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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时间:2023-09-10 14:40:39

序论:在您撰写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第1篇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

本辖区内共有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2家,三级专科医院2家;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和二级专科医院各1家,二级乙等综合性医院2家,二级专业站、所4家;一级医院10家;民营医院6家。对上述28家医疗机构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和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两个时间段中的涉及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而发生的医疗纠纷上访资料进行汇总分析。

1.2方法

按各级医疗机构,随机分成研究组和对照组,再分别在各级医疗机构中按性质随机分成研究组和对照组。研究组和对照组的年门急诊量、出院量以及医疗保险份额基本持平。在2004年7、8月,对研究组的全体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安全讲评活动,内容包括涉及医疗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并对经区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或经区、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鉴定的定为医疗事故的典型案例,向研究组的全体医务人员进行分析和评述。

1.3统计分析

采用SAS 9.1.3统计软件,按普松分布原理进行u检验。

2结果

通过涉及医疗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医疗安全讲评活动后,各级医院中研究组涉及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而发生的医疗纠纷数较讲评前都有所下降,除一级医院外,组内比较大多数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或P<0.01)。各对照组内的数据变化无统计学意义,而讲评后的组间比较差异都具有统计学意义(P<0.01)。合计研究组涉及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而发生的医疗纠纷数较讲评前有所下降,组内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1)。合计对照组涉及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而发生的医疗纠纷数较讲评前的变化,组内比较无统计学意义。合计研究组和合计对照组的组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见表1)。

3讨论

由于医学科学并不是“1+1=2”的精密科学,而是在实践中尚须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具有高技术性、高专业性和高风险性的一门科学[1],故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所难免。加之长期以来,对医务人员的考核、晋升制度,使得医务人员重视业务知识而轻视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象普遍存在,是导致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健全,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日益加强[2],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也日趋激烈,并呈现上升势头[3~5],对维持正常医疗秩序乃至构建和谐社会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本研究显示,进行涉及医疗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医疗安全讲评活动以后,研究组发生的医疗纠纷数有所下降。根据普松分布原理进行数据处理,除一级医疗机构以外,组内比较的差异大多具有统计学意义,而组间比较则差异都具有统计学意义。总研究组的组内以及总研究组和总对照组的组间比较,也具有统计学意义。一级医院组内比较无统计学意义的原因,可能与业务量有关,也可能与平时所承担的任务主要是风险较低的社区卫生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有关。从法律法规角度来看,进行涉及医疗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医疗安全讲评活动是现阶段加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规避行业风险,提高服务质量,防范医疗纠纷的较为切实可行的方法之一。

4参考文献

[1]宋咏堂,项红兵,罗五金.医疗风险的认识与对策[J].中国现代医学杂志,2000,10(7):103,106.

[2]张淳海.从自身做起

防范医疗纠纷[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0,16(3):189.

[3]常子奎,管健.社会学视角下的医患关系[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2,18(9):519-520.

[4]冯国俊,才万,王静.谈新时期医疗安全管理[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3,19(1):48-49.

第2篇

一、医学生法制教育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1.医疗纠纷的范围和处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凸显医学生法制教育的紧迫性。在以往的法律实践中,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主要是指医务人员的责任事故或者技术差错,而近年的纠纷的范围已经全面延伸到医务人员服务不到位、医院管理缺陷以及实习、带教存在漏洞等领域。对于医疗事故的具体处理方式,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变化。由于医疗赔偿金额较以前大大提高(动辄十几万到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医疗事故所牵扯的经济利益纠纷更加明显,所涉及的责任认定也更趋复杂。因此,医疗事故和纠纷处理程序已由过去双方“协商和行政调解”为主发展到法院。同时,在医疗诉讼中,医院方面必须提供免责证据,否则难免将会承担高额的医疗赔偿。医疗纠纷数量的增多(据调查,全国范围内每年以10%的速度增长)、范围的扩展、处理方式的变化、医疗赔偿额度的增加和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都提示我们必须加强学生在校医学教育期间的医疗法制教育,使他们跟上急速发展变化的医疗纠纷处理形势。

