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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文

时间:2023-09-26 09:30:49

序论:在您撰写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

第1篇

关键词:农产品 税收优惠 纳税筹划 思考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

目前,对于农产品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自于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文件中,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农产品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优惠政策见下表。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农产品普遍适用的优惠政策,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些针对特定农产品的优惠政策,如《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等文件。

从现有的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优惠主要集中在农产品产业链条的上游,即生产(种植、养殖)、初加工环节,并且对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有明确的界定,而对深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少有优惠。因此,针对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要充分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国家对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初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合理安排组织生产,事先做好纳税筹划,减轻企业负担。

二、案例分析

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来说,如何利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减轻企业负担,关键在于要充分利用现有针对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和初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以茶叶加工企业为例进行说明。

茶叶从种植到加工制成成品卖给消费者,大致经过茶青(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毛茶(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精制茶(初制毛茶的基础上再进行精细加工而制成的茶)几个阶段,作为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到的就是茶叶生产链条的最后一个产品――精制茶。根据财税[1995]52号文,茶青、毛茶属于初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征增值税;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86条,茶叶种植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依据财税[2008]149号文,毛茶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免征企业所得税。下面以案例来阐述茶叶加工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案例]假设A公司为一家茶叶加工企业,为了精制上好的茶叶,该公司拥有自己的茶场,打造了茶叶种植、初制、精制全产业链条,保证了成品茶叶的品质。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全年销售精制茶叶不含税收入 1 000f元,用自产毛茶加工精制茶,产品销售成本600万元(种植、初制阶段成本400万元,精制阶段200万元),种植、初制阶段成本中含化肥、农药等成本100万元(不含税),企业期间费用100万元。精制茶适用税率为17%,化肥、农药等适用低税率13%。假定城建税7%,地方教育费附加2%。

全年A公司应纳增值税=1 000×17%-100×13%=157(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157×(7%+3%+2%)=18.84(万元)。

在不考虑纳税调整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1 000-600-100-18.84=281.1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81.16×25%=70.29(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对公司业务进行拆分,将A企业分别设立两家企业,分别为以茶场为基地成立业务为种植、初加工的企业B和精制加工企业C。假设不考虑企业分拆带来管理成本的增加,B企业生产的毛茶市场售价为600万元(不含税),相应成本不变,即种植、初制成本仍为400万元(不含税),其中化肥、农药成本100万元(不含税);C企业为精制茶加工企业,从B企业按照市价600万元购入毛茶加工制成精制茶对外销售,精制加工成本不变仍为200万元,对外售价为1 000万元,原有A企业期间费用100万元在B、C企业分摊,假定B企业为60万元,C企业为40万元。

B企业由于生产的毛茶属于农产品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这样B企业购进的化肥、农药等成本的进项增值税就不能抵扣,要计入成本,这样B企业的销售成本为400+100×13%=413(万元)。

B企业增值税为0,相应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为0。

在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情况下,B企业应纳税所得=600-413-60=127(万元)。

由于B企业从事茶叶种植与初加工业务,根据《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B企业从事茶叶种植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茶叶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这就要求B企业对种植项目、初加工项目分段核算,分别计算各项目的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文也提到“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本案例中,采用简单的比例分摊方法,假定种植项目所得占比60%,茶叶初加工项目占比40%。

则B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127×60%×25%×50%=9.525(万元)。

C企业为茶叶深加工企业,其产品不享受税收优惠,但是其原料为初制茶,来自农业生产者自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按照买价的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C企业应纳增值税=1 000×17%-600×13%=92(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92×12%=11.04(万元)。

假设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应纳税所得=1 000-600×(1-13%)-200-40-11.04=226.9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26.96×25%=56.74(万元)。

纳税筹划结果:增值税税负减少157-92=65(万元),降幅41.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少18.84-11.04=7.8(万元),降幅41.4%;企业所得税减少70.29-9.525-56.74=4.025(万元),降幅5.7%。

通过将A企业进行拆分为B企业和C企业,即茶场(种植和初加工)和深加工厂两个独立的法人,可以充分享受税法给予农产品的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政策思考

上述纳税筹划的结果是在假定企业分拆不增加企业管理成本的基础上,事实上企业通过分拆设立两家企业的方式会增加企业管理成本,同时人为地割裂了市场机制形成的农产品全产业链条,不利于农业产业规模的形成。基于此,笔者对我国现有的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思考,存在以下不足:

(一)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范围不一致

针对农产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而针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指的是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其中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范围详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和《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可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产品范围的确定依据的是不同的文件。笔者仔细比较了这几个文件,发现增值税和所得税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的定义都采用了描述法和列举法(含正列举和反列举),两者在表述上不尽相同,在具体产品上也存在错位现象,如:增值税优惠中原木初加工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明确了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对林木产品初加工定义为“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力口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明确锯材属于初加工农产品。以上的错位现象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还存在。究其原因,是两者依照的税收优惠文件不同,增值税依照的税收优惠文件还是1995年制定的,至今仍沿用,很显然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相较而言企业所得税优惠中的农产品初加工规定更为合理。由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农产品初加工产品范围的不同,一直困扰着纳税人,也给税收征管带来困扰。

(二)农产品初加工产品界定不尽合理

尽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都对农产品初加工有了具体的规定,在特定的产品中,仍存在一些争议。比方说茶叶,茶叶精加工的工艺主要是筛分切细,风选、拣剔、拼配以及干燥等工序,而毛茶(初制茶)的加工程序为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毛茶属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优惠,而精制茶则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从生产工艺及最终产品来看,精制茶选用的原料属于茶叶采摘后的粗茶片(毛茶),加工后的茶叶没有改变茶叶的内在成分,精制茶归属为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更为合理。

(三)税收优惠范围过小,仅限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

r产品加工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能将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分拆设立不同企业,阻碍了农产品企业全产业链条的市场形成。如案例中提到的精制茶加工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必须将企业一拆为二,一个从事种植和初加工,一个从事精制加工。这种产业的分工合作不是市场机制引起的,而是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因而并不能带来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相反,由于农产品企业的特殊性,做大做强的企业需要控制整个产业链条,才能保证最终产品的质量。针对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而言,本身加工业务并不复杂,并不需要将初加工业务车间独立出来,人为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续性,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增加了社会运营成本。究其原因,在于税收优惠仅限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前,我国农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适用的范围是1995年制定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是2008年制定和2011年补充的,相较于WTO《农产品协议》适用农产品范围要小很多,WTO 所指农产品范围更广,既包括初级产品,还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啤酒、黄酒、奶粉等)。由此可见,我国农产品税收优惠范围过小。

(四)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出台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都是税收豁免或者税率优惠方面的,这种优惠形式更多体现为对农业的照顾,而非激励。要促使农业的发展,我国应出台更多针对农产品企业的税收激励措施,可以促进农产品企业的发展,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在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应更多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措施,促进农产品企业利用税后利润来进行资本积累,有利于农产品企业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加速农产品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形成品牌优势,带动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

(五)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

目前,从我国出台的关于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环节和初加工环节,而农产品深加工环节和流通环节却鲜有税收优惠。在流通环节,仅针对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征收增值税。现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强调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不利于农产品的流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也仅限于农产品生产、初加工项目。农产品的生产(种植、养殖等)、加工、流通是一个产业链条,而税收优惠仅限于生产、初加工(简单加工)环节,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为了享受政府税收优惠,就必须人为地将生产、初加工环节从企业分立,人为地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不利于农产品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结论

尽管我国出台了许多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需要将初加工业务和深加工业务分立,分别设立两个公司,人为地割裂了市场对于农产品产业链条的整合。此外,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农产品相较于WTO中农产品的定义偏小、优惠形式单一、优惠环节不全面等诸多不利因素。因此,希望政府出台更多关于农产品优惠的政策,扩大农产品优惠的范围,丰富农产品税收优惠的形式,将税收优惠环节延伸到深加工、流通环节,进而促进农产品企业向高附加值企业的转变,拉动农业经济。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12-06.

