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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1年6月审计署《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的数据,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10.7万亿,其中2012年到期债务占比17.17%,而2013年-2015年到期偿还的分别占11.37%、9.28%和7.48%,2016年以后到期偿还的占30.21%。因此,2012年成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偿债的重要年份,也将对今后债务清偿产生重要影响。庞大的地方债务已经引起中央政府高度关注,国务院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别提到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和风险防范。近日,更是有媒体报道称银监会正在研究允许国内银行对地方政府贷款进行大规模滚转,将一些地方债到期日延后四年。笔者认为,地方债展期无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只是将风险延后,治理地方债还需要制度层面的改革,资产证券化这一结构性融资工具有可能成为化解地方债的一道良方。
一、地方债的前世今生
地方债包括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以及其他相关债务,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的债务等。实际上,根据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债”。因此,在2011年国务院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之前,地方政府是不允许直接负债的。但由于1994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分税制造成地方政府财政税收大为减少,但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丝毫没有减弱。因此,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主要方式的地方政府间接举债模式得到大规模推广。特别是2009年,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国进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启动了4万亿的投资工程。地方政府为配套资金,从而进行了一波最大规模举债。2009年至今已过3年,这些债务的集中到期给地方政府带来巨大偿债压力。
二、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在中国,资产证券化自2005年试点,至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银行系统内展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这部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人民银行主管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另一个是证券系统展开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这部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两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各自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银行系统的资产证券化程序是:承销商牵头做好申报材料后首先向银监会申报,取得开展证券化业务的资格认可,之后再向人民银行提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申请。而券商系统的资产证券化程序是:承销商牵头做好申报材料后直接向证监会申报,取得核准批文后再向交易所提出交易流通的申请。
根据统计,截至2012年3月31日,银行间资产证券化产品共发行45只,发行规模597.05亿元。而沪深交易所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共发行33只,发行规模197.26亿元。值得注意的是,银行间市场自2008年信元重整资产证券化发行后至今没有新的产品出现,而交易所市场自2006年之后,于2011年批准了远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和南京市城建集团所属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显然,银监会、证监会对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产品导致的金融风险引起足够重视,但也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摸索前行。
就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看,认购情况难以乐观,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资产证券化背后的基础资产权属不清晰,难以进行标准化,投资者对价值难以判断。同时,这些资产证券化的上市产品同类不多,缺乏可比性,定价困难。另外,中国缺乏高风险的机构投资者,好的资产发行者不愿意证券化或者定价较低投资者不愿购买,而差的资产证券化定价较高但投资者更不会感兴趣,发行者和投资者难以找到合适的平衡点。
三、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按照资产化的设计原理,只要有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均可证券化。华尔街也有一句流传甚广的名言:“如果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目前,国内的地方债主要用于了地方融资平台的市政建设项目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而这些市政建设项目的回收期较长,但大部分有共同的特点:通过政府回购或隐性补贴的形式实现未来收益以覆盖建设成本。因此,将优良的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是解决地方债的一条途径,而且国内已有先例,如2006年发行的江苏吴中集团BT项目回购款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一期和二期。笔者认为,将优质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至少有以下好处:首先,资产证券化能够较好地解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资产现金流和债务不相匹配的问题。其次,资产证券化融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根据不同风险资产设计个性化的融资方案。最后,资产证券化能够分散银行体系的风险,帮助银行分担流动性管理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压力。
四、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尝试
前文所述,江苏吴中集团和南京城建集团已对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进行了尝试,也为今后其他地方和不同项目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有益参考,在时机成熟时,有助于这种模式的推广,真正解决困扰中国的地方债问题。
南京市城建集团第一期资产证券化产品既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于2006年7月14日发行,是国内第一单市政设施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实现融资7.21亿元。该产品分成4个不同期限的受益凭证,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提供担保,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取得了AAA的信用评级,平均年资金成本约为4%,远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所募资金全部投入南京市江心洲、城东、仙林等污水处理项目,使南京主城区污水处理规模由70万立方米/日快速增长至131.5万立方米/日,有力推动了南京环保模范城市的建设。
2011年底,南京市城建集团第二期污水处理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是2009年证监会鼓励上报资产证券化产品后国内首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产品。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要求,该次计划期限为5年,发行规模为13.1亿元,将全部面向机构投资者销售。所募资金将用于南京市城东、桥北、铁北等污水处理系统管网建设和城乡水环境治理,为南京创建生态城市助力。
五、未来扩展市政建项目设资产证券化的思考
目前,大规模推进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发行制度层面和投资者引入方面都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改进。笔者认为,尝试实行下列几项措施有助于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开展。
1、产品尽量标准化,有利于可比研究。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灵活,个性化强。为匹配项目现金流情况,目前大多数产品的期限多样,有短期和长期之分,短期的限于几个月,长期的也有几年,但期限月份和年份不统一,导致缺乏可比性,存在定价难题。建议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个性化的同时尽量标准化,比如产品期限上限于6月的整数倍,如6月、1年、2年、2.5年等,有利于投资者对期限利率的可比研究。
2、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对基础资产现金流情况切实监管。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偿还保障取决于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实现程度,基础资产已实现真实出售,与发行主体法律上无关联。因此,资产证券化的中介机构承销商、律师、评级和会计应切实负起责任,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层面上,建议在基础资产监管、现金流审计和按期披露基础上,各中介应督促发行人加强现金流的回收,如因中介机构监管不到位原因导致现金流出现异常,中介机构应在各自收入一定比例上承担连带责任。
3、交易场所互联互通。目前证监会和银监会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别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极大的阻碍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建议监管层在今年国务院统一部署下,尽快打通债券市场的交易场所,让双方市场的合格投资者均可购买对方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形式上,探索多种挂牌和交易模式,使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再局限于大宗交易,也可探索主办承销商对产品进行双边报价,提高产品的流动性。
4、建立统一的偿债基金。建议对所有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主体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永久性归集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偿债基金,以应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个别偿债风险。由于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募集资金用于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实际上承担了政府财政资金的职能,建议市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发行单位所在的地方政府也应上缴一部分资金永久性归集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偿债基金,切实加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也有助于整体上降低产品的发行利率,间接降低地方政府的市政建设成本。
20世纪70年代,美国投资银行家莱维斯?S?瑞尼尔首先定义和使用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是指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的集合中的所有权利益或由其所担保,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
