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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应用型本科;医学影像;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9-0278-02
吉林省计划近期将20所高校转型为应用型高校,通过调整招生计划、增列专业学位授权点、实施差异化拨款等政策,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院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校或专业转型,支持高校深化校企合作、吸引行业企业深入参与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为适应形势的发展,结合医学影像专业教学实际,就应用型医学本科院校培养医学影像专门人才做如下探讨。
一、应用型本科院校医学影像人才的特点
应用型本科院校医学人才与学术型医学人才不同,应用型医学人才是指具有丰富医学专业知识,并能把发明、创造转化成实践,主要承担转化应用和创造实际价值任务的人才。应用型医学人才可以细分为专科、本科和研究生等不同层次。高职高专层次培养的是职业技能型医学人才,在知识构建上以“实用”为限;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医学人才在知识构建上强调搭建可塑性强的知识框架,强调以通识为目标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知识面和一定的创新、科研能力。具体为接受医学影像学本科层次教育,具有较为宽广的医学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医学影像专业知识,素质全面,能将现有医学技术转化成实践,并有一定创新和发展的医学影像专门人才。
二、应用型本科院校医学影像人才专业培养目标
培养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基本需要,道德品质和专业素质全面发展,具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学影像诊断、医学影像技术、医学影像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以及医学影像设备管理的应用型医学影像专门人才。
三、应用型本科院校医学影像人才业务培养要求
应用型医学影像人才的必须具备丰富而全面的综合知识,这不仅是应用型人才提升医学专业水平的必备因素,也是个人持续发展的基础,应用型医学影像人才强调复合能力,即对医学知识、技术的应用能力和一定技术创新的科研能力,需要注重理论与技能相结合。应用型医学影像人才应当具有适于创业的专业素质、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素质,具体如下。
1.素质方面。①政治坚定,热爱祖国,忠于人民,遵纪守法,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愿为祖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努力奋斗;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将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作为自己的职业责任,珍视生命,关爱病人,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和基本人文素质,将预防疾病、救死扶伤作为自己的责任和使命;③技术优良,树立终身学习观念,紧跟医学发展潮流,不断追求卓越的医疗技术,认识到持续完善自身医疗技术的重要性;④重视医学的伦理问题,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⑤尊重患者的人格、及民族习惯,树立依法行医的法律观念,学会用法律保护病人和自身的权益;⑥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善于分析批判和不断创新,实事求是,有团队合作的精神和观念;⑦注意发挥医学影像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在应用各种影像检查技术进行准确诊断的过程中,应考虑到患者及其家属的利益。
2.知识方面。①理解并掌握一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基础知识和原理,并能用于指导自身未来的生活、学习和医学实践;②熟练掌握人体各时期的正常结构及其功能;③掌握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病原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影像表现及诊断原则;④能够分析环境因素、社会因素及行为心理因素对疾病形成与发展的影响;⑤掌握基本的药理学知识及影像对比剂使用原则;⑥掌握科学实验在医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⑦认识到预防疾病的重要性,了解常见传染病的发生、发展以及传播的基本规律,掌握常见传染病的分类,防治方法、影像表现及诊断原则;⑧掌握医学影像与放射治疗各种仪器设备的结构和一般维修方法。
