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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7-0021-02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现状
近些年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增长迅速,据相关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的国有资产共计11.58万亿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达到了3.84万亿元,占全部国有资产的33%,而作为国有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的事业单位资产总量就有2.73万亿元,占国有资产的23.5%,随着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财政资金将逐步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国家对公共事业的保障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特别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快速增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每年都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总体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大,为中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有效履行奠定了较强的物质基础。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必要性
面对日益扩充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各级各部门结合财政、财务管理改革的要求,在如何加强事业单位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不懈努力,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业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当前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仍不容乐观,尤其是一些地区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了较大损失。随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启动和深入,在经济活动中的承包、兼并、联营、租赁、股份经营及合资等形式相继出现,形成了经济形式的多元化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处于错综的组合配置之中,资产所有权也相应复杂化,再加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资产所有权不清的问题较为普遍,国有资产的流失较为严重。
事业单位资产流失现象主要表现在国有资产的价值估量不足和产权归属不清等方面,许多事业单位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的“非转经”审批手续,更没有进行客观的评估,单位投入经营的资产没有回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更无从谈起;在资产处置时不进行正确的估价,随意变卖、处置甚至无偿调拨给各企业使用,人为造成单位资产流失;还有一些企业没有对所拥有的名誉、商誉、专利权、知识产权、著作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进行估价,没有入账,也造成了资产的流失。
客观形势要求资产所有权必须界定,资产权属必须明确,因而对资产进行公正合理的评估,势在必行。而资产评估作为一项社会性和公正性的活动,在产权转让、单位重组、资产流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手段,因此,做好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理论体系
(一)资产评估的含义及要素
资产评估一般是指通过对资产某一时点价值的估算确定资产价值的经济活动。具体来讲,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根据国家规定、相关数据资料及特定目的,遵循适用原则,选择适当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过程,是一项动态化和市场化的社会经济活动。
在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中一般涉及基本要素,具体包括资产评估的主体、客体、依据、目的、原则、程序、价值类型和方法。所有要素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素间相辅相成、不可或缺,是保障评估价值合理、科学、公允的重要条件。
(二)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法规依据
早在1991年,国务院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年,原国资局印发了实施细则,这为资产评估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打下了基础,在以后的十几年间,资产评估业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和投资者利益、规范国企改革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体制的完善,为保障中介机构能独立、客观执业,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又相继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的颁布和实施,对完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体系、规范国有资产监管提供了制度保障,作为当前国有资产评估的法规依据。
(三)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
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程序一般包括八个环节,首先要明确评估业务的基本事项,然后由双方签订评估业务的约定书,再由评估机构编制评估计划,并进行现场调查工作和收集评估的资料,在此基础上进行评定估算,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最后把工作档案整理归档。
资产评估的方法通常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1)收益现值法,将被评估资产在剩余寿命内的预期收益用适用的折现率折现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并以此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2)重置成本法,在现时条件下重新建造或购置一项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该被评估资产的各种陈旧贬值(含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现时价格;(3)现行市价法,按市场现行价格为价格标准来确定资产价值;(4)清算价格法,以清算价格为标准,对单位或资产进行价格评估。
四种评估方法各有利弊,分别适用不同的情况和条件。收益现值法在未来年限收益不确定的情况下,将难以操作;重置成本法简便易行,但成本增加与价值增加之间未必具有必然联系,因此很难反映市场真实价值;现行市价法如遇到同类物品交易实例太少,将会使评估结果缺乏参照;清算价格法的运用容易出现价格低估的情况。
