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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管理规定范文

时间:2023-09-25 17:28:00

序论:在您撰写公司资产管理规定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公司资产管理规定

第1篇

(一)样本的选取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现行准则实施以后,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来操纵利润越来越难。为分析资产减值现行规定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本文选取沪、深两市的42家公司作为样本进行分析。虽然选取的样本数占全部上市公司的比例不足10%,但这42家样本是从各行业挑选出来的,其资产总额及营业利润在所在行业均占有较高的比例,所以所选取的样本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见表1)。选取的样本数据均来源于巨潮资讯网公布的2004年至2006年年报。

(二)样本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转回情况分析具体分析见表2、表3、表4、表5。

从表2可以看出,坏账准备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总额中所占比例最高,其次是存货跌价准备,再次是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减值计提比例较少。按现行资产减值会计有关规定,可转回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平均为61595,56万元,占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总额的75,72%。

从表3可以看出,坏账准备的转回在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总额中的比例最高,其次是存货跌价准备,再次是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转回金额及比例都很少。按照减值会计现行规定,可转回减值准备的金额平均为68416,54万元,占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总额的86,00%。

从各年的环比发展速度可以看出,2005年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基本高于2004年,而2006年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基本都低于2005年。2004年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高于2005年,说明资产减值会计在我国的推行确实起到了夯实企业资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作用。但是,2006年现行会计准则的出台,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行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由于从2007年开始,计提的长期资产减值准备将无法转回,并且短期资产的减值准备转回也规定了严格的转回条件,所以企业对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行为必定非常谨慎,能少提则少提。

从各年的环比发展速度可以看出,2006年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环比发展速度基本上都在100%以上,说明2006年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基本上高于2005年。主要是因为2006年是上市公司转回以前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最后一年,上市公司在过去年度通过种种理由计提的资产减值如果不及时转回,将彻底成为沉没成本。因此,上市公司抓住最后一次机会,寻找各种各样的理由将以前的资产减值予以转回。

(三)样本数据分析第一,从表2、表3可以看出,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三年平均计提和转回的比例分别为75,72%和86,00%。这说明现行资产减值会计的相关规定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上市公司仍然可以利用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第二,从表4可看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基本上呈先升后将的趋势,说明现行资产减值准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第三,从表5可看出,2006年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基本高于2005年,说明2006年是历年资产减值冲回的最后期限,那些在以前年度通过计提减值准备“雪藏”利润,或需要并可以通过转回来满足某些经济指标要求的公司,有可能在此期间将减值准备集中冲回,否则2007年后这些可能冲回的利润将再也没有机会浮出水面。 通过上述分析可看出,资产减值现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行为,但是资产减值会计规定不能完全控制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

二、资产减值规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仍可通过流动资产减值的转回操纵利润普华永道的某注册会计师认为,目前上市公司常利用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操纵利润,利用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操纵利润的相对较少。现行会计准则在有关流动性资产的计提转回方面与原有的规定并没有多大变化,因此,现行会计准则并不能堵住上市公司利用流动资产的计提转回操纵利润的漏洞。

据统计,截至2006年6月30日,1334家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总额为2543.623亿元。其中,坏账准备为1900.006亿元,占计提总额的74.70%;存货跌价准备为179,668亿元,占计提总额的7.06%;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为170.049亿元,占比6.69%;现行准则禁止转回的三项资产减值准备为271,846亿元,占计提总额的10.69%。在2006年上半年共计186.327亿元的各项减值准备转回总额中,坏账准备转回为119.546亿元,占转回总额的64.16%;存货跌价准备转回为34.125亿元,占转回总额的18.13%;三项资产减值准备转回为11.979亿元,占转回总额的6.43%。这些数据说明,上市公司仍可利用流动资产资产减值的计提和转回操纵盈余。

(二)可收回金额的确认和计量难度比较大在判断资产是否计提减值准备时,只要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就确认资产减值。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取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但是。公允价值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判断都比较困难,所以合理确定可收回金额有一定的难度。

首先,公允价值确定难度大。公允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式,在选择时存在先后顺序。确定公允价值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不易在我国现阶段使用。因为第二种方式对完善的活跃市场要求很高,我国现在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很多资产市场还没达到完善的程度,市场上的价格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所以,不能认定为公允价值。第三种方式中“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现行会计准则中列举了可供参考的方法,但是在无法得知类似交易信息的情况下,还需要其他方法协助。这些都给公允价值的应用带来困难,也给管理者进行盈余管理提供操纵空间。

其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难度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受未来各年现金流量、折现率和期限的影响。未来各年现金流量估计要求技术水平比较高,操作难度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是指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在确定折现率时,如何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的风险,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在操作上具有一定的难度。

(三)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实施困难现行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准则趋同。但就我国的企业管理现状和上市公司的监管机制看,资产组要在我国企业中实施难度非常大。一是我国目前的管理水平还达不到使用资产组的要求。在使用资产组时,需要与之适应的现金流量预算管理水平,但是我国

