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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时间:2023-09-24 15:13:34

序论:在您撰写税法相关法律法规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税法相关法律法规

第1篇

关键词:饮用水水质 法律标准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1 我国饮用水污染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迅猛发展,并取得世界注目的成绩。但与之相伴相生的问题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所以导致一些问题在近些年集中出现。例如:环境污染问题、资源枯竭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等等。在这些诸多问题中,饮用水的安全问题一直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环保部的《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在去年全国198个地市级行政区开展的4929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水质呈较差级及极差级的监测点一共占了57.3%。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的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大范围地表水、地下水被污染,并通过大气污染、渗透等方式,蔓延影响到饮用水水源,直接影响了饮用水源水质,威胁人们饮水安全。导致饮用水中对健康有潜在危害的物质日益增多[1-3]。《2012 年中国水资源公报》[4]公布的数据显示,符合饮用水水源要求的Ⅰ、Ⅱ、Ⅲ类水不足65%。资料表明,人类80%的癌症是由环境污染引起的。我国城镇市民中的恶性肿瘤、新生儿缺陷、血管类疾病等在快速蔓延,癌症发病率持续上升[5-8]。由此看出,我国饮用水及水源地保护仍存在很大问题。

2我国现行有关水卫生的法律法规

2.1 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2 一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条,其中十条与饮用水关系密切。其内容明确了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规定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职责以及失职应负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虽然没有直接对饮用水作相应规定,但是部分条文对饮用水的保护有一定的作用,例如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其中,水环境在本法当中属于被保护的对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水事活动的基本法, 对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加强水资源管理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具体措施等制度,从控制水源污染、保障水质安全的角度体现了我国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2008年修订后,在立法宗旨上新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规定,并专门增设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一章,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

2.3 行政法规

国务院颁布了一批与生活饮用水有关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供水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2.4 地方行政法规

我国一些省、直辖市、自治区因地制宜,制定颁布了一批有关生活饮用水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在当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等。

3我国有关饮用水及水源保护的标准

我国于1955年首次颁发《自来水质暂行标准》;1959年向全国颁发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 1976 年对规程进行了修订, 颁发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 》 ( TJ 20- 76);1985年又重新修订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85) [9],直至2006年才又重新修订,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2006),也就是现行水质检测标准。《地下水水质标准》GB14848-93,1993年颁布实施,《地表水水质标准》GB3838-2002,2002年颁布实施。《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1993年颁布1994年实施。下面通过图表比较一下我国现行有关饮用水及水源保护的标准。

表1现行有关饮用水及水源保护的标准

通过比较可知,我国饮用水及水源保护起步较晚,更新缓慢。以《地下水质量标准》为例:1994年实施,检测项目39项。显然以地下水作为水源检测项目远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106项指标,更无法保证饮用水质量。执行标准不统一,同样是水源水《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及都可作为依据,但限值不统一,执行时混乱。

4 加强饮用水及水源保护的几点建议

4.1加快推进生活饮用水安全方面的立法进程。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是卫生部门开展卫生监督监测的技术依据,它是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它主要是衡量供水水质优劣的尺度,是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主要的技术支撑,无法满足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与管理,因此需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与卫生抽检等法律法规,以及配套的实施细则等,以使我国生活饮用水从根本上提高生活饮用水水质,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与安全。

4.1.1制定我国的《安全饮用水法》

目前,我国的饮用水安全方面的法制建设还处于不断健全完善的阶段,应从构建完善的饮用水法规体系的角度出发,在理顺体制、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出台综合性的《安全饮用水法》,通过此法规范我国在饮用水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对饮用水安全进行全过程监控,真正做到依法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一项专门的法律,其立法范围应包括水资源及水资源的保护、水源污染的防治、生活饮用水安全的配套设施建设、生活饮用水及水源监测与监控,应该特别关注的是农村生活饮用水监管。

4.1.2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后没有大的变化,其中不少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需求, 有关部门应抓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案的有关工作。

4.13统一饮用水及水源标准,抓紧落实,加强监督。

统一并完善我国现行生活饮用水检测标准,水源水标准。建立机制,加强监督,改变以往有制度无程序的局面,保证标准落到实处,发挥效力。

4.1.4加强公众参与制度

生活饮用水安全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还需要广大群众的广泛参与,生活饮用水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制度已成为国际社会和大多数国家所普遍接受的准则。国家应建立生活饮用水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公民知情权,使公众切实了解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状况,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而且公众对生活饮用水状况了解的越详细、越真实,就越能提高公众保护生活饮用水的意识,越能激励公众自觉的防治水污染。

参考文献:

[1] 田怀军,舒为群,张学奎,等.长江、嘉陵江(重庆段)源水有机污染物的研究[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03,(2):118-123.

