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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范文

时间:2023-09-25 11:26:45

序论:在您撰写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

第1篇

部门:

姓名:

成绩: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15题,计30分)

1.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

服务的权利。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

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

3.国家建立健全

卫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

4.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

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5.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工合作,为公民提供

、保健、治疗、

、康复、安宁疗护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

6.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

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

管理,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

7.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

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

8.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弘扬敬佑生命、

、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9.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

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

10.国家建立

两级医药储备,用于保障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应急需要。

11.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学生开展广播体操、

、体能锻炼等活动。

12.国家建立以

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13.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

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14.全科医生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转诊、预防、保健、康复,以及

管理、

管理等服务。

15.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急救中心(站)和血站等。

二、单选题(每题3分,共10题,计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

实施。

(

)

A.2020年1月1日

B.2020年3月1日

C.2020年5月1日

D.2020年6月1日

2.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体现医疗卫生人员

。(

)

A.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

B.奉献精神和医疗技术价值

C.医风医德和技术劳动价值

D.劳动价值和医疗技术水平

3.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应当有累计

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

A.一年以上

B.两年以上

C.三年以上

D.四年以上

4.国家公布

目录,根据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

A.保险药品

B.平价药品

C.常用药物

D.基本药物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学生

纳入学校考核体系。(

)

A.健康教育考试

B.体能锻炼水平

C.体质健康水平

D.体育与健康课程

6.国家组织居民健康状况调查和统计,开展体质监测,对

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完善与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

)

A.健康体质

B.健康绩效

C.健康水平

D.健康状况

7.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

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A.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B.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

C.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D.二倍以上十倍以下

8.国家建立健全以

为导向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

)

A.防治罕见病

B.临床需求

C.重大疾病急需

D.药品质量

9.国家加强中药的保护与发展,充分体现中药的

,发挥其在预防、保健、医疗、康复中的作用。(

)

A.特色和优势

B.作用和功效

C.低副作用

D.实践效果

10.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

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A.生命健康

B.财产安全

C.人格尊严

D.职业发展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题,计20分)

1.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

2.国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机制。(

)

3.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收益情况,可以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收益。(

)

4.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

5.为合同利用社会资本,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

6.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

7.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

8.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

)

9.主要健康指标,是指人均预期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十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

)

10.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

(

)

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4题,计20分)

1.什么是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三选一,根据自己所处单位选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什么服务?

医院主要提供什么服务?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提供什么服务?

3.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该如何处置?

4.本法对于减少吸烟危害如何规定?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基本医疗卫生

2.人民健康

3.突发事件

4.分级诊疗

5.预防、护理

6.公益、预算

7.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8.救死扶伤、甘于奉献

9.执业注册、职业资格

10.中央与地方

11.眼保健操

12.基本医疗保险

13.成本价格

14.慢性病、健康

15.健康教育机构

二、单选题

1-5:D A A D C

6-10:B C B A C

三、判断题

1.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2.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机制。

3.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4.√

5.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6.ⅹ,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7.√

8.√

9.ⅹ,主要健康指标,是指人均预期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

10.√

四、简答题

1.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医院主要提供疾病诊治,特别是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突发事件医疗处置和救援以及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服务,并开展医学教育、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医学科学研究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提供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采供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出生缺陷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

第2篇

[关键词] 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公共财政支出

[中图分类号]F810.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09)08-0044-05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于民生视角构建安徽实施民生工程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研究》(2009sk143)。

一、楔 子

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意见》和《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国今后3年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可及性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居民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明显缓解;突出加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突出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明确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实现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设核心价值取向。但限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非均衡性所导致的各地区明显的财力差距,基本上依赖于政府财政支出的医疗卫生事业呈现较大水平的差异,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过程因而急需政府政策扶持、社会关注,更需要国家公共财政制度和财力的保障。

二、当前我国实现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约束条件

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指在不损失效率的前提下,根据不同阶段的不同标准,尽可能按照公平、公正的要求,向需求主体提供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多方面内容。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呈现城市与农村之间各异、城市之间各异、农村之间各异的非均等化、非均衡化状态。这些影响因素具体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一)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导致的地区间财力差异明显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其财力基础较为雄厚,受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规律的影响,作为上层建筑的医疗保障制度也因此相对健全和完善。进一步看,在财政支出水平较高的省份其医疗卫生支出规模较大,财力保障水平较高;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医疗卫生费用同等条件下整体不足。这使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出支撑的各地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方面出现出不同的态势,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能力也因此受到影响。

说明:“占比”指医疗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平均”指全国平均水平,尾数经过四舍五入处理。

