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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银行业协会工作计划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2008年北京第29届奥运会是举世瞩目的体育盛会,是一次展现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综合实力和良好形象的难得历史机遇。支持北京,携手奥运,××银行业义不容辞。为此,我们倡议××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携起手来,以奥运盛会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塑造××银行业良好形象,为××银行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作出努力。
一、高度重视、规范服务
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迎奥运文明规范服务活动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迎奥运文明规范服务系列活动安排,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工作计划,通过合理配置服务资源、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设施等系列活动,切实提高××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水平和社会各界消费者对银行服务工作的满意度。
二、充分准备、强化宣传
要扎扎实实地做好迎奥运银行服务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重点普及银行卡、自助设备、新业务产品等金融知识,让社会各界金融消费者了解银行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流程;制定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零售业务规范;组织服务自查、业务系统运营压力测试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确保“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理念深入银行服务的各个环节。
三、开拓创新、提升素质
要恪守《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发扬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注重实效的务实精神、严谨稳健的负责精神、尊重人才的科学精神,切实抓好员工业务技能的培训,不断增强员工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培养学习型、知识型员工队伍,全面提升××银行业员工的综合素质和综合服务水平。
四、全力以赴、争创一流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1-0065-03
一、英国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一)法律确立监管当局保护消费者的基本职责
2001年12月实施的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明确规定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同时设立单一申诉专员和赔偿计划架构,为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进一步的保障。同时该法令还要求FSA负责保障消费者和推行消费者教育,加深公众对金融体系的认识,以及确保消费者获得适当保障。为实现与消费者有关的目标,FSA为消费者提供以下服务:设立“金融舞弊调查服务部”(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简称FOS),以非正式方法解决消费者纠纷;设立“金融服务赔偿计划”(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为因金融机构破产而蒙受财产损失的消费者提供赔偿;进行消费者教育,包括加深公众对金融体系的认识,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和指导意见,以及订出长期计划,将传授金融知识纳入教育制度内;提供“一站式”公众咨询服务、消费者刊物和编制金融产品比较表;进行消费者调查,找出消费者最为关注的事宜;成立金融服务消费者小组,以代表消费者利益。
1、FSA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1)FSA相应的内部构架安排。
FSA将内部业务分为监管服务部、零售市场部和大宗及机构市场部三大部。目前承担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的主要是零售市场部,其监管对象为主要从事零售业务的机构,下设“零售分析处”除负责分析研究零售业务风险和制订零售业务监管策略之外,还负责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分析研究。监管服务部下设“服务、收益和信息管理处”,其中设有消费者服务中心,负责处理消费者的来信、电话和电子邮件。FSA并不直接受理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投诉,类似投诉将转给金融机构或FOS处理。同时,在FSA内部,设有消费者项目小组,其职责是:与消费者组织、智囊机构和研究机构沟通;确认消费者在金融服务和产品中面临的风险;确认其他部门是否遵守FSA保护消费者的规定,必要时提出建议或质询;为其他部门提供工作支持。
(2)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
2001年6月,FSA了《产品销售后公平对待消费者》报告,启动了公平对待消费者(Treating Customers Fairly,简称TCF)项目。此后,FSA组织了80多家金融机构开展组群式工作,从产品设计、经济补偿、管理信息、投诉管理、大型金融机构和中小型金融机构实施TCF等方面进行研究,并要求英国最大的35家金融集团每年报告实施TCF的情况。
(3)对FSA的投诉――OCC。
为形成对FSA的制衡机制,英国成立了专门受理投诉的独立机构――投诉专员办(Office of the Complaints Commissioner,简称OCC)。根据《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规定,针对FSA及其工作人员未能履行职责1(不包括FSA的法定职责2)所导致的投诉,FSA要建立投诉安排机制;FSA要指定一个独立的人士,获得英国财政大臣批准后,担任投诉专员,任期3年;FSA为OCC提供资金和其他资源的支持;OCC不受理有关FSA与其雇员的关系,及涉及FSA的合同或商业纠纷的投诉。
针对FSA的投诉一般分为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向FSA投诉,由FSA的公司秘书处受理,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和决定反馈给投诉人。如果FSA不愿或不能开展调查,或投诉人对调查结果和决定不满意,可进入第二个步骤,即在收到FSA的回复后6个月内向OCC投诉,OCC如果决定受理,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同时向投诉人和FSA反馈调查结果,FSA应做出回应,告知OCC和投诉人。
2、FOS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1)FOS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FOS也是根据《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而设立的,专门处理客户对金融机构投诉纠纷。FOS不是监管者,也不是一个消费者权益的支持保护组织,它主要是中立地解决争端纠纷,进行调解,做出裁定。FOS的董事会由FSA任命,董事会成员独立于FSA,其中董事长需征得英国财政部同意后任命。FOS的筹资方式保证了其运作的独立性。FOS的资金预算和资金运用严格分开,FSA负责审批每年的预算计划,FOS负责具体的资金运用。
FOS仅受理个人和资产规模较小(100万英镑以下)的企业、社团和信托组织提出的投诉。FOS做出的裁定一般是要求金融机构给予消费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以弥补消费者的经济损失,遭遇的痛苦、不便和声誉损害等,但最高限额为10万英镑(若超过此限额,FOS可向金融机构建议补足超出部分)。
FOS对金融机构的管辖受到FSA的约束。从FOS的管辖性质来看,在FOS管辖下的金融机构分别接受两种管辖:一是“强制性管辖”,即接受该管辖的金融机构只能进行英国《受监管活动法令》(Regulated Activities Order)中所列明的活动;二是“自愿性管辖”,即接受该管辖的金融机构其活动不受法令限制,但为了增强公众对自身的信任,自愿接受FOS的管辖。有关强制性管辖和自愿性管辖的规则和权限安排由FOS制定,但必须经FSA的批准方可执行。此外,FOS还必须与FSA紧密合作,向FSA负责。FOS的董事会主席每季度要向FSA报告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每年度要提交该年公司各项职能履行状况的报告。由于FOS是一个公司制组织,因此无需向国会负责,而是直接向FSA负责。由此可见,FOS的运作既保持独立性,又与FSA紧密合作并受到后者的约束,充分体现了英国金融业“监管机构内部权力相互制衡,防止权力滥用”的立法原则。
