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经济学的起点范文

时间:2023-09-13 17:06:51

序论:在您撰写经济学的起点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经济学的起点

第1篇

内容提要: 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必须是针对学科研究对象中最广泛最普遍现象的最简单、最抽象的本质规定,它与 历史 的起点是辩证统一的。照此原则所确定的逻辑起点包含了对学科理论体系的规定性。环境损害是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必然选择,它对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规定性在以往的环境法学研究中已初见端倪,以后将更加充分地表现出来。

 

 

      任何理论研究都应该有自己的逻辑起点,任何一个成熟的理论体系都有自己合理的逻辑起点,环境法学研究及其理论体系也不能例外。像其他许多学科一样,环境法学围绕研究对象形成众多范畴,如何在这些范畴中确定学科的逻辑起点,对环境法学学科的构建和完善具有重大影响。本文旨在尝试寻找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一、确定一门学科逻辑起点的原则及逻辑起点的意义

      学科的逻辑起点不是可以随意选定的。正如霍布斯所言,“一门 科学 的起点,不可能是我们从圆圈中选择的任意点。”他指出:“在一片怀疑的阴霾中露出的一线理性之光,指引我们走向豁然开朗的境界,那么它就是我们探讨的出发点,就是我们消除怀疑的过程中寻找的指路明灯。”[1]霍布斯所说的“指引我们走向豁然开朗境界”的“指路明灯”就是一定“学科的起点”。那么,我们又怎样才能找到那可以“指引我们走向豁然开朗境界”的“指路明灯”呢?

      黑格尔首次在其《逻辑学》中辟专节论述了学科的逻辑起点问题。(黑格尔在其《逻辑学》中专门论述“必须用什么作科学的开端”。他所称的“开端”就是“逻辑起点”(参见:黑格尔.逻辑学,上卷[m].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51—65;黑格尔.逻辑学[m].梁志学,译.人民出版社,2002:50,167—170.)。)从黑格尔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他把“纯有”确定为 哲学 的逻辑起点所遵循的基本原则,通过对他的相关论证的分析我们可以对逻辑起点在学科理论体系构建中的作用有更深刻的认识。黑格尔认为,确定学科逻辑起点首先应该遵循的原则就是,逻辑起点必须是直接与间接统一的、最抽象的、最简单的范畴。逻辑起点必须是“绝对的”,或者说是“抽象的”,它“不可以任何东西为前提,必须不以任何东西为中介”,不能以其他什么对象为“根据”。因此,它也“不能对他物有所规定”,它本身“不能包含任何内容”,因为“内容之类的东西会是与不同之物的区别和相互关系,从而就会是一种中介。”[2]逻辑起点“不能是一个具体物,不能是在本身以内包含着一种关系那样的东西”,所以,逻辑起点本身在他的“单纯的、未充实的直接性中,必须被当作一个不可拆分的东西”[2]61。其次,黑格尔认为,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是相一致的。“逻辑理念 发展 的不同阶段采取了先后相继出现的哲学体系的形态”,哲学内容的历史展开与纯逻辑理念的辩证展开都是从抽象到具体,一方面有“一致性”,另一方面又有“分歧”。他认为,“逻辑学的开端与真正的哲学史的开端是相同的”,在“爱利亚学派的哲学里”,更确切地说是在“巴门尼德的哲学里”,就“看到了这个开端”[3]。因此,黑格尔认为历史的起点与逻辑的起点二者相一致,只要能够确定哲学史的开端,就可以确定整个哲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黑格尔认为,逻辑起点在一定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他看来,逻辑起点就是整个理论体系得以建立的基础和根据,它决定了其后的整个学科理论体系。逻辑起点本身“应当是全部科学的根据”[2]54,“最初的东西又同样是根据,而最后的东西又同样是演绎出来的东西”。按照他的理解,“从最初的东西出发,经过正确的推论,而到最后的东西”,“离开端而前进,应当看作只不过是开端的进一步规定”,所以“开端的东西仍然是一切后继者的基础并不因后继者而消灭。前进并不在于紧紧推演出一个他物,或过渡为一个真正的他物;———而且只要这种过渡一发生,这种前进也便同样又把自己扬弃了,所以哲学的开端,在一切后继的发展中,都是当前现在的、自己保持的基础,是完全长留在以后规定的内部的东西”[2]56。因此,“开端既不是什么任意的和暂时承认的东西,也不是随便出现和姑且假定的东西,而是后来它本身表明了把它作为开端,是做得对的”[2]57。由“开端”开始的逻辑的“前进”,即从逻辑起点出发去一步一步地构建起一定学科理论体系大厦,结果是由起点决定的。这便决定了一定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和可反复验证性。在黑格尔看来,“对于科学说来,重要的东西倒并不很在乎有一个纯粹的直接物作为开端,而在乎科学的整体本身是一个圆圈,在这个圆圈中,最初的也将是最后的东西,最后的也将是最初的东西”[2]56。“前进就是回溯到根据,回溯到原始的和真正的东西。”[2]55既然“科学向前运动的路线”是“一个圆圈”[2]56-57,逻辑起点不是一经释放就无法回收的太空碎片,这就从逻辑上向我们提出了慎重确定逻辑起点的要求。

      黑格尔把“纯有”作为哲学的逻辑起点,他的“圆圈”观虽然具有唯心主义的神秘色彩和片面性,但其辩证法思想却为马克思所继承。马克思在确定《资本论》的逻辑起点时批判地吸收了黑格尔关于逻辑起点理论中的合理因素。他把商品作为《资本论》的逻辑起点。(对马克思的选择与黑格尔哲学之间的关系,列宁有深刻的认识。他说“不钻研和不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就不能完全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特别是它的第一章”。(见:列宁.列宁全集: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191.))

      从马克思的相关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确定逻辑起点所遵循的原则以及逻辑起点的意义上唯物辩证法对黑格尔唯心辩证法的扬弃。对于确定逻辑起点所应遵循的原则,马克思与黑格尔持相同的观点。他认为,逻辑起点必须是整个研究对象中最简单、最普遍的东西,也就是通过对客体的具体分析所达到的最简单、最抽象的规定。他指出:“对资产阶级社会来说,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或商品的价值形式,就是 经济 的细胞形式。”[4]“商品形式是资产阶级生产的最一般的和最不发达的形式”[5],“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正因为如此,马克思的研究才从分析“商品”开始[5]47。马克思还进一步阐述了以一定逻辑起点为中心的“思维行程”。他在《〈 政治 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明确区分了政治经济学的两种方法或两条道路:“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6]对于科学理论体系的建构,马克思主张从抽象到具体,而不是从具体到抽象。所以,抽象思维法则中认识的逻辑过程可概括为:从感性具体到抽象规定再到理性具体。这一过程实际上分为前后相继的两个逻辑行程或两条道路。第一条道路是从感性具体到抽象规定。在这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这个逻辑行程的使命通常是从本学科领域细胞形态或元素形式的感性现象出发,舍弃掉它们各自所具有的一切个别的、特殊的或偶然的属性,只抽出它们的一般本质,形成抽象概念,目的是将所抽出来的东西用概念的形式巩固下来。认识的第二条道路是从抽象规定到理性具体,它以第一条道路的终点为自己的起点。在这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的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处在认识的第一条道路终点和第二条道路起点的概念,就是有关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此外,马克思还赋予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以新的含义。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一文中论及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方法时指出:“经济范畴出现的顺序同它们在逻辑发展中的顺序也是一样的”,逻辑的发展“是跟随着现实的发展”的。“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的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只不过不是对现实的具体历史的“ 自然 历史的描述”,而是“经过修正的”,“按照现实的历史进程本身的 规律 修正的”。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要素可以在他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7]。历史是在先的,在逻辑顺序上一般也是在先的。(当然,这样说并不等于承认逻辑的起点必然是研究对象的历史起点。)

      至于逻辑起点的意义,马克思也认为逻辑起点决定着整个理论体系的构建,并且决定着理论体系的终点。不同的是,马克思是用矛盾与发展的观点来看这种决定的。逻辑起点包含着研究对象及其整个发展过程中一切矛盾的胚芽,因而从它出发,可以达到对研究对象的本质认识,经过一系列中介,能够逐步从抽象上升为具体,从而形成整个理论体系。商品包含了资本主义社会一切矛盾的“萌芽”,通过分析这个“最简单的现象”,也就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细胞”可以“揭示”出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8]。此外,马克思在论及资本流通(循环)时说:“循环的性质中包含着这样的情况:每一点同时表现为起点和终点,并且只有在它表现为终点的时候,它才表现为起点。”[9]从起点的个别(具体)到终点的个别(具体),不是简单的回归,而是经过一系列的过渡、转化,其过程呈现为螺旋线而不是简单的圆圈。一个过程的终点同时又是另一个过程的起点。这体现了他对黑格尔“封闭圆圈”的扬弃。

      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学术实践为我们思考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提供了指导和经验。他们让我们懂得逻辑起点必须是学科研究对象中最广泛最普遍现象的最简单最抽象的本质规定,它与历史的起点之间是辩证统一的。按照这两项原则确定的逻辑起点包含了对学科理论体系的规定性,决定了学科的理论体系,包括它的逻辑终点。

      二、环境损害: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必然选择

      “要找出哲学中的开端,是一桩困难的事”[2]51,而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确定更不是一项轻而易举的工作。这并不是指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确定必然会遇到在其他科学体系逻辑起点选择上通常会遇到的困难,而是说环境法学的不成熟决定了其逻辑起点的确立需要费更多的周折。一方面,作为环境法学研究对象的环境法是 法律 家族中的后生晚辈,其成长历程刚刚开始,还没有来得及充分展示自己,以至于人们一时还不能准确把握它的本质以及其他重要的属性。这影响了环境法学的创建,使人们无法从这个对象中搜寻到足够多的对确立环境法学逻辑起点有帮助的信息。另一方面,处于初创中的环境法学在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上常常受先发法学学科(我们这里所说的先发学科指的是在以往几个世纪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以民法学为骨干,以法 理学 为统帅的法学学科。即使仅从发生时代的先后而言,他们相对于环境法学都是先发的。)的影响,学科的独立性还不明显,使我们为之寻找逻辑起点的这个学科对象的轮廓还显得不够清晰。

      尽管如此,在尽可能地摆脱先发法学学科的影响,对年轻的环境法作了纵向的和横向的认真审视之后,我们还是可以窥见那以环境法为基本研究对象的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环境法与其它部门法一样,都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只不过法律家族中的这个新成员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些特殊,它调整的是人们在修复、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环境”为必要中介而结成的社会关系。这与民法等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根本的差别。也许会有人拿其他社会关系与环境的相关性来否定环境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比如在民法上的相邻关系就常常包含某种“环境”因素。然而,这种反驳对于积极探索的意义是有限的。我们知道,环境法所关心的环境不是某个个人房前屋后的环境,而是带有人类共同性特征的自然环境。(显著的事例是,臭氧层空洞的出现和扩大不是张家的环境问题,不是李家的环境问题,而是人类共同的环境问题。)这一点可以成为区分民法与环境法的一个界限。不过,说明这一点并不重要,重要是,作为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媒介的环境是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环境。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基因污染、酸雨、沙漠化、臭氧层破坏、全球变暖等就是对这种非正常状态的典型。从发生的角度一眼就可看出,环境法是由于不正常的环境的出现而引发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非常明显,如果环境一直处于良好状态,就像早期农耕时代那样,就不会有环境法的产生。从环境法的实施或运行的角度来看,它是调整由环境的不正常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环境正常情况下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家庭关系、行政隶属关系等在传统的财产法、家庭法、行政法等之下早已安排妥当了。

