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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合伙企业的税务筹划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代表性行业混合销售与兼营经营方式税务筹划的难点
第一,从事货物销售及运输服务业务。在货物销售及运输服务业务中,企业的运输服务对象多样化,有些与企业所销售的产品有从属关系,有些是受顾客委托提供运输服务而与所售货物无关。此情况下,从属关系的运输服务与销售业务构成混合销售,无从属关系的运输服务与销售业务构成兼营,此情况下如何对运输服务划分处理或者统一处理,如何对销售业务与运输业务的经营收入比例进行控制,使得企业所缴纳的税额最小成为了企业税务筹划的难点问题。
第二,从事建筑、安装及建筑材料的销售与运输业务。该行业涉及多项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畴,其他的服务可以是从属服务也可以是无从属关系的服务,有些界限模糊难以划分。此种情况下如何界定混合销售与兼营经营行为,如何选择税种使得所纳税额最小成为企业税务筹划的难点。
第三,从事电子产品的销售、电子软件的开发、电子产品相关知识的咨询与培训等服务业务。该行业中电子产品的销售是增值税应税项目,相关咨询和培训业务可以是针对所售电子产品的服务也可以是独立的业务,电子软件的开发一般是缴纳营业税,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划分为增值税纳税范围。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该行业的税务筹划难点。
第四,从事环保业务。从事环保业务的企业多是多元化经营,按客户要求可以进行环保技术的设计,环保设备的制造,环保工程的建设,相关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业务。该行业无法分清主业,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及国家的优惠政策,经营业务所应纳税种、税率,进行水筹划降低税负,这一系列问题成为企业税务筹划的难点。
二、对企业混合销售与兼营方式税务筹划
(一)税收平衡点(综合)的制定
1.狭义税收平衡点的制定。根据上述税务筹划原理分别计算出不同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下的增值率即税收平衡点,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2.结合进项税额抵扣制定税收平衡点。当分别核算时,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中的劳务活动对应的采购物资的可抵扣进项税作为机会成本考虑,结合上述计算的税收平衡点,找到新的税收平衡点。一是可以根据企业的主要经营的非应税劳务的业务,概括性处理找到新的税收平衡点。二是可以采用线性规划的方法,结合历史数据计算得出新的税收平衡点。
3.结合风险、成本、效益制定广义的税收平衡点。将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形成的风险、成本、效益量化,找到新的税收平衡点,具体方法可以结合上述方法,最后得出综合考虑后的税收平衡点,如表2所示。
(二)企业实现税务筹划的方法
1.调整所提供劳务的收入占销售货物总收入的比例。这是针对混合销售行为而言的,当非应税劳务收入比例占销售货物总收入比例低于50%时,采用增值税核算;当非应税劳务收入比例占销售货物总收入比例高于50%时,采用营业税进行核算。
2.企业经营管理相关制度。这是针对兼营行为而言的,企业经营管理关于销售货物与提供劳务核算制度明确的,或者对于不能明确分开核算的,企业做特殊处理,制定准则制度作为划分依据的,可以实现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分别核算。当对于无法分开核算或者不能准确分开核算的业务,企业没有明文规定如何核算,则适应增值税核算方法。
3.企业通过分立与合并实现税务筹划工作。这是针对混合销售行为中,企业无法通过调整非应税税额收入占总的销售收入比例来达到税务筹划目的时采取的方法。企业可以通过分立公司,使得非应税劳务可以单独核算。企业也可以通过公司合并,将原分立的公司之间销售业务与提供交纳增值税的业务联系起来,或者构成从属关系,使其适应增值税的核算。
4.特殊条件:价外费用。根据税法的规定,某些价外费用可以并入销售税额计征增值税。价外费用的利用可分为如下情形:一是非应税劳务收入占销售总收入比例低于50%的,当减少价外费用增加比例但不超过50%时,此方法通过降低增值税应纳税额来降低应交纳的增值税。当减少价外费用增加比例且超过50%时,此时非应税劳务适应的税种发生变化,应综合考虑,确定是否减少价外费用。当增加价外费用时,比例降低,不改变适应税种且应纳增值税额增加,不可取。二是非应税劳务收入占销售总收入比例高于50%的,当减少价外费用,比例增加,不改变适应税种且减少应交纳增值税税额,此方法可取。当增加价外费用比例下降但不低于50%时,不改变适应税种但此方法增加应交纳的增值税税额,此方法不可取。当增加价外费用比例降低且低于50%时,此时适应税种发生变化,应综合考虑确定是否增加价外费用。
综上所述,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解决税务筹划难点,对税收活动总体规划是实现权益最大化的一种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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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界定
从法律角度考虑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涵盖三种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又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合伙企业又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按我国目前实行的税收原则,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征税办法是只需要缴纳企业收益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个人层次课税;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则需要缴纳两个层次的税负,公司的经营收益需要负担企业所得税,也就是实体层次课税,对于股东的股息所得、红利收入等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斯科尔斯等(1992)将既缴纳个人所得税又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称为双重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及企业之外取得收入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所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
为此根据以上表述,本文将组织形式界定如下:首先,非营利组织,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是本文要研究的企业,也不属于本文的研究对象。这主要是因为非营利组织在其他许多国家也不是纳税主体,将其列为纳税的主体国家中,也会对其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政策。本文将需要双重课税的公司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称为第一类企业组织形式;将那些仅就个人层次课税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由自然人合伙的企业称为第二类企业组织形式;如果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是由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组成的,自然人合伙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非自然人合伙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合伙人为公司时,该公司的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称该类合伙企业为第三类企业组织形式。
