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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房屋规划法范文

时间:2023-09-18 17:04:16

序论:在您撰写城乡房屋规划法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城乡房屋规划法

第1篇

【关键词】绿地系统规划;绿地结构;绿道慢行系统

中图分类号: [F2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武乡县位于太行山系西麓,山西省东南部,长治市最北端。处于晋中盆地与上党盆地交界地带,属于自然地形条件最为复杂的区域。武乡主要河流有浊漳河北源、关河、涅河、马牧河、蟠洪河等,分属于海河和黄河两大水系,地下水资源也十分丰富;武乡动植物资源较丰富,野鸟、两栖、环节、节肢动物遍及全县。

武乡县城绿地现状分析

优势与动力

城市绿地发展与城市绿化意识、自然条件、经济实力等因素密切相关,从近几年武乡县城市绿化建设现状和实效分析,绿地发展优势与动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良好的自然环境资源和人文资源

武乡属于典型的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这里四季分明,气候温和,武乡县城生物资源丰富。县城内现保存有八路军太行纪念馆、千佛塔古建筑等人文景观元素。丰富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为武乡县城市绿地系统的注入特有的地域内涵,对于维护区域环境质量,提升城市绿地系统的景观价值与文化内涵,构筑多样化的园林游憩空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较好的城市建设基础

武乡县十分重视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多方面注重城市建设,成绩突出,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打下了良好基础。

3)完善的管理机构

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机构健全,具备科技优势和人才保障。管理部门及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与规定,确保绿化建设合理、有序的实施。

城市绿地现状存在问题

1)与大环境不协调

合理的城市绿地系统,应是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城市周边绿地等均衡发展,形成点、线、面、体的绿地系统。而武乡现状绿地系统未能得到统一规划,绿地布局结构和网络体系不够完善。

2)居住区绿地面积少,居住空间承载着市民主要的日常城市生活。武乡现状一些新建的居住区绿化较好,如东升花园、太行小区、和平小区等绿化覆盖率可达 35%,但县城大部分居住空间属于有待改造的旧城区,绿化覆盖率低。

3)道路绿化缺乏合理规划,尚未寻找出科学的配置模式;

4) 缺乏向征性的绿化树种规划,例如市花市树的选择等等,没有城市的鲜明景观个性。

武乡县城绿地系统特色规划

武乡县城绿地结构分析

根据传统绿地结构布局的放射环状结构,同时根据武乡县城总体规划,针对县城组团式的空间布局特点,绿地结构应充分利用城市内部与周边的自然资源,结合城市规划用地布局,采用“ “环、廊、园””的结构模式,构筑武乡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结构。

1)环:即沿城市外边界设置绿环,由城市防护林地、风景林地等构成,绿环对于城市内部的生态环境起到一定的维护和改善作用,同时也为生物提供良好的生存通道,从而把城市的生机引入城市,引导城市环境与乡镇半自然生态环境的共生。

2)廊:是指沿城市道路和河流所布置的绿带。绿色廊道对城市绿地系统起到良好的内部连通和向外延伸作用,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多样性,同时演绎城市文脉的传承。沿河流布置带状公园或防护绿地,产生一种亲和活力,为市民提供休憩空间;沿道路设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可以使由道路所产生的废气、噪声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同时,也为城市创造出多条景观性道路。

3)园:指城市范围内的公园分布,通过公园的设置,使整个绿地系统规划更加具体细化。在原有公园绿地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方向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理论,在城市中均匀布置公园,体现公园的生态、景观、游憩和防灾等综合功能。

武乡县城绿地结构具体布局

根据城市自然条件和空间布局特点,运用绿地系统的““环、廊、园””结构模式,确立武乡县城绿地系统规划为““一核、七点、多园、一环、两轴、多廊、多渗透””的环网结构,形成““四楔导入、绿环相护、纵横交错、绿廊相织、绿园相缀””的绿地体系。