(四)事业单位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事业单位对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批准对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的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后,该部分资产的流向、用途等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因而,不需进行资产评估,也不会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下面列举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的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1)涉及股权投资的资产评估。对于控股的长期投资,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评估方法以重置成本法为主,特殊情况下也可单独采用收益现值法或现行市价法;对于非控股的长期投资,一般应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2)所投资企业原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时需评估的资产范围。事业单位所投资企业原股东比例变动时,需要对占有单位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如果原股东或新吸收的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增资或出资的,对其追加投资或出资的资产也应进行评估。对于事业单位所投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扩股的,无需对该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只需对其股东增资新投入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3)事业单位转让产权(股权)时,需要对所投资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4)收购非国有资产时需评估的资产范围。事业单位收购整体或部分非国有单位产权时,需对非国有单位整体资产进行评估。事业单位收购非国有单位部分资产时需对拟收购的部分资产进行评估。(5)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时需评估的资产范围。事业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时,应当对非国有单位用以偿债的资产进行评估。
关键词: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资产评估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23-0048-02
事业单位改革是国家重要的体制性改革之一,从曾经的若明若暗,到如今的脉络清晰,在改革发展进程中明确了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发展方向,截至2020年,崭新的管理制度将会在中国形成。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包括很多部分,其中生产经营类是非常重要的改革之一,它的核心是产权制度的改革,这部分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处置无法回避。经数据分析,我国大约有130个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为大约4万亿元,占国有资产11万亿元的35%。怎样合理积极地管理这样一个价值量非常大的国有资产,尤其是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资产处置等环节,增强与资产评估行业的合作互动,强强联手,实现监管协力 ,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使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得到更好地保障,是我们应该深入思考的一个命题。
1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重要性
一些国家部门颁发的法律文件指出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重要之处,它们提出了许多明确的要求,针对增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展开剖析,同时,各个级别的资产管理部门针对怎样行之有效地促进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这一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并达成共同意见,取得了较乐观的成果。大部分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在其的鞭策下有了相应程度的提高。虽然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取得了很多可观性成效,但是这当中还有众多不可忽视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特别地,一些事业单位对国家制定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采取无视的态度,而且也没有按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怠忽了它的重要性,更甚者私人任意处理国有资产,这就造成了国家及人民财产遭受损失,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不利局面。在不断推进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积极作用下,其转企改制进程中多种经济活动的方式纷纷呈现,包括:改制、改组、兼并、出让和出售等。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资产流失有两点特别显著的原因:
其一,价值估量不足。在转企改制进程中,事业单位需办理“非转经”审批手续,但是许多单位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办理,漠视对国有资产的评估,单位的投资没有取得应有的利益;对国有资产的处理方式不正确,任意估价,不严谨客观,使得单位资产流失严重,从而无法达到足够的价值量。
其二,产权归属不清。部分单位未评估入账其本身具有的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商誉、名誉、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导致了同样的后果。
客观形势要求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产权分明、权责明确、政企分离、管理科学”的原则,加强资产的审计评估管理,因而充分发挥资产评估的评价评值功能,促进国有资产的有序流动,防止流失尤为重要,资产评估势在必行。提到社会经济层面上来,资产评估的地位凸显地更加重要,它有益于强化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各个领域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评估行业进入中国的20多年里,已经广泛参与到中国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成为了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不可或缺的体系。
2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理论依据
2.1 资产评估的定义、要素及范围
资产评估是一种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专家)根据所掌握的数据资料(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对资产价值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估计测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以及这样的一个过程。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有8个基本要素:资产评估的主体、客体、目的、标准、程序、方法、基准日和价值类型。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涉及的范围主要有:事业单位改制、兼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及知识产权等。
2.2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法规依据
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了按国家要求的情形要进行资产评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记载,无论是部分还是整体改制,都要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行政事业类单位国家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和如何开展制定了标准。
以上等法规明确了资产评估情形、资产评估程序方法、责任义务归属以及主体单位的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具体要求,有利于维护资产评估涉及的各个领域的合法权益,趋使产权交易健康运行。
3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
