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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污染防治法范文

时间:2023-09-15 17:12:36

序论:在您撰写水环境污染防治法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水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1篇

一、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为环境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明确了各方责任,执法环境有所改善

1.充分强调政府的环境责任,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综合决策领域。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将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2.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建立了更为完善的水污染防治机制。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水污染防治工作重新进行归类并划分为:一般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等五个方面。明确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的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系统配合,良性互动,提高了执法效能。

3.明确污染者的责任,建立保障公众参与的相关制度。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再次明确排污者是水污染防治主体的同时,增加了排污者的自我监测责任、事故应急处理责任和举证责任,严重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对排污者有极大的约束作用。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从4个方面提供了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即:赋予公众检举权;对违法者公开曝光;允许环保社会团体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害人向法院提讼等。用公众的力量,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构筑了一条最坚固的防线。

(二)丰富了执法手段,执法效力显著增强

1.认定环境违法行为更加简单准确。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至少9种新的违法行为,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进行自我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排污超过标准或超过总量指标的,私设暗管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重污染项目的,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应急措施的。),使环境违法行为分类细化,认定更简单。另外,还解决了以往一个争议性比较大的难题,按照原来的法律,企业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要在认定排污者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处罚。在实践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与否、是否故意都很难认定。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取消了这两个认定条件,一方面只要发现排污单位没有“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这个行为事实,就可以认定和处罚;另一方面,只要监测排污单位外排水质超标,也可以直接实施处罚,这大大减少了执法人员的认定难度,有利于环境执法。

2.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针对以往罚款普遍较低、威慑力不足的现状,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罚款数额上限达到50万元的规定有6条,罚款数额上限达到100万元的规定有1条,有些违法行为取消了罚款的上限,如对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造成的损失越大,罚款数额越高。对排污单位内的直接责任人员,特别是对违法排污单位,不仅要处罚单位,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这是环保法律第一次出现“双罚制”。

3.执法权限增加。《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前,对违法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环保部门只能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修订后明确将限期治理的权限赋予了环保部门,并将“区域限批”由行政手段上升为法律行为。虽然环境监察机构属于委托执法,以上两种权限未必能由环境监察部门实施,但相对以往由政府决定,实施的难度大大减小,对排污者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威慑力大大增加。

(三)环境违法成本大大提高,排污者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所减少

一方面,排污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承担的罚金比以往大大增加;另一方面,还有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违法的风险大大提高;再一方面,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排污者的赔偿责任大大增加,还要承担按经济损失进行比例计算的高额罚金,排污企业有可能因为一次事故遭受灭顶之灾。综合以上因素,排污者的侥幸心理大大减少,治污积极性大大增强,环境违法行为有所减少。

二、环境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

立法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过程也不例外,各方利益妥协的结果,造成水污染防治法仍有不完善之处,在日常环境执法中得到一些体现。

1.“当日计罚”制度未能得到确认,使处罚金额计算有不合理之处。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74条处罚项金额按排污者应缴排污费的倍数计算,一方面,因为数据缺失或监测能力不足等原因,环境监察部门无法提供准确的应缴排污费数额,使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应缴排污费计算不按照当时的超标数据,要采用上一个计算周期的数据,可能造成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笔者所处的地方就遇到这样一个事例,一机械加工企业含油废水超标排放,企业当日超标数值很高,造成下游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含油超标,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但该企业平时的排水量和污染物浓度都很低,计算得出的处罚金额只有几百块钱,对排污者的威慑力不足,政府不满意,人民群众也不满意。

2.没有授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强制权。一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尤其是污染事故时,环保部门只能做到尽快掌握污染状况,认定违法行为并按程序处理,没有现场强制权,有可能因时间关系造成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也有可能造成重大证据转移或者灭失。

3.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环境执法难度。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有些排污企业迅速制定了针对性的措施。比如很多企业开始实行间歇排水,将处理后的污水在厂区封闭式暂存,环保部门很难找准其排放时间,有可能造成超标排污行为逃脱执法,也会造成监测数据缺失,难以计算排污费数额。

