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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的概述范文

时间:2023-09-19 16:13:25

序论:在您撰写纳税筹划的概述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纳税筹划的概述

第1篇

关键词:营改增 交通运输业 纳税筹划

“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有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顺利实现国家经济转型。同时,“营改增”对于解决交通运输业的发展瓶颈,减轻交通运输业的税收负担,降低运营成本,提升行业活力将发挥积极作用。交通运输业应当分析“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强化纳税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后收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变化

“营改增”后,现行增值税新增11%和6%两档较低税率,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1%税率,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按简易方法计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变化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变化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虽然3%的征收率与营业税3%的税率持平,但增值税以不含税销售额为税基征税,营业税以含税销售额为税基征税,从而明显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基。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负在原来基础上有所减少。

(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变化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应税销售额和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从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油料、运输工具、修理费等取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者相抵扣后缴纳增值税。交通运输业由原来营业税3%的税率上升为增值税11%的税率,税率升幅达8%,销项税额明显增大。同时,占交通运输业营业成本比重较大的过路过桥费、人力成本、存量固定资产折旧、车辆保险费、租赁费等都不可抵扣。若企业当期购置和更新固定资产较少,短时间内企业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小。因此,“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有所增加。

改征增值税后,货物运输企业实际增值税负担率增加到4.2%,上升幅度为123%。因此,交通运输业应在“营改增”背景下,把握税改机遇,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纳税筹划思路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事先对自身的经营活动所进行的旨在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系列谋划。“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可以从纳税人身份选择、经营活动等方面开展纳税筹划。

(一)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

“营改增”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于50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按简易方法征收。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方法存在差异,交通运输业可通过纳税人身份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A交通运输公司某年度不含税的销售额为m,不含税的购进额为n,增值率为x,当A为一般纳税人时,A应纳增值税t1=11%m-17%n=17%xm-6%m;当A为小规模纳税人时,A应纳增值税t2=3%m。令t1=t2,即两类身份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相同,得17%xm-6%m=3%m,x≈52.94%。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在销售额相同的情况下,增值税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若增值率大于52.94%时,则适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若增值率小于52.94%,则适宜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若增值率等于52.94%时,则两类身份纳税人税负相同。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在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时,一方面,需要计算比较不同类型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考虑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在完善自身会计制度、培训专业会计人员、规范增值税核算程序等方面所投入的纳税成本。因此,“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在纳税筹划中要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二)经营活动纳税筹划

1.兼营不同税率下的纳税筹划。“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若存在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各个项目的销售额,避免低税率项目从高计税的情况,实现节税效应。交通运输业税率为11%,物流辅助业税率为6%,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并且未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交通运输业应当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健全账簿资料,提高财会人员素质,如实记账,避免高税率计税。

2.供货商选择中的纳税筹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从其处采购物资可抵扣其中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提供普通发票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从其处采购物资无法抵扣其中包含的增值税或按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交通运输业在选择供货商时,不仅要考虑物资采购价格的高低,还需要考虑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个因素。

(1)一般纳税人选择供货商的纳税筹划。基于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物资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形成的损失,企业可在购货环节与供应商沟通,要求小规模纳税人给予相应比例的价格折扣。

案例:A交通运输公司某年度不含税销售额为m,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的含税购进额为n1(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含税购进额为n2(适用的抵扣率为t1),其中城建税税率α,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β,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25%。

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货实现的净利润为:

当小规模纳税人供货商的含税价格是一般纳税人含税价格的86.80%(或87.05%或84.02%等)时,A交通运输公司从两类供货商处采购物资获得的净利润相同。当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价格比率小于86.80%(或87.05%或84.02%等)时,A交通运输公司应当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供货商;反之,应当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供货商。

(2)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供货商的纳税筹划。“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在选择供货商时,只需要通过比较采购物资的含税价格,最终选择价格较低的供货商。

(三)纳税时间选择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具有鲜明的可预见性,“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应当明确增值税为链条税的特征,合理把握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控制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可充分利用市场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尽可能实现延期纳税,相对降低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

交通运输业对于在月末发生或月末确认的业务,可以通过与客户及时协商沟通,推迟业务确认时间,尽可能将开票时间推迟到下月,减少当月销项税税额。同样,对于在月末发生采购物资或购进固定资产业务时,应该尽可能在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当月可抵扣进项税税额,实现递延缴纳增值税。

交通运输企业还应密切与上下游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对于油料供货商、车辆修理企业可以实现定点,保持长期合作关系,对于下游客户可以给予适当价格优惠,以便实现合理选择纳税时间的纳税筹划。

(四)固定资产购置的纳税筹划

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可抵扣税款的外购货物、劳务及新增固定资产占收入比约为47.20%。因此,交通运输业可以充分利用固定资产购置过程进行纳税筹划,有效降低企业税负。“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购置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维修工具等固定资产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票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够有效减少增值税纳税额。因此,一方面,交通运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实际财务状况,制定合理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适时更新企业固定资产,既可以实现企业的设备更新与技术升级,也可以增加进项税税额,减轻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另一方面,交通运输业在购置运输工具的过程中,采购运输工具零配件,通常取得供货商开具的普通发票,一方面普通发票进项税额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一方面与运输工具不可分离的零配件需要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会导致企业利润减少。因此,应要求供货商将零配件销售额和运输工具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避免供货商对零配件开具普通发票不可抵扣进项税。

