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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纠纷范文

时间:2023-09-18 17: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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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纠纷

第1篇

法定代表人:梁奕煜,董事长。

委托人:朱正良,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路45号。

法定代表人:于国家,经理。

委托人:仲跻军,该公司职员。

委托人:刁品纯,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天景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南天景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景公司)的委托人朱正良、被上诉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司(以下简称南建海南公司)的委托人刁品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0年12月8日,南建海南公司与天景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书》,双方约定:天景公司委托南建海南公司承建天景花岗岩厂,承建范围为主厂房、办公楼、宿舍、别墅、传达室、循环水池、水塔、图纸的土建、不包括高压配电的水电及附属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工程造价暂定为2834527.36元,其中土建2321801.58元,水电512725.78元;开工日期为12月15日,主厂房90个工作日交付设备安装,除别墅外其他工程在150个工作日内全部竣工;工程竣工后,天景公司应根据南建海南公司的竣工报告,组织设计单位、质检等有关部门,按照图纸要求进行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并在竣工验收证明上签字;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前,天景公司不得擅自使用,否则视同天景公司同意验收;工程造价按施工图双方审定的预算为准,施工过程中更改和增删按实计算,计算方法按审定预算方法执行;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天景公司于1990年12月15日前付款20万元人民币,1991年1月15日付总价的60%工程款,同年3月15日再付总价的30%工程款,待竣工验收合格签字后,办理工程结算手续15天内,除保修金1%外一次付清;如天景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工期延误及增加工程成本等应由天景公司负责;天景公司拖欠工程款,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保修期为1年。双方尚就工程施工准备和管理、材料供应、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和隐蔽工程验收方法等有关事宜在合同中作了具体约定。

签约后,南建海南公司依约进场施工。上述工程项目分别于1991年3月17日、同年5月30日、同年6月1日、同年6月15日、同年6月20日、同年12月30日、1992年5月15日竣工,并分别于1991年9月16日、同年10月4日、1992年1月15日、同年10月19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1994年11月28日,南建海南公司与天景公司通过核对往来款确认,天景公司尚欠南建海南公司工程款156952.32元。1995年4月19日,南建海南公司又与天景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书》,其中规定:南建海南公司为海南天景石材厂新建和改建项目,即临时仓库、循环水池、马路拓宽及改造排水池;承包方法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工程造价60万元一次性包定;工期为1995年4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实定4个月,不包括新加项目工期;天景公司从开工之日起,每月15日付款15万元,以保证南建海南公司施工顺利开展,如天景公司一时资金困难不能按时付款,应以口头协商4月份、5月份要付30万元,余款部分要陆续分期支付,到完工结算一次性付清。该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其中临时仓库为临时性建筑,其他工程均为室外工程,且双方对工程质量标准未作具体的书面约定。

签约后,南建海南公司依约进场完成施工。1996年2月5日,天景公司向南建海南公司出具《南京二建工程结算单》,确认工程造价为606500元,其已付396500元,尚欠工程款21万元。该结算单上盖有天景公司公章。1999年1月19日,南建海南公司向天景公司发出《欠款通知书》称:"我司1992年承建贵司的厂房、办公楼及宿舍楼,贵司尚欠我工程款160389.26元;1995年新建和改建项目:临时仓库、循环水池、马路拓宽、改造排水池等,贵司又欠我工程款19万元。两项合计350389.26元。该款项拖欠已久,现请贵司予以确认,并及时付清。"天景公司在该欠款通知书上注明"此款已核对无误",并加盖其财务专用章。1999年6月10日,南建海南公司又向天景公司发出《催款书》。南建海南公司在该催款书中称天景公司欠其两次施工工程款合计350389.26元,要求天景公司于6月30日前付还,并要求偿付利息31万元。同年6月12日,天景公司签收该催款书并盖章。后因天景公司仍未还款,遂成讼。另查:1999年1月11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琼工商处字(1999)1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天景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天景公司迄今未进行清算,尚未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南建海南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于1993年5月24日更名为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于1994年9月30日更名为南京二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司,1997年6月16日更名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司。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建海南公司与天景公司于1990年12月8日及1995年4月19日签订的《合同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南建海南公司已依约履行义务,天景公司不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天景公司虽于1999年1月11日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企业执照,但至今未注销,故仍应以该主体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之规定,遂判决:限天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南建海南公司返还尚欠工程款350389.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从1994年11月28日起至1996年2月5日止,按工程款156952.32元以每日万分之五计付,从1996年2月6日起至同年4月30日止,按工程款350389.26元以每日万分之五计付;从1996年5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6日止,按工程款350389.26元以每日万分之四计付,从1998年12月7日起至1999年6月9日止,按工程款350389.26元以每日万分之三计付,从1999年6月10日起至2000年11月13日止,按工程款150389.26元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从2000年11月14日起至判决限定履行完毕时止,按工程款350389.26元以一年期流动贷款利率计付,上述违约金的计算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时按调整利率执行;若逾期付清,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2074元、诉前保全费4020元,由天景公司承担。

