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2 17:03:53
序论:在您撰写债权资产证券化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将来债权有广义、狭义之分。所谓广义将来债权,包括:(1)尚未发生的附始期债权;(2)尚未发生的附停止条件债权。这种债权已经成立,但未生效,待特定事实产生,才能成为现实的债权;(3)已有基础法律关系、但因欠缺一定事实而尚未发生的债权;(4)仅有事实关系而无法律关系存在、且未发生的债权,例如有待缔结的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债权。狭义之将来债权仅指的是第四种而言,①亦称纯粹的将来债权。
二、资产证券化中的将来债权问题
谈资产证券化中的将来债权问题,首先要看它的基本运作过程:原始权益人将可预测在未来将会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拟证券化资产,真实出售给一个专门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而设立的特殊目的机构(SPV),在辅以一定的信用增强机制之后, SPV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用于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证券化资产的资金,并用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向证券投资者偿付证券本息。②在这个过程中,原始权益人将资产组合转移给SPV,是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与将来债权相关的问题便主要集中在这个阶段:1、证券化资产,即将来债权可否转让;2、若是将来债权可以转让,债权何时发生转移。
(一)将来债权可否转让
将来债权的可让于性已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基本得到了肯定。在过去,让与一个尚未存在的债权法律上是不可能的。但现在,目前国外学说和立法对将来债权让与的有效性持肯定态度。如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321条的规定,当事人所期望的产生于现有已存在的合同关系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的,尽管这种权利是附条件的或有瑕疵的。但是,依据将来将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是不可让与的,因为一个人不能向他人让与他目前还没有的东西。然而,《统一商法典》改变了这一原则。该法典第9-204条规定,未来的权利可以转让,此种权利的受让人可获得优于大多数权利要求人的权利,只要有关的文件是适当填写的。这里所说的未来的权利包括未来将订立的合同的权利。③
实际上,将来合同可否转让的问题,是传统理论随着社会需要进行调整的体现。在我国,法律对将来合同的转让问题没有规定,学界对此也没有定论。有学者认为对将来债权的让与应作具体分析。若已存在合同关系,但需要等待一定的条件成就或一定时间的经过,或者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才能转化为现实的债权,因其体现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转化为现实债权的可能,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应允许此类债权的转让;但是在合同关系尚未发生,债权的成立也无现实基础的情况下,即使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债权,也不能允许其转让。④有学者认为承认将来债权的让与是商业实践的要求,对其可转让性应予承认。⑤
笔者同意不论是有基础的将来合同还是纯粹将来合同均可以转让的观点。纯粹将来债权早有作为资产证券化对象的先例,如我国1996年的珠海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及1997年的中远集团以其将来在欧洲和美国的运费收入进行证券化融资。那么承认它的转让效力是必要的。
(二)债权发生转移的时间
比较法上的将来债权让与的生效时点有三种情形:一是债权实际发生时。德国民法上将来债权让与的生效时点为债权实际发生的一瞬间。⑥二是让与合同成立时。美国法上将来债权移转合同成立时,受让人即取得将来债权。⑦三是溯及让与合同成立时。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 9.1.5条的规定,将来债权产生时,将来债权视为在转让协议达成时转让。
笔者赞同合同成立时将来债权发生转移。首先,以债权实际发生作为将来债权让与生效时点,无法解决将来债权双重让与难题,在债权发生时,各受让人因条件同时成就,无所谓处分时间先后的区别,如何解决权利归属就成了一个难题。虽然法律规定受让人未取得债权时,可以获得赔偿,但是究竟谁应取得受让债权,谁应获得赔偿,却无法解决。其次,以债权实际发生点作为将来债权让与生效时点无法实现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因为如果此将来债权实际发生时,发起人恰好陷入了破产清算阶段,则发起人在破产清算阶段转让之债权将被认定无效。有人反对合同成立时将来债权发生转移,他认为以让与合同成立作为将来债权生效时点,虽然能很好的解决以债权实际发生为生效时点所带来的问题,却无法在大陆法系民法体系中获得逻辑一致的解释--处分行为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实际上,这是将来债权可否转移时便遇到的理论难题,而承认将来债权能够转让,便使得传统理论中处分行为的标的必须确定原则松动了。第三种溯及说,也是在债权实际发生之时才性,若债权并未实际发生,便出现了双重让与或破产清算的问题,依然无法对受让人进行救济。
注释:
①张道周:《应收账款管理契约之研究》,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1,第 94 页。
②肖天乐:《将来债权证券化中债权让与法律问题分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③转引自李永军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20 页。
④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7-428 页。
⑤董京波:《资产证券化中的将来债权转让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关键词:非标准化债权;同业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平台
一年多以来,监管层针对商业银行同业和理财业务频频下文,意在加强信息披露,防范风险。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为增加社会融资总量,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满足居民财富保值需求,推进金融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自2013年银监会8号文到今年5月份同样由银监会下发的140号文都表明监管层面对商业银行这种快速放大信贷规模的做法的不满。在当前银行业面临种种资本金制约的监管现状下,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腾挪信贷额度,加速资金周转的需求是不可回避的。而信贷资产证券化正是能够满足银行需求的业务之一。根据我们对2005年至今有关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流转相关文献的梳理发现,监管层面有意开展这种相对标准化,且可以完全纳入监管的业务模式,其业务平台和流程都在向优化的方向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不久监管层面将会进一步下发相关文件,助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
一、同业业务监管日趋严厉,其核心目的是信息披露
2013年3月,银监会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业内俗称8号文。从此“非标准化债权”这一新名词开始逐渐纳入公共视野。在金融创新、金融脱媒的大背景下,非标准化债权及其背后的同业和理财业务,为商业银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本占用率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满足了实体经济融资和居民的财富管理的需求。
同业业务之所以存在,其核心目的在于银监会于2012年下发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同业资产,风险权重为25%;而与此同时,信贷资产的风险权重为50%至150%。商业银行在面临着资本充足率、存贷比、拨备覆盖率等指标约束的情况下,通过将信贷资产转化为同业资产便成为必然趋势,这样一来既扩大了社会融资规模,又为实体经济提供了有力支持。
