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期刊支持: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政治哲学辩证法范文

时间:2023-09-25 17:27:53

序论:在您撰写政治哲学辩证法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政治哲学辩证法

第1篇

高三政治哲学辩证法知识点

1.事物联系的普遍性原理(与发展的观点并称唯物辩证法的两个总特征)【重点掌握】

【原理内容】唯物辩证法认为,联系是指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在普遍的联系之中,没有任何一个事物孤立地存在,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普遍联系的统一整体。

【方法论】坚持用联系的观点观察和处理事物,认识和把握事物的真实联系,具体地分析事物之间的联系。【反对】切忌割裂事物之间的联系,用形而上学孤立的、片面的观点来认识和处理问题。

2.事物联系的客观性原理【重点掌握】

【原理内容】事物的联系不仅是普遍的,而且是客观的,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方法论】承认事物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坚持联系观点看问题,根据事物固有联系,改变事物的状态(改变条件创造条件),建立新的具体的联系。

【反对】否定和割断事物的联系,或主观臆造联系,把本来不存在的联系强加给事物。

3.联系的多样性原理

【原理内容】世界上的事物千差万别、无限多样,事物之间的联系也纷繁复杂、多种多样。事物之间多样性的联系表现为直接联系与间接联系,内部联系与外部联系,偶然联系与必然联系,因果联系、整体与部分联系等等。多种多样的联系对事物的存在和发展起着不同的作用。

【方法论】人们要了解一个事物,就必须对它所处的各种不同联系作出具体的分析。

【反对】以一种联系概括事物之间多种多样的不同联系,否认联系的多样性。

4.整体和部分关系原理【重点掌握】

【原理内容】唯物辩证法认为,整体和部分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1)区别:

①二者的内涵不同;

②地位不同:整体居于主导地位,统率着部分;

③功能不同:整体具有部分根本没有的功能。当各部分以合理的结构形成整体时,整体的功能就大于部分功能之和;当部分以欠佳的结构形成整体时,就会损害整体功能的发挥。

(2)联系:

①二者不可分割:整体由部分构成,没有部分就无所谓整体;部分是整体中的部分,没有整体就无所谓部分。

②二者相互影响:整体的性能状态及变化会影响到部分的性能状态及其变化;反之,部分也制约整体,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关键部分的性能会对整体的性能状态起决定作用。

③两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方法论】

(1)要树立全局观念,办事情要从整体着眼,寻求最优目标。

(2)搞好局部,用局部的发展推动整体的发展,使整体功能得到最大发挥。

【应用范围】应用此原理,说明在我国的改革和建设这些重大问题上,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说明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要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必须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中央的权威,又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说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发挥各地区的经济潜能,又要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说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必须促进城乡经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必须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和谐全面发展;说明航天产业的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

5.系统和要素的关系原理

【原理内容】系统是由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诸要素构成的统一整体。要素是组成系统整体的各个部分。系统的基本特征是整体性、有序性和内部结构的优化趋向。

【方法论】掌握系统优化的方法

(1)要着眼于事物的整体性;

(2)注意遵循系统内部结构的有序性;

(3)注重系统内部的结构的优化趋向;

(4)要求我们用综合的思维方法来认识事物。

【注意】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系统和要素的关系。但整体和部分与系统和要素并不是完全一样的。

 

高三政治哲学辩证法知识点总结相关文章:

1.高三政治哲学历史辩证唯物主义知识点总结

2.高考政治哲学辩证法考点整理

3.高考政治哲学主要知识点归纳

4.高考政治唯物辩证法必背知识点

第2篇

[关键词]自然辩证法;哲学;自然科学;科学哲学;理论

[作者简介]张媛媛,吉林大学学院2010级博士研究生,讲师,吉林长春130012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3)01-0001-04

自然辩证法究竟是什么?是一个学科,是一项事业?还是一个学派,是一种理论?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这些争议一方面表明了自然辩证法本身的复杂性及人们对其理解上的差异性,同时也给从事自然辩证法教学和研究的人提供了探索的必要和可能。但在笔者看来,这些争议只是表层问题,其深层问题是:如何理解哲学和自然科学的关系?这才是争议的关键之所在。若认为哲学“凌驾于”科学之上,那是近代哲学的观点;若认为哲学“从属于”科学之下,那是科学哲学的主张;而认为“存在于”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学科,则是自然辩证法。本文拟对这一认识和理解,从自然辩证法的创立、自然辩证法与科学哲学的关系,以及自然辩证法是存在于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理论学科三个方面加以阐释。

一、自然辩证法的产生

自然辩证法的产生,既是自然科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哲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更是自然科学和哲学相互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从自然科学发展的历史来看。在古代,自然科学大都是以自然哲学的形态出现的,其特点是科学和哲学浑然一体,很难区分,习惯上我们将其称为自然哲学。到了近代,欧洲中世纪后期的、地理大发现、文艺复兴以及近代城市化社会的兴起,为近代科学的诞生创造了必要的外部条件,同时自然科学自身也在为争取自己的独立性而斗争。16世纪中叶,一场酝酿已久的科学革命开始了,近代科学就诞生于这场伟大的革命中,其标志是1543年波兰天文学家哥白尼发表的《天体运行论》。而牛顿经典力学体系的建立则是这一时期自然科学领域中最辉煌的成就。虽然在这一时期,自然科学的其他部门如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等也有一定的发展,但基本上还是处于襁褓之中。当然,应该承认这一时期的自然科学使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已经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但是由于生产水平和科技水平的限制,当时科学研究方法(实验、解剖、分析、归纳等)养成的习惯,加上社会的、阶级的原因,使得这一时期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不能不打上机械论、形而上学和经验论的烙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宇宙不变”和“物种不变”,代表人物是牛顿和林耐。进入19世纪,自然科学研究的重点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以前主要是搜集经验事实转向对事实材料的综合整理,并将经验材料概括抽象为系统的理论。自然科学也相应地由搜集材料阶段过渡到整理材料阶段,由经验阶段发展到理论阶段,这是自然科学发展的一个大的时代背景。正像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自然过程的辩证性质以不可抗拒的力量迫使人们不得不承认它。”与此同时,19世纪自然科学发展所取得的重大理论成果,特别是天文学领域的康德一拉普拉斯星云假说,地质学领域赖尔的渐变论,物理学领域的能量守恒与转化定律和电磁理论,化学领域的原子论和元素周期律,生物学领域的细胞学说和进化论,一次又一次地打开了形而上学自然观的缺口,揭示出自然界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客观辩证法。这些都为自然辩证法的产生提供了自然科学的前提。恰如马克思所说:“自然科学是一切知识的基础。”恩格斯则更明确地指出:“要确立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需要具备数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

