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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公共安全事件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1.有利于发挥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公共安全事件档案是人们在预测、预防预警、应对处置、善后安置及事后总结公共安全事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原始记录的总称。作为独特、专门的档案门类,一方面,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客观真实、系统详细地反映了人们对公共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理的历史过程。另一方面,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也反映了在面对突发的意外状况时,人们所做出的种种行为。这些行为较大程度地体现了以下两方面情形:其一,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对灾害事故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自救知识储备不足及自救能力偏低等。其二,政府机构的应急处理机制不完善、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不足及公众的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例如:2003年重庆开县发生井喷事故时,一些村民不是逃命,而是站在那里看热闹,等到感觉不舒服想跑时,却已经跑不动了。因此,我们可以从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正反两方面对社会公众进行警示和教育。比如,告诫社会公众,在面对突发灾害事故时,该如何采取正确的防范、处理措施才能更好地维护生命和财产安全。这些对于普及基本的安全知识、树立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培养公民的自救能力、增强公民的危机应变能力及避免因无知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具有重大的意义。
2.有利于发挥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咨询和决策作用。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进入经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日益尖锐,各种利益不断冲突,公共安全事件频发。近年来,我国的地震、洪涝、干旱、冰雪和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频发,SARS、甲型HINI流感和禽流感等重大公共卫生事肆虐。与此同时,各类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突发事件、暴力恐怖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特大交通事故、特大矿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事故灾难接连不断。这些都考验着我国各级政府的应急管理能力。然而,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记载了以往公共安全事件的全景原貌,总结了以往公共安全事件预防、处理的经验教训以及探寻了以往公共安全事件形成、发展的规律。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不但可为各级政府应对新的同类公共安全事件提供参考与借鉴,而且为各级领导的咨询与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3.有利于发挥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评估和评判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由于,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对事件发生的诱因、发展的进程、产生的影响、造成的损失等都做了真实完整地记录。因此,公共安全事件档案资料对评估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有重要作用。首先,通过已有类似的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人们可以较容易地明确风险评估目标、制定风险评估计划、选择风险评估方法以及建立风险评估指标。其次,通过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人们还可评判政府处置公共安全事件的态度是否积极、采取的处置措施是否科学、善后安置是否到位等。
4.有利于发挥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科学研究作用。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为科学研究提供了第一手支撑资料,档案部门应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共同开展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研究。鉴于,近年来我国各地频发的地震灾害,档案部门可以利用地方史志档案资料查找历史上的地震数据,根据档案记载,对每一次地震发生的前兆,地震与周边地理环境的关系,地震范围和级别,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可能影响的人口数量和交通情况等进行精确分析,我们通过这些数据,不但可以分析地震发生、发展的规律以及不同级别地震所造成的损失,而且可以制订不同区域不同级别地震的应急预案,最终为政府的救灾抢险工作提供指导。例如,为了使政府的救灾抢险工作顺利开展“,日本政府开发了‘地震受灾早期评价系统’,该系统存储了大量4级以上地震灾害的资料,能在地震发生半小时内计算出受灾规模,指导政府救灾抢险有效进行。”
二、加强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建设的措施
1.明确档案部门参与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关于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档案部门在政府应急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国各级政府应当转变观念。一方面,应积极争取向国家决策部门提议,尽早制定与档案工作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建立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应通过修订、完善地方应急管理条例,将建立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纳入地区的各种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管理体系的具体规定中,使档案部门纳入救灾抢险的智囊部门,从而正确认识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在政府应急管理中的作用。