三、下一步环境监察队伍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抓住机遇,狠抓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许多新的法律制度,对环境执法规定了许多新的执法手段,这就对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线环境监察队伍,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各级各部门支持,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和环境执法技能的学习培训,领会法律的内涵,提高执法水平。

2.完善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方式。随着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许多原先属于政府的权力,例如限期治理权,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权,都归口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作为环境监察机构,如何借助这些权力促进环境执法工作,是需要研究的新课题。需要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经验,不断规范环境执法程序和执法方式,更好的提高执法效能。

第2篇

关键词:突发性、水环境污染 、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X131.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突发性水环境污染的危害影响分析

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灾害引起,使污染物介入河流湖泊水体,导致水质恶化,影响水资源的有效利用,造成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水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危害的事故。[1]。比如说,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100吨苯类污染物经排污口进入松花江,造成的污染带长约80公里,导致哈尔滨市区停水4天,沿江数10个市(县)及下游俄罗斯遭受影响。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加上下游城市停水、河流生态遭受的破坏,整个事故造成的损失更是无法估量。

二、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产生原因和主要特征

从以往发生的水环境污染案例来看,造成突发性水环境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了各类化学物品的泄露、工业企业的事故性排污以及各类重污染物品的运输这三方面。突发性水环境污染的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

2.1突发性。这是指在水污染往往是突然发生的,来不及防护。比如说突然的石油泄漏给水质造成的污染等等。

2.2扩散性。由于污染水质的大多数是危险化学物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且水本身是在不断流动的,会导致危险污染物在水中迅速扩散。

2.3危害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可能严重破坏整个受污染区域的水生态系统有的还会造成人身伤亡以及公共、私有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

三、水环境污染防治常规措施和应急措施

3.1常规措施

3.1.1加强危险源管理防患于未然。危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的全过程必须要进行严密的监控,将事故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3.1.1.1存储。各危险品仓库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堆放、搬运过程避免碰撞,定期检查保证存储容器的完好,以防止危险品泄漏。杜绝火灾隐患,防止因火灾、爆炸事故引起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

3.1.1.2生产和使用。全面调查全市涉及到危险品生产和使用的单位,制定危险品生产和使用情况登记表,分别列出危险源单位、其所在地址、所使用和生产的危险物质种类。对登记在册的各个单位,应针对各自使用的危险品进行引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监测及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检查。

3.1.1.3运输。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过程中的管理,首先对危险品的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在运输前,业主向有关部门提出运输许可申请,明确运输的线路、地点,驾驶员凭运输危险品上岗证书上岗,经批准后再实施运输。对运输数量大、剧毒危险品设立全程跟踪式管理,可以大大降低发生运输事故造成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几率。其次应明确划分危险品禁止运输的道路区间。部分道路应禁止运输危险品的车辆通行,制定相应的危险品运输路线方案,在禁行路段建立危险品禁行标志。

3.1.2构建水质监测网络。针对全市的主要河流、水库、输水管线、水厂建立水质监测网络,实时监控水质的变化情况,可尽早发现水污染事故,同时也可以及时了解污染的扩散和分布,有利于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为减轻事故的影响争取时间。

3.1.3城市规划制定合理的城市空间布局。在城市规划中应对城市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区内严格执行相应的保护措施;危险品仓库布局应避开上述保护区,并与城市建设用地保持一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生产和使用危险品的工业企业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地区,并划出相应的防护绿地与周边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隔开。

3.1.4构建安全供水系统。通过管网改造建设城市分质供水系统[2],主体供水系统只提供经过深度处理的优质饮用水,另外建立局部性的非饮用水管网供应系统,如居民区中水回用、城市污水再生回用和工业水回用系统。分质供水系统在实现对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同时,也可提高城市的供水安全性。城市饮用水处理工艺必须进行微污染原水深度处理改造,平时可以提供优质饮用水,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时,也能有效适应饮用水水源水质的降低。应开发并建立城市备用水源,提高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保障。

3.2应急措施。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的核心为控制污染源和保障饮水安全。

3.2.1现场紧急处理。现场紧急处理是控制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关键。应根据全市水资源分布,结合突发性水污染的三个主要因素,假设可能发生的事故地点,预设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类型,选取典型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现场紧急处理预案,一旦事故发生,能大大缩短事故应急反应时间,可有效控制污染源的影响范围。

