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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缺陷;相应对策;研究
现代工程建设项目的流程较为复杂,其包含了较多的环节,其中招标投标即是其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招标投标的制度能够使供求双方更好的进行双向选择,鼓励施工企业之间进行公平竞争,使得工程造价更加合理,减少平均劳动消耗,达到控制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的目标,并构建市场定价的价格体制,规范价格行为,集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中存在某些缺陷,造成了现在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出现了许多问题,如暗箱操作、违规操作等,导致潜在投标人不能够公平的参与竞争,也使得腐败及投机分子有机可乘,因此对其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同体监督及行政监督、执法分工交叉问题
1.1具体表现
对招标投标的监督工作被编制在行业部门把内部事务中,本质上是自己对自己的监督,即同体监督。行业部门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会组织部门的内部人员进行实行政监督及落实执法,其身份具有多重性、综合性,将原本有效的监督转化为一种软约束。在该情况下,容易出现许多违法违规行为,如表面上是在对外进行招标,事实上其已经内定了中标单位;形成行业的垄断现象;行业部门内部容易也出现腐败行为。行政监督及执法职责的分工方面,并没有清晰的界定,存在较多交叉的方面,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招标投标,其涉及到多个部门,包括交通部门、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上述各个部门均具有一定范围的执法权,直接造成了重复执法的问题,招标及投标的当事人无能适应还混乱的情况,如果工程出现问题,追究责任时,则会出现互相推脱,规避责任的现象。
1.2相应措施
基于上述问题,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需要及时进行调整或者改革,其改革的重点应是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及执法职责剥离开来,使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集中赋予其他行政部门,该部门需要与行政机关没有利益关系,不受到原行政机关的制约和影响,处于相对超脱的地位,并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分别进行优化、完善,建立新型的体制。该措施的作用在于不仅能够较好的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同体监督、重复行政、行政交叉、重复监督、行业保护等诸多问题,该事务分配于其他部门,无形中分散了工作量,降低了行政资源的消耗,有效的提高了行政效率。该类改革方式牵涉的部门较多,因此需要认真研究,制定制度后,先试点,再遵循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推广应用。
二、招标制规定中的漏洞
2.1具体表现
《招标投标法》的第12条中明确的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按照这一规定,招标人选定招标单位是可以自由选择,直接委托。该方式并不是完全没有问题的,招标人在选择招标单位时,其会将重点集中于结构是否能够让自己看好的人选中标,以此作为前提条件。由于招标人能够直接决定招标单位,在权力租金的驱使下,招标人一般会与自身关系较好的招标公司进行合作。而另一方面,招标单位在生存与发展的巨大压力下,需要得到更多的招标项目,从而获得可观的垄断利润,因此会对招标单位作出承诺或者满足其诸多要求,采用各种方式实现招标人的意愿,即帮助招标人看好的投标人中标。招标公司的各项费用也会在最后转嫁至公共财物,包括高额费用、招标人收取的酬金、高价中标的投标人在前期的消耗,构成一种顽固的恶性产业链。
2.2相应措施
从我国现代的建筑工程发展的情况来分析,当前的社会招标服务并没有开阔的市场,且价值较低,市场经济的发展方面,对其也不存在刚性需求。招标制的应用,并没有体现出工程招投标过程需要遵循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且由于制度存在漏洞,单位会和招标人结成联盟,进行各种违规操作。另外还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使招标单位逐渐沦为招标人、中标供应商之间实现商业贿赂的介质,招标人也可以利用招标单位作为逃脱法律责任和制裁的免死金牌。因此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制度应予以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招标人独立的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部门专门构件国有专业招投标部门,专门进行国有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去除了中间的环节,减少了不稳定因素,也使得各种违规操作失去了可依赖的环境。而非公有制投资项目,业主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需要实行招投标制度,强化自主性。
三、总结
我国现在的建设工程的数量、规模均有了较大的提高。由于该类工程性质较为特殊,且具有流程复杂、涉及范围广、资金投入大、周期长等特点,对其的监管有一定的困难。招标投标活动作为工程项目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着缺陷,严重影响了我国招投标的发展。对现行的招标投标法规进行完善或者改革,并制定与我国建筑市场相适应的招投标制度,使招投标工作处于法制化运转中,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还需要国家结合现代建筑市场的情况,做好法制建设,促进招投标的发展,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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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规范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的一种有效手段,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通过对国际与国内招投标的研究对比,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的因素下,招投标市场中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我国招投标的作用发挥。在目前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局势下,对我国的招投标进行规范化管理有着举足轻重作用。招标投标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采购人事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由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招标人发出工程招标的表示,然后各投标人分别提出其条件实行公平竞争,招标人选择其中最优者中标,与之订立合同的法律行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它在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建立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招标投标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招标投标主要侧重在宣传和实践,还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探索。从建国初期到党的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政府部门、公有企业及其有关公共部门基础建设和采购任务由主管部门用指令性计划下达,企业的经营活动都由主管部门安排,招标投标曾一度被中止。这一阶段,有两个特点:
(1)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招标管理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建设开始起步,1984年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提出改变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同时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和设计招标投标的试行办法,根据这些规定,各地也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招标管理办法,开始探索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程序。
