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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

时间:2023-09-20 16:02:06

序论:在您撰写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

第1篇

关键词:创业投资退出机制;资本市场

一、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现状

(一)总体情况

目前,我国创业投资企业退出方式主要有IPO、企业并购、股份回购、破产清算、新三板、四板市场挂牌实现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2011-2012年股权投资机构都是以IPO为最主流的退出方式,2013年全年境内IPO受阻导致IPO数量在2013年大幅度下滑,并购、股权转让、股东回购等退出案例数快速增长,到2014年形成了IPO、并购和股权转让在退出数量方面几乎“三足鼎立”的局面。

(二)具体情况

1、IPO退出方式。我国PE和VC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的总投资金额与账面退出金额在2009年-2011年的三年之间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然而到了2012年开始出现回落,总投资规模由2011年的27.42亿元降为2012年的23.54亿元,账面退出金额由2011年的214.95亿元大幅降为2012年的102.85亿元,并由此开始到2016年两者都处在一个相对较低的位置。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2012-2013年间IPO受阻以及之后新三板市场的全面兴起,使得创投企业找到了更加合适的退出方式。

2、新三板退出方式。新三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4年以前,通过新三板渠道上市的企业案例极为稀少,而在2014年扩容并正式实施做市转让方式后,新三板退出逐渐受到投资机构的青睐。近两年,新三板挂牌数和交易量呈现井喷之势,2016年上半年,新三板挂牌企业数达到了7685家,总市值达31081.9亿元人民币。

3、企业并购退出方式。并购退出是未来最重要的投资企业退出方式,它不受IPO诸多条件的限制,具有复杂性较低、花费时间较少的特点。从2008年到2016年上半年,除了2012年有所回落外,九年间并购金额及数量都呈现出平稳增长的态势。2016年上半年并购退出首超IPO,随着行业的逐渐成熟,并购成为整合行业资源最有效的方式。

4、四板退出方式。从股权交易中心来看,截至2017年第一季度,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数已达13775家,是中国最大的场外资本市场;上海、广州、浙江、北京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数量分别为9719家、6001家、3859家、3198家。我国四板市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企业挂牌数量快速增加,但就融资规模来看,量能并不是很大。

5、其他退出方式。投资企业其他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借壳、回购、清算等方式。就股权转让来看,退出的下降比例较大;就借壳上市来看,在2015年,证监会批复了23个借壳上市案例,通过率高达91.23%,目前借壳虽然等同于IPO,但是审核速度比IPO快,一般审核时间只需要两到四个月;就清算退出方式来看,近五年来清算退出的案例总计不超过50家。

(三)比较分析

综合以上几种退出方式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可以看出,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新三板挂牌目前已成为投资机构退出的最主要方式;IPO是我国股权投资机构最愿意选择的退出方式,其投资回报率最高;并购退出更加高效灵活,越来越多的机构选择并购的方式退出;股份回购,在目标企业发展前景与预期变数较大的情况下,能够快速收回资本,确保了投资机构已投入资本的安全性;清算是投资失败时的无奈之举,清算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损失扩大化。

二、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整的创业投资法律法规体系,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得不到很好的法律保障,涉及创业投资的高层次法律欠缺,仅有一些像《创业投资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较低层次的规章、政策。

(二)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

较高的准入标准对我国许多中小企业特别是刚起步的科创型企业来说是望而却步的,这导致它们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被阻断,也使得创业投资资金退出受阻,同时市场的不成熟也导致各板市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差距较大。

(三)转板通道相对闭塞

目前,尽管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一些企业实现了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但这并不是依靠“绿色通道”,即完善的转板制度实现的,而是与普通未上市企业一样走完IPO的所有程序才得以上市。同时,坐拥上市公司“壳资源”但实际经营业绩并不好的公司却也得不到降级、很少能退市等合理的处理。由此可见,我国各板资本市场之间的互联互通还没有成型,这给创业投资退出带来了相对不灵活、不通畅的影响。

(四)人才队伍建设相对薄弱

由于创业投资在我国起步较晚,国内尚未形成创业投资的人才队伍体系,对这方面人才的全方位专业培养也比较欠缺。许多国内的创投人士往往是从创业者到企业家再到创投人的一个过渡,其具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但对创业投资的整体性把握不强,缺乏创业投资经验。总体来看,创业投资人才的缺乏制约着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

三、优化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对策

(一)完善创业投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的发展急需一个良好的相关法律制度环境,因此需要提升立法高度,从顶层开始设计,形成一套适合创业投资的完整系统的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同时,应继续完善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等,修订其中制约着创业投资发展的条文,使创业投资各个环节的通道更加通畅。

(二)深化发展场外资本市场

针对目前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的现象,要继续深化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发展,以更加包容开放的制度和更加完善的监督管理去接纳企业,强调上市之后的监管;同时要大力支持场外市场建设,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出台优惠政策,从而为创业投资退出营造出更好的市场环境。

(三)打通转板通道构建

互联互通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创业投资更好实现退出的重要桥梁。通过打通各板市场之间的转板通道,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地选择退出时点、退出方式,从而形成更加市场化的资本市场运作机制,优胜劣汰,帮助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顺利进入资本市场并壮大实力。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行业自律组织应发挥自身优势,与社会各界进行合作,通过引进或者国内自建的方式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创业投资人才培训教育体系和机制,助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卢慧芳.广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退出机制研究[J].时代金融,2016,(30):47+54.

[2]孙静.浅论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J].时代经贸(中旬刊),2007,(S2):83-84.

第2篇

关键词:创业投资 退出时机 选择

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又译为“风险投资”)以具有高成长潜力的创业企业为权益投资对象,资本的运行方式是以“投入――退出――新的投入”为特征,目的在于获取高额资金回报。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标志,为我国创业投资提供了有利机会。但是,创业投资退出时机在很大程度上仍影响了投资的预期效果。

根据行业成长特点选择退出时机

由于我国宏观经济紧缩及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不少行业增长缓慢或出现了负增长,有些创司因而对本行业没有信心,过早地退出了既存行业进入到其他领域,以致失去了很好的回报机会。

要考虑到进、退行业的市场竞争度。从主要行业的创业投资分布看,医药保健、生物科技等行业的产业化过程特别是中后期需要的投资规模相当大,创投机构有限的投资规模很难满足其需要。这些行业进入门槛较高,企业数量少,稍具规模的企业必然成为众多投资机构追捧的对象,而投资能力有限的创投机构很难与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竞争。因此,进入这些行业的创投资本必须从早期阶段开始参与企业的培育,在成长期最迟在扩张期退出。

相对于软件、通信和一般信息产业而言,行业的进入门槛较低,企业数量较大,创投机构可以从容地寻找到其满意的投资对象。处于起步阶段和成长阶段的企业,其资本需求量与创业投资的资本供给规模正好相当。所以,针对这些行业创业投资多选择在扩张后期和成熟早期退出。

