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7 14:52:54
序论:在您撰写节税和税收筹划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摘 要 我国经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化经济的发展过程,这样就让企业有多个纳税方案可以选择。为了使企业的纳税额度低的同时,又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税收政策导向,最终达到企业和国家双赢的局面,于是税收筹划就这样诞生了。而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的合理避税,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处理,使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这就是所谓的合法节税。
关键词 税收 筹划 合理避税
目前,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这样使得企业面临各种各样的机遇与挑战,企业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国内与国际竞争,企业在如此激烈的竞争中如何应对挑战,这是每一个企业所面临的问题。由于我国对税收筹划的研究还不成熟,因此作为本国的企业如何能够正确地应用税收筹划,避免出现税收风险和税收滥用,就成为大家所关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及意义
税收筹划,又叫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主体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所涉及的现行法规,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以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和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所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财务目标实现的非违法的谋划与对策。作为一个企业,来进行纳税筹划是非常有意义的,它的意义在于:它不仅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纳税额,而且也可以降低税收的负担率,特别是可以延缓交税的时间,这样就可以为企业增加更多的流动资金,从而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很多企业采用了不同形式的纳税筹划,从而使企业纳税更加合理。随着我国产权制度的明晰,依法治税的深化,以及政府对纳税人从道德要求向法律要求的过渡,必将极大促进税收筹划的发展。
二、树立税收筹划的意识
客观地讲,从纳税人角度看,减轻纳税负担,获得节税收益通常是所有纳税人所期望的,甚至有很多纳税人不惜冒着巨大风险去偷税、骗税、以减低企业的纳税负担。因此,从节税这个意义上来说,税收筹划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但这是税收筹划的理论市场。在现实中,税收筹划并没有广泛地开展起来,税收筹划的现实市场要比理论市场小得多。但这恰恰是税收筹划的希望所在。
三、税收筹划的前景
一是随着税务稽查力度加大,对偷逃税处罚加重和执法环境改善,纳税人会越来越多地摒弃偷逃税手段,进而选择税收筹划方式获得合法节税收益;二是随着人们对税收筹划研究的深入,会找到或发现越来越大的市场空间和税收筹划技术,税收筹划的专业书籍和专业人士会越来越多,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技术和人员基础;三是社会越来越期望纳税人按税法约束自身的纳税行为,而不是期望纳税人按道德标准来约束自身的纳税行为。因此,随着社会对税收筹划的不断认可和其他相应环境的改善,必将推动税收筹划的全面发展。
四、避税节税所使用的筹划方法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那些国家需要发展的产业、产品等,国家会加大扶植力度,因此就会给相关产业适当降低税收,反之也是同样的道理。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严格领悟国家的政策法规,做到心中有数。
不仅要对国家出台的政策有深入了解,还要掌握税收筹划的途径。主要的税收筹划途径有以下四种途径:第一种,是选择比较适合企业自身的低税率;第二种,是尽可能地缩小税基;第三种,可以利用延期纳税;第四种,要巧妙运用税收的优惠政策。
最后还要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全面了解,做到如下几点:
(1)对于投资要做好选择,投资是一个企业获得利润的前提,对于正确的投资,可以降低税负;
(2)合理调整成本,合理组合筹资方式;
(3)不仅要合理安排收入,还要对税负转嫁。
五、税收筹划将会面临风险问题及对策
对于税收筹划所面临的风险,也就是对于企业税收筹划失败所面临的代价。导致出现税收筹划面临风险是由税收法规具有时效性,还有一些事企业自身经营环境因素和其他错综复杂的因素,这些因素导致其具有不确定的风险,作为企业要做好风险的评估。
1.税收筹划面临的政策风险及对策
政策风险,利用国家出台的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由于国家出台的政策具有不确定性,税收筹划人对国家政策认识不足、理解不够深刻,这往往就很容易造成税收政策风险的产生。这就要求我们要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无论是从事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士还是接受筹划的纳税人,都应当正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应时刻保持警惕性。
2.税收筹划面临的操作风险及对策
税收筹划操作具有风险性,是因为税收筹划经常要在相关法规的边缘进行操作,从而实现纳税人利益的最大化。由于我国税费的法规层次太多,有些法规之间有很多模糊的地方,甚至还有一些冲突,这就给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带来了很多风险。这就要求我们应认真学法、懂法和守法,最大限度地使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与国家的税收政策相一致导向保持趋同。
3.税收筹划面临的经营风险及对策
根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企业的经营状况对税收筹划起着相当大的影响,导致这一结果,如果企业项目的投资以后的经济活动发生了变化,这样就可能使企业享受不到相应的优惠活动,还可能加重税负。总得说来,税收筹划在合法的情况下,无论何时都必须围绕利润这个目标而制定。
六、经验总结
总而言之,作为纳税人纳税是应尽的义务,在实施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按照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经营、经济行为的选择是十分有利的,但是要和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统筹兼顾发展,不可盲目追求单方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中秀.现代企业的合理避税筹划.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6.
[2]张彤等.如何做税收筹划.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
[3]麻晓艳.税收策划的风险与控制.福建税务.2001.
