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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范文

时间:2023-09-20 1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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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1篇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国有参股公司、集体企业、已改制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的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以下两类:

(一)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调拨、置换、转让[含股(债)权],报损、报废、捐赠、对外投资或合作、资产损失核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不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出租、出借、担保(抵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审批权限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含出资创办的企业及公司)的资产处置审批。资产处置由资产占有(或持有)单位提出申请,主管(或授权)部门审核同意,经区财政局复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其中账面值5万元以下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的处置(含报废、报损)由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审批。

(二)企业(除财政监管的企业和财政为出资人的投资公司外)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区财政局国资办复审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其中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流动资产和自用办公设备的处置(含报废、报损)除外。

三、处置程序及要求

(一)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持区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选择表A或表B),到区财政局国资办申报后,到指定的公示场所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在《晚报》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状况、处置原因、处置依据、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等;公示时间:从正式公示之日起为期10个工作日。

(二)公示场所在公示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签具国有资产处置公示意见,并送达区财政局审核。

(三)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填报国有资产处置核销申报审批表的情况,按程序审批(本部门意见→主管部门意见→主管区领导意见→区财政局国资办意见→公示场所意见→区财政局意见→区监察局意见→区主管领导意见)后,下发国有资产处置批文,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据此调整帐务。

四、处置收入管理

(一)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国家所有,应上缴区级国库;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单位资产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部门)综合预算。

(二)国有企业产(股)权处置收入、资产处置收入、非正常生产经营下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等缴入市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采用公开拍卖、招标投标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2篇

一、管理范围

区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范围包括各区属国有企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的国有资产。资产类型包括国有产权(股权)、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二、处置形式

国有资产处置类型主要包括资产有偿转让(出售、出让,下同)、无偿转让,资产置换、资产重组及资产合作等。

三、管理权限

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由区国资办负责监督管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区级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审批程序

(一)区属国有企业。

1、对有偿转让国有产权(股权)、处置房屋(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国有产权(股权)或实行资产置换、资产重组、资产合作等项目的,需经区国资办审核,报区政府审批。

2、重大资产处置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通过,其中:一次性处置成套生产设备或处置资产超过净资产30%的,经区国资办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其余按相关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1、对处置房屋(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需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

2、对处置机动车辆(船)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审批。

3、对处置单项固定资产、批量固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的,按照相关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三)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必须报区政府批准。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主要处置方式

(一)对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或实行资产重组、资产合作的,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区财政局或区国资办审核或备案。

(二)实行有偿转让的国有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有偿转让。

(三)实行无偿转让的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的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后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六、转让价格

实行有偿转让的国有资产,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价格参考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90%的,必须终止转让交易。

七、收益管理

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

八、责任追究

(一)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由此造成的后果,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3篇

关键词:高校;国有资产;处置;规范化管理

一、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存在的问题

1.资产使用观念落后。目前,高校普遍存在“重购置,轻管理,重使用,轻处置”的观念,对于有些资产,在购买时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就盲目购买,或是购买进口设备时没考虑零部件,导致损坏时维修费用较高甚至无法使用。

2.不经评估就进行资产处置。虽然国家规定,高校进行资产处置应当符合相关鉴定和审批程序,但是通常技术鉴定小组对处置资产的评估值是以资产原值为单位进行测算的,评估值远远高于资产处置实际的价值。因此,对资产处置进行评估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

3.资产账实不符。对于资产是应当调剂管理还是直接进行报废,在管理方面还存在混乱,且高校不少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所需时间长,效率低。造成这样问题的原因在于学校设备通常购入后运用时间较长,但在这个时间内,管理人员很有可能已经随着调整发生了变动,导致在资产盘点时账实不符。有些资产闲置许久,已经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却迟迟没有处理,管理环节的脱节造成了资源浪费。

