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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公共艺术范文

时间:2023-09-25 17:28:04

序论:在您撰写国内的公共艺术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国内的公共艺术

第1篇

关键词:止血药 酚磺乙胺 合成

一、引言

酚磺乙胺(止血敏)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止血药,具有减少毛细血管通透性,能增强毛细血管抵抗力,使血管收缩,缩短出血时间,能促使血小板循环量增加,增加血小板聚集性与黏附性,促使凝血活性物质从血小板释放,加快血块收缩,是临床上常用的止血药。酚磺乙胺止血作用迅速,能维持4~6h[1],适用于预防和治疗外科手术出血过多,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或过敏性紫癜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出血,如:脑出血、胃肠道出血、泌尿道出血、眼底出血、齿龈出血、鼻出血和皮肤出血等[2]。静脉注射和肌肉注射酚磺乙胺均可发生过敏性休克[3]。酚磺乙胺可与其他类型止血药如氨甲苯酸、维生素K合用。

二、酚磺乙胺的合成

酚磺乙胺的生产方法有苯醌法和对苯二酚法。其中苯醌法是在二乙胺、乙醇和水的溶液中通入二氧化硫,先制得亚硫酸二乙胺盐,然后在低温下将对苯醌加入亚硫酸二乙胺盐溶液中,反应完毕减压蒸馏回收乙醇,冷却后析出粗品,在水或稀乙醇中加入亚硫酸氢钠及活性炭脱色,精制得产品。对苯二酚法[4,5,6]均是以对苯二酚为原料,与浓硫酸或氯磺酸直接反应生成对苯二酚磺酸,再与二乙胺成盐制得。文献4的方法为:将对苯二酚、二氯乙烷200ml混合搅拌,加热至微回流,于80~85℃滴加浓硫酸(5.3ml,0.096mol),加毕回流反应30min,冷却至室温,分出二氯乙烷,向残留固体中加入50ml蒸馏水搅拌溶解,加入二乙胺(8ml,0.077mol),将混合液减压蒸馏至约一半体积(25ml),将残夜于0℃冷冻1h,析出白色晶状固体,过滤、风干得粗品15.1g,将粗品加入3ml蒸馏水、10ml异丙醇、0.5g活性炭混合回流15min,热滤、冷却至0℃析晶1h,得精品12.8g,mp127~130℃,收率70%;文献5的方法为:在180ml二氯乙烷中加入72g对苯二酚,加热回流,在1小时内滴加浓硫酸,加完继续回流1小时,冷却,分出水层。水层倒入烧瓶中,在水浴中冷却,滴加二乙胺,保持温度小于30℃,加完继续保持一定时间,减压蒸水,当馏出体积达200ml时,停止蒸馏,残夜在冰水浴中冷却,析出固体,过滤得止血敏粗品。将粗品溶于80%异丙醇中,加入少量活性炭,加热后趁热过滤,滤液在冰水浴中冷却,析出固体,过滤,用异丙醇洗滤饼。滤饼在60℃真空干燥,得白色结晶粉末;文献6的方法为:在装有搅拌、回流冷凝器、温度计的500L 反应罐中,加入对苯二酚50kg,二氯乙烷150kg,开动搅拌,加热蒸馏共沸脱水至无水,然后降温至30℃,滴加氯磺酸50kg,在3 小时内滴完,并用冰水冷却反应,慢慢升温至90℃反应1h,然后降温,分出二氯乙烷,剩余物中加入水36L,使2,5- 二羟基苯磺酸溶解,得到2,5- 二羟基苯磺酸溶液,在装有搅拌、高位槽、温度计的500L 反应罐中,加入2,5- 二羟基苯磺酸溶液,将二乙胺加入高位槽中,2,5- 二羟基苯磺酸与二乙胺的质量比为2:1,边搅拌边滴加,控制温度在50℃以下,30 ~ 45 分钟滴加完毕,反应完毕,降温至0~5℃,使结晶完全,过滤,洗涤,干燥得粗品108kg,收率为90%。将粗品加入脱色罐中,按质量比1 :0.4 的比例加入纯化水,热溶解完毕后,加适量的活性炭脱色煮沸5 分钟,趁热压滤,滤液冷却至0~5℃结晶,过滤,滤饼用质量百分比浓度为95% 的乙醇洗涤,烘干得干品97.2kg,精制率为90%,产品总收率为81%。

三、讨论

在酚磺乙胺的合成中,以对苯二醌为原料与二乙胺和二氧化硫反应生成的产品成本较高;以对苯二酚为原料,由浓硫酸做磺化剂是,后续的分离纯化困难,副产物多,收率低,三废处理困难,产品质量差,磺化试剂由原来的硫酸改为氯甲酸,减少了磺化剂用量、并降低了反应温度,操作简便易控,同时又提高了收率及产品质量,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降低了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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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关键词:国内外;煤气化;选择

进入21世纪,我国的工业技术正在飞速发展。在迎来新的机遇时,也面临着不少的问题。我国的煤炭资源相对丰富,但天然气、石油这两大块却相对贫乏。随着油价不断上涨、天然气供不应求的形势下,如何充分利用煤炭资源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如何利用丰富的煤炭资源进行化工、发展煤制油等多种煤炭综合运用,已经成为我们大家所关心的问题。

1 国内外煤气化工艺的发展状况

煤气化工艺技术的定义是:以煤作为工业原料,经过一系列的化学加工后,让煤转化为各种气体、液体和固体燃料,这种技术叫做煤气化工业技术。其加工做成主要包括干馏、气化、液化等。