2.医学生相关法律知识严重匮乏,医疗法制意识较为淡薄。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其自身的不断发展,医学院校对医学生专业知识的培养水平有了快速的进步和提高,但目前我国医学院校对医学生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却明显滞后于法制社会建设和医学专业知识教育。笔者在所在学校随机抽取200名学生进行了调查问卷,问卷显示:有176人(比重为88%)对医生执业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感兴趣,但几乎没有学生了解其中具体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148人(比重为74%)不知道临床见实习阶段所面对的法律问题。由此可见,当前医学生相关执业法律知识严重匮乏,法制意识较为淡薄,还无法适应复杂的实践环境,很容易引发和陷入医疗纠纷。例如,2004年5月,徐州市一年轻女子在医院做人流手术时,被一群男实习生的围观,愤而提出抗议,并通过法律程序;2007年11月14日的《广州日报》刊登了题为《实习医生代主治医生开药,开错药致4龄童死的文章》,对广州市某医院没有行医执照和处方权的实习医生代替主治医生开药,并擅自换错药,导致4岁患儿死亡的情况进行了报道。

3.医学生法制教育体制严重滞后,其重要性和专业性被严重忽视。一方面,多数医学院校忽视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认为仅仅加强医学生专业技能学习及道德教育便可培养出合格的医学专业人才,因此,将各种医学专业课程、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从医职业道德等课程设置为必修课,而将《法律基础》等课程开设为选修课,更没有专门开设与“医疗事故防范”等有关的专门性卫生法律法规课程。这些教育内容大都旨在提高医学生医疗服务水平,牢记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内容,对待病人要有爱心、耐心等。不可否认,专业技能培养及道德教育对医学生将来从事工作、树立自身从业观、加强自律意识是十分有帮助的,但仅仅依靠专业培训和德育教育还是无法培养出适应当前法制社会要求和复杂医患关系的合格的医学人才。另一方面,一些医学院校虽然认识到医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但由于教育观念落后,出现了教育内容不够深入、方法不到位、方式太单一、重理论轻实践等问题,使法制教育仅仅停留在课堂上,停留在书本中,从而使医学生在当前法治社会中无法从容面对复杂的行医环境和医患关系,不能切身树立“病人至上”的服务理念,导致了种种损害医患关系事件的发生。如某些医疗单位机构中病人病史记录不准确、不真实;临床操作责任性差,误诊率高;对病人的痛苦、、请求冷漠甚至无动于衷等,这些行为无疑会严重损害病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医生与病人之间应有的信任感,损害了医生在社会、在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

二、医学生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1.法制教育是保障医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作为尚处于青春期和后青春期阶段的大中专医学生,在心理和生理上都没有完全成熟,与社会接触少、处事经验不够丰富,辨别是非曲直的能力不强,同时还具有依赖性强、自控力差等特点。他们在高中阶段由于学习任务繁重,接受的法律知识教育相对匮乏,个人法律意识普遍较为淡薄,在进入大学学习阶段如果没能及时接受有效的法律知识教育,就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据调查,大专校园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破坏了校园的和谐稳定,更严重地损害了大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而良好的法制教育不仅可以使大学生形成自觉守法的意识,还可以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才有可能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医学专业人才。

2.法制教育是培养专业医学人才的需要。医学是一门十分复杂严谨的学科,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同时还在不断地发展、更新;疾病本身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病患也存在着较大的个体差异,只有具备扎实医疗技能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医生才能做好分析、诊断工作,同时还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治疗。只有加强医学生的法制教育,全面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才能为他们日后走向医生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3.法制教育是医疗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卫生事业已经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已全面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行医行为乃至病人的求医行为都逐步纳入了法制化管理。因此,医学生只有努力学习专业相关法律知识,明确自己在医患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推动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医学生法制教育的实践路径

为使我国高等医学教育更好地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需要,适应人类对健康权利的日益关注,造就高素质的医学人才,通过对国内外医学生法制教育研究对比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目前医学生法制教育的认识和定位进行变革。

1.提高医学院校对法制教育的认识。医学生在法制方面出现的各类问题,首先归咎于医学院校对学生法制教育实施的疏忽。为了规范我国医疗市场的健全,维护医疗市场的稳定,我国先后颁布了《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详细规定了医生和病人所具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医学生只有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培养出良好的法律意识,规范诊疗行为。因此,医学院校应当将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纳入日常教学,将其设置必修课、选修课。同时还应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学生喜闻乐见的普法活动,如法律知识讲座、辩论赛、征文比赛、专题晚会、参观监狱、旁听大会等,应用灵活多样的形式从知识上丰富在校医学生,真正做到依法治校,这样才能增强医学生法制教育的引导性、互动性和趣味性,让在校医学生知法,懂法,更好地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在日后遇到的医疗纠纷中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作出应有的努力。

