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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溺水法律法规范文

时间:2023-09-14 17:27:39

序论:在您撰写防溺水法律法规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防溺水法律法规

第1篇

倪 振 杨

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对渔业污损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过程中,经常碰到是否为“渔业水体”的疑问。人民法院在审理渔业污损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诉讼中,几乎每案都有“渔业水体”的争论。有的法院也以受损水体不是《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所规定的“渔业水体”、不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辖为由,撤销渔政机构做出的处罚决定,给渔业污损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诸多疑问和困惑。笔者认为: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水污染防治法》对“渔业水体”的解释和人们对《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误解。

一、《水污染防治法》对“渔业水体”的相关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渔业水体”的表述有三处:

一是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根据这条规定,渔业水体可以划分为重要渔业水体和次要渔业水体,对重要渔业水体应当划定保护区,给予特别保护。

二是第二十七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这条是对重要水体(包括重要渔业水体)保护区及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三是第六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这是对“渔业水体”含义的解释。

以上三处有关渔业水体的表述,并没有污染了渔业水体该如何处理(处罚)的内容。

二、适用《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误解。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行使渔业污损案件的调查处理权,尤其是相对管理人不服渔业污损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中,通常遇到的异议,主要来自两方面:

一是是否为“渔业水体”的异议。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的解释,“渔业水体”应当是“划定的”,没有划定的就不是渔业水体。二是是否归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异议。即:渔业污染损害事故就是发生在“渔业水体”中的水污染损害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不是发生在“渔业水体”中的水污染损害事故就不是渔业污染损害事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就无权调查处理。笔者认为:这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误解。主要理由是:

1、如前“一”所述,分析《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渔业水体”的三处表述,并没有污染造成“渔业水体”的渔业损害该如何处理(处罚)的规定。

2、《水污染防治法》其他条款没有关于造成第六十条(五)项解释以外的水体(即非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水污染渔业损失不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3、《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是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渔业污损事故的法定依据。①《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是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的国家标准,自一九九O年三月一日起实施,其法律地位勿容置疑。②《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制订目的是“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质量,特制订本标准。”③《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适用于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可见,其适用的范围并非《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解释的“渔业水体”,而是上述阐明的“渔业水域”。

4、《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这是法律规定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污损事故的调查处理权。这些规定,并没有将渔业污损事故限定在第六十条(五)项解释的“渔业水体”范围内。

由此可见,《水污染防治法》中“渔业水体”的规定与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污染损害事故依法行使管理权并不矛盾。只要造成渔业污染损害事故的,不论发生在《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解释的“渔业水体”,还是发生在该解释以外的渔业水域,都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如造成渔业危害和损失的,就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相应的罚款。

作者: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

倪 振 杨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街555号 邮编:321017

第2篇

一、年度目标

努力实现全县水利工程安全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目标,不断推进全县水利建设安全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完善责任体系,重在落实责任、消除隐患;加大监管力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范,确保我县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主要任务

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在建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已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防汛抗旱、河道管理与河道采砂管理、水行政安全执法,河长制工作落实等。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1、强化水利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建设。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充实监管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建立管理台账。

2、强化执法监督。加强与同级安监部门的业务联系,充分发挥水行政执法的重要作用,合理地利用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3、加大隐患排查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乡两级同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县水利局对各乡镇场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抽查。

(二)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做好防汛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防汛首长责任制,完善水库防洪调度方案、应急预案,补充储备防洪抢险物资,做到领导、队伍、预案、物资、经费落实。

2、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按照安全责任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和现场管理到位的要求,制定安全检查方案,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3、严格落实企业和法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责任逐级分解到班组和岗位,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

4、不断深化“河长制”,巩固河道采砂整治成果。要在以往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的基础上,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巡查、重点时段抽查等办法,联合有关部门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规范采砂秩序,巩固治理成果。