严格规范国有资产处理程序,资产评估过程全面兼顾,才能更具体地体现国有资产处置在转企改制中重要环节这一地位。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需要牢牢把握如下列出的五个关键环节。
3.1 资产清查
所有的清查工作都要遵循法规,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的财产都要合法清查,做好登记审核工作。根据组织的主体不同,资产清查工作有各自不同的清查程序,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执行。
3.2 财务审计
地方财政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按照相关规定核准审计结论,并按照程序备案。
3.3 资产评估
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合理精确,有丰富经验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人员评估国有资产,签订委托评估合同。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应该向资产评估机构据实地提交合法完整明确的材料文件等,随后评估机构对应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必须公平公正
资产评估报告中需要记明许多严谨的细节,如鉴定转企改制事业单位有无无形资产,严格按照估价标准,选择恰当的方法,考虑各方面可能涉及的因素,计算出资产评估价值,并纳入转企改制范围。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出售、转让、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和设备等,应报请财政部门,通过法定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属于罚没物资的,土地、房产、车辆及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非专管、专营物品以及一般性物品,应由执法、执纪机关分别列出物品清单,报送财政部门并与之协商之后,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并据实制定价格。
3.4 评估核准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以下程序:
其一,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初步审核资产评估报告,通过后,要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时间限制为报告的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
其二, 财政部门要尽快结束核准,时间限制为20个工作日以内,必须要发送审核文件。
提出批准申请时,转企改制事业单位需要履行以下程序,报送下列文件:
①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有关文件实行审查制度,通过后,报送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②资产评估核准申请表;
③转企改制方案(必须通过法定部门的审批);
④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明细表的纸质及电子版等);
⑤资产清查审计报告;
⑥各当事方的承诺书(函);
3.5 资产处置
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经执法、执纪机关和财政部门核准和备案,之后的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交易、工商登记等行为都是以核准备案为基础的。评估资产可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招投标、拍卖、出售、转让、置换等方式公开处置,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举例说明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流程与方法
以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无形资产评估为例,简要介绍转企改制前无形资产的评估状况以及部分无形资产评估的基本流程和方法。
4.1 评估状况
转企改制是新鲜事物,并没有本来已有的模式,在持续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摸索出很多细节。无形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其价值比想象的要大,有形资产的价值和无形资产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漠视对无形资产的评估,诱发了无形资产流失这一严重问题。部分文化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进程中,经常忽略无形资产的价值,无视无形资产在社会经济各方面的重要作用,只重视有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但对于无形资产则很少评估,甚至不进行评估敷衍了事。这使得国有无形资产丧失了其应有的重要地位,从而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因此,无形资产评估在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是至关重要的。以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评估为例,进行下列要点的分析论证。
4.2 基本流程
第一,评估对象界定。
其一,了解确定专利权的各项状况。
①专利名称。
②专利类别。
③专利的法律状态。
④专利申请日。
⑤专利授权日。
⑥专利权权利要求。
⑦专利使用权利。
其二,对专利权是否有效进行核实。
①核实该专利是否为有效专利,著录项目是否属实。
②核实该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性。
第二,评估数据和资料。
第三,核查数据,综合评定。
第四,完成资产评估报告,详细明确地进行说明。
4.3 基本方法
无形资产中对专利权的评估方法都是由比较成熟的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发展而来的,主要有三种方法: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这三种方法在实例中都有应用,但是收益法为主要方法,大多数都使用收益法。超额收益=销售利润×销售利润分成率×(1-所得税税率)
销售利润分成率
4.4 评估案例
某文化事业单位于2007年12月取得了一项工艺技术的专利权,2009年由于该事业单位要进行转企改制,准备将该专利技术作为出资投资到企业当中,现委托某评估机构在2009年12月31日对该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人员根据提供的2008年和2009年的有关经营数据资料以及对未来市场需求的分析,预测出该专利技术今后五年的收益额分别为450万、600万、750万、900万、1 000万。根据相关实例和资料的分析,测算出销售利润分成率为15%,根据当期的市场投资收益率,确定该专利资产进行评估时的折现率为10%,所得税税率为33%。计算该项专利技术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
答:2010年:年收益额:450万元
年超额收益:450×15%×(1-33%)=45.225万元
2011年:年收益额:600万元
年超额收益:600×15%×(1-33%)=60.3万元
2012年:年收益额:750万元
年超额收益:750×15%×(1-33%)=75.375万元
2013年:年收益额:900万元
年超额收益:900×15%×(1-33%)=90.45万元
2014年:年收益额:1200万元
年超额收益:1000×15%×(1-33%)=100.5万元
评估价值
=41.11+49.83+56.63+61.78+62.40
=271.75万元
所以,该项专利技术的评估值为271.75万元。
5 结 语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绝对不能忽视对国有资产的评估,这部分资产在国家经济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位置,评估好这部分国有资产是必须要完成的任务。而且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体系也在逐步完善,体系更加完整,资产评估更能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扮演好重要的角色。处理好这方面的问题,充分发挥资产评估的重要作用,对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将有很强的鞭策作用,从而更稳定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国有资产有序流转,维护其运行安全,促进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S].
