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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养护范文

时间:2023-09-21 17:53:47

序论:在您撰写渔业资源养护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渔业资源养护

第1篇

1.1黄河流域基本概况

黄河发源于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曲麻莱县东北部,巴颜喀拉山脉卡日扎北麓的约古宗列盆地西南隅,海拔4500—4800米,黄河自源头流经玛多、达日、甘德,在久治县进入甘肃省,在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再次入境,经玛沁、兴海、贵南,贵德、尖扎、化隆、循化,在民和进入甘肃省。干流流经青海省4州1地区16个县,境内干流全长1694公里,占全长31%;流域面积12.1万平方公里,占全流域面积的16.1%;多年平均径流量为280亿立方米,占全流域水量的48.4%。青海省境内黄河支流众多,流域面积在300平方公里以上的各级支流90余条,其中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29条,主要支流有湟水河、大河坝河、曲什安河、泽曲河、洮河等。黄河流域最大的湖泊扎陵湖和鄂陵湖,水域面积分别为526.1平方公里和610.7平方公里,湖内均蕴藏有丰富的鱼类资源。

1.2渔业状况

黄河上游青海段现有鱼类35种,其中土著鱼类22种,外来种13种。土著鱼类分属2目3科1l属22种,其中鲤形目2科10属21种,包括黄河上游特有的两个单型属种,黄河鱼属和扁咽齿鱼属,鲶形目1科1属1种。黄河上游鱼类区系组成比较简单,属中亚高原山区复合体鱼类有17种,占土著鱼类的77.3%,构成鱼类区系主体成份,为鲤科裂腹鱼亚科和条鳅亚科鱼类;属第三纪早期区系复合体鱼类1种,兰州鲶;属中国平原区系复合体鱼类2种,刺鮈和黄河绚;属北方平原区系复合体2种,黄河雅罗鱼和北方花鳅。主要经济鱼类有厚唇裸重唇鱼、花斑裸鲤、黄河裸裂尻、极边扁咽齿鱼、拟鲇高原鳅、黄河高原鳅等。外来种主要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进行沿黄水库渔业开发时引进的,主要人工增养殖种类为高白鲑、池沼公鱼、虹鳟、河蟹等。在龙羊峡、李家峡开展虹鳟鱼网箱养殖,龙羊峡水库网箱养殖曾取得亩产75吨的全国记录,目前民营企业虹鳟等网箱养殖发展势头较好;龙羊峡水库池沼公鱼大水面移植增殖1997年获得成功,年均产量1400吨以上,产品出口到日本、韩国等地;高白鲑大水面增殖2007年在龙羊峡水库获得成功,该鱼做为发展生态渔业理想品种极具潜力;贵德沿黄滩地河蟹养殖近年来发展较快,显示出地方特色和良好地经济效益。

1.3黄河上游水电开况

黄河上游已成为我国规划建设的重要水电基地和能源基地。龙羊峡以上黄河鄂陵湖出口至羊曲河段1360km,规划建设16座电站,已建成黄河源电站,2009年开工建设的有班多电站、羊曲水电站;龙羊峡至青铜峡河段918km,规划25座大中型水电站,省内黄河干流现已建和在建的水电站共10座,已建成7座,分别是龙羊峡、尼那、李家峡、公伯峡、苏只、康扬和直岗拉卡;在建3座,分别是拉西瓦、黄丰和积石峡。大通河规划18座电站,目前已建成8座水电站,在建有石头峡水电站,引大济湟调水总干渠工程。

1.4渔业资源养护情况

1.4.1渔业机构设置与管理。我省黄河干流及其支流湟水河、大通河沿线,渔业机构主要是设有渔政站或水产技术推广站。现有3个市(地、州)级渔业机构,分别是西宁市渔政站、海南州渔政执法大队和海东地区水产站;有13个县级渔业机构,包括玛多、共和、贵德、尖扎、化隆、民和、大通、湟中、湟源、互助、平安、乐都县、门源县等。主要开展渔政执法、水产技术服务等工作。目前黄河流域沿线尚有2州、11个县未建立渔业机构。

1.4.2禁渔制度。对沿黄重要渔业水域、水系实行重点保护,鄂陵湖、扎陵湖以及吉迈以上黄河河道相通的湖泊进出水口、鄂陵湖与扎陵湖之间的河道、星宿海附近河道常年实行封湖育鱼,龙羊峡水库每年6月21至7月31日和10月21至翌年3月31日为禁渔期。

1.4.3渔业保护区建设。经农业部批准,2007年建立黄河上游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008年建立扎陵湖鄂陵湖花斑裸鲤极边扁咽齿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开展黄河上游特有鱼类的资源救护、原种保存、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等工作。

1.4.4增殖放流。2007年在黄河苏只水电站、积石峡水电站建设鱼类增殖站2座,主要增殖放流黄河裸裂尻鱼、花斑裸鲤、厚唇裸重唇鱼等裂腹鱼类。2009年6月首次开展黄河土著鱼类放流活动,向河道放流人工驯养的黄河裸裂尻鱼苗15万余尾。并于当年在苏只鱼类增殖站花斑裸鲤和黄河裸裂尻鱼人工繁殖获得成功,共培育出鱼苗17万尾,这两条鱼的人工繁育技术成功在国内均属首次,标志着我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育技术取得了重大突破,为大规模开展黄河土著鱼类增殖放流奠定基础。

1.4.5渔业环境监测及环评。近年来陆续开展了黄河拉西瓦水电站、积石峡水电站、黄河上游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河南县)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洮河青海段水生生物监测,以及大通河石头峡水电站、引大济湟调水总干渠工程水生生物监测,并对引大济湟调水总干渠工程进行水生生物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

2存在问题

2.1沿黄流域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工作薄弱

我省黄河流域渔业资源养护工作基础薄弱,管理机构和手段还未能覆盖到全流域。沿黄除东部农业区少数沿黄县区有渔政或水产技术推广等机构外,青南绝大多数地区目前尚未设立渔业行政和管理机构,严重影响到全流域工作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且设有基层机构的,没有明确的水生生物养护等职能,也缺乏工作专项资金,不能有效开展水生生物的养护工作。