      有一个在今天为人们所十分熟悉的词汇可以用来说明环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以非正常的环境为媒介的社会关系,这个词就是环境问题。在现有的能够体现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著作中,我们不难发现它们都以分析“环境问题”作为各自所构建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开端。例如,金瑞林主编的《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的第一章第三节论述的是“环境问题”、汪劲著的《

      三、作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损害对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决定作用

      环境损害本身已经蕴含着环境法学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的萌芽,从环境损害出发可以确立环境法学的若干基本范畴,建立环境法学的基本观点,构建起环境法学的完整理论体系。以环境损害为起点构建的这个理论体系可以摆脱以往环境法学研究中的诸如“拆借”其它学科的理论观点之类的困局。

      从环境问题影响到人们的生产与生活开始,人们就探寻各种应对和解决环境问题的策略与方法。正是在探寻解决环境问题的 法律 手段的认识实践过程中,环境法本身“ 自然 ”地经历了三个前后相继的 发展 阶段,即污染防治法时期、环境保全法时期和循环型社会法时期。在第一个阶段中,人们面对环境污染和破坏,采取一些末端治理的措施;在第二个阶段中,人们认识到末端治理不能够有效保护环境,便转而把眼光移向人类环境行为的源头,采取预防性措施。第三个阶段是一个刚开始的崭新阶段,是“引导社会尊重自然,谋求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阶段。此一阶段环境法的主要特点有:注意到人类是自然的组成部分,以生态文明为基本理念,以环境友好为基本态度,以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价值取向;以环境承载力为平衡环境保护和 经济 发展二者关系的基本依据和环境友好的底线;从生态的高度看待环境,保护环境,承认环境保护的优先地位;以保护生态为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重视生态功能的保护与恢复;以环境保护为基本任务,注意运用规划、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实现环保目的;按照物质闭路循环的构想,促进降低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14]。无论是污染防治型环境法,还是旨在谋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其所关心和解决的主要矛盾都是 现代 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的矛盾,简单说就是人类行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循环型社会法阶段的环境法已经很明显地在揭示了这一点。这一矛盾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个群体为一方的矛盾。如果能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整个人类就能够与外部自然和谐相处,从而获得人类自身繁荣发达的基本条件。这是全部环境保护努力,同时也是环境法的主要任务和基本追求。环境法学应当围绕如何用法律的手段来妥善合理地解决人类与自然的矛盾展开研究,加工自己的基本范畴,铺陈自己的理论体系。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应当成为如何用法律手段解决人类与自然矛盾的理论说明。

      环境损害已经蕴含了人类与自然矛盾的“萌芽”。这种萌芽的不断发育展现的是三对基本矛盾,即人类的现代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之间的矛盾、人类个体与人类整体之间的矛盾、人类个体之间的矛盾。如果说环境法制建设走过的路已经加载了人类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矛盾的路标,那么,这对矛盾是由人类对环境“外加”的损害引发的,不是大自然的运动、变化造成的。(如果说大自然的某种异常运动可以带来,事实上也常常带来人类的生产生活的不便,那么,这类不和谐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从而也就不是环境法的任务。)环境法要完成自己的使命就必须帮助人类克服这对矛盾,而环境法学应当对如何克服这对矛盾拿出办法,提供理论解说。

      人类对环境“外加”的损害往往都是人类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比如,酸雨是由许许多多 企业 、个人向空中排放二氧化硫之类气体共同作用的结果。环境损害是施加给人类集体的损害,而造成这种损害的,也就是“共同作用”的源头却是个体行为,在酸雨损害的个案中就是具体的企业或者个人排放含硫气体的行为。这里包含着人类个体和人类整体的矛盾。如果以人类整体利益为取舍的标准,环境法的任务便是为了防止或医治人类环境的损害去制止或限制人类个体的危害环境的行为。环境法学应当是对这种禁止或者限制提供合理性说明或提供更便捷的禁止或限制手段的科

      学。

      人类的环境行为,包括企业行为和个人生活中的利用环境的行为,一般来说,在主观上不存在加害的故意,这些行为在人类文明发展的 历史 上原本都是正当的,甚至是被处于统治地位的道德所推崇的。然而,人类今天所遭遇的环境损害却主要是由这种正当的行为引起的。如何让这种正当的行为不至于酿成人类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的矛盾,不至于构成对人类整体利益的危害呢?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必然包含的内容是如何处理人类个体之间的矛盾。首先,人类不可能也不应该停止一切环境行为,因为个体的人和人们组成的群体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自然环境,以实施一定的环境行为为必要条件。在这个基本前提之下,人类可以做出的选择只能是设法调整人类不同个体之间的关系。可以说人类个体之间的矛盾的解决是全部环境问题能否最后得到解决的关键,是有效防止环境损害,从而实现“公众环境利益”的关键。今天的环境法学就应当担当起从理论上解决不同个体如何利用环境的问题的任务。

      从环境损害出发,环境法学可以逐渐确立若干基本范畴,形成环境法学的范畴体系。目前的环境法制建设实践和环境法学理论研究已经向我们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概念,如污染防治、排污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退化、生态破坏、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公开、清洁生产、延伸生产者责任等等。它们都是围绕环境保护中的、同时也就是环境法学所面对的主要矛盾展开的。污染防治、排污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退化、生态破坏等都是在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环境损害的情况下设置的治理或者预防的制度,或对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环境损害的描述,这些概念反映的就是这类用来应对已然的和有发生之虞的环境损害的制度和措施。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公开、清洁生产、延伸生产者责任等,作为制度都不是在完全没有环境损害的情况下的无病,而是为防范、减轻环境损害而为人类所发明的防治之法。这些概念虽然不一定都能进入基本范畴的行列,但它们都可以成为环境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成员。环境法学研究的当前和今后任务之一就是从这些概念以及其他我们没有提到的概念中“遴选”出对构建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具有基石作用的基本范畴,使环境法学的范畴体系更加完整。

      环境损害决定了环境法学理论体系是一个应对性的学理体系。环境损害对这个体系的决定已经有所表现,在以后的环境法学发展中还将进一步地表现出来。从近年来的环境法学研究情况看,以环境损害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展现了它的部分轮廓或某些局部特征:

      第一,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性判断,以循环型社会为路径,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为基本目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践表明,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之载体的环境具有一定的承受限度,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不应超过这一限度,否则就会造成包括环境损害在内的一系列损害后果。环境承载能力的客观局限性必然使传统的线性发展模式受到挑战,并要求人类使之向循环型社会发展模式转变。环境法必须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当成自己的基本目标。简单的污染防治法、简单的资源保护法,或者它们的简单的结合,或者再加上一些学者所说的生态保护法等,无法实现这样的目的。按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这一目标的要求,环境法的调整领域应更为宽阔,但它也不能变成把其他行政事务都包揽的“法律杂烩”[15]。

      第二,以 科学 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循环型社会的发展模式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体现,它使人类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建立在环境资源可持续供给的基础之上,力求把人类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到最低限度,最大限度地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这与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所提出的“立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相契合的。科学发展一定是正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矛盾的发展。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应当致力于解决环境损害问题,通过谋求克服环境损害的办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以义务为本位,以预防为基本原则。环境损害的累积与环境的恶化造成传统法律所确立的权利义务模式的动摇。要防止为公众利益所“系”的环境损害的发生,或医治已经发生的环境损害、恢复公众受损的环境利益,显然不能指望实际上对环境损害的发生负有无法推卸责任的个人权利,不能指望给这种权利提供庇护的法。环境法不再是权利授予法,而是义务配置法。(关于环境法应以义务为本位的观点可参见徐祥民.从全球视野看环境法的本位[g]//吕忠梅,徐祥民.环境资源法学论丛: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2.)由于环境损害后果一般都难以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性,所以,对环境损害必须立足预防。以预防原则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已经是国内外环境法学界的共识。

      第四,以普遍承担环境责任,兼顾环境正义为处理不同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环境损害带来的是人类环境利益的损害,在这种损害中,每一个人都是受害者,同时又常常都是致害者。比如对全球变暖。在同一环境下的人们对环境损害往往都负有责任。保护环境,同时也就是保护共同的环境利益,是每一个人都应承担的责任。但是,责任的普遍性并不意味着责任的平均分担。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应当是一种有区别的责任。这不仅是因为不同的主体对环境施加的影响不同,从而对引起环境损害的责任不同,还因为不同主体所具备的保护环境的条件(比如技术条件、财力条件、所处地理位置条件等)各不相同。让条件不同的人承担相同的责任是不合正义的。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环境法上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同我们这里所说的普遍责任与环境正义兼顾是一致的。

 

 

 

注释:

  [1]霍布斯.论公民[m].应星,冯克利,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4.

  [2]黑格尔.逻辑学:上卷[m].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54.

  [3]黑格尔.逻辑学[m].梁志学,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68-169.

  [4]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8.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99.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03.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533.

  [8]列宁.列宁选集: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713.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52.

  [10]徐祥民.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2.