1.1 国外煤气化工艺技术的发展历程

在英国,煤炭最初是用作燃料。在工业革命时代,煤炭的运用已经开始。他们率先运用焦炼技术使煤炭充分运用到大规模的工业生产当中。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的钢铁工业得到了飞速发展,氨苯和甲醇作为火药原料也得到了大幅度的需求。这样,促进了英国焦炼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以及大战期间,为了发动以及维持战争,德国开始大规模地进行大量煤制取液体燃料的研究工作,快速发展了液体燃料的工业化生产。1923年,德国率先发明了一氧化氢合成液体燃料,俗称费托合成法。1931年又发明了煤直接液化制取液体燃料技术。在1939年,德国在战斗中采用这两种技术产出能量总额超过170万吨。

作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拥有的煤炭资源也是非常的丰富,其储存量达到2500亿吨,这一数量远超过石油和天然气的储存量。其中,美国煤气化工利用的两家典型企业是伊斯曼公司的大平原公司。美国伊斯曼公司1983年在田纳西州投入装置,以煤气化工路线生产碳一化学品,是美国唯一采用煤作为原料生产醋酸醋酐的大型装置。美国的大平原气化厂位于北达科他州,化厂在1984年投入运营,采用煤生产合成天然气,造气能力叹为观止,也在煤炭清洁方面探索了一条成功的道路。

与上面三个发达国家相比,南非煤气化工产业发展则具有特色。由于受到其他国家的石油制裁,南非必须用煤作为生产原料发展产业,生产油品。这一项试水最终获得了成功。从1955年到现在,总共有三套煤制油装置投入运行。其中SASOL公司的3套煤制油装置所生产的煤化工产品超过了130种,总产量达到了710万t/a,这在当时来讲是非常巨大的成功。在20世纪80年代后开始,SASOL公司开始利用借鉴煤气化工艺技术,投入天然气合成油方面的研究。

1.2 国内的煤气化工艺技术发展状况

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有车一族越来越多,石油燃料的投入使用也越来越多。然而中国的石油储存量相对贫乏,因此政府在石油燃料替代方面一直十分关注。如何发展煤气化工艺技术替代原始的石油燃料以减少对石油资源的过度依赖是目前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汽车的发展所带来的资源以及社会环境恶劣,也是我们老百姓所关心的。中国在煤制油项目建设方面发展十分迅猛,以保证能源安全和实现汽车工业可持续发展。

2 我国煤气化工艺技术的发展状况及趋势

我国的煤气化工业技术广泛应用与化工、冶金建材等重工业部门生产。目前我国拥有煤气化工炉约4000多台,通过煤气化合成生产的氨和甲醇占全国产量的60%以上。因此,煤气化工业技术为我国农业生产提供了充足的化肥。

2.1 以气、煤为原料的合成氨生产

煤炭综合利用以及洁净煤技术所需要的重要技术手段是煤气化技术。通过煤气化工艺技术发展煤化工、煤造油、燃料煤气,是现在重要工业化生产的龙头。在中国,煤炭的资源消费比例最高,占75%以上。为解决煤工业发展所带来的影响,我国发展煤气化工业技术是非常有必要的。

煤气化工艺技术在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德士古、壳牌和鲁奇公司。它们的煤气化技术主要有水煤浆气化技术和粉煤加压气化,粉煤气化具有较明显的节氧、节煤、有效气成分高等优势。因此,我国充分将该技术应用到化工产品的生产、燃料电池等诸多领域。

目前,我国的煤炭气化技术正在不断的发展,其中主要以常压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和水煤气发生炉居多。其中,国家大力开发和引进的水煤气两段炉、鲁奇加压气化炉和德士古水煤浆气化技术以及煤气成分较好的干粉煤炭气化技术。为今后实现工业化和大型化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之前一直使用的固定床气化技术和固定床常压间歇式气化技术气化都将会因效率低、能耗高、污染大而逐步淘汰。

说到天然气,它是世界上供认最环保、最洁净的优质能源。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天然气的开采量逐年增大。我国的天然气需求也在不断的增多,年产量达到250亿m3。

目前我国利用天然气为原料合成气技术法有两种,一种是部分氧化法,另一种是蒸汽转化法。部分氧化法需要使用纯氧为气化剂, 是极少采用的一种方法。蒸汽转化法包括一段蒸汽转化法, 换热式两段转化法和加热型两段蒸汽转化法之分。一段转化法的优点是流程短、节省投资,因为广泛应用于市场。换热式两段转化工艺最有发展前途, 因为其可以减少天然气的用量,起到节省能源的效果,今后可大量投入到工业生产当中。

3 煤气化工艺技术的选择

煤气化工艺技术优劣的评价必须基于是否属于洁净煤气化技术。到目前为止,每一种煤气化工艺技术以及煤气化炉型都有其特点和优劣之处,这些都取决于煤种的适应性以及进行煤气化后的产品的实用性。可以确定的一点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万能煤气化炉型和气化技术。在煤气化工艺技术的发展过程当中,必须经过大量工艺上的试验以及生产实践。通过不断的时间选出能够环保、节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采用容易处理的洁净煤气化技术。

4 原料煤种的选择

煤气化工艺技术的发展离不开对煤的选择。我国在选择煤种的问题上,要做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等方法。另外,通过不断的学习吸收,我国也已成功研发了许多具有专利性的煤气化工艺技术,这些技术都拥有适用的煤种。在选择煤种上,首先考虑的是就地取材。由于我国煤种繁多,在选择上我们应该把寻找适应的煤种放在首要位置。先选择煤种,在选择采用何种形式的气化炉。其次,选择煤种一定要了解好煤炭的品质、产量、价格、煤矿工厂的背景,包括运输能力、运输方式等。也要对煤炭进行技术上的测试,包括可磨性指数、热稳定性等等。