[关键词] 技术转让;所得税;营业税;节税筹划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8. 023
[中图分类号] F810.41 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08- 0033- 03
1 引 言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专利是经过审查批准的新颖性、创造性水平比较高的先进技术;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是指未经公开也未申请专利,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但为发明人所垄断,具有实用价值的各种技术和经验。专利和非专利技术都属于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转让无形资产需要交纳营业税、所得税等,在具体的核算过程中又会涉及到技术范围的认定、额度的计算、资料的报送等免税行为。税收筹划就是企业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对纳税人的投资、筹资等各种理财活动,达到节税或避免税收损失的一系列行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最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税收制度法规也在不断修订完善,有关所得税、营业税的相关法律陆续颁布实施,对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了一些新的变化和挑战。本文旨在将具体业务与国家税收政策相结合,从技术转让涉及的技术转让范围的认定、账务处理、营业额及所得额的核算、减免税备案等免税行为来阐述技术转让收入的财税处理及节税筹划。
2 所得税的财税处理
2.1 免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年及2010年国家财政及税务机关又先后出台了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技术转让所得免税范围、免税所得额的确定、免税办理程序。
财税[2010]111号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但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2 免税所得
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享受优惠的企业要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2.3 备案程序和申报资料
国税函[2009]2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的资料:技术转让合同(副本)、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的资料:技术出口合同(副本)、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发生技术转让业务时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且合同中要明确与该技术转让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合同金额,因转让技术而销售的设备、仪器等应单独签约合同。已签约的技术转让合同应及时到省级科技部门进行认定登记,若是境外技术转让合同还应到省级商务部门进行认定登记。单独核算技术转让收入及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收入,单独核算与技术转让相关的税费支出,可按照技术转让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摊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按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申请备案。
3 营业税的财税处理
3.1 减免范围和免税营业额
[1994]财税字第10号规定: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收入仅限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为提供技术载体所收取的样品、样机、设备、批量销售的植物品种及微生物菌种价款,该载体价款应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能在技术转让业务中最大限度地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应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签约在同一个合同之内,且同时结算同时收取应得的各项费用收入,各项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货物销售价款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会计核算上分别核算技术转让、开发收入和货物销售收入。
国税发[2000]166号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因此,纳税人应正确合理地划分出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等不予免税的收入。如不能准确合理划分,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
3.2 免税办理程序
根据国税函[2004]825号和国税发[2004]80号两个文件的规定,取消了技术转让减免营业税的审批规定,全部改为备案制度。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生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时,技术转让合同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
不同的地方免税办理的具体操作程序不完全相同。安徽省免税办理的具体操作程序是要上报备案材料一套(其中备案申请两份),具体内容有: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免税备案申请、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清单、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科技部门的认定证明。税务机关将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广东省规定凡持有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的科研单位取得技术转让收入的,可凭技术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技术合同书和资格证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没有取得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的,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层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业务取得的收入,须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层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层报省地方税务局复核,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应当注意的是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纳税人再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由于各地具体操作程序不完全相同,建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发生技术转让业务时,首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然后再按其要求办理免税事项。
4 税收筹划案例
华阳公司系一家综合甲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院,拥有多项技术专利,2011年3月将其一项专利技术以独占许可的形式给杨湾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5年,专利使用费1 000万元,技术服务及培训费200万元,随同该项专利销售的设备及其管理服务费20 000万元。该项专利成本300万元,设备采购成本17 600万元(假设不考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采购的设备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该项业务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其纳税额将有较大的区别。
方案一:华阳公司和杨湾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其中技术转让费930万元,技术服务培训费70万元;一份设备销售合同,其中设备销售费18 500万元,管理服务费500万元。华阳公司给杨湾公司开具了1 170万元的技术转让及服务费发票,开具了20 0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技术转让收入1 000万元,设备销售收入20 000万元。
由于技术转让及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所以,华阳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为零。
华阳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20 000×0.17-17 600×0.17=408万元。
华阳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 000-300-500+20 000-17 600)×0.25=650万元。
华阳公司缴纳税金合计为1 058万元。
方案二:华阳公司和杨湾公司签约了一份采购服务总包合同,合同总额24 60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费930万元,技术服务费70万元,设备销售费18 500万元,管理服务费500万元。华阳公司给杨湾公司开具了21 0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销售收入21 000万元。
由于该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以应当全部缴纳增值税,华阳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1 000×0.17-17 600×0.17=578万元。
华阳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1 000-300-17 600)×0.25=775万元
华阳公司缴纳税金合计为1 353万元。
比较以上两个方案,可以看出方案一比方案二节约了税金295万元。
内容摘要:对于企业而言,纳税是资金的净流出,节税即增加净收益,所以达到纳税额度最低、实现利润最大化之追求,使税收筹划成为必然。税收筹划作为双刃剑,利益与风险并存、收益与考验同在。因此,合理进行利弊考量、优化选择,成为税收筹划之核心内容。提高税收筹划的实效性,体现在筹资、投资、经营、利润分配等诸多环节,不同环节内容不同。
关键词:税收筹划实效性 筹资环节 投资环节 经营环节 利润分配环节