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现金流的基础作用决定了其在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地位,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特征之一,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可预期性是资产证券化的先决条件。因为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可预期性是确定资产所支撑证券的价值的关键,并且它也是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依据。从本质上讲,证券化的支持基础并非资产本身,而是被证券化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条件是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因此才确定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在资产证券化原理中的核心位置。
第一,资产重组原理。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对资产的选择,资产原始权益人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是在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进行的,重组自身所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形成一个资产池。因为只有特定的资产才适合于证券化,企业必须对资产加以选择。资产证券化的支撑基础是从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的适合证券化的特定资产,并且所选择的基础资产的范围也并非限于某一企业的资产,而是将不同地域、不同企业的资产加以组合形成证券化资产池,证券化资产池可以避免单一资产所带来的风险和收益不确定性。
第二,风险隔离原理。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构建应当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影响到特殊目的实体的正常运营,进而保证资产担保证券持有人能够按时偿付。在证券化过程中,应用风险隔离原理实现破产隔离,进而顺利实施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真实地将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出售给有特别目的的机构(该机构一般不会破产),因此,由资产的原始所有人破产所带来的风险不会转嫁给证券持有者。证券化交易的风险只与证券化资产本身有关,而与资产原始持有人所带来的风险无关。
第三,信用增级原理。为了确保顺利实施证券化,提高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增级原理的运用是其重要特征之一。它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减少发行的成本。而为了提高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就需要增级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
二、分析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风险收益
作为一项新的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在企业收益上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增加新的融资渠道、降低企业成本和优化资本结构等三个方面。
第一,增加证券化企业的融资渠道,保障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作为在金融市场上深化市场机制的产物,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更高效的融资手段,它是以资产预期收益为导向的。资产证券化基本避免了原始权益人的综合资信对证券化资产预期收益的影响,而以现金流量稳定的资产为支撑进行证券融资,解决企业筹集资金的问题,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
第二,降低企业成本。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低风险、多样化资产组合的融资手段。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具有利益高、成本低的特点。
一是减少融资成本,基于企业资产证券化所使用的资产都是能够带来预期稳定现金流量的优质资产,比企业直接发行证券的成本要低,因此降低了融资成本;二是降低交易成本;三是降低企业财务成本,降低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几率,规避企业财务风险;四是减少企业的资本成本。
第三,提高企业持续增长能力,增加企业价值,增强企业财务管理的灵活性。
三、分析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在打包出售资产时,必须保证其自有资产未来预期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如此才能保障按时支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但在资产实际证券化过程中,融资资产往往具有潜在的风险和波动性,这些风险主要包括提前偿付风险和信用风险。
(一)提前偿付风险
它是指在证券存续期前由于某些不确定因素致使发起人不得不提前偿还投资者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毫无疑问,这一行为必然会对企业的现金流、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同时提前偿付行为还影响到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
(二)信用风险
它是指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违背其所承诺的各种合约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它产生于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链结构之中。信用风险体现在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无力支持本金和利息。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商及代表投资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托管人是投资者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过程中最信赖的两方,任何一方违约都必然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风险。
四、资产证券化融资中所遇到的会计制度方面的问题
(一)真实销售的确认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其在商品销售收入确认原则的相关规定无明确规定在证券化资产的转让过程中处于带有追索权和剩余权益返还的情况,这一漏洞缺乏法律保护。而《试点规定》规定:发起人转移信贷资产95%以上的风险和报酬时,或者发起人放弃对该信贷资产的控制权,可以确认为真实销售,资产便可以转出发起人资产负债表。由此可见,《试点规定》明确给出了风险和报酬分析法及金融融合成分分析法两种确认方法。
(二)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的标准问题
在我国目前实行的《试点规定》中规定了发起人的终止确认和SPV的初始确认标准,即真实出售的实现也意味着发起人在交易日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这些会计准则不但无法明确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而且也不可能确定其初始确认标准。
五、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作为一种新的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使得世界各国快速发展资产证券化,不断扩大融资规模。证券化品种日益增多解决了企业在资金上的难题,同时也满足了投资者的需求。尽管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较晚,主要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但我国经济发展的良好形势为其创造了良好的生长环境,在中国的发展前景可观,其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的作用必然越来越重要。作为我国的新兴事物,其还受到我国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限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特色社会市场经济的具体国情,笔者总结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第一,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结合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制定并实施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法律条例,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化、制度化管理,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创造适宜的法律土壤。
第二,降低债券发行的限制条件,扩大其规模,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市场监管及基础市场建设,完善对市场和投资产品的级别评价,为证券化打造一个良好的市场发展平台。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但可产生可预期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经过一系列重整组合,并采用一定的信用增级措施来提高其信用质量或评级,以该资产组合预期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流动性较好、信用级别较高证券的过程。运作机制是指在人类社会有规律的运动中,影响这种运动的各因素的结构、功能及其相互关系,以及这些因素产生影响、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和作用原理及其运行方式。也是引导和制约决策并与人、财、物相关的各项活动的基本准则及相应制度,更是决定行为的内外因素及相互关系的总称。资产证券化交易程序复杂,运作参与主体较多,各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运作网络,要保证资产证券化交易目标和任务真正实现,必须建立一套协调、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基于前述分析,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机制是指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由金融监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各参与主体等组织按照一定的规则和协议相互连接,相互合作,以减少证券化交易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提高资产证券化交易绩效的交易管理方式。
二、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模型的构建
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项设计精巧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交易结构复杂,参与主体较多,运作程序繁琐,因此资产证券化各参与组织可以看作复杂网络组织的模块化组织进行分析。
1.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构成