2013年以来,社会对于同业业务的质疑声频起,尤其是2013年6月份国内金融市场发生的所谓的“钱荒”,更是将同业业务推向了风口浪尖。通过梳理市场对于银行同业业务诟病最深的几处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同业业务存在期限错配问题,即将短期同业负债用于中长期资产,导致潜在流动性风险加大;第二,同业业务中存在“通道”的概念,“通道”的存在一方面增加了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也造成了风险承担主体的不明确,容易造成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蔓延;第三,监管的分立使得监管层不能准确把握同业业务的规模和实质,同业业务缺乏统一的监管约束。
为此,监管部门在一年的时间里下发了11份文件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同业和理财业务。我们在此回顾一下。
从2013年3月银监会下发的“8号文”以来,多个部委联合或单独下发了11份文件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同业和理财业务。我们将这些文件联合起来看,基本可以总结出监管层面的指导思想: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的基本原则,通过比例控制、总量控制,要求经营机构开展同业业务按照“真实穿透”原则,明确投资标的,明确风险承担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类资金池的风险错配,严禁“刚性兑付”。总的来说,同业业务监管日趋严厉,有总量控制,又有比例控制,其核心目的是信息披露。
监管层此种监管思路,核心目的在于“堵”和“限”,缺乏有力的“疏”导。在存贷比的限制下,商业银行有降低经济资本,腾挪信贷额度,攫取利润的主观动力。在既定的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堵”和“限”只能迫使商业银行采用更为复杂的资本交易结构来规避监管。
二、“堵”不如“疏”,信贷资产证券化或大有可为
笔者认为,与其采用“堵”和“限”,不如建立有力的“疏”的机制。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等标准化债权,以及资产证券化业务都是非标准化资产的有力替代者。事实上,标准化债权在中国金融市场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由于其对于融资人的资质要求较高,因此发行人以大型国有企业和项目为主。而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将包括企业贷款和零售小微贷款一起打包出售,因此更具普遍性和普惠性,这也是本文将重点讨论的内容。
事实上,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和同业业务,是中国金融市场在尚未健全的背景下的一个历史阶段性产物,它在本质上起到了国际成熟资本市场上资产支持证券(ABS)和信贷资产证券化(CLO)的作用。
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权性质的金融工具,它依靠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来偿付投资者收益。由于大多数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限、偿付结构、增信手段都不尽相同,因此其交易大多在场外交易市场(OTC)进行。除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个人住房抵押支持证券(MBS)以外,其他资产支持证券(ABS)的流动性不高,定价市场化程度亦不高。这一点,同国内的非标准化债权是很接近的。
商业银行之所以开展现如今的同业业务,其核心在于规避资本金压力,腾挪信贷规模,拓展新业务。而信贷资产证券化(CLO)恰恰可以实现此功能,进而缓解商业银行资产扩张下带来的资本压力,并盘活存量资产,甚至可以直接用于新项目的融资。
目前,国内可以做信贷资产证券化(CLO)或类证券化的平台一共有两个。一个是最初于2005年成立的,目前由央行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托管机构为上海清算所;另一个是2013年8月份在银监会主导下成立的信贷资产流转平台,托管机构为中国债券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债登)。
国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CLO)始于2005年,由于多方原因于2009年暂停,后又于2012年重启。截至目前,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CLO)的最正式和全面的文件还是2010年底银监会下发的102号文。而102号文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CLO)的要求过于苛刻,包括要求“真实出让”,即转入方同借款人重新签订合同,抵(质)押物所有权变更等等。一系列的要求使得通过该方式转让信贷资产门槛过高,没有实际意义。
2013年8月,银监会在中债登开展了信贷资产流转平台业务。相比于信贷资产证券化(CLO),流转平台上的资产不是标准化的,证券化属性并不彻底。但是,上清所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位于银行间市场,因此交易对手也以银行为主;反观中债登的信贷资产流转平台,其交易对手可以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更可由理财资金进行对接,这将使得信贷资产转出银行体系成为可能,而不仅仅是在银行间互持。
可以看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正在逐步优化,相关规则有放松的趋势。伴随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将从持有到期型转为资产交易型。而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或者流转,可以降低资本占用率,提升资本周转率,因此,它代表了商业银行表外信用业务的发展方向。我们相信非标准化债权还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继续发挥推进我国金融创新的作用。但从长远来看,非标准化债权只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成熟前的一个过渡。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符合监管方向,或成为非标准化债权接力者
就目前国内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言,资产证券化的审批过程过于繁琐,只有为了做而做的少数几个项目。而同样“节约资本”的同业业务,不仅能缓解资本压力,还能够将资产真正的转出表外,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监管和运用有限的资本来攫取更多的利润。对于前者,是我们同样不提倡的,我们需要将业务做到公开透明,这一点,更为标准化的资产证券化可以完全胜任。而对于后者,或许监管部门会认为放任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会使得机构不顾风险的追求利润,笔者认为监管层面多虑了,金融机构本就是经营风险的企业,自己产生的风险应由自己承担,监管层只需要做到让业务公开透明,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剩下的,可以交给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处置办法来处理。至于前文曾提到的“通道”的存在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问题,信贷资产证券化和流转平台则根本不会遇到。
截止到目前,监管层面针对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的发文相信已告一段落。接下来,相信将会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或流转方面的新文件,新文件或从取消规模限制、简化交易结构和制定价格规则等角度出发。如果未来信贷资产证券化或资产流转业务得以大力开展,除腾挪规模,分散风险加快资金流转率等作用外,更将对于商业银行零售信贷资产和小微企业贷款在“盘活存量”和开拓新业务上起到重要作用,这是现在主流的非标准化债权或标准化债所一直忽视的。信贷资产更可作为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实现我国居民财富的保值增值,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因此,商业银行可针对该业务早做布局。
参考文献:
[1]殷剑峰,王增武.影子银行与银行的影子-中国理财产品市场发展与评价(2010~2012)[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6
[2]鲁政委.利率市场化下的同业业务[J].中国金融,2014.8.
