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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法律法规范文

时间:2023-09-20 18:16:01

序论:在您撰写铁路交通法律法规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铁路交通法律法规

第1篇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和遵守交通法规的意义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

自从*年汽车诞生至今,汽车给人们带来的利益与其带来的问题同样多。美国著名学者乔治·威伦研究了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交通、消防与犯罪的问题后通过其著作《交通法院》告知世人:“人们应该承认,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今天国家最大的问题之一。它比消防问题更加严重,这是因为每年交通死亡的人数日渐增多,遭受的财产损失更大;它比犯罪问题更加严重。这是因为交通事故跟整个人类有关,不管是强者还是弱者、富人还是穷人、聪明人还是愚蠢人,每一个男人、女人、孩子,只要他们在街道或公路上,每一分钟都可能遭遇交通事故。”

据有关方面统计,全世界每年死于交通道路事故的人数约60万之众,这相当于每年有一个中等城市被摧毁;因车祸受伤的人多达1200万;在许多国家,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比火灾、水灾、意外伤害等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总和及经济损失还大得多。因此人称交通事故为“柏油路上的战争”,“文明世界的第一大公害”。

(二)我国的交通现状和强调遵守交通法规的现实意义

1.人多、车多道路少。我国是个近13亿人口的大国,到*年,全国的机动车保有量6000万左右;全国公路通车总里程14.3万公里;静态比例为:人均车辆越0.5辆,而人均道路只有0.00011公里;每辆车均道路占有量约为0.002公里;且其中90%的道路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混杂。近几年机动车辆数字还在急剧增加,道路超负荷承载,致使交通事故逐年增加。

2.机动车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不仅单位汽车拥有量不断增加,而且汽车进入家庭已成为现实;相应的情况就是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队伍迅速扩大,使机动车驾驶员的整体素质更加参差不齐。那些驾驶能力较差、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出事较多的机动车驾驶员被“誉为”“马路杀手”。可见低素质的机动车驾驶员在参与道路交通运行中对人们正常的生活构成的伤害。

3.强调遵守交通法规的现实意义。我们不能因存在交通事故就因噎废食。综观世界各地,许多国家的汽车保有量远比我国高得多,而汽车道路交通事故却比我国低得多。如*年时,我国的万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率为49.4人,北京市就达到了60人;而日本仅为1.9人;美国为2.6人;英国为2.9人。诸多原因中,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主动、被动是重要的一项。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表现于两个方面:交通行政管理者的依法执法和道路使用者的守法行为。我们在这两方面都存在着欠缺:其一是交通行政管理主要侧重于事后管理,且时紧时松;其二是一些低素质的驾驶员和行人无视交通法律法规的存在,使我国的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惨重。因此,强调遵守交通法规的现实意义就在于,尽可能地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健康的威胁和对经济利益的负面影响。

二、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违章行为是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原因

在与交通安全有关的人、车、路三大因素中,人是最主要的、最核心的因素。因为车和路都是人的劳动成果,在使用中也是人在驾驶车辆、人在道路中行走(无论驾车与否)。椐有关资料统计分析,一般的交通事故原因中,由于车和路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占不到5%,而95%以上的原因是由于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实,即使在有关资料统计的5%的由于车和路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原因中,“车和路的原因”仅仅是被动因素,因为人是车和路的创造者、使用者。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中的最积极因素,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俗称违章行为)主要表现有很多种,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第二十七条中列举的关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违法行为有十一种之多,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列举了近四十种之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列举了近三十种之多,本文重点分析几种与人主观过错有关的情况。

1.酒后驾车与交通事故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作为我国交通道路管理的具体法律法规,命令严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而且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罚相当严厉。但酒后驾车的现象却屡禁不止。饮酒的习惯是人类生产生活达到一定水平后才形成的。由于酒精对人的神经有麻醉作用,直接影响人的精神和心理状态,表现为,人酒后情绪不稳、对事物的注意力下降、信息处理能力缓慢、预测空间状态的的正确度降低、逞强好胜、“借酒发疯”等违反常态的行为会对机动车驾驶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几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法规都禁止酒后驾车。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要比驾驶员头脑清醒时高几十倍。如某大城市某年交通事故的总死亡率中,因酒后驾车造成的死亡人数占43%。因此,我国的许多城市交通管理中,将酒后开车作为整顿重点,以此维护市民正常生活的良好环境。

2.超速行驶与交通事故

超速行驶是指机动车在不同的道路中的行驶速度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最高时速。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一)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70公里,公路为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60公里,公路为70公里。(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60公里,公路为7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50公里,公路为60公里。(三)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50公里,公路为60公里。(四)铰接式客车、电车、载人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后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40公里,公路为50公里。(五)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为30公里。(六)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为15公里。”