(2)招标方式基本以议标为主,在纳入招标管理项目当中约90%是采用议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交易活动比较分散,没有固定场所,这种招标方式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宗旨,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机制。招标投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招标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监督,工程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开公平竞争。这一阶段的发展历程如下:
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赛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为了改革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对一些适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1981年间,吉林省吉林市和深圳特区率先试行工程招标投标,并取得了良好效果。这个尝试在全国起到了示范作用,并揭开了我国招标投标的新篇章。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要改变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1984年11月,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从此全面拉开了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序幕。此后,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在基本建设项目、机械成套设备、进口机电设备、科技项目、项目融资、土地承包、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许多政府投资及公共采购领域,都逐步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
二、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这一阶段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上最重要的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为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县级市都相继成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投标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壮大,全国已初步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水平正在不断地提高。
(2)招标投标法制建设步入正轨,从1992年建设部第23号令的到1998年正式施行《建筑法》,从部分省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到各市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政府令,都对全国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和制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管理细则也陆续出台,为招标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下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1995年起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建立,它把管理和服务有效的结合起来,初步形成以招标投标为龙头,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作的具有“一站式”管理和“一条龙”服务特点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新模式,为招标投标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开辟了新的道路。工程交易活动已由无形转为有形,隐蔽转为公开,信息公开化和招标程序规范化,已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为在全国推行公开招标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
(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和细化,招标程序不断规范,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范围得到了明确,招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延伸,工程招标已从单一的土建安装延伸到道桥、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
(2)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和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招标投标进一步规范提供了有力保障。
(3)工程质量和优良品率呈逐年上升态势,同时涌现出一大批优秀企业和优秀项目经理,企业正沿着围绕市场和竞争,讲究质量和信誉,突出科学管理的道路迈进。招标投标管理全面纳入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其管理的手段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正在逐步形成建设市场管理的“五结合”:一是专业人员监督管理与计算机辅助管理相结合;二是建筑现场管理与交易市场管理相结合;三是工程评优治劣与评标定标相结合;四是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五是规范市场与执法监督相结合。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工程建设中的串通招投标行为也是层出不穷,串通招投标行为影响十分严重,它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市场整体秩序,在一定程度上还损害了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招投标资源的优化配置。基于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恶劣性,广大工程建设企业应全面实施强有力的手段,遏制该类现象的蔓延。文章主要分析了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串通招投标行为及其产生原因,并提出了相应法律规制等解决策略。
[论文关键词]工程建设 串通招投标行为 法律规制
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招投标制度也随之得到了进一步推广,但是这并没有遏制工程建设中传统招投标行为,究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招投标制度不够健全及招投标市场不够成熟等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应积极面对这些问题,并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实现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有序化开展。
一、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基本性质
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实质上属于违法行为,首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的行为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有失公平。其次,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发生后,就意味着其违背了投标主体的公平竞争理念。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主要是由招标负责人向多个投标人发出投标邀约,对投标人做出合同承诺的过程中,由于第三方投标人的各种条件及关系等因素,招标人取消了对原来投标人的合同承诺,这种行为就属于串通招投标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招投标双方进行交易活动的诚信与公平原则。
二、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产生的原因