分析各类行业在各自发展阶段上的时间规律,是把握退出时机的重要方面。例如,某行业的成长期通常为一年,而一年后仍未有进入扩张期的迹象。此时,就应该考虑立即退出。即使转让价格不高, 对该投资而言甚至是负收益,但创业投资公司资金退出时机的选择,取决于投资公司整个投资组合收益的最大化,而不是追求个别项目的现金流入最大化。

根据创业企业生命周期选择退出时机

一般创业企业包含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扩张期及成熟期5个阶段显著的生命周期特征。

总体来说,第三个阶段即成长期前后是退出的最佳时机。因为在此之前企业还需要资本注入,特别是由于其现金流量为负,而投资者不愿意投资前景不定的企业,此时选择退出非常困难;而后由于企业的成长较为稳定,获取超额利润的机会已不大,创业资本滞留就没有意义。如果将成长后期或扩张初期的项目,出让给那些抵抗风险能力较低的普通投资人,由于每年有稳定的收益正好符合了这一类投资者的需要。对其他投资者来说,这一批风险投资的退出可能是最好的买入时机。

创业投资退出的最晚时机应是企业成熟期的初期。当创业企业走向成熟时,风险大为减少,这时创业企业家就希望由自己控制企业,而不是听命于创业投资家,创业投资家也愿意见好就收。就创业投资的特点而言,一般在扩张期的末期就应该考虑退出问题。此时的企业留有一定的想象空间,其退出的价格可能比成熟期还要高。同时,还要根据项目的发展阶段,选择合适的交易对象,谈判才容易获得成功。

根据退出效率选择退出时机

创业投资的退出效率是指创业投资的退出成本与资本收益之间的比较,即低退出成本和高投资收益之间的权衡。根据“2005年中国风险投资行业调查分析报告”统计结果表明,在123个风险投资的退出项目中,有49个项目以国内企业收购方式退出,占退出项目比例的40%;管理层回购占退出项目比例的11%,以上市方式退出的项目数为4个,仅占3%。由此可见,收购兼并依然是国内创业资本退出的首选。

在实现退出时不能拘泥于某一种形式,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积极灵活的退出决策。无论创业投资公司还是创业企业的管理层都比较欢迎IPO退出方式首次公开上市,但IPO退出周期长、费用高。在IPO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该着重把目光放在产权交易上面。投资创业企业时,可以签订股权回购(如MBO管理层回购退出模式)条款,以增加退出的可能性。

正确使用清算方式。作为创业投资不成功时迅速离场的无奈但却是最佳选择的退出方式,清算占国外创业资本退出的比重高达30%以上。虽然清算导致一定的损失,但这是创业投资承受高风险的必然结果。对创业投资者来说,既要考虑到创业企业“起死回生”可能带来的巨大收益,更要按照“冰棒理论”及早果断退出,将损失减到最低程度。

根据企业的现实业绩选择退出时机

根据投资项目预先设定盈利标准。项目盈利能力是影响退出时机的一个直接因素。除了那些经营不正常或出现亏损且扭亏无望的投资项目要积极部署退出外,企业还应对目前虽能维持经营、但项目盈利能力较差的项目主动考虑退出。

约翰•康德和ICR公司的评估专家列举了在企业各个发展阶段中创业投资者认为可以接受的回报率(不考虑主观因素):种子期的期望综合年回报率为 60%-100%,开发期为50%-60%,扩张期为40%-50%,盈利期为30%-40%,快速增长期为25%-35%。

动态地掌握创业企业的股权增值状况。当创业企业由小到大顺利地成长时, 创业企业所面临的研发风险、制造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依次被排除,创业企业的股权大幅度增值。创业资本家通过向创业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和对创业企业实施运营监控来促进创业企业的成长,动态地掌握创业企业的股权增值状况。

一旦确认继续持有创业企业股权的边际成本大于预期的边际收益,创业资本家就要着手实施创业投资项目退出。创业企业股权增值状况是决定创业投资项目退出时机选择的重要的因素。

根据投资回报潜力选择退出时机

创业投资的退出,从本质上来说是为了进入回报更好的项目。

加强项目前景预测,把握退出时机的主动性。投资退出必须要超前研究该技术的发展前景,及时作出预测和预报,做到创业投资的“进退自如”。一是要在行业、产品分析的基础上,了解国家行业发展政策,分析产品生命周期。二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风险预警是为了提供风险可能发生的有效信息,必须具有较为严密的科学性,包括市场前景、管理团队、技术先进性、技术成熟度等方面反映的预警信号。实际操作中,主要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客观评估投资项目价值决定了投资退出是否成功。由于技术风险或市场风险导致的失败项目在成长前期就可以做出判断,在成长前期就应通过破产机制,采取清算方式及时降低。对于情况一般的项目,可以选择在成长中期开始转让产权,退出创业企业。对于成功项目,创业投资公司通常在成熟期的早期转让手中的股票,以获取最大收益并及时退出。

根据资金来源选择退出时机

市场中有不同的创业资金来源和规模大小不一的创投机构,在创业投资取得巨额的投资回报面前,不同的创业投资机构应该是“利益均沾”的。

创业企业整个成长过程是各方资源分阶段获利的过程。从创业投资运作的过程看,在几个不同阶段都有不同的介入主体。中小规模的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过程中主要起引导作用。它们没有必要坚持到企业成熟期才退出,在企业扩张期就应该开始考虑退出。而对于规模较大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一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到成熟期,其收益回报就会由超额利润转变为常规利润,这类创业投资机构此时便可以考虑退出,将接力棒交给类似于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等战略投资者,甚至是社会大众。

不同的创投机构寻求不同的退出时机。2005年,在我国创投市场上扮演主角的,仍是财大势雄的境外创投机构,本土的创投机构资本规模普遍偏小。拥有海外通道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主要通过“两头在外”的方式(即投资和退出都在境外)实现被投资企业的海外上市或境外并购,高回报退出。缺乏海外通道的本土创投,在退出方面更是受制于资本市场,只能寻求多方突破。国内创业投资者也可以同国外创业投资者联合投资一个项目,这样,资本退出时就可以搭车,从而有效防范风险。

政府资金成立风险投资的初衷,并不在于逐利,而是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从创业投资的实际运作来看,政府投资并没有起到有效的示范作用。政府资金要注意在适当的时机与其它资本“换手接力”,防止对民间资本产生挤出效应。例如以政府资金投入种子期,弥补私人或机构投资者所投种子期企业的部分损失,或购买其他投资者种子期投资项目股权的方式,使其投资收益兑现在种子期。

根据资本退出风险选择退出时机

创业投资退出风险或变现风险,是指创业投资者从投资项目中退出时可能遭受的损失。

应充分利用进入与退出项目衔接的动态相辅相成效果。创业投资待进入项目应能充分地利用现有项目实施所依赖的看不见的资源,以实现“搭车”之目的。

从价值最大化角度出发考虑退出时机。就退出条件而言,企业没有不可退出的投资,只有不能满足的要价。企业应当密切配合市场条件和时机的变化,从价值最大化角度出发,以较高溢价退出优质或正常经营项目,实现投资增值。

根据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的配合程度选择退出时机

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因为投资项目结缘,各方是平等的,也是互利的,因而需要携手走向共赢。但他们之间有其固有的矛盾,将会潜在地影响退出时机。

