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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息投资理财入门范文

时间:2023-09-20 18:16:15

序论:在您撰写保息投资理财入门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保息投资理财入门

第1篇

在金融界,余额宝或许是成功上演丝逆袭大戏的最佳代表,但在互联网理财领域,余额宝还只是一个新人而已。

2005年3月,英国出现了第一个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平台,打着“摈弃银行,每个人都有更好的交易”的口号, Zopa为网站会员提供相互借贷的平台,借贷利率完全由会员自主商定,Zopa负责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这一模式被称作P2P(PEER TO PEER)。

两年后,拍拍贷将P2P模式引入国内。由于天生具备投资门槛低、理财碎片化等特点,如果把银行比作财大气粗的高富帅,那么P2P公司就是纯丝。哪怕手中只有几百元,你也可以拿到P2P平台上进行投资理财。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成为P2P网络信贷平台迅速蹿红的导火索。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股市低迷,投资者们开始寻求其他的投资方式。投资者一方面希望获得高于银行利息的收益以对抗通货膨胀,另一方面又希望尽量降低风险、保本保息

这种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的极度自我的想法居然找到了市场。2009年开始,新一轮的信贷网络平台铺天盖地地杀将出来,不同的是,这批P2P大军携着“支持垫付”的模式开辟了一条中国化道路,此前不温不火的P2P领域迅速膨胀起来。

至此,垫付模式成为了之后几乎所有雨后春笋般冒出来的P2P公司的一大营生准则。

2011年以后,P2P领域进入了野蛮生长阶段,到2012年末,全国P2P公司已从2009年的几十家发展到将近300家,规模达到600亿元。此外,在打出目前几乎已经成为所有公司营生准则的垫付模式之后,这一领域又爆发出各种各样的游走于法律红线内外的中国式变异——垫付、类担保、股权+债权、线上+线下。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已成准则的垫付模式却似乎隐隐透出资金链断裂的危机。2011年7月21日,哈哈贷因市场信用问题、运营资金短缺等原因宣布关闭。对于近10万会员,其“善后”方案仅仅是垫付截至8月20日借出者的未收回款。

对于网络信贷企业而言,出借人的缺乏、坏账的攀升、还本退息的承诺,都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有质疑声称,如今衍生出多种业务模式的P2P网络信贷平台已与国际惯例分道扬镳。

不仅如此,在目前金融创新快于金融监管的大环境下,P2P领域的金融监管尚处空白,这一领域渐渐被套上灰色的外衣。

就在刚刚过去的7月,重庆市5家“P2P”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而被相关部门查处,原因是其将债权包装成理财产品,通过网络和实体门店向社会公众销售。

第2篇

有不少根本上就是骗子公司,靠着以新钱填补旧账维持运转,一旦资金链断裂,只能溜之大吉

乱象二:产品混乱不堪,理财顾问懵懂

市场上什么产品都敢卖,收益率动不动就高达10%以上,理财顾问除了忽悠百姓买产品,对许多问题一问三不知

乱象三:监管尚处空白,缺少行业自律

第三方理财到底归哪个部门主管,没有明确说法,而其自身也没有行业协会予以自律和规范

“先生,我们是做高收益理财的,保本保息,年收益10%~15%,我给你具体介绍一下吧……”你有这种经历吧,只要来电是未识号码,大多数都是这种强行推销理财产品的电话。他们不管你在开会开车,还是已经休息,锲而不舍,不厌其烦地打呀,打呀。屡遭拒绝,却愈挫弥坚。

随着2010年诺亚财富在纽交所上市创造10亿财富神话之后,再加上行业进入门槛较低,我国打着第三方理财旗号的机构数量急速增长,到目前已达到1万多家。

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明确的监管部门,第三方理财市场可谓乱象丛生。

乱象一:

进入门槛很低,机构良莠不齐

所谓第三方理财,本来定义非常简单清晰,是指那些独立的中介理财机构,它们不代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却能够独立地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理财需求,判断所需投资工具,提供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服务。但实际上,却远不是这么回事。

市场上,众多的公司,凑几个人,买来一本电话簿,就天天不停地给老百姓打电话或发短信推销理财产品,或者在公园门口,见到大爷大妈们走过来,就拼命发小广告。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我国存在的主要第三方理财公司多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命名,记者致电国家工商总局了解到这类公司在注册时属于“服务业”,而并非“金融业”,因此第三方理财公司如同其他公司一样,只要在工商总局进行注册即可开始营业。