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在目前工程建设市场竞争中较为常见,导致这种行为的原因也有很多,该行为从整个社会来讲,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工程建设来讲,该行为违反了双方的承诺合约,损害了原有投标人的权益。那么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对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做出正确的分析,以下是笔者针对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产生原因进行的分析:
(一)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有待完善
相对于国外招投标建立制度的时间而言,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起步较晚,虽建立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相对而言还不够完善,这是导致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产生的一大原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对招投标行为做出了一定规定,但是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并没有进行严格规定,规范内容较为粗略。比如《招投标法》在其中的第五十九条相关规范表示,招标人与中标人凡不按照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是招标人与中标人双方违背合同内容的,应给予责令改正。虽然给予了惩罚规定,但是惩罚力度较小,起不到维护招投标双方权益的作用。
(二)部分工程建设企业诚信度有待加强
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中主要存在的不良现象有招标机构与招投标监管部门私自串通,暗自确定工程建设企业,还有一些招标机构为了从中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向投标方泄露标书的内容,这些招投标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不仅仅是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原因是因为部分工程建设招投标企业没有规范自身行为,才导致在招投标过程中做出有失诚信的事情。
(三)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管力度不够
建立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行为,但是部分招投标监管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其本身的监督作用,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化,失去了建立招投标监管机构的意义。不仅如此,一些招投标监管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监管方式较为单一,监管执行力度也不够强,工程建设中串通招投标行为依旧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四)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直接关系着招标项目的投标,花落谁家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评标专家,由此可见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性与权威性。然而就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现状而言,评标专家并没有充分展现其作用力及影响力。甚至一些道德素质不高的评标专家在评标之前就已经被工程建设投标人所收买,或者收取其给予的贿赂,为了取得竞标,互相串通,使评标专家无法正确客观对招投标做出评价。
三、规制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有效策略
(一)健全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影响巨大,不仅损害了招投标双方利益,同时还扰乱了整个社会市场秩序。那么要从根本上遏制串通招投标行为,首先应健全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行为进行严格明确规范,而对于违法招投标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其所带来的影响力,给予相应惩罚,其惩罚力度不易过轻,要能够给工程建设招投标双方一定的警示性,让其看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其次,国外招投标制度建立较早,有一定的可借鉴之处,我国应吸取精华,从而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健全。
(二)建立招投标档案库,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工程建设企业缺乏诚信及责任感是导致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原因之一,那么要避免这一问题,全面提高工程建设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诚信度,我国相关政府迎面建立严格的招投标诚信标准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并将该地区每次招投标等相关信息记录起来,形成招投标档案库,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对于累积失信次数超出规范的企业应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建立招投标档案库,若有串通招投标行为,那么就可以快速找出参与该行为招投标双方,有利于优化招投标内部组织,
在一定意义上规范了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
(三)创建信息化平台,加大监督机制的覆盖率
目前我国信息化网络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规制串通招投标行为中,可以应用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创建信息化平台,在保证网络程序不出错的情况下,对工程建设实际招投标行为进行有效录入,通过网络可以随时调取相关信息,十分方便。此外,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招投标,比如利用互联网及时招标公告、在网上报名投标,网络评标等,这一形式大大提高了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招投标监督机制的覆盖率,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与规范性。
(四)提升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综合素质
工程建设中部分串通招投标行为是由于评标专家的不合理评价引起的,因此要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综合素质,这样能够有效遏制评标一些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与招标企业串通或者受贿等现象,提高了招投标评价的客观性与科学性。评标专家对招投标结果进行合理化公正性评价,能够帮助帮助招标方准确选择投标方,从而使工程建设为招投标双方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随着我国生产技术的发展,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也在逐步的步入正轨。可是目前我国的招投标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采用更加有效的办法去解决。为了使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市场能够健康发展,我们要创造有利于招投标行业发展的制度环境,使市场经济秩序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同时,也让招投标机制的优势更好地发挥出来。
一、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国家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但是我国相关的招投标配套制度仍不健全。例如在《实施条例》中要求法定公开的招投标范围就过于抽象,不易于操作。在如今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很多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依,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出台了一些规范管理性的文件,但由于其不是“法”的层面,所以影響力不大,导致效果也不甚明显。