3.能力方面。①应用医学影像诊断(放射诊断、CT诊断、MRI诊断)、超声诊断、核素诊断等各种影像诊断技术进行疾病诊断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能;②应用各种射线进行放射治疗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能;③医学影像与放射治疗各种仪器设备的结构和一般维修方法;④具有从事医学影像学和放射治疗学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⑤具有一定的英语听、说、写能力,能够阅读本专业英文书刊;⑥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四、应用型本科院校医学影像主干学科和核心课程
应用型本科院校医学影像学课程体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医学影像学核心课程的设计突出医学影像学与医学生物工程学科的相互融合。培养应用型医学影像专业人才,专业课程体系要突出应用型本科课程的设计要求并兼顾医学影像学专业要求,重点加强基础医学、医用电子学基础、计算机原理与接口、C语言等课程,课程设计强化实验、见习、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1.主干学科。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
2.核心课程。系统解剖学、人体断面与影像解剖学、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诊断学基础、内科学、外科学、医学影像物理学、医学影像设备学、医学影像检查技术学、医学影像诊断学、超声诊断学、介入放射学、肿瘤放射治疗学。
3.主要专业实验。系统解剖学实验、断面解剖学实验、医学机能学、医学影像诊断学实验。
五、应用型本科院校医学影像课程设置和基本要求
应用型本科院校医学影像课程的设置要增强人才培养的指向性,基础课程突出应用性,以强化“应用”为重点,强调“必须、适用”,专业课程突出针对性,以强化“实用”为重点,强调“基本、常见”,着力培养学生的专业技术应用能力。
1.必修课(含限定选修课)体系结构及具体内容。通识课程包括以下内容:①思想政治教育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基本原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势与政策等。②体育教学包括课内教学和课外教学。安排在前两学年,第一学年体育基础教学,第二学年体育选项教学。③大学英语教学包括英语读写和英语听说。安排在前两学年,实行分层次教学。④计算机教学包括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VB程序设计和C语言课程。⑤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基础课程包括高等数学、医用物理学、医用化学、系统解剖学、人体断面与影像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生理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医学微生物学与人体寄生虫学、医学免疫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等。专业基础课程包括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医学影像设备学等。专业课程包括:医学影像检查技术学、医学影像诊断学、超声诊断学、肿瘤放射治疗学、影像核医学等。
2.非限定选修课。实行学分制,学生在校期间必需修满学分。其中包括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艺术体育类和专业基础与专业类。
3.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军事课程:军事训练2.5周。劳动:前四学年每学年安排劳动0.5周。社会实践(调查):前四学年每学年安排劳动1.5周。临床见习:共8周,第五学期安排临床见习2周,第六学期安排临床见习4周,第七学期安排临床见习2周。影像见习:共6周,第七学期安排影像见习2周,第八学期安排影像见习4周。毕业实习:共48周,其中X线科12周,CT科12周,MR科12周,超声科12周。
六、创新医学影像实践教学体系,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应用型医学本科院校与普通医学本科教学的本质区别是更强调教学的实践性、应用性和技术性。医学影像实践教学是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医学影像人才的关键环节,也是医学影像教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课程体系设计上减少了验证性和演示性实验的比例,增加了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购进了大型医学影像设备,增强了影像实验室的功能,通过大学生科研项目计划,增强学生设计、实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提高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在加强影像实验室建设的同时,还加大了对医学影像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在巩固现有教学实习基地的基础上,致力于与省内外大型知名卫生医疗机构的联系,建立了一些高层次的影像实习培训基地,空间跨度基本涵盖南到浙江省、北至黑龙江省的广大区域,并按照应用型医学影像人才培养的目标制定了专业实习手册。课程改革,适当增加了医学影像学专业学生在医院实习的时间,并实现以实习促进就业的目的。