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现实要求,也是档案工作向纵深发展的有利条件和重要基础。对于档案部门来说,只有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的力度,才能完善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管理。
1.提高社会档案意识,加强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档案管理部门结合当前社会普遍开展的公共安全教育活动,利用社会公众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极易造成灾难后果的敏感、重视心理,加强宣传,增强社会档案意识,积极争取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建立、健全机构和人员,协调关系,明确职责,落实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2.健全档案法律法规,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我国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方面还缺少具体的规定,但这种情况不会长期存在下去,将会在今后的档案工作实践中逐步得到解决。当前,档案部门的工作重点是:利用各种机会向社会各方面施展档案工作的影响,力争把档案工作的相关业务管理规范要求纳入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系之中,同时,在档案部门加强相关规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力争早日形成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档案管理机制与网络,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纳入制度化、法制化发展的轨道。
3.提高档案干部素质,为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奠定基础。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离不开档案工作者的劳动与付出。要从整体上提高档案干部队伍素质,提高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建立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实休管理、信息开发、信息反馈机制及相应的管理工作队伍,做到“集中、有序、质量、安全”,保证合理利用,为充分发挥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重要作用创造条件。
4.加强档案科学研究,保障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存放着收集范围有限、内容不够齐全、整理有待规范等诸问题,均需做深入的研究探讨。必须结合公共安全领域与档案工作的具体特点、形成规律等,加大档案科研的力度,形成适合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科学管理的理论体系,指导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整理、收藏、检索和开发利用等业务工作,充分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使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日渐科学合理,不断得到完善与提高。
三、规范管理:实现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功能
综观业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所有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都具有“类型复杂、不易控制;猝不及防、难以预测;长期潜伏、危害严重;连锁共振、波及广泛”的共性特征。这从客观上使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在管理的诸多环节上与传统的文书、科技、专业档案存在着不同之处,给规范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科学管理带来一定难度,应当引起注意:
1、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产生领域、类型、规模各不相同,所形成的档案在内容、形式、载体、数量及材料来源等方面均会有较大差异,尤其是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往往涉及到一些不宜公开的内容。因此,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中必须注意保密,将公开的与不宜公开的档案材料进行分别整理;必须注意处理好材料来源问题,始终坚持将记录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档案材料与为分析事故原因等而收集的相关资料分别进行整理;必须注意处理好档案保管条件的要求问题,将不同载体形式的档案材料分别整理的原则。
2、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将会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发生都极具不确定性,且其发展演变的进程往往带有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特点。这就无疑在客观上增加了收集、形成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材料的难度。因而,档案业务部门必须改变以往习惯于常态运行机制理的档案收集、形成等管理模式,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收集形成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力度:注意采用事前、事中及事后收集形成有关档案相结合的方法,扩大收集的时间跨度;注意打破机构、职能的限制,及时向特定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当事人、目击者收集相关材料,拓宽收集的范围领域。这一点对于熟悉常态运行机制下的各级档案部门来说,不能不引起特别的关注。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范围比较广,类似于汶川地震、非典等,都是给我国带来巨大灾难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这些灾难不仅会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同时还会产生人身损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理应当归属多部分法律调整范围,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变更或者消灭。从民商法部门的角度,对其体系进行分析。
二、民商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调整
