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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观察法案例范文

时间:2023-09-11 17:25:53

序论:在您撰写市场营销观察法案例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市场营销观察法案例

第1篇

【关键词】 胺碘酮;充血性心力衰竭; 室性心律失常;临床疗效

室性心律失常是充血性心力衰竭临床上病死率高的并发症之一, 充血性心力衰竭并发快速房颤时, 可加速患者心力衰竭的进展, 引发患者出现脑栓塞等并发症, 故应给予积极治疗。胺碘酮作为Ⅲ类抗心律失常药, 同时还具有轻度I、Ⅱ、Ⅳ类抗心律失常药性质, 临床应用证明是一种有效且无明显负性肌力作用的广谱抗心律失常药物[1],目前被广泛的应用于临床心律失常的治疗, 回顾分析湖北省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0年1月~2012年12月应用胺碘酮治疗的49例充血性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患者临床资料, 胺碘酮对患者心室率的控制、心律转复及复律后的窦律维持均有满意的临床效果, 现总结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患者纳入标准:①患者年龄61~80岁;且患者治疗前2周内未用抗心律失常药物或用其它抗心律失常药物。②患者室性早搏总数1小时30次患者24小时≥1 000次。入院后经临床表现、心电图以及心脏彩超等确诊为充血性心力衰竭并发快速房颤的患者;同时需要排除标准: ①患者年龄80岁; 久性心房纤颤或心源性休克患者;②洋地黄中毒电解质紊乱及酸碱平衡引起心律失常及甲状腺机能异常患者;③无法判定疗效或资料不全等影响疗效或安全性判断者;④多器官衰竭及显著的心动过缓者。

本组49例充血性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的患者, 其中男性患者27例, 女性患者22例;患者年龄61~80岁, 平均69.4岁。均有心悸胸闷的临床症状。患者心室率(98±23)次/min。其中陈旧性心肌梗死9例, 急性心肌梗死11例, 不稳定性心绞痛6例稳定性心绞痛12例;频发室性早搏30例, 持续性室心动过速8例, 非持续性室心动过速11例, 根据NYHA分级, I级病例9例, Ⅱ级9例, Ⅲ级21例, Ⅳ级10例。

1. 2 治疗方法 49例充血性心力衰竭并发快速房颤的患者入院后常规给于洋地黄、利尿剂、ACEI或ARB以及美托洛尔常规治疗, 在常规治疗的基础上, 先将75 mg胺碘酮入5%葡萄糖250 ml静脉滴注1次, 接下来3次/d、1片/次口服胺碘酮片(0.2 g/片), 连服1周, 第2周改为2次/d、1片/次, 第3周起改为1次/d、1片/次, 在患者治疗有效后逐渐减量为1片/次, 隔日1次。连续治疗8周。

1. 3 疗效标准 ①显效:患者成对室性期前收缩数量减少≥80% ;频发室性期前收缩数量减少≥70%;短阵室性心动过速发作减少≥90%。②有效:患者频发室性期前收缩数量减少≥50%。③无效:患者每分钟期前收缩数量减少, 但未达到上述标准, 或期前收缩无减少[2]。

2 结果

49例患者中有效29例, 显效12例, 无效8例, 总有效率为83.6%。

3 讨论

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随着病情的不断发展, 患者机体内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以及交感神经系统激活, 造成患者心室壁张力增加, 同时还由于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的水、电解质以及酸碱平衡的紊乱等多种原因, 会造成患者室性心律失常的发生率不断的提升, 是临床上造成患者心力衰竭死亡的最主要原因之一[3]。在纠正患者心律失常的临床药物应用上, 其中I类、Ⅱ类以及Ⅳ类抗心律失常药物本身具有一定的负性肌力作用, 在患者充血性心力衰竭的治疗时, 可进一步加重患者心力衰竭, 进而会增加患者的临床死亡率, 所以临床上心力衰竭患者的抗心律失常治疗难度比较大。

