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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竣工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3-09-26 09:30:37

序论:在您撰写公路交竣工管理办法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公路交竣工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字】公路建设;审计;对象;内容;问题

公路建设项目的审计内容主要是公路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程序及项目的预算、结算和决算等经济活动。具体的审计对象是公路建设单位及其相关的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

一、确定审计对象和内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只把施工单位作为审计对象

我市近年由下属单位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期间审计,审计对象均是承担施工任务的公路工程公司和工程队等公路施工单位。公路建设单位和道路施工单位虽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是双方的经济活动内容完全不同,在审计的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进行审计,调查是否存在违规转包的现象,但这仅是审计内容的一部分。公路建设的审计应该是对建设方进行有针对性的审计,在进行审计的时候应把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作为审查的重点,如果只把施工单位作为审查的对象,难以达到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

2、只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开展建设前期和建设期间审计

按照交通部制定的《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要求,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实行建设前期、建设期间、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但是由于审计部门的力度有限,各级政府的重视度等各种原因,一些公路建设项目只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于项目建设前期的招投标审计,施工期间的过程审计都没有开展,这就导致了审计的被动性,很多事情没有办法进行改变,导致一些项目投资较大,浪费国家资源。

3、未对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目前,一些非收费公路的改建或者扩建项目,对于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分两部分,一是省交通厅的财政预算,根据公路的等级、长度等给予财政补贴;二是地方配套资金,由地方政府筹资。无论是那种资金的来源,都应该开展全面的审计工作,否则,审计工作是片面的,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建设项目未明确建设单位

目前,在一些地方对于投资额较小的低等级公路,未明确具体的建设单位,一般是由地方交通局直接负责,财政也由当地的县(市)交通局进行核算,审计人员由单位内容人员担当,这样审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就变成了一家子,这样就造成了下属单位在进行公路建设项目审计的时候,只把施工单位作为审计的对象,不会再对自己进行审计。

2、公路建设项目审计过程缺少制约

交通部印发的《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必须对项目的前期、建设期、竣工结算进行审计,未经过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虽然对于项目竣工结算有着一定的制约,但是对于项目前期和项目中期建设却没有起到制约的作用。在实际的一些工程中,项目竣工后,将项目建设前期和建设期间的内容合并到一起进行审计,就无法达到审计的目的,而且这样也失去了项目前期和项目建设期间审计的意义。

3、审计依据有缺陷、不充分

《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审计按照“谁投资、谁审计、分级负责”的原则来组织实施。如前所述,一些非收费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投资主要分为省厅投资和地方配套资金两部分。按照上述原则要求,非收费公路新(改)建项目审计,省厅可以组织实施(直接审计或委托相关市局审计机构审计),地方政府审计机构也可以实施。若双方分别对项目的各自投资实施审计,势必形成重复审计,既加重了被审计单位的负担,也浪费了审计资源,又造成人为拆分审计项目的局面;若只由省厅组织实施,对地方配套资金审计又缺少依据。

4、缺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交通部印发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的职责,合理筹集建设资金是建设单位的职责之一。我省非收费公路新(改)建项目是省交通厅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资,由于缺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实际上公路建设单位难尽筹集建设资金之责,省交通厅和地方政府代行了公路建设单位部分职责,因此,扩大了审计对象的范围。

三、解决存在问题的建议

1、制定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省交通厅应该牵头制定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于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成立建设单位,明确建设单位应该承担的职责。对于未达到成立建设单位的公路建设项目,应该设立能履行建设单位职能的机构,并且明确其应有的职责。对于未按规定成立建设单位或职能机构的项目,省交通厅应该不予拨款,避免公路建设项目无明确建设方的情况。

2、制定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省交通厅应该指定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实施细则,明确公路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明确项目建设前期、建设中期,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内容,对于未按阶段进行项目审计的项目,应该给予警告或者处罚,停拨项目资金。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该立即进行制止和纠正,防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

3、补充完善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公路投资呈现出多元化的方式,但是在非收费公路的建设中,还是以政府投资为主,只是因为财政预算的级次不一样,才有省交通厅投资和地方财政投资之分。因此,相应的部门应该对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中的审计内容和范围进行明确,明确配套资金使用的审计主体,使得公路审计的过程中不出现漏审或者重审的情况发生,确保公路建设项目审计的完整性。

4、制定公路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省政府(或市级政府)出台非收费公路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各市、县政府在相关方面的职责,规定所有地方配套资金均由各项目建设单位支付,既保证建设单位项目核算的统一和完整,也有利于审计对象和内容的确认,有利于达到审计目标、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第2篇

主题词: 公路工程 档案探索 实践

中图分类号:G27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江苏省大规模国省干线公路改造的启动,公路建设中的档案逐步形成,由于江苏省干线公路改造在江苏交通建设史上的创造性特点,对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并带来了新问题。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工程档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也肩负重大责任。必须根据干线公路改造建设的新模式,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进行了探索与实践。

