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4 15:13:23
序论:在您撰写融资担保设立流程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基本情况
一是设立工作站。按照省厅统一安排,在局长大力关怀和亲自指导下,拟定《关于成立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的请示》;填报《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申请表》;申报设立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5月30日至31日,带领我中心有关人员专程赴XX,向省局创业指导处汇报了工作站设立有关情况,还专门去省创业融资服务中心,提前学习了解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6月28日,省就业局批复成立XX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
二是加强学习培训。主动联系省就业局、省创业融资中心、邮储银行,加强政策沟通和业务对接,制定了业务操作指南,7月16日-17日,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政策理论和业务操作培训,8月23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号),将此项工作部署到各县市区。要求各县市区人社局要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及时确定相应工作的联系部门和联系人,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对本辖区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并有贷款意愿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进行摸底,并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原始资料后上报工作站。对中心人员重新进行工作分工。成立了2个工作组,分工负责14个县市区贷款工作。规定每周一上午为中心工作和学习例会,组织中心全体人员通报工作进展、学习《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营造团结向上的工作氛围。
三是明确工作办法和流程。在省中心指导下,通过与市邮储银行对接,现在已明确贷款操作基本流程。工作站对申请贷款人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推荐给银行,银行见推荐意见,进行调查审批,工作站见审批意见,向省里进行担保申请,银行见担保函,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银行和工作站共同做好贷后跟踪管理服务等后续工作。
本着边学习、边规范的原则,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截至目前,2018年市直创业担保贷款累计发放贷款5户、240万元,带动就业78人;省级创业担保贷款累计发放贷款11户、110万元,带动就业43人。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是对我们自身来说,学习停留在文件政策解读,对贷款业务工作标准、流程等操作办法把握不到位,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加之省厅没有出台全省统一的借款人资质审核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比较多,需要随时和省里沟通和请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进度。
二是政策宣传推广不到位,社会各界认知度不高。对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推广工作还不够深入持久,社会和群众对这项政策的认识不全面,不到位;有相当部分人员甚至还不知道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三是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门槛高,贷款户寻找担保人比较困难,导致贷款积极性不高。由于贷款对象多为家庭困难人员,无法对大额担保贷款进行反担保,阻碍了贷款扶持政策落实。对贷款申请人来说,反担保手续仍然是制约申贷成功的主要障碍,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开具工作收入证明上有困难不顺利,由于一些手续条件和办事环节不甚便捷,致使政策效益不那么明显。
四是市县进展不均衡,特别是县区工作薄弱。目前只有XX县开展了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目前,我们正在对县区工作进行督查指导,但由于多数县区没有开展过这一工作,基础薄弱。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制定更加详尽可操作的工作站经办流程和规范。与XX邮储银行加强沟通,进一步明确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制定《XX市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规范(草案)》,对人员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和操作要领、贷款流程、贷前调查、贷中跟踪、贷后服务等进行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管理。同时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
二是设立基层经办机构和服务窗口。协调邮储银行和各县人社局,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各县市区普遍开设“创业融资服务窗口”。在有条件的邮储银行分支机构和网点增设创业担保贷款窗口,通过营业柜台、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公示贷款办理程序和贷款申报材料要求。尝试联合办公,开展联合调查联合审批,探索将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征信查询等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一次性办结,为借款人员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在全市普遍推广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和创业融资服务。
去年下半年以来,浙江省不少企业,被卷入到多个互保圈中。就像平静海面下的漩涡,浙江境内各个崩坏的互保圈正在将越来越多的企业卷入其中。资金链断裂、银行抽贷、供货商催债,甚至开始蔓延到经营状况良好的健康企业身上。
与此同时,浙江各地,正在进行着一场“看不见的救火运动”。无论是温州、杭州萧山,还是东阳、诸暨,各地政府纷纷用数以亿计的地方财政,设立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为企业度过贷款危机。
用地方财政拯救民营企业,让各地政府保持着“只做不说”的低调。对企业而言,转贷正规化后,不再需要去非正规渠道找钱,降低了融资成本和风险,但同时也伴随着授信被银行降低的可能。