[2]国务院.增值税暂行条例[S].国务院令第538号,2008-11-10.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08-12-18.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S].财税[1995]5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9]9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S].财税[2008]14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S].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第2篇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税收政策

引言

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对我国整体农业发展有很好的带动作用,是加速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有效经营模式。农业产业化的重点在于传统的农业饲养、种植以及农产品的加工、输出,利用现代化的管理与科技技术将生产要素进行组合,旨在满足市场需求,从而不断提升农业产业的经济利益[1]。

1我国现行农业产业化税收政策

1.1与农业相关的税收政策

我国目前还未出台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专门的税收政策,但是有许多涉及农业生产经营方面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个人与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以及增值税及附加税等税种。

1.1.1增值税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主要对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税收进行优惠,具体包括:免于征收从事生产和销售农产品以及经营农机、化肥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企业和个人的增值税,对于销售农产品的纳税人免收增值税,对于进行废物利用生产的企业的产品增值税实行先征收后退还的优惠政策。

1.1.2出口退税目前我国主要针对高科技农产品与初级农产品的加工设备实行出口退税优惠。除此之外,国家规定进口的高科技农产品设备若在已批准的目录之中,则对其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与关税实行免征。此外,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出口企业收购的非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1.1.3所得税目前我们国家的税收政策主要对从事农业方面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税收优惠。比如,免于征收个人从事饲养业、养殖业、捕捞业以及种植业的相应的所得税;免于征收从事以下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种植棉花、水果、坚果、麻类、油料等,树木种植与培育,新品种的农作物选育,维修农业设备与推广农业技术,中草药种植等;减半征收种植花卉、茶、香料以及饮料等作物的企业所得税。

1.1.4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1.2与农业产业化链条相关的税收政策

农业税收政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完善,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不同阶段实施的税收政策各有不同,其主要在出口农业、衍生农业、基础农业以及加工农业等方面有所体现。在出口农业方面,对于出口的自产农产品实行退税,外购的农产品出口实行免税;出口的初加工农产品实行退税,而对于进口的高科技农业设备关税实行免予征税。在衍生农业方面,免予征收农业技术在进行转让和服务时产生的营业税以及针对推广农业技术和维修农业设备等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在基础农业方面,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免予征收或者减半征收,对增值税实行免予征收,并且取消相关的农业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在加工农业方面,免予征收对农产品进行初步加工的企业和个人的所得税。

1.3现行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的影响

1.3.1积极影响首先,所得税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农产品的生产者与对农产品进行初步加工的个人或企业的经济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激发了农产品生产者的热情,加大了生产力度,从而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其次,施行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能够促进产业内部进行产业链的延长和农业产业升级,使得生产成本得到有效减少,经济利益得到明显提升,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动力。

1.3.2阻碍作用首先,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中农业产业化发展与非产业化发展适用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专门针对农业产业化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较强的政策针对性和优势;其次,对基础农业产品生产给予一定税收优惠,但对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较少,在当前基础农业还很薄弱的情况下,限制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空间;最后,目前的税收政策未落实到农业产业化的每一个链条环节,并且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例如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中使用发票的极少,可能导致少缴税款,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控难度较大。

2农业产业化中税收政策发展趋势

2.1优化基础及衍生农业税收

在基础农业方面,结合其摊子大却缺乏后劲的特点,在针对农产品生产者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免征税赋的同时,也免征或者减征从事基础农业相关的中小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将承包土地或者投资土地的个人或企业在开展基础农业生产时产生的增值税用于进项税额的抵扣。而在衍生农业方面,为使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得到有力保障,调整所得税,使出口的农产品的退税率得到有效提升。适当减免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土地使用税,一般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不会收取土地使用税的,但不包含农副产品加工场地等衍生农业。适当减免农产品物流服务的税收,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

2.2农业产业化发展应享有更多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各国都有一些保护和扶持本国农业的优惠政策,作为农业大国,我们必须把对农业投入作为重点,务必确立保护和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战略方向,努力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调整我国产业化农业税收优惠政策,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作为保护和扶持农业的重点。在尊重国际规则的条件下,明确对我国农业生产、农产品交易和加工等领域的税收倾斜,建立保护和支持我国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快提高我国农业在国际农业市场的地位和竞争力。同时,为鼓励农业的产业化发展,对投资农业的机构、组织和个人都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3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3.1农业产业化税收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首先,税务部门缺乏或不重视税收服务意识,一些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意识中存在自身是公务员“高人一等”,在开展税务工作中缺乏“服务”意识;其次,企业对于农业产业化税收的相关政策宣传服务水平不到位,农业产业化企业不能及时有效的了解与掌握相关税收服务信息;最后,缺乏对农业产业化税收服务工作的专业指导,税务部门缺乏与相关农业企业的有效沟通与走访。对于农业产业化来说,实行透明公开且能够快速落实的税收政策十分重要。首先,提高服务意识,对相关的税收程序进行优化,明确农业税收政策的工作内容与职责,加强税收服务的专业性和针对性,针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的税务问题进行及时跟进和处理,使税务部门工作效率得到明显提升,从而助力农业产业化发展。其次,政府相关税务部门有必要进行职能理念的转变,化被动为主动,利用短信与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行税务信息及时公开,以便经营者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对于企业提出的疑问与建议进行及时解答与回复。除此之外,税务部门还可以对部分企业进行走访和调研,对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以便动态地为相关纳税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最后,税务部门有必要加强对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并及时征集反馈信息,这样有助于国家税收政策的全面落实,使农业企业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最新税收政策,引导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3.2税收优惠力度不大,难以有效促进农产品的深加工

目前,针对农产品深加工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大,缺乏有效刺激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动力,由于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投入大、回收周期长,目前没有针对农业产业化进行细化的税收优惠,难以支持农产品深加工业的发展。然而,农产品深加工是使农业走向产业化发展的关键,但是目前我国主要对农业生产与初步加工方面施行税收优惠,却忽略了对农产品深加工的支持。应进一步加大农产品深加工优惠力度,促进农产品深加工业向产业化发展方向靠拢。比如,2019年最新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为9%,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农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税务部门应当对农产品税收优惠目录尽快完善,加强对农产品深加工的重视,对其实施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推动农产品深加工的发展。