一、干线公路建设及其档案管理

1、南通市干线公路改造建设的基本概况

随着从首轮的“网化工程”大规模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建设,到“十一五”的干线公路快速化改造,南通先后多1000多公里的公路进行了改造。仅在“十一五”期间,先后对总建设里程808公里、总投资214.7亿元的11条线路、20个建设项目进行了改造和建设,完成投资100亿元,建成通车390公里。构建了国省干线公路“五横五纵一环”的骨架网络,实现了干线公路市-县、县-县一级公路网,打造了市-县1小时交通圈的目标。

2、干线公路建设档案管理的地位

经验告诉我们:重建设、轻档案,这是失职的表现。如此大规模的干线公路网改造所形成的工程档案资料,记录着工程立项、组织、施工、管理的全过程,是干线公路建设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确定质量等次、今后公路养护管理和技术改造的重要依据。因此,档案管理非常重要,是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在有效地保护国家财产、维护路产路权的重要工作,是对路网今后的发展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重要工作。

二、干线公路建设档案管理的特点

l、涉及面广

干线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过程中,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为建设责任主体,交通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组织实施,公路管理机构承担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建设模式,这种工程管理模式让档案管理工作变得涉及部门多、归口难度大、统一标准困难:同时列入省交通厅改造计划的11条线路分布在全市六县一区,涉及十余个工程指挥部、几十家施工单位、十几个监理机构、设计单位等近百家责任单位。六县一区的组织管理实施的形式还不完全相同。

2、建设时间长

一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设计到竣工交验都要经历 2至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原始资料的收集和管理环节是工程档案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工可、立项、设计、招投标和征地等前期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材料是综合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路工程合法性的见证,而这些资料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又要被频繁调阅,如不及时收集整理归档,长年累月必然会造成部分第一手资料的散失。工程的建设过程更有试验、质检、复检、评定等各项资料,从开始到结束的资料纷繁复杂、千头万绪。

因此,在干线公路的改造过程中,档案工作的点多、面广、量大,情况复杂。

三、干线公路建设档案管理中采取的措施

1、建立制度

南通市公路处在档案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以及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结合干线公路改造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南通市干线公路网化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和《南通市公路工程档案管理和移交接收办法》,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进行调控,大力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力度,使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工作和对该项工作的督促管理有切实可行的依据,并实现制度化管理目标。

2、明确责任

为做好干线公路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南通市公路处主动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商,在取得支持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明确了业主、监管、试验、质监、行管等各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编制”的原则,以制度化的形式确立了南通市交通局、档案局、公路处负责对全市干线公路建设档案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验收,县(市)交通局、档案局负责对辖区干线公路建设档案工作的督查、指导并参与验收的管理机制;工程指挥部负责编制综合文件,审核、接收、汇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组织编制的设计、施工与监理文件,设计单位负责编制设计文件,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施工文件、施工图表,监理组织负责编制监理文件的档案收集整理体系。在此基础上,我们要求各责任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并明确了各责任单位在编制过程中的相互提供所需资料的义务。由于职责明确,标准清晰,在主管部门的尽力协调查下,逐步形成了一套科学、完善的档案管理体系。

7、加强培训

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人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要素。因此,我们在抓干线公路建设档案工作的过程中,也将抓好人员素质的提高作为一个重点。做公路工程档案不仅要有档案专业知识,还要有公路工程专业知识,还能将公路工程专业和档案专业的有机联系。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多数人员是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业务知识很熟,可对档案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我们则加强对他们的档案业务培训。组织学习档案的专业基本知识和《档案法》,使他们对档案工作及其重要性和做好工程档案编制工作的意义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详细学习了南通市公路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对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内容、编制方法、格式要求、装订顺序等有了直观、具体的了解,对编制工作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组织档案专业人员的工程知识培训,请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公路工程的组织方法和建设等一些基本知识进行讲解,使档案人员对工程建设每个阶段、环节所形成资料的情况和特点做到心中有数。通过两方面的培训,使从事干线公路建设档案资料管理、编制的全体人员都具有了一定的工程建设知识和档案业务水平,同时充分利用工程监理人员,对各单位工程的竣工档案严格把关,并进行审查。认真审查期文字材料是否准确、齐全,排列是否规范,特别是检查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及验收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检查竣工图是否图物相符,保证了工程档案的成套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4、同步管理

为实现建档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南通市公路处制定了《南通市公路处档案工作“四同步”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同步管理中的工作程序和职责。“四同步”是指:由项目管理部门在下达计划任务的同时提出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工程管理部门在检查工程质量、进度的同时,对资料收集的即时性进行检查,做到进度和资料同步,对前期工程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不予计量,并限期完善;养护管理部门负责施工档案形成全过程的业务指导工作并参与督促检查,以保证工程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规范性。

5、抓住重点

一套完整、准确、规范的竣工资料,必须以真实、齐全的原始资料为基础。为加强对原始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南通市公路处制定了《南通市干线公路网化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对原始资料实行分类收集与管理,明确了包括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准备文件、计量支付文件、报验文件、质量评定文件、其他文件等7个方面18大类近200项资料的详细内容,逐项落实资料的收集整理,加强责任人间的衔接联动,做好定期移交工作,并对资料管理提出详细的要求。同时,针对工程前期工作特点和资料的形成情况,编列了包括各线路、路段的设计委托书、项目报建表、开工报告等27种前期工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情况统计表,使资料收集情况一目了然。