[2] 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S].
[关键词]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
1.引言
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审计是审查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的重要方式,而资产评估则是估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现实价值及其可创造的未来价值并为其可能发生的转让、交易作价格基础。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公平性、透明性将直接影响行政事业单位的价值评估和增值。因此,紧抓两者间的关系,寻找其共性,结合实际,找寻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中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努力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是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者应密切关注的。
2.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关系
2.12.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相互独立,相互区分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是为了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检验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评价会计个人能力而设置的一种财务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的账册及会计报表所反映的数据若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相关审计部门便予以确认,否则,便如实进行披露,由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者对会计工作提出意见,总之,财务审计是对会计工作的一种监督手段,审计报告依据财务、会计的相关准则,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各类资产的历史成本。从资产评估的产生条件来看,其职能是对不同时期行政事业单位已经形成的资产估算价值,为其可能的交易提供公允的价格依据,并且交易价格与现金是严格等值的,但由于物价上涨、资产价值上的变化等原因,资产实际价值与行政事业单位的账面价值不一定相符。综上所述,无论是从职能,或者是服务对象来讲,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都存在巨大差异。
2.2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相互联系、互为依托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错误地认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可以完全取代资产评估,这种割裂资产变化与物价带来变化的做法是极其错误地。然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也并不是完全没有联系和共性的。首先,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都是了解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价值以及其增值与否的重要手段。财务审计相当于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检察官,通过审计工作能够检验会计从业人员是否遵循国家的相关法规,从而力求会计账册、报表能够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各类财产物资实际价值的目的。资产评估则是当行政事业单位发生重大变动时以中介人的角色如实地确定行政事业单位的现时价值,只有当会计核算的价值与现时价值相差无几时,资产评估的价值才能与账面面价值保持一致,会计记账时才可以以资产评估的价值为依据,此时,两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互为依托[1]。
3.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3.1对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存在认识上的盲点
长期以来,人们对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性质及结果存在认识上的盲点,行政事业单位对此也是视而不见或者根本无力改变人们的错误看法。主要有以下两点:其一,人们普遍无意识地认为资产评估的价值绝对不能低于财务审计的资产账面上的价值,假如高于此价值便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其二,资产的交易价格一定就是资产评估时产生的价格,倘若资产的交易价格低于其评估价值便也是国有资产的流失。由于人们此种既定错误认识的影响,资产评估机构面临着非凡的压力,他们万不敢让国家蒙受损失于是自发地歪曲事业单位的资产价值来消除良心上的不安与惶恐,更有甚者,资产评估机构迫于事业单位利益主体的压力胡乱地、错误地估算资产价值于某种程度上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2]。
3.2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技术方法不够成熟
行政事业单位多履行一些执法监督和社会管理职能,其本身并非盈利性质,具有其特殊性。而现行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技术方法并非针对其特殊的职能而设定。首先,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粉饰事业单位的财政状况与经营成果,由于关联交易本身的复杂性和隐蔽性,财务审计完全估计不到致使国有资产蒙受损失;其次,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的审计仍未入账,譬如专利权等流失于账本之外,另外人们对无形资产的确认争议较大,相关的审计工作基本无法开展;最后事业单位关于土地资产的账务处理也无统一的规范可以依据。资产评估的技术方法也是不够成熟,比如事业单位的整体价值评估、单项资产价值评估、资产评估价值变动的账务处理以及增产评估涉及的税收等等都存在漏洞,严重影响了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的质量。
3.3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监督机制不全