5 结语

要实现煤化工,煤气化工艺是必不可少的技术基础与关键。由于煤气化装置的投资巨大,因此企业在确定煤气化工艺项目的时候一定要进行多方面的考虑,要充分考虑到能否实现其竞争能力。在选择煤种原料的时候也一定要作出多方面的综合比较,比如原料煤种以及技术投资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力求将各种风险降低。

参考文献:

[1]汪寿建.国内外新型煤化工及煤气化技术发展动态分析[J]化肥设计,2011

第3篇

[关键词]子宫内膜异位症;腹腔镜手术;开腹手术

近年来,子宫内膜异位症的发病率呈逐年升高的趋势。此病患者约占妇科疾病患者总人数的10%。目前,保守疗法和手术疗法都是临床上治疗子宫内膜异位症的主要方法。研究表明,与对子宫内膜异位症患者进行保守治疗的效果相比,对其进行手术治疗的效果较为理想[1]。为了探讨用腹腔镜手术治疗子宫内膜异位症的效果,笔者进行了本次研究。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根据收治时间的不同将在某院进行治疗的86例子宫内膜异位症患者进行分组。其中,将2008年4月至2009年6月期间收治的43例患者设为对照组。这些患者的年龄为21~65岁,平均年龄为(39.73±2.14)岁;其体重为41~92kg,平均体重为(58.86±2.23)kg。将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收治的43例患者设为观察组。这些患者的年龄为24~67岁,平均年龄为(42.13±2.44)岁;其体重为47~89kg,平均体重为(57.26±2.13)kg。本次研究已征得患者的同意,并签署了自愿参加本次研究的知情同意书。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相比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治疗方法

对对照组患者进行传统的开腹手术[2]。具体的手术方法是:在患者下腹部的正中处做一个纵向切口。逐层切开此处的皮肤及皮下组织。对患者的盆腔进行全面的探查。根据ASRM分期标准对其子宫内膜异位症的病情进行评估,分离其盆腔发生粘连的组织。结合患者的具体情况(如年龄、身体状况、生育要求)为其制定手术方案。对盆腹壁内膜异位结节体积较小的患者进行电凝术;对盆腹壁内膜异位结节体积较大的患者进行切除手术;对单纯的卵巢囊肿患者进行卵巢囊肿剥除术,术中使用可吸收缝线对其囊肿的剥离面进行缝合止血;对于卵巢囊肿体积较大的患者,先对其囊肿进行穿刺吸液后,再进行囊肿剥离术;对合并盆腔粘连的患者进行粘连松解术,以恢复其盆腔正常的解剖结构;对于年龄大于45岁、病程较长、症状较严重的患者,可根据其个人意愿对其进行子宫全切术或双附件切除术。对观察组患者进行腹腔镜手术[3]。具体的手术方法是:对患者进行麻醉,为其取臀高头低位。在患者脐轮的上缘做一个1cm的横向切口。刺入气腹针,注入C02,使患者气腹的压力维持在12~14mmHg之间。取10cm的套管针刺入患者的下腹部,置入腹腔镜。在腹腔镜的引导下对患者的左下腹和右下腹进行穿刺。对患者的盆腔进行探查。分离其盆腔内粘连的组织,以恢复此处正常的解剖关系。在腹腔镜下切除或电灼盆腔内的异位病灶,并进行止血。患者输卵管的远端若发生阻塞,可对其进行输卵管造口术。进行手术后,冲洗患者的盆腔,洗净其盆腔内残余的组织和液体。

1.3观察指标

观察、记录两组患者的临床疗效、术中的出血量、进行手术的时间及住院的时间。

1.4疗效判定标准

1)显效:患者盆腔疼痛、痛、痛经的症状基本消失。2)有效:患者盆腔疼痛、痛、痛经的症状均有所缓解。3)无效:患者的上述症状均未明显改善。总有效率=(总例数-无效例数)/总例数×100%。1.5统计学方法使用SPSS19.0统计软件对本次研究中的数据进行处理。两组患者的平均年龄、体重、术中的出血量、进行手术的时间及住院的时间用均数±标准差(sx±)表示,采用t检验。其治疗的总有效率用百分比(%)表示,用χ²检验。P<0.05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治疗效果的比较

对照组患者治疗的显效率为39.53%(17/43),治疗的有效率为53.49%(23/43),其治疗的总有效率为93.02%(40/43)。观察组患者治疗的显效率为74.42%(32/43),治疗的有效率为23.26%(10/43),其治疗的总有效率为97.67%(42/43)。观察组患者治疗的总有效率高于对照组患者,但二者相比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两组患者手术相关指标的比较

对照组患者术中平均的出血量为(256.41±23.61)ml,其进行手术的平均时间为(65.41±10.31)min,其住院的平均时间为(16.71±2.61)d。观察组患者术中平均的出血量为(112.51±15.81)ml,其进行手术的平均时间为(45.61±9.21)min,其住院的平均时间为(7.21±1.51)d。观察组患者术中平均的出血量少于对照组患者,其进行手术的平均时间和住院的平均时间均短于对照组患者,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T=20.66;P=0.001)。