6、严格验收

针对工程档案编制的特点,确定了分层审查,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档案审查办法。首先,由编制单位对所编制档案的编制体系、内容的完整性、格式的规范化进行自审,并提交所编制档案的简要介绍和情况说明;然后,由县(市)交通局、档案局进行复审,重点审查各部分资料内容的划分是否准确、保管期限的确定是否合理;最后,由南通市交通局、公路处本着“抓住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抽审。层层把关,层层负责,对竣工文件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市公路处不予接收管养。

第3篇

一、公路工程档案概述

公路工程档案主要对有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纸、声像、计算等不同载体与形式资料进行保存,主要内容有前期文件、勘测测绘文件、设计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等。公路工程档案能够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记录,将工程项目实体与管理过程真实反映出来,是公路工程管理不可或缺的部分,其作用主要有三点:第一,公路工程档案能够指导公路工程决策与建设规划工作,监督工程质量,为业务维权提供科学依据。比如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完整的档案资料是检验工程质量的关键,并为工程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第二,准确、规范、完善的公路工程档案是道路规划、扩建、改进、维修、管理的依据[1]。比如在对工程管线具置查询过程中,档案室可为其提供相关工程竣工图,并提供准确、快捷的服务。第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是单位档案的重要部分,能够促进事业单位快速稳定发展。

二、公路工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档案管理意识较为薄弱

1.忽视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很多单位都只注重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与资金投入等,认为档案工作不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故而重视程度不高。即使个别单位有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但是未能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如同虚设,整体上表现为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局面。

2.缺少完善的体制机制,激励保障措施不到位,很难将档案管理人员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有效调动起来,导致档案管理人员工作整体效率不高。

3.忽视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学习与宣传,大多数工程技术人员不能正确认识档案工作,认为档案管理工作有专人负责,与自己不相干,从而导致档案管理脱节于工程项目。

(二)缺少统一收集整理标准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项目单位都采用了不同的办法,具体表现在:

1.执行《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所收集整理的工程档案比较规范,符合档案管理、验收及查阅的要求[2]。

2.执行交通运输部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符合竣工验收资料整体要求,但不能满足公路工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要求。3.对《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与《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行交叉执行,档案人员根据自己的理解整理文件材料,这是与公路工程档案管理、查阅要求不符的。

(三)未能严格落实规章制度

1.受到经费、人员等众多因素影响,很多工程建设单位缺乏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也未能安排专职档案人员,并且也没有建设专门的档案管理设施与场地,导致很难保证档案的安全与质量。

2.缺乏健全的制度,档案缺乏规范的操作流程与管理方法。主管单位档案管理部分未认真履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职责,造成档案资料与工程验收要求不符。比如因为工程技术人员的频繁流动,工程档案资料没有第一时间归档,从而对工程档案真实性造成严重影响。

(四)档案人员素质急需提高

从具体工作中可知,公路工程档案管理对人员要求比较高。在公路工程建设时,经常会涉及到填写施工技术表格、整理竣工图纸、归档往来文件、对资料进行专业分类组卷等工作,这要求公路工程档案人员不仅要掌握工程专业技术,还要提高档案业务技能。但是,现阶段符合公路工程档案管理要求的人才十分匮乏。因此,需要不断提升档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加强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对策

(一)增强档案管理意识

提高《档案法》及其相关法律规范宣传力度,增强档案管理意识,创设出良好的档案工作环境。要加快普及档案知识,在单位培训内容中纳入档案知识,让更多人员认识到做好公路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单位领导要提高对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在设施、设备、人员、经费上给予支持。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以高效的服务提高档案管理水平[3]。另外,做好施工、财务、监理、设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通过各部门共同努力配合,营造档案管理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加强体制机制创新

1.规范工作标准。交通部根据公路工程项目特点与档案管理要求,制定了《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全面系统地对公路工程档案工作职责、文件材料收集、竣工文件整理、文件管理移交等作出规定,是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统一工作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将该办法落到实处,从细节处入手,突出重点,有序实施,让公路工程档案管理工程更加科学、标准与规范。

2.加强检查指导。建设单位档案部门是公路工程档案的主管部门,应承担其相应责任,做好对建设、施工等单位档案工作的指导工作。可以建立档案管理台账,及时了解档案管理动态信息,并到工程现场开展指导工作,妥善解决档案管理总存在的问题。另外,要分清重点环节与薄弱环节,细致开展各阶段验收检查工作[4]。档案人员要积极参与工程调度会、技术研讨会和设计交底会,准确掌握工程整体进度,提高档案工程的实效性。

(三)实现档案信息化管理

要积极适应公路工程项目的现代管理模式,将计算机计算充分应用到公路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中,并加大档案管理软件开发力度,逐步建立起电子档案管理数据库,实现公路工程档案电子化与电子档案信息共享。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的公路工程档案信息资源体系,并不断提升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效率与水平。

(四)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4篇

最新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 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

(三)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公路建设市场必须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对于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

