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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恢复重建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地震灾后重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境内的由市、县(区)两级直接管理实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对口援助资金或国家融资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第三条 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是全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
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组织验收的原则;市、县(区)主管部门可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负责其审批项目的验收,验收结果报上级授权或委托部门备案。
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从前期工作准备阶段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五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上级部门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通知;项目申请文件、开工报告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的文件;
(二)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经通过有关部门审计或审核;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通过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做出肯定性结论;
(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要求,并通过主管部门专项验收;
(五)建设项目用地已通过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六)建设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七)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基本符合投产的需要;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十)交清了相关税费,未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可提供出证据资料。
第七条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对未完成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
第八条工程全部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开展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验收期限,但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竣工验收准备
第九条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切实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项鉴定;
(五)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消防、档案、水资源、气象和土地使用等按相关规定办理了专项验收或确认;对专项验收或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须明确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六)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组织开展了自验工作,并编制完成了以下报告: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关于工程竣工自验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
第五章竣工验收职责划分
第十条列入灾后恢复重建年度实施计划的各类项目必须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在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自验的基础上由审批单位组织一次性验收。
第十一条总投资在300万元及以下的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验收;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市直单位恢复重建项目及总投资在300-1000万元之间的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验收;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逐级上报省级审批部门申请验收,省级审批部门授权或委托下级主管部门验收的,下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验收工作效率,对于量大面宽的乡镇卫生院、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级公共服务场所及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其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采取填表验收的办法。参与验收的各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实事求是的在相关栏目加注验收意见,主持验收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竣工验收结论。
第六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向主持竣工验收的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自验相关材料,主持验收的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分发竣工自验材料;
(二)赴现场查看、核实相关验收内容;
(三)召开竣工验收工作会议,听取相关汇报,做出验收结论;
(四)验收中如发现项目存在较大问题,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召开验收会议讨论是否通过验收。
第七章竣工验收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由主持验收的部门成立竣工验收工作组开展。工作组设组长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若干名。
竣工验收工作组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国资委、环保、消防、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国土、气象、档案、统计、质量监督等单位的代表和工程技术专家、概算预算专家组成。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工作组。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消防措施执行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气候条件论证资料、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起草并讨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工作组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在15日内分送主持验收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和档案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八章 固定资产移交
第十七条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有关负责人参加并担任组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逐项核查,交接小组确认后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手续;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账手续,需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九章罚则
第十九条 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尾欠工程款。
验收之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资料的处以1-2万元罚款,罚没金上交国库。
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处罚,罚没金上交国库。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口援建(包括对口援建、省内对口支援、其他社会援助)、世行贷款、红十字会、特殊党费、慈善总会等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特别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由企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现将市质监总站关于颁发《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97〕质监总站第1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学习贯彻执行。
关于颁发《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
(97)质监总站第108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各建设(开发)、监理单位,各监督站:
现将《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依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的住宅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是指户门以内的装修项目,只完成到初步装修。工程竣工核定合格后,住户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房屋进行再装修。
第四条 实行初装修的工程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确定,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确认。
第五条 初装修住宅工程竣工质量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部外饰面,包括阳台、雨罩的外饰面应按设计文件完成装修工程。
二、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应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装修。
三、各种管道(给、排、雨水、暖、热)全部完成并进行通水、试压、通球试验和暖气热工调试。
四、电气设备(配电箱、柜、盘、插座、开关、灯具等)安装到位,按规定完成各种测试项目。
五、屋面工程全部项目按设计完成,并进行蓄水、淋水试验。
第六条 住宅工程初装修的部位、项目和质量要求:
一、户门以内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及过道的墙面达到表面平整、线角顺直。
(一)墙体抹灰工程应做到表面压实,粘接牢固、无裂缝。
(二)大开间的经质隔墙如设计文件规定不做的,由用户装修时自行设计、施工。
(三)卧室、厨房等内门、窗可以只留门、窗洞口,应设置安装门、窗的预埋件并标出位置。
(四)开关、插座、灯具位置正确,安装平整、牢固。
(五)各种管道、设备、卫生器具安装后距墙预留量应满足再装修的尺寸要求。
二、户门以内各种房间采用预制楼板或现浇板的顶棚,应做到不抹灰、用腻子找平,达到板缝密实、无裂缝,接搓平顺无错台,表面平整、色泽基本均匀、线角顺直。
三、户门以内地面工程(一)各种房间基层地面混凝土,做到表面平整、压实,达到粘结牢固、无裂缝。
(二)有防水要求房间的地面应完成防水层、保护层,并应进行两次蓄水试验做到无渗漏。
(三)地漏与泛水坡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不倒泛水,结合处严密平顺,无渗漏。
(四)各种房间水泥地面基层标高,应考虑预留再装修时的高度尺寸要求;
(五)踢脚线高度不小于120mm.采用水泥砂浆抹灰的,应与墙面基层抹灰平顺,强度、粘结应符合要求。
四、户门以内的暖卫各种管道、设备安装到位,达到通水要求,各种截门,水嘴、面盆、家具盆安装齐全,满足使用功能。
五、户门以内的电气管线安装到位,灯具应能满足照明要求,并进行照明全负荷试验。
第七条 实行初装修竣工的住宅工程,满足本规定第五、六两条要求的,建设(监理)单位可按规定组织三方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竣工工程质量核定。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规定和国家验评标准中有关项目质量标准,对实行初装修的工程进行竣工核定。
第九条 初装修竣工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提前征求用户对装饰、装修的要求,便于初装修项目的施工,确保再装修后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十条 房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住户自行装修住宅的管理工作,住户自行家庭装修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摘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最终总结。但随着政府投资项目规模的日益扩大,在实际的工程建设中,相对于工程进度,竣工财务决算却被忽视,这对政府部门分析考核投资情况、核定建设成果等是不利的。本文主要分析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情况及原因,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政府;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建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级政府对市政、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日益扩大,这些投资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生的改善都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情况却不容乐观。
一、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情况及原因分析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情况
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情况来看,每年均有大批基础设施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但从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情况来分析,未能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现象相当普遍,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已完工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占相当大的比例。据调查,温州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大部分建设项目均未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有的甚至年限长达十至二十年以上。
(二)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原因分析
1. 政府部门督促手段不够严厉、相关细则未完善。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应在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完成。但大多数政府投资项目都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由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大多数由指挥部或者国有企业承担。政府部门对建设单位有督促,但督促手段还不够严厉。因为政府部门没明文规定不按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会有什么结果,建设单位也就不会认真对待,甚至觉得这是件可有可无的工作。同时政府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相关细则不完善,给建设单位的竣工财务决算也带来一些难度。
2. 企业片面重视建设过程,忽视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管理层的目标是如何使企业投资基建项目尽快建成投产,一般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很重视,而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重视不够,甚至觉得竣工财务决算是费力不讨好的事情。有时为了赶工期,企业往往忽视某些因素及风险,导致工程质量不过关、造成后续审计问题严重等以致无法办理竣工决算。
3. 基础财务工作未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一重要作用就是对工程项目的概(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总结。如从建账开始财务账套的项目核算和明细科目未能合理设置,后续处理难度就很大。本人在工作中发现有些单位账套未设置好,相当多的财务人员觉得账做平了就可以了,未考虑到后续的竣工财务决算。如一家单位承担10 个立项项目,就应在账套里,设置大项目10 个,所有成本和费用都按项目归类,利息等费用应进行合理分摊,从项目建账开始,账套设置的明细科目与项目概(预)算的明细科目构成最好保持相对一致。可以说,相当多的建设单位财务人员对竣工财务决算意识不够、这方面知识也有点欠缺。
4. 机构和人员变动频繁,使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无法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是一项要求很高的复杂工作,要求建设单位的财务人员和工程人员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协作下才能顺利完成。如果建设单位的机构和人员频繁变动,其他人员无能力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因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项目大、工期较长,而近几年各地机构改革又较普遍,人员的频繁调动加大了项目竣工决算工作的难度。
二、强化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政府部门已制定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还应该建立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细则,各部门应大力协调将相关制度落实到实处;再者是将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列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中予以考核。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工程整体绩效来评估,作为工程评优的一项硬性指标。
(二)加大基本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财务人员在工程前期建账开始就必须做好相关基础工作,为日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打下基础。建账的基本要求是:在不违反会计制度的前提下,会计账套的设置尽量与项目概(预)算保持相同口径。财务部门必须健全合同支付台账,账套数据和合同支付台账数据必须对应,这对后面的竣工财务决算很有用处的。政府部门应开展建设单位的竣工决算布置工作、加强建设单位相关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确保建设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具备全方面的意识和知识。