一场“看不见的救火行动”正在浙江展开,究竟能取得怎样的成效,还有待时间的考证。
十亿转贷资金援助温州民企
每趟在深夜抵达温州新火车站的动车,总会经过这样一段奇异的景色—本应一片漆黑的车窗外,亮着密密麻麻的红色灯光。这些全是温州各类民营企业厂房楼顶的灯箱。
每到夜晚,无论是做服装皮革,还是生产齿轮拉链的企业,全都变成了这一盏盏灯箱。这样的场景,要在以往,会被看做是“世界工厂”兴旺繁盛的证明。但是今天,每盏灯箱的前景,似乎都变得扑朔迷离起来—据浙江省工商局统计,今年上半年浙江全省1200多家企业歇业。在温州,更是有8.1%的企业出现了停工、半停工和倒闭现象—灯,随时有熄灭的可能。
与浙江其他城市一样,温州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除了减免税费、简化办事流程等一些常规手段以外,设立温州市区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被看做是一项最直接手段。
该资金由温州市政府出资设立,帮助温州市企业解决到期银行贷款转贷资金周期的困难。据了解,去年10月设立的转贷资金规模为5亿元,先予拨付2亿元。不久,该资金的规模被扩大到10亿元。
根据实施办法,这笔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主营业务稳定,因对外提供担保、履行担保义务而引发资金链断裂的企业;或因融资余额较大,在多家银行融资且担保链复杂,易引发连锁反应,对行业及温州龙头企业产生较大影响的企业等。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同期应急转贷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费用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由受委托银行一次性足额向企业收取。
温州市政府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时代周报记者,目前为止,应急转贷资金已经面向温州市的企业发放100多笔。
在杭州萧山,同样的帮扶措施也在进行着。杭州萧山区设立5亿元的政府应急专项资金,为萧山区本土企业解决融资贷款难题。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这5亿元的资金,全部由萧山区财政出资。
正规转贷降低企业融资风险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群告诉时代周报记者,融资担保领域的转贷业务,在温州是近段时间才开始实现正规化的。
此前,企业在面临银行催贷时,只能到社会上去寻找“过桥费”。但是“过桥费”往往意味着高额的服务费或利息,“有时甚至是高利贷”。
2011年,温州市政府不仅出资设立转贷资金,还下发《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急转贷服务工作的通知》,引导有信用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转贷应急业务。联银融资担保便在此后增设了应急转贷业务。目前为止,该公司已经发放了16笔,共计2883万元转贷资金。
在陈群看来,转贷业务的出现,正好符合企业“短贷长用”的现状。
“企业为了扩大生产,往往把流动资金贷款投到固定资产投资上去。因为固定资产贷款是很难申请到的。”陈群说,这一情况,在前几年货币政策松的时候,尤为明显,“银行往往也鼓励企业多贷款,以扩大企业规模。”
但是由于投到固定资产上的投资,并不是短期内就能获得回报的,当货币政策收紧时,企业便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还贷。“现在企业利润那么薄,资金回笼速度大大减慢,一年期的贷款,很难还得上。”
因此,很多企业便只能“拆东墙补西墙”,用社会资金来偿还银行贷款,高利贷、互保圈也就随之出现。
相较于传统的民间融资,转贷显然更为有保障。其操作流程是:在银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为企业续贷的前提下,由担保方垫资为企业偿还贷款。在银行向企业发放全部贷款后,这笔贷款应直接转账至担保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担保方的转贷资金。从整个操作流程看,企业除了服务费以外,没有出一分钱,但是其还贷期,事实上已经延长了一个周期。
“整个转贷流程走下来,企业需要支付的服务费,不会高于国家规定的4倍银行利率。”陈群说。
“这样的操作流程,使得资金直接在银行和担保方之间流动,避免企业拿到还贷资金却不还贷的风险。”温州一家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申请转贷是企业无奈之举
“银行的续贷承诺书,是转贷能否成功的关键。”陈群说。为此,温州市政府专门拟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急转贷资金服务操作指引》(下称《指引》)。在时代周报记者得到的《指引》中,第一份附件,便是由温州市经信委、银行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框架。
这份协议,要求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的银行,协调本行及上级行相关信贷政策,确保《续贷承诺函》所承诺的应急续贷资金及时到账,并实时划入丙方指定账户,保证应急转贷资金安全。
申请转贷虽然成本低、风险小,但是“对企业而言,申请转贷,是没有办法的办法。”陈群这样告诉记者。事实上,企业之所以要去社会上找“过桥费”,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不希望银行对其资金状况产生怀疑。
但是一旦企业向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或者银行申请转贷,银行必然会怀疑企业的融资能力。为此,温州市经信委承诺,企业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绝对不影响企业在银行的信用等级,相关银行、联络组及有关单位更不得随意泄露企业情况。
“表面上看授信等级是不受影响,但经手银行今后会不会对这些企业多个心眼,就很难说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消息人士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忧虑。
同样的忧虑,也在联银担保得到了印证。“有转贷需求的企业一定很多,但是真正愿意走正规流程来申请转贷的,现在看来,并不是太多。”陈群说。
财政垫资尚需制度监督
据了解,目前浙江省除了温州、萧山以外,如衢州、湖州、义乌、东阳等多个市、区级政府出资设立了应急转贷专项资金。
事实上,政府出资设立转贷专项资金,并不是一项自上而下的政策。至今为止,浙江省级层面,也并未出台过相应文件要求地方政府出资,为企业提供转贷服务。各地牵头操作转贷资金的,也不全是一个系统内的部门。萧山区主要由财政局操作,温州市则由市经信委操持,而东阳市甚至由组织部下设的企业工委来主管转贷资金的运作。
与此同时,各地转贷资金的设立,也都显得较为低调。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不少地方政府对此态度暧昧。“大家都在默默地做,谁也不想说。”萧山区财政局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告诉时代周报记者,目前萧山区甚至对内达成了“只做不说”的共识。
由地方财政出资,为部分民营企业过关。对社会舆论而言,这样的操作模式显得过于敏感,并且有一定的风险。