数据来源: 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本表数据为预算执行数。

表1的数据说明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因其财政收入、支出规模较大,其医疗卫生支出总额较大,医疗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整体上比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较高。以首都周围的五省市为例,北京市的财政支出总额是明显高于其他省市,所有它的医疗卫生支出总额也高于其他地区,其在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设施投入方面也会超过其他周围的省份。就全国范围来看,全国31个省市区的平均医疗卫生支出为415,359.04万元,能超过此平均数的省份全国只有12个,即是说其他19省份的医疗卫生支出并没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而这19个省份中除了个别省市(天津和重庆,排除原因为区域面积较小或人口基数较少)之外,绝大多数省份总体经济实力或者财政支出水平与之前的12省份有明显差距。就区域经济发展差距上看,我国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范围内无疑是最高的,而西部地区则相对落后。这样的事实造就了东部沿海省市的财政支出水平基本上都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医疗卫生支出水平也基本上与此保持一致;西部大多数省份的经济实力和财政支出水平基本上处于全国的下游水平,因此其医疗卫生支出规模也较大多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由此可见,从横向看,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所导致的各省财力差异使得各地在安排医疗卫生支出项目上差距明显,这将使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出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发展过程中的资金投入上出现不均衡;从纵向上看,由于我国统计资料的欠缺,我们不可能找出各地城乡经济发展差距的具体数据,所以我们只能根据横向统计数据来推测纵向差距,即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明显且我国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现状没有得到有效改变,使我国各地的医疗卫生支出呈现纵向差别。两者的同时存在必然使各地的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水平、质量高低不等――直接引致了我国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均等化状态。

(二)居民收入差距明显的既存事实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决定着社会个体的生产、消费和收入水平。受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这种外部环境的影响,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也呈现一种较大水平差异的非均衡状态,突出表现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的扩大。

通过比较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我们可以看出:从改革开放至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了34倍,而同期农村居民增长26倍;1978年,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之比为2.57∶1,进入21世纪以来,城乡居民家庭收入差距开始拉大,2000年的比值为2.78∶1,与改革开放初期没有明显的差距;但在2006年,该数字变为3.27∶1。农村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不但在基数方面而且在增速方面都有相当差距,二者的差距类似于“剪刀口”的形态发展。城镇居民可能在一般情况下能支付或承担医疗卫生支出,但农村居民的境况却未必与他们保持一致。在2003年,我国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22元,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943.3元,而当年平均一次住院成本为2,236元,一次住院成本高于年均消费支出但小于人均收入,说明当期农村居民还能承受住院负担。但到2006年,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和人均一次住院成本分别为3,587.0、2,829.0和4,668.9元。即是说,如果发生住院事项,农村居民的全年可支配收入将不能支付一次住院费用!农村居民实则有“应住院,但不敢住院”的嫌疑。因此,农村居民在享受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上还有所欠缺,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非均等化状态也因此凸现。这实际上收入差距明显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

(三)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引致的城乡二元医疗卫生结构凸显

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所引致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非均等化是我们经济发展水平横向比较的结果,从纵向上看,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导致的城乡二元医疗卫生结构则是我国实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原因。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作为上层建筑的医疗卫生服务也出现了分化:城镇的优势医疗卫生资源处于“集约化”状态――集中在地理位置较好、经济较发达的城镇,而农村地区则呈现“空心化”状态――医疗人才流失严重、医疗卫生服务相对较差,城乡二元医疗卫生结构凸显。“集约化”和“空心化”也实际上成为城乡二元医疗卫生结构的表现特征。对城乡二元医疗卫生结构凸显的分析渠道可以通过比较城乡卫生费用和城乡居民医疗保健支出来实现。就城乡卫生费用而言,2000年可以是一条分界线:之前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卫生费用差距不明显,但之后两者的差距开始逐渐拉大。2000年,城市卫生费用是农村卫生费用的1.33倍;到2006年,这个数字变为 2.01,具体数据见表3。城乡卫生费用差距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城乡在医疗卫生服务设施、质量、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差距逐渐显现出来,农村的医疗卫生服务尤其是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方面与城市之间的差距越发明显。城镇对优势医疗卫生资源的集约程度越来越高,相比较而言,农村的空心化也就越严重。城乡这种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非均等化状态也就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更加显性化。尽管受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制度效应的影响,我国城乡人均卫生费用在2003年之后的差距也基本上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改变,但这也改变不了我国城乡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非均等化状态得不到根本改善的态势。

城乡二元医疗卫生结构凸显的另一个分析方法就是对城乡居民医疗保健支出进行比较分析。表4的数据表明:从医疗保健支出占消费性支持的比例来看,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没有十分明显的差别;但从人均医疗保健支出这个角度看,城镇居民在这方面的支出远远超过农村居民,前者是后者的3.33倍。居民医疗保健支出的差距使得城乡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时所能承担服务成本能力大小各异。