一位第三方理财机构人士曾表示:“现在这个市场,门槛准入不高,谁都可以进来,随随便便一个人,只要有客户资源,注册几万资金,都可以成立第三方理财公司;只要能把产品卖出去,就可以赚到钱。”

这种情况导致第三方理财市场涌入了大量机构,因此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从而给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目前国内市场存在大量的骗子公司、地下钱庄,以第三方理财为名义,对投资者进行欺诈。”北京某第三方理财管理公司总经理张先生对本报记者说。

记者经过对比发现,国外比较成熟的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于三个方面——理财咨询服务费、会员费或委托资产理财费用,而国内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代销金融机构理财产品获取的佣金。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第三方理财市场发展的初级和滞后。

同时,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业务过度依赖代销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导致自身缺乏核心竞争力,产品同质化严重,盈利模式单一。

鑫舟理财、理财88网的创始人夏文庆认为,如果第三方理财机构没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不能帮客户做好正确的财务决定,不能发挥理财机构自身对于客户的价值,而仅仅只是作为信托产品的代销平台,将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发展空间会越来越小。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的第三方理财公司有近万家,但是从整体而言,大多数没有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从事的是“代销商”的工作:把市场上热门的产品销售给客户,然后收取一定的佣金。当然,也有不少根本上就是骗子公司,靠着以新钱填补旧账维持运转,一旦资金链断裂,只能溜之大吉。

由于准入门槛较低,专业能力有限,第三方理财机构风险控制能力普遍不高。

第三方理财机构不但要判断理财产品投资项目本身的风险,还要对上游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进行判断,以提高自身的产品筛选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与此同时,第三方理财机构还要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然后才能选择相应的理财产品,量身制作理财规划。

但据记者了解,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主要的业务是销售银行、券商、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并且从中收取佣金作为盈利。佣金收入是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随着第三方理财机构在中国的高速增长,竞争激烈,缺乏监管,这其中就潜伏了许多风险。有些机构和信托公司联手向投资者推销不合格、高风险的理财产品;有些私募基金通过第三方理财机构筹集资金,然后投资高风险项目;甚至有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通过第三方理财机构来达成洗钱的目的。

乱象二:

产品混乱不堪,理财顾问懵懂

第三方理财机构业务范围涉及债权、基金、PE、信托等多个种类,产品类型多样的同时,也存在着隐患。

记者了解到,券商、基金公司一般都建有自己的直销渠道,而质量较好的理财产品一般都会留给自己的销售团队,而由第三方理财机构代销的多为质量较差的理财产品。有些信托公司会提供给第三方理财公司很高的代销佣金,甚至达到3%至5%,但是这类信托公司的项目本身质量就比较差。

上海日升昌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吕铮曾表示:“市场上传言的3%~5%是有这种情况的,一般是比较劣质的项目。你想想,优秀的开发商、优质的项目,能承担这么高的销售成本吗?据我接触过的第三方公司,是没有这么高的。 ”

并且目前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主要依托的是信托产品,而质量较好的信托产品基本上出自信托公司,这就造成了信托公司每发行一项信托产品时,第三方理财机构就激烈争夺,“僧多肉少”的局面也导致代销的信托产品质量下降。在信托产品中,占最大比例的是房产信托,目前房产市场局势不明朗,增加了此类产品的风险。

随着第三方理财市场野蛮生长,理财机构数量剧增,对专业的理财顾问形成了巨大的需求。但是目前我国相关方面人才培养工作不到位,造成了理财顾问的严重稀缺。

要想兑付投资人高额利率,选好盈利产品,真好像沙里淘金,所以一个明星公司必定有一群双眼雪亮的明星分析师。

格上理财一位高管对本报记者说:“我们研究部有20多人,资深研究都成为了理财专家,在许多媒体上经常可以见到他们的名字。”

理财机构销售队伍庞大,并且由于门槛较低、监管滞后,不少基金经理和销售人员也正在加入。这种纷纷涌入理财市场的情况,造成了第三方理财机构理财顾问水平参差不齐,从业人员素质相差甚远。许多人并没有理财顾问资格证。

面对日益趋乱的竞争,理财顾问稀缺,很多第三方理财机构为了招聘优秀理财顾问,往往采用高额产品销售佣金回报的方式来吸引人,本来应该为客户寻求稳健回报的理财顾问,因为不当竞争和诱惑,逐渐开始短视,极力推销短平快和高风险产品。理财顾问的风险控制和产品筛选能力较低,都成为不能兑付投资者预期收益率的绊脚石。