浙江大学金融投资研究中心主任金雪军认为,如果政府将这类直接为企业垫资的行为,当作是一个长期,但是非制度化的帮扶措施,肯定不合理,“但是如果专门成立一个风险性的担保基金,就另当别论了”。
“金融 -施工”或称为FC(finance -construction)模式,是指施工企业利用自己的融资资源和融资能力为已获取相关项目的开发权、存在资金需求但缺乏融资渠道的合作方企业,代为向金融机构融资并承担一定的兜底责任,从而获取合作方企业提供的施工总承包机会的创新型业务。
一、金融-施工模式操作流程
1.施工企业与外部合作方企业就开展金融-施工事项达成初步意向,施工企业利用自身的信誉和资信寻求意愿合作的信托公司,施工企业、合作方、信托公司三方初步商讨形成融资方案及项目运作模式。2.信托公司按照三方商讨的运作方案面向不特定投资者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募集到的资金以债权(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股权(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债权+股权(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增资扩股协议》)的方式投入到合作方为开展项目设立的投资公司,成为该投资公司的债权人/股东/债权人+股东。受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项目的诸多强制性要求,为避免信托公司为参与房地产项目运作的项目公司直接融资,通常在项目公司之上设立一个投资公司,再由投资公司参与项目公司的设立、融资及项目开发。3.投资公司再以债权/股权/债权+股权的方式投入到合作方为直接运作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成为该项目公司的债权人/股东/债权人+股东。4.合作方就持有的投资公司、项目公司的股权向信托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合作方的关联公司就融资事项向信托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保证)。5.施工企业向信托公司提供兜底的保证担保(也即向信托公司就项目设立的集合信托计划提供增信服务),在合作方未能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约定按期回购信托公司持有的投资公司股权及投资公司未能按照《信托贷款合同》按期足额偿付信托公司的信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承担回购和偿付义务。6.作为对施工企业代为引进融资的回报,合作方同意尽量协调将开发项目下的施工总承包任务由施工企业承担。
上述就是金融-施工模式的简单操作流程,从流程不难看出施工企业利用自己的金融资源和资信为合作方企业开展项目寻求外部融资渠道,并就融资代合作方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担保。作为交换,合作方企业尽量协调将开发项目下的施工任务交由施工企业完成(特别是在以综合评标法评标的招标中,施工企业良好的资信和融资能力能为投标加分),施工企业从而获取施工利润。
二、金融-施工模式中的法律风险
金融-施工模式在较好的解决为企业融资的同时也为施工企业中标施工总承包权增加了胜算。但这种模式除了对施工企业本身的融资能力和资信存在较高要求外,模式本身和模式运作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也给施工企业开展此类业务带来了全新的挑战。
1.招投标无效的风险。在上述模式中,由于施工企业为合作方企业代为融资并提供担保,作为交换,合作方企业往往承诺以比市场优惠的价格优先考虑将项目中的施工任务交由施工企业承担。为此,双方通常在开展代融资前或同时,签订一个《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事先约定中标后的施工量、合同金额、计价原则、支付条件等实质性内容。届时,如果施工企业中标,双方就必须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签署正式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一个问题,项目按照正常的招投标程序,经过公开公正的评标,施工企业中标。但是因为在确定中标前,施工企业与作为招标人的合作方企业已签署过《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这样的行为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因此,即使施工企业未在评标中享受额外的“待遇”,也会因前述行为被质疑并可能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2.合同无效的风险。如果施工企业中标了,无论该中标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双方在其后签订正式的《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时总会面临一个“黑白合同”的问题。因为之前双方已经签订了一个《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锁定了双方具体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而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又可能与框架协议的约定不符。因此,双方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为满足政府备案的需要在签订一个“白合同”的同时,必然还将签署一个“黑合同”以满足施工企业的需要。因此,施工企业也会因黑白合同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
3.未能中标的风险。正常的招投标程序中,是否中标存在或然性,投标失败是每一个市场投标主体都可能面临的商业风险。但在金融-施工模式中,施工企业都将合作方企业保证中标作为换取代为融资并提供担保的核心条件。因此,是否中标在金融-施工模式中对施工企业来说就已不单纯是一个商业风险而是演化成一个法律风险。而能否中标按照正常招投标程序已不是合作方企业能完全把控的,这样对施工企业来说就必然面临提供代融资承担担保责任后而不能获取期待的施工总承包权的法律风险。
4.承担兜底责任的法律风险。在金融-施工模式中,施工企业承担的主要义务有二,一是代为引进融资,一是承担兜底的还款责任。而后者尤其值得关注和重视。在施工企业代为引进融资后,金融机构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兜底的增信服务,从法律性质上讲,这就是一个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当按照合作方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的约定,合作方企业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引进的融资本金及利息等费用时,施工企业就必须代合作方企业承担相关的还款义务。尽管承担该义务后,金融机构在将债权转让给施工企业的同时也将附属的担保物权一并转让给了施工企业,但担保物权中的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如何转让抵押给企业面临现实政策禁止的障碍;担保物权中的质押股权的价值也受制于所在项目后期销售的市场盈利状况。因此,接受担保物权也不能完全补足我们承担的担保责任,尤其是在项目市场前景不佳的情况下,接手项目只会给施工企业增加额外的财务负担,带来更多不可预料的法律风险。