原始债务人:在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的债权债务合同中承担债务的一方,债务人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主要是按照合同来履行义务。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在与原始债务人签订的债权债务合同中享有债权的一方。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把需要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出售给SPV,进而实现基础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的重组优化。特殊目的载体(SPV):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首先发起人将资产组合转让给独立的中介机构,并由这家独立的中介机构发行证券,最终达到融资的目的。SPV是介于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中介机构,是资产支持证券的真正发行人。SPV是一个法律上的实体,可以采取信托、公司或者有限合伙的形式。服务商:它一般由发起人或发起人自己指定的银行来承担,对资产项目及其所产生的现金流进行监理和保管:负责收取这些资产到期的本金和利息,将其交付予受托人;对过期欠帐服务机构进行催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定期向受托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有关特定资产组合的财务报告等。受托管理人:在资产证券化中,受托管理人主要是作为发行人的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并将权益资产的应收款转给投资者,另外受托人需要将服务商提供的报告进行确认并转交给投资者。其主要职责是:一是作为发行人的人向投资者发行证券;二是将权益资产的应收款转给投资者,并且在款项没有立即转给投资者时,有责任对款项进行投资;三是受托人应对服务商提供的报告进行确认并转给投资者。投资者: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最终购买者,主要有寻求长期投资机会的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退休基金,需要分散经营风险的商业银行以及谋求高于债券回报的安全投资机会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等。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信用评级机构的主要作用是对将要发行证券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价,并给出证券的信用等级,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合理、可靠的依据。国际上主要的信用评级机构除了标准普尔和穆迪外,还有惠誉、达夫菲尔普斯。信用增级机构:它主要是使一个投机级证券的信用等级提高到投资级,进而能够进入到高级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一般信用增级机构包括:政府机构、保险公司、金融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它主要为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提供各类业务指导、充当顾问,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金融监管机构是指对金融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制的机构,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法律监管部门等。
2.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模型构建
各模块化组织间的如物质、信息、服务、资金等联系,各结点与结点间的复杂关系一起构成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系统,图中原始债务人、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SPV、投资者是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的核心运作主体,是必不可少的模块化组组织;资产增级机构、资产评级机构、承销商、服务商、委托管理人是运作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机构,为核心运作主体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这几个模块化组织根据具体的情况可以被替代;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法律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机构对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运作市场,提高证券化交易效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第一,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是由具有决策能力的资产证券化运作参与组织结点以及结点之间的交易连结方式、信息沟通方式、服务方式等构成的具有网络结构的整体系统。第二,每个结点之间的联系、整个网络的交易与运作以及相互遵守的协议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资产证券化网络的运作绩效。第三,资产证券化网络能够有效实现证券化交易目标,通过各组织结点之间信息服务、物质资金的传递与合作,达到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利润的目的。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可以看成是以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利润为目标,证券化各运作参与组织结点之间相互联系、相互监督、相互作用,其间进行着信息、服务、物质等传递与流动,通过双向或多向的各种关系连接,构成的组织有机体。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主要是在市场的推动下,在政府的引导监管下形成的,它的规模可大可小,而且动态变化,随具体环境变化而变化。
三、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特性分析
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是证券化各参与组织结点之间相互联系、相互监督下,通过双向或多向的各种关系连接,构成的组织形式。从模块化组织视角来看,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是由多结点模块组织构成的复杂网络组织。
1.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理论分析
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网络运作,我们从组织理论视角分析证券化网络组织与结点组织的特性问题,不仅有利于证券化网络运作整体的效率,而且有利于结点组织灵活应变能力的提高。根据Langlois的观点,文章认为资产证券化的网络运作具有双重性目标,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的网络运作依靠与不同的结点组织相互合作与分享来降低风险,进而推动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与交易;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的各模块化组织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是相对独立的交易组织实体。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结点组织的双重特性,使得网络运作组织的整体目标与各结点组织的个体目标通常不一致。因此,我们需要建立资产证券化的网络运作机制,从而协调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的网络组织整体性和模块组织独立性之间的矛盾,进而达到二者目标的辩证统一。但是,目前的组织理论无法协调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的整体性达到最优与模块化组织的局部性最优之间矛盾。因此,文章利用网络整体性与模块独立性双重性特征的思想,为具有异质性质的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易运作提供了可能。
2.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双重特性分析
随着网络经济以及知识经济的发展,模块化组织独特的结构,使其在创造“新组合”或需求创造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中的结点模块本身是独立的组织,但又与其他的各模块组织进行相互作用,构成了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的整体性与模块组织独立性的双重特性。
(1)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的网络整体性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交易组织是由各个模块组织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复杂网络组织。一方面,各个模块组织要与运作网络中的其他模块组织相互作用与联系,才能实现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目标。离开了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不仅不能获取网络中的各种资源如信息、服务、资金等,证券化交易目标便不能实现。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网络通过整合利用各个模块组织的资源,促使资产证券化的复杂网络组织实现耽搁组织不能实现的“涌现性”的价值效应,离开了运作过程中的各模块组织,资产证券化的各运作主体便不成为网络组织。因此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的模块组织是运作网络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网络整体性的特性。
(2)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的模块独立性
与一般的一体化组织相比,模块化组织能够调动内部各利益主体的积极性,进而创造更高的组织绩效与价值。资产证券化的模块化组织本身就是为减少交易风险、提高组织利润的目标而努力的相对完整的利益主体。资产证券化的模块化组织在参与证券化网络整体的交易运作的同时,它也在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而不断努力。模块化组织相对于资产证券化整体运作网络组织来说,是其中的一部分,但对于其他模块化组织,它却是相对独立的完整的主体。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组织具有特殊性,运作网络中的结点组织具有高度的异质性,他们在组织文化、组织目标、运营方式、绩效标准等方面表现出不同的特性,因此运作网络整体性目标与模块组织目标可能存在不一致性,传统的组织理论无法解决此问题,网络组织中的结点模块组织的双重特性为该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新的分析视角。
四、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机制的设计
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机制是在参与证券化交易运作过程中的各模块化网络组织相互作用、相互联系运行和操作的原理和方法。资产证券化交易参与主体较多,交易运作结构复杂,我们对资产证券化的网络运作机制将从利益分配机制、监管担保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以及激励约束机制四个机制进行深入分析。
1.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分配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运作的原动力。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运作过程中,运作参与组织的各自利益目标并不一致,如果利益分配机制设计不当,很可能导致运作组织的个体利益偏离整个运作网络的整体利益的方向。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利益分配机制设计的目标,就是在确保运作网络整体利益最大化并合理保障各个运作参与组织的个体利益的条件下,尽可能地减少运作组织的个体利益方向偏离的程度。资产证券化运作参与组织是建立在共同的利益基础之上,整个运作网络要得到健康的发展,需要平衡每个参与组织付出与收益的比例。因此一般按照平等互利、风险与利益相匹配、公平兼顾效率等原则进行利益分配机制的构建。利益分配是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运作流通过程中的,各参与主体的所获得的利益之比。在整个资产证券化运作交易过程中由两个步骤组成:一是由原始债权人将原始债务人的债务资产出售给证券化机构;二是由证券化机构对债务资产进行一系列的重组后,发行证券,使投资者进行购买。因此,在这两个步骤中,完成了各参与组织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散。按照我国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构建的市场基础,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的利益分配主体主要包括原始债务人、原始债权人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资产证券化融资工具不仅为原始债务人和原始债权人提供了充裕的资金来源,而且为原始债权人降低了一些风险。原始债务人和原始权益人的利益主要来自本金、利息以及利率差价带来的收益。针对原始债务人和原始债权人的利益问题,主要是通过降低贷款利率、放宽借贷条件等方法来扩大享受这种利益的利益主体的范围,以保证原始债务人和权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维持;投资者主要的利益来源是资产的增值部分以及利率差价带来收益,针对投资者的利益分配问题,主要是通过提高资本投资率、健全资本市场、利率市场化等方法来提高资本投资者的积极性,保证资产证券化的正常运作;作为非利益主体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是利益服务费用的获取。