克服浮躁心理。虽然发展创业投资的大环境仍需改善,但也有创业投资和受资企业存在浮躁心理的问题。因此不仅要从政策和立法上积极创造出促进创业投资的有利环境,更要使投资和受资企业树立正确的创业投资意识,真正把功夫用到高新技术和高成长企业的发现和培育上。

第3篇

关键词 创业投资 退出机制

创业投资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当时的私人银行投资于新兴产业(钢铁、石油、铁路)获得了高额回报。二战后,哈佛大学教授乔治・多罗特在波士顿发起成立美国研究开发公司,这是世界上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1],而他本人因此而被誉为“风险投资之父”。

此后,创业投资得到长足发展,不仅为创业投资企业带来了巨额回报,更为世界范围内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资本与智力支持。

一、创业投资概述

(一)创业投资的含义

欧洲创业投资协会把创业资本定义为:创业投资是私人权益资本的一部分,它是面对种子期、成立初期和扩张期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包括内部管理层收购(MBO)和外部管理层买入(MBI)[2]。

国内较权威的观点是:创业投资,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业过程,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的资本运营方式[3]。

(二)创业投资的特征

创业投资不仅是一个以投资对象加以界定的概念,而且是针对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而言的一种特殊形态的资本运作方式。创业投资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以具有高成长性创业企业为投资对象;

其次,采用权益资本而非借贷资本,在创业投资与所投资企业间建立起适应创业内在需要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机制;

最后,对退出机制要求很高。只有资本市场的充分发展、退出场所的健全和退出手段的多样化,才能使得创业投资的退出成为现实。

(三)创业投资的运作过程[4]

1.创业资本汇聚阶段。

2.创业资本运作阶段。该阶段包括选择环节、协议环节、辅导环节。

3.创业投资退出阶段。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资本市场转让股权实现资本增值收益由账面价值形态转为货币形态的阶段。

二、创业投资公司概述

目前,我国国内的创投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种背景: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公司;国内大企业的战略资本;国外风险投资;大中华经济圈风险资金(香港、台湾、新加坡等);国外战略型风险资金等。下面将对我国的一些知名风险投资企业进行介绍。

(一)英特尔投资(中国)

英特尔投资部自1998年起在中国扩展其风险投资计划,迄今已投资中国公司近50家,其中已有11家公司公开上市或被收购。其投资阶段主要为:中后期和Pre-IPO。目前,英特尔在中国的投资集中在蜂窝通讯、家用宽带应用和本地集成电路设计室等领域。英特尔投资在中国投资的企业包括盈科数码动力有限公司、搜狐、UT 斯达康有限公司等。

(二)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创新投由深圳市政府出资5亿元发起设立,是国内规模最大的创业投资机构。其管理的中国媒体投资基金,是第一个专业投资媒体的创投合资基金;中国龙基金,主要投资于业务在中国境内或与中国市场相关的中国境外的公司;中新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高新技术企业及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

(三)软银中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软银中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隶属于软银国际风险基金,是软银全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软银中国对处于各种发展阶段的高科技企业,包括无线、宽带、互联网等行业中优秀的企业都有兴趣。为处于起步阶段的公司提供资金、先进的通讯设施、一流的管理模式等成功所需的服务。

(四)凯雷投资集团

美国“凯雷投资集团”是全球著名的直接投资机构,成立于1987年。目前,凯雷集团总共拥有28只不同类型的基金,管理着超过248亿美元的资产。自1987年创立以来,已经投资130亿美元,主要在亚洲、欧洲和北美用于公司并购、房产以及创业投资等。

(五)红杉资本中国基金

红杉资本创始于1972年,共有18只基金,超过40亿美元总资本,总共投资超过500家公司,200多家成功上市,100多个通过兼并收购成功退出的案例。红杉资本作为全球最大的VC,曾投资了苹果电脑、思科、甲骨文、雅虎和Google、Paypal,红杉投资的公司总市值超过纳斯达克市场总价值的10%。

三、完善我国创业投资要解决的问题

(一)税收扶持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5]

首先,创业投资风险高,且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这就要求建立有效的税收优惠制度,特别是所得税制度,以解决创投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可能具有较高的收益,但在另外的时期可能要承担很大亏损的问题。

其次,创业投资过程复杂,整个投资过程涉及多个参与者,因此要解决好重复课税的问题,防止给创业投资活动的各方造成不合理的高额税负。

第三,我国目前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来自于政府,但若想吸引更多的个人资本、企业资本进入,税收扶持是最为有效的激励手段。

此外,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税收的优惠政策对于创业投资的发展也很重要。例如,韩国的经验是对创业投资实行双重激励―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和对创业投资基金本身的激励,如,减免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等[6]。

作为市场环境欠佳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更有必要通过税收等方面的激励政策来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因此,更有必要出台专门针对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以减轻创业投资的税收负担。

2.我国的税收政策

2005年11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2月15日联合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这是针对创业投资税收政策的一项重大突破。例如,《通知》中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延续抵扣。与目前税法对其他企业亏损弥补的期限为5年相比较,这项政策是一项针对创投企业特点的有益改进。

税收扶持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创业投资的导向性,相信随着税收体系的完善,会有更多的个人和企业参与到创业投资中来,共同推动创业投资的发展。

(二)退出机制的完善

风险投资本身就是资本运作,它的最大特点是循环投资: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只有建立了通畅的推出机制,资本循环才能完成。因此,建立有效的风险资本的撤出方式是整个风险投资体系的核心。

1.退出机制概述

风险资本有四种基本的退出方式:股份公开上市(IPO)、出售(Trade Sale)、回购(Buy Back)和清理或破产。而股份上市和出售是两种最常用的退出方式。

股份上市是风险投资者通过被投资公司股份的公开上市,将其拥有的私人股权转变为公共股权,并在获得市场认同后,转手获利以实现投资收益的一种退出方式。IPO不仅收益性高,而且保持了公司的独立性,还有助于企业形象的树立以及保持持续的融资渠道。因此,IPO通常是风险投资最佳的退出方式。在美国,约30%的风险资本采取了这种退出方式[7]。

出售是企业产权交易的一种主要形式,其优势在于,可使风险投资者实现一次性完全退出,剩余风险很小或几乎没有;并且,出售的费用成本也低于IPO方式;此外,对于一些规模小的公司,出售可能是唯一可行的选择。

回购指的是股份回购,即企业管理层或其它合伙人以现金、票据等有价证券买断风险投资者手中持有企业股份,从而使风险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的一种退出方式。

清算或破产是在风险企业未来收益前景堪忧时的退出方式。清算方式退出虽然痛苦,但这却是避免更大损失的权宜之计。因此,及时有效地清理失败项目也是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方式。

2.完善创业板市场

公开上市是最常见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但是主板市场进入门槛比较高,中小企业很难达到上市条件,因此,创业板市场是最佳的退出方式。创业板块市场比主板市场上市略微宽松,上市规模偏小,主要为具备成长性的新兴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我国建立创业板要循序渐进。例如,可以先集中科技含量较高的小盘股30到50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科技板块;然后研究降低上市的门槛,进一步扩大科技板块;待条件成熟后,把这个板块分离出来,成立创业板市场[8]。