1)一核:以南亭川公园构成整个县城的中心绿核,是县城的一级城市绿地节点。

2)七点:即老城区的河东单元、河西单元、火车站单元、西南单元和新城区的新区北单元、新区南单元以及龙湖片区的龙湖单元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态园和生态林等组成的绿地节点,是县城的二级城市绿地节点,同时形成城区的生态缓冲圈。

3)多园:由县城内指凤凰山公园、马牧河公园、八路军文化园、太行公园、南亭川公园、石勒寨历史公园、北原公园、兴武公园等大型公园绿地组成。

4)一环:由县城凤凰山自然生态与红色文化区、关山自然生态区、北原山自然生态区、南神山自然生态区、南山自然生态区组成的县城生态绿化环道,形成城市绿地休憩系统,构建城市生态环境大背景。

5)两轴:““一横一纵””两条滨河绿轴。横轴由涅河、浊漳北源沿岸的太行公园、南亭川公园、北原公园、兴武公园等城市滨河公园和水系两侧生态防护绿地组成;纵轴由马牧河滨河公园、八路军文化园和两侧水系防护绿地组成。

6)多廊:由太行街、迎宾路、红旗路、东盛路、北原山路、南亭川路、英雄路、兴武路、丰华路、金栗路、青纱路、太岳北街、太岳南街、创业一路等构成的交通绿廊以及由城市形态结构、主导风向、周边山地态势、河流水系和城市用地布局特点形成的多处楔形绿廊,形成线性结构的景观要素,并为生物提供迁徙和繁衍通道。

7)多渗透:由城市生态绿环向城市渗透的多条绿化渗透带,对于城市内部的生态环境起到一定的维护和改善作用,同时也为生物提供良好的生存通道,从而把城市的生机引入城市,引导城市环境与乡镇半自然生态环境的共生。

绿道慢行系统规划

在武乡绿地系统规划中,将慢行系统与绿道相结合,进而构成城市绿色交通出行廊道,形成独具特色的绿道慢行系统,并成为城市亮丽的动态风景线。既可以隔离城市交通的噪声、尾气等污染,还可使城市居民在舒适的出行环境中体验绿色,同时减少了机动车交通形成的能耗与碳排放,利于构建低碳城市。绿道慢行系统强调的不是通行速度和流量大小,而是通行质量。在武乡绿道慢行系统规划中,旨在将武乡的河岸山水、田园风光、树林幽径、农家风情融为一体,使穿行在其中的人们感受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环山自行车道

在新城区建立环山自行车道,满足安全、趣味性、刺激性等要求,将新城区沿山各个组团串联。

沿山慢行道

武乡县城南依南神山,北靠北原山和凤凰山,有八角山自然生态区、南山自然生态区及关山自然生态区。良好的环境是武乡县城发展的自然背景,是城市发展的“氧吧”,为丰富“太原、长治后花园”的旅游休闲度假的活动内容,根据武乡山地起伏现状,规划通往城市山体的慢行道,沿途可欣赏到美好的景观。

滨水步行道

滨水步行道主要是沿涅河、马牧河涅河、马牧河、浊漳北源两岸设置。让步行的行人感受到武乡“水通、水清、水美” 的滨河生态景观。步行道通过道路断面的人行道分离、建筑后退、完善街道家具、加强步行空间绿化景观来建构滨河步行道的完善。

景观步行道

景观步行道设置在城市景观风貌塑造及形象展示具有重要作用的道路,位于城市重要轴线位置或门户空间,如南亭川路、旌旗东路等;景观步行道的建立,为市民创造优美舒适的景观环境。

路侧步行道

从道路断面分离非机动车专用道路,形成沿路两侧的行人步行路,提高人的出行舒适性

市花、市树的选择与建议

结合武乡的红色文化选择最能代表武乡红色文化特点的植物,建议市树选择为红心杨,代表武乡人民的赤胆红心,建议市花选择为红梅,红梅冬春开花,称报春花使,向征着武乡红色革命根据地为中华民族的胜利拉开了序幕,且花色呈红色,向征着中国革命红色。

结语

在武乡县城绿地系统规划中,通过对武乡县城绿地结构的分析,从而因地制宜的对武乡县城绿地结构进行相对合理的布局规划,并针对武乡这个慢节奏的小城市,提出将绿道与慢行系统相结合,形成独具特色的武乡绿道慢行系统,而针对武乡的文化底蕴,提出合理的市花市树选择,让小城市有着自己特殊的神韵。

参考文献

[1] 高瑞宏.邯郸市绿地系统的规划方法[J].规划师,2003(2):31-35,40.