七、优化医学影像教学手段、构建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教学方法改革在应用型医学影像课程体系构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鼓励医学影像学教师采用CBL、PBL、双语教学及计算机辅助教学法等方法,发挥学生在医学影像学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在教学方式上进行典型影像病例讨论、录像观摩、小组讨论等方法,充分发挥医学影像专业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医学影像学专业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医学影像学专业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谐调发展,从事影像教学的教师应具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教学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践能力。此外,聘请省内外医学影像学知名专家任兼职教师,以指导实习、专题讲座等形式将行业内最新成果、技术带入课堂。鼓励医学影像学青年骨干教师参与在岗培训,通过外出进修、学术交流等形式进行教学、科研能力培训,提高其教学科研能力。
应用型医学本科院校的医学影像专业人才培养过程要做好各门课程负责人的遴选和课程教学团队的组建工作,选择高职称、高学历的资深骨干教师担任主干课程负责人,结合影像课程特点和实际,科学、客观地分析影像课程现状和存在问题,抓住制约医学影像教学质量提高的瓶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确保应用型医学本科院校的医学影像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取得实效。
关键词:高职高专;放射治疗技术;人才培养
随着我国大量先进的放射治疗设备的应用,放射治疗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对高素质放疗技术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多。目前,与国外以及港台等发达地区相比,我国放射治疗技术的培养机制比较滞后,人才培养已远远不能满足,且大大落后于放疗技术和设备的发展。我校于1998年在全国率先开展放射治疗技术人才的培养,经过18年专业培养实践,总结出一些经验和体会以供探讨,同时对未来放射治疗技术人才培养进行了思考。
1 国内放射治疗技术人才现状
1.1国内放射治疗技术人才极度匮乏 目前,除各省、地(市)设有肿瘤专科医院外,相当部分的省、地(市)属综合医院和肿瘤发病率较高地区的县医院,相继开设了肿瘤治疗中心或放疗科。放疗科由放疗医师、物理师、技师、工程师和护士组成,每一个肿瘤患者的放射治疗都是多人合作的结果,而技师是医师的得力助手,需要一定时间的放疗技术专业课程学习和实践培训与考核才能上岗。据我校全国范围调研的资料显示,绝大多数医院,放疗技师极端缺乏,相当多的技师是由护士转行而来,部分是由原来放射科拍片技师转来,还有部分是新参加工作的影像专业毕业生,余下的就是自己科室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带出来的,大多数未经专业系统训练。因此,造成了有些单位放疗科具备了先进的放疗设备,而没有一个合格的使用者,也成为诸多医疗纠纷和技术失败的主要原因。
1.2国内高职高专放射治疗技术专业教育堪忧 现代放疗设备和技术发展要求放疗技师至少具备专科水平,具有相关专业知识,通晓设备性能,掌握设备的操作,熟知放疗过程的各个步骤,参与实施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以及良好的沟通能力。2015年,《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单独设置放射治疗技术专业,鼓励进行系统的专业培养和成熟的专业建设标准,但是由于社会对放射治疗技术的认识欠缺以及开设放射治疗技术专业的学校较少,每年招收的学生数量较少。自1998年以来,我校与山东省肿瘤医院合作办学,在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开设了放射治疗技术方向的培养,先后开展了中专及高职两个层次的放疗技师培养。直到2015年,《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单独设置放射治疗技术专业后才正式以放射治疗技术专业进行招生,但仅招收了5名学生。近来,上海健康医学院也开设了放射治疗技术及设备专业。由于起步较晚,开设此专业的学校较少,人才培养方案不成熟。
2 我校放射治疗技术专业教育教学实践
2.1贯彻“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 我校充分认识到放疗技师的职业能力=知识+技能+职业素养,在培养过程中遵循以职业技能培养为主线,兼顾职业素养的培养,序化内容、整合课程构建肿瘤放射治疗技术专业核心课程群,其中,基础课程包括《生理学》、《病理学》、《放射治疗物理学》、《放射治疗生物学》,《断层影像解剖学》《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法学》、《人际交往与医患沟通》课程;相关专业课程包括《临床肿瘤学》、《肿瘤影像诊断学》;专业课程包括《放射治疗设备学》、《放射治疗计划学》、《放射治疗技术学》;专业实践课程《常见肿瘤的模拟定位与摆位技术》。在课程设置上,针对放疗专业的特点和时展要求,特别开设了断层影像解剖;在培养模式上,加强职业素养培养,融入人文素质教育课程;在教学模式上,吸取幕课-mooc(大规模开放式在线课程)精华,实施“翻转课堂”教学模式,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授课方式,以学生为中心,发展信息化教学能力,完全按照岗位工作任务、工作流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课程教学,形成校内教学与岗位要求对接。