天景公司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天景公司上诉称:1、南建海南公司施工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南建海南公司施工的工程,尽管一部分已经琼山质监站等组织验收,一部分至今尚未组织验收,但从工程质量现状看,已经验收和未验收的均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如楼板开裂,漏水部分建材质量严重不合格等。且,上诉人只是使用其中一小部分,大部分工程并未使用,上诉人也数次向南建海南公司提出工程质量问题,南建海南公司均未作任何处理。故原审判决认定有误,请求二审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鉴定。2、工程并未结算。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南建海南公司施工完毕并在竣工验收后,应向上诉人报工程结算书,由上诉人对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但南建海南公司至今未向上诉人提交工程结算书,南建海南公司提交给上诉人的只是财务对帐单。故上诉人财务部门及会计的盖章、签字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工程结算,不能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原审判决将对帐单认定为工程结算报告并作为上诉人欠款依据有误。请求二审法院委托有关部门结算。3、由于工程质量及工程结算尚无最终结论,目前认定上诉人尚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法律责任为时尚早。4、上诉人不应作为本案当事人。上诉人因连续两年以上未年检,已于1999年被海南省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事实上已不存在。被上诉人在一审将上诉人作为被告,显然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在委托验收、结算后,依法改判上诉人不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南建海南公司答辩称: 1、天景公司在竣工后,即使用了该工程,应视为验收合格。且,该工程已经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天景公司和质检站均有盖章,为优良工程。天景公司亦从未向被上诉人提出过质量问题。故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2、工程结算系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依照合同对工程造价所作的确认。天景公司财务部门的会计依职权代表天景公司在工程财务方面的确认,为职务行为,应视为有效,且加盖天景公司公章的财务结算,更是无可争议。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被注销营业执照前,该企业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故天景公司称其不应成为本案的当事人,于法无据。

本院认为:天景公司与南建海南公司先后订立的两份工程施工合同,业经双方协商一致,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关于天景公司上诉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经查明,双方订立的第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后,南建海南公司依约承建的厂房、办公楼、宿舍、水塔等工程均经双方、工程设计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其他工程亦或由双方及工程设计单位验收或由双方自行验收合格;而天景公司在本案上诉理由中虽提出其在工程交付使用后曾向南建海南公司提出过工程质量异议,但天景公司在南建海南公司予以否认的情况下,未能举证证明其述称的事实的存在;双方订立的第二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后,双方虽未办理正式的工程验收手续,但因该合同约定的工程属临时性建筑及室外工程,故南建海南公司将工程交付天景公司后,天景公司如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南建海南公司提出,但天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向南建海南公司提出工程质量异议,且部分工程天景公司亦实际在使用。故天景公司在第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厂房、办公楼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已9年多,第二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临时仓库、循环水池等临时性建筑及室外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已6年多,方提出工程质量异议并要求进行质量鉴定,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天景公司上诉提出的工程结算问题。根据天景公司与南建海南公司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南建海南公司承建的工程属包干工程;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天景公司财务人员与南建海南公司核定了工程价款、已付款项及未付款额,此后天景公司亦先后两次在南建海南公司送交的《欠款通知书》及《催款书》上盖章予以确认。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约定包干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天景公司在工程竣工后对南建海南公司要求其支付的工程价款亦一直无异议,故天景公司上诉提出工程尚未结算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天景公司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已数年,双方对工程价款已予确认的情况下,迄今仍未将工程款如数付给南建海南公司,其行为有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判令天景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南建海南公司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妥。关于天景公司上诉提出的诉讼主体问题。天景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原登记机关吊销,系原登记机关依其行政职能对天景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的后果,系天景公司的企业法人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并最终导致企业的消亡;但天景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等于企业立即消亡,天景公司尚应依法进行清算,惟有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方归于消灭。故天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仍可以自已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天景公司上诉提出其不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2篇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款结算纠纷的成因