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编制长期现金流量预算的惯例,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对现金流量的测算缺乏经验。二是资产组的划分缺乏明确的标准。资产组划分方法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到资产减值准备应否计提及计提多少等问题,客观上可能使企业随意扩大或缩小资产组来调节利润。

(四)商誉减值测试困难商誉的减值测试要结合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将蕴含大量的操作问题。如何认定所属的资产组、是否会产生商誉错误地分配给过小的资产组或者过大的资产组等都包含了太多的主观判断因素,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也缺乏判断标准,这将是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的灰色地带。

三、改进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完善的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是有效实现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重要途径。因为资产减值的计提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而公允价值的本质基于市场价值的判断,凡偏离市场价值的判断都不公允。为了合理确定市场价格,判断各项资产是否应该计提减值准备,必须规范和健全我国现实的市场环境。为此,国家应逐步建立起各行业市场价格信息系统,建立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市场报价系统,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定期公布有关资产的信息资料,真正使评估价值接近市场价值,以减少资产减值会计中的主观因素,为计提减值准备的可操作性、客观性、公正性提供直接依据。

(二)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作用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比较复杂,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比较大。因此,资产减值问题审计中,应由专业理论知识比较扎实、职业经验较为丰富的注册会计师来实施,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当注册会计师依据审计证据所估计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列示有差异时,应判断差异是否合理。如认为不合理,应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调整;若被审计单位不调整,注册会计师应视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意见;当注册会计师无法判断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可以引起会计报表信息使用者的注意,有效遏制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操纵盈余。

(三)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不仅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而且还应具有综合分析和职业判断能力。会计人员的综合分析和职业判断能力决定了资产减值确认和计量的准确性。而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职业判断能力不强。因此,有关部门应通过岗位继续教育等方式来加强对会计人员在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方面的业务能力培训;同时,应注重对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使会计人员在判断和表达经济业务时,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

(四)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目前,一些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调节利润的主要原因是对企业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小,企业违规违法成本低。此外,企业会计数据失真问题的日益严重与法律责任的威慑效果低下有着极大关系。我国应对发现的会计造假等问题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会计造假的法律主体,不仅要明确法律责任,还应提高法律责任的威慑程度。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打击会计造假等行为,维护公众利益。

参考文献:

第2篇

乙方(资产管理员):

为切实贯彻《 公司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之规定,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在 公司资产责任人明确资产管理员后签订本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1、甲方将本单位的资产委托乙方代为管理,由乙方建立本公司的资产账簿,主要负责本单位新增资产的购置审批、新增资产登记、资产盘点、报废资产审批、资产调拨等各项具体工作,资产管理员负责与资产管理部专管员联系,监督本单位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2、乙方按要求严格执行资产管理部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定时地对店内所属资产进行盘点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每年末对本单位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对盘盈、盘亏资产查明原因,交由本单位经理确认后,一份自存,一份呈报甲方、一份上报资产管理部专管员备案。

3、乙方在本单位使用资产过程中,如发现有损坏或不能继续正常使用的资产,应及时按《管理办法》之“报废制度”履行报废手续报资产管理部审批,并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4、乙方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再担任资产管理员时,须按规定与甲方重新委派的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同时由新任资产管理员与甲方重新签订本协议。在移交过程中,须对本单位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核实,并将结果报送给资产管理部。

5、乙方为本单位第二资产责任人,如本公司违反资产管理规定,乙方一并承担连带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6、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资产管理部备案一份。

甲方:

第3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可行性及存在的问题

2008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自此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内发展正式起步。从2008年至2014年,小额贷款公司经历了数年的扩张性增长,无论是从机构数量还是贷款余额方面,都出现了逐年走高的趋势,只是近两年有所放缓和减少。根据央行的统计,截至2016年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数量108881人,机构数量8673家,实收资本8234亿元,贷款余额9273亿元。自08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对中小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资金短缺同时也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一个难题。本文将对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一)资金来源不足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一规定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像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吸收公众存款,也限制了其从银行获得资金的金额和数量,从而制约了其发展。因此有必要盘活小额贷款公司的存量资产,加强其自身造血功能。

(二)融资渠道不通畅

根据《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以及增资扩股;二是向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融资。股东增资扩股不具有持续性,不能完全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不足现状,且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独立经营,一旦股东自身发生经营困难,无法提供资金支持时,会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陷入经营困难,严重会引起资金链断裂,导致破产。通过银行融资的方式,一是融资金额受限,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二是融资机构数量受限,融资机构数量不能超过两家。且在实际运作当中,向金融机构融资存在很多附加条件,因此此种融资方式依然不能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为了解决小额贷款公司上述资金方面的问题,更好的服务中小企业的发展,盘活小额贷款公司的存量资产变得尤为重要,而资产证券化正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二、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一)具备政策支持