第2篇

如果天气预报说,这几天将会出现持续的阴雨,那么零售业者就应该考虑将适合阴雨天气的商品进行一些排面的调整,这些及时的变化有利于发挥便利店店面小、经营灵活的特点,进而减少门店的经营风险。

“根据天气变化订完货品后,就要注意如何摆放,假如被认为是今天的潜力热销品,那么这类货物就应该放置在最显眼的位置。就以夏季阴雨天为例子,雨伞和能够带给人暖意的关东煮或热咖啡之类的货品调整到最显眼的位置。反而那些冷饮冰品可以不用太过于显眼。”曾经在罗森担任管理人员多年的龚先生指出。

有业内人士指出,当天气发生变化的时候,零售店内的硬件设备也需要同时调整。比如夏天炎热时,很多消费者都愿意到便利店或超市内短暂避暑,此时空调应该将温度打低,客人就愿意多做停留,然后你配合热销品的显眼位置陈列,客人顺手也就买了。比如,高温时候人们进来吹一下空调,顺便也就买了一些水和冷饮。反之,如果原本外面很热,人们进入门店后,空调没有开足,那么他们不得不迅速离开,商家也就减少了销售货品的机会。这些营销细节都与天气息息相关,商家一定要懂得注意观察。

订什么货

走进便利店,可以看到各种造型的货架堆放的货品,过几天再来看,可能货物有所变化,有些热销品甚至已经售罄,这背后就是订货管理。但是很多本土零售商忽略了非常隐晦但却十分重要的因素――天气。便利店内的鲜食会占据日营业额的40%甚至50%以上,而鲜食是保质期相对较短的货品,天气的变化会直接反映在人们对于食物温度和品类的选择上,配套的饮料也会有所变化。

很多人会认为在夏天就应该大量生产和引入冰淇淋、冷饮等货品,而类似关东煮这样的热食应该是几乎无人问津的。可是,7-11并不完全这样认为。比如夏季雨后,假如气温不算太高的话,肌肤会感受一丝凉意,此时当顾客走进便利店,并不会对冰品产生太大购买欲望,反而是对能带来暖意的商品更感兴趣。所以7-11会订关东煮或热咖啡之类的货品。资料显示,午餐、饭团和三明治等食品占据日本7-11门店每日销售额的一半左右,而这些商品的销售周期短,贩卖情况又和天气息息相关,因此事先掌握天气情况,是预订当日商品数量的关键。7-11系统每天收集气象报告数据5次,供各地的门店参考,以免所订的讲求新鲜度的食物数量积压或者不足。

第3篇

1.微观经济学课程及其教学的特点

微观经济学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的经济学说,其理论体系和教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理论体系具有综合性

微观经济学以价格理论为核心,以单个消费者和单个生产者为研究对象,主要由价格理论,消费者行为理论,生产者理论,市场理论,分配理论等构成;微观经济学中的众多学派,产生了众多的经济学著作、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有些经济学理论是相互补充、相互完善的,也有一些经济理论则相互排斥、相互对立。因此,对微观经济学各学派的理论和观点要有分析、有鉴别的加以学习和研究。

1.2 研究方法具有多样性

微观经济学的方法论方面有抽象化、数学化的特点。数学方法在微观经济学的应用是非常普遍的,如微积分、求导,几何图形,图表等,但是学生习惯于以普通语言逻辑来分析问题。但是我们说数学在微观经济学中的应用只是为了说明经济现象经济规律,所以说如果只有数学是万万不行的,它会使经济学流于形式主义;必须把数学与其他说明的经济现象经济规律联系起来才能更好的理解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方法。微观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以实证分析为主,广泛运用数学推导和数学模型来论证经济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如需求函数、供给函数、生产函数等。在基本理论的论述中多将语言逻辑分析与数学分析相结合,既有抽象的概念,又有形象的图像;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特别是边际分析法和均衡分析法是常用的分析方法,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具有可借鉴性。

1.3 研究的内容具有理论性与实用性

如何利用和配置稀缺的社会资源进行生产,以满足人们的多方面的需求是一切经济制度共同面临的问题,不同的经济制度只是以不同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价格机制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普遍存在的,因此,微观经济学中的价格理论、生产理论、市场理论等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对我们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政府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虽然微观经济学来源于西方,但它对于市场经济运行环境、运行方式、调节手段的理论却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所迫切需要的,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通过学习使学生扩展理论分析的空间,懂得多角度、多范围、多层面来分析社会经济问题,能对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进行客观的描述。

1.4 教学表现出以下明显的特点

一是现代微观经济学具有很强的开放性,门派很多,有的观点针锋相对,这种理论体系上的开放性和挑战性要求我们要有所鉴别、博采众家之长。二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我们不能割裂它们的历史性。在应用上是如此,在理解上也是如此。大多数理论在教科书中都缺乏充足的介绍,这是每本教材无法避免的特点。但学习过程中不了解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尤其是有关的学术背景,则不可能准确把握理论的渊源,对理论的认识就是不全面的。比如微观经济学中的关键术语,如边际效用,我们最初是难于接受的,如果我们知道了边际革命产生的历史背景,边际主义者的实用哲学主义的由来,边际量的理解就不如现在那么生硬了。再如经济学中的各流派的观点,每一学派都有自己的理论体系,我们没有对这些理论体系的研究,就不能了解理论的基础。

2.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的基本特点

工商管理类专业的学生是未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是未来的职业经理人的主要成员,他们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经营效益的好坏。这个任务要求经济管理类专业不仅要培养他们学习“知识”,更要培养“能力”,不仅要介绍具体的管理、营销等方面的方法、知识,也要研究公司运营中的战略问题、生产问题、激励员工问题,更重视实际应用性,因此就要求教师在使学生接受良好的知识性教育的同时,不断进行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改革,让学生将所学的知识与实际问题接触,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和用人单位的需要。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所处的知识氛围、校园文化及其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和未来就业方向与其他类专业的学生有很大不同,把握这类学生的特点对讲好微观经济学这门课有十分重要。总的来讲,这些学生的基本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学生人文知识丰富,数学基础相对薄弱

财经院校有很多文科生,有丰富的历史、人文等方面的知识,在学习时,更希望把微观经济学作为一门纯人文科学或社会科学来学习。微观经济学是经管类学生所学的一门专业课,一般在二年级上学期开设,这些刚刚接触专业课的学生有一些相同的特点:他们虽然读过或听说过一些经济理论,但经济学知识不够完善,没有一条贯穿于经济知识的主线,也不能形成体系。他们在一年级已经学习了微积分课程,但由于经管类专业文理兼收,学生数学基础参差不齐,财经类院校学生对高等数学的学习要求与工科专业的要求不同,他们只需学习“经济数学”。这一明显的知识结构特点,导致学生普遍对定性分析感兴趣,对定量分析的方法和步骤不愿深入。

2.2 学生思维方式偏重于感性认识

教学中讲到经济学家的生平、经济学的渊源时,学生非常感兴趣,而讲到逻辑推导、图、表、公式、数学证明等内容时,则不习惯接受。西方经济学在研究方法上不同于政治经济学之处就在于它广泛使用数学工具进行经济分析。但经济学毕竟不是自然科学,而是社会科学,对许多经济理论的深刻理解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人文知识、历史知识和社会学知识,这正是财经类院校学生的优势。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因势利导,结合学生的思维特点组织教学,并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进行理性思维和逻辑思维。教师要在教学中要把感性的东西理性化,理性化的东西给感性化。

2.3 学生缺乏对企业和社会的深入了解

微观经济学有很强的实践性,但大学生刚刚从高中毕业,基本上是从学校到学校,理论知识学了很多,但实践活动却很少,有少数同学甚至对国家的基本经济方针都难以理解。现代社会的发展特点决定了学生迫切需要了解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企业运营管理的微观经济学理论,了解我国现在的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现状及其深层次原因。因此,“理论联系实际”是微观经济学教学的必然选择。

2.4学生课前不预习,课后不复习

给学生布置的课后作业题不及时完成,在上课时有些同学才赶作业,更有甚者有一部分同学直接就是抄别人的作业答案。

3.提高微观经济学教学效果的几点建议

3.1 把握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内容体系

这点学生往往容易忽视,他们在遇到问题以后不知如何使用头脑中的知识,不知道应该用什么样的理论、什么样的工具来解决。学习过程中他们关心的是知识点而不是微观经济学的统一性,结果是他们难以将知识点串起来。微观经济理论是一个系统的学科体系,把握它的基本框架更易于掌握它包含的知识点。我在讲完这门课时进行复习时归纳出如下几点:一是要掌握最基本的概念:比如稀缺性、均衡、机会成本、市场结构、市场失灵等。二是要掌握三大均衡:需求与供给的均衡,消费者均衡(需求的均衡)生产者均衡(供给的均衡)三是要掌握微观经济学的十大规律(定理):比如需求规律、供给规律、供求定理、恩格尔定理、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科斯定理等。四是要掌握二个失灵: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也就是说市场不是十全十美的,也有缺陷,需要政府调节;同时政府有时也是不完善的,需要不断改革完善。通过复习归纳使学生掌握了这门课的内容体系及重点。另外要区分政治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是从西方引进过来的,它和宏观经济学构成西方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在学微观经济学这门课之前,许多同学已学过政治经济学,学习微观经济学,要注意不能把这两门课混淆起来。虽然他们都属于经济学,但它们的理论体系与内容是完全不同的:政治经济学以研究生产关系为主,要揭示资本主义制度产生、发展及将来灭亡的规律,微观经济学不研究经济制度本身,只研究具体经济问题;政治经济学属于规范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属于实证经济学,二者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经济问题的。所以,它们的基本概念与理论都完全不同。

3.2 着重讲清微观经济学的基本概念与理论

微观经济学的内容很多。学生要在短暂的时间内掌握这些内容是有困难的。这样,在课堂教学中时就要务求精而不求多,抓住重点,讲清讲透重点和难点,使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对于其概念,决不能要求学生死记硬背,而要侧重于理解。对于理论要注意它本身的推理逻辑,不要以个别现象来否定或批评一种理论。

3.3 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的并用

以讲授法为主,案例教学法为辅。讲授法是一种传统的、也是一种主要的教学方法。它一般是由教师在课堂上讲述知识,学生在课堂上听取知识,教师处于主动地位,学生处于被动地位。微观经济学内容较多,这种教学方法适合于人数比较多的课堂,讲授理论知识内容的含量比较大。对于大堂课主要使用这种方法。但是教学效果不是很理想。对于小班课,也就是学生人数30—60人之间的,可以多使用案例教学法。通过案例教学,增强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了解众多企业的营运状况,培养了自己独立处理企业经济管理问题的能力。组织案例教学可以结合我国当前经济改革中的一些热点问题,收集信息、数据、案例,组织学生围绕着老师给定的思考题进行课堂或课外讨论。在案例教学中应鼓励学生畅所欲言和有理有据的论证,条件允许的话,甚至可以采取辩论的形式,发挥财经院校学生能言善辩的特长。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并用能取长补短,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具体的实施方法如下:课前,教师布置一个案例或阅读材料让学生准备,提出讨论的问题。要求学生对布置的案例或阅读材料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析;课堂上,通过提问、记录,促使学生讨论及提供可能有益于班上思考和学习的数据、理论或见解来引导案例讨论;最后对学生的参与进行评价,根据原定的教学目标对案例和其他材料进行评价并更新教案。在这里要首先把学生分成几个小组,讨论时先小组讨论,再由每个小组派一个代表发言。教师最后总结。另外案例讨论也必须在讲解了相关的经济学原理之后进行。

3.4 传统方法与现代多媒体教学法紧密结合

传统教学方法与多媒体教学各有所长,应该把两者的优点结合起来。多媒体教学可以形象直观展示教学内容,信息量大,生动形象。但如果掌握不好仅仅拘泥于多媒体,效果反而不理想,也就是多媒体仅仅是一个工具,是学生与老师沟通的桥梁,学生有时候往往重视了那些华丽的外表而忽视了课程的内容,加之多媒体教学信息量大速度快,学生可能跟不上老师的思路,印象就不深刻。而传统方法粉笔加黑板,学生可能更容易跟上老师的思路,理解所学的内容。所以要把两者很好的结合起来。一部分内容可以采取板书,涉及到的案例、图表等资料用多媒体展示以节省课堂教学时间。