3.3自产销售和外购销售农产品税收不一致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民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外购农产品则属于征税范围。针对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收税负与征收从外部购入进行销售的农产品的税负的相关政策,在全球经济不断推进以及我国经济不断进步与发展的背景之下,使得我国的农业产业化发展受到限制。自产销售和外购销售农产品税收可消除税收差别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因此,政府部门应当消除自产和外购两种类型的农产品的区别对待,统一免征农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农产品流通业的更好发展,实现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的对接,也有助于世界范围内发展农业获得的红利与我国分享,从而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农业管理与技术的沟通交流,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实现健康平稳的发展目标。

第3篇

一、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发展的理论依据

所谓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内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完善,税收政策导向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越来越大,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业发展责无旁贷。

1.农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农业具有良好的外部社会效应性。我国农业是典型的小农生产,和国外农业农场制的生产方式明显不同。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由于地广人稀、产业化水平高等特点,农业具有明显的商业化生产性质。我国农村人口比例大,土地资源稀缺,农产品商品化率低,土地不仅仅只是生产资料,已成为农业生产者生存保障的基础,因而农业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职能。长期以来,我国工农业“剪刀差”一直存在,农业始终扮演着为工业和城市集聚资本的角色。因此,我国农业具有相当的公共产品的性质,国家应从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2.税收优惠影响农业技术进步。加快农业发展,最根本是要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技术进步具有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供给。为支持农业技术开发工作,可以将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支出看做是企业的一种投资,实行“费用扣除”和“所得税抵免”的双重优惠。二是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承担更大的风险。常见的激励企业承担风险的税收措施有:资本性损失可抵免所得税,允许损失转期,降低资本利得税的税率并对投资于科技开发领域的资金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等。

3.税收优惠政策影响农业结构调整。中国农村资源短缺,如何将有限的资源,尤其是短缺的资本资源用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薄弱部门和对经济增长有着整体推动作用的主导产业,如何决定向哪些部门投资,哪些项目应当优先发展,政府部门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目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引导。税收优惠政策以其主动、灵活、直接、刚性的调节方式,成为政府调节产业结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对于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产业可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倾斜,促使其优先发展;另一方面,可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长远目标,选择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扶植,以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从理论上分析,税收调节产业结构的机制有二:一是实行差别税率或通过税率变动来影响相对价格结构,相对价格结构的变动影响投资结构,进而引起产业结构的变化;二是通过税收优惠的激励措施调节税后投资收益,进而影响投资结构和技术状况来达到调节产业结构的目的。

二、我国现行农业税收优惠政策考察

除农业税废除外,现有税收政策在流转税、所得税、地方税等多个税种对农业发展给予优惠。按照其享受税收优惠的形式,税收优惠可以分为影响应纳税额的税率减免、税收抵免的直接优惠和影响应纳税所得税额的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的间接优惠。一般而言,直接优惠要企业盈利才能够享受,而间接优惠则与企业盈利与否无关,能较好体现政府与企业在技术创新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本文结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税收条款,对中国现行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税种、分形式考察,并按时间序列进行分类归纳。

1.支持农业发展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流转税中支持农业发展的税种主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多采用税额减免、税率减免等优惠形式,属于直接优惠,具体优惠措施(限于条款内容较多,本表只归纳了当前影响面比较大的主要优惠政策措施)。

2.支持农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大部分是近几年出台的,税收优惠的形式主要是采用直接优惠,但随着税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日趋完善,税前扣除等间接优惠形式也逐渐被应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表略)。

3.支持农业发展的其他税种优惠。为支持农业发展,中国在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税种方面也有一定的优惠,(表略)

三、我国现行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优惠难以充分体现对农业的支持。我国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少,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和涉农企业都规定了减免税优惠,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但有些优惠政策并未充分体现对“三农”的支持。第一,增值税条例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由于农业产品的需求弹性小,增值税很容易转嫁,因而对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实际上是对农产品消费者的一种税收优惠,并非对农业生产者的免税照顾。第二,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给予减免增值税政策,政策初衷是为了照顾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但实际上真正获利的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生产资料水涨船高,农民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惠。第三,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款不能在销售农产品时得到抵扣而是由农民自己承担。据测算,农民购置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平均为农产品总产量的7.8%。在农产品总产量中,能够真正成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仅占35%~40%。即使按40%计算,将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负担的7.8%的增值税税款换算成销售农产品的商品所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则税负达19.5%(7.8%÷40%),比一般货物的增值税的税率还要高出2.5个百分点。农民从事农产品生产实际承受了比一般加工品生产还要高的增值税税负。第四,在车辆购置税方面,除个别车型外,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购置的农用运输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农民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载货机动车船、人力或畜力非机动车船还须缴纳车船使用税。这势必降低农民对农用车辆的购买需求。第五,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对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并无实际意义。

2.税收优惠形式单一。目前针对我国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形式主要是税收豁免和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使得优惠政策对农业的照顾作用远大于鼓励作用。在涉农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大多是以定期减免税的直接优惠方式为主,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较少运用。不利于农业企业利用税后利润来进行资本积累,完成产品结构调整和扩大再生产。单一的税收优惠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不利于农业及涉农企业的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也不利于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缺乏政策导向作用。

3.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现行税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环节,农产品储运、保鲜和深加工环节的优惠较少。在加工环节,税收政策对农产品简单加工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初级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没有形成从种养、加工、销售环节全程渗透激励机制。而农业产业化是一条从种(养)植、收购、初加工、深加工直至营销的链条。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一方面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割裂了生产与前后环节平衡连续性,没有激励从农产品的初加工向深加工转变和传统规模型增收向科技创新型转变的机制,也相应提高了农业产业化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会导致税负不均,目前农产品收购环节增值税进项抵扣率为13%,而销售环节增值税率为17%,考虑到抵扣是按买价直接乘以13%,因此二者“高征低扣”相差1.5%左右,再加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基本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本身风险很大,产品利润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过高。三是有失公平。现行增值税政策对从事种植、养殖并实行深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讲,主要原材料为自产不是外购,无法取得进项税额,从而造成税负畸重,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同专业化生产企业可按购进农产品依13%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相比,税负不公平。

4.税收优惠范围较窄。第一,我国税收政策往往只对部分农产品实施优惠,而且一般只针对特定的初级农产品。初级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这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续性,使农业加工企业被迫采取变通做法,人为割裂生产前后环节平衡连续性,增加了社会成本。而WTO所指农产品既包括上述初级产品,还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啤酒、葡萄酒、奶粉、奶制品、食糖等)。第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大部分农业企业,但对花卉、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和养殖业特别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这些产业都是农业领域前景无限的阳光产业。第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除了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承包(出租)、转让符合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外,采取互换、拍卖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税收上尚未明确。第四,对个人来源于农业企业等投资分红收益,按现行政策规定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挫伤了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第五,缺乏对农村新兴产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如观光农业等。

5.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数量大、经营分散,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突出,制约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在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起到连接纽带作用,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有效解决农民增收、农产品增值问题。但目前我国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税收扶持政策并不到位。第一,优惠范围窄。现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等方面,但范围过窄,力度不够,对合作社成员之间开展培训、技术、信息、认证等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空白。第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上,没有对农民个人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提高农民入社的积极性。第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社会力量捐赠、收入、政府资助等没有规定是否免税。第四,对社会力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受到严格的政策限制。第五,对农产品主要销售者———农村经纪人没有优惠政策。