[3]余赛.非标准化债权融资风险监管[J].中国金融,2014.8.
[论文摘要]2008年美国次债危机全面爆发并波及全球股市进而影响实体经济,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本文以美国次债危机发生的根本原因为思考切入点分析次债危机被逐层放大的环节,试图通过寻找资产证券化与次债危机根源的联系,探讨证券化运作下的风险传递过程,揭示证券化模式本身隐含的不完善之处及其对金融创新的启示。
一、次债市场的证券化运作
(一)证券化运作第一步MBS
MBS(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20世纪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具体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所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出售给特设证券化机构,由该机构以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经过信用增级和评级后,在证券化市场上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行为。
MBS将最初由一个主体独立完成的整个过程拆分成了几个组成环节。投资银行因为把握住了整体流程而获得了将贷款重组的自由,其介入使得次级债的发行规模由按揭公司控制变成了市场需求决定。按揭公司根据投行选定的信用标准,将同类资质的贷款打包成MBS,经投行转手至预定客户。MBS以高风险高收益引导投资方向,同时贷款机构迅速将债务剥离转移风险并收回资金提供更多的抵押贷款。需求的扩张催生了美国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繁荣”,促进次级债市场的快速发展。
(二)证券化运作第二步CDO及CDS
以次按为抵押品的MBS债权,并未达到评级公司最低投资级的要求。投行进而以打包后债务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根据潜在违约率的高低,按风险的大小分割出三个层级的债务抵押凭证CDO。其中,风险低的为高级CDO,风险中等的为中级CDO,风险最高的为股权级CDO。经内部信用增级重组后,高级CDO获得了AAA的评级,使得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将其纳入投资组合。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基金、教育基金等主要购买高级CDO,而中级和股权级CDO的主要买家是风险偏好较高的对冲基金。
投行为了规避自身存有的中级和股权级CDO的违约风险,推出了信用违约掉期CDS。投行担保在信用事件发生时,CDS买方仍可获得预期的收入甚至利润;在没有信用事件的条件下,卖方将从买方获得定期的保险费收入。CDS引来了对冲基金的加入,在房价上扬的市场和CDS的保障下,对冲基金不仅可在高投资回报领域变换投资组合创造财富。金融资产持有机构通过资产违约风险的担保人,满足了市场希望剥离和转让风险的需求。至此,通过不同层次的证券化操作,美国的证券市场上以低信用购房者申请次贷业务,贷款公司发放次贷,投行深加工打包生成次债,销售给国内外投资者的风险分散链条形成。
二、证券化下次债的风险传递过程
首先,资产证券化将贷款发放机构的提前获利与它所发放贷款的风险隔离。贷款从发放机构剥离到后,资产被置于贷款人的破产程序之外,并且投资者不得因该证券化的资产未来的违约风险向贷款人追索。贷款发放机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放松对借款人资信和偿还能力的甄别,信用门坎的降低使风险被掩盖且逐渐积聚到较高水平。
其次,投行将高违约风险的低层产品以高价卖给对冲基金。当基础资产大为缩水时,对冲基金面临大量赎回,其高财务杠杆操作立即将风险几十倍、上百倍地放大。由于对冲基金不断以CDO作抵押向商业银行贷款继续投机,银行扩大信贷对同一笔贷款叠加多次风险,不良资产率随之上升,部分风险又回到银行体系。这种过分扩张使地产领域的震动轻易波及全球金融市场。
再者,定价机制的模糊和评级的混乱加大了交易的波动性。随着投资群体的扩展,CDO资产池内基础资产逐渐走向多元化和高风险化。由于影响CDO市值的因素复杂,不可能有绝对完善的CDO估值模型。同时,CDO产品缺乏熊市的数据资源支持,一些原本模型显示非常有利可图的投资品由于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在房产价格下滑时产生了巨额的损失。证券化通过对贷款池的切分创造出多层衍生品,庞大而复杂的资产支持结构和运作方式使风险不断积聚。不仅如此,评级的混乱使得大量投资者并不知道自己手中所持的AAA层CDO产品虽收益率高但流动性差并且难以测算违约率,内含风险非常高。
由此可见,次债危机的导火线是基准利率的提高和地产市场的疲软。深层原因在于成熟金融市场条件下,资产证券化运作导致信用风险由房地产金融机构向资本市场传递,房地产泡沫通过信贷创新产品将风险扩散到全球范围。
三、次债危机带给资产证券化和金融创新的启示
资产证券化是美国住房贷款市场上最重要的金融创新,设计的初衷是将信用风险分散到更广泛的领域以稳定金融系统。资产证券化融合了信托制度的优点,为社会创造了流动性,有利于银行减轻资本充足率的压力、扩大经营规模、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降低资金成本;同时,资产证券化也对资本市场则提出了新的投资理念,为投资者提供不同期限及风险的投资品种和盈利机会。
资产证券化模式下的金融衍生产品尽管可将流动性较差的抵押贷款变现,但兼有使交易主体众多,交易结构复杂,风险隐蔽性强等缺陷。金融衍生产品在开发的过程中欠缺风险控制,基础资产的轻微价格变动会通过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形成放大效应。由于缺乏严格的信息披露和解释衍生品风险与收益的机制,投资者无法判断资产的质量,存在操作失误的可能性。信用链条和委托关系过长使风险在无限分散的同时变得难以察觉。结构性金融产品评估体制的缺陷和监管的缺失导致风险层层叠加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反作用于金融系统。
所以,虽然大部分金融创新的目的是规避投资风险和强化风险管理,但是由于发展过快和金融衍生工具自身的特性,导致对社会金融发展存在潜在的负面影响,有成为新的巨大风险源的可能性。由于金融衍生工具集中度过高,一旦某一环节出现危机就会形成影响全局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但是,问题的根源并不在于金融创新本身,而在于其过于泛滥和金融过度自由化所带来的金融体系风险的增加。金融创新本身存在减缓风险隐患的机制,从整体上看是保持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对于金融市场发展滞后活力不足的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在拓展企业融资渠道、节约融资成本、降低银行风险上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成功与否的关键不在于开发多少类型的金融创新产品,而在于实施过程中是否有合理透明化的定价机制和配套的披露监控体系,是否能探索出完善的风险防范标准和风险控制机制。
参考文献
[1]ElizabethRenuart。AnOverviewofthePredatoryMortgageLendingProcess[J]HousingPolicyDebate,2007,15(4)
[2]李浩,关于次债危机的深层次思考[J]经济师,2008(11)
[3]谷冬青,从美国次债危机谈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范[J]国际商务研究所,2008(5)
[4]章琪,梁寒冰陆红春,CDO与次债危机的成因及影响分析[J]铜陵学院报,2008(3)
[关键词]准市政债券;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风险
一、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和效应分析
(一)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需求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庞大,工程的投资额往往超出了一个城市的年度财政收入,而且建设周期较长,是一般税收无法支撑的,因此需要多种融资方式加以保证。目前,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依靠政府财政、银行贷款、企业自筹,债券融资占基础设施投资额不足3%。而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资额中,基础设施债券融资占1/3左右。例如1989年美国州和地方的资本支出中只有20%依靠当年税收,大部分(55%)资金来自借贷(Cranford,1992)。如果禁止债务融资,此类工程就很难开工,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数额就会低于社会最优水平(Peletier,DurandSwank,1997)。所以这类工程可以主要依靠包括证券化在内的金融运作。我国基础设施资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企业大都是国家骨干企业,投资收益的可预测性强且相对稳定,并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所以基础设施支持证券的违约风险比较低。因此从投资者角度看,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是乐观的。
