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1 17:54:07
序论:在您撰写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社会和谐基本特征:
民主法治,就是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公平正义在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前提与基础。社会和谐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从多方面创造条件。一个缺乏基本公平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的社会,不可能是和谐的社会。没有正义理念和正义保障的社会,也不可能建立起良好、和谐的秩序。只有公平得以实现、正义得到伸张,社会和谐才有基本条件。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特征与标志。社会和谐不是抽象的,而必须有具体的标志。从社会和谐的实质和要义来看,在诸多要素中,公平正义构成了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处于和谐社会重要标志的地位。社会的和谐程度,与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密切相关。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尺度与标准。社会是否和谐以及和谐的程度,是可以用一定标准来衡量的,而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是一个重要衡量标准。用公平正义来衡量和判断社会和谐状况,就是要看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是否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是否得到正确处理。
加强制度建设对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根本保证作用
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诸多手段中,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加强各方面的制度建设,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也是根本保证。
制度建设能够促进公平正义理念的形成。制度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好的制度必须体现和遵循社会进步要求和公众价值取向,如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等。按照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等原则要求进行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既能取得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广泛支持,又能促进全社会树立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等理念。
制度建设能够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维护,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由各种规则和法律构成的制度体系,对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了科学合理的制度,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按照公平正义的要求得到正确调整和处理,社会才能在公平正义的轨道上正常有序地运转,崇尚、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环境才能形成。
制度建设能够促进公平正义的社会实践。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一个不断推进的实践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制度既是基本遵循和规范,又是巨大的推动力量。加强制度建设,有利于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妥善化解利益矛盾,从而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制度建设能够保护和巩固公平正义的成果。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是相对的、渐进的,所取得的成果也是不断累积的。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以制度的形式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成果,需要把社会公平正义的成果升华为理念、原则、规范,并使之凝结于制度之中。
大力推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强调,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并从六个方面作出了具体部署。在推进这些方面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工作的着力点。
努力形成制度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复杂而艰巨,需要建立起较为全面系统的制度体系。因此,不能仅仅停留在解决各种具体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层面上,而应着眼于构建稳定协调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使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在有序的状态下不断得到调整和解决,使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得到维护和实现。
中国改革开放初期曾试图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获得正解,这种方法尽管对实现市场经济转型起到了积极的历史作用,但却出现了总体小康中的不平衡和总体和谐中的不和谐实践结果。于是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首次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进行了修正。这种修正如果不是在思想意识形态方面对社会公正这一难题的求证,而是要在实践上不必将社会公平与效率对立起来就可以实现社会和谐的话,那么就必须要在经济社会整体统筹意义上诉诸制度创新。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刚刚落幕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而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至于制度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实际上把社会公正难题纳入到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发展目标的制度创新求解过程。
在当下中国和谐社会导向的现代化建设实践中,社会公正难题求解显然不能采取对社会不平衡和不和谐的单纯危机应对,这与过分强调经济发展速度一样都是对经济与社会关系的肢解。发展仍是中国的第一要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基础。事实上,社会公正方面出现的诸多问题,如区域、城乡与个体之间的贫富差距、就业就学就医的民生艰难等,都必须要在较高的发展门槛上来加以解决。因此问题不在于是否发展,也不在于以牺牲效率达到社会公正。市场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最现实的效率性公正。但因人们在劳动能力、拥有的资源、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必然在参与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过程中造成一定分化,因此时下必须要注重考虑和解决社会公正问题。因此问题的关键就成了通过建构合理的制度,破除人为的行业垄断、市场壁垒、资源独享等不公平现象以不断提高科学的发展能力,在此基础上从政策体系、法律制度、分配机制、社会体制等方面为社会成员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提供均等的发展机会,使效率与公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机统一起来。