限于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均衡的事实、居民收入差距明显以及城乡二元医疗卫生结构等方面的事实原因,我国的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面临着诸多限制性条件。这亟需公共财政的支持,也亟待政府职能的归位,让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回归其本身的“公益性”。

三、公共财政支持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理由

公共产品是指具有受益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的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其两个基本特征,也是它区别其他一切非公共产品的本质属性。“非排他性”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要将一些人排斥在消费过程之外,不让他们享受这一产品的利益是不可能的;“非竞争性”指一部分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不会影响其他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我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态相匹配,国家、社会、个人都能接受的成本低、效果好的医疗卫生服务。因此,普通居民在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既不会影响也不能阻止他人消费此项服务,蕴含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本质属性。由此可见,将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视为公共产品是不容置疑的,符合经济学原理。将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视为公共产品说明公共财政在保障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方面有可能和需要,并不能说明公共财政就必然要承担这部分支出责任。众所周知,不管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是公共提供还是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都应由政府承担相应责任。与此同时,我们还应看到两个理论问题:一是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经济效益并不能从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投资中得到直接体现,相反其正外部性、社会效益却能充分体现出来;二是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投资规模较大、收益不明确,个人投资的预期收益不明确。因此,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过程私人投资的目的性不明确、收益不能保障,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假设条件。所以,我国的公共财政在这项公共产品成本支出上应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据此可以说明我国公共财政支持基本公共医疗卫生均等化的必要性存在。

20世纪80年代,为缓解“看病难、住院难、手术难”等医患矛盾,我国曾一度对卫生医疗机构实行放权、让利、搞活,实行鼓励创收和自我发展的政策,以增加医疗服务供给。虽然尤其积极作用,但也面临着政府投入不足、医药费用迅速上涨的负面效应,尤其是前者。如我国卫生总费用和财政支出总额分别由1980年的143.2亿元和1,122.09亿元增至2006年的9,843.3亿元和40,422.73亿元,增长了68倍和36倍;同期政府和社会投入比例由78.8%下降到50.7%,个人支出则由21.2%增加到49.3%。财政支出的大幅度增长按照社会发展规律会使社会性支出也因此而增长,但事实却相反,这说明随着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增强,国家财政对于医疗卫生支出的比重实际上呈现出下降的状态,国家在医疗卫生制度建设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实为下降。这种态势既不符合我国当前建设公共财政和民生财政的理念,也不符合我国建设公平和谐社会的要求。改革开放30年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财政收入水平明显的提高,我国政府当前从某种程度上讲有实力实施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过程。这说明公共财政支持基本公共医疗卫生均等化的充分性和可行性均存在。

公共财政支持基本公共医疗卫生均等化的充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均存在,再结合当前我国实现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条件限制,我国的公共财政支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过程的时机已经成熟。

四、公共财政支持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路径解释

(一)强化民生财政理念

民生财政是以提供与人民群众生存所必需的公共服务为己任的财政理念,它要求一国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保和就业、环保、公共安全等民生方面的支出占到相当大的比例,甚至处于主导地位。从财政理念发展角度看,民生财政是对公共财政理念的进一步拓展。近年来,我国的民生财政建设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步,最突出的事例就是关乎民生的财政支出增长规模和增长比例均呈现大幅上涨的趋势。十五期间,中央财政用于教育支出、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和文化体育事业支出五年累计规模分别达到2.43万亿元、6,294亿元、1.95万亿元和3,104亿元,比前五年分别增长1.26倍、1.27、1.41和1.3倍。根据2008年中央财政支出安排情况,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支出规模分别达到1,561.76亿元、2,761.61亿元、831.58亿元和1,027.51亿元;增速分别达到45.1%、24.2%、 25.2%和31.4%。但由于我国区域经济不均衡发展的继续存在,继续强化民生财政理念也势在必行,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实施基本公共医疗卫生均等化的过程中。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支出水平等条件的限制,我国各地的医疗卫生支出规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能力和质量还有很大的差别,因此中央财政应加强对医疗卫生的支出,同时加强作为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效手段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以增强了财力薄弱地区基层财政的保障能力,加快了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地方政府在实施民生工程时也应与时俱进、因势利导,促进各级财政支出中用于医疗卫生支出的规模和增长速度,使各地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能够得到财力保障。