从哲学发展的历史来看。古代的哲学以“知识总汇”的形式而囊括了全部科学——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知识呈现为一个简单而庞杂的混合体,哲学研究的重心是本体论问题。近代的哲学则发生了“认识论转向”,把认识论问题置于哲学的中心位置,把人们对于认识的理论考察推向了新的阶段。认识论本身的这些问题虽然不具有本体论的意义,但却受本体论的制约并反过来影响本体论问题的解决。19世纪初,黑格尔批判法国机械唯物主义哲学,集德国古典哲学之大成,提出了系统的辩证法思想,他“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一个过程,即把它描写为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转变和发展中,并企图揭示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在《自然哲学》中,黑格尔又把自然界看作“是一种由各个阶段组成的体系,其中一个阶段是从另一个阶段必然产生的”,整个自然界的发展过程表现为:无机界向有机界的发展和转化,有机界向生命界的发展和转化。这表明了“自然界自在地是一个活生生的整体”。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恩格斯指出,黑格尔是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的人,他的著作是一个广博的辩证法纲要;但是,黑格尔的出发点是错误的,因为他认为“精神、思想、观念是本原的东西,而现实世界只是观念的摹写”。因而在黑格尔那里,占统治地位的自然观仍然是:“自然界是一个在狭小的循环中运动的、永远不变的整体,其中有牛顿所说的永恒的天体和林耐所说的不变的有机物种。”所以,恩格斯一再强调:“马克思和我,可以说是把自觉的辩证法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中拯救出来并用于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的唯一的人。”

从自然科学和哲学相互关系发展的历史来看。科学和哲学是人类理论思维的两种基本方式,它们是在超越神话和常识的过程中产生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科学以未分化的形态而蕴含在哲学母体之中,哲学则以“知识总汇”的形式而囊括着全部科学。人们常常在“哲学”的意义上使用“科学”这个概念,也在“科学”的意义上使用“哲学”这个概念。然而近代以来科学的迅猛发展和日趋成熟,致使各门科学纷纷从哲学的母体中独立出来,不断地把哲学“驱逐”出其传统的“世袭领地”,自然、社会和思维都成为科学的研究对象。而此时的哲学仍企图以“科学的科学”的姿态而高居于科学之上。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恩格斯指出:“对于已经从自然界和历史中被驱逐出去的哲学来说,要是还留下什么的话,那就只留下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即逻辑和辩证法。”“现代唯物主义本质上都是辩证的,而且不再需要任何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的哲学了。一旦对每门科学都提出要求,要它们弄清它们自己在事物以及关于事物的知识的总联系中的地位,关于总联系的任何特殊科学就是多余的了。于是,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仍然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他一切都归到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中去了。”可见,恩格斯既反对用哲学代替具体科学的“科学之科学”,也反对把哲学“从属于”科学之下、妄图取消哲学的实证主义。

正是19世纪自然科学、哲学以及自然科学和哲学相互关系方面出现的重大进展,为创始人研究和阐述自然界和自然科学的辩证法提供了重要基础,推动了自然辩证法的产生。

二、自然辩证法不同于科学哲学

科学哲学是以科学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哲学学科,它主要研究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科学哲学的产生是自然科学和哲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9世纪末20世纪初,科学获得迅速发展,科学理论层出不穷,尤其是经典物理学的衰落和爱因斯坦相对论的创立,非欧几何学的发展,代数、算数的公理化以及命题逻辑的符号化等。这些科学上的重大而根本性的变革自然地唤起人们对科学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另外,还有一些哲学家主张要用科学来改造传统哲学。例如,德国著名学者赖欣巴哈在《科学哲学的兴起》一书中指出:“本书认为,哲学思辨是一种过渡阶段的产物,发生在哲学问题被提出,但还不具备逻辑手段来解答它们的时候。它认为,一种对哲学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不仅现在有,而且一直就有。本书想指出,从这个基础上已经出现了一种科学哲学,这种哲学在我们的时代的科学里已经找到了工具去解决那些在早先只是猜测对象的问题。简言之,写作本书的目的是要指出,哲学已从思辨进展而为科学了。”一般认为,科学哲学是在20世纪20年代以维也纳学派为代表的逻辑经验主义形成后,才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

作为一门哲学学科,科学哲学是对科学的概念框架的研究,即是对科学的概念框架的批判与反思。科学概念框架是科学理解的工具,是科学家理解他所探索的世界的基本方式,所以科学哲学是一种理解科学的东西。维也纳学派创始人之一、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菲利普·弗兰克指出:“为了不仅了解科学本身,而且也了解科学在我们文明中的地位,以及它同伦理、政治和宗教的关系,我们就需要一个关于概念和定律的统一体,在这体系中,自然科学以及哲学和人文学科都有它们的地位。这样一种体系可以叫做科学的哲学,也就该是科学和人文之间的‘缺少的环节’。”从这种意义上讲,对科学的人文理解,也就是对科学的哲学理解。具体而言,科学哲学就是要探讨科学的性质,科学与非科学的分界,科学发现与科学证明的逻辑,科学概念和科学理论的提出、论证、检验和评价,科学理论的结构、解释和更替,科学发现的模式,科学思维的形式、要素、特点和作用。同时,在进行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研究的过程中,科学哲学也不绝对排斥考察科学的社会本质,不绝对排斥对科学的本体论研究。进而,科学哲学强调,新哲学的出路只能是使其变为像科学那样实证,或以实证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来改造哲学,把哲学从凌驾于科学之上的“科学的科学”变成从属于科学之下的“关于科学的哲学”或“科学性的哲学”。