4.审批手续过于复杂。审批手续复杂直接导致审批效率低,高校处置国有资产通常需要层层部门审批,不仅繁琐,效率也很低,导致资产处理周期长,不及时。

二、高校国有资产处置规范化管理的措施

1.规范资产处置工作流程。根据我国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高校若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符合资产处置的范围,即须为高校闲置资产,且经过技术论证后,确实已经达到报废标准。高校规范资产处置流程的过程中,要先确定科学完善的处置程序,即先由资产相关人员递交申请,经过初级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递交高校资产管理部门,派专业技术人员对资产的情况进行鉴定,看申请诉说情况是否属实,在确定无误后,学校可以向教育厅提出申请,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核,同意处置资产,才可以对资产做出报废处置,并要在账面上体现出来。

2.处置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在高校一些国有资产达到处置标准时,要根据流程进行报废或转让的处理,处置资产所获得的收益一定要及时交给财务部门,对于资产的报废情况要记录清晰,在进行资产盘点的时候不能合混不清。高校要确立科学的资产管理档案制度,不仅有利于清楚记录学校的固定资产情况,也有利于对资产展开全过程管理。对于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高校要注重将处置和预算相结合,二者属于增量的关系。资产预算管理可以考察学校购进资产的预算要求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学校科学配置教学资源以及高效利用的规定,规范化的处置管理有利于高校科学分配资金,同时也能有效优化资产结构,为学校的预算管理提供真实有效的内容。

3.化繁为简,提升审批效率。针对高校处置国有资产需要层层审批、十分复杂且效率过低的情况,政府需要出台一些简化的管理工作方法,从而化繁为简,简化高校资产的处置流程,这对提升管理效率以及处置管理有很大利处。前文中提到,高校处置资产需要经过高校自身管理部门、技术人员、政府部门的层层审查,这样的流程虽然严谨,却耗时、耗力。政府可以出台管理办法,将价值较低、闲置较久的资产处理权利下放给高校,而对于价值很高的设备和资产的处理再层层审批,这样既能增强学校自主管理的能力,也能提升处置效率。

4.加强网络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高校不论在教学上还是管理上都逐渐转入信息化。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也是如此,加强网络化建设,有利于严谨地管理资产,避免出现人为错误的情况。有些高校自行开发了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对每一项资产的购置时间、使用情况、具体信息等都详细记录,有利于管理部门调阅、审核和保存,也提高了处置资产时的技术鉴定效率;对于是否达到报废标准的资产,通过信息平台上的记录便一目了然,提升了管理效率,促进高校实现资产资源的科学化管理。

三、结语

总之,高校在处置国有资产的过程中,要注重规范自身行为,具备规范化的工作流程,科学结合处置管理与预算管理,加强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政府要出台简便的管理工作方法,重视购置行为,也要科学妥当地处置已有资产,以规范化的行为优化资产管理,避免出现资产的重复购置和浪费,促进高校资产管理的科学化。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分析

一、资产处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重购买轻管理,对资产处置管理重要性认识不够

通过近几年的资产管理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管理不够重视,对资产管理宣传不到位,各单位多侧重于经济业务的报销收支,而对已经购买使用的资产管理却很少。各行政事业单位仅重视年初的预算采购,一但资产采购,后续资产入账、登记,定期检查及账务折旧工作不及时跟进,造成各项资产的实际管理脱节。由于各单位对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的脱节,对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没有真正把此项工作纳入部门正常工作职责,没有建立资产的考核评价机制,势必造成各项资产处置、管理的随意性,同时有的单位人员对资产管理业务不熟、账务处理不及时,各项资产保管制度未建立,势必造成资产的账实不符。有的部门报废闲置待处置资产长期不予处置,一直堆放办公室或存储仓库占用大量的办公场所、仓库等公共资源,资产处置滞后也导致新资产无法及时更新安排。

(二)资产处置不够规范

按照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要求应当对拟处置的资产按照程序进行申报,由各单位资产主管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国资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意见,形成单位申报意见,同时附送相关材料,按要求的不同审批权限报批,只有批复后才可进行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在处置资产时并未办理各项批准手续,违规将部门暂时不用或被更新替换的旧资产自行变卖处置,处置后也不将处置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有的单位变卖资金也不上缴国库,私自用于办公支出等严重坐支违规现象发生。行政事业单位待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来源有自购的,有部门调剂的、也有上级单位无偿调拨的,清查中发现部分单位将未查明资产来源未入账资产进行处置情况发生。