(五)定价体系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可以通过自身定价体系的调整,将增值税的税负转嫁给下游企业,如果下游企业同样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获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实际成本也将减少。通过定价体系调整,发挥“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优势,实现上下游企业的互利双赢。

案例:A交通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某年度含税销售额为m,从供货商(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的不含税购进额为n,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营改增”后原含税定价的提高比例为x。

“营改增”前A公司的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m-3%m(1+7%+3%)-(1+17%)n=0.967m-1.17n

“营改增”后A公司的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m(1+x)÷(1+11%)-[m(1+x)÷(1+11%)×11%-17%n]×(7%+3%)-n=0.8910m+0.8910mx-0.983n

令“营改增”前、后A公司的利润总额相等,得:x=0.085-0.210n/m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在定价时应在原含税价格基础上至少提高(0.085-0.210n/m)的比例,才能保证“营改增”后企业的利润总额保持不变。

(六)经营模式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应积极调整经营模式,消除“大而全”、“小而全”因素,适时将原有部分业务剥离出去。这样,交通运输业不仅可以减少税收负担,还可以在“营改增”的契机中转型升级,走上专业化发展道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应从企业自身出发,在纳税人身份选择和经营活动等方面开展纳税筹划,发挥增值税链条税的特性,妥善控制企业税负变化,释放“营改增”带给交通运输业的实惠,实现税负最小化目标。Z

参考文献:

1.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关于物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情况的调研报告及政策建议[J].中国商贸,2012,(15):12-15.

第2篇

(郑州车站实业开发总公司,河南 郑州 450000)

摘 要:我国在“十二五”期间进行了大规模的财税体制改革,其中“营改增”是财务体制改革的重点,“营改增”是的我国的财税体制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业是本次“营改增”的领域之一,交通运输业由过去的营业税征收改为增值税,税负水平发生了变化,需要积极的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负水平。

关键词 :营改增;交通运输业;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5-0133-02

一、引言

从2013年8月1日起,我国开始全面实行营改增,对以往的营业税和增值税进行了调整,调整的对象包括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交通运输业由过去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税率由营业税时期的3%变为11%和3%两档,小规模纳税人缴纳3%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11%的增值税。对于交通运输企业来说税负水平有了较大变化,一般纳税人的税法水平明显增加,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法水平变化不大。

二、“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

(一)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水平变化

“营改增”后对一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重新进行了划分,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及以上的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小于500万元的纳税人则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之后缴纳3%的增值税,并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表面上看起来没有什么变化,但是实在却有很大的不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两者在计算应纳税所的额时不同,由于营业税的税基包含了应纳税额,这就要大于增值税的税基,因此,在实行“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法实际上是降低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营业额达到一定的标准后,可以申报成为一般纳税人,但是一般纳税人不能再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交通运输企业需要慎重的考虑身份选择。但是不能为了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虚报营业额,这是违法行为。

(二)一般纳税人税负水平变化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500万及以上,“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由3%变为11%,税负水平明显增加,但是“营改增”后最大的不同是11%的增值税可以对进行税额进行抵扣。对于交通运输业来说,很多的进项税额目前无法抵扣,如过路桥的费用、保险费用以及人力费用等式交通运输业中较大的支出项目,但是“营改增”后不允许进行抵扣,因此实际的税法水平是增加了。一方面税率增加,另一方面可抵扣的进行税额又少,导致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明显增加,这就需要交通运输业的企业积极的进行税收筹划,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降低税负水平。

三、“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筹划方法

(一)合理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

对于纳税人身份的划分直接决定了其缴纳增值税的税率,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缴纳,按照3%税率即可,但是不可以抵扣进行税额,选择一般纳税人随人可以抵扣进行税额,但是税率为11%,远远高于一般纳税人的3%税率,因此,需要进行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在一些学者的研究成果中,通过对纳税人的税率进行测算,提出了增值率的概念,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某种税率较为理想,而一旦超过某一范围,则需要选择另外一种身份。“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也同样需要考虑增值率的问题,在企业销售额相同的情况下,增值税税负的高低有增值率决定,如果企业的增值率大于52.9%,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比较合适,如果增值率小于52.9%,则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税负水平更低,若增值率正好为52.9%,则两种身份所需要纳税的增值税相同。交通运输企业进行身份选择时首先就是要计算企业的增值率,只有在准确的确定了企业的增值率后,才能正确的确定所需要选择的身份。

在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时,企业需要结合自身情况,不能仅仅考虑增值率,因为税法规定了一般纳税人的营业额,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并且账务完整,就必须申报为一般纳税人。如果超过了营业额而瞒报实际金额,则属于违法行为,不仅无法降低税负水平,还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害,因此,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只能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