[2] 王玲玲,朱叙超,李明.河南境内黄河流域集中式城市饮用水源水有机污染特性研究[J].环境污染与防治,2004,(2):104-106.

[3] 胡冠九,周春宏,厉以强,等.江苏省饮用水环境安全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环境监测,2005,(5):49-5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R].2004 年中国水资源公报.2005

[5] 赵章元.人类疾病80%与水有关[J].望,2005,(47):63-64.

[6] 秦钰慧.饮用水卫生与处理技术[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4):47-156.

[7] 杨文献.林州食管癌高发现场的防治战略与对策研究[J].中国肿瘤,1999,(9):390-391.

[8] 俞顺章,赵宁,资晓林,等.饮用水微囊藻毒素与我国原发性肝癌关系的研究[J].中华肿瘤杂志,2001,(2):96-99.

第2篇

Dur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units to strengthen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funds for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to ensure that funds earmarked funds legal basis and the impact of regulatory measures implemented.

【关键词】水利工程资金监管法规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水利工程建设期中建设管理单位积极推行资金监管措施,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因为措施实施涉及对承包商工程账户的监督,必须账户所在银行的服务配合,故实施该措施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值得探讨。同时,资金监管措施的推行,对施工承包商的资金使用都会产生哪些不利的影响,笔者认为也有必要站在承包商的角度认为分析。

一、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商实行资金监管的必要性

1.水利工程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社会效益波及范围广。例如,笔者参与建设的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于2003年底开工至今,根据可研报告批复,主体工程静态投资为1435亿元。

从以上数据看出,正在修建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耗资巨大,设计规划耗时长久。所以在建设期内,做好资金管理工作是确保质量、进度、安全等工程建设管理要素的关键之一。资金的及时支付和准确使用是资金管理的重点。

2.当前工程承包商的资金调配灵活,资金滥用现象频现。随着国内各施工企业大多完成从计划经济体系转向企业化进程,资金和人员调配灵活度高,较容易出现款项挪用、外借、转移等问题,造成资金浪费甚至出现缺口,进而影响工程建设。

例如笔者亲身参与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京石段应急供水工程的施工。该段工程为2003年开工,没有资金监管措施。因承包商资金转移挪用、经营不善、原材料涨价等原因,建设后期部分承包商陷入资金困难,建设单位的月进度款拨付刚到就被支取一空,没有剩余资金用于现场工程建设。部分材料厂商因欠款屡拖不结,频频到建设单位告状。这些经验教训是迫使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单位选择在漳古段工程施工中引入资金监管措施的重要原因。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保证专款专用。工程建设单位在做好自身资金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支付给施工承包商的各项资金执行监管措施就是迫切需要。

二、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监管的政策要求

根据财政部和水利部共同下发的《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财农【2012】22号)文件精神,提出要求确保水利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推进水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强调从制度建设、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等各个方面,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逐步形成完备的水利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多元化监督体系,减少数据不实、虚假立项、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

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项目管理等环节在内的整个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管理体系,是中央对今后水利工程管理的重点要求方面。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加强资金监管方面采取多种措施。保证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及时、准确的支付和专款专用。

三、实行建设资金监管的合理合法途径

对承包商实行资金监管在水利项目管理中并不多见,存在诸多不同部委行业政策法规的矛盾。实行资金监管涉及施工承包商经营自和现场项目部与总局的资金调度和管理权限等问题。因此顺利实行资金监管的前提是解决其合法合规的问题。