(三)资产处置中无相关具体细则的约定

资产处置工作中,各级制定的资产处置规定,往往只对资产处置范围、处置审批流程等做出规范性约定,没有具体约定处置细则及权限,如资产如何出租、出借,需要履行哪些具体手续,资产的报废和报损金额是多少等。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待处置资产少,处置成本却很高。报废的仅有几台电脑和办公家具,已无多少残值,然而处置资产却需要有人员认定为不能继续使用及达到报废要求才可处置,进行评估拍卖处置程序,需支付各项处置费用,有时残值收益基本不够评估等费用。同时,各地都有征地拆迁工作,这其中就涉及到大量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对这类资产特点是涉及金额大,重点工作要求处置时间短,资产的评估及拍卖公告时间较长,有可能不能满足具体重点工作建设时间要求,由其自行处置为赶工作进度,往往出现对大额资产不评估等现象,直接导致国有资产随意减价处置形成资产流失。针对上述两类不同的资产,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制定具体的资产处置操作细则,确保处置时最大限度的保障资产价值最大化。

(四)资产配制及预算编制不合理

各单位国有资产的配制及资产预算编制不合理,造成了国有资产的随意购置和重复购置,这就加速了资产的处置,缩短了资产的使用周期和使用效率。各单位国有资产的配制不均衡,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所需远远超过了配给,而有的单位却供过于求,面对特殊单位或者对特殊业务需要的资产,也不能根据实际需要得到合理配置,一些单位在实施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方面积累了不少的经验,能够充分理解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用好用足财政政策。但也有一些单位,对政策学习、理解不够,对政府资产采购,资产建设类的预算编制、预算管理工作不够重视,认为只是完成每年预算布置的工作,搞数字游戏,预算管理弱化。

二、资产处置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高度重,做好资产清查及账务处理工作

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主体职责。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各相关单位参加的资产清查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摸清各单位资产真实情况,增强各单位对资产的管理意识,及时发现资产账实不符,资产盘盈盘亏等情况。同时,根据各单位的不同特点可制定具体操作可行的资产清查方案。以往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各单位只要资产不核销,每年年底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均为购入时的原资产价值,没有真正反映资产经过使用磨损后的价值,导致了价值虚增,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形成差异。为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工作的开展,须按照新行政事业会计准则要求,做好资产计提折旧等账务处理工作。

(二)有针对性的制定本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细则

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类别、使用情况等不同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本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细则。如当前各地征地拆迁范围大,时间紧特点可制定本地因征地拆迁的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对相关处置流程要求进行约定;各地学校资产量大点多,可制定本地的中小学校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各部门资产闲置或资产量少难以处置情况,这样可以由政府或国资管理部门负责设立公物仓库,代为保管行政事业单位移交的国有资产,并对保管的国有资产归类、清理设立台帐。对其他单位申请有需要使用的,可以在履行审批手续后统一调剂使用,对零散资产达到一定的量后涉及应评估、拍卖的,按有关资产处置流程统一处置,处置后对已处置资产账务及时进行核销处理。

(三)坚持公平、公开转让资产的同时探索多样的国有资产处置方式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对资产进行处置,对资产金额大,涉及各级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要客观公正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工作中,面对资产价值高,市场有需求的资产即可很快处置,如:房产、门面出租、大宗批量设备转让等,在产权交易市场通过网络参与竞价拍卖方式顺利完成了处置交易。然而,对无市场需求,零散已近淘汰的的资产,处置中就会出现资产变现价值很低,基本不够处置费用或造成多次流拍情况,这就需要探索灵活多样的国有资产处置方式。首先,资产处置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如:资产评估时要查看现场实物,要充分做好考虑被评估资产对不同购买者的使用价值,不能受资产原值的影响,要客观评估资产处置价值。针对价值低、零散的国有资产,应制定相应的处置管理权限,可交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根据需要为降低处置成本,资产管理部门可针对处置此类资产,牵头建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项目库,各单位价值低、零散的资产即可及时处置,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又可降低处置成本。