(二)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的使用方向

调整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就是在保障基本财政开支项目的前提下,通过增加相关方面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将更多的有效财政资金投向老少边穷地区和社会各类弱势群体。老少边穷地区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其在现代化进程中处于边缘化境地;而社会各类弱势群体则是在市场经济竞争背景下、优胜劣汰所产生的特殊群体。老少边穷地区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与其他地区有着明显差距,所以不论是政府财政支出水平还是居民个人的消费支出水平都比较低。对此,在建设民生财政建设过程中,各级政府在编制当年政府预算时也适时予以高度重视。对于中央财政而言,加大对财政较为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因为老少边穷地区大都处于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加大这这些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实质上是增加这些地区的财政收入,使其有基本的财政能力来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于地方财政而言,提高民生类财政支出尤其是增加医疗卫生支出是实现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手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在我国正式确立之后,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的弱势群体规模较改革开放初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并且弱势群体的构成也逐渐多样性。如城镇广大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镇低保、农村低保的群体。不能忽略的问题是,我国弱势群体的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家庭经济负担也相对较高。因此这部分人群在享受医疗卫生服务尤其是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方面与整个社会有较为明显的差距。增加弱势群体的医疗卫生支出,并对此实施专项财政资金补贴势在必行。

(三)强化医疗卫生支出的使用策略

强化医疗卫生支出的使用策略实质上就是我国医疗卫生资金的支出重点由“重治疗”转向“重预防”。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使得部分医院的趋利性增强,对医院有着明显经济效益的临床医疗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据有关统计,我国目前的医疗卫生资源中,有90%集中于疾病的临床治疗),而对能有效降低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提升居民健康水平的早期预防、早期诊断则未予以高度重视,致使我国上世纪五十年代制定的“预防为主”的医疗卫生方针政策难以有效实施。而现实生活中我国死亡人口里80%是死于慢性病(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这促使中国的医药卫生体制从“重治疗”向“重预防”转变,医疗卫生支出的支出重点也由“重治疗”转向“重预防”。

医疗卫生支出的支出重点转向“重预防”,势必要求政府的医疗卫生支出重点支持公民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支持定期体检制度建设,支持参与疾病早期预防早期诊断的社区(基层)医疗制度建设,支持传统疾病控制。一改以前我国“重疾病治疗和传染病、职业病、寄生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轻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的医疗卫生支出模式。

(四)实施相关配套改革

一是适时改革相关税种。改革相关税种实则使税收政策配合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就个人而言,完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如扣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相关费用支出,可以适当提高社会个体税后收入,缩小居民间收入水平差距,为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提供个体行为支持。就整个社会而言,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力来支持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具体来讲,对居民健康危害性较大,尤其是对能导致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行业实施重税政策;对能提高居民健康体质、生活质量的行业实施轻税政策。二是适时改革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突出医疗卫生支出,压缩与基本财政支出项目无关的非民生财政支出项目规模。

[参考文献]

[1]陈共.财政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马国强.中国税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Restriction of Equalizing Basic Medical Care & Health Services and Public Finance Expenditure

Luo Mingling,Chu Deyin

(School of Public and Taxation,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Dalian 116025, China)

第3篇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6-0668-02

>> 探讨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现状及建议 迪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核算的现状及思考 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践与体会 浅谈上海市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践与体会 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力资源调查分析 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探讨 深刻认识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要意义 分析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践及体会 探讨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中健康教育服务项目的开展 建阳市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践与思考 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提升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质量 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居民健康影响的调查与分析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问题探讨 浅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浅析基层医疗机构关于公共卫生资金核算存在的问题 宾阳县边远山区群众对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认知情况调查报告 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产后访视的探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 浅析加强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务管理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2009- 7-10;http:///zwgk/2011-05/24/content_1870181.htm

[2] 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Z】.2009.10;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 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http:///zwgk/2011-05/24/content_1870181.htm

[3] 《全科医疗》,人民卫生出版社,卫生部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规划材料,主编,杨秉辉。

第4篇

关键词:基本医疗卫生;私人产品;准公共产品

一、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私人性分析

基于公共产品理论,一般对于一个产品的性质分析都要从三个方面考虑:消费中是否存在竞争、收益是否存在排他现象、效用是否可以分割。如果它具有可以同时使用但不具备排他性,我们就将其定义为公共产品,如国防设施、清洁的空气等;如果它可以被耗尽但是难以强制实行排他,那么它就属于普通的资源,如钓鱼场所、公共的矿藏资源等;如果它可以共同使用并易于排他,如不拥挤的桥梁、隧道等,那么它就属于工具性产品或者称其为准公共产品;如果它可以选择使用同时可以用光、可以排他,如食品、服饰等,那么它就属于私人产品。