二、企业选择最优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企业选择最优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目标是:利用国家税法的政策及可选择的条款对所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以此来获得节税收益,最终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税法所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义务人通过选择相对较低税负的纳税方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以此可以增强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并促进其可持续发展。从目前纳税筹划的实践来看,利用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因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之间在税务上存在差异,投资者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其所承担税负的差异会使其最终的投资收益有明显的差异,进而会影响到企业的整体税负及其获利能力。因此,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是成立企业之前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而且,税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所以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会导致税收政策的差异,这就为企业基于最优组织形式选择的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除此之外,我国企业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在一定程度上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三、税务成本与企业组织形式选择
首先,投资者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三者之间的筹划与选择。为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只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合伙企业,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只对各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如果向其自然人投资者分配股利或者红利事,还需要代扣这些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即公司企业要分别负担公司企业所得税和投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综上所述,投资者选择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所缴纳的税收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投资者在以上三者之间的税务筹划与选择是在公司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之间进行选择和筹划;其次,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筹划与选择。相比分公司,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灵活,相当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保留在子公司,或者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而且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低于分公司。但是因为母、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人,所以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去冲抵母公司的利润;而分公司由于没有独立的财产,其一切经营后果都是由总公司来承担,所以分公司的亏损是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进而可以降低公司的整体税负。
四、非税成本与企业组织形式选择
[关键词]企业组织形式;大学生创业;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G6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08-0141-03
面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自主创业,兴办企业实体。创业伊始,大学生们首先面对的就是要选择企业组织形式。而税收与企业组织形式选择息息相关,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所承担的税负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这将直接关系到企业和投资者个人投资回报的大小。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的税务差异给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因此,大学生创业时应该对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精心选择和安排,这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内容。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企业财产及其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状态,它表明一个企业的财产构成、内部分工协作与外部社会经济联系的方式。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通常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
我国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很多属于此类企业,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个人独资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企业经营上的制约因素少,办理手续简单。大学生在管理上有很大自由,经营方式灵活多样,处理问题简便、迅速;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归大学生本人所有。另外,对大学生而言,他们在经营企业中获得的不仅仅是利润,更主要的是个人成就感,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特有的优势。然而,当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则要用大学生个人的其它财产来清偿债务。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较广,信用度也大有提高,因而容易筹措资金,可解决大学生创业资金短缺问题;合伙的大学生集思广益,增强了决策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过合伙企业也存在产权不易流动的劣势,产权转让及申请成为新的合伙人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三)公司企业
公司企业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创办的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促使投资人分散投资,通过优化投资组合取得最佳的投资回报。但是,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不能募集设立,只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能广泛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有充足的资金作为后盾;能适应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现代生产方式,经营者有较大的经营自。大学生由于缺乏公司经营、管理和融资等经验,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具备优势,而创办股份有限公司更是奢望。
二、税收筹划的内涵
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的实现都伴随着税收的影子,大学生应该提前准确地掌握税法的变化和差异,并采用适当的调整方法,以减少税收负担。如要掌握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和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内容。
据统计,近年来90%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以失败告终。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大学生企业经营管理经验、能力不足,融资困难,以及缺乏创业氛围等,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学生对税法缺乏了解。企业所得税法是纳税筹划的重要依据,对大学生创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流出。为了减轻税负,企业自然就会想方设法少缴税、免缴税或延缓缴税。正是在各种利益的驱动下,税收筹划应运而生。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及兼并、重组等事项做出筹划和安排,以实现最低税负或延迟纳税的一系列策略和行为。