2.利用教学途径加强法制教育。课堂是医学生吸取知识的主要场所,法制教育要充分利用好课堂,发挥课堂教育的优势,使学生在课堂上能够充分接触吸取法律知识,并学会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因此,教师应积极探索,加强研究,让枯燥的法制教育生动起来。一方面,组织在校医学生亲身参与实践教学,鼓励医学生在学习法律法规条文的同时亲身参与各种实践活动或临床案例,来加强其法律意识和对法律制度的认识;另一方面,医学院校可以举办各种讲座活动,聘请长期从事在医疗工作第一线的资深医生为学生做报告,以医生自身的经验教训作为同学们学习的内容,同时还可以采取各种渠道加强医学生与资深老医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利用老医生依法行医的行为准则潜移默化地影响在校学生,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3篇

关键词: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培养

全球化生物-心理-社会医疗模式的来临及循证医学的发展带来了医疗服务观的改变,医疗行为从传统的“以疾病为中心”向“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模式转化,使医患双方传统的“被动式”医疗服务关系逐步发展为“参与式”医疗服务关系;因而在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方不再享有绝对的权利,而在类似于疾病诊断、治疗方案的选择上,患者享有一定程度的参与权。这就在客观上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不仅要充分理解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要保证患者对整个医疗过程的充分知情和积极参与;不仅要改变传统的医患双方不对等的权利义务观念,而且要对现行的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着理性的认识,在医患纠纷发生时,自觉地运用多种方式解决纠纷。早在2006年,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医院管理年工作会议上就已经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医疗服务面临的挑战之一,就是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纠纷增加;而造成医患纠纷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当前,面对医患纠纷数量逐年上升的现实背景,客观上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既关系到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问题,也关系到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能否充分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因此,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任重道远。

一、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现状

“法律意识”主要是指人们对于现行法律及有关法律现象的心理态度、观点及情感的总称。[1]作为社会意识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法律意识主要体现在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评价,对现行法律的法理内涵、功能、作用的理解,对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某种社会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等。长久以来,受传统“以疾病为中心”医疗观念的影响,医务人员在整个诊疗过程中主要考虑如何更好地解决患者的病痛问题,更多地注重诊疗过程中的知识与技术,而忽视了潜在的法律问题。相对于整个社会中法治氛围的不断浓厚、患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敏感性及法律意识却显得滞后不足,缺乏合理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的意识,对诊疗过程中所可能引发的医患纠纷相关因素缺乏必要的认识,比如,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具有法律证据意义的医疗文书存在不规范书写或不及时完成书写,对病程记录存在记录不全、不使用规范医学术语、虚假记录,对手术风险及患者知情的告知不详尽、敷衍了事及“患者及家属签字即可”存在不规范操作、瞒报、漏报传染病,对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泄露患者隐私,对患者及家属态度冷漠等等问题,这些都已成为医疗卫生行业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2]

二、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思维能力不足

法律思维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特定行业思维方式,一般指运用法律的逻辑、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当前,医务人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意识尚未养成,不具备运用法律思维判断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一方面,表现为对纠纷隐患的认识不足,在临床工作中违反诊疗操作规范、病例不规范书写、侵犯患者隐私权等现象普遍存在,直接或间接导致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表现为自身的证据意识不足,在临床工作中面对患者及家属的各种提问,告知病情及提醒重要细节问题时往往没有形成完整的记录,对病历中关键信息书写错误等情况时有发生,在发生纠纷时往往无法证明自己的告知行为,对后续的纠纷解决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医学生法律教育不足

长期以来,高等医学院校“重医轻法”的现象一直存在,当前,大多数医学院校只注重培养医学生的医疗技能,而忽视了医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现有课程也只单一的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且往往作为公共课开设,课时较少,对医学课程任务繁重的医学生来说,也就显得无足轻重了,甚至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过关,没有真正意义上对法律含义及内容进行理解与掌握。因此,造成这些医学生毕业后进入医疗行业从事医疗活动时,缺乏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医患纠纷的法律意识。

(三)医务人员法律知识考核及培训不足

面对当前医患纠纷的复杂形势,医疗机构内部在注重临床质量与科研任务之外,未将依法执业所需的相关法律知识实质性地纳入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范围中,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活动也往往流于形式,缺乏与法院等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知识学习与交流互动,严重阻碍了医疗质量的提升及医患纠纷的风险防控。

三、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是现实的必要需求

(一)是防范医患纠纷的需要

200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2009年医改方案”)中明确指出:要切实提高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的能力,加强落实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普及工作,全面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努力营造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法制环境。当前,随着医患纠纷数量逐步增多,医务人员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医疗法律法规,面对医患纠纷时,将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不能通过自身法律意识的增强来防范医患纠纷的发生。因此,为避免在医患纠纷及处理中出现盲目性,医务人员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树立自身“法律至上”的观念,十分必要。