(三)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国际上目前较多采用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企业由两类合伙人构成,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目前美国80%以上的创业投资实业都采用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企业的优点在于:组织结构简单、运作效率高、成本低;一般投资人可依创业投资家的声誉、业绩决定投资与否;有限合伙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可降低成本;有限合伙的激励机制得以吸引优秀、专业的创业投资家,从而也间接扶植了优秀的创业家。

目前,我国在新的《合伙企业法》中,已经正式将有限合伙制包含在内。这一法律的完善,对于创业投资的发展将会有很大的助益。

四、总结

创业投资是一种支持创业活动的金融投资制度创新,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的出现有效的解决了传统融资方式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高风险性之间的矛盾,为最需要资金但又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提供所需的资金。它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克服了逆向选择问题,从而极大的促进了中小企业,特别是提供高新技术产品、创新服务模式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乔西・勒纳,菲尔达・哈迪蒙.风险投资和私人权益资本案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4.

[2]A.Sick.A Certainty-Equivalent Approach to Capital Budgeting[J].Financial Management,Winter,1986.

[3]C.Butler.风险值概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6.

[4]韩静.中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

[5]杨旭才.创业投资亟需专门税收扶持政策―天津市创业投资协会理事长杨旭才访谈录.

[6]刘健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解读.

[7]刘曼红.风险投资:创新与金融[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0):271.

第4篇

关键词:创业投资;中小企业;退出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028-02

一、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概述

1.含义与特征。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是指以股权方式把资金投向尚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并为企业提供管理、经营、决策等增值服务培育企业迅速成长,最终通过退出渠道获得高额投资收益的新型投资活动。它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具有高风险、高收益性。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是由创业投资对象的性质决定的,鉴于投资对象通常是处于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投资对象在技术和市场前景方面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特征。创业投资家并非无视所投企业的高风险,高风险往往与高收益相伴。创业投资家遴选的企业往往具有创新性、高性能、高附加值、差异性显著,企业一旦获得成功,其投资回报远远高于普通行业。第二,是一种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是一种权益资本,投资方式以股权为主,与传统的借贷资本不同。目的不在于获取股息收入或分红,也不在于取得企业的控制权,而是通过向企业注入资金待企业成长后通过出售股权获得投资回报。第三,是一种中长期、阶段性投资。创业投资通常在企业的幼稚和成长期介入,一般持续三至七年,创业投资家根据风险企业不同时期的需要投入所需资金,能起到激励和监督作用。当风险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盈利能力达到较高程度时,创业投资便会通过适当的渠道退出收回投资,获取收益。第四,是一种管理型投资。考虑到风险企业初始存在诸多问题,创业投资家往往协助风险企业家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利用其丰富的经验、知识和信息网络协助风险企业更好地经营企业。因此,创业投资不仅是投资行为,而是集投融资、经营管理、咨询服务、决策为一体的系统性金融管理活动。第五,是一种组合、循环型投资。创业投资通常投资于十个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群,以降低投资风险,利用成功项目退出后的收益弥补失败项目的损失,然后继续寻找新的风险企业进入下一轮的投资。

2.创业投资与中小企业的关系。(1)创业投资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与成熟的企业相比面临融资难的困境。原因在于中小企业初始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商业银行基于经营的三性原则,往往不愿向中小企业发放风险贷款。创业投资作为一种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的投资方式,其主要的投资对象是处于初创期且未来发展迅速、市场前景广阔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满足被投资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对于风险企业而言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且创业投资目的不在于控股,也不需要任何的担保或者抵押。所以创业投资的定位更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2)创业投资优化资源合理配置。创业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得超额收益,实现资本增值,因此在对投资项目的选择上会进行细致的评估和分析;通过实地调研减少信息的不对称,以确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营利性。(3)创业投资促使中小企业管理规范化。创业投资家不仅仅解决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的困境,而且创业参与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创业投资家通常是各个行业的精英,能帮助中小企业规范财务体系,制定企业战略,并为企业引进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和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公司治理架构混乱的问题,促使风险企业管理的科学、规范化。

3.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内涵。所谓退出机制,是指创业投资在所投资的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所投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即变现的运作机制。

创业投资家,目的于追逐高额投资收益,即在所投资的风险企业进入成熟稳定期后,将所投资本回收后再投入到新的风险企业中去,在“投资—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中达到资本不断增值的目的。因此,如何顺利地将所投资的风险企业股权转化为具有流动性的资金,在整个创业投资活动过程中至关重要,而退出机制正是提供股权变现的一种有效机制。

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主要有四种:首次公开发行、兼并收购、股权回购、破产清算等。(1)首次公开发行(IPO),是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公众发行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即企业上市。公开上市一般包括主板上市、创业板上市、中小板上市。其中,主板上市规则较为严格,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标准低于主板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补充。公开发行上市是创业投资家最愿意选择的退出方式,因为它是能带来最大投资收益的退出方式。(2)兼并收购,具体指创业投资家或风险企业决定将所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资产卖给另外一家创业投资公司,包括一般并购和“第二期并购”。一般并购主要指公司间的收购与兼并;“第二期并购”指由另一家风险投资公司收购,接手第二期投资。并购退出方式是继首次公开发行之后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3)股份回购,是指被投资企业的风险企业家或者公司高管将创业投资机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回购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司回购、管理层收购(MBO)或者通过员工持有基金(ESOT)等。创业投资家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往往加列一项条款即在一定投资期限后,风险企业家购回创业投资家持有的股权,此方式大大降低了创业投资家的风险,有利于创投资本顺利退出,成为创业投资退出的又一个重要途径。(4)破产清算,指投资失败时,风险资本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退出风险企业。

创业资本通过破产清算退出时,风险企业已经资不抵债,或者是风险企业失去继续发展的优势,或者是经营情况不符合创业投资者的预期,于是创业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协商决定结束经营,进行清算,不失为一种减少损失的办法。

二、中国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障碍

1.公开发行上市退出渠道不畅通。虽然中国沪深两个主板交易市场已运行多年,但沪深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资格要求严格,门槛过高,导致众多中小企业很难满足上市要求,创业投资通过主板市场上市退出较为困难。除沪深主板市场外,中国虽建立了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但由于这两个市场的规章制度是在主板市场的基础上制定的,所以企业上市的依然面临门槛高、审批严、效率低的难题,致使能符合上市条件并最终实现上市的企业数目不多,创业投资通过上市途径退出困难重重。

2.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创业投资的退出的实质是产权在投资者之间顺利转移,其依赖于健全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而中国产权交易市场多年来受政策束缚和行政约束,产权交易呈现区域性,各自为政,交易成本过高,产权交易监管不到位等现象,尚未形成合理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股权交易时,难以通过市场交易机制形成合理的交易价格,严重影响创业投资的退出。