(2)FOS处理投诉纠纷的程序和规定。
FOS要求投诉人在向其投诉之前,首先应向金融机构投诉。只有对金融机构的处理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投诉处理结果,才可向FOS投诉。投诉首先由FOS的裁定员受理。裁定员在处理过程中,可视需要与金融机构和消费者联系,但一般不采用听证、质询或答辩等形式,而是以双方提供的书面证据作为依据,按照合理公正原则做出裁定。如果金融机构或消费者对裁定员的裁定不满意,可向调查员申请复核。调查员独立对案例进行复核,如有必要,可约金融机构或消费者面谈。调查员做出的裁定为FOS的最终裁定,若消费者持有异议,仍可诉诸法律诉讼,此外,若最终裁定被消费者接受,则金融机构也必须接受。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自律机制受到高度重视
英国《银行业守则》是自愿性守则。银行业守则标准委员会(Banking Code Standards Board)负责监察银行和房屋建筑协会公会遵守该守则。委员会负责为采纳该守则的银行和房屋建筑协会公会进行登记,同时就该守则的解释,向采纳机构提供指导。
英国《银行业守则》提炼了银行必须做出承诺的主要事项,这对于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该守则包含的“主要承诺条款”有:在与客户的一切交易中,将秉持公正、合理态度办事;确保提供的一切产品与服务符合本守则,即使这些产品与服务分别有自身的规章和条款等。在《银行业守则》的执行方面,银行业守则标准委员会通常先将违规指控转交给有关银行或房屋建筑协会采取适当行动,要求有关金融机构作出解释。“银行业守则标准委员会”通常会用发出警告或谴责等方式,警戒没有遵守该守则的机构。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业守则标准委员会仍然无权强制银行遵守该守则。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存在的不足
(一)相关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制不健全
一是《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适用性并不强。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法规来讲,《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是针对一般商品和服务消费过程中如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专门法律。尽管同样是消费,但金融消费由于消费对象的本质差别而有显著不同,所以在金融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适用性并不强。二是对监督管理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的职责规范不够明确。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已将“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写入监管目标,并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作了系统的规定,但是没有明确“为消费者提供适当保护”,也没有一个条文涉及到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三是《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规范有局限性。如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一条仅指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并且同商业银行的利益保护并列一起,没有强调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特殊性。对金融消费者与商业银行间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如何进行调整,争议如何处理,由哪个机构来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何,怎样保证程序的公平公正等具体问题,《商业银行法》没有做明确的规定。
(二)行业自律机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够
我国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自律机构虽已成立多年,但是由于制度、机制、监管等方面的原因,行业协会的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行业协会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的作为也非常有限。行业协会目前还没有从同业合作与协调的层面上,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也没有相关的书面安排来促进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纠纷的减少和解决。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路径――适当的投诉与受理机制欠缺
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投诉问题,目前还没有从自律或者强制性法律机制角度进行规范。现有的监管法制和行业自律体制都没有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诉问题给予关注,这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往往直接诉诸司法途径或者一般性行业的消费者保护机制,这种做法大大激化了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对抗,也很容易导致金融机构的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三、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一)加强金融立法,进一步明确监管目标
为使金融监管机构能严格地履行该项职责,我国金融立法机构应借鉴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将“适当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入监管目标中,确立监管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地位。
(二)强化职责,进一步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在处理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争议方面,建议借鉴英国FSA“事前控制―事中解决―事后弥补”的操作性极强的法律法规机制。FOS争议处理程序属于“事中解决”机制的一部分。在FOS程序之前之后,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防止争议的发生,起到事前控制和事后补偿的作用。因此,我国监管法规有必要从以下两方面规范职责:一是促成监管机构内部设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构,并建立消费者投诉解决的相应机制;二是明确监管机构应该承受履行消费者教育职责,并通过适当途径加强金融行业协会以及金融机构在消费者教育方面的职责。
(三)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自律机制
一是要强化金融行业协会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职责。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协会在(下转第35页)(上接第67页)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基本职责有必要进行规范。二是要推动金融业自律规则的建设。可以借鉴英国《银行业守则》之类的文件出台,自律性守则要强调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承诺规范,其中包括金融机构必须制定实施内部争议处理程序。对违反承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机构,要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三是要为金融消费者的纠纷提供一个自律性的协调机制。金融行业协会可以设立专门的处理消费者投诉会员的机构,并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规则,为消费者投诉会员机构提供一个平台,以避免和减少金融消费者极端地将有关投诉诉诸司法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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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慧娟.浅述英国金融巡视员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兼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借鉴[J].金融论坛,2005,(1):58-60