(二)是培养高素质卫生人才的需要

2009年医改方案提出要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制订和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加强高层次科研、医疗、卫生管理等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明确规范医疗机构各级管理者的任职条件,逐步形成一支专业化、层级化、职业化的医疗机构管理团队。因此,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是契合新医改方案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医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科学性、服务性很强的学科。医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患者的生命健康,医务人员不仅应具备高超的诊疗水平,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不按照诊疗操作规范进行诊疗活动,将很容易引发医患纠纷。尤其是在当前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现实情况下,医务人员确有必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依法行医,成为技术高超、素质全面的卫生人才,以利于救死扶伤、为患者的生命健康服务。[3]

(三)是加强依法执业、保障医疗安全的需要

党的十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当前,医疗机构经历了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现已经进入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为保障医疗安全,更好地为患者服务,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树立法治观念,认真学习卫生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依法执业意识。

四、培养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几点建议

(一)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强化证据意识

法律思维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特定行业思维方式,一般指运用法律的逻辑、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为有效防范医患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医务人员在整个诊疗活动过程中应当养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按照法律逻辑来分析、解决问题。一方面,强化对纠纷隐患的重点防范意识,严格按临床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规范病历书写,保护患者的隐私,强化与患者的充分沟通,建立可靠的医患信任关系。另一方面,强化自身证据意识,加强对法律中有关证据知识的学习,努力培养自身在临床工作中识别潜在证据的能力,必要时对于患者沟通时的关键信息进行录音,以保证各种记录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为日后发生纠纷时预留证据资料。[4]

(二)加大对医学生法律知识教育的力度

医学院校应当针对现有医患纠纷的特点,增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课时及授课人员,邀请医患纠纷方面的法律专家定期对医学生进行医疗法律法规讲座,努力提高医学生的法律信仰,逐步使医学生认识法律的重要性及实用性,从而丰富医学生的法律知识,强化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真正理解和掌握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为以后进入医疗行业从事诊疗活动奠定基础。

(三)加强对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考核力度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务人员的定期考核测评中加大对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考核,形成级别管理,使不同级别、不同年资的医务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素养。结合医疗活动实际情况及医患纠纷发生特点,积极开展卫生法律知识培训、竞赛、演讲等多元化的法律知识培训活动,并将培训、竞赛等结果纳入医务人员职业考评、晋升考评的评价范围。同时,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医患纠纷案件的庭审观摩,提高医务人员依法执业、防范医患纠纷的能力。

五、结语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人类关于健康要求的不断提高,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通过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达到迅速、真实的解决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与弊端的良好效果,通过加强医学生的法制教育来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医疗卫生人才,达到有效防范医患纠纷发生的良好效果,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切实可行的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降低医患纠纷的发生率,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刘博,先德强.从法律意识的层次结构看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培养[J].法制与社会,2008(1):296.

[2]王瑾.加强卫生法制教育[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0,16(5):313-315.

[3]徐玉梅,刘宪亮.加强医务人员法制教育的思考[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2,22(8):47-48.

第4篇

关键词:农牧区违法行医现状对策

医疗卫生监督执法是集打击非法行医,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医用废物处置等的卫生监督执法,系统的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起步迟,既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卫生监督所建立以后,随着我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基本完成和医疗卫生改革的深入,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尤其是违法行医的监督逐步成为整个卫生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违法行医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将造成最直接,最严重的危害,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健康根本利益,已引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通过近几年违法行医案例的处理,现就农牧区违法行医的现状进行介绍并提出浅薄的分析,未必正确全面,仅供参考。

1、农牧区违法行医的现状及动态

2005年4月19日,国家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以及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县级领导亲自挂帅,设立专项领导机构,作为民心工程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通过6年打非举措,基本达到了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与生命安全及其相关权益的根本目的。

1.1农牧区违法行医的主要表现形式

1.1.1农牧区存在的违法行医主要是无证行医和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执业医师证》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具体有9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咨询等名义开展诊疗活动;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医师资格证》等游医;坐堂医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外的诊疗活动;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诊疗活动;非法采供的行为;

2、农牧区违法行医存在的主要原因

2.1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后,基层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不平衡。尤其是农牧区卫生监督人员少,严重影响了卫生监督特别是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开展。