2012年5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8月,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2013年,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了专项资产计划作为SPV独立于发起人、管理人、投资人的法律地位,扩大了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业务主体及基础资产范围。相关部门关于资产证券化相关系列政策表明,作为盘活存量资产的一种重要手段,资产证券化将会有更好、更规范的发展。

(二)具备资产证券化条件

资产证券化简单而言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现金流收入的资产,通过一定资产组合,实现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资产证券化一般具有这些要素:一是拥有能产生稳定可控的现金流资产;二是该资产对于原始权益人来说缺乏流动性;三是需对基础资产进行重组及风险分散;四是需设立特定目的机构(SPV)实现风险隔离;五是对基础资产进行信用评级及必要的增级措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产恰可以作为基础资产,通过打包出售给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SPV再对基础资产中的现金流进行重组,打包成证券产品,同时引入信用评级等增信措施,最终实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具备资产证券化的条件。

三、小贷公司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阿里小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国内第一只以小额贷款包作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该资管计划成功募集资金规模约50亿元,为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借鉴。但在实践当中,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一)券商资产证券化中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在法律主体上存在一定缺陷券商资产证券化中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SPV)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机构一般是特殊目的信托(SPT),SPT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为法律基础,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财产区别于受托人的财产。在此情况下,以信托形式进行的资产转让则可以实现完全破产隔离。而券商资产证券化中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般是券商为了开展证券业务而设立的特殊目的机构,此类机构不具有信托法律主体地位,因而无法对基础资产进行所有人的变更登记。虽然证监会《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专项资产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的固有资产,当前述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发生破产的情况下,专项资产计划不属于破产清算资产。这样来看,表面上似乎实现了隔离,但这仅仅是证监会的规定,而证监会的规定在效力上属于部门规章,在诉讼时法院可以不使用。此种情况导致了券商资产证券化中的SPV在法律主体上存在一定缺陷。

(二)会计处理上存在着纳入合并报表的可能资产证券化设计

SPV的目的,就是实现转让资产的破产隔离。但在实际中,资产证券化的某些条款有可能使SPV被判断为发起人的准子公司,如果发起人实际控制着SPV,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的规定,须将其纳入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旦合并,实质就变成同一经济主体的行为,先前通过真实销售所搭建的资产隔离将变得毫无意义。因为,不论SPV和发起人原先的报表如何确认,从合并报表层面来讲结果都是一致的,这样就偏离了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的精神,背离了资产证券化的初衷。

四、结语

综上,本文对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其核心是SPV的设计,但在实践中,存在着SPV法律主体瑕疵以及在产品设计时某些条款有可能导致并表的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应重点解决SPV法律主体的问题,并重点关注SPV的设计,实现真正的风险隔离。

财参考文献:

[1]郦勇强.小贷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模式探讨[J].财会学习,2016,19:224一225.

第4篇

一、完善固定资产管理采取的建议和措施

(一)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管理,做好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预算制度是固定资产内部管理控制中最重要的部分。建议上市公司编制旨在预测与控制固定资产增减的年度预算,对固定资产的购建要事先加以计划,并对投资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上市公司对固定资产的取得和处置事前均有预算依据,对实际支出与预算之间的差异以及未入预算的特殊事项,应严格控制支出,使固定资产的增减能处于良好的预算控制中。

1.根据市场行情和生产任务,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确定固定资产投资的必要性。

上市公司因为生产和发展的需要以及产能的提升,新增一些固定资产是十分必要的,但如果只是为了某一工程项目的需要,势必会影响固定资产的利用率。故在投资前,必须确定固定资产投资的必要性。

2.拟定固定资产投资方案,上市公司增加固定资产的途径:①重新购建;②对原有的设备通过改造、维修、恢复和提高原有固定资产的能力;③融资租赁;④经营租赁。针对以上四种投资方案,上市公司在投资前,应该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工人参加,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根据本上市公司的实际特点,拟定出固定资产投资方案,以满足生产发展的需要。

(二)建立固定资产的授权批准制度。

上市公司的资本性支出只有经过董事会等高层管理机构批准方可生效,所有固定资产的取得和处置均需经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书面认可。良好的授权可以使公司的管理效率得到很好的提高,同时又可避免资产的不正当流失。为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建议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设立授权管理制度,将一部分权利下放给职能部门,既能提高中层管理的积极性,又提高了管理工作的效率。

1.公司管理层重视授权。适当的授权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管理效率,可以使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不停留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经营决策。上市公司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授权应当合理、明确,确保严格在授权范围内经营,并制定防止越权经营的措施。

2.建立层层授权审批制度。上市公司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给予合理、明确的授权。在此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三)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制定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固定资产职责分工管理。