(一)不诚实,不履行合同引起的

在建设中,有的人总是不去履行合同上的要求,就会导致工程款结算纠纷,建设工程队的人要求负责人结算工钱,但是负责人不诚实的表现让建设工程队的人无法拿到自己应得的工钱,降低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人们的积极性。

(二)订立合同不明确导致了纠纷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负责人总想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拟订一个模糊的合同,就会让建设队的人有理说不清,让他们失去建设的积极性,很容易在建设过程中出现差错。对于人们的健康安全出现了隐患。

(三)合同约定不明确

有的合同对于价格的制定不明确,就导致建设工程队的人无法理解明明是一百万的资金,到最后,负责人只给八十万的钱,这问题就来了,在制定过程中,一定要制定明确的价格,这样建设工程队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索赔与调价引起的

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情况就是索赔与调价问题,如何识破这一点和处理十分重要。在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我们认为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有自己的过错,而是有对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并且自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索赔水平的高低往往关系到施工企业在该工程的盈亏问题,有种说法叫: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会被确认为无效

有的合同会被认为无效,市场上的混乱让负责人有了可乘之机,让他们曲解了合同中的意思,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因此,在实践中众多建设工程合同由于违反了强行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而被确认为无效,由此而产生了是否该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的纷争。

(二)因工程量争论而引发的结算纠纷

走的合同中并没有说明工程量,就这样制订了合同并且还签了字,因此,当建设工程队的人看到这个建设工程的时候,发现工程量与说给的价格非常的冲突,让他们白白做了很多的事情,就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让他们还没有理由诉说,就会让他们不认真的完成工程。

(三)因违约索赔而产生的结算纠纷

施工现场未能通水、通电、通路、中期擅改设计、未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等情形,而导致的结算纠纷是非常多的,在这些情况下,负责人想要让建设工程队负责,但是他们会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搪塞你,让你自己解决问题,就导致了很多纠纷。

三、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款结算纠纷中,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来的建议

(一)合同中不要出现模凌两可的字样

对于要签订的一份合同来说,一定要明确的字样来表达合同的意思,不要用非常模糊的字样来表示,如果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仅是拟订合同的人说不清楚,就是签订合同的人也会说不清楚,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也是对别人的不负责。

(二)合同条款一定要完善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果自己有什么疑问,如果自己不懂得地方一定要问清楚再签订,要不然一旦有了空缺,就会给一方带来不公平的待遇,让一方不高兴,那么,这个建设工程就很难进行下去,就会浪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三)杜绝先进场后签合同的现象

有的人为了更快的把建设工程完成,在还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就会让施工队提前进行施工,没有签订合同就开工存在很大的风险,让负责人有机可乘,一般这种情况下都是对施工队的不公平,让施工队承受了很大的压力。

(四)不要和一方走的太近

签订合同的双方最好不要很熟悉,一定要有担保人,因此越是熟悉的人,你就越不好意思说出合同的不足,当他扭曲合同里的意思的时候,你就无法反驳他,这样,你的利益就受到了影响,就会损失很多的钱财,也会让你对你的朋友产生怨恨,就会失去这个朋友。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款结算经常存在很多的纠纷,因此,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不损害别人的利益,也要保护自己的利益。

作者:束仁杰 单位:江苏省崇安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沈澜涛,崔海丽.浅析造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及解决对策[J].职业时空:综合版,2007,3(1):72.

第3篇

关键词:设计阶段; 监理; 工程设计; 设计质量

Abstract: the desig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stage is the technology and economy of the proposed construction project implementation of projects for a full arrangement arrangement. It is the main basis of engineering implementation, is one of the key to the success of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This paper first discusses the engineering design phase is subject to supervision necessity, and then analyzes the engineering design of construction process middling design problems, finally the produce are the cause of the analysi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personal point of view, for peer for reference.