(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帐管理;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调整、财务决算;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八)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按规定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第七章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具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公路管理的技术分级高速

能适应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25000辆以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连续行驶,全部设置立体交叉和控制出入,并以长途运输为主的公路。

一级

能够适应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5000~25000辆,连接重要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要工矿区、可供汽车分道快速行驶、部分控制出入和部分设置立体交叉的公路。

二级

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算成中型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0xx~5000辆,连接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型工矿区以及运输繁重的城郊公路。

三级

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算成中型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0xx辆以下,沟通县与县或县与城市的一般干线公路。

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370号文)以及《*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镇通建制村公路等级在三级及三级以上的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具体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是指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成立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违反质量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检举。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不少于3人组成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形成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按照各自分工,行使各自职责。

第八条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各地可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模式,并应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联动、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

第九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人员,必须经过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核,报备地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十一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级监督部门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通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质监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热情服务,严格遵守监督工作保密制度。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质监人员应挂牌上岗并在执行工作中主动出示有效监督工作证件。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质监机构及其质监人员进行监督,对其违法乱纪行为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检举。

第十四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交通工具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如灌砂筒、混凝土路面抽芯机、贝克曼梁、三米直尺、钢尺等。混凝土芯样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试验室进行强度试验。

第三章质量监督检测费

第十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统筹补助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测费。监督检测费必须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质量监督检测,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每年应安排配套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测费,补助给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确保农村公路监督的正常有效开展。

第四章职责任务

第十七条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

(二)支持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及指导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员、监理员、施工员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协助省交通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有关的质量管理办法;

(四)配合*省农村公路建设督导组对农村公路质量进行抽检。

第十八条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地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

(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检测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三)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员、监理员、施工员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

(四)对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进行抽检或者巡检,定期报告农村公路质量动态;

(五)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为竣工验收提供依据;

(六)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受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日常质量监管工作,业务上受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具体内容有:

(一)负责农村公路路基的交验及路面施工认可审核工作;

(二)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将所用原材料及试件按规定频率送检,负责混凝土路面取芯抽查和芯样送检工作;

(三)配合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完成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四)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农村公路质量情况。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做到“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重点监控。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履行对农村公路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与支持。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内业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含原材料、半成品、工程实体等)进行检测、检查、取证;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情况,并取证。

第五章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覆盖率应达100%,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多个项目或按片区集中统一向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下达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时直接委托。

第二十三条申请质量监督时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批复文件以及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

(二)施工许可文件;

(三)如果实行监理的项目,附监理委托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等;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果有)的主要负责人及质量检验人员资质情况;

(五)资金拨付计划及工程进度计划;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设计负责人所签订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到申请后,确定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并根据本年度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分布情况,确定重点工程、重要路段、重要部位。以申报监督项目为单位,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送建设等参建单位。

第六章质量鉴定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完成。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或县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完工后,均应由地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完成质量鉴定,出具竣工鉴定报告。

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抽检结果、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的抽查、以及交工检测的结果,参照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省市制定的相关办法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农村公路完工后,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竣工验收按《*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档案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工程档案。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违反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6篇

【关键词】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实施要点

1 引言

沿海高速公路沧州歧口至海丰段位于河北省沧州市东部渤海湾顶部,路线呈西北-东南走向,起于黄骅市歧口村西,终于海兴县海丰村北,路线全长49.825米,它的建成将加速沿海高速公路的贯通、实现黄骅港与天津港、曹妃甸港、秦皇岛港、青岛港以及大连港的快速连接,同时承担着我国沿海地区的国防任务,项目建设意义重大。自2011年3月1日起,沿海高速公路沧州段施工已进入收尾阶段,各施工单位通过对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印发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学习,均已进入竣工资料立卷归档的实施阶段。高速公路竣工资料的编制,不仅是项目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其形成的资料也是对工程进行管理、使用、维护、改建、科研、教育、参考利用的主要依据。

2 施工卷竣工资料的组成及编制范围

施工卷竣工资料文件材料是指自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全过程产生的,反应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工程管理、维护、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像、声像、电子书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文件材料。

文字材料包括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及检测报告,即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及附件、首件工程技术文件、原材料实验检验报告及标准试验文件、工程检验认可书、工程报验单、施工放样报验单、中间检验申请单、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现场检测记录表、施工现场记录表及检测结果汇总表、原始数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及相关附件;影像、电子材料包括高速公路初期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产生的具有代表性的录音、录像、电子光盘、照片等材料。

