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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范文

时间:2023-09-20 18:15:58

序论:在您撰写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

第1篇

【关键字】土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关系

在时代的发展下,对于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来说就显得更加的有必要,特别是在城市化的影响下,城市用地资源的紧张稀缺性越来越凸显,使得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和城市规划两者间的矛盾不断的增加,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利于城镇化的健康发展的,因此,就需要对城市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规划,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1.城市规划实施的体系结构分析

从城市规划的地位来讲,它是属于一个相对独立且较为完整的体系,从它的管理主体来说它的管理主体具有明显的地方性,其所制定的规划方案中,规划的内容设置需要依据于实际的状况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在规划方案的制定工作完成后,还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和鉴定,确保它的实施是具有很高的实施价值的,可以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简单的来说,城乡规划的实施一定要依据于城市的具体实际来进行,不能脱离现实。

2.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分析

2.1有利于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它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主要表现在,对国有土地进行固化的过程中,实现在空间结构和经济结构范畴之内的土地资源进行有效的利用。在土地规划管理的作用下,不仅可以维持现有的土地使用面积,而且还可以为社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内涵是相一致的,一个科学合理的土地规划体系可以有效的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对经济发展结构来说也是极为有利的。

2.2对土地资源的具体使用起到有效的管控

我国的地域面积辽阔,但是可以用来作为直接使用的面积却十分的有限,这也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在土地规划管理体制下,可以实现有限的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的目的,对于土地的具体使用能够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进行有针对性和层次性的区分,对不同的使用性质又适合的归类,并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使用策略。这样的分类可以给土地的使用提供一个明确的导向,使之更具有目的性,使不同的土地资源类型都可以得到充分的利用,并且随着现代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绿色环保的生活理念有了新的追求,因此,在城市的建设过程中,也就更多的关注在建设、保护、环保三者的均衡点,起到多收益的效果。

2.3有利于土地规划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从大量的实践证明,土地规划管理是一项周期性的工作,具有较长的时间,它的规划效果是否高效是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可以提现出来的,因此,就需要在具体的规划实施前,做好规划的前期调查工作,对受到外界影响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根据这些因素的实际状况来保证规划方案的合理。还可以在大量的实践工作中不断的总结实践经验,对规划进行合理的检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处理,并做好记录工作,这样可以给后续使用的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提供参考依据。

3.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两者之间的关系分析

自古以来,土地的使用规范问题都是经济建设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管理者也对这方面做了大量的改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从当前的形势来看,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中各项建设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使得对土地利用的需求不断增大,造成土地资源的紧缺,国家针对这一状况,也出台了很多的指导性文件,有效的协调了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两者之间的关系。

3.1强化土地管理的核心地位,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从目前来说,我国的乡镇建设用地规划作为常用的模式是增减挂钩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对于推动城乡经济快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这一政策的引导下,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可以使农村土地的利用更为高效,有利于农村居民向集中用地的方向发展,提高土地的使用价值,进一步的调整城乡结构和布局,在耕地供给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使城乡发展矛盾缓和。

从政策的实施执行来看,由于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常常会出现于民意违背的现象,导致用地矛盾的紧张,要减少这种现象的出现就必须强化土地规划和管理的政策,进一步明确增减挂钩的政策效用,在执行的过程中根据实际的状况进行土地利用目的的合理定位,尽可能的减少农田的占用面积,以确保其实施性的增强。

3.2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建设用地的合理扩大

我国在现阶段,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的重要时期,很多的城市开始对旧的地区进行改造扩建,同时也在进行着新区的发展规划,这两者共同构成了当前土地规划的模式,对于这两者模式需要进行合理化、协调化的引导发展,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最大程度的节省土地资源。具体的来说就是,在一些小城镇或者是新的经济开发区,可以借助于新区建设的方式来进行城乡规划,这些是较为适合于规模不大的城市,而对于规模基础相对较大的城市来说,则需要对土地的使用量进行严格的控制,把新区的开发和旧城区的改造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合理的协调,确保有序健康。