3.缺乏完善的风险资本退出法律制度。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风险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导致中国的创业投资事业长期因法律地位缺失而发展受阻。涉及创业投资的相关法律规范散见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税法》等法律体系中。现行《证券法》、《公司法》规定主板市场上市标准过高,而且对风险企业资本退出设置过多障碍,这些规定限制和制约了创业投资的顺利退出,不利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三、完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对策

1.完善多渠道的创业投资上市机制。目前中国主板上市要求严格,导致众多企业被拒之门外,政府应规范引导主板市场的壳资源,使经营业绩良好、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通过买壳上市或借壳上市顺利进入主板进入融资。此外,中国创业板、中小板市场的运作应独立于主板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应独立与主板市场的游戏规则,形成多层次的企业上市运行机制。中国政府应为风险企业海外上市创造有利的条件,积极鼓励国内的风险企业利用海外市场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

2.加快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考虑到中国中小企业众多,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推出后不可能满足所有创业资本退出和企业融资的需求,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创业投资与资本市场的结合,实现创业资本顺利退出。然而目前中国产权交易市场呈现出现各自为政、条块割离严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有必要打破产权交易的地域限制,建立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实现各区域产权交易市场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信息资源集中和信息网络化的优势,吸引各类资本参与到产权市场中来,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创业投资的退出提供法律保障。修改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中不符合创业投资业发展和创业资本退出的条款,修订《公司法》中对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的严格要求,使更多中小企业取得上市的资格;修订《公司法》中对股份转让的严格限制,让风险企业的股权转让较为灵活;修订《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回购的约束,鼓励风险企业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为之提供相应资金支持政策;修订《证券法》中关于企业上市的要求,降低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门槛,使更多中小企业能顺利进入资本市场融资,让中小板、创业板形成对主板的良好补充,完善转板、退出机制。

目前,中国在创业投资方面,还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与创业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创业投资发展的根本保障,对对创业投资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作用。因此,中国政府应根据国内创业投资运行特征和要求,尤其是创业投资不同退出渠道的特点,尽快出台《创业投资法》,使创业投资业发展有章可循,使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陈冰.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

[2] 蔡静璇,郑玉卓.创业投资与中小企业发展[J].中国证券期货,2012,(10).

[3] 阳顺英.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问题研究[J].前沿,2012,(19).

[4] 吴凤琴.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研究[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1,(7).

第5篇

创业投资是从“Venture Capital(即VC)”翻译过来的,现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起源于美国,它体现了资金、管理、技术、创业精神的有机结合,是一种有别于一般投资的金融创新行为,它指的是在资本上支持那些风险较高的创新活动。我国的创业投资兴起较晚,它始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国内对“创业投资”一直具有不同版本的译法,具体可以参看表1。

由此可见,国内对“VC”具有多种不同的叫法,那么国家在进一步规范创业投资行业方面就比较困难,而且也很难予以政策上的支持。“Venture”这个词最初的意义是“冒险”,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企业创业领域,“Venture”并不仅仅指的是“冒险”,它现在已经逐渐被赋予“创业”和“冒险创建企业”这发面的特点内涵。因此,“Venture Capital”就有了“创业资本”这样一个资本形态的名称。后来随着人们对这个词的不断深入认识,最后又被赋予了动态的概念,即现在所称的“创业投资”。但是,这并不是说“Venture Capital”在任何情况下都指的是“创业投资”,在现在的创业投资领域,根据具体的不同语境,它还是可以翻译为“创业投资”或者是“创业资本”。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创业投资”这个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创业投资一般包括两种不同形式的投资。一种是非正式私人投资(Informal Business),这种投资的投资量一般比较小,范围也比较狭窄,它完全是由个人自行决策。另外一种是制度化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狭义的创业投资则主要指的是现代意义上的制度化的创业投资。

二、大学生创业投资风险分析与规避

大学生创业投资可以很好地解决就业难的问题,而创业投资是一个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行为。因此,在创业投资时,必须认真把握风险问题,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规避。从创业投资的风险来看,主要分为融资阶段、投资阶段、退出阶段三个阶段,下文将从三个阶段出发,分析其存在的风险以及规避的方法。

(一)融资阶段创业投资风险与规避措施 具体如下:

(1)融资阶段风险。大学生创业投资始于融资,如果在融资阶段就遇到资金短缺,那么就会严重影响创业投资的发展。表2是我国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金分布图。一是融资渠道单一。大学生创业投资的业务流程是从融资开始的,它为后续开展投资、管理、退出等业务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因此,融资阶段对大学生创业投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就目前我国大学生创业投资的融资渠道来看,非常单一,大多是依靠银行贷款,大学生的资金来源比较有限,严重影响了大学生创业投资后期工作的开展。二是信用风险。大学生在创业投资时,由于自身的特点,比如认知有限,不能够有效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大学生创业投资所处的信息不对称环境等,导致很多金融机构不相信大学生创业投资,对大学生的信用产生了怀疑,所以采取了不利于大学生创业投资的贷款审批办法,比较常见的有不授予基层银行以贷款决策权,或者是对贷款审批权不收等方面的办法,最终给大学生创业投资的融资带来很大的风险问题。

(2)融资阶段的风险规避措施。具体为:

一是拓宽融资渠道。想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就需要多方面的支持。政府方面要予以政策上的支持,设立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根据大学生创业投资的融资情况,政府可以将扶持大学生创业投资发展基金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另一类是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贴资金,这方面的资金必须要由财政专项资金来安排预算。一方面,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可以根据大学生创业投资的具体情况,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来扶持大学生创业投资,一种是跟进投资方式,另外一种是参股创业投资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大学生解决融资问题,大力支持大学生创办的高新技术产业。另一方面,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则是为大学生的创业投资所提供的风险补偿机制,能够有效帮助大学生规避融资风险。在国家信贷收紧的形势下,政府设立大学生创业投资发展基金,可以有效帮助大学生初创期的融资问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从而更好地为大学生创业投资服务。财政部门要进一步采取相关的措施,对这方面的基金进行监管,确保基金的使用,然后定期向相关部门上报资金的运作情况,然后针对其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政府要做好引导工作,通过多种运作方式来为大学生创业投资提供融资服务。

二是创办大学生创业比赛和培训。在学校中创办创业比赛,通过一系列的创业模拟练习,可以让大学生提前了解创业投资的相关知识,进一步锻炼大学生各方面的能力,比如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投资意识,积累创业投资知识,提高创业投资素质,这需要社会和学校的共同合作。1983年,美国的奥斯汀德州大学举办了第一届大学生创业竞赛,后来很多学校纷纷举办了大学生创业竞赛。在校期间就组织学生进行创业投资,让大学生积累关于创业投资方面更多的知识,提高了这方面的能力,也能在很大程度上规避融资阶段的风险。

