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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范文

时间:2023-09-20 16:02:27

序论:在您撰写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

第1篇

关键词:建设监理;关系定位;自身定位;作用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主要有三大行为主体: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监理单位;与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密切相关的部门有: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建设行为的监督单位有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分下属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检查监督站等。作为工程建设行为主体之一的监理单位,担负着工程建设项目的“三控、三管(含施工安全)、一协调”工作,如何正确地把握好监理的自身定位,妥善处理好与参建各方及相关单位的关系,顺利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圆满完成项目建设的监理工作任务,至关重要。本人自2000年以来一直从事监理工作,至今已十余年,曾参与过新建学校、新建厂房、新建住宅小区、新建污水处理厂及市政道路建设、市政管网改造、学校改造项目的监理,从一名普通的监理员做到专业监理工程师,再到总监代表,最后到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行业的各个角色都曾亲身体验经历过。下面谈谈自己的一些认识和体会,供监理同行参考。

1.监理与业主的作用及关系定位

根据我国现行的工程建筑法规规定,工程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是工程建设的总管,负责工程建设的全部工作。业主是工程项目建设各类建设合同的签约单位,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决策权。监理单位则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与国际接轨,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制产生的一个新型的社会技术咨询及管理服务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与业主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它主要是通过监理合同的形式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对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管理,公正地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施工单位)之间发生的一些合同纠纷,并协调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使工程项目得以顺利进行。监理单位的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完全取决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的工作性质是在业主的委托与授权下,对项目施工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向业主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其工作准则是“诚信、守法、公正、科学”。以第三方的角度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独立、公正地协调和处理业主与工程承包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而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往往发生业主以领导者的姿态要求监理单位服从并执行监理合同以外的一些指令,要求监理单位站在业主立场上单方面维护业主利益而损害承包商利益的现象,这些都是不正常的。监理单位应该根据国家法规要求,正确把握好自身的法律地位,严格认真地履行监理合同约定,在向业主提供优质服务、维护业主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处理好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的矛盾和合同纠纷。

2.监理与承包商(施工单位)的作用及关系定位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上,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监理单位是我国建设领域推行业主负责制、工程建设承包制、工程建设监理制不可或缺的三大主体,均为独立的法人。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建设项目作为产品而言,业主是买方,施工单位是卖方。施工单位提供的建筑产品必须是合格的产品,而监理单位作为第三方,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方,它应根据项目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对产品的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产品造价、生产周期负有监督、控制、管理责任。在建筑产品生产前,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了工程项目监理合同,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分别界定了各自的责、权、利关系和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中不存在合同关系,只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也就是说,在施工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的监督和管理。针对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几乎是同时进入现场,共同参与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法律、法规将双方的关系定位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仅指工作关系而言,相互之间应为平等的关系。监理单位决不能片面地认为对方是被监理单位而高高在上,一味简单地发号施令,而应在互相尊重、平等关系上,搞好工作上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完成项目建设,对在施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监理作为高智能的咨询服务管理机构,应及时作出公正、科学的判断和估计,及时提出口头或书面上的整改通知或指令,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改进,把问题解决在事故发生之前,或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预想不到的问题,需要监理单位和施工方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必要时还应与业主、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共同协商研究解决,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及国家有关规范、质量标准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施工单位对监理的工作有抵触情绪,不密切配合,常出现施工单位完成上一道工序,未报请监理单位验收、签认就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情况,甚至还会出现对监理发出的整改通知不执行或者敷衍了事的情况。当出现施工方不配合时,监理可行使工程质量否决权,甚至下达局部停工整改指令,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当然,下达停工整改令必须慎重,应事先征求业主同意后才能签发停工令。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已推行20余年,施工单位已普遍认同监理制。总之,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的规定和监理职责,与施工单位在平等关系的基础上,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协同配合,搞好工程项目施工建设。