(二)经营活动税收筹划

交通运输业中很大一部分企业都有兼营业务,如兼营物流辅助业、商品销售等,不同的业务所需缴纳的税种和税率存在较大的区别,如兼营物流辅助业的税率为6%,如果无法区分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将按照较高税率征收即11%的增值税税率,因此需要合理划分经营业务,降低由此带来的税负负担。其次,对于兼营不同税种的业务,如提供相关的服务需要交纳营业税,则需要安装3%或者5%的税法交纳营业税,避免交纳11%的增值税,而降低企业利润,增加税收负担。

对于供货商的选择也要合理进行筹划,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通常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这就造成税收负担增加。在采购商品时通常购进的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则为3%,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购货发票,则可以抵扣本期的销项税额,但是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普通发票,则无法进行抵扣,这样一比较就看出税负水平的差异,因此需要进行税收筹划。但是并不是说只采购一般纳税人的商品不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产品,当小规模纳税人出售的商品含税价格是一般纳税人含税价格的86.8%时,交通运输企业从两类厂家采购物资获得的净利润是一样的。因此,在进行商品购买之前,需要比较两类供货商的价格,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低于一般纳税人价格86.8%以下,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商品,如果在86.6%之上,就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购买商品。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分情形价格的区间,以为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需要缴纳和“三税”一起征收的附加税,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这都给交通运输业增加了税收负担。

(三)对纳税时间进行合理选择

在最近几年由于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我过的货币供应量较大,造成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通常每年的实际通货膨胀率都在3%以上,因此,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纳税时间筹划,也能够降低税负水平。这主要是通过纳税期限来实现,通过合理延长纳税时间可以增加货币的时间价值,降低机会成本。

另一方面,交通运输业可以在收入的确认和支出的确认方面进行合理筹划,对于发生在月末末确认的一些业务,通过与下游的客户进行沟通,推迟本月发生业务的确认时间,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推迟到下月,从而减少当月的销项税额,降低本月的应交税额。通过这一措施可以增加一个月资金的使用期,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提高的交通运输企业的效益。此外,对于商品的采购发票抵扣就需要尽可能的提前,对于本月末的物资采购尽量把支出的确认定在当月,从而增加本月的增值税进行税额抵扣金额。

(四)确定最佳定价范围

交通运输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定价,转移税负到下游的企业,前提是下游的企业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否则就无法实现转移税负的目的。交通运输企业首先要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以保证在这一价格区间能够实现利润的最大化,通常要考虑的除了增值税的缴纳以外,还需要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从而有效的确定价格区间,以及需要转移的税负。如果价格过高则无法实现很好的销量,反之则利润太低,因此,必要在考虑下游客户税负水平的情况下,合理确定价格区间。

四、结束语

“营改增”从整体上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水平,但是对于交通运输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则增加了税收负担,不仅仅是增值税缴纳增加,和其一起缴纳的附加税也相应增加,如城建税、教育税附加等,增加了交通运输企业的负担。因此,企业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是十分必要的,这需要企业从多个方面进行筹划,最大限度的降低税负水平。

参考文献:

[1]吕晓亮.“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2014,(06).

第3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7-0071-02

高新技术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先导产业,推动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1]。十二五规划强调把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放在显著位置,鼓励增强科技创新能力。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水平与其他行业比较,税率相同但绝对金额却是巨大的。新所得税法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战略性发展,据其行业特点制定了相关税收优惠减免政策。但是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忽视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的特点

近年来,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各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主要动力,而高新技术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产业的主力军,无疑是我国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因而享受到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具体言之,高新技术企业有以下特点:一,一般是先有研究成果,而后再建立企业以实现技术的商品化;二,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多是中小型企业或处于起步阶段的新兴公司;三,创新和人才是企业的生命力;四,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面临高投入、高风险。首先,从我国税收政策得知,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不多,大都体现在税率优惠和税额的定期减免上,并且企业只有在符合相关的限定条件下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2]。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据统计,我国2011年有21682家高新技术企业,共缴纳7813.8亿元利税[3]。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之一是“在中国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因此新开办的企业在第一年不能享受到此项优惠。其次,如果企业每年度的研发费用、高新业务收入、科技人员等指标比例如果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当年度则不享受15%税率的优惠政策。再次,税收优惠多是事后补偿,即先盈利后优惠,利润多减免多,这对业绩不佳的企业而言,无法起到激励作用。

2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2.1不健全的税法环境无形增加企业税负

我国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法措施,一是出自全国统一适用的规定,二是来源于部分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规定。这些税法措施是基于前法规条例的修正补充而形成的,或者是在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内的权衡变通下加以规定的,分散在各类文档规章中,缺乏全局统筹,导致内容冗余冲突,削弱了税法的权威公正性[4]。此外,税法宣传形式单一,宣传力度较弱,倘若不借助专业的税务机构和税务师,纳税人想合理筹划税收优惠政策将是困难的。高新技术产业处于这样的税法环境十分不利,因为企业不得不在承受技术风险、投资风险和市场风险下,额外承担法律风险:纳税筹划错误,将触犯法律;除了支付原本高额的研发等成本费用外,还会在无形中为不健全的税收法律环境买单。