3.2.2制定安全供水应急方案。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类型,分析其可能对城市供水产生的影响,根据其影响程度提前制定出不同级别的安全供水方案,有效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饮用水安全。

3.2.3事故期间适当降低供水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对各项水质指标均规定了单一的浓度限值,以保证居民终身饮用安全,均是以慢性长期接触为基础的慢性标准值。而参考《美国饮用水标准和卫生建议报告(EPA822-B-00-001)》,美国现行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制定了两个浓度值,即污染物最大浓度目标值(MCLG,在该浓度下不会对人体产生任何已知的或可能的伤害);污染物最大浓度值(MCL,强制性指标,在考虑水处理工艺、技术等方面的因素后要求尽可能接近MCLG),另外还依据对人体健康影响的信息,将饮用水中某种化学物质的可接受的浓度预测值作为卫生建议,共分为三种:1日卫生建议、10日卫生建议和终生卫生建议,即经预测,暴露1日、暴露10日或者终生暴露不会造成任何有害的非致癌性影响的某种化学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所以,在现有的水质标准的基础上,可在保证人体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增加类似1日卫生建议、10日卫生建议之类的短期标准,在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期间可以暂时适当降低饮用水水质标准,采用短期水质标准来保证事故期间的供水需求,等事故影响消失后再恢复为长期水质标准。

四、总结

水是孕育生物的摇篮,是一切生命体存活的关键。总的来说,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是非常大的,必须想办法将其危害降到最低。如何对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进行防治,还需要学者们不断的思考与总结。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农村水环境污染;现状;治理;分析

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经济建设有了十分快速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在农村工业、养殖业等的发展进程中,不断产生了许多的垃圾废物,对农村水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污染。农村水资源的污染,一方面会影响农民的日常生活用水,另一方面又会对农村的经济生产带来制约[1]。如何缓解现阶段农村水环境污染局面,实在是迫在眉睫。本文首先对农村水环境污染现状作了简要分析,随之也提出了几点关于治理农村水环境污染的方法。

1农村水环境污染现状的分析

1.1生活垃圾排放严重

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十分之多,每年排放的生活垃圾数量不计其数,特别是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背景之下,生活垃圾的类别和数量呈现出了不断上升的趋势。此外,由于大多数农村居民的生活使用水来源于地下水,因此对周边河流水的环境保护意识很弱,造成生活垃圾大多数直接往河流中排放。在没有合理的污水管理条件下,农村水资源污染严重。

1.2生产垃圾排放严重

农村现代化的农业、养殖业等方面的生产,在发展进程中也不断制造出了大量的垃圾排放量。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每年有大量的化肥、农药被不合理使用,最终往往又会被直接流入河水中。此外,随着近些年来,很多人开始往养殖业发展,而其分布的不均衡以及养殖户对环境的保护意识淡薄,致使养殖生产制造的污水和垃圾物质对周边水资源污染严重。

1.3乡镇企业的工业污染严重

一般来说,乡镇企业有数量多、规模小、布局分散、技术低下等特点,每年在生产中产生的垃圾物会很多,且由于没有资金和先进技术的支持,使得在处理污水和垃圾上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且由于城市对污染排放的严格控制,使得少数污染严重的企业选择在农村发展,使得生产中的污水对农村的地表水带来了非常严重的破坏。

2几点关于治理农村水环境污染的方法

2.1对污染源头的控制

对农村水资源污染源头的控制,在治理污水排放上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可以在一些农业、工业生产密集的地区设置相应的污水收集管道,使污水可以被集中地进行处理,而不是直接排放至周边河流中;也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垃圾收集体系,督促周边居民将生活垃圾统一放置和处理;还可以对养殖户进行规范化的管理,监督其对养殖中产生的粪便等垃圾和污水进行合理处理,禁止直接排放等等。