三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倾斜。大学生在创业投资阶段,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社会上很多的金融机构不太愿意将资金贷款给大学生。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难题,政府机关应该给予帮助,让金融机构在贷款上做一些倾斜,促进大学生的创业投资取得良好发展。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其一,优先贷款支持,适当发放信用贷款。为了能更好地解决大学生融资阶段的贷款问题,解决大学生的信用风险,对那些高校毕业生的贷款,可以由大学生自己作为借款主体,而贷款的担保方可以是其家庭成员,但是需要其担保人具有稳定的收入或者是拥有有效资产,这样可以实行联合担保。此外,对于那些还款有保障(比如创业投资的项目收益大、风险相对较低等)、资信良好的担保人,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发放一些信用贷款,解决大学生创业投资的融资问题。其二,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大学生在创业投资时,需要的资金流动性比较大,如果贷款手续复杂,则会严重影响大学社的贷款热情,而且还会影响创业投资的后期发展。因此,金融机构在充分保证贷款的各项流程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其三,利率优惠。考虑到大学生创业投资的具体情况,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贷款风险度的不同,在贷款利率上给予大学生一定的支持,即充分考虑法定贷款利率,然后根据情况不同,做出适当的下浮或者上浮,从而为大学生的融资贷款服务,帮助大学生规避融资阶段的风险。

(二)投资阶段创业投资风险与规避措施 具体有:

(1)投资阶段风险。在大学生的创业投资中,创业投资在运作的过程中伴随着多方面的风险,这些风险都会影响大学生创业投资后期的发展。具体来讲,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是技术风险。一般来讲,大学生在创业投资时,大部分投资的企业是处于种子期或者是初创期,且这些企业大多是属于中小型的高新技术企业。那么这些企业的科技成果还不太成熟,处于向新成品、新技术转化的过程。此外,这些新产品和新技术都是处于发展期,没有经过市场和大规模生产的检验,本身还不太成熟。在实际的生产中,人们无法预知这些技术的可行度有多高。因此,这方面的投资风险就比较大。技术方面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新技术在转化为产品之后,并不是完美的,往往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缺陷。另一方面,配套风险。在这些高新技术企业中,如果想要将技术转化为生产,其中需要很多方面的配套,比如多种专业相关技术配套、其他资产配套等。如果在转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利因素,比如相关技术不成熟、原材料稀缺等,这些都会严重影响科研成果向产品的转换。

二是市场风险。创业投资项目的风险往往会受到市场的影响,比如市场竞争环境、市场定位环境等,从而严重影响了大学生创业投资发展。具体来讲,其风险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竞争对手的数量问题。就目前我国的科技水平来看,还存在信息不充分的问题,这就造成好几家公司同时开发某一技术,无形中提高了竞争的风险程度。其二,需求分析问题。大学生在创业投资时,还需要做好目标市场定位,调查所投资的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需求,从而为后期的决策提供良好的依据。如果市场需求分析不可靠,那么就会提高投资风险的程度。

三是外部环境风险。从创业投资是周期来看,它属于一种中长期的投资,而投资阶段又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比如国家政策的改变、市场经济的景气程度等,这些都会增加大学生投资阶段的风险问题。

(2)融资阶段风险规避措施。投资阶段是影响大学生创业投资的核心阶段。因此,大学生在创业投资的投资阶段,一定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及时规避投资阶段的风险问题,从而促进投资阶段的顺利进行。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解决:

一是合理选择投资形式。一般来讲,每个项目在不同的阶段和领域,其面临的风险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大学生一定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合理选择投资形式。常见的投资形式有以下几种:其一,组合投资。这个组合投资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两种方式。阶段投资组合。一般来讲,创业企业都要经过五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分别是种子期、起步期、扩张期、成熟前期、重建期。这五个阶段所需要的投资额以及面对的风险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从我国创投项目的阶段来看,其投资的金额可以参看表3。行业投资组合。对于不同的项目而言,其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那么大学生在投资的时候,一定要实行分散投资,从而最大程度上规避投资风险。其二,联合投资。大学生的资金毕竟有限,那么在投资的时候,如果某个项目需要的资金量比较大,大学生不能独自承担投资风险,那么就可以联合其它创业投资企业一起投资,这样可以大大分散投资风险。一般来讲,由那些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创业投资公司充当“领投”的角色,大学生就可以扮演“跟投”的角色,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投资风险,还可以学习“领投”企业的投资经验。

二是慎重选择项目。是否选对创业的项目直接影响大学生投资的成败。因此,大学生在选择投资项目时,一定要慎重,避免仅仅依靠想象或是理想来做事。在创业前期,一定要做好市场调查,比如调查项目的市场定位、竞争对手的数量、项目的消费人群、项目的优势和劣势等,从而做到理性投资。此外,在创业的初期,在选择项目的时候,必须要做到以下两点:其一,尽量选择那些自己比较熟悉或者是擅长的项目,这样可以让自己尽快适应行业业务,节约成本,还能进一步缩短项目的摸索时间,从而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其二,关注政府的相关政策,尽量选择那些享受政策优惠的项目,大学生选择这些项目后,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优势,促进项目的良好发展。其三,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这就需要大学生及时关注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大学生在创业投资阶段,很容易遇到各种风险,比如合同诈骗、知识产权侵权等。因此,大学生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避免掉入各种陷阱,充分利用法律法规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提供警惕,确保投资阶段的顺利发展。

三是充分利用合同。大学生在创业投资时,选择创业投资的项目后,一定要充分利用合同来规避投资风险,其中涉及多方面的知识,比如联合售卖权、保险保障条款、参与和监督条款、反稀释条款等,从而最大程度上规避投资风险。

(三)退出阶段创业投资风险与规避措施 创业投资的退出,它指的是大学生所投的企业发展成熟之后,将之前投入的所有资本通过某种形式,最终转化为资金形态予以撤回。大学生创业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良好的收益,大学生只有将投入的资本退出,才可以最终实现收益,然后再将创业资本投资到其它项目中,这样就可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1)创业投资退出途径。从创业资本的退出途径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首次公开发行。就目前我国创业投资的退出途径来看,首次公开发行是目前最为成功的方式,它获得的收益也最高。这种退出方式指的是创业企业转变募资方式,即由之前的向个别股东募资转变为公众募资,这种退出方式具有多方面的优势,比如可以根据股票的市场价格来灵活控制退出时间、取得价格优势、为企业融资提供良好的道路等。二是第二期收购。创业投资企业通过资本投资,扶持创业企业的经营,但是创业企业的发展并不是非常好。那么创业投资企业就可以将手中的股权转让给别人,这样并不影响创业企业的股权结构。这是目前我国比较常用的创业投资退出方式。三是并购。创业投资企业在退出资本时,中间遇到了转让股份的困境,它涉及到创业企业的所有股东的股权所有问题,那么就需要创业投资企业各方面的配合,这种创业投资退出方式实行起来比较困难。四是回购。所谓企业回购,它指的是所投创业企业,因为企业经营的需要,想要从创业投资企业手中赎回他们所拥有的股权,从而实现了企业股权的内部化。这种退出方式操作起来也比较简单,耗费的时间也比较短,所以也比较常用。五是清算。创业企业在其生产经营中,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比如经营不善、管理不当等,创业企业的发展陷入困境,失去发展的可能性。创业投资企业就会采取清算的方式来退出。从清算的操作方法来看,主要是将创业企业的资产采取拍卖手段,最终将其变现,从而获取自己应有的残值。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种清算方式是一种不成功的退出方式。