乱象三:

监管尚处空白,缺少行业自律

目前我国对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监管仍然接近空白,这包括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没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更没有可行的监管细则。

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针对具体的金融机构,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别设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进行监管。而第三方理财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产品涉及债券、基金、PE、信托等多个种类,除了证监会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覆盖到公募基金销售这一块外,其他产品均处于真空状态。

诺亚财富总裁助理曾经表示:“财富行业需要在分业监管的环境下提供混业的服务,就目前的监管而言,主要不是体现在对机构的监管,而是对产品的监管。”

本报记者致电中国证监会进行咨询,得到的回复是“在理财行业中,只提供投资理财咨询的公司归属证监会监管,而涉及委托财产管理的理财公司,则不属于证监会监管范围”。并且该证监会工作人员强调,市场上存在大量的私募基金,处于无监管状态。

北京某第三方理财公司总经理张先生告诉记者:“大量私募基金打着第三方理财的旗号欺骗投资者。希望在尽快建立监管制度的同时,自发的行业协会也应当建立起来,以促进行业的自律。如果不加强监管,不进行行业自律,第三方理财市场会出现各种问题。行业内正规的公司,都希望市场能尽快建立起稳定的秩序,这样第三方理财行业才会健康发展,投资者和正规公司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由于我国第三方理财发展尚未成熟,目前国内缺乏相关监督制度和明确的监管部门,众多第三方理财公司的身份不被监管层认可,使许多正规公司也处于尴尬地位。

第3篇

“网络理财”线下蔓延

近年来,以“P2P理财”“网络理财”为名但从事线下理财业务的民间理财公司在全国各地大量兴起,它们广布网点,“理财”金额庞大,用户数以万计。

在天津市津塔写字楼内的安信普惠天津分公司,工作人员周先生向记者介绍了多款其公司推出的“P2P理财产品”:5万元起投,15天年化收益率6%、1个月年化收益率7%、3个月年化收益率8%、6个月年化收益率9%、9个月年化收益率10%、1年及以上年化收益率13%。值得注意的是,与传统意义的“P2P理财”不同,这些产品均需在线下刷卡购买。

周先生表示,天津分公司虽成立不久,但很受客户欢迎,仅7月份就卖出了2000多万元的理财产品。全国各分公司加起来,每个月能吸收上亿元的理财资金,这些资金会以24%左右的年利率贷给资金需求方。周先生告诉记者,该公司从吸收理财资金到放贷均在线下进行,有专门的客户经理为理财方和贷款方进行服务。虽然法律上不允许“保本保息”,但公司设置了“本金保障计划”,即使放贷没能收回,也可以确保客户拿到公司承诺的收益。

在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君隆广场的宜信公司天津分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推荐了“月满盈”“季度丰”“双季丰”“月息通”“宜信宝”等多款“P2P理财产品”,按照投资金额和投资时间不同,年化收益也有所不同,其中“宜信宝”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最高为13%。

该工作人员说,现在市面上各类理财公司非常多,13%的年化收益率在业内不是很有优势,但宜信公司是业内龙头,最值得信任。据介绍,仅在天津市区的营业部,宜信就有400多名员工在销售理财产品,全国各分公司加起来,平均每天能吸收1亿元左右的理财资金。这些理财资金,会通过遍布全国各地的贷款团队以20%到30%的年化利率贷给资金需求方。

在位于天津市市区某写字楼的桦栋财富天津分公司,工作人员热情地告诉记者,该公司推出了从“桦栋一号”到“桦栋五号”等多种“固定期限类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从8%到15%不等,可以“100%兑付客户本息”。该工作人员表示,该公司负责人“实力雄厚”,旗下除了这家理财公司还有多家类似公司,借贷两端的客户群都非常庞大。

利用“债权转让”规避法律监管

采访中记者发现,这些公司普遍通过一种名为“债权转让”的方式,规避了我国法律中禁止“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监管。

安信普惠工作人员周先生说,法律不允许企业先吸储后放贷,也不允许企业向企业放贷,但并不禁止个人转让自己的债权。安信普惠的模式是,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先把自己的钱借给贷款人,签署债权债务合同,于是就享有了对贷款人的债权。随后安信普惠公司会把法人代表张某个人名下的这些债权打包重组,变成理财产品转让给理财人。