从实施的具体措施上来看,需要把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关系进行一定的调整,具体的调整模式有:在对建设用地有良好的控制基础上进行当前城乡发展状况的全面详细的调查工作,并重点对规划方案中的经济结构和土地的使用布局进行合理的分析,然后在土地的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实施的基础上对用地的具体类型和侧重点进行合理的区分和应用,并积极的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多模式并用、产业集中等等实施方案的高效执行。

3.3加深土地规划的深度,采用先进的管理体系

上述提到,土地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对于城市的发展来说是极为有力的,因此,要确保城市规划实施效果的不断改善,就需要充分的发挥土地储备的调控作用和引导作用,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周期性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加强宏观层面的土地调控,对土地的规划进行严格的细化区分,确保其用途的明确,从而推动城市规划的实施性增强。另外,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城建呈现出信息化、网络化的特点,因此,在土地的规划中就需要规划人员及时的完善自身素质,加大对新的规划体系的引导作用,增强城乡规划的可执行性,从而起到降低投入成本的作用,进而使土地规划管理与城市规划实施之间的关系更加的良好。

4.结 语

在当前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城市用地建设不断的增多,这就需要管理者制定良好的、符合实际状况的土地规划方案,降低投入资金的额度,从而发挥出土地规划最大的作用价值,使两者的关系更加的合理科学,推动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吕维娟,殷毅.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探讨[J].城市规划,2013,(10):34-38.

[2]竺豪杰.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J].中国农业信息,2014,(03):202.

[3]赵维威.浅谈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J].经营管理者,2014,(25):309.

第2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级差地租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提出

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在城乡差距日益凸显、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转移的进程中,城乡规划逐渐被提上日程。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稀缺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持续加剧,使得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范围不断扩展。而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拥有的除劳动力之外的有效“致富”资产,是支撑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基础。土地不仅为城镇发展提供布局与建设的空间,而且是融资的重要工具,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公正、社会稳定的体现。国外经验表明: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与政府充分控制和分配土地收益密切相关。因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保障城乡规划成功进行的前提条件,对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利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及其问题

(一)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当前我国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第一,农村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集体土地向城市用地转换的合法途径,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城市化、工业化、城镇化推进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集体所有制化的土地作为城市用地的重要补充,保证了工业化、城市化推进对土地急剧增长的需求;第二,对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城市建设的配套开发以及城市土地的综合管理利用。对城市土地以拍卖的方式卖给房地产商,以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基础建设的任务分配到有能力的单位,从而综合利用土地资源。

(二)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土地征用方面:土地价格在土地征用中的作用发挥不到位。征用是国家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有偿征用农民土地的方式。在我国,征用农民土地后给农民较少的经济补偿,土地征用费占土地出让价格的比重很低,土地的收益分配混乱,加之政府对土地补偿费的截留,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此外,市价和土地征用价格的巨大反差,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类型经济组织之间的不规范流转大量存在,这种自发性的流转由于没有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带来诸多问题。如用地权不清晰、产生由价格和产权问题而发生的争端、土地资源的滥用等;其次,利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对土地进行分配利用。土地竞拍的价格一般较高,尤其是房地产商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在高价得到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进行配套建设开发,造成房屋价格上涨、炒房现象严重。

三、城乡规划中土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建议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城乡规划中有着重要作用,是做好城乡规划的基础。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应首先从土地价格的规范出发,一方面对农村土地征用进行管制;另一方面对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给予合理规制。

(一)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管制

1、征地补偿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根据地租理论,地租有级差之分,应根据土地的优劣程度来确定地租。换言之,对征收的土地给予征地补偿费时,应有所区分,根据地块带来的效益确定。对于在可预测范围内有良好发展前景,并且用途非常广泛的地块,在征用补偿费的确定时,应区别于劣质地块。此外,政府在对失地农民的同期损失给予补偿时,应该加入土地使用后的预期利益,动态提高补偿标准,从而既可以降低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情绪,又提高了土地征用的成效。