2.2提高对污水治理的技术

缺乏先进的污水治理技术,是困扰农村水资源污染治理的一大难题。对于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来说,鼓励其开发一些经济、环保且易于管理的技术,比如人工湿地治理技术,且在对污水的处理上推行以集中和分散交叉的方式[3];对于一些水资源破坏程度相对较轻的地区来说,可以利用生态处理以及厌氧处理技术;而对于一些水资源污染严重的地区来说,可以使用一些集中式的污水处理方法,提高污水处理的效果。

2.3增强居民环保意识

一直以来,农村居民对水资源环境保护意识的薄弱是加剧水污染现状的重要原因之一。提高农村居民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很有必要:政府一方面定期为居民进行环保意识的宣传教育,让居民认识到水资源环境污染带来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为农村居民推广一些科学种植、养殖的知识和技术,尤其是要在对化肥、农药等应用上加强教育,使居民提高对使用农作物药物的科学意识,减少对河流的污染和破坏。

2.4完善水资源管理机制

建立一个完善的水资源管理机制,需要有政府的引导。不断的为农村处理污水引入技术性人才,并在各个污水管理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运行管理机制,防止管理设施的浪费投入,并将统一管理和分户管理相结合起来;此外,建立一个以政府管理为中心,各个村落和企业为网络的农村污水管理系统,有效将污水管理的效率提高。

3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农村经济水平不断在进步,农村居民的物质消费日益丰富,生活垃圾排放量不断在增加;现代化的农业、养殖业等方面在发展进程中,为周边河流环境制造了大量直接性排放的污水和垃圾物;此外,由于部分乡镇企业在处理污水上没有得到科学的技术支持而导致的肆意排放等等,这些因素是现阶段农村水资源污染严重的原因所在。对农村水资源污染源头进行控制、开发和利用经济环保且易于管理的污水处理技术、提高农村居民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建立一个完善的水资源管理机制是应对农村水环境污染现状的方法所在。

参考文献:

[1]王凡.农村水环境污染现状及治理方法分析[J].现代园艺,2016(03):170.

[2]陈艳.农村水环境污染现状及其治理对策探讨[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11).

第4篇

关键词:水污染;重金属污染 ;防治

1.重金属污染已成为我国的重大环境问题

1.1污染的分类和现状,流域水环境重金属污染成了重点

在环境污染中,按照不同的方式分类,大体可以分类为以下几种:首先按照环境要素分类 :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体污染;然后按属性分:显性污染、隐性污染。再次按人类活动范围分为:工业环境、城市环境、农业环境的污染。最后按造环境污染的性质来源分类为:化学、生物、物理污染(噪声、放射性、电磁波污染等)固体废物、液体废物、能源等污染。

很多区域影响水质的重金属较多,区域性水质根据文化和地质条件的不同,从而导致了水质酸碱、水体氧化特点和特征的不同。然而不同区域的经济不同,工业废水排放量也就不同等等,因此,重金属污染也就不相同。由于区域性水环境直接关系到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等问题,所以流域水环境重金属污染成了我国重大的环境问题。

1.2流域水环境重金属污染造成的影响

根据相关报告显示,流域性水环境重金属污染使得饮用水安全问题堪比担忧,更是直接导致流域水环境质量严重下降。就拿湘江流域的重金偎污染为例,到2010年底,湘江污染已对流域4000万人口的饮用水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以长沙市为中心, 2007年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仅6.09% ,并且上游的人口密集,很多地段饮水安全问题并不乐观,污染也十分严重,重金属污染直接导致了水生态流域和其他系统环境的生态平衡;不仅如此,很多名贵的鱼类品种也已经不再常见;包括土壤、农田及其作物也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后果。众所周知,很多重金属危害物质都是不可分解的,日积月累通过各种途径的化学性反应,最终危害的都是自身的安全和健康。近几年,癌症的病发率大幅度上升,我们也已经不在是“绿色食品”。

由上可见 ,当前流域性水环境重金属污染问题成了现代凸显的环境问题。对于我们而言这些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是一个长期需要大家共同维护的问题。针对每一个流域进行点线面的源头控制,用正确的路线和程序进行技术性指导并严格的监管,这样在长期的日积月累中,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2 流域水环境金属污染来源与原因分析