第一条 为打造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品牌,推动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评选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示范单位的管理,确保示范单位的先进性、示范性,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根据《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及其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选活动),是以文明规范服务为标准,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为导向,以规范行业服务管理为目的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活动旨在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培育优秀的服务文化,塑造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文明规范服务的形象,促进中国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示范单位是指经过中银协组织评比和认定,具有严格的内部服务管理机制和良好的外部服务形象,依法合规,安全诚信,高效便捷,体现高度行业文明,有一流服务水平和良好经营业绩,被业内和社会公众认可的银行经营机构中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或集体。
第四条 示范单位分为两个示范等级,分别为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百佳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百佳示范单位)、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千佳示范单位(以下简称千佳示范单位)。
第五条 评选活动原则上每2年举行一次,采用自愿申报、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千佳示范单位、百佳示范单位的评选数量由中银协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和分配。原则上,千佳示范单位、百佳示范单位数量总计不超过1000家。
第六条 示范单位由中银协命名、表彰、授牌,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评选活动组织
第七条 中银协是评选活动的领导机构,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评选活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一)制定银行业服务规范、管理办法、检查标准以及年度评选活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分配各地区千佳示范单位和百佳示范单位评选数量,组织开展对各地区初选百佳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
(三)组织审查示范单位名单;
(四)组织示范单位的命名、表彰、公告、宣传和经验交流;
(五)组织对示范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评选活动的档案管理。
第八条 各地银行业协会是评选活动的地方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银行业会员单位开展评选活动。
(一)制定本地区评选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中银协备案;
(二)组织会员单位参加评选活动,组织示范单位的申报、推荐、审查、初选,根据中银协核定数量,确定本地区不同等级示范单位的初选名单,汇总和上报相关材料;
(三)组织千佳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配合中银协开展百佳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示范单位的经验交流和日常监督;
(五)负责本地区评选活动的档案管理。
第九条 中银协各会员单位为评选活动的系统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各级机构积极参加评选活动。
(一)制定本单位评选活动方案,并报中银协备案;
(二)推动本系统各级机构积极开展评选活动,对候选单位进行报备管理和检查监督;
(三)对本系统百佳示范单位的候选单位进行资格审定;
(四)配合中银协开展千佳、百佳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和复选等工作;
(五)总结推广本系统示范单位的先进经验。
第十条 会员单位和地方银行业协会必须建立完善的服务管理及评选活动领导及工作机构,尽职尽责,履行义务,联动工作。对协调配合不力,不能履行职责的,中银协将终止其参与评选活动的资格。
第三章 示范单位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资格:
(一)各级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所辖经营机构(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暂不在此列);
(二)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经营金融业务,具有独立经营场所;
(三)综合性支行(含其所属各经营网点)或单点式营业机构;
(四)开业2年以上(不含机构地址、名称变更)。
原则上,申报单位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特殊情况须书面报经中银协审查认可方能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健全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坚决杜绝和抵制各类商业贿赂行为,二年内(含评选年度和上年度)未发现各类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其机构和从业人员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出色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各项业务经营指标,且经营业绩在系统内表现突出,在当地市场表现出色,知名度较高;
(三)有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银行服务工作,在年度评选活动中,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员 工积极参与,团队和谐上进。
第十三条 示范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及实施细则等各项基本规定, 积极倡导和实践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安全、诚信、便捷服务,通过服务特色满足客户不同服务需求,坚持业务创新、服务创新和技术创新,整体服务水平在系统中和区域内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性。
第四章 示范单位申报和初选
第十四条 申报和推荐
(一)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自愿向地方协会会员单位提交候选单位申报表和申报材料;
(二)地方协会会本文来源:文秘站 员单位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在检查评比的基础上确定本系统候选单位,向地方协会推荐;
(三)地方协会会员单位推荐候选单位时,统一提交对该机构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审核鉴定意见书;
(四)地方协会会员单位推荐的候选单位总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中银协核定的本地区千佳示范单位评选数量合计的1.2倍。
第十五条 地方协会审查和初选
(一)根据会员单位的推荐材料,地方协会对候选单位进行初审;
(二)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单位的参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等进行全面公正审核;
(三)对审查合格的候选单位进行初选,初步确定本地区千佳示范单位和百佳示范单位初选名单;
(四)将本地区示范单位初选名单提请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合格单位纳入地方协会检查验收范围。
