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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范文

时间:2023-09-25 17: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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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

第1篇

关键词:新标准 小微企业 税收政策

2011年7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联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中小企业重新规定了划型标准,首次增加了“微型企业”这一企业类型,从而补充了我国的企业分类。在企业分类新标准下,如何选择和设计激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尤为重要。

企业划型新旧标准比较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的基础,也是国家制定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依据。在此之前,我国一直沿用2003年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旧标准”)。新标准不仅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而且在指标的选取、临界值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更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实际情况。详见表1。

新标准下小微企业现行税收政策适用效应分析

(一)流转税政策及其效应分析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分析。尽管企业划分新标准有大幅度的调整,但仍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不一致。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在表1的16大类行业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这一标准与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工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批发业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标准相差甚远,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是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高。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大大减轻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尤其对设备投资大、技术密集型的纳税人更有积极意义,加快了技术革新步伐,促进了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并未实行进项税抵扣制度,为此虽然也相应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至3%,但实际上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仍然有限,而且征收率依然偏高,税负过重。

3.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有限。虽然自2011年1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但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不能达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却仍然不能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这实际上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

4.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制约了相关小微企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税收体系分别确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增值税主要涉及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营业税主要涉及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行业,两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企业分类新标准规定了16大行业,而其中有超过10大行业涉及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这些行业又是小微企业聚集的行业。但是,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实行重复征税,在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纳税人税负下降的情况下,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却并没有减轻,这就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其在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物流业的矛盾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其效应分析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政策条件苛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现行企业分类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不一致。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由于这些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被认定,因此,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仍然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其次,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过于苛刻,备案手续繁琐,致使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困难,真正能享受到该优惠的企业少之又少。在实际管理中,以上最苛刻的条件是繁琐的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按照国税发[2008]111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或者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备案制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比如,浙江省实行“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对于以上备案资料,多数小型微利企业只能提供工资发放清单,不能提供当年度每月工资表,最后不得不放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申请,从而无缘享受20%的优惠税率。

再次,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自动失去了优惠资格。按照财税[2009]69号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由于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往往被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而这就意味着这些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自动失去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无缘小微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六项条件。但实际上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无法同时达到这些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难以达标。其中第三条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而对于中小微型企业而言,这一项标准就很难达到。详见表2所示。

从表2中可知,除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已成为浙江省就业的主要渠道,为浙江省贡献了71%的就业人员,而这里所指的其他企业主要是指中小微型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然而,已成为就业主要渠道的这些中小微型企业本身专业技术人员却只有15%,远未达到30%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研究开发费用难以达标。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另一标准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而这样的条件对于中小微型企业而言也是难以达到的。据统计, 2010 年,在我国中小板上市的554 家公司披露的年报中,研发支出金额总计195.67 亿元,较上年增长31.10%,平均每家公司研发支出3531.93 万元,占其营业收入的比重为3.61%,也只能是勉强达标,更不要说那些非上市的小微企业了。

新标准下激励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一)继续降低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

鉴于增值税转型对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加快转型升级的积极意义,对小规模纳税人应继续降低其征收率,将现行3%的征收率下降为2%。如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上限计算,其下降幅度相当于小规模纳税人每年最多可减少0.5万元或0.8万元的税负,虽然数额并不大,但对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扩大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鉴于前述原因,可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微企业,如“一人公司”。虽然“一人公司”的法律身份是企业,但实际上,这种“一人公司”与个体工商户差异不大,而许多人尤其是大学毕业生在创业初级阶段往往会把“一人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作为首选的企业组织形式,因此,为了鼓励创业和就业,解决目前全社会面临的就业难的问题,扩大起征点适用范围,这对小微企业具有积极意义。

(三)明确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交叉征收、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病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要明确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彻底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建议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直至取消营业税。

(四)简化和放宽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

为了有效实施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应放宽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同时简化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手续,取消“核定征收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规定,让迫切需要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的小微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新华网,2011-7-4

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2003-2-19

3.余姚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增值税转型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余姚市国税局网站,2009-10-20

第2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企业;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9月23日

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的税制,降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中“小微企业”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不尽相同。

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财税[2011]4号文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就工业企业而言,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在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及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行业划分中的“小微企业”认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型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全面实施,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对“小企业”的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其中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为此,《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四、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领域。目前,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现于如下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从上述“小微企业”、“小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上看,“小微企业”仅是按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标准进行行业划分,“小企业”除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外,还存在其他条件的制约,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不仅存在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的限制,而且还存在行业限制、年应纳税所得、所得税征收方式、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等方面制约,两者存在着冲突与交叉。简而言之,就是“小微企业”、“小企业”只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才能成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

