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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风险与监管范文

时间:2023-09-08 17:00:59

序论:在您撰写金融市场风险与监管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金融市场风险与监管

第1篇

(一)互联网金融内涵阐释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领域与互联网领域的结合,是两者结合的新兴领域,英文翻译为InternetofFinance,简称IOF,这种互联网金融定义的角度是基于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的统一环境。互联网金融并不是简单的“互联网”与“金融”的简单的垒砌或是金融领域在互联网领域内的简单融合,而是一种基于思维的角度,是互联网思维的金融,技术虽然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有效支撑,但是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运营与发展都是超越互联网本身的。在一定程度上,互联网金融可以视为是一种交叉网络、关联网络,核心是主体“参与人”而不是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金融可以视为一种全新的互联网参与形式,而不是对传统金融领域计算机技术的简单升级。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特征可从三个方面予以解释:首先,从移动支付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在最近几年发展的如此迅速也主要得益于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的普及、使得参与主体可以广泛纳入。例如基金的申请购入,支付清算手段的电子化与移动化等。其次,互联网金融信息处理的网络化,凭借着大数据时代云计算技术的支撑,互联网金融可以使得信息处理更加精确,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防控。最后,“互联网平台”媒介可以使得各种金融资源聚集,供需双方可以更加便利、便捷的进行交易,这也提高了充分交易的可能性。

(三)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猛,不仅体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加,也体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规模的壮大。同时,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也发展了许多不同模式,如:第三方支付、P2P等等。以下是对几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对比分析:(见表1)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近两年,除了以上列出的六种主要的发展模式外,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得到创新和丰富,互联网金融交易成本呈现下降趋势,互联网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现象也在降低,互联网金融交易成功率不断提高。比如:传统银行也开始介入互联网借贷领域,传统的线下申请、审核、放贷等程序也开始转向线上办理,通过银行+电子商务平台”,人们可以直接通过“网上申请、在线审批、发放贷款”,传统银行这种模式的转变也正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的改革提供了动力。第三方支付工具也由之前的“单打独斗”角色转向与基金合作,以提升自身的稳定性,争取客户对其的信任,进而提高自己在市场的占有率。而发展十分迅速的P2P也由之前简单的中介定位转向与担保公司等其他公司进行合作,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债权转让等方式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

对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论证,“欲速则不达”这句话可以很形象的运用于此。任何事物都要遵循这一规律,都是在成长的过程中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如此之快,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不稳定性,而不稳定性有可能会造成潜在的风险。

(一)技术性风险

在对技术性风险进行分析时,其参照对象主要是具有相对独立安全的传统商业银行进行对比,传统的商业银行有着较为健全、安全的通信网络,这种传统的商业银行相对来说是封闭的,或者开放性不强。而互联网金融开放性较强,是一种开放式的通信系统,这种系统兼具网络性、交叉性以及互通性。因而,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病毒现象,整个系统都有可能瘫痪。在传统金融领域业务中,技术风险带来的损失是局部范围的,是可控的。而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技术风险可能会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风险,进而在整个系统内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这种损失规模有可能无法控制。

(二)信用风险

信用是对交易双方的评估,传统的信用系统相对较为完善,通过线下“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可以有效的对客户信用进行有效的了解。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下,对信用的评估很少能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因而对交易双方的信用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这就存在一定的信用潜在不稳定性。同时,有的公司利用互联网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资也会存在损害用户信用的可能性。因而,这种潜在的影响因素会危及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从而也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法律法规风险

目前,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还有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之快,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这种现象也就使得互联网金融存在法律风险。从机构和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在这种法律环境下,人们也有可能会进行投机取巧的行为,又或者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投资者不按规章制度办事,不能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产生负面效应。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后台监管也存在法律漏洞,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空白。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对策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效率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之上发展的,凭借着对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速,而对其管理的缺陷则折射出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缺失,没有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节奏。通过以上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分析,互联网金融所发展出的不同模式应予以区别管理对待。虽然传统商业银行已经向网络化进行转变,但其在运营模式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应将其与其他发展模式进行区别。同时,互联网金融对效率的追求可以依靠其内在的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进而提升效率,节约成本。