1.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承包商的资金,因为在所有权上已经发生转移,建设单位无权干预审查资金的使用,建设单位就需要得到授权具备监督权。在南水北调中线漳古段工程的招标阶段,建设单位就将实行资金监管的条款纳入招标文件内以取得监督权。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通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签订的,施工承包商对项目投标,就视同对招标文件所列条件的相应,其投标价格应考虑实行资金监管对施工成本产生的影响。所以,通过招标文件和监管协议等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可以明确资金监管的范围、方式、权责等,顺利解决了工程资金监管的合法合规问题。同时拟定的资金监管协议,将承包商在当地开设的账户银行纳入第三方,从而使资金监管协议具备落实的基础条件。

2.银行在协助资金管理方面有天然的优势,在银行内对资金流动行使监督具有可行性。从而通过银行的信息平台建立对资金流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实现对资金监管理论的落实。

3.资金监管协议的条款必须详尽、完整、具有可操作性。在实施过程中,对施工承包商的资金使用进行约定权利范围内的监管,只有出现施工承包商转移、挪用资金等违约情况时,才能采取协议措施。就如同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承包商按照投标承诺投入人员、设备等管理措施一样,资金监管不能给予建设单位干预施工承包商正常生产的权利。

通过以上详尽的考虑和措施,解决了资金监管在日常工程管理实施中的合理合法性问题。

四、资金监管对各方的影响分析

1.首先水利工程项目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除了技术含量较高外,建造过程持续时间相当长,就是商品交易过程复杂,期间因为政策、市场和环境等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对于合同双方而言,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作为施工承包商的角度看,在施工过程中引入监管体制无疑增加成本支出和不确定因素,这是施工承包商所不情愿的。

2.在项目建设期间,施工承包商的项目部主要有以下几项资金来源:自备的资金;建设单位支付的预付款和进度款;质保金;其他收入。同时,项目部的主要开支有几大类:人员工资和日常办公开销;设备、材料采购租赁费;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总局收取的管理费、利润和代缴的各类费用等。在资金监管过程中,为了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承包商的人员费用、日常办公开销和各项税费等都不可避免的被纳入监管范围以内,这样无形中增加了施工承包商调拨资金的时间成本和管理成本。

3.中标的施工承包商总局对建设资金监管制度多持反对意见。因为当前工程建设市场,各承包人需要不断参与各类工程项目的投标和建设,需要人员、设备、材料的不断投入和更新,对于资金的使用有着自己的制度和办法。目前,市场上可供使用的融资平台或者成本高昂或者程序复杂,所以在各工程项目资金较充裕时互相调拨对施工承包商来说是常见的操作方式。建设单位的资金监管措施客观上增加了施工承包商的融资难度和成本,也使得他们对待资金监管措施缺乏积极性。

4.漳古段工程实施银行监管措施时,从银行方面得到的帮助有限。依然面临着资金拨付后对法人账户监控并不被银行系统全面接受的尴尬。银行在参与监管协议后获得了稳定的资金注入保证,同时赚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和资金占用权利。对于协议的落实,并没有过多的积极性。协议相关条款的实施完全依赖于负责监管账户的银行的负责态度、柜台员工责任心等不确定因素,造成了不同的银行出现工程监管力度迥异的现象,出现了监管期间,仍有个别违反监管协议的资金调拨情况的发生。

5.资金监管的推动主体只有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商和银行只是被动接受,客观上限制了监管措施更好的发挥它的效力。建设单位在资金监管协议中没有处罚手段和措施,协议其余两方违约成本实质为零。银行在监管协议中,没有义务缺失下的成本付出。在整个三方中处于最主动的地位,建设单位有求于银行落实监管协议,施工承包商有求于银行顺利提取或划拨资金,造成了事实上银行可以毫无顾忌的随意处置资金监管协议的实施。

第3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7)04-0089-02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体框架以初步搭建完成,成功且有序的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成功地挣脱了行政指令对于经济发展的限制,与此同时,也产生了种种弊端,若不对弊端加以整治、革除,可能会影响中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科学健康的发展。在税收方面,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行为,偷漏税的现象屡禁不止,走私贩私愈发猖獗。个别地方政府,对税务单位的税收工作横加干涉,设置障碍,片面地保护地方利益,而个别税务人员工作不够认真负责,相关的税收政策得不到贯彻落实。有关部门对于税务工作不配合,甚至对税收人员的执法行为加以阻挠。上述的种种行为是对中国税收政策的严重破坏,扰乱了经济秩序,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给税收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进而威胁到了中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税收是调节国家社会经济的重要方法,税收是否健康有序,间接影响到国家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税收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于税收的规范整顿,迫在眉睫。