2.2有利于保持竞争优势,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市场竞争全球化下,资本的趋利性和信息传播的高速性展露无遗。供应商和购买者的讨价还价能力,潜在进入者的威胁,替代品的威胁,以及目前在同一行业的公司间的竞争,都大大加剧了高新技术行业的市场竞争[5]。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通过创新研发高附加值产品,实现差异化,从而获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利润额。但是高新技术产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产业,产品和市场的变动日新月异,导致创新优势在下一秒中可能就会被对手赶超,所以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方式之一就是不断降低成本。其中,税收是构成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部分,合理合法地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有利于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例如,苹果公司2012年报告利润为342亿美元,却通过复杂的技术细节与爱尔兰政府的特殊协议,仅仅缴纳了33亿美元,税率只有9.8%。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沃尔玛去年为244亿美元的会计利润缴纳了59亿美元的现金税费,税率高达24%。虽然苹果公司因避税手段存在道德瑕疵引发了一场风波,但是我们从中可知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纳税筹划而产生的利益空间巨大。

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思路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过渡性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企业的税收筹划是要充分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来合法避免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在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后,其具体的纳税筹划思路如下。

3.1新税法下选择有利的组织形式

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国际上通常分类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我国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实行差别税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公司制企业则实行双重征税,即公司按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因为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只适用于公司企业,所以高新技术企业选择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更佳。此外,企业是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也是纳税筹划的关注点。在享受税收优惠方面,分公司可以享受到总机构的优惠政策,而子公司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有助于实现总公司盈亏调节[6]。而作为高风险、高投入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初期阶段亏损的概率高,组建分公司显得更为有利,可以获得和总部收益盈亏互抵的好处。

3.2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筹划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为6%、4%、3%三档最低标准。但是相关数据显示,一般规模以上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只占销售收入的1%左右,民营企业更低,这说明与其他企业相比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高。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分为两种类型: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明确单位间的合作形式是合作开发或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一般情况下是合作双方对研发费用各自加计扣除。委托开发中委托方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受托方同样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7]。所以选择后者纳税筹划空间较大。

3.3利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及年限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高新产业由于其技术水平的创新性、先进性,不仅需要巨额的研发资金投入到新产品的开发周期,而且需要与之匹配的高端仪器和先进设备。例如,2012年中国电信的电信设备采购合同就已经超过人民币40亿元。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重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年限的最优选择。具体思路如下:一是企业尽量延长折旧年限并在税收优惠期间采用年限平均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加速折旧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是如果企业处于税收减免期间,加速折旧反而导致多缴税。二是盈利企业可采用加速折旧法。加速固定资产价值的回收,使折旧费用浅议,利润后移,企业从而获得时间价值[8]。三是确定折旧年限,对于亏损企业有较大意义。因某一纳税年度亏损税前弥补不足,纳税人可以通过选择合理的折旧年限,降低折旧费用抵税效应的消极影响。

3.4合理选择债务融资渠道

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权益方式融资和负债方式融资两种,从财务效益角度考虑,资本成本的差异是两者的区别所在,而所得税的存在正是这种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薪水的基本税率从33%减少到了25%,但负债融资仍能取得良好的税收挡板作用。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支付的利息可在税前计入费用,进而递减企业的税前利润,使企业获得节税利益。但需要注意负债占比,因为伴随高负债比例的将是融资成本和财务风险[9]。高新技术企业在成立初期,由于其产业特征而不可避免地需要融入大量资金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公司融资行为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有助于节约税款,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

3.5高新技术企业转让定价的纳税筹划

转让定价通常是关联方利用投资地区税收政策的差异进行税收筹划的常见方法。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的发展是不均衡的,所以产生了因地制宜的税收倾斜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这种地区差异主要体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特区内[10]。例如,苏州工业园区对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深圳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后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等。由此可见,高新技术企业不管是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或是为了拥有更好的发展环境,入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税收示范城市内都是良好选择。

4结论

企业税收筹划是合理合法运用税收政策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和竞争力。我国大力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之相呼应地实施一系列的税收倾斜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理解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后,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最佳纳税筹划方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每一家企业急需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第4篇

摘 要 本文从“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税负影响的分析入手,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要点和方法主要从选择纳税人身份、选择税目、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项税金四个方面加以分析。

关键词 营改增 交通运输企业 增值税 纳税筹划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试点以来已一年有余。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现有的12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扩大到全国。“营改增”最为直接的影响和效果是通过合理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来实现国家减税、企业减负,以促进经济发展。做为税改的一份子,交通运输企业受到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此次税制改革中,交通运输企业必须认真学习财税政策,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规避风险,降低纳税成本。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对于“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而言,不论提供何种服务,税改后其税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从事运输仓储、报关、其他物流辅助业务的企业税负下降较大。

对于“营改增”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而言,税改后其税负有可能比税改前高,也有可能比税改前低。税改后企业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成本费用率和成本费用可抵扣率的高低。企业成本费用率和成本费用可抵扣率越高,税改后企业的税负越低;反之,税改后企业的税负越高。