对于企业而言,纳税是资金的净流出,节税即增加净收益,所以达到纳税额度最低、实现企业利润最大之追求,使税收筹划成为必然。通常而言,税收筹划指的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及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的立法精神和纳税人的权利,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对多种纳税方案优化选择,以节约税收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关于提高税收筹划的实效性,体现于筹资、投资、营运、利润分配等诸多环节,合理有效的筹划分析可以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参考。
“筹资”环节税收筹划
根据来源不同,企业所筹资金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负债筹资的方式主要包括自发性借款、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筹资、发行债券等;权益筹资的方式主要包括企业内部自我积累、发行股票、吸收外部投资等。
一般而言,企业在负债经营中,主要采取发行债券、内部集资、企业间相互拆借、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诸种方式对应税负依次递减。因为企业发行债券在法律方面的限制较多,而且需要通过证券公司来进行,手续费和佣金比较高,因而成本比较高;内部集资、企业间相互拆借与金融机构贷款相比,向前者借款的利息支出中,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的部分,不准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这样,内部集资、企业间相互拆借、金融机构贷款三种筹资方式,从降低税负的角度看,他们的税负就扯平了。因此,在这几种筹资方式中,哪种筹资方式费用较少,就应该优先选择。 从相关费用抵减所得税的角度而言,借款和发行债券具有明显优势。因为从我国税法来看,企业的借款利息只要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的部分,都可以在税前扣除,而且发行债券的利息都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这样可以减少应纳税数额,起到节税的作用,其它筹资方式就没有这样的抵税效果。
概而言之,企业在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之间到底如何权衡利弊进行选择,权益资本收益率是重要的考量标准之一。只要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增加负债额度和提高负债比重,就会带来权益资金收益水平提高的效应。但是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权益的财务风险及负债筹资成本必然相应增加,以致负债的税前成本超过了息税前投资收益率,权益资金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额度提高而下降。可见,企业必须确定负债的总规模,将负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唯有如此方能有效实现节税与总体收益最大化目标。
“投资”环节税收筹划
投资税收筹划指的是企业申请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时,或者在成立后决定投资之时,根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选择税负最轻的注册地点、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进行投资的决策过程。
(一)通过“投资地区”优化选择,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低税率地区主要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地区、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区等,对于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2008年新税法又做规定,取消地域限制,允许15%的优惠税率对于全国高新技术企业都适用。
由此看来,如果投资者准备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则可以不必考虑地域因素的影响;如果投资者不是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则可以考虑选择“老、少、边、穷”地区、西部地区和民族自治地区。总之,投资者可以充分利用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以提高税收筹划实效性。
(二)通过“投资行业”优化选择,进行税收筹划
2008年的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格局。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没有时间限制。显而易见,优惠政策体现的是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大力支持,那么符合条件的企业就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获取税收筹划积极效果。
(三)通过“投资方式”优化选择,进行税收筹划
投资方式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大类。直接投资一般是指对经营资产的投资,即通过购买经营资产和对资产进行运营,从而获得经营利润;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即通过持有有价证券间接地从其它经营者那里获取利益。
一般来讲,直接投资应考虑的限制因素多于间接投资,因而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大。关于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新税法规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纳税额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年内结转抵免。可见,新税法把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内容纳入税收优惠政策之中。既然如此,企业就应充分利用此项优惠条件,实现减轻税负效果。关于间接投资可以根据税法“国债利息收入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从债券投资着手进行税收筹划。
“经营”环节税收筹划
在营运过程中,不同的经营方式会使税负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主要涉及到税额和税率,影响纳税额的因素主要有收入、成本、费用等。
(一)针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税收筹划
关于“过渡期税率”,新税法明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来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对于此项政策,税收筹划的空间在于原来享受低税率的企业,可采取提前销售甚至降价促销办法,以实现过渡期内利润最大化;同理,对于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收入后移和提前确认成本的方法,以便享受新税率的优惠。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突变”,新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进行弥补,但结转年限不得超过5年,5年内依然不能弥补的,第6年的盈利还是要正常纳税。
按照此项规定,如果把纳税人发生亏损的年度作为第1年,那么企业可以用第2~6年的盈利加以弥补而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如果第2-6年的全部盈利都不足以弥补第1年的亏损,那么第7年的盈利就不能税前弥补亏损,只能正常纳税。为此,如果企业在第6年的年底仍无法全部弥补第1年的亏损,就可以考虑在制度允许的前提下,在第6年增加确认一部分销售收入,或提前计算第7年的部分销售收入。
(二)针对成本费用,进行税收筹划
在企业选择折旧方法时,要注意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因为多数企业只能选用直线折旧法,只有少数企业才可以选用加速折旧法,如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行业的设备,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的机器设备等,而且需要加速折旧的须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关于折旧年限的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回收,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然而,并不是任何情况下缩短折旧年限都对企业有利,当企业处于亏损阶段,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缩短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税收筹划好处,因为在补亏期企业不用缴纳所得税。 关于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还包括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价值是企业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销售成本 = 期初产成品存货+本期产成品存货-期末产成品存货。由于每种存货计价方法都有自身特点,在一定的条件下必然造成计价区别,如果掌握其规律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筹划。例如,当物价呈上涨趋势时,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采用先进先出法比较有利;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
(三)针对收入总额,进行税收筹划
收入总额即“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同时,新法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前者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后者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不征税收入”具体所指是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而“免税收入”是指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这些规定使得企业所得税应税范围变得更加明确。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新税法规定可以按20%税率征收,如果企业的营业收入刚好在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左右时,应该尽量筹划,使其达到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关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企业所得税筹划,应该注意选择与之相适应的结算方式,因为产品销售收入实现的法定时间因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筹划的总原理,是让法定收入时间与实际收入时间一致或晚于实际收入时间,这样企业就能有较为充足的现金纳税并享受该笔资金差额的时间价值。