固定资产的取得、记录、保管、使用、维修、调拨和处置等均应明确划分责任,由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明确的职责分工制度,有利于防止舞弊,防止资产流失。上市公司应该制定关于资产管理方面的一系列管理文件,财务部门针对资产的判断和管理及减值等制定管理规定,资产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使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处于一个良性管理中。

2.建立网络管理和固定资产数据库。

随着上市公司的不断扩大,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台套数不断增加,依靠传统的手工台账远远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大型的上市公司均应通过专门的软件系统管理固定资产台账,建立固定资产数据库,实现固定资产的计算机管理。

3.建立固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制度。

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保证固定资产完好率、延长使用寿命的关键。固定资产应有严格的维护保养制度,以防止各种自然和人为的因素而遭受损失,并应建立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制度,以延长其使用寿命。

4.严把验收关,组织办理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手续,参加在建工程验收并及时转固。

验收入库转资是设备和工程质量的一道重要关口,必须按规定程序认真、细致逐项清点核实,杜绝不合格产品入库。在验收过程中,财务人员应参与其中,严格把关。

5.建立固定资产的定期盘点制度。

对固定资产的定期盘点,是验证账面各项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了解固定资产放置地点和使用状况以及发现是否存在未入账固定资产的必要手段。了解和评价上市公司固定资产盘点制度,注意盘盈盘亏的情况,杜绝账实不符的现象。

(四)搞好财务管理,加强财会人员的队伍建设。

财务人员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中肩负着重要的任务,资产的交付、核算和验收均需要财务人员的参与,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的好坏,关键取决于财会人员的政治及业务素质的高低,因此要加强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遵纪守法意识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组织财会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学习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坚持会计人员的职业原则,掌握过硬本领以适应新形势下财会工作的需要。

1.加强并完善财会人才培养体制,建立多层次、宽渠道的业务培养机制。

加强对现有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行业内外和国内外多种类型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使财会人员适应新形势下业务发展的需要。

2.进一步增强财会人员改革创新的能力。

转变财会人员的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方式,提高财会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的能力,抓住改革机遇,迎接各种挑战,不断增强财会人员推动改革、适应形势变化的能力,不断提高财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提高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财会人员除符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外,同时,应当具备行业财会人员岗位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财会人员除正常的核算工作外,应提高各项分析工作能力,参与固定资产交付等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江铃汽车股份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应对策略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上市公司500强之一,公司管理层非常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公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

财务部门建立了《固定资产会计管理规定》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在会计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交付、折旧、后续支出、调拨盘点和减值等规定。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了《资产管理规定》,明确了资产的分类和编号规则、设备移交、设备封存及启用、设备移装调拨、设备租赁、设备减值、资产报废与更新、资产调剂及处理、资产台账和资产档案及技术资料管理等内容。公司还建立了SAP资产管理数据库专门用于资产台账的管理,使公司各项固定资产的变动都处于受控中。

(二)通过高效的会议协调转资管理过程中的交叉工作。

公司针对采购的集中和资产管理职能的分开,在在建工程转资中出现的互相推拉,踢皮球的现象,每个月由财务部门专门组织召开一次会计科目审阅会。财务部门将所有超过三个月的购建固定资产的预付款清单和未转资的清单列出,为提高会议效率,在会前发给公司预算管理和控制部门、采购部门、制造部门及设备管理部门,事前安排好每个需交付转固或需销预付的人员会议时间,各方一起讨论并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这样既使财务部门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又较好地避免了因各部门推拉导致延误转固虚增利润的情况。同时项目财务严把验收关,项目组组织办理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手续,参加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并及时转资。

(三)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计提折旧。

每月财务人员根据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计提折旧,复核人员对折旧费用进行核对。同时预算管理和控制部门每月对折旧费用进行T+3预测和分析,主要是根据项目节点,考虑投产时间,并结合现有的资产计提折旧情况与财务部的实际计提的折旧数进行分析,如有差异,再进一步分析查找原因,直至数据无误。

(四)对报废资产进行竞卖。

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均有账务记录,针对一些需报废的资产,公司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广告,让售信息,有意者到公司来实行竞卖。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制订了《固定资产让售实施细则》,细则对竞卖的处理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有意竞卖的买家需事先交纳一笔押金方可有资格进行竞价。每次让售不论让售了多少设备,多少金额,均需公司主管领导、财务总监、预算管理和控制部门及财务部门共同审批。

(五)建立TPM固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制度。

公司根据设备保管定人的原则,建立设备保养责任制,并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制定保养计划,同时资产管理部门经常开展TPM设备竞赛,定期对设备性能和完好率进行检查,并对各部门的资产完好率和利用率进行考核,较好地降低了设备的利用成本。公司还定期组织TPM设备管理会议,组织设备管理员进行经验交流和沟通。