周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一份7月份其经手的“债权转让协议”,其中列着18个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转让债权价值等信息,其中借款人职业情况仅被简单分类为法人、公信、个体经营三种,借款人借款用途简单描述为扩大经营、装修、个人消费、购车等简单几类。协议下方的“转让人声明”显示,这组债权的受让人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

周先生说,“为了分散投资者的风险”,每个理财人的理财资金都对应着至少十几个贷款人,每个贷款人贷到的资金也对应着大量的理财人。由于理财人与贷款人是“多对多”的关系,期限和金额都是错配的,理财人投资的理财资金具体对应哪些贷款人,每个月都会变动,因此在理财存续期内,公司每个月都会给理财人寄一份新的“债权转让协议”。同时,公司也会给贷款人寄一份通知,以尽通知义务。

在宜信公司和桦栋财富,工作人员分别向记者出示了格式和内容均与安信普惠公司类似的“债权转让协议”,只不过列表中所有债权的转让人变成了宜信公司的CEO唐某和桦栋财富的负责人张某某。这两家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公司采用的同样是“债权转让”模式。

宜信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唐某资金实力雄厚,他个人会提前放款给需要借款的用户,再把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组合,打包成类固定收益的产品,销售给投资理财客户。宜信出售的数以亿计的“P2P理财产品”,大部分是由唐某本人名下的债权转让而来的,并不触犯法律。

规模大、透明度低,放大了“非法集资”的风险

专家认为,相比于纯线上的“P2P贷款”,这些以“网络理财”为名的线下理财公司金额更庞大、用户更广泛、透明度低、操作复杂,极易引发“非法集资”风险。

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朱明春告诉记者,2013年全年,纯线上业务的“P2P理财”总交易量在1000亿元左右,而打着“P2P理财”“网络理财”名义,实际从事线下理财业务的理财公司,交易总量估计远大于线上。朱明春说,从数据估算,仅宜信公司一家,在2013年吸收的理财资金就达到300亿到400亿元,全行业规模有多大可想而知。

记者与宜信公司工作人员沟通了解到,宜信公司早在2012年6月,就在全国50多个城市设置网点,员工近万人,客户数量达到几十万,已堪比一家小型银行。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曾有员工从宜信公司离职后,仿照“宜信模式”在天津市开设了一家“网络理财公司”,以“网络理财”为名,但所有业务都在线下,以15%的利息拆借资金,以30%的利息放贷,开业第一年就赚取2300万元收入。

记者发现,在债权的转让过程中,出借人对债务人的具体情况是不了解的,具体投资的项目由理财公司后台系统进行匹配,并不由出借人自主选择。由于“债权转让协议”处于动态调整中,且披露信息极为有限,作为出借人的理财人,既难以确认借款人的真实职业和借款用途,也难以核实这些债权的真实性。

当记者希望得知贷款人的具体信息时,桦栋财富等理财公司工作人员均表示,出于为客户保密的义务,公司只能向投资者提供贷款人的大体信息,而不可能把详细信息和联系方式告诉记者。

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琳说,严格意义的“债权转让”模式以自然人放贷为基础,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在法律上没有太大的瑕疵。在这一模式中,需要一个“超级放贷人”先以个人的名义出借数以亿计的资金,再转让债权,但这需要该自然人的资金实力十分雄厚。不排除一些公司只是以“债权转让”为名,实际上是先吸收存款再放贷,所谓“债权转让协议”只是规避法律监管的手段。由于各公司透明度低,操作复杂,外界很难证实先借后转的“债权转让”是否真实存在。

李琳认为,个人一对一的“债权转让”是合理的,也是法律应该保护的,但是大规模的、多对多的“债权转让”中,理财公司相当于建立了“资金池”,承担了与银行类似的角色。不排除有些人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由于这个市场已至少数以百亿计,且地域性较强,一旦出现理财公司控制人携款跑路的情况,后果将难以设想,甚至很有可能引发。

专家建议,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线下网络理财”市场进行研判,对“债权转让”模式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出台关于“大批量债权转让”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行业规范。对规模较大的、以“债权转让”为基础的理财公司,通过统一要求在银行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等方式进行严格监管。

网贷平台乱象亟待监管重拳

我国“P2P网贷”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已成为全球最大“P2P网贷”市场。可在其风生水起的背后却是乱象丛生,平台跑路事件频发。