目前我国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体系庞杂,它们出自财政部、税务局、国土等多个部门,法案经过多个不同部门的整理重叠、矛盾的地方很多,某处规范似乎可以找到不同的法律来源因而其执法便遭遇莫大的困难。非但如此,由于行政事业单位也涉及到一些管理和监管职责,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知法犯法甚至故意钻寻现有法律的漏洞为自己膨胀的利益欲望服务盗取国家财产,法律的威慑力不足可见一斑。此外,政府部门也即是行政事业单位纵容甚至包庇一些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虚构财产、粉饰报表的行为,评估机构也为部分政府部门所控制根据其意愿对国有资产随意估价,此种行为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难辞其咎[3]。
4.提高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质量的建议
4.1规范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管理模式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是对其国有资产妥善管理的两种重要方式,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已经成为社会监督体系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正因为两者发挥出愈来愈显著的作用,规范其管理模式也显得特别重要。财务审计和资产管理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严抓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的同时,大力拓展评估服务的领域,关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的市场需求,以其需求为切入点发挥审计和评估的力量。此外,相关管理部门要花大气力纠正人们对于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错误认识,在管理时要严格确保审计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不能因历史原因、行政挂靠、委托主体等不良因素干扰两机构的独立、自主运行而落入混乱的管理模式之中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创新管理模式已是当无之急,唯有如此,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与资产管理才能步入正轨[4]。
4.2加强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理论研究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并不完全等同于企业资产,在价值计算、管理方式、财务审计等方面都有其独特特色,相关的从业人员应认清两者之间的区别。比如说行政单位的房地产,它更多地是为了满足行政单位居住之便以使其履行事业单位的职能,它并不具有市场因素,在其与非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置换时,资产评估机时边出现了许多急需论证的理论知识。置换行为的合法性、置换土地的性质以及其具体用途等等均需考虑且应严肃对待,类似的理论研究还有很多需要引起事业单位审计与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注意,他们必须加强技术创新,积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课题研究丰富、提升自己的理论素养[5]。
4.3健全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监督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一直是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归根结底缺乏健全的健全的监督机制才会使其百病丛生。构建健全的监督机制首先必须以法律为依托,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其所遵循的法律体系庞杂,矛盾较多,相关部门应该化大为小,将宽泛、重复的条文具体到某一个审计或评估细节从而从细致处规范审计与评估从业人员的行为。此外,思想教育为辅的监督模式也得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流程之中,对于财务审计从业人员应晓以利害,敦促其知法守法、相互监督,对于评估机构则应三令五申地强调严格要求他们按照流程和规范来处理事情。当然,健全的监督机制非朝夕之力便可完成的,相关管理人员应立足于实践寻求更为妥善的方案[6]。
5.结语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承担着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增强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事业单位更好地履行职责的重任,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毫无义务是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的有利武器,我们必须弄清两者间的微妙联系,深入实践中探究困难所在而后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提高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质量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张先治.国企改制中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关系研究[J].审计与财务研究,2012(9)。
[2]章炳麟.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审计面临的问题与其应对措施分析[J].新财经,2013(9)。
关键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会计
虽然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内容与企业的固定资产内容有一定的区别,但是事业单位固定的重要程度却丝毫没有被减弱。但是,在固定资产计提累计以及减值准备这几个方面,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的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具体有表现在重购置,忽视管理;没建或随意建固定资产明细账分类;固定资产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上没有系统;财务人员素质有待改进等方面,鉴于此本文提出以下改建建议。