2.2缺乏对沿黄流域渔业资源系统调查

对沿黄水域及渔业资源状况不了解、不掌握,缺少基础数据。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原国家水产总局开展过黄河渔业资源调查工作,之后的20多年里,除做过零星的小规模的调查以外,再没有做过系统性的调查。现在经过多年的人为活动的影响,在鱼类组成、分布区域、数量方面都已发生重大变化,一些种类已变为濒危物种。境内黄河流域鱼类的种类、分布和现存状况尚不清楚,其生态学研究等许多方面尚属空白,从而对制定相应的濒危水生动物保护措施缺乏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科学依据。

2.3水电工程建设对渔业资源影响环评及补偿措施滞后

黄河上游水电站的开发对渔业资源造成的影响难以估计,在黄河干流上修建的水电工程设施,直接或间接改变水域生态环境,鱼类栖息地范围不断缩小,连续性分布被割成点状分布,严重影响了鱼类“三场”,阻断了鱼类生殖洄游通道,冲沙、下泄低温水等严重影响鱼类的正常繁殖、栖息,尤其是土著鱼类种群下降明显。目前我省境内黄河流域除苏只水电站和积石峡水电站现建有土著经济鱼类增殖站外,其他水电站都没有修建渔业资源增殖设施,已建成的大部分水电站也没有详细开展过渔业环境评价,现国家缺乏对水电工程建设对水生生物带来影响的有效管理和补偿措施,亟待建立水电开发与水生生物保护的协调机制和补偿机制。

2.4黄河上游珍稀土著鱼类资源急剧衰退

由于黄河上游鱼类大多为高寒地带生活的种类,生长期短,生长速度缓慢,性成熟期相对晚,繁殖力低的特性,已经成为这些鱼类种群发展的限制因子,决定其种群再生能力相对脆弱,一旦其种群数量受到外界因素影响而急剧下降,种群在短期内很难恢复起来。在近数十年人类活动与环境变迁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下,黄河上游鱼类总体资源明显下降,造成资源衰退,部分种类已呈濒危。2004年出版的《中国物种红色名录》中,黄河上游水系鱼类被列为濒危物种有9种,占黄河上游土著鱼类的40.1%。受污染影响鱼类生存最为显著的就是黄河上游最大支流湟水河,随着湟水河沿岸工农业的发展,湟水河接纳了大量的污水,导致鱼类急剧减少。黄河干流中个别鱼类现面临灭绝危险,如黄河雅罗鱼、黄河鮈、兰州鲶、骨唇黄河鱼等鱼类的减少十分明显,龙羊峡以下已很难觅到。

3保护对策

3.1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黄河上游渔业资源养护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共同努力。沿黄各级政府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围绕《青海省关于贯彻实施〈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意见》精神,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增进人们对水生生物的关注和关爱,倡导健康文明的饮食观念,自觉拒食受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为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2建立和完善沿黄渔业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和完善沿黄县一级渔业管理体系,以县为主,促使管理机构和手段覆盖到全流域。利用现有的基层体系框架进行填平补齐,沿黄各地区已建渔业机构,赋予相应业务职能,未建渔业机构的县成立综合渔业机构,职能定位在水生生物养护、渔业环境监测、鱼病防检疫、水产技术推广服务等,同时保证有一定的人员、设备和运行经费,能够有效开展渔政执法、水生生物养护、水产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通过争取建设资金,重点支持县一级渔业保护机构和体系建设。

3.3建立健全涉水工程对水生生物资源影响的补偿机制和协调机制

尽快出台或建立可操作的涉水工程对水生生物资源影响的管理、补救措施的具体政策,使所有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中环评论证、行政审批,以及采取何种补救措施都有章可循,做到统筹兼顾,布局合理,保障对遭受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补偿和修复。同时建议农业部和水电开发集团建立协调机制,统一就水电开发后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协商解决,使有关渔业资源管理部门能够有行业评估和论证的结论批准权。

3.4开展本底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

针对黄河流域的渔业资源严重衰退、水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现状,急需开展黄河流域基础性调查和研究工作。开展黄河上游土著鱼类种质资源调查,包括黄河上游干支流及内陆湖泊土著鱼类物种数量、物种多样性调查、资源量评价和生物学特性分析等,并进行土著鱼类遗传学评价,通过蛋白质、同工酶电泳及其线粒体和核基因测序等技术方法,从生化、分子水平评价黄河上游干支流及湖泊土著鱼类各物种间的遗传分化、种内进化显著单元、种群遗传多样性、种群结构和基因交流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保护规划,跟踪监测其种群变化及其生态环境,并建立全流域重点水域渔业环境监测网,由国家安排项目和经费,使监测工作常规化,定期监测公报。

3.5加强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

现已建两个黄河上游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保护区范围,增加土著珍稀保护鱼类。重点在黄河干流龙羊峡至羊曲段、大通河上游建立拟鲶高原鳅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黄河支流洮河上游建立厚唇裸重唇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对上述珍稀鱼类进行专项救护。

3.6开展黄河土著鱼类增殖放流工作

依托已建的黄河上游鱼类增殖站,跨省、跨地区(部门)协作,选择2—5种特有土著经济鱼类进行人工驯养、繁育技术研究和增殖放流,并对放流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以逐步增加和恢复其天然渔业资源量。

3.7利用水体资源,大力发展养殖渔业

青海境内黄河段龙羊峡上游为黄河源区,生态环境脆弱,不宜进行渔业开发利用,主要以水生生物养护及监测为主。龙羊峡以下至积石峡段形成的大中型水库形成的库区面积约70万亩,利用水体洁净、冷凉的资源优势,发展冷水鱼增养殖业潜力巨大。可采取大水面增殖和集约化养殖并举的措施,进行高白鲑、虹鳟、金鳟等鲑鳟鱼类大水面增养殖,加快水体开发,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渔民收入。同时开发黄河土著鱼类养殖品种,发展沿黄特色水产养殖,以此减轻对天然水域野生鱼类资源的需求压力,促进黄河渔业保护与开发协调发展。