3.监理与设计、勘察部门的作用及关系定位

设计单位、勘察部门均为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参加单位。根据建筑法的规定,他们均在各自的工作阶段承担相应的工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与业主签订工程项目设计合同,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设计合同的要求,按时出设计图纸,以供工程施工使用。设计部门的责任期限及服务期限为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设计完成,提供施工图纸后,在动工前,设计应进行设计交底,对参建单位提出的问题要进行解答或修改设计。在施工过程中,还应根据现场发生的与设计不符的情况及时作出必要的设计变更,对施工逐步完成的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要参与阶段性验收和工程正式竣工验收。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只是工作上的协作关系,设计单位在项目建设上的服务及应承担的责任,完全受国家法律法规及与业主签订的设计合同的制约。它在工程施工建设中要参加一些重要工序,部位及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但不是完全的全过程服务。这点是与监理单位的工作不一样的地方。在工程施工建设的整个过程中,监理与设计打交道的时间还是比较多的,双方的关系处理也是监理应注意的问题。正确的做法应是:双方平等相处,在工作中相互支持,有问题共同协商、求得共识;发现问题,按程序办理,经施工、监理确认是属设计上的问题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设计进行变更或补充的问题,监理审签意见,报业主同意,再由业主转设计进行变更或补充,出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作为施工的依据。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均无权擅自修改设计,只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变更建议,供设计部门参考。变更权在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也是项目建设的重要参加部门,它的工作时段一般在设计前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并向设计部门提供勘察成果,作为设计的依据。

4.监理与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作用及关系定位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也就是政府主管部门下属的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它们的工作性质是代表政府主管部门,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各方主体行为,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类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进行纵向的巡查或抽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及要求,对严重违法违规的问题,报请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同时,质量监督站在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的一些重要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要参与检查验收,对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要对验收程序、验收专家组成员的组成、验收过程实施监督,并对验收工作签署监督意见。作为监理单位、业主、施工单位均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质量监督站及安全监督站的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如实汇报。对提出的问题,认真对待、及时整改,使自己的行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作为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工作准则,尽职尽责、优质服务,做好项目建设的监理工作。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监理单位认真学习、领会、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熟悉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把握好自身定位,处理好各行为主体及相关参建单位的关系,尽职尽责,热情服务,监理工作一定会顺利开展,达到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第2篇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主要有三大行为主体: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监理单位;与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密切相关的部门有: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建设行为的监督单位有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检查监督站等。

作为工程建设行为主体之一的监理单位,担负着工程建设项目的“三控、三管(含施工安全)、一协调”工作,如何正确地把握好监理的自身定位,妥善处理好与参建主体及相关单位的关系,顺利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满完成项目建设的监理工作任务,至关重要。本人曾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多年,下面谈谈自己的一些认识和体会,供监理同行探讨研究,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1监理单位与业主的作用及关系定位

根据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法规规定,工程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是工程建设的总管,负责工程建设的全部工作,上对国家负责,向社会负责,下对企业的职工负责,向各投资单位负责。业主是工程项目建设各类建设合同的签约单位,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决策权。监理单位则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与国际惯例接轨,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制所产生的一个新型的社会技术咨询及管理服务机构。它主要是通过监理合同的形式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对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管理,公正地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施工单位)之间发生的一些合同纠纷,并协调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使工程项目得以顺利进行。监理单位的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完全取决于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的工作性质是在业主的委托与授权下,对项目施工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向业主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以第三方的角度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独立、公正地协调和处理业主与工程承包商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而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往往发生业主以领导者的姿态要求监理单位服从它的领导或指挥,执行监理合同以外的一些指令,要求监理单位站在业主立场上单方面维护业主利益而损害承包商利益的现象,这些都是不正常的。监理单位应该根据国家法规要求,正确把握好自身的法律地位,严格认真地履行监理合同约定,在向业主提供优质服务、维护业主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处理好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的矛盾和合同纠纷。