6.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偏低。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实行5%为主、13%为辅的两档退税率,不仅低于一般发达国家水平,而且比国内其他出口行业平均15%的出口退税率也要低。这使得大部分农产品的出口价格中包含尚未退还的间接税,增加了农产品出口成本,削弱了农产品出口的价格竞争力。据了解,国家在2008年之前取消了给小麦、稻谷、大米、玉米等品种支付的13%的出口退税,部分品种甚至还增加了出口关税。此外,中国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随同增值税等三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实质是增值税等的附加税,目前并不在退税之列。

7.税收优惠政策有失公平。(1)目前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城乡差异,有失公平。比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政策、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军队退役干部就业税收政策只局限于城市失业或就业人员,农村人员不能享受,在税收政策上没有体现出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工人之间的平等。吸纳下岗职工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包括农业企业和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也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却没有同等的税收政策扶持,显示出城市与农村、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工人的不平等性。(2)新改革的燃油税没有很好地顾及到农村。中国燃油税改前,农机用油没有税收压力,不需要缴纳养路费,享受免费过路、过桥的优惠政策。燃油税改后,农机用油也缴燃油税,其中包含养路费和部分过路过桥费等。这使农业机械作业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了农民的生产负担。国外实现农机化的国家普遍实行农机用油免税政策,农机供油征税明显不合理。(3)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原先属于高档消费品的商品已成为普通消费品。如摩托车现在已成为大众化的交通运输工具,2/3的消费群体在农村,普遍将摩托车用于生产运输。消费税税目调整的滞后性影响了对这些商品的消费。

四、优化中国农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1)对农户购入农用机械、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时,依据取得的收购凭证、普通发票或其他合法销售凭证,对其所含的进项税额实行退税。(2)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不论加工程度深浅,其增值税销项税率均降为13%。(3)对种养、加工、销售一体的企业给予一定期限增值税全免或全退,并对其长期给予低税率的政策鼓励,将税收优惠政策从注重生产向加工、销售转变,刺激农业投入和产业链的延伸,提高农业产业附加值。(4)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统购统销的行为视同农业生产者给予免征增值税或即征即退政策。(5)扩大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对没有纳入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初加工项目或不合理的项目重新界定。

2.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1)为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在费用扣除方面,对种植业、养殖业的科研费用,可全额从收入中扣除;对一些科技含量较高或价值较大的机器、设备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以促进农业生产向科技化、现代化方向发展。(2)对农村兴办的农产品经销组织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村各类经济实体、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农民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免征所得税。(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农产品流通、初加工,提供农业技术、培训、信息、仓储等服务所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股息、红利、盈余返还等免征个人所得税(4)对个人来源于农业企业等投资分红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和其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工打工收入免税,对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村村组投资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给予农村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凡在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人员的收入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村义务教育工作者在衣、食、住、行等方面均可酌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照顾。(5)对农民专业合作取得的政府资助、社会力量捐赠、收入给予免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捐赠支出,在缴纳所得税时全额扣除。(6)对农业产业化企业吸收农民就业的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进城从事第三产业的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鼓励农民走集约化和产业化之路。(7)对外发包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如农村住房、公路、电信和供电、沼气、饮水、水利等,对取得此类建筑安装工程收入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可减征所得税。(8)对农村信用社向农业贷款收入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对商业银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9)对集体和个人投资开发荒山荒地造林,前三年内免征各种税费;对固定资产投入可免税和采用加速折旧法;经营亏损可享受延转期摊销;如遇自然灾害的年份,可享受递延纳税甚至减免税。(10)鼓励各类经济实体参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生存环境。凡从事农村住房、公路、水利、饮水、沼气、电信和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4篇

一、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0年的国家税务局颁发的15条指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项目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2〕75号规定,凡是销售农产品以及批发的企业和个人里面的肉蛋等产品可以减免增值税。

财关税〔2012〕33号指出,经国务院批准,为了能够把优良品种进入到农村,增强目前品种的稀有性,更加丰富我国的动植物资源,更快的开展高效率的农林业,在125期间凡是进口的幼苗、幼鱼苗等等野生动植物种都可以享受免增值税的优惠。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6号指出,承包土地的各种企业,如果有请农民来帮忙前期的种植以及后期的销售,然后在进行二次回收,类似这种销售形式的农产品,是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减免增值税。

(二)营业税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6条,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农业、林业、牧业中生产中从事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从事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业务,从事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从事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项目免征营业税”。

1994年财税字第2号文件规定,农业生产者如果用农业企业的土地种植生产农产品,企业转让土地经营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选择培育新的品种;种植一些中草药;培育以及种植树木;养育牲口,家禽;采集好的林产品;去遥远的海上去捕捞等以上这些都可以免交所得税。对于一些企业搞海上养殖的还有培育茶、花、香料等等的。可以免交所得税。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 自2010年1月1日开始一种新的生产模式出现了,就是农户加公司的模式,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以这种营业模式从事农林渔业的都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8号规定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发)的通知》(财税[2010]221号)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里面农产品的初加工可以免收税费,不过自己的加工费是要额外收取的。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987年国务院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指出,如果企业直接是将土地用于农林牧渔等用地的话,是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1998年国税地字第13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直接是将土地用于农林牧渔等用地,意思是在土地上用于种植,饲养等等,而不是加工产品,也不是生活办公的地方。这一定要谨记。

2008年财税158号第七条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进行水果的采摘以及观光农业,这就跟上述的规定贴切,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就可以根据“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2年财税〔2012〕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针对一些有专业的批发市场以及农贸市场,所占用的土地以及房产都可以暂时的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上述说明规定的,可以拿着相关资料去向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二、税务筹化

纳税筹化是指企业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投资人权益最大化,企业管理者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等系列活动,准确运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政策,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项择的一种财务活动。农业企业相对于其它企业而言管理人员文化与专业水平相对较低,合理进行税务筹化,关系到企业税负水平是否科学合理,作为农业生产型企业怎样正确解读国家税法和合理筹化企业税负很重要。工作中稍有疏忽可能给企业纳税工作带来被动,利益受损,事先科学进行税务筹化尤其重要,农业企业从以下方面进行税务筹化。

(一)企业设立与重组全过程税务筹化

农业企业包括从事农、林、牧、渔种植、养殖为主的农业生产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生产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批发的农产品批发企业,从事农业生产技术服务的农业服务企业。各类企业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各不相同,与企业的规模与经营项目相关,比如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农业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减免和种养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的减免,从事农产品初加的农业企业只能享受所得税减免,从事农业技服务的农业企事业单位享受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减免,从事农产品批发的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减免和用于农产品批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的减免。在企业设立与重组时要准确把握企业的规模,明确主营项目,将主营项目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相片配,不能贪大求全,错失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核算流程的筹化