自然辩证法作为一个学术领域,在我国最早是从1956年开始的。这一年,国务院组织制定了中国第一个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即“十二年规划”(1956—1967)。在这个既严肃又严谨的规划中,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辩证法规划草案把自然辩证法定位于“在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是在二者之间存在的一门科学。草案说:“在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是存在着这样一门科学,正像在哲学和社会科学之间存在着一门历史唯物主义一样。这门学科,我们暂定为‘自然辩证法’,因为它是直接继承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曾进行过的研究。”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个规划草案既没有简单地把自然辩证法定位于哲学,也没有把自然辩证法定位于自然科学的分支学科,而是定位在两者之间。

从这个规划草案中我们还可以看出,我国学者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是比较早的。但与西方科学哲学学者不同,我们一直是在“自然辩证法”的名义下从事这项工作的,而且始终强调要以为指导,因为“自然辩证法同有着不可分离的密切联系”。正是基于此,龚育之在1996年就已经把“自然辩证法”描述成了“的科学技术论”。

综上,无论从自然辩证法和科学哲学的产生、发展,还是从理论框架、学科定位来看,二者都有明显的不同,尽管它们的研究对象有交叉或重叠之处,即都要对科学技术进行研究。因此,不能把自然辩证法等同于科学哲学。

三、自然辩证法是存在于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理论学科

自然辩证法既然位于“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因而使其具有二重性:哲学性与非哲学性(如科学性)。向哲学靠近,它具有哲学性;向科学靠近,它具有科学性。从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在自然辩证法这个“大口袋”里只有大约“不到四分之一”偏重于哲学,偏重于对科学的哲学分析,在这个意义上,自然辩证法理应归属于哲学学科。但是,自然辩证法还确实具有科学性,因为它的研究对象是科学技术,科学技术的逻辑与理性特征在自然辩证法中得到充分的体现。那么,自然辩证法与哲学(尤其是哲学)和科学技术之间是何关系呢?我们认为自然辩证法属于哲学与科学技术之间的中间层次,是哲学与科学技术之间联系的桥梁与纽带。哲学、自然辩证法和各门科学技术学科之间是普遍、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因此,一方面,哲学通过自然辩证法为我们认识自然界和进行科研活动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和科学技术方法的革新也通过自然辩证法充实和丰富到哲学理论体系中,使之能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因此,自然辩证法具有交叉学科性质。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自然辩证法是以为指导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叉与相互融合的、广阔的研究领域。”自然辩证法的深入发展,必将进一步推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汇流,有助于人们更全面、更深入、更系统地研究自然界、人和人类社会,探索科技与自然、社会的关系,实现人与科技、自然、社会的和谐共存、共荣。我们应该正视并承认“自然辩证法”作为交叉学科的特征,发挥其交叉学科的优势。

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正像于光远所指出的那样:自然辩证法作为一个学科是“具有的特色或色彩的诸科学部门的总称”,带有哲理性质,但“其中包括许多不属于哲学的科学部门”。这不仅体现在马克思、恩格斯最初创立自然辩证法时,即从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来观察自然科学,分析自然科学的各种哲学问题,而且还从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自然科学的性质、作用及其发展规律,并写下了许多札记、论文和著作;同时也表现在,随着社会实践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自然辩证法的研究也在纵横两个维度上不断深化和扩展,以至其中的许多内容如科学方法论、技术创新论、工程哲学以及STS(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等都是哲学学科涵盖不了的。譬如,“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一命题,有人强调它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哲学命题,也有人认为它是一个经济学的命题。”将“自然辩证法”看作哲学的二级学科,势必要用哲学的学科范式规范“自然辩证法”的研究范围和方法,而自然辩证法工作者研究那些不属于哲学的内容,就会被认为“失职”、“不务正业”。哲学学者时常批评从事“自然辩证法”研究和教学的人“搞得太杂”,“专业性不强”,“研究的很多东西不是哲学”,这种批评意见可以理解,但不完全正确,因为“自然辩证法”中的许多内容确实不属于哲学。勉强地将“自然辩证法”的所有内容都说成是哲学,不仅在学术上不严格,学生也很难认可,同时对从事自然辩证法教学与研究的工作者来说也不是很公平。

而把自然辩证法定位于理论学科,就可以把那些不属于哲学的内容也包括其中。这不仅尊重了我们的学术传统,也符合我国自然辩证法学科和学术发展的实际;既凸显了本学科的特色,又体现了本学科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正因为如此,在2004年由黄顺基担任主编的《自然辩证法概论》统编教材中对自然辩证法作了如下的表述:“自然辩证法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对象是自然界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以及科学技术在社会中的作用。”

总之,自然辩证法是存在于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具有交叉学科性质的理论学科。同时由于自然辩证法目前还是我国高校理工科硕士研究生必修的一门公共理论课。因此,我们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将自然辩证法纳入到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中,进而使自然辩证法能够在新世纪、在当代中国以至当代世界重振雄风(于光远语)。

[参考文献]

[1]龚育之.自然辩证法在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2]全国工程硕士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写组.自然辩证法——在工程中的理论与应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7]黑格尔.自然哲学[M].梁志学,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8]H·赖欣巴哈.科学哲学的兴起[M].伯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9]F·弗兰克.科学的哲学——科学和哲学之间的纽带[M].许良英,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

[10]朱凤青.科学哲学:对科学的人文理解[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5,(6).

[11]自龚育之.科学·哲学·社会[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

[12]张纯成.自然辩证法的学科性质与发展方向[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

[13]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自然辩证法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14]李桂花,肖爱民.“自然辩证法概论”在“理论课”教学中的定位——兼论它与“基本原理概论”、“现代科技革命与”的关系[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5).