而胺碘酮是属于临床Ⅲ类抗心律失常药物。具有轻度的I及Ⅳ类抗心律失常药物性质, 同时还具有轻度非竞争性的肾上腺素受体阻滞剂的作用。胺碘酮的电生理效应主要是抑制患者心房及心肌传导纤维的快钠离子内流, 延长各部心肌组织的动作电位及有效不应期, 有效减慢传导速度, 这样就会有利于消除折返激动, 降低患者窦房结的自律性。同时我们知道胺碘酮对静息膜电位及动作电位高度没有影响, 对于患者房室旁路前向传导的抑制大于逆向。胺碘酮在静脉注射时有轻度负性肌力作用, 对冠状动脉及周围血管有直接扩张作用, 胺碘酮临床应用半衰期长, 治疗指数大, 抗心律失常种类多, 患者服药次数少。它能调节缺血心肌细胞内能量代谢, 减少缺血心肌磷脂的破坏, 有效清除自由基, 具有良好的抗氧化作用, 保护细胞膜和细胞器结构和功能完整, 同时还具有良好的抗心肌缺血作用。患者不良反应轻微, 耐受性良好, 是临床应用安全的抗心律失常药物。

参考文献

[1] 陈智杰.胺碘酮治疗充血性心力衰竭并室性心律失常临床分析.中国实用医药, 2011,6(9):167-168.

第2篇

根据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和农村地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核复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所立即开展了专项自查与检查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我辖区农贸市场1个,属零售性质的市场。

2、我辖区内的的农贸市场属荒湖管理区毫口办事处管理,开办者对入场者进行了建档,我所的入场销售者均办理了《营业执照》,监管所有台帐;

3、农批市场开办者皆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

4、农批市场开办者未设置快检设备,未开展快速检测,其快速检测职责由我所开展。

5、检查中未发现违规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塑制包装材料和禁止使用的塑制包装材料。

第3篇

 

一、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经济法”是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公共基础课程,其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通过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具体的法律规定的学习,掌握与市场经济运行相关法律规定,运用到现实工作中去,解决本专业工作中实际问题,成为一名既懂得经济管理又有一定法律素养的高级应用人才。

 

当前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涉及面较广,主要包括会计专业、市场营销专业、金融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审计专业等,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几乎涉及全部经管类专业的学生,影响较大,然而,由于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课时不充足、教学内容庞杂等原因,经济法课程在经管类专业的教学质量普遍不高。因此,对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上课时设置不合理

 

首先,在课时安排上,经济法作为经管类专业的公共基础课,在经管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一般安排一学期的课,教学课时为36课时-54课时不等,但经济法内容涉及公司法、税法、证券法等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内容繁多,教师很难在有限的课时内完成庞杂的经济法的教学任务。其次,在课程安排上,一般在法学院,经济法课程的都是在学习过法理学、宪法、民法等课程,掌握了相关法律知识后才才开始开设。而经管类专业的学生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在专业核心课程上,所以没有相关的法律基础课程作为铺垫,法律基础知识较为薄弱。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花大量的时间讲解法律术语、介绍法学概念和基本知识,如民事权利主体制度、债权、民事责任、财产所有权等,使得教学课时更加紧张,学生学习更加吃力,进而影响教学进度与教学效果。

 

2.教学目标定位不准、教学内容缺乏专业针对性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的教学目标应以应用型、实践性为主,学习的目的不应当是学习法条本身,而是应当让学生在学习经济法的理论知识同时,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让学生未来能对职业生涯中的问题进行正确的认识和判断,能在事前防患于未然,事后能寻求到正确的解决办法。但当前高职高专院校经济法教材虽然有几十种版本,内容却繁杂深奥,基本都是本科教材的压缩版,课程内容没有根据教学对象与培养目标的不同而区别设置。

 

在教学过程中,许多教师在授课时往往忽视了不同专业之间的差异性,没有考虑经管类不同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造成对不同专业的学生按照同一个大纲、相同的进度讲授,无法与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定位相呼应,与专业的切合度不高,相同的案例轮流适用于不同专业的学生,这样教师就没有做到将学生最需要的知识传授给他们,收不到好的教学效果。

 

3.以理论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难以调动学生积极性

 

经济法是实践性较强的科目,采用案例教学能激发学生兴趣,启发学生动脑思考能力,从而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由于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课时有限,学生又缺乏相关的法学基础知识,因此在教学中教师往往以理论讲授为主,不能进行足够的案例教学来辅助教学,更别提模拟法庭、实地调研等实践教学方式的开展。固然教师的详尽理论讲授可以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解,但也容易导致学生缺少课堂自由分析、讨论案例,教学过程枯燥,从而影响学生的积极性及教学目标的实现。

 

4.教师的知识体系不完善

 

当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的教师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种是法学专业出身,一种是经济类专业出身,无论哪种出身,在知识体系上往往都不够完善。法学专业出身的教师对于经济学知识的掌握通常不够全面深入,而经济学专业出身的教师对于法学知识的掌握通常要不够系统,这就使的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不能在一种比较平衡的知识框架体系下开展教学,从而不利于学生知识体系的建构。