(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效应分析
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实际上等于把不能分割的基础设施资产变成可分割的资产,把不可移动的基础设施转化为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这一方面为一般投资者提供了共享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收益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把社会短期货币资金转化为长期稳定的资本金,也扩大了社会的投资渠道。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其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首先,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可以集中社会闲散资本,弥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短缺,缩短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回收期,回笼资金用于新的市政建设,从而实现市政建设的良性循环和滚动融资。其次,由于资产证券化实现了破产隔离,将项目现金流的风险与建设企业的风险分离开来,与发行普通的企业债券相比,提高了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低了融资成本,而且审批手续没有那么繁杂。最后,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扩大投资渠道,缓解社会资金投资难的难题。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有政府信誉作担保,投资风险较小,收益又比国债略高,是社会资金稳健的、理想的投资渠道。
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准市政债券”
我国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而无法通过发行市政债券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在地方政府所筹集到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积极寻求替代性的融资方式,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如何通过金融创新解决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资金难题?近年,一些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证券化方面进行尝试并取得了局部的成功。在这些尝试中,“准市政债券”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准市政债券”是指那些由和地方政府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发行,所募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债券。名义上虽是企业债券,但发行单位是政府直属企业(实际上相当于政府部门),政府也提供了事实上的隐性担保,具有相当程度的市政收益债券性质,属于“准市政债券”。这一融资方式在一些城市已经得到了运用(娄涛,2004)。
从这些城市的实践可以看出,“准市政债券”呈现出如下主要特征。
1.完全按照企业债券的流程操作。尽管准市政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是那些投资额大、回报期长、带有公益性特征的市政项目,与一般的企业债券差异很大,但从债券的设计、审批到发行、流通与清偿,其模式和企业债券是一样的。
2.具有明显的政府行为特征。地方政府一方面在债券发行计划上给予发债企业极大倾斜,另一方面为发债主体提供诸如隐性担保、开发许可和税收优惠等各种政策。一旦出现兑付问题,地方政府有强烈的责任代为清偿。因此,准市政债券的发行并不是纯粹的企业行为,它带有很强的政府行为。
3.信用级别高,筹资成本较低。以地方政府信用作为最终保障的准市政债券在信用级别方面具有相当优势,再加上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的直接融资担保,所以信用级别比较高,使得准市政债券的融资成本低于一般的企业债券。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一方面中国地方政府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另一方面市政债券的发行存在法律保障。因此可以预计,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市政债券借助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出现,满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求,将成为近期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个主要趋势。
三、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
基础设施证券化主要以基础设施的未来收费所得而产生的现金流收入为支持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又称为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为保证现金流的充足和稳定,应该选择城市基础设施中有稳定、长期收益的经营性公共品着手来进行,下表给出了理论上可以通过证券化融资的公共品范畴,之前列举的“准市政债券”多属于这些类型。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收费权质押已在各类贷款业务中得到广泛运用。1999年《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通过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力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该批复同时规定,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所以基础设施收费权的证券化在中国是一个可以尝试的项目。其基本运作过程可用下图表示。
由上图可知,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的基本运作过程是:(1)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方(一般是当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这类原始权益人)将与融资规模相当的一定期限的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目前该角色一般由信托投资公司或券商来充当;(2)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资产支持证券(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3)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方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手段,提高ABS的信用级别;(4)SPV向投资者发行ABS(如信托受益证书),以发行收入支付收费权的购买价款;(5)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方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基础设施的消费者收取费用,并将款项存入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6)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
四、基础设施证券化的风险及防范
(一)违约风险
基础设施收费通常是比较稳定的,但与贷款、应收款等资产支持证券不同的是它的现金流只是未来收入,而不像贷款等作为债权有合同规定,有法律保障,因此未来现金流的不足或不稳定有可能影响其本息的支付,导致违约风险。对于违约风险,可采用对策有:调高收费水平或以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设资金进行弥补等。不过后者可能引发地方财政风险。
(二)公共风险
1.影响宏观调控。现阶段的市场参数还不具有充分的有效性,宏观调控还离不开行政手段。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放开将使地方的投资权进一步扩大,这使得行政性的宏观调控将大打折扣,因为地方政府完全可以绕过银行来筹集所需的建设资金。