(六)严格审批固定资产的减值管理和分析。

公司财务部门制定了《公司八项计提减值准备制度》,每半年对固定资产减值进行一次申报。公司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公司资产减值制度判断资产的减值情况并上报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一些机器设备由于工艺技术变更或严重破损需计提减值准备,有些电子设备更新换代较快也需要计提减值准备,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申报的减值明细清单进行实地清查,确认后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会同预算管理和控制部门及财务总监共同讨论后上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5篇

关键词: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基础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1.8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1-185-02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类型的一种,在当前亦是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表现形式和特殊目的载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被设计成特殊目的载体,具体指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广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并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即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2012年9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基金公司开始设立子公司,发行类似信托的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从而也开始被引入市场,并逐步为市场所认识和接受,成为基金公司发展的新引擎。[1]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公司子公司目前主要作为类信托理财产品,其用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还没有实施细则和具体案例。本文将以隧道股份BOT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例,剖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

一、隧道股份BOT项目资产证券化概况及法律结构

2013年5月9日,上海大连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了隧道股份BOT 项目专项资产证券化产品。该专项计划设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01、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02 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三种资产支持证券。此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为上海大连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计划管理人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担保人为上海城建(集团)公司;回购方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养护公司为上海上隧实业有限公司。

专项计划所募集的认购资金只能根据约定,用于向大连路隧道公司购买基础资产,即《专营权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间内的专营权收入扣除隧道大修基金以及隧道运营费用后的合同债权及其它权利。专项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计划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人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专项计划开立专用的银行账户,专项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保证专项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金、其他客户委托管理资金、不同计划的委托管理资金相互独立。

根据专项计划说明书,“隧道股份BOT 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采用了“委托”这种资产管理的法律形式,具体包括四个法律关系。一为委托关系: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国泰君安作为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对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管理,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委托人,管理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人享受和承担。二为资产购买关系:国泰君安作为人,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买方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一定时间内的专营权收入。买方支付的对价为计划所募集的资金。三为担保关系:由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作为担保人,国泰君安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担保权人,原始权益人作为被担保人。四为回购关系: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作为回购方,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将合同规定的专营权收入款划至大连路隧道公司收益账户中,原始权益人于收到专营权收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扣除隧道大修费用和隧道运营费用后的金额划转入专项计划账户。五为专项服务法律关系:评级机构、托管银行、国泰君安作为服务提供者,对“计划”进行信用评级、账户托管以及全面管理的服务,并由国泰君安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约定的佣金。

二、法律问题评析

由于我国国内金融分业监管及信托业专营的金融体制,券商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上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仅从基础资产和基础法律关系这两个问题入手,逐次评析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基础资产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行为如果被认为不能完全与原始权益人相隔离,则会被定性为担保融资行为。 如果某项财产转让给他人,不再属于原始权益人的财产范围,则该项转让可以称为“真实出售(true sale)”。

债权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各国都是比较普遍的做法。按照我国法律,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中国,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而根据资产证券化对于基础资产的要求,基础资产应“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对于可以作为基础资产的债权而言,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投资者都希望此种债权为一种依契约产生的合同之债。在实务中,原始权益人也往往将其拥有的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2]

合同债权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法律上有以下几个支持条件:第一,债权的可转让性。依民法及合同法,除了按照合同的性质、当事人有约定或者法律有规定不得转让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只须通知债务人而无须以其前置同意为条件。第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在风险隔离的效果上可以达到最佳。只要原始权益人已将债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特殊目的载体,相关债权类金融资产可以得以终止确认,那么即使原始权益人破产或者遭受到其他债务诉讼时,通常也不会对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有效性及特殊目的载体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地位和行使权利的便利性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债权资产转让从技术上来说是完全可以达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的。

如前所述,隧道股份BOT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即属于回购关系下形成的合同债权,因此从法理上实现“真实出售”是可能的。

(二)基础法律关系

根据专项计划说明书,“委托人与计划管理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计划管理人管理,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委托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因此,专项计划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委托关系。委托关系因其不稳定和脆弱,仅适合运用于较短期的资产管理。因为委托原则上于当事人一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即归于消灭,而且被人可以随时取消委托,人也可随时辞去委托。委托中,即使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受托人破产、辞任、解任时,委托合同对继任的受托人仍然有效”,但因为这是一种涉他合同,未经继任者确认,原来所设定的委托并不当然对继任的受托人有效。由此可见,委托法律关系对于计划的长期存续增加了很多不稳定因素。[3]

同时,证监会模式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受分业经营限制,未明确适用《信托法》,其风险隔离无法借用信托原理,而是按照《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专项计划合同的相关约定及监管者要求的资产独立操作来保障。但失去《信托法》保护的专项计划,在委托的法律结构下,不可能存在一个保障基础资产独立的载体。因为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委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即投资者,这样基础资产不能独立于投资者,也无法对抗投资者的债权人或破产清算人对基础资产主张权利。同时,因为投资者人数众多,且不断变动,在需要进行权属登记的情况下,“基础资产”无法登记到全体投资者名下,从而使基础资产的权属不明晰。因此,仅仅依靠证监会部门规章的规定,难于完全确立起专项计划资产的独立性,很难在未来可能的司法审查中确保达到真正的破产隔离,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法律保护上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如果无法解决基础资产的独立性问题,无法运用恰当的法律结构实现破产隔离,则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法律上就存在重大缺陷和不确定性。

参考文献:

[1] 李可.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的新产品[J].中国城市金融,2012,(11).