第五章 示范单位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中银协会同各地协会和会员单位,依据考核标准,分别对初选的示范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其中,千佳示范单位由各地协会组织进行检查验收,中银协进行监督;百佳示范单位由中银协组织各地协会和会员单位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检查验收的组织
(一)根据工作要求,依据考核标准,组成验收组,培训验收人员,安排验收任务。
(二)验收组由各级银行业协会和会员单位的服务管理专业人员组成,每个验收组不得少于三人,设组长一人,负责领导验收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任务。
(三)地方协会和会员单位应选派熟悉银行服务管理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的人员,参加验收工作;各地协会和被验收单位应积极配合验收组工作。
第十八条 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可采用公开检查、召开座谈会、暗访检查等形式;非现场检查可采用听取汇报、查验申报材料和服务档案、调阅录像资料等形式。
第十九条 检查验收工作程序
(一)现场检查。对候选单位的服务设施、环境状况、员工礼仪、服务行为、服务技能、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二)访谈或询问。随机选择员工了解员工掌握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和制度规定的广度和深度,了解客户对银行服务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三)审阅。查阅候选单位的申报材料、文件或服务档案资料,调阅监控录像,全面了解、验证其服务工作情况、质量和效率。
(四)座谈会。召开候选单位不同层面人员的座谈会,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沟通和交流意见。
(五)评议。对被验收单位申报和鉴定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管理和服务是否符合示范单位的条件,进行评议鉴定。
(六)验收结论反馈。向被验收单位反馈验收结论,包括:总体印象和基本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等。
(七)报告。根据验收和反馈沟通情况,完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被验收单位的基本情况、服务经验特点、存在问题、整改建议、验收结论等,并经验收工作组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八)千佳示范单位检查验收使用《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千佳示范单位考核标准》,百佳示范单位检查验收使用《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百佳示范单位考核标准》。
第六章 示范单位产生
第二十条 千佳示范单位的产生
(一)各地协会在检查验收基础上,按照本地区的分配名额差额择优由地方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或理事会确定推荐名单,各地区千佳示范单位推荐总量应控制在1000家。
(二)地方协会向银行业内和社会公示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可以采用门户网站、张贴公告、印发公告等形式。
(三)公示无异议,由地方协会向中银协上报千佳示范单位名单,并附地方协会理事会或自律工作委员会会议决议。
(四)中银协对地方协会推荐的千佳示范单位不再进行验收,审查后提请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百佳示范单位的产生
(一)各地协会在检查验收、公示、审核基础上,在本地区千佳示范单位推荐名单中,按本地区百佳示范单位分配名额向中银协推荐百佳示范单位候选单位名单及推荐报告;
(二)百佳示范单位的资格审定。中银协将候选单位资料提交该单位所属系统内总行级管理机构,由总行出具候选百佳示范单位资格审定意见书。
(三)百佳示范单位的复查。中银协按照检查验收程序,组织验收组,对百佳示范单位候选单位进行复查打分。
(四)百佳示范单位的测评。按照检查验收程序,中银协引入社会测评机构对百佳示范单位候选单位进行测评打分。
(五)综合计算百佳示范单位候选单位的评价得分,其中复查得分占80%,测评得分占20%,根据得分排名确定百佳示范单位名单,提交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对千佳、百佳示范单位评选结果进行审定。
第七章 示范单位表彰
第二十三条 中银协组织对千佳、百佳示范单位进行命名、表彰,可采取通报或召开表彰大会等形式宣布表彰决定,并授予统一制作的牌匾和荣誉证书,同时向业内和社会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中银协、各地协会及各会员单位组织开展各种有效的交流、观摩等活动,宣传和推广示范单位的先进事迹。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制定并落实激励政策,对本系统获得各等级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可采取纳入系统内绩效综合考评体系、设立单项奖等形式给予奖励,奖励应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章 示范单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银协、地方协会和各会 员单位共同负责示范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示范单位应按照中银协统一设计规范制作奖牌展架,并由地方协会监督示范单位将各等级示范单位奖牌摆放到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通过验收认定的示范单位,在表彰授牌之前出现重大问题且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中银协随时予以否决。评选年度的次年,中银协组织或委托地方协会对示范单位进行复查与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撤消称号和摘牌处理,并在业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示范单位示范期限为两年(自发牌匾月计起),届满应将牌匾主动收归荣誉室陈列。
第三十条 地方协会在日常监督考核中发现示范单位存在问题时,须下达整改通知书(同时报备中银协),限期整改时限不超过一个月。被限期整改的单位,必须尽快落实整改要求,并向地方协会报送整改方案和报告。整改不合格的,由地方协会向中银协提交撤销其示范单位称号并摘牌的建议书。
第三十一条 示范单位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协会应及时报告中银协,撤销其称号并摘牌:
(一)单位或主要负责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发生各类案件及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出现经营异常,被监管部门督查的;
(四)出现重大业务差错造成严重损失,被上级单位查处的;
(五) 发生服务质量的重大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二条 被摘牌的单位在下一个评选年度不能参加示范单位的评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示范单位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是第一次在我国举办的全世界人民的体育盛会,是一次展示中国灿烂历史文化、辉煌建设成就和人民良好精神风貌的难得机遇,也是中国银行业展示改革开放成就、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的绝佳机会。在这样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面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责任、有义务用实际行动宣传普及“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理念,弘扬“更快、更高、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为此,我们倡议,在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和准会员单位中,深入开展迎奥运文明规范服务系列活动,抓住奥运盛会的契机,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激发服务潜能,创新服务手段,规范服务行为,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塑造中国银行业良好的国际形象。
一、高度重视,积极行动