2监理单位与承包商(施工单位)的作用及关系定位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上,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监理单位是我国建设领域推行业主负责制、工程建设承包制、工程建设监理制不可或缺的三大主体,均为独立的法人。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建设项目作为产品而言,业主是买方,施工单位是卖方。施工单位提供的建筑产品必须是合格的产品,而监理单位作为第三方,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方,它应根据项目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对产品的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产品造价、生产周期负有监督、控制、管理责任。在建筑产品生产前,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了工程项目监理合同,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分别界定了各自的责、权、利关系和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上不存在合同关系,但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作关系已胡家有关韵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作了硬性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也就是说,在施工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的监督和管理。针对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虽然法律、法规将双方的关系定位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但仅是指工作关系而言,相互之间应为平等的关系。监理单位决不能片面地认为对方是被监理单位而高高在上,一味简单地发号施令,而应在互相尊重、平等关系上,搞好工作上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完成项目建设,对在施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监理作为高智能的咨询服务管理机构,应及时作出公正、科学的判断和估计,及时提出口头或书面上的整改通知或指令,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改进,把问题解决在事故发生之前,或消灭在萌芽状态。当然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预想不到的问题,但都需要监理单位和施工方作好密切的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必要时,还应与业主、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共同协商研究解决,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及国家有关规范、质量标准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也有一些施工单位开始时对监理认识不够,对监理的工作程序不了解,以致配合不好,常出现施工单位完成一道工序,未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签认就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情况,或对监理针对施工质量缺陷发出的整改通知不执行或者敷衍了事的情况。作为监理单位,应作细致的工作,有责任有义务向施工单位负责人讲述监理工作的必要性、监理程序及方法,使之理解并达到积极配合的目的。反之,则应行使工程质量否决权,甚至下达局部停工整改指令,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当然,下达停工整改令必须慎重,且应事先征求业主同意后才能停工。总之,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的规定和监理职责,与施工单位在平等关系的基础上,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协同配合,搞好工程项目施工建设。

3监理与设计、勘察部门的作用及关系定位

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与业主签订工程项目设计合同,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设计合同的要求,按时拿出设计图纸,以供工程施工建设采用。设计部门的责任期限及服务期限为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含保修期)。设计完成,提供施工图纸后,在动工前,设计应进行设计交底,对参建主体单位提出的问题要进行解答或修改设计。在施工过程中,还应根据现场发生的与设计不符的情况及时作出必要的设计变更,对施工逐步完成的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要参与阶段性验收和工程正式竣工验收。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只是工作上的协作关系,设计单位在项目建设上的服务及应承担的责任,完全受国家法律法规及与业主签订的设计合同的制约。它在工程施工建设中要参加一些重要工序,部位及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但不是完全的全过程服务。这点是与监理单位的工作不一样的地方。

在工程施工建设的整个过程中,监理与设计打交道的时间相对来讲还是比较多的,双方的关系处理也是监理应注意的问题。正确的做法应是:双方平等相处,在工作中相互支持,有问题共同协商、求得共识;发现问题,按程序办理,经施工、监理确认是属设计上的问题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设计进行变更或补充的问题,监理审签意见,报业主同意,再由业主转设计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发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作为施工的依据。

勘察单位也是项目建设的重要参加部门,它的工作时段一般在设计前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并向设计部门提供勘察成果,作为设计的依据。另外,在施工阶段也要作技术服务,对工程地基基础、开挖后的地质情况、地基承载力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对出现的地质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使之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一般来讲,地基、基础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以勘察部门的意见为主,监理只能站在建议的角度上发表白己的看法,供勘察部门参考。相互的关系为平等相处、相互尊重、相互协作的关系。

4 监理与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也就是政府主管部门下属的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它们的工作性质是代表政府主管部门,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各方主体行为,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类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进行纵向的巡查或抽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及要求,对严重违法违规的问题,报请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同时,质量监督站在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的一些重要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要参与检查验收,对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要对验收程序、验收专家组成员的组成、验收过程实施监督,并对验收工作签署监督意见。作为监理单位,应严格认真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工作准则,尽职尽责、优质服务,作好项目建设的监理工作。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监理单位认真学习、领会、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把握好自身定位,处理好各行为主体及相关参建单位的关系,尽职尽责、热情服务,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一定会顺利开展,达到预期的效果。

由图3B可知,式样7d龄期的水化产物为:Ca(OH)2、Ca6Al2(SO4)3(OH)1226H2O、Ca2SiO4、Ca3SiO5、Ca2SiO40.05Ca3(PO4)2、Ca5Si6(O,OH,F)185H2O、CaSi2O52H2O,其中GP1+C(1号细度磷渣和水泥)与C(水泥)中的Ca(OH)2和Ca6Al2(SO4)3(OH)1226H2O含量相当,GP2+C(2号细度磷渣和水泥)中的含量最低,但相差不多;C(水泥)中不含Ca5Si6(O,OH,F)185H2O和Ca2SiO40.05Ca3(PO4)2,而随着磷渣细度的增加,Ca5Si6(O,OH,F)185H2O和Ca2SiO40.05Ca3(PO4)2的含量呈现上升趋势;GP2+C中Ca2SiO4、Ca3SiO5和CaSi2O52H2O含量最低。

