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期刊支持: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范文

时间:2023-09-10 14:40:38

序论:在您撰写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

第1篇

设;稳步推进体制机制建设、指挥平台建设、通信警报建设;大力提高人防各项指标,提高防空防灾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人防执法检查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狠抓平战结合,提高人防经济效益,全办上下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努力实现人防又好又快发展,争取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重点工作

(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新一轮编制体制改革,加紧协调落实人防通信站编制人员;在落实县直和乡镇分管人防工作人员的基础上,加强指导,展开工作。

(三)继续做好人防指挥业务工作。加强疏散地域建设研究、重点目标防护研究、人防专业队组训研究,争取有突破性进展。

(四)继续做好平战结合工程利用,加强检查监督。在2009年完成金海园人员掩蔽部工程利用的基础上,积极做好战备料场仓库的开发利用,争取尽早开发,尽早收益。

(五)加强人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深化人防行政执法工作。2009年人防执法检查已拓展延伸到建制镇,2012年,我们将继续加大宣传检查力度,扩大人防影响,强化全民人防意识,加大人防发展后劲。

(七)加强警报建设,做好通信、警报设备维护管理。2012年继续推进警报建设纳入城镇配套建设,努力实现社会化维管,力争电声警报器占有率达到50%,县城警报音响覆盖率达到95%以上,同时,加强警报设施维管,保证完好率达100%,试鸣率100%。积极配合市办努力搞好国防网建设和使用及维护管理工作,提高现代化指挥通信水平,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八)大力抓好人防宣传教育工作。做好人防宣传教育的普及工作,重点是按照人防教育基地“七个一”标准,建设好人防教育基地。努力推动好人防教育“六进入”,即:进机关、进学校、进党校、进社区、进企业、进网络工作,抓好社会宣传和警报试鸣期间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人防的社会声誉和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年度工作的统筹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组和党员领导干部作用,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搞好各项工作的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二)明确工作指标,掌握工作进度,加强工作的预见性和指导性,积极向上级汇报,争取上级支持。

(三)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建立讲评奖惩机制。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到人。

第2篇

一、落实人防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

1、与人防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在常态化安全监管的基础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区人防工程安全检查,确保人防工程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切实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完成人防工程系统普查及年度人防工程年检备案任务,做到普查率100%,人防工程管理优良率80%,合格率90%。

3、根据市人防办统一要求,在新增人防工程内部制作、安装功能标识牌和管理制度牌。

二、完善人防军事斗争准备工作

1、围绕提高人民防空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目标,制定完成本区人防机关和专业队的年度训练计划,重点加强市电力公司、城南水厂和港华燃气三个抢险抢修专业分队的整组和训练工作。

2、制定完善街道、社区两级防空袭方案,做好区域重要经济和战略目标的调整及防护预案的修订。

3、合理规划警报网建设,完成沙洲街道、南湖二中的警报器移机复装和兴隆街道15台多媒体警报器的试点安装任务。加强警报器维护管理,保持警报器性能完好,确保我区在全市“12·13”防空袭警报试鸣工作中鸣响率100%。

4、根据上级有关人防指挥所建设的总体要求,继续跟踪协调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建设工作。

三、加大人防宣传教育力度

1、在区初级中学设立民防知识教育科目,加强对中学人防教学工作的指导,全区初级中学民防知识开课率100%,优良率88%以上。

2、推进人防进社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建设,巩固和深化城市社区人防工作成果,通过制定社区人防应急疏散预案、组织社区人防演练和加强社区人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等形式,不断提高基层防空防灾的应急救援水平。

3、深入开展人防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活动,利用防灾减灾纪念日、国防教育日和防空警报试鸣日等纪念活动或重要时机,开展人防宣传教育活动,指导街道积极探索人防进机关、进企业的新途径。

4、加强区人防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及时更新信息,强化人防宣传信息报道工作,提高人防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1、认真做好市权审批下放的承接工作,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的若干行政审批审核工作,同时,对河西新城重要项目的工程审批,建立“绿色通道”,力争缩短审批时间。

2、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依法查处人防工程违法案件。同时,要加大人防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有效预防人防工程违法案件的发生。

3、畅通人防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公开渠道,提高“12345”政务呼叫中心人防服务平台投诉办理效率。

五、利用人防资源为民办实事

1、结合“宜居幸福圈”建设,加快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协助做好南湖体育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建设工作,为老旧小区进一步发展注入动力。

2、继续通过户籍摇号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7500只应急救援包的发放,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发放成功率达95%以上。

六、强化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人防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1、认真执行区委区政府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执行能力十八项规定,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遵守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全年无违纪违法的人和事。

第3篇

设;稳步推进体制机制建设、指挥平台建设、通信警报建设;大力提高人防各项指标,提高防空防灾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人防执法检查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狠抓平战结合,提高人防经济效益,全办上下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努力实现人防又好又快发展,争取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重点工作