第2篇

关键词:东海区;渔业资源;区域合作管理;共同养护

1 中日韩三国开发利用东海渔业资源的现状分析

无论是中国、韩国还是日本,都在很早之前就将东海区作为了其传统的作业渔场,其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的方式主要是拖网、围网、刺网以及钓等。从总体上来看,与东海区比邻的中日韩三国对东海区渔业资源的利用时间都较长,并获取了大量鱼类资源,渔获量十分惊人。与其他两国相比,我国对东海区渔业资源的利用更多,其总体捕捞量占据了绝对优势,对东海区渔业资源的影响也是最大的。因此,在管理和养护方面,我国理当承担主要责任,要加大对东海区渔业资源的保护力度,并提高其管理水平。

2 东海区渔业资源合作管理与共同养护必要性分析

在国际社会中,解决海域自然资源的常用方法是共同开发与合作管理,这种方法已经被广泛应用在了实践中,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于岛屿上尚没有明确的岛屿,在开发利用其资源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管理问题,而采取的方式大多是共同管理共同开发,对于存在管辖权争端的海域,可以先搁置或者是先确定,而对资源进行共同开发,共同利用,这两种处理方式在国际上都有典型的范例,比如对斯瓦尔巴群岛上的自然资源的开发。自上个世纪中后期以来,沿海各国都在扩大自己的海洋管辖权,并加大了对渔业资源的利用力度,全球性的渔业资源都在面临衰退。为了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国际社会对渔业资源加大了管理力度,很多沿海国家都在积极参与,并通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签订区域性协议,来实现对渔业资源的共同养护,对渔业资源进行区域性合作管理。建立区域性的渔业资源合作管理机制已经成为了国际渔业管理的主要发展趋势,到目前为止,各种类型的渔业管理机制都比较多了,比如民间渔业资源区域合作管理、政府间渔业资源区域合作管理机制、双边渔业资源区域合作管理机制以及单边渔业资源^域合作管理机制等。

东海区集聚了强大的捕捞能力,长时间的过度捕捞使得渔业资源丧失了原生性的再生能力,进而导致东海区渔业资源在整体上呈现出了严重的衰退趋势。基本上所有的国家都一致认可,在上个世纪中后期,人们对东海区的渔业资源进行了过度捕捞,使得鱼类的体积倾向于小型化发展,鱼类的早熟现象也十分明显,经济鱼类的比例下降,渔获量降低,鱼类的营养降低,鱼类的质量也得不到保障。这些现象都表明,东海区的渔业资源正在逐步走向衰退。

在此种现状下,必须要强化对东海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降低其开发速度,加大共同利用东海渔业资源国家之间的联系力度,并让其都承担起东海区渔业资源的养护责任。东海区并不是完全开放的海域,其海区内的生物都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独立性,很多鱼类与外界的交流较少,其渔业资源量主要是由初级生产力决定的,外界海域不能对其进行适当补充。东海区海域状况决定了必须加大对其渔业资源的养护力度,周边国家和地区必须要加大合作力度,为鱼类洄游流动做好保障。此外,根据《公约》的63条、74进而123条等的规定,对于两个及其以上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在对自然资源和生物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时必须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在相互合作的基础上做好资源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3 东海区渔业资源合作管理与共同养护可行性分析

自1972年至今,中日两国为了协调好两国在东海区的渔业生产曾多次签订过《中日民间渔业协定》,以此来协调两国间的渔业纠纷。在1975年时两国就已经在东海区渔业资源养护方面达成了合作共识,并根据《公约》的相关要求来解决两国以后在东海区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中遇到的新问题。为了更好的的让中日两国享有在东海区渔业资源方面的权利和履行相关的义务,中日两国签订了《中日渔业协定》,在此协定中,明确了规定了两国在暂定措施水域的作业方式以及船数、船型和功率,并设定了指导监督单位,对两国在东海区水域内的渔获进行统计。中日两国之间所签订的各种协定,为两国在东海区渔业资源区域合作管理与共同养护提供了可能。

长期以来,中韩两国的渔民都一直在东海区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并且会在彼此之间给予对方必要的救助和其他方面的照顾,双方基本上形成了友好的渔业生产关系。在两国建交之前,两国在东海区的渔业纠纷主要是由双方民间组织来协商解决的,建交之后,两国便签订了《中韩渔业协定》,对东海区两国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达成了协议。中韩两国在暂定措施水域两侧也设立了过渡水域,并规定在此区域内,应当设立联合委员会来解决其在渔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过渡水域中,双方应当主动减少渔获船只数量,并对两国在此水域中的渔获量进行监督检查。

日韩两国为了解决在东海区面临的渔业问题,更好的利用各自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资源,也签订了《日韩渔业协定》,并承诺共同遵守《公约》中的相关内容。为了强化对东海区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中日韩三国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加大了措施的执行力度。三国不仅在彼此之间签订了渔业协定,调整了各自国家内的渔业发展方针,健全了与渔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对渔船数量和功率都进行了指标控制,实施了系列零增长制度,对部分经济鱼类实行了专项保护。鉴于中日韩三国以往在东海区渔业资源管理和养护方面达成的共识,在经济发展新时期,让这三个国家在东海区渔业资源管理方面采取区域合作机制并对此海域的渔业资源进行共同养护是可行的,是具备执行基础的。再加上世界各国都在倡导可持续发展,生态发展,对于东海区渔业资源的衰退都比较忧心,都在呼吁区域合作,发挥各国的共同力量来对东海区的渔业资源进行养护和管理。

4 东海区渔业资源合作管理与共同养护策略分析

(1)合理控制捕捞量

在区域合作管理方针方面,从近期来看需要合理控制捕捞量,而捕捞量的确定需要中日韩三国共同协商,作业海域与船数等其他指标也需要根据东海区渔业资源实际情况进行定期修改。在之前三国渔业资源协定框架下,中日、中韩以及日韩在彼此之间的暂定措施水域中的具体管理措施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并借助两国间的渔业委员会进行或者是两国间的会谈进行。而渔船数量的确定,则需要综合考虑各国的渔业现状和东海区的渔业资源情况,避免出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政策,而对各国之间的渔业生产带来大的冲击。当中日韩三国在实践中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之后,再让其来共同参与合作,结合东海区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合理确定管理方式、捕捞方式以及捕捞力量。