三、建议
摘要:以长三角地区的担保数据为例,对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的互助担保行为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其仍存在企业关联担保比重大、过度担保以及涉保企业盈利能力弱等问题,建议从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严格审批流程、完善企业发展模式等方面入手,促进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融资的可持续发展。关键词: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上市公司一、引言中小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因规模偏小、信用级别低和抵押质保能力不足等因素限制而无法从银行取得融资以补充其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互助担保融资作为国家“一体双翼”担保体系中的手段之一,具有获得信息优势、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等优点,为解决中小企业因信息不对称、交易及监督成本大等原因而难以取得银行融资的问题提供了一种新思路。但是由于互助担保这一融资模式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与国外相比其发展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组织管理较为松懈,操作流程也不规范,使得集群内的中小企业在参与互助担保时仍存在较多问题,最终导致企业自身面临财务风险,甚至影响与其相关联的其他企业,进一步发展带来风险累积导致风险传染的发生,危害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对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融资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从而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治措施以完善其发展。 二、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融资现状的统计分析(一)参与互助担保的中小企业较多,金额偏大,担保对象涉及关联企业通过表1的数据可知,从企业数量来看,2011-2015年间参与互助担保的中小企业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平均每年有50 家中小企业参与,约占总体的23.3%,说明互助担保已成为企业获取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担保总额往往反映了企业对外所能提供信用的能力,担保总额越高,企业的或有负债就越大,导致企业可能面临的财务风险也随之增大,从表中可以看出各年参与互助担保融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总额较大,平均每年为43447.43 万元/家,且逐年上升,仅2015年参保企业数量上升,但平均担保金额出现回落,这可能是因为2014年7月银监会的《关于加强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以及2015 年8 月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初显成效,使得中小企业对于通过互助担保取得融资这一方式普遍接受,但持较为谨慎态度。从担保对象来看,表中数据显示,近3年来关联担保占比约45%左右,比重较大,这是由于相比于非关联担保,关联企业之间的密切关系更容易取得相互信任,实施集群互助担保融资行为以满足企业自身的资金需求。
表1 参与互助担保的中小企业数量与担保金额注:担保金额单位为万元。(二)存在过度担保现象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企业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但是从表2 的数据中可以发现,2011-2015 年间每年平均有8家中小企业的净资产担保率超过了50%,且在2013-2015年间出现了净资产担保率超过200%的企业,说明了过度担保现象仍然存在。
相较于国外的体系而言,我国的互助担保融资模式起步较晚,相关规定条文尚不健全,中小企业采取的互助担保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规范,而现阶段大部分企业之所以愿意承担担保风险,往往是为了换取未来被担保方对己方的担保,因此极易形成混乱的担保链、担保圈,同时银行业在面对以集群为单位的互助担保行为时,审查制度尚不完善,这些都将导致中小企业不考虑自身资产状况,而出现过度担保现象,增大了中小企业融资风险,也为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埋下了隐患。
(三)参与互助担保的中小企业盈利能力较弱由表3 中的数据可知,2011-2015 年未参与互助担保融资的中小企业每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均高于同年参与互助担保融资的中小企业,且差异较大,表明前者的盈利能力要强于后者。这表明实施互助担保融资的中小企业往往是那些盈利能力较弱的企业,而这些企业通常对于担保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也较差,从而导致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较低,因此当发生违约风险的传染时,其源头在很大几率上都会出现在这些企业当中。
表3 中小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三、政策建议一、对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融资的监管有待加强。不论是企业关联担保占比大,还是存在过度担保,都与我国现阶段的互助担保融资法规章程尚不完善有密切联系,监管部门缺乏细化的规范和引导政策,从而导致监管方向分散,监管力度不足;二、金融机构审批流程不严格。现阶段一些金融机构由于绩效考核,或者对于上市公司的盲目信任,导致其在审批过程中存在放水现象,而这也是导致企业过度担保的原因之一;三、中小企业发展模式存在问题。大部分中小企业对于风险管理的认识不足,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以及内部监管体系的建立不够完善,才导致企业盈利水平不足,并且出现过度担保现象。由上可知,我国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融资的发展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引导和规范:一、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不仅需要与金融机构联合,对中小企业的互助担保融资行为进行监管,同时与中介机构联合掌握中小企业互助担保信息,为进一步细化完善针对性的法规政策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二、严格审批流程,金融机构对于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的审批应该更为谨慎,注重项目资质和未来收益性,对贷款对象以及担保对象进行严格客观的贷前评审,同时在资金发放后应确保担保贷款资金的使用符合合同规定,一旦不符合原定使用方向,金融机构有权停止剩余贷款的供给或者要求收回贷出资金;三、完善企业发展模式,首先企业可以通过产业升级以及经营管理创新等方面提升自身经营实力,其次针对企业的担保行需要从资信评估、担保额度以及贷后跟踪等方面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最后企业应建设完善的内部监管体系,完善股东诉讼制度、加强董事会独立性,以及强化监事会监督作用等方面入手。