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还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15公里:(一)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六)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七)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一般情况下驾驶人员是能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的。但在道路宽直、视线良好、行人及非机动车干扰少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员最容易超速行驶;有数据统计,超速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70%是在路况较好的郊区公路上。另外,驾驶能力强、资历较深的机动车驾驶员也容易出现超速行驶的问题。由于机动车的速度快慢给人的感受完全不同,一些新手为了寻求刺激,也容易超速行驶。而无视交通法律法规的教训往往是血的代价。

3.违章停车、抢道行驶与交通事故

机动车在需要停放时,要注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机动车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该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二)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三)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四)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二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五)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六)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七)机动车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时,须开示宽灯、尾灯。”

但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违章停车、抢道行驶造成不必要的伤亡的残酷现象。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不少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违章行为成为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诸如:“无证驾驶”、“疲劳驾驶”、“开斗气车”等等。这些外在现象的主观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法制观念太淡薄。

三、解决交通道路事故的对策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交通道路事故(俗称“车祸”)引起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比火灾、水灾、意外伤害等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总和及经济损失还大得多,而造成这种危害的原因主要是人本身;那么,我们就要在痛定思痛——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寻找并落实有效的解决途径。

1.广泛深入宣传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人们心目中的关注程度,以及帮助人们认识到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属于行政法范畴,因此是较为严格的、强制性的法律行为规范。它既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法律规范,又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调整作为社会资源的道路和车辆的使用中人、车、路相互关系的法律依据;作为行政法律规范,不仅交通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即交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而且一切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其他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人)都要遵守。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习惯地认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是交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动车驾驶员的事。其实不然。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是我们每一个使用道路、车辆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的义务。要想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深入人心,必须动员全社会,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用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打动人心,震撼心灵;使大多数人明确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我们的生活环境就更加太平,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就会有人成为无谓的牺牲者;通过宣传教育使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成为渗透到人们心灵中的行为习惯,而不再是被动的要求,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有序的交通环境。

2.培养一支遵纪守法、技术过硬的机动车驾驶员队伍

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是汽车进入家庭成为现实。但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大量非专业司机进入机动车驾驶员队伍。以前,机动车驾驶员作为一种劳动手段,一种专业行业时培养其驾驶能力要花大量的时间和教育投入。而今天,许多人仅仅将机动车驾驶能力作为“副产品”,“捎带脚”学会,且在驾驶技能需求不断扩大的基础上,一些驾驶培训学校应运而生,教学质量良莠不齐。这使我们必须对机动车驾驶员队伍的界定重新分类:分为专业机动车驾驶员和非专业机动车驾驶员两大类。

但在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对所有的机动车驾驶员都是一样的。即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业务水平达到相应的熟练程度和具有与其行为相符的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和能自觉遵守交通道路法律法规是机动车驾驶员的首要条件,无论其为专业或非专业;具备熟练的驾驶技能是使车辆安全行驶的基本保障,对专业驾驶员而言,应在维修技能方面比非专业驾驶员高一筹;机动车驾驶员还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水平,才能应对路况不佳时的意外难题,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安全行驶的交通环境。

3.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的力度,尤其是进行行政处罚时能达到处罚教育的目的

第2篇

关键词:综合运输法律法规;体系;运输法

一、研究构建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的现实背景

综合运输体系是指用最恰当的方式去最大限度地满足有效的国民经济运输需求的交通运输体系。不同于传统的交通运输业只是五种运输方式的简单总和,综合运输体系更突出各种运输方式的协作配合,有机结合,连接贯通,达到运输发展的协调和运输管理的协同。所以说,发展综合交通运输不仅能提高交通运输总体效率和效益;同时增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促使运输市场更加协调有序的发展。原交通部撤销、铁道部并入,交通运输部新成立以来,大部门体制改革被提上记事日程,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构建作为体制建设的重要方面,其地位重要、作用突出。在2016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中,就如何实现“交通运输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又一次被推到风口浪尖,在今后五年综合交通运输工作部署和规划中要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综合交通运输法治制度体系。交通运输法律体系本身作为交通运输管理活动的重要前提和依据,对运输活动当事人起到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作用。梳理和完善综合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法规体系,构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符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律的体制机制,是大部门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

二、目前学术界关于构建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观点

目前就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研究展开了如下探讨:一、应建立一种什么样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二、在现有的交通运输法规规章中,对需要重新建立,以及修改完善和立即废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出判断、整理和说明。三、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的法律、法规应如何衔接以提升综合运输效率等等。这些都有待于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达到“及时性”要求。本文就关于“建立什么样的法律法规体系模式”的问题,梳理出两种体系结构模式构建观点:第一种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5+1”模式即道路、水路、铁路、民航法和管道交通运输法,分别调整五种运输方式内部关系,各自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城市公共交通法规;第二种是制定道路、水路、铁路、民航和管道交通运输关系法,统一调整五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关系,即综合运输促进的法规体系(“促进法”)。