为参加奥运盛典的国内外体育健儿和游客提供优质文明规范服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中国银行业深入开展迎奥运文明规范服务系列活动,目的就是向国内外社会各界表明中国银行业着力提高服务水平的信心和决心,通过合理配置服务资源、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设施等系列活动,切实提高全行业文明规范服务水平,提高国内外金融消费者对银行服务工作的满意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迎奥运文明规范服务系列活动的重大意义,按照系列活动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单位服务特色,拿出切实有效的工作计划,积极踊跃地支持和参与到迎奥运文明规范服务系列活动中来。
二、提前演练,充分准备
要扎扎实实地做好迎奥运银行服务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重点普及银行卡、自助设备、新业务产品等金融知识,让国内外金融消费者了解银行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流程;制定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零售业务服务规范;重点抓好北京、青岛、天津、上海、秦皇岛、沈阳等六个奥运赛区城市及全国重点旅游、口岸城市的银行业服务,组织服务自查、业务系统运营压力测试、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部署和落实;切实抓好员工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三、全力以赴,确保服务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是第一次在我国举办的全世界人民的体育盛会,是一次展示中国灿烂历史文化、辉煌建设成就和人民良好精神风貌的难得机遇,也是中国银行业展示改革开放成就、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的绝佳机会。××省有丰富的人文和自然旅游资源,届时将有大量的国外客商前来旅游。可以说,奥运在北京,旅游在××。在这样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面前,××省各银行业机构有责任、有义务用实际行动宣传普及“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理念,弘扬“更快、更高、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为此,我们倡议,在××省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中,深入开展迎奥运文明规范服务系列活动,抓住奥运盛会的契机,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激发服务潜能,创新服务手段,规范服务行为,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塑造××省银行业良好的国际形象。
一、高度重视,积极行动
为参加奥运盛典的国内外体育健儿和游客提供优质文明规范服务,是银行业机构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省银行业深入开展迎奥运文明规范服务系列活动,目的就是向国内外社会各界表明××省银行业着力提高服务水平的信心和决心,通过合理配置服务资源、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设施等系列活动,切实提高全行业文明规范服务水平,提高国内外金融消费者对银行服务工作的满意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迎奥运文明规范服务系列活动的重大意义,按照系列活动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单位服务特色,拿出切实有效的工作计划,积极踊跃地支持和参与到迎奥运文明规范服务系列活动中来。
二、提前演练,充分准备
要扎扎实实地做好迎奥运银行服务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重点普及银行卡、自助设备、新业务产品等金融知识,让国内外金融消费者了解银行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流程;制定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零售业务服务规范;切实抓好员工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三、全力以赴,确保服务
一、营业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营业部对我来说是再熟悉不过的工作领域。作为营业部的中层干部,自己清醒地认识到,我是营业部经理的助手,有义务协助好开展一系列的工作,力争把顶点推向高峰。面对繁杂琐碎的大量事务性工作,自我强化工作意识,注意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冷静办理各项事务,力求周全、准确、适度,避免疏漏和差错,至今基本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上半年本人能认真做好各项领导交代的工作,没有出现过一笔特大差错,能按时完成报送各项会计报表和分析报告;及时了解客户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切实抓好本行业务管理的日常工作,按照审批制度,严格把关;atm机业务能坚持每天记帐、对帐、清帐等一系列业务,确保atm能正常运作,不仅增加我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也疏散了不少客户在柜台前的滞留;在安全保卫工作方面,本人能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及柜员决不可麻痹大意,掉以轻心,不得有任何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抓好各项安全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主要工作及做法:
1、it蓝图建设工作,圆满完成,并顺利上线。it蓝图建设是我行xx年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我部涵盖了it蓝图新线中的“对公存款”、“对私存款”、“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对私部分”、“现金和重空管理”、“atm”、“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并承担兼职教师的工作。年初以来,营业部全体员工,克服重重困难,加班加点,夜以继日,任劳任怨,无私奉献,半年多来涌现出许许多多感人的事迹。上线期间,我部没有出现一例投诉,没有一例a类和b类例外,较圆满地完成了it蓝图上线的各项工作,向分行党委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2、狠抓发展,努力做大做强各项业务。但受激励机制、基础客户群、我行外汇账户变更、it蓝图上线、考核指标参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部人民币储蓄存款和其他各项对私业务指标发展不尽人意。截止xx年11月30日,各项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 16947万元,仅较年初增加了12105万元
3、作为直接面对客户的窗口部门,我部充分发挥柜台优势,不断加大柜台营销的力度,同时加强与各部门的联动,最大限度地满足对公、对私大客户的需求,努力开展“一站式”服务,做好个性化、差异化、专业化服务。从xx年1月26日起,经公司部营销,我部开始为农商银行代寄存尾箱,办理存款业务。
4、认真实践“服务赢得客户,服务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xx年,我部以银行业协会评比“xx年江苏省银行业最佳服务窗口”、it蓝图上线和职业道德职业操守教育为契机,不断提升我行在温州同业的服务形象和竞争实力,力求通过开展柜台文明优质服务,将我行的柜台服务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与此同时,通过提高柜员对文明优质服务的认识,培养柜员文明优质服务的自觉性、主动性,调动柜员文明优质服务的积极性,将做好柜面营销作为提高服务水平的核心战略。
5、内控合规工作常抓不懈。xx年,我部紧紧围绕蓝图建设不忘合规和“合规年”的工作思路,通过早会、周三学习日,学习文件、安全保卫情况通报、柜员违规和差错通报,进行反假币、反电信诈骗、反假承兑汇票、反假存单(折)等知识介绍,员工违规案例分析,进一步加强案件预防工作和加强合规文化建设;组织防火、防诈骗、防抢演练;及时学习蓝图新线的规章制度。此外,xx年我部还成功堵截电信诈骗案1起,为客户挽回损失3万多元;堵截假美元1笔,4000美元。
一、优化云浮市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
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筑巢引凤,资产良性循环,有利于促进金融业的发展,带动云浮市地区的经济和谐发展。反之,恶化的金融生态环境会导致当地企业缺乏竞争力,经济落后。因此,在当前经济发展阶段,优化云浮市金融生态环境对于促进云浮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云浮经济和谐发展