(二)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够适应社会发展
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不能适应招标投标业务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已有多年,由于市场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某些条款规范已经不能适应现行的市场环境的需要,对一些新问题的处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例如,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按照招投标法律制度的规定,那么招标人与投标人违法所得的利益将远大于对其的罚款数额要,这样的低成本违法,实际上是变相的鼓励非法招标。
(三)招投标法律体系标准不一
当前,我国招标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法律规范不统一,各按自己的主张办事,不互相配合、招投标关键环节中缺少法律规定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被改善。例如,《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可以发现,这样的立法规定,具体的评标办法也是下放到国务院部门,同样给了“权力寻租”的机会。
二、工程招投标中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及时更新法律法规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法律法规的执行上出现漏洞问题时,需要及时更改使其适应发展。在我国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的今天,经济形态日益繁杂,经济秩序对法越来越具有依赖性。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需要加大处罚力度,例如可根据获得收益规定罚款比例。另外,建设单位在指定分包、指定主要材料、支付工程款时不按合同约定等问题,对此亦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也没有相关的惩罚规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这些问题同样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来解决,明确相应的法律法规。
(二)完善招投标法律责任制度
提高招投标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成本,除了给予相应的经济惩罚外,还要就今后参与工程市场招投标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以有效震慑市场上违规者,使违法者产生畏惧。要将招标投标法制建设与信用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在一起,与国家建立的信用登记制度或其他的社会诚信制度相结合,使二者相互促进、相互联系。例如与银行诚信制度相结合,一旦招投标的单位或个人出现违法招投标现象,银行诚信系统也可将其记录,通过增加违法成本的方式遏制招标投标人的违法成本。
(三)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法律体系
我国要联系现如今国家的发展的现实情况,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适时修订《招标投标法》,明确《招标投标法》中不尽明确或遗漏部分内容,加快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法律体系。通过制定《实施条例》,明确中央政府各部委职责,省级政府可以出台招标投标规章,取消地市级及下级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的“土政策”;统一国家各部委对招投标同一监管内容的不同做法;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对邀请招标的比例上限做出要求;明确对规避招标的项目承接人的处罚条款;明确对专家组成不符合规范做法的惩处依据,明示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司法救济途径。对规范性做法如两步法开标、两分离评标、投标人隐名评审和电子招投标等予以认可。同时,相关的部门应该提出明确的法律法规,在对编制招标文件、审核招标人的资格、评委委员会的组成、最低价和底标标价的规定依据以及履行合同等方面进行规定,并且要求提供标准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对招投标实践活动进行明确的规范。
(四)积极推行工程清单报价制度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第一,对于工程量清单的使用可以很好的方便我们治理招投标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有效的减少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围标等状况的出现,并且将传统的商务标总价的报价方法更改为工程量清单总价的报价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可以有效的减少串标的概率。由于使用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在评标的时候会产生大量的工作,所以,需要借助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完成核算任务。第二,要做到减少人员的干预与操作,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加宽庄家的参与,不断地实现跨行业、跨地区之间的竞争。二是,使用计算机技术,要采用随机的概率减少人员的参与与操作。三是,加强对相关专家的了解与熟悉,掌握他们的职责。四是,对评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使用的专家具有作风的问题就要进行相应的处罚。五是,加强对相关专家的教育与培训,包含新业务的熟悉与掌握。
结束语
在我国的招投标问题上,还是存在很多的弊端,所以要加强对其的管理与维护。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从国外引进了招投标法律制度,随着不断的发展进步,我国的招投标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一个独立的系统。按照效力层级划分,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存在层层递进,相辅相成的关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1999年8月30日,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中央各部门先后各自或联合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也纷纷根据自身当地招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并颁布了一些相关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这些对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促进整个建招投标行业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我们应当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不断促进招投标行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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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招投标;制度
一、招标投标制度执行的意义
招标投标制度的执行可以节约项目的成本,也可以提高所花费资金的利用率,贪污、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得到有效控制。从而能够使得工程建设的费用价格更加合理,使得工程价格得到更有效的控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制度可以让建设市场上招标方与投标方自由选择,投标人自由竞争,从而产生良性的竞争循环,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制度也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是反应市场定价的一种价格体制,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最明显的表现是投标人之间出现的激烈合法的竞争行为,作为一种合理的市场竞争,其在价格的竞争上是最直接最集中的,在价格竞争的过程中,出现良性的循环,有效减低了工程价格,节约投资的同时也可以提高投资效益。