以上也提到由于区域、土壤、水质酸碱、水体氧化、工业废水排放不同,流域水环境污染的重金属的成分也会不同。污染的后果已经一目了然,针对不同的流域水环境污染来源,给出相应的防治方法和对策。

比如:处于中国中部的最大的淡水湖西都阳湖,受到西德兴铜矿开采的影响,比正常的土壤明显的增高了很多Pb、Zn、Hg、er等,这些水域的重金属可伴随着水体的活跃而稀释出来,最终变成了重金属含量较高的湖水。以Z n 、 P b 、 C u 、 C r 这些有害物质最为严重。[1]

还有很多区域笔者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总结以上,现行的地血水环境质量标准是以总Zn、总Cd、总Pb的浓度(:ng /)L来进行分类的,然而造成水体污染的重金属形态多种多样,还有重金属的总量转化和重金属的迁移转化,一些捡了“芝麻”丢“西瓜”的规划做出了总结。可见 ,纠正观念、端正技术路线是何等迫切![2]

3.流域水环境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分析

3.1改善生态环境。

很多地方可以相对的进行生态恢复,对已经破坏的土地进行重建等。从而减少了地质对流域的影响,也减少了水土流失。大力推广和支持多种树、植被,并对沉淀固体漂浮物进去处理。

3.2对“重点”重金属流域实施加强源头预防,推进末端治理

首先我们已经对生态重建进行有效的分析,因此我们现在要从源头寻找原因,不仅需要治标还需要治本。运用物质之间的相互转化作用,把有害物质转化成无公害可用物质,从源头上减少污染。长期以来,流域内很多工业技术相对落后,资源的利用率也比较的低下,大量的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了无法处置的现象。对于这些堆积如山的垃圾,我们要解决生产时造成的有害物质,就需要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对其污染成分有效的分解并提高清洁水平。

再次就是提高污泥的PH值,达到无公害为目的,实现污泥的资源性的转化。地下水的的整治处理是进一步处理重金属污染的进一步延伸。原位处理法是地下水污染治理技术研究的热点,它既可以降低费用,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重金属对环境的骚扰,并不断的升级改造,最后达到成熟的技术,对水进行再生利用。

3.3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萌芽隐患。

落实环境保护问题是大家共同的责任,对那些为了个人利益,改革不到到位的企业,要严惩不贷;对于行为恶劣的企业甚至要进行关闭。不能为了短期的利益,放弃对区域水环境的保护。尤其是对水源产业工厂,要及时发现隐患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产业工厂的环保评定,并验收企业,争取在萌芽时期就发现问题;尤其是要对重金属污染进行一次大检查,对那些集中的重点区域和重点的行业要给明确的条文规定。

3.4有次序推进重金属在线检测,建立一个完整的网络预警体系。

很多时候随着则地壳的运动,河流位置也会变动,进而河流水质也会醉着时间的推移和地点的不同不停的发生变化;目前我国建立了许多水质自行检测站,自此经检测水污染,可是效果并不是很显著。所以这更需要对重金属自动检测系统进行改革和升级,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对河流域的质量进行进一步了解和研究;对安全警报过了警戒线的情况,能够更直观的看到超标有害物质,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告和,及时请求相关的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和预防。

3.5建立和完善开发环境管理体系

要坚持轻开发、重保护、少开发、多治理的原则。比如矿业需要有关六个系统体系才能联系起来,(首先是矿业开发环境管理目标规划系统,然后是环境计划子系统,再次是矿业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子系统,接着是矿业开发环境审核评议系统,在接着是矿业开发环境监测和环境模拟仿真预测系统、矿业开发环境治理恢复系统,最后一个是矿业开发环境信息系统;这一系列系统是密不可分的,相互监督的[3]。所以我国也有必要借鉴和完善这一系列完善监管体系。

总结:流域性水环境重金属污染在我国是一个需要策划和探讨的重点;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艰巨而长远的任务,要想让流域性水环境污染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解决;就必须加大对相关产业和工厂的控制和管理;用源头抓起的理念防患于未然;区分属性污染,成立严格的政府体系系统,合理开采;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早预防。

参考文献:

[1]李彩霞, 李彩亭, 翟云波, 等. 湘江衡阳段水质污染现状及对策分析1J2. 环境保护科学, 2007, 33(6) : 31- 34.