农业企业从事经营项目较多,有的项目有税收优惠政策,有的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税收优惠政策;在核算时必须进行严格分类,分别核算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按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怎么样才能够客观的告诉农业企业主动地采取应对措施,做到依法纳税以及合理避税的统一,是农业企业必须面对的课题。在设置会计核算流程时,要按税收优惠政的要求,做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统一,在不影响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尽量侧重税务会计方向,避免因税务会计事项的不合规而错失税收优惠政策。

(三)纳税申报的筹化

国家给予了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企业能不能够真正的体验到这种优惠政策,只有企业在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后才能真正享受到政策优惠;一般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由税务机关确定;我国出台的这么多税收的优惠政策,只要是没有明确为审批事项的,都必须要实行备案管理。

第5篇

开征不动产税(或物业税)。不动产税(或物业税)属于财产税,是对不动产,特别是土地和房屋征收的一种税。未来我国财产税改革可以开征不动产税(或物业税),将现行的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等归并,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统一。在统一的不动产税(或物业税)中,可分设农用土地和城乡房地产等税目,对农用土地和城乡房地产设置不同的税率,充分体现税收对农业生产的扶持。农用土地税的征税对象为农村集体农用土地和国有农用土地,农用土地实行差别定额税率,按照农用土地类型、土地等级、面积、产量实行分档定额征税。农用土地税的收入应全部支出在农村建设上。

完善现行对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制度。一是推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利于农业生产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技术进步。二是适当降低农产品税率,提高农产品增值税扣除率,进一步减轻农产品税收负担。三是完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优惠效率。对农民难以受益的优惠政策可以取消,改为财政直接补助形式。比如对农资产品生产、加工的工业企业的税收不再实行减免,而是按规定的税率恢复征税,所征收的税款集中上交国库,由国家统一对农民和农业实行直接补贴,真正体现“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策略。

对个体农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从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收入情况看,绝大多数农民收入达不到起征点,只有规模化经营的有收入所得的农业生产者才承担税负,基本不会增加农民的负担,又能够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全社会范围内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具体思路是:可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中,加入农业生产经营所得条款,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率。

改革和完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今后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改革中.要考虑农村实际情况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在城乡税制基本统一的前提下,给予农村一定的税收制度上的照顾。此外,可改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城乡维护建设税,税收支出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充分体现城市扶持农村的原则。

在尽快完善和改革税收制度的同时,针对现行税收政策,目前宜进行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的调整。

税收政策要系统化,协调好各政策之间的内在联系。要对目前大量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并和简化,使之系统化,更易于操作。要重视各类政策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避免出现政策矛盾,影响政策效果。

加大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扶持力度。国家一方面要集中扶持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效益好、带动农民增产增收作用显著的骨干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程度;另一方面也要加大一般性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税收扶持。如加大对国家级农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品等的税收优惠力度;对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集约化经营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支持;加大对农产品企业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鼓励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积极参与研究开发农业优良品种和农业生产技术,鼓励生产优质高效无公害绿色产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等;对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城市金融机构投资于农村经济建设,也要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要体现城乡一致。取消目前对农村的一些歧视性税收条款,凡是目前给予城市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农村都可享受。而且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由于有一定的财力保障,建议把现行只适用于城市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农村,并作为近期税收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比如,对失地农民在城镇非农产业再就业给予税收照顾。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在非农产业再就业,或自谋职业,对企业或就业者本人给予与城镇下岗职工一样的政策优惠。对农村退伍军人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第6篇

目前,我国“三农”问题的关键,与其说是收入增长趋缓,不如说是就业困难。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已吸收了近1.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但在2008年接近5亿的农村劳动力中,隐性失业量为4937万(如表1)。理论上,当前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城市就业,通过城市二、三产业发展创造的就业机会吸纳农村劳动力;二是农村城镇化就业,通过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实现农村劳动力的就地转移;三是深化农业内部就业,利用劳动密集取向技术发展农业,调整农业内部生产结构,增加农业产出和深化农业部门内部就业。然而,我国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遇到的情况不一样,在农村存在剩余劳动力的同时,城市也有大量失业,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解决要立足于国情和实际,在农业外部和农业内部同时进行。因此,发展我国农业产业化,深化农业内部就业空间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深化农业内部就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深化我国农业内部就业必要性分析

1.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依然比较大我国农村人多地少,随着农业生产力不断提高,传统农业能容纳劳动力越来越少。另外,还有两个因素:一是农业生产的季节性造成农业就业人员“3个月种田,9个月赋闲”,季节性(或阶段性)劳动力剩余大量存在;二是传统农业的易操作性和家庭经营中劳作的随意性。使得农业劳动力就业问题比较突出。虽然,工业化、城镇化战略吸纳相当一部分农村劳动力,但农村劳动力隐性失业数量依然比较大,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和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统计方法,计算我国农村的隐性失业量和隐性失业率(如表1所示)。计算农村隐性失业量的公式为:RDU=RE-TVE-PE-IE-FE-CE,其中RDU为农村隐性失业量;RE为农村总劳动力量;TVE为乡镇企业就业量;PE为私营企业就业量;IE为个体劳动就业量;FE为流入城市岗位(民工)就业量;CE为农业可容纳就业量。公式右边的几个数据中,RE、TVE、PE、IE可直接从《中国统计年鉴》中“就业人员和职工工资”获得。FE可以采取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其他数据进行换算,即先求得农村流动劳动力在城市成功找到就业岗位者占城镇就业人数的比例,则历年民工就业量可以用这一比例乘以城镇就业人数计算得到。最后,CE数据是在满足一定的农业总产出的要求下,社会对农业的支出成本,主要是劳动力成本和资本成本,最低情况下的固定资产和农业劳动力人数的最优配置。

2.工业化、城镇化战略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有限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时期,城镇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有限,主要表现在:第一,城镇高失业制约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近年来,伴随着城镇国有企业的改革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和金融危机的蔓延,大学生就业困难,城镇失业率上升。城镇高失业率的存在阻碍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或流动,资料显示,从1996年到2007年流入城市岗位(民工)就业人数增加量没有发生太大变化,但2008年呈下降趋势;流入城市岗位(民工)就业人数增长率则在1996年达到最大值为4.64%,以后逐年下降,到2008年为-1.66%(如图1)。第二,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下降。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乡镇企业在创造就业机会、吸收农村劳动力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从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乡镇企业的发展转入低潮,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明显下降。从图2可以看出,1992~2008年乡镇企业吸收农村劳动力变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初期,增长速度每年呈两位数增加;第二个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波动比较大,但整体上呈下降趋势,1994年、1997年、1998年分别下降了2.66%、3.39%和3.93%;第三个阶段为2000年以后,增长趋于平稳,增长率较低。第三,农村城镇化战略,实施结果并没有预期那样好。曾有人乐观地估算,转移我国2亿农村劳动力,只需要把1/4的城镇的人口规模扩大到5万人左右。事实上,从1999年《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正式提出“城镇化”一词开始,10年过去了,除了一些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外,广大中西部地区依靠农村城镇化来转移农业劳动力的情况并不容乐观,进一步来说,只有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尤其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农村城镇化才能得以实施。