第2篇

【关键词】城域承载网 城域网协同 规划流程

1 引言

随着电信运营商的全业务运营和LTE网络的大规模部署,城域承载网各层级在制定承载网络目标架构时需要各层级网络间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目前各层级网络规划相对独立,被动接受业务需求,最终导致了承载网架构不合理、资源冗余、网络安全性低等问题,大大增加了网络的建设成本和资源浪费。

2 城域承载网络总体目标架构

城域承载网的范畴是指城域出口至用户接入间的各层级数据承载网络,包含城域IP网、城域传送网及综合接入网(PON网络、IP RAN/PTN)等。

如图1所示,IP城域网包含核心层CR、业务接入控制层BRAS/SR/MSE、汇聚交换机等间的数据网络,以单一平面/单边缘为主要目标,今后将结合新技术的引入,推进网络架构简洁化和重点业务的高效承载,满足自有业务和OTT业务承载的需求。

城域传送网包含城域WDM/OTN、SDH/MSTP及中继光缆等传输网络,目前处于新老技术的更新阶段,今后以打造一张快速灵活、统一融合、高效安全和平滑演进的“OTN+光纤+综合接入”平台为目标,不断提升综合业务的承载能力。

综合接入网包含PON宽带接入网、IP RAN/PTN移动承载网等,今后的目标是加强与IP城域网、城域传送网间的衔接,逐步向高带宽、扁平化、高转发效率方向演进。PON推进“大容量、少局所”的OLT目标布局,IPRAN网络向着打造承载3G/LTE的基站综合接入的目标方向演进。

图1 全业务和LTE环境下城域承载网总体架构

3 城域承载网协同规划方法

网络协同规划的目标是追求网络承载效率最高化、综合成本最低化,打造“一张承载网”,这需要各层级间的相互配合,相互渗透。本文提出了一种科学的承载网协同规划思路,从各层级网络自身的发展策略和建设成本出发,研究各专业规划间的协同方法。

如图2所示,接入网作为最边缘的业务接入网络,首先对IP城域网和城域传送网提出相应需求,IP城域网和城域传送网根据接入网提供的需求(关键衔接点已在图2中给出)进行方案规划。当IP城域网和城域传送网根据自身的发展策略和建设成本在可接受范围内仍无法满足接入网的需求时,给出接入方案修改意见,进行二次规划。同理,IP城域网与传输网之间的协作规划也是经过多次“反馈”。“反馈”的目标是达到一个最佳的“状态”:承载效率最高化、建设成本最低化。

图2 承载网协同规划方法

3.1 IP城域网规划的协同关键点

IP城域网规划需要重点关注以下3个关键点与其他网络层级的协同:

(1)业务控制层的部署

受机房基础设施、光缆资源、传输资源和domain域等因素的影响,进一步对业务控制层进行缩容,提升设备利用率。对于大中型城域网OLT直挂业务控制层的规模逐渐增大的节点,建议通过在城域二层汇聚层部署OTN传输系统代替光缆承载。小型城域网业务控制层本身就比较集中,在流量增长较缓的情况下,仍以光缆承载较为合适。

(2)多边缘场景下接入层与IP城域网的衔接

存在多边缘的城域网建议通过在城域二层汇聚层部署OTN传输系统代替光缆承载,减少光缆资源过度消耗,具体如图3所示:

图3 二层汇聚层网络架构

(3)带宽类型选择的分析

业务控制层下行:根据OLT单方向流量合理选择承载方式,当小于6G时仍可采用GE链路通过汇聚交换机汇聚至BRAS/SR设备,充分利用交换机的汇聚功能,降低OTN或者BRAS/SR设备的槽位被大量占用及光缆纤芯占用的问题。OLT单方向流量超过6G至8G时,随着流量增大,汇聚交换机流量收敛效果减弱,可以采用10GE链路直挂业务控制层,通过直挂方式规避交换机背靠背投资浪费问题,优化网络架构,降低整体造价。

业务控制层上行:对于中大型城域网,随着业务控制层设备进一步收缩,单台设备单方向流量达到50G,对比100G/40GE和10GE每G综合造价以及现有100G/40G传输系统资源程度。当100G/40GE成本较低,100G/40G传输系统已部署的情况下,IP城域网业务控制层引入40GE。对于小型城域网,单台业务控制层流量增长较缓,仍以10GE链路为主,无需部署40GE链路。

3.2 城域传送网规划的协同关键点

城域传送网规划需要重点关注以下3个关键点与其他网络层级的协同。

(1)OTN网络架构

运营商核心层OTN的网络架构受IP业务影响较大,分析IP城域网节点分布和链路流向,对OTN到达和尚未到达的节点进行统计,没有部署OTN的节点需要分析IP业务量大小。同时评估光缆和管道资源是否丰富,若运营商光缆资源近期内出现紧张局势,可逐步推进OTN的建设。

汇聚层OTN网络架构受OLT-汇聚交换机-BRAS模式、OLT直联BRAS模式以及IPRAN/PTN上联模式等因素影响。当业务量较小、距离较短时采用裸纤方式,当业务量较大、距离较远时采用OTN承载。

在OTN节点配置上,需要分析与OLT、IPRAN/PTN汇聚节点布局及光缆网的匹配程度,合理规划OTN节点布局,可选择用户密集、带宽流量大、光缆资源紧张的区域汇聚节点或OLT节点配置为OTN节点。

(2)传输链路带宽

OLT上联采用裸纤方式时GE链路占用纤芯资源很多,需要分析近期OLT上联GE改10G的改造情况,做好传输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光缆和OTN建设的投资浪费。不同的链路数量采用OTN或者光纤直连方式承载成本不同,链路较多时采用OTN具有成本优势,链路较少时采用光纤直连的方式具有优势。

(3)网络安全性

传输网规划不能一味地追求高安全性,应根据IP城域网和接入网的安全性特点进行评估,选择合适的保护策略,在满足网络安全性要求的同时,网络建设成本也相对较低。目前运营商IP城域网自身已考虑了保护策略,传送网无需进行1+1保护,只需对双归属链路进行路由分开。

3.3 接入网规划的协同关键点

接入网规划需要重点关注以下4个关键点与其他网络层级的协同。

(1)安全策略

单台OLT单方向流量较小时,采用N×2条GE单挂至1台汇聚交换机上的不同板卡,对城域网的要求是每台汇聚交换机至少配置2块接口板卡,并且作链路捆绑;单台OLT单方向流量较大时,采用N×2条GE或者10GE,通过双挂至不同设备(汇聚交换机或BRAS)实现保护。

(2)链路方向

在单台OLT需要与多个边缘网关设备对接的情况下,由于每个方向流量相对较小,链路利用率低,采用裸纤承载对光缆资源消耗较大,因此建议通过OTN承载。

(3)带宽类型

当电信运营商单台OLT覆盖宽带用户数超过5 000时,单方向流量预测超过6Gbps,考虑采用10GE链路上行,节省运营商光缆资源。原有多GE链路改万兆之后,大约释放60%光缆资源。此时需要IP城域网业务控制层侧结合投资,预留与之匹配的10GE端口与OLT 10GE链路直接对接,并根据OLT直挂业务控制层的规模逐步弱化汇聚交换机。