第3篇

血液透析是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替代治疗的方法之一,但患者在透析过程中或结束后常常会有发热、畏寒等临床表现,其常见原因有感染、热原反应、输血反应、高温透析等,有些则原因不明。尿毒症患者体液免疫及细胞免疫功能普遍低下和营养不良是易于感染的重要原因;而水质污染、透析用品反复使用、透析管道冲洗不净、使用污染的透析液、透析操作不规范、消毒剂使用方法不当、灭菌时间不足,均可使细菌生长,产生内毒素热源反应。患者发热一般呈持续状态,且有定时而作的特点,抗生素治疗效果不显著。笔者在随导师宋立群教授出诊中,以中医辨证论治透析患者发热,每有显著的疗效,现举1例介绍如下。

1 典型病例

患者,女,34岁,2009年6月19日初诊。既往有慢性肾功能衰竭病史7年余,高血压病史20年,服四消丸4年余,透析3年余。主诉:低热10月余,呈间断发热,2日一作,用抗生素无效。现寒热往来,无汗,身热不扬,午后热甚,体温38.5 ℃左右,头晕,胸闷不饥,面色萎黄,口渴不欲饮,便干,舌黯,苔腻,脉濡。中医诊断为湿温,证属湿邪弥漫三焦,气机不畅。因病属虚实夹杂,既有脾肾两虚,又有湿、毒、瘀内蕴,易与外邪相合而发湿温。湿遏肺卫,腠理开合失常,则寒热往来无汗;湿邪袭表,卫阳郁而化热,但热处湿中,热为湿遏,故身热不扬;午后阳气较盛,与体内邪气相加,则午后热甚;湿邪弥漫,易阻气机,而使气机升降失常,则见头晕、胸闷不饥、口渴不欲饮;舌苔、脉象均为湿热阻滞气机之象。湿热阻滞三焦,少阳枢机不利。当“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治以清化湿热、宣畅气机、和解少阳。方用三仁汤合小柴胡汤加减:杏仁15 g,白豆蔻15 g,薏苡仁30 g,滑石40 g,通草10 g,制半夏15 g,厚朴15 g,柴胡15 g,黄芩15 g,党参15 g,金银花20 g,连翘15 g,野15 g,薄菏10 g,砂仁10 g,炙甘草15 g。以姜、枣为引,4剂,每日1剂,水煎,分2次饭后服用。嘱饮食清淡,忌食生冷、腥辣之品。

6月24日二诊:患者服上方,曾有2日未发热,前天发热到39 ℃,昨日透析至今未发热,神可,微汗出,大便干,舌黯,苔薄腻,脉沉。湿热日久,且患者已到透析阶段,病及血分,伤阴耗津。上方去通草、厚朴、薄菏、野,加水牛角15 g、牡丹皮15 g、玄参15 g、青蒿15 g、生地黄15 g,以清热凉血、养阴生津润燥,气血两清,表里同治。继服3剂。

6月26日三诊:患者昨日透析后发热(38 ℃),无畏寒,大便调,舌黯,苔薄腻,脉沉缓。病邪未尽,二诊方去玄参、生地黄,加秦艽15 g、白薇15 g。继服4剂。

7月1日四诊:劳累后发热2次,体温37.5 ℃左右,背痛,舌黯,苔薄腻,脉沉缓。患者本已体弱,又劳累,耗伤气阴。首诊方去通草、野、薄荷、砂仁,加胡黄连15 g、葛根20 g。继服3剂。

7月3日五诊:发热未作,舌黯,苔白,脉濡滑。四诊方去疏散风热之连翘,加茯苓30 g,继服6剂。

7月15日六诊:发热未作,脘中微闷,饥不欲食,舌淡红,苔薄腻,脉濡。方用薛氏五叶芦根汤加减:党参20 g,焦白术20 g,茯苓30 g,藿香15 g,佩兰15 g,鲜荷叶15 g,枇杷叶15 g,薄荷15 g,芦根15 g,冬瓜仁15 g,炙甘草15 g。继服7剂善后。随访至今,未有发热再作。

第4篇

本文从系统自组织理论与唯物辩证法、系统自组织理论与部分质变思想、系统自组织理论与矛盾观等方面阐述了系统自组织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是对唯物辩证法的科学性的确证。换言之,唯物辩证法对现实世界和现代生活、现代科技发展仍然具有它的解释效力。

【关键词】

自组织理论/唯物论/辩证法

第5篇

一、中国哲学的和谐辩证法思想

中国哲学以“和”这个范畴,表达的事物发展过程中既对立、又统一的基本状态,被称之为“和谐辩证法”。“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之谓和,故能丰长而物生之。若以同裨同,今乃弃矣。”意思是在对立和差异中寻求统一,才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原则;没有差别和斗争的同一,则不能使事物正常发展。结合许多不同的东西在一起而使他们达到统一,就叫“和”,所以能使事物成长起来、丰盛起来,而产生出新的东西。假如一定要使相同的事物组合堆砌起来,就是同,事物的正常发展就不存在了。

二、“和”的特征

(一)“和”首先标志着事物之间的区别和差异

“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人与人之间要保持正常的关系(君子关系),就是意见看法有所区别,互相指出对方的缺点,才有利于共同进步和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如果在什么事情上意见都完全一致,那就是“臭味相投”或者谄媚取悦,这种关系就是不正常的了。“和”的前提就是事物之间的区别、差异,没有区别和差异,就没有相互作用的动力,事物的存在和发展就失去了正常的状态,事物本身就不存在了。

(二)“和”反映了事物发展由对立到统一的过程

“以他平他之谓和,故能丰长而物生之。”“和”是事物正常发展的整体过程。这个发展过程,一方面是不同事物、事物内部不同因素相互连接而变化出新的事物;同时,作为不同事物和事物的不同因素,能够在一起而发生变化,是在一个共同的基础上进行的,其对立和斗争是在一个双方都接受的前提下展开的。

(三)“和”的价值取向是和谐一致

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和”所表达的事物发展的过程,最终的取向是和谐一致,而不是区别、差异。“和五味以调口,刚四肢以卫体,和六律以聪耳”,是说五味调和是为了产生可口的食物,锻炼刚健的四肢是为了造成身体的健康,不同音律的协调是为了形成悦耳的乐曲。“和”表达的事物发展过程,并不突出对立斗争,其落脚点在于追求一种和谐美满的结果;不仅仅在于揭示事物发展的本来面目,更是被赋予了人类追求和谐一致(而非斗争冲突)的价值学意义。

三、和谐辩证法思想在中学哲学教育中的价值

和谐辩证法追求和谐统一的价值取向,与西方文化强调个体、差异的价值取向截然不同。“和”所代表的价值观,对于中学哲学教育的改革,对于学生极端个人主义的人生态度化解、中正和谐的人生品性培养等,都有重要价值。

(一)与中学哲学教材中的矛盾辩证法互为补充

中学哲学教材讲的辩证发展观,用“矛盾”范畴,解释了事物发展的动力、过程和源泉。但是“矛盾”很容易被仅仅看作对立、差异、斗争的代名词,而忽视了矛盾关系中的统一、和谐、一致,造成价值观上的误导。学生受此思维模式影响,容易把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简单地看成对立和斗争的关系,忽视了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还有合作、和谐与和睦。因此,这样的哲学教育在价值观上存在缺憾。