一、召开总结动员大会。金融办沈先荣主任在会上总结了我办在春节期间工作、值班情况,同时作了动员发言,要求全体人员收心归位、淡化节日气氛,以崭新的姿态、务实的作风,抓紧启动各项工作。
二、求真务实,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建立健全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强化工作纪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等会议精神,锐意创新,激情创业、扎实干事,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展。
三、全力以赴,加快推进重点工作进程。各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紧扣工作目标,对照全年工作目标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加快推动各项工作项目全面展开。
四、强化措施,确保我办上市、挂牌,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等各项工作顺利进展。
(一)上市、挂牌工作
1、加大对上市后备资源企业扶持力度,为企业上市及时扫清各种障碍。
一是对已启动上市程序的英科框业等5家企业,定期与公司及中介机构交流,掌握企业上市进度,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二是对即将启动上市程序的中轩生化、兴武集团等企业帮助其选择优秀券商及中介机构,积极引导其选择正确的上市渠道。
三是对区内上市后备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引导其与中介机构进行对接,进一步规范运作,为上市做好准备工作。
2、加强对挂牌、托管后备资源企业的培育,积极跟进宏旺养殖等挂牌工作,帮助其解决挂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力争今年挂牌企业达到2-3家。
(二)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工作
1、严格把关,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新设立工作。
按照《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要求,做好我区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
2、加强监管,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合规经营,规范发展。
一是严格落实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我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管,规范公司业务,规避经营风险。二是继续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统计和担保资金流程月报工作。三是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检查的力度,及时掌握公司运营情况。
3、落实政策,继续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奖励扶持。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 “借道” 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 融资牟利
在当前信贷规模不断收紧、存贷款利差不断收窄的宏观背景下,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因其手续费高、办理流程简捷而迅速成为商业银行抢占市场分额、提升中间业务收入的新兴力量。为了推动专项分期业务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引入了分期商户、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合作机构。其初衷是为了利用合作机构协助市场营销,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但笔者在近年来的审计实务中发现,由于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中重规模、轻质量;重营销、轻管理,忽视对合作机构的准入和日常管理,放松Ψ制诳突ё陨沓フ能力的审核,导致专项分期业务沦为部分合作机构的牟利工具,分期客户信用风险与担保机构风险交织传递,潜藏系统性风险。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利用专项分期业务牟利的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一个无实质经营的空壳商户(分期商户与担保公司实际为“一套人马,二块牌子”),与商业银行建立专项分期业务合作关系,融资性担保公司、空壳商户通过提供主担保责任或追加担保责任利用专项分期业务牟利。分期商户为客户提供办理分期业务所需资料,协助客户办理分期业务,但商户并未提供真实的商品和服务。分期资金发放后通过分期商户或融资性担保公司账户返还至客户。合作机构在此过程中一方面利用银行分期业务申请与发放的时间差将分期资金形成资金池,集中控制用于自身经营,如:汽车经纪类商户循环用于为客户垫款购车、为客户套现融资、为客户归还利息等;另一方面分期商户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客户分期业务提供担保,按分期金额、期限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担保费,从中盈利。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利用专项分期业务牟利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潜在风险
(一)监管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空壳商户借提供商品和服务为名,实际为客户提供融资套现服务,干扰金融市场秩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商业银行对合作的收单商户资质审查、对交易风险防范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如商业银行未落实相关责任,将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
(二)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引入担保公司推荐分期客户、提供担保后,一方面可能放松对分期客户资质及偿债能力的自主审核,继而潜藏信用风险;另一方面易导致分期业务风险向担保公司转移,一旦客户出现风险后担保公司自身偿债能力不足或担保公司拒不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则会导致客户违约风险集中爆发。