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P2P网贷”最近两年来在国内保持高速增长态势。网贷之家研究院数据显示,2014年1~8月,我国网贷行业成交量约为1253.35亿元,目前正在运营的网贷平台约1357家;预计到今年年底,行业全年成交量将达2500亿元,网贷平台数量或增至1800家左右。

然而与此同时,国内P2P行业最近一年来又频繁出现平台倒闭、跑路、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恶性事件。据零壹财经数据显示,截至8月末,新增的问题平台已经达121家,使得问题平台总数达到195家,占平台总数的17%。

“P2P网贷”行业“倒闭潮”的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及低门槛导致诈骗,自融、拆标、组团等导致资金流断裂,监管不严、违法成本低等。不少问题平台利用资金池掩盖坏账,搞旁氏骗局,除了提供部分资金给虚假投资人和还款,其余款项直接汇入平台老板账户,为平台管理者“卷钱”“跑路”创造了条件。

专家指出,信用体系不健全、监管主体不到位、组织结构存缺陷、风险管理简单化、信息安全无保障等五大因素是目前制约P2P健康发展的主要问题。

“由于尚未建立统一信息查询和审核系统,各家网贷平台借贷信息无法互通,影响贷款效率和质量,甚至出现一人多贷、注册多账号骗贷的情况发生。”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扬在2014首届中国网贷论坛上说。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将小贷公司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完善征信系统的监管对象中,但P2P网络借贷却未纳入监管范畴。由此可见,与“P2P网贷”借款平台迅速发展不匹配的还有监管主体不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表示P2P平台不由其监管,而今年4月,银监会对P2P行业也只出台四条“红线”,规定P2P不能做什么,比如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但行业准入门槛是备案制、牌照,还是负面清单监管等重要问题却依然没有定论。

“迄今为止,国内对于P2P的定义、准入、信息披露等都处于立法空白地带。”李扬说,放任自流的监管,使得互联网金融本来可以非常有效地推进金融改革,现在却遇到很大障碍。

投哪儿网CEO吴显勇认为,网贷平台所获得的发展机遇,在一定程度上是绕开了监管所获得的。“但归根到底,P2P这个行业还是要在监管与规范的框架下才能发展壮大,而自律显得更为重要。”

但是,目前内控和自律方面做得并不尽如人意,国内大部分“P2P网贷”平台风险控制手段仅仅停留在线下征信,尚未建立起风险的量化指标体系和风险的动态评估系统;不少平台内部组织结构存在缺陷,甚至没有设立风险评估或者法律合规部门。

第4篇

[关键词]网络借贷;中小企业;风险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5-0105-02

[作者简介]和淑萍(1964-),女,h族,山西长治人,本科,教授,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学。

网络借贷主要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主要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能提供增信服务或进行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需要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在促进金融资源配置、支柱产业跨界融合和转型升级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与此同时,网络借贷行业也存在诸多问题,深入分析探究网络借贷风险问题对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信息通讯技术不断取得突破,互联网与民间借贷行业快速融合,网络借贷行业应运而生。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2448家网络借贷平台,其中,2016年新上线平台为756家,第四季度新上线38家。与2015年数量大幅增加不同,2016年较上一年减少了985家,全年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呈现逐级减少的趋势。受政策环境的影响,2016年大量平台退出,网贷行业已经由“野蛮发展”迈向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仅辽宁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增加1家,29个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的省市中,山东、广东减少数量最多,分别减少了210家和183家。以山东中部某市为例,该市共有网络借贷平台10家,正常经营的仅4家,正常经营的网络借贷平台3个月累计交易总金额20168万元,累计交易567笔,平均借款额度35 万元,累计出借人3846人,逾期金额15万元,逾期率为07%。与往年相比,该地市网贷平台业务量明显趋于下滑状态。另外的6家企业因各种原因失联。

(二)存在问题

一是失联平台数量较多。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业监管制度不断完善、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部分平台呈现失联状态,多为注册地址未作变更但实际店面已无人经营,通过电话等多种渠道无法联系企业负责人。二是监管真空,缺乏有效干预和指导。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网络借贷尚处于监管盲区,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对其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三是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目前网络借贷处于发展阶段,网贷平台多为线下投资理财机构的线上投融资信息平台,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管理水平不高,风险意识淡薄,防控能力较差,客观上影响了网络借贷的持续健康发展。四是存在非法集资隐患。从近期爆发的e租宝等案件看,部分平台打着“金融创新、网络借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通过网络积聚资金用于挥霍,欺骗老年人、农民等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者,造成社会不和谐隐患。