金融是社会经济环境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云浮为欠发达地区,大型企业较少,中小型企业欠多,传统的计划经济和根深蒂固的经济观念严重影响云浮的经济发展,优化云浮金融发展无疑是促进云浮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通过有效措施改善地区金融发展,有助于招商引资,引进新的经营管理模式,优秀的经济发展模式,大大促进了云浮经济和谐发展,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极大的推动和示范作用。
(二)有利于提高云浮金融业整体竞争力
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直接影响着资金的优化配置和使用效率,最终影响着储蓄向投资的转化程度。云浮金融市场不完善,导致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不够。优化云浮金融生态环境,可以培育市场参与主体,促进主体行为的市场化和需求的多元化,增强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市场透明度,从而增强金融对云浮经济的支持力度。
(三)有利于促进云浮内外企业强势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
市场经济条件下,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反馈出当地企业发展的盛衰,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吸纳大量资金,资产良性循环,扶持中小企业,壮大大型企业,当地企业强势发展,为企业走向世界提供了坚强的后盾。
二、云浮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现状
近年来,云浮市金融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央、省有关经济金融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积极探索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强化金融服务效能,改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和发展金融产业,努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了金融工作快速发展,为云浮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一) 云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
根据云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2011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GDP)492.09亿元,比上年增长14.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22.19亿元,增长5.8%,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10.2%;第二产业增加值218.52亿元,增长26.1%,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75.1%;第三产业增加值151.38亿元,增长6.3%,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14.7%。三次产业结构为24.8:44.4:30.8。在第三产业中,批发和零售业增长7.3%,住宿和餐饮业增长2.7%,金融业增长5.3%,房地产业增长6.1%。民营经济增加值317.75亿元,增长15.2%。
2010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为394.27,比上年增长13.8%。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02.06亿元,增长5.8%;第二产业增加值159.3亿元,增长21.4%;第三产业增加值132.91亿元,增长10.1%。当年人均GPD达到16117元,比上年增长12.3%。第一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9.7%;第二产业贡献率为64.9%;第三产业贡献率为25.3%。
2010年、2011年云浮地区生产总值见表1所示:
表1 2011、2010年云浮地区生产总值
指 标 2011年(亿元) 2010年(亿元) 比上年增长(%)
地区生产总值 492.09 394.27 14.3
第一产业 122.19 102.06 5.8
第二产业 218.52 159.3 26.1
工业 195.42 141.0 27.3
建筑业 23.11 18.3 16.6
第三产业 151.38 132.91 6.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07 9.77 4.9
批发和零售业 29.96 25.02 7.3
住宿和餐饮业 10.57 9.99 2.7
金融业 8.61 7.26 5.3
房地产业 20.42 19.31 6.1
营利业 32.42 30.79 5.0
非营利业 38.32 35.17 8.2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5.6%,高于上年2.4%。2010-2011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见表2所示:
表2 2010-2011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指 标 2010年(%) 2011年(%)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103.2 105.6
食 品 105.2 108.6
烟酒及用品 102.2 101.6
衣 着 94.5 94.0
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 101.8 103.8
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 103.2 103.0
交通和通信 100.8 101.1
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 101.4 101.8
居 住 105.4 111.3
(二)云浮市金融发展状况
据云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2011年末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581.65亿元,比年初增加94.73亿元,增长19.5%;其中,单位存款余额160.58亿元,比年初增加33.43亿元,增长26.3%;储蓄存款余额达396.41亿元,比年初增加52.5亿元,增长15.3%。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333.17亿元,比年初增加54.83亿元,增长19.7%。其中,短期贷款余额90.97亿元,比年初增加5.49亿元,增长6.4%;中长期贷款余额240.93亿元,比年初增加49.21亿元,增长25.7%。2010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达到486.93亿元,比“十一五”期末增加269.53亿元,年均增长18%。信贷支持力度加大,2010年末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达到278.34亿元,比“十一五”期末增加181.24亿元,年均增长23.5%。存贷比57.16%,比“十一五”期末提高12.49%。银行资产质量明显改善,2010年末不良贷款余额9.62亿元,不良贷款率3.46%,分别比“十五”期末减少17.05亿元和下降24.06%。
(三)云浮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现状分析
1.银行业的存贷款增长迅速
从云浮市金融发展状况的上述数据进行分析,云浮市银行业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各项存款增长迅速。经营效益大幅提高,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始扭亏为盈,2010年实现利润6.75亿元,比“十一五”期末增加7.39亿元。银行业改革稳步推进,发展了新的银行机构,成立了邮政储蓄银行云浮分行和广东发展银行云浮支行;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辖内5家联社成功兑付央行票据8.84亿元, 2010年末全市农信社股本总金额达到2.13亿元,比“十一五”期末增长85%。
2.政银企合作得到加强和巩固
(1)建立完善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机制,引导、鼓励和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特别是2009年初与四大商业银行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签订5年内共授信566.8亿元的政银战略合作协议,至2010年末共落实签约信贷资金219.04亿元,占授信总额的39.4%,有效地缓解了全市经济建设尤其是重大项目建设资本金紧张的局面,为经济转型升级和加快发展提供了推动力。