(四)建立资产处置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评机制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需建立一个以资产处置为主要内容的资产管理绩效考评机制,考核各单位的资产配置、使用及资产处置情况。一是各单位是否建立及执行资产处置规章制度。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是否有章可循;对哪些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评估,建立资产处置评估制度;对不良资产需建立追究责任制度和核销制度。二是要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将国有资产处置全过程纳入绩效评价范围,使其能够综合、全面地反映置管理水平。三是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后,要组织实施好绩效考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其整改,做好跟踪检查工作。同时,绩效评价机制的建立是一个不断完成的过程,在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时期的考核目标要求,对绩效评价机制须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结语

第5篇

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省直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统称省直行政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补偿赔偿收入等。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上述收入包括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

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收入。

第四条 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省直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无偿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省直行政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处置审核报批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收入属于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收缴和监管。

第六条 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清理费用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上缴省财政。

第七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工作实施具体管理,并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缴纳情况。

第八条 省直行政单位已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在收入抵扣后3个工作日内,采取如下方式上缴:

(一)实行省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省直行政单位,其国有资产收入应通过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收缴。

(二)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纳税和抵费后,凭执收单位有关缴款通知书,使用省财政厅规定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余额缴入省财政,并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省直行政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时,使用以下收入科目:

出租出借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103070601)科目;

处置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

第十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当记录和反映国有资产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统计报告。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收入有关收支统一纳入部门预算,支出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可优先安排用于收入上缴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维护、管理性支出及统筹安排用于省直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原则上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国有资产收入资金的省直行政单位,应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按下达的项目使用,年终将使用情况报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省直行政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五条 省直行政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直行政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直行政单位公有住房出租、出售收入,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从财政部获悉,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近日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并从之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全文共十八条。《办法》明确了国有资金的收缴办法,强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出租出借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

《办法》还明确了税费的扣除方式,并规范了收入的使用方向。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应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国有资产收入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部分,上缴中央财政后,由财政部统筹安排,作为规范后中央行政单位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除此之外,国有资产收入不得再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第6篇

第一,资产配置应从严控制,调剂使用。资产配置标准应以实物标准为主,价格标准为辅。在制定配备标准,严格控制的前提下,建立健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统一调剂制度。对行政单位长期闲置而不能有效利用的超过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进行调剂。各行政单位需要购进资产时,应首先从存量国有资产中调剂解决,防止资产的重复购置。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必须确立新的资产配置理念。行政单位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资产合理配置和充分、高效使用。在资产合理配置的基础上,解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在各部门与单位之间的分割占有以及因资产闲置或配置不足而导致的效益低下问题,通过建立一整套良好的管理机制与体系,促使行政单位充分利用其所占用的国有资产服务于社会公众,取得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组合。

第二,资产配置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行政单位资产预算制度,并结合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规范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保证资产购置科学、配置合理。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应根据存量资产现状和职能运转的实际需要,建立刚性的资产购置预算制度。只有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行政单位才能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资产配置与资金管理相结合,从强化预算管理人手,通过加强资产管理与财政预算的联系,运用资产预算和统计对存量资产进行分析,对使用效益进行评价,使单位的资产配备与其履行的职能相匹配。

第三,资产配置纳入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及监督机制,规范行政单位资产采购工作,使行政单位资产配置通过政府采购在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监督的机制中,在公开、公正、透明的环境中运作,有效地抑制行政单位在采购中出现的各种腐败现象。

第7篇

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直以来主要由财政无偿调拨和购置。所以各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往往只从本部门的利益和需求出发,很少从实际工作需要和使用效益等方面进行科学论证。而财政部门往往只重视经费预算,对已形成的实物性固定资产如何物尽其用等方面兼顾不到。这就造成了某些部门的某些资产随意添置,重复购置。其结果是造成很多固定资产处于闲置和半闲置状态,严重浪费了国家财产。另一方面是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不规范。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但实际工作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存在真空地带,庞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静态和动态情况,财政部门不可能及时地全面了解和把握。再者使用单位对实物资产在使用和保管及维护等环节上,责任心不强,相关制度执行不严,责任不落实。造成人为因素的财产损坏、丢失等情况时有发生。管理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监督机制与绩效评价机制缺乏,使许多国有资产的使用寿命缩短,该处置的闲置资产得不到及时的处置。致使国有资产低效使用,影响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效能,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浪费。