三、对建立何种法律法规体系模式的两种观点的评析

在这两种不同观点下,研究结论或者完全倒向一边,或者完全赞成两者,或考虑如何协调两者,均对这两种模式的构建展开了理论分析和实际评析,力求找到一种符合我国综合运输发展和管理规律的模式。1.支持“5+1”模式。张庭柱认为交通运输部成立以后,提出了构建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的想法。这并不是不是意味着要把现有的立法模式推倒重来,建立一套新的体系,而是在现行的交通法规体系基础上,将民航、邮政、城市客运的立法问题统一纳入进来,统筹考虑。交通立法还是应该遵循: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自己的行业特征来制定的方式。我国按不同运输方式立法的做法已取得很大成果,不会也不可能制定一部能解决各种运输方式问题的法律,用一部综合运输法律调整几种运输方式几乎不可能实现。认为应该在保留铁路运输法规、道路运输法规、水路运输法规、民航运输法规、邮政法规体系的基础上,不专门增加综合运输促进的法规,而是修订和完善原有的几个法规体系,将需要调整的综合运输衔接问题在各自的法规体系中予以明确。2.既支持“5+1”模式,又支持“促进法”模式。张迎涛等人认为既要考虑制定道路交通运输法、水路交通运输法、铁路交通运输法、民航法和管道交通运输法,分别调整五种运输方式内部关系,又要考虑制定道路、水路、铁路、民航和管道交通运输关系法,统一调整五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关系。3.考虑根据不同分类方法下选择不同模式(协调两者)。张迎涛等人提出对综合运输事项进行分类,认为在制定综合交通运输的法律时,可以根据上述分类进行立法,分别制定调整各种类型内部关系的法律和调整各种类型之间关系的法律。a)类型内部关系法是指调整各种类型内部事项的法律,把综合运输事项按某一标准分为几种类型,相应地制定几部调整类型内部事项的法律。例如,根据运输路径、状态、空间、对象的进行划分,分别制定不同的运输法;b)类型之间关系法是指调整各种类型之间关系的法律,将综合运输分为道路、水路、铁路、民航和管道交通运输等五种运输方式之后,从逻辑上讲,既要考虑制定道路交通运输法、水路交通运输法、铁路交通运输法、民航法和管道交通运输法,分别调整五种运输方式内部关系,又要考虑制定道路、水路、铁路、民航和管道交通运输关系法,统一调整五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关系。4.对建立何种法律法规体系模式的预测。综合上述观点可以预测,按不同运输方式分别立法基本格局一时不会改变,原因在于,《民用航空法》、《铁路法》、《公路法》、《海商法》、《港口法》、《邮政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多年,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管理模式,加上各种运输方式有着自身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其管理依据的变更面临一些阻力,衔接还需要一段准备期和实验期。虽然这种按不同运输方式分别立法的基本格局暂时不会改变,但在一些法律法规层面,对管理方式的改进应予以进一步规定,如果加以改善将会更加符合现代道路运输管理的特点。如在对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方面、赔偿额度方面、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凭证方面等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差异和管理上不能有效衔接,政府部门实际管理工作和人民生活出行带来不便,应在这些方面予以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赵光辉.规制视角下的综合运输体制法规体系建设:基本立场与发展展望[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60-63.

[2]陈敏飞,张柱庭.大部制对交通法治的影响[J].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3:12-14.

[3]张迎涛,李忠奎,周艾燕,武君婷,程悦.如何完善我国交通运输法规体系(上)[J].交通建设与管理,2010,11:64-65.

第3篇

各显神通的外国公共交通补贴

立法、税收双重保障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就出台了《城市公共交通法》、《城市公共交通扶持法》、《综合地面交通效率法》、《国家能源政策法》、《21世纪交通平衡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证对公共交通的财政补贴。1982年首次建立了联邦公共交通账户,列入公路信托基金。联邦汽油税对每加仑汽油加收5美分,其中1美分进入公共交通账户。洛杉矶还向市民收取0.5%的零售税用于发展公共交通。

德国《乡镇社区交通资助法》和《区域化法》规定联邦政府推行公交优先政策及推动公交建设中的投资数额。政府还对公交企业减少公共交通销售税(增值税)的50%,免收公共交通的车辆税,另外还减收公共汽车的用油税。