(2)制定了一系列指导文件,通过建立项目、企业融资信息数据库,建立信贷支持绿色通道,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参与服务重点项目建设、五大百亿产业集群项目建设、产业转移园区建设和中小企业发展。
3.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初步见成效
(1)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确定了东莞农商行为新兴县新城镇村镇银行主发起银行,并按广东省要求抓好筹建工作;新兴县、云城区小额贷款公司至2010年末贷款余额4786万元,其中涉农贷款余额共3317万元,累计发放小额贷款218笔,总金额8061万元,没有发生违规发放贷款事件。同时,结合实际,争取省金融办特批开设在双转移园区的小额贷款公司。
(2)设立以郁南县为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并取得阶段性成效,设立了全省首个县级综合性征信中心,解决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信息不对称问题;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实施金融扶贫;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满足农村发展多层次的资金需求。
4.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力显着提高
成立了银行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加强银行业和保险业的行业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与人行云浮中支、银监分局等部门及辖内金融机构的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依法打击各种逃废金融债务和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提高金融监管和处置能力,辖内金融秩序平稳正常,安全运作。继续做好历史遗留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全面完成3家城信社的退出市场工作,历史遗留金融风险已基本解除,金融生态环境得到不断优化,维护了金融“不添乱”的良好氛围。
三、云浮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存在问题
近年来,云浮市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和改善做了大量的工作,启动了社会信用建设工程,进一步促进了云浮金融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但还远未达到自我调节、自我优化的良性发展状态,与珠三角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严重了金融的健康发展,影响了金融支持经济发展作用的发挥。因此,云浮市生态环境仍旧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金融产业占GDP比重偏低,金融产业发展主要依靠规模扩张和金融资源投入,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地方金融机构实力不强,未能有效地使用金融资源,金融发展与云浮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不够充分。
2.区域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金融资源在区域和城乡分布不均衡,个别县(市)存贷比偏低,直接融资比重有待进一步提高,仍存在中小企业和“三农”等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
3.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法制环境和执法效率。一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云浮市部分地区或多或少的依然存在。在对企业改制、重组的过程中, 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过分强调局部和自身利益, 行政占主导地位, 偏离了依法行政的正确轨道, 银行基本上没有“话语权”, 只能被动接受企业改制、重组的结果, 严重侵害了金融企业的合法利益。二是金融执法环境欠佳。执行难和保全难问题困扰着银行债务的执行效果。法院的判决书仅仅停留于纸面上的效力, 银行得到的往往是一纸胜诉的判决书而不是债务人的现金, 银行胜诉率高, 最后执结率偏低, 造成很多债权案件“ 输了官司赔钱, 赢了官司也赔钱”, 这抑制了银行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
4.金融产业发展方式转变 相对缓慢。金融产业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金融业务过度依赖信贷中介、证券经纪等传统业务,投资银行、融资租赁、信息咨询等现代金融业务发展不足,对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增长的贡献有待提高,服务社会发展的金融综合功能有待加强。
四、优化云浮市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议
(一)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
1.以试点为基础,有序推进云浮市信用体系试点市建设。一方面,抓好试点的巩固和提升,重点加强征信中心服务平台建设,总结和推广“勿坦模式”信用村创建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和信用环境;继续创新和推广金融扶贫模式,为贫困户发展生产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另一方面,抓好云浮市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市创建工作,大力推进信用云浮成长工程,基本建成覆盖市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和运行机制。
2.抓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示范点工作。通过探索以规范行政行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发展中介服务体系、维护金融债权、优化融资结构为主要手段,不断优化县域、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使金融安全得到保障,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好转,最终形成经济和金融良性互动协调发展为特征的县域金融生态环境。
3.抓好培育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试点工作。一是加快村镇银行筹建工作步伐。二是继续扩大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使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覆盖各区域。同时,根据各区域实际,争取省金融办支持适当增加小额贷款公司名额,满足市场对小额信贷的需求;支持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成本较低、风险可控的方式加入区域和全国支付系统、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二)完善地方金融市场体系
1.进一步推进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市场化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引导农村信用社转换经营机制,明晰产权关系,保持法人地位长期稳定。通过加强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改革票据兑付后的检测,着重引导农村信用社加强对“三农”的服务力度。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的改制,抓好农信社股权改造工作。进一步深化农信社产权改革,重点抓好农信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其他农信社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更好发挥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作用。配合省政府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省联社云浮办事处行业服务职能,弱化行政管理职能,着力培养农村信用社自律管理能力。