 

三、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措施

 

1.以能力本位为目标,优化教学思路

 

经管类专业的学生在学习了经济法之后,未来从事的并不是法律相关的的工作,因此在实施教学过程中,在教学思路上,应当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目标,结合学生的专业就业方向,以解决工作中常见法律问题为基础进行针对性学习,将经济事件融会贯通到学生的思维中,使其学习关注经济信息,提高对财经新闻的敏锐度,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使学生通过经济法学习,树立法律思维,能够维护自身权利,保证自己不会有触犯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做到未来在本职工作中遇到常见的法律问题能找到正确、有效的解决途径。

 

2.以专业为导向,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经济法教学内容体系庞杂,经管类不同专业的学生对经济法的需要各有侧重,有的专业(比如会计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对于法律知识掌握的深度要求也不一致,因此,在教学内容上,在用4~6课时普及民商法基本理论的前提之下,针对不同专业,重点选取几个相关部门法加以讲授;并针对未来该专业就业的岗位设计相应的教学任务。

 

比如会计专业,侧重对《合同法》、《票据法》、《会计法》、《税法》等部门法进行讲解,通过对会计工作常见违法案情进行讨论,来理解相关《会计法》、《税法》知识;再比如市场营销专业,侧重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进行讲解,针对市场营销专业未来的就业方向是营销与策划工作为主,可以选取当前市场中促销策略中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讨论分析,避免未来在工作岗位上策划出“一等奖奖金人民币六千元”这种违法的有效促销活动。

 

3.教学方法多样化,进行启发式教学

 

对于非法学专业的经管类专业的学生,仅仅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式,不易激发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采用“灵活多样、易于接受、符合经济法教学特点”的启发式教学方式,吸引学生参与教学互动,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并挖掘学习潜力,从而实现教学目标。首先,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以其独特的优势成为各类教育的主要教学方法之一,在经济法教学中,应当注意案例的选取要贴近生活贴近专业,选择典型的、能解释法律问题的、具有实用性且浅显易懂的案例;其二,模拟演示法。让学生作为关系法律主体直接参与到模拟的实际情境中。在模拟法庭或模拟谈判中,学生进行法庭庭审、合同签订、保险索赔、法律商务谈判等活动的亲身模拟体验,这有利于加强学生沟通能力与应变能力的训练;其三,实物展示法。经济法律语言高度抽象性与模糊性,法律基础薄弱的学生难以理解,采取形象直观的实物展示既能吸引学生注意力,又有助于教师讲解的深入浅出。

 

例如在讲解《票据法》时,可将汇票、本票、支票的样本发给学生,让学生边听课边对照学习,快速熟悉集中主要票据的构成要素。其四,直接观察法。一是组织学生收看通俗易懂的《经济与法》等财经法治节目的音响资料,将典型材料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二是到法院法庭直接观摩审判,通过旁听、观看的方式让学生学习经济案件中利益相关者在法庭展现的法律技能。在观摩结束后,教师适当要求学生说出观后感,进行分组小结,达到提高学生的理解,认识及分析能力的目的。

 

4.通过开设选修课、引导学生自学弥补课时不足

 

课时不足是困扰经济法教学的一大问题,直接影响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可以采取开设选修课、引导学生自学两种途径弥补经济法的课时不足。在前面设计经济法教学内容时,经管类各专业将根据未来就业方向的需求来有选择性的挑选相关部门法加以讲授,对于未能全部讲授的相关部门法,教师可以以选修课的方式进行开设,学生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的挑选相关课程加以学习,从而更好的全面掌握经济法的知识;此外,大学生具有相当强的自学能力,对自己需要的知识也不乏自学热情,如果教师指导得当,自学将成为学生最有效率的学习方式。

 

自学不仅可以缓解课时不足给经济法教学带来的压力,还可以锻炼学生独立思考和学历的能力。不过为了使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自学更加深入和有效,教师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

 

5.教师应完善知识结构体系,提高教学质量

 

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非常强的学科,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因此,作为专业课任课教师,应当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不应固步自封,而应当充分认识到当今社会对于知识的更高要求,以及对学生知识体系完整性的更高要求,不断更新和补充自己的知识体系。法学专业出身的教师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经济学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经济类专业出身的教师则应系统对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加强掌握和理解。不同专业出身的教师在教学之外,应多沟通交流,优势互补,促进自身知识体系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