2.2随着县、乡、村医药连锁店,连锁专柜的逐年增多,未取得《执业医师证》、《医生资格证》等的游医,以药店为幌子,坐堂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是打击非法行医再次出现死灰复燃的势头。

2.3农牧区群众需要的是方便、廉价的医疗服务,加之他们对违法行医了解甚少,只为了贪图省钱、方便到非法诊所进行诊疗。为违法行医提供了土壤,还有一些人怕暴露隐私偷偷找非法行医者治疗,宁愿挨宰。

2.4长期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对医疗卫生,卫生资源和医疗技术的准入管理,但在医疗行为的日常监管精力和能力不足的问题,与其他卫生法律法规的监管力度相比,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执法力度相对较弱,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由政府办卫生局管理,受管理体制的影响,对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自管自的监督执法模式从执法力度上和执法公正度上也存在“折扣”现象。

2.5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修订严重滞后,不适应社会发展及其法律关系的调整。如;调整医疗机构的主要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1994年颁布的至今尚未修订,避重就轻,处罚程度不重,无法覆盖《条例》内涵。

3、对策与建议

目前,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最基层的贯彻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的法定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其具体执行机构。从全国打击非法行医的形式和任务,医疗卫生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法律赋予的医疗卫生监督职责来看,为全面贯彻落实卫生法律、法规切实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针对农牧区特殊群体中打击非法行医活动的开展,笔者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3.1加强各部门的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在执法过程中与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联合执法,对于在监督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疑点问题相互请教,互通信息,加强联合执法。

3.2加强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非法行医者的法律意识和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标语和开辟专题宣传栏等多种媒介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3.3完善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的准入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使医疗机构的准入公开、透明和规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为农牧区群众提供方便、廉价、有效的医疗服务,使非法行医者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壤。

3.4必须高度重视卫生法律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卫生立法工作。加快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卫生法律体系和卫生标准体系。增强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适应性、有效性,提高医疗卫生监督执法的威信。

第5篇

随着现代医疗卫生服务的新常态,现代医院正逐步向精准化、质量化、信息化、数字化的方向发展,医院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随着现代管理理论向医院管理的有机渗透和融合,现代医院管理理论也在不断创新和发展。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需要,也是新形势下医疗改革的需要,对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文章通过对目前医院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现状分析,提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基本思路和途径。

关键词:

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医院作为提供健康卫生服务的主体,是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基本保障。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2016年,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指出,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国小康。要着力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努力在分级诊疗制度、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民医保制度、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综合监督制度5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上取得突破。因此,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是国家实施长远目标的要求,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含义

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是指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维护公益性原则,着眼全民共享目标,在新型的公共治理框架下形成的政府、所有者代表与医院之间责任和权利关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是建立在医院功能结构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能够有效改进医院管理,提高医院运行效率,保障医院公益性质的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一系列医院制度的总和;目的是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事分开、管理科学,既包括外部层面科学筹划政府治理制度,也包括内部层面系统构建医院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管理制度等。

2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2.1相关法律缺位

在医院管理过程中,尽管有一些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作为法律依据,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只针对于医疗机构某一方面的行为,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的医院管理相关的法律。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公立医院性质模糊,定位不明确,从根本上导致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上位法”缺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2.2医院监管缺位

新医改实施以来,公立医院改革一直强调管办分开,但实际上,政府作为公立医院所有者,对行业监管和运行监管所有职能采取“一手抓”,政府权力集中,没有真正做到管办分开。从监管效果来看政府主要对医院进行日常的行业监管,但缺乏以财务与经济运行为重点的运行监管[1]。

2.3配套政策不到位

国家虽然鼓励多元化办医和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但由于政策不明晰以及相关的配套政策不到位,公立医院仍然占有主导地位。我国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虽然机构数量基本相当,但公立医院拥有80%以上的医疗资源,提供85%以上的卫生服务量,在整个医疗市场中,民营医院和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发展缓慢。

2.4医院相关利益方制度不完善

主要体现在一是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方面。我国公立医院多数推行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普遍存在流程不规范,招标设计不合理、公立医院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寻租等问题,导致招标价格高、供给可靠性低、药品质量得不到保证;二是在医保制度方面,主要表现为医保付费改革滞后,医保机构缺乏专业人才。医保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机制需要完善,医保付费支付设计不当导致医疗机构行为扭曲[2]。

2.5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

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法人治理机制是国家治理能力的具体体现[3]。目前我国部分已实施法人治理的医院,内部权力制衡体系大多形同虚设,还不能完全真正发挥决策和监督作用。政府的职能还没有完全转型,对公立医院实行大包大揽和直接干预,导致医院没有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主体,没有自主经营权。医院对于自身运营中所涉及的人、财、物等没有实际的管理权,使医院在日常运行和管理中存在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3]。