第6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资产管理程序,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和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以及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管理等。

第三条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以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或对限额以上的资产进行处置或对资产损失进行财务核销。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以及各全资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行为。

第二章资产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资产管理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和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应收票据管理办法、应收款项管理办法;

(二)负责各类资产的价值管理,建立公司资产台账;

(三)负责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各种有价证券)、应收票据的管理,参与各类应收款项管理与债权清理;

(四)负责组织或协助公司办公室、XX部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存货的盘点与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工作;

(六)负责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资产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审查;

(八)其他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为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公司本部固定资产的台账,指导、监督、检查分公司、子公司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实物台账;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四)根据财务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具体保管使用单位开展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申报工作,对分公司、子公司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申请进行审查;

(六)其他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实物管理工作。

第七条XX部为存货实物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存货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本部存货实物台账,指导、监督、检查各分公司、子公司建立存货实物台账;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存货盘点工作;

(四)根据财务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实物具体保管单位开展存货的账实相符盘点核对工作;

(五)其他与存货相关的实物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XX部为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权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成果、、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无形资产台账;

(三)对外部单位侵犯前述无形资产的行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负责科研设备等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科研设备资产台账,并入公司办公室固定资产实物台账;

(五)协助公司办公室和/或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的科研设备资产盘点与账实相符盘点核对工作;

(六)其他与无形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XX部为长期投资权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拟订投资管理办法;

(二)负责建立公司长期投资台账;

(三)负责长期投资的可研论证、股权管理等;

(四)负责长期投资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审查与申报;

(五)负责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六)其他与长期投资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审计部为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单位,负责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对资产实物(权利)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资产实物(权利)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对违规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三)其他与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的管理,包括对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和其他各种债权、存货的管理。

第十二条货币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和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严格现金保管制度,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条子公司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超过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权限的,应当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三重一大”确定的权限决策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应收票据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应收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应收票据的收、付、承兑和贴现管理,确保票据安全。

第十四条应收款项等债权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执行,应当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台账,落实清欠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人,防范和降低呆坏账风险。

第十五条存货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存货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对存货的计价、采购、验收保管、定额管理和领用管理。存货库存必须合理、适度,存货具体保管单位应当和存货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定期稽核和盘点,保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的管理。

第十七条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即:公司办公室归口管理全公司的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公司本部的固定资产;分公司、子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管理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公司有关具体管理使用单位需要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和改扩建工程项目投资的,按照应当根据财务预算编制要求,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申报,经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筛选后,严格按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执行。

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必须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预算内执行,不得突破。确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九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应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达到必须招标数额的项目实行招标;对未达到必须招标数额的项目,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非招标管理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相关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公司资产处置及损失财务核销的相关规定申请处置。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申报、投资项目的筛选、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决策审批、资产的添置与验收、资产的领用(使用)保管、投资后评价、账实相符盘点与报废(损失)处置和核销等内控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行统一决策、分级管理,即公司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公司负责集中决策,各子公司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履行对外投资职能。

第二十四条公司长期投资必须加强风险评估、投入与产生的效益测算、收益回笼、立项审批与投资决策、投资处置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第二十五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涉及到实物资产转移的,应当在项目立项后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再按照上述长期投资决策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者资产负债率达到70%的,不得对外开展长期投资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长期投资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和跟踪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进度、经营状况、收益实现等情况,定期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后评价,对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或处置建议。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投资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长期股权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申报、投资项目的筛选、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决策审批、立项审批与投资决策、投资后评价、股权转让处置等内控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无形资产的管理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成果以及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等的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购置无形资产应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接受以无形资产投资或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根据公司资产评估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公允的评估。

第三十二条执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专利或技术成果,属于职务专利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的所有权、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以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公司或子公司所有。直接参加专利或专有技术开发、研制等工作的员工依法享有署名权。

执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公司各子公司承担责任的咨询方案和标准、手册、科技论文、技术报告等各类文件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公司或各子公司所有。直接参加文件编制的员工享有署名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外单位协作共同研究开发所形成的专利权、技术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合作各方所共有,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其权属。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本制度确定的原则,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无形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预算及其他相关管理流程。

第七章资产评估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在发生对外股权收购、合并分立、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及其他影响公司权益等行为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由财务部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合同由公司财务部与中介机构签订。