第5篇

关键词:水污染综合治理;环境审计;绩效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意义

滇池是目前中国污染最严重的内陆淡水湖泊之一,滇池污染治理已被列入云南省重点督查的20个重大建设项目之一。根据滇池治理长期规划,从2008年到2020年,滇池治理投入资金将突破1,000亿元。由此可见,对滇池的水污染治理进行审计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现阶段,环境审计更注重其中的财务审计与合规性审计,而忽视了环境绩效审计的重要性。本文结合云南滇池水污染治理的审计实践,对环境绩效审计方法进行了研究,以期推动环境绩效审计在我国的发展。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环境绩效审计方法研究现状。英国绩效审计开发了如问题解析法、碰头会法、绘制结构关系图等一系列适合于绩效审计的特殊方法,保证了绩效审计的顺利开展。英国绩效审计已基本形成体系,正在实践中不断成熟。

瑞典国家审计署采用的三种绩效审计方法:目标实现法、控制方法、系统控制方法等。其中,目标实现法是指主要检查环境部门完成法律规定的环境目标的情况,将环境目标作为开展环境审计的起点;控制方法是为保证环境目标的实现国家建立的控制措施,包括禁止使用某些物质、环境方面的收费、信息披露等方面;系统控制方法,侧重调查各部门为实现环境目标而采取措施以及采取措施的实际效果。

德国环境绩效审计也采取了多种形式:抽样审计、项目审计、重点审计、横向审计、定向审计和措施审计等。

美国环境绩效审计方法分为数据收集方法和数据分析方法。其中,资料收集方法包括采访、调查、观察和查阅档案等;数据分析方法包括对信息进行比较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统计定性和定量分析、回归分析等。

(二)国内环境绩效审计方法研究现状。我国环境绩效审计方法的研究,目前还没有形成比较系统和成熟的方法,仍处于一种摸索阶段,其主要观点和方法如下:

1、对环境绩效审计方法的必要性研究。陈正兴认为对环境审计方法进行系统研究,不仅有助于完善审计学科体系,而且有助于指导环境审计工作的实践。宋尉在深化环境审计的思考中提到环境绩效审计是一种新型审计,必须了解环境绩效审计方法才能搞好环境审计。

2、对采用常规环境绩效审计方法的研究。关于环境绩效审计的方法,大家一致认为常规的审计方法通常也适用于环境绩效审计。浙江省审计学会课题组在开展我国环境审计的构想中提到开展环境审计的方法,常规的审计方法同样适用于环境绩效审计,包括审阅、核对、查询、观察、鉴定、分析性复核等。

3、对借用相关学科方法的研究。关于借用相关学科方法尤其是环境经济学、环境工程学的方法,多数学者的观点一致。宋尉提到环境审计是一种新型审计,常规的财务审计、绩效审计方法同样适用于环境绩效审计,只是这些环境绩效审计方法应与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治理紧密联系起来。

三、滇池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现状

通过对昆明市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了实地调研,发现昆明地方政府几乎没有组织过专门的环境审计工作,在其他工作中伴随进行的环境审计工作的内容极其狭窄。通过对调查的深入分析,滇池水域环境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我国审计立法不够完善,缺乏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准则指导。目前,我国环境审计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尽管我国现已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律、与环境相关的资源保护法律,基本形成了审计及环境法律法规监督体系,但仍然缺乏具体实施的指导,也缺乏环境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从滇池水域环境审计的实践看,缺乏环境审计准则的指导与规范使得环境审计工作遇到许多困难。环境审计人员在环境审计中只能借鉴传统的财务审计的方法,然而环境审计同财务审计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例如环境审计有不同于财务审计的目标、方法和程序。财务审计的方法不能满足环境审计的需要,使得环境审计的开展遇到许多困难。