一、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化的重要性

财务会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以完成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为主要方向,在会计工作中既要满足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需要,又要注意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事业单位,所有的会计工作都要遵循相关的管理规范,唯有如此,才能使事业单位的汇总信息得到有效的保障,为事业单位的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财务工作要在事业单位的会计规范下进行,保证事业单位的财务资料的内容具有真实性,不虚构财务资料内容,做到诚实守信,只有这样,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才能走到时代的前沿,对于财务会计的规范才能得到合理有序的开展。

作为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在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工作过程中,要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基础。一方面,要符合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也要为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服务。无论是什么形式的事业单位,对于财务会计的工作流程,都必须严格的依照事业单位或是税收征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标准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要严格地加以贯彻落实,其有.利于事业单位的良性发展;有力地保障了事业单位财务资料准确性、真实性与时效性,在促使中国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同时,也顺应了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必须得到严格的贯彻与落实。

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收征纳之间存在的差异

(一)在收支确认上存在差异

当事业单位产生了应税业务与非应税业务,应根据税务征纳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托:开始进行收支确认的工作。但是在目前,如果a生了上述的情况,事业单位的收支确认原则却是收付实现制,并以此进行财务会计工作。这种现象导致在进行与处理相关的业务时展现出了差异化,通过财务工作的具体实践,我们可以看出,事业单位为了避免将财务工作复杂化,在大多数情况下,采用非应税业务的收支确认原则,来完成应税业务的财务会计工作,其业务的方方面面都在使用收付实现制。

(二)在费用扣除上存在差异

根据税收征缴的相关法律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的计税工资分别按照相应的百分比,进行征缴,但是原有的相关费用属于直接列支,在财务会计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不在扣除的范围之内。在财务会计的费用扣除中,职工福利费用如果被扣除,那么医疗基金就不在扣除范围之内,几乎所有的企业与事业单位,都以此为规范,进行相关费用的扣除。但是在财务部门做账时,大多数是根据国家财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费用的扣除。这就造成了职工福利待遇扣除出现了差异化的情况,所有的费用扣除通过事业支出的方式,来完成对该业务的处理。

(三)资产处理的方式存在差异

根据税收征纳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对事业单位进行税收征缴的工作过程中,其征缴标准要做到严格、规范。但是,就当前来看,这类法律法规不能得到贯彻落实,实际上,事业单位依照的财务会计规范,在对于资产处理与计算的手段上与税务征纳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首先,在固定资产方面,确认标准存在差异性。税务征缴的相关法律法规显示:使用一年以上且应用于生产经营或是使用两年以上,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的,不应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设施的物品可以作为固定资产。但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依照的规范内容与税法相对比,其在定义上就存在差异性。另外,对于固定资产的购买与支出,其在处理方式上也显现出差异化的特征,根据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对于固定资产的购买所需的费用,可以将其纳入支出类的范畴。但是根据税务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固定资产的购买,其支出的计算,应包括在所得税的范畴之内,因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购买置办可以计人资本。可以明显的看出,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四)在无形资产的处理上存在差异性

依据事业单位的相关财务会计规范,将无形资产的处理手段分为以下两种:一是事业单位内部如果没有进行过成本核算,对于这种事业单位,进行无形资产处理时,主要采取的是一次性摊销的手段在财务工作中,将其纳人事业支出的范畴内。二是存在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可以在收益期内,完成对成本的摊销,在财务工作中通过分期记录的方式,将其纳入,经营支出的范畴。但是在税务征缴的法律中存在差异,即要求使用直线摊销法,不考虑实际现状,在收益期将无形资产的成本进行摊销。