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Ⅰ应由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由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所有。对土地征用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充分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而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中,农民约得5%~10%,村一级得25%~30%,政府及部门得60%~70%。因此,规范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是改善现行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2、征用土地的购地费确定。购地费应由被征购地块的地价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如实补偿,地价款可根据农地基准地价,参考集体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的用途及预期收益等因素确定,让农民分享额外的增值收益。尤其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在承包期还未到达的前提下,承包的土地已被政府征用,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得到保护。

(二)对土地招标、竞拍、挂牌的规制。由于国家允许对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招商、拍卖和挂牌,全面推行和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从而凸显土地资产价值,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以及有效遏制土地出让中的暗箱操作提供平台。经营性用地通过扩大土地出让的招拍挂比例,由市场机制决定土地去向,由政府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准地价和出让底价,充分挖掘土地的资产价值。

根据科斯定理,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甚至不需要政府干预市场交易,市场交易便会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来进行。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只要产权确定,市场主体便会“议出”合理的价格。土地是一种特殊商品,地价是转让产权后的经济收入,招标、竞拍、挂牌会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政府为了保证招标、竞拍、挂牌的顺利进行以及土地资产价值的充分体现应该先从制定基准地价以及转让土地的产权入手,根据转让产权的不同、土地的位置、土地使用期限、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地区经济结构、人口密度、城市周围农用地的生产状况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来制定基准地价,从源头上规制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陆益龙.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现状及成因分析[J].学习与实践,2009.1

第3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级差地租

一、问题提出

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在城乡差距日益凸显、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转移的进程中,城乡规划逐渐被提上日程。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稀缺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持续加剧,使得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范围不断扩展。而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拥有的除劳动力之外的有效“致富”资产,是支撑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基础。土地不仅为城镇发展提供布局与建设的空间,而且是融资的重要工具,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公正、社会稳定的体现。国外经验表明: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与政府充分控制和分配土地收益密切相关。因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保障城乡规划成功进行的前提条件,对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利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及其问题

(一)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当前我国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第一,农村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集体土地向城市用地转换的合法途径,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城市化、工业化、城镇化推进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集体所有制化的土地作为城市用地的重要补充,保证了工业化、城市化推进对土地急剧增长的需求;第二,对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城市建设的配套开发以及城市土地的综合管理利用。对城市土地以拍卖的方式卖给房地产商,以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基础建设的任务分配到有能力的单位,从而综合利用土地资源。

(二)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土地征用方面:土地价格在土地征用中的作用发挥不到位。征用是国家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有偿征用农民土地的方式。在我国,征用农民土地后给农民较少的经济补偿,土地征用费占土地出让价格的比重很低,土地的收益分配混乱,加之政府对土地补偿费的截留,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此外,市价和土地征用价格的巨大反差,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类型经济组织之间的不规范流转大量存在,这种自发性的流转由于没有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带来诸多问题。如用地权不清晰、产生由价格和产权问题而发生的争端、土地资源的滥用等;其次,利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对土地进行分配利用。土地竞拍的价格一般较高,尤其是房地产商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在高价得到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进行配套建设开发,造成房屋价格上涨、炒房现象严重。

三、城乡规划中土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建议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城乡规划中有着重要作用,是做好城乡规划的基础。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应首先从土地价格的规范出发,一方面对农村土地征用进行管制;另一方面对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给予合理规制。

(一)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管制

1、征地补偿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根据地租理论,地租有级差之分,应根据土地的优劣程度来确定地租。换言之,对征收的土地给予征地补偿费时,应有所区分,根据地块带来的效益确定。对于在可预测范围内有良好发展前景,并且用途非常广泛的地块,在征用补偿费的确定时,应区别于劣质地块。此外,政府在对失地农民的同期损失给予补偿时,应该加入土地使用后的预期利益,动态提高补偿标准,从而既可以降低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情绪,又提高了土地征用的成效。