(二)环境审计范围过窄、内容单一。由于我国环境审计开展较迟,目前仍缺少系统的环境审计理论阐述,审计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为审计内容过于单一。调查表明滇池水域目前进行的与环境相关的审计主要是环保资金财务收支审计。环保资金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审计环保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财务收支审计当然是环境审计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但环境审计工作不应该局限于此,更多的如环境审计依据、绩效审计、环境经济政策也应当纳入环境审计范围之中。

(三)环境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从滇池水域的环境审计看出,审计人员单独承担专门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任务还有一定困难。环境审计是一门交叉性的学科,其深度和广度对审计人员的素质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它不仅要求审计工作人员懂得审计方面的知识,还要具备一些其他学科如社会学、环境法规、工程学等多方面的知识。而从目前审计人员的现状看,还难以适应环境审计的发展要求。

四、加强滇池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初步构想

(一)转变思路,推进绩效审计。对滇池水域进行的环境审计,应该把“评价水污染防治取得的效益――查找效益不高的原因――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水污染防治”作为效益审计的基本思路。在这种思路下,把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的一些违法违规问题作为效益审计的基础和素材,作进一步审计挖掘,对治理效益不高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对水污染治理的意见和建议。这样就可以将效益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结合起来,使审计项目最终落到效益审计上。

(二)积极探索滇池水污染治理效益审计方法。对于滇池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可以尝试效益审计方法。在搜集数据时,可以采取实地观察、问卷和表格调查等方法获取有关数据,同时还可以借用其他学科领域的分析方法,例如市场价值法(即分析水质变化引起的渔业、农业产值变化)、人力资本法(即分析水质变化导致人类患某些疾病的概率,进而分析对国内生产总值的影响)、机会成本法(即分析水质改善后,取水距离的缩短带来的管道建设成本的降低)等,将环境变化带来的收益或损失予以货币化,用以评价水污染治理的环境效益。另外,为了监督评价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绩效,应建立一套科学的环保指标体系,在环境监测的基础上,对不符合环保指标要求的进行跟踪审计,分清责任,监督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改进工作,使环保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积极开展联合审计,逐步提高环境审计人员自身素质。环境审计既涉及到财务审计,又涉及到绩效审计和合规性审计,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综合性,这对审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滇池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进修班、组织交流会等形式提高环境审计人员的素质,建立一支合格的环境审计人员队伍。

通过调查研究,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环境绩效审计研究方法都不会仅限于常规审计方法,它与其他相关学科如环境工程学、环境经济学等学科将会更紧密地融合在一起;而其可操作性更强,理论体系也会更加完善,能够在实务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最后,希望能向社会推广应用这一针对水污染治理的环境绩效审计方法,从而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益。

(作者单位:1.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2.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刘长翠.环境审计研究,历史、现状与未来[J].审计研究,2005.5.

[2]宋尉.深化环境审计的思考[J].现代审计,2003.5.

[3]浙江省审计学会课题组.太湖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环境审计实证研究[J].审计研究,2004.1.

[4]张文华,钱凤.我国环境审计初探[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5.

第6篇

(一)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概念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防治农村水环境的污染而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总称,是指运用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农村水污染防治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时形成的各项法律制度。

(二)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特征

农村水环境是整个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仅防治农村水污染,保护良好的农村水环境,而且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决定了其调整对象的复杂性。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调整手段具有明显的综合性。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由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等各种法律规范组成,这决定了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调整手段的综合性。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核心价值,这体现了其调整时空的可持续性。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应将可持续发展观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

二、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存在起步晚、不受重视等原因,我国现行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缺乏切合农村特点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现代环境问题起因于现代工业的发展,现代工业的发展加快了城市化进程,也带来严重的城市污染,最先受到污染的城市自然成为我国环保立法的背景。在该立法背景的影响下,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长期存在着重城市,轻农村的立法思想。我国对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污染的治理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而农村水污染的治理却鲜人问津。例如大中型企业的排污费返还使用制度、可低价或无偿征地来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这些在农村水污染的防治上并不适用。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严格执行

乡镇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一般是该农村的经济支柱。乡镇企业的重要作用使得当地的环境执法机关很难在农村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得乡镇企业的水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甚至没有水污染防治设施,严重污染农村水资源。