(4)IPRAN/PTN与OTN的协同

当汇聚层OTN已覆盖的节点部署IPRAN B类或PTN二层汇聚设备时,IPRAN/PTN上联可采用OTN承载;当IPRAN/PTN汇聚设备节点无OTN资源时,因IPRAN/PTN链路数量较少,建议采用裸纤承载,不能为单纯部署IPRAN/PTN而建设OTN。

4 城域承载网融合规划流程

IP城域网、城域传送网和接入网的融合规划,首先是规划流程的融合。

如图4所示,在网络规划初期,网络各层级主要负责业务需求的分析、网络现状问题的收集、技术演进趋势研究和环境政策研究,同时考虑其他约束条件及场景假设等。

在网络规划中期,接入、IP、传输3个网络应加强融合,统筹考虑3个网络的总体成本、安全性要求,共同分析节点设置和路由组织等问题,优化承载网络结构,提出城域承载网发展思路和融合目标网。

在网络规划终期,能够确立融合化的目标网络架构、融合化的业务网承载方案、网络演进步骤与实施方案以及规划期建设规模和投资。

5 结束语

随着电信运营商LTE和全业务运营的不断推进,业务的多样化导致了承载技术的多样化,城域承载网作为运营商重要的基础资源之一,其涵盖范围越来越多,网络复杂度也越来越大,给网络规划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从近年来城域承载网的各层级网络规划协同点出发,研究并分析了城域承载网协同规划策略及流程,从而提高运营商网络承载效率,减轻网络规划工作量,对于未来3~5年的城域承载网的网络规划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许宗幸. OTN未来的发展趋势:超大容量调度枢纽[J]. 邮电设计技术, 2010(1): 62-64.

[2] 彭巍,唐宏,谭栋材. IP数据网与光网融合的超宽带网络发展演进[J]. 电信科学, 2012(1): 7-11.

[3] 夏芸,郑晓锋,宋继恩,等. 全业务背景下本地传送网

PTN+OTN组网策略[J]. 邮电设计技术, 2013(7): 63-66.

[4] 陈君,王国栋. OTN技术发展和应用探讨[J]. 移动通信, 2012(4): 63-66.

[5] 马培勇,袁世章,毛宇,等. 浅析城域承载网协同规划的几个关键问题[J]. 移动通信, 2012(20): 30-34.

[6] 刘华峰,程璞,李丽红,等. 城域网多业务承载规划方案分析[J]. 电信技术, 2011(9): 32-35.

[7] 江惠芳,董巍. IP城域网的承载及架构规划[J]. 信息通信, 2011(6): 126-127.

[8] 徐速. 本地(城域)承载网的规划和建议[J]. 邮电设计技术, 2012(4): 23-27.

[9] 周北望,韩普. 承载融合业务的城域网规划和设计[J]. 有线电视技术, 2014(3): 42-44.

第3篇

现将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住宅电气设计标准的补充通知》(〔97〕首规委办规字235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住宅电气设计标准的补充通知

(97)首规委办规字第235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各有关单位: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于1996年8月颁布了“住宅电气设计通用标准”,其各项技术参数和指标基本适用。为适应住宅发展需要,满足居民家用电器增多对用户需求的增加,经首规委办、市供电局和市建筑设计院共同研究决定对北京市“住宅电气设计通用标准”作以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电度表的选用