(三)欺诈风险
在低成本融资渠道收窄的环境下,受大额授信与还款周期长等因素诱惑,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客户的道德风险可能会增加。一方面担保公司往往利用设立的空壳商户协助客户通过虚假分期交易套现,客户转移资金用途,担保公司收取手续费等牟利;另一方面,担保公司可能利用商业银行流程缺陷截留分期资金,挪用于高风险投资领域或自身经营周转,贷款资金风险加剧。
三、商业银行在专项分期业务风险防控中的缺失和漏洞
(一)放松对分期商户的资质审核
商业银行在与收单商户开展专项分期业务合作时未严格把好准入关。因忽视对商户成立年限、经营范围、资质证照、经营状况、关联关系等重要信息的调查核实,商业银行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咨询、中介类等空壳商户准入,为其利用专项分期业务融资牟利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放松对客户偿债能力的自主审核
在激烈的同业竞争和自身人力、财力等资源不足的双重压力下,商业银行在开展专项分期业务时往往过度依赖合作机构推荐分期客户,过度依赖第二还款来源,忽视对用信主体资信状况、资金需求及偿债能力的调查审核和风险预判。
(三)放松对合作机构的资金监管
商业银行专项分期业务的操作和管理往往止步于分期资金发放完毕,忽视对分期商户资金的监管。导致商户借垫款购车之名取得分期资金后,实际利用银行分期业务申请与发放的时间差形成资金池,挪用分期资金用于自身经营或协助客户进行融资套现。
(四)放松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的审核
商业银行忽视对担保公司财务状况、违约代偿情况的审核,放松对担保公司实际担保能力和代偿意愿的把关,导致部分担保公司通过虚假增资等方式虚增资产,或因应收账款占比过大以致用于主营业务的有效净资产不足。
四、防范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风险的审计建议
(一)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准入和日常管理
一是从经营资质、财务状况、关联关系等方面调查和核实商户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公司为绕开监管限制以空壳商户借到专项分期业务融资牟利。二是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资金和保证金的动态管理,以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资产为核心严格测算和核定保证担保能力。三是加强对商户及担保公司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对出现经营状况异常、结算资金转移等情况的分期商户要采取降低交易限额、暂缓资金清算等措施;对担保能力不足、担保代偿责任履行不到位的担保公司要采取压缩规模,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或逐步退出等方式化解风险。对蓄意逃避债务的担保公司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担保责任。
(二)加强专项分期业务的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
近年来,自治区各金融机构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千方百计加大对非公企业的信贷投入,不断拓宽非公企业的融资渠道,有效支持了自治区非公经济的发展。
(一)制定信贷指导意见和正向激励机制,加大对非公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入。开展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对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效果进行评价,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区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4456.2亿元,同比增长23.08%,全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647.6亿元,占全部企业新增贷款的72.9%,同比提高8.6个百分点。
(二)搭建政银企信息交流平台,推进银企融资有效对接
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自治区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特点,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联合自治区金融办、工商联等部门开展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银企对接、合作与交流。2011年,先后6次与5个盟市地方政府组织召开“项目对接会”、“政银企座谈会”、“中小企业服务峰会”,积极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共签署合作项目200多项,签约金额1000多亿元。2012年,共组织了3次综合性大型银企对接会、5次地区性银企对接会,8次对接会现场签署项目融资协议277份,签约金额903亿元,对推动自治区非公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三)不断拓宽非公经济的融资渠道
2012年,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联合自治区金融办等部门,在全区组织实施了以“推介金融市场产品,增强直接融资能力;推进融资方式创新,增大社会融资规模”为主要内容的“双推双增”融资工程,帮助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自治区金融办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对于推动资本市场融资发挥了积极作用。2012年全区在资本市场中实现直接融资605亿元,比“十一五”期间累计直接融资还多16亿元;2012年内蒙古被确定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西部首个试点省区,目前自治区已经有5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沪深交易所备案,备案金额11亿元;全区首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获准发行,融资规模3.4亿元;全区29家上市企业中,有15家是非公企业;全区债券融资中,非公企业的融资额占到了36.2%。同时推动自治区特色产品马铃薯成为期货上市品种。