二、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所谓的规范化就是我们所理解的标准化,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件和概念,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等),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经济效益。只有做到招投标管理的规范化,才可以充分发挥招投标制度应有的作用,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稳定快速的发展。
(一)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的现状分析
1、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存在差异性
法律法制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体制化和规划化。随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推行,各个省、市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招标投标规定以及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但是各个地方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不同地方的《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实施规范和意见并没有得到贯彻,有些地方的法规甚至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内容相抵触。市场规范度得不到高度的统一,使得招标投标工作没办法得到深入的展开。比如说,某些地方部门存在自行规定带有歧视性的工程招标投标许可、资质验证的条件、在注册和登记方面的现象,出于其他地区人为的排斥和其他部门相关从事机构的进入,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发展,也引发了地方保护、地方歧视等不规范的行为。
2、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存在不完整性
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实行以来,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正逐步走向健康有序的发展之路,招标投标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也在逐渐形成。但是,目前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还不够明确不够完善。比如说,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两阶段招标的专门法律条款,当两个阶段是由同一组委员还是由不同组的委员进行评标工作,假设成立两个评标委员会的话应以哪一组委员的决定为主呢?在这样的特殊场合下,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就会给判断有关方面的行为是否规范化带来难度。
3、 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的不严密性
关于一些相关的招标投标规定还不够严密谨慎,招投标管理与招标等区分不够合理,工作划分不够具体,也存在着一些业主方被强制要求寻找机构的现象,并不是出于业主方的本意。某些招标机构还处于无序的状态,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具备相应的能力与经验,管理制度落后,从事人员未形成统一的道德准则,给适应市场化运作增加了难度。政府在招投标活动负责监督管理的职责,其行事依据就是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执法的尺度,使得权力人干预过大,容易产生暗地操作,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发展。在我国,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监督主要是由各地区的主管部门负责,这样的规定不能够有效的避免招标投标活动中政府对地区的保护主义以及行业的保护主义。
(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化的对策
1、统一全国各地各部门关于招标投标制度的法律法规
为了给招标投标活动各参与方在从事过程中能够有统一的标准,有关政府部门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原则,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现状,整合目前招标投标市场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规章制度,然后根据制定的标准对招标投标市场中的各方参与者以及部门的行为进行约束,清理不适合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对涉及到地方保护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以期合理的约束地方保护行为。
2、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明确性与可行性
针对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在不违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统一标准,基本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根据本地方、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各自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具体的制度法规等,所谓对症下药,制定切实可行并且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制度规定。
3、提高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严密性以及合理性
我国现行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应当严密规定出各有关机构部门的管理权限以及管理职责,以提高各职能部门的执行效率与执行力度。特别要注意的是要严格合理地规定工程项目周边投标的监督权限和职责。为了减少各地方的主管部门在实施招标投标监督职能时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或者部门保护现象,遇到涉及的工程金额较大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规定要求行政监察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监督,并给与其受理有关举报跟投诉的权力与义务。应该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招标投标从事人员中的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职责,具体明确其管理不善、处理不公、监督不力、行政不作为等而要承担的责任,并依法惩罚。
三、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机构改进措施
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有从事招标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㈢有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针对工程项目在招投标市场中招标机构不规范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⑴对从业机构以及个人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以便杜绝低素质低业务能力的从事人员从事相关工作;⑵加强对招标从事人员的教育,以期其能以身作则,一切行为合法合理,杜绝贿赂,拿回扣等现象;⑶加强立法,制定针对招标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加强执法力度。加强从业资格的审查,采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优秀并且高素质的予以保留,乃至升级,低素质从业水平低的予以取缔;⑷加强从业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教育跟监督。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督力度,定期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其能够有足够的自制力抵制不法分子的诱惑。
参考文献:
[1]王洋.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化研究.2009.