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Ⅰ应由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由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所有。对土地征用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充分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而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中,农民约得5%~10%,村一级得25%~30%,政府及部门得60%~70%。因此,规范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是改善现行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2、征用土地的购地费确定。购地费应由被征购地块的地价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如实补偿,地价款可根据农地基准地价,参考集体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的用途及预期收益等因素确定,让农民分享额外的增值收益。尤其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在承包期还未到达的前提下,承包的土地已被政府征用,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得到保护。

(二)对土地招标、竞拍、挂牌的规制。由于国家允许对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招商、拍卖和挂牌,全面推行和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从而凸显土地资产价值,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以及有效遏制土地出让中的暗箱操作提供平台。经营性用地通过扩大土地出让的招拍挂比例,由市场机制决定土地去向,由政府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准地价和出让底价,充分挖掘土地的资产价值。

根据科斯定理,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甚至不需要政府干预市场交易,市场交易便会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来进行。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只要产权确定,市场主体便会“议出”合理的价格。土地是一种特殊商品,地价是转让产权后的经济收入,招标、竞拍、挂牌会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政府为了保证招标、竞拍、挂牌的顺利进行以及土地资产价值的充分体现应该先从制定基准地价以及转让土地的产权入手,根据转让产权的不同、土地的位置、土地使用期限、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地区经济结构、人口密度、城市周围农用地的生产状况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来制定基准地价,从源头上规制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

主要参考文献

[1]陆益龙.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现状及成因分析[J].学习与实践,2009.1

[2]童霓.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用问题浅析[J].西部财会,2008.3

第4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级差地租

一、问题提出

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在城乡差距日益凸显、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转移的进程中,城乡规划逐渐被提上日程。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稀缺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持续加剧,使得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范围不断扩展。而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拥有的除劳动力之外的有效“致富”资产,是支撑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基础。土地不仅为城镇发展提供布局与建设的空间,而且是融资的重要工具,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公正、社会稳定的体现。国外经验表明: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与政府充分控制和分配土地收益密切相关。因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保障城乡规划成功进行的前提条件,对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利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及其问题

(一)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当前我国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第一,农村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集体土地向城市用地转换的合法途径,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城市化、工业化、城镇化推进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集体所有制化的土地作为城市用地的重要补充,保证了工业化、城市化推进对土地急剧增长的需求;第二,对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城市建设的配套开发以及城市土地的综合管理利用。对城市土地以拍卖的方式卖给房地产商,以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基础建设的任务分配到有能力的单位,从而综合利用土地资源。

(二)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土地征用方面:土地价格在土地征用中的作用发挥不到位。征用是国家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有偿征用农民土地的方式。在我国,征用农民土地后给农民较少的经济补偿,土地征用费占土地出让价格的比重很低,土地的收益分配混乱,加之政府对土地补偿费的截留,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此外,市价和土地征用价格的巨大反差,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类型经济组织之间的不规范流转大量存在,这种自发性的流转由于没有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带来诸多问题。如用地权不清晰、产生由价格和产权问题而发生的争端、土地资源的滥用等;其次,利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对土地进行分配利用。土地竞拍的价格一般较高,尤其是房地产商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在高价得到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进行配套建设开发,造成房屋价格上涨、炒房现象严重。

三、城乡规划中土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建议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城乡规划中有着重要作用,是做好城乡规划的基础。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应首先从土地价格的规范出发,一方面对农村土地征用进行管制;另一方面对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给予合理规制。

(一)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管制

1、征地补偿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根据地租理论,地租有级差之分,应根据土地的优劣程度来确定地租。换言之,对征收的土地给予征地补偿费时,应有所区分,根据地块带来的效益确定。对于在可预测范围内有良好发展前景,并且用途非常广泛的地块,在征用补偿费的确定时,应区别于劣质地块。此外,政府在对失地农民的同期损失给予补偿时,应该加入土地使用后的预期利益,动态提高补偿标准,从而既可以降低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情绪,又提高了土地征用的成效。