当前我国广泛使用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调整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律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律属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上法位,其中按钮概括了比较全面的突发事件行政应对方式,行政色彩比较浓郁,但是民商事立法的内容却比较少[1]。其余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相关的调整法律也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与经济法特性,导致民商事立法的内容趋近于空白。对民商法来说,民商事法律是主要调整对象,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与特定意义民商事法律状态是其主要构成部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是否可以成为民商事法律调整对象,尚未明确,也没有科学化的体系支撑[2]。
(二)主要问题
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方面的立法上,虽然行政应对法内容是比较完善的,但是民商事救济法内容并不够全面,需要完善。导致该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经济社会发展存在问题,影响社会环境与社会治安,导致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从前些年的偶然出现变为大量出现[3]。虽然问题日益严重,但是民商事应对立法制度的缺陷已然明显。必须抓紧时间完善。民商事立法可以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当如何去应对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方面出发,构建清晰化的法律体系,提升问题解决质量。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对民商事法律进行清理,构建系统化的立法体系,进而最大化的保护民事主体私权利。
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法律制度构建
(一)公共补偿制度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一旦产生,必然会造成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所以需要的援助资金数量也比较多,如果单一凭借国家的财政补贴来解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针对该情况,可以构建应对资金商事运作制度,让民事赠与制度发挥长效化机制,在社会和谐发展的时间段内不断的聚拢资金,通过基金会等形式来筹集资金,构建运作机制。公共补偿制度属于政府、社会、企业、个人共同努力的补偿制度。但是当前我国民商事立法还没有成立针对性的公共安全事件应对资金商事运作模式以及科学化、体系化的公共补偿制度,在立法方面也是呈现空白状态的,需要相关工作人员不断完善。
(二)征用补偿相关赔偿制度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是比较特殊的一种会对社会造成巨大影响的行为,在突发的状况下,为了公共安全价值目标可以正常体现,工作人员要在最短的时间内针对事件本身拟定对策,有事还需要征用个人财产。征用私人财产是政府强制性影响民事主体物权的一种行为,必须得到补偿。如果被征用财产遭受损失,会涉及到补偿问题,但是这部分财产的补偿标准以及补偿依据,目前国内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物权法虽然对征地补偿相关事宜尽心了规定,而且个各省市也有相应的法律支撑,但是在落实上存在问题。在出现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需要无条件遵循及时、充分补偿就及原则,构建科学化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民事补偿制度,提升满意度。
(三)责任保险制度
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的以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员提供一定量的保险费,而保险人需要承认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时候按照保约合同给与一定的补偿金。近年来,我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频发,但是其中大部分事件都是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判决事件归属类型的,所以只要是加害方在客观事实上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就必须强制性承担相关责任。将责任保险制度纳入到公共安全事件中,可以转变传统模式下的纯转移损失模式,使其变成分散损失转化模式,保证收到损害的人可以正常生活。我国在保险制度方面虽然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频发的当下,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经常性与规模性都在朝着负面方向发展,所以保险制度也应当借鉴一些和我国有类似情况的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构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保险制度。
四、结语
1.1概念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指的是在社会运行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社会运行失灵等因素引发的,可能危及公众安全和正常秩序的突发性危机事件。
1.2主要特性
1.2.1隐蔽性、突发性、无序性和紧迫性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往往是人们事前没有意识到,不易被察觉,具有很深的隐蔽性,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和临界状态下却突然发生。面对突发危机人们很难把握和预测,难以全面掌握相关信息,了解危机的态势和发展动向,导致危机应对的无序性和危机管理者须在有限时间内及时做出决策的紧迫性。
1.2.2群体性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也是群体性突发事件。在人口众多,人群密度高度集中的地方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更大。而危机一旦产生很容易导致场面失去控制,发生拥挤、混乱,甚至引发踩踏事件。
1.2.3破坏性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会导致较为严重的后果,将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价值。可能会对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毁灭性的伤害,给社会公众的心理带来负面影响,还会危及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
2上海外滩踩踏事件的原因分析