二、“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要点和方法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增值税的税负主要取决于营业收入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水平,而进项税额则取决于企业利润增值空间、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目占比。

经深入企业调研,总结出以下纳税筹划的要点和方法:

1.选择纳税人身份

选择纳税人身份,首先是选择究竟归属营业税纳税人还是增值税纳税人。如对于交通工程监理,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归属“现代服务业”,国地税一直存在争议。

对于已明确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企业,在归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时,可以结合企业自身业务情况,做出合适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后,该通知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企业可以采取“化大为小”的办法,即将公司改为若干小规模纳税人,以便享受3%的税率,从而降低税负。采用该种筹划时,需综合考虑客户对企业出具发票的要求。若大部分客户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金,而企业无法提供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势必影响营业收入,将得不偿失。

2.选择税目

快递公司部分业务原适用“交通运输业”缴纳3%的营业税。但实行“营改增后”, 归属“交通运输业”税率就是11%,归属“现代服务业”就是6%,两者几乎相差一倍。快递业,主要是通过铁路、公路、航空等交通方式,对国内、外的快件揽收、分拣、封发、转运、投送等,是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与国税局反复沟通,争取有利归属。鉴于快递业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与邮政业一样带有一定公益性的企业,希望政府有关部门给一个明确的行业归属,划入“部分现代服务业”项目下的“物流辅助服务业”。

3.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进行筹划,可以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如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基于此规定,企业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4.筹划进项税金

(1)最大限度用足可抵扣项目

对于交通运输企业,采购业务尽可能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包括但不限于:外购的硬件,购进设备仪器,外包制作,固定资产采购,无形资产采购,水电费,燃油费,日常办公用品采购,汽车维修,法律、会计、税务等中介服务,运输费,广告服务,技术开发费用,设备服务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等。

(2)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营改增”对企业的改变和影响,涉及企业采购、生产、销售、财务和后勤等多个部门。绝大多数“营改增”企业,原来主要缴纳营业税,没有涉及增值税,加之普通发票的管理要求比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宽松一些,因此这类企业因为税制改革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自然会出现一些不适应。“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不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二是取得了合规凭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认证;三是由于对增值税法规不够了解,应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却没有取得,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因此,企业需加强相关业务人员“营改增”应知应会的培训。

(3)加强供应商税票收取的管理

建议企业在原供应商选择的基础上,在充分考虑成本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对于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由其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需要求对方至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税率为3%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1.税收筹划方案应随财税政策变化而调整

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的特点,而国家政策、税收法规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有可能会发生变化。在增值税纳税筹划时,需兼顾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企业要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及时做出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2.税收筹划方案应合法

税收筹划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合法性,即税收筹划方案不能违反现行的税收制度和法律法规。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充分了解财税政策,了解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税收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3.税收筹划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税收筹划方案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能否有效实行,能否实现筹划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所以企业税收筹划需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理解透彻财税政策,才能制定出合理的企业最优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行业;纳税筹划

“十二五”时期,我国针对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营改增”这条重要举措,这无疑于是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最为关键的内容,对重负征税、增值税抵扣链条完善和国家经济转型都具有重大的积极影响。特别是针对交通运输行业当前面临的发展瓶颈现象,“营改增”在减轻运营成本的同时,也能降低税收负担,更能积极地推动行业发展,为其注入新鲜活力与血液。故此,强化“营改增”后的交通运输行业纳税筹划,降低成本提高收益,有助于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

一、基础理论

增值税征税范围涉及较广,也包括交通运输行业。为此要进行科学的纳税筹划,必须全面考虑到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及计税方法和纳税筹划基础理论。

很多时候,在相同的涉税事项中,纳税人身份却有着极大差异,所以其承担着不同的实际税负,包括税款缴纳时也会出现不同的现金流。以一般纳税人而言,在增值税发生时若有相同的销项税,这个时候企业就可依照国家税务法律、法规合理增设抵扣的进项税。进而实现当期应纳税额的减少,而企业在增设进项税抵扣销项税时,可以采取日常活动形式来实施。而直接通过对纳税人应纳税绝对额的减少,是企业资金流出减少,增加融通资金为企业实现间接融资的关键,其被称之为最轻税负或绝对收益筹划的原理。

而税率筹划原理则就是纳税人通过选择其身份和适用税目,可实现适用税率、税收负担的降低减轻的原理。该原理启示着交通运输行业要尽量分开核算不同的适用税率,使其规避适用税率的从高从重。

企业要想获得退税待遇并获得最大退税额,应尽可能运用退税的方法来获取节税收益。如果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再获得退税待遇即可降低税负,企业要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等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自身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国家税收政策倾斜也要充分利用。同时企业在筹划某项税种税收时,要考虑其他与之相对应的税种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综合的规划衡量。要关注整体税负和税后收益的轻重多少,全面考虑风险因素和成本,实现企业理想的税务筹划即税后收益最大化。税务筹划要注重经济效益原则,确保筹划成本低于筹划节税收益。