2.影响宏观经济。通过资金供求形成的利率水平也可影响货币供应量。在大量发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条件下,往往会抬升利率,利率水平的提高会挤压其他领域的资金供应,可能迫使货币当局增加货币供应量。
3.影响区域发展。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发行基础设施证券化的限制条件就越多,诸如可发债规模、信用评级、中介服务、债务管理等方面都有明显差距,这很容易导致“马太效应”,进一步拉大区域发展差距。
(三)财政风险虽然,一方面因为证券化的发债主体与地方政府有着密切联系从而降低了证券化产品的违约风险,但另一方面如果由于宏观经济波动、政策改革、项目管理不善等不确定因素而导致债券违约(Fisher,1996),那么地方政府难以置身事外。因为通过证券化融资来建设的基础设施都是地方政府决策的结果。所以,一旦发债公司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基础设施支持证券作为地方政府的或有负债可能大部分转化为地方政府的直接负债。地方政府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这种“或有连带责任”,便构成了地方财政风险。
(四)工程建设、经营风险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大量的征地拆迁工作、大量的地下管线处理等,因此在工程建设费用及建设质量方面会存在工程建设风险。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后,包括收费和成本控制在内的运营与维护管理工作都是相当复杂的,所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项目效益低下的经营风险也是值得关注的。
(五)风险防范和发展建议
1.应适时进行市政收益债券发行试点,同时将发行市政债券与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相结合,避免扩大地区之间的差距。
2.最大限度引入市场化机制来防范和控制风险。国际经验表明,完善的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等市场化机制是有效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培育信用评级机构,增强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保证评级结果客观公正;加强发起主体的财务信息披露,保证发行人准确、及时地披露一切对偿债能力和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使参与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识别风险。还要建立、健全资产支持证券的财产抵押机制、债券保险制度等事后清偿机制,以保证债务的偿还。
3.实施有效、科学的监管。为防止地方政府滥用举债权盲目扩大债务融资,促进基础设施证券化市场的良性发展,有必要加强监管,主要包括:发行主体资格审核和项目审批。不过在发达国家,一般并不对发行主体进行严格限制,因为市场化机制会把风险过高的发行主体自然排除在市场之外。鉴于此,随着市场化机制的完善,我国也应逐步取消对发行主体的严格审批制度,把能否发行和发行多少的决定权交给市场。
五、结论
1.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缺口巨大,单一的融资方式无法满足需求。考虑到目前收费权质押在各类贷款业务中的广泛运用,所以基础设施收费权的证券化在中国是一个可以尝试的融资方式,而且凭借诸多优势,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将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准市政债券;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风险
一、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和效应分析
(一)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需求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庞大,工程的投资额往往超出了一个城市的年度财政收入,而且建设周期较长,是一般税收无法支撑的,因此需要多种融资方式加以保证。目前,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依靠政府财政、银行贷款、企业自筹,债券融资占基础设施投资额不足3%。而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资额中,基础设施债券融资占1/3左右。例如1989年美国州和地方的资本支出中只有20%依靠当年税收,大部分(55%)资金来自借贷(cranford,1992)。如果禁止债务融资,此类工程就很难开工,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数额就会低于社会最优水平(peletier,durand swank,1997)。所以这类工程可以主要依靠包括证券化在内的金融运作。我国基础设施资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企业大都是国家骨干企业,投资收益的可预测性强且相对稳定,并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所以基础设施支持证券的违约风险比较低。因此从投资者角度看,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是乐观的。
(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效应分析
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实际上等于把不能分割的基础设施资产变成可分割的资产,把不可移动的基础设施转化为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这一方面为一般投资者提供了共享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收益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把社会短期货币资金转化为长期稳定的资本金,也扩大了社会的投资渠道。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其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首先,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可以集中社会闲散资本,弥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短缺,缩短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回收期,回笼资金用于新的市政建设,从而实现市政建设的良性循环和滚动融资。其次,由于资产证券化实现了破产隔离,将项目现金流的风险与建设企业的风险分离开来,与发行普通的企业债券相比,提高了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低了融资成本,而且审批手续没有那么繁杂。最后,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扩大投资渠道,缓解社会资金投资难的难题。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有政府信誉作担保,投资风险较小,收益又比国债略高,是社会资金稳健的、理想的投资渠道。
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准市政债券”
我国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而无法通过发行市政债券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在地方政府所筹集到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积极寻求替代性的融资方式,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如何通过金融创新解决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资金难题?近年,一些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证券化方面进行尝试并取得了局部的成功。在这些尝试中,“准市政债券”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准市政债券”是指那些由和地方政府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发行,所募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债券。名义上虽是企业债券,但发行单位是政府直属企业(实际上相当于政府部门),政府也提供了事实上的隐性担保,具有相当程度的市政收益债券性质,属于“准市政债券”。这一融资方式在一些城市已经得到了运用(娄涛,2004)。
从这些城市的实践可以看出,“准市政债券”呈现出如下主要特征。