每户户用电度表的有前线应采用不小于6平方毫米的绝缘铜芯导线。

二、户内电路应按照明、空调及其它电器用插座分三路以上设计,各支路线均采用BV?2.5平方毫米的绝缘铜芯导线。

三、其它

第4篇

申请人:易××。

委托人:董××。

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地址:株洲市嵩 山路。

申请人易××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14〕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以下简称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4年3月14日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经我厅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处罚依据不充分,且程序违法。申请人房产系50年代初购置,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为合法建筑。申请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90年代,是经过村民小组和居委会同意建设的附属生活设施,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依据充分。申请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54.67平方米(即二层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两旁分别搭建的厕所、厨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楼第三层隔热层,建筑面积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经国土规划审批,系违法建设。申请人认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经村委会协议同意不属于违法建设的观点错误。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只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 .程序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陈述权利都已到位,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08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观点错误。申请人搭建房屋的行为未经规划审批,属于违法建设,且该违法状态一直存在,可以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不当,造成其身心伤害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不属于行政复议案 件的受理范围,复议机关应依法驳回其申请。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和赔偿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龙泉居委会董家段。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154.67平方米,2层。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请人在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在原有房屋两旁先后搭建了厕所、厨房和抽水房、主楼第三层隔热层,面积合计126.36平方米。2013年1月5日,株洲市芦淞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管理大队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线索进行立案调查。2013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株规罚告字〔2013〕第00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13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鉴于处罚告知书没有明确申请人违法建设面积的具体数额,2013年7月12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明确了违法建设面积为126.36平方米。2014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51条的规定,作出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在10日内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违法建筑。

我厅认为:申请人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擅自搭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告知、听证,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申请人扩建房屋的行为发生在上世纪80、90年代,被申请人适用2008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45条之规定,我厅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14〕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调查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5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城乡规划法》为指导,发挥城乡规划对城镇化道路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统筹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

二、主要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建立健全乡镇规划管理机构,完善乡镇规划管理工作机制,年全面完成乡规划和行政村规划。

三、工作安排

(一)学习宣传。

在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村规划领导小组要认真制定《城乡规划法》学习宣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组织组干部及群众进行学习,指定专人负责,把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各村制订学习宣传工作计划报乡建设规划办。

主要形式:

1、在主要路道口悬挂横幅和宣传标语。

2、组织人员在村镇和人流集散量大的地方散发宣传材料。

3、在村宣传栏内制作《城乡规划法》和村集镇规划专栏,长期宣传。

4、组织宣传车辆在各村进行巡回宣传。

(二)编制安排。

年内全部完成行政村规划和乡总体规划。5月底完成《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工作;6月底完成地形图测量工作;10月底完成规划编制工作;11月底完成规划评审工作。

(三)经费保证。

年内全部完成行政村规划和乡总体规划。规划经费分级负担。乡规划及规划评审费用由乡负担,行政村规划及规划评审费用由各行政村承担。规划指导价格:乡镇总体规划编制为6.5万元,行政村规划为0.5万元;乡镇每平方公里测量费为1.5万元,每个行政村测量费为0.3万元。

四、组织领导

为保障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成立乡镇规划工作领导小组。

各村要建立村镇规划管理机构配备专负责,完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尤其要加大对村镇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未编制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各村每季度需将报表上报乡建设办。

五、部门责任

乡纪委:负责对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察。

乡建办:负责对乡镇规划建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知识培训。加强房屋发证办理。年竣工的建设项目发放产权证时须具备《土地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验收合格证》。

国土资源所: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完善土地审批管理和土地监察管理。

第6篇

(一)农民对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观能动性不强

1.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流转模式不同,导致集体土地房屋流转受到限制

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的是“地随房走”原则,抵押、交易相对流转自由,充分体现物权原则;而在农村,农民的住宅一般都是建造在宅基地上,国家对于宅基地的使用和流转有着严格的限制,使得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交易也同样受到了限制,这就造成了农民对房屋登记的内在需求受到抑制。

2.房屋所有权证不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依据

由于农村住宅房屋大部分都没有进行房屋登记,在房屋征收中不能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征收安置补偿的唯一依据,故很多地方未将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征收安置补偿的主要依据。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办理房屋登记的主观能动性。

(二)集体土地存在房屋登记要件不全的历史遗留问题影响了房屋登记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83条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在初始登记时需提交申请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但是,实践中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大部分是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所建造的,有的还是解放前所建,因年代久远没经规划审批。提供符合规划的证明难度较大,因此,大大影响了登记工作的推进。