一、提高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认识
事业单位对于财务管理制度的不断改革与不断健全促进了其采购机制的完善,这就使财政拨款变成如今亟待解决的一个研究课题。怎样减少资金方面出现的问题、如何使资金预算更加具体和细化是现阶段各单位财政资金管理过程中非常关键、核心的工作,这么说来,到底该怎样去准确地推算单位的资产配置标准呢?首先,一定得以需求程度与可能性为重要基础,根据每个部门未来的发展期望、承担的责任进行测算,此外,还要认真考量现存资产情况等,从而确定本单位的发展阶段,明确未来的方向;一定要对各项大型支出出清晰、准确的判断,使项目库得以确立与进一步完善。第二,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通过使用固定资产所具有的使用价值而维持正常运转。第三,事业单位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进一步提升其使用效率,优化配置,根据使用任务与使用效率匹配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来确保资产不会被浪费掉。
二、制订适合本单位管理要求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各单位需要按照政府制定并出台的《会计法》、相关会计制度等来确保跟事业单位管理要求相符合的固定资产内控机制的完善,倘若可以,最好通过电脑和一些比较先进的软件来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与管理,这样一来就能使固定资产得到有效管理,优化、合理配置那些非经营国有资产。主要包括下文阐述的这几种做法:第一、使各项固定资产具备不同的等级,各个行政事业单位能够通过基本建设投资、资金购置、接受外界捐款以及无偿调入等方式获得固定资产,这些方式都得经过入账而且不允许有账外资产。第二、在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之后才能让固定资产入库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应该做到调入和验收固定资产,财务部门所要做的便是及时准确地把这些资产在账簿上进行登记。第三、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年尾要对所有固定资产统一进行清点结算,必须做到账与账相符、账与物相符,根据相关法律与条文规定对经常亏损的资产进行妥善处理。第四、建立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赔偿战略,假设有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破坏,就必须追究其相关责任,以多样化的途径进行管理。最后,使资产报告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单位关于固定资产方面的统计数据需要明确资产的详细情况,使这些国有的固定资产免遭破坏,避免浪费。
三、强化对非经营性和经营性资产之间产权转换的管理
各个行政事业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各个单位需要做到产权清晰,在资产管理方面可以通过下述几个方法来进行管理:第一,各个单位需要理顺资产的拥有和使用权并记录在册,倘若某固定资产已经一年多没再使用过,就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批后重新进行调配;倘若不是自己单位,而是从其他单位借用的固定资产,需要物归原主;尚未被转制、改制的国企拥有的固定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以后能够划账调拨;第二,进一步改革各个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关系。各个事业单位依靠这些国有固定资产来稳定运转下去,将很多固定资产的性质由一开始的非经营性转变为经营性,给自身单位带来了大量的利润,这一做法是以国有制为重要条件的,从推动我国社会发展与减轻国家经济负担上来说是符合改革的大方向的。因此,一定得有制度的保障,使相关资产得到最好的配置。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①各单位以合法途径转变固定资产的经营性质,并对其进行具体的估量,将评估的最终结果当成国家的投入本金,而且还应该把它当成以后固定资产进一步增值的一个关键性凭据;②各单位不管通过哪种渠道来转换非经营性资产,都得承认该资产的产权属于国家,用该资产进行投资得到的收益和产生的其他固定资产也都归国家所有;③各个事业单位通过将国有资产转换为经营性资产获得的收入、对外投资收入、以出租的方式处理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等需要由相关机构统一管理。
四、大力加强约束和监督力度
国资管理部门必须加大力度监督和控制各个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有效,估量其资产未来能否增值,并及时处理出现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加强各个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健全内控机制,使事业单位自我监督与约束制度得到不断完善。
五、提升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素质
首先,会计从业者所拥有的法律意识与道德水平亟待提升。《会计法》对故意做假账的相关行为所应该接受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财政部门与司法部门是管理我国会计工作的单位,必须加大对做假账行为的处罚力度。此外,不仅要增强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还得让其努力提高道德思想素质,在社会上形成人人“打假”的浓厚氛围。会计从业人员首先得具备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不做假账、不呈报不真实的信息。还需要做的是制定严格健全的思想道德规范制度,对违规人员进行严惩,以此来监管会计从业人员日常的各种工作行为。其次,让会计从业者定期参加相关机构举办的培训活动。会计这份工作需要从业者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同时还得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在处理一些具体的会计业务操作时,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具备熟练的操作能力。这些都需要增强会计从业人员的实际操作水平,不然从业者工作起来就会感觉非常吃力,不能很好地完成其岗位职责。因此说所有事业与行政单位都需要定期让会计从业者去参加相关机构举办的培训活动,让他们接受更加专业的教育,从而使他们的业务水平、工作素养得到进一步提升,并积累越来越多的经验,做到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1]吴珍.浅析新形势下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商贸,2014,03.