2.风险分担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担机制主要是横向风险分担机制。横向风险分担机制主要是借助投资、借贷等以及应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而将投资中的各种风险进行重新配置转移,最终实现“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横向风险分担可以规避非系统性风险,通过投资者持有多种资产组合来实现。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风险通过在各个证券化市场的参与主体之间进行转移和配置,最终实现风险的有效分担。要实现风险有效分担必须做到:证券化过程中产生风险的相关信息需要在市场参与主体之间进行充分暴露和揭示;资产组合中的资产价格需要低相关性;投资者必须是成熟且理性的,如果证券化市场的投资者具有较为成熟的投资行为与心理,并且对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具有正确的认知,就不会有过强的投机行为;证券化市场的金融监管必须充分有效等。风险分担机制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内在推动力,由于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投机行为和不确定性等因素,因此风险性较大。然而通过资产证券化风险可以在市场各参与主体之间进行转移和重新配置,过程如下:风险有效分担的前提下,基础资产质量有保证下,基础资产风险转移到SPV证券发行人;经由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机构对SPV证券发行人的资产组合进行信用评级与增级,资产组合存在的风险转移给投资者,实现风险有效分担。
3.监管担保机制
资产证券化整体运作绩效的提高,必须在科学有效的监管担保机制下才能取得。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是由原始债务人、原始债权人、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和政府的行政监管部门等共同构成的开放的网络运作系统,是极其复杂的多方博弈的世界。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高效运行离不开有效的监管担保机制。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担保机制是指证券化网络运作过程中,监管担保各机构中对证券化运作参与组织通过制度安排相互影响、相互协调,共同发挥作用。监管担保机制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重要一环,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正常运作具有重要作用。该机制包括监督机制和担保机制。监督机制用来监督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的越轨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及运作的正常进行,它由法律部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政府管理部门监督和财务审计等行业协会监督组成。担保机制主要是降低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可控风险,保证资产证券化正常运作,它包括政府部门担保、商业保险公司以及经营组织机构三重担保体系。监管担保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正常运作的关键环节之一,而我国尚没有较为成熟的监管机制,因此针对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机制的监管担保机制有如下思考:应结合我国资产证券化运作市场监管担保现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担保法律规范体系;应以强化功能监管和市场约束为导向,明确我国三类机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为主导的政府管理部门监管和由行业协会及交易所负责的自律监管)的监管职责以及政府部门担保、商业保险公司以及经营组织机构三重担保机构的职责;建立资产证券化监管担保信息中心,统一开发证券业监管的操作系统,来取代落后的用手工操作的监管担保工具,以实现统一管理、信息共享、降低监管担保成本和提高监管担保效率,同时加快资产证券化监管担保的电子网络建设,实现运作交易过程的监管担保网络化,增强服务功能和提高监管担保水平;为增加资产证券化监管担保的透明度,我国还应尽快构建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等。
4.激励约束机制
激励约束机制,即激励约束主体根据组织目标、人的行为规律,通过各种方式,去激发企业和人的动力,使企业和人有一股内在的动力,迸发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规范企业和人的行为,朝着激励主体所期望的目标前进。激励约束机制是资产证券化在运作交易过程中为实现整体目标效益最大化,进而达到个体利益最大化而设计的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主要针对资产证券化各个交易主体的共同目标,分析各交易主体采取积极行为的诱导因素集,从行为导向制度、行为幅度制度、行为时空制度及行为归化制度等方面构建一套具有法律、行政效力和道德约束力的激励约束制度体系,以导向、规范和制约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各交易主体的行为,使交易主体的个体目标与资产证券化交易运作的共同目标达到最大程度的和谐一致,来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统一。
五、结论
【关键词】融资资产证券化 创新发展
2014年10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明确指出政府债务的融资主体仅为政府及其部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再以政府的名义举债,这意味着一直以来承担政府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将转型向市场化发展,其政府融资功能被剥离。
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化环节建设、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地方政府创新融资机制。而资产证券化具有节约资本、分散风险、盘活存量和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等诸多优点。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功能被剥离,地方政府举债实施限额管理的预算约束下,地方政府应该积极尝试和探索融资的渠道创新――资产证券化。
一、资产证券化是地方政府融资的新渠道
随着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的推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到了剥离政府融资职能,进行市场化运营的转型期。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建设亟需新的融资渠道,融资平台公司需要规范化运营,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一个良好的融资渠道。从理论上讲,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具有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财务结构、融资规模灵活、等融资优势。通过完善制度,建立健全机制,积极支持地方政府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成为地方政府融资的现实需求。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存在庞大的融资需求
地方公共基础设施觉、民生领域建设、市政工程建设都需要大量资金,在财政收入增速减缓的背景下,仅依靠财政资金显然无法满足,资产证券化,特别是城镇化建设项目资金证券化是一个良好的融资渠道。
(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成熟的融资模式,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
地方政府多年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大量沉淀固化,没有充分得到开发和利用。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成熟的融资模式,可以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筹集大量的建设资金,同时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实现地方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快速发展。
(三)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收入,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要求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大多属于公用基础性的,生命周期长,经营性项目大都能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收入和投资收益水平。这些项目投资期限长流动性弱但现金流比较稳定,符合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四)借助融资平台,企业资产证券化彻底化解地方政府债务整体风险
资产证券化除了有效降低融资成本以外,利用资产证券化可以解决融资平台资产负债率较高和现金流紧张等关键性约束瓶颈,有利于降低融资平台负债率,有助于减轻地方政府债务压力。
二、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及其问题
(一)融资平台公司资产与地方政府资产无法分割、权属模糊
一是最终资产并不直接反映在平台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融资为主要功能,融资投入具体项目时,资产归属于政府而不是融资平台公司,资产权属不能分割和明确。二是资产收益与债务支出错配。资产收益不能由平台直接获取,而债务本息必须通过平台偿还,形成了事实上的路径错配。
(二)地方政府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与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方向存在矛盾
按照相关规定,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是企业,而新预算法出台之后,地方政府只能在债务限额内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因此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存在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当前融资平台公司的运作大都是由地方政府注入资产而形成的,同时兼有营利性业务和公益性业务。按照相关规定,融资平台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属于企业行为,与地方政府没有关系。如果按照实际操作来看,转型后的融资平台公司应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不符相关的规定,而且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也就没有了意义。
(三)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无法保持稳定
未来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是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所在,但在现实情况是,部分公益性基础设施现金流不能充分保证,部分准经营性项目收费现金流只是在历史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进行预计的未来收入,部分经营性项目的未来现金流还会受到工程建设和经营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四)地方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涉及资产被列入负面清单
出于防范风险的要求,2014年12月,中国基金业协会《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被列入了负面清单。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承担的政府性债务得到妥善解决前,融资平台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要慎重对待。
三、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建议
(一)进一步理顺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的关系,推动政企分开
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企分开是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核心问题。要逐步将政府职能和企业职能相分离,让企业充分融入市场环境。政企分开是地方融资平台公司防范各类风险的起点阶段。