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ⅰ应由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由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所有。对土地征用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充分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而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中,农民约得5%~10%,村一级得25%~30%,政府及部门得60%~70%。因此,规范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是改善现行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2、征用土地的购地费确定。购地费应由被征购地块的地价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如实补偿,地价款可根据农地基准地价,集体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的用途及预期收益等因素确定,让农民分享额外的增值收益。尤其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在承包期还未到达的前提下,承包的土地已被政府征用,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得到保护。

(二)对土地招标、竞拍、挂牌的规制。由于国家允许对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招商、拍卖和挂牌,全面推行和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

让制度,从而凸显土地资产价值,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以及有效遏制土地出让中的暗箱操作提供平台。经营性用地通过扩大土地出让的招拍挂比例,由市场机制决定土地去向,由政府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准地价和出让底价,充分挖掘土地的资产价值。

根据科斯定理,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甚至不需要政府干预市场交易,市场交易便会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来进行。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只要产权确定,市场主体便会“议出”合理的价格。土地是一种特殊商品,地价是转让产权后的经济收入,招标、竞拍、挂牌会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政府为了保证招标、竞拍、挂牌的顺利进行以及土地资产价值的充分体现应该先从制定基准地价以及转让土地的产权入手,根据转让产权的不同、土地的位置、土地使用期限、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地区经济结构、人口密度、城市周围农用地的生产状况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来制定基准地价,从源头上规制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

 

主要参考:

[1]陆益龙.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现状及成因分析[j].学习与实践,2009.1

童霓.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用问题浅析[j].西部财会,2008.3

第5篇

[关键词] 城乡规划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5-0006-02

城乡规划作为一种空间布局,要求各级政府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与面对的问题,对城乡建设做出合理规划,从而达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高效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土地资源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自然资源,在城乡规划中占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空间,也是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物质基础。但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人口持续增长之间的矛盾,使得我国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土地资源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否直接关系到城乡规划的质量与发展潜力。在城乡规划中,必须努力实现对土地的合理规划,保证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1 城乡规划与土地合理利用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时期,随着城市化不断推进,城市中可用空间越来越少,为了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城市的边界不断向乡村推移,压缩了乡村的空间。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为了生活迫不得已进入城市,加入到城市各行各业,以此来维持生计。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我们可以看到土地资源是城市、乡村规划建设的重要资源,为城乡规划提供了一个必要的物质基础,历史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城市持续有序的发展必须与土地的合理利用结合起来。在城乡规划过程中,必须做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近年来我国对城乡规划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国家不断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保证我国城乡规划的合理进行,并以相关法律为支撑,不断构建起城乡规划的新秩序,建立起和谐的社会的关系,最终实现城乡规划的目标,完成城市建设的任务。

2 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生产力获得了极大的解放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了保证我国经济建设的成果,保证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使经济成果惠及到全体人民。这就要求在进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做到科学的发展与规划。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由于土地的有限性、不可再生性的特点,这就必须要求在实际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做到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但是当前的土地利用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

2.1 土地征用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利用公权力使用有效手段将农民的土地进行征用,并给予相应的赔偿。但是应该看到我国现有的土地征用的补偿价格远没达到农民土地的实际价值。目前征用土地标准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些补偿费既不是地价,也不是地租,同时未反映土地的规划用途,其属于市场以外的产物,因此得不到市场的检验与认同,在实际补偿过程中往往表现出标准过低,损害广大农民利益的现场。另外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物质材料,对农民的生产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农民一旦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为了自身的生活不得不走进城市,从事相关工作赚取报酬来维持生计,由于文化素质与技术水平较低,进城务工的农民收入也较低,加之受到一些不公正的社会对待,使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增加,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2.2 土地开发存在盲目建设的局面。许多地方没有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没有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区块规划功能进行开发建设,不仅影响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造成城市布局的混乱,也导致土地的利用率大大降低,很多宝贵的土地资源被闲置下来,得不到应有的开发利用,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各个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着沟通不畅、职责不明的现象,由于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主管部门不一致,各个部门对于城市建设有着各自的打算与计划,对于同一片土地资源可能存在着不同的规划,这就造成了土地利用开发过程中,不同部门各行其是,出现批前管理工作的缺位、错位,使得土地开发利用较为混乱。

