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9 16:13:39
序论:在您撰写劳动者法律法规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装饰公司是某建筑工程局的子公司。1997年7月5日,徐某从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工程局,并与工程局签订了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同年8月,徐某被工程局派遣到装饰公司,档案关系仍存留在工程局,但工资关系迁至装饰公司。后装饰公司分配徐某到装饰公司的分公司工作。1999年3月至5月,分公司因经营困难,没有给徐某发放工资。1999年5月,徐某被装饰公司调至另一分公司工作,任项目部经理。徐某因为在工作过程中与施工队发生矛盾,又对分公司领导解决矛盾的方法不满,于是,他向装饰公司经理周某提出辞职,但遭到周某拒绝,徐某自此一直没有上班。2000年10月17日,装饰公司以徐某连续无故旷工为由正式将徐某除名。徐某不同意处理决定,于2000年12月11日到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装饰公司对其做出的除名决定,同意自己的辞职请求,为自己办理辞职后的档案关系接转及户口事项,并要求装饰公司支付欠自己的工资2300元。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决定对徐某要求撤销除名的请求予以支持,但驳回了徐某的其它请求。此后,装饰公司向通州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它对徐某做出的除名决定是合法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提出他是在向装饰工程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后离开公司的,不存在连续无故旷工的事实,故装饰公司不应对其做出除名决定。同时,他反诉要求装饰公司给付欠他的工资2300元。装饰公司承认拖欠徐某工资的事实,同意给付。
分歧意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装饰公司与徐某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是大学生毕业分配至工程局,有派遣证,应属干部身份,他与工程局之间的纠纷是人事纠纷,而不是劳动纠纷,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不应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应当由徐某按照有关干部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上级人事部门申请复议解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虽是大学毕业生,有派遣证,但他毕业后到企业工作。徐某不是国家公务员,而是劳动者,与被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属《劳动法》调整范围。
分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争议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应当以徐某与装饰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为标准进行衡量。企业所有职工都应按照《劳动法》规定,通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徐某与装饰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与它的上级单位工程局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同时接受工程局的派遣到装饰公司工作,听从它的领导和管理,从它处领取工资,由它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些事实表明徐某与装饰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由《劳动法》调整,双方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属劳动争议范围。另外,要成为国家公务员必须通过公务员资格考试。公务员在工作中与国家机关因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而发生的争议属人事争议,应当按照有关国家公务员条例和人事干部管理条例进行解决和处理。装饰公司不是国家机关,徐某在进入工程局及装饰公司时,没有参加公务员考试,徐某没有公务员身份。
本案中,徐某提出辞职,并在提出辞职没经装饰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上班。徐某的辞职要求没有按劳动法规定的在辞职前30日提出,没经装饰公司同意就不上班的做法是错误的。但是装饰公司在不同意徐某辞职及认为徐某的辞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徐某继续上班,并且应当对徐某的错误做法进行批评教育。《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3章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除名。此规定中“经批评教育”是企业可以对职工予以除名的条件之一。装饰公司在没有对徐某进行批评教育的情况下,就对徐某做出除名决定,是不符合规定的。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小 保:
2011年12月31日,我前往一家公司应聘时,公司人事部给了我两份劳动合同。但我签完名后,两份合同均被人事部拿走。我当时以为过段时间自然会给自己一份保留,可事后却一直没有给我,甚至在我索要时,人事部竟然一再推诿。原来,公司压根就不想给我:公司之所以与我签订合同,是担心因未签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之所以扣押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担心我会依据合同条款行使对应权利而难于左右。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拿回我的那份劳动合同吗?
李 萍
李 萍:
你有权索要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也就是说,公司为扣押劳动合同而拒不交给李萍是违法的。对此类行为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也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小 保
辞职后不满三十天能否走人
小 保:
“我最近想辞职,我所做的工作没有特别要交接的内容。我知道离职要提前30天通知企业,如果我交辞职信后不满30天就走了,企业会扣我钱吗?会产生其他问题吗?”