造成上海外滩群体性踩踏事件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不仅有行为过失,管理失误等人为因素,还有场地基础设施问题的客观因素,也有人为和环境等各方面交错的因素。只有找出引发事件的原因,对其分析评估,才能得出在群体性踩踏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政府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找到相应的解决措施,避免今后类似事件的发生。
(1)人流量在短时间内迅速攀升,人群密度超过安全临界值是引发此次踩踏事件的导火索。南开大学城市公共安全中心刘茂等在《人群拥挤踩踏事故的风险分析及预防控制》中引用国外学者Still的论述,对于静止的人群,安全的临界密度为4.7人/m2,而对于运动的人群,安全的临界密度为4人/m2。中国矿业大学资源与安全工程学院佟瑞鹏指出,当人口密度超过5人/m2时可将其视为连续介质,此时人群中产生的任何扰动,都将以波的形式在人群中传播,当波演变为激波时,就很容易引发拥挤性踩踏[2]。数据显示,事发当日20时至21时,外滩风景区的人员流量约12万人,21时至22时约16万人,22时至23时约24万人,23时至踩踏事件发生时约31万人。在此期间,人流量一直处于进多出少、持续上升的趋势。事发前外滩人流量短时间剧增,造成人口密度突破了安全密度临界值,此时个体不再受主观意愿支配走动而是“随波逐流”。同时群体中的异向人群引起的相互冲突、阻塞以及群体中个体的差异(老人、儿童、妇女等群体)引起了不同的行进速度,在此种情况下,当有人摔倒或者弯腰捡东西时都会造成踩踏事件的发生。
(2)场地、通道等设施不合理是产生此次踩踏事件的外在客观原因。外滩风景区相对狭小,还有台阶、狭窄通道等使人容易跌倒的相对复杂环境。事发现场的广场东南角通往黄浦江的观景平台是上下人行通道阶梯处,人流量巨大使得群体的速度降低,又因异向人群产生的相向冲力,使得某个个体速度降低或摔倒,由此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
(3)主办方活动筹措不严密,责任落实不到位是此次踩踏事件的主要原因。1)活动主办方对活动整体把握失当,活动安排不够严密,没有做到统筹兼顾,风险和责任意识不足。2)活动主办方对活动变更风险未做评估,对于新年倒计时活动变更信息宣传严重不到位,致使大量游客都集中在了活动变更前的场地。3)活动主办方黄浦区旅游局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联系不够紧密,致使信息流通渠道不畅通,人员设备配置严重不足。
(4)公众危机意识淡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是发生此次踩踏事件的重要原因。1)公众缺乏危机意识和公民意识。在国内,公众缺乏危机意识和应有的公民意识。通常人们不能正确估计和判断隐藏在大型群体性活动中的风险,很多人喜欢盲目跟风,好凑热闹。为了活跃现场气氛和引人注目,有些人甚至起哄和喧哗,却不能预先识别出隐藏在拥挤人群中的风险。2)公众的综合素质还有待提高。公众的安全知识和应对危机时自救能力等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因缺乏安全知识,危机来临时人们往往不知所措,容易产生情绪上的波动和恐慌,这样反而加大了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概率。同时,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能力薄弱,在面临危机时不知道如何自救、他救和互救。
(5)政府应急管理中存在的缺位和不足是导致此次群体性踩踏事件的根本原因。在大型集群活动中,政府管理在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产生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若管理者有良好的风险意识,尽早识别出潜藏其中的风险,预测评估,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制订相应的应急方案,就能大大降低群体性踩踏等风险发生的概率。1)政府管理者缺乏风险意识,危机管理经验不足,未制定出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政府部门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薄弱,对此次活动人流量未做充足的风险预测评估,未制订出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预防工作准备不足。任何活动伴随的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它具有普遍性、隐藏性、可变性、多样性等特点,而人们受自身知识水平、管理经验的局限对外在事物的认识是有限的。当面临复杂不确定的环境时,若管理者未能高度重视,识别出潜藏在其中的风险,那么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在特定的状态下就会触发危机的产生。2)尚未建立健全统筹有效的公共危机预警系统。危机预警是公共危机管理的首要阶段。建立有效的危机预警系统就可以根据一些敏感性指标的异常变化及时预测其发展征兆,帮助政府等管理组织及时作出反应,必要时向公众发出警示,发挥其导向功能,由此降低突发事件的风险。3)缺乏有效的危机管理协调沟通机制。在我国各地政府都设有应急领导小组,但其相关职能被分摊在政府各大部门中。也就是说,当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来临时还需要去调动相关人员。因此,如何做好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调动与配合,在突发紧急的情况下尤为重要。
3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政府危机管理改进措施
由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特性,任何时候、任何活动都不能把风险排除在外。因此,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政府危机管理极其重要。下文通过分析政府的管理职能,提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政府危机管理的监测预防、协调控制和善后处理的“三点一线”的管理模式。
3.1制定政府危机管理的监测预防措施
政府危机管理的目的就是将突发事件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避免其发生。因此,在危机管理中做好检测预防等工作是避免突发事件发生的重要前提。一方面,政府需要制订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应急机制;另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1.1成立专门的应急管理中心
通过成立专门的应急管理中心,引进和培养危机管理人才,建立科学规范的危机管理体系。各省市应成立应急管理中心,重视危机管理人才的培养,借鉴公共危机管理比较成熟国家的管理经验,创建科学的管理体系。如美国成立的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FEMA),加拿大成立的关键基础设施保护与应急准备办公室,都是专门负责其国内紧急事件与安全的机构。
(1)建立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的政府危机管理预警机制,形成完整的综合信息系统。创建集信息搜集、加工、决策、警报、咨询等子系统为一体的公共危机预警系统监测危机现象。通过分析评估搜集到的数据资料信息,预测和判断危机的发展态势,由应急管理中心向政府部门和公众发出准确的警示信号。引进科技人才,通过互联网技术建立电子监测预警系统并与通信公司、新闻媒体合作,将发出的预警信号以短信、广播或新闻报道的方式传达给受众,以便决策者和活动参与者及时了解潜在危机的发展趋势,并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