1.完全按照企业债券的流程操作。尽管准市政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是那些投资额大、回报期长、带有公益性特征的市政项目,与一般的企业债券差异很大,但从债券的设计、审批到发行、流通与清偿,其模式和企业债券是一样的。
2.具有明显的政府行为特征。地方政府一方面在债券发行计划上给予发债企业极大倾斜,另一方面为发债主体提供诸如隐性担保、开发许可和税收优惠等各种政策。一旦出现兑付问题,地方政府有强烈的责任代为清偿。因此,准市政债券的发行并不是纯粹的企业行为,它带有很强的政府行为。
3.信用级别高,筹资成本较低。以地方政府信用作为最终保障的准市政债券在信用级别方面具有相当优势,再加上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的直接融资担保,所以信用级别比较高,使得准市政债券的融资成本低于一般的企业债券。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一方面中国地方政府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另一方面市政债券的发行存在法律保障。因此可以预计,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市政债券借助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出现,满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求,将成为近期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个主要趋势。
三、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
基础设施证券化主要以基础设施的未来收费所得而产生的现金流收入为支持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又称为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为保证现金流的充足和稳定,应该选择城市基础设施中有稳定、长期收益的经营性公共品着手来进行,下表给出了理论上可以通过证券化融资的公共品范畴,之前列举的“准市政债券”多属于这些类型。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收费权质押已在各类贷款业务中得到广泛运用。1999年《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通过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力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该批复同时规定,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所以基础设施收费权的证券化在中国是一个可以尝试的项目。其基本运作过程可用下图表示。
由上图可知,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的基本运作过程是:(1)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方(一般是当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这类原始权益人)将与融资规模相当的一定期限的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目前该角色一般由信托投资公司或券商来充当;(2)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资产支持证券(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3)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方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手段,提高abs的信用级别;(4)spv向投资者发行abs(如信托受益证书),以发行收入支付收费权的购买价款;(5)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方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基础设施的消费者收取费用,并将款项存入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6)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
四、基础设施证券化的风险及防范
(一)违约风险
基础设施收费通常是比较稳定的,但与贷款、应收款等资产支持证券不同的是它的现金流只是未来收入,而不像贷款等作为债权有合同规定,有法律保障,因此未来现金流的不足或不稳定有可能影响其本息的支付,导致违约风险。对于违约风险,可采用对策有:调高收费水平或以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设资金进行弥补等。不过后者可能引发地方财政风险。
(二)公共风险
1.影响宏观调控。现阶段的市场参数还不具有充分的有效性,宏观调控还离不开行政手段。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放开将使地方的投资权进一步扩大,这使得行政性的宏观调控将大打折扣,因为地方政府完全可以绕过银行来筹集所需的建设资金。
2.影响宏观经济。通过资金供求形成的利率水平也可影响货币供应量。在大量发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条件下,往往会抬升利率,利率水平的提高会挤压其他领域的资金供应,可能迫使货币当局增加货币供应量。
3.影响区域发展。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发行基础设施证券化的限制条件就越多,诸如可发债规模、信用评级、中介服务、债务管理等方面都有明显差距,这很容易导致“马太效应”,进一步拉大区域发展差距。
(三)财政风险虽然,一方面因为证券化的发债主体与地方政府有着密切联系从而降低了证券化产品的违约风险,但另一方面如果由于宏观经济波动、政策改革、项目管理不善等不确定因素而导致债券违约(fisher,1996),那么地方政府难以置身事外。因为通过证券化融资来建设的基础设施都是地方政府决策的结果。所以,一旦发债公司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基础设施支持证券作为地方政府的或有负债可能大部分转化为地方政府的直接负债。地方政府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这种“或有连带责任”,便构成了地方财政风险。
(四)工程建设、经营风险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大量的征地拆迁工作、大量的地下管线处理等,因此在工程建设费用及建设质量方面会存在工程建设风险。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后,包括收费和成本控制在内的运营与维护管理工作都是相当复杂的,所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项目效益低下的经营风险也是值得关注的。
(五)风险防范和发展建议
1.应适时进行市政收益债券发行试点,同时将发行市政债券与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相结合,避免扩大地区之间的差距。
2.最大限度引入市场化机制来防范和控制风险。国际经验表明,完善的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等市场化机制是有效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培育信用评级机构,增强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保证评级结果客观公正;加强发起主体的财务信息披露,保证发行人准确、及时地披露一切对偿债能力和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使参与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识别风险。还要建立、健全资产支持证券的财产抵押机制、债券保险制度等事后清偿机制,以保证债务的偿还。
3.实施有效、科学的监管。为防止地方政府滥用举债权盲目扩大债务融资,促进基础设施证券化市场的良性发展,有必要加强监管,主要包括:发行主体资格审核和项目审批。不过在发达国家,一般并不对发行主体进行严格限制,因为市场化机制会把风险过高的发行主体自然排除在市场之外。鉴于此,随着市场化机制的完善,我国也应逐步取消对发行主体的严格审批制度,把能否发行和发行多少的决定权交给市场。
五、结论
1.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缺口巨大,单一的融资方式无法满足需求。考虑到目前收费权质押在各类贷款业务中的广泛运用,所以基础设施收费权的证券化在中国是一个可以尝试的融资方式,而且凭借诸多优势,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将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论文摘要]2008年美国次债危机全面爆发并波及全球股市进而影响实体经济,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本文以美国次债危机发生的根本原因为思考切入点分析次债危机被逐层放大的环节,试图通过寻找资产证券化与次债危机根源的联系,探讨证券化运作下的风险传递过程,揭示证券化模式本身隐含的不完善之处及其对金融创新的启示。