(二)深化农业内部就业可行性分析

随着社会对农业投资不断增加,农业可容就业人数也不断增加,据测算,1992年全国农业可容纳劳动力就业量为10179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1.08%;2008年全国农业可容纳劳动力就业量为20781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3.96%;两项指标2008年比1992年分别多10602万人和占22.88%。从图3也可以得知,除2004年农业可容纳劳动力就业人数是负增长以外,其他年份都是正增长,其中2005年增长率为15.99%(如图3)。深化农业内部就业,就是要对落后的农业生产条件、低水平的农业生产结构和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的全面革新,以此来挖掘农业内部就业潜力。

1.农业产业化发展开拓了农业内部就业的“新领域”在我国传统农业生产中,产前、产中、产后之间的应有联系被截断,农业仅仅是社会一个生产部门,而非完全意义的一个产业,尤其农业的产前和产中环节与加工和流通的产后环节相脱节。这种传统农业发展模式不仅造成农业相对效益低下,而且也使得农村劳动力在农业内部就业渠道局限于农业生产部门,其结果是,一方面农民增收面临着困难,另一方面大大降低了农业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通过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按照市场机制组织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则可以形成农村劳动力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与服务部门等多渠道就业的格局,既可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又可为劳动力的转移提供空间。据专家测算,全国农产品加工产值每增加0.1个百分点,可吸纳230万人就业,每个农民可增收190元。

2.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农业和新型现代农业劳动密集型农业主要是指畜产品、糖料以及水果、花卉等农畜产品生产业。与传统劳动密集型农业不一样,这一产业的特点,不仅受土地资源的制约较弱,而且创造的附加值高,可以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业。新型现代农业类型很多,比如休闲农业、特色农业和观光农业等。发展这些农业类型既能促进当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又能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因此,通过开发庭院农业、发展生态农业、立体农业和精细农业等等,可使有限的土地容纳更多的劳动力就业。

3.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目前,我国农业水利设施薄弱,农村的道路、桥梁、通信的公共基础设施还满足不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加强农业水利设施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提高农产品生产、价格、流通的能力,保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而农业水利设施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又不要求劳动力具有复杂的技术。同时,当前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一是公共财政资金逐渐向农村倾斜,国家大幅度增加对农业水利设施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改善是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利用此契机,可吸纳大量的农村劳动力。

三、深化我国农业内部就业的税收政策问题

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以及深化农业内部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政策的操作及效应层面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税收优惠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续性,制约就业带动效应

农业产业化是包括种植(养殖)、收购、初加工、深加工直至销售的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条。现行农业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所得税上,流转税方面优惠不够;二是在加工环节上,主要涉及初级农产品和初加工农产品,而精深加工的农产品则没有惠及;三是在流通环节中,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缺乏流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农业税收优惠范围只涉及某个税种或某个加工环节或某个流通环节中,这就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续性,也相应提高了农业产业化企业的税负,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产业链形成产生不利的影响,也制约农业产业链的就业带动效应。

(二)增值税税负不合理,影响农业生产、投资的积极性

现行的增值税税负不合理,影响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热情,也影响农业生产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在基础农业方面,农户或农业生产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同时要求其购进的如农药、农膜、农机等生产资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使得其为生产成本负担13%的增值税。对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产品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来说,对农业初级产品实行13%的增值税扣除率会增加按17%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负担,由此造成深加工产品税率与原材料进项抵扣率之间的差异,这样一来,由于“高征低扣”,使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增值税税负高于其他行业的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过窄、形式单一,没有考虑就业因素

我国涉农企业所得税优惠存在范围过窄、形式单一的问题。范围过窄主要表现在: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来看,对于基础农业,从事一般基础农业生产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具有一定收益的特色基础农业生产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加工农业,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初加工环节,而对于能增加农产品附加值的精深加工企业,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对于流通农业,能够促使大批量农产品快速流通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公司,税收优惠支持不够。现行涉农企业所得税优惠形式单一,主要是优惠税率和税收豁免,缺乏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纳税扣除等其他间接优惠形式。这些涉农企业所得税优惠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是,没有考虑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不利于个人和企业对农业投资的增长,也不利于提高农业内部劳动力就业的能力。

四、国外经验借鉴

世界各国都通过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营造有利于发展本国农业的税收环境,加大税收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增强农业吸纳就业能力。国外农业税收制度主要包括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

(一)流转税

在流转税方面,主要有关税和增值税(也有征销售税),关税包括出口关税和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只有极少数国家往往对少部分产品征,进口关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开征。只要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征税对象一般都包括农产品。但大多数国家对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时采用低于基本税率的特别优惠税率,尽量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例如,在德国,对于农业产品,销项税率为11%,但投入物税率为8%可作进项税额抵扣,其实,最终农业企业也无需缴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差额,而是政府作为一种额外的财政支援形式由企业保留。在西班牙,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特点就是给予纳税人灵活的缴纳方式选择,即农业生产者可以理性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税收缴纳方式,从而可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具体来说包括三种方式:一是对农业实行特别优惠税率,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率为4%;二是简单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出售农产品收入加上补贴按2%比例征收增值税;三是一般增值税。同时,为鼓励本国农业的生产和投资,政府规定对于投资农业而购买机械设备和其他投资的,在三年内退还全部所征税款。

(二)收益税

在收益税方面,主要有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西方发达国家一般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统一的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发展中国家有的征收统一的的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有的单独征农业所得税(如土耳其、印度等)。为了鼓励农民、农业企业及涉农相关企业的生产和投资积极性,大多数国家采取了多项税收优惠措施减轻农民、农业企业及涉农相关企业的收益税负担。例如,美国政府规定,农业生产者个人和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记账方法,允许农民在计缴个人所得税方面采用“现金记账法”,减少应纳税基数,从而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同时,美国《国内收入法》中明确规定农产品加工(包括初加工和深加工)企业在纳税申报时要采用加速折旧法。德国政府规定,对农业企业及涉农相关企业的纯收益平常按事业年度来计算,而征税时调整为征税年度来计算,以降低其应纳税额。对于个人所得税,农业生产者可在收到农产品的销售款后扣除各项生产所需的开支才向税务部门报告纳税,这样,农业生产者可以通过从当年收入中减去购买生产资料支出的方法,减少应纳税额,同时还会根据农业生产者的家庭成员人数给予一定的免税额等。

(三)财产税

在财产税方面,主要有遗产税、赠予税和土地税,以及欧美等国对个人和公司专门征收的财产税等。土地税主要对土地所有者征收,按税种属性和计征标准划分,土地税大体有土地收益税、土地所得税、土地财产税三类。财产税方面大多数国家也给予税收优惠,例如,美国政府规定计缴遗产税时农地价值可以按照实际的农业用途估算,用这种估算方法的农地价值一般要比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低30%~70%,从而减少农业经营的税收负担。同时,对农业经营者还可以延缓遗产税的支付期限,规定农场主的遗产税可以在财产拥有人死亡5年后开始缴纳,并在一个更长的时期(2~10年)内按4%年利率分期缴纳完毕。西班牙则对从事农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征收财产税,只征收土地税,农村按评估价值征收0.06%税率的税收,而对资产总额在10.8万欧元以下的土地和财产免于征收土地税。从上述税收内容中可以看出,欧美等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运用税收政策来扶持农业的发展,税收优惠有如下共同特点:一是与其他产业相比较农业税收优惠力度大,无论是流转税还是所得税、财产税,要么农业生产者不负担税负,要么负担税负要远比其他产业低得多;二是优惠范围大,不仅包括基础农业还包括加工农业和流通农业,不仅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还包括财产税,税收优惠涉及农业产业链每一个环节;三是优惠形式多样,不仅包括税收豁免、优惠税率还包括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等间接税收优惠形式。这些政策都充分体现了各国政府提高农民收入,增进农民福利和促进农业发展的宗旨,税收优惠和税收鼓励已成为政府扶持农业发展、深化农业内部就业的重要手段。