和谐辩证法所表达的辩证发展观,既包含对立、斗争、差异,又包含统一、和谐、一致,而且总的价值取向是和谐一致。这既能体现哲学的辩证发展观,又体现了人类所向往的人与自然的和睦相处、人类世界的和平安宁的价值取向。因此,把和谐辩证法引入哲学教育,是对矛盾辩证法的有益补充。

(二)为中学哲学教育融入名族化的成份

现行中学哲学教材中讲述的哲学源于西方,它在思维模式、价值取向上,与中国本土文化有所差异,与民族文化的的血液传承有所疏离。哲学在中国传播了一个世纪,但很难说融入了普通民众的心理。这恐怕就是学生难以从内心亲近哲学、总觉得哲学“面面目可憎”的原因了。

转贴于

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可以找到许多能使哲学在本土文化扎根的诸如和谐辩证法之类的“营养基”,如“易变”、“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等,可以作为向中学生阐释哲学的、符合民族文化心理的绝好凭借。既使民族文化的瑰宝被赋予现代意义,也使中学哲学教育与民族文化融为一体,从而增强中学生对哲学的亲近感、认同感。

(三)化解学生极端个人主义的人生态度

当今的中学生受西方工具主义、行为主义、操作主要鼓噪下产生的表面化生活方式的影响,缺乏一种安身立命的的平和心态。在荣誉与挫折面前容易大起大落;在理想转化为现实的道路上,不愿做踏踏实实的奋斗;在是与非之间不能形成选择的可控心理机制。表现出来就是“要么破罐破摔、要么轰轰烈烈”的极端主义人生态度。和谐辩证法思想正包含着人生和谐的丰富智慧之思,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焉”,“极高明而道中庸”等。这些智慧之辩,都沁透着“伟大寓于平凡、理想寓于现实”的“和谐主义”精神,对今天的年轻人的安身立命来说,不失为一种绝佳引导。

(四)培养学生中正和谐的人生品性

人生品性的的丰腴和完美,有赖于中正和谐的知识、阅历对其进行柔化。和谐辩证法所追求的和谐完美的价值取向,弥补了矛盾辩证法的价值学缺憾,暗示出为人处事的另一种价值选择——中正、和谐与完美,而非斗争、分歧与残缺。“他以暴、我以仁”,“他以诈、我以信”的人生操守,“执其两端而用中”的人生信条,都是和谐辩证法的生动体现。若能在中学哲学教学中予以贯穿,必能熏陶化育学生中正和谐的人生品性,对学生未来个人幸福、社会的整体安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第6篇

[中图分类号]R692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3(c)-154-01

原发性肾病综合征(Primary nephrotic syndrome,PNS)的临床表现之一是循环系统处于高凝状态、血栓形成,其严重影响了PNS的治疗效果及预后,因此抗凝治疗为目前PNS治疗的关键之一。我院自2002年以来对48例PNS患者采用茶色素治疗,取得满意效果,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

2002年4月~2006年11月,我院治疗的PNS患者48例,男32例、女16例,年龄19~62岁,平均32.4岁,病程2个月~6年。患者均符合文献中关于PNS的诊断标准[1],且临床均表现有血液流变学及血脂异常。

1.2方法

均按标准激素疗程治疗,给予强的松1 mg/(kg・d),早晨顿服及对症治疗。同时予茶色素胶囊(江西绿色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赣卫药准字139-1号)240 mg,3次/d,疗程30 d。服用茶色素期间,停用其他降脂、抗凝及活血化瘀药物。采用自身对照的方法,观察用茶色素治疗前后血液流变学指标(全血黏度、血浆黏度、红细胞压积、纤维蛋白原定量)和血脂指标改善情况。

1.3统计分析

采用配对t检验,P

2结果

2.1有效率

本组患者服用茶色素30 d后,全血黏度下降32例(其中全血黏度降至正常7例),有效率为66.7%;血浆黏度下降38例(其中血浆黏度降至正常10例),有效率为79.2%;纤维蛋白原下降40例(纤维蛋白原降至正常13例),有效率为83.3%。

2.2血液流变学和血脂的改善情况

茶色素治疗后,全血黏度、血浆黏度、纤维蛋白原有明显降低(P

2.3不良反应

本组未发现明显毒副作用。

3讨论

在NS的发病过程中,机体内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高凝状态,而其程度往往与肾病的严重性和活动性相平行。血液的高凝状态可导致肾小球内毛细血管微血栓形成及纤维蛋白的沉积,促进肾小球硬化,使肾小球病变恶化[1~2]。高凝和血栓形成被认为是PNS严重并发症之一,影响预后。因此,降低PNS患者的高血脂,控制高凝、高黏状态对改善预后有着重要意义。茶色素是从茶叶中提取的一种以儿茶酚胺为主的多元酚类物质,系经过化学结构的转变形成的茶红素、茶黄素及茶褐素的混合物。文献报道,茶色素具有抗脂质过氧化、清除氧自由基、拮抗高血脂以及显著的抗凝、促进纤溶、防止血小板黏附聚集、改善微循环等作用[3]。

本组观察结果表明,茶色素对全血黏度、血浆黏度有明显的降低作用(P

茶色素改善血液流变学的机制,与其能降低纤维蛋白原含量,减少血小板黏附与聚集并对已凝固的血小板有解聚合作用以及延长血液凝固时间、凝血酶原时间、抗凝血酶Ⅲ作用时间等多种药理作用有关[4]。茶色素对血液流变学有明显改善作用,可以增加心、脑、肾等组织灌流,改善重要器官的功能,因而对PNS的治疗和预后产生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海燕,郑法雷,刘玉春,等.原发性肾小球疾病分型与治疗诊断标准专题座谈会纪要[J].中华内科杂志,1993,32(2):131.

[2]王海燕.肾脏病学[M].第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6.494.

[3]吕虎,华萍,余继红,等.茶色素药理作用研究进展[J].中国新药与临床杂志,2005,24(9):745.