(2)实施间接渔业管理措施

自上个世纪以来,中日韩三国就在东海区渔业资源管理方面做了许多规定,并在合作的基础上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形成了系列间接管理方案。其次,中日韩三国在国家内部也出台了许多有关渔业资源保护的办法,制定了捕捞许可制度,规定了最低可捕标准并限制了网目尺寸。这些间接措施的出台,能够进一步落实区域合作管理要求,对东海区的渔业资源进行共同养护。

(3)设立区域合作管理委员会和渔业科研合作机构

在东海渔业资源区域合作管理和共同养护中,需要设立专门的区域合作管理委员会和渔业科研合作机构,让其来具体负责制定中日韩三国的渔业政策和渔业科研合作机制。现如今,中日韩三国都在每年试行TAC制度方面达成了共识,设置专门的区域合作管理委员会来对各国的鱼种和渔获量进行具体配额,并制定其他管理措施,能够有效提升区域合作管理水平。为了完全发挥区域合作管理委员会的作用,还需要在此委员会内设立常设机构,让其负责日常工作为中日韩三国提供具体的渔业咨询服务并对三国的渔获量进行信息统计。渔业科研合作机构能够为渔业资源的调查、评估提供科学依据,定期监测、调查东海区的渔业资源具体状况,并配合区域合作管理委员会将各种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减少各种分歧问题的发生。

(4)完善法规,改革渔业管理体制

第3篇

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引起了舟山市人大代表的高度关注。2008年初的舟山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钱自行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大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力度的建议》。

建议指出,浙江是海洋大省,舟山是海洋大市,舟山乃至浙江经济对海洋的依赖度非常高。而要建设海洋强省、海洋强市,保护海洋环境是先决条件。代表们建议,一定要加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对保护海洋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同时,加强对污染源的控制,切实做好污染源的这标排放。包括对重污染行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污水直排入海的水产企业加大整治力度,对新建的工业园区必须先行建设油污水处理装置,加大港区航行作业船舶排污的专项整治,加快城区污水处理厂和截污管线的建设,尽快使城区的雨污合流管道分离。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海洋环境监测网络,为海洋环境质量的评价和污染事故损失的索赔提供科学的依据;建立海域污染补偿机制,开展海洋生态修复。

办事结果 坚持标本兼治打造海上花园

代表的建议引起了舟山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舟山市环保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共同协作,进一步加大了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力度。

为强化环保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环保意识,舟山市环保局着重对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进程进行跟踪报道,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曝光,并加大处罚力度,以引导企业正确处理好开发海洋和保护海洋的关系,从而提高全社会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其次,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排放。着重加强对城市生活污水、水产品加工业及船舶修造企业等重点污染源、环境风险企业及工业园区的污染治理;加强对化工行业、油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监管力度,把有毒有害物入海污染的环境风险降到最低。2008年,舟山市先后新建、改造了5座污水处理厂,污水日处理能力这8万吨以上。同时,通过对全市56家涉污企业进行关停及结构调整等举措,较大幅度地减少了陆域污染物排海量。

目前,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还在舟山成立了“舟山海洋工作站”,建成了岱山、嵊泗两个县级站和六横岛观测站,另有两个区级站和金塘、大巨岛观测站也已着手筹备。为加强对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监测,强化对海洋污损事件及赤潮、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还大幅增加了海域环境监测临时站点。据统计,监测站点已从2005年的23个,增至目前的100个,监测频次也从原来的每年1次增至每年2次。

与此同时,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还在全省率先实施建设项目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由相关涉海企业出资,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对特定海域进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等海洋生态修复。截至2008年4月,全市已对8家新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引入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共筹集海洋生态补偿资金近300万元,并于2008年7-8月组织了一次大规模的资源增殖放流。

第4篇

[关键词] 野生中药材 保护 开发利用

一、地理位置与气候特点

1.地理位置

山阳县地处秦岭南麓,属长江流域的汉江水系和丹江上游地区,位于东经109°32′至110°29′、北纬33°09′至33°42′,海拔294.4~2074.4m,是一个“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土石山区农业县,辖23个乡镇、324个村(居)、44.97万人。

2.气候特点

县域内气候属北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的季风性半湿润山地气候。由于地形地貌等因素的影响,引起热状况地域性差异,气候温和,但垂直差异大。光热资源丰富,高低山、阴阳坡差异明显。降水总量较为丰富,区域、年际、年内时空分布不均。年平均降水量727.6mm,主要分布在4~10月,集中在6~9月,冬季干早、初春少雨。雨热同期,有利于作物生长。

3.土壤资源

全县总土地面积 530.1万亩(3534km2)。其中耕地面积82.09万亩,占15.5%;林业用地面积373.89万亩,占70.5%(其中有林地252.3万亩,占64.1%,有林地中经济林95万亩,占10%),森林覆盖率为56.7%;牧草地面积46.39万亩,占8.8%,其它用地27.64万亩,占5.2%。地质构造复杂,地貌类型多样,成土母质主要有残积物、坡积物、洪积物、冲积物等,土壤种类复杂,面积小且分布零散。主要有黄棕壤、棕壤、潮土、水稻土、淤土、紫色土、山地草甸土7大类型、15个亚类、22个土属、89个土种,土壤类型资源丰富。

二、山阳的野生中药材资源丰富

1.野生中药材普查现状

据普查,全县已被发掘利用的野生药材共有五大类,500多个品种。其中木本类常用50多种,藤本类常用的20多种,草本类常用的有170多种,动物类常用药有20多种,菌类有天麻、灵芝、猪苓、茯苓、马勃等。其中比较独特的是灵芝和猪苓。