法国交通法规定:“公共交通企业执行规定的票价和服务标准,应该得到合理的政府补贴。”税法规定,9人以上企业需按工资总额提取1.2%~2%的公共交通税。交通税由巴黎交通管理委员会每月分配给公交总公司、国铁等交通企业。政府还规定企业要支付员工公共交通黄票(类似于月票)成本票价的一半。

公共交通投资补贴

英国运输部《英国2000~2010年交通运输发展战略:10年运输规划》提出,大量投资将用于资助现代公交、有轨电车、轻轨系统和自行车道建设,使公交乘客人数增长10%;扩大农村地区公共交通补贴;实行老年人和残疾人公共汽车半价制度。

1996年~2016年,美国联邦政府为改善交通基础设施计划补贴185.53亿美元,其中用于巴士公交43.3亿美元,用于城市铁路(包括地铁、城市铁路等)建设142.23亿美元。

日本中央政府对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给予50~60%的资助比例。欧洲国家的很多城市政府对购置公交车辆和公交专用道的修建都给予巨额财政补贴。例如德国、奥地利和瑞士修建轨道交通享受50%的财政补贴。法国对于有轨电车资助比例可达35%,对地铁资助比例可达20%。

公共交通运营补贴

法国巴黎每3年由公交企业提交收支平衡的计划,由巴黎交通管委会根据计划审核客运收入。交通税以外的收支差额,全部由财政补贴补齐。国家负担51%,地方负担49%。政府还在公交企业安插监督员,保证公交财政补贴的效益。

依据德国城市交通财务法,城市公共交通都得到政府的财政补助。票款收入约占公交公司收入的40%,州和城市或县政府的补助比例占公交公司收入的50%以上。

美国公交运营成本中40%来自票款收入,21%来自当地政府,16%来自非政府及税费,州和联邦政府分别占20%和3%。

香港和台湾 赢的精彩补的公平

全世界少有的地铁盈利

香港政府对公交的补贴主要是通过税费优惠、周边土地开发经营权、广告和商贸的特许经营权等隐性机制实施。如公交企业免征燃油税和车辆进口税(或仅征收5%)。地铁采取了地铁与房地产的联合开发策略。在地铁场站的上面或周围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协议出让给地铁公司,与地铁场站一并规划、设计和实施。地铁公司按照未建设地铁时的市场评估地价向政府交纳地租,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房地产的合作开发商,建造费用由地产商承担,地铁公司一般可分享一半的开发利润,地铁商场由地铁公司统一出租。土地的商业运营弥补了地铁建设和运营的亏损,实现了全世界少有的地铁盈利。

按企业亏损比例分配补贴款

台北市以公交企业的“服务路线”为补贴对象,“服务路线”是指“为满足居民出行的需要,由本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的郊区、山区偏远路线,专车和特殊路线、特殊班次的运行路线,配备方便残疾人设施的路线和其他应该进行补贴的路线。”补贴的具体对象和数额需召开台北市补贴审议会议讨论通过。路线基本运营亏损补贴金额=(每车公里合理运营成本-每车公里实际收入)×路线总行驶里程。

北京公交补贴机制需继续改进

正确把握财政补贴的“度”

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具有公益性特点,其定价、线路等都在政府管制下,不可能完全按照市场原则运作,因此政府有责任保持一定的补贴扶持。但是公交行业同时具有经营性,过分强调补贴的作用会产生企业效率下降、资源浪费等消极作用。因此财政补贴在维持公交企业正常经营的同时还应激励其提高效率,从上述国家(地区)经验看,补贴程度以“恰好能够抵偿运营成本”为恰当,而非“越多越好”。

强化财政补贴的监督考核

数据显示,2010年北京市公交补贴为135.3亿元(包括地面交通和轨道交通),2011年将增至140亿元。但是目前公交运营成本以及补贴金额的测算、使用等情况都无法从公开渠道获知。

每年100多亿的公交补贴既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众理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笔者建议首先要建立公交补贴的信息披露制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相关部门和公交企业定期公布公交补贴的信息,包括企业亏损情况、补贴金额的测算和使用等相关情况。其次是强化政府与公众对公交企业进行更加透明化的监督和考评,促使企业提高经营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政府应加强对公交运营成本的监控和审计,强化财政补贴核查。

改进财政补贴的方式

一是加大公交建设投资补贴力度。一般而言,建设投资补贴比运营补贴更能实现财政资金的放大作用,因为建设高效、合理的公交运营网络能够最大限度吸引客流量,因此各国(地区)政府都重视对公交建设投资投入大量补贴。就北京而言,相信舒适快捷的地面公交和方便准时的轨道交通比“低票价”更能有效地吸引广大市民乘坐公交。二是借鉴香港经验,充分发挥隐性补贴方式的积极作用,从税费减免、规划等方面予以支持,激发企业经营活力。三是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城市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通过实施特许经营权的竞争,把线路经营权优先给予能够达到服务标准、要求补贴最少的企业,以此激活企业提高效率,而不是把精力放在争取更多的补贴上。