[关键词] 招投标 法律法规 公平公正
招投标是一种采购销售手段,由招标人提出采购条件,经由招标组织机构招标邀请,投标人应邀投标、中标并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交易行为。管理招投标过程,对招投标的策略和技巧进行研究,从而达到交易双方的互利双赢局面。从交易的过程来看,包括招标和投标。在国际间进行的招投标交易行为称为国际招投标。随着这种交易方式的传播和流行,招投标管理过程继续一套成熟完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入WTO后,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一桩桩国际性活动在国内举行,构建与完善国际招投标规则接轨的法律体系更是迫在眉睫。
一、招投标市场价值升温,招投标法律法规急需修订
国际招标投标是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市场交易方式和政府采购手段。随着整个国际经济局势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把自己的目标投向国际市场,希望实现合同价值效益的最大化,招投标作为一种公平公正、经济合理的采购手段,其价值在国内外的项目建设中不断升温。
1.企业参与国际采购,招投标法“与时俱进”迫在眉睫。
一项合同的确定可以带动许多相关项目,有的国家在国际投标中采取零利润投标的办法来达到取得项目的目的,其利益追求点在于由此项目带动的其他相关项目的利润。比如土木工程合同中包含设备和原材料的供给,通常为工程造价的50%左右。换言之,1亿美元的建筑承包合同,可以带动5000万美元的出口。另外,通过国家招投标的形式,一些大型项目的建设可以从全球范围内选择质优价廉的方案,从而大大降低了建设成本,减轻项目建设的经济或技术负担。
我国有一定竞争力的企业在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活动时,有时会被扣上“倾销”的帽子,遭遇重重贸易壁垒,虽然获得国际中标利益丰厚。由于国内的招投标法规不能适应国际招投标法规严格的要求,他国政府也希望通过此种方式尽量压低价格,致使一些国际招投标活动无果而终,企业经济损失惨重。招投标法“与时俱进”迫在眉睫。
2.电子招投标兴起,国内电子招投标法出现真空地带。
众所周知,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随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信息化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体现。电子招投标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招投标工作中采用有它独特的优势,现在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普遍加以采用,并指定为一种重要的工作手段。
电子招投标类似于目前的招标中介机构,大力开发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电子招标平台,将是节约企业资源,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专业的第三方平台却可依托专业优势、技术优势和网络优势来破解这一难题,既避免了重复建设,节省开支,又可将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化整为零,降低企业享用电子化招投标的门槛,还可将网络优势最大化,充分实现资源的聚集。
在传统的招投标工作中,投标单位一般都必须要到指定的招标公司去购买标书,支付一定的工本费用。第三方电子招标平台能够完成从招标项目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在线投标、评审专家抽取、在线接受投标、在线开标、在线评标、评标结果公示、接受质疑并进行处理等招投标电子化全流程,可满足招投标业务当事各方在线操作和管理的需求。
但是电子招投标如何通过法律法规来保护企业信息,防止信息泄露,保持公平操作等则是一项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同时也要注意谨防所谓“信息孤岛”,由于没有公共的标准和平台,各自开发出来的系统是一个个独立的系统,无法跟别的系统联网或实现信息的共享。还有随着电子招投标的出现,并没有适合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招投标工作人员的行为。所以,招投标法中应该有有关电子招投标的相关规定,这样才能使电子招投标有章可循,同时也便于和国际接轨。
3.我国招投标法本身存在漏洞。
有政策必有对策,招投标法作为一种“阳光法案”目的是为了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发挥政府采购的“集约化,规模化”效应。我国首部招投标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很多不适应市场,约束不到招投标的法律空子,这就给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人员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
例如,现有招投标法律法规中没有招标人超额收取投标保证金、超期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没有关于投标保证金利息的规定,因此招标人就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迫使投标人接受高额投标保证金,并无所顾忌地超期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还有一些利用信息和职务之便在招标公告前非法操作招标公告内容:比如标书购买到指定的单位,标书工本费不论中标与否概不退还;在招标内容上为一些企业量身定做,招标公司在选择企业时直接选择实力悬殊的同类企业,给对招标机构有利的企业创造最大中标优势;招标单位还可能肢解招标项目,按照规定,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直接发包。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
这样以来这项“阳光法案”反而成了为某一群体牟利的手段。同时招投标法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与我国《采购法》,以及其他质检标准向冲突和重复的地方,多头管理和多重法律约束使得从事招投标人工作的人员无所适从。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招投标法势在必行。
二、完善我国招投标法的几点思考