马东旭
马东旭: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要求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交书面通知,告知单位自己要辞职,已经是法律对于劳动者离职的最低要求。在此,小保不建议劳动者违反此规定。
针对辞职的请求,单位有几种反应:
1.同意辞职,做满三十天后办理离职
如果你希望提前就走,你可以向单位提出这一请求,如果被拒绝,强行离开,单位有权利在满三十天后再履行离职手续义务。什么是离职手续义务呢?《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换句话说,如果你强行离职,单位可以延迟办理离职手续。单位有权利扣钱吗?其实没有,单位照样必须发放你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但是,你的离职对于单位造成损失的话,用人单位有权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你索取赔偿金。
2.同意辞职,可以不做满三十天
这种情况,正中你下怀。你自己也希望不做满三十天就离职。如果双方都有此意,小保建议你与单位签署一份协议,约定离职日期,这样对你来说更有保障。
3.同意辞职,但要做满超过三十天
单位希望你三十天之后再离职,显然与你的目的相左。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权利要求你继续工作超过三十天。但是没有单位的同意,你也没有权利擅自缩减工作不足三十天。此时,你可以参考第一种反应的结果处理。
4.不同意辞职
《劳动合同法》赋予辞职员工的义务是,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向用人单位申请。因此,用人单位其实没有权利拒绝你的辞职通知。不同意辞职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你只要能证明自己履行了通知义务,三十天后就可以合法离职。因此,遇见不同意离职的时候,并不用太担心,自行三十天后离职即可。
小 保
已签“生死状”,用人单位也应为员工工伤“买单”
小 保:
半年前我入职一家公司时,公司为节省开支而不为我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又能逃避由于工伤带来的责任,强行要求与我签订“生死状”,明确其对工伤概不负责,一切后果都由我自行承担。否则,便拒绝录用。出于能获得该份工作,当时我不得不答应。谁知,一个月后我因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我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我曾要求公司给予一定补助,但其以已约定在先为由拒绝。请问:我与公司的“生死状”有效吗?
邝 娟
邝 娟:
该“生死状”无效,公司应当为你的工伤“买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问题,国务院于1995年3月25日修订、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了如下新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一、现行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态度
我国法律对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条出了相关规定,比如我国的《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其中的第19条同样也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可想而知,我国在对于劳动者权益维护上仅仅局限于书面形式上的劳动合同,然而,对于实际的劳动形式上,在其劳动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同时,其维权的过程也就难上加难了。
现在的法律法规只有适当的对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做出规范性的保护,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尽量在劳动合同法的整体调整范围内,尽量减少无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相关法律程序和社会体系的完全保障下,才能进一步真正的实施对劳动者权益的最大优的保障。
二、对立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建议
在我国现阶段普遍长期存在的劳动关系中,应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就必须对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进行严格的调整。如今的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文上仍然存在着一些瑕疵,对于企业的管理以及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己经起到了阻碍作用,具有一定的消极性。就目前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下,对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具体建议是(一)明确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法中的法律地位;(二)放宽劳动合同的形式的限制;(三)缩小无效劳动合同发的范围。
三、对当今法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不完整性的探讨
法律是保障所有劳动者的权益之本,同时又是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当然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也多之极多,无论是在社会保险上还是在劳动者派遣上的权益,其真正的目的都是维护其权益不被侵害,社会的和谐性不被破坏。就劳动者派遣的法律关系而言,所谓的劳动者派遣关系则就是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建立。
这其中不外乎就己经包含了三种法律关系,而在实际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一定的保障下的同时,就劳动者派遣制度而言,仅仅存在一种劳动关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严重损害了派遣劳动的合法权益,如果法律在首要维护派遣劳动的利益时,就要对要派遣的单位进行过多的限制,然而,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进而忽略劳动者派遣方式的存在,同时又会给我国的人才就业市场带来压力。
其劳动者派遣一方面推动了中国就业市场的发展,但是,就法律而言,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说三方法律关系不清、责任的不明确问题。再者就是我国在关于劳动者派遣制度上的法律法规意识认识不足,在实际的实践中,当真正的发生劳动纠纷的同时,法律在针对派遣单位与要派遣单位相互推脱责任的同时,最大的受害者依旧是劳动者,而其中的维权过程也就困难重重了。
四、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条文分析
为了结束我国劳务派遣长期以来的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对劳务派遣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相关规定严格要求了其劳务市场的准入,必须明确其市场主体地位,这对于派遣劳动者而言,无疑是一个很大的保障,派遣单位的合法性与健全性则就从根本上保障了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通过这些法律法规,派遣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也就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权益同样是在法律的保护之下,这即是必须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的明确性。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则要求派遣单位必须明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于派遣劳动者所应履行的义务,而当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时候其派遣单位是怎样的一种赔偿制度。同时《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六十六条严格规定必须对劳务派遣岗位进行限制,其主要目的一方面不仅仅维护了劳动者自身对新知识学习的权利,同时又是对市场人才多样化的一个培养。然而,在实际的应用中,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同时,现有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着一些局限性,以至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际中的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情况。
我市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工作,在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下,按照省厅《关于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的通知》(厅办〔200×〕××号)的通知要求,统一安排,采取积极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宣传,认真组织检查,特别是结合当前全市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实际,进一步加强了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调研工作,通过调研,掌握了全市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较好地完成了调研任务,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这次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报告如下:
一、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所取得的成效
我市在接到省厅的通知后,及时对全市八县(区)的调研工作进行安排布置,通过调研,共调研用人单位90户,涉及劳动者5400多人。在调研中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0多人,涉及被调研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3%,采取了多种形式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共发放各种宣传资料4523份。提高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守法的意识。
二、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调研的方法和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是全省统一开展的劳动合同的一次调研活动,为了保障此次调研工作的按期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均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法制监察机构为主、各相关科、室(局)、中心参加的调研领导小组,抽调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布置调研工作,明确调研范围、内容和重点,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确保了调研行动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调研,突出重点。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工作非常必要,通过调研,可以掌握各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对当前企业深化改革中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市深入各用人单位以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为契机,采取召开座谈会与职工访谈,查看劳动合同书以及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各类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备案情况进行调查。调研中,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材料,调研人员实际翻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鉴证名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报送情况等,现场询问劳动者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等情况。并对发现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分析,同时采取召开部分企业行政领导、工会负责人、劳资人员、职工代表等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等方式,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备案情况及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讲解,促使用人单位完善和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