(2)退出阶段风险。一般来讲,创业投资企业在实行股权投资时,最终的目的是通过最终的退出来获得最大程度的资本增值。但是,创业投资企业在退出时,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退出的时候也面临多种风险。具体来讲,退出阶段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创业企业价值下降。大学生在创业投资时,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比如创业企业在资金投入阶段,创业企业的技术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在创业投资退出时,其市场价值猛然下降,那么大学生就失去了最佳的退出时机,不能获得理想的价格,最终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二是创业企业不配合。大学生在创业投资退出时,需要创业企业的配合。但是,当创业投资企业需要退出时,与创业企业或者是创业企业的管理层出现了利益冲突,两者之间没有达成共识,那么就会严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的退出。三是产权交易市场的缺陷。产权交易市场是创业投资退出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就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来看,还存在很多的缺陷,从而严重影响了创业投资的退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产权交易市场分散。由于我国缺乏对产权市场的宏观调控,所以导致其交易市场分散,不利于创业投资的退出。其二,市场定位模糊。就我国产权交易的市场定位来看,政府的行政命令较多,产权交易市场大多依赖于国有企业改制服务,从而大大降低了产权市场的汇集。其三,产权交易市场的很多功能难以发挥出来。

(3)退出阶段风险规避。为了进一步规避创业投资在退出阶段的风险,必须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解决,使得创业投资得以顺利退出。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合理选择退出方式和时机。大学生在创业投资中,为了实现收益的最大化和尽量避免与创业企业发生利益冲突,充分结合创业公司的特点,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以及退出时机,规避退出阶段出现企业价值骤降的风险问题。这里就需要大学生关注市场动态。对于创业企业的产品,了解市场发展动态,从而掌握好其发展趋势,在最合适的时机选择退出。这样既能获得最大的收益,又能与创业公司达成共识,最终获得良好的收益。

二是充分利用合同的制约作用。大学生在创业投资时,为了避免退出阶段出现的各种纠纷,就可以对后期可以预料到的各种风险,以合同的形式事先约定好,这样就可以通过合同的强制性特点来规避风险问题。一般来讲,在合同中涉及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退出条款,其中要包括回购保证、强制转让、转换条款;优先清算条款,从而保障创业投资的顺利退出。

三是拓宽退出渠道。为了最大程度上规避创业投资中退出阶段的风险,必须要进一步拓宽退出渠道。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着手解决。其一,政府部门应该要充分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结合现有的条件,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进一步规避中小高新企业资本退出风险。其二,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产权交易市场对创业投资的退出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要不断扩大产权交易的品种,在原有的物权交易的基础上,进一步大力发展股权等多方面的交易。要统一交易规则,确保交易信息得以充分披露,这就需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方便创业投资企业能够在一个完善的产权市场中顺利流通,保证创业投资的顺利退出。要采取有力的措施打破产权交易市场地域分割的格局,确保产权交易市场的无障碍交易。

参考文献:

第6篇

尽管我国创业投资开展多年,但整体发展却是比较缓慢的,创业投资退出问题仍是制约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一环。由于增值退出的难度普遍要高于初期进入,创业投资者将创业资本投入到创业企业时,就应该对投资退出的时机与方式有一个初步的规划。在创业投资的退出过程中,退出时机的抉择不仅影响到退出的可行性和收益水平,还直接影响创业投资项目退出方式的选择;不仅需要创业投资业自身进行退出策略规划,更需有其它社会条件的支持;不仅是创业投资内部各组成因素的相互联动过程,而且与其外部环境也是一个相互联动的过程。

一、国家创业投资政策对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时机的影响

创业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从创业企业获取短期红利分配,而是选择在适当的时机进入企业,并在最适当的时机退出投资,以获取长期的资本增值。鉴于创业投资企业往往成立时间短、资本量小、风险高的特点,迫切要求政府在政策上进行扶持,既要有“进入”的激励机制,又要有灵活的“退出”机制。在美国,国会制定和通过的《小企业投资法》、《公众创业投资法》、《小企业投资刺激法》;英国政府实施的“信托投资法”、“政府贷款担保计划”、“企业开业计划基金”;韩国的《中小企业创业支持法案》、《新技术财政资助条例》等都对本国、本地区的创业投资机制建立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从美国的情况看,仅有约30%-40%的创业投资是通过企业在纳斯达克上市退出的,其余60%-70%的创业投资则是通过兼并、出售,或通过创业者、职工回购的方式退资。因此,创业企业通过把握收购兼并(M&A)时机的数量远远超过选择首次公开上市(IPO)时机的数量。这也意味着出售部分股权或公司整体出让是创业资本退出的另一通道。但是对于很多高科技企业而言,在最初建立的几年里,没有利润来源或获取利润很少,无形中大大减小了创业企业的吸引力。同时由于许多优惠政策是对创业企业设定的,而不是针对有愿意购买它的大公司、大企业,这使大公司、大企业没有足够的动力去收购创业企业,导致了创业企业出售这一退资渠道又难以扩展。

当创业企业收益商机逐渐显露时,有的创业资本家还想进一步把握所谓“最好的”商机,然而,发生了突如其来的政策改变或技术的日新月异而使部分资产和优势消失殆尽,所开发产品的无形磨损开始出现,企业资产陷入了极度危险的境地。

二、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对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时机的影响

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应该满足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融资者的需要。以美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例,全国性的证券市场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全美证券交易所(AMEX)、纳斯达克股市(NASDAQ)和招示板市场(OTCBB);区域性的证券市场包括:费城证券交易所(PHSE)、太平洋证券交易所(PASE)、辛辛那提证券交易所(CISE)、中西部证券交易所(MWSE)以及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HICAGOBOARDOPTIONSEXCHANGE)等。这几个板块的市场功能明确,分别服务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而且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各层次互相衔接,略有重叠。我国目前还没有建成真正意义上的二板市场,国内的创业资本即使条件成熟时,也很难实现股份上市公开发行(IPO)。虽有一些创业企业通过“买壳”、“借壳”进了主板市场,但毕竟是少数。而且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产权交易成本过高,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没有形成,使跨行业跨地区的产权交易难以实现。欧洲很多成功的退出案例是在准备IPO过程中,发现了更为有利的出售机会,从而抓住时机以出售方式实现退出。从全球已经设立的二板市场来看,上市基准普遍较低。借鉴国外创业投资的成功经验及教训,在我国设立较低上市基准的二板市场对创业投资的退出是有必要的。国外二板上市条件比较见表1。

三、金融体系对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时机的影响

发达的股票市场和并购市场为创业投资退出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美国是典型的证券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的国家,机构投资者不长期持有股票,持股的短期性质使股票交易十分频繁。美国创业投资主要寻找时机推动IPO这一最具吸引力的方式退出。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做市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持股的目的在于股东稳定化,投资人把握时机选择兼并收购。