资产闲置一方面是因为管理跟不上,另一方面是某些部门固有的占有欲较强,本位主义严重。其表现为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为本部门、本单位所有。宁肯闲在家里,不许用在别处。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效能。对于闲置和利用效率不高的资产,不能及时地进行调配和合理的流动。使许多原本可以互通有无公共性资源被闲置。这些被闲置的资产不要说全国,就某一个省或某一个市闲置“沉睡”的公共性资源究竟有多少?恐怕谁心中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数目。因此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闲置资产的管理,尤其是加强对闲置资产处置的管理,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它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各单位和部门要对国有闲置资产进行定期核查,确保帐帐、帐实、帐据、帐卡相符。力争做到家底清楚,心中有数。国有闲置资产的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资产使用部门需要履行以下程序。1、提出资产处置申请。2、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其掌握的有关资产管理信息,对其使用状况、使用年限、账面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3、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查对有关明细账和有效凭证,包括原始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和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核算统计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行费用、维护费用等支出及价值状况。根据上述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资产处置意见。4、技术部门从技术角度,对资产的安全性、可用性、损耗程度等方面进行技术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提出资产处置意见。5、资产管理部门综合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提出的意见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审批。6、提供该处置资产的权属证明。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闲置资产处置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1、无偿转让(调剂)。即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要建立闲置资产调剂市场,为供需双方调剂余缺,盘活存量,促使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使闲置的资产发挥最大效益。其主要风险控制是:必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同类别资产的存量和需求情况,防止变相的利益输送和行贿。2、出售。即以有偿的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资产,应由原占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将评估价值作为底价进行公开竞价出售,防止贱卖国有资产。出售的闲置资产应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拍卖活动应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协议转让是指资产处置的买卖双方经过协商或谈判后,取得一致意见,以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价格进行资产转让 。应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3、质换。即以非货币易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4、报废。是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照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5、报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对于涉及报废和报损的资产,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经批准报废和报损的资产,应当通过资产处置平台统一回收处置,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交易。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要加强对报废和报损资产的档案管理,做到“物销案存”。

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创新处置方式。一、积极探索网上交易方式。要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把国有闲置资产处置的信息宣传到位,在社会上形成真正广泛的客户群体。借鉴网上拍卖商品成功的案例,积极尝试网上竞拍,电子竞拍等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二、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屋的出租,长期以来一直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对外招租不透明、不公开、以低价格租出、不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收入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长期游离于账外,形成“小金库”。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屋出租的监管,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屋出租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加强租金收入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取租金时,必须向承租人开具财政监制的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三、针对多次流拍的国有闲置资产,要改变工作思路,积极创新处置交易方式。比如我市产权交易中心针对二次流拍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两辆退役红旗车,创新交易方式,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采用竞买人三轮秘密报价,最高者得的方式以4.7万元的价格最终处置成功。竞价时,由每位竞买人以书面的形式将自己所报价位密封处理,确保内容的保密性,并实行三轮报价,逐级递增,第二次报价按首轮报价的最高价起价,依次类推。第三次报价最高者为最终竞买人,如第三轮报价最高价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则继续进行报价,直至选出最高报价。每轮报价结束后,由市财政局、监察局验收报价单,工作人员现场开启,当场宣读最高报价,但对最高报价人保密。这样就能人为地杜绝竞买人之间互相串通、打压价格等行为,能最大限度地克服拍卖市场上的许多弊端。在最终竞价成功后将最高报价单进行公示,使竞价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通过这次处置交易方式的创新,使两辆流拍车辆在确保4万元保留价的基础上最终增值7000元,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此次处置交易方式的创新,得到了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确保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