2.山阳县濒危中药资源现状

陕西列入濒危中药的植物药有22种, 2级的药用植物有荷包牡丹、漏斗泡囊草、林麝等;矮牡丹、羽叶丁香被列为濒危3级药用植物。渐危和稀有种的中药资源有:厚朴、凹叶厚朴、模英黄芪、紫斑牡丹、秦岭冷杉、红豆树、天麻、马蹄香等。而银杏、杜仲、中华大蟾蜍、连香树、鹅掌揪、木通马兜铃、白龙菖蒲、桃儿七、秦岭党参等中药资源则被列为稀有中药种类。稀有名贵的中药材有丹皮、枳壳、人寿参、牛黄、麝香、蝉花、金钗石斛、豹骨、五灵芝、何首乌、天麻、重楼、猪苓、银杏、杜仲、肉苁蓉等16种。这些稀有濒危中药资源在我国具有悠久的药用历史和较高的药用价值,受到人们的关注。

三、野生中药材资源濒危原因分析

1.不合理采挖(采猎)和利用

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过渡采挖和滥捕乱猎的短期行为使许多野生中药用动植物处于濒危灭绝的境地,“地道药材”的蕴藏量逐年减少,使得中药资源的供求市场失衡。

2.中药材资源生态环境的逐年恶化

随着世界人口的急剧增长,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生存保健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人类向自然界索取的药用动植物资源的数量与日俱增。掠夺式的采挖和获猎,导致森林面积急剧减小,森林植被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极度恶化,使得许多动植物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处于濒临灭绝的境地。

3.濒危中药资源的自身弱势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是自然界纷繁复杂的各类生物得以生存并世代繁衍的基础。一些野生的药用动、植物,不能在演变的生态系统中正常的生殖、生长,或者因受到其它物种和生存环境的影响不能完成正常的生长,受到威胁,在生存斗争中被淘汰。

四、对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对中药资源保护的执法工作力度

要加强对《药品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落实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珍贵的中药材加强保护,对可利用的中药材进行适度开发,做到合理开发,合理利用。

2.建立濒危中药资源的自然保护区

针对不同动、植物资源的生物学习性,在不同的生物地理范围内,选择适宜地区建立自然保护区,并按照生物圈保护区的基本要求进行有效管理,对一些严重受人类干扰的濒危植物利用迁地保护,迁往人工条件下进行保存。在建立自然保护区进行就地保护的同时,应重点进行濒危决灭物种的生物学特征研究,充分利用当地的动、植物园划出专门地块,进行濒危物种的人工引种驯化,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相结合,有效保护和保存珍贵的种质资源。

3.开展野生中药资源调查

要采取全面调查与重点区域详查的方法,掌握全县药用植物的野生资源状况和栽培生产现状。对中药材种植业发展提供参考,为保护珍贵中药材种质资源、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区、优化栽培品种的种子种苗、开发新的药用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4.建设种质保护与优质种子种苗生产繁育基地

中药材种子、种苗是药材生产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在建立的重点野生中药材保护区,繁殖复壮种子种苗,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和现代农业育种技术,采用组织培养等快繁方法,建设一个大型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为规模化种植基地提供品种纯正、种质均一、质量优良稳定的种子和苗木。

5.建立GAP规范化药源基地

生产企业应按《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AP) (试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推广优良品种,实行统一供种、集中育苗,进行规模种植,实现高产、优质、高效,保持中药材生产持续发展,实现中药材生产的规模化、规范化,真正解决目前中药材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6.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5篇

长期以来,以消耗资源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型发展,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受资源与环境的制约,这一问题已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立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推动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被确定为“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基本国策。

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渔业发展的主题。我国是渔业生产大国,水产品年总产量自1990年以来持续居世界首位,2007年达到4747.5×104t。然而,我国渔业发展与渔业资源的刚性约束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尽管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加强了捕捞渔船数量和主机功率控制,并相继实施了海洋捕捞产量“零增长”、“负增长”政策以及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措施,捕捞统计产量自1999年开始略有下降并保持基本稳定,但渔业资源的有限性和过大的捕捞能力之间的矛盾一直没有得到缓解,加上水域环境恶化的影响,渔业资源衰退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部分严重衰退的资源种类未能得到恢复,如大黄鱼、绿鳍马面鲀等。部分主要渔获物种类低龄化、小型化严重。

2006年国务院了《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明确了我国渔业资源养护的目标:到2010年,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过大的捕捞能力得到压减;到2020年,渔业资源衰退趋势得到基本遏制,捕捞能力和捕捞产量与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大体相适应。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管理制度,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现状如何,是否符合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实际需求?值得认真研究。

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内容主要是捕捞许可制度以及禁渔区、禁渔期等技术管理措施,而同一时期世界渔业发达国家的渔业资源管理已发展到以总可捕量制度、配额制度等产出控制为主,产出控制、投入控制、技术管理措施综合运用的阶段。我国《渔业法》于2000年修改后明确规定了捕捞限额制度,至此在立法层面上才形成较为全面的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制度体系。因此,从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明显落后于国际渔业管理的发展。

近些年来,我国在渔船削减和禁渔措施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渔船盲目增长的势头得到一定的遏制,渔业资源衰退有所缓解。但立法不完善和执行不全面,致使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基本立法和制度执行之间存在很大落差。实际上我国的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至今缺乏捕捞产出控制,仍主要依靠捕捞投入控制和技术管理措施。而在在捕捞投入控制和技术管理措施方面,渔具限制性管理和幼鱼保护措施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同时,捕捞准入制度的缺失导致捕捞许可实质上是开放式的许可,捕捞投入控制的效果受到影响;捕捞统计基本管理制度的缺失,使统计数据无法有效支撑管理决策和执法监督。因此,下一阶段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制建设,既需要加强现有制度的实施性立法,也要注重基础管理制度的完善,更为重要的是在实践中严格执行。

在现有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下,我国缺乏有效的渔业资源分配制度。渔业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在资源利用权共享状态下,渔获物的私有性和资源利用权的共享性必然产生捕捞盲目竞争,最终导致捕捞能力超过资源承受能力。渔业资源分配制度的核心是将共享性的捕捞权进行私权化分配,其作为一种消除捕捞竞争的有效手段,在国际上被广泛地引入渔业管理,包括捕捞投入配额(渔船、渔具、作业时间配额等)、渔获量配额,以及渔场专属性分配等。我国目前实行的捕捞渔船数量与主机功率指标控制制度,是一种对渔船投入要素的分配,但由于缺乏捕捞准入制度和渔具数量、规格限制,事实上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捕捞投入配额制度;渔获物配额制度则由于捕捞限额制度未能实施而缺乏;在渔场分配方面,我国实行了作业渔区核定制度,并限制跨海区界限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但仍缺乏专属性、排他性的渔场分配制度。