二、注意问题

1.强化与税务机关及中介机构的沟通

纳税筹划属于极强专业性的工作,涉及各方各面的知识,包括税收、财政以及会计等相关的业务。交通运输行业如果想要进行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是企业内部财务人员要不断的提高自身业务能力,进一步学习“营改增”;其次要与税务中介机构形成良好的沟通范围,聘请专业人士到企业开展全面纳税筹划,促使企业税负降低;最后,关键是要注意当地税务机关有无征税管理变化,或有无提出新的要求,并且开展纳税筹划时要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的沟通,获得相关批准文书。

2.纳税筹划工作开展要点

交通运输行业服务于公共交通运输,从事该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必须注意两个纳税筹划要点:

(1)如果进项税额扣除率在实际年度抵扣中,出现比进项税额扣除率税负平衡点大或相等的条件下,纳税人计税方法应为一般计税。

(2)如果进项税额扣除率在实际年底抵扣中,明显低于进项税额扣除率税负平衡点,则此时的纳税人计税方法应为简易计税。

3.对纳税人身份进行合理利用

针对交通运输行业纳税人的规定,我国在“营改增”后明确将其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这两者在增值税缴纳时却又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主要指增值税缴纳只需按照3%的征收率,且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后者在计算当期应缴税额时,则必须先通过每期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再将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减去。就两种纳税人纳税筹划而言,不难看出两者间存在较大的税收负担差别,故此当交通运输行业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时,纳税筹划工作不妨利用进项税额扣除率平衡点来开展。

针对两种纳税人身份的税负水平,若是以含税销售额进行实际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若扣除率>2.75%、7%或11.62%时,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水平明显低于小规模纳税人;而反之如是

三、结束语

针对“营改增”后纳税筹划基础理论的分析,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和问题的探讨,可知“营改增”后交通运输行业纳税筹划工作还存在众多有待改善的地方,但只要相关部门以及纳税人正确认识到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双方的沟通联系,并坚持进项税额扣除率平衡点的纳税筹划工作,即可规避其中的不良因素。

参考文献:

[1]郑贤龙.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后纳税筹划探析[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4,16(2):23-25.

第6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所得税;纳税筹划

自2006年财政部出台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后,固定资产涉及的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立即被大家广泛关注。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折旧、减值、改良与修理等环节都可以有纳税筹划,而在企业实际工作中,通过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这一简便、有效的方式,已被企业广泛采用。本文意通过另外一种方法即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时机入手,探索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固定资产使用一段时间后,为改善其工作性能,而在技术和工艺上的革新改造。从理论上讲,技术改造的选择权在企业自身,在固定资产使用的任一阶段内都可进行;也正因为选择权在企业手中,所以可以选择有利于企业自身的技术改造时间。从纳税角度来讲,企业选择不同的时间进行改造、更新,也会对纳税产生不同的影响。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选择技术改造时间,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是一项技术要求很高的筹划项目。技术改造时间选择得好,会使企业应纳税额相对减少。

一、举例说明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时机的选择对企业所得税的不同影响

例如:甲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价值100万元,使用期限10年,该企业实行平均使用年限法提取折旧。当机器正常运转且是满负荷工作时,该机器设备10年内生产产品的收入和利润见表(表1)(假设成本仅由折旧组成),适用税率见表(表2)。

企业10年内纳税税额及税负如下:

第一年纳税税额为:(10-5)×25%+(5-2)×15%+(2-0.5)×10%+0.5×5%=1.875(万元);税负为:(1.875÷10)×100%=18.75%。

第二年纳税税额为:(9-5)×25%+(5-2)×15%+(2-0.5)×10%+0.5×5%=1.625(万元);税负为:(1.625÷9)×100%=18.06%。

第三年纳税税额为:(8-5)×25%+(5-2)×15%+(2-0.5)×10%+0.5×5%=1.375(万元);税负为:(1.375÷8)×100%=17.19%。

第四年纳税税额为:(7-5)×25%+(5-2)×15%+(2-0.5)×10%+0.5×5%=1.125(万元);税负为:(1.125÷7)×100%=16.07%。

第五年纳税税额为:(6-5)×25%+(5-2)×15%+(2-0.5)×10%+0.5×5%=0.875(万元);税负为:(0.875÷6)×100%=14.58%。

第六年纳税税额为: (5-2) ×15%+(2-0.5)×10%+0.5×5%=0.625(万元);税负为:(0.625÷5)×100%=12.5%。

第七年纳税税额为: (4-2) ×15%+(2-0.5)×10%+0.5×5%=0.475(万元);税负为:(0.475÷4)×100%=11.88%。

第八年纳税税额为: (3-2) ×15%+(2-0.5)×10%+0.5×5%=0.325(万元);税负为:(0.325÷3)×100%=10.83%。

第九年纳税税额为:(2-0.5)×10%+0.5×5%=0.175(万元);税负为:(0.175÷2)×100%=8.75%。

第十年不用纳税。十年总税额为8.475万元,总税负为15.69%。

1.第3年进行技术改造

如果第3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两年的折旧20万元对所用设备进行性能改良,那么从第3年到第10年这8年,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及税负就会发生如表(表3)所示的变化。