3讨论

子宫内膜异位症是子宫内膜组织在子宫体以外的其他部位生长的一种妇科疾病。此病患者的年龄多在30~40岁之间。此病的发生会对女性的激素水平、月经周期产生严重的影响。子宫内膜异位症患者会出现异位内膜周期性出血的症状,其异位内膜的周围组织会出现纤维化的表现,从而形成异位结节。子宫内膜异位症患者会发生痛经、慢性盆腔痛、月经异常和不孕症。此病可波及患者盆腔内的所有组织和器官,以卵巢、子宫直肠陷凹、宫骶韧带等部位最为常见,也可发生于腹腔、胸腔及四肢等部位。目前,临床上治疗此病的方法包括药物疗法和手术疗法。相关研究表明,对子宫内膜异位症患者进行药物治疗的效果不佳。因此,临床上对此病患者通常进行手术治疗。腹腔镜手术在临床上具有一定的优势。首先,此手术能够保证在相对封闭的腹腔内对患者进行手术,以免使其腹腔内的器官长期暴露在空气中而发生感染。此手术能够避免滑石粉和纱布对患者盆腔内的血管和组织造成刺激和损伤,从而有效地减少其盆腔组织粘连的发生,提高有生育要求患者术后受孕的几率。此外,术中使用的腹腔镜能够发现患者腹腔内微小的病灶,并及时对病灶进行处理。此手术的视野清晰,不易损伤病灶邻近的器官,可对病灶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疗[4]。本次研究的结果证实,用腹腔镜手术治疗子宫内膜异位症的效果较为理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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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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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示语的成果应用问题

尽管学术界对公示语的英译研究如火如荼,但在现实语言环境中,问题依然层出不穷,误译现象仍在重复。究其原因,主要是一直存在着“两头热,中间冷”的现象。所谓“两头热”,就是群众和专家学者两头热,所谓“中间冷”,就是政府职能部门中间 冷[32]。也就是说,政府职能部门对公示语汉英翻译规范和标准建设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相关的质量检测、评价体系和有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政府、职能机构、翻译服务机构、标识制作机构之间的协调和体系化质量监管机制还很薄弱。因此,应该加强学术研究和国家标准制定及地方标准规范之间的联系,通过政府行为积极有效地把研究成果应用到社会现实当中去,使其发挥应有的应用价值和社会功能。

五、趋向预测

我国公示语翻译研究至今方兴未艾,并取得了颇为丰硕的成果,尤其是在局部不乏深邃观点和独到见解,但就整体而言,在深度和广度仍有研究空间,还有很多值得开垦之处。

首先,拓展研究范围。目前学者们对中文路牌、路标、警示语等公示语翻译规范研究较多,但其他类型的,如社会宣传、广告口号、国际会议横幅、体育赛事宣传语等文本的翻译问题有待更近一步的拓宽和规范。此外,“诸如环境保护、危机管理、安检防恐、无障碍设施、规约制度、城市交通、景点解说、应急救助等方面的公示语是国内明显‘空缺’或‘急需’的,系统引进是当务之急。”[26](30)

其次,重视实证研究。这是公示语英译研究中的一个新趋势,尤其是接受者信息反馈工作在国内做得还很少,其实证研究更有空间。因此,应积极采用样本研究、问卷调查、海外考察、误译问题定性与定量评估等多种手段全面了解外籍人士对公示语翻译与使用的反馈意见,以便取得具有较高信度和效度的数据,实施更有价值的实证研究。同时,加强中外译者、国内外专家的有效合作,从而使公示语英译研究以更具规模、更具实证性、更利于问题解决的方式不断发展。

最后,加强交叉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公示语英译与其它学科的交叉研究趋势明显,这就要求今后的公示语翻译与其它学科和领域的结合研究应朝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譬如,公示语翻译可与美学、语境学、语用学、认知科学、文化学、心理学等学科结合以及生态环保、城市生态建设、城市形象建设、经济建设等项目或工程结合起来进行研究。

六、结语

公示语的翻译研究工作任重而道远,这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工作,它不仅关乎语言环境与人文环境,而且还与国家语言规范化建设和国家语言政策息息相关。无容置疑,我国公示语英译研究还有诸多不足之处,各地对公示语研究成果的应用问题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缺乏统一的译写标准;二是缺乏合格的翻译人员;三是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四是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因此,有必要对公示语翻译工作从译写标准、译员资质、管理体制、监控和修正机制等方面进行严格规范,力争做到有章可循、按章执行,其最终目的是有效治理公示语垃圾,净化语言环境,优化国际交往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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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DB33/T755-2009. 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S].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