(一)从消费的竞争与否来看

消费的竞争性是指消费者对某种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享用,并不排斥或妨碍其他消费者同时享用该产品或服务,也不会因此而减少其他消费者享用的数量或质量。就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来看,由于我们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物质生产资料不是很丰富,医疗卫生资源,作为基本经济资源的一部分,同样存在着供不应求的状态。在这样一种状态下,如果某一个城市的医疗资源集聚的过多,势必会减少周围城镇、农村的医疗资源供给,同样的,某一个个体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的医疗卫生资源较多的话,在同一时期内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个体所享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就会相应地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也就是说,消费者对医疗卫生资源或者医疗卫生服务的想用,排斥或者说妨碍了同一时期内其他消费者消费该产品或服务,同时相应地减少了其他消费者享用的数量或者质量。那么,从定义上来看,我们就说我国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具有竞争性的,所以也就不能从公共产品(纯粹的公共产品)角度去考虑我国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了。

(二)从受益是否排他来看

受益的非排他性是指在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过程中,无法将不支付费用的消费者排除在外,或者即使将拒绝付费者排除在外在技术上可行,但从经济上考虑明显地得不偿失,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排他成本很高。就公共产品而言,它的消费是集体进行的、共同消费的。就目前我国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来看,就医这一过程更倾向于被看作是个体行为来单独进行的,某一个具体的病患在接受医生的诊治这一过程仅仅是发生在这一个具体的病患和某一个为其诊治的大夫之间,这是并不可以再让一个病患插入进来同时进行。也就是说病患甲在享受医疗的同时,只要甲是先于乙并且优先支付了医疗费用的,那么甲就在他就医的过程中排出了包括乙在内的其他人与其共同消费的可能性。当然,在一个理想的公共医疗卫生体系下(纯粹政府出资的公共医疗卫生体系,个人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或者说只需要支付很少的医疗费用)例如接种疫苗这类的医疗卫生活动,都是不需要个人出一分钱的,与此同时,我们可以近似的把这种情况看作接种疫苗的群体是一种集体消费的行为。但是,由于我国的财政目前不可能完全大比例地投入到基本医疗卫生体系的构建中,这一完全免费的情况实际上是非常少的(相比大部分的个人医疗)。所以,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就起受益性来说是排他的。

(三)从效用是否可分来看

就公共产品和服务来看,他们是向整个社会提供的,不可能将其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归属于某些消费者,或者不能按照谁付费谁受益的原则,限定为由付费的消费者享用。所以公共产品就其效用来说都是不可分的,它不像私人产品可被分割为许多单位供个别消费者购买和拥有。就我国目前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来看,显然,就每一个享受医疗卫生资源的个体来说,他所享受的医疗卫生资源是以他付费为前提,并且在付费之后被分割成为只有他能享受的一部分,而整个社会就是由这样的个体组成,整个社会的医疗卫生资源被分割为具体的许多部分。所以我国的医疗卫生制度就其效用来说是可以分割的,具有典型的私人产品特征。

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成为准公共产品的可能性及适用性分析

(一)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成为准公共产品的可能性分析

根据公共产品及服务理论,私人产品由市场供给是最有效率的,应该由市场机制来实现其供求平衡;公共物品应由政府部门来提供,因为市场机制在产品供给上是失灵的,即竞争性的市场不能达到公共产品供给的帕累托最优。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公共产品或服务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和效用的非分割性等特征,从而导致收费的困难和搭便车现象。 “公共的悲剧”的思想或许能解释这种情况,在一个经济社会中,如果有公共物品或服务存在,“免费搭车者”的出现就不可避免;但是如果所有的社会成员为免费搭车者,最后的结果则是没有一个人能享受公共物品或服务的好处。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 以及 哈丁的“公地的悲剧”、“囚徒困境”等也都表明,公共资源在缺少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情况下,很容易产生因为个人的理性而导致集体的非理性,使得公共物品因为得不到恰当的使用而造成浪费甚至损毁。为了解决公共物品供给中存在的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的背离,避免发生公共悲剧,有一种普遍被人们接受的观点:政府应该主动承担责任,作为经济与社会的调解者,对造成外部性的经济体进行征税或者予以补贴,以此达到外部成本内部化。

基于上面的分析,我们不妨这样来看,即在当下中国,我们把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看作是一种特殊的私人产品,或者说是一种正在向准公共产品转变的私人产品。