在税收筹划中,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不违法,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必须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保持相对的灵活性,随时根据新税法的变动制定调整筹划方案,保证合理避税和降低税负,以增加企业的价值。对于企业来说,纳税筹划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不仅能够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实现企业的内在价值,更是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捷径。因此,大学生应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积极正确地去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三、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比较
不同形式的企业,其税务负担是不同的,这为创业者留下了合法的节税空间。如果仅仅从税收的方面来考虑,需要在同等应纳税额的条件下,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应纳税额。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比较
我国税法对于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规定了不同的征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作为投资者的经营所得。按照征税对象中“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到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合伙协议未作约定的,应按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全体合伙人人数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征税对象中“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到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司制企业需要在两个层次上缴纳所得税,首先是公司层次的企业所得税,即将企业实现的利润在进行相应地扣除和调整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企业投资者(如股东)如果是自然人的情况下,还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条例,我们可以选取5000、10000、30000、50000、100000、150000、200000、250000、300000、350000、400000、450000十二组数据作为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大致比较一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之间税负。
同时,我们设出如下假设和条件:
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为2人且2人拥有相同的出资额。合伙人分为自然人合伙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适用5%到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两自然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年应纳税额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税率-速算扣除数)×2。法人合伙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000元的,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00000元的,属于一般企业,适用25%税率。因此,两法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年应纳税额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税率×2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一个自然人合伙人与一个法人合伙人混合的合伙企业年应纳税额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税率。公司制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000元的,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高于300000元的,属于一般企业,适用25%税率。公司制企业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收益全部用于分配。如果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按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中按“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个人所得税税率,即自然人股东年应纳税额 =(公司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额)×20%。如果股东为法人股东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参见下表)。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
在公司的两个主要分类中,从税收负担的角度来讲,公司形式选择股份有限公司更为有利。因为我国现行税法对鼓励投资的有关税收减免政策,主要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生产企业为适用对象。股份制公司的股东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从筹资角度来讲,股份公司的筹资方式比较灵活。然而,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比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经营风险也较大。因此,虽然企业选择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可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但也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进行选择。
四、大学生创业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建议
通常情况下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成立条件、税负负担和面临风险是不同的。尽管大学生创业往往是邀几位好友参与,甚至是个人独挑大梁,但由于大学生没有任何的经营经验,且在创业初期所能吸引的资本有限,对一个规模较小的企业而言,合伙制可能是较适合的组织形式。合伙人在处理内部事务时,不论是决策、沟通,皆较公司制度来的简单、迅速,公司形式在运营成本上也较合伙制度高出很多,融资渠道也不畅,不像合伙只要合伙人间就相关条件谈妥即可,公司的增资扩股则涉及到较为繁琐的法律程序和费用,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大学生创业应考虑企业组织形式的正式化、弹性化和税收筹划等因素,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减少创业的税收成本。
当大学生创业时,如果小本经营,风险不大,股权结构单一,家庭或者家族式经营的生意,比较适合个人独资或者合伙企业的组织方式;如果规模庞大,管理水平要求高,经营风险大,股东结构复杂的企业则宜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方式。如果资金规模不是很大,还是先成立合伙企业比较合算,等经营到一定规模,市场扩大以后再转为有限责任公司,发展壮大后再择机发展成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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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税法对企业组织架构筹划的影响