2.3 土地批后管理上存在监管力度不足的情况。由于地方政府及相应职能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在项目的前置审批上,缺少对用地主体土地开发后续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使得开发商在取得土地后,经常出现未按期开发建设的情况,甚至有开发商将土地圈占起来,无实质性开发项目,待土地增值后再进行转手,从中牟取暴利。部分开发商在土地的建设过程中存在着擅自增加容积率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土地市场关系,而且影响土地的合理利用。

3 对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问题的建议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城乡规划的核心环节之一,在城乡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对城乡规划做出合理的安排,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我们需要结合实际,探讨如何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

3.1 完善土地征用的方式,政府在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征用的时候,需要结合当前土地市场价格以及城乡规划给予农民足量的征用补偿款,按照科学的原则对补偿款进行合理分配。同时当地政府应改变以往单一的征地补偿方式,把主要精力放到抓好农民再就业的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创造更多更好的就业和创业机会上来。

3.2 政府和土地开发主体都要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保证城乡建设的有序性、科学性,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同时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特别是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与土地主管部门之间要保证信息的正常交流与共享,建立工作互动机制,避免出现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保证土地开发利用在各个环节都实现有效的监管,杜绝出现土地管理工作的混乱。

3.3 加强法律体系的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理上对参与者的责任做出相关的规定,相关的主管部门应该在相关法律的指导下,逐渐引导市场、规范各个参与者的行为,保证了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在土地的规划过程中要树立起保护土地资源的意识,在实际开发土地,推动城市化进程的过程中,更要注重土地资源的保护,优化土地利用模式,真正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四、结语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规模越来越大,城市的数量越来越多,使得我国的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土地资源日益成为一种十分重要的战略资源,关系到经济发展的速度与质量。为了保证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保证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合理进行,需要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对城乡规划建设做出科学的统筹,实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级差地租

一、问题提出

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在城乡差距日益凸显、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转移的进程中,城乡规划逐渐被提上日程。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稀缺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持续加剧,使得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范围不断扩展。而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拥有的除劳动力之外的有效“致富”资产,是支撑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基础。土地不仅为城镇发展提供布局与建设的空间,而且是融资的重要工具,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公正、社会稳定的体现。国外经验表明: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与政府充分控制和分配土地收益密切相关。因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保障城乡规划成功进行的前提条件,对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利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及其问题

(一)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当前我国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第一,农村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集体土地向城市用地转换的合法途径,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城市化、工业化、城镇化推进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集体所有制化的土地作为城市用地的重要补充,保证了工业化、城市化推进对土地急剧增长的需求;第二,对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城市建设的配套开发以及城市土地的综合管理利用。对城市土地以拍卖的方式卖给房地产商,以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基础建设的任务分配到有能力的单位,从而综合利用土地资源。

(二)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土地征用方面:土地价格在土地征用中的作用发挥不到位。征用是国家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有偿征用农民土地的方式。在我国,征用农民土地后给农民较少的经济补偿,土地征用费占土地出让价格的比重很低,土地的收益分配混乱,加之政府对土地补偿费的截留,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此外,市价和土地征用价格的巨大反差,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类型经济组织之间的不规范流转大量存在,这种自发性的流转由于没有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带来诸多问题。如用地权不清晰、产生由价格和产权问题而发生的争端、土地资源的滥用等;其次,利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对土地进行分配利用。土地竞拍的价格一般较高,尤其是房地产商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在高价得到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进行配套建设开发,造成房屋价格上涨、炒房现象严重。

三、城乡规划中土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建议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城乡规划中有着重要作用,是做好城乡规划的基础。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应首先从土地价格的规范出发,一方面对农村土地征用进行管制;另一方面对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给予合理规制。