(三)工程、财务主管及经办人员不宜变动频繁,要做好交接工作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如工程、财务主管及主要经办人员确需变动的,建议交接工作一定要及时、完善,同时做好监交工作及规范交接责任。针对部分工作责任心不强、遵纪守规意识淡化的同志有必要采取措施使其端正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从而保证交接工作顺利衔接,使日后的竣工财务结算工作能顺利开展。
(四)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前的清理工作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项清理工作都需要平时扎实的基础工作,工程、档案和财务部门等等应互相配合,认真仔细地做好各项工作。债权的维护有时要依靠法律部门或中介机构协助解决。
(五)周期长、内容多的项目可按条件先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再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三、结束语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是一项重要且难度很大的工作,政府部门应该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协调、指导、督促,加快竣工财务决算进度,解决所存在的问题,尽快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设单位应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逐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参考文献:
[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49条。
二、备案内容及方式
由我局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建筑、建筑装修装饰、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我局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交材料目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2份);
2、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3份);
3、勘察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4、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5、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6、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7、规划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消防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环保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0、民防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1、城建档案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2、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说明。尚未结清工程款的,应提交施工企业出具的同意协商支付工程款的书面凭证或提交向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款支付的担保文件(财政投融资项目可提供书面承诺)或提交已进行诉讼或仲裁的凭证;
1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或工程质量保险文件、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文件(原件2份);
14、《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应当提交);
15、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市政基础设施应提交);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以上所需提交材料中,第1~9项、第13~16项由《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条)第5条规定,第10项由《XX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第22条规定,第11项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90号修正)第9条规定,第12项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2004〕78号)规定。
四、备案程序及办理期限
1、建设单位向我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2、我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材料15日内发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关键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存在问题;建议
一、不按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不按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主要表现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不重视竣工财务的决算编制工作,不在规定时间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个别项目甚至久拖不决,项目已经完成几年,仍不编制竣工决算、不验收、资产不交付使用,更严重的是结余资金不处理,想用就用。
1 问题的实质:不符合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不符合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期限方面的规定,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37条“建设项目完成并满足竣工财务决算条件后,项目法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大中型项目的期限为3个月;小型项目规定的期限为1个月。”二是不符合有关费用开支规定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44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经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本建设收入管理”。
2 原因分析:不按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客观原因,即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条件不完全具备,如地方配套资金没有全部到位;部分扫尾工程没有完成等;二是主观原因,就是组织领导不力,工程价款没有完全结算,设计变更没有报批手续,花完剩余建设资金等想法造成竣工财务决算不能按时编制。
3 建议:属于客观方面的原因,项目法人应抓紧工作,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属于主观原因,项目法人应该端正思想,尽快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二、竣工财务决算组织领导不力
1 编制主体不符合规定、组织工作没有加强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编制的主体不是项目法人,而是业主派出的现场管理机构或委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在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基础上,再编制整体竣工财务决算,造成部分由项目法人支付的费用无法计入成本;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工作得不到加强,工作不能顺利开展,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且质量不高。
(1)问题的实质:一方面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103条“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和第104条“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部分费用不在现场管理机构支付,现场管理机构在编竣工财务决算时,无法纳入竣工财务决算。第三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203条“项目法人应从项目筹建起,制定专人负责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明确财务、计划、工程技术等部门的相应职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2)原因分析:项目管理单位没有掌握和理解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责任主体的有关要求,建设管理中发生了有关责任不明确,内部建设管理制度不规范;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不重视,建设期间没有准备做好相关的基础性工作,在编制时也没有制度完整的工作方案。
(3)建议:一是项目法人要求其他机构以一定的方式明确做一部分工作和承担一部分责任,但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法定责任主体是项目法人,为了保证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完整和及时,竣工财务决算的送审和报批一定要以项目法人的名义进行。第二,项目法人要求代建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要通过委托建设管理合同来明确代建单位责任,竣工财务决算的送审和报批同样要以项目法人的名义进行。第三,项目法人委托社会其他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