根据前述分析和讨论,我国目前的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在立法和执行上都存在较大的缺陷,尚不能满足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实际需求,难以据此实现《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提出的长期养护目标。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

(1)严格执行现有的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渔具数量、规格的限制性管理以及有关幼鱼保护技术管理措施,必须加强执行,以充分发挥其管理效果,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尽快修改或重新制定《渔业法实施细则》,提高《渔业法》的可执行性;对于捕捞限额制度等非常重要的但目前仅有原则性法律规定的管理制度,应加强实施问题的研究论证,并从体制、机制等方面为其实施创造条件,尽早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6篇

[关键词] 南海 一带一路战略 渔业多边合作

[中图分类号] P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6)02-0019-04

[基金项目] 教育部2014年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14YJC820072)“我国专属经济区渔业资源养护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项目(2014M56214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3YJA630043)。

[作者简介] 张艾妮(1979 ― ),女,湖北武汉人,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讲师,英国南安普顿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海洋法;李飞星(1970 ― ),女,湖南娄底人,中南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流动站博士后,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全球价值链、网络能力、农业经济管理。

南海海域是世界上渔业产量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属于典型的多鱼种兼捕渔业。然而近年来,南海渔业资源逐渐耗竭,可捕捞到有经济价值的鱼种也越来越少。纵观人类对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过程,一般都经历“开发不足、加速增长、过度开发和资源管理”4个阶段,而在南海地区,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很难顺利进行到第四个阶段。

南海的渔业资源对于周边国家而言是重要的食物来源之一,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能否保持可持续性,如何在养护与生产之间保持平衡意义重大,同时愈演愈烈的渔业纠纷也需要有妥善解决的平台和机制,这些都决定了南海周边国家存在多边合作的现实需要。

一、南海渔业多边合作的必要性

(一)南海海洋渔业资源日渐衰竭

南海海域本是天然的大渔场,然而近年来周边国家认识到海洋经济的重要性,且均有着漫长的海岸线,发展海洋渔业捕捞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便纷纷把目光集中到南海海域渔业资源开发上来,还对本国渔民采取特殊扶持政策,鼓励其渔船进入南海作业过度捕捞,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南海周边国家的渔业捕捞量整体呈上升趋势。虽然渔业资源有再生性,但南海为半闭海,受外界海洋环境因素影响不大,该海域的渔业资源活动范围集中,再生能力有限,缺乏外来补充能力,依赖水域环境。一旦捕捞能力超过资源承受能力,南海近海海洋生态环境便被严重破坏,渔业资源明显衰退。

(二)鱼类洄游性和海洋环境的整体性使得单边治理效果有限

海洋生物区别于其它生物资源的最大特征便是具有洄游性或游动性,虽然人类将海洋分为领海、专属经济区等不同区域,适用不同的法则,但海洋确是一个相互连通的整体,这些人为的边界是无法挡住鱼类游动的。同时,游动的鱼不属于任何人,谁捕到它,鱼的财产权便归谁。海洋环境是一个整体的生态系统,渔业资源与其生存、发展所需要的环境因素相互影响,不可分割,某一海域的污染会影响其它水域,海洋环境的破坏直接会造成渔业资源的衰退。

海洋生物资源的公共性、整体性、洄游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决定了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不可能通过个别国家的努力来实现。对该资源的保护必须首先站在全人类立场上确保行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尽管这种构想在实行中具有种种困难。而不应在不断扩大国家管辖权力的前提下去寻求国际合作,南海一个个周边国家的渔业可持续发展政策的简单相加,绝不能得出整个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更何况一些南海周边国家必然会首先从本国的发展战略出发,将南海视为“公共池塘”,将其海洋渔业资源视为先到先得的战利品,偏离养护渔业资源的根本目的而将渔业政策变成实现各自国家利益的工具,注重南海渔业资源的使用价值,而忽视其养护和保护。因此,应将海洋渔业保护的思路重新引导到强化国际合作和落实国家责任的道路上来。

(三)现存双边和多边治理方式的缺陷

目前在南海海域,合作开发渔业资源仍以双边形式为主。除中越在北部湾因海域划界达成共识,渔业资源合作养护较为理想外,其他海域所做出的努力、取得的效果则相对有限。南海周边国家也建立或参与了如东盟渔业协调组织(CGFI)、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SEAFDEC)等一些渔业组织,但都未能很好解决南海非法捕捞问题。迄今,南海区域尚未形成具有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多边渔业组织,未建立起整体的监测、控制和监视措施,未使用国际流行的总捕捞配额制度,未产生渔业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未做出整体休渔期、休渔区的安排。相较世界其它区域渔业资源合作养护机制而言,南海渔业多边合作还在起步阶段,任重而道远。

(四)渔业合作对领土争端的解决有外溢效应

南海渔业资源如能得到合理有序的共同养护与开发,实现可持续发展,首先会给周边国家的渔民带来直接利益,控制住南海海洋环境恶化、渔业资源衰退的局面,并进而促进各国渔业经济的发展。其次,中国与南海其它周边国家在渔业合作上的良好合作和管理经验,会积极影响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其他合作领域,促进自贸区的进一步深化发展。最后,中国―东盟自贸区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积极效应外溢至地区政治层面,将对南海的和平、稳定乃至未来相关海域划界、岛屿归属问题的解决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

二、中国与南海渔业多边合作

(一)“一带一路”战略与南海渔业多边合作

21世纪“一带一路”战略作为重要推力和载体,除了从规模和内涵上进一步提升中国与东盟贸易政治关系,也将大大促进和实现南海渔业资源合作,为有效解决南海渔业争端,实现区域渔业合作提供契机。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渔业合作方面已有相当基础,自然条件及其资源、渔业技术、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等多方面具有现实的互补性。而2010年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以自贸区升级为标志,双方关系更是进入成熟期,合作已进入快车道。先后签署的《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与东盟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南海宣言》乃至《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将逐渐为渔业多边合作营造氛围、创造条件、扫除障碍,理清思路。而借“一带一路”战略契机,更是可以在渔业多边合作问题上趁热打铁,使之逐渐转变成为中国同东盟国家之间的“粘合剂”,进一步加大中国与东盟合作力度。