(三)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各股室及站、所要经常组织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要扎扎实实做好以防汛、在建水利工程、已建水利工程、河道采砂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二是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情况;三是职工特别是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遵守职业规范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和整改。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教育

安全就是效益,各股室及站、所要充分认识到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特别是通过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水法》、《防洪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增强水利职工的安全意识。在开展日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同时,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努力营造“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建立群防群控的安全生产长效工作机制。

(五)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定期组织演练。严格按照程序处置水利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四、责任分工及职责

(一)党政办

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及消防、车辆交通安全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局直属基层单位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及消防、车辆交通安全工作。

(二)水旱灾害防御股

负责全面落实各项防汛准备措施,重点做好防汛预案修订、水库安全度汛、山洪灾害防御,及时预警信息,组织防汛抢险、群众安全转移,确保防汛安全。

(三)建管股

负责抓好水库、中小河流、堤防等水利工程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监督指导所负责的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

(四)农水股

负责指导水电站、重点山塘整治工程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等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协调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水保股、水政水资源股

负责指导全县河道采砂、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河长制”落实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打击全县非法采砂,调处水事纠纷,水库清洁绿色健康养殖,水库水质安全监管,水土流失防治等安全生产工作。

(六)计财审计股

负责本股室的安全保卫,做好局机关财务账目和保管好现金,确保账目和资金安全;负责指导下属单位财务账目和资金安全管理。

(七)中型水库管理所

负责抓好中型水库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全面落实各项防汛准备措施。负责管理所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水库日常运行巡查检查,防止溺水事故发生,确保水库安全平稳运行。

第3篇

关键词:河道 非防洪工程 建设项目管理 存在问题 对策和建议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制定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计划,东北的水利工程也将从中收益,尤其是最近几年雨季的洪流泛滥,防洪工程已经进入必须解决的阶段,因此,了解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建议提供出来。是必要且必须的。

一、非防洪工程建设的一些项目

在我们深入了解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客观现状之前,我们首先应该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和河道内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的基本概念有不可或缺的认识。河道内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主要是堤坝,水库,水电站等。由于河道内一些桥墩等建筑长期占用了河道,很容易形成淤泥、拦截表面污物形成浮岛等使河道的泄洪能力形成不必要的弱化。

二、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问题的的基本概念和大概认识。

由于经济的进一步飞速发展,水利事业对促进河道经济发展之间的水上运输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然而,随着社会进步以及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越来越追逐眼前的狭隘利益,而忽视社会利益以及长远利益,这个问题在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体现尤为明显。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数目数量繁多且繁杂,较难系统有效的管理,针对这种严峻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情况,我们就不得不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案,调查工作方案,抽调水政监察、工程管理、防汛办公室等相关人员提出各种行之有效的河道治理具体方案。该项工作的完成,将为今后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管理解决方案

1、各管理部门要进行河道内普查

为了有效并全面的调查河道内已经建设以及即将建设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会危及防洪任务并及时效率的上报水利各部门以求各部门能及时采取对策。 当地部门应该通过实地查看、走访调查等方式去全面了解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分布情况,防止各类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和防洪工程安全,并避免造成严重的水污染事件。被派去工作的普查小组需对所了解到的建设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逐个按照名称、管理单位、种类、位置、规模或者数量、用途、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管理单位联系电话等都要进行及时准确的统计,绘制成表格和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标注图,拍照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数码照片。同时向当地群众宣传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性,鼓励群众如发现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应及时向河务部门举报,避免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普查工作出现遗漏。

2、依法破除河道内取土围堰

组织机械设备,集中力量,对河道内取土围堰进行依法破除,确保行洪安全。 河道巡查严格遵照《河道巡查报告制度》执行,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执法检查依据,重点检查河道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河道采淘砂、违章建筑、违章堆放等项目;未经同意擅自建设工程、擅自围垦河道进行河道开发、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障碍物、毁坏防汛和水文测验设施设备以及非法向河道内排污等违章违法行为。