(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新一轮编制体制改革,加紧协调落实人防通信站编制人员;在落实县直和乡镇分管人防工作人员的基础上,加强指导,展开工作。

(三)继续做好人防指挥业务工作。加强疏散地域建设研究、重点目标防护研究、人防专业队组训研究,争取有突破性进展。

(四)继续做好平战结合工程利用,加强检查监督。在2009年完成金海园人员掩蔽部工程利用的基础上,积极做好战备料场仓库的开发利用,争取尽早开发,尽早收益。

(五)加强人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深化人防行政执法工作。2009年人防执法检查已拓展延伸到建制镇,2012年,我们将继续加大宣传检查力度,扩大人防影响,强化全民人防意识,加大人防发展后劲。

(七)加强警报建设,做好通信、警报设备维护管理。2012年继续推进警报建设纳入城镇配套建设,努力实现社会化维管,力争电声警报器占有率达到50%,县城警报音响覆盖率达到95%以上,同时,加强警报设施维管,保证完好率达100%,试鸣率100%。积极配合市办努力搞好国防网建设和使用及维护管理工作,提高现代化指挥通信水平,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八)大力抓好人防宣传教育工作。做好人防宣传教育的普及工作,重点是按照人防教育基地“七个一”标准,建设好人防教育基地。努力推动好人防教育“六进入”,即:进机关、进学校、进党校、进社区、进企业、进网络工作,抓好社会宣传和警报试鸣期间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人防的社会声誉和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年度工作的统筹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组和党员领导干部作用,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搞好各项工作的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二)明确工作指标,掌握工作进度,加强工作的预见性和指导性,积极向上级汇报,争取上级支持。

(三)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建立讲评奖惩机制。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到人。

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审查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规划建设城市广场、绿地、交通枢纽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纳入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指标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时,应留出安全距离。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预留连通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连通。

第九条规划建设重要经济目标,须充分考虑人防需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重要设施,应当尽可能建在地下,并为战时坚持工作和生产的人员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条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地面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或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和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专用工程,可享受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5%的比例配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区在一次性规划建设的范围内,已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设备用房外,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条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任何组织和

个人无权批准减免。

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交同级政府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免收基础设施配套、墙改发展基金、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人防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首次进入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的设计应由具备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防护等级5、6级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应由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已批准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须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齐全部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下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和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督促建设单位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施工结束后,须提供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文书。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专业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工程质量终生负责。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安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同地面工程同步进行。初步验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与工程同步接受验收;也可备足平战转换所需经费,委托人防主管部门战前统一转换。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报告;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

(五)其它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人防主管部门自收齐资料七个工作日内,对手续齐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第二十八条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备案与房产发证等相关手续。

人防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国家投资(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

除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所有权人对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可以行使转让、拍卖、申请抵押贷款等权利。

第三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开发利用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人防工程由政府统一调度,安排使用。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坚持依法登记、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关部门应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

第三十一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须提出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使用单位须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后,方可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登记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防工程登记文书(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护、安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五)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赁合同;

(六)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才有权使用人防工程。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人防工程使用人变更时,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改变平时使用用途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当在该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资金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各级人防指挥工程的维护管理资金由本级财政列入人防部门年度预算。

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住宅小区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从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中提取,具体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第三十四条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三十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维护管理的任务和内容,定期组织对人防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防工程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三)擅自占用和毁坏人防工程;

(四)擅自损坏、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内部的设备设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等级补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补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级,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积,不得冲抵按照配建标准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级的现行重置价标准缴纳。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报请人予以回填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

(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少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的;

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审查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规划建设城市广场、绿地、交通枢纽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纳入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指标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时,应留出安全距离。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预留连通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连通。

第九条规划建设重要经济目标,须充分考虑人防需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重要设施,应当尽可能建在地下,并为战时坚持工作和生产的人员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条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地面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或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和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专用工程,可享受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5%的比例配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区在一次性规划建设的范围内,已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设备用房外,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条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

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交同级政府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免收基础设施配套、墙改发展基金、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人防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首次进入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的设计应由具备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防护等级5、6级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应由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已批准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须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齐全部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下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和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督促建设单位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施工结束后,须提供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文书。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专业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工程质量终生负责。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安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同地面工程同步进行。初步验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与工程同步接受验收;也可备足平战转换所需经费,委托人防主管部门战前统一转换。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报告;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

(五)其它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人防主管部门自收齐资料七个工作日内,对手续齐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第二十八条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备案与房产发证等相关手续。

人防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国家投资(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

除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所有权人对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可以行使转让、拍卖、申请抵押贷款等权利。

第三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开发利用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人防工程由政府统一调度,安排使用。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坚持依法登记、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关部门应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

第三十一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须提出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使用单位须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后,方可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登记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防工程登记文书(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护、安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五)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赁合同;