3.5 考核方式要多样化

考试集多种功能于一身,在教学过程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对学生的“学”和老师的“教”的一次客观的评价。科学的考试方法能够有效地促进学生创新能力的发展,使老师发现教学中的问题,因此,应该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考试制度,变过去一次性闭卷考试为多种考核方式相结合来考察学生的学习情况。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相结合,平时成绩可包括课堂发言、课堂讨论,课堂出勤等,目前我院这一部分可占到总评成绩的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我们认为应加大平时成绩的比重,平时占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这样可以促使学生注重平时的学习,而不至于只在考试之前突击几天,临时记忆以应付考试,使学生能牢牢掌握这门课程的主要内容体系。

3.6 注重习题训练,多做习题

第4篇

关键词:经济学教材 教材特点 教学思考

在我国图书市场上,经济学教材可谓是供大于求了。现代经济学以特有的魅力吸引着更多的读者和作者,经济学思维在我国广为流传并深入人心;同时,现代经济学对教师讲授经济学课程提出更高要求,为学生学懂、学好经济学,既提供了便利又设置了诸多障碍。

经济学教材版本繁多

有教育部推荐系列,有清华北大系列、有北方系列、南方系列、还有各高校自己的系列。质量参差不齐,特色各有千秋。而作为初学者,可能不会判断哪本适合自己,哪本不适合自己。教师应该为学生选择权威的经济学家写的最新版的教科书。因为权威的经济学家对理论的把握准确,能深入浅出地写出主流经济学的原理与政策和经济学的最新成果,而且因为权威的经济学家最注重自己的名声,他们没有必要靠出一本新书来增加自己的知名度,也不可能为了稿费而滥竽充数地出书,他们的声誉就是质量的代号,而且名字就是一种品牌。当然还有一种人编写的经济学教材不得不被重视,就是在教学第一线讲授经济学十几年的教师编写的教材,这种教材最有针对性,最懂怎样的编写体例适合学生的思维逻辑,这样的教材集各大家之所长最利于学生入门 ,利于启发年轻教师如何讲授经济学。

体系繁多纲目各异

有的书把“消费者行为理论”归为“需求理论”,有的书把“厂商理论”写成为“市场理论”前后顺序颠倒。作为教师要知道万变不离其宗的道理,首先做到博览群书清晰地掌握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尤其是注意上好“经济学概论”这门课,这有两个目的:一是把经济学结构展现给学生,使学生认清经济学的“基础”、“结构”、“门道”和“高度”,为以后学生学习奠定了基础。二是把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发展脉络、学生可能遇到的思维障碍交代给学生,使学生迅速克服思维定势,为后续顺利学习打下基础。

同一原理或定律表述方式繁多且内容不尽相同

奥肯定律在曼昆的《宏观经济学》里是这样表述的:“如果失业率保持不变,实际增长率3%左右。这种正常的增长率是由于人口增长、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引起的。此外,失业率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实际GDP减少2个百分点”;在斯蒂格利茨的《经济学》里是这样表述的:“当经济摆脱一次衰退时,产量增加的比例高于就业增加的比例,当经济进入一次衰退时,产量减少的比例高于就业减少的比例。……就业每增加1%,产量增加3%”;在多恩布什和费希尔的《宏观经济学》里是这样表述的:“当增长高于2.25%的趋势增长率时,失业率是下降的。尤其是,对应实际GDP增长在一年内持续高于趋势增长率的每一个百分点,失业率会下降半个百分点”;在宋承先《现代西方经济学》里是这样表述的:“假如GNP*(潜在的)的增长率为X%,当一年的事实上的GNP的增长率超过GNP*的增长率2.5%,可以使失业率降低1%”;在梁小民的《西方经济学教程》里是这样表述的:“失业率每增加1%,则实际国民收入减少2.5%;反之,失业率每减少1%,则实际国民收入增加2.5%”。

关于奥肯定律的条件,多数教材并未提及,有的教材只是间接论述一点,学生须在字里行间理解其中的含义。这就要求教师在讲课时把这种种说法都罗列出来,为以后学生看书指明方向。然后给学生总结:奥肯定律给出了失业率变化与增长率变化的反向关系,并且增长率变化比失业率变化的快。至于数字和条件的差异,教师应综合各种教材的叙述为学生答疑解惑:在理解这一规律时应该注意:失业率与实际国民收入增长率之间是1:2.5的关系是一个平均数,是根据经验统计资料得出来的。在不同的时期并不完全相同。在20世纪60年代,这一比率是1:3;在20世纪70年代,这一比率是1:2.5~2.7;在20世纪80年代,这一比率是1:2.5~2.9;目前许多美国经济学家认为,这个比率已降到1:2。奥肯定律,主要适用于没有实现充分就业情况,即失业率是周期性失业的失业率。在实现了充分就业的情况下,自然失业率与实际国民收入增长率的这一关系就要弱的多,一般估算1:0.76左右。教师必须浏览各种版本的教材,从中归纳出前后一贯不失逻辑的综合论述交待给学生。同时还说明经济学教材原理、定律的阐述需要统一。

同一概念称谓繁多

同一个概念在同一本书里说法前后不一,同一个概念在不同的书里定义不同。看起来前后矛盾。使学生学习起来疑问很多。如学生经常问:为什么GNP在国民收入核算中把它分解为国民净产值(NNP)、国民收入(NI)、私人收入(PI)、个人可支配收入(DI),但在以后论述中本来应该是“国民收入”的地方却说成“总供给”呢?是“GNP”的地方却说成“国民收入”呢?是“国民收入”的地方怎么又说成是“总产出”呢?个别教科书对这些问题做了事先规定或说明,但绝大部分教科书尤其是翻译过来的教科书都未做出明确的解释,似乎认为学生本该知道这些。教师在讲国民收入分解时,就该强调只有在核算理论中才区分这些收入,在以后讲国民收入变动规律时,以上所说的概念都认为是同意语。因为一些常数的差别不影响变动规律,对这些宏观总量本质上的一致性要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再如:“边际利润”的概念,有的书叫它“贡献利润”,有的书叫它“增量利润”;还有:哈罗德——多马模型中的“增长率”,有的书称做“有保证的增长率”,有的书称为“可靠的增长率”,有的书又叫“均衡增长率”,还有的书称做“合意的增长率”,上述多恩布什和费希尔的书里叫它“趋势增长率”;还有关于恩格尔系数有的书定义为“食物总开支比上总开资”,有的书把他定义为“食物总开支比上总收入”等。那么这就要求教师,授课遇到类似问题时,要尽可能的穷尽所有书的各种论述,并加以诠释。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学生学习的“痛苦”指数,使学生顺利掌握经济学。

所涉及的数学知识杂多

第5篇

关键词:环境损害;环境法学;逻辑起点

中图分类号:D912.6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1.0040.06

研究某门学问时,研究者必定有一个明确的逻辑起点,否则,无从着手。对一个学科而言,只有众多的研究者一致认同该学科的逻辑起点,并以此为出发点进行深入的研究,该学科才能进步,在成长中迈向成熟。环境法学自然也不例外。但遗憾的是,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缺乏应有的共识。这影响和制约了环境法学的纵深发展。为了环境法学能够一步步地走向成熟,笔者不揣浅陋,欲就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提出浅见,以求教于大方。

一、确立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标准

任何学术研究必须在一定的学术范畴中展开,总是建立在一定的学术共识基础上。为了建构特定的学科门类,研究者之间需要对该学科的逻辑起点形成共识,以同一概念作为基石范畴去组织和安排理论体系。缺乏这种学术共识,缺乏共同的学术范畴,所谓的学术研究就只是研究者的自说自话。因此,某门学科的研究者并不能任意地选择研究的逻辑起点。在一定的学科知识体系内,研究者需要寻求某一共同的范畴作为该学科的逻辑起点。只有如此,这些独立的研究成果才能够整合成系统性的知识体系,构成一门学科的内容。况且许多学术研究不仅仅是一种书斋中的学问,其理论成果还会应用于社会实践,影响到每一社会成员的利益。所以,对于学术研究而言,确立适宜、妥当的逻辑起点尤为重要。就环境法学而言,环境法学者可以自由地选择理论研究的起点,但是,作为一门实践性强,为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提供智识服务的学科,环境法学绝不能任意地设定其逻辑起点。确立何种基石范畴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取决于该种范畴帮助研究者组织环境法学理论体系、设计环境法律制度以更好地完成环境法的使命和实现环境法学的学科任务的潜力。简言之,某种范畴能否成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取决于该范畴的理论潜力和实践应用潜力。基于此,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确立,应遵循如下的标准:

(一)符合学科逻辑起点一般标准、满足环境法知识化的需要

逻辑起点构成整个学科研究的理论基石,也是学科研究的各个具体的、部分的理论观点得以联系、组成严密的理论体系的主线。缺乏共同逻辑起点的各部分理论之间不会形成一个理论体系,即使它们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当然,这些理论更不会组成一个完整的学科。学科研究的逻辑起点对于学科自身意义重大。研究者选择何种范畴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决定了其研究的科学性和客观性。选择学科逻辑起点的一般标准就是:(1)逻辑起点必须是对所研究对象最简单、最一般与最抽象的概括与表述;(2)逻辑起点的概念能够成为学科内部研究者之间最易达成共识的概念;(3)作为学科研究逻辑起点的概念范畴要最能够准确表征研究对象的本质。学科中任一具体知识都是对其研究对象的具体阐述和说明,只有准确描述和概括研究对象的基石范畴才能够涵括这一学科的全部知识的内在特征。

环境法学的基本任务是在理论上说明、阐释与论证环境法律制度的作用、方法与原则,考察现行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效、查找其中的缺陷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与方法。这种理论作业是在一定的知识系统内进行的。环境法学的任务乃是构筑环境法的知识系统,使学习者与研究者能够明了环境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运行方式与实际效果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向。在进行环境立法时,立法者并不总是以某种系统化规则为模板,也不总是在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中阐明立法的目的与条文的含义。同时,法院在适用环境法律规则于个案时,也未必清晰地论证了司法的理由。因此,为了帮助社会成员理解环境法律规则的具体含义,便于他们遵守相关法律,也便于环境法的学习,学者们需要使用某种基石范畴去组织与安排该知识系统,把零散乃至凌乱的环境法律规范予以知识化。

把环境法的内容予以知识化,使之成为一种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知识体系,研究者必须选择一个具备理论推衍潜力的基石范畴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因为只有具备了相应的理论推衍潜力,这一范畴才能够成为基石范畴,研究者才能够运用这一范畴去组织相应的知识要素。以民法学为例,民法学中的基石范畴就是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这一范畴具有理论推衍潜力,以法律行为为中心,民法学者可以把合同、物权、婚姻、继承等民事行为组织起来,形成完整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如果不以法律行为为基石范畴,民法学无法被构建成为一种知识系统①。环境法学也应该像民法学那样,找一个基石范畴作为逻辑起点。显然,这一基石范畴必须符合学科设定逻辑起点的一般规律。

(二)有利于构建环境法体系,实现环境法的使命

研究环境法治实践是环境法学的一项基本任务。不过,环境法学者并不总是以已经颁布的某项环境法律规范或者已经建立的某项环境法律制度为对象,被动地研究环境法律制度。科学、客观地评价现行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填补其中的漏洞和消除其中的缺陷,需要解决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完善的理想型环境法是什么?完善的理想型环境法是我们据以判断现实的环境法律制度健全与否的标准,是对现实的环境法律制度提出改进措施的模范法。至此,寻找完善的理想型环境法,更为抽象、也更为重要的问题出现了:环境法的使命是什么?我们需要何种环境法?