(二)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权结构改革,注入变革活力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的进程之中,应当考虑积极引入民营资本,注入变革活力。将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政府和民营资本合作项目,引入民营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大力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造,对减轻融资平台债务压力,具有重的意义。
(三)拓宽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范围,扩大市场规模
从目前的试点经验看,监管部门对基础资产过于严格的限制,导致各方参与动力不足。而且,在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优质资产的较低收益率对潜在投资人的吸引力也不够。为有效扩大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规模,有必要适度扩大基础资产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基础资产的限制性要求。
(四)资产证券化PPP模式相结合,推动公私合作
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的投资、运营及回报周期偏长,期限通常至少10年,甚至长达20年到30年,难以满足现阶段社会资本的风险偏好。可将资产证券化和PPP模式相结合,特许经营权或收费权进行资产证券化,让风险收益相匹配的资金在资本市场上完成对接,以化解社会资本进入PPP模式的流动性及期限障碍。
参考文献
[1]王跃.我国资产证券化纵深探析[J].西南金融.2014(9).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融资 北部湾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手段的创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自美国1968年第一次发行转移证券开始迄今已经有将近四十年的历史,资产证券化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据有关数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美国的资产证券化规模就已达到7万亿美元左右,资产证券化产品已成为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市场所占份额最大的品种,截至2005年第二季度约占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市场总规模的30%,资产证券化产品成为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市场最主要的增长动力。在欧洲,英国的证券化水平代表了最高水平,欧洲最初的证券化交易发生在1985年,美洲银行英国金融有限公司在伦敦金融市场安排发行了总额为5000万美元的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英国于1987年第一次由英国抵押公司发行了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而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全球资产证券化市场增长率年均增幅在30%以上,在主要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甚至跃居主流融资技术之一,即便是起步较晚的亚洲,其发展势头也相当迅猛。目前日本、韩国和中国香港等地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
相对而言,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比较晚,但在监管当局的大力推进和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下,也开始试点。1992年海南“地产投资券”项目的启动标志着我国证券化尝试的开始。1996-2002年,珠海高速、中远集团和中集集团先后进行了离岸证券化的尝试。2003年,中信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信托项目,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探索。2004年4月,中诚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信托模式对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的不良资产进行了资产证券化探索。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推进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2005年2月,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试点方案最终获得批准。2005年年底,国家开发银行41.772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国建设银行30.19亿元的个人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顺利发行,是我国首批政策规范下的资产支持证券,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此外,2005年也有两期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券商集合理财专项管理计划产品面世。截至2006年12月,我国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达471.51亿元。
因此,了解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借鉴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技术,探讨北部湾开发中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对北部湾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在介绍了资产证券化基本运作流程的基础上,对北部湾现有的条件、环境、资源等进行具体的分析,并对在国内已经成功实施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如中远集团航运收入资产证券化、国家开发银行发行“开元”证券、珠海高速公路未来收益资产证券化等进行比较分析,借此探讨资产证券化模式在北部湾开发中的可行性问题。
二、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其分类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以资产为信用的、结构性的融资方式,具体来说就是指通过结构性重组,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的信贷资产构成的资产池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其最终目的是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它代表了特定资产组合,即证券背后有具体的资产作为支撑,证券的收益来自特定的基础资产。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包括债务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
2、资产证券化的分类
根据产生现金流的资产证券化类型不同,常常把资产证券化划分为资产支持证券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与ABS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基础资产是住房抵押贷款,后者的基础资产是除住房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与MBS相比,ABS的种类更加繁多,具体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品种:汽车消费贷款、学生贷款证券化;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贸易应收款证券化;设备租赁费证券化;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保费收入证券化;中小企业贷款支撑证券化等等。从资产质量看,分为不良贷款证券化和优良贷款证券化;从贷款种类看,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以水电气、路桥等收费收入为支持的基础设施贷款证券化、汽车消费贷款证券化等等;从贷款的形成阶段看,可分为存量贷款证券化和增量贷款证券化;从贷款的会计核算方式看,可分为表内贷款证券化和表外贷款证券化等等。
三、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优势
资产证券化融资作为一种先进的金融工具,具有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信用等级,缓解原始权益人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拓宽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有效地转移和规避风险的作用,其创新优势有如下方面。
1、表外融资
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相对于传统证券化的融资方式,是一种不计入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表外融资科目。其独特的表外融资方法,使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经组合后成为市场化投资产品。在负债不变的情况下改善信贷资产结构,利用结构融资技巧提高了资产的质量,使公司的资产成为高质资产。
2、资产证券化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信用不足与企业资金需求的矛盾
目前,在企业资信水平日趋下降、企业资金流动性差、经营成本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已严重制约了中国企业的良性循环和发展,影响了国家刺激内需以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及宏观经济决策的有效实施。
3、资产证券化融资效率高
资产证券化使企业具有明显的融资优势、规模优势、成本优势、风险转移优势、股东权益优势。资产证券化应用范围广,凡有可预见收入支撑和持续现金流量的,经过适当的结构重组均可进行证券化融资。例如,当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能够发行信用等级高于其自身信用等级的债券时,就比直接发行公司债券更容易筹集到低成本的资金,降低资金的绝对成本。
4、资产证券化是分散风险的有效手段
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实现了投资者与企业的双赢。一是分散经营风险,提高企业投融资效率,并由此推进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二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由于获得高评级的证券,发生违约破产的比例很低,可以使投资者放心,投资者可以获得高于普通储蓄的投资回报率,同时省去了分析证券风险收益的成本,使投资的安全性大为提高。
四、北部湾(广西)开发中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可行性
根据发展经济学的观点,资本形成是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在区域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尽管技术、劳动力、资源、资本等全部生产要素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资本是劳动力和技术因素发展和推广的重要条件,是促进区域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助推器”。因此,要加快北部湾(广西)地区经济的发展,就离不开大量的资金支持,而仅仅依靠政府财政的投入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本文探讨在北部湾开发中引入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的可行性,以此来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下面本文将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操作流程出发,分析北部湾(广西)地区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可行性。
五、证券化的基本操作流程(见图1)
1、构建可证券化的资产组合
交易发起人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发起程序确定用于证券化的资产并将其组合成资产池。资产池应有下列特征: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可以预测的现金流收入;原始权益人持有该资产已有一段时间,且信用表现记录良好;资产应具有标准化合约文件,即资产具有很高的同质性;资产抵押物的变现价值较高;债务人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广泛;资产的历史记录良好;资产池中的资产应达到一定规模,从而实现证券化交易的规模经济。