“利润分配”环节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税收筹划时,既要考虑企业的筹资问题,还要考虑股利分配政策对股东税后的影响。当股份制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时,如果企业发放现金股利,自然人股东要按股利数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将盈利留在企业内部累积保留盈余,股东则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此虽然没有现实的股息收入,但是却可以从股价上涨中获取实惠。
新税法中规定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如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而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税率低于联营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分回利润也不用补缴所得税,由此看来如果被投资企业利润不向投资者分配,则投资企业不必补缴所得税。这样,无论税后利润是否进行分配,都不会加重居民投资者的税负。但是,如果被投资企业一直不进行利润分配,而投资企业又打算将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则很有可能造成股息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而股权转让所得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此,合理的做法是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可以分配也可以不分配,但必须在投资方转让股权之前将累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这样做对投资企业来说,可以有效避免股息性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从而消除重复纳税。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由于不分配可以减少现金流出,而且这部分资金无需支付利息,等于是增加了一笔无息贷款,从而获得资金时间价值。
结论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不仅可以使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税收负担、提高获利能力和投资回报率、使生产经营处于良性循环之中,而且可以促使企业合理安排经营管理活动,特别是财务管理活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通过对税收筹划诸多环节的分析可见,对于企业而言存在很大的筹划空间。由于税收筹划有风险,收益与风险同在,因而在进行税收筹划之时,必须考虑规避或减小风险,以提高筹划方案的确定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1.黄凤羽.税收筹划策略、方法与案例.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2.侯立新.企业合理避税解决方案.中国华侨出版社,2006
3..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策略.财会通讯(理财版),2007(l)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企业合并;税收筹划;避税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日益成为企业拓宽生产经营渠道,开辟新的投资领域或市场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对外扩张、实现发展的重要方式,随着合并活动的纵深发展,出于单一动机的合并活动已不多见。在诸多动因的合并活动中,节税问题成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税收筹划对合并的刺激作用主要有三种:免税合并、延期纳税、亏损抵补,在整个合并活动中存在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一、合并对象选择的税收筹划
企业合并决策的首要问题是寻找合适的合并对象。企业的合并动机决定合并对象选择。但是,在选择合并对象时还应把税收问题结合起来考虑,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合并成本。
(一)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选择
企业合并按照行业相互关系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混合合并三种类。横向合并主要目的是为了达到消除竞争对手、扩大市场份额、增强垄断实力、形
成规模效应等。由于横向合并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一般不改变合并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但纳税主体由于合并后企业规模的变化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所得税税率可能会相应提高。因此在选择横向合并时,必须同时考虑纳税人身份和属性的可能变化带来相关适用税率的变化,计算综合成本和收益。纵向合并是指当合并企业的产品处于被合并企业的上游或下游,二者是前后工序或是生产与销售之间的关系时的合并。这种合并由于使企业延伸到了其它领域,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和纳税环节。但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可以减少。同样纵向合并的企业会面临着规模扩大而导致纳税人身份和属性的变化带来相关适用税率的变化,这些均构成企业纵向合并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成本。混合合并是指当合并与被合并企业分别处于不同的产业部门、不同的市场,且这些产业部门的产品没有密切的替代关系,合并双方企业也没有显著的投入产出关系的合并。在这种合并行为中,由于企业跨入其它行业,因此可能会面对与以前完全不同的一些税种,企业的应税种类也可能大大增加。另外,纳税主体的属性也可能发生变化。
(二)目标企业所在地的选择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其中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有一类是地区性优惠,这就决定了在合并不同地区相同性质和经营状况的目标企业时,可以获得不同的收益。合并企业可以利用我国现行税法中的地区性优惠政策,将目标企业选择在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合并后改变注册地或将合并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地区,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使合并后的纳税主体能够取得税收优惠。
(三)目标企业不同财务状况的选择
合并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合并,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同时,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合并企业还可以通过亏损的递延,推迟纳税。当然,运用此项税收筹划,合并企业要有足够信心盘活被兼并企业,为企业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并不是为了减税才实施合并。
二、合并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
合并支付方式的选择适当与否直接决定了目标企业的合作态度,进而影响到合并交易能否顺利完成。税法对不同的合并支付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通过对支付方式的税务处理的比较,可以看出目标企业的税收利益之所在。合并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目标企业税收利益的筹划。
(一)现金购买式
现金购买式包括购买资产式与购买股票式两类,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及所得税,是节税利益最小的一种。这种方式,合并企业可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获得折旧抵税利益。对于目标企业而言,是税负最重的一种。这种方式存在一个获取节税利益的变通办法,即通过分期支付以减轻税负。采用分期支付一方面可以可以减轻现金收购给合并方带来的短期内大量现金负担,另一方面可以给目标企业的股东带来税收利益,可以推迟支付税款。
(二)承担债务式
承担债务式合并,目标企业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其股东视为无偿放弃原先所持有的股票,所以,目标企业及其股东无需缴纳所得税。另外,在这种方式下,如果目标企业的债务中有一部分计息债务,合并企业承担了其债务就可获得债务利息抵税的节税利益。在三种合并支付方式中,承担债务方式税负最轻。
(三)股票交换式
股票交换式是合并企业向目标企业发行股票换取目标企业的股票或资产,以取得其控制权的合并方式,可进一步分为以股票换取资产式与以股票换取股票式两类。这种方式下,合并方不需要支付大量的现金,不会大量占用企业的营运资金;同时,合并交易完成后,被并企业仍保留其所有者权益,能够分享合并公司所实现的价值增值,而且被并企业的股东可以推迟收益实现时间,享受税收优惠。与现金购买式相比,股票交换式对合并双方税负较轻。对于被并企业而言,采用股票交换式不用确认转让资产的所得,不必就此项所得缴纳税款。对于其股东来说,可获得延期纳税的利益,对合并产生的所得可以延期到所持股票出售才征税。对于合并企业而言,可利用合并中关于亏损抵减的规定,获得节税利益。
三、合并会计处理的税收筹划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6日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并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新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即将企业合并看成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交易行为,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合并成本超过所取得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能转入实施合并的企业,只有合并日后被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才能包括在实施合并的企业的收益当中,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计入合并成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即对于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按照原账面价值确认,不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不形成商誉,合并对价与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份额的差额调整权益项目,合并后企业的利润包括合并日之前本年度己实现的利润和以前年度累积的留存利润,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两种方法产生的节税收益是不同的,购买法使合并企业将在以后年度负担较高的成本费用,从而利润减少,为企业节税。购买法比权益集合法在节税方面具有更大优势。