2.6人事制度改革缓慢

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现有人事编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院发展[4]。一方面,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员工把编制当做“铁饭碗”,工作有惰性;而一些医院非编制的员工与其工资待遇有差距,没有完全实行同工同酬,不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编制制度束缚了人才的流动,不能适应市场化需求。近年来,我国事业单位也开始改革,推行取消编制,但进展缓慢,大部分地区和公立医院还未落实到位。医院内部的岗位设置、人员晋升等制度相对落后,医院招人与用人机制不灵活。《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部分不适应时代需求的条款修订迟缓,也影响了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继而影响了医疗行业人才队伍的建设。

2.7薪酬制度不合理

我国公立医院薪酬制度设计不合理,无法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不能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医疗服务定价过低,医务人员的收入大部分来源于药品加成[5]。医院内实行的行政化管理,大多实行按职称、按级别管理的工资制度,绩效工资占比较小,不利于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另一方面,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与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不够完善,绩效考核中绩效工资的发放与医务人员工作量与业务收入挂钩,导致医务人员过分追求病人就诊量,病人满意度不高,开大处方行为仍然难以杜绝。

3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思路和途径

3.1完善以政府为核心的外部管理制度

3.1.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逐步完善我国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相关“上位法”。建议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尽快出台《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法》以及《医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将各方面政策文件上升到法律层面,使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1.2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通过政府治理推动医院管理体制的完善领导、管理和保障是政府治理的大核心。医院管理体制的终极目标是实现权责统一。国家卫生计生委是委属(管)医院的出资人,应履行出资人职能,参与各委属(管)医院的管理决策;地方各级地方政府应成立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对医院管委会进行部分授权,代表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医院出资人履行职责;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层面,应设立医院管理中心,职能与医院管理委员会对应,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6]。

3.1.3实施管办分开,明确各方监管职能

要推进公立医院行业监管和运行监管分开。在组织机构上讲,就是要设立专门机构(如管理局、管委会、医管中心等)代表政府履行部分职责。因此,建议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医院的行业监管,医院管理中心等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医院的运行监管。加强以公立医院财务安全与经济运行为重点的运行监管,实施全成本核算、总会计师、第三方会计审计监督等制度,强化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效。

3.1.4明晰医院产权,建立多元化办医格局

随着公私合营(PPP)模式在医疗市场的应用,公立医院产权制度改革也逐步推进,随之而来的是医院内部治理结构的进一步。未来,公立医院可以探索产权制度变更,做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7]。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对医院进行融资,建立公私合营的股份制公立医院。促进医院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多种产权形式共存的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行业管理政策,为公立医院和其他产权形式的医疗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1.5积极推动“三医联动”机制

强化国家医保、医保相关制度的保障作用,促进三医联动,从加强三医联动的角度做好医改顶层设计,加强“医疗、医保、医药”有效衔接,相互制约。医保作为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方,要发挥好主动权,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管,推进多种支付方式改革。鼓励医院、医保与医药企业三者间进行谈判与合作,引导合理用药和适宜治疗,控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进而逐步提高保障绩效。

3.2完善以法人治理为核心的医院内部管理制度

3.2.1完善医院法人治理制度

落实医院法人治理应建立治理结构和完善治理机制。建立四层的法人治理结构,即股东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医院管理层法人治理结构,分别代表医院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四者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相互联系,相互制衡。使公立医院具有独立经营的能力,成为真正的独立法人并进行高效率的运作,最终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效率[7]。

3.2.2改革医院人事制度

深化医疗改革的内容之一就是人事制度改革。一是逐步推进公立医院编制改革,创新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方式,探索编制备案制,弱化编制集中管理,强化编制分级和动态管理,最终逐步取消编制;二是完善岗位设置,变编制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推行医院全员聘用合同制,通过公开自主招聘、考核上岗等规范医院人事管理,不断加强医院人才队伍的建设。

3.2.3探索科学合理的医院薪酬制度

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薪酬制度和体系。要以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为宗旨,以完成社会公益目标任务为前提,以工作岗位、风险度、工作量和强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薪酬等级,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一是建立稳定的薪酬投入保障制度,逐渐提高院薪酬水平,充分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二是改进医务人员工资结构,打破按职称、按级别管理的工资制度,改为岗位工资制度;三是以公益性为导向,完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参考文献

[1]蔚晗,吴雨静,王丽丹,等.我国公立医院改革研究综述[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4,34(1):28-29.