一、次债市场的证券化运作
(一)证券化运作第一步MBS
MBS(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20世纪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具体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所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出售给特设证券化机构,由该机构以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经过信用增级和评级后,在证券化市场上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行为。
MBS将最初由一个主体独立完成的整个过程拆分成了几个组成环节。投资银行因为把握住了整体流程而获得了将贷款重组的自由,其介入使得次级债的发行规模由按揭公司控制变成了市场需求决定。按揭公司根据投行选定的信用标准,将同类资质的贷款打包成MBS,经投行转手至预定客户。MBS以高风险高收益引导投资方向,同时贷款机构迅速将债务剥离转移风险并收回资金提供更多的抵押贷款。需求的扩张催生了美国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繁荣”,促进次级债市场的快速发展。
(二)证券化运作第二步CDO及CDS
以次按为抵押品的MBS债权,并未达到评级公司最低投资级的要求。投行进而以打包后债务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根据潜在违约率的高低,按风险的大小分割出三个层级的债务抵押凭证CDO。其中,风险低的为高级CDO,风险中等的为中级CDO,风险最高的为股权级CDO。经内部信用增级重组后,高级CDO获得了AAA的评级,使得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将其纳入投资组合。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基金、教育基金等主要购买高级CDO,而中级和股权级CDO的主要买家是风险偏好较高的对冲基金。
投行为了规避自身存有的中级和股权级CDO的违约风险,推出了信用违约掉期CDS。投行担保在信用事件发生时,CDS买方仍可获得预期的收入甚至利润;在没有信用事件的条件下,卖方将从买方获得定期的保险费收入。CDS引来了对冲基金的加入,在房价上扬的市场和CDS的保障下,对冲基金不仅可在高投资回报领域变换投资组合创造财富。金融资产持有机构通过资产违约风险的担保人,满足了市场希望剥离和转让风险的需求。至此,通过不同层次的证券化操作,美国的证券市场上以低信用购房者申请次贷业务,贷款公司发放次贷,投行深加工打包生成次债,销售给国内外投资者的风险分散链条形成。
二、证券化下次债的风险传递过程
首先,资产证券化将贷款发放机构的提前获利与它所发放贷款的风险隔离。贷款从发放机构剥离到后,资产被置于贷款人的破产程序之外,并且投资者不得因该证券化的资产未来的违约风险向贷款人追索。贷款发放机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放松对借款人资信和偿还能力的甄别,信用门坎的降低使风险被掩盖且逐渐积聚到较高水平。
其次,投行将高违约风险的低层产品以高价卖给对冲基金。当基础资产大为缩水时,对冲基金面临大量赎回,其高财务杠杆操作立即将风险几十倍、上百倍地放大。由于对冲基金不断以CDO作抵押向商业银行贷款继续投机,银行扩大信贷对同一笔贷款叠加多次风险,不良资产率随之上升,部分风险又回到银行体系。这种过分扩张使地产领域的震动轻易波及全球金融市场。
再者,定价机制的模糊和评级的混乱加大了交易的波动性。随着投资群体的扩展,CDO资产池内基础资产逐渐走向多元化和高风险化。由于影响CDO市值的因素复杂,不可能有绝对完善的CDO估值模型。同时,CDO产品缺乏熊市的数据资源支持,一些原本模型显示非常有利可图的投资品由于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在房产价格下滑时产生了巨额的损失。证券化通过对贷款池的切分创造出多层衍生品,庞大而复杂的资产支持结构和运作方式使风险不断积聚。不仅如此,评级的混乱使得大量投资者并不知道自己手中所持的AAA层CDO产品虽收益率高但流动性差并且难以测算违约率,内含风险非常高。
由此可见,次债危机的导火线是基准利率的提高和地产市场的疲软。深层原因在于成熟金融市场条件下,资产证券化运作导致信用风险由房地产金融机构向资本市场传递,房地产泡沫通过信贷创新产品将风险扩散到全球范围。
三、次债危机带给资产证券化和金融创新的启示
资产证券化是美国住房贷款市场上最重要的金融创新,设计的初衷是将信用风险分散到更广泛的领域以稳定金融系统。资产证券化融合了信托制度的优点,为社会创造了流动性,有利于银行减轻资本充足率的压力、扩大经营规模、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降低资金成本;同时,资产证券化也对资本市场则提出了新的投资理念,为投资者提供不同期限及风险的投资品种和盈利机会。
资产证券化模式下的金融衍生产品尽管可将流动性较差的抵押贷款变现,但兼有使交易主体众多,交易结构复杂,风险隐蔽性强等缺陷。金融衍生产品在开发的过程中欠缺风险控制,基础资产的轻微价格变动会通过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形成放大效应。由于缺乏严格的信息披露和解释衍生品风险与收益的机制,投资者无法判断资产的质量,存在操作失误的可能性。信用链条和委托关系过长使风险在无限分散的同时变得难以察觉。结构性金融产品评估体制的缺陷和监管的缺失导致风险层层叠加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反作用于金融系统。
所以,虽然大部分金融创新的目的是规避投资风险和强化风险管理,但是由于发展过快和金融衍生工具自身的特性,导致对社会金融发展存在潜在的负面影响,有成为新的巨大风险源的可能性。由于金融衍生工具集中度过高,一旦某一环节出现危机就会形成影响全局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但是,问题的根源并不在于金融创新本身,而在于其过于泛滥和金融过度自由化所带来的金融体系风险的增加。金融创新本身存在减缓风险隐患的机制,从整体上看是保持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对于金融市场发展滞后活力不足的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在拓展企业融资渠道、节约融资成本、降低银行风险上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成功与否的关键不在于开发多少类型的金融创新产品,而在于实施过程中是否有合理透明化的定价机制和配套的披露监控体系,是否能探索出完善的风险防范标准和风险控制机制。
参考文献
[1]ElizabethRenuart。AnOverviewofthePredatoryMortgageLendingProcess[J]HousingPolicyDebate,2007,15(4)
[2]李浩,关于次债危机的深层次思考[J]经济师,2008(11)
[3]谷冬青,从美国次债危机谈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范[J]国际商务研究所,2008(5)
[4]章琪,梁寒冰陆红春,CDO与次债危机的成因及影响分析[J]铜陵学院报,2008(3)
20世纪70年代,美国投资银行家莱维斯?S?瑞尼尔首先定义和使用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是指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的集合中的所有权利益或由其所担保,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
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现金流的基础作用决定了其在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地位,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特征之一,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可预期性是资产证券化的先决条件。因为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可预期性是确定资产所支撑证券的价值的关键,并且它也是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依据。从本质上讲,证券化的支持基础并非资产本身,而是被证券化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条件是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因此才确定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在资产证券化原理中的核心位置。