(2)建立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政府危机管理的预防机制,制订科学和操作性强的应急处置预案。可采用委任的模式,由活动主办方依照活动场地的大小、路况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预计能容纳人数的多少,根据检测的信息撰写风险报告书,从人员编组配备、专用物资保障等诸多方面制订活动应急处置预案,交至应急管理中心审核。在此过程中,要根据外部动态环境的变化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补充和调整,必要时提前演练。
(3)建立公开透明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政府危机管理信息传播渠道。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危机管理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公众及时传播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满足公众对事件的知情权。同时也可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如实报道事情的起因、经过和现状,并对危机管理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报道和宣传。
(4)建立各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应急机制,促进各部门间的联防联控,加强各职能部门间应对危机的联合防御控制能力,并以此来提高政府获取信息、快速决策、协调指挥的组织能力及减灾防灾的综合服务能力。将危机管理中涉及相关职能的部门整合到一起,由应急管理中心统筹管理。当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应急管理中心紧急采取联合应急控制措施,要求各联动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进入应急状态,根据应急中心危机管理小组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联动处置预案的要求,迅速指挥、调动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全面、及时展开应急救援,准确高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5)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政府管理的具体预防管理措施。提前由应急管理中心的危机管理小组排查活动场地,排除一切隐患。必要时,在事故容易发生场地进行改造,重新设计线路。增加移动摄像头、广播、安全指示箭头和照明工具等公共设备的配备和基础设施的建设。根据预计人流量和检测情况,配备足够的警力、安保人员和医疗救助人员,在活动场地进行严密的布局和防护;采取严格的交通管制,严控人流量,并提前告知公众。活动当天严格限制私家车辆的通行,事先在活动场所用隔离带划分出区域隔离,将每条隔离带都设置为单向道,并在两条相邻通行道之间设立紧急安全通道。如要举办大型活动,应以广播、视频、网络新闻、通告等形式提前告诫参与者参加活动时尽量做好安全防范准备,减少不必要物品的携带,并在活动场地设置出入口,在入场时进行严格安检。
3.1.2完善和建立相关法律体系,加快依法行政建设
虽然我国应对突发事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标准,但是关于应急管理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因此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政府危机管理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及相应的问责机制,使危机管理的整个过程趋于科学化和法制化。对政府管理人员的权、责、利进行统一和划分,完善追究公共安全事件责任的法律法规,明确管理者的职权和职责,规范其行为。
3.1.3加强对公众的危机教育,培养公共危机管理人才
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共危机管理,创建多角度、宽领域的危机教育体系,培养公众的危机意识,提升公众的公民意识和应对危机的各种能力,这是公众面对风险时战胜危机必不可少的要素,也是政府危机管理中的基础性工作。
(1)重视公众危机意识和公民意识的培养,把危机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中,制定突发事件防范手册,每个学期开设一定的课时,从小培养公众的风险意识和面对危机时的良好素质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2)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的政府危机管理纳入国家公务员体制中,定期展开培训、学习和研讨,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管理能力。
(3)设置“公共安全周”和“公共危机日”,制定相应的宣传标语,并在这期间召开针对危机管理的科学研讨会,加大对其宣传和报道的力度。目的是引起社会公众和组织团体对潜伏在身边危机的重视,增强其责任安全意识和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
3.2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政府危机管理的控制处理
为了防止群体性活动中突发事件的出现,危机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手段监测、观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不断纠正各种偏差,使活动按照危机应对计划进行,这就是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危机管理中的控制。
3.2.1事发前期控制措施
(1)当预警系统监测到人流量达到一定界限时,及时停止通往活动场地的所有交通方式,正常保留并加派疏散人流量所需的交通工具。
(2)应急管理中心的危机管理小组与通信运营商合作发出预警信号提醒公众注意安全防范,避免随意走动和拥挤。
(3)继续加大监测力度,必要时调配警力和安保人员,应急管理中心要提高警惕,随时做好应急救助的准备。
3.2.2事发之后控制措施
(1)若群体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由警力和安保人员及时找准事件发生源,迅速采取隔离措施,避免其他人员往事件源头拥动。
(2)将危机信号反馈给预警系统中心,由预警系统统一危险警告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安抚人员的情绪,防止危机的扩大和蔓延。
(3)加大安保和救助人员的配置力度,及时、合理有序地对滞留人员进行疏散转移和对伤亡人员医疗救助。
(4)保持信息的畅通,保证大众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知情权,防止谣言的出现,保持社会舆论导向的正确性。
3.3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政府危机管理的善后处理