财税[2009]59号中所称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同时,根据企业合并的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这种税务处理过去习惯上称为“应税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在限额内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这种处理过去习惯上称为“免税合并”。企业在实施合并行为时,首先必须明确特殊性税务处理实施的条件,提前做出相应地税务安排,只有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才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合并各方应在合并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否则将不能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四、合并后企业组织机构设置的税收筹划
企业合并完成后,被并企业成为了并购企业的从属机构,从属机构的形式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形式。被并企业存在的形式不同,直接影响合并后企业总体税负的高低。从静态税收筹划的角度看,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其设立手续繁多,设立程序相对复杂,设立时所需费用比较大。因其是独立法人,在税收上要独立核算,不与母公司合并缴纳税款。同时,子公司需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可以享受包括免税期、优惠税率等在内的各种税收优惠待遇,例如我国实行的对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只适用于独立法人。相对于子公司来说,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设立手续相对简单,费用支出少。因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税法规定能够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该单独纳税,不能和总公司合并汇总纳税。在经税务机关批准能够合并、汇总纳税的情况下,分公司或总公司任何一方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时,都可以另一方的利润去弥补,可以通过盈亏相抵来实现税负的减轻。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不享受免税、优惠税率等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在合并后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比较税收优惠获利大小与筹划成本进行从属机构选择的决策。
组织机构的设置的税收筹划,从企业长远发展及被并企业的生命周期看,若被并企业已进入快速成长并逐渐进入成熟期,则可以选择子公司的形式。此时被并企业盈利较多,采用子公司的形式可以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若目标企业处于导入阶段及成长阶段初期,可以选择分公司的形式。因为在成长初期,被并企业亏损的可能性极大,巨额的广告费、研发费及固定资产的投资支出使初创公司盈利可能性很小。此时,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可以用其产生的亏损去冲减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少并购企业整体的应纳税额。
综上,企业对合并行为应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运用税收杠杆将企业合并行为的各个环节税负降到最低,尽可能减少企业纳税成本,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唐睿铭.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筹划[J].商业会计,2007(6).
[3]邱明.企业并购的有效性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黄黎明.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J].涉外税务,2006(4).
作者简介:
──现代会计的新任务
摘要目前,如何科学地理解和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是摆在我们现代会计人员面前的一项新任务。本文从税收筹划的范畴及与偷避税的区别方面叙述了怎样理解税收筹划;从七个方面阐述了会计人员开展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及应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理解应用税收筹划会计任务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如何依托税收法规,巧妙地运用税收杠杆,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达到既减轻自身税赋,又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使纳税人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税收筹划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事物,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正在对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基本实践问题予以探讨,已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常识,与会计的基本业务和职能密不可分,会计人员不仅是纳税的核算和纳税的申报缴纳者,还应是纳税的科学筹划者,因而,科学地理解和应用税收筹划,成为现代企业制度下,现代会计的一项新的重要任务。
一、科学地理解税收筹划
1、税收筹划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企业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而制定的税收规划,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而盈利的多少又与税负有着直接的内在联系。如企业什么时候应该纳税、纳什么税、纳多少税,都取决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状况,企业只要通过财务管理,合理安排好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实际上就能安排好自己的纳税,最大化降低包括税收负担在内的支出和成本,以达到少纳税、递延纳税,甚至免除自身税收负担,使企业整体利益得到提高、税后利润最大,实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开展税收筹划不仅要以丰富的财务会计理论知识作基础,而且要熟悉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财务管理知识应用到其中,才能进行准确有效的税收筹划。这就对我们现代企业的财会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何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职能,科学地理解和应用税收筹划。
2、税收筹划与偷避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在中国的发展可以归纳为三个阶段:一是税收筹划与偷税分离阶段,二是税收筹划与避税相分离阶段,三是税收筹划系统化发展阶段。因此,一谈到税收筹划,我们往往就会联想到偷税、避税,而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既不同于避税,更不是偷税。
①、税收筹划与偷税区别。税收筹划与偷税行为比较容易界定清楚。虽然税收筹划与偷税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要使企业的税负最小化,但税收筹划与偷税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合法的,而后者是违法的。偷税是有意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这些偷税行为违法地减轻了自己的纳税义务,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是税法所禁止的行为,对偷税者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而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比较,按税负最轻择优选择,不仅符合纳税人的利益,也体现了政府的政策意图,是税法所鼓励与保障的。
②、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税收筹划与企业避税行为的界限较为模糊。避税可以分为合法避税和非合法避税两类。合法避税是指纳税人在现实的发生之前,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手段,减轻或免除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如纳税人设法使自己的收入、财产等低于起征点等,这种避税行为从实质上来讲与税收法律设置的初衷是一致或吻合的。或者是纳税人利用税收法律的内在缺陷和漏洞来规避或减轻税负。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税负最轻的行为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符合“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也就是合法的。非合法避税就是指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合法避税符合税收筹划是“合法”的这一基本特征,税收筹划包括合法的避税行为,不包括非合法避税行为。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及应遵循的原则
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每个纳税人都可以开展税收筹划,也能够进行税收筹划。从计税依据到纳税地点的选择,从某一税种到企业应纳的所有税种,从税收筹划点到筹划技术的运用,从纳税人应承担的业务到享有的权利,从国内税收到涉外税收等所有应纳税种进行综合筹划,还可以对购进、销售、租赁、资本、融资、投资、利润分配和留存等各个环节应纳各税的税负状况等都可以进行筹划和操作。会计人员如何应用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层次很高的业务,在筹划过程中,除应具备较熟悉、全面的会计业务能力和娴熟的会计处理技巧,还应懂得和遵循一些基本的方法和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预期目标的实现。
1、保证账证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合法的税收筹划是建立在财务会计人员严格依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基础之上的。企业应纳税额要得到税务机构的认可,而认可的依据就是检查企业的帐簿凭证。完整的帐簿凭证,是税收筹划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如果账簿凭证不完整,甚至故意隐藏或销毁账簿凭证就有可能演变为偷税行为,导致被罚款,还会使企业蒙受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因此,保证账证的完整性和合法性,是会计人员在税收筹划中应懂得和遵循的最基本的方法和最重要的原则。