依照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多种,但主要以个人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为主,其中公司又分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在新税法的规定当中,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不是企业所得税这一税种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两种组织架构都不需要交纳企业的所得税,只要个体的业主以及合伙人缴纳其个人所得税即可;但公司所得税的缴纳去全然不同,其除了要在会计年末的时候依照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外,股东取得股息之后,也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
另外,新税法在纳税人核算标准的规定上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原有税法当中,内资企业是将独立核算作为基本标准与方法,对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判定,但新税法当中,将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看做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认定的标准依据。原有税法当中,内资企业是将独立核算作为基本标准与方法,对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判定,但新税法当中,将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看作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认定的标准依据。具体来看,新税法当中规定,由于“分公司”从法律上来讲并不是独立的法人,所以不管其是盈利还是亏损,都需要并入到总公司当中进行其所得税的计算;但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不管其经营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不可以并入到母公司的利润当中进行所得税的计算,而是作为一个独立纳税义务人,单独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
不难看出,就从企业组织架构筹划的角度上来讲,新税法的规定对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与规范。在这种新的税法环境之下,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当中基于其组织架构而展开的具体筹划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如此才能实现税务筹划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所具备的重要价值,满足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税务筹划的目标要求。
2.新税法环境下企业组织架构筹划的调整与规划
依照以上新税法对企业税务筹划当中组织架构筹划的基本影响来看,要对企业税务筹划工作进行调整,以便于使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更科学、更有效。而要结合新税法的规定及企业的经营及管理现状,对其组织架构筹划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与规划,则需要从以上所提到的两个方面进行调整。
2.1组织形式选择方面
依照新税法的规定来看,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这两种组织形式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不管其利润状况怎样,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独资企业的业主及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而公司(含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组织形式,除了需要相关股东缴纳其个人所得税之外,还需要依照其营业利润来缴纳企业所得税。相比较而言,在所得税缴纳方面,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这两种组织形式的税负要比公司少很多。所以基于企业的组织架构的选择来看,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现有的发展及管理条件,综合考察并研究未来市场经营与发展东中的各种风险性因素,科学预测并评估其自身的发展前景,合理地进行组织形式的选择。若企业经营及发展的规模较大,对管理水平的要求也比较高的话,则应当以“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为主;若企业的发展规模并不是很大,那么一般情况下,采用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合伙企业的形式就可以。这样一来,就可以通过组织架构的选择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数额。
2.2纳税义务人判断方面
因新税法的相关调整,企业要保证其税务筹划工作更有效、更全面,企业税负更低,经济效益更高,则应当在成立下属公司的过程中,对分公司与子公司的设立与创办进行慎重的考虑与选择。但一般情况下,结合新税法的环境与企业的发展现状,参考市场经济发展的整体态势来看,企业在进行子公司与分公司选择的过程中,可以依照以下方式来进行:
通常情况下,对于那些初创阶段相对较长且短时期内不具备盈利能力的企业而言,其下属公司应当以成立分公司的做法为主,这样企业成立新公司所付出的成本就可以从企业的总利润当中直接扣除,减少其所得税的支出;相反,如果企业在创立初期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利润,那企业应当采取成立子公司的形式,按照新税法当中“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的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的要求进行所得税的缴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相关税务筹划人员及财会人员,需要把握好“小型微利”这一概念,将企业的这种盈利水平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关键词:企业 组织形式 税务筹划
本文结合我国大多数企业税务筹划水平低的特点,系统的论述了企业在组织形式选择中的税务筹划问题。文章分析了企业新设时组织形式选择的税务筹划问题和企业扩张时的税务筹划以及调整组织结构的税务筹划。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每天都会有一大批新企业注册产生,同时,也有一大批企业因种种原因倒闭。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否取得成功,除与企业进入的行业、市场前景、政策导向、员工素质、管理水平、经营理念等有关系外,很大程度上与企业成立之初的各种筹划有关,而纳税筹划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筹划之一,因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
一、 企业设立时组织形式的筹划
一般来说企业设立选择组织形式时,理论上讲应考虑以下几点:(1)总体税负的高低。从总体税负角度考虑,合伙制企业因不存在重复课税,税收负担一般要低于公司制企业。(2)税务管理的难易。从税务管理角度考虑,公司制企业设立比较麻烦,但容易成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利于进行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设立相对简单,但很难成为一般纳税人,只能取得普通发票,难以从事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3)应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目标、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及筹资金额等各方面的因素。
1、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的选择
一般情况下,规模较大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因为,规模较大的企业需要资金多,筹资难度大,管理较为复杂,如采用合伙制形式运转比较困难。
2、内、外资企业的选择