普华财经咨询公司对欧洲创业资本基金投资的退出情况进行过一项调查,结果发现,大量的创业投资家等着退出他们的投资,那些难以退出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创业投资家视IPO为理想的退出,因而对其它方式未能予以足够的关注。尽管收购退出与IPO退出相比,要以企业的管理权的丧失为代价。但是在资本市场以银行为中心的国家里,在证券市场尚未成熟之前,兼并收购仍然是一个具有吸引力的可行的退出方式。当风险权益能够在产权市场上顺利流通,创业投资家就能够有效地出售自己的股份。布莱克(Black)和吉尔森(Gilson)认为,一些国家受美国创业风险投资成功的启示,学习美国的创业资本产业但不是很成功的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的资本市场是以银行为中心的体制。因此建立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金融体制,可以为创业投资开辟方便的资本退出渠道。

四、创业投资资金背景对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时机的影响

第7篇

【关键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退出机制 建议

为了促进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2009年广东省设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截止到2015年7月,共获得了中央财政9个亿的支持,设立了18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超过70个项目,投入9亿多元。根据2013年《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低于8年,不超过10年,早期投入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陆续完成投资,将进入退出阶段。

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

(一)IPO退出

IPO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投资人和创业者最乐于见到的退出方式。IPO是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IPO可以为投资者带来股票的增值,获得高额的收益,比如分众传媒、携程网和如家快捷等企业,它们的上市都给投资者带来了巨额的回报。同时,IPO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手续比较繁琐,退出费用较高,禁售期变现风险较大等问题。

(二)兼并与收购

如果投资人不愿接受IPO的种种繁琐手续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约束,或者企业的业绩尚未得到证券市场的认可,可以采用兼并与收购的方式来退出。兼并与收购的操作成本少,手续简单,退出速度快,可全额退出,但收益比IPO低,而且影响原股东和管理层对企业的控制,可能会遭到管理层的反对。

(三)股权回购

股权回购是最保守的方式,通常按照投资协议的规定,在投资期限届满之后,由被投资企业购回投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这种退出方式产权交易过程简单,退出风险较低,保证了创业者在公司进入正常发展阶段后对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但股份回购的法律障碍较多,时间成本和沟通成本较高,变现风险较大,而且早期创业公司在市场发展的环境变幻莫测的情况下,采用这一方式进行退出,可能错失潜在的投资机遇。

(四)破产清算退出

这种投资方式是迫不得已选择的最不成功的退出方式。风险投资是一种风险很高的投资行为,失败率相当高。据统计,美国由风险投资支持的风险企业大约有20%~30%完全失败,60%左右受到挫折,只有5%~10%的风险企业可以获得成功。由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周期长,面临的风险高,当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并难于挽回时,企业破产清算可以尽量控制风险和减少损失。

(五)新三板

随着国内行业监管政策落定和逐渐完善,2015年,新三板成为除IPO退出、兼并与收购、股权回购之外的股权投资退出新通道,新三板的退出模式包括协议转让,做市商交易,转板退出,并购重组,竞价交易制度。相对与其它方式,新三板承接了投资者的退出以及后续的融资问题。根据新三板的规则,企业在挂牌的同时就能定增融资,节约了企业的时间成本。因此,当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能被收购,也不能上市主板的时候,只需挂牌新三板就能够进行定增,并且在二级市场上也可以以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或者以做市交易方式进行股份转让,方便企业早期进入的投资者顺利退出。

二、广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功退出的案例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是我国最早创立的省级创业投资公司之一,主要经营的业务是在创业投资基础上,积极拓展科技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资产评估与交易、产业基金、科技金融产业园区等业务,近年来,粤科集团在文化产业领域不断发力,先后投资了广东中科二十一世纪文化传媒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君联资本文化体育产业基金,投资“时代科腾”“上海棕榈”、“搏牛文化”等一批文化企业,其中,投资的粤科软件于2015年4月被阿里影业以8.3亿元收购,成为文化产业项目并购退出的行业典范。

2015年4月17日,广东粤科软件工程有限公司100%国有产权项目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成功,挂牌价格为1.8亿元,经过180轮的激烈竞价,最终,阿里巴巴影业集团(HK:01060)以8.3亿元价格成功受让,较挂牌价格增值361%。

粤科软件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公司(2015年1月改制为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广东省计算技术应用研究所各出资50%组建。该公司是一家专注为票务及电影行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公司,其业务包括影院票务销售管理、放映自动化控制、电子票务平台、移动购票应用和电子商务运营等,为全国合作票务运营商最多、行业资源最广的售票系统提供商。

2014年初,集团公司制定了推动粤科软件公司开展国企改制的战略目标,先后制定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引进战略投资者、管理层激励、国有股退出四项连动的改制行动方案,并严格遵守国有企业改制的法规和程序,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法律尽职调查和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政府机构的支持指导下,集团公司突破各种困难和瓶颈,逐步开展国企改制相关工作,并先后取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政府对资产评估、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等相关事项的全部批复或回复。在改制前和改制工作推进期间,粤科软件公司的经营业绩每年皆有较大提升,据符合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以2014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粤科软件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4,767万元。

2015年3月18日,粤科软件公司100%股权正式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开转让,共征集到4家意向受让方,4月17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交易,成交价8.3亿元,相对于启动国有企业改制之前2013年底情况,国有资产整体增值125倍,市盈率达到315倍,相对2014年底公开挂牌前情况,国有资产整体增值40倍,市盈率达到74倍。

阿里巴巴影业集团承诺,在取得粤科软件公司全部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6个月内对粤科软件公司现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并同意给予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9个月内以回购或增资的方式取得粤科软件20~30%股权的权利。

粤科软件改制工作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公告、公开转让、网络竞价的方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盘活国有资产、深挖企业价值,以规范化的手段公开、公平、公正地实现了国有资产增值和国有投资收益的最大化,打造了股权转让方、股权受让方、标的企业的多方共赢局面,广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功退出的典型案例,是国有企业体制和机制创新改革的有益尝试和深化实践。

三、完善广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退出机制的建议

广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政策性基金,在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借鉴其他省市引导基金好的经验和做法,针对广东省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最大效益。

(一)进一步修订广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实施管理,广东省政府在2013年出台了《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在退出机制上明确了存续期、退出时机和退出方式等,但是规定比较简单,引导性不大。尤其是从文件出台实施到现在已经三年,这期间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变化,对于最早一批设立的即将进入退出阶段的基金已,该文件并未涉及退出的具体规定,因此,进一步修订广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二)优化绩效考核机制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政策性基金,而非商业性基金,因此,对它的考核不仅要注重经济效益,更要注重社会效益。在进行广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考核时,建议分别制定政策性目标与经营性目标的双重考核机制,并将这两个方面充分结合,在实现经营利润的同时,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

(三)建立多元化的退出渠道

目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退出渠道有公开上市、兼并收购、股权回购及新三板等多种途径。无论采用哪一种退出方式,都要一个成熟稳定的资本环境为前提,因此,以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依托,提供完备的退出保障服务,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退出机制,确保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能够在不同投资阶段实现成功退出。

(四)完善退出收益分配机制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非盈利性基金,其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红,社会出资人可优先分红的原则。国家出资收益可适当让利,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基金滚存使用,社会资本由于承担了政府特定目标而产生的风险,因此企业的超额收益由非引导基金股东分享,提高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积极性。通过政府和社会、民间资金协同发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产业升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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