第4篇

交通安全承诺书样本一一是公司对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的人员,实行统一派车制度,职工不得驾驶私有机动车办公事,不允许驾驶公车办私车,对违反规定者,发生交通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是公司专职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车辆检查,不开带病车,不酒后驾车,不无证驾车,不肇事逃逸,开文明车。自觉遵守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

三是公司根据职工居住地区分布情况,配发了班车,因此,凡职工驾驶车辆、骑摩托车和自行车上下班者,属个人行为,如发生交通事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是根据钻二质安【2019】4号和钻二【2019】1号文《关于转发关于禁止一线钻井职工在队期间回家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规定,钻井队职工在队上班和下班休息期间禁止回家,换班时职工必须统一乘坐公司安排的换班车,禁止驾车、骑摩托车和自车倒班,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交通安全承诺书样本二遵章守法,从每一步做起。作为xx小学四年级三班的一份子,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我们生命健康安全,作为一名交通参与者,我们自觉承诺做到:

1、已认真学习《BMW小学生交通安全读本》和交通安全知识,并已了解了相关交通安全知识,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时刻提醒自己注意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2、我们未满12周岁,不骑自行车上下学,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路边右侧顺行。不在马路上互相追逐、并行或攀扶其他车辆。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突然猛拐。

3、步行时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红灯停,绿灯行,走路靠右行,走斑马线或过街设施,不乱穿马路。

4、乘车时不将头手伸出窗外,上车时不拥挤、遵守先下后上规则,下车时不急于过马路。拒绝乘坐黑校车或无牌无证电瓶三轮车、拖拉机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况差、超载的车辆。

不搭乘驾驶员有问题(酒后、疲劳等)的车辆。

5、服从交警指挥,严格遵守其他应该遵守的交通法规。

本人自愿遵守以上承诺,对本人行为负责,做文明守法公民。

承诺人签名表

交通安全承诺书样本三我们生活在一个喧嚣繁华的城镇里,我们每天都要在行人、车辆拥挤的街道上行走,公司门口正在分半扩建维修,拥挤的车辆在我们眼前来来往往。因为上班赶时间不遵守交通法规或存有麻痹和侥幸心理,我们看到了血的事实,经受了血的教训。多少惨痛的教训和血的代价让我们深深地体悟到维护交通安全的重要性,遵守交通法规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有遵守交通法规,平安才会伴我们一生,只有文明交通,事故才会与我们无缘。为了珍惜和关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做一名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模范,我们承诺如下:

一、认真学习交通法规知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规定,文明交通,各行其道,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

二、行路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须靠右边行走;过马路走斑马线,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三、乘车时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准乘坐货车、农用车、无牌无证以及非客运车辆。乘坐公交车时需在站台等候,不得追车或强行拦车。(村主任竞选承诺书)

四、骑自行车、电瓶车和摩托车等非机动车时要走非机动车道,骑车时不戴耳塞听歌,不双手离车,不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行驶;不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不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进出公司大门时要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未戴头盔或无驾驶证不驾驶摩托车,不违规带人,不驾驶三无车辆。

五、驾驶机动车辆时,不酒后或服用药物后驾驶,做到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不无证驾车、不闯红灯不飚车,自觉遵守交通规定。

生命只有一次,遵守交通法规,就是珍爱生命,我们要从自身做起,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积极维护交通秩序,行安全路,做文明人,

以上承诺我坚决遵守,若有违反后果自负。

第5篇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地缘政治经济格局,“一带一路”交通建设需要法律规范的保障,中国相关交通立法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应发挥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要成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重要制度保障,发挥立法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二是要成为交通管理组织和相关机构协调相关职能的制度规则,通过立法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搭建交通国际合作平台;三是要通过立法,反映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实际交通需求,完善国际交通互联互通规则。

“一带一路”交通合作概况

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中国的交通状况。“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铁路、公路、航空和海运等交通运输业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西欧、南欧、中东、东南亚和东亚等沿海地区交通运输业设施指数优于内陆地区,跨洲际货物运输以海运为主,人员交流以航空运输为主。其中,西欧、南欧、东亚、南亚地区的铁路、公路交通网已具规模,东亚―东南亚―南亚―西亚―中东―南欧一线的海运交通网非常发达,西欧、南欧、东亚、东南亚地区的民用航空基础优于其他地区。