3 对河北省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实施细则的解读

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结合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征求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相关领导的同意,对施工卷文件材料表项中的相关条款做了部分改动,使之更加简洁明了,容易操作,具体变动如下:(1)针对4.1.4中的桩基检测报告作为施工准备文件归类欠妥,将其调整至4.3.5桥梁基础、预制梁完整性检验资料中,且应在桩基中间交工资料后面附上检测报告中的桩基完整性检测汇总表复印件,同时在其备考表中注明桩基检测报告成卷的位置;(2)针对4.4.2(防护工程)中第②项次中的台背回填,参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关于桥梁工程基础及下部构造分项工程的要求将其调整至桥梁工程基础及下部构造中;(3)针对同一合同段内的小桥,根据桩号先后顺序依次编号,然后再进行档号的编制(例如:沿海三标内第一个小桥为K31+789(编号1),档号编为4・4・3・1,第二个小桥K32+073(编号2),档号编为4・4・3・2,其他以此类推)(4)针对同一合同段内的涵洞,和小桥的档号编制方式类似,按桩号的先后顺序编号后再依次进行档号的编制;(5)针对4.6桥梁工程,同样参照上述原则进行档号的编制,编制时在4.6后面添加(x)(x―桥梁编号)(例如:沿海三标第一个大中桥为MK28+525.3黄浪渠特大桥,其档号编为4・6(1),而4・6(1)・1则代表MK28+525.3黄浪渠特大桥的基础及下部构造,其他以此类推);(6)针对4.6.6引道工程中的桥梁、护栏移到相应的桥梁工程、总体桥面系和附属工程中去;(7)针对各施工阶段产生的试验资料,除中间交工试验检测资料附在中间交工资料后外,其他所有试验检测报告、外购材料检测报告及质量鉴定报告、配合比申报材料、外委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由实验室根据相关要求独立成卷,交验时和工程资料汇总。

4 施工卷竣工资料的编制过程

根据《实施细则》中对于施工卷竣工资料立卷归档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结构,不同位置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本文以黄浪渠特大桥基础及下部构造0#台施工资料的立卷归档为例进行说明。

4.1 资料收集

黄浪渠特大桥0#台包括以下构件:桩基、承台、肋板、台帽、耳背墙、挡块、支座垫石、台背回填。在资料收集过程中,首先应该查找该部位对应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是否已经报批存档,再收集所有构件中间交工资料、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

在资料收集完成后仔细检查其是否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的“齐全,完整、真实”。在这里强调几点:(1)中间交工资料里面数据要求实事求是,根据现场实际检测的数据填写,不能把所有子分项的检测合格率都写成100%;(2)分项(子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根据中间交工资料中实际抽检数据来填写,并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3)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后需附上实验室对相应构件(路基、路面)的混凝土、压实度、砂浆强度的评定表,从中我们可以查阅对应的平均代表值等数据。

4.2 资料整理

资料的整理应根据“从小桩号到大桩号,从下到上,从左到右”的顺序,以便

查询;同一构件的中间交工资料按照该构件的施工工序进行整理。如0#a-1桩基:中间交工证书、钢筋加工及安装申请批复单及附件、施工放样检验报告单及附件、桩基钻孔、成孔、混凝土浇注检验申请批复单及附件、桩基完整性检测汇总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其中相应的附件根据要求进行归档。

4.3 编制档号

档号是指独立成册、可不装订的文件材料组成一卷的案卷编号,应明确清晰,便于查找应用,根据河北省高管局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编制的《竣工档案代码分类》进行档号的编制,以0#台为例,其档号为:YHQHSG346(1)11-1和YHQHSG346(1)11-2,相应的意义解释如下:YH为二级类目:沿海高速的简称,QH为三级类目:歧口至海丰段的简称,SG3为施工单位沿海高速土建三合同的简称,46(1)11为四级类目九大类序号:桥梁工程中第一座大中桥黄浪渠特大桥(46(1))基础及下部构造(1)0#台(1)的档号代码,-1,-2为五级类目档案流水号。

在档号编制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点:(1)应该符合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并根据各个省份对相应类目的规定进行编制;(2)同一标段内相同结构应具有统一层次的档号,不同结构之间应相互照应,简单明了,五级类目及以下层次档号的编制同样应具有统一的层次结构;(3)每一卷资料都应该有唯一的档号与之对应,不得出现重复。

4.4 卷盒封面、内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案卷目录、脊背的编制要点

案卷由案卷卷盒、脊背、内封面、卷内目录、卷内文件材料、案卷目录以及备考表等组成,其格式均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其中脊背、内封面、备考表用150g以上的牛皮纸打印。

案卷卷盒一般由业主统一定制,为简化起见,在卷盒封面只填写档号及编制单位且用红色印章盖上,其他各项在脊背和内封面上体现出来。

案卷内封面由以下内容构成:案卷题名、立卷单位、起止日期、保管期限、密级及档号。案卷题名应能准确反映出本案卷文件材料的基本内容,包括公路建设项目名称、起讫里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名称及文件材料名称;立卷单位是指案卷的组卷单位或部门;起止日期是指案卷内文件形成的最早和最晚的时间(如2009年10月9日-2010年9月7日);保管期限应根据项目文件材料的特性及利用价值填写;密级根据国家及交通运输部有关保密规定确定。