Keywords: design stage; Supervision; Engineering design; Design quality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工程设计在一个工程的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设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施工和使用,也对工程发挥它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重要影响。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现, 目前工程设计质量并不理想, 施工图纸中的错误比较普遍。不管是高层建筑还是多层建筑, 也不管是大型甲级设计单位还是一般设计单位出的图纸, 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和错误。工程监理是借鉴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的经验, 促进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 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工程建设监理是受项目法人委托, 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前期、设计、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确保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由于我国监理工作起步晚, 目前多数工程仅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对工程建设前期、设计阶段开展监理的项目很少, 这是不完善的。而国际上许多国家, 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工程建设监理有一套完整的、比较成熟的经验, 有一批名牌企业和一支人才队伍。而我国还处在初级阶段。这就要求我国的监理公司发展壮大, 尽快建立和形成一批名牌企业, 建立一支人才队伍。同时也要求我国尽快开展设计监理业务, 逐步完善监理制度, 与国际惯例接轨, 形成一套完整的、成熟的、符合中国国情、适合中国的建设监理制度。

一、对工程设计阶段实行监理的必要性分析

建设单位( 业主) 技术人员少, 专业不配套或无技术人员。而监理单位是高智能的群体,技术人员较集中, 且水平较高, 专业人员配套, 能弥补建设单位专业的不足, 对工程设计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建设单位也不因搞一个项目而要配备多名技术人员。而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委托给监理单位, 既节省费用, 又节省了人员安置上的麻烦。监理单位可以代替业主, 做好建设前期论证工作, 为设计单位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协助建设单位做好设计招标工作, 以招标方式引入竞争机制, 择优确定设计单位, 委托设计任务。在设计单位做方案时, 业主要求设计单位做多种方案, 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选择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优化方案进行设计。协助设计单位做好技术经济分析, 也即是算着画而不是画了算 。设计产品既要体现经济、适用、美观, 又要安全可靠, 以免因工程造价大大超支而中途停工或砍掉一些分项, 从而降低标准, 既影响整体效果, 又降低了使用价值和投资效益。控制工程投资的关键在设计阶段, 协助设计单位精心设计, 选择一种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优化方案, 可以大大节省投资。设计监理可以使设计与施工有机结合起来, 使工程设计更有利于施工, 加快施工进度。为了控制设计质量, 国家主管部门制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 对工程设计成果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但这种审查是设计文件完成之后, 在工程施工之前进行的, 对设计来说是一种事后控制, 有些问题难以解决, 有些设计图纸根本不送审就施工。而设计监理是跟踪设计动态全过程运行的, 对整个过程中的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进行有效控制, 既能贯彻业主的意图, 又能跟踪设计, 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问题。

二、监理项目中碰到的设计问题分析

1、图纸的设计深度和完整性不够, 错、漏、碰、缺 问题普遍存在, 有的图纸难以施工, 无法做施工预算, 尚未开工就要进行设计修改和补充设计。

2、不做方案比较分析, 设计保守、简单, 肥柱、胖梁 。提高工程造价, 造成浪费, 或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 存在不安全隐患。

3、无批文、无规划、无计划就进行施工图设计, 不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

4、数万平米的住宅小区或高层建筑不做初步设计, 直接出施工图。

5、在前期调查论证不充分, 设计依据不足, 基础资料不准的情况下就着手设计, 边设计边修改。

三、出现以上问题的因素分析

1、建设单位( 业主) 利用设计市场化为 买方市场 , 压低设计费, 或设计单位为了竞争, 盲目压价。设计单位为了防止亏损, 只得粗放作业来降低设计成本。

2、现行的设计收费是按面积或工程造价的比例来收取, 跟投资的节约和设计质量的优劣无关。优化了设计方案, 节省了投资, 反而可能减少设计费。因此, 设计人员对优化设计的积极性不高。

3、有些业主为了节省设计费, 委托资质等级较低的设计单位跨级设计。有些设计单位越级承揽设计任务, 或转卖资质、出卖图签等, 设计质量难以保证。

4、有些工程, 因种种原因, 建设前期工作时间较长, 一经批准就急于开工, 致使委托设计时间不够。有些设计单位, 同时接受设计任务过多, 又不愿放弃, 难以及时提供设计图纸, 造成边设计边施工。

5、一些小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 无证挂靠, 或业余设计, 个体设计。

6、有些设计人员不执行国家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7、 建设单位( 业主) 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不规范或不及时, 设计单位收集资料不充分等, 造成设计不完整, 设计错误或拖延设计进度。

8、有些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合伙, 借口无法施工, 变更设计, 造成投资增加。或降低安全系数, 留下隐患。

9、技术与经济分离, 设计人员注重安全、进度 , 对工程造价考虑较少, 常以提高混凝土标号, 增加钢筋用量, 加大安全系数等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而概预算人员只是从概预算角度照图计算, 而不管设计如何, 不是以工程造价来控制和约束设计, 工程造价高了还可以多收设计费。