为实现“一带一路”倡议,一方面,中国加快与沿线国家的交通对接,如发展突破国家界限的“欧亚铁路网计划”;另一方面,中国也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民航、海运等多种运输方式的互联互通,加强航道运输与东南亚、南亚等丝路沿岸国家的港口群建设。同时,利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走出去”,带动铁路建设与相关设备,航空服务、设备及整机生产等产业增长。

2.中国在“一带一路”交通互联互通领域已取得的成绩。第一,积极加入国际交通组织参与国际交通规则的制定。2016年7月5日,中国向联合国交存了加入《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批准书,为建设通往欧洲的快速“新丝绸之路”迈出重要一步。中国积极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多边框架下的会议谈判,承担国际交通运输相关工作,如派员在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船级社协会等组织担任重要职位,为国际组织贡献了中国交通智慧,参与重大问题的权益平衡决策。参与设立新开发银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发挥丝路基金作用,吸引国际资金为“一带一路”交通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渠道。

第二,推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国际交通的互联互通。中国加快推进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大通道建设,积极开辟多式联运跨境交通走廊,推动中蒙俄、中国-中亚-西亚、中国-中南半岛、新亚欧大陆桥、中巴、孟中印缅等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建设,持续推进与沿线国家共建重点港口、高速铁路等基础设施,开通了中欧等国际集装箱运输和邮政班列,形成了国际物流大通道。通过73个公路和水路口岸,中国与相关国家开通了356条国际道路客货运输线路;海上运输服务已覆盖“一带一路”沿线所有国家;与43个沿线国家实现空中直航,每周约有4200个航班;简化了国际铁路联运办理手续,促进了中欧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开展国际铁路运邮合作,“中欧班列”已开行39条,到达10个国家15个城市。

此外,中巴经济走廊“两大”公路和瓜达尔港、斯里兰卡科伦坡港及其港口城和汉班托塔港、印尼雅万高铁、肯尼亚蒙内铁路、希腊比雷埃夫斯港、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道整治工程以及中俄跨境桥梁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相继启动或投入运营。

第三,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交通协议。目前,中国已同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卡塔尔、科威特等30多个沿线国家签署了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合作协议。同时,中国已和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等签署了12个自贸协定,涉及20个国家和地区。

“一带一路”交通领域国际合作的法律需求

交通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应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交通运输体制的建立,即交通运输合作组织职能和岗位责权的调整及配置;二是交通运输制度的建立,不仅包括交通法律法规,也包括各种规章制度。“一带一路”战略交通领域国际合作的实现,需要相关的制度保障。

1. 需要协调的交通规划制度。目前,与“一带一路”相关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不仅沿线国家自身建设规划不完善,而且也缺乏从全局、整体角度对交通运输网络布局与关键通道及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这是影响投资者积极参与“一带一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参与一些重要通道及关键枢纽建设项目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快完善沿线国家相关规划,并从全球化及与全球交通运输网络衔接的高度加强“一带一路”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布局规划,实现总体规划与各国规划的有机衔接,是促进沿线各国加大投资力度、吸引全球金融资源和投资者共同参与关键环节、通道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

2.需要建立交通合作管理平台。当前,“一带一路”尚未形成专门的区域交通合作平台,而是采取灵活的方式,以双边的高层会晤、主场外交、多边机制嵌入相关议题等形式,谋取沿线国家交通国际合作的共识。例如,已经建立的交通部长会议机制,其主要职责在于组织和协调各类形式的国际合作,包括制定统一的关税、交通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便利的运输条件,推动经济技术合作等,最终实现跨国、跨区域商贸物资流动的畅通。但是由于“一带一路”交通发展需要建立区域内海陆空一体化无缝运输物流网络,因此,需要建立区域间交通合作管理平台,协调交通基础设施网络的互联互通,促进海陆空运输便利化,实现多种运输方式物流信息交换共享合作,在新增航、跨境运输、航空服务等方面加强合作。同时,提升交通安全环保水平,保障航行安全与海洋环境清洁。

3.交通基础设施的标准和技术水平需要协调和兼容。“一带一路”交通国际合作体系,必然是连接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多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是各种运输方式按照各自技术经济特征和比较优势形成的交通运输有机整体。综合交通体系的有效有序运行需要统一交通技术标准,对各种运输方式基础设施建设、运输组织、管理服务等制定统一的技术要求,科学合理地引导各种运输协调衔接。从体系构成上来看,“一带一路”交通运输标准体系主要包括基础标准、运输服务标准、工程设施标准、安全应急标准、信息化标准、统计评价标准、运输装备和产品标准,以及其他相关领域标准,且这些标准的核心指标应当统一。