[2]吴登丰.公立医院药品供应模式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11.

[3]闵锐,汪琼,张霄艳,等.我国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保障机制究[J].中国医院管理,2014,34(10):10-12.

[4]王元元,丁宏.安徽省城市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路径的探讨与分析[J].包头医学院学报,2015(3):122-123.

[5]方鹏骞,罗桢妮.湖北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制定的思考[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3,29(6):408-411.

[6]逯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创新探索[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06.

[7]方鹏骞,张霄艳,谢俏丽,等.中国特色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与发展路径[J].中国医院管理,2014,34(10):4-7.

第6篇

【关键词】医院;岗前培训

【中图分类号】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1-0389-01

在新医改方案下,在科技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培养智能型、应用型、创造型的医学人才势在必行。医院的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岗前培训及时传递着医院精神、医院文化、医院行为和医院价值理念,同时对培养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礼仪、医患沟通技巧、医疗安全及防范等都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近年来,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已成为我院的一项重要的培训,也是保证医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对社会而言,培训后的新职工的素质、技能、道德风貌等更加符合医院工作人员的标准,因而能保障医疗的安全性、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医疗技术的创新和不断向前发展;对新职工而言,培训可以使他们对医院有更深层次的了解,让他们从心理、责任心、态度、形象等各方面做好进入工作角色的准备,还可以增进他们对医院的感情与忠诚度,增强了他们对医院管理理念、服务理念、管理模式、医院文化的认同;对医院而言,通过培训他们可以吸收一批有活力有能力有素质的新生力量,打造青年精英团队,共同开创医院医疗卫生事业的美好未来。我院的岗前培训工作每年进行两次,将这些新职工集中培训。培训内容紧促合理,首先第一节课我们就由科教科科长解析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十三项核心制度,也就是“国法的”的解读。第二节课有人事科科长讲解“家规”----医院规章制度。还有由医院院长讲述医院发展史、党委书记强化医德医风教育等等。这些实用性强的培训内容让这些新职工更加了解医疗行业、了解医院、了解自我的价值、人生定位、病人需求……有利于他们从思想上、道德品质上等多方面做好工作角色的准备,增进他们对医院的感情,增强他们对医院管理、服务理念、管理模式、医院文化的认同。

新职工中不仅有刚刚迈出学校门槛的医学毕业生,也有引进的专家、骨干医务人员,对医院而言这些新职工犹如一股新鲜的血液给医院带来新的希望和无线的活力。如何将这些新生力量以最快的速度融入我院快速发展的洪流,必须做好新职工岗前培训。做好岗前培训一定要做好以下工作:

1 制定新职工岗前培训方案

详尽的培训方案是保障岗前培训有序进行的基础。根据不同的对象、学历、专业等内容进行培训,做到“有的放矢”、“重点突出”,并对培训内容、时间、授课老师做出详细的计划。培训开始前向新职工解读《新职工岗前培训方案》,使其对培训的目的、要求和课程有所了解,以便更好地接受岗前培训。

2 培训内容准确全面

岗前培训是让新职工熟悉并尽快适应医院的工作,同时以正确的人生观和良好的医德医风为患者服务。因此培训内容尽可能的要求准确和全面,同时每一项培训内容都必须具有针对性。

2.1首先将为大家进行“国法”----《医疗相关法律法规解读》,让大家必须做到依法行医,尊重患者的合法权利,保障患者利益,确保医疗安全。

2.2进行“家规”---《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培训》。

2.3进行《医院发展史讲座》,讲述医院文化、组织沿革、医院现状。重视人才成长,鼓励新职工要爱学习、善于学习,加强个人素质修养,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奋发进取。做好角色的转换,努力适应医院这个大家庭,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心为患者提高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

2.4进行《医德医风专题讲座》,书记根据医院实际,结合当前的医疗环境,讲述了新时期医院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重要意义,学习了《医院职业道德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医德”是医院职业道德的核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是医院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培养德才兼备优秀人才的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每一个医务人员特别是新职工要树立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

2.5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新职工上岗后要高度重视医疗安全也要重视生产安全,在医疗活动中,规范用水用电,强化消防安全措施,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

2.6进行《院感及公卫知识培训》,没有医务人员可以绝缘于医院感染之外------医师、护士、医技人员、后勤等。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需要全员参与,其贯穿于医院每一位职工的工作,只有医院每个部门、每位员工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所以新职工《院感及公卫知识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以上列举的是新职工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还包括“检验相关知识”、“医保相关知识”、“爱婴知识”等等,整个培训安排科学合理。