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出现后,政府必须承担起责任,对事件做好善后处理。明其事件缘由,追究事件职责,并做好后续保障性工作稳定人心,树立负责任、有担当的政府形象。
3.3.1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评估
事件发生后,首先要迅速成立一个相对独立、负责、精干的事件调查小组。明确参与调查人员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对事件全程分析评估,形成备案,以防范同类事件的发生。
(1)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明确诱导因子。以此区分事件责任,查处相关负责人,并为后续工作的改进提供依据。
(2)对事件后果和损失进行评估。以此确定受害人和危害程度,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物质和精神的补偿,同时也依评估结果划分相关人员的责任大小。
(3)总结经验和教训。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深刻反思总结,提出工作改进方案,并制定相应的公共政策。
(4)追究事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找出那些工作失职、管理不善的相关责任人,按照合法程序给予必要的处分,强化政府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群众意识。
3.3.2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的心理援助
事件发生过后,对受害者本人及家庭、活动参与人员和社会公众心理产生了不可估量的伤害。为克服参与群体恐慌和恐惧的心理状态,开设心理咨询机构,安抚公众心理情绪,帮助参与者和幸存者顺利度过心理障碍期。
3.3.3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后的恢复重建
(1)社会秩序的恢复和重建。事件过后在一定时间和领域范围内对社会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会造成不良的影响,为保证后期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政府及时出面控制,加以规范和引导。
(2)公共政策和相关法律制度的重建。法律制度不健全和公共政策失效等因素与引发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也有关联。因此,要重建公共政策,完善法律制度,制定危机管理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把危机管理纳入法制化体系中。
(3)公众的公民意识和危机意识重建。群体性踩踏事件折射出公众还缺乏公民应有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和危机意识。通过教育、宣传等途径加强公众的公民意识和危机意识有利于社会良好有序的发展。
(4)政府信誉的重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后,损害了政府的信誉和权威。因此政府要强化责任意识,保证信息公开透明,做好后续工作,加强对危机管理的研究和创新,重塑高效、权威、负责的政府形象,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4结语
一、做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的意义
1.为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提供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共安全问题日渐显露,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适时地开展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顺应了社会的需要。有利于人类社会总结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发生规律、借鉴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经验、寻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预防和应对措施,通过事先投入与防范,降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机率,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灾害事故,尤其是突发性灾害事故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损失与带来的威胁;有利于创造和谐的社会发展空间和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步伐。
2.为推进档案事业自身发展提供动力。开展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一方面可以有效地丰富档案馆藏内容、改善馆藏结构,拓宽档案部门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建设的领域和渠道;另一方面可以提高社会档案意识,扩大档案工作的影响力和覆盖面。这对于推进档案资源建设、深化档案工作改革、促进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一种强大的动力。
3.为提升档案人员队伍服务能力和整体素质提供契机。管好、用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其具体工作人员只有具备广博的知识素养和扎实的业务基础才能胜任。因此,档案部门必须在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认知水平上下功夫,提升其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的综合能力,这为提高档案管理人员整体素质提供了契机。
二、加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的措施
1.提高档案意识,加强社会公众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的认知水平。档案部门应利用社会公众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的关注和重视程度,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意识,形成有利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深入有序开展的社会氛围。