环境法的使命就是保护环境以满足社会的需要[1][2] 。环境法学的任务是科学地分析、总结出保护环境的社会需要的具体形式与具体表达,促使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符合这种社会需要。当然,保护环境的法律规则不仅仅限于环境法中,刑法、民法也包含了一些保护环境的规则。但是,传统法,尤其是传统民法以自由主义为根本价值依归,强调不得干预民众行动的自由,因此,其并不注重在事前预防某种损害的发生,而是强调事后对某种损害的赔偿或者填补。如企业排放污染物质以致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公诉,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当企业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该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些法律规则可以起到间接地阻止企业排污以保护环境的作用。但是,刑法与民法中规定的责任制度属于事后责任。在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时,环境已经遭受到严重损害,难以挽回了。这不能责怪刑法、民法等传统的部门法。人类自作为一种生物在地球上诞生之日起,就不断地影响与改造着环绕其间的环境。没有这种对人类周围环境的改造就没有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因此这种改造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在人类社会的早期,这种改造、影响没有造成我们现在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或者当时的人们没有意识到这种问题的严重性。实际上,社会需要环境法之时,正是传统法律制度无法解决环境问题之时,也是传统法学无法提供解决环境问题的智识支持之时。为了避免环境遭受损害,环境法并不把这些事后责任规则作为主要内容进行规定,相反,它专注于环境损害的事前预防。通过种种制度安排,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度等,来预防环境损害于未然。另外,传统法学中没有整体人类的地位,也没有整体的人类利益的地位。在传统法学看来,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发生在个体人与个体人之间。传统法律的使命是解决个体人与个体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纠纷。传统法学为传统法律提供智力支持,准备相应的法律理论。它们没有为解决整体的人类利益与个体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准备相应的规则和知识。如民法中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规则,其目的在于保护个体的受害自然人或企业的与环境有关的利益。当排污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损害了环境以及以环境为媒介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时,民法只要求排污者对其他人的环境权益予以填补,并不要求排污者对环境的损害予以赔偿或者修复。这说明,整体的人类作为环境污染的受害人在现行的侵权行为法中没有存在的余地,也不会被当做“受害人”来对待。因此,传统部门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人类整体利益受到事实上损害的问题。刑法、民法等具体的部门法本身就不是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而制定的,它们的立法目的本不在此。

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环境法的根本性特征是以环境损害事前预防为最重要的手段,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环境法所预防的损害不是个体人的损害,而是整体人类的损害,是环境本身的损害。环境法的特殊使命需要环境法选择某种特殊的范畴作为其逻辑起点和中心概念,以便组织和安排相应的制度,实现保护环境的终极目标。

二、“环境权利”不能成为环境

法学的逻辑起点有学者主张以环境权或者环境权益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同时也作为环境法的逻辑起点②[3]。这种观点符合传统法学立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传统法学与传统法律就是以权利为逻辑起点的。如果以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研究内容的逻辑顺序必定是:什么是环境权?如何保护环境权?以环境权利为环境法与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这似乎有利于保护环境,实现环境法的使命。但是,真实的情况并不是这样的。这种观点并不符合环境法的实践,也不利于实现环境法的使命。

首先,“环境权利”不是环境法中最一般和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如果以环境权利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环境权利应该是环境法领域中最一般、最普遍的法律现象。事实上,环境权利并不符合此种要求。我们承认环境权利是环境法中常见的现象。在通常情形下,如果有人污染了环境,人们会主张自身环境权益遭受侵害从而要求排污者停止侵害(排污)和损害赔偿。但是,当环境权益遭受侵害,民众可以在传统民法中寻求救助,不需要寻求环境法的支持。民众环境权益遭受损害的前提是环境本身遭受了损害。民众寻求民法的帮助,这会促使排污者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也有利于保护环境。此时,环境获得的保护,不过是民法意义上的停止对个体人利益的侵害所带来的反射性利益而已。按照科斯的说法,为了交易的最大化,排污者甚至可以用金钱购买受害人的免受污染权③[4]。至于环境损害的预防,不在传统民法的规制范围内。环境法领域中,环境损害现象远比环境权利现象更为一般、更普遍。环境损害预防与治理的问题成为环境法学研究环境权利保护问题的前置性问题。不能解决环境损害预防与治理这一更一般的问题,就无法解决环境权利的保护问题。另外,世界上尚存一些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如北极、南极和外太空等。没有任何单一的人或者国家可以对这些区域主张所有权。保护这些区域对于维持人类生存和延续也相当重要。但是,国际社会并不是以保护某一国家或者个人的环境权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所有的国家、人类整体享有的相应利益为目的而去保护这些区域。在国际环境公约中,是以不得损害这些区域的环境为中心去安排具体制度的。这些事实说明环境权利不是环境法的最一般、最普遍和最抽象的现象。因此,以环境权利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并不符合前文所阐述的学科选择逻辑起点的一般规律,也不符合法律事实。

其次,以环境权利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不能有效地保护环境。在环境权利话语下,社会成员有权利开发利用环境容量和自然资源,其权利的边界在于不得侵犯、损害其他人的权利。在这种理论指导下,保护环境的目的是为了个体人的利益,注重事后对受害人损害的赔偿。在发生了环境污染后,污染者只需要对个体的人予以赔偿或者停止侵害、重新安置就够了。这种责任形式已经充分地救济了受害人的权益。但是,这种做法却没有对已经遭受污染的地区进行必要的环境生态功能修复与保护。这样的制度安排并没有考虑到环境本身的损害,实际上不能够很好地保护环境。由于没有人能够代表环境提出权利救济的主张,当然,行为人也不需要对环境遭受的损害予以赔偿和修复。一些国家设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起到了对环境本身的保护作用。这种制度安排却不是以环境权利为逻辑起点的。以权利作为逻辑起点,意味着权利人可以放弃对权利的行使。理论上,就可能出现每一社会成员都不愿意行使权利,对侵犯环境公益的人提讼。这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失去作用。为了避免此种情形的出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逻辑起点并不以环境权利作为逻辑起点,而是以制止、预防环境损害为逻辑起点。

再次,以环境权利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将不适当地扩张。学术研究的深入需要跨越学科的边界,打破人为的研究桎梏。但不可否认,一定的学术研究边界还是需要的。这一方面有利于集中学者专注于某些问题,解决一些难题,升华本学科的研究;另一方面也避免盲目地套用其他学科的理论工具,导致学术成果的华而不实。逻辑起点应该揭示环境法学的研究范围,帮助研究者集中精力研究环境法学的重大问题,推动环境法学的进步。由于环境权论者把个体环境权益也作为环境权来对待,这样,环境法学者必须研究原本属于民法学、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内容,如环境侵权责任问题、森林所有权归属问题。这种做法过分地扩张环境法学的内容,导致环境法学研究内容的庞杂,冲淡了环境法学的研究意义。有学者以环境权利为基石范畴,认为通过承认自然体也有权利可以更好地保护环境,保护大自然。应该说,这种观点的主张者为了保护环境,可谓用心良苦。在一定意义上,或许可以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但在理论上,这种观点也衍生许多问题。有学者曾经直言不讳,认为以自然体也享有相应的环境权的环境法更是存在问题[5]。我们在认真地对待权利时,应当考虑到权利制度的本身意涵[6],更应该注重运行权利制度的操作性环节。当人类承认自然体的权利之后,自然体如何实现自身的权利?如果自然体的权利必须以人的行为为中介而实现的话,人类为何不能直接考虑人的活动损害环境损害的问题?即使自然体不享有权利,也不能承认人可以肆意地破坏和污染自然。自然之上存有人类的利益,不仅仅是个人的利益。人类完全可以为了保护个体利益、人类整体利益而设置环境保护制度,无需假道自然体权利理论,更不需要设置自然体权利制度。不适当的理论只会将本已复杂的问题变得更复杂,乃至无法凝聚共识以解决该问题。

三、环境损害: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环境损害符合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确立标准,应当成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只有以环境损害作为逻辑起点,才能构造出真正能够维护人类整体环境利益、保护环境的环境法律制度,才能在环境法学研究方面创造出真正适应环境保护需要、解决我们所面临的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的法学理论。具体而言,理由如下:

首先,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符合学科逻辑起点设定的一般标准。第一,环境损害是环境法中最一般、最普遍的客观事实。环境法调整和规范许多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也不一致。不过,这些社会关系却有着共同的客观基础,即环境损害。环境法学内部,没有一个学者反对环境法是用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规范总和的观点。也就是说,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法的目的与功能有着广泛的共识。那么环境法所解决的环境问题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呢?答案显然是环境损害。正是存在环境损害现象,产生了环境问题,才需要环境法来解决这些环境问题。环境损害作为客观的现象,它是人类社会需要环境法的基础,是环境法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各种环境法律关系都是人类社会因应环境损害的需要而人为地设置的;第二,环境损害是环境法学观察环境法律现象的初始出发点,也是环境法学对这些环境法律现象高度抽象后所形成的基石范畴。环境法既然是预防与治理环境损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各种环境法律规范和制度都要以预防和治理环境损害这一中心任务而进行相应的设置与安排,那么所有的环境法律关系都一定勾连着环境损害这一客观事实。因为各种环境法律现象因环境损害事实而相互关联起来,作为一门对环境法进行研究的学科,环境法学也应当以环境损害这一客观事实作为中心,研究各种环境法律现象。在知识系统中,环境损害作为一种工具性概念,成为研究者知识化、理论化各种环境法律现象的基石范畴。

环境损害作为一种客观的事实,是环境法赖以存在的最一般、最普遍的客观基础,防治环境损害也是环境法的目标之所在,从而在环境法学知识系统中,环境损害也成为了环境法学所有研究对象中最一般、最普遍的事实。作为客观事实的环境损害被环境法学抽象为概念意义上的环境损害,变成基石范畴。

其次,以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有助于实现环境法的使命。传统法律在个人主义的影响下,其所设想的社会关系是个体的人与其他个体的人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共同维护个体利益。当权益遭受侵害时,个体的人可以利用司法救济机制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自诉来保护自身权益。当国家利益遭受损害时,国家可以运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责任机制来惩罚行为人,通过行政执法机制与刑事公诉保护国家利益。在发生了所谓的环境侵权后,遭受侵害的个体可以追究作为个体的加害人的责任,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个体利益可以依靠传统法律得到保护。但是对于人类整体环境利益,传统部门法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与维护机制。由于缺乏这种利益表达与维护机制,传统部门法无法有效地保护人类整体的环境利益。可以说,正是传统部门法没有设置类似个体利益保护的机制去保护人类整体环境利益,环境损害日趋严重。20世纪60年代后,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传统部门法束手无策。为了应对环境问题,环境法与环境法学应运而生。