2.建立发展地方担保体系。在整顿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基础上,做好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工作。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制度,完成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监管工作;制定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政策;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增资扩股,提高融资担保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融资担保领域,开展银行承兑汇票、出口信用证押汇、小企业设备按揭贷款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及转贷服务等融资担保业务。探索建立新型农村贷款担保模式,推行农户联保、农户互保、合作组织担保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
3.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一是按照培训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报审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计划进行梯度扶持,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与指导力度,加快中小企业改制上市进程。二是继续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短期融资债券,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最后是推动银行机构合作开展银团贷款业务,探索推进支票授信业务试点,开展新型融资租赁业务和产品创新,有效增加对大型项目和重点产业的信贷投入。
4.推动城市间金融资源整合。继续推动城市间金融合的落实,实现粤西金融资源共享、联动发展,构建功能完善、协调发展的区域资金融通网络和金融服务体系。
(三)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继续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进一步缓解重大项目建设资本金紧张的局面;不断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做大做强,确保贷款资金有效进入重点工程建设实体,为政银合作夯实基础。
2.创新融资方式,强化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一是开展供应链金融模式创新,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和风险分散、补偿机制。二是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建立创新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方式,进一步加强信贷投放,满足中小企业和农户的多元化资金需求,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三是探索财政税务政策引导下的利益激励机制,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四是积极推进科技金融结合工程。引进风险投资资本,设立科技风险投资引导资金,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融资。
3.加快农村金融发展,提高金融服务“三农”能力。一是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鼓励和引导各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全市农村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建立有效增加农村资金供给的信贷体制和融资机制,通过不断优化农村金融网点布局,增强网点服务和辐射功能,加大对偏远地区自助设备的投入和银行卡的推广力度,提高涉农信用卡授信率,促进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二是引导建立完善县域内银行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且涉农贷款每年增幅不低于各项贷款增幅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有效增加县域信贷投放。三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创新信贷担保方式和增加担保品种,积极推广“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等信贷模式。拓宽农业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优质涉农中小企业发行银行间集合票据和债券。
4.营造、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1)大力推进信用云浮成长工程。在已建立征信中心的基础上,加快中心运营制度建设,突出信用披露、信用征集、信用使用、信用管理、个人隐私权保护等重点;规范政府部门行业之间的信用信息体系和信用体系,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全面推广“勿坦模式信用村”创建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创评标准程序,健全诚实守信的激励机制、违约失信的约束机制;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层治理基础,推进农村党建和农村经济发展,为金融构建一个安全、健康有序的生态环境。
(2)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制,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一要不断完善“一行一局”(即人行、银监分局)的监管体 制,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强化综合监管,形成良性互动,严控交叉性风险。二要坚持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强化金融监管手段,提高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的效率,增强行业监管的系统性、连续性。三要继续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指标和金融稳定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金融风险应急机制和防控预案,增强化解系统性风险和处理金融突发事件的能力。四要发挥各类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的主体作用,加强内控管理,特别是建立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防范金融风险定期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各类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五要完善金融调控监管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两局一行”(即金融工作局、银监分局、人行)新型地方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协调机制。六要发挥金融行业协会的规范自律作用,增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避免恶性竞争,维护行业秩序稳定。
(3)建立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发挥地方政府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主导作用,督促各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建立金融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评价制度,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综合评价各金融机构对支持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贡献,继续实施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激励机制,推动金融产业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伟光、刘 姣,“广东省金融生态环境实证研究”,《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2009年第3期。
2. 蔡勇,“江门市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时代经贸》,2007年第85期。
3. 韩素国、王增春,“欠发达县域金融生态环境现状及优化———以赞皇县为例“,《经济管理》,2012年第5期。
4. 李宝岩、邱玉兴、徐 丽,“齐齐哈尔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思考”,《 理论观察》,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