五、深化我国农业内部就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我国涉农税收政策应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针,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延长农业产业链的同时,也延长就业链。

(一)税收优惠覆盖整个农业产业链同时,形成其就业链

首先,采用加工“增加值比”的方法界定初级加工和精深加工,继续保持对基础农产品和初级农产品生产税收优惠,加大对以农产品和初加工产品为原材料进一步精深加工的涉农企业税收支持力度。其次,研究制定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扶持政策,一方面,培育和发展一批有规模、有效率,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的农产品综合或专业市场;另一方面,培育大中型流通企业,加快农产品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最后,积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较短的时间内培育出一批引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骨干力量,从而大幅度提高农产品加工工业增加值,带动更多的农户和生产基地,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业,促进农民稳定增收。通过税收优惠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延长产业链,使每个链条都可以吸收大量劳动力就业,从而形成就业链。

(二)加大税收优惠刺激农业生产和投资,吸纳更多劳动力就业

农业产业发展需要社会资金大量不断投入,社会资源重新合理配置,通过加大农业税收优惠刺激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业。在增值税方面,首先,减轻农户或农业生产企业生产资料税收负担,解决基础农业生产成本高的问题。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农户或农业生产企业凭借其购入农药、化肥、农用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取得的普通发票,即可退还购买生产资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或税额由政府按亩平均分配补给农民。其次,税收减免政策从生产延伸到加工、销售,降低农产品加工业(包括初加工和深加工)的增值税税率,促进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壮大。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不论加工程度深浅、规模大小、所有制形式差别,均适用13%的增值税销项税率,解决“高征低扣”问题。最后,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提高我国进口且属国内弱势农产品的关税税率以保护弱势农业产业发展,同时,考虑到WTO允许对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我国农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实际情况及大多数国家对其农产品进行财政补贴,对我国出口农产品实行零税率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首先,直接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20%优惠税率征税并给予新办企业一定期限的所得税减免;其次,在计算农产品加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其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促进其技术改造,提高加工产品的科技含量;再次,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税额,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于基础农业、加工农业及农产品的流通领域;最后,参照企业雇佣残疾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涉农企业所雇用的农村劳动力的工资加计扣除标准给予扣除,这样既减轻了涉农企业的负担,又鼓励其雇用更多农村劳动力,从而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第7篇

关键词: 农业产业化; 增值税; 所得税; 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3)01-0109-04

A study on the Tax Policy in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LI Yu-jie1,2

(1. Shaanxi Province Office.SAT, Xi’an 710068, China; 2. Northwest A&F University, Yang ling712100, China)

Abstract: “San Nong” problem has always been an overall and fundamental problem in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our Party and our people's cause. Tax, as an important policy tool, must actively cooperate with other policies in promoting the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The tax policy is an effective measure to increase farmers’ income. How to further cultivate the positive role of tax in promoting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is an important issue worth constantly exploring in the new era to advance “San Nong” task.

Key words: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value added tax; income tax; tax policy

同时多次指出,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为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推行中国特色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农业产业化是推动农业体制创新,优化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税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大背景下,面对新形势,如何进一步发挥税收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我们经济工作者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农业产业化的定义

农业产业化即以主导产业和产品为重点,市场为导向,经济效益作为重心,组合各种生产要素,进行规模化建设、区域性布局、专业性生产、加工系列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企业化,进而形成种植、饲养、加工、销售等经营体系一体化,使农业走上发展、积累、约束调节的良性发展轨道。[1] 它的实质是指对传统农业进行技术改造,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的过程。这种经营模式从整体上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是加速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特征是农业专业化和集中化。包括农业企业专业化、农艺过程专业化和农业地区专业化三个方面。最突出的表现形式是农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服务社会化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利益分配体制合理化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本质所在。

二、中国农业产业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态势良好,龙头企业竞争力不断提高,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化运行机制和经营环境也逐步完善。

(一)中国农业产业化现状

1. 产业化经营组织快速发展。截止2010年12月,中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达到了21万多个。其中,全国各类龙头企业12.4万家,占产业化总数的57.4%。已经形成了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组织群。各种产业组织带动了全国8000多农户,占农村总户数的31.6%,平均每个国家级重点企业带动农户数为7万户。[2]

2. 农户与企业的利益机制不断得到完善。全国各地通过发展各类中介组织、改进传统方式,和农户“契约式”生产,使农户与企业的利益机制从散沙型向密集型推进。

3. 初步形成了各具形式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格局。各地因地制宜,把农业产业化与发展本地经济、小城镇建设积极结合起来,引导重点大型企业在工业园区落户。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分工协作,优质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共同发展、齐头并进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新格局。

4. 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得到优化。多年来,各级政府不仅积极出台扶持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措施,还进一步加强指导和服务对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及时把国家的政策、先进科技、各种市场信息、产品价格走势等信息提供给农业生产企业,进一步优化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环境。

(二)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迅速,成绩喜人。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同时,也发现农业产业化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产业组织规模小,约束了产业化规模效益的更大化;二是利益联结关系不紧密,目前一些龙头企业存在带农、惠农意识不强,只顾自身发展,忽略农户利益的问题;三是国际竞争能力有待提高;四是农业产业化环境还需要进一步改善;五是农业产业化区域发展不平衡。中国地域广阔,各地受资源、技术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全国各地农业产业化发展也是多层次、多样化的。东部地区发展快,西部地区也在加紧发展,但与东部地区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中国现行农业产业化相关的税收政策及评价

(一)增值税方面

1. 现行主要优惠政策。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税;纳税人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农膜、种子、化肥、饲料、种苗、农药、农机)免税;购进免税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买价的13%;对于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物生产的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享有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以及生产资料产品增值税免征或者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对于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把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2万元。[3]

2. 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评价。一是减税范围界定不科学。现行税收政策对农产品及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采取正列举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明确征免范围,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已渐显弊端。农业产品初、深加工界定也不明确。税法中的农业产品是指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和通过物理手段简单加工过的可食用和可使用产品,如一些企业在向农民个人收购半熟玉米,经过杀菌、简单包装后作为产品销售,此类产品应作为农产品的粮食还是作为蔬菜罐头,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税企双方对农产品范围界定的分歧。二是税收优惠政策环节单一。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农业产业化存在一条从种(养)植、收购、初加工、深加工直至营销的链条。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贯穿于农业产业化的全程,没有出台从初加工向深加工转变、由传统模型向科技创新型转变的激励机制,使生产与前后各个环节脱钩,缺少连续性,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三是税收优惠政策不平等。涉农税收优惠只过多地考虑了农民,而没有考虑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在优惠对象上主要针对国家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研方面,覆盖面比较狭窄。[4]