三、对于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之间影响的具体论述

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过程中,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的相关标准与税务征纳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会对事业单位的所得税计算产生较大的影响,使得事业单位在M行所得税计算时出现困扰,给事业单位的涉税业务有序开展带来了挑战,在大多数的事业单位的发展与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应税业务与非应税业务两种形式,而对于这两种形式的业务,收入费用的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就需要具体分析,不同的收入应与不同的费用扣除情况相对应,其划分要做到科学、合理与规范,使得税务征缴得以健康有序的开展,征缴税款的额度具有准确性,另外,在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在开展计算收人与支出的工作过程中,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工作量就会非常的繁重,进而,造成财务会计在进行计算时,并不是按照税务征纳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标准进行计算,其计算方式和收支确定方式也不能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的税务主管部门面对这种充满差异化的,不符合规范的处理方式,进一步了明确了管理规范制度,以规范条文的形式,对事业单位的税务征缴,加以科学的规范,使得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工作得以规范化,税务征缴的收缴金额准确化,从本质上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纳现状和影响,有着一定的把握与了解,在进行税务征缴工作的相关问题时,可以做到有的放矢,进而在面对相关问题时,不会手足无措,可以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对于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务征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可以针对两种规范进行核定,对于税务征收的问题,灵活变通的去处理,最终使得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更加科学合理。例如,以某地的税务单位为例,其规定:对所有企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对执行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收支原则,通过“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缴所得税。而对于那些采取企业会计制度收支原则的,可以依据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直观地反应对应税与非应税收支的划分,精准的计算所得税额度,以有利于查账征收的实施。采取较为科学的应税额计算方法,使个别单位简化了税前调整的环节,大大地简化了所税收征收的流程,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有利于税务征收效果凸显。但是,这种做法类似于流转税,使得纳税人的应缴税款的高低,由流转税的高低和与之相对应的应税所得率的高低决定的,但是,与纳税人自身的成本、费用与收益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关系。

第4篇

纳税筹划的定义 

对纳税筹划的定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纳税筹划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降低税收负担,使纳税人获得更多的利益。纳税筹划虽然涉及多门学科,但从目标来说,其隶属于财务学,因为实现所有者利益最大化是财务管理的目标。本文将纳税筹划定义为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依据成本与效益分析的原则,规范公司自身的纳税行为,合理安排各项活动,降低税负,以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同时增加企业竞争力。 

纳税筹划和偷税、避税的区别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偷税的意思是纳税人利用隐瞒和欺骗等方法,故意不按照税法的相关要求,少缴或者不缴税的违法行为,它是一种经济违法行为,会受到政府制裁及处罚,即使在短期减低税负,但面临被查处后的高额处罚及法律责任。税法规定,避税的意思是指纳税人巧妙安排自身的经济活动,通过税法上的缺陷或漏洞巧妙避开税款,从而获得利益。纳税人避税并不是违法行为,但政府并不鼓励避税。纳税筹划是企业的理财活动,其目标是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它属于合法行为,有利于税收政策统一和调控效率的提高,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是受政府鼓励和倡导的。 

首先,纳税筹划与避税的区别。纳税筹划一定是合理且合法的,它的前提是遵守法律,税后利益最大化也是通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择优。正常情况下,在税法规定范围中,纳税人有权利对自身投资、理财和经营等进行纳税筹划。而避税虽不违反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于违法行为,但如果纳税人牺牲国家的税收利益,以此来使自身利益达到最大,这是万万不可取的。 

其次,纳税筹划与偷税的区别。《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对纳税筹划和偷税二者之间做出了区别。偷税通常表现在纳税人少列收入或多列费用,擅自变造、伪造以及销毁记账凭证和账簿,并且纳税人虚假或拒绝上报也属于偷税。利用上述不同的违法手段,以实现对应缴税款的少缴或者不缴。通过违法途径进行偷税,表现出它的非法性。并且,个人或集体以牺牲国家利益为前提来获取自身利益,显而易见是不正当的。根据《税收征管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纳税机关有权对偷税避税者进行处罚,对其加收税收滞纳金、追缴头税款等,同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纳税筹划原则和基本方法 

纳税筹划原则 

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纳税筹划其实是一种活动,这种活动主要有关于理财方面。进行纳税筹划的相关活动是一定要切记不能够有违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的盲点进行偷税、漏税等违法活动。一般来说进行纳税筹划活动要遵守几点规则: 