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上存在很大区别:内资企业优惠税率幅度小,为18%和27%两个档次;而外资企业的优惠幅度较大,分别为15%和24%两档。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主要有第三产业,利用“三废”企业、劳服企业、校办工厂、福利企业等;外资企业的适用范围较宽,主要有:生产性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企业等。内资企业减免优惠政策时间较短,一般为1-3年;而外资企业减免优惠时间较长,一般为5年或5年以上。另外,内、外资企业适用税种的科目数量也不同,内资企业适用10个以上,外资企业适用6个税种。可见,外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较多,税收差别也较大,因而如果条件具备,那么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应尽量寻求与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进行合作,以充分享受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在条件允许时,应尽量组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3、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只能计入成本,因此,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如此。企业可以通过增值率法、抵扣率法或成本利润法等方法,事先从不同角度计算两类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当纳税人增值率小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抵扣率大于税负平衡点的抵扣率、成本利润率小于税负平衡点的成本利润率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
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企业扩张时组织形式的筹划
企业要发展业务、扩大规模,进行国外或外地投资时将面临着在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进行选择。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待遇一般都是有差别的,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往往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从税收的角度看,子公司可以享受所在国家或地区给予其居民公司的同等税收优惠待遇,当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母公司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以达到延期纳税的好处,同时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和其他间接费用也比较容易达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从而能够减轻所得税负担。
作者单位:东营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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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跨国税务筹划?业内专家建议,“到什么山头唱什么歌”――企业在规范自身财务管理的同时,应对相关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方式作深入的研究,从而选择正确的投资经营地点,恰当安排企业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选择符合国际税务环境及运作机制的会计政策。
企业应研究有关国家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根据各国不同的税收制度和政策,选择有利的投资地点,这要求企业随时关注各国税收政策的动态和发展。在选择投资地或市场时,要从该国的税收结构、优惠条件等多方面充分认识和考虑。中国已经有一些企业基于税务筹划来选择对外投资地点的实践例子,如中信、首钢、中旅等在香港设立基地公司或控股公司对外投资。
恰当安排企业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各个国家适用于这三种组织形式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因此,如果是在国外投资组建企业,就要选择特定的组织形式以减少纳税。如美国税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适用按照合伙企业形式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企业设立时注意满足这种小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就可以按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以节约大量的税款。
关键词:税务筹划;设立;组织形式;注册地点;优惠政策
引 言: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是其根本目标。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义务,但纳税就会造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为了降低纳税成本,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减少税负,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实现其财务目标。企业在设立环节的税务筹划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第一步,为企业以后的税务筹划奠定了基础,对企业以后的经济决策和经济活动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企业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基本包括以下几类: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中公司制企业属于法人组织,出资者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组织,出资者需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是经工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需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企业间组织形式的差别,国家在制定税收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不同的组织形式实行不同的征税规定,而这些税收规定的差别为企业提供了税务筹划空间。
1.法人单位与自然人单位的比较
在税收相关规定中,作为法人单位的公司制企业的经营所得在分配前要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者时要为投资者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营业利润在分配给投资者的过程中征收了两次税。而作为自然人单位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则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人只需对所得按照五级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从税负角度来说自然人企业的税负要低于法人企业。
2.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同为法人企业,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获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计征个人所得税,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无此优惠,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一定程度上要优于有限责任公司。
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比较
在企业设立初期规模较小时,组织形式可以选择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中规定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缴纳的,月营业额为5000-20000元(具体金额各省市自己制定);按次缴纳的,每次(日)营业额为300-500元(具体金额各省市自己制定),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体工商户具有个人的性质,适用于此项优惠,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营业税中不属于个人范畴,无法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因此在设立初期营业额较小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要优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二、企业所从事行业的税务筹划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行业经济情况复杂多样,针对各行业的相关税收政策也不同,因此企业在选择所从事的行业时,需要对行业间的税收规定进行比较,按照不同的税种优惠政策确定经营范围和进行税务筹划。在行业选择中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大类。