3 笔者新职工岗前培训的体会

3.1促进新职工角色转化。使其快速完成从学生转变为医务工作者的角色,以慎独的工作态度,为每一位患者做好服务。

3.2选择良好的师资力量,保证培训效果。

3.3帮助其树立积极的学习和工作态度,医疗专业不同于一般的行业,必须养成终身学习得习惯,不断提升自己,以过硬的本领为病人提供满意的医疗服务。

3.2做好培训效果评估及考核评价,促进培训方案的进一步完善。

3.3通过培训,提高同事之间的凝聚力,提升集体荣誉感,增强责任心。

第7篇

[关键词]举报;消毒产品;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1案情介绍

2021年2月1日,接到举报D县人民医院使用银尔洁活性银离子抗菌液为患者治疗疾病。2021年2月2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医院消毒产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医院妇产科发现门诊病历一份,病历上记录:初步诊断:西医诊断:1.宫颈炎性疾病,处理:银尔洁300ml,2瓶(外用,一天两次)”等,在病历右下方有医师签名。在三楼妇产科门诊手术室内发现“银尔洁活性银离子抗菌液”的门诊收费导诊单。对妇产科医师询问调查,证明该医院给患者开具XXⓇ银尔洁活性银离子抗菌液是用于治疗宫颈疾病,患者凭收费项目是“银尔洁活性银离子抗菌液”的门诊收费诊单缴费后在产科手术室领取该抗菌液。在三楼妇产科库房和医用耗材库分别存有2箱和8箱XXⓇ银尔洁活性银离子抗菌液,该产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号:某卫消证字〔2010〕第0072号。该医院提供了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XXⓇ银尔洁活性银离子抗菌液进货索取的有关证明材料(《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XXⓇ银尔洁活性银离子抗菌液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该医院购进及使用的XXⓇ银尔洁活性银离子抗菌液属于消毒产品,不是药品。最终确定该医院存在使用消毒产品治疗患者疾病的违法行为。该行为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抗(抑)菌制剂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906号)的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给予该医院: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医院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完全履行了该处罚决定。

2案例分析

2.1违法行为的确定

该医院使用的XXⓇ银尔洁活性银离子抗菌液的包装标签上标注的是消证字号,无国药准字号,并提供完整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都说明该产品属于消毒产品。根据举报人投诉以及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产科门诊病历显示给患者开具的XXⓇ银尔洁活性银离子抗菌液用于治疗宫颈疾病;对妇产科医师询问调查发现,该医院给患者开具XXⓇ银尔洁活性银离子抗菌液是用于治疗宫颈疾病;同时在该医院的三楼妇产科库房和五楼医用耗材库分别发现XXⓇ银尔洁活性银离子抗菌液,这些足以证明该医院有将消毒产品违规用于治疗患者疾病的行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抗(抑)菌制剂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906号)规定,医疗机构不得违规使用消毒产品用于临床治疗,该医院将消毒产品开在患者病历上为患者治疗宫颈炎性疾病,未遵守国家有关要求。

2.2处罚依据

本案既违反《消毒管理办法》,又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本案是一起投诉举报查办的案件,涉及到医疗纠纷,优先考虑使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没有按照《消毒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医疗机构违规使用消毒产品用于临床治疗的行为不符合国家卫生相关文件要求,未遵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本案根据现场调查核实、综合分析和归纳总结,该医院的违法事实清楚,应予以行政处罚。同时遵照《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给予该医院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3思考建议

该起案件反映了该医院消毒产品管理有关人员责任意识不强,知识培训不到位,也反映了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知识宣贯力度不够等问题。

3.1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消毒产品制度管理和知识培训

建立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明确有关部门、人员工作职责。定期对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的意识[1];相关部门也要加强日常管理,对不正确使用消毒产品行为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3.2加强监管指导工作,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一是加大监督执法的力度、深度、广度。推进执法工作向纵深发展,增加抽检频次,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威慑力。二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理论联系实践,及时推广和交流好的经验做法[2]。三是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宣贯力度,不断增强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3.3严格学术期刊的审核编辑

学术期刊是展示研究领域科研成果的重要平台,也是读者作者交流学习的平台。检索发现医疗文献中出现大量消毒产品治疗疾病的文章[3-4],这也给广大医务工作者带来不正确的误导。建议相关部门严格审核学术期刊,对消毒产品相关学术论著进行规范,保障广大医务工作者知识学习平台科学规范。

3.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