(1)事前筹划原则 

公司财务人员为了保障公司利益而进行有效合理的减少税收负担时,应该在公司进行营运活动之前进行有目的的计划。纳税行为往往在公司自身经营行为之前,这样一来有利于公司更好的制定纳税计划,预先对纳税进行计划,获得连续性的减少税负的好处。二来还可以有效规避因公司营运模式的变化带来的资产损失。同时在进行经营活动之前,一定要全面充分的了解我国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防止因为违法经营行为而给公司带来不利的影响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2)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顾名思义就是指公司在实施生产经营活动时要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税收法律制度。成功实施纳税筹划的前提就必须保障合法性的实现,公司在从事日常经营和纳税过程中,公司不仅要招揽税法相关的专业人才,同时也要加强公司员工对于税法的了解,不断学习和更新税法相关知识及政策。一方面,因为很多时候出于公司纳税人员对相关政策认识不全或者疏忽导致公司纳税额少缴的情况,从而使得公司被动的漏税、偷税;另一方面,因为公司部分人的恶意避税、漏税从而给公司带来更大的损失甚至法律责任。 

(3)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实际指的是通过纳税筹划给企业带来税额“减负”,从而最大程度的缓解企业的财务压力和满足资金流动的最大化。但是在很多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常常会遗忘成本效益这一原則,导致企业预期制定的方案并不能达到减少税收额以及获取通过节税带来的收益。反而会因纳税筹划本身产生的资金损耗,而提高了企业的总体运行成本。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总体计划的时候的一定要谨遵成本效益原则,针对筹划能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作出详细的报告与评估,从而达到纳税筹划最终增加效益的目的。 

(4)时效性原则 

时效性原则是指国家的税收法律及政策是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也就是说现行的税法等法规是具有并非一成不变的。因此企业在制定纳税筹划时,不仅要时刻关注政策的变化,并且通过吸收、培养专业的税法人才对现行公司统筹计划进行调整,同时有效规避因法律更新变化而给企业利益带来不必要的减损。 

纳税筹划基本方法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包括: 

(1)减少计税依据。一方面企业通过减少不必要的纳税份额来减轻企业税负压力;另一方面从选择较低的税率方面来着手,由于我国税收种类五花八门,处理方式的不同,可能会出现同种业务不同税的情形。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尽可能的选择税率较低的税种进行缴税。 

(2)延缓纳税期限。税收活动是在一定的期间内执行、实施的。有时间界限,企业可以在期限内的任何时间缴纳,那么为了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和提高资金周转率,可以对本企业的缴税时间科学合理的安排使得企业资源利用最大化。 

(3)利润合理转移。在合乎法律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实现年度利润在亏损年度与高利润年度之间转移,来减少总体的纳税额。 

【参考文献】 

[1] 饶慧.税收筹划层次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8. 

第5篇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普法水平

按照普法工作要求,普法工作人员首先要学法、懂法。我们通过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全面开展法律业务知识学习和遵纪守法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通过对行业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通用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有效提升执法人员的普法水平。

二、开展服务型执法、强化普法服务

积极开展服务型执法活动,通过执法告知、送法上门、巡查检查等方式,及时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传达到执法相对人和运输企业,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执行,促进运输企业规范化管理,提升执法相对人的守法意识,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落实,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业的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三、充分利用媒体、深化普法宣传

利用微信、工作交流群,挂横幅等方式加强执法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违法案件的公示公告工作,大力宣传行业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深化普法宣传。

四、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我镇按照《计划》提出的总体要求和具体部署,七五普法学习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面向全镇干部职工以及市场经营户,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法律、法规、条例等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实效。我镇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学法,各村社干部组织举办各类法制培训班,这样从各个层面保证了七五普法教育宣传工作的有效开展。这几年来,我们坚持组织学习了《选举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税法》、《土地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法》以及《条例》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此外,镇所有执法人员坚持每年自学法律时间不少于40小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交流执法程序中需要改正的地方和执法业务知识,不断提升执法业务水平。自觉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第6篇