1.增值税经营范围内的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税率为13%的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第十五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此外,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对于软件集成电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医疗卫生等也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发展目标,选择设定符合优惠政策的增值税经营活动。另外企业设立初期如果营业额较低,还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经营范围内的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另外税收相关法律还有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医疗机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依据自身情况,选择设定符合优惠政策的营业税经营活动。
三、企业注册地点的税务筹划
1.国内注册地点选择的税务筹划
我国针对不同地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对相应地区分别制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创业者提供了税务筹划空间。为了扶持贫困地区、西部地区的发展,国家制定了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为了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国家在部分地区设立了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等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这些区域内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等。
税法规定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在不同地区税率不同。其中企业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企业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对应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对应税率降为l%。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对于无法制定税收优惠的一些地区,为了振兴区域经济,当地政府制定了优惠的招商引资政策,对于引入的企业缴纳相应税款后,当地政府会以产业扶持等形式通过财政渠道进行税收的变相返还,达到税收优惠的目的。因此企业在选择注册地点时,除考察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也不妨同时考察一下当地的配套招商引资政策。
2.国外注册地点选择的税务筹划
当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投资者需要比较投资地对国外投资者的税收优惠程度。如果投资国与居住国间的税收协定不够优惠,投资者可以考虑在某一国际避税港设立公司进行投资。目前国际避税港一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不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开曼群岛等;第二类是不征收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或虽然征收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牙买加等;第三类是有某些税收特例或者提供某些税收优惠特殊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加拿大等。在这些地方设立公司,利用当地税基窄、税率低的优惠政策,转移企业利润,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1.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研发人员比例、研发费用等方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居民企业。对经认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从事技术性外包服务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员工学历、技术服务收入比例等方面规定的技术服务企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若想适用此项优惠政策,需将研究开发支出与其他支出分别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项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得超过lOO人,资产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得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或等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残疾人的相关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残疾人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残疾人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此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相关规定中对于残疾人还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规定对于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00%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由于税法在经济活动中的调节作用,国家利用税法对经济活动进行调节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很多,企业在设立时可以充分考察各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时限,结合自身经营目标,设立相应的经营业务活动。
五、企业设立的税务筹划风险及防范
税务筹划可以给企业带来节税利益,但同时也存在相应的涉税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对这些风险引起足够重视。
1.涉税法律风险
纳税人在对税收和经济政策掌握不深入、不全面的情况下,为实施税务筹划而进行经营活动或会计政策的变通,有可能不符合政策相关规定而使得节税变为违法违规,因而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相应处罚的风险。
2.涉税执法风险
合理税务筹划的合法性需要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但由于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拥有部分自由裁量权,因此税务筹划可能会出现偏差,增加税收成本,无法达到节税效果。
3.涉税经济风险
企业在设立时制定的税务筹划方案,随着企业发展过程中自身状况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可能会产生预期结果不一致甚至相反的效果,并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4.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
针对税务筹划风险,首先企业税务筹划人员应该加强税收和经济政策的学习,以便于预防不同纳税方案的政策风险;其次企业与税务机关应加强交流,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充分掌握税收征管的具体要求,灵活调整自身涉税行为;最后税务筹划的目标和方案必须与企业发展目标和自身实际情况相吻合,不能为了盲目避税而影响企业正常经济活动,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张中秀.税务筹划教程(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李成.税务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