2.2重视实训实习教学 在校实训教学中,借助于图形/图像、仿真和虚拟现实等技术在计算机上营造可辅助的、部分替代甚至全部替代传统实训操作环节的相关软硬件操作环境,提高实训教学效果。在院见习教学中,利用与山东省肿瘤医院合作办学的优势,把第四个学期的课堂放在医院中,由临床科室实施专业课教学,在真实的工作环境边教、边学、边实践,践行“做中学、学中做、做学一体”的职业教学模式,使专业课程教学与放疗技术岗位工作实际对接[1]。
2.3创新师资队伍培养模式 近年来,很多高等职业院校,大力引进和招聘了一批高学历的年轻教师,这些年轻教师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接受的是传统的学科型教育,过去重知识、轻能力、重书本、轻实践的观念深深地植根于其经验、习惯之中,面对新职业、新技术频出,面对“教学做一体”、“行动导向、任务驱动、项目教学”、“学中做,做中学”等新理念、新模式和新方法,不少教师难以适应。我校通过制度建立一支主要以山东省肿瘤医院放疗科技师为主,综合性医院的放疗科技师和校内教师共同组成的“以技师为主体,院校合作共建”的师资队伍教学团队。放射治疗技术专业学生前期一年半的专业基础课程在学校完成,后期一年半的专业课程在医院完成。通过这种师资队伍建设模式,校内教师就能走出校门,深入临床一线边工作、边调研,把握岗位职业技能需求对学校教学的要求,适时修改、完善培养目标;而临床兼职教师认真研究教学规律、掌握教学心理、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的组织实施等诸多教学技能以确保教学目标的完成。
2.4国际学术交流,开阔师生视野 1998年,我校与日本岛津制作所签署合作办学协议,并成立了山东岛津放射技术教育中心。合作以来,日本京都医疗科学大学每年两期选派师资进行医学影像技术培训讲座,通过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开阔了师生的视野。
3 放射治疗技术人才培养思考与探讨
3.1设置放射治疗技术专业的必要性 自1998年,我校开设医学影像技术专业(放射治疗技术专业方向)以来,毕业生就业非常抢手,远远不能满足放射治疗技术专业领域的快速发展。高职高专教育的学制都是采用三年学制,其中两年在校学习,一年在临床实训实习的培养计划。比较国际上诊疗放射线技术专业的培养方案(两年半在校学习,半年进行临床实训实习),缺少了半年的在校学习时间。另外,大多数院校开设的放射治疗技术专业没有完全独立,都是在医学影像技术专业的基础上开设的放射治疗技术专业方向,而医学影像技术和放射治疗技术的专业基础课程和核心专业课程有相当的差异性,对于两个亚分支的专业人才培养在理论和实训上都存在教学时间上的不足,非常有必要单独设置放射治疗技术专业。目前,由于放射治疗技术专业刚刚独立开设,加之招收放射治疗技术专业的学校不多,在培养模式及教学体制等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2多层次设置放射治疗技术专业 美日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已经拥有比较成熟的齐全的放射治疗技术专业体系和学科体系,而我国,放射治疗技师教育层次不高,整体素质偏低,培养机制相对落后,我校的放射治疗技术特色专业在也仅在高职高专院校中起到了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对于本科及以上层次技师的培养院校很少,希望我国加快培养速度,扩大培养层次,提高培养档次,中职、高职、本科、硕士和博士培养层次能够自成体系,上下衔接,与普通教育体系平行发展,齐头并进。
摘要:就目前的放射肿瘤医学而言,其中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放射肿瘤诊断,其二是放射肿瘤治疗。在医学技术不断发展的同时,放射诊断设备也在不断的进行更新,有最初简单的X线诊断机到现在的CT以及DSA等多种影像技术,这些影像技术的应用,使得放射肿瘤医学诊断的思维得到了极大的改变,同时也使得诊断结果更加精确,为肿瘤治疗提供了更加可靠的依据。
关键词:放射肿瘤医学;科技发展;展望
作者:张英浩王莹(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杭州310000)
目前信息技术的发展带动了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各行各业都将计算机引入到管理中,尤其是放射肿瘤医学对计算机的应用更为普遍,计算机的应用使得肿瘤治疗的手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诊断的结果也更加的精确。而在放射肿瘤医学中,所涉及到的内容涵盖了方方面面,这些内容之间只有紧密配合才能够使得放射肿瘤治疗效果得带明显的体现。就我国目前的放射肿瘤医学的发展状况而言,其还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在临床中还需要不断的研究拓展,随着放射肿瘤医学的不断发展,未来的肿瘤治疗效果会更加的突出。
1放射物理学研究