[4]覃海成.小剂量茶色素对心脑动脉硬化性疾病病人血脂\血流变学的影响[J].广西医学,2000,22(4):811.

第7篇

【关键词】技术理性;价值理性;期待可能性;极端规范论体系

在人类发展演化的过程中,劳动技能的进步似乎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那么,技术与人类的意识的变化,尤其与刑法理念更新的关系是什么,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其实,在福柯的哲学思想当中,似乎可以找到技术与理念关系的答案。“其开始研究19世纪法国社会中的刑事制度,旨在探讨知识构成的‘法律-政治’模式和‘权利-知识’的合二为一。这是因为若没有权力,知识就不会形成,若没有知识,权利就不会实施…‘权利-知识’的合二为一,在古希腊集中体现在‘尺度’之中,在中世纪主要存在于‘讯问’之中,在工业社会则尤其浓缩在‘检查’之中”[1](P20),福柯同时强调,“19世纪奠基了敞视式监狱大行其道的年代,敞视式监狱、戒律和规范化概括地描述了权利对肉体这种新掠夺”[1](P20)。这里的“尺度”、“讯问”和“检查”其实各自都代表着相应时期实施权力的手段。这种手段与方法决定着对罪犯肉体或者思想自由夺取方式理念的更新,进一步可以说:技术决定着理念。

“理念”“内容”或者“思想”概念属于意识的范畴,“技术”“形式”与“(语言)表述”属于物质(存在)范畴。“技术决定理念”这与我们日常的“内容决定形式”、“思想决定表述”等似乎是不一致的,那么“技术”与“理念”之间真的是一种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吗?这种关系是否体现在人类发展的任何方面呢?或者说,“决定”一词在不同语境下具有不同内涵?

“技术决定理念”,笔者认为,这里的“技术”和“理念”分别指历史事实(或者“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这样,依照哲学原理,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两者是一种“唯物辨证”关系。那么,这种关系是如何体现与发展,以及在刑事法律发展与演进过程中,是怎样表达这种关系?

众所周知,科学技术对于人类的深刻影响已毋庸质疑。“海德格尔把技术的本质理解为‘座架’,即是指把大自然和人类社会设想为一个技术上可操作的认知构架。”[1](P68)因而与韦伯的“工具理性即铁笼”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和理念也是基于科学技术的“座架”而发展。正因为如此,有的学者认为,“正是在科学技术对于人类认识论转向的影响下,在刑法学界具有典型的德国犯罪论体系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初步建构直至发展到今天。由实证主义的体系发展至晚近出现的极端规范论体系,在认识论及方法上形成了存在论(事实论)和规范论(价值论)这两条主线,即以存在论开启犯罪论的发展之路,以价值论为其增添人文反思。”[2](P5)笔者十分赞同上述学者的观点,并将在后文,以18世纪至20世纪科学技术与哲学发展的辩证唯物关系,依据“技术决定理念”的基本论点,深入探讨刑法理念,尤其是犯罪构成理念的发展与变化,以及“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新技术条件下的演进。

一、18世纪科学技术对刑法理念的启明

(一)牛顿哲学的影响

人们通常说,18世纪是方法论觉醒的世纪,而科学技术即是这一觉醒的敲门砖。例如,牛顿与莱布尼茨各自发明的微积分,以及伽利略-牛顿的“证明物体靠相互引力而运动的假说已足以解释太阳系中一切庄严的运动”等。

虽然牛顿在《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中说:“到现在为止,我还不能从现象发现重力的那些性质的原因,我也不愿建立什么假说。”[3](P166)但是,他的门徒们,尤其是18世纪的法国哲学家例如德拉美特利和霍尔巴赫,却忽略了牛顿当初的谨慎精神,以其科学为基础,建立了机械论哲学。“根据这个哲学,整个过去和未来,在理论上都是可以计算出来的,而人也就变成了一架机器”,[3](P193)一个工具。

机械论成为了启蒙思想家反对罗马正统教义的有力认识论武器。而“唯物主义”一词也是18世纪时出现的,他们用之,以一种全新的机械决定论为基础,开始重新且全面地认识自然、社会与人本身。在刑法理念上,早期最为反封建时代罪刑擅断主义的绝对罪刑法定主义似乎也体现了当时哲学认识论——机械论思想——要求认为与把握行为者行为的精确性与决定性。这种绝对的罪刑法定主义是一种严格、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绝对确定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只能被动地执行法律,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在立法上,体现为绝对禁止运用类推和扩大解释,把刑法条文对犯罪种类和犯罪构成要件的明文规定作为对现行案件定罪的唯一根据。

(二)康德唯心主义思想的启示

牛顿的理论在解释天体机制方面取得了惊人的成功,因此人们就把这样的机械概念对整个宇宙给予最后解释的能力估计得过高。“有些头脑清晰的人认识到科学不一定能揭示实在…存在的整体是广大的,人们在只研究它的一个方面的时候,是无法窥知它的秘密的…一条逃离机械论的道路是康德和黑格尔及其追随者们所走的道路。他们建立了一个归根到底溯源于柏拉图的哲学,即德国唯心主义,这个哲学同当代的科学差不多完全脱离了关系。”[3](P11)

那时期,之所以出现这种“唯心主义”,笔者认为,其实正是技术发展的缘故,促使这一部分人以另一种角度和方法来认识世界。“在康德看来,科学探讨的范围,已经由于牛顿的数学的物理学方法规定下来,只有那样才能得到科学的知识…康德把外观与实在分开,仍然有哲学上的价值。科学世界是感官揭示出来的世界,是现象的世界、外观的世界;不一定是终极实在的世界。”[3](P189)

康德的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刑事责任与刑罚理论具有隐约式的重要启示。康德主张,“没有纪律的自由,势必颠覆自由本身”,“在争取自己自由的同时,也应尊重别人的自由”,[4](P39) “人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他只当做工具”,“按照康德 ‘自律的道德’,每个有理性者都是自己对自己颁布规律,每个人自己都有自己的目的”[5](P92),人人之间是平等的。当有人侵犯他人的自由和破坏这种平等时,康德认为,“刑罚应该贯彻正义的理念,而最能体现正义理念的刑罚原则就是平等原则,也就是报应原则”[4](P130)。康德的实践理性同样告诉我们:实践理性务须超越我们的经验世界,世界存在一个普遍有效的道德依据,其根源于意志自律,“而自律即是自由” [4](P39),因此,对我们来说,依据道德律而行为当然就是一种强迫,或是一种“义务”,“这是道德律对非纯理的人类所提出的行为要求”。“意志一般说来对其行为时有责任的”[6](P109)——这就是康德的自由意志论——刑事责任的根据。