如果以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我们在理论研究过程中将按照理论延伸的逻辑顺序依次研究这些问题:首先,什么是环境损害?其次,如何预防环境损害?再次,如何恢复环境损害?最后,如何看待环境损害?我们运用法律方法与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就形成了环境法。什么是环境损害的问题由环境监测评价法解决;如何预防环境损害由预防环境损害法来解决,现行环境法律制度中的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就属于此类环境法;如何恢复环境损害则由环境损害修复、复原法来解决,如土地复垦法律制度、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法律制度等;如何看待环境损害与认知环境多重价值由环境教育法解决④。这样理想型的环境法体系应该是我们环境法立法追求的目标。只有以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才能够在学理上以环境保护事务法和环境手段法为基本框架,构建体系严密的理想型环境法。其中环境保护事务法有污染防治法、资源保护法、生态保护法、环境退化防治法等具体的法;环境手段法有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法、环境税法、环境规划法、环境监测法、环境教育法、环境责任法等[7]。

结构完善、体系严密和权利义务配置合理的环境法正是以环境损害为逻辑起点的理想型环境法的现实版。这种环境法的最大优势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以预防和治理环境损害为目的。环境问题的产生过程是这样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环境——个体的人受损。传统部门法视环境仅仅为人类活动的对象与媒介,越过环境本身的损害,把行为人的行为与个体人的受损直接地联系起来。在传统部门法看来,自然作为一个整体,其上并不存在任何人的权利。除了对人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以外,自然不再具有其他的价值。因此传统部门法只关注个体利益的保护,忽视预防与治理环境损害。当前,由于环境损害已经影响到广大民众的利益,传统部门法也开始了“绿色化”。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众与环境有关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制度也进行了某些局部改良。例如为了保护环境侵权的受害人,民法不再像过去那样要求受害人承担证明自己所遭受的损害与行为人的排污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是要求排污者证明自己的排污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方能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排污者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种“绿色化”并不以预防与治理环境损害为目的。实际上,依据传统部门法的规则,环境损害本身仍旧不能得到赔偿。以环境损害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则和传统部门不同,它必定将环境损害的预防与治理作为法律目的,而不是以个体利益的保护为目的。无论环境之上有无个人权利,环境都应当得到保护。理论上讲,即使暂时没有个人利益的损害,我们也不需要等待这种个人利益遭受损害后才能够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而是在人还没有行动之前,就预先测定该种行为可能的环境影响后果,根据这种环境影响后果的程度作出许可或者禁止此种行为的决策。由于环境损害预防于未然,这种环境法可以避免传统法无法解决的环境损害赔偿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环境,实现环境法自身的使命。

第二,预防和治理环境损害成为普遍义务。以环境损害作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研究在构想理想型的环境法时,其中的权利义务配置与以环境权作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研究所构想的理想型环境法中的权利义务配置有着本质性的差别。以环境损害作为逻辑起点,环境法中的权利义务配置首先强调的是环境义务而不是环境权利,是人人对于保护环境所具有的义务。每个人履行了这种义务后的结果就是自身环境权益的实现——只有在每个人都履行了自身环境义务后,环境才会得以保全自身的完整性,才会发挥其生态功效。这时,作为人类整体环境利益的享有者才会享有相应的环境利益⑤。无论环境权的主体是个体的或者自然体本身,都无法真正有利于保护环境,因为整体环境利益属于全人类而不是个体的人或自然体。正因为如此,每个人只有从保护环境的立场出发,切实履行好自身的环境保护义务,才可能获得一定的生态利益。这种行为规则必定会更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不是相反。

四、结 论

逻辑起点的选择,事关环境法学的健康发展和环境法使命的实现。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法中最一般、最普遍和最抽象的现象,既是环境法得以产生的根源,也是引起环境法学者思考的缘由。以环境损害为基石范畴,可以合理地组织环境法学知识体系、妥善地设计与安顿环境法律制度的位置。因此,环境法学应当以环境损害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致谢:本文的写作,缘于业师徐祥民教授的一次课堂教学,特此向业师表示感谢!在写作过程中,笔者和师兄刘卫先博士(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讨论多次,获益甚多,也一并致谢!)

参考文献:

[1] 徐祥民,邓一峰.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兼论环境法的使命[J].法学论坛,2006,(2).

[2] 徐祥民,巩固.环境损害中的损害及其防治研究——兼论环境法的特征[J].社会科学战线,2007,(5).

[3] 王彬辉.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4] 科斯.社会成本问题[A].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2000.

[5] 钱水苗.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应然与实然[J].中国法学,2003,(3).

[6] 徐祥民,巩固.自然体权利:权利的发展抑或终结?[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4).

[7] 徐祥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注释:

① 或许有学者以英美国家的法学为例反驳该观点。但笔者认为:英美国家法学内部,仅有合同法学、侵权法学、婚姻法学等。这些知识并没有被学者整合成诸如德国民法学那样的极为庞大、复杂的知识系统。我们根本上就不能说英美国家法学中有一门专门的学科——民法学。因此,不能以英美国家的法学反驳笔者这一观点。

② 以“环境权利”作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研究理论有两类:其一,承认个体人的环境权而否认整体人类的环境权;其二,承认个体人与整体人类的环境权,也认为自然体也享有权利。这种情况的出现,部分原因在于“环境权”概念有一定的歧义。作为名词的环境权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在个体意义上讨论环境权。这种意义上的环境权理论只承认个体有所谓的环境权;另一种是在自然体意义上讨论环境权。这种意义上的环境权理论认为环境本身也可以作为权利的主体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就是环境权。但是,这两种环境权利观念都无助于环境法的完善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无法实现环境法的使命。

③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援引英国和美国的司法判例论证了“损害是相互的” 命题,并且提出:为了交易的最大化,国家应该尽量地减少对损害双方当事人交易的干预,从而减少他们的交易成本。科斯的命题中没有人类整体环境利益的地位,也没有环境本身的地位。按照科斯的命题,民众不需要担心环境容量、环境自净力的有限性问题。参见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58页。

第6篇

关键词:中医;临床经典;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717(2008)04-0687-04

我校第一临床医学院于2007年上学期,在2003级中医专业班开设了首届《经典与临床》方向班,经过一学期教与学,同学们撰下了学习心得,读来令人感动,让人思考。现撷其点滴,书列于次,供诸分享。

1心语集粹

1.1评学

1.1.1学经典“分科的时候义无反顾的选了经典与临床。重拾经典,再次聆听老师们从不同的角度的阐释,仿佛就在一秒钟,有一种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

“选择经典的原因,最早源于对中医内科学的失望,每个疾病的病因都罗列了一大堆,各个病症的临床表现也讲了一大堆,基本上按中医基础理论,该出现的症状全齐了,使我们不知从何下手;加上见习时所见基层医院中医中药只是辅助治疗,一度对中医失去信心……。重读伤寒,认识依然肤浅,对条文的掌握依然单薄,总算在老师教导下,重拾学好中医的信心,有经典门径可依,总算走出迷茫。”

“中医最宝贵的东西在于‘古’而不在于‘新’。其生命力最大的体现在于临床,在于疗效。案例教学对于我们这些寻找入门途径的人是很好的方法。从一句句条文到一个个案例,再从一个个案例回想那一句句条文,不由得让人如醍醐灌顶,恍然大悟。

“对条文的理解尤为重要,要吃透,更要消化为自身‘营养’,而最基础的是对条文的背诵,不熟焉以融会贯通。”

“学习《伤寒论》及其他经典著作都要真正用心去学,去体会和领悟,并及时记录所学之心得,这样才能学有所感,学以致用……”

“经典之所以为经典,并不是因为她有多古老,历史怎么悠久,而在于她有确切的临床疗效。每一次见习都是一次心灵的震撼,灵魂的撞击,思想的升华,总能一点一点地增加对经典对经方对中医以及对自己的信念。”

“重温《伤寒》后,让我收获最大的是对中医学有了进一步的‘感觉’,这种‘感觉’一是让我更加坚信中医的疗效,立志要使自己成为新时代的铁杆中医;二是感觉学习《伤寒》有了较以前好一点的方法;中医的诊疗思维有了一点提高。少了一些大二初学《伤寒》时的苦涩,多了一分领悟和乐趣。

“经过3个多月的课堂教学和临床见习,现在见到病人不会再有‘没什么想法’的感觉,至少会开口问病史,运用四诊去收集资料,思考应该怎样入手,辨证如何,方药又如何。虽然漏洞很多,但均经过自己的思考,有时从失误中获得的更多。”

“这次重读经典,感觉非同一般,学到的东西真的是太多太多了,真正有了质的飞跃,特别是对《伤寒论》医案的学习,更让我切身体会到了经典、经方的奥妙之处。”

“这次对《伤寒论》医案的学习理论与临床紧密结合,使我们对《伤寒论》有了比较直观的认识,近似沙场实战。”

“《中医诊断学》的内容介绍了辨证的‘常法’,而经典医著除此以外还有大量‘变法’。 ”

“案例式的教学方法是初学者间接学习名老中医临床经验的捷径,而临床带教的模式更是我们直接感受、学习老师治伤寒、用伤寒的最好方式。”

1.1.2悟经典“学中医光靠背书是不行的,要学好中医,我们必须培养中医的思维,用中医思维去理解中医,思考中医,这样我们的才能在中医道路上走得更远。”

“关于桂枝汤,桂枝汤古今名医对其推崇备至。本人自学习《伤寒论》后,每用来自治感冒之症,一觉身微热,稍恶风,鼻塞明显即用之,每用一到两剂即可。值得指出的是,因不便之故并不啜粥,故服后并无汗出。又本人认为桂枝汤有调和肝脾之用。察其方,桂枝、白芍调肝,生姜、甘草、大枣健脾,其功用十分明显。桂枝能入肝经,《中药学》教材并未提及。但桂枝功能活血通络,而肝主藏血。刘渡舟教授曾言经方大家陈慎吾先生每用桂枝以代逍遥散中之薄荷,谓其疏肝效佳。又桂枝功能平冲降逆,如桂枝加桂汤证。冲气之上逆,每由肝气上冲所至,近贤张锡纯先生于《医学衷中参要录》中阐述甚明。则桂枝能入肝经,似亦不足为奇。刘渡舟教授治一痢疾病人,辨为肝脾不和,用桂枝加芍药汤数剂而已,可为例证。又由来治伤寒学者,必以桂芍之比例为1∶1方为桂枝汤,本人不这样认为。仲景于太阴病篇中明示:太阴为病,脉弱,其人续自便利,设当行大黄芍药者,宜减之,以其人胃气弱,易动故也。是此等脾虚之人,若患桂枝汤证,用桂枝汤亦当减芍药之量矣。”

“运用六经辨治肾病以及其他科疾病是十分可行的,如心血管疾病等,在伤寒中完全能找到其有效方法,但前提是掌握好伤寒精髓。通过对伤寒论深入学习以及读了《人体实用使用手册》,一些养生书,我渐渐悟出教授们为什么用简单几个方能够应对千变万化的临床病,并取得十分理想的效果。我也渐渐感受到上工治人,下工治病的深刻道理。”

“……开始我想来想去想不通为什么前医用‘桂枝汤加黄芪’不能治愈,而先用‘桂枝汤’后再加黄芪就可以治好呢?于是去问了老师。老师说这就是攻与补的问题了,邪气仍在而正气不虚,过早补益则徒碍其邪,闭门留寇。老师这样一说才让我恍然大悟,就一味药之差,效果截然不同,学中医真不能不处处细心啊!”