10、设计人员不熟悉施工, 有的设计难以施工, 施工单位提出修改建议, 造成边施工边修改。

11、套用定型设计, 引用计算机软件是常用的方法, 但易发生漏项和引用错误,内部审核不易发现。

12、业主的随意改变或因人而异, 常对设计提出一些变更要求, 使设计返工不已。监理的工程项目, 主要是中小型项目, 大部分工程仅委托施工阶段监理, 在组织施工图会审, 技术交底时, 发现设计图纸上问题较多, 错、漏、碰、缺 问题普遍存在, 有的施工图无法编制施工图预算, 有的甚至难以施工。至于设计是否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就更难讲了。如果监理单位过问这类似乎已超出了监理工作委托的业务范围。如在设计阶段进行监理, 和设计单位共同协商探讨, 进行方案论证分析, 选择一个优化的建筑结构方案, 设计单位也较为乐意接收, 同时也避免了设计返工浪费。

第4篇

1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司法案由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最常见的成因从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中比较容易发现,在这些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司法文书中,其成因表现为争议“案由”。

导致以结算纠纷表现出来的建设工程纠纷主要有如下几种具体案由:

1.1 工程量之争。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之争主要集中在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详细数据未做三方(发包方、承包方与监理公司)签字的记录,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之争,主要集中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确认问题。

1.2 违约之争。无论承包方的逾期竣工,还是发包方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如施工现场未能通水、通电、通路等)、中期擅改设计、未按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等情形,最终都以违约金的形式反馈到工程款的结算中。违约之争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1.3 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因此引起结算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1.4 沉默的决算书效力之争。建设工程领域一般倾向于采用格式化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最多只对个别条款略加修改。这些格式合同中一般都包含决算异议期限,即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决算报告后在10天内必须提出意见,逾期无答复视为同意。但合同实施起来远没有这么简单。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收到决算书后,在约定时间内未提出意见,根据合同规定,决算书已经生效,要求立即结算付款,而发包方则以授权人员未收到决算书,或者审核需要时间或声称已经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算相抗辩。在这类纠纷中,沉默决算书的效力成为争议焦点。

1.5 阴阳合同之争。这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实力雄厚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利用其在签约中所处的优势地位,就同建设工程除与承包人公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阳合同”)外,又强迫承包人签订另一份包括工程价款、工期等方面内容与“阳合同”不一致且有利于发包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所谓“阴合同”。进入结算阶段时,两份相矛盾的合同究竟谁是结算标准成为争议焦点。按照普通合同法原理,应该认定阴合同标准(因为时间在后),按照招投标法,应该认定阳合同标准(因为该合同系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结果)

2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内在诱因

上述司法案由只是建设工程结算争议的外在表现形式,充其量只是表象而已,为什么在我们国家会涌现这么普遍性的工程结算纠纷呢?上述各类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既有真实的纠纷,也有其他不正常诱因演变的结算纠纷,归纳起来至少有如下几种:

2.1 建设资金准备不足或资金被挪用。

建设工程一般有两类,其一是商业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其二是政府公共建设工程。

房地产业的开发商很少准备足额的自有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正常的作法一般只准备前期部分资金,其余建设资金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银行融资;其二是收取购房户的预付款。其中后者在不同时期表现有所差异。在2001年8月15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改前,开发商取得预售证比较容易,只要工程量超过±0.00以上即可获得预售许可证,开发商立即向外发售,以收取的预售房款支付工程款。因为这种方式给不良开发商钻了空子,并遗留了烂尾楼的社会难题。

2.2 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不法行为遗留的后遗症。

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中的不法行为,使得对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的资质疏于把关,让无相应资质的承包方以挂靠方式通过资格预审。这些挂靠施工队由于技术、设备或人员素质无法真正按照招投标要求施工建设,其质量可想而知,挂靠行为在建设过程中很容易被发现,一旦发包方人动,几乎必定会引起工程质量、违约、取费标准等结算纠纷之争。

3 解决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的法律对策

3.1 修订和完善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政策与行政措施

3.1.1 建立建设工程保证金制度。

行政部门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审批时,除审查其项目批文外,不能仅仅满足于发包方投资计划来源的陈述,必须要求发包方提供总投资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例如20%)。这一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保证,也可以是银行保函。重要的是这一保证金的返还必须等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债权债务清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税金、地价款、拆迁补偿费等支付)后才能返还。我在法律服务实践中曾经发现有类似的保证金,但在处理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时,从未从这类保证金中得到帮助,也无法得知其真正去向。今后应使项目保证金更加透明,更能发挥保证项目健康发展的作用,必要时如经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该保证金应可以直接用于支付工程款或其他项目债务。