(四)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引导金融机构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专营机构,在注意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同时,探索创新适合不同地域和不同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截至2012年末,全区仅县域金融机构开办的创新金融产品就达77种,如中国银行在积极推广“乳业通宝”产品的基础上,创新研发了“巴林石通宝”、“肉业通宝”、“月饼通宝”等多项授信产品;内蒙古银行在审批流程方面,采用“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专职营销——独立审批人直接审批——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独立放款”的贷款操作流程,形成了前中后台流程式业务经营模式,大大缩短了审批链条,提高了审批效率,有效满足了小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需求。
(五) 推动新型金融机构发展
近年来,在原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的基础上,自治区增加了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成为非公经济服务的新生力量。2012年末,全区共有小额贷款公司533家,贷款余额386亿元,当年累计发放贷款338亿元,间接带动了全区40多万人的创业及就业;全区共有融资性担保机构212家,全年新增担保额307亿元,在保余额340亿元;全区共有村镇银行56家,贷款余额91.88亿元,当年新增贷款46.41亿元。通过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的融资服务,一大批非公企业顺利度过“成长期”,成为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主力军。
二、金融支持非公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服务创新能力仍显不足
相对于融资需求多样化的非公企业而言,辖区银行机构的金融服务产品相对单一,信托、租凭、债券融资和以信托、租凭为基础的理财产品融资发展不充分。同时,金融创新的配套环境仍不完善。目前,虽然许多金融机构开发了适合非公企业特点的金融创新产品,但相关配套制度环境仍不够完善,制约了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和推广。以非公企业融资抵质押方式创新为例,目前在法律法规方面仍然缺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排污权等部分抵质押权利的明确界定和法律支撑,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在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方面,也缺乏统一高效的登记公示系统和完善的评估流转市场,导致金融业务创新仍面临一定的市场和政策风险,制约了金融机构开展创新的积极性。
(二)非公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作用未充分发挥
内蒙古各银行中小企业专营机构虽然初具雏形,但专营机构运行机制尚难以完全独立,各项制度设计也较为模糊。如成本利润核算机制、贷款定价机制、奖惩考核机制不完善等,造成面向非公企业发展实际的信贷服务针对性差,基层行信贷权限较少,对企业的贷款审批权限集中于自治区分行或地市级分行,银行信贷信息占有与业务权限失衡。非公企业评级标准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对贷款风险控制的过度强调,也加重了信贷人员的贷款风险责任约束。
(三)非公企业直接融资需求难以满足
直接融资是金融创新的突破口,但由于我区非公企业大多属于民营企业,规模不大,在金融市场上的信用等级不高,较难得到市场投资者的认可,信用增级方面存在诸多难点,特别是我区优质担保机构比较稀缺,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普遍较弱,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不强,担保费用较高,成为制约非公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瓶颈”,非公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迫切需要政府财政的信用增级支持。
(四)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相对缓慢
自治区近几年不断加大融资性担保公司建设力度,同时还利用国家及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担保公司进行奖励和风险补偿,但对担保公司的法律保护、税收优惠、信用信息查询、抵押登记等配套政策和措施仍不健全,再加上担保机构和银行合作的门槛较高,且普遍要求借款人反担保,进一步制约了担保机构风险隔离作用的发挥。
(五)民间资金进入金融领域的门槛较高
2010年,国家出台了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我区也出台了相关贯彻实施意见。但目前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仍然缺乏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办法和实施细则,在准入条件、开放范围、操作规则等方面不明确、不透明,主要表现在民间资本的参股比例限制、难以成为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人、进入退出机制不完善等。在实际操作中,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仍然面临许多“软门槛”,在金融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时,国有资本更容易获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程序繁琐,需要经过层层申报、审批,民间资本参股金融的市场机会有限。这些因素都制约了民间资金进入非公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的步伐,规模庞大的民间资金游离于正规金融市场之外,不仅限制了非公企业金融服务的资源和渠道,也客观上造成了民间融资的风险隐患。
三、政策建议
(一)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非公经济的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加强窗口指导和信贷政策引导,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增加金融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可用资金。完善对非公经济信贷投放的考核,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制定我区县域金融机构资金回流计划和具体考核办法,确保三年内全区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新增存款可贷资金的70%投放县域经济发展。完善地方银行机构绩效考核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将支持非公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引导地方银行将服务非公经济作为业务发展的重点。