关键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具有非生产性特点,因此其固定资产使用后形成的消耗不可能从其固定资产使用的结果中获得,而只可能来源于财政的事业经费预算支出。然而,传统的固定资产管理模式无论从质量上还是效率上,都难以适应经营管理新形式的需要。因此,寻找一种简便、高效的管理手段成为必然。财政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十分重视。近几年来,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水平好坏影响和制约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水平
1.家底不清,账实不符,造成国有资产潜在流失。首先,是不少单位对固定资产不按规定核算,有总账,无明细账、无卡片账,存在账账不符。其次,是增加的资产不能及时、正确地账务处理,如新购的固定资产只作经费支出,减少现金或银行存款,不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使其资产直接在账外,失去控制。第三,是减少的资产,该核销的账不核销,淘汰报废设备,拆除的房屋,出售的资产不办相关核销手续,长期挂在账上,名存实亡,造成有账无物,相关人员谁也说不清楚有多少资产,导致固定资产账实严重不符。
2.固定资产缺乏规范的购置、保管和使用制度,管理无章可循。首先,是固定资产不能做到及时人账,尤其是房屋建筑物。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由于财政资金的不足,部分建筑物匆忙上马,资金缺口得不到及时补充,施工单位代垫款项过多,发生的财务纠纷较多,不能及时进行工程决算,发票也不能及时开出,以至于有部分固定资产已完工多年还没有入账,导致固定资产的账实严重不符。其次,是购人的固定资产(或接受的固定资产)不入账。上级单位利用自身资金和人事上的关系对下级单位施加影响,有少数主管单位以下级单位的名义购买固定资产,且记入下级单位固定资产账目,而下级单位却从未使用过该固定资产。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无偿配送的固定资产,在添置固定资产的同时,由于没有发生资金往来关系,在接受固定资产时没有做增加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对收缴的或没收的固定资产和以收取固定资产实物的形式收取的赞助费,不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直接留用或被有关人员据为己有,单位对此没有任何管理,形成账外资产。对于以收取固定资产的形式抵顶往来款的,_些单位往往也不入账,出现两头挂账的现象。还有一些单位在购入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在列支费用的同时,没有记入固定资产账目,形成账外资产。
3.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内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首先,监督机制不健全。从目前固定资产的管理看,单位主要是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账物分离或账账、账物不符,缺乏有效的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另外,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具有非生产经营性的特点,因而在使用、管理中存在一些账实不符、资产串用、资产利用效率不高和制度不健全等弊端。抓紧建立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的资产配置、使用、调配、处置等诸环节加强管理的新制度,通过预算管理、政府采购以及政府收支分类统计手段,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势在必行。其次,存在固定资产的盘点不及时,出售、报废、转让固定资产不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以至于有部分固定资产早已不存在,单位领导却一无所知,或即使知道也不愿意加以处理,形成长期挂账。也有部分领导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理过于轻率,有部分可以追回的资产或是碍于情面,或是怕麻烦不予追回,大笔一挥加以报损,造成资产的严重流失。再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分工不明确,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另外,责任心不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目前来看,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着重投入轻管理、重钱轻物的思想。虽然,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清产核资工作,使资产从制度上、管理上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但资产流失问题相当严重。
二、改革管理模式,提高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水平具体措施
1.依靠制度管理,抓紧研究新的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些物品界定为固定资产还是界定为消耗用品,如现在购买的一些电子产品,有些单位价值在500元左右,使用年限也可能长也可能短,财务人员很难把握和认定是固定资产还是一般消耗物品。财政部门应不断完善固定资产核算制度,重新界定固定资产范围,细化固定资产明细的固定资产目录。加强各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省、市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完善行使单位固定资产保值考核奖惩制度,领导干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单位领导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任期内固定资产管理的好坏,使用效能情况要与领导干部的绩效挂起钩来,明确责任。同时,在单位领导干部会计责任审计时,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效率和安全完整情况应作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使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2.提高管理意识,依法管理国有资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并规范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坚决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节约使用国家资金,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变卖,坚持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同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并通过建立完善与财务管理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相连接的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系统,规范固定资产分类及代码?加强盘点和处置的监控等措施,使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刚性化,达到实时监控?硬性约束的目的?