3.1.2 建立建设工程中期预警体制。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具有金额庞大,影响深远的特点,一旦泛滥并激化将难以解决。为了保证整个社会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笔者建议建立法定的建设工程中期预警体制。

第5篇

【关键词】设计 建立模型 映射 概念设计 集合

一、引言

目前国际上关于设计问题研究存在若干个大的流派。前苏联Altshuller G S等人提出的TRIZ理论在提供探索发明新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的思路上已有一定程度的普及;美国Nam P Sun等提出的AD(Axiomatic Design)理论的基本逻辑体系的发展与TRIZ有一定的近似,但远未达到一种自成体系的程度,也未能达到可供构造技术系统的基础的程度;日本东京大学人造物工程中心(RACFE)的Tetsu Tomiyama等提出的GDT(General Design Theory)理论利用现代信息理论的面向对象方法,在分析表达设计过程的开展上较之深入了一步,而德国学者提出的UDT(Universal Design Theory)理论则比较重视它的可实用化的基础方面的探索。

二、产品设计过程模型

三、产品概念设计模型

概念产品是企业根据市场及用户的需要,对产品的市场可竞争性、可生产性、经济性及主要尺寸、形状、功能描述。通常伴随一系列说明书、竞争性产品分析、项目的经济理由等。概念设计是由分析用户需求到生成概念产品的过程。

传统的CAD设计系统基本上是为了把设计人员头脑中已有的、基本成型的产品设计方案借助CAD系统表达出来,提高了工厂设计开发阶段的生产效率与质量,“而决定着产品最终价值80%以上的产品概念设计阶段,……,目前尚没有任何CAD设计系统可以提供设计支持”。“而详细设计阶段很难或不能纠正概念设计阶段的缺陷”。它严重影响了新产品开发,以及选择新产品方案的决策效率,所以需要一种可支持创新产品设计的新CAD系统,适应日益加快的新产品开发要求。因而开发一种符合人类进行产品创新设计的一般思维过程的、支持产品概念设计及决策的、高效率的CAD设计系统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当前,“概念设计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产品的概念设计是产品设计过程中最重要、最复杂,同时又是最活跃、最富于创造性的设计阶段。一般情况下,设计人员在进行创造性思维的过程中,总是在已有经验和知识的基础上,根据用户的产品需求,按照一定的、有规律的设计步骤和流程,再结合贯穿始终的想象力与灵感,从而设计出符合用户需要的概念产品方案。在产品的概念设计过程中,自由度是整个产品开发过程中最大的。因为自由度大,对设计人员的约束也相对较少,不确定因素多,创新的空间大,设计的知识相应也较少,是最可能发挥创 造力的时候。

四、结论

产品概念设计过程建模是为了将产品设计过程中最前端的、最有创造性价值的、又最不确定的设计过程加以模型化、规律化,从而为产品设计者提供一套产品概念设计过程的计算机软件支持工具,并最终为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集成打下坚实的基础。

根据目前设计理论,计算机技术以及相关科学技术的发展现状,可以认为:基于计算机的产品概念设计系统仍然属于一种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也就是说,产品概念设计目前仍然将主要是处理人脑进行产品概念设计过程当中,那些相对有规律的设计工作(步骤和流程),它的创造性主要体现在依据规则和知识库对问题分析和解决的全面性、高效率性等方面。

参考文献:

[1]曹树坤,黄克正.机械产品方案设计过程的数字化研究[J]. 机械设计,2003,(12).

第6篇

关键词:施工合同;纠纷;产生及预防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较,强制性规定较多,这是建筑业的特殊性决定的。建筑业的工作成果是不动产,其存在和发挥效用时间较长,具有公共性质,关系到国计民生。为此,中国现行的《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了详细具体的强制性规定。如何将这些法律规范与实际工作有效地结合起来,认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成因,并且加以预防,已日益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关心和研究的重点。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在中国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中都有明文规定。《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从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

1.2.1国家计划与管理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列入国家计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签订到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的成果验收,都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对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承包方并签订施工合同。

1.2.2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且具有履约能力。发包人只能是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包人只能是法人,同时必须具有一定的从业资格或资质。

1.2.3合同履行的程序性

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的方面广,各阶段的工作之间有一定的严密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必须按照既定的设计施工流程进行。