第一,资产重组原理。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对资产的选择,资产原始权益人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是在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进行的,重组自身所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形成一个资产池。因为只有特定的资产才适合于证券化,企业必须对资产加以选择。资产证券化的支撑基础是从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的适合证券化的特定资产,并且所选择的基础资产的范围也并非限于某一企业的资产,而是将不同地域、不同企业的资产加以组合形成证券化资产池,证券化资产池可以避免单一资产所带来的风险和收益不确定性。
第二,风险隔离原理。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构建应当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影响到特殊目的实体的正常运营,进而保证资产担保证券持有人能够按时偿付。在证券化过程中,应用风险隔离原理实现破产隔离,进而顺利实施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真实地将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出售给有特别目的的机构(该机构一般不会破产),因此,由资产的原始所有人破产所带来的风险不会转嫁给证券持有者。证券化交易的风险只与证券化资产本身有关,而与资产原始持有人所带来的风险无关。
第三,信用增级原理。为了确保顺利实施证券化,提高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增级原理的运用是其重要特征之一。它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减少发行的成本。而为了提高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就需要增级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
二、分析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风险收益
作为一项新的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在企业收益上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增加新的融资渠道、降低企业成本和优化资本结构等三个方面。
第一,增加证券化企业的融资渠道,保障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作为在金融市场上深化市场机制的产物,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更高效的融资手段,它是以资产预期收益为导向的。资产证券化基本避免了原始权益人的综合资信对证券化资产预期收益的影响,而以现金流量稳定的资产为支撑进行证券融资,解决企业筹集资金的问题,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
第二,降低企业成本。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低风险、多样化资产组合的融资手段。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具有利益高、成本低的特点。
一是减少融资成本,基于企业资产证券化所使用的资产都是能够带来预期稳定现金流量的优质资产,比企业直接发行证券的成本要低,因此降低了融资成本;二是降低交易成本;三是降低企业财务成本,降低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几率,规避企业财务风险;四是减少企业的资本成本。
第三,提高企业持续增长能力,增加企业价值,增强企业财务管理的灵活性。
三、分析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在打包出售资产时,必须保证其自有资产未来预期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如此才能保障按时支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但在资产实际证券化过程中,融资资产往往具有潜在的风险和波动性,这些风险主要包括提前偿付风险和信用风险。
(一)提前偿付风险
它是指在证券存续期前由于某些不确定因素致使发起人不得不提前偿还投资者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毫无疑问,这一行为必然会对企业的现金流、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同时提前偿付行为还影响到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
(二)信用风险
它是指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违背其所承诺的各种合约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它产生于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链结构之中。信用风险体现在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无力支持本金和利息。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商及代表投资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托管人是投资者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过程中最信赖的两方,任何一方违约都必然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风险。
四、资产证券化融资中所遇到的会计制度方面的问题
(一)真实销售的确认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其在商品销售收入确认原则的相关规定无明确规定在证券化资产的转让过程中处于带有追索权和剩余权益返还的情况,这一漏洞缺乏法律保护。而《试点规定》规定:发起人转移信贷资产95%以上的风险和报酬时,或者发起人放弃对该信贷资产的控制权,可以确认为真实销售,资产便可以转出发起人资产负债表。由此可见,《试点规定》明确给出了风险和报酬分析法及金融融合成分分析法两种确认方法。
(二)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的标准问题
在我国目前实行的《试点规定》中规定了发起人的终止确认和SPV的初始确认标准,即真实出售的实现也意味着发起人在交易日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这些会计准则不但无法明确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而且也不可能确定其初始确认标准。
五、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作为一种新的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使得世界各国快速发展资产证券化,不断扩大融资规模。证券化品种日益增多解决了企业在资金上的难题,同时也满足了投资者的需求。尽管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较晚,主要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但我国经济发展的良好形势为其创造了良好的生长环境,在中国的发展前景可观,其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的作用必然越来越重要。作为我国的新兴事物,其还受到我国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限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特色社会市场经济的具体国情,笔者总结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第一,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结合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制定并实施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法律条例,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化、制度化管理,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创造适宜的法律土壤。
第二,降低债券发行的限制条件,扩大其规模,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市场监管及基础市场建设,完善对市场和投资产品的级别评价,为证券化打造一个良好的市场发展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