(二)流转税优惠政策领域。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微企业划分。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划分的行业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还包括了交通运输业等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实施细则》: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增值税实施细则》中标准与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工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批发业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标准相差甚远,其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是微型企业。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应税现代服务业中,涉及的几个行业,在现行中小企业划分中,“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200万~3,000万是小型企业,200万以下是微型企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50万~1,000万是小型企业,50万以下是微型企业。”可见,营改增的试点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仅含有微型企业,还含有部分小型企业。

第3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合作;资金;创新

0 引言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小微企业由于其规模小,是社会经济中最为活跃的细胞,具有经营方式灵活、创新能力强、资本投入少、增长速度快、吸收就业多等特点。2014年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5年经国务院批准,明确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见其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将以呼和浩特市为例,介绍其发展小微企业的创新举措,并对我国小微企业在今后的发展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1 呼和浩特市小微企业面临的问题

据报道,融资作为一种约束,成为呼和浩特市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不少小微企业主表示,由于企业条件不符合,在银行贷款困难,导致公司难以继续扩大生产,企业发展成为难题。据调查结果显示:存在融资难问题的小微企业达90%。除此之外,小微企业还面临着银行贷款条件苛刻、审批不灵活、自身规模小、政策落实不到位等一系列限制性难题。

1.1 企业规模小

小微企业具有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分布领域广、资本投入少等优越性特点,使其容易存活,但规模小成为其银行贷款难以逾越的障碍。

表一 呼和浩特市玉泉和新城区小微企业数量表

[辖区\&小微企业总数(户)\&注册资本≥500万(户)\&注册资本<500且≥100万(户)\&注册资本≤100万(户)\&玉泉区

新城区\&1999

6684\&64

218\&468

1491\&1475

4975\&]

资料来源:北方新报,融资难成呼和浩特市小微企业拦路虎,2013-06-17。

根据表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和新城区小微企业规模较小,注册资本低于100万的企业上千户,占小微企业总数的约74%,远远高于注册资本在100万以上的企业总数之和。

1.2 银行贷款条件苛刻

对于银行来说,贷款基本上都是针对大中型企业的,一来大中企业规模大,还债能力强,基本上都能按时还款还贷;二来大中企业贷款数额较多,期限相对小微企业来说较长,在带来风险的同时还给银行带来了丰厚的利润。

银行针对小微企业苛刻是因为,小微企业规模小,还债能力弱,缺乏信誉度,资金风险大,所以在小微企业贷款时银行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设置一系列 审批程序,增加贷款难度;其次,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短,对于银行来说基本上没有盈利甚至面临亏本的危险,这是银行极不愿意看到的。

另一方面,小微企业缺乏抵押物。从银行贷款需要有一定的抵押物,如厂房、车辆、股权等,小微企业的实力难以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

1.3 政策落实不到位

近年来,呼和浩特市政府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出台,但这些政策有些没有落实,只是停留在文件上,一些企业办理相关的手续时还是按照原来的程序进行。

其次,政府出台一系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一定程度上触动了税务机关的利益,一些税务机关由于认识的缺乏,缺少长远的考虑,在政策执行方面,缺乏动力,导致政策落实不到位。

此外,还有政府的政策宣传不到位。很多小微企业经营者表示,自己每天忙于处理公司事务,对一些政策的出台以及政策的导向仍处于模糊状态,对政府政策理解不全面,未能及时享受到优惠。

1.4 审批不灵活

政府部门对小微企业的审核程序还只是停留在初级阶段,审批程序复杂繁琐,审批速度慢、时间长,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阻碍。审批时间短则8、9天,长则半个月,极大的影响了企业生产进程。

2 呼和浩特市发展小微企业的创新举措

2013年-2015年呼和浩特市政府为支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创新举措,并成立督查组进行督查,力保政府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2.1 税收优惠不断延伸

据报道,经国务院批准,呼和浩特市自2014-10-01至2015-12-31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额将提高到3万,可以说这是对以往优惠政策的延伸和拓展。

表二 呼和浩特市增值税征收标准表

[年份(年)\&2011\&2013\&2014\&税收起征点(月销售额)

征收对象\&2万元

个体户\&2万元

小微企业\&3万元

小微企业\&]

资料来源:呼和浩特日报,呼和浩特市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2014-11-05。

如表二所示,从2011年至2014年呼和浩特市税收征收的政策不断发生变化,免征增值税对象由原来的个体户扩大到现在的小微企业,免征范围扩大了;2011年-2013年对于免征增值税限额由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的释放到3万元,对小微企业产生了极为有利的影响,有效的扶持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2.2 宣传方式多样化

第4篇

内地首个在港上市的

普惠金融机构

瀚华金控前身为2004年成立的重庆瀚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2013年3月改制为瀚华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并于当月启动IPO程序。2014年6月19日正式登陆港交所,并在主板开始交易。