第5篇

根据信托制度原理所确立的信托财产独立原则,委托人一旦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即丧失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虽然取得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仅是一种形式上、名义上和暂时性的所有权,仅享有对信托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无收益的权利,他对信托财产处置受到信托目的的严重限制。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信托利益,但这种权益只有在他根据受益权所享有的信托利益请求权实现以后才可真正实现,在此之前,信托财产并不是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公益信托也不例外,其信托财产有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仅限于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其管理、使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成为公益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作为公益信托财产。同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信托财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该公益信托不产生效力。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必须用作公益目的,不得挪作他用。我国公益信托制度的立法概况我国有1.67亿老年人口,8300多万残疾人,7100多万低保对象,70多万孤儿,每年由于各种原因还需要救济的群众8000多万;除此之外,还有2亿多的流动人口,以及远远超过这个数字的留守儿童、老人和妇女[4],有超过总人口10%以上需要社会救助的庞大人口。这么庞大的贫困人口以及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面临生存、发展的挑战,公益需求巨大。虽说早在2001年的《信托法》中,我国就已在相关条款中围绕公益信托问题进行规定。如《信托法》第62条明确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确立了我国公益信托的“批准设立”原则,较一般信托的“合意设立”原则要严格得多。而《信托法》第64、65、66、67条规定,则要求“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不允许任意更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同时要求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以保障信托活动公益目的的实现;确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为公益信托的监察机构,以实现政府机关对公益信托的监管作用。而对公益信托活动的开展,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明确了信托投资公司能够从事慈善公益信托活动。但除此之外,我国直接关于公益信托的法律规定并不多;对公益信托资金的运营管理,也主要参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信托资金运营的管理规定。而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都仅为公益信托制度中的受托人的设置提供了一种可能性选择,规定了信托公司作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通过开展其业务活动履行公益信托受益人的义务。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之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为了鼓励发展灾后公益信托事业,紧急《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再次针对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这种模式作出规定,但该规范性文件还是无法全部解决公益信托制度的操作性问题,尤其是公益事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范围、信托监察人的职责、税收政策等问题,直接从公益信托法律特性角度进行的专门规定还未曾涉及。所以,我国关于公益信托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信托法》这一基本法中,且多为原则性规定,并未详细、具体规范公益信托主体及其组织形式、业务和相应的管理行为,仅为公益信托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关系构架。我国公益信托活动的运行状态我国公益信托的法律规定少,且未详细、具体规范公益信托主体及其组织形式、业务和相应的管理行为,导致实践中相关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性。面对目前我国各方面的巨大公益需求,我国公益信托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公益信托问题的设定“大而泛之”,公益信托立法呈现滞后状态。这已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公益信托事业的发展。以至于从《信托法》正式实施到现在1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公益信托项目一直较少,直到第5年才出现了一只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产品———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中华慈善公益信托[5]。该公益信托获得国家民政部和银监会的批准,该信托资金的收益将全部运用于“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但是该信托的运行及实施状况并未向社会公开,具体情况不得而知。而云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发行的公益信托产品“爱心成就未来-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爱心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6]。但是这一信托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应被称为附带捐赠合同的私益信托更为适宜。汶川地震之后,“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公益信托”,以公益信托方式推进灾区的教育事业,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尝试。其中,“西安国投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成立于2008年6月6日,是一项信托期限为3年,信托规模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慈善公益信托,受托人为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信托监察人,信托主要目的是陕西地震灾区的希望小学建设及校舍修复工程。在该公益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可以通过运用以国债为代表的,经过中国银监会允许的一系列流动性充分且风险较低的金融方式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在信托资金运营中,由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厅行政监管的双重模式进行公益信托资金监管[7]。而“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公益信托”,成立于2008年10月16日,这是由郑州慈善总会和百瑞托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推出的一项为期10年的公益信托计划。该信托主要针对的是我国四川灾区及我国贫困地区的教育援助,特别是针对适龄儿童返校继续学业的计划[8]。该公益信托采取以百瑞信托为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开放式方式,将参与该项慈善信托的资金起点设定在100元人民币,极大地增加了该公益信托的民众参与度,使慈善公益信托不再是以社会富裕阶层为主要参与对象的慈善活动,真正意义上增加了全社会对这项新兴慈善行为实施方式的参与热情。且在该公益信托的监管方面,信托的监察人由郑州慈善总会来担当,郑州市民政局成为监督管理机构,形成自我监督和政府监督并行的局面。[9]虽然目前我国能以公益信托行为模式实施的公益信托项目为数不多,但每一公益信托项目的推行,都在极大程度上激发了公众的公益热情,促进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而每一公益信托项目在实施、开展的过程中,都希望能有一部丰富完善的法律规定为公益信托活动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这样才能保障信托活动有序开展、慈善公益目的得以实现。

我国公益信托法律运行不佳的原因

我国《信托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对公益信托的过于原则的规定,使《信托法》在实施10年之后,公益信托实践才初见端倪。公益信托立法的滞后,不能为公益信托活动提供细致、有效的法律支撑,已严重影响着我国慈善公益信托的运行状态,难以适应我国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国公益信托活动的立法现状和运行状态中呈现的尴尬局面,究其根源,是公益信托法律原理的模糊认识所致,即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原理的模糊定位,影响着我国公益信托的立法进程和运行步伐。(一)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捐赠者对公益信托法律原理认识不清公益信托制度本是英美法系国家土生土长的一项法律制度,有400多年的发展历史,“信托财产独立”就是英美法系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双重财产所有权”的产物,人们对信托行为的属性非常了解、熟悉,公益信托行为也成为人们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主要行为模式,甚至习惯、惯例①[10]。而在我国,信托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因人们对其缺乏了解、认识不清,短期内得不到广泛适用纯属正常。且从日本的情况看,公益信托制度引入日本后在长达50年的时间内没有得到适用。在首例公益信托出现后,其独有之价值与优势才为人们所认识,并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接受。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时,很多人对“信托”本身并不了解,公益信托行为的独特价值和优势也无从谈及,更别说关注公益信托活动的立法进程,努力推进公益信托事业的运行步伐了。(二)公益信托法律原理定位模糊,影响了公益信托活动功能的发挥我们知道,“信托财产独立”是信托行为顺利实施的根本保证,公益信托也不例外。但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本身的归属一直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位,信托法律关系的阐述也一直众说纷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权利义务内容并不确定。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公益信托制度的立法确认,不能为公益信托活动提供一个较为细致的行为规则,使公益信托制度在设立环节、监督机构、税收优惠等方面太过“原则”、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公益信托活动的开展需要设置公益信托事业管理机关,但我国目前并未设置统一的公益信托事业管理机关,导致公益信托活动开展时,因找不着该信托事业管理机关、或因审批程序和标准的差异而使公益信托活动“搁浅”,影响到公益信托水平,无法充分保障受益人利益。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运行公益信托时,还存在银监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等多个监管机构,容易造成监管上的混乱,势必加大设立公益信托的难度,增加公益信托设立的运行成本,使我国公益信托难以推广。且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监察人承担该诉讼职责的规定过于原则,公益信托监察人的产生方式、职责范围也未理清,议事规则亦为空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托监察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易发生监察人与受托人串通、私吞信托财产等行为,使信托监察风险增大,难以平衡当事人权益、维护受益人利益。另外,公益信托本身是一种慈善行为,除了依靠自觉自愿,制定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必要的,其他各国均给予公益信托较大程度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我国这方面的税收激励制度是不足的,鼓励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程度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益信托相关当事人的积极性,未能为公益信托活动的开展设置一个良好的法律氛围,影响了人们参与公益信托活动的积极性,妨碍了公益信托活动的有效运行。所以,公益信托法律原理的认识不清、模糊定位,是影响我国公益信托立法进程和运行步伐的根源。而这些问题的解决,要依赖立法机关修改、完善《信托法》以及与公益信托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公益信托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空间,确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活动规则,增强监管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并通过公益事业实践大力推广公益信托,引导人们逐渐认识、熟悉并适应公益信托制度。