“老师在课堂上讲的内容都很贴近临床,都是老师多年来学伤寒、用伤寒的经验之谈,是在不断地从理论到临床再到理论的循环过程中提炼出来的精华。这样的内容比单纯的理论讲解要有趣得多,深刻得多!我们听起来不仅容易接受,更乐于接受,真恨不得把老师的每一句话都深深地刻在脑海里。

比如老师在讲解280条“太阴为病,脉弱,其人续自便利,设当行大黄、芍药者,宜减之。以其人胃气弱,易动故也。”时结合她自己的临床经验讲到:但凡脾胃虚弱之人,用白芍一定要慎重,切记不能用量过大,否则会导致病人腹泻。接着又更深入地谈到:肝郁脾虚之人,一定要分清主次,若以脾虚便溏为主的,不可疏肝太过,因为疏泄太过会使脾气虚弱之人腹泻更甚!在见习中,我发现老师但凡见到脾虚便溏之人用白芍都减其量,遇到肝郁脾虚而以脾虚为主的患者均减少疏肝药的用量。如在门诊中见到一位肝硬化患者:面色黧黑,双胁胀满不适,心情抑郁,纳呆,乏力,便溏,脉弦而无力。辨为肝郁脾虚,脾虚较甚,师用柴芍六君汤,而柴胡、芍药的量均减为6克!试想,若不是经老师指点,我们还要在临床上自己摸索多少年才能很好的理解280条并将其应用于临床呢?要经过多少次失败的经验教训后我们才能正确地认识并应用白芍这味药啊?这正是师者的作用―传道授业解惑也!

课堂上听老师讲解白芍,在临床上亲眼目睹老师应用白芍,我对‘白芍是一味补药吗?临床上该如何应用好白芍’产生了兴趣,于是便自己查找资料:《神农本草经》曰:‘气味苦、平、无毒。主邪气腹痛,除血痹,破坚积寒热疝瘕,止痛,利小便,益气。’《本草纲目》谓其‘止下痢腹痛后重’,为治痢之要药。?很显然,芍药是一味以攻邪气为主的药,兼能扶正益气。这样,对《伤寒论》172条‘太阳与少阳合病,自下利者,与黄芩汤’就好理解了,此处的“下利”是少阳之热盛,胆热迫于肠道,是以邪气实为主而非脾胃虚弱引起的下利,故用芍药。再观后世在黄芩汤的基础上化裁出来的治疗湿热痢的常用方-芍药汤,更是重用芍药为君,后人的解释是:芍药在方中起‘安中止痛,敛阴养血’的作用,但我认为这样解释是欠妥的,这里之所以重用芍药主要是取其能攻邪气而止腹痛,破坚结、通血脉、和脾络的作用。再观《伤寒论》316条真武汤加减法中明确指出‘若下利者,去芍药,加干姜二两’。同是治疗下利,有要用芍药甚至重用芍药者,亦有应减芍药甚至去芍药者,一虚一实,奥妙无穷,仲景辨证用药之道明矣!

至于280条仲景为什么会把大黄、芍药相提并论呢?大柴胡汤为什么减去补益的人参、炙甘草而加大黄、芍药、枳实呢?这些都是很值得我们去深思的。要深刻理解并正确应用芍药,仅仅依靠学习《中药学》是远远不够的。经过老师的指点及对经典著作的学习,我对芍药有了较深刻的理解:既能补血敛阴,又能攻邪破结,和络止痛,关键在于医者能否辨清其虚实而使用之。这就像大黄一样,我们不能只知道其是攻病祛邪、荡涤肠胃的孟浪‘将军’,还应明白只要用之得当大黄也可有‘调中化食,安和五脏’(《神农本草经》)之功,同样也可以是温和文雅的‘良相’。所以,我们对药物、方剂以及疾病的理解绝不能只满足于现代的教材,而要追本溯源!那么,这个‘本’是什么?‘源’又是什么呢?就是我们现在学习的中医经典著作!”

“能在这半年里进入经典班里跟老师们学习经典课程,我感到莫大的荣幸。老师们是很辛勤努力的,这在平时的上课时的表现看得出来。不仅每个老师备课充分,而且还有很多老师愿意跟我们分享自己的并非一帆风顺的经典学习历程,独特的学习思路,以及丰富的临床经验。比如对少阳的认识,之前对其性质如“半表半里”、“枢机”、“开合”之类,一直没法正确理解。现在似乎有所认识了,而认识的切入点是少阳证的症状,如“寒热往来,欲呕,胸胁满痛”之类。还有,结合温病学中对三焦的阐述,发现三焦与少阳也有类似之处,如此类推着学习……这是自认为今年比较有收获的地方。”

1.1.3用经典“在病案学习过程中,我获益良多。但让我体会最深的还是自己的病案,一波三折,在跌跌爬爬中有一定的感悟。回顾整个诊疗过程,真是感慨良多……。首先是有感于‘顾护正气’。中医讲求的是‘以人为本’,不论在何时何地,顾护正气是必要的,可以说逐邪之药是辅的,治病本身就是要调动人体的正气才能逐邪外出。第二点就是思路应该开阔,多用发散思维不要墨守成规,见“颈项强”就认定是太阳病是呆板的思维。第三点不要忽略某些你以为不重要却十分有诊断意义的症状,如案例中的头晕。我们现在最需要做的就是打好基础,其余的只能到临床上积累了。对于这个案例,我还有一点点的问题:究竟一开始病位在哪里?少阳?还是从太阳到少阳?个人想法是起于太阳,然在一诊时,由于用药的不慎以致正气虚弱,邪趁机入少阳,而后几诊辨证定位不准确,用药自然也不对了。一个小小的感冒都需要如此曲折才能解决,那到了临床面对着复杂的病人我们应该怎么办呢?看来我们的中医之路还很长啊!”

1.2评教

“首创此班,众师弃假日,紧研编,极费苦心。最具特色者当属病案教学,一来可巩固条文,二则拓展思路。名师毕至,少长咸集,使吾辈大开眼界。”

“在老师的指点下以案例教学方式重温伤寒,并能有机会在门诊、病房亲身感受老师在临床上娴熟地辨证施治、应用经方,使我们把这几年来学习的理论知识和临床实践紧密的联系起来,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临床上应用《伤寒论》条文、方药的思路,而更重要的是为我们今后对伤寒、金匮、温病等经典著作的学习及应用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方法,可谓是‘鱼’、‘渔’兼得,受益匪浅!”

“医案教学,老师不仅把自己对伤寒的领悟和临床所得毫无保留的传授给我们,还时时树立我们对中医的信心.课堂很活跃,每个病案都叫我们先思考,理清思路,并一一上台演讲分析,既调动了我们学习的积极性,又锻炼了我们胆量”

“……分门别类、中规中矩式讲述,于温故者稍显沉闷,且扩思路长见识之效欠佳,尚有见课程安排与老师所专而组方之嫌。余思若能无章无序,甚则‘金’‘寒’‘温’亦不分,我等思维可得尽情舒展雀跃,岂不美哉?”

“期待教学的方式更加的多样化。此次老师采用的是分析名医验案的方式教学,穿插学生自我讲解,病房案例讨论录像等,还有就是讲解常用名方的临床运用等。这些仍远远不够。我们要求更多的、更能激发学习兴趣的教学方式。如在课堂上增加病例讨论,训练同学们的辨证思维,让同学们更多地参与其中。”

“学习《伤寒论》必须通读原著所有条文。目前学校的教学均只摘取其中部分条文,且打乱次序,虽学起来比较容易,但实在不免有断章取义之时,其原书中的丰富辨证思维遗失不少。因此本人认为本方向班同学为进一步学习,应通读原文。《伤寒论》亦可作医案来读。每读一条文,先据其症状,揣摩其辨证,猜测其用药,再对照原文,读来兴趣更高。”

“老师们讲的都是来自临床的经验之谈,使学生学起来不再感到是空中楼阁,而我们所见到的医案也都是真实的临床医案,我觉得这点是最难得的,也是真正对学生最有益的东西。其次是在教学上,老师与学生互动教学。老师让学生自己来分析理解医案,并上讲台去讲出来与大家分享。这既是给学生一次锻炼口才与胆量的机会,也给了学生一次独立思考、个人发挥的机会。让我们从此读医案时不再盲目去记忆学习,而是开始懂得去思考与分析了。再者,让我体会颇深的是门诊的见习。在门诊跟老师的见习让我毕生难忘,感触颇深!短短一个下午的抄方,让我学到了怎样去做一名优秀的医生,怎样去与病人建立友好的关系,怎样在临床上应用经典的思路,怎样合理有效精准地应用经方……”

“这次经典班的学习,是我们从理论走向临床的跳板,是我们在成为一名名医的路途中的加油站,是引领我们进入中医伟大宝库的一把金钥匙!”

“《伤寒论案例教学》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授课的方式灵活多变。在大学二年级已经比较系统地学习了《伤寒论》基础上,在案例教学中,突出对《伤寒论》的运用思路及经方的临床应用,对教材中精彩的病案或同学们有疑惑的病案进行了重点分析,有时还结合自己临床经验跟我们一起分享、一起讨论。对教材中简单易懂的病案,则要求我们自学,遇到不懂的再提问,以此提高同学们的治学能力。师生互动强,同学们讨论积极,学习中医的气氛相当浓厚。有时候,老师还打破传统的老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模式,充分调动同学们学习中医的积极性,让同学们也上讲台当老师,分析病案、讲心得,同学讲完,老师再作点评。通过这样的训练,同学们对中医理论表达水平得到提高,对经方的应用印象也更加深刻。本课另一特色是多媒体教学。老师把平时在附属医院病房的查房及医生们讨论的全过程录制成光碟,在课堂上分步骤地给同学们观看。了解病人的四诊资料及基本病情之后,老师请同学发表意见、对病人的病情进行分析,如何辨证,如何遣方用药等,同学们各抒己见,气氛非常活跃。讨论完毕,老师再让我们观看医生们的讨论结果和治疗方案,借此来检验同学们讨论、分析的病情的能力。通过讨论,以及与医生意见对比,我们找到了中医辨治的差距,同时也提高了我们辨治水平,增强了对中医理论的运用能力。这种教学模式,在我们医学生的学习中值得提倡和推广。如果说大学二年级学习《伤寒论》是纵向的,那么《伤寒论案例教学》的学习则是横向的,通过案例的学习,不但加深了对《伤寒论》的理解、拓宽了《伤寒论》的临床应用思维,而且极大地提高了我们学习中医经典的兴趣,也增强了我们学习中医的信心和决心。中医的灵魂在中医经典,中医的活力在临床效果!”