4.需要建立交通建设资金融资制度。“一带一路”建设最初是由中国倡导,并且积极推动了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及丝路基金的设立,已经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主要供应者。但是为了实现“一带一路”的“共商共建共享”,形成沿线国家广泛和充分的⒂耄就需要完善“一带一路”的交通建设资金融资制度,从而保障资金融通的安全。在采用TPP等方式进行交通项目建设时,要注重保护参与主体的利益,形成合理的资金融通、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

5.需要建立交通通道安全和维护制度。安全是交通管理的基础目标。“一带一路”交通通道跨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且运营线路超长,运输量巨大,因此,交通安全管理会面临很多新现象、新问题和新矛盾。例如,影响交通通道安全的因素非常复杂,不仅涉及到政治、经济等因素,还涉及到、风俗习惯等因素。要适应“一带一路”战略中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智能交通发展的需要,需要建立国际合作的交通通道安全维护制度,以保障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安全。

6. 需要规范国际联运机制。当前,国际联运机制并不完善。以铁路为例,《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与《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各自使用一套体系,没有统一运单,导致中欧贸易货物运输衔接困难;在公路方面,也存在公约差异的问题,如欧洲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在俄罗斯等国家不通用,中国与中亚的公路过境运输存在大量的制度问题。同时,中国自身关于联运的规则也不规范,出入境货物通关程序、税收征管、企业管理、货物验收等还存在很多制度上的缺陷。

中国促进“一带一路”交通国际合作的立法趋势

“一带一路”作为中国提出的一种新型区域合作机制,需要充分考量“一带一路”建设所涉阶段的复杂性及国家的差异性。中国在促进“一带一路”交通国际合作中的基本理念是以区域整体利益观代替本国局部福利观,更加突出中国向周边国家提供区域公共产品的功能。

1. 梳理交通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立改废。中国立法部门正在对交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系统清理。为适应“一带一路”发展要求,对与国家交通战略方针政策不一致、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与新经济形势不一致的交通法律规定,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相关的交通理论基础,并且逐步拟定立改废的处理意见及理由。例如,《民用航空法》已经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修订后的法律即将出台。《铁路法》也已经进入修订论证阶段,预计会在近几年内完成修订工作。

2.积极参加国际相关交通公约和达成交通合作双边协定。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跨国法律规则也在不断发展,各国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相互渗透、相互吸收、借鉴和移植。法律全球化促进了法律技术化趋势的发展,在营运车辆与驾驶员管理、交通控制、交通违章处罚、交通事故调查程序与损害赔偿等方面,大量的法律跨越了国界而越来越被看作是一种技术。中国正在积极参加国际相关交通公约,促进交通公约的规则统一,同时,也积极和沿线国家建立交通合作双边、多边协定,促进交通国际合作机制的完善。

3.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合作监管机制,完善交通便利化措施。中国正在努力促进不同运输方式互联互通,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合作监管机制,规范联合监管措施,例如,统一载货清单。同时,将交通便利化措施制度化,立法规范跨境运输、口岸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加强与沿线国家交通跨境监管程序协调,扩大在海关通关、关税征管、交通责任承担、交通执法与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务实合作。

4.促进国内交通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中国正在结合交通运输发展实际,接轨国际先进标准,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ISO/TC269、国际电工委员会IEC/TC9、国际铁路联盟UI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战略、政策和规则的制定修改。及时跟踪国际交通标准发展动态,开展中外标准的研究和对比分析,参考借鉴国外先进标准,加快接轨步伐。结合海外工程承包、重大装备设备出口和对外援建等,加强标准翻译工作,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扩大中国在国际交通标准领域的影响力,多层面、多方式宣传和推广中国标准,推动中国标准融入或提升为国际标准。

第6篇

[关键词]:综合 交通运输 法律法规 体系 模式 构建

综合运输体系不只是五种运输方式的简单总和,更突出各种运输方式的协作配合,有机结合,连接贯通,达到运输发展的协调和运输管理的协同。原交通部撤销、铁道部并入,新成立交通\输部后,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加强交通运输法治建设,大部门体制改革中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构建成为体制建设重要方面。

一、法律法规体系模式的构建应遵循的原则

原有《民用航空法》、《铁路法》、《公路法》、《海商法》、《港口法》、《邮政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多年,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管理模式,加上各种运输方式有着自身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其管理依据的变更面临一些阻力,衔接还需要一段准备期和实验期。符合我国的国情需要,就必须对现行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进行改革与完善,建立起一套完整、高效的法律法规模式来规范综合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推动我国经济的进步。但是构建体系也要避免盲目性,需要有统一的原则、标准和目的:

1、交通执法体制要规范化

我国的交通运输范围很广,包括水路、陆路、铁路、航空等等交通形式,而各个交通部门的法律体系也不尽相同,如果要进行综合体系的构建,就要在此基础之上进行统一,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将水、陆、空等等运输模式相结合,把所有的问题集中起来共同解决,达到交通执法体系的规范化管理。