其实康德的法权哲学思想,对于“构成要件”这种法实证主义所要求体现的模型,同样具有着所谓“康德式”的批判。笔者认为,从客观经验中取得的原则都是有条件的、有限制的,不可能提供康德的道德律所应有普遍性和绝对的必然性。“任何试图从经验中归纳出道德律的努力最终导致伦理学上价值相对主义和法权哲学上的法实证主义。”[4](P44)如同伦理学上的价值相对主义往往会导致社会道德意识整体性的丧失,甚至会使社会群体结构关系自我瓦解一样,法实证主义只在于研究法律是什么,至于此等概念和原理是否合乎正义则非所其问。我们凭什么可以评价,甚至纠正人们行为的道德性和实证法的合理性呢?答案就是存在一个超越经验的“法上之法”,即自然法。

目前有人认为,“在古来一切哲学中,康德的形而上学最能代表近年来物理科学与生物科学所指明的境界”,“相对论与量子论,生物物理学与生物化学以及有目的的适应说,这些最新的科学发展都把科学的哲学带回到康德那里去。[3](P190)而笔者认为,基于法实证主义的思想而形成的犯罪构成理论,同样也会被带回到康德那里去。

二、19世纪技术发展与古典犯罪论体系产生的辩证关系

(一)科学技术发展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的分歧

19世纪可以看做是科学时代的开始。我可以看到在那段时期里,为了追求纯粹的知识而进行的科学研究,开始走在实际的应用与发明的前面,并且启发了实际的应用和发明,而发明出现之后,又为科学研究与工业发展开辟了新的领域。例如,拉瓦锡把物质不灭的证据推广而及于化学变化,道尔顿最后建立了原子说,而焦耳也证明了能量守恒的原理,等等。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开始在19世纪上半期影响人类的其他活动与哲学了,“排除情感的科学研究方法,把观察、逻辑推理与实验有效地结合起来的科学方法,也极合用…在统计学中,数学方法和物理学方法被明确应用于保险问题与社会学问题。”[3](P294)

而与此同时,提出“同一性哲学”的黑格尔异常猛烈而尖刻地对自然哲学家,特别是牛顿,大肆进行攻击,其结果是,“科学家开始在某种程度上强调要在自己的工作中扣除一切哲学影响,而且,哲学的正当要求,即对于认识来源的批判和智力的功能的定义,也没有人加以注意了”[3](P279)。在这些玄妙的黑格尔唯心主义盛行后,有这样的唯物主义学派,诸如摩莱肖特、毕希纳等,促使着人们注意自然科学所取得的明晰进步。这也许恰恰是唯心主义所显明的积极意义。此时的社会科学同样面对着自然科学的成就,也“自愧不如”,甚至开始要进行“科学性”洗礼。“实证主义”便是这一“洗礼”重要结果之一。其于19世纪由法国圣西门首先使用,再由孔德继承,强调“实证”的感觉经验才是知识的对象来源,同样也是人类认识的范围,并将这一主张应用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甚至是宗教学。“在自然科学的成就成为‘知识的典范’并横扫各个知识领域的背景下,近代社会科学的研究把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社会领域中,形成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2](P5)

(二)实证主义的古典犯罪论体系

刑法学作为一门重要而特殊的社会科学,必然会面临自然科学技术所带来“实证主义”式的革新。“如果没有牛顿经典理论的普及,实证学派就无法从物质基础的层次上否定自由意志论;没有现代医学、解剖学的发展,龙勃罗梭的突破也无法成为可能。”[2](P6)

机械决定论在19世

纪的影响,使实证化思潮进一步地预示着整个犯罪论体系发展的脉络,即基于古典刑事法学派罪刑法定的思想,李斯特-贝林格“古典犯罪论体系”呼之欲出。

“在古典犯罪论体系中,行为是自然的因果历程;因果关系的判断遵循着自然法则的必然条件公式,整个构成要件是纯客观的、无涉价值的;违法性是行为与实在法之间的对立冲突状态;而罪责则是对可以探知的心理事实的评判,与行为人的主体意思直接相关的故意与过失只是责任的两种形式。”[2](P7)一句话,在古典犯罪论体系里,构成要件、违法性以及罪责都是客观的。“在贝林格看来,构成要件是完全客观的实体,是可以感知到外在客观世界的过程。”[6](P248)所有这些无不表达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实证主义立场。

可以说,德国古典犯罪论体系是通过建立在科学机械实证主义的基础上的,体现着纯客观的、中性无色的、价值中立的研究方法。

三、19世纪末以后技术进步与犯罪论体系的整体性反思

(一)机械论逐步瓦解与目的论复苏

19世纪富有革命性成果之一的来自生物学方面的科技进步,当属达尔文在自然选择基础上创立的进化论。在自称为唯物主义者的德国人中,达尔文的研究成果成为了一条重要的分界线。《物种起源》风行之后,德国哲学家在海克尔的领导下,把达尔文的学说发展成为一种哲学信条。在19世纪末期,进化哲学深刻地改变了人们对于人类社会的看法,“他在事实上永远摧毁了终极目的论的观念,不论在今天的国家中,或将来的乌托邦里都谈不上有终极的目的。”[3](P294)而这对人自身的认识来说,会产生可怕的后果,即人本身不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与工具。可以看出,其与上述康德的目的论思想是悖逆的,同样也与哲学思想不符。正是因为如此,“渐渐地人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出,进化论虽然可以说明生物用什么方法从早期的形态进而发展到有复杂的生理与心理特点的物种,但对于生命的起源与基本意义,或意识、意志、道德情绪与审美情绪等现象,却不能说明。”[3](P298)至于“存在” 的大问题,那就更无法谈到了。

综上而言,正是由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物理、化学与生物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致使人们感觉未知的境界还很宽广或者对生命的机体的表面上的目的性深有所感。甚至哲学家格纳诺认为:“有生命的物质的本质就是有目的性——有一定目的,力求达到一个目标,这种目的性控制了身体与心灵的生长与功用,这不是机械与化学的盲目力量所能及的。”[3](P341)