(六)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才有权使用人防工程。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人防工程使用人变更时,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改变平时使用用途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当在该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资金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各级人防指挥工程的维护管理资金由本级财政列入人防部门年度预算。

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住宅小区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从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中提取,具体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第三十四条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三十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维护管理的任务和内容,定期组织对人防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防工程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三)擅自占用和毁坏人防工程;

(四)擅自损坏、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内部的设备设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等级补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补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级,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积,不得冲抵按照配建标准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级的现行重置价标准缴纳。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报请人予以回填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

(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少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的;

第6篇

一、抓项目建设

1、开发利用司前街原区级指挥所。该项目总建筑面积800㎡,打开福田巷入口及通道,清理好地下空间卫生,接通水电,包装项目对外招商,引进休闲娱乐项目,预计投资200万元。

2、利用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建设区党政机关疏散基地及预备指挥所。该项目将选址角山、樟木或集兵(区划调整到我区后),结合都市农庄建设,计划招商引资1000万元。该项目具备疏散掩蔽和接替指挥双重功能,也是应对突发重大灾害和战时安置区党政机关、疏散人员的场所,平时作为人防会议、专业培训、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创造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用地规模为100-200亩,土地实行租赁、经营管理形式为商、农合作。

3、积极主动配合和参与市办对晶珠广场、莲湖广场平战结合工程、虎形山疏散基地及预备指挥所项目建设,服从该项目建设指挥部的领导,积极协调相关工作,处理好周边矛盾。

二、规范人防规费征收,查处破坏侵占人防工程和利益的违法案件。抓好人防法律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和落实,严格按照湘价费[2007]8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人防法》的要求征收人防规费和查处违法案件。

三、落实区武装部现役军官兼任同级人防办副职规定,配齐配强乡镇、街道人防专(兼)干,建立人防工作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人防工作网络。

四、加强防空防灾信息化建设。完善指挥信息配套设施建设,达到互联互通,抓好警报“双百”达标。在衡阳县樟木乡、集兵镇划入我区后,迅速安装警报及通信设施,以确保全市“11.1”警报试鸣鸣响率、覆盖率达100%。建立人防各专业队伍,适时组织训练和演练,随时准备应急救援服务。

第7篇

加强指挥所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建设;稳步推进体制机制建设、指挥平台建设、通信警报建设;大力提高人防各项指标,提高防空防灾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人防执法检查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狠抓平战结合,提高人防经济效益,全办上下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努力实现人防又好又快发展,争取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重点工作

(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新一轮编制体制改革,加紧协调落实人防通信站编制人员;在落实县直和乡镇分管人防工作人员的基础上,加强指导,展开工作。

(二)加快进行人防指挥工程建设。按照国家人防办要求,加快静海县防空防灾应急指挥中心建设进度,加强协调,按照时间进度表,争取年主体完工,年底投入使用。

(三)继续做好人防指挥业务工作。加强疏散地域建设研究、重点目标防护研究、人防专业队组训研究,争取有突破性进展。

(四)继续做好平战结合工程利用,加强检查监督。在年完成金海园人员掩蔽部工程利用的基础上,积极做好战备料场仓库的开发利用,争取尽早开发,尽早收益。

(五)加强人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深化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年人防执法检查已拓展延伸到建制镇,年,我们将继续加大宣传检查力度,扩大人防影响,强化全民人防意识,加大人防发展后劲。

(六)继续大力抓好“结建”工作。在年人防行政审批大提速的基础上,年我们将继续加强研究,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水平和服务质量,按照市县有关行政审批规定,努力做好行政审批工作,做到该审批的项目一项不落,该有的程序一项不少,合理合法不违规。同时我们要紧紧抓住城镇建设快速发展这一大好时机,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严格执行标准,在鼓励自建的基础上,加大易地建设费收取力度,积极筹措人防工程建设资金,争取年在经济形势向好的有利条件下,使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在上年的基础上有新突破。

(七)加强警报建设,做好通信、警报设备维护管理。年继续推进警报建设纳入城镇配套建设,努力实现社会化维管,力争电声警报器占有率达到50%,县城警报音响覆盖率达到95%以上,同时,加强警报设施维管,保证完好率达100%,试鸣率100%。积极配合市办努力搞好国防网建设和使用及维护管理工作,提高现代化指挥通信水平,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八)大力抓好人防宣传教育工作。做好人防宣传教育的普及工作,重点是按照人防教育基地“七个一”标准,建设好人防教育基地。努力推动好人防教育“六进入”,即:进机关、进学校、进党校、进社区、进企业、进网络工作,抓好社会宣传和警报试鸣期间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人防的社会声誉和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年度工作的统筹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组和党员领导干部作用,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搞好各项工作的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二)明确工作指标,掌握工作进度,加强工作的预见性和指导性,积极向上级汇报,争取上级支持。

(三)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建立讲评奖惩机制。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