由图3C可知,式样28d强度的水化产物为:Ca(OH)2、Ca6Al2(SO4)3(OH)1226H2O、Ca2SiO4、Ca4O(PO4)2、Ca5Si6(O,OH,F)185H2O、Ca3SiO5、Ca2SiO43H2O,其中掺磷渣式样中的Ca(OH)2、Ca6Al2(SO4)3(OH)1226H2O含量高于C(水泥);随着磷渣细度的增大,Ca2SiO4、Ca3SiO5和Ca2SiO43H2O含量相对降低(高于基准),其晶体生长则越来越好,它们的共同作用就形成了28d强度,在磷渣比表面积709m2/kg时,强度最低(比C高),在磷渣比表面积为773m2/kg时,强度最高。

2.5 讨论

文献[15]认为磷渣对水泥的严重缓凝作用很可能是液相中[PO3]3-等离子的存在限制了AFt的形成,而[SO4]2-离子又阻止了“六方水化物层”向C3AH6转化,当P2O5与石膏共存时,它们的复合作用延缓了C3A的整个水化过程,因此混凝土早期强度随磷渣掺量增加而减小主要是由于:(1)磷渣的水化速度本身较慢,只有水泥熟料充当激发剂,才能使磷渣玻璃体中的Ca2+、[AlO4]5-、Al3+、[SiO4]4-离子进入溶液,生成新的水化物。当磷渣掺量较多时,熟料相对减少,水化生成的Ca(OH)2也相应减少,从而使磷渣的溶解和水化变慢,表现为混凝土早期强度低。(2)当磷渣掺量增加时,P2O5和F的含量也相应增加,缓凝作用更加显著。(3)按照化学反应动力学的一般原理,细度越细,则早期强度越高[15]。但实验结果表明,当细度从比表面积为610m2/Kg到709m2/Kg时,混凝土的早期强度反而减低;这与磷渣中的P2O5和F缓凝作用两者之间谁占优势的具有一定的关系。当磷渣细度为610m2/Kg时,主要是由于磷渣颗粒较粗以及磷渣的水化本身比水泥熟料慢的缘故。当磷渣细度为709m2/Kg,固溶于磷渣中的P2O5和F充分暴露出来,而它引起的缓凝作用已超过了细度引起的加速水化作用。

3 结论

本文研究了磷渣细度对混凝土凝结硬化行为及早期强度的影响,实验结果表明:(1)在低掺量(20%)时,混凝土的早期强度是基准混凝土的72.43%,中期强度略低于基准混凝土(91.21%),后期强度高于基准混凝土12.87%,在高掺量(60%)时,混凝土的早期强度趋近于0,中期强度也很低(是基准混凝土的16.94%),后期强度也偏低(是基准混凝土的47.46%)。(2)在磷渣比表面积610m2/kg到709m2/kg间,4d、7d和28d强度下降较快,而在磷渣比表面积709m2/kg到773m2/kg间,4d强度持续降低,7d强度基本不变,28d强度则出现上升趋势;(3)在高掺量时,磷渣的缓凝性能以及它的矿物特性是导致磷渣混凝土早期强度偏低,后期强度发展迅速的主要原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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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沈威等.水泥工艺学.武汉: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1.

作者简介:

第3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企业现状;对策;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2.09.022

文章编号:1672-0407(2012)09-055-03

收稿日期:2012-08-20

1.引言

我国建设监理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建设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创立了一套比较系统的工程监理理论,积累了一套较成熟的工程监理经验,培养了一支较高素质的监理企业队伍,监理企业的规模日渐壮大,为国家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我国建筑行业整体水平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我国监理仍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也日益暴露出来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在新形势下面临的许多新问题。

2.工程建设监理现状及原因

2.1现时监理责任与权利的不对称制约监理企业吸纳优秀人才

目前我国现行旁站监理、安全监理等法规制度的出台,其本意是为了进一步理清建设领域各方行为主体的责任,更好地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但由于法律、法规中对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工作内容、深度无明确规定,导致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不一致,对工程监理的责任界定缺乏科学合理的法律依据,因而难以界定工程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在工程中难以把握,实践中出现的监理责任问题难以辨别,相应的行政处罚不尽合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降低各自的安全责任风险、减轻工作压力,现时的做法是什么都要求监理旁站;在处理安全事故时总是要牵强附会地让监理承担责任。各方行为主体更是曲解地认为监理就等于旁站,监理就是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不少地区一旦出现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往往认定工程监理企业是必然的责任主体之一,特别是安全事故责任,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行政处罚比较重,甚至监理人员还要负刑事责任,严重挫伤了监理人员和监理企业的工作积极性。