(一)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管制

1、征地补偿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根据地租理论,地租有级差之分,应根据土地的优劣程度来确定地租。换言之,对征收的土地给予征地补偿费时,应有所区分,根据地块带来的效益确定。对于在可预测范围内有良好发展前景,并且用途非常广泛的地块,在征用补偿费的确定时,应区别于劣质地块。此外,政府在对失地农民的同期损失给予补偿时,应该加入土地使用后的预期利益,动态提高补偿标准,从而既可以降低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情绪,又提高了土地征用的成效。

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ⅰ应由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由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所有。对土地征用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充分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而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中,农民约得5%~10%,村一级得25%~30%,政府及部门得60%~70%。因此,规范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是改善现行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2、征用土地的购地费确定。购地费应由被征购地块的地价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如实补偿,地价款可根据农地基准地价,集体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的用途及预期收益等因素确定,让农民分享额外的增值收益。尤其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在承包期还未到达的前提下,承包的土地已被政府征用,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得到保护。

(二)对土地招标、竞拍、挂牌的规制。由于国家允许对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招商、拍卖和挂牌,全面推行和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制度,从而凸显土地资产价值,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以及有效遏制土地出让中的暗箱操作提供平台。经营性用地通过扩大土地出让的招拍挂比例,由市场机制决定土地去向,由政府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准地价和出让底价,充分挖掘土地的资产价值。

根据科斯定理,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甚至不需要政府干预市场交易,市场交易便会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来进行。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只要产权确定,市场主体便会“议出”合理的价格。土地是一种特殊商品,地价是转让产权后的经济收入,招标、竞拍、挂牌会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政府为了保证招标、竞拍、挂牌的顺利进行以及土地资产价值的充分体现应该先从制定基准地价以及转让土地的产权入手,根据转让产权的不同、土地的位置、土地使用期限、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地区经济结构、人口密度、城市周围农用地的生产状况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来制定基准地价,从源头上规制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

 

主要参考:

[1]陆益龙.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现状及成因分析[j].学习与实践,2009.1

童霓.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用问题浅析[j].西部财会,2008.3

第7篇

关键词:城乡土地资源;利用;合理规划;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

Abstract: with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continues to deepen, land resource market as a part of the market economy is also in constant on reform. Especially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along with the social economy development of reform,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urban and rural land resources development of the trend of the merger has taken on, especially with the town land in the use of resources has already become the saturated state, gradually to rural land excessive, how should we reasonable planning can reasonable use the village land without affecting the normal agricultural land condition, in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to use, it is the place of the discussion.

Keywords: urban and rural land resources; Use; Reasonable plann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scientific concept of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D91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城镇一体化的提出以及城镇土地资源的利用逐渐饱和,乡村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开发被提上了日程。这种目光和战略性政策的转移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可以充分的利用起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帮助农村的经济建设,充分的利用土地资源,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正常的农作物种植。由于在开发中没有进行合理的规划,也对原有的农村土地风貌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因此,怎样合理规划城乡土地资源的利用,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健康发展,带动农村的经济建设,是我们应重点讨论的话题。

一、城乡土地资源利用的现状及问题

土地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和开发,土地的需求状态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在这些变化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正视并解决。

城乡土地资源利用的现状

农村城镇化的发展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要求,也会是将来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需长期坚持的决策。城镇化的进程结果必然是两方面的,一方面城镇化进程加速了城乡土地资源的利用,发展了农村经济,使每个农民都切切实实的体会到了城镇化建设所带来的富裕。另一方面城镇化的建设虽然使得农民的生活状态逐渐改善,但是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开发商盲目的征用土地,造成了很大一部分农民无地可种,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了很大的侵害。

且不说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土地的充分利用程度、环境的保护、生态平衡的维持都是目前城乡土地利用的重大问题,也是需要亟待解决的。