技术上,海森堡于1927年对电子进行描述提出了不确定原理,除此之外,爱因斯坦的相对论,都说明了纯机械论在解释日渐增多的新认识时,所体现的无能为力以及目的论重新被人们认可与接纳。在现当代西方哲学史上,相应出现了以海德格尔为代表的存在主义——以存在者本身的存在为研究对象;以文德尔班为首的新康德主义——重新肯定康德实践理性而提出反实证主义的价值论。

(二)体现“目的理性”特点的犯罪论体系的产生

20世纪30年代,德国波昂大学的魏尔采尔、墨拉哈为代表的目的行为这一目的行为论出发,试图建立新的犯罪论体系。1961年,魏尔采尔发表《刑法体系的新形象》,正式提出应从行为之目的性与刑法之目的观来掌握犯罪行为的结构并建立新的犯罪论体系。而直到后来,由德国刑法学家罗克逊、雅各布斯等所提倡的“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尤其是雅各布斯的极端规范论,将客观目的(具体说,是一种刑事政策上的“必要预防”)作为刑事犯罪构成的判断准则之一,这可以说在刑法理念中,进一步地贯彻了新康德主义“客观价值论”。由此可见,犯罪论体系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在实证主义的古典犯罪论中不断进行价值增添的过程。“其间虽然存在交错与回转,虽然究竟应当重事实还是应当强调价值的争辩仍未完成,但在犯罪论发展的实践上,的确是其在认识论上由自然实证主义到新康德主义,由事实论(存在论)体系走向价值论(规范论)体系,这是新康德主义对于犯罪论体系在认识论上直接影响的结果。” [2](P9)而重要的是,这与同一时期德国新康德主义对于其他社会科学的普遍影响是相一致的。

(三)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在晚近犯罪论体系中的较量

对于“理性”,在西方哲学的发展史上,其内涵上发生了数次的分野。早在18世纪,为调和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康德将理性分为两个范畴,即“知性”与“(狭义)理性”。而后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到19世纪末,“科学与哲学又重新携起手来(最先是在进化论思想,后又在物理与数学新发展中)”[3](P15),使新的认识论——新实在论抛弃历来的全面哲学体系而只研究存在于科学现象下面的形而上学的实在时,理性的内部又一次分野,即产生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而工具理性使自身失去价值理性之后,与科学主义合流,形成了我们现在具有时代特点的“技术理性”。“技术理性的实质在于对人的工具化和对效率及计划的追求,这一点也在认识论上直接影响了晚近德国犯罪论体系的发展” [2](P9)。可以说,目的理性是对新康德主义价值论的实践,但也有学者认为,“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尤其是雅各布斯的极端规范论体系实际上早已脱离了新康德主义的人本主义的本意,成为对技术理性的臣服和实践。” [2](P10)笔者认为,产生这样的争议,正是在于新康德主义本身。文德尔班德价值论认为,“普遍的社会规范决定个人的社会行为,个人的道德活动也得遵循这种普遍的道德规范…个人的特殊价值决定于一般人所接受的共同意识规范。” [7](P887)而在体现“目的理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中,“从规范中来,到规范中去,人再次成为工具,成为维护规范的工具。”[2](P10)因此,这种看似注重目的与价值、体现新康德主义学说的犯罪论体系,实际上早已转化成为了技术(工具)理性,更进一步说,在犯罪论体系上的表达,对于人的工具化立场上,目的理性,尤其是极端规范论体系,与体现技术理性的犯罪论体系正好是殊途同归。因此,那些提出争议的学者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这也正反映了在这个技术日益突飞猛进的时代,我们的认识论所面临的同一个问题,“这个问题至今尚未得到解决,并且在求得解决之前,还必须波浪式地经历许多回到机械论哲学和离开机械论哲学的反复过程。” [3](P302)笔者认为,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对自身及其周围认识能力的不断加重,犯罪论体系也会朝向更合理的方向发展。

(四)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技术条件下的变异

产生期待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契机,是1897年3月23日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所作关于莱伦劳斯事件的判决。到20世纪20、30年代,发展成相应的理论,即行为违反了刑事义务,行为人也知道自己违反了刑事义务,但是在行为时的具体状况下行为人无可奈何,不可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就仍然不能谴责行为人。可以说,期待可能性理论显示了刑法对于人性理解和包容的谦抑本性。而此理论的提出,正是发生在上述所说的人们正在反思机械论的时期,似乎与存在主义的“存在总是存在者的存在”所体现“人”的价值意义相似——人本身的存在就是认识的根源,评价“人”时,应当从主客体的合一性入手;期待可能性理论要求:即使行为人行为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但也会因为期待可能性而不成立犯罪或者不受到刑罚处罚。

在技术成为意识形态的今天,在信息技术不断泛化的网络社会里,从人性出发的期待可能性赋予了新的内容——技术可能性。责任成立过程是一个定罪个别化的过程。期待可能性是确定责任成立与否的核心要素,它判断的是是否可能期待行为人为合法行为。而在网络技术构建的网络社会里,行为人的能力凭借网络技术的拓展,包括其适法以及违法犯罪的网络技术能力。行为的“个别化”空间正由传统的物理空间转变为一个由信息网络技术构架的网络虚拟世界。而在这样一个“世界”中,是否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为合法行为成为了我们今天所要探索的问题——网络技术期待可能性。而其评断的标准,笔者认为,不但是结合了原有传统的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准则,更要掌握新型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与刑事责任成立有关的知识。

纵览历史,从18至20世纪科学技术所带来的人类认识论、方法论及其世界观的变化与发展,以及刑法理念,特别是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和期待可能性理论随之相应的演化与变异中,笔者最终可以肯定的认为:在刑法的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国家刑法权力实现的“技术”不断地深化,决定了刑事法“理念”的演进与发展。而“技术决定理念”论题的奥秘也将会继续给我们带来更大的启示。

参 考 文 献

[1]莫伟民.莫伟民讲福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刘守芬.技术制衡下的网络刑事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英]W.C.丹皮尔.科学史及其与哲学和宗教的关系[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4]朱高正.朱高正讲康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全增嘏.西方哲学史(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