(三)督促用工单位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做到热情服务、耐心解释,对在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耐心帮助其解决完善。如对于发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首先应通知补签,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及时补签的,做到严格操作程序,依法行政。
(四)以劳动合同调研为契机,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调研注重对《劳动法》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和散发部分宣传资料,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制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之,自觉遵守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三、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
在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中发现,大多数用人单位能够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自觉履行,但少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版权所有
(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用工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在内部管理上,采取层层承包的形式,包括在用工上的承包,而企业负责人只管与其直接承包的人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人员一概不管,造成承包人(因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与劳动者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承包人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多属劳务关系,很难按照劳动关系进行规范管理。
(二)由于部分企业领导和劳动者认识不足和法律意识的淡泊,有相当部分的个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管理混乱,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任重而道远。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经费十分困难,管理手段十分落后,各项事务性工作较多,疲于应付,很难做到措施得力、工作到位。
(四)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干部群众及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导致企业领导不重视,群众不支持,劳动者对自己合法权益缺乏保护意识。工作起来困难多、阻力大。
为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下步中,要以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为指导,认真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注重法制宣传的实效,结合实际,适时举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班,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素质。同时结合劳动保障系统“四五”普法宣传的要求,认真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多途径、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局面。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我市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工作,在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下,按照省厅《关于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的通知》(厅办〔200×〕××号)的通知要求,统一安排,采取积极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宣传,认真组织检查,特别是结合当前全市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实际,进一步加强了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调研工作,通过调研,掌握了全市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较好地完成了调研任务,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这次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报告如下:
一、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所取得的成效
我市在接到省厅的通知后,及时对全市八县(区)的调研工作进行安排布置,通过调研,共调研用人单位90户,涉及劳动者5400多人。在调研中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0多人,涉及被调研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3%,采取了多种形式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共发放各种宣传资料4523份。提高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守法的意识。
二、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调研的方法和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是全省统一开展的劳动合同的一次调研活动,为了保障此次调研工作的按期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均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法制监察机构为主、各相关科、室(局)、中心参加的调研领导小组,抽调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布置调研工作,明确调研范围、内容和重点,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确保了调研行动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调研,突出重点。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工作非常必要,通过调研,可以掌握各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对当前企业深化改革中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市深入各用人单位以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为契机,采取召开座谈会与职工访谈,查看劳动合同书以及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各类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备案情况进行调查。调研中,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材料,调研人员实际翻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鉴证名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报送情况等,现场询问劳动者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等情况。并对发现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分析,同时采取召开部分企业行政领导、工会负责人、劳资人员、职工代表等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等方式,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备案情况及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讲解,促使用人单位完善和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
(三)督促用工单位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做到热情服务、耐心解释,对在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耐心帮助其解决完善。如对于发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首先应通知补签,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及时补签的,做到严格操作程序,依法行政。
(四)以劳动合同调研为契机,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调研注重对《劳动法》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和散发部分宣传资料,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制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之,自觉遵守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三、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
在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中发现,大多数用人单位能够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自觉履行,但少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用工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在内部管理上,采取层层承包的形式,包括在用工上的承包,而企业负责人只管与其直接承包的人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人员一概不管,造成承包人(因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与劳动者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承包人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多属劳务关系,很难按照劳动关系进行规范管理。
(二)由于部分企业领导和劳动者认识不足和法律意识的淡泊,有相当部分的个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管理混乱,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任重而道远。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经费十分困难,管理手段十分落后,各项事务性工作较多,疲于应付,很难做到措施得力、工作到位。
(四)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干部群众及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导致企业领导不重视,群众不支持,劳动者对自己合法权益缺乏保护意识。工作起来困难多、阻力大。
为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下步中,要以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为指导,认真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注重法制宣传的实效,结合实际,适时举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班,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素质。同时结合劳动保障系统“四五”普法宣传的要求,认真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多途径、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局面。
(二)结合当前我市企业深化改革的实际,继续深入用人单位、配合企业改革,依法做好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工作。
(三)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的招用工管理,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聘、录用备案手续,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