(二)城乡土地资源利用中所出现的问题

1、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了城乡土地资源的利用

土地资源的开发是需要根据需求关系不断的使土地在两者之间合理的流动,尤其是城乡一体化的提出,城乡土地的利用呈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状态,农村的很多农用地被征用,开始大兴土木建设,这种经济发展的事态是良好的,但是由于在开发的过程中不注重对环境的保护和对生态平衡的维持,使得部分农村原有风貌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这主要源于某些开发商急功近利,只求眼前的利益,却损坏了长远的利益。

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是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与西方的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制度上的不完善给与很多不法开发商提供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尤其是在城乡土地建设的过程中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确立,使得很多开发商打着国家建设用地的旗号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来进行国有土地的出让,这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政策,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大部分农民群众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制约了农村经济的有序、稳定、健康发展。

农村土地的征用使得农民失去土地,造成了农村剩余劳动力拥挤的现状

虽说城乡土地的开发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农民获得了一定的利益,但是由于无休止的征用,使得农民失去土地,破坏了农村发展的原有秩序,使得农村出现了很大一部分剩余劳动力,这样的局面不仅违背城镇一体化实施的初衷,再加上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用很低的租金来获取农民的土地,使得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城乡矛盾急剧上升,影响了国家方正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城乡土地资源利用的合理规划

城镇一体化的政策理念在方向上是对的,它的实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是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但是针对在城乡土地利用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面对,这不仅是一个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更是一个长远需要坚持的政策。

放慢城乡一体化的脚步,合理规划城乡土地资源的利用

任何政策的实施都需要稳步的落到实处,特别是在解决“三农问题”上更要注意。城乡一体化的理念在大的方向上是正确的,是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民走向富裕的必然之路。但是政策的实施必会导致一些相关问题的出现,因此,应该放慢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一边发展农村经济,一边解决中途所出现的问题,既达到了经济上的利益,也能顾全农民的利益。土地毕竟是农民的生命,农民对于土地的情感是我们所不能体会到的。因此,在城乡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上应该以维护农民的利益为前提,实现农村向城镇的稳步过度,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城镇一体化的进程。

打破城乡二元制度的局限性,促进城乡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虽然国家明文禁止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但是实际上大量的集体用地却以各种形式非法进入了城市土地市场,经过变相的流转来获取相应的利益。这是一种自发的、缺乏规范性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市场发展的规律,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这种制度存在很大的弊端,缺乏相关法律的约束,在此应注重规范相应法律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这种“暗箱操作”行为给与严厉的打击,打破这种少数人获取利益,破坏市场规律的局面,促进城乡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国家应充分利用其宏观调控的手段进行适当的干预,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明文禁止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和恶劣行径。

在合理利用城乡土地资源的同时,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

城乡土地的合理利用是为了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城镇一体化,本质上是为了解决“三农”问题。农民的问题是目前我国首要解决和重视的问题,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关乎我国的稳定发展和改革大局的,因此,在城乡土地利用的过程中出现的大量剩余劳动力是需要切实的解决的。

农民就业的问题是很复杂的,但就业的渠道还是比较宽的。鼓励农民自主创业,为农民提供创业指导,提供相应的培训,如:大棚栽植技术、特殊果木品种的种植等等。很多项目都可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状况,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农村经济的建设,解决农民没有土地的切身问题,这样既解决了城乡土地的合理利用,也能是农民通过自己的双手逐渐走向富裕。

三、以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观为核心指导城乡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由我国土地资源有限的现状所决定的。在城乡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上,要有一个长远的眼光,除了注意环境的保护和生态环境的维护,还有用科学的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积极的相应国家的各项政策,在城镇一体化的进程中,切实的解决好农民的问题,促进城乡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参考文献:

[1]魏东辉.哈尔滨市城市郊区土地利用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 2007 .

[2]牟锐.小城镇建设用地供需问题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 2006 .

[3]闫宝华.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近郊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分析[D].东北师范大学, 2006 .

[4]刘巧芹,刘京会,苏国英.我国城乡交错带土地利用的问题与对策[J].地质技术经济管理, 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