3、采取多项措施确保防汛道路畅通

对沿堤村民加大宣传力度,使村民深刻认识到在提防上设障后所造成的危害,认识到防汛道路畅通的重要性,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水法法规;二是制订确保防汛道路畅通的责任制度,层层落实,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并出台确保防汛道路畅通的应急措施,针对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时做了周密部署,从制度上确保防汛道路畅通;三是水政执法大队、派出所、养护管理人员加大工程巡查力度,勤跑、勤看,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清除,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防汛抢险道路畅通。

4、防汛工管两手抓

在抓好防汛工作的同时,工程管理工作也紧锣密鼓地进行。 一是上下树立工程管理“一盘棋”思想,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用,汗往一处流,机关职工义务上堤清除高杆杂草,养护职工起早贪黑投入到工程管理工作中去;二是组织有关人员对所辖范围内的提防、险工、控导等雨毁工程进行及时统计、平垫和整修,尽最大努力减少雨毁工程损失,降低水毁程度,确保防洪工程完整;三是抓住雨后有利时机,加紧对堤肩、堤坡的草皮栽植、补植,以增强防冲固堤能力;四是水政执法人员,加密巡查次数,加大巡查力度,对新栽植的草皮进行重点巡查,以防牛羊上堤吃啃,确保草皮成活率;五是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强制度,明责任,把工程管理当成大事要事来抓。

5、加强汛期水上安全监管

对辖区涉水项目进行安全检查。缺乏安全意识,将河道当成避暑纳凉的好去处,尤其是临河村庄经常有青少年下河游泳,发生淹溺事故的机率在不断增加。为此,根据有关要求,组织水政水资源与防汛科相关人员认真开展水上安全监管。每到一处,检查人员都要认真查看渡船、施工船只和浮舟技术状况是否适航,救生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并仔细了解各渡船和浮舟渡运量的变化,帮助各渡口和浮桥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部分渡口有超载、渡运救生措施不全等及时纠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同时,防洪工程重要堤段、主要水事活动场所及各入河路口,设立警示标志,标明禁止下河洗澡、警示语等,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

6、积极筹备水法宣传周活动

为迎接普法宣传活动的到来,各地河务局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早安排,积极筹备各种宣传活动资料,力求宣传活动开展的富有成效。 为深入开展水法宣传,各地河务局要制定了详细的宣传安排,成立《水法》宣传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作宣传横幅、宣传版面、宣传标语,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材料等工作;在繁华集市设立咨询台,营造宣传气氛,做好向上级的信息反馈工作。在活动期间,应组织水政监察员向水资源取水户,浮桥管理单位和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宣传,重点宣传鼓励职工积极撰写宣传文章,围绕“严格管理水资源,推进水利新跨越”这一宣传主题,大力宣传发展水利,改善民生,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发展创造良好水事环境;通过与地方水利局共同携手、联合,形式多样的水法宣传,不断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和沿河道群众的水法意识,以实现流域与区域在水法律普及方面取得更大的突破。活动期间,要注重反面典型警示作用,深入开展对河道违章建筑、违法取土、违章垦殖等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关于水利工程的讨论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第4篇

一、党政领导职责

1.镇长王世德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党委委员、副镇长、政法委书记颜家政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镇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及其它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3.镇党委委员、纪检书记霍修菊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镇国土、建筑系统及其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做好土地复垦拆迁安置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4.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胡松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食品安全、宗教场所安全、计划生育工作安全及其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5.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镇工业企业、中小学校、广电、卫生院、网吧、文化娱乐场所、校车安全及其它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做好校车安全、工业企业、青少年防溺水工作及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6.副镇长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镇交通、新农村规划与建设、农业、农机、水利、防汛、森林防火、供电及其它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7、副镇长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集镇与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机关后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安全及其它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镇安全生产成员单位(部门)“一岗双责”职责

(一)镇党政办

1、负责把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我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驾护航。

2、组织实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严格执行统一规范、统一审查、统一制度;