卷内目录有以下项次组成:序号按照文件排列顺序,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文件编号,填写文件材料的原始编号或图号,中间交工资料可不用填写,但竣工图纸和外委试验资料一定要填写;责任者填写文件材料的形成单位或主要形成单位。属原材料报验和工序报验文件,责任者应填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简称(YHSG-03,YHJL-01),并在卷内目录表下空白处标明单位的全称,对于外委的实验资料,责任者填写外委单位的简称;文件题名填写卷内文件材料标题的全称,案卷内每份独立成件及单独办理报验和审批手续形成的文件材料,均应逐件填写文件标题;日期填写每一份文件材料形成的最晚日期(8位数字);页次填写每份文件材料首页上标注的页号,最后一份文件标注起止页号(如156-162),属于已装订成册的文件材料,在卷内文件目录页次栏中填写册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累计总页数;备注填写需注明的情况。

案卷页号的编写,双面书写的文件材料经系统化排序后,在其正面右下角,背面左下角,单面书写的文件材料,在其正面右下角,用阿拉伯数字从1(不得写成“01”,“001”)开始,用自动页码机逐页打码,卷内目录、备考表不计入页码系列。已装订成册的文件材料,如自成一卷的,同时又与其他文件材料组成一卷,该册文件材料排列在其他文件材料之后,并将其作为一份文件编写册号,不需重新编写页号。

备考表由档号、互见号、立卷说明、立卷人及检查人签名、立卷时间组成。档号和卷盒封面、内封面、卷内目录上的档号保持一致;互见号填写反映同一内容但形式不同且另行保管的档案保管单位的档号,不同载体的档案应注明相应形式,并用括号括起;立卷说明应简明扼要的说明本卷资料内包含哪些资料、文件件数、复印件归档原因、原件存放地址、总页数、以及在案卷编制和使用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立卷人和日期由负责立卷人签认,检查人和日期由案卷形成单位负责人签认。

卷盒内装有若干卷案卷的,卷盒封面及脊背上应填写盒内案卷的起止档号,并填写“案卷目录表”,放在内封面之前,不装订。

脊背根据卷盒脊背的尺寸用牛皮纸打印,对于《实施细则》上对于脊背的格式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省略了保管期限和编制单位,保管期限用红色的印章盖上,而编制单位在卷盒封面上明确体现;档号统一,案卷题名和内封面上类似,可稍作改动。

对于卷盒封面、内封面、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脊背相应内容的字体应符合《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如有些位置写不下,可适当的将字号缩小,灵活掌握。在整个案卷立卷完成后,进行扫描复印,扫描的文件按卷保存为PDF格式,并把文件名称改成相应的案卷题名,便于查找。

4.5 案卷装订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除蓝图及成册文件材料外,按照三孔一线方法进行整卷装订。装订时靠装订边(左边)和下边取齐,表头向上,左侧装订。文件装订前去掉金属物、塑胶、塑封等易老化、易腐蚀的封面和装订材料,采用三孔一线法,用白色档案专用线装订,装订线距离左纸边10mm,中孔位于A4纸高度居中,两边孔距中孔80mm,单线穿孔在卷背面打结;案卷装订顺序为内封面、卷内目录、数份文件、备考表;管理性文件按类别(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计划、合同管理、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等)分别组卷;公文需要办理的文件叫办件,组卷时,办件阅办笺放在正文之前,需要传达阅知的文件叫阅件,组卷时,阅件阅办笺放在原文之后,与原文一起装订;项目技术文件以文件的类型为单位分别进行装订,同类文件最好组成一卷,为便于查找应用。根据卷盒厚度,每卷材料不宜超过320页;不装订的图纸及成册文件材料,每份须加盖档号章,档号内容包括:该文件材料所在案卷的档号和本卷中所在页次。

5 竣工图的编制

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封面、标题栏按《实施细则》格式进行编制,编制完成的竣工图应在图纸空白处逐张加盖竣工图章并签署,经驻地监理审核签认。在竣工图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竣工图纸为A3(420mm×297mm),允许折叠,装在A3档案盒内,竣工图案卷装入顺序为:卷内目录、图纸文件、备考表;图纸表面干净无污损,线条字体清晰准确;(2)竣工图在设计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编制,施工图没有变更的,编制单位可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纸,施工图有变更的,须重新绘制竣工图并加盖竣工图章;(3)竣工图应全面、准确、清晰地反映项目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将设计说明改为竣工说明,包括主要建设项目、完成工程量、执行的规范标准、主要的施工方案、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特殊问题的处理、施工图的版本、设计变更情况及开、完工时间;(4)一般性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可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要注明修改依据,并加盖竣工图章,凡重大变更及图纸变更面积超过10%的,须重新绘制的竣工图纸在原施工图图号的前加“竣”,竣工图号由“S”改为“J”。采用标准图的可不编入竣工图,但应在图纸目录中列出图号,指出该图所在位置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5)有变更的竣工图,须填写设计变更文件与竣工图档号对照一览表,排列在竣工图表的前面。一张更改通知单涉及多张图纸时,或图纸不在同一卷内时,应在备考表中加以说明;(6)竣工图章尺寸为80mm×60mm,内容包括编制单位、编制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和监理单位、监理人组成。竣工图章签字要求本人手写,不得代签。竣工图章盖在标题栏附近空白处,如竣工图正面无空白处,可盖在图的背面左下角。

6 其他材料的立卷归档

对于施工准备文件、工程管理文件、工程质量控制文件、安全环保文件、进度计划控制文件、施工原始记录、电子文件等,作为施工卷竣工资料必不可少的部分,其立卷归档的实施过程和上述中间交工资料的编制方法类似,参考《实施细则》中对每一部分文件的要求进行立卷归档。

参考文献

[1]JTG F80/1-2004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中华人名共和国交通部.2004.