年折旧额的计算是把技术改造后固定资产设备的价值总额100万元均摊到后8年中,即100万元/8年=12.5万元/年。此外,税金及税负的计算方法与以前采用的方法相同。前两年和后8年纳税额相加得到总纳税额为24.8万元,10年内总税负为21.75%。

2.第5年进行技术改造

如果第5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4年已提折旧40万元对所用设备进行性能改良,以增加经济效益,那么从第5年到第10年这6年每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负的变化见表(表4)。前4年和后6年纳税额相加得到的总纳税额为29.24万元,10年内总税负为23.59%。

3.第7年进行技术改造

如果第7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6年已提折60万元对所用设备进行性能改良,那么从第7年到第10年这4年,每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税负的变化见表(表5)。前6年和后4年纳税额相加得到的总纳税额为50.2万元,10年内总税负为29.02%。

4.第9年进行技术改造

如果第9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8年已提折旧60万元对所用机器设备进行改良,以增加经济效益,那么从第9年到第10年这两年中的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税负的变化见表(表6)。前8年和后两年纳税额相加得到的纳税总额为22.85万元,总税负为23.08%。

二、不同年限进行技术改造的效果分析

首先分析一下不同时期进行技术改造实现的利润、税收、税负的增长幅度。以企业最初投资所用的固定资产平均使用年限折旧法预期实现的利润为基数。

第3年实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114-54)÷54×100%=111.11%,纳税额增长率=(24.8-8.475)÷8.475×100%=192.63%,税负增长率=(21.75%-15.69%)÷15.69%×100%=38.62%。

第5年实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123.98-54)÷54×100%=129.59%,纳税额增长率=(29.242-8.475)÷8.475×100%=245.04%,税负增长率=(23.59%-15.69%)÷15.69%×100%=50.35%。

第7年实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173-54)÷54×100%=220.37%,纳税额增长率=(50.2-8.475)÷8.475×100%=492.33%,税负增长率=(29.02%-15.69%)÷15.69%×100%=84.96%。

第9年实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99-54)÷54×100%=84.33%,纳税额增长率=(22.85-8.475)÷8.475×100%=169.62%,税负增长率=(23.08%-15.69%)÷15.69%×100%=47.1%。

为了充分发现哪一年进行技术改造对企业造成的税负增长最小,我们对第3年、第5年、第7年、第9年进行技术改造后的利润增长造成的纳税额的增长和税负的增长做一比较,从中就会发现在哪一年进行技术改造使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利润最高、税负最少。进行这种比较的具体方法是:用技术改造完成后十年的税负增长率除以技术改造完成后十年的纳税额增长率,公式为:

“技术改造完成后10年的税负增长额÷技术改造完成后10年的纳税额增长率×100%”

根据这一公式,第3年进行技术改造后,公式值为(38.62%÷192.63%)×100% =20.05%;第5年进行技术改造后,公式值为(50.35%÷245.04%)×100%=20.55%,第7年进行技术改造后,公式值为(84.96%÷492.33%)×100%=17.26%,第9年进行技术改造后,公式值为(47.1%÷169.62%)×100%=27.77%。

通过以上的分析、计算表明该企业在第7年进行技术改造税负最轻。也就是说正确选择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时间可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企业的财会人员可以帮助企业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通过对固定资产最佳技术改造时间的选择,达到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节,对损益进行调整,进而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为企业增加收入合法避税服务。

参考文献:

[1]贾莉莉主编:高级财务会计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62-63.

第7篇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走向深水区,财税领域的改革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营改增”作为近几年我国在税收实体领域进行的覆盖面积最广、涉及企业最多的改革之一,实质上就是将传统的某些服务从原本缴纳营业税转变为缴纳增值税。这一改革完善了税收抵扣链条,促进了企业财务体系的完善,也为我国经济发展铺平了道路。交通运输业从1994年到2013年之间始终征收营业税,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非抵扣性税,因此其会造成交通运输业发生的成本难以进行税前抵扣,税收链条断裂。而自从2014年进行“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全面转为缴纳增值税。铁路运输企业作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理所应当进行了改革。而在改革过后,由于原来税收筹划方案无法继续使用,有必要通过现有税制寻找铁路运输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最终做到降低铁路运输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价值。

二、铁路运输企业在“营改增”之后存在的税收问题

(一)短期内因征税体制转变,造成企业税负可能会增加

对于铁路运输企业而言,在进行“营改增”之前,企业实行的是营业税。虽然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企业所耗原材料、固定资产等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不能进行税收上的扣除,但是由于营业税对交通运输业的税率较低,适用3%的税率,因此实质上企业的税收负担不重。但是,随着“营改增”的进行,企业虽然在长期上来看由于原材料、固定资产等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可以通过进项税额进行扣除,但是由于征税体制的转变,造成企业税收负担可能会增加。而主要原因在于,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较高,且回收年限较长,因此如果铁路运输企业在“营改增”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价值无法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这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应纳税额。同时,在“营改增”之后,铁路运输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变为11%,如果企业没有较多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则企业所承担的税负可能要远远高于其在征收营业税时期的税负。从这一角度来看,可以发现铁路运输企业在“营改增”之后税收负担可能在短期内不降反升,企业需要面临较大的税收负担。例如,某铁路运输企业在进行“营改增”之前购进了大量设备,但是由于在“营改增”之前购进的设备缴纳的税款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造成在企业进行“营改增”之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企业的税收负担超过未改革之前,企业负担明显加重。