“在临床跟诊中发现,老师百分之八九十都用的是经方,常用经方治疗外感病,及内科杂症,尤其是运用经方对糖尿病及甲亢的治疗有很深的造诣,疗效甚佳。老师悉心教导,并结合临床见习,使我获益颇丰”

“在学习过程中,除了靠自己,一位好老师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他就像黑夜中的启明星,引导你正确向前进。在我们经典班的教学老师中有很多好老师。”

“优秀的教师应是能为学生所接纳、有亲近感的长者或朋友。有好榜样在前面带路,相信中医不会毁在我们手中。”

1.3评书

“……案例版《伤寒论》记录了不少把六经辨证与经络辨证联系起来的指导临床辨证用药的成功案例,读后受到很大的触动。…对于初学者,分清两者的区别固然重要,但是若能在课本里明确提出两者的联系与结合,指导学生根据经络的循行部位灵活运用经法经方将更具启发与创新意义。案例版教材比之前的教材均有所突破。……之前一直认为《伤寒论》是讲外感病的,但案例版用大量的案例证明,《伤寒论》的理论方药可以运用在内外妇儿等各科各方面,而且可以运用在比较复杂的、顽固难治的杂病上。……这对《伤寒论》的发展将有更积极的意义。中医的入门学科《中医基础理论》就阐述了异病同治和同病异治,但是让本人真正认识到其意义而有较大触动的是案例《伤寒论》中的案例。”

“伤寒案例教学,创新而实用,为理论与临床架起一座桥梁,能够很好改善理论与临床脱离状况,培养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掌握了六经辨证精髓,面对千奇百怪、变化多端的临床问题,就可以临危不惧,胸有成竹。”

2教学思考

2.1了解学生

教师的天职是教书育人,为社会培养有用之才。因材施教,了解学生是必备条件。只有充分了解学生所求所盼,所思所想,才能充分尊重和发挥其优势,调动积极性,从而达到最佳学习效果。从学习心得所见,他们渴望学好专业,掌握中医,弘扬中医,对前途充满期待。以前常认为,学生对中医没有信心,学习不努力。其实,不重视中医,不热爱中医,真正原因在于教师没有尽职尽责。大凡学习兴趣高,课堂气氛活跃,轻松愉快者学习成绩多优良,同时与教师个人修养、学识水平、工作态度、对学生了解及关爱程度密切相关,教师言传身教对学生具有潜移默化作用,甚至影响其终身。

2.2学做学生

大凡社会倡导尊师重教。然而,尊重和体谅学生是每一位教师应有的工作态度。放下架子,向学生学习,与学生多沟通、多交流,同学会发自内心给你更多尊重,对同学有亲近感的教师更易被学生接受。首先,学生思维活跃,常能提出许多富于启发性、挑战性的问题或命题,对教师自身不断完善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其次,教学互动,可以更深入了解学生,制定合适可行的教学方法,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是学生培养了教师,是学生的激励和鞭策,使教师不断挑战自我,超越自我,完善人生。

第7篇

一、悖论之一:利润率(利率)的边际决定与资本计量的循环论证

新剑桥学派对新古典经济学最猛烈的批评,一个很关键的地方就是新古典生产函数中出现了资本计量的悖论,这个悖论引发了新古典经济学一系列相关命题和假设的矛盾,因此,资本计量问题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所谓资本计量悖论,简单地说就是:资本的价格取决于资本供给与需求的均衡,资本的供给决定于储蓄,资本的需求决定于资本的边际生产率,供求均衡时的利润率(利率)恰好等于产量对资本的导数即资本的边际生产率(注:在新古典竞争均衡条件下,利润率又被看作是利息率。),这就要求资本的数量独立于利润率而预先得到确定;但是资本本身并不能独立于分配而预先确定,随着工资率的变化,从而利润率变化,相对价格会产生变化,相对价格的变化从而会出现对资本价值的重新估值,资本价值量本身的多少要取决于工资率或利润率的配备,资本量是利润率或工资率的一个函数(注:有关这个问题的论述李嘉图最早涉及,威克塞尔(1893)较早就进行了说明,后来罗宾逊(1956)、斯拉法(1960)等经济学家都进行了有说服力的论证。),因此,利用资本的边际生产率来求解利润率(利率)就产生了逻辑上的循环论证,即已知利率(r)求资本(K),再通过资本求利率的循环。

新古典关于利润率边际决定的原理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加以解释。从微观方面而言,可以用几个简单的公式加以表示,产量Q=f(L,K),在产品价格为P的情况下,利润率,工资率,根据欧拉定理(Euler'sTheorem),若生产函数为一阶齐次性质,则产品的价值构成是:PQ=PMP[,L]L+PMP[,K]K,即Y=wL+rK。各种要素根据各自的边际生产率获得收入,正好把产品价格“分配净颈。因此,要素价格取决于要素的边际生产率。

从宏观方面而言,萨缪尔森等新古典学者将C-D生产函数Y=AL[α]K[1-α]加以运用,并把它变成了论证新古典边际生产力分配论的工具。一方面,他们根据国民收入分配的统计资料证明,在C-D生产函数中,产量对劳动、资本两种投入量的产出弹性系数即α和(1-α),与美国国民收入分配中工资收入和财产收入各自所占份额(前者约占3/4,后者约占1/4)是基本一致的。另一方面,又利用数理方法进行证明,所谓劳动、资本的产出弹性,实际上不过是劳动、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分别乘以各自的要素投入量,然后再比例于总产出的结果。因为,将它们分别乘以各自的投入总量L和K,再分别除以总产出Y=AL[α]K[1-α],便会分别得到α和(1-α),它们的经济含义显然就是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的相对份额。

从上述宏观或者微观角度的论证来看,新古典的边际分配原理似乎天衣无缝。但是,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新古典都犯了一个严重的逻辑错误——即循环论证的逻辑“悖论”。因为,一旦我们从价值(价格)总量考察资本量(K)时,马上就会发现,资本量又与利润率(r)、工资率(w)以及资本加总时的相对价格(p)密切相关:K=g(w,r,p),资本量的计量根本就离不开利润率、工资率以及相对价格。显然利润率、工资率的边际决定与资本量(K)的衡量离不开利润率、工资率以及相对价格这一点是相互矛盾的,这种矛盾就是“资本计量悖论”。资本计量悖论并不是说资本本身不可以计量(注:当然,资本计量本身还存在着指数的选取问题,随着选取的统一利润率不同,相对价格就不同,从而指数会发生变化,由此计量的资本价值量也会产生很大的差异。),而是要说明新古典经济学利用生产函数求导即要素的边际生产率来说明分配(如资本利息)的原理与资本计量本身离不开分配这一点存在着互相矛盾的循环论证。因此,资本计量悖论只是针对于纯经济理论范畴而言,它仅涉及到新古典理论在逻辑上的精确性问题(Harcout,1972)。

对资本计量悖论的探讨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早期新古典经济学家威克塞尔(Wicksell,K.)所阐述的被后人称之为的“威克塞尔效应”;二是被斯拉法(Sraffa,P.)复活的古典传统途径,即斯拉法在《用商品生产商品》(1960)一书中所作的解释,罗宾逊(1953)、卡尔多、帕西内蒂等其他新剑桥学者也有基本相近的论述。

新古典经济学家威克塞尔很早就意识到利率(r)的变动对资本价值(K)所产生的影响。(注:威克塞尔在1893年的著作《价值、资本与租金》中提出了被后人称之为的“威克塞尔效应”——即利率变动会对资本价值产生影响,后在《国民经济学讲义》(1901,1906,中文版,1983)第165-177页中又有进一步的详细说明,但都局限在“负的威克塞尔效应”上。后来威克塞尔在他的学生古斯塔夫·阿克曼(GustafAkerman)1923年的《实际资本与利息》一书中发现了另外一种形式的即“正的威克塞尔效应”,这一点可参见Lutz,F.A.TheTheoryofInterest,1968.P35-55.本文利用了后人更为规范的表述。)威克塞尔效应就说明了这种影响。在没有联合生产的规模收益不变的经济中,若侧重于两种稳定状态的比较,那么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示威克塞尔效应:设X[,i]为各种“资本品”,P[,i]为相应的价格,则以价值衡量的资本量可以表示为,“威克塞尔效应”可表示为式(1),即利率变动所带来的资本价值的变动。这个效应可以分解为“价格威克塞尔效应”和“实际威克塞尔效应”两部分构成,即式(1)中等式右边的两个部分。(注:Burmeister,E.1980.CapitalTheoryandDynamics.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p118-134.)

附图

式(1)说明,随着利率的变动,资本价值也在变动,资本价值的这种变动是通过“实际威克塞尔效应”和“价格威克塞尔效应”两条途径实现的。若仅考虑技术角度衡量的实物“资本品”,则实际威克塞尔效应可以忽略。因此,威克塞尔效应的净结果是“价格威克塞尔效应”。随着利率(r)的变化,式(1)可能大于零,可能小于零,也可能等于零;对应地,资本价值(K)可能上升,可能下降,也可能不变。因此,新古典经济学利用生产函数求导(即边际生产率)的方法来说明分配(如利率r),明显存在循环的逻辑论证,因为利率本身是资本价值确定的要素之一。但非常有意思的是,作为一个新古典主义者,威克塞尔自己并没有放弃边际生产率的分配理论,而认为边际生产力论对于资本而言,仅仅适用于个别企业,只是不能应用于整个社会而已(威克塞尔,中文版,1983)。威克塞尔的这个论断显然比克拉克、威克斯蒂德(Wicksteed)等人更为高明一些,但这并没有解决循环论证的悖论本身。

斯拉法作为古典传统的继承者,对新古典生产函数中的资本计量悖论一直持肯定的态度。斯拉法对资本计量逻辑悖论的批判是通过一个巧妙的生产方程(体系)进行的,这个生产方程可以用式(2)表示。(注:这是一个高度概括的生产体系公式,每一种资本品的投入均以整体“1”看待,更为详细的表示公式请参阅斯拉法《用商品生产商品》(中文版,1963)1997年重印本,第17,34,49,56,78等相关页码。另外,在说明利润率对资本价值的影响时,斯拉法的表达方法和威克塞尔效应表述的不同之处在于,威克塞尔效应采用了加总后的价值构成方程。)

p=(1+r)Ap+wl(2)

其中p是正常价格的列向量,A是物质投入的矩阵,l是直接劳动投入的列向量,w是统一的工资率,r是统一的利润率。在具有经济意义的情况下,对于特定的任何可行工资率(w)来说,公式(2)可以相应地得出非负的、标准的和唯一的利润率(r)的同时,还能得到唯一的正数的价格向量(p)。就如斯拉法所说,利润率的决定“必须和商品价格的决定,通过相同的机制,同时进行”。(注:斯拉法:《用商品生产商品》(中文版,1963)1997年重印本,第12页。)斯拉法的理论充分证明了在工资外生给定的情况下,利润率和价格体系必须同时确定的原理。也就是说,资本价值(K)即公式(2)中的Ap部分的价值量作为一个可测数量而独立于分配之外的情况几乎是不可能的。威克塞尔、斯拉法和罗宾逊等许多学者都对资本计量悖论提出过若干重要的论述,得出的结论基本上是一致。(注:柳欣:《资本理论——价值、分配与增长理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