[2]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M].2010.

[3]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实施细则[M].2011.

[4]GB/T11822-2008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M].2008.

[5]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M].中华人名共和国交通部.2004.

[6]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竣工资料编制范例[M].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

第7篇

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年至年实施县际及乡村公路新建、改建及危桥改造工程的要求,加快我区乡村公路建设,充分发挥公路网络整体效益,并为了确保国家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依据原国家计委、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和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以及市计委、市市政局《本市省道、乡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工程建设的实施办法》、《市农村公路及危桥改造实施细则》,根据《公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农村公路定义

根据原国家计委、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公路一般是指通乡(镇)、通行政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分为乡道和村道。

乡道,是指区行政所在地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

村道,是指乡(镇)通达行政村,以及连接行政村与行政村之间的公路。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是:

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项目是指符合市规划局和市市政局制订的《市城乡(农村)公路发展规划》要求,并纳入市市政局上报国家交通部年至年建设计划的项目。

乡道危桥改造补贴项目是指年乡村公路普查发现的,并经市公路管理处调查并专题研究认定的27座乡道危桥以及新产生经区建委、区公路署确认的危桥。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

区成立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由组长陈升平(区副区长),副组长杨卫国(区建委主任),组员沈英豪(区计划委员会副主任)、邵雷明(区建委副主任)、方建华(财政局副局长)、张晓宁(区审计局副局长)、许生(区公路管理署署长)、各乡(镇)分管镇长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公路署署长许生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区公路管理署,承担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制订技术政策,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了解掌握工程进度情况,及时统计上报,适时组织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检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稽查等有关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落实相应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乡镇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技术政策和管理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研究、落实配套资金,监督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及时总结、上报、交流建设和改造情况。

五、工作目标

在年至年,即用三年时间,到“十五”期末,实现以下目标:

㈠改造目前区现有公路设备统计量中乡道的等外公路中低级路面,使我区的所有公路全部达到高级或次高级路面的等级公路标准。

㈡全区所有的乡(镇)、行政村通达等级公路率达到100%,高级、次高级路面铺装率达100%,使每个乡(镇)、行政村至少通达一条高级或次高级路面的等级公路。

㈢到年底,消灭乡道的危桥。

六、补贴标准

本区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区、乡镇分工原则,项目建设和改造“以乡(镇)为主,区适当补贴”,由乡镇组织实施。各乡镇应按区里的精神,安排必要的地方配套资金。

市、区的补贴标准:四级公路路面宽度3.5~6米,每公里补贴20~30万元,三级公路路面宽度7米,每公里补贴40万元,二级公路路面宽度9米以上,每公里补贴50万元,危桥补贴为工程造价的1/3。

七、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新建、改造及危桥改造技术标准依据的原则是:根据工程项目在公路网中的作用及交通量的发展前景,充分利用旧路资源,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和桥梁荷载等级,消除危桥隐患,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

㈠路线标准

原则上以现有道路为主,路线线位、线型满足规范要求的,尽量利用老路改、扩建;路线局部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可进行部分改造,避免大改大调及占用有限耕地资源。

乡道,至少应采用三级公路标准;

村道,至少应采用四级公路标准;

预测交通量大的或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等级标准。

㈡路面工程

新、改建的农村公路,必须铺设高级或次高级路面配套资金不足时,路基工程应一次建设到位,路面工程可分步实施。

㈢桥梁工程

新、改建的乡道桥梁应采用汽车—20级,挂车—100(含)以上荷载标准;当改建乡道时,对达到汽车—15级,挂车—80荷载标准的原有桥梁可适当利用。

新、改建的村道桥梁应采用汽车—15级,挂车—80(含)以上荷载标准。

㈣防护、排水工程

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应注意做好必要的排水和防护工程。对高路堤,沿河傍水路段应设置必要的挡墙、护坡等安全防护设施;对路面、地下、路基、边坡的排水要求应根据当地降水与地质水文等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并与沿线桥涵配合,形成良好的排水系统,以保证路面、路基及其边坡的稳定。

㈤附属设施

农村公路除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外,还应根据公路养护管理的需要,按市公路处《关于规范设置乡道及乡道桥梁有关标志的通知》[沪路管养()23号]的要求,做好乡道有关里程牌、百尺桩、路名牌、公路界碑、公路标志和桥梁限载牌的设置工作,以提高公路养护管理的整体水平。

㈥绿化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应在不影响行车视距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绿化。新改建农村公路的绿化工程应与公路设计、施工、验收同步进行。

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具体技术标准可参照附件一《市乡村公路技术标准(试行稿)》