3.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管理机制,以促进管理目标的实现。完善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机制必须受到政府相关领导的重视与认可,可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责任机制,实行单位主要领导为全面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使用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三级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考核责任履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人员提拔、任用等的依据。同时加大外部监督的力度,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履行好职责,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增减、租赁的监督,把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作为经常性监督的重点,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制止资产流失。
4.通过预算管理、政府采购以及政府收支分类统计手段,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一是强化预算管理约束机制,使资产配置通过部门预算逐渐趋于合理。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审批部门预算时应严格控制购置标准;行政事业单位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均应纳人预算管理。二是通过政府采购实行监控审核。监督资产购置需求是否符合履行职能的需要,采购是否按合法的程序进行,通过政府采购控制,将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结合起来,事前加强对固有资产配置计划的管理,从而避免重复和盲目购置固定资产。三是积极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通过政府收支进行分类,更加细致清晰地反映资产类收入的来源和支出的具体用途,更加便于预算管理和日常核算的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5.加快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按照预算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分类。目前,我们在财务管理上率先推进了信息化,实现了电算化核算。财务的电算化核算也推进了财务集中的发展,同样,固可以由固定资产的电子卡片代替,也就是固定资产的“电子身份证”来取代。把固定资产的信息输入电脑,对其信息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通过计算机网络,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可以在同一管理系统中进行管理操作,固定资产的管理数据也实现单位的信息共享。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不仅加快了数据信息的处理速度。还可以加快信息传递的速度。进行信息化管理后,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报废等增减变化信息直接可以在电脑中反映出来,如此的业务操作流程,不仅加快了信息传递速度,也减少了原来人为沟通传递信息过程中出错的概率。另外,实行信息化建设可将固定资产的购建?决算?核算?处置?报废等各项业务予以反映,实现固定资产的电子化管理与实时监控?完善的固定管理系统将有助于政府管理机构实时掌握固定资产信息,提高管理工作的时效性和透明度?
一、管理范围、管理原则和内容
(一)全区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都必须纳入本办法的规范范畴。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等。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区财政(国资)部门是区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四)区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资产配置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控制和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能够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资产配置问题,不得重新购置资产。
(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需要添置资产的,应先进行调剂,无法调剂的再行租赁,无法租赁的再行购置。需购置的资产,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申购。
(四)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五)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资产使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
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对行政事业单
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区财政(国
资)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定期开
展清查盘点,确保账、卡、实相符;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四)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行为要严格按照《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26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重大对外投资和担保须报区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七)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所形成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八)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须向区财政(国资)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审批后,向区政府办公室办理相关资产领用手续。临时机构只有资产的使用权,在机构撤销时,须及时将所领资产完整交还区政府办公室。
五、资产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转让、出售、置换、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属于《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26号令)规定范围内的资产处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其要求执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批量资产原值5万元以下或单件资产原值5千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2.批量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单件资产原值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3.批量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或单件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国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报区政府审批。
4.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必须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出售、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及其他处置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处置单位应于次月将处置结果及账务情况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六、资产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取得确无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出售、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以及处理预计残值较大的报废资产;
3.合并、分立、清算;
4.事业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5.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6.确定涉讼资产的价值;
7.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资产评估结果需在被评估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整体资产评估事项以及资产评估价值3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国资)部门负责核准;资产评估价值3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占有单位向区财政(国资)部门进行备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以经核准或备案后的评估价作为资产处置的底价。
七、资产清查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区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八、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二)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均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工作由区财政(国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区财政(国资)部门依法或提请区政府调解、裁定。
(四)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转入司法程序处理。
九、资产统计报告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区财政(国资)部门统一要求,建立规范的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依照规定做出统计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作出详细分析与说明。
十、监管考核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四)区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建立信息共享、共用和交流平台,全面、及时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购置、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
第十条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二条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将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逐项登记并逐级汇总,定期上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财政部门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占有单位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单位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