(二)借“一带一路”战略契机积极主导南海渔业多边合作

中国是渔业最大生产国,中国渔民在南海作业历史最为悠久,活动范围广阔、捕捞量最大。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的维护,关系到中国渔民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中国渔业发展的切身利益。海洋渔业权益是海洋权益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在南海的传统渔场、渔权不断受到侵扰,渔民的生命与财产权不断受到威胁,是不容忽视的,也更不应该由渔民自身承担这些风险。中国必须积极参与乃至主导南海渔业规则的订立与执行,促进中国在国际渔业秩序中的观念转变――从国际渔业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革新者,和角色的转变――从国际渔业事务的旁观者转变为积极参与者,努力塑造负责任的大国形象。通过构建南海渔业资源合作机制促进“一带一路”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国与东盟的贸易政治关系。

南海渔业资源明显衰退的现状和渔业纠纷不断的紧迫形势,决定了南海周边国家存在合作的现实需要,必须加强多边合作共同维护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由生产限制与调节型向渔业资源养护型转化。海上丝绸之路正逐渐促使演变成为中国同东盟关系的连接点,中国着力于加强同东盟各国间友好合作,与之签订睦邻友好条约、推进中国东盟经济共同体建设,将为海上丝绸之路上的最终解决提供基础。应以此为契机,大力推动南海渔业多边合作制度的构建,并在制度构建中下先手棋,凸显中国利益。

三、南海渔业多边合作的现实障碍

南海争议海域面积之广、利益牵涉方之多是罕见的,渔业多边合作必定面临诸多内外因素阻碍。

内部因素是互信基础薄弱、沟通渠道有限。伴随着南海地区被勘探出蕴含丰富的油气资源,周边各国开始竞相争夺海上权益。南海地区渔业资源衰减与各国政府对本国渔民过度开发、非法捕捞的放任甚至支持是分不开的。缺乏覆盖整个南海区域的渔业组织,南海渔业资源便成了周边各国先到先得的战利品。南海地区的争端经历了逐渐升温、复杂多变的过程。虽然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合作进入快车道,“一带一路”战略更是为地区稳定营造良好氛围,但不稳定因素仍时不时影响合作与发展。

外部因素是区域外大国的阻扰。南海地区争端逐渐升温,一些区域外大国以各种方式介入,希望将之多边化、国际化,阻扰东盟与中国通过磋商与合作自行解决争端,目的或出于遏制中国,或出于扩大自身影响力。

此外,制度构建也是难点。南海海洋渔业多边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在管理过程中确保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渔业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合理化,以利于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南海海洋渔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合作机制最大的障碍是当事国能否将部分国家权力移交机制内的超国家权力机构。

四、南海渔业多边合作养护开发机制构建

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自产生以来,由早期的强调控制海洋、捕鱼自由逐渐转变为强调养护与管理,提升生态系统观念。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系列国际协议和相关国际实践所体现的国际习惯的总结和发展,它全面规定了缔约国在管辖海域和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公海海域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权利义务,明确了缔约国在管辖海域内外所承担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一般性责任和特殊责任,是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制度形成的标志。而随后产生的以《国际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协议更是不断强化国家对渔业资源管理与养护的责任。

南海渔业多边合作虽然存在不少障碍,但确是大势所趋。南海的渔业资源能否可持续发展与各国渔业经济息息相关,不断发生的渔业纠纷也需要有妥善解决的平台和机制。对这一点,南海周边国家未必没有共识,否则之前也就不会为了恢复南海的渔业生产力出现各式各样的双边合作和区域性渔业组织,也不会出现中国与东盟在渔业合作上的逐渐升级。换而言之,南海周边国家对展开渔业多边合作、解决渔业纠纷的政治意愿是逐渐上升的。

南海周边国家应暂时搁置岛屿及海域划界争议,以便展开渔业合作。国际关系理论中历来有“高政治(High Politics)”与“低政治(Low Politics)”之分。具体到南海渔业多边合作问题上,就需要将合作机制引导到相对容易开展的低政治领域,限制区域外大国的介入,从而保证渔业多边合作机制的成功构建。

而制度构建虽有难点,但也有他山之石可供借鉴。太平洋区域针对金枪鱼资源进行的合作可以说是区域性渔业合作的成功范例,2004 年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 成立,目的是集合所有在西部和中部太平洋海域金枪鱼资源的利益各方,通过协作努力来有效管理,长期保护及可持续地利用该地区的金枪鱼资源。并通过包括控制渔获量、监督渔船活动、规定休渔期和休渔区等种种举措已取得了明显效果。因地理与资源条件的差异,WCPFC的经验未必能全盘适用,然而国际社会的主流趋势是国家合作,合作代替对抗;定纷止争,协调各方利益。南海周边国家虽有各自利益,但海洋环境恶化和渔业资源衰减对于各国确是共同危险,还是极有可能在之前已具备的基础上展开有效的渔业多边合作的。

渔业是资源型产业,渔业管理的目标是实现资源利用与资源保护之间更好的平衡,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极大统一,为达此目的,南海渔业多边合作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和预警原则。一方面消灭过度捕捞甚至是捕捞竞赛,合理使用和开发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环境和实现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以使其能够在满足当代人民需求的同时又不损害子孙后代的利益;另一方面虽然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科学数据能够被用来精确地控制采捕量,但面对这种科学不确定性(scientific uncertainty),宁可采取小心谨慎的“预警方法”进行管理,也不该任由情况继续恶化下去,以免将来科学证据数字弄清楚了,但环境生态的破坏,已经成为永远无法挽回的灾难。

近年来,渔业共同管理逐渐成为各国在处理公共渔业资源方面的有效做法,它更加强调渔业管理的过程和程序,使不同的渔业参与者都参与区域渔业管理,最大限度实现合作开发与保护。据此,可以在渔业共同管理的理念之下,建立南海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委员会,由南海周边国家乃至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进行管理和运行。中国有诚意主导南海渔业多边合作,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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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马光.中韩渔业合作与纠纷探析[J].浙江社会科学,2014,48(5):71.