3、协调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4、代表镇政府负责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5、负责全镇重大安全生产会议、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

6、集中精力抓好“安全生产年”活动宣传工作。

(二)镇纪检监察办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安全生产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镇属各部门和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受理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与控告;

3、参与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责任追究;

4、参与对各村(居)、企业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镇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

(三)镇安监所

1、组织制定订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预案、指导和督促全镇单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承担镇安监所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职责是:组织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全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3、依法行使全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能;对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负责全镇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镇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5、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查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评价,并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指导全镇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加强农民工安全技能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和监管水平;

7、依法监督全镇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

8、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即工矿商贸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监督检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9、依法监督检查镇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职业病防治、非煤矿山、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项。

10、承办镇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镇国土资源所

1、负责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变更时的安全工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同时考虑安全问题;要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地质条件,对建设项目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进行安全性预评价;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等21项制度落实情况实施专项监察;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乡)规化法》的规定,做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时的安全工作,坚决打击非法建设;

4、在制定中长期城乡规划和审批具体建设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从源头上堵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5、负责街镇道路挖掘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交警部门的同意;督促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6负责街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负责街镇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7、规范建筑市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

8、组织开展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9、指导建筑行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组织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镇建筑行业的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五)镇农办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和森林自然保护区的防火安全监督检查;

2、组织全镇农业、林业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制定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组织全镇农业、林业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镇农业、林业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六)镇电灌站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镇内水利设施(水库、山塘、水电站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病、危、险山塘水库的管理,防止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兼顾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负责全镇水利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汛期水利安全大检查;

3、制定重大汛情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组织水利设施、水利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七)民政办

1、负责做好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灾情的救灾抚恤工作,负责拨款、社会捐款(物)的接收、分配等工作。

2、负责镇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

(八)派出所

1、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

2、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指导、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并实施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监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暂停许可供应炸药、雷管、导火索等民用爆炸物品;

3、在镇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救,维护重特大事故现场安全秩序。组织或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镇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4、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小商品市场、宾馆、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场所的安全工作;

5、参与对各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6、负责制定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镇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在遭遇暴力抗法行为时,应及时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救援。

(九)供电所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定期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4、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负责电力高压线路、小水电站、变电站的防雷减灾工作;

6、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企业停止供电。

7、负责组织全镇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十)中心校

1、组织制定全镇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上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法制宣传教育;

2、督促和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3、加强对学校在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安全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4、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活动;

5、严禁学校将校内场地出租作为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6、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督促学校、幼儿园整改火灾隐患。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保证每学期安全教育不少于3课时;

7、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组织制定防震减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防震知识列入科普工作的重要内容;

8、负责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镇学校的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10、做好学生防溺水工作。

(十一)镇卫生院

1、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未采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院依法查处,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4、负责核查《食品卫生许可证》,重点监督检查饮食行业的食品卫生状况;

5、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救护;参与全镇医疗卫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负责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工商所

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要件的审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要依法督促其办理手续。并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

三、村居职责

村(居)安全管理工作由村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安全协管员负责落实。各村(居)安全协管员建立并完善各村(居)的基础数据台帐,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人,以及责任目标,负责协管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按照“一个企业一档”模式分别登记建档,形成本级安全管理数据库;督促、帮助各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协助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重点安全隐患单位实施重点监控,定期开展网格内企事业单位、烟花爆竹、在建项目、居民小区、交通道路、河道、塘坝等的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和在建项目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设施和器材配置的完好情况,以及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用电、用气是否规范等;全面收集安全隐患信息,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并及时上报镇安委会;督促相关责任人对本区域内的安全情况进行排查。

四、“一岗双责”责任追究制度

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安全领导组成员单位责任人,应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制度,对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村(居)属地企业一年内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或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即对该村(社区)实施“一票否决”,该村本年度内不得评为各类先进,且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各类先进。

五、奖惩制度

1、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成绩突出,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

2、对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经费,按要求及规定标准整改事故隐患效果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