竣工财务决算的送审和报批同样要以项目法人的名义进行。第四,要加强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组织领导,为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按时、保质完成提供组织保障。
2 主管部门的监督协作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在实际工作中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不够,在项目建设前期管理、投资计划管理及建设资金拨付方面存在不规范的现象,表现在建设工程竣工时,部分建设资金没有拨付到项目法人,造成投资完成不完整,存在缺项,使财务竣工决算编制质量存在问题。
(1)问题的实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37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2)原因分析:一是由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有些项目法人还没有成立,主管部门将投资直接下达到前期工作单位,项目法人成立后,没有及时调整投资计划,项目法人按照实际收到的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造成投资计划下达、建设资金来源和投资完成数和实际不符。二是在工程建设期间,由于建设体制的改变,由地方完成的部分投资计划、建设资金来源和投资完成也没有纳入竣工财务决算,主管部门也没有督促有关单位划转有关财务手续。
(3)建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及时核对投资下达和基本建设拨款,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26条的要求,完善有关手续,纳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保证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完整。
三、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不符合要求
1 不以批准的概算作为依据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有些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不以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为依据,而足以内部管理需要的分解概算或执行概算为依据,导致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执行情况不能正确反映,竣工决算审计时,概算执行情况评价难度增加,不利于反映工程投资效益;有些将计划外的投资纳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造成虚增工程投资;有些项目将未到位的地方建设资金虚假到位,在竣工财务决算中反映,造成投资计划和投资完成不真实。
2 问题的实质: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108条规定“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应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经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合同(协议);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管理文件。”“作为项目法人内部管理需要的分解概算或执行概算是没有经有权主管部门批准的”。反映将未到位的地方配套资金增加,造成竣工财务决算的资金来源与应收款项不符,是违反《会计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的。
3 原因分析:项目法人没有严格执行新颁发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有关编制依据的要求,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按分解概算或执行概算管理,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没有清理和调整,想当然地把分解概算或执行概算当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的依据不符合规程的要求;同时,对有关制度的学习认识不够,业务水平不高,经验不足。
4 建议:概算的审批具有权威性,不能随便调整,如果需要调整,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才能作为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对没有经过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的投资要从竣工财务决算中剔除,竣工财务决算必须进行调整;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应真实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运动情况,对不到位的建设资金不能做假账视同到位。
四、交付使用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
目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普遍存在将应单独资产价值移交的投资不单独作为资产移交,而作为待摊投资摊销,一方面虚增了其他资产的价值,另一方面形成了账外资产;而有些管理单位将应摊销的费用却作为资产移交,在移交时,接受单位也无法接受;交付使用资产不分类和分别计价,或计价不合理。
1 问题的实质:将应单独资产价值移交的投资不单独作为资产移交,而作为待摊投资摊销到其他资产的价值中,形成帐外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不分类和分别计价,没有按新颁发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要求对交付使用资产清理、分类和计价,移交给管理单位时,管理单位无法计价入账;交付使用资产计价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待摊投资的直接计入和分摊计入区分不清,造成交付使用资产计价不准确。
2 原因分析:一是对资产概念不清,二是对按新颁发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理解不够;想简化复杂的交付使用资产的清理工作;三是对工程建设内容不全面掌握,对待摊投资分摊方法的要求理解的不够,或不愿意做复杂的分摊工作。
3 建议:认真学习和理解新规程,加强对竣工财务决算环节中交付使用资产的管理,正确计算其价值,防止资产价值虚增;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分摊待摊投资,做到待摊投资由受益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共同负担;避免存在帐外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交付使用资产要列示到能单个发挥作用的资产。
五、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符合规定
预留未完工程投资依据不足,主要表现在预留完工程投资的项目是概算外项目,超概算批准的投资较多,预留费用有一定的随意性,标准偏高;或预留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按规定使用,超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预留时的范围和标准,违反国家有关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规定;甚至还有应预留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的没有预留。
1 问题的实质:新颁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中规定“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应满足项目实施和管理的需要,以项目概(预)算、合同等为依据合理计列,未完工程投资不应突破相应的概(预)算标准”,“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可预计纳入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型项目控制在总概算的3%以内,小型项目控制在总概算的5%以内”。
2 原因分析:一是部分工程投资有结余,项目法人想利用结余资金增加一些管理工程,尽量将投资花光。二是部分费用项目的预留,项目法人无法控制,只能尽量多留。三是对有关规定掌握不够,按规定,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部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四是对批准的概(预)算的权威性认识不够。
3 建议:一是项目法人应持谨慎态度,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要按标准预留未完工程投资和费用。二是抓紧实施未完工程和合同的完工结算,支付相关费用。
六、其他方面的问题
除上述普遍的基本的问题外,部分项目法人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还存在其他方面的问题:一是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不能满足工财务决算的需要,主要表现在招投标时将概算项目打乱,实际管理中又不能采取一定的方式还原;二是会计核算太简单,会计核算科目同工程项目不能保持一定的对应关系。三是合同管理和工程价款的结算主要指标不能动态完整反映,合同清理难度较大。四是概(预)算管理执行不够。五是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内容不全、决算指标不能全面反映、概算的执行情况没有完整反映、费用分摊过程不清楚、总决算不符合要求。六是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不符合要求,有些主要指标反映不全,、分析不透,项目编报说明没有针对性,竣工财务决算的组成部分不完整等。