(二)所得税方面

1. 现行主要优惠政策。在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的照顾。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和农业机械维修等项目;远洋捕捞。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暂不征收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家庭或几个人合伙经营从事饲养业的个人所得税。[5]

2. 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评价。现行企业所得税涉农优惠以直接减免方式为主,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运用较少。不利于企业利用税后利润来进行资本积累,完成产品结构调整和扩大再生产。对个人来源于农业企业等投资分红收益,按现行政策规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此外,对农产品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仅仅限于初加工,而不包括深加工,从产业化链条的源头上人为地抑制了农产品精深加工及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的规模扩大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农民专业化合作社取得的社会力量捐赠收入、政府资助等是否予以免税没有明确规定,影响了社会对其投资。

(三)出口退税方面

1. 现行主要优惠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免税或不予退(免)税外,出口农产品适用退税率为5%,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部分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3%。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目录进口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进口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和科研的各类种子进口环节的增值税。[6] 2. 现行出口退税优惠政策评价。一是出口退税率低。目前中国农产品出口退税率执行的是5%或13%,未体现零税率原则。二是出口农产品税负重。农业生产部门没有被纳入增值税链条,税法规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范围过窄,限制了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这与国际上通行的农产品出口零税率做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阻碍了农业企业的发展。

(四)税收管理方面

1. 现行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一般是由国税机关发售给农产品经营单位和以农产品为原料或主要材料的生产加工企业,由企业自行填开。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实行属地管理。

2. 现行税收管理政策评价。一是发票管理难以控管。企业领购农产品收购凭证后,何时开具,开具内容是否真实,税务部门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力度和手段跟不上。使企业虚开收购凭证有机可乘。二是异地使用发票问题难以解决,属地管理政策束缚农业生产者跨地区发展。这种管理方式给征纳双方都带来很大的管理难题。三是税收优惠的政策服务和管理服务还不到位。由于缺乏规范的税法公告制度,加之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降低了税收政策的透明度。

(五)现行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的影响

通过对农业产业化各税种和各环节甚至税收管理当中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现行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的积极影响是有限的,即使原先对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单独赋予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也是如此,不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甚至阻碍了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具体表现为:对基础农业产品生产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收效不大,无法实现基础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基础农业还很薄弱;二是对衍生农业有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全面,力度也不大,农业基础设施缺乏,为基础农业服务的行业薄弱,导致基础农业的生产投入资金不足、技术匮乏、成本高、利润低;三是加工农业享有的税收优惠少,税收优惠只局限于农产品注释目录中的初加工产品,限制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空间。[7]

四、促进农业产业化的税收政策原则

农业产业化是促进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促进农业产业化,国家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法律层面着手,借鉴国际经验,出台系统的战略性的方针政策,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业反哺农业,以城市带动农村,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奔小康。税收政策要在这个大的方针政策平台下积极地有所作为,必须解放思想,遵循以下原则:

(一)普惠于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的每个环节

农业产业化经营终究是个系统工程,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弱化。所以,要从大农业的角度全面促进农村经济,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有强有力的税收支持。

(二)有利于粮食生产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吃饭问题作为政治安邦的头等大事”,确保粮食安全“必须立足粮食国内基本自给方针”,“粮食安全任何时候不能放松,必须常抓不懈”。

(三)有利于农产品向更深方向发展

深加工农产品是中国农业的支柱产业,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其发展状况关系到农业的发展出路和人民生活水准的高低。

(四)有利于农业投资

提高农业投资的利润水平要通过税收优惠,提高银行信贷资金和投资农业的利润水平,从而提高投资农业资金回笼速度。

(五)有利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其他行业转移,降低农村人口比重

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农村富余劳动力必然要转移出来。为了鼓励转移,要给予向其他行业转移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农业产业化各环节的税收政策取向

(一)对基础农业及衍生农业的税收优化

对基础农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税率适用零税率;个人或企业投资基础农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对衍生农业,属于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及流通的,增值税税率适用17%,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低税率20%或者免征;基础农业产品流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税率适用零税率,对粮食出口不退税并加征出口关税;属于其他衍生农业的,如农业技术服务、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等,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土地转让用于农业的,免征土地使用税、营业税。

(二)投资国外农业的税收优惠

投资国外基础农业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税收优惠

农村富余劳动力剥离出来从事非农业,给予下岗再就业职工一样的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非农业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前一定倍数工资的扣除。对富余劳动力进行技术技能培训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加工农业的税收优惠

农产品加工增加值比不超过200%的,享受现有农产品初加工一样的待遇,免征企业所得税;深加工农业产品出口免税。

六、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税收问题

促进农业产业化的税收政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笔者认为当前农村矛盾最大、最迫切需要解决且解决条件比较成熟的税收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购销售征税和自产销售免税问题

小农经济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传统模式,在改革开放后起到了很大作用。我国以前制定的税收政策是鼓励自产销售、限制外购销售,符合小农经济特色。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产销售这种小农经济模式因缺乏专业化分工协作的效率与规模,已经落伍。中国用科学发展的眼光在改变思路,要搞农村合作社,要搞大流通、大市场,鼓励农民把农产品组织起来往外销售,鼓励农产品流通。实际经营中,自产销售和外购销售很难划分,税收管理极为不便,给农产品流通经营设置了很大的障碍。要解决这个问题,就是不划分外购或自产,统一免征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这样,促进农产品流通业发展,农民能得到方便的市场服务,实现农产品生产与生产流通的对接,符合中央要求,既有利于对农村经济的扶持,也有利于税收管理。

(二)农产品加工行业收购发票问题

既要把税管好,又要方便企业,可以考虑对一些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对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准许其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并开具农产品的收购发票。同时应加强和改进收购发票开具手段,推行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机开具系统,建立购进法计算扣税、实耗法评估监控和网络开票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三)农产品深加工问题

现行税收政策对农产品简单加工与深加工实行不同的税率。农产品深加工是发展方向,必须鼓励支持。当前应抓紧修改农产品目录,拓宽农产品范围,解决简单加工和深加工复杂划分问题。可以尝试用农产品加工增加值比来区分初深加工。

(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问题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农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尤其是对中小型农业企业,边远地区要透明、政策送达要及时;二是优化办税程序,急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企业的各种涉税事宜,大大降低纳税人的涉税成本;三是进一步进行观念转变,纳税服务由被动变为主动,建立重点企业走访制度,既方便为纳税人提供各种跟踪服务、动态服务,又能及时掌握税收相关优惠政策在企业中的执行情况,以此来推进改善城市和乡村比例结构,使税收政策更大化地为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发展创造十分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俞华.什么是农业产业化[M].北京:经济出版社,1996:5-6.

[2]郑文凯.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现状、趋势及政策措施[M].北 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23-3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9:55-56.

[4]刘明权.关于对陕西省农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调研[J].陕西 国税信息,2009,(11):1-12.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M]. 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7: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