完善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的策略分析

公益信托活动作为公益慈善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要保障我国公益信托活动的良性运行,首先需要对公益信托的法律原理有一个准确把握,从立法上为公益信托活动提供明确、规范的法律依据。(一)修改《信托法》,明确公益信托法律原理《信托法》颁布之后,信托当事人间的关系、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信托制度的功能等都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实现信托市场规则的统一、配套制度的完善和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具有重要作用[11],对我国公益信托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信托法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其本身的制度设计和理论阐释都是在英美法体系下进行的,信托财产权利的归属也就只能在衡平法和普通法所有权的二元结构中得到合理解决。而大陆法系的所有权制度,使我国缺乏信托财产独立的基础,更无法明确界定信托财产归受托人所有。所以,引进英美法的信托制度,不能生硬地将其与大陆法系的物权、债权和人身权进行比照而硬性将其归入其中之一种;而应依据信托活动的独特作用,遵循信托制度的本质,特事特办,从信托制度赖以生存的法律环境考虑,冲破大陆法系绝对所有权制度的局限,明确信托财产归受托人所有,确定受益人收益权、受托人信义义务等内容,从特别法角度将信托财产界定为作为一种游离于“一物一权”等传统物权上的新型财产权,保障信托制度移植后的信托特质不改变[12]。公益信托的法律原理亦是如此。在《信托法》修订中,我们应明确公益信托合同签订、委托人将信托财产移转于受托人后,该信托财产所有权就移转于受托人,委托人也退出信托活动范围;受托人凭借移转而来的信托财产所有权,对信托财产拥有充分的处置权,但他在处理信托财产时,必须遵循信托合同的公益目的,保障信托合同中不特定多数的困难主体受益[1]。所以,为促进公益信托活动的发展,我们首先要做的事是修改《信托法》,明确公益信托法律原理,确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在公益信托的有效运行中,只有信托公司可以用“信托合同”的形式受托管理资产,提供信托财产独立性所体现的“隔离”功能。同时通过设立公益信托监察人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其完全服务于该信托的公益目的,保障公益资金运作的透明性和安全性,更好地保护公益资金不受损和不被非法挪用,为公益信托活动提供明确的法理依据。(二)制定公益信托操作规则,把握公益信托行为规范我国《信托法》对公益信托做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并未涉及公益信托的具体操作规则。为规范我国公益信托活动,使其有条不紊地运行,在《信托法》中,除了明确公益信托的法律原理,我们还应进一步确定公益信托的操作规则。1.放宽公益信托的设立条件。在公益信托的设立上,可参照英美法系登记设立的做法,实现公益信托设立许可制到注册登记制的转变,加强对公益信托成功设立之后的监管,不是从一开始就给公益信托的设立制定很高的门槛,将其挡在公益事业的门外,阻止其发挥公益效用,而是放宽公益信托的设立条件②,放宽受托人资格,开放信托行业的准入和退出门槛,给委托人选择受托人的充分自由,将更多的社会资源用于公益事业,进一步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完善公益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为适应公益信托事业的发展,我国可考虑对《信托法》第10条进行司法解释,在解释中明确信托财产登记的内容,保障公益信托财产独立。如在登记中,注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提供申请书、信托合同、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的权利凭证等信托财产登记必备文件,并对财产的范围、数量和转移情况进行概述,确定公益信托财产范围、管理方式和权限;强调信托目的和信托期限,让第三人能够查询得知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是否违背信托目的,避免在信托期限届满后再与第三人进行信托财产的交易而产生纠纷等。3.设立专门公益信托监管机构。我国公益信托目前的主要监管机构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民政部门、中华慈善总会等),其监管核心是对公益受托人的信托活动进行监管。但这些监管机构本身并不熟悉金融信托市场,尤其是公益信托受托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信托公司时,无法发挥对受托人的有效监管职能。且我国当前公益信托运行还存在银监会和各个目的事业的监管机关共存的现状,所以有必要建立一个统一、专门、专业的公益信托监管机关,负责公益信托的批准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而不是将监管职权分散于各个目的的事业主管机关,成为避免以公益信托为名而谋私利的重要保障[13]。4.明确公益信托监察人的选任和职责。针对公益信托监察人立法现状呈现的“规定过于简略、内容过于原则”的缺陷,因而本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明确信托监察人的准入资格和任职条件,确定信托监察人须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信用水平和道德水平,规定信托监察人的选任方式、辞任和解任标准等;第二,健全公益信托监察人职权方面的规定,赋予其查阅、摘抄、复印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的账目等资料的查阅权,要求受托人定期汇报信托财产经营情况的监督权、相关法律文书认可权、诉讼权等权利的行使;第三,明确监察人的构成及其议事规则,根据公益信托基金规模的不同,对监察人的人数要求做出不同的规定;第四,强化公益信托监察人的义务与责任,明确公益信托监察人的忠实义务,通过建立完善公益信托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体系,促使信托监察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受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14]。(三)完善公益信托配套制度,烘托公益信托活动氛围为调动大家参与慈善活动,进行公益信托的积极性,排除公益信托活动开展的一些障碍,我国应完善公益信托活动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以烘托良好的公益信托活动氛围,促进公益信托活动的良性运行。如在公益信托的税法保障上,尽快建立、健全公益信托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对公益信托从设立、运营到终止环节的税收优惠做出全面的规定,认定公益信托的免税条件,特别要明确委托人向营利性受托人经营的救灾赈灾公益信托捐款以及营利性受托人经营的公益信托本身享有税收优惠的问题。同时,简化公益信托税收征管程序,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提供纳税申报、税收减免以及退税等方面的便利和快捷,还可考虑免征印花税、契税、所得税、营业税、商品流转税等税收,为公益信托活动的有效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15]同时,设置税收优惠滥用的处罚机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6篇