2、税负最轻服从于整体效益最大。企业税收筹划要从整体税负来考虑,企业税负的减少,并不等于整体收益的增加,当企业面临多种税收选择时,应选择纳税不一 定是最少但总体收益最多的方案。税收负担虽然是企业负担非常重要的方面,但仅仅是企业负担的一个方面,并非全部。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获取部分减轻税负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相应的收益机会。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必然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导致纳税人总体利益的下降。因此,税负最轻必须服从于整体效益最大的原则。
3、合理适当地安排应税所得(收入)的归属。合理分散所得是企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继而减少应纳所得税额的有效方法。会计人员可以对企业应税所得实现的时间、来源、归属种类以及所得的认定等作出适当合理的安排,以达到减轻所得税税负或递延纳税的目的。税法对于不同时间实现的所得、不同来源的所得、不同性质的所得所征收的税收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如果企业把实现所有者权益最大化作为税收筹划的目标,能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安排应税所得的归属,就有可能实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4、费用充分计列或延后摊销的灵活应用。费用的充分计列或延后摊销,影响的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继而影响应纳所得税额,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灵活应用。
在企业效益较好时,应采用充分计列的方法,减少当期应税所得额。凡税法规定可列支的费用、损失及扣除项目应充分列扣。充分计列一般有四种途径:一是适当缩短以后年度必须分摊的费用的期限,如可对某些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缩短无形资本摊销期限;二是以公允的会计方法增加损失或费用:如在通货膨胀较严重时期,可对原材料的成本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等;三是改变支出方式以增加列支损失和费用;四是增加或避免漏列可列支的扣除项目。充分计列所减轻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所得税是对净所得征税,充分计列了各种费用、损失和扣除项目就相应降低了应税所得和企业所得税,也就达到了税收筹划的目的。当然,这里所谓的“充分”是指在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内,而并不是说可以任意地“充分”,否则就可能演变为违法避税或者偷税。
在企业当期效益不太好时,并预期以后年度的效益会有明显好转,可采用延后摊销费用的方法,避免当期出现严重亏损,造成以后年度难于弥补。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可在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若企业当期效益不太好,可将开办费用超过5年的期限进行摊销,减少当期亏损额。因为亏损额只能在以后5个年度内弥补,超过5年则不能用企业的税前所得申请弥补。
5、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规定。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规定进行税收筹划,这种方式具有较好的节税效果,而且风险很小。因为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国家所鼓励的行为,是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也正是国家利用企业强烈的节税愿望,使用税收杠杆来调整纳税人的行为,从而实现税收的宏观经济管理职能,对社会经济产生良性的、积极正面的引导作用。比如,现在开发中西部地区有税收优惠,企业可以把一部分产业移到中西部地区,以利用税收优惠,获得税收收益。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会计人员熟悉精通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规定,并能灵活应用。
6.正确组合企业的投资结构。对投资者来说,投资决策就必须考虑税收政策因素对投资收益的影响,通过资本结构的合理搭配来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企业投资的资金来源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部分。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所形成的负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享有所得税利益。而股息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的,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进行分配。因此,合理地组合企业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资金在投资中的结构,可以降低企业税负,最大限度的提高投资收益。
7.正确选择企业的机构设置。企业组织形态不同,纳税义务有所不同,税负轻重也不同。因而税收筹划要考虑企业的组织形态,包括企业性质、从属机构、注册地点等方面的筹划。如从企业设立的从属机构来看,企业的从属机构主要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这三种形式的从属机构在设立手续、核算和纳税形式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是不同的。子公司虽是独立法人,设立手续复杂,独立核算和缴纳所得税等,但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和办事处则设立手续简单,不独立核算,也不独立缴纳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税,税负较轻,但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选择促使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税负较轻的方案实施。
以上基本方法和原则需要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综合考虑、综合运用,综合权衡,趋利避害。并且,以上基本方法都必须在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内,以合法为出发点,最后所设计出来的方案也必须接受合法性的检验,这也是税收筹划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只有具备合法性的筹划和设计才属于税收筹划,否则,所谓的筹划就可能属于偷税与违法避税的预备行为。
总之,税收筹划既然是对税收活动的一种策划,那就值得研究、探讨,精心设计,搞好相关的财务预算和支出安排。同时还应看到,税收筹划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管理活动,它将财政、财务、法律、统计以及运筹学等诸多方面的知识融合在税收活动中,充分将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企业的现实情况相结合,其复杂性和多样性可想而知。因此,财会人员应该在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方法的基础上,应用丰富的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开展适合纳税人自身特点的税收筹划,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新任务。
一、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筹资等涉税事项做出适当的安排,以达到少纳税、递延纳税等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其特点是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运作和筹划,从而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得到保障。
二、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税收筹划主要被运用在以下几个层面,即产前投资筹划、经营活动、分配等方面。
(一)投资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可以运用税收筹划方式,来达到节税增收的目的。
1.合理选择公司注册地从国际上看,选择国际避税地,在那里注册离岸公司(即注册地与经营地相分离的公司),当地政府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设立国际贸易业务公司,对资本流动几乎没有限制,对不是在注册地进行的经营活动几乎不征收任何税,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国际大银行几乎都承认这类公司的存在,为其设立银行账号及财务运作提供方便。从国内来看,选择注册在税负较轻的地区如国务院批准的高新开发区,经济特区,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等地区,国家对这些地区在税收上给予了优惠,税率要低于这些地区以外的地区。从分支机构的选择上,若选择具备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一般是独立核算,单独计算缴纳税款,这样就有利于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来进行税收筹划。而分公司及办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选择单独缴纳或者汇总缴纳,企业一般在设立之初出现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分公司选择汇总缴纳可以抵减总公司的利润,进而减少公司的应纳所得税额。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购设备国家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又规定,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部分,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企业在选购设备时,在其性能、功能同等条件下,应尽可能选购国产设备。将使用周期定为5年以上,即使在5年内出租、转让,需补缴已抵免的所得税税款,也将该项支出的时间推迟了,享受了递延纳税的好处。
(二)在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直接关系到企业最终价值的实现
1.规范账务处理,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新税法依然强调《税法》高于财务准则,凡是财务制度与税法有冲突的地方必须按税法执行。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不断努力学习,避免明显的账务处理错误导致不必要的罚款或其他损失,树立正确的纳税调整理念,提高职业判断能力。比如娱乐业的营业税是20%,而餐饮住宿的营业税是5%,如果酒店不严格分开核算,就必须完全按20%交纳营业税。另外对房屋改按改扩建、装修、修缮的房产税处理上,必须明确房屋改建、扩建支出和新建房屋初次装修费用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而旧房重新装修、修缮不必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确认为当期费用,自然也不用缴纳房产税。