医学中放射物理学是一种交叉的学科类别,能够利用物理学的相关知识对肿瘤疾病进行详细的诊断,并且根据诊断的内容进行有效的治疗。随着放射物理学的发展,X射线技术出现,放射肿瘤医学中逐渐将X射线技术引入,使得放射诊断的结果更加的精确,同时为治疗提供了更加可靠的依据。就目前放射肿瘤所采用的设备现状来说,所采用的放射诊断设备在性能上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其中在现代放射肿瘤诊断中,主要采用的诊断设备为核磁共振成像以及数字减影仪、X线诊断机等影像技术。这些影像技术的应用,使得影像思维得到了拓展,影像技术的更新,使得影像学向着功能化的方向发展,功能化影像学的出现,使得各种细微的形态学都能够得到良好的观察结果,而且在扫描的速度上以及在影像清晰度的呈现上,更加具有优势,为放射肿瘤医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近年来,由诊断机衍生出来的治疗机种类也在不断的丰富,在目前的放射肿瘤治疗中,主要使用的治疗机为射频治疗仪、超声聚焦刀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治疗技术虽然各有不同,但是无论是何种治疗技术,都属于物理学肿瘤治疗技术范畴。
2影响诊断技术的应用
在进行肿瘤放射治疗时,采用影像技术已经成为了共识。影像技术贯穿于放射肿瘤治疗的全过程中,对放射治疗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利用影像技术可以对肿瘤治疗的各个阶段进行具体的信息分析,从而能够得到准确的信息,对放射肿瘤医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意义。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出现了不同种类的成像技术以及影像信息源,并且在临床应用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极大的推动了放射治疗技术的发展。而在新一轮的发展中,有出现了组合型一体化设备,这些组合型一体化设备的应用,为肿瘤的诊断和治疗提供了更加先进的技术手段,使得肿瘤的临床治疗效果得到极大的突破,并且极大的改善了医学影像与诊疗效果之间的传统界限,使得两者之间的联系性不断的加强,对影像诊断技术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3线性能量传递治疗机
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Y线能量与X线能量得到提高,在利用两者进行放射治疗时,能够有效的杀死大量的癌细胞,阻止癌细胞的扩散,从而增强治疗的效果。但是,当着两个射线进入到人体之后,会沿着轨迹行进,其传递能量比较的小,被称为低LET,在静止期细胞、缺氧细胞方面,要通过低LET将其杀灭是不可能的。为此,人们开始注重对高LET射线的研究。对于细胞分裂、细胞氧含量各期的依赖,高LET射线的生物效应程度比较的小,即使在低氧、缺氧的状态下,杀灭肿瘤细胞都是可以实现的。
近年问世的仪器包括重粒子、快中子、质子等,虽然已开始应用于临床,但多为研究阶段。在国内,临床对中子刀的应用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治疗经验。而质子的治疗还处于试运阶段,由于器械的造价较为昂贵,为此在短期内普及还比较困难。在高LET治疗中,能量释放最为猛烈的是硼中子俘获治疗系统,它是利用原子核爆炸,将肿瘤细胞内的肿瘤细胞摧毁,得到有效治疗的一种手段。在治疗过程中,对一种含非放射性的自然元素硼进行注射,其与肿瘤细胞的亲和力非常的强,作为一种特殊的化合物,其进入人体后能在肿瘤细胞内迅速凝聚,之后借助超低能中子射线进行照射,硼元素在肿瘤细胞内与中子射线发生核反应,而一种具高线性能量转换的α粒子由此得到释放,即使α粒子的释放是少量的,也能够起到杀死肿瘤细胞的作用。
4近距离治疗(后装机)
自1898年居里夫人发现了镭(Ra)元素之后,1905年开始了第一例组织间Ra插植治疗。1930年Paterson和Packer建立了Ra针插植规则及剂量计算方法,正式开始了近距离治疗。直到20世纪80年代近距离放射治疗技术(后装机)取代了传统的近距离放射治疗。后装机采用远距离操作,计算机控制,能够勾划出清晰的图像和剂量曲线分布。无论从安全性、可靠性、防护性和病人舒适程度考虑,明显提高了精度和治疗效果,从而迅速推广。
近距离治疗有多种方式,因肿瘤位置或解剖结构的差异,可采取不同的照射技术,空腔脏器常用腔内治疗,实质性肿块采取组织间植入,近几年又开展了放射性粒子植入技术,配合其他治疗手段治疗前列腺癌、胰腺癌、甚至某些类型的肺癌、脑瘤等,取得良好效果。这也是继近距离放疗后的进一步发展,过去有些模具或敷贴器治疗现在已为浅层X线或电子束所取代,术中置管术因受条件限制,国内仅有少数单位作过报道。
近距离治疗常用的核素种类繁多,源型各异,(管、针、液、胶囊等剂型)能量和半衰期也不同,除钴能量较高外,多数为低能含γ和β的混合线。放射线经金属外壳过滤后成单一的γ线能谱。它照射的范围有限,损伤危险性很小,是重要的辅助放射治疗工具。
5结论
总之,放射肿瘤医学科技在不断的发展和创新之中,使得肿瘤疾病的诊断依据更加的精准,治疗效果得到极大的提升。通过放射肿瘤工作者长时间的研究和改进,各种诊断技术以及治疗技术出现,使得肿瘤的治愈率逐步提升,放射治疗和诊断也能够对人体中的各个部位进行有效的诊断和治疗,但是就目前的放射治疗技术来说,其还是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其也只能起到局部的治疗效果。因此,还需要专家和学者对其进行详细的研究,对放射肿瘤医学中的各项科技进行拓展和创新,这对肿瘤工作者而言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包尚联,张怀嶺.医学影像物理和技术[J].中国医学影像技术,2004,2(01):118-120.