[论文关键词]税收国际避税反避税转移定价资本弱化

[论文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新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避税行为日益成为跨国纳税人的首选手段。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应进一步加强反国际避税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强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

二战后,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跨国公司迅猛发展,加之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呈现上升趋势,国际税收领域内的避税和逃税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和逃税不同,国际避税行为虽不违法,但它引起了国际上资本的不正常流动,侵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并且对纳税人心理状态产生了不良影响。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经济交流的扩大,尤其是我国现在已经是WTO的正式成员,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避税问题,在中国也开始出现并且呈现日益严重的趋势。致使中国每年实际损失远远超过300亿元。因此国际避税也正成为值得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一、国际避税概念的界定

关于国际避税的概念,通常认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律规定上的差别,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主要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别、漏洞或不足减少纳税义务。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当前国际避税的方式有很多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价格转移”,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转让货物、无形资产或提供劳务、资金信贷等活动中为了一定的目的所确定的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的一种内部价格。利用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费用,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采用的最常见方法。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滥用各种税收优惠,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以税负较轻的投资经营形式和收入项目(即低税点),达到最大限度地规避税负的目的。

3.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所谓资本弱化,是指跨国公司对其外国子公司的融资主要以提供贷款而非股权投资的方式,还包括子公司在母公司的安排下从外部借贷资金并由母公司担保的融资作法。在这两种情况下,子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要远远高于正常情况下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结果增加子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企业所得税。

4.利用避税地避税。避税地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跨国投资者通过在避税地建立的基地公司虚拟中转销售、劳务、提供贷款等,加大分配给我国境内常设机构的费用,转移企业所得,逃避我国税收。

5.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然而一些非缔约国居民,采取种种手法,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从而减轻其纳税义务。

三、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入世后,跨国公司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采用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对此,我国必须采取强有力的反避税措施,但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1.我国相关反避税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国现行防范、遏制国际避税活动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反避税条款,及财税机关依据这部分条款所规定的相关办法,我们应当承认这些条款在防范、遏制外商企业避税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艰巨的反避税工作要求尚有较大差距。

2.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等信息。在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方法中,最常见是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要防范避税,关键是要掌握国际市场上各种商品价格、成本等信息资料。而目前外商企业的购销大权基本上为外商垄断,税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等信息。因此反避税工作困难重重,难以顺利进行。

3.我国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反避税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晚,所以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较强的外语能力。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了困难。

四、进一步加强我国反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国际投资环境研究报告表明,一个好的投资环境主要由社会稳定、政治清明、市场容量大、资源丰富、劳动者素质高和劳动价格低廉等因素所决定。明智的外商决不会因为我国政府实施反避税而从我国抽走其投资。为维护税法尊严,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我国要加大力度积极实施反避税策略。

1.修改完善所得税法。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法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地使税法条文结构完整,措词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我国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的基础上,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反避税专门法规,加大对跨国纳税人避税的惩罚力度。

2.针对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制定、完善相应的特别涉外税收法。我国现行税法对资本弱化问题作出的规定不完善,可参照国外做法予以明确。如可以规定负债与资本比率达到75%以上的属于资本弱化,利息不予扣除。另外应制定反避税地特别法规,彻底切断跨国公司与避税地之间的利润转移。

3.在税收征管法中强化纳税人负有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我国在涉外税收征管实践中,有必要在税收征管法中强化纳税人提供其经营资料的义务。明确纳税人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来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否则,就可认定其有避税嫌疑。

第7篇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分析与防范

随着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现代企业的制度基本已经建立,而企业资金中税收占主要地位,纳税的金额越少,资金的可利用率也就越高,不然就会增加资金缴纳数额,也会使企业的经济负担增加。企业税收政策的主要形式是税收筹划,由于种种原因,同样也存在着不同的风险,为了企业能够更好地发展,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隐患的发生,就需要对税收筹划强力控制。

一、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企业税收筹划又叫做企业合理避税。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减免,通过投资经营、理财等形式保证企业的合理税收减免。其中具体包括降低税收、推迟交税、分批缴税等。为了帮助企业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使用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提高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核心竞争力。但税收筹划工作依然存在着不够完善的因素,容易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二、现代企业税收筹划存下的风险