【关键词】宫腔镜;节育器异位;电切术

作者单位:021008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妇产科随着冷光源膨宫介质的不断成熟,各种能源手段的介入使宫腔镜在临床上的应用进入了新阶段。1807年法国学者Bozzini发表了光装置经典论文,从此开辟了内窥镜医学,宫腔镜的问世把传统的开放性创伤性大的诊疗手段推向到非开放性创伤小的内镜诊疗手段。通过宫腔镜镜体的放大效应,清晰地对宫内膜、子宫血管、子宫腔内形态学以及宫腔内异物定位,对宫腔内病变组织及异物残留进行定位采集送检,具有诊断准确、及时、全面、直观,疗效好,不开腹,创伤小,出血少,痛苦轻,康复快,可保存器官的完整性,不影响内分泌功能的优点。改变了宫腔内疾病的治疗途径。现将治疗情况汇报如下:

1临床资料

11病例选择收集2009年1月至10月因宫腔异物及宫腔内良性占位在我科住院及门诊就诊患者21例,其中子宫内膜息肉患者4例,黏膜下肌瘤患者3例,节育环异位患者14例。

12治疗方法选检术前化验结果及全身状况无手术禁忌证的患者,月经干净后3~7 d,于向其交代手术风险,及并发症。机器连接良好,图像清晰。需手术时患者术前禁食水及肠道准备。取膀胱截石位,宫颈局部用利多卡因凝胶麻醉,麻醉满意后扩棒扩张宫颈至7号,窥器暴露宫颈探针探查宫腔深度,打开液体排除气泡,压力维持在150 mm Hg左右,插入宫腔镜,宫腔镜下依次探查,从宫底部由内向外,逐步观察宫腔的颜色、厚度、有无粘连、赘生物,异物及输卵管开口的形态,最后观察宫颈管情况。明确良性占位病变部位及节育环位置,图像直视下运用单双电极进行电切,对残留异物直观状态下取出,取材物送病理,观察创面有无出血及穿孔等,术毕冲洗宫腔,术后常规预防感染,禁性生活2周。

2结果

术后1个月患者回院复查:其中内膜息肉及黏膜下肌瘤患者及节育环异位患者均行彩超复查,彩超提示未见异常后行宫腔镜下检查术。宫腔镜下见黏膜光滑,无粘连及息肉复发。无感染、穿孔、宫颈撕裂等并发症。

3讨论

微创技术是当今世界外科手术的发展方向。它以其损伤小、恢复快等多种优点受到患者欢迎。宫腔镜是对子宫内疾病进行诊断及治疗的先进设备,它能清晰地观察到宫腔内的各种改变,明确作出诊断。具有直观、安全可靠、漏误诊率低,即查即治等众多优点,改变了宫腔内疾病的治疗途径。用宫腔镜手术代替传统子宫切除及开腹取宫腔残留异物的方法,具有不开腹,不损伤,不切除子宫,创伤小,出血少,痛苦轻,术后恢复快,近期并发症极少,远期不影响卵巢功能等优点。在宫腔镜检查前应仔细询问病史,避免在盆腔炎及阴道炎的急性期进行手术;术后酌情应用抗生素预防术后感染;在检查过程中要根据患者状况应用镇静剂及麻醉,保持适当的膨宫压力;对疑有癌肿、结核、绝经后易并发穿孔者需在彩超引导下进行。

宫腔镜检查术已广泛应用到门诊,行宫腔镜检查能及早发现环位置下移、偏斜、嵌顿等众多问题。对宫腔息肉及内膜增厚的患者,可在直视下对病变部位进行取材。如盲目刮宫可能挂不到或只刮到一点点而导致取材不够或导致术后复发率升高。现对异常的子宫出血宫腔镜也成为了常见的检查及治疗手段之一。