第7篇

1.1全球共同利益原则

渔业资源是人类从海洋获得的最主要的水产品,占人类捕捞的水产品的90%,也是海洋最主要的生物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甚至整个地球生态系统都有紧密联系。对于渔业资源的国际法关注也早就突破了单纯海洋法的范围,国际环境法的视角的强化更强调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为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人类活动应恪守义务约束;且活动关注的中心也应从人类利益转向人类与生物共享的全球利益。可以预见的将来,对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必定是更多地吸收国际环境法的先进理念并通过具体的制度予以落实,这也意味着渔业资源国际法规制终将归位于全球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

1.2极限理论

渔业资源枯竭的现状说明渔业资源的总存量是有限的,渔业资源的再生和自我更新能力也是有极限边界的;人类的过度捕捞活动一旦超越了这一边界就会产生渔业资源衰竭的问题。二十世纪80至90年代联合国对公海“大型远洋流网捕鱼”作业的系列决议就是渔业资源“极限”问题的实证。海洋资源分配所体现的基本精神义务,它为人们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设置限制,它要求各国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服从全球海洋资源持续利用的总体安排。作为最主要的海洋生物资源,要以有限的渔业资源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自然也应服从这种以义务为重心的分配,而这种分配的义务重心则不仅要求渔业资源法律制度以限制人类行为为主,更重要的是为各项制度安排明确的义务主体并建立完整的责任体系。因此,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最终仍应落实和以推进国际合作国家责任为方向发展。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极限理论说明:一切作为人类共同财产的资源,其一定是将义务置于权利之上的,即将义务作为重心。且这种义务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义务承担者的长远利益。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律制度正应以“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的基本思想为指导原则,任何可能背离这两点基本法理的尝试都是危险的。实际上,国际渔业资源法律制度的发展已经表明其义务重心,《公约》和后公约时代的各项制度都通过义务主体的安排,对渔业活动予以了越来越具体的限制,且越来越强调通过国际合作履行义务。

2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管理

2.1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所有的沿海国都享有一种领海权利,即沿海国有权把沿海捕鱼权完全保留给本国国民,禁止或限制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其管辖海域内从事捕鱼活动,这种权利被称为渔业管辖权。二十世纪40年代起,以拉丁美洲沿海国家为首,提出了一种新的主张,在沿海二百海里海洋区域内建立经济专属区。自此,很多海洋国家开始纷纷效仿,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也就被提到各种海洋大会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该区域的最大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2.2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之所以要制定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相关法律,其目的就是明确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主体,并规范沿海国在享受海洋权益的同时,承担该海域的养护任务。沿海国享有是权利主要包括:①自行决定该海域内海洋生物的可捕量,分为不同时期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国家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船只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②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的可捕量,因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有促进该海域内生物资源得到适度利用的义务,因此,在这个前提下,他们可以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生物资源的利用;③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共享海洋资源的同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也是确保沿海国能确实有效的保护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而沿海国同时也要承担防止该海域内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并承担养护的义务。

3公海渔业资源管理

3.1公海渔业资源管理的历程

格劳修斯在1609年的时候曾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自此,一种“公海捕鱼自由”的观点逐渐被大家追捧。而随着沿海国对海洋渔业资源的捍卫以及海上霸权的争夺,以及后来《公约》的形成,开始对“公海捕鱼自由”进行限制,许多国家纷纷加入了该《公约》,公海捕鱼的限制逐渐被广大沿海国所接收。根据《公约》的规定,所有的缔约国均有义务要求本国国民或自行,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事实证明,不管是渔业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还是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都离不开国际间的合作。同时,国际间的合作也是弥补海域划界所导致的管辖权争议,衔接各海域渔业制度的有效方式。除了《公约》对各个国家规定的义务外,《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与管理措施的协定》也规定了公海渔业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便利了国家间在公海信息的广泛交流。《遵守协定》强调船旗国之间应互相交流有关渔船的资料,以协助彼此查明悬挂其旗帜、从事有损国际保护和管理措施的违法渔船。另外,《遵守协定》还设定了缔约国间通过粮农组织开展的合作。

3.220世纪90年代早期开始出现的船舶改挂旗帜现象,成为对渔业管理措施最具破坏力的因素之一,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所谓的船舶改挂旗帜,是指船舶撤销其在一个国家的注册后又在另一个国家重新注册,其通常是为了达到降低运行成本和优惠的缴税条件等经济目的,从而规避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规则的约束。渔船改挂船旗规避管理措施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及了区域性渔业组织的管理主体地位,还直接影响了国际社会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所采取的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措施的效果。针对公海渔船改挂船旗,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都试图以强化船旗国义务为问题解决的突破口。

4洄游鱼类种群资源管理

针对洄游鱼类种群,国际法首先突出对此类鱼类种群的特殊关注,在进一步分类的基础上,就不同特点的洄游鱼类予以不同的制度规制,并特别强调国际合作,突出区域性渔业组织的主体地位,此外,针对洄游鱼类严峻的生存状态,引入预警原则。预警原则的基本概念最早出现于1992年6月通过的《里约宣言》,“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资金的能力广泛适用预警方法。如果存在严重不可逆转的损害,缺少完全的科学确定性的危险不应当作为拖延采取代价昂贵的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借口。”《公约》主要强调国际合作义务,以期各国间通过协商或通过国际组织实现渔业养护与管理的协调与配合。但是实践中各国立场冲突使得存在对《公约》条款解读的不一致,同时沿海国管辖权的明显扩张意图共同导致对这两种鱼类保护的不力。鉴于国际法没有高于国家的统一的执行机构,洄游鱼类种群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的执行主体仍要落实到各国。国际海洋渔业资源制度的执行一方面需要国家的对执行规定的遵守;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家就规定执行应具备的相应能力。但是,国家的执行意愿与执行能力往往难以平衡。

5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