2.加强基础财务制度的建设,防范纳税风险在基础财务制度的建设上,财务人员应重点加强涉及税收争议问题的财务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分类标准的确定、存货合理损失的界定、通讯及交通补助标准、差旅费补助标准等方面。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会计与所得税法强调使用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同时必须用于生产经营、管理、出租等,但对于一些修理用的工具、备件,虽然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为了简化核算,也应该作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在所得税上的税收待遇不同,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固定资产必须通过折旧分次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存货的损失,增值税法规定,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存货丢失、被盗、霉烂变质的损失需要转出进项税额。所得税法规定,存货经营中的正常损失可以只进行清单申报,而不需要进行专项申报。对于交通、通讯补助,企业所得税法上只要是合理的标准都允许扣除,在个人所得税法上,允许扣除一定的公务费用标准,标准之外的应并入工资总额中缴纳个人所得税。差旅费补助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允许扣除,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是免税收入。以上标准在税务部门没有明确界定时,企业财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标准,用制度防范风险,并阐述制度的合理性。财务人员需要把税收成本考虑到合同的制定中,合同的制定不同,企业的纳税义务就不同。例如,企业收到销货款但并没有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就必须有相应的合同证明企业的纳税义务并没有产生,因为在预收货款方式下,企业发出货物时才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预收货款合同成为企业纳税风险防范的重要依据。企业发出货物但并没有缴纳增值税,就必须有相应的赊销合同作为依据,因为在赊销合同规定的发货时间不产生纳税义务,而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产生纳税义务。
3.用好用足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就业,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该特别予以关注。根据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酒吧外)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另外新《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该主动积极申请这一优惠政策。
三、税收筹划的可借鉴经验
(一)树立税收筹划意识没有税收筹划意识,也不可能有税务筹划行为。企业决策者不仅要做到税收政策法规的学习,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理财观,而且要积极关注企业税务筹划,从组织、人员及经费上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提供支持。税收筹划涉及到企业内部的投资、筹资、经营、分配等各项经济活动,因此需要企业股东、经营者、财务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的配合。
(二)重视税收筹划的风险性首先是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其次是及时掌握税收法律变化,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精神。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以合法为前提,必须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财务知识,了解并掌握税收法规规定。最后是实施有效税收筹划,控制与消除风险隐患,尽可能地避免纳税筹划带来的潜在成本风险。
(三)税收筹划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就是为了取得效益。但是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即所谓税收短长筹划的成本,以及因为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企业的任何经济活动都要求收益大于成本,税收筹划活动也不例外,企业只有在收益大于成本时才会进行税收筹划。
一、我国企业税收政策的分析
(一)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开始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对于企业来说,这种转型无疑是很大程度的减轻了自身的负担,一方面是增加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在新的优惠政策条件下,固定资产可以当期抵扣进项税额,这便能够有效的减轻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进行了调整,统一降低到3%的标准,这也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有效途径。另外,在税收优惠力度方面也有了很大的提升,销售货物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的,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低于这个标准的小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我国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所得税法。新的所得税法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较大的优惠,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将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改变了内外资企业区别征税的状况;二是统一各项支出的扣除标准,对企业人员工资提高了税前扣除限额;三是提高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大大地减轻了中小企业的负担;三是提供了“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三)营业税相关优惠政策
在提高起征点方面,个人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为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为300-500元。在税收优惠方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中小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可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面,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而言,营改增后税率从营业税的5%调整到增值税的3%。这也将大大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的现状分析,仍然存在着较多的不足之处,整体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增值税税制仍然不够完善
现行增值税在进项税额的抵扣方面,允许增值税纳税人扣除购进与生产和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但是在相关服务业、建筑安装业、无形资产等行业,未能纳入到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中,造成抵扣链条中断。在增值税的划分方面,按照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划分,而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不具有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这对于很多小型的企业来说,是十分不利的。
(二)所得税税制方面不够完善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经进行了一定的调整,这种调整使得企业在税负方面的负担很大程度的减轻,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但是,从整体上来说,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仍然是较高的,尤其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所承担的所得税负担仍然很重,这对于企业的发展壮大有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另外在进行所得税税率的确定和调整方面,缺乏对地区经济发展因素的全面考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有普适性,但缺乏针对特定行业的优惠引导政策。
(三)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不健全
一方面体现在税收优惠政策在方式上十分单一,这与当前复杂的企业发展形势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适应;另一方面则体现在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判定条件方面偏高,这就导致了很多中小型的企业无法获得税收优惠政策的使用权。同时,在税收征管制度方面所体现出来的不健全,也不同程度的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和税收负担,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纳税服务体系不完善。
第一,当前我国在纳税服务的法律体系建设方面仍然没有完善的体系结构,而且目前的纳税服务也主要是根据新征管法,缺乏专门的法律体系做保障;
第二,税务部门对于企业的认识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偏差,尤其是针对一些中小型的企业来说,税务机关往往会在主观意识上认定这部分企业会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从而影响了纳税机关为企业服务的质量,导致很多纳税服务无法落实,流于形式。
三、企业纳税结构与税收筹划的必然性
(一)企业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使得税收筹划成为一种必然
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目标就在于追求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因此为了获得更多投资者的支持,必须要保证企业做出一定的社会贡献,获得良好的声誉。同时为了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通常企业会采取以下两种有效的途径,第一是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以此来促进企业销售额的不断提高;第二是降低企业的成本支出。税款是企业所有成本费用中一项必然的支出为了保证收入不变,而降低税收成本是提高企业利润的一个最佳途径。