1.总结招投标的成果与不足,加速完善招投标法的进程。
采用招投标的采购的手段从刚开始的机电行业到现在已经被大部分行业所接受,参与国际招投标亦非新鲜事物,针对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则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各行各业进行总结,进而修订我们的招投标法规。更应该多多研究招投标工作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国际招投标规范,来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招投标法规。同时,从国家层面上,要想让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赢得更大商机,更是要加速推进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进程。对于在此十年间我国招投标获得的成果,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推广力度。
2.制定多种鼓励政策,实行招投标从业资格准入制度。
我国招投标法执行过程中诸多问题凸显,不少是人为因素所致。在招投标行业设立严格资格准入制度,我国招投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在2009年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开考,这无疑对提高招投标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产生较大影响。不少从事招投标工作多年的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培训,只是多年的经验积累。国家应该鼓励招投标人员积极获取招标师资格证书,例如获取从业资格与待遇报酬、职位晋升挂钩等等。从而建设招投标法执行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而造成的不公现象。
3.依法执行招投标程序,严格遵守四原则。
招投标工作人员随着经验的积累,对招投标程序并不陌生,但是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才能维护招投标法的权威。
招标活动的信息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通过多种媒介,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公开。在招投标的整个过程中,要求招标人公平公正的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能有特殊。特别是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4.厘清不同法规中的冲突规范,加快配套法规的制定。
我国的招投标法存在着与《政府采购法》相冲突的规范,同时自身存在着约束不到某种招投标行为的现象。还存在与地方的法律规范相冲突的地方,招投标法的权威性在此必然受到威胁和侵犯。法律法规的制定是政府部门的事情,但是规定依据主要还是来自企业的执行过程。不同的行业行情要求在遵循国家招投标法规的大原则的条件下,必须有行业法规可以依据,行业企业又最怕多重法规约束,特别是诸如电子招投标的兴起就要求再也不用传统的法律规范来统一规范招投标过程。因此厘清不同法规中的冲突规范,加速配套法规的制定在当今显得尤为重要。
三、对我国招投标法的未来展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推进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我国招投标法要以最快的速度完成与国际采购规则的有效对接,从而进一步提升招投标的市场价值。我们也要转变观念,通过国际招投标采购的形式来充分享受丰富的世界资源。在招投标法日益完善的过程中,其监督机制也将日益健全,其作为一种“阳光法案”的效用与日俱增。
参考文献:
[1]张为民,白士强.采购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2]中国国际招标网.省略/.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足;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需要在市场化环境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进行市场竞争达到优胜劣汰,从而实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最优化。这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建设周期、工程造价等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从而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其招投标过程由招标、投标和定标(决标)3个主要阶段组成。
随着招投标制度的逐步规范、完善等发展过程,逐渐形成了从国家到地方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但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还有不足之处,需不断总结相关招投标活动的实际经验,制定且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当前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进行制约,建立一套合理、公平且科学的招投标制度,有助于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1 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发展概况
1.1 发展概况: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建设开始起步,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活动,推行工程承包制。随着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我国水利建设工程等在实行招投标制度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实施条例的规定,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把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到实处,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发展环境。