而我国监理工作范围有限,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监理的内容是“四控两管一协调”。一方面监理服务是委托服务,其委托性决定了其地位的被动性;另一方面监理是生存在夹缝中的弱势群体,表现在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要面临着来自政府质监部门、安监部门和业主单位三重监督和施工单位的制约。稍有不慎轻则被投诉、更换监理人员、停止监理业务,重则不良公示扣分、红牌警告、行政处罚、剔出承包商名录。监理事业的发展可谓举步维艰。另外,从目前监理人员的劳动报酬调查:监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只有建设、设计、施工企业技术人员的劳动报酬的40~60%,这样的待遇使监理企业无法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监理人才流失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地限制了企业发展;这种把监理当民工、施工员的说法极大地损伤了监理人员的自尊心;这种无限地推卸安全责任的做法极大地挫伤了监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加速了监理人才的流失,阻碍了工程监理事业可持续发展。

2.2监理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以及不规范监理企业的行为,使生存和发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当前监理服务费取费偏低问题严重制约着监理企业的良性持续发展。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下发的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监理取费虽然提高了取费标准,但在市场经济竞争中业主及监理企业大部分未完全执行。监理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在招投标和谈监理合同业务时实行恶性竞争相互压价,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服务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尤其是目前的监理企业数量饱和而水平普遍较低,为了生存必然会利用我国现行监理体制下市场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的漏洞,在实际操作中采取“阴阳合同”等手段承揽监理项目。这种状况愈演愈烈,工程监理服务费用的低对工程监理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一些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监理企业中标后不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义务,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能力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人员不到岗,监理人员身兼数个监理项目,以各种身份职位出现;监理企业低价中标后为保证基本必要的利润,不得不减少监理人员数量的投入和高素质监理人员的投入,如大量使用工资待遇低的监理员和年轻的大中专职校应届毕业生,专业监理工程师极少,而总监兼任多个项目等,造成监理人员到位率达不到要求;而在岗的监理人员因为报酬低,工作环境差,工作积极性降低,监理工作成效差;最终结果既损害了业主的利益,也影响了监理企业的声誉。国家推行监理制度已20年了,监理的社会地位始终没能提高,反而越来越被人看不起,根本原因在于监理企业服务水平低下,自毁监理事业的大好前程。

第4篇

关键词:工程管理;施工监理;项目管理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stage is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nto practice stage, is to form the final step in the project, the construction stage all depen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fluence on the quality of the change is hard. Therefore, we must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phase monitoring management, ensure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discusses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skills and content.

Keywords: engineering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Proje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现状与误区

1.1业主的行为不够规范,业主的行为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具体体现在对监理工作干预过多,不通过监理工程师而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对监理工程师下达给承包商的指令进行干涉甚至否定等等。业主的这些行为是与我国的有关法律所不容,《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去实施。

1.2监理只监督工程质量,很多监理认为监理只需要监督工程质量,只要工程不出现质量问题,监理目的就已达到,监理工作就算圆满完成,其实不然,监理是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的综合控制,应采用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相结合的做法,并力求加大主动控制在控制过程中的比例,力求实现整个目标系统最优化也就是实现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的统一。

1.3监理制度仅局限于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应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均有监理介入,而目前我国的监理工作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摸着石头过河,对工程并未深入地了解,尤其是一些技术复杂的大型建筑工程,施工难度大,影响因素多,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4工程质量是监出来的,现在有一种说法,工程中有事情找监理,工程有问题监理首当其冲,监理稍微放松,施工单位便马虎了事,不严格按规范操作,这种认识对施工单位来说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论监理是否检测到和发现到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排除承包商的责任。

1.5监理员兼作质检员,监理员一般是指监理人在建筑工程中派往工地现场实施旁站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他对工序的检查应建立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而不是与施工单位质检员一同去进行工序检验,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员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

2摆正位置做好工程建设监理

2.1认清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建设监督的区别,摆正监理工作的位置

只有明确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建设监督的性质,认清两者的区别(见表1),才能确立监理工作的地位,摆正位置,正确地行使职权。

表1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建设监督的区别

项目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

性质 强制性、执法性与宏观性 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工程范围 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即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伸缩性大,它因业主委托范围大小而变化