八、组织实施

(一)农村公路新、改建及危桥改造组织实施流程

项目申报

项目业主向区建委上报项目申请报告,区建委汇总编制年度计划报区计委。

项目审批

区计委批复区建委报送的年度计划后,由区建委批复各乡镇项目申请。

抄送区公路署

项目设计

应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施工图送区公路署备案

确定施工单位

项目投资额>100万元,采取招投标。项目投资额<100万元,可直接选择有一定资质的施工单位

确定监理单位

应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项目开工

开工前,由项目业主组织召开施工图设计交底会议,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邀请区建委、区公路署、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

项目施工

原材料进行测试,并作其他相应测试报告,内业资料同步做,每月20日将工程进度月报报送区公路署

竣工验收

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邀请区建委、区公路署、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级,工程决算报审计

补贴资金拨付

工程达到合格级,工程竣工资料符合要求,工程决算审计完毕,项目业主提出请款申请,区公路署审核,区建委(区计委、区财政局参与)复核后统一拨付补贴经费。

(二)项目业主

农村公路新、改造和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原则上应由具备组织工程建设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项目业主责任,负责工程计划的实施和项目管理,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全面负责,执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实行社会监理,同时,接受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路管理署的指导和监督。

各乡镇上报凡列入年至年乡村公路、危桥建设计划任务工程项目,要求在本年度内实施完成,否则不予补贴(计划调整除外)。

(三)项目审批

凡纳入区各乡镇年~年农村公路计划任务书(附件二)、乡道危桥改造计划任务表(附件三)的农村公路及危桥改造项目。当年二月份起由各乡(镇)将项目申请报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审批,抄送区公路管理署。项目申请报告应明确项目基本情况,道路应明确道路名称、起迄点、长度、横断面布置、用地宽度、设计等级,桥梁应明确桥梁设计荷载、宽度、长度、桥名,项目投资额,计划开竣工日期以及申请补贴金额,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复,抄送区公路管理署。

(四)项目设计

项目设计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设计应符合《市公路技术标准》(试行稿)的要求,施工图设计抄送区公路管理署备案。

(五)工程招投标

农村公路新、改建和危桥改造项目在100万元以上,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农村公路新、改建和危桥改造项目在100万元以下,建设单位可选择具备一定资质的施工单位。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六)施工管理

各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市市政局颁发的市政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施工全过程管理(如施工图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原材料测试,其他相应测试报告,文明施工管理,内业资料同步整理等),并接受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公路管理署的检查、考核和指导。

(七)进度汇报

各项目业主必须在每月20日将当月工程进度月报表报送区公路管理署,由署汇总后上报市公路处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八)交、竣工验收

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工程项目验收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081号]的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对验收成果予以确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委派所在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他有质量监督能力的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评定,并提交质量鉴定书。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级,争取优良级。

(九)竣工资料

各项目业主应注重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农村公路新改建及危桥改造的档案按“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归档范围”搜集整理。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竣工资料必须在2个月内送达区公路管理署。

九、质量监理与建设监督

㈠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必须采用社会监理模式,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㈡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委派的所在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他有质量监督能力的机构负责。

十、资金管理与资金拨付

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区里的补贴资金和各乡镇的配套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工程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

纳入区里资金补贴范围的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工程项目,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待工程竣工并通过质量监督部门检查合格,工程竣工资料符合要求,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后,由各乡(镇)负责请款申请,区公路管理署审核,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复核后,由区公路管理署统一拨付。

如发生下述情况,采取取消补贴或降低补贴金额的措施,具体如下:

1、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取消补贴。

2、工程项目未达到《市乡村公路技术标准》、应招标未招标、未实行社会监督、内业资料不齐全等要求的,降低10—30%补贴金额。

3、工程项目统计报表未按规定及时向公路管理部门报送的,降低5—10%补贴金额。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格率100%,优良率70%以上,达不到优良率70%标准的,未达到标准部分按每公里降低3万元予以扣除,超过优良率70%标准的,超过标准部分按每公里增加3万元予以补贴。

5、凡工程项目被评为区级文明工地的,按每个项目2万元标准予以奖励。

十一、环境保护

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以人为本,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项目的设计阶段应体现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紧密结合的原则。

项目的实施阶段要加强环保教育,有条件的要推广沥青混凝土热再生技术,严禁将废旧筑路材料倾倒在河内、路边污染环境;树立环保意识,加强环境和生态保护,禁止任意从路基两侧就地取土修筑路基等破坏路线景观、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

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工程应注意与村镇建设和沿线绿化相结合,推进公路建设与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

十二、安全生产

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理念。各乡(镇)要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办法,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工作、文明施工。

对目前尚未实施加固改造的乡道危桥,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桥梁的日常检查工作。同时,设置危桥标志,做好限载或禁止通行的有效措施,确保公路交通的安全。

十三、养护管理

根据《公路法》和《市公路管理条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各乡(镇)要认真贯彻执行《市乡(镇)公路管理暂行规定》和《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对没有养护管理机构的农村公路,要研究制订长效的养护政策和管理机制、落实管理人员和资金来源,建立管理机构,以切实有效地加强农村公路和桥梁的维修保养,确保公路完好和畅通。

区公路管理署应将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纳入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包括路面、桥涵、附属设施等方面的空间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逐步建立地理信息管理系统。

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相关机构做好农村公路和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