这是因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除了公共卫生和城乡医疗救助是完全依靠政府出资并作为公共产品或“免费午餐”提供给人们之外,其它部分总体上是依靠个人、企业和政府来进行社会筹资,鲜明地体现了社会共济的原则,国家(或政府)并没有将整个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都当作“免费午餐”提供给国民。政府的财力有限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完全的“免费午餐”也容易导致基本医疗供给的浪费和低效率,从而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并且也不利于这一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基于上面的分析,现阶段作为私人产品性质存在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若想顺应新医改的号召,真正地转变为更好地为社会公民服务的准公共产品必须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首先就是政府出资、社会筹金同私人付费医疗之间的比例问题,如若完全由政府出资会出现上面所提到的“免费搭乘者”过多,从而导致资金浪费进而使得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得不到长久的可持续性发展,而过多地采取私人付费的形式又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现在普遍存在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所以,恰当地分配政府、社会筹金与私人出资间的比例显得尤为重要。其次要恰当地协调好政府与市场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上的主次问题。市场经济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取得了不少的成绩,就医疗卫生制度方面而言,也伴随着想较建国以来的医疗卫生水平提高、效率提高等。然而,效率提高的同时,伴随着的是公平的不断被忽略,如若长此以往发展下去,必然会形成有钱人才能看得起病、有钱人才能先看病的情况,这个时候就需要政府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只能来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调节。

(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成为准公共产品的适用性分析

公共医疗卫生制度是社会的必须品,如果作为准公共产品的话,向社会的所有成员免费地提供这一公共产品就是政府所要承担并且必须承担的责任了。

那么就请我们在这样一种假设下进行分析: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准公共产品。那么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就一定要与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相符合,在市场不能有效地提供诸如促进社会成员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而同时这又是不可或缺的情况下,政府理应充当提供者这样一个角色。我们经济的不断发展为将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准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把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医改方案,将会大大有利于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整合,也有利于公共财政的优化发展。

所以说,将我国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发展为一种特殊的准公共产品不但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同时在实际的发展中也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参考文献:

[1]樊勇明, 杜莉等. 公共经济学[M]. 复旦大学出版社. 上海, 2007.

[2]张志艳. 城市义务教育校际均衡发展研究[D]. 哈尔滨:哈尔滨师范大学, 2010.

[3]刘晓荣. 河南省农村教育福利的公平与效率问题研究[D]. 郑州:河南大学, 2011.

第5篇

截止2012年6月30日,原省直公费医疗统管单位、自管单位编制内的在职和退休职工(正厅及以下人员),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2.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在职在编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机关单位为基本工资加津贴补贴、事业单位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本人当月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8%,其中: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0.5%: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7%。退休人员不缴费。

3.如何缴纳医疗保险费?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实行单位和职工个人同步缴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在年初办理参保变动和缴费基数申报后一次性缴清: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在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后7个工作日内划入:省直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省直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

4.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享受个人账户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5.个人账户医疗待遇主要包括哪些?

个人账户每年年初一次性核定,并在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后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为: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3%划入: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退休金总额为基数,按7.3%划入。个人账户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健康体检费、预防接种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120”院前急救费(含急救车费)等费用支付。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转移、结转使用和继承。

6.职工住院时其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是多少?

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也称起付线,就是通常所说的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是指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前必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额度。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目的主要是杜绝小病大养、无病住院的现象和行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同确定,其中: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年度内两度以上住院逐次降低起付标准100元,起付标准最低不得低于100元。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可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年度内最高报销600元。

7.职工住院时其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最高支付限额,也称封顶线,是指统筹基金年度内所能为参保职工支付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病医疗保险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至30万元:超过30万元以上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

8.职工住院时其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至10万元,报销比例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同确定,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98%:二级医疗机构95%;三级医疗机构90%。其中:政策范围内(含外诊负担)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中报销,报销比例为:正厅100%、副厅98%、处级96%、处级以下95%,退休人员按同职级增加报销比例2%(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100%)。

(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至30万元,报销比例为90%(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其中:政策范围内(含外诊负担)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中报销,报销比例为:正厅100%、副厅98%、处级96%、处级以下95%,退休人员按同职级增加报销比例2%(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100%)。

(三)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超过30万元以上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正厅100%、副厅98%、处级96%、处级以下95%。

(四)职工住院时,其住院床位费按照《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的收费标准报销。在此基础上,厅级每人每天可提高标准55元,厅级以下每人每天可提高标准20元。提高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列支。

9.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报销比例是多少?

参保人员患特殊慢性病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可由统筹基金适当支付,报销比例为: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85%。其中政策范围内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报销比例为:正厅95%、副厅93%、处级91%、处级以下90%(退休人员按同职级增加报销比例2%),

10.门诊特殊慢性疾病包括哪些?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多少?