(二)当前铁路运输企业的税收筹划意识薄弱

在我国铁路运输企业多为国营企业,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企业通过自然垄断的方式获得超过一般企业的高额利润,同时由于企业的国营性质,造成企业内部员工没有很强的激励效应去从事税收筹划,这也造成了铁路运输企业税收筹划意识薄弱。同时由于铁路运输企业属于全国性或者区域性企业,企业涉及地域面积广,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众多,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难度较大,铁路运输企业只能通过粗放型税务管理的方式进行征纳税管理,无法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除此之外,由于铁路运输企业中从事税务或者财务工作的员工素质参差不齐,某些方法难以在企业内部全面实施,且涉税事项种类较为传统,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小,企业内部对于税收筹划的重视程度较低。例如,某铁路运输企业由于过去在缴纳营业税时企业纳税筹划空间较小,且成本项目核算方式简单,因此对于税收筹划不够重视,企业内部很少进行纳税事项的安排以减轻缴纳税款的义务。

(三)“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发生了变化

对于我国的铁路运输企业而言,其一般都是通过总公司和铁路运输公司这样两级企业进行会计核算。而对于铁路运输企业而言,其运输收入是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的重点内容,同时对于企业而言,其进行运输收入的上报主体是铁路运输企业在各个区域的站点,因此和别的类型企业相比,其具有会计核算方面的复杂性。在我国进行“营改增”之后,企业缴纳是税款不再是营业税金,即不再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而是通过增值税科目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会计核算。这必然使得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发生了变化。除此之外,企业发生的购进材料及固定资产等进项税额可以进行增值税税前抵扣,而在过去是无需进行税款核算,直接计入成本费用项目的,这样一来企业进行税收核算的工作量大大增加,也使得企业财务人员需要重新熟悉增值税缴纳流程等。例如,某铁路运输企业的下设站点负责从事该区域运输业务的承接和上报。由于,该下设站点并非独立的核算个体,因此该站点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由上级企业进行扣除,在一上一下过程中会计核算操作难度增大。

三、当前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纳税筹划的方式

(一)铁路运输企业通过控制成本进行纳税筹划

对于铁路运输企业而言,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涉及的主体主要为所需能源及固定资产及煤炭、电力、火车、机组等,在这样的基础上,铁路运输企业想要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便可以采取筹划进项税额的方式最终降低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想要进行税额的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企业可以针对已经到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设备等进行更新换代,通过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设备等获得增值税进行税额的抵扣发票,这样便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在降低了增值税税收负担的同时也会因发生了支出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同时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其次,对于煤炭、电力等能源,铁路运输企业在购进时需要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代替,否则如果发票管理不严格,会造成进项税额无法在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企业的税收负担会陡然上升,也会给企业带来重复征税等问题。除此之外,对于铁路运输企业而言,还需要明确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劳务、设备或者服务项目,由于“营改增”过后,很多行业都已经开始缴纳增值税,因此需要尤其注意这些行业是否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这样才能合法的享受税收政策带来的好处,同时又不增加企业的税收风险。

(二)铁路运输企业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在我国进行“营改增”之后,对发生征税转变的行业国家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铁路运输企业也受到了政策考虑,在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当前,根据我国政府部门的规定,对于进行“营改增”的行业,其原来在缴纳营业税时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年限内继续享受或者政府根据原先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新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来帮助企业转变纳税税种。对于铁路运输企业而言,其需要通过清查过去年度内营业税针对本行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其是否还能继续适用请示上级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可以继续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利用,以最终达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作用。而对于在“营改增”过渡期内,国家出台的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征纳税管理方案进行详细了解,在全面了解政策信息之后,才能更好的使用税收优惠政策,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并减轻企业的纳税风险,促进铁路运输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进一步发展。

(三)铁路运输企业通过对收入项目的核算进行纳税筹划

对于铁路运输企业而言,其收入主要来自于运输收入,可以简单的将其收入划分为旅客运输收入、货物运输收入、提高其他非运输活动产生的收入。根据当前的铁路运输企业的定价基本模式,旅客运输收入和货物运输收入的定价无法随意提高。在过去,其收入是价内税即向旅客或者运输货物产生的收入均全额计入收入。而现在,企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则从旅客或运输货物产生的收入只能差额计入收入中。这从账目上看,会引起企业收入额度的减少。在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需要和物价部门进行协商,在基本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情况下,少量上调企业提供运输的价格。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通过和下游供应煤炭等能源或者其他原材料的企业进行协商,降低其购进产品的价格,最终达到企业虽然收入总额降低,但是利润额不受较大影响的目的。由此可见,在“营改增”之后,铁路运输企业需要多和上级主管部门及上下游企业进行及时的信息沟通和协商,以促进各方经济利益的协调,保障各方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获得较为稳定有序的发展。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