二、当前网络借贷风险多发的原因

(一)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借贷平台聚集资金更快捷;与传统银行融资渠道相比,网络借贷不受资本金管理,不受存贷比限制,交易成本低。在互联网技术下,投资者可以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交易效率更高,聚集资金就更加方便、快捷、迅速。

(二)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缺位,准入门槛低。网络借贷尚处探索发展阶段,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在网络借贷准入、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合同的订立等方面存在规则缺失或不完善情况,尤其在涉及民间融资方面法律缺失严重。

(三)中小企业外部融资渠道不畅,助推网络借贷快速发展。近几年,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一直难以解决,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行为有着诸多限制,大量的信贷资金向支柱产业、优质客户倾斜,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导致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为了生产周转不得不向网络借贷融资,个别企业通过虚拟营业执照、虚构融资项目信息、假标、进行“保本保息”违规宣传等方式吸收社会资金,用于维持经营或偿还债务。

(四)部分投资人在高利益刺激下对风险心存侥幸。不少投资者往往只看重网络借贷的高收益性,风险意识不够;有的投资观念不正确,摸准了一些网贷平台经营周期短、经营前期能及时提现等特点,明知一些非法行为不可持续,却抱着“赚够了就跑”的投机心理,在网贷平台高投资收益率的诱惑下倾囊投入。

三、网络借贷存在的潜在影响及危害

(一)不择手段吸引投资者。部分网络借贷平台为获取投资资金,利用权威媒体做广告增信、借用银行等金融机构信用等手段,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吸引很多抗风险能力差或不具备抗风险能力的投资者进入,如部分平台将风险较大的理财产品推荐给了风险意识与金融知识匮乏的老年人群体,无形中透支了网络借贷发展的后续潜力。

(二)扰乱金融秩序。有些网络借贷平台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有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平台游走在政策边缘,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甚至卷款潜逃,置监管法律法规于不顾,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和交易秩序,扰乱了网络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这对网络借贷市场和投资者的信心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很多投资者的后续投资行为将更加审慎或者干脆远离这个市场,这无疑是对金融市场的重大打击,很多企业也将因此失去一个更加灵活的资金来源。

(三)涉及人员众多,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目前网络借贷平台整体实力不强,抗风险能力较弱,特别是有些机构管理不规范,风险管理水平不高,借款人资质良莠不齐,而网络借贷平台金融项目往往涉及金额大、人员多、范围广,一旦投资项目资金链断裂,容易引发大规模。特别是一些普通投资者缺乏法律意识,心理承受力^差,一旦投资失败,可能采取各种手段甚至过激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极易引发大规模,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四、网络借贷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规范日常监管,引导网络借贷健康发展。一是完善网络借贷配套征信系统建设,提高准入门槛。将网络借贷平台产生的交易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范围,完善失信企业及个人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强化信用自律;二是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对符合法律法规的创新业务予以成长空间,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严禁网络借贷平台从事特定业务,比如不得进行自融自保、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向非实名用户推介项目等,并将上述负面清单列入行业监管的重要内容;三是加强网络借贷平台资金监管。要求网络借贷平台必须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资金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借贷交易指令审核等责任,对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同时要求金融平台自身资金与项目资金做好隔离,进行分账管理;四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让投资者充分了解网络借贷企业具体运行信息,实现交易双方信用信息的透明化和对称化。披露的信息包括自身运营状况,向投资者公布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平台的合作机构以及资金托管机构等信息;披露项目的信息包括投资者的投资项目、资金流向、项目方资质和金融风险等。

(二)加大打击力度,优化网络借贷生态环境。目前网络借贷平台处于野蛮生长阶段,现行法律框架下,相当一部分平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建立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提高打击犯罪的准确度和效率。根据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网络借贷领域违法犯罪的新特点,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违法发放贷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在打击过程中,要坚持打击与维稳并重,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民众风险防范意识。一是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金融、法律、投资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群众提高风险投资意识,树立理性投资观念,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有重点的曝光典型的、社会影响力大的网络借贷犯罪典型案件,通过剖析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大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案件的警示教育力度,增进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的认识,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防范和识别能力。二是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其风险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参考文献]

[1]曹磊,钱海利.互联网+普惠金融:新金融时代[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