(三)登记机构不统一、登记制度未理顺

目前,全国大部分市、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都由房管部门管理,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则由建设部门管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国大部分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呈现出扩大的特点,原农村集体土地逐渐被城市规划区所覆盖。原来已经在建设部门登记的房屋,由于建设部门与房管部门之间信息交流不畅,房屋所在地被划入城市规划区后,房管部门又对同一幢房屋进行了登记,“一房两证”现象较为突出。还有个别房屋出现了两本房产证所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房屋自然状况(结构、层数、面积等)不一致等现象,给农村房屋登记埋下了隐患,也使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四)“小产权房”问题

“小产权房”是违法建筑,房屋登记机构当然不得对其进行房屋登记,因此,严重影响了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开展。

(五)农村房屋的产籍基础差

农村住宅存在产籍资料不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使房屋登记工作难度极大。

二、基本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全社会的关注重视

随着国家土地政策的改变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观念在不断更新,社会交往在不断增多,经商、办企业、集体经营土地资源等都需要有相应的资产予以证明,那么房屋所有权证就是一个最好的资产证明。而且,虽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不能抵押、交易,但是房屋所有权证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日常生活中将发挥更大的效用。因此,农村住宅权属登记的需求在不断加大,只是农民对现行政策的不了解,以及未认识到房屋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在主张权利上的重要性而造成房屋登记的主观能动性不强。房屋登记机构应结合农村特点,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农房登记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晓度,增强广大农民对该项工作的认知和接受程度。

(二)理顺机制、健全制度

各地政府应认识到建立直辖市、县(市)统一的房屋登记机构是发展趋势,是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在此基础上,应制定更为细化的技术规程或登记实施细则,对工作流程、信息系统操作平台、质量考核体系等方面做出详尽规定,构建起统一、规范、高效的房屋登记机制体制,促进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登记机构应遵循“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灵活多样地开展农房登记工作

1.重视和利用公告发现问题

公告是登记机构确保房屋权属登记正确的重要手段。农村住宅历史沿革和权属来源非常复杂,建设审批资料不齐全,房屋权属经常成为邻里纠纷的重要因素,甚至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在房屋权属核准登记前,进行必要的公告,通过征询利害关系人和知情人对房屋权属的异议,及时发现问题,纠正潜在错误,确保房屋登记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正确区分《城乡规划法》颁布前后的相关依据

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利用宅基地建造的农村住宅,是在当时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发生的。对这部分房屋我们应该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83条的规定,在不需补办相关规划许可、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证明其房屋取得合法性的情况下,准予办理房屋登记。

《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规定:《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向有关单位核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各地房屋登记部门应根据当地农村建房实际,选择确认房屋是否应完整具备建房手续的时间点来衡量房屋登记的基本要件。而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农村住宅,应该严格按照《房屋登记办法》中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

(四)有条件的地区应开展集体土地房屋普查登记,建立较为详细的产权产籍资料

农村房屋和城市房屋一样都是以记载于登记簿而发生物权的效力,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况在登记簿上应该得到准确的反映。然而,我国房屋登记簿制度刚起步,《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出台后,各地房屋登记机构才根据规定设立了登记簿。因此,房屋登记机构要积极开展工作,可以联合国土、规划等部门,依靠乡镇及农村基层组织对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房屋进行普查。通过普查登记,建立起较为详尽完整的产权产籍资料,为推进农房登记打好基础。

第7篇

2011年4月2日,宣城市城管执法局接到举报,反映敬亭山茶场一分场朱某房屋是违法建设。经立案调查,在宣城市规划局的协查下,认定当事人朱某于2006年在原建筑面积约107.32平方米土基房的基础上进行翻扩建,建设的两层砖混结构,面积为396.8平方米的建筑属未经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第一层四间213.79平方米,第二层三间183.01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城市城管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

当事人朱某不服宣城市城管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一案,向宣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2011年7月7日公开审理了本案。