宫腔镜手术切除子宫内膜,黏膜下肌瘤,内膜息肉和取出异物,并具有保存器官的完整性,不影响内分泌功能的优点。保留子宫对中、青年妇女有更良好的心理影响。使一些合并严重内科疾病,不能耐受开腹取宫腔残留异物及切除子宫的患者,得以用宫腔镜手术摆脱疾苦,给广大妇女带来福音。宫腔镜对宫腔内的占位性病变和异物残留具有很好的识别性及确诊率,宫腔镜下宫腔内异物取出及电切术避免了传统诊疗方案的盲目性及不彻底性,在宫腔镜直视下进行操作,可“有的放矢”的钳抓残留异物和从根蒂部切除息肉,达到完整取出异物,彻底切除息肉不复发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关铮现代宫腔镜诊断治疗学人民军医出版社,2001:185.

第7篇

【关键词】宫腔镜电切术;子宫内膜息肉;异常子宫出血;疗效

作者单位:467000 河南省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异常子宫出血作为妇科比较常见的疾病之一,严重影响着女性患者的生活质量,而子宫内膜息肉是异常子宫出血的主要致病因素[1]。近年来,随着宫腔镜的引进和不断发展,宫腔镜电切术以其损伤小、恢复快、美观等诸多优势,广泛应用于子宫异常出血的治疗中,并得到了普遍认可[2]。本研究中,2010年1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我院诊治的子宫内膜息肉所致的异常子宫出血患者,给予宫腔镜电切术治疗,取得了较好的临床效果,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10年1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我院诊治的120例子宫内膜息肉所致的异常子宫出血患者,随机将其分为对照组(药物治疗)和观察组(宫腔镜电切术治疗),每组各60例。60例对照组患者年龄29.0~56.0岁;60例观察组患者年龄28.0~65.0岁。在年龄方面,两组没有明显差异,具有可比性。

1.2 术前准备及手术器械 术前应用1%聚维酮溶液进行阴道冲洗,为了软化宫颈,在术前2 h,于阴道后穹窿处,置入400 ug米索前列醇。应用宫腔镜双极气化电切系统,电切功率设置为50~80 W,电凝功率设置为30~50 W,膨宫灌注压维持在90~110 mm Hg,负压吸引力为50 mm Hg。

1.3 宫腔镜电切术方法 硬膜外麻醉,患者采取膀胱截石位,常规消毒铺无菌洞巾,通过双合诊,探查子宫位置、大小等情况,导尿,再次阴道、宫颈消毒,探查宫腔方向和深度,扩张宫颈口,置入宫腔电切镜,充分膨宫后,观察宫腔情况,明确病灶后,进行电切术。切除子宫内膜时,自宫底右侧向左侧电切,直至左侧宫角,然后沿着子宫右侧壁,从上至下逆时针方向切除宫体内膜及肌层组织,当靠近宫颈内口时,逐渐抬高宫腔镜,使切除组织变薄。切除子宫内膜息肉时,应从息肉基底部切除,尽可能减少复发的几率。术中遇到出血时,应用电凝止血,切下的息肉组织,及时送检。

1.4 观察指标 对两组治愈率、并发症发生率,进行观察和比较。

1.5 统计学方法 所有数据采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进行分析和处理,计数资料率的比较,采用卡方检验,P

2 结果

2.1 两组治愈率比较 与对照组相比,观察组治疗的治愈率明显升高,P

3 讨论

宫腔镜电切术治疗异常子宫出血时,需要严格掌握适用于宫腔内良性病变的手术适应证,术前做好充分准备,术中必要时应用B超、腹腔镜,进行监测,降低子宫穿孔、出血、感染等并发症的发生率[3]。术中注意控制宫腔内压力和灌注液量,一旦发生水中毒、低钠血症,立即停止手术,及时纠正电解质紊乱,尽快恢复酸碱平衡。术中严格无菌操作,术后应用抗生素,进行抗感染治疗,术后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定期随访,有效降低并发症的发生率,提高宫腔镜电切术治疗异常子宫出血的临床疗效[4]。

宫腔镜电切术作为治疗异常子宫出血的新型手术方法,以其损伤小、恢复快、美观等诸多优点,逐渐取代了传统的开腹子宫切除术[5]。随着宫腔镜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于药物治疗无效的异常子宫出血患者,宫腔镜电切术治疗也取得了较好的临床效果。对于年轻患者,宫腔镜电切术不会对卵巢功能造成损伤,并且保留子宫的生理功能,对于耐受力较差的老年患者,该手术方式减少了手术风险,降低了术后并发症的发生率,明显减少了住院费用和患者的经济负担。本研究中,与单纯药物治疗相比,宫腔镜电切术治疗的治愈率明显升高,P0.05,充分证实了上述理论观点。总而言之,对于子宫内膜息肉所致的异常子宫出血患者,宫腔镜电切术治疗的疗效显著,明显改善患者的预后质量,值得临床推广。

参 考 文 献

[1] 徐英霞.宫腔镜电切术治疗异常子宫出血的临床观察及护理. 临床合理用药,2012,5(3A):117.

[2] 卢焕霞.宫腔镜电切术治疗异常子宫出血18例临床分析. 中国实用医药杂志,2007,10(2):59-60.

[3] 梁燕飞. 宫腔镜诊治异常子宫出血的临床应用价值. 中国医药指南,2010,34(8):294-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