把社会公正作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必然要求中国政府职能上的公共服务角色定位。我国曾长期关注经济改革,尽管为了消融快速发展经济带来的社会结构变化也曾进行相关制度调整(如承认民营企业的合法性和通过修宪保障正当私有财产等),但从总体上说,这种制度调整还是围绕着快速发展经济。各种经济制度改革远远快于公共管理制度改革,公共管理制度改革滞后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我国的总体制度难以消除由经济领域的快速发展带来的某些社会不公,如收入分配差距的急剧扩大和官员腐败及其引致的社会不公。现在没有人再怀疑中国已经走上了市场经济之路,更没有人去试图回到计划经济时代,但人们对制度的期盼变成了政府如何面对今日社会高度分化和断裂局面,为更多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提供相应的制度和政策措施。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是中国一切制度创新的本质要求,政府必须要走出方便自身管理的制度设计原则,从全能型或经济型行政管理者角色变成公共服务者角色,走到面对公众或公民的制度安排和行为方式轨道上来,把维护社会公正作为主要职能,为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和公平的社会发展提供规则和维护秩序。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人类社会千百年来孜孜以求的一个理想。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战略任务,顺应了时展的潮流,体现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一个重要尺度,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
公平正义,从本质上说属于社会、道德范畴,它是衡量社会制度、系统、重要活动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尺度。无论什么时候、什么社会条件下,社会不公往往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之一,而“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则是引导人们不断前行的强大精神力量。公平正义包含着丰富的内容,有经济、政治的,也有文化、社会的;涉及整个社会生活,也涉及每个社会成员。从社会学角度看,公平指的是社会成员之间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水平等方面比较接近,没有悬殊差距;正义则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等。然而,公平正义总是历史的、相对的,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的制约。只有在消灭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人民成为国家主人的社会主义社会,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才具有了前提与基础。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越高,社会和谐的实现程度也就会越高。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因素,而社会不公现象是引起不和谐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是因为,社会和谐体现为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人们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需求得到较好满足,人的全面发展得到有效保障。而所有这些,都离不开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放到了突出位置予以强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只有从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等环节入手,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民主法制建设,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保证社会成员都能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和社会生活,都能依靠法律和制度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才能充分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是一个历史过程,制度则是其根本保证。从一定意义上说,制度的生命力系于公平正义,制度的最大效用在于保障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而且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既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更加注重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和改革措施的协调性,使各项制度设计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真正得到广大社会成员的广泛认可和支持。同时,坚持按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保障社会正常有序运转,不断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要让公平正义在实践层面体现,必须依靠制度安排。党的*通过的《决定》,突出强调了制度建设和创新对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作用,并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任务。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完善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是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一般来说,许多国家都经历过这样的过程,随着开放发展的步伐,社会要经过一个转型期,这一时期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搭建引导社会发展的制度平台。在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环境下,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更为必要、更为紧迫。我们既要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同时,更要放眼长远、在制度建设和创新上多下功夫,注重从制度建设入手,切实保障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权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民利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这六个方面的要求,共同构成了促进社会和谐的体制性保障,是我们推进下一步发展的任务和目标。