1.2 招标范围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工程项目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招标规模的项目,其中如服务类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国家规定不适宜进行公开有关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相关情况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核准并批准后,建设单位可采用邀请招标。
2 水利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不足
2.1 评标专家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评标工作不够规范。是招标人在评标阶段从专家库根据项目的要求进行随机抽取,但部分偏远地区,相关专业的人员偏少,且业务水平有限、专业配套不齐全,选择余地不足,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督部门的人员占据一定比例,对评标阶段公正性有很大的影响。对于分散设置各行业评标专家库,容易导致评标专家人员重复设置,容易造成浪资源费,并造成主管部门监管难度增加。
2.2 表面招标。该形式的招标是名义上通过公平、公开的形式进行,实际上早已内定中标人的方式,只是做到招标程序上“合法”,其实质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背道而驰,主要通过“”、“金钱交易”等,操控招标、评标过程及结果,这种现象背地交易,暗箱操作的现象普遍存在。
2.3 改变招投标形式。建设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规避招投标,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转包,或不合理的对工程建设项目划分多个标段,随意处置项目,使实际工程造价虚增,使签订的施工合同形同虚设。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中标单位私下将中标项目的主体部分、关键性项目转让或分包给更低资质或无相关资质的企业施工,最终导致项目质量、工程进度等均没有保障。
2.4 参与项目投标的企业为了中标无法做到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在招投标阶段把主要精力用在人脉的疏通、跟其他潜在投标人私下结成联盟,进行项目围、串、陪标,又或者是低价中标后通过其他途径使招标人进行设计变更增加工程投资,从中获得自身利益,没有考虑企业今后如何发展及定位、如何提升管理水平、如何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涉及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
2.5 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对招投标活动存在形式行政监督的现象,其监督只在形式,未对其监管内容进行规范管理,对相关企业工程不良行为、违规等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存在错位、不到位监管的问题。
2.6 限制、歧视、排斥投标单位。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通过设置歧视、有意排斥或限制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潜在投标单位参与项目投标的做法,与招标投标法是相违背的,其实质就是区域保护、行业内部垄断的行为。
3 规范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措施
为能更好的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正常发展和良好运行,当务之急就是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具体措施有以下几方面。
3.1 逐步实现网上招投标制度。首先,各地区工程交易场所硬件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建立健全服务规章制度,实时、更新工程招投标等相关信息,可以设立各参与方评价及意见窗口,为更好的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2 建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制。工程招投标是工程交易并确立相互之间经济关系的一个过程,如没有行之有效的制约、强有力的监督、那么腐败现象必将油然而生。根据《民法》的“镜像”规则,招投标过程、结果必须公开,中标结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场所、媒介进行公布。其次,建立廉政执法监督机构和机制也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可以防止贪污受贿,等行为发生;另一方面,根据反映或跟踪可随时发现招标过程存在的问题,对招标活动进行介入,排除不良因素的干扰,独立办案、调查,使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廉洁得到强有力的保障。
3.3 落实并理顺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对社会经济建设、市场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许多法律规定与地方法规有相互矛盾的地方,与此同时相适用的法律又存在内容不具体、实际不便操作的问题,因此需要重新修订和完善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对繁乱的地方和行业法规进行清理或废除。
3.4 建立健全专家库并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各地区应建立健全招投标专家库,其人员架构应由熟悉工程的相关专业管理、经济、施工、技术等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必须具有相关执业资格、是相关专业的技术性人才且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