目前,北部湾(广西)经济区的重点项目建设有:北海银滩、中石油钦州炼油、沿海港口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钦州港10万吨级航道扩建工程,防城港20万吨级泊位及配套15万吨级航道工程)以及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根据资产池的特征,这些项目资产都可以组成证券化的资产池。如,对高速公路建设而言,通过资产证券化将高速公路未来资产提前套现,将有利于大幅度改善现行财务指标,如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自有资金的充足率等,从而使高速公路获得更大的融资空间。
2、将资产池出售给SPV
所谓的SPV是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英文缩写,它是一个中介机构,可由发起人或第三方设立,接受发起人转让的资产池,直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或者把资产进一步转让给信托机构,由后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通过SPV可将发起人的资产和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从而可以以资产为信用而非企业信用进行权益出售或债权融资。
组成资产池之后,需将其出售给SPV,一般有三种售卖形式:第一,债务更新,即先行终止发起人与资产债务人之间的原合约,再由SPV与债务人之间按原合约还款条件订立一份新合约来替换原来的债务合约,从而把发起人与资产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换为SPV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债务更新一般用于债权组合涉及少数债务人的情况。第二,转让,亦称让与,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手续把待转让资产项下的债权转让给SPV,发起人与资产债务人的原合同无须更改、终止。在通常情况下,资产权利的转移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资产债务人,否则,资产债务人会享有终止债务支付的权利。转让是一种手续简单的转移方式,也是证券化过程中最常用的资产出售方式。第三,从属参与,在这种方式下,SPV与资产债务人之间无合同关系,发起人与资产债务人之间的原债务合约继续保持有效。资产也不必从发起人转移给SPV,而是由SPV先行发行资产证券,取得投资者贷款,再转贷给发起人,转贷金额等同于资产组合金额。投资者向SPV的贷款以及SPV向发起人的贷款都附有追索权。SPV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于资产组合产生的收入。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资产的出售均要能确保为“真实销售”,即出售后的资产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作为法定财产参与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破产隔离使得资产池的质量与发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离开来,投资者就不会再受到发起人的信用风险影响。
北部湾(广西)开发中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一个关键是确定发起人和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V)。而我国对发起人的设定为: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资产证券化的范围限于由金融机构持有的信贷资产、符合条件的机构仅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公司、城信社、农信社以及管理活动受银监会监督的其他金融机构等,并未涵盖商务部监管下的租赁公司、公共事业公司及非银行政府机构。央行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出现了资金保管机构这一专门保管资金的角色,其职能是从传统资产证券化的受托人职能中剥离出来的,也是作为我国特殊环境下的特设产物。因此,在目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法规框架下,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资格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角。
目前,北部湾(广西)经济区正在积极筹建专门的区域性金融机构,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审批沿海地区城市商业银行的建立。同时为推进地区经济的开放开发,在国家发展战略指导下,正抓紧组建北部湾发展银行,发展多种形式的地方金融机构,使其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和发展需要。因此,在北部湾(广西)开发中如果引入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其发起人的确定也将不会是其进行改融资模式的障碍。
3、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
SPV获得了资产组合的产权凭证后,需要引入其他信用,以便分担和降低风险。通过信用增级,能够极大地提升资产的信用水平,从而吸收更多的投资者,并相应降低融资成本,同时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方面的需求。
信用增级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方式为真实隔离或破产隔离,通过剔除掉原始权益的信用风险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提高了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等级;第二种方式是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即通过把资产支撑证券分为两类,使对优先证券支付本息先于次级证券,付清优先证券本息之后再对次级证券还本,这样就降低了优先证券的信用风险,提高了它的信用等级;第三种方式是金融担保,即特设机构向信用级别很高的专业金融担保公司办理金融担保,由担保公司向投资者保证特设机构将按期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如特设机构发生违约,由金融担保公司代为支付证券的到期本息。
资产证券化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因而构成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重要环节。评级由专门评级机构应资产证券发起人或投资银行的请求进行,评级考虑因素不包括由利率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而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被评级的资产必须与发起人信用风险相分离。由于出售的资产都经过了信用增级,一般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级别。资产证券的评级较好地保证了证券的安全度,这是资产证券化比较有吸引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借鉴海南房地产资产证券化项目和珠海高速、中远集团和中集集团先后进行的离岸证券化等的基础上,北部湾(广西)地区资产证券化在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上,可通过由实力强大的、信用等级高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或支付保证。
4、证券的销售和向发起人支付
在信用提高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之后,由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销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销或代销。特设信托机构(SPV)从承销商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后,按约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发起人。至此,发起人的筹资目的已经达到。如中远集团的资产证券化项目,由其投资银行设立的信托机构在美国资本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之后,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收入,通过某商业银行CACSO账户转入到中远集团某子公司账户上。因此,在北部湾(广西)经济区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也可以通过其设立的某一信托机构在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然后将收入转入其账户上。
5、挂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后,即实现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流动性的目的。但资产证券化的工作并没有全部完成。发起人要指定一个资产池管理公司或亲自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专户(如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就是由本行为发起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ABS证券发行人,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作为资金保管人)。托管行按约定建立积累金,交给特设信托机构(SPV),由其对积累金进行资产管理,以便到期时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待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后,还要向聘用的各类机构支付专业服务费。由资产池产生的收入在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规定在发起人和特设信托机构之间进行分配。至此,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即告结束。
目前,虽然北部湾(广西)经济区上市公司数量并不多,规模也不算大,但随着中越“两廊一圈”的构建、中国―东盟“一轴两翼”区域合作新格局的提出,北部湾(广西)经济区的发展面临着许多有利条件和良好机遇,随着地方商业银行的规范设立,外资银行的逐渐进入,从而提高了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资产证券化的支持力度。
总之,目前北部湾(广西)经济区机遇叠加,在充分把握这些机遇基础上,把外部条件和内在动力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资产证券化,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地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从而加快自身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宇华:资产证券化原理与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 谢永江: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机构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3] 张超英、翟祥辉:资产证券化――原理、实务、实例[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企业财务公司是可以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金融机构之一。财务公司在依托集团,服务集团的基础上,将给成员单位发放的贷款形成的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近年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从三方面可以看出:
第一,政府的政策引导。2015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措施。 2015年3月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宣布“推行银行间市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注册发行制度”指出在注册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自主分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形成一次注册多次发行的机制安排。此举大大简化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流程。同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也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转到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第二,宏观经济形式的推动。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创新金融模式。过去几年,中国经济以高速运转的状态发展,带来产能过剩的负面影响。调整是必要的,央行提供了宽松的资金和市场环境。宽松的环境为金融机构投融资的创新提供了丰厚的土壤。