落实好这些要求和任务,归根到底要靠深化改革。我们要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改革和创新,尤其要不失时机地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努力在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社区建设、健全社会组织、完善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机制、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要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
深化改革,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是一项紧迫的重大任务,也是一个新的时代课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精力放在制度建设这一具有战略意义的举措上,创新发展,推动改革,注意兼顾各方面利益、照顾各方面关切,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措施的协调性,使各项改革取得更大成效。各有关部门要对《决定》在制度建设上提出的任务,抓紧研究、拿出方案,为中央决策提供依据。各地区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更加积极主动地加强制度建设,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共享发展成果的公平性,切实体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优越性。
2.知法守法尊法,从你我做起。
3.依法治校,法育未来。
4.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5.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三分心平气和
6.美好家园离不开法治保障。
7.有一种幸福叫守法!
8.人人皆受制于法律。——比克斯塔夫
9.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全面建设和谐社会
10.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11.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构建和谐家园。
12.明德之广崇,树法之信仰。
13.以法克己,以律守则。
14.法律对不够处罚条件的对象是无能为力的。——托·富勒
15.天天学法明是非,时时想法强观念,处处守法树文明,事事用法维权益。
16.坚决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17.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爱献生
18.加强质量安全教育,提高质量安全意识。
关键词:宽容;生活态度;社会和谐
自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目标提出以来,学者们对和谐社会从理论上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证和探索,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但是,从总体而言,这些论证多是从社会整体层面进行的,而对构成社会的个体则关注不够。然而,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及个人间的和谐是整个社会的和谐的基础。因此,个人如何处理自身与外在于自己的他人的关系即个人的生活态度,理应成为和谐社会的理论与实践必须关注的一个重大课题。而个人的生活态度,首要的是具有宽容的精神。换句话说,建设和谐社会,要把宽容作为个人道德和个人信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之成为个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也就是说,实现社会和谐,对个人而言,就要有一种宽容导致和谐的生活态度与理念。
一
我们知道,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的生存状态是整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所以把现实的个人作为构建其理论的根本出发点。马克思明确指出:“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一一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 因此,在者看来,任何一种社会理论,其最终基础只能是现实的个体,因为个体不仅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和承担者,是社会、国家的最基本的构成单位,个体创造力的发挥也是促进社会历史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容,不外是人自身的和谐、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而人自身的和谐则是实现后三种关系和谐的基础和条件。只有生活在社会中的人都有一种宽容的心态,能正确地对待自己及其周围的一切人和事时,才能实现个体自身的和谐,并进行实现与他人和与整个社会的和谐。因而,构建整个社会的和谐,理所当然地应当把个人的宽容即个人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和谐作为基础。
所谓“宽容”,按照《大英百科全书》的定义,是“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或传统的见解,具有耐心公正的容忍。”房龙也认为宽容就是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和对异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的容忍。 爱因斯坦则认为:“宽容就是对于那些习惯、信仰、趣味与自己相异的人的品质、观点和行动给子恰如其分的评价。这种宽容不意味着对他人的行动和情感漠不关心。这种宽容还应包括谅解和移情”。“宽容意味着尊重别人的无论哪种可能有的信念”。 法国哲学家伏尔泰则从个人的不完善而推导出宽容的定义,他说:“什么是宽容?这是人类的特权。我们全都是由弱点和谬误塑造而成的,让我们相互宽恕各自的愚蠢,这是大自然的首要法则”。 佛曰:一人一世界,一树一菩提。既然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世界,那么,宽容就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与价值,它本身就是生活世界的组成部分。西方自由主义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得出“只有自己才是自身利益的最佳裁判者”这一基本立场的。这些对宽容的不同的理解,都反映了一个事实:由于人性的弱点,要实现社会的和谐,个人所持的宽容心态是必不可少的。这种宽容,就是承认社会中的每一个体都是具有独特价值的,是实际人际关系和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并且这种价值对实现每个人自身的自由、发展和幸福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因而对他人特殊价值和个体间差异的承认和接受,既是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也是人生应该采取的一种基本态度。因此,宽容是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出于对他人的尊重而对异于自己观点的容忍。在当代社会中,宽容的基本内容就是容人之过,敬人之德,乐人之功,助人之业,成人之美。要有海纳百川的广阔胸襟,不仅要做到“己所不欲,不施于人”,还要做到“己之所欲,勿施于人”。如果不能容人,不能容物,愤世嫉俗,处处把自己与别人对立起来,是不可能实现自身的和谐的,更不可能实现整体社会的和谐。