2、交通法律体系要

虽然为了更好的管理,需要建立一套新型的、统一而规范化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进行治理,但也要根据其各个交通类型的特点,允许,在大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制定出各自内部的法律注意事项,比如说可以根据其交通特点对路线、对象、空间等等情况进行不同运输法的类型划分,既要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一致性,更要考虑到它的可行性,达到管理效率的最大化,为广大人民的出行安全与方便负责,为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服务。

3、加强执法队伍的统一性

不管何种类型的交通运输,其执法人员的职责是一致的,所以在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中一定要特别规定出执法者的义务范围及岗位职责,必须要做到文明执勤、严格执法、廉洁高效、公正公开,防止任何内耗现象的出现,也避免各种多头指挥、多级领导、胡乱执法的状况发生,一定要集中行政执法权,清理整顿执法队伍,达到执法力量的最大合力,为道路运输的安全性、稳定性及高效性负责,为广大人民的财产及生命安全负责。

二、创建的方法及策略

1、尽快形成完备的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

加快推动重点领域立法进程,法定权限内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填补法律空白。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理顺立法工作体制,健全部与地方的立法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健全立法项目的征集、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工作机制。

2、尽快形成高效的交通运输法治实施体系。

切实做好简政放权工作。加快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全面依法履行政府部门职能,把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稳步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切实解决多头执法等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

3、尽快形成严密的交通运输法治监督体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重点做好信息公开。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研究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督查制度,重点落实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效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依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4、加快形成有力的交通运输法治保障体系。

强化法治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探索建立执法人员职级制度,严格执法证件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强化“三基三化”对依法行政的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要以“四个全面”总体战略布局为统领,着力形成完备的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高效的交通运输法治实施体系、有力的交通运输法治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方妍,李文兴.完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综合运输体系法制建设的对策[J].经济纵横,2012(09):91-94.

[2]金敬东.关于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思考[J].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04):11-15.

[3]蔺妍,韩立新.论我国货物综合运输法律体系的完善[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4(04):3-10.

第7篇

一、当前社会交通和幼儿交通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

诚然,当前社会交通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超员、超载、超速、行人乱穿马路、乱闯红灯、不走地下通道和人行天桥等交通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交通参与者交通违法代价不高。二是很多交通参与者交通法制意识、安全意识、生命意识不强,不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成人不带头文明模范参与交通。三是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安全教育宣传社会化力度不够。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大多由公安交警一家唱独角戏,幼儿教育非常欠缺,系统的教育可以说没有,幼儿的交通安全养成教育非常薄弱。

二、如何开展幼儿交通安全教育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我们在制定教育目标时坚持知识、能力和态度并重的原则,将促进幼儿的认识、情感和行为的发展统一起来。其总目标:一是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时走人行横道,不乱穿马路;二是不在公路、铁路、铁路口处玩耍和追逐打闹;三是行驶靠路右边行,不违章骑车(指儿童自行车、玩具车)。在具体教育活动目标中,我们又根据不同年龄的幼儿特点提出不同层次的要求:

1. 认知方面小班。认识“红、绿灯指示标志”;认识“人行横道指示标志”;认识“禁止行人通行禁令标志”。

中班:在小班的基础上增加“注意施工警告标志和注意危险警告标志”的认识。

大班:在中小班的基础上增加“步行标示标志、注意儿童警告标志、禁止停车禁令标志、认识交通标线、禁止驶入禁令标志、停车场辅助标志、急救站辅助标志”的认识。

2. 情感方面。小班:和父母同行时会听父母的话,学会和父母观看红绿灯号,根据信号提示行路。

中班:在认识各种标志的基础上,有自我保护意识。

大班:除自己不到危险的地方去外,学会提醒别人不到危险的地方去,会提醒自己的父母到停车场停车等。

3. 行为方面。小班:会走人行横道和人行道,过马路时会看红绿灯,会跟着大人走。

中班:过马路时不疯打、疯跑。

大班:会遵守交通规则,不独自一人横穿马路。

许多幼儿都知道交通安全与自己的生命有非常重要的关系,乘车时就不会把头和手伸出车窗外,不在停着的车辆前玩耍;并认识了常规交通标志图,懂得走路要走人行道,不在公路上乱跑或踢皮球等;在交通安全认识方面有很大的提高,懂得人车分流、各行其道的简单常识;上楼下楼会自觉靠右行;外出参观活动时,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并能初步构建起幼儿园与家庭交通安全教育网络;教师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也能得到提高。

三、家园配合,共同提高幼儿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