第三,市场参与表现出空前热情。在政策引导和宏观形式的推动下,发起者的范围由银行扩大到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事业单位的公积金中心等。基础资产的“多元化”使得基础资产的范围扩大到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信用卡分期及事业单位公积金。
二、集团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模式
(一)集团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收益
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来源于对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贷款,据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三季度,行业贷款存量总额为1.45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06%,资本充足率达到22.82%,拨备覆盖率为1913.46%,信贷资产规模大、质量高,具备同质性,现金流稳定。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基准资产实施证券化,财务公司能够将这类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现金,加速资金周转。在不改变负债总额的情况下,有效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
(二)集团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
1、行业风险
目前我国的财务公司大多数为单一行业的集团附属的财务公司,各个成员单位的最终控制人为集团,从而造成入池资产的行业风险度集中度高,也会出现一个实际控制人的资产证券化现象,不符合入池资产行业和地域分散性。
2、定价风险
为了提升集团资金的集中管理程度,财务公司往往会给予成员单位优惠的贷款利率和高于市场利率的存款利率。这无疑与利率市场化这种由市场供需决定存贷利率的发展趋势向背离,缩小成员单位的存贷利差,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到限制,存在不能满足信贷资产在市场上发行价格的可能。
3、自留风险
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采用结构化方式发行,例如分为优先档和次级档,优先档又分为优先一档和优先二档。以上海汽车财务公司发行的总规模10亿元的资产支持证券为例,其优先一档为8.3629亿元、优先二档为1.137亿元。该公司认购全部次级部分5000万元。央行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的公告中指出发起人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该要求对资本的大量占用削弱了资产证券化产品调节财务公司报表的功能。
三、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池资产质量存在不合格现象
入池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来自于资产池的质量,体现在债务人不能按时或者不能对资产池进行清偿,投资者便无法按时获得预期的收益。有时财务公司对成员单位的贷款存在审批流程简单、条件宽松,成员单位对外部金融机构债务清偿优先于对财务公司债务清偿。一旦财务公司将这些资产证券化后,这就成了财务公司的行为,风险便转移到了投资者身上。
(二)债务人提前偿付给财务公司增加现金流管理的难度和再投资风险
债务人有按时还款、提前还款和延后还款的可能,按时还款是最佳,延后还款属于信用风险,提前还款便出现提前偿付风险。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债务人存在借新贷还旧贷的情况,以降低债务成本。当债务人提前还款时,财务公司的现金流就会改变,收回的现金面临再投资的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往往要求入池资产具有稳定的现金流,一旦发生早偿会对财务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人造成损失。
(三)对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体系不完善
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客观的评级是对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重要部分,目前由于市场上财务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多,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存在机制不完善,缺乏独立性和透明性,体系不健全及评级方法和技术还得不到投资者广泛认可的现象。
四、针对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优化入池资产质量,加强对成员单位贷款的审核
由于证券化后将信用风险转移到了投资者身上,因此财务公司应该加强对贷款的审核和监督,减少不良资产证券化,应对成员单位贷款的严格审核标准,规范审核流程。在选择入池资产时,严格审核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按期偿付的能力,保证入池资产的优质性,最大程度降低财务公司的违约风险。
(二)制定对提前偿付的处罚措施和建立提前偿付的测算模型
财务公司应该根据自身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特点,制定提前偿付应对措施。例如收取提前偿付的罚金,借款人需要支付一定的罚金以补充提前偿付带来的风险及损失,积累历史数据及经验,选取关键指标,完善增信系统,建立提前偿付测算模型。
(三)大力发展独立公正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建立适合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的评级标准
加快培育广大投资者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为财务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建立一个规范、公正、透明的信用评价体系。一是加强行业竞争,提高评级机构的工作透明度。二是提高评级机构的独立市场地位。三是加强与国际著名的评级机构的合作,学习先进的信用评级方法和技术,建立适合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的评级标准。
自20世纪60年代资产证券化在美国取得成功后,西方各国就纷纷效仿,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亚洲是习惯于通过银行信贷间接融资的地区,自1998年金融风暴以后也开始积极展开资产证券化实践,并已取得了相当的成功。一时间资产证券化被誉为20世纪最为成功的金融创新,似乎代表了一种新的更为优越的融资潮流。在中国,出于化解银行不良资产以及融资的需要,理论界和金融实务界也跃跃欲试,对资产证券化的优越性推崇不已。在我国法学界看来,推行资产证券化是大势所趋,当务之急是尽快扫清各种法律障碍。然而资产证券化真的是有百益而无一害吗?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种种优势真的仅仅依靠天才的结构设计就能够实现吗?在没有对上述基本问题做一严谨的学术分析之前就主张全面清除现有法律障碍,大力推行这一金融创新技术,显然是有失谨慎的行为。鉴于此,本文将对上述基本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
资产证券化从其产生至今只有短短40年的历史,且其运作模式、适用范围仍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因此人们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并没有达成统一。理论界和实务界基于不同的角度对资产证券化作出了各不相同的定义,但典型的资产证券化可定义为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一种独立的、有收人流的财产或财产组合中的所有权利益或其所提供的担保,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贷款有更多的流动性。可以认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思想是通过某种手段增加资产的流动性来满足筹资者的需要,也就是说其作用只是增加筹资者资产的变现能力,而不能增加筹资者的资产总量。但是从公司经营活动来看,现金流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无论是为了保持公司的延续还是为了拓展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升公司的竞争力,都更加依赖于公司可以及时支配的现金而不是公司资产的总量,因而增加资产的流动性就成为公司所追求的一种重要财富。这是与现代商业竞争的高强度与快节奏相适应的,也是资产证券化的经济合理性之所在。这一核心思想表明资产证券化的目标是将公司未来的资产或现在掌握的不可变现的资产转变为现金。该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出资者的配合,即资产证券化至少需要两方主体,一方以变现能力比较差的资产为条件换取对方变现能力很强的资产,在现阶段主要是换取现金。在这种转变之中以现金为出资条件的交易主体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即筹资者提供的资产在到期日的变现价值难以满足现金出资者的预期要求,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设计方案在于克服或弱化这种不确定性风险,以吸引出资者的资金。
从担保法角度看,提供担保,增加筹资者信用的手段有增加还款的资产或以物权来保护债权,前者如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后者如抵押、质押和留置。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对象是广大投资者而不是特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基于搭便车等心理因素和成本效益因素,出资者很难对筹资者的经营活动和资产情况进行监督,以抵押权等物权来保护债权的方法仍不能避免筹资者破产后对出资者利益的威胁,因此传统的担保手段已经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的需要。金融创新就在变革担保手段的方向上得以展开。有学者指出资产证券化是建立在投资组合原理、风险隔离原理和信用提高原理三大金融学原理之上。实际上这三大措施都是为了克服现金与变现能力差的资产在交换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增强出资者对筹资者还款的信心。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对有风险的证券用某种方式进行组合,在不降低其预期收益率的情况下,可以使证券组合的风险低于单独持有任何一种证券的风险。在资产证券化中,通过将资产性质、债务人类别等影响资产风险的因素不同的资产组成一个整体,使各资产的风险互相抵消,从整体上提高证券化资产收益的稳定性,这是第一层次的信用提高。第二项措施是筹资者通过将部分资产转移给第三人即特殊目的实体(SPV),然后由该特殊目的实体以该部分资产为基础向外筹资,投资者将现金交给该特殊目的实体并以该特殊目的实体的资产作为自己收回投资的资产保证,也就是说筹资者与投资者并不直接发生投融资法律关系,以此避免筹资者破产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此即风险隔离效果。由于特殊目的实体一般不从事具体经营活动,其拥有的资产又是经过组合使资产风险相互抵减后的资产,破产风险远小于筹资者本身,因此风险隔离可以使投资者获得更彻底的保护。第三层次的措施就是通过专门的担保手段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常用的手段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或超额抵押(即特殊目的实体将从筹资者折价后再作为还款基础向投资者筹资,实际上是以更多的资产为投资者的投资提供还款保证)。一般来说,为了在投资评级中获得更理想的级别,筹资者有足够的动力来完善这三层信用提高措施。由于在资本市场中,投资的收益与投资者需要承担的风险成正相关关系,而在资产证券化中投资者能够获得比一般的担保贷款更为充分和全面的保护,投资者承担的投资风险大为减少,所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筹资也只需要付出比较低的筹资成本,这正是资产证券化为人所称道的最重要的原因。
资产证券化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在上述三个层次的措施中,除了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外,其他措施都是直接由筹资者提供或与筹资者的资产有关,人们本能地会追问:难道通过复杂的结构设计就能“凭空”降低融资成本?资产证券化的优越性是否建立在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基础上?资产证券化是否具有侵害他人利益的潜在危险?其中最需要关注的是筹资者的债权人包括潜在的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因此而受损。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就构成债权人债权受偿的财产基础,因此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是,筹资者可用来偿债的资产是否因资产证券化而减损?