把宽容作为个人修养和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途径,中国古已有之,更确切地就,这是中华文明的一个基本立场。早在二千多年前的《易・坤》中就有“厚德载物”一语。朱熹对此解释曰:“坤:元亨,利牝马之贞。君子有攸往,先迷后得,主利。西南得朋,东北丧朋,安贞吉。象曰,至哉坤元,万物资生,乃顺承天。坤厚载物,德合无疆,含弘光大,品物咸亨。牝马地类,行地无疆。柔顺利贞,君子攸行。先迷失道,后顺得常。西南得朋,乃与类行。东北丧朋,乃终有庆。安贞之吉,应地无疆。象曰: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它要求君子的德性,要象天地一样广博。只有容人之所不能容,才可做到能人之所不能,所谓君子能容物。因此,孔子在回答子贡的问题“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时说:“岂恕乎!”随后孔子又补充说,所谓恕,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就是孔子的生活态度和修身哲学,也是儒家学说的基本内核。所以他的学生曾子曾说:夫子之道,忠恕而己矣。因此,中华传统文明强调君子“和而不同”,朋而不党的宽容处世之道。可见,儒家所以主张的宽容,主要是从道德角度来谈的,它以现实生活中个体道德上的不完善为基本假设,以从可以通过道德上的教化而达到“至善”的旨归。因而强调“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胸怀,强调“人人可为尧舜”或“涂之人可为禹”,这是儒家主张“德治”的基本依据,也是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一思想的逻辑起点和实现天下太平的最好途径和方法。当然,我们要看到,儒家提倡的宽容是对统治阶层而言的,是主张强者对弱者的宽容,是一种施舍或恩赐,因此,其能否实施完全取决于统治者的个人品德和好恶,因而这种宽容是没有保障的。
二
宽容对社会的稳定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在纯粹个人意识领域或个人生活领域,宽容没有存在的必要,只要你喜欢,你可以随意骂自己,咒自己,甚至打自己的耳光,这都不影响社会或他人的利益。或者,在所处的团体很小时或很松散时,如果你可以随时离开这个团体,那么宽容的存在也没有价值。社会之所以需要宽容,是因为人的理性总是力图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或人们由于偏见和自私的驱使,总是不顾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从而导致“人与人之间像狼”一样的战争状态。这种对自已利益和见解的绝对化和独断论,最终导致的是社会的毁灭。可见,独断论与宽容是不相容的。因此,在近代社会的政治哲学语境中,宽容总是与价值多元主义相关联的。这种观点认为,由于个人的见识总是有限的,因而没有一个人可以独占真理。仅此而言,价值上的一元论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他人的见识也具有同等的价值。黑格尔就曾明确指出:“凡是直接地、个别地得来的思维规定,都是有限的规定”。 由于每一个个体都不可能获得完全的知识,个体所获得的知识必然都是片面的,他们获得的真理也只能是相对的,有限的。因此,个人如果从不同的文明、价值标准、环境、语言、爱好、志向出发,在同一个问题上就会有不同的甚至是互不相容的答案。但是,相对于这些答案作出的背景而言,这些答案全都是正确的解答。因而,人类为了获得全面的知识,获得绝对真理,唯有相互学习一途,舍此别无他法。因此,价值多元主义认为每个人、每一种见解和观点,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都有其独特的价值,持此立场,就必然会导向相互间的宽容,并进而相互取长补短,互相合作。因为对于人来说,“如果不通过人们在相互的提问和回答中不断地合作,真理就不可能获得,因此,真理不像一种经验的对象,它必须被理解为是一种社会活动的产物……人的知识和道德都包含在这种循环的问答活动中,正是依靠这种基本的能力――对自己和他人作出回答(response)的能力,人成为一个‘有责任的’( responsible)存在物,成为一个道德主体” 因此,价值多元主义力主把宽容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取向,认为无论对个人、团体或社会,它都是必不可少的。美国学者马丁本杰明曾指出:“尽管并非绝望,但伦理上的真理在一些情况下是如此复杂和多层多面,以致如果要保持任何整体性或一致性就必须把任何个人在特定问题上的看法只视为真理的一些方面,同时应忽略那些会以极大力量刺激另一团体的那些方面。” “人们关于世界的许多不同构想能从不同的立场上合理地产生。多样性是从我们有限的权力与各自的观察角度自然产生的,假定我们所有的差异仅只是根源于无知、刚愎自用或由贫乏而产生的竞争中的其他因素是不真实的。……一些具有根本意义的事物上的深刻的不可避免的差异(必须被看作)是人类生活中的永久性状态”。 尽管现代价值多元主义更多地表现为资本主义的一种意识形态,但是它作为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要回自己基本权利的前提和保障以及它从个人生存境况出发而推导出个人之间应该宽容这一结论,却是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应予以借鉴的。因为无论对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对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宽容都是社会秩序的基本条件,也是社会和谐的必要前提。
要实现宽容,除了个人自身的条件和价值多元主义的摧崇以外,社会还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条件。首先是社会应该为宽容创造一个好的制度环境。也就是就社会要对何为宽容,如何宽容,什么可以宽容等等做出制度的规定,其次是加强文化建设,提高公民的受教育水平。宽容的出现与人的认识水平的提高以及人文精神的传播是分不开的,没有社会人文精神的广泛传播,或者人们普遍处在愚昧状态之下,偏见和自私驱使下的人们就不会有对他人权利和人格的尊重,社会也就不会开出宽容之花。再次是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人的宽容不仅要求人们认识到自己的独特性,而且还应该主动去维护这种独特性,只有这样,宽容才会有坚实的人性基础,它才会成为一种正常的心态而不是强者对弱者的一种施舍。
宽容不仅是有条件的,也是有限度的。因为宽容本身包含着意志自由和真理之间的紧张关系。如果说宽容的前提是存异,那么,宽容的目的是求同,即在维护社会生机、保持生活的丰富多彩和日新月异的同时,去寻找生活的最终目的和最终价值,共同去探究生活的和谐与一致。没有这种最终目的的和谐和一致,那么,社会就会变成一般散沙,人们之间的宽容就不会导向社会的和谐。因而宽容不是无限度的,即宽容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限度。在这一限度内。每个人都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的权利,但是,如果他行使这一权利时伤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那就不适用,也不能对他宽容了。可见,对“人"、“人性"、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以及他人为了避免这些权利免遭践踏而采取的行动应给予必要尊重,这是宽容的范围和限度,也是宽容的底线。当一个人对这些最基本的底线予以侵犯时,还空谈要宽容,那只能是纵人为恶。因为提倡宽容的目的是为了摒弃个人不应有的偏见和优越感,维护人的作“人”的权利,而不是鼓励人们不辨是非,抛却做人的尊严,一味迁就,做老好人。这样不仅不能促进社会和谐,反而会危害社会和谐。
总之,宽容是社会和谐必要条件,是个人处理自己与他人、社会和自然关系的一种生活态度和行为准则,是个人的一种处世心态;和谐则是人类在社会发展表现出的一种状态。宽容是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下转102页)(上接100页)件,而和谐则是宽容必然指向的目标。社会和谐体现在个人身上,就是宽容,是个体自身对外在于自身的世界中的各种关系在其内心的一种反映。因而二者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宽容导致和谐,宽容实现和谐,宽容保证和谐。一句话,没有宽容就没有和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社会和谐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而实现这此和谐的前提就是人自身的和谐以及人以宽容之心来处理自己与他人之间,自己与社会之间,自己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关系。所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求个人选择一种宽容的处世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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