工作依据 以有关法律和工程质量条例、规定、规范等为基本依据 不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还要以建设监理合同为依据

深度与广度 对工程项目进行宏观性的监督、检查、确认 对工程项目进行微观性监督、检查与控制,要做到全面控制,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工作方法与手段 侧重于行政管理方法 主要利用经济管理方法

2.2熟政府建设监督机构的职责,努力完成监理任务

1)对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5)对砼预制构件及预拌砼质量的监督检查。

6)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7)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3了解、熟悉工程隐蔽验收的程序,正确履行监理职责工程的隐蔽程序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申请监理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场检查或随机巡查或不检查。

2.4明确工程建设监督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熟悉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工程建设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既是工程监督机构对工程监督宏观控制的重点,同时也是监理单位微观监理的重点。如土方回填、砼灌注桩浇筑、钢结构安装、砼浇筑、预应力张拉等。

3工程监理的技巧与内容

3.1理顺关系正确行使监理职能

监理方与承包商的关系既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同时也是合作关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服从监理方,一切施工资料、施工组织方案、进度计划都必须报监理方。监理工程师对质量、进度和投资的控制都是通过承包商的工作来实现的。所以,协调好与承包商的关系,让他们理解、支持监理的工作,执行监理发出的工作指令,是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

3.1.1经常召开沟通协调会,总结经验,解决问题

根据监理工作开展、进展的情况,经常召开例会,及时总结管理、质量、进度等方面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并将取得的工作成果向业主通报,使业主了解监、建双方的工作情况。

第5篇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监理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major difference, and pointed out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project supervision, the main problems of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have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words: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而实施的两种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具有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服务性,它是指具有一定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其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实施监控的专业化活动,并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我国自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对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日益庞大和复杂,项目管理方式不断演进,这些都对我国工程监理事业提出严峻挑战。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无论是监理单位还是工程质量监督单位都有搞好工程质量的愿望,它们是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一方面,监理单位为了争取更多的市场树立良好的信誉,搞好工程质量。另一方面,质量监督单位为向委托的政府部门负责,保证工程质量,有责任做好质量监督工作。因此,两个部门要加强配合

二、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建设监理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均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监理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在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是代表政府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参与方(包括监理单位)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职责情况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虽然工程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监督都是按规范标准、法规、国家法律和设计文件等规定执行的,它们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监督管理活动,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建设监理是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的监督管理主体, 对项目系统内的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

2、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 属于社会的、民间的监督管理行为, 受业主委托负责对工程进行管理;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者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属于政府行为。

3、工程建设监理具有明显的委托性, 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4、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由监理合同决定, 其范围可以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 远远大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

5、它们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工作也存在较大的区别。(1)工作依据不尽相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以国家、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而工程建设监理则不仅以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 还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2)深度、广度不同。工程建设监理是对工程实体质量、进度、投资、安全进行控制管理, 控制工作包括对项目质量目标详细规划, 采取一系列综合性控制措施,既要做到全方位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并持续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阶段;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主要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 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监督、检查、确认。(3)工作权限不同。监理权利有多大,需要业主的委托。而监督是代表政府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参与方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与认证。(4)工作方法和手段不同。工程建设监理主要采取系统管理的方法,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 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项目质量控制;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更侧重于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三、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现状及对策

1、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现状

我国目前在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方面都存在着一些认识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认识问题。放弃工程质量核验权,就等于政府放弃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后,工程质量核验章不能丢,其对工程的直接监督要继续。其主要原因是由于部分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设监理控制工程质量的力度,建设监理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建设单位的要求,以及建设监理控制工程质量的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从业人员的素质较低,监理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等。

(2)工程质量监督中的认识问题。质量监督不是指导工程监理,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可按各自方式运作管理,认为二者都是接受他方委托对工程质量实施控制和监督;认为有建设监理,就不需要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可由建设监理替代,通过建设监理层层把关签字,道道工序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管理,这比质量监督更有效;认为建设监理应承担更大的质量责任,因为工程质量监督带有核验质量等级职能,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和质量验收全为工程建设直接参与者,都应承担直接的质量责任,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都对工程直接进行管理等。对工程实物质量直接监督是当前政府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部分地区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进行工程质