1.2.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要式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中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然应当如此。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失公正,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从目前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发包方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发包方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方法。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发包方在建设工程承发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也只好接受。只能在实施这样的施工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违法转包,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2)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文本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承发包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但有些发包人为了回避自己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是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有些业主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在和承包商按照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外,另私下再与承包商签订一份在施工活动中实际履行的“阴合同”,其内容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的合同。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并将直接影响工程建没目标的实现,进而给承发包双方都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发包方。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在施工过程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不按约定组织施工,致使工程延期、质量低劣,也是违约行为的主要表现。

(5)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

(6)租借他人资质或承包与自身资质不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有或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同时,一些不法建筑企业利用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质,专门从事资质证件租用业务,非法谋取私利。这些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同时也增加了施工合同纠纷的产生机会。

(7)签订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的情况屡禁不止。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最终形成与业主及转包者的矛盾和纠纷。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预防

3.1坚决抵制和杜绝不平等合同的出现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权利意识的强弱已经成为一个企业是否走向法治化的重要表现,而平等观念更是深入民心。当前建筑市场虽为买方市场,发包方占据主导地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也占有明显优势。但是,作为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树立一种权利意识,不能无原则地满足发包方的所有要求,甚至以牺牲自身的正当权益为代价。这样做,只能是饮鸠止渴,或使企业陷入泥潭无法自拔,最终产生纠纷,使大家两败俱伤。因此,作为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谈判中,一定要以平等为前提,充分维护自身的权利,与对方签订合法、有效、不失公正的施工合同,消除纠纷产生的根源。

3.2坚持推行和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

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的基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经成立生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将确定。因此,订立合法、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就成为我们预防纠纷产生的重要手段和对策。首先,应当订立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同时也是《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的建设工程周期长、涉及面广、内容复杂、质量要求高,在合同履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要求应当有具体明确的约定。只有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才能保证合同内容的确定性和合同的顺利履行。其次,要积极推广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从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多角度多层次地对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义务予以均衡、合理的约定,同时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使之有了很大的进步,较之以往的一些示范文本也更加公正、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所以要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地去使用示范文本,以提高合同文本水平。第三,合同用语要规范,力求简洁明了,杜绝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使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不易产生偏差和争议,从而降低纠纷发生的机率。

3.3坚决抵制“阴阳台同”

中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同时第五十九条还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是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当施工企业面临业主提出“阴阳合同”这种无理要求时,必须坚持依法办事这一基本原则,坚决抵制“阴阳合同”这种不合理现象,从而避免和预防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3.4增强诚信,提高合同履约程度

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原则,是企业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履行合同的基本准则。针对当前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不全面或不适当的现状,我们必须唤醒大家的诚信意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诚信为重。同时,我们还要认识到,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是进行项目建设的法律依据。合同中的每一条约定都具有其法律约束力,谁违反,谁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了预防和避免纠纷的发生,我们必须建立诚信,努力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程度,将建筑市场逐步引向规范的轨道健康发展。

3.5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工作

加强合同索赔,进行科学合法有效的索赔工作是预防和避免合同纠纷产生的又一有效途径。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提起索赔的原因诸多,但由于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同时也造成了纠纷的时常发生。为了索赔能够顺利进行,减少双方的分歧,就需要不断提高索赔意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的延续。要进行有效的索赔,就要求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索赔策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及时索取和保存有效签证和相关的索赔资料,在索赔时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请求,以得到对方的认可,从而避免纠纷。

3.6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合同法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国家对工程建设的主体实行许可制度,要求从事建设工程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根据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必须是法人,同时还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用的法定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些规定对于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和确保工程质量是必要的。实践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符合上述要求,就不能顺利完成建设工程任务并保证工程质量。许多“豆腐渣”工程都是由于施工企业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而造成的。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合法是预防合同纠纷的重要方面。

3.7建设工程的发包和分包必须依法进行,坚决杜绝转包和非法分包

第7篇

灰色系统(Grey System)理论是研究从系统内部发掘信息并充分利用这些信息,建模方法是着重于系统内部行为数据间的内在联系上挖掘其量化的方法。主要应用于解决不确定性问题。灰色关联分析(The Grey Relation Analysis,GRA)方法是灰色系统理论的一支,是分析系统中各因素间关联程度的一种量化方法,其基本思想是根据序列曲线几何形状的相似程度来判断灰色过程发展态势的关联程度。本文通过灰色度量化事物之间的不确定关联关系,最终可得出一个量化的评价结果。