二、案件焦点

原告朱某诉称:原告在宣城市宣州区敬亭山办事处敬亭山茶场一分场有私房一栋,在敬亭山茶场与该房性质相同的房屋还有许多,认为被告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于2011年4月29日以违章建筑的名义单独对原告作出宣城管(规划)限拆字第(2011)01200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作出该《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导致原告合法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请求依法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书》。

宣城市城管执法局答辩认为:对于2011年4月2日的举报,宣城市城管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朱某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朱某诉讼请求。

宣城市城管执法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一、事实方面证据: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对敬亭山茶场土地科长孙良华的询问调查笔录;3、对敬亭山茶场山南分场场长舒金平的询问调查笔录;4、违法建筑的摄影材料。上述证据,综合证明建筑的违法性质、建设时间、面积、位置。二、程序方面证据:1、举报材料;2、询问调查通知书;3、立案审批表;4、协助勘验委托书;5、协助勘验意见书;6、责令改正通知书;7、执法告知书及送达回执;8、案件处理意见书;9、审案会议记录;10、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11、案件处理审批表;12、行政执法通知书;13、行政执法告知书送达回执;14、限期拆除决定书;15、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回执;16、敬亭山茶场提供的材料(包括房屋翻建报告、收费凭证)。以上证据证明原告违法的事实,以及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符合程序规定。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原告朱某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房产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3、限期拆除通知书复印件,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4、翻建报告复印件,证明原告建房是经过茶场审批的。5、敬亭山茶场其他房屋照片,证明其他房屋都是经过茶场审批的。6、2008年对原告土地征收的文件,证明诉争房屋土地是农用地,不属于城市规划范畴,不能适用城市规划法对原告处罚。7、国土字资2008、2009年文件,证明城市规划区外建房农场可以审批。

此案经庭审质证,原告朱某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第一、事实方面证据。1、对现场勘验检查的笔录。勘验检查笔录事前应该通知朱某,如果事先没有通知,该笔录是违法的。另外对测量人员的身份、资质也有疑问。2、孙良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不能作为本案的证人,且其证明内容也是虚假的。房子长15米,宽7.2米,与事实不符,与房产证不一致。另外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舒金平作证的内容也是虚假的。4、照片是朱某家的房屋,但是摄制的时间不能证明。综上,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事实。第二、程序方面证据。举报事实不存在,是被告编造的。询问调查通知书没有朱某签字,不能证明该通知书送达给了朱某。立案审批表仅凭此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且相关人员身份、签字、职务等都无法核实。请示和回函是违法的。另外意见书的内容也是不专业的,不是每个建筑都要规划批准的,当时农村建房是不需要规划批准的,行政执法局不应该听规划局的意见。处罚的勘验一定是亲自勘验,不能借用第三方资料,说明勘验人员没有勘验。朱某的建房行为是2006年的,不应该适用2008年的城乡规划法。对调查人员的签名的真伪和日期都不能确认。审案会议记录与事实不符,被告的补偿方法方式没有征得原告同意,另外被告也没有和原告商谈补偿要求。行政执法告知书应该告知被处罚人依据、权限,但此告知书告知错误,视为违法,原告没有收到告知书,送达违法。对听证会事实是认可的,但对结果不予认可。拆除决定书送达回执,不符合留置送达的法律规定的要件。该送达是违法的留置送达。拆除决定书中没有表述房屋是何时建造的,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翻建报告是实际情况,本案被告没有告诉能使用城乡规划法的依据。敬亭山茶场违规建房是很普遍的,原告不能认同选择性执法。第三、法律依据。朱某的土地是农业用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不是程序性规定。限期责令拆除涉及了原告的实体利益。

宣城市城管执法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是原告原来的房子。证据3没有异议。证据4只能证明原告建房花了钱,不能证明原告房子的建设是经过审批的。证据5,被告在敬亭山茶场最近拆除了不少违法建筑,不是选择性执法。证据6与本案无关。证据7不能代表法律,不能以部门的文件来证明原告建筑是否违法,原告的房屋不具有合法性。

三、法院审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