2.完善法律体系,使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发展。目前,我国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方面尚未出台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档案部门一方面要利用各种机会向社会各界施加档案工作的影响,力争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的相关业务管理规范要求纳入各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系之中,积极争取立法部门尽早出台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从档案工作内部加强相关规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实现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制度化、法制化,促使其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3.加大科研力度,制定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科学分类体系。针对日前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收集范围有限、整理有待规范的实际,要深入研究探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相关业务领域、特点及形成规律,研究制定适合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科学管理的分类体系,规范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系统整理、合理收藏、编目检索和开发利用等管理工作。
4.完善备份体制,确保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安全完整。档案部门应紧密配合有关部门预防和应对城市突发事件,完善档案备份体制,可通过成立城市数据救灾中心等方式,提高政府对公共危机的应对能力。一是做好重点建筑、管线、人防、防洪、军事等重要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在集中管理的前提下,逐步实现数字化,确保紧急状态下能够提供使用;二是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做好重点档案备份、救灾和安全保管工作,建立紧急情况下重要档案的利用机制和受损恢复机制。
三、开展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应注意的事项
做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必须做到四点:成立机构、健全制度、讲求方法、注重实效。
1.成立机构是做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的前提。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建立有效的沟通和联系渠道,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在组织指挥机构中明确一名领导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档案工作,在各工作小组中指定专门档案人员,成立档案工作机构。在处置突发事件的同时,部署和开展档案工作,做到宏观上有人管理、具体工作有人承担、全过程有人监督指导。
2.健全制度是做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的保障。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具有突发性和危害不可预测性,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有利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职责明确,临阵不乱。保证其科学、高效、规范运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应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包括档案工作主管领导职责、档案人员岗位职责;档案工作应急报告、通报制度;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制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要求;档案鉴定整理方案和细则;档案工作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形成领域的多元性
公共安全领域广泛,突发灾害事故类型繁杂:既有自然因素导致的地震、海啸、旱涝风暴等“天灾”;也有人为因素造成的火灾、污染、生产事故等“人祸”;还有二者共同作用产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以及敌对势对的破坏、恐怖活动、战争等。其范围之大、领域之宽、类型之多,使人难以预防和预料。其波及影响面绝非是单纯的公共安全范畴,而是更为深广的政治、经济、科技等多元领域。以所谓“天灾”导致的各种灾害为例,其所形成的真实记录随灾害事故发生的时空、类型、程度及人们应对、抗御能力消长强弱等变化,则所波及影响领域完全突破了单一的公共安全范畴,迁延扩展到多元的社会、自然、经济、科技等诸多领域,从而使与之紧密相关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多时空、广领域、全方位地产生。
二、记录内容的综合性
受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形成领域多元性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在记录内容上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其不仅在形成领域上反映多元综合的特点,而且在记录内容上也对应的体现了这一特点。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文件材料来源主体上看,既有官方形成的正式文件:如观(监)测记录、应对预案、事中决策、事后处置等方面的文件材料;也有个人形成的非正式文件:如当事人、目击者、亲历人等形成的声像材料、文稿材料,还有相关的会计、统计、数据等材料等等。正是这些来自不同方面、不同阶层及不同载体类型的文件材料共同构成了一个统一整体,综合全面地记录了人们预防、应对、抗御和善后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全过程的档案材料。
三、内容性质的专业性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内容性质的专业性特点是由它所记录反映的突发灾害事故类型决定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类型就是集中地从其专业的角度反映与之相关的内容、方法、手段和记录预防、应对、抗御及善后处置的全过程,使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所形成的档案彼此间在专业内容上可以互相区别。由此可见,内容性质的专业性特点是实现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科学、有序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收集整理的机缘性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收集整理的机缘性主要是指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中的部分关键材料往往是随机获得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原始记录的形成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难以预测,即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形成及危害程度均具有不确定性。尤其是事发的瞬间与事发的初期来势急速,转瞬即逝,相关职能部门难以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进行从容记录。加之人们一般仅熟悉常态运行下的有关规则,遇有突发灾害事故时不可避免地陷入忙乱甚至慌乱之中,进一步加大了在第一时间形成至关重要记录材料的难度。从过去已发生的灾害事故中看,相当多的第一时间记录材料是由一些目击者、当事人、亲历者在偶然因素促使下不自觉地形成的,从而在客观上使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条件下发生的情况有幸被记录留存下来。二是在原始记录的收集上。某些在偶然因素促使下并非自觉地形成的记录材料往往弥足珍贵。而其形成者、持有者却多非专业人士或职能部门的人员,其形成、持有相关记录材料的目的、意图各不相同。但从记录真实历史、总结经验教训的角度看,这些记录材料最具证据力、说服力,如果不能由档案部门及时收集整理、集中保存,极易随时间推移而散落遗失,使珍贵的记录丧失其应有的价值。因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中的一些记录材料,无论在其形成还是收集中,大都具有某种偶然的因素,表现出明显的机缘性特征。