第三十七条财务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报告副本一份送投资管理部门。

第八章资产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导公司对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人财产进行转让、出售、转换、报废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公司建立资产处置的分级审批制度,即2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20万以下的,属于公司本部或分公司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属于子公司的,由子公司董事会决策。

第四十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置挂牌价或招标价应当以涉及标的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产处置管理决策程序、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预计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事实损失,对其账面余额进行财务核销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整、责任明确,遵循客观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责任清晰原则,按照发生损失单位提出核销报告并提交相关依据、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务部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决策、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程序进行。

其中对于公司单笔或单项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履行核销审核确认程序后还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提出核销申请。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明确具体工作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落实职能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权限范围和相应的责任,加强指导、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罚

第四十五条财务部及各资产实物(权利)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资产管理的需要,对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实物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审计部可以根据资产内控管理的需要,对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实物资产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公司报告。

第四十六条资产实物(权利)归口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由财务部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公司批准后,按照公司相关责任追究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对实物(权利)资产管理不善,导致价值受损或实物遗失或权利丧失的;

(二)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相关资产的;

(三)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或者未经评估就进行转让、造成资产流失的;

(四)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低价转让或高价受让相关资产,造成资产流失的;

第7篇

证监会最新颁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在基础资产、交易机制、核审时间、评级和参与主体方面都给予市场更大的发展空间,并通过隔离机制满足了发行人资产出表需求,全面松绑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然而,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仍呈现多头监管、市场分割的局面,一些配套的法规制度有待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国内的开展仍需花大力气去研究和推动。相比成熟市场规模,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方兴未艾,只有加强顶层设计、促进市场融合、降低市场门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券商才能接住资产证券化这块馅饼。

松绑信号明显

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允许符合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等条件的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总体上看,新规体现了证监会全面松绑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意愿。在本次新规前的试点阶段,证监会主导的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载体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仅允许以企业债权和资产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发行产品,且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要求“逐项审批”,基础资产范围狭小导致产品规模偏小,而发行过程繁琐且难以预期,市场影响力微乎其微。

本次新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了突破。第一,基础资产扩大,包括财产或财产权利及其组合,亦明确包括了信贷资产、基础设施收益权、应收款、信托受益权和商业物业不动产财产等财产权利。第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虽然未被确认为信托资产,但明确了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实行破产隔离,满足发行人资产出表需求。第三,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交易所、协会报价系统和券商自办柜台交易,支持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的做市制度,流动性大大增加。第四,虽然产品依然实行审核制发行,但明确审核时间为两个月,审核周期缩短。第五,不强制产品评级,为私募发行的降低成本增加了可能性。第六,市场开放,包括基金、期货、银行、保险、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也可照此规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不过,新规的落地还有待监管部门出台更多的配套政策,例如虽然上交所和深交所都了办法明确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转让服务,但做市和回购制度尚不完善。此外,新规为证监会的规定,其他金融机构是否能够照此办法实施,仍需要取得其他监管机构认可。又如,虽然证监会明确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 但会计上具体如何处理尚不明确。又如,银监会2010年底曾经《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的通知》,部分银行自身照此细化制定的《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甚至对交易对手也有较严格的规定,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否顺利发行,还需要银监会对此通知进行重新解释乃至修改。

当前,国内除了证监会主导的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形式资产证券化以外,还有以银监会和央行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企业资产支持票据(ABN)(表1)。但这两个市场也面临着各自的困扰。例如,银监和央行主导的ABS市场仍是扩大试点阶段,尚未转入常规,其最大的瓶颈在于试点期间的额度控制。中国银行业当前面临的最重要问题是利率市场化,未来银行储蓄向各种金融产品流动的趋势不可逆转,中国银行业贷款余额即将超过70万亿元,中长期贷款超过33万亿元,银监和央行主导的ABS市场试点区区500亿元额度,显然无法满足商业银行日益增长的信贷资产出表的需求。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的ABN市场,其基础资产范围受限,且期限偏短,不能有效满足资产出表的需求。

不过,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票据市场一直是ABN市场,灵活、便捷、友好的注册发行机制广受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好评,这一优势会令ABN市场对于企业的期限较短的资产证券化需求有吸引力。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5年间,债务融资工具已成为中国债券市场的主要品种之一。2012年全年,包括短融、中票、超短融、定向工具等在内的债务融资工具共发行2.6万亿元,存量规模达到4.2万亿元,远超企业债与公司债规模。但是,ABN市场也有其不足。首先,央行1号文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将ABN限定在了非信贷资产上。其次,中国迄今为止发行的期限最长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限为15年,且附第10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可达25年甚至30年以上。最后,ABN目前并没有资产的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资产的原所有者将作为第二偿付来源,资产不能出表。2012年曾经有媒体报道交通银行拟在上海证交所大宗交易平台试水信贷资产证券化,率先出售基建项目存量贷款,但最终并无结果。显而易见,分割的市场局面之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监管协调。