承包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室内装饰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双方就具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
居室面积:居室间数:
4、工程内容(附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预算报价书)
二、承包方式:
1、工期:**天,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
2、工程承包价款:
A、工程承包价按双方商议的工程项目单价进行结算(附工程项目承包单价表)。
B、工程承包总价按工程实际完成量进行汇总计算。
3、承包信誉保证及质保条款:
A、根据甲方公司工程管理规定,乙方自愿在合同签定后,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个人信誉保证金元。甲方财务部出具相应收据,待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十日内返还乙方。
B、乙方所缴纳信誉保证金主要用作其施工队信誉担保,如发生乙方在承包施工期间有违反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及施工标准、诽谤公司声誉等影响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有权在其信誉保证金中做出相应处罚。
C、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无条件执行工程保修期一年并按乙方工程承包款总价______%缴纳工程质保金(即;________元)。保修期内发生一切费用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程保修期间乙方接到甲方电话维修通知应在12小时内安排人员进行维修。不按时间维修或维修没有让客户满意,公司有权在其工程质保金中做出相应处罚。派其他施工单位解决,加收实付费用的20%作为管理费。保修期满甲方退还质保金。
4、工程质量及管理约定:
A、乙方无条件承诺其承包施工的工程验收合格(以客户签字认可工程竣工验收单为准)。
B、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负责在一周内收取业主方______%工程尾款,该款作为甲方支付乙方的工程承包款。
5、工程款支付方式:
A、合同签定后,甲方根据乙方施工进度及施工累计工日,由甲方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签发领款单,乙方到甲方财务部领款。
B、乙方工程承包款累计领取额,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不能超过乙方工程承包款总价的______%,尾款待工程竣工后与甲方进行结算。结算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后______天内。
6、双方其它约定:
三、工程质量要求:
按《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标准》由设计员或施工监理分阶段进行验收和整体工程竣工验收。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停工并撤换工程队,其中造成的所有损失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和完成工程项目变更手续。
2、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3、派监理对现场施工进行工艺、工序、质量、进度的监督。
4、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对乙方进行工程结算。
五、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在前一段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收单必须有客户签字。
3、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现场文明施工条例》和《施工队日常管理条例》,切实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及安全工作,因施工不当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赔偿。
4、必须对签字工程的金额保密,违者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5、必须在保质、保量、保工期原则下完成工程任务,超期每日乙方按工程款的5%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6、甲方有权指定施工工人,乙方必须服从。
7、乙方要确保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相邻居民人身安全;防止火灾和水、电、煤气事故发生;防止物品损坏。凡有上述情况发生,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争议或纠纷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报请公司总办进行协调。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通过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附则
1、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履行完成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自动终止。
甲方: 乙方:
代表人:家庭住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项目、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以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项目(以上四类工程统称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三条市民防局工程管理与建设处(以下简称工程处)受市民防局的委托,依法负责市区范围内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市民防局行政执法支队配合。
第四条市民防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人防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督工作。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前,须提供市质监站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条人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和施工单位,自查承建的人防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民防(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并报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须知”中规定的竣工验收资料,申请竣工验收。工程处接到人防工程建设单位递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检查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日期。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设备、设施(特别是防护设备)均已调试到位;
(二)完成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编制;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有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六)有质监站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提供合法有效的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资料或证明。
第六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专家应从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专家库中按建筑(防护)、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五个专业分别随机抽取一位,如抽取的专家隶属该工程监理单位的,则重新抽取。
第七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按专业分工,以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为组长,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按不同专业分成五组,受组长领导,进行资料查阅和工程实体查验。
第八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情况、自检情况及竣工情况,出示竣工资料;
(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通报监理过程中的主要内容,发表竣工验收意见;
(三)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各方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和工程使用功能实验,并逐一检查工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四)工程处根据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各方在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下发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意见书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后,申请复验。
民防(人防)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有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案,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请工程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