(二)税法自身的特征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基础
税收筹划,指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纳税事项进行适当的组合和分配,以此来达到降低企业税款的目标。而企业在日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所进行的投资、经营、股利分配等活动,一旦已经产生时再进行税收筹划,显然是违法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如果能够在一系列活动发生之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一方面能够降低企业的成本支出,增加企业的利润,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出税法的严肃性,也能够使企业遵守法律,减少在业务发生之后所进行的各种偷税、漏税行为,维持合理的社会秩序。
(三)税收筹划时企业的税收义务变得更为积极和主动
依法纳税是企业的一项基本义务,而合理的税收筹划也是企业一项基本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当企业将依法纳税视为一种基本义务,并且能够使自己的权利获得最大的保障时,纳税便更加积极和主动。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的减少企业的纳税金额,通过一系列的计算和分析活动,可以形成多种筹划方案,而企业则需要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筹划方案。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企业在合理范围内所进行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的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使得企业的纳税意识不断增强,及时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
四、企业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
(一)对会计政策进行充分的利用
1、销售收入确认时间的筹划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可以主动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达到推迟收入确认时间的目的,从而可以推迟相应所得税的缴纳,所推迟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则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而如果采取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则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在委托代销商品销售的情况下,则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收入是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基础,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前对大额的销售收入的销售方式进行筹划,这就为企业提供了一些合理避税的途径。
2、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损耗转移到成本费用中的价值,通常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固定资产产生的折旧费用越多,则企业的所得税额便越低,因此企业的收益也就越多。因此,可以充分利用会计政策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相关政策,利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来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国家对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和折旧年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折旧年限最低标准来增加折旧额度,这样便能够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3、存货计价方法
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持有的各种资产便称之为存货,其中包括产品、原材料、包装物等等,对存货所进行的成本计算对于企业整体的费用计算有着较大的影响。从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中可以看出,纳税人在及针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所使用的计价方法,以先进先出、加权平均和移动平均为主要的计价方法,而且一旦选择计价方法则不能随意更改。所以企业对于存货计价方法必须要进行科学的选择,如果处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一般可以利用移动平均法来降低企业的税负;如果处在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则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这样便能够实现科学的税收筹划。
4、对固定资产的修理次数进行合理的确定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是企业在生和经营过程中一项基本的费用,而根据不同资产的分类,对企业所所得税的相关扣除政策有着不同的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的当期直接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了大修理支出的标准,可以通过采取多次修理的方式来获得当期扣除修理费用的税收优惠。
(二)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充分利用
1、研究开发费用的优惠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进行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时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对于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费用则需要计入到当期损益中,按照企业实际应当扣除的费用,在进行纳税时按照开发费用的50%进行扣除;如果新建工程无形资产,则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为了安置残疾人员换所支付的工资费用,需要进行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为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费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实际工资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因此,在不会影响企业生产和经营效率的情况下,如果能够尽量安排残疾人员工作,企业则能够获得更多减税优惠政策。
3、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高科技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政策
由于享受上述低利率优惠政策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例如,小型微利企业的规模比较小,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享受,高科技企业的条件限制也非常严格,大部分企业都难将自身改造成高技术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难题。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或者将部分分支机构转变为子公司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在实际工作中,大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设立很多下属公司,因为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所得税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这些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何选择就给企业的合理避税提供了一些途径。
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单独核算,但如果子公司属于小型薄利企业,税法规定可以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会使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降低;而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与母公司合并纳税,那么如果分公司前期投入较大,在设立初期就会有亏损产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能降低整个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避税的目的。
(三)其他一些优惠方法
1、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
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税法制度也在不断的进行改革,为了适应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存在差异的问题,税收政策也在不同的地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性,因此可以利用地区差异来进行合理税收筹划。企业在设立之初,可以利用不同区域内具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而选择在低税率的地区进行注册或者是扩大生产规模,以此便能够做到合理的税收筹划。从当前我国税法结构来看,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地基等地区都享受着不同程度的免税优惠政策。因此,注册地点的选择对于企业的纳税筹划有着较为重要的影响。
2、企业行业的科学选择
为了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国家在高新技术、农业以及第三产业等行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购买研发设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给予优惠;因此企业在进行行业的选择时,则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自己的主体资格是否能够享受行业优惠政策进行科学的分析,如果自身具有一定的行业优势则可以进行减免税收的申请;如果主体结构不属于优惠政策的行业,则可以选择一些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进行投资,也能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更有效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