目前门诊特殊慢性疾病暂定两大类、39种,名称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

(一)第一类:1.恶性肿瘤(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10万元);3.艾滋病(1万元);4.血友病(8000元);5.再生障碍性贫血(5000元);6.高血压病(5000元);7.糖尿病(5000元);8.慢性肝炎(肝功能异常)、肝硬化(5000元);9.系统性红斑狼疮(4000元);1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哮喘(4000元);11.帕金森氏综合症(3500元);12.精神病(3500元)。其中: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患者实行按月限定10次的血透费用全额由统筹基金支付,免除个人负担;超过10次的血透费用,按甲类治疗进行核算支付。

(二)第二类,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元;病种包括:1.冠心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2.慢性心衰(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3.慢性房颤;4.心肌病(原发性);5.甲亢性心脏病;6.甲状腺功能低下症;7.皮质醇增多症;8.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9.慢性肾炎、紫癜性肾炎;10.肾病综合症;11.牛皮癣、系统性硬皮病;12.老年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13.股骨头坏死;14.类风湿性关节炎;15.强直性脊柱炎;16.多发性硬化病;17.运动神经元病;18.重症肌无力;19.痛风;20.慢性骨髓炎;21.慢性消化性溃疡;22.癫痫;23.肺结核病;24.慢性肺源性心脏病;25.脑血管病(脑溢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2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27.原发性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同时,提高慢性病封顶额度。以上述封顶额度为基数,提高50%,提高部分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列支。

11.对患多种慢性瘸的参保人员其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有何规定?

对患多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其最高支付限额实行叠加封顶政策。封顶额为:先以封顶额最高的病种限额为基数,余病种中取较高限额的病种限额的50%,与基数叠加,作为最高支付限额。

第6篇

关键词:医疗卫生;工程项目;成本控制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迅猛发展,大众对医疗服务质量、就医环境等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大型、先进的医疗设备不断引入,使医疗卫生建筑逐步向大型化、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对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施工技术复杂性也越来越高,因此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成本的控制也越来越重要。

一、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特点

1、自身特点

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与一般建筑工程项目不同,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具有自身特点。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的建设主要目的是满足广大民众对医疗卫生的需求,向广大人民群众开放,保证医疗卫生质量。

2、经济特点

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与一般建筑工程项目的其他不同,是在于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与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具有不同的经济特点。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不是单纯的谋取商业利益,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在很大程度上是项目施工主要目的,高于经济利益的是公共利益,因此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具有其自身的经济特点。

3、社会特点

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的社会特点,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的社会效益。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可以改善医疗卫生设施,提高医疗卫生状况,不断改善医疗条件,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同时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建设增强了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满足更多民众的医疗卫生需求,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和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对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措施

1、建立成本管理体系

加强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成本控制,要建立起科学有序的成本管理体系。建立的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体系,应包括材料成本控制、人工成本控制、机械成本控制、技术成本控制等,按照管理体系中的细化模块进行相应的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成本控制,保证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施工质量。

2、严格项目审计工作

加强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成本控制,要严格项目审计工作,可以编制建筑工程成本控制工作计划,确定整体的详细工作流程。做好公共采购规划,通过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合理使用、动态管理,对实际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实行并加强建筑工程定额管理和建筑工程任务单管理,控制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消耗;加强建筑工程调度,避免因建筑工程计划不周和盲目调度造成窝工损失、机械利用率降低、无聊挤压等而使建筑工程成本增加。成本控制工作只有建立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之上,兼具合理的管理体制,完善的规章制度,稳定的作业秩序,完整的信息传递,才能获得最好的成效。组织措施是其他各类措施的前提和保障,但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会增加费用,运用得当还可以收到良好的成效。

3、加强费用支付监督

成本管理人员应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分解建筑工程成本管理目标。对建筑工程成本管理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性对策。对各种支出,应认真做好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在建筑工程中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及时准确的记录、收集、整理、核算实际111111111hg的成本。对各种变更,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及时落实发生凭证,及时结算工程款。通过偏差分析和未完工工程预测,可发现一些潜在的将引起未完工程建筑工程成本增加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应以成本控制为出发点,及时采取预防措施,进而加强对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费用支付监督。

4、加强施工单位资质控制

加强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成本控制,要好加强施工单位资质控制,选择具有国家认证的施工建设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而保证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单位资质,可以通过合同措施进行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成本控制。采用合同措施,贯穿于整个合同周期,包括从合同谈判开始到合同终结的全过程。首先是采用合适的合同结构,对各种合同结构模式进行分析、比较,在合同谈判时,要争取采用适用于工程规模、性质和特点的合同结构模式。其次,在合同的条款中应仔细考虑一切影响成本和效益的因素,特别是潜在的风险因素。通过对引起成本变动的风险因素的识别和分析,采取必要的风险对策,如通过合理的方式,增加承担风险的个体数量,降低损失发生的比例,并最终使这些策略反应在合同的具体条款中。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管理的措施既要密切注视对方合同执行的情况,以减少合同索赔的机会;同时也要密切关注自己履行合同的情况,以防止被对象索赔。