量等级的核验评定,实行三步到位。

(3)在工程监理方面还存在监理地位不明确,业主认识不到位,工程监理对业主无规范;工程监理缺少高智能人才,工程监理市场不规范;工程监理就是质量监理等问题。在工程质量监督方面存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性质无明确定位;工程质量监督手段、方式单一等问题。

2、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对策

根据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方面所存在的不少问题,为了使监理单位能配合、理解并支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1)坚持原则。质量监督过程就是行政执法过程,在监督工作中要保持风度,可争论不要争吵,要尊重别人,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在原则面前不能让步。对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的法规法律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和现象要坚决制止。

(2)质量监督要做到公正客观。在质量监督工作中,避免主观臆测、先入为主、凭印象判断等,要严格根据有关法规、法律、标准并以客观证据为基础作出公证客观的判断,杜绝偏激或不公正的处事态度。

(3)监、促、帮相结合。质量监督员不能压制对方,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建议,而要以理服人,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取得其理解和信任。

(4)提高监理人员的自觉性,做好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在制度和组织上采取措施,努力做好工作,使其具有较高的质量意识,明确监理人员质量责任,把提高工程质量变为自觉行动;另一方面,让监理人员认识到工程质量切实的重要性,加强宣传和教育。

四、结束语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建设监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有着许多明显的区别,在现实工作中对其要加以区分。我国自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我国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对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日益庞大和复杂,项目管理方式不断演进,这些都对我国工程监理事业提出严峻挑战。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有责任做好质量监督工作,而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也应当予以配合,只有这样,我国的工程建设才能稳步健康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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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我们知道,投资管理体制包括项目策划、涉及项目评估、项目选址、项目设计、项目建造、项目验收、项目试运行等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20年来成功地开展了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为中心内容的改革,并相应诞生发育了为项目业主服务的咨询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招标单位等等。

与此同时,建筑业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转化为新的物资技术基础形成现实生产力的产业部门,与投资管理相随相伴,更为深刻地展开了一系列的变革。包括对完全竞争性行业实行资质管理的市场准入制,包括对业主招标承包制的投标合约制,包括优化资源配置的总包分包制。尤其是施工生产方式的变革,产生了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经理作为“一次性的施工生产临时组织机构、一次性的成本管理中心、企业法人一次性的授权管理”的新型项目管理制。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工程项目管理在中国建筑业的应用,只用了不到20年的时间就走过了发达国家近40年的路程,且无论在理论研究的深度上,还是在实践探索的广度上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并形成了与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与项目管理相匹配的项目管理建造生产系统,使项目管理服务与项目管理建造两大系统相互协调、相互适应、相互统一,构成了中国工程项目管理坚持“对立统一观”的基本框架体系。

近来项目管理服务又出现了“代建制”的新型业主组织建设形式。这是2004年投资体制改革决定明确提出来的。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中明确: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显然这是为项目业主服务的投资管理方面的又一改革举措。

同样,建筑业的改革也必然适应投资主体这一改革需求,要与项目管理公司实施代建制相对应,这就要发展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视项目管理公司为甲方,按投标合约制对其实行工程总承包。我们把这种模式称为总承包项目管理。可见工程总承包作为承包商一种工程承包模式,它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是一个问题两个方面的根本不同的概念。

代建制的项目管理组织只是取代了过去由项目使用部门自行组织的“基建办”,使这种临时机构走向了职业化、社会化、商务化的道路。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总、分包的方式,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它有利于克服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相互制约和脱节的矛盾。我国从2003年以来,尤其是《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后,打破了多年了狭隘的总承包思想局限,进一步加快了建筑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总承包模式的推行,为我国的国际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投资管理与建筑业管理,把它微观起来就是工程建设中的甲方和乙方。甲方和乙方是永远并存于建筑市场的两大行为主体。不难理解,甲方和乙方是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方面。投资方不论采取什么组织形式,主要目的在于控制预算、节省投资、提高投资效益;而承包方则是一定要努力降低成本,以获取合理利润。怎样既能节省投资,又能获取利润,就成为面对双方的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所要回答的问题。由于工程总承包最大的特点是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把资源最佳配置在工程项目上,有利于减少管理环节,有利于集中优秀的管理人才,有利于采用先进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这就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甲、乙双方的需求,因此这是一种先进的工程建设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充分体现了关于工程项目管理的对立统一观。