五、保管场所的分散性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目的在于完整准确地记录反映事件真实面貌,为日后总结经验教训与尽量避免或减少突发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信息支撑作用。因此,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从本质上讲是整个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 我国当前仍缺乏《紧急状态法》及相应的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专门职能机构。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形成、收(下转第44页)(上接第41页)集、积累、管理等方面仍将沿袭既有的方式,短时间时难以由专门职能机构操作完成,由各专业、行业按照各自的职能要求形成并负责保管,将会持续一个相当长的时间。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多种类型,是人们对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难以预测的突发灾害事件的通称。而围绕社会各方面在预防、应对、处置各种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过程中而形成的真实历史记录构成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实质内容,具有重要的价值与作用。对于各级档案部门来说,采取必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是档案部门为构建和谐社会伟大实践提供有效服务的必然举措
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国亿万人民群众在新时期的共同追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立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基础之上的。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多种类型,极大地威胁着社会的稳定,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实践背道而驰的危险因素,必须加以限制与消除。
作为一种专业档案的门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真实、全面地记载了整个社会各个方面预防、应对、抗御及善后处置突发灾害事故的全过程,是人们与各种灾害事故英勇抗争的真实写照。对于回顾突发公共安全灾害事故的全景原貌、总结同突发公共安全灾害事故抗争的经验教训,探寻各种突发公共安全灾害事故形成、发展的规律,从而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安全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等都具有积极作用。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有利于人类社会寻求到通过事先投入与防范,把灾害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样一种经济、快捷、可行、有效的公共安全建设之路;有利于人类社会利用先进技术手段与设备,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灾害事故、尤其是突发性灾害事故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损失与威胁;有利于创建和谐的社会发展空间和营造良好的经济建设环境,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步伐;有利于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科学发展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难看出:强化措施,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是各级档案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投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实践的必然举措。
2.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是档案部门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丰富馆藏、改善馆藏结构的基本要求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作为一种具有较强专业性的档案门类,是整个国家全部档案信息资源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微观具体的角度分析,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记载反映了特定突发灾害事故发生、发展直至善后处置的全过程,是社会各方面与“天灾人祸”进行英勇抗争的真实写照,也是社会各方面总结经验教训、制定科学防范措施的重要依据,极具查考利用价值;从宏观整体的角度分析,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记忆的具体体现,与其他各种门类的档案共同“描绘”着以往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同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作为档案大家族的一员,除了具备档案在行政、文化、业务、法律等方面的共同作用表现外,还具有其重要的特殊作用。因而,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是档案部门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丰富档案馆藏、改善馆藏结构、进而增强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能力,服务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