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债务人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只能通过两种方式发生减损——资产总额的减少或在资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在资产证券化中,筹资者需要将有关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特殊目的实体,但该资产的使用或管理和服务通常仍由筹资者进行,第三人并不知道筹资者实际上并不享有有关资产的所有权。资产转移的隐秘性为筹资者侵害债权人利益提供了可能。根据Lopucki教授的观点,债务人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把公司有价值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特殊目的实体,由于采取了破产隔离的结构设计,两者都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各自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法院难以否认持有资产的特殊目的实体的合法存在,筹资者的债权人只能就筹资者自身的资产受偿。同时债务人可以将转让收益分配给其股东,由于股东数量众多且分散,加之破产法对法院追溯债务人破产前行为有严格的期限限制,法院实际上难以向股东追回该种分配,因此资产证券化本身可能会成为债务人抗拒执行(JudgmentProof)的一种手段,。特别是对那些可能产生大规模侵权责任的公司尤其如此。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看,此时的问题是法院是否应该否认该资产转让行为的效力,即拒绝承认破产隔离的效果,使筹资者的债权人直接追及所转让的资产。
Lopucki教授的这一观点激起了支持资产证券化的学者们的强烈反对。White教授在实证分析了1981~1995年美国最小的200家公司和最大的200家公司以及化学、药品和环保等容易产生大规模侵权责任的行业的公司资产负债资料后认为,公司的资产负债没有恶化的趋势;并且认为,在无意之中,合同债权人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行为也会自动保护非自愿债权人的利益。但遗憾的是White教授的实证分析主要并非针对资产证券化的影响而展开,因而其观点对资产证券化与平等保护债权人的问题缺乏直接适用性。
另一个强烈反对Lopucki教授观点的人是Schwarcz教授,他认为资产证券化不仅不会减损筹资者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相反会为无担保债权人创造净收益。首先,资产证券化能够为筹资者提供新的现金,无担保债权人不会因此受损,除非筹资者以一种减损其价值的方式投资或使用这些金钱。其次,即使有时会有过度投资发生,也只有在筹资者破产的情况下无担保债权人才会因此受损,并且损失的数额应大于筹资者降低了利息费用负担带来的补偿时才是资产证券化增加的净损害,同时资产证券化为需要流动资产但不能够借贷的公司提供了流动性,因此有利于债权人受偿。在很多情况下缺乏流动性可能是商业破产的最主要原因。第三,经验证据和缺少限制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反担保契约的事实表明无担保债权人自己认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净价值。
笔者认为Schwarcz教授的观点只是一种静态的观点,而没有考虑到商业活动的复杂性。在筹资者转让证券化资产的时点上,该种转让与其他的资产转让或销售行为并无不同,甚至还使筹资者的资产更具流动性,提高了其偿付即期债务的能力。但从动态的角度看,筹资者将转让所得进行股利分配或以其他方式从公司抽出,经过法定时期后,这种分配或转移资金的行为将受到法律承认,债权人很难请求法院向股东或其他利益获得者追偿。但由于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所涉数额巨大,并且转让具有隐蔽性,第三人难以发现资产的真实所有权状况,而仍然认为该资产由筹资者所有,在筹资者无力清偿债务时则可能导致债权人期望落空,债权得不到保障。也许有人会认为这个问题只会出现在以实物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情况下,而现在资产证券化的对象都是已经出现的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债权资产,如应收账款、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但资产证券化的结构性融资特性并未将其对象限定于债权资产,只要克服必要的交易费用或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实物资产完全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证券化融资的主要对象一。实际上,尽管债权资产的状况本来就不为第三人所知悉,以债权资产进行证券化融资时,并不存在所谓的导致第三人预期落空的问题,但由于证券化融资需要转让的资产都数额庞大,这些债权资产无疑都是筹资者的主要资产或极其重要的优质资产,如银行的商业贷款、电信公司的电话费收入、运输公司的运费收入等等,在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甚至出现了以未来可能产生的债权资产进行证券化融资的范例,并可能成为新的潮流。筹资者的债权人或潜在债权人不可避免地会期望该笔优质资产能够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满足,但是当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却发现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属于他人,债权人获得的生效判决很可能无法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筹资者的债权资产状况属于发起人的商业秘密,合同法告知义务很难涵盖债权资产的状况,在发起人拒绝披露该信息时,交易对方并不能根据告知义务和欺诈可撤消规则获得保护;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债权人也无法通过谈判进行自我保护,对其他非自愿债权人而言,则更是缺乏救济手段。此外,Schwarcz教授还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即在资产证券化中,筹资者转让的资产价值一般都要超过所筹集到的资金,并与特殊目的实体约定,在清偿完投资者的投资后特殊目的实体再将剩余的财产返还给筹资者,或者筹资者以自身未转移的资产为投资者提供额外保证。也就是说即使在静态的角度看来,资产证券化也可能会导致筹资者可用于清偿债权的资产总额发生减少。在筹资者濒临破产的情况下,资产证券化实际上使筹资者将本来可以用以清偿其他债权人的资产用来对投资者提供还款保证,有悖破产法的公平受偿原则。
初步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借助于破产隔离的结构设计和信用提高的安排,资产证券化可以成功地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从而得以降低筹资成本。同时资产证券化又具有秘密转移巨额资产的特性和超额担保的性质,这为债务人利用资产证券化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提供了新的秘密渠道。不过笔者认为这种危险的存在并不会影响到资产证券化的制度价值,因为上述危险只有在筹资者存在恶意的前提下才会变成现实。一般而言,筹资者进行证券化融资的目的是为了变现资产或筹集资金,进而利用新的商业机会或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正如公司向银行借贷的目的一般也是用于经营活动而不是利润分配。两者的区别在于公司向商业银行借贷,商业银行可以监督借款人的资金投向,而在资产证券化中却缺乏相应的监督机构,因而筹资者的其他债权人存在利益受损的危险。从本质上说,筹资者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得资金并没有增加自己的债务负担,只是在自由支配自己的现有资产或预期收入,只有在筹资者因此而破产的情况下其债权人面临的受损危险才会成为现实损失,因此,在要求筹资者管理层承担个人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法律环境中,资产证券化的潜在危险有望得到有效抑制。在笔者看来,资产证券化对第三人的威胁来自于该交易的秘密性。为了获得投资者的信任,筹资者有动力通过一定的交易安排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保护,然而在这种重大利益的博弈过程中,其他债权人却无法表示意见,甚至无法知晓筹资者的交易安排,从而无法采取措施保护自身的利益。因此,要求筹资者披露必要的交易信息或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监管将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在以实物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情况下,一旦因该实物资产导致侵权,还存在确定责任人是筹资者抑或是特殊目的实体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