医学物理学是把物理学的原理与方法应用于人类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保健的交叉学科。该学科以医学影像、放射治疗、核医学以及其他非电离辐射如超声、微波、射频、激光等在医学中的应用,及其应用过程中的质量保证(QA)、质量控制(QC),和辐射防护与安全等为其主要内容[1]。发展至今,医学物理学在医疗服务中应用广泛,特别是在医学影像科、核医学科与放疗科。医学物理师(MedicalPhysicist)与医生、技师相配合,从事临床诊断和治疗,甚至进行教学与科研工作,进而开发新的诊疗设备与技术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1我国医学物理人才现状
在发达国家,医学物理师早已成为医疗机构的重要岗位。医学物理学科毕业的学生同时是精通物理和熟悉医学的复合型人才。半个世纪以来,医学物理学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发展迅速,很多大学设有医学物理学专业。以2007年数据为例,每百万人口中医学物理师的人数已经达到13人,而我国每百万人口中的医学物理工作者不到0.8人。而放疗科中,放射肿瘤学医师与医学物理人员之比,我国31个省平均比分别为:1986年是10∶1,2001年是8∶1,2006年才达到4∶1[2],明显低于国外水平,可见我国医学物理师需求巨大,对医学物理师的培养也日益迫切。
2医学物理师的作用与职责
2.1作用
在肿瘤治疗中物理师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随着近年来肿瘤放射治疗设备和技术的飞速发展,物理师在保证辐射安全,提高治疗技术水平,为患者提供高质量服务等方面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3]。在肿瘤放射治疗中,放射肿瘤学医师对整个放射治疗过程负责,而物理师则处理物理学的数据与保证实施过程的准确性。
2.2职责
2.2.1掌握原理熟练操作熟悉各种放射治疗设备的原理与结构,并能能独立操作与指导他人正确操作和熟练使用。
2.2.2设备维护定期校检各种放疗设备的基本指标,并能指导维修工程师正确调试与维护保养,保证各种放疗设备的正常使用。
2.2.3优化治疗方案掌握并能熟练操作TPS治疗计划系统,充分发挥其全部功能,在掌握治疗计划设计原则的基础上能独立或配合医生制定临床治疗计划,并能优化治疗方案。
2.2.4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开展放射治疗新技术的研究工作,能够设计实验、进行实验、分析与处理实验数据与实验室管理,进而分析实验误差。
2.2.5辐射防护监与应急掌握与宣传国家有关剂量防护法规和剂量防护知识,完成工作人员的剂量防护监测并登记备案,懂得应急放射性事故处理工作。
2.2.6宣传专业知识定期进行物理学知识的培训,提高科室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医学物理师的培养应该能够胜任以上工作,更好的满足临床需求。一名合格的医学物理师不仅仅需要物理学知识,并且需要足够的医学知识来补充,特别包括影像解剖学与病理学的知识;同时要掌握一定的外语水平,能够阅读外文文献;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与技能。只有满足以上要求,才能够确保放射治疗过程中计划实施的正确性。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第四十四条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于*年9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倒》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
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象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
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挫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举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落实的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指导下,经皮针穿刺或插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第四十四条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于*年9月l目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