5、加强材料控制

材料费用控制可以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部分。事前控制是指在材料采购前,根据工程造价和工程预算,准确核算材料消耗,合理规划材料采购数量。采购过程中,材料采购价格也是重要的因素,尽量满足“物美价廉”。也可以适当的招标,保证材料的“物美价廉”。事中控制是指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材料的使用,对材料的领用要最好规划管理,领料要登记,库存材料要进行适时清点,避免材料的丢失和浪费。事后控制是指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工程完成后,也要注意材料使用情况的清点,以及材料成本的核算。

三、总结

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具有其自身的项目特点,对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进行成本控制可以通过建立成本管理体系、加强施工单位资质控制、加强费用支付监督、严格项目审计工作、加强材料控制措施来实现,进而保证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质量,做到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成本控了lj制。

参考文献

[1] 宋延海; 李志强. 医疗卫生系统应加强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J]. 河北审计:2002

第7篇

    你们《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闽劳社[2000]249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确保医疗保险办法顺利实施,请你们根据省里制定的有关配套文件,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实施。

    附: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精神,结合省、部属驻榕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建立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条  建立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省级财力和驻榕省、部属单位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省、部属驻榕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执行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政策;

    (三)建立分担机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筹集、支付和管理;

    (六)建立医、患双方有效的制约机制,实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浪费。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包括改制成为企业的原省直机关及其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

    (二)养老保险已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经办的部属驻榕企业及其职工;

    (三)依据本实施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的职工不包括聘用的境外人员。

    铁路、电力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本实施办法的统一政策,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时,应预交1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作为启动基金。

    第五条  个别困难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为准。

    第六条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按规定的医疗费开支渠道列支。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及处罚办法按照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应提前1个月向省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机构提出申请,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批准,用人单位与省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机构签订缓缴合同后,方可缓缴,缓缴期一般为1个月,特殊困难的,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同时应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以福州市上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预留10年,一次性缴清。

    第十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转让的,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由合并、分立的新单位或受让方负担。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建立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不同比例分别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依照国家标准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的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统筹基金利息;滞纳金和其他资金。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为: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比例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利息。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为:

    (一)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工资额的1%划入;

    (二)41周岁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本人月工资额的2%划入;

    (三)退休人员按本人月退休金额的5%划入。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月金额低于35元的,按35元划入。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所有,只能用于本人医疗费支出,可以结转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职工变动工作单位,其个人账户随之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划归统筹基金。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参保人员可在所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除规定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外,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现金自付。

    第十六条  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2%。

    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依住院次数的增加而递减,参保人员首次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下降3个百分点,直至零。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现金支付。

    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数额,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属于规定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医疗费用,达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职工个人具体负担比例为:

 ---------------------------------------

|                     医院级别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 |

|住院和门诊                     |---------------|(含基层医 |

|特殊病种费用                   | 甲等 | 乙等 | 甲等 | 乙等 |  疗机构) |

|--------------------------------------|

|起付标准-5000元           |18%|16%|15%|13%|   10%  |

|--------------------------------------|

|5000元以上-10000元   |15%|14%|12%|11%|     8%  |

|--------------------------------------|

|10000元以上-20000元 |12%|11%|10%|  9%|     5%  |

|--------------------------------------|

|2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 |10%|  9%|  8%|  6%|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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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职工的68%。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职工相同。

    第十八条  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目录及相应的管理规定。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病种和治疗项目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付。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经批准缓缴期满仍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其职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比例补记职工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长期驻外机构的职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以及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不含境外)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职工在福州市区以外因病需在当地住院就医的,必须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参保人员在境外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转诊转外就医、设立家庭病床实行审批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6个月的,在该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满6个月不满2年的,在该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个人负担比例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急救和抢救外,未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购药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企业职工的生育和工伤的医疗费用,分别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和生育医疗费用由原资金渠道开支。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直接医疗费用,由省人民政府拨付专款解决。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和考核年检制度。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批准开业的福州市区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均可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并提供有关材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厅、药品监督局、财政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给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本着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购药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具体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人群、质量以及医疗费用、药费的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与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共同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接受参保人员和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监督。

    第三十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及时、准确地提供与费用审核所需相关资料及账目清单。

    第三十一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局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厅或药品监督局给予批评,直至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第三十二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争议仲裁机构,妥善处理医疗保险争议案件,保障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持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发放的医疗保险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结算应由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医疗保险IC卡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省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五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本实施办法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支付,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事业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三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三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免征各种税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不含个人账户利息),并入统筹基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主动配合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定期向职工公布年度工资总额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交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如出现迟缴、少缴、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情况,职工有权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提出调整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省审计厅要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