(三)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不明确

近年来,中央出台很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治理水污染,但是依然收效甚微,因为相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于污染防治有更重大的影响。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地方政府监管木行政区域水环境的权力,但是并没有规定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现如今,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越发严重,从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环保机构不健全、执行力不足,但归根到底是因为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没有明确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

三、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农村水污染形势严峻,农村水污染防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仅依靠以往的行政手段难以取得较大成果,需要我们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治农村水污染。

(一)转变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指导思想

农村水污染防治首先应该转变立法指导思想,改变现行立法中重点防治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水污染的状况,建立起城市和农村统筹协调发展的水污染防治机制。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应确立为:以保护农村水源和居民饮用水安全为目的,协调农村水资源开发和水环境保护间的关系,结合农村水污染的特点,积极推广高效低耗的水污染防治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控制农村水污染,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和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该原则适用于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可以有效防治农村水污染。然而我国农村水污染具有污染面广且污染源分散的特点,因此,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还需要明确环境公平原则、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原则、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分类治理原则。

(三)构建并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1.建立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是以管理农村水环境为目标,遵循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调整农村水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综合考虑与农村水环境有关的地理、社会、经济、技术因素,合理安排排污时间和排污空间,从而达到预防农村水污染的目的,实现农村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建立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制度

国家应该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重视程度,颁布专门的政策法规,投入专门资金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基础设施。政府环保部门要形成一个标准体系来监督管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实现各部门分工明确,协调管理,有效利用环保资金。

第7篇

农村水环境是整个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仅防治农村水污染,保护良好的农村水环境,而且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决定了其调整对象的复杂性。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调整手段具有明显的综合性。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由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等各种法律规范组成,这决定了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调整手段的综合性。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核心价值,这体现了其调整时空的可持续性。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应将可持续发展观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

二、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存在起步晚、不受重视等原因,我国现行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缺乏切合农村特点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现代环境问题起因于现代工业的发展,现代工业的发展加快了城市化进程,也带来严重的城市污染,最先受到污染的城市自然成为我国环保立法的背景。在该立法背景的影响下,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长期存在着“重城市,轻农村”的立法思想。我国对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污染的治理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而农村水污染的治理却鲜人问津。例如大中型企业的排污费返还使用制度、可低价或无偿征地来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这些在农村水污染的防治上并不适用。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严格执行

乡镇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一般是该农村的经济支柱。乡镇企业的重要作用使得当地的环境执法机关很难在农村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得乡镇企业的水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甚至没有水污染防治设施,严重污染农村水资源。

(三)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不明确

近年来,中央出台很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治理水污染,但是依然收效甚微,因为相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于污染防治有更重大的影响。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地方政府监管本行政区域水环境的权力,但是并没有规定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现如今,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越发严重,从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环保机构不健全、执行力不足,但归根到底是因为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没有明确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

三、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农村水污染形势严峻,农村水污染防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仅依靠以往的行政手段难以取得较大成果,需要我们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治农村水污染。

(一)转变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指导思想

农村水污染防治首先应该转变立法指导思想,改变现行立法中重点防治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水污染的状况,建立起城市和农村统筹协调发展的水污染防治机制。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应确立为:以保护农村水源和居民饮用水安全为目的,协调农村水资源开发和水环境保护间的关系,结合农村水污染的特点,积极推广高效低耗的水污染防治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控制农村水污染,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和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该原则适用于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可以有效防治农村水污染。然而我国农村水污染具有污染面广且污染源分散的特点,因此,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还需要明确环境公平原则、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原则、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分类治理原则。

(三)构建并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1.建立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是以管理农村水环境为目标,遵循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调整农村水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综合考虑与农村水环境有关的地理、社会、经济、技术因素,合理安排排污时间和排污空间,从而达到预防农村水污染的目的,实现农村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建立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制度

国家应该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重视程度,颁布专门的政策法规,投入专门资金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基础设施。政府环保部门要形成一个标准体系来监督管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实现各部门分工明确,协调管理,有效利用环保资金。

3.明确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强化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