券商试水资产证券化

2012年以来,券商一直在积极参与布局资产证券化业务。除了在创新业务研究上投入大量人力以外,不少券商还在业务实践上进行探索。目前,券商已经完成发行或者已经通过证监会审批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如表2,其中,华能澜沧江第二期水电上网收费权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上海隧道股份大连路隧道应收专营权收入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别在2013年1月26日和5月3日已获证监会核准,正在发行准备当中。其他已经向证监会提交申请的还有阿里巴巴1号小贷债权资产证券化产品、上港集团资产证券化产品、如帛港区BT项目回购资产证券化产品、浦发集团BT回购资产证券化产品。值得一提的是,近期海印股份公告称拟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融资,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经营管理的特定商业物业五年经营收益权,这表明以商业物业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类REITs式专项计划有望面世。

潜在市场规模超10万亿元

国内资产证券化起步晚,目前尚处于初始阶段,但参照成熟市场来看,国内资产证券化发展空间广阔。根据美国证券业和金融市场协会(SIFMA)的统计,截至2011年末,美国ABS和MBS存量合计达到10.3万亿美元,占同期债券总存量的28%。2011年,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规模为1.7万亿美元,仅次于同期美国国债的发行量。此外,2012年欧洲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也超过5000亿美元。相比之下,中国2012年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总和不到300亿元,而从过去8年中国资产证券化总量来看,累计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尚不到2000亿元,发行量和存量都明显偏小,预计该市场潜在规模应该超过10万亿元,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大发展令人期待。

值得注意的是,资产证券化在中国仍然属于新生事物,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在发展初期制作稍显复杂,中介机构经验不足,在融资效率和成本上,对发行人的吸引力可能不如短融、中票等其他金融产品。另一方面,在银监会央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证监会各自主导的市场中,各自有不同的优势和局限性,多头监管人为割裂了市场。只有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协调监管,给予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和投资更多的税收减免,打通不同市场之间的壁垒,降低准入门槛,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才能使得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蓬勃、健康地持续发展。

特邀述评嘉宾:

张海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市场研究中心主任、金融学院教授

资产证券化:另辟通道

中国资产证券化试点于2005年正式步入制度轨道,分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试点两大类,2009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暂停了新产品的发行。后危机时代崛起的金融产品如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券商资管产品等,都融入了资产证券化的一些技术和特点,相关的通道类业务也迅速膨胀起来。

2013年3月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地位和运作机制进一步明晰化,2012年11月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打开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专门的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闸门。围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券商和基金有了探索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的新天地。券商和基金都摩拳擦掌,希望在资产证券化领域抢占先机,那么切入点和发展重心应放在哪里?传统通道类业务的跑马圈地亢奋犹在,既有模式是近期抢占市场份额的便捷方式。但对于券商和基金而言,如何根据自身优势进行差异化的战略定位,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确立和巩固可持续的核心竞争力,是一个更为长远的根本问题。

证券化带来自主新通道

“替代效应”和“挤出效应”严重压缩着通道业务的利润空间,同质化发展的结局必然是价格战。对于券商和基金而言,差异化发展的空间在哪里?

最为直接的差异化发展空间来源于监管差异,比如信托业在房地产和票据等领域所受的限制,以及银行理财产品对于非标债权资产的限制,为券商和基金子公司留下了一定的差异化空间。

更为广阔的空间可能在非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领域。券商可以从企业客户的需求中找到合适的项目并设计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而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在非专项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中可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这就形成了一个新的投资链条,即投资者购买基金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特定资产管理项目)、证券投资基金购买券商特殊目的载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特殊目的载体购买非金融企业资产。这一投资链条的项目与客户两头资源不再由银行掌控,这种券商和基金独立开辟的“通道”有利于保障其盈利空间,和迄今为止银行业主导的传统通道业务有了很大不同。

与此相关,《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还允许券商资产证券化投资于信贷资产,这类业务的资产来源于银行,但资金来源可以摆脱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依赖,因为证券化新规允许基金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这就帮助券商和基金避免了传统通道业务中两头受制的困窘。

以客户价值明志,以风险管控致远

在资产证券化的新天地中,抢占市场份额有其重要性,但不应迷失于短期成败。仅仅专注于抢占市场份额的先机而失去建立可持续优势的先机,无异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其结果必然是拣了芝麻丢了西瓜、赢了一场战役输了整个战争。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在于,为客户带来真正的价值,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规模至上的传统通道模式在尽职调查和风险披露方面存在硬伤,因而深陷“刚性兑付”的迷局而难以自拔。

近日,证监部门对保荐机构的严查整顿,重创了在IPO保荐业务中追捧“纯通道”盈利模式的一些投行。粗放的通道模式和通道文化的危害,岂止限于IPO保荐业务,其实也存在于金融产品创新领域,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受到的质疑和诟病就是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