(一)税收政策灵活性导致的风险税收风险就是在征税的过程中,因为政策的变革、企业违反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筹划方案,以及多种无法预估的的原因导致税收筹划的税源恶化、减弱税收调节能力,最终导致税收收入不能满足政府实现职能需要的一种可能性。因为税收筹划是在税收发生之前依据法律法规提前规定的计划,它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随着政策的变动及时的进行改革。政策变动对税收的影响是十分常见的,在政策改革之后企业的筹划工作或者企业在实际筹划中忽视了正在执行的相关税法,就会一定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

(二)税收执法缺乏监督力度现如今,在税收执法的监督过程中,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做的还是很优秀的,但是缺乏深度和广度。倒是同级的执法监督力度做的不够好,在监督主体、权利、客体、内容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目前为止很多责任追究仅限于口头警告或者缴纳处罚金,对执法失误人员的影响并不大,这就影响了执法责任的实施效果。

(三)缺乏完善的税收筹划方案企业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企业自身实际发展情况还需要结合市场发展规律和政府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进行制定,就算企业筹划人员制定了详细的筹划方案,也很有可能因为实际的灵活性不够导致筹划效果不佳,影响到筹划方案的稳定性,以至于给企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四)筹划人员缺乏专业素质法律是税收筹划最不可触碰的底线,也是企业发展应该遵循的道德红线。比如:一些企业里有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的职工,并且工作能力较弱,在选择优惠的时候,没有进行全面的考虑和分析,就极有可能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因此这种风险一旦发生,除了造成巨大的法律经济负担之外,还会使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变低、变差。

三、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一)树立良好的风险意识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时候,企业务必要了解到:税收筹划本身就是一个有多样化风险的行为,略有不小心就会导致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失,甚至有可能触犯到法律法规,所以企业一定要树立起税收风险的意识。一个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活动的时候,可以借助网络上面的大数据分析此次筹划的风险性,在存在税务筹划风险的时候能够做到及时修改。并且税收筹划很容易受到社会经济形势和政策改革上大环境的影响,这些影响往往都是负面的、不可逆的。所以在筹划前一定要先考虑经济大环境的变化趋势,做好充足的准备,尽全力将风险最小化。由于税法是灵活多变的,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同时,一定要根据最新的税法内容进行筹划,根据最新数据进行调整,不要触碰到法律红线,企业需要随机应变、积极的对筹划方案的细节进行调整,从而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二)保障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在进行税收筹划活动之前,企业要很清楚的知道纳税是必须尽到的义务,我国有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纳税活动,如若不遵守税法规定的要求,企业要承担很严重的后果,甚至企业要承担巨额罚款并影响企业纳税信用评级,同时企业的经营效果会受到极大的影响。所以,企业纳税人必须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并时刻关注着税法的调整。坚决遵守国家法律,确保纳税工作的正常进行。努力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在税收筹划的活动过程中,首先考虑税收筹划活动是否存在法律安全问题。税收法律不仅体系大、数量多,而且还随着时代经济形势的发展作出调整,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一个专门的税收筹划数据库,把常用或者存在疑点的法律法规纳入其中,这样可以给税收筹划活动提供不少的便利。

(三)合理使用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意见和建议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税收环境日益改善,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逐渐加强,税收筹划已进入许多企业的财务管理领域,因此出现了一些专业税收机构,这些机构针对税收筹划开展业务,可以通过使用外部专业税收机构,提升企业税收筹划效率,减少其带来的税务风险,达到提高企业更高经营效益的目的。

(四)提高筹划人员的技能素养影响税收减负的因素之一是税收筹划人员的技能素养不够,如果筹划人员缺乏一定程度的专业素质,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很容易造成企业的前途问题。所以,重视筹划人员的专业培养对于企业的意义重大,提高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首先是筹划人员必须要有深刻的法律意识,努力学习并掌握与税法相关的法律知识,一个行之有效的筹划方案前提是合法;其次是筹划人员需要提高税收筹划的专业能力,在制定方案的时候眼光要放长远且具备大局意识,一切以大局为重,不断地学习专业知识,提升自己的沟通交流能力;最后,税收筹划人员是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规避税收筹划风险的关键人物,所以提高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