第7篇

[关键词]工程建设监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1110204-01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一、当前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监理制度不够完善。《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规章规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随着建设监理的深入发展,有些法规显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影响到监理事业的发展。第一,目前国内有许多监理单位还是隶属于某些政府职能部门或大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并未真正成为完全独立的社会化组织。第二,关于甲、乙、丙三个级别监理单位的人员数量、注册资金的规定普遍偏低,且缺乏人员在专业上的要求。第三,对监理单位资质要求没有考虑行业特点。这些都是引起监理企业的无序竞争的因素。

(二)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一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监理的现象,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另外有些监理单位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些监理单位既不独立核算,更不自负盈亏;还有些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

(三)业主的行为不规范。业主的行为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具体体现在对监理工作干预过多,不通过监理工程师而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对监理工程师下达给承包商的指令进行干涉甚至否定等等。业主的这些行为是与我国的有关法律所不容的。《建设法》规定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去实施。

(四)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普遍较低。目前从全国整个建设监理行业来说,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偏低。监理的主要责任是三大控制,但目前由于种种的原因,监理只能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质量控制的前提条件是监理人员必须是达到一定的业务水平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但就目前的现状来说,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远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具有综合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经验的复合型监理人才还是很紧缺。

(五)工程监理费率过低。工程监理费用近年来不仅没有提高而且有越来越低的趋势,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工程监理取费率标准低,目前采用的仍是1992年的标准,但实际的取费标准比国家标准还要低;其次,建设单位压价现象比较严重;再次,监理单位之间在招投标时恶性竞争,互相压价。监理企业低价中标后为节约成本,只有通过减少人员数量和高素质监理人员的投入,造成监理人员到位率达不到要求。

二、解决当前工程建设监理问题的对策

(一)构建新的建设监理体制。国际上,各国的咨询工程师协会是建设市场的主导者和管理者,而我国建设市场的管理是典型的以建设部及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为主导的行政管理。因此要把投资所有权和经营权有效分离,转变经营管理体制,逐渐形成以独立的咨询(监理)工程师协会为中心的建筑市场专家管理,由他们规定监理行业规范,对从业单位和个人资质进行考试、审查、批准。积极培养和建立资金市场、物资市场,构建新型的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三位一体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

(二)加强监理市场的宏观管理。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给各地企业的流动、竞争带来了广阔的空间。对企业的监管,首先要建立准入等级制度,重点要核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执业注册人员是否一致;其次,强化对监理执业人员的管理,减少或避免过于频繁的流动,保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最后,建立、健全连带责任制,以提高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信任度。

(三)规范业主的行为。只有规范业主的行为,监理才能以工程管理者的角色行使监理的权利。而业主要做的只是针对监理合同,加强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参与日常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理也只有摆脱业主的这种不适当行为,才能真正按监理规范的要求做好四控二管一协调的监理任务。

(四)提高监理执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1.大力推行培训工作,开展不同层次的监理人员的培训和对国际工程监理等专题研讨;2.开展国际、同行间业务交流、互访活动、取长补短,知己知彼,搞清国际“轨道”便于接“轨”;3.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准入制度,从年龄、实际工作经验、职称着手,只有自身的素质提高了,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了,才能取得业主的信任。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取费办法。目前我国监理取费标准是以所监项目的总投资乘以一个相应的百分比系数来确定监理费用的。那么总投资越大,监理所收取的费用就越多,这显然和监理工作中投资控制的基本宗旨是不相吻合的,容易使监理工程师失去投资控制的积极性。因此应当改革取费办法,使监理费的成本由经常费、设备购置补贴费、开办费三部分组成,再加上要交纳的税金和合理利润,就比较科学。

三、当前工程建设监理的发展趋势

(一)走法制化的道路。虽然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条款不少,但总体法制建设还比较薄弱,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

(二)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监理,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趋向,只有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理,才能更好地发挥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三)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虽已加入WTO,但建设工程监理在一些方面与国际惯例接轨还有差距,如不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将不利于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为此,应当认真学习和研究国际上被普遍接受的规则为我所用,尽快适应国际环境。

四、结束语

当前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既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机制上的原因。解决和克服这些问题,需要监理单位自身的重视,加强执业人员业务能力的提高,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协调、管理和支持,更需要全行业共同创造和谐的监理氛围。

参考文献:

[1]贾,当前工程监理的几点问题及对策[J].山西建筑,2008,(36).

[2]杨志文,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分析与探讨[J].宜春学院学报,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