招股书显示,瀚华金控发行后总股本为45.8亿元,控股股东为隆鑫控股。瀚华金控2013年净手续费和利息收入15.76亿元,净利润3.567亿元,业务分布在全国2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信用担保网点所覆盖省份数目计算,瀚华金控为中国最大信用担保公司;以小微贷款业务实收资本计算,在全国小贷公司中排名第三。招股书显示,今年1~3月,瀚华金控主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63.4%,担保额和贷款余额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47.2%和138.4%。

根据瀚华金控披露的全球发售招股结果,本次上市募集的资金将有70%用作发展小贷业务,20%用于信用担保业务,10%用作发展及提供创新型产品及服务,以满足中小微企业日益多样化的业务需求。截至7月11日,瀚华金控行使部分超额配股权,涉及2000万股H股,占上市总股份约1.7%,按每股1.62港元发行,额外筹得3240万港元,净额3200万港元。加上首发11.5亿H股,发行价1.62港元,融资17.39亿港元。这样,瀚华金控已募集17.714亿港元。

因瀚华金控系内地第一家登陆港交所的小贷公司,同时经营信用担保业务,市场关注度高。瑞信发表研究报告指,首予瀚华金控中性投资评级,并予目标价1.8元,相当于2015年中预测市账率0.86倍。瑞信认为,受惠小额贷款增长快速及较高的经营杠杆,预测瀚华金控2013至2016年的收入及税前盈利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33%及62%,料2016年的资产回报率及股东回报率将分别升至8.4%及17%,较去年的5.2%及9%有很大的提升。

不少业内人士指出,此次瀚华金控成功上市为整个普惠金融行业提振了信心,表明在曾经鱼龙混杂的小贷担保机构群体中,那些资本实力更强,经营更规范,服务更贴近市场,风险控制更完善的企业将逐步脱颖而出。

小贷融资风险控制成本高

值得注意的是,近两年小企业经营困难,而小贷和担保均是以小型企业为客户,相比前几年,经营状况下滑明显。

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认为,目前小贷公司存在的问题,首先是风险的把控,其次是融资成本和融资来源的稳定性。目前,监管部门并没有承认小贷公司是金融公司的属性,小贷公司只能到银行办理一般性贷款。一般性贷款就需要公司提供资产作为抵押,但是小贷公司拥有的大都是流动性资产,因此获得银行放款的难度较大。一方面,小贷公司难以从合规渠道“补血”;另一方面,企业需求旺盛,供给与需求的不匹配催生出不少小贷公司暗地从民间融入高息资金的灰色行为。

中国三星经济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萌同样指出了小贷风险控制成本的突出问题,他表示,由于小贷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国家对金融企业在税收上给予的特殊优惠政策不适用于小贷公司。根据工商企业税收征收标准,小额贷款公司需缴纳25%的所得税、5.56%的营业税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坏账准备金,高税负增加了小贷公司经营成本。李萌还表示,低杠杆运营模式阻碍小贷公司规模增长。目前小贷公司的运作严重依赖自有资金,由于非法集资的红线存在,小贷公司获取资金的惟一渠道是向银行融资,额度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只贷不存”的低杠杆运营模式,致使小贷公司资金流动性差,资金来源紧张。

李萌认为,更为严重的是,目前国内多数小贷公司贷款规模较大,保证贷款占比过高,失去了其在细分市场的持续竞争力。根据小额信贷联席会的测算,目前国内竞争力百强小贷公司平均每笔贷款额超过100万元,信用贷款比例不超过15%,偏离了小贷公司的设立初衷。过高的保证贷款比例,将导致小贷公司在承担客户自身违约风险的情况下,还面临因互保联保产生的区域性系统性贷款违约风险。

新加坡国立大学研究员文华博士认为,小贷公司长期做百万元及其以上级别贷款的情况不具有持续性。因为从利率来看,小额分散及快速周转是小贷公司的高利率保证,百万元及其以上级别的贷款客户所从事的行业,几乎都无法维持年化20%以上的利润;而从资金需求来看,目前小贷公司所能获得的百万元及其以上级别贷款的利润空间,依靠于市场上的资金紧张与企业周转需要比如过桥贷款,是不稳定且不可持续的。

来自瀚华金控的数据显示,其90%以上的贷款是信用贷款,且20万元以下贷款占到60%,平均贷款期限为九个月,还款方式相对灵活。瀚华金控董事长张国祥表示,小额分散与快速周转的小额信用贷款是在细分市场提供核心价值,这种价值是内生的、可持续的,但这部分市场尚未得到有效开发,有较大的机会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