健全服务非公企业的银行业金融体系。积极引进区外金融机构在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推动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在盟市和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地方法入金融机构的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支持地方性法人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加快银行业机构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各银行业机构要在区盟(市)两级分(支)行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或网点。同时,单列小微企业信贷总量和增量指标,改进信贷审批发放流程,下放信贷管理权限,加快贷款审核速度,确保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区贷款增速。
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县域非公经济的主力军作用。主动调整信贷结构,拓展信贷领域,拓宽贴现业务渠道,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创新担保方式,积极开展对非公企业的贷款营销活动,继续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加大对种养殖专业户、多种经营户、特色农业基地的信贷投入,支持非公经济发展。
(二)大力发展服务非公经济的新型金融机构
鼓励区内外金融机构到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开设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按照“宽进严管、加快发展”的原则,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支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加快发展步伐,扩大机构和服务覆盖面。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发展多类型、符合当地实际的资金或信用互助组织,由民间资本投资发起设立社区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允许民间资本更多地投资新型金融组织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有效拓宽非公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1.加大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力度。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主管部门、盟市政府、监管部门、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非公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建立和完善全区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证券中介机构信息库和企业上市咨询专家库。加快全区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内蒙古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为非公企业提供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的股权、债权转让与融资服务,增强非公企业直接融资能力。
2.大力推动非公企业股权、债券融资。充分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导和支持非公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方式筹措资金,积极探索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支持在我区建立非公企业产权投资基金,积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
3.创新民间投融资管理。完善民间资本管理中心、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建设,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和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利用市场化方式组织民间资本和民间融资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各类投资基金、信托产品和民间融资机构,吸引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非公经济发展。
(四)创新非公企业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把为非公经济提供服务当作增加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力的渠道和机遇,建立健全非公经济贷款管理制度,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融资抵押担保范围,完善审贷模式,简化贷款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各国有商业银行要下放县域分支机构的贷款审批权限,促进县域经济和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要增强对非公经济的信贷管理的灵活性,根据非公企业的生产和流通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水平,要提高定价科学性和自主性,提升通过利率覆盖风险的能力。除传统的信贷服务手段外,要积极开办针对非公经济发展的中间业务、递延业务;创新服务手段,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个体、私营业主提供开户、结算、转账、提现、票据、信息、代收代付以及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综合服务业务,为全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多样化的金融创新服务。
(五)创新保险和信托产品
1.试点推动无抵押无担保小贷保证保险。通过引入保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保证保险,使借款人在无抵押无担保情况下,能够以比较合理的成本从银行获得小额贷款,为非公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2.试行“担保+保险”模式。在信用担保制度基础上引入信用保险,探索建立应收账款债券交易中心,缓解非公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3.创新信托融资产品。进一步发挥信托融资工具决策快、收费低、收益稳定、抵押担保方式灵活等优势,集聚社会闲散富余资金,充分支持我区非公经济发展。充分利用信托公司的资信和人才优势,为非公企业开展融资咨询、财务顾问、增级增信等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