一、灰色关联分析对价值工程的改进

灰色关联分析对价值工程的改进具体表现在可以较客观的确定对象的功能权重系数和功能评价系数。在用该方法确定功能的权重系数时,首先确定评价事物的评价因素集,然后确定各事物的相应的评价因素特征指标灰量值,同时确定最佳事物基准特征参量序列,在此基础上建立待评价事物与最佳事物的关联度。关联度系指待评价事物与最佳事物之间的关联性大小的量度。关联度越大,该评价事物与最佳事物的关联程度亦越大。根据关联度大小,即可确定各项功能的权重系数。其具体过程如下。

(1)确定指标的特征量矩阵

设某工程共有m个方案组成的方案集记为Xi(i=1,2,…m),考虑了n个功能指标组成评判方案优劣的指标集,记为Xj(j=1,2,…n)。据此,可以得到m个方案的指标特征量矩阵(也称决策矩阵):

其中,定性指标可以通过专家打分法确定,定量指标可以直接采用其实际指标量或货币值。

(2)确定相对理想方案(母序列)

相对理想方案是客观上可能出现的最好方案,是从m个投标方案中选出各个指标的最佳值。在评价指标中功能指标越大越好。设相对理想方案Xo的因素指标Xoj,且满足以下条件:硝=max[X1j,X2j

在求出功能评价系数和成本系数之后,就可以得出价值系数,从而进行方案评定与优化。由于基于灰色关联度的评标方法在对定量数据进行评价时可以做到完全无人为干预,充分利用已有的白化信息,因此这种方法更为精确有效。而且,利用灰色关联模型进行评标是从被评对象的各个指标中选取最优值为评价的标准,实质上是评价被评对象和此标准之间的距离,这样可以较好地排除数据的“灰色”成分。另一方面,这种方法在处理定性信息时仍需要通过专家形成量化数据(评分),因此对于这一部分信息仍无法避免人为因素影响。

二、案例分析

某开发公司的某幢公寓建设工程中,有4个设计方案。将公寓作为一种独立的“产品”进行功能定义和评价:F1平面布局;F2采光通风(包括保温,隔热,隔声),F3层高与层数,F4牢固耐久;F5“三防”(防火,防震和防空)设施。经有关专家对上述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得到如下资料见表1。

(1)按照上节所讲的步骤,进行灰色关联分析计算各项功能的权重系数,如表2所示:

(3)同样,按照 灰色关联分析计算出各个方案的成本系数,如表3所示 :

(4)通过得,各方案得价值系数,如表4所示:

从表4中,可以看到C方案的价值系数最高,为最优方案。

(5)对方案的进一步优化。为控制工程造价和进一步降低费用,拟针对所选的最优设计方案的环境设计部分,以工程材料费为对象开展价值工程分析。将环境设计划分为4个功能项目,各功能项目平分值及其目前成本见表5。按限额设计要求目标成本应控制在12170元。

本案例按分析要点的思路以日照为例分析如下:

日照功能评分为11分,功能系数F为0.1170(11/94);目前成本为1520,成本系数C为O.1186(1520/12812);价值系数V=F/C=0.1170/0.1186=0.9865

由表6可以看出,通过对日照,绿化,噪声及卫生间距离四个方面的改进都可以降低成本。根据成本降低额的大小,功能改进顺序依次为:卫生间距离,绿化,噪声及日照。这样,目标成本额就控制到我们所需要的最低值水平(12170元)。

本文引入了模糊数学的灰色关联分析思想对价值工程法进行了改进。改良后的价值工程法,有效的避免了由于主观因素的弊端,可以使建筑产品的功能定义更合理。而且可以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同时,既可避免一味降低工程造价而导致对象功能水平偏低的现象,也可避免一味降低使用成本而导致功能水平偏高的现象,使工程造价、使用成本及建筑产品功能合理匹配,节约社会资源消耗。

参考文献:

[1]刘斯峰、郭天榜、党耀国等:《灰色系统理论及应用》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2]阮连法、温海珍:《模糊综合评价在工程投标报价中的应用》,《建筑经济》2002年第5期。

[3]刘贵文、沈岐平:《价值工程在我国建筑业中发展现状的调查研究》,《价值工程》2001年第3期。

[4]谭春桥、张强:《模糊多属性决策的直觉模糊集方法》,《模糊系统与数学》2006年第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