(二)完善信用审查指标,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

完善的信用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本保障,因而,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不断完善信用体系。就完善信用体系来看,需要注意信用体系考核指标建设、信用体系结构搭建、信用体系评估等。信用体系考核指标应当较为完善,完善的信用考核指标可以更好的对客户进行评估,将提前规避风险。体系搭建需要注意多方位、注重完整性。信用体系也要对自身进行评估,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对其进行评估分析。

(三)完善监督和防范体系,推进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

第2篇

关键词:离岸金融市场;金融自由化;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2008)10-0041-04

一、离岸金融市场面临的主要风险

风险防范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离岸金融市场国际化程度较高,在其运作过程中往往面临着诸多种类的风险,对它的监管过程相对复杂,操作难度很大,各国政府、金融组织对此一直非常谨慎。

(一)信用风险

长期以来,信用风险是离岸金融市场最主要的风险形式之一。由于离岸金融市场是为“非居民”性质的个人或机构服务,所处宏观经济环境复杂多样,其主体广泛的外延性使得银行更是难以深入、全面、迅速、准确地把握服务对象的信用表现及所属产业的资信状况,征信过程涉及不同的国情民风,既增添了经济主体收集信息、整理信息的工作量,也增大了收集信息、整理信息的难度;既增大了预测工作的成本,又增大了计划工作的难度,更增大了经济主体的决策风险。总之,信用风险增大了离岸金融市场经营监管的成本。

同时,信用风险也会降低离岸金融业务的预期收益。因为信用风险越大,则风险溢价相应越大,于是,调整后的收益折扣率也越大。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投资的净现值公式看出:

Ct、rt、Pt分别代表离岸金融资产在期限t的收益、收益折扣率和风险溢价,Co为离岸资金投资额。显然,Pt越大,调整后的收益折扣率rt+Pt就越大,NPV就越小,在等确定性的净现金收入就越小;反之,则相反。

(二)市场风险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修正案》,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存在于银行的一切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离岸金融作为金融创新方式,是一种以全球为市场,自由化程度很高的业务,其具有的市场风险更加明显,尤其加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离岸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和金融创新的加速,金融脱媒和混业经营的趋势的加强,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和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离岸金融业务的产生与发展,使银行面临的金融市场风险不断累积,日益复杂,市场风险逐渐成为银行业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之一。

(三)资本外流风险

离岸金融业务有可能推动资本外逃规模的进一步膨胀,进而对人民币汇率的安排和货币政策的运作产生重大压力。外逃资本是国际游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来源,2002年下半年以来,国际游资大规模内流对人民币汇率施加了沉重的升值压力,并严重干扰了人民银行遏制信贷规模增长失控的货币政策。虽然我国采用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严格分开的谨慎做法,但金融经济内在的关联性和可融性,有可能导致离岸市场资金的流向不定,既可流入国内又可从国内流出。国内货币供应量在离岸市场的资金流入国内时增多,在从国内向国外时减少,进而产生信用扩张或信用收缩效应,会引发一定的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

此外,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情况下,离岸金融市场在某种意义上使得洗钱活动愈演愈烈。

(四)监管法律风险

离岸投资者的投资目的虽然有个体差别,但其根本原因是一致的,即利用存在于世界各国税收、管制等金融制度上的差异去维护个人财产的保值与增值。

离岸金融市场与母国及东道国的法律和监管架构产生矛盾,离岸资本流动把各个国家都联系在一起,但是很多国家的金融制度和法律框架尚缺乏与国际金融市场平稳对接的机制,有可能使国际资本流动与本国经济政策和规章制度处于摩擦状态。大量资本市场离岸交易和网络交易与国际监督和风险防范措施的不力产生矛盾,金融产品的离岸交易增加,再加上衍生工具迅速膨胀,使得习惯于集中管理的监管当局和监管制度更难以实施。随着网络化交易的迅速发展,金融危机的爆发更具突然性,也更容易跨地区传导,使得监督当局在突发事件面前往往措手不及。

(五)操作风险

离岸金融市场随着其自身及整体金融环境的发展,进一步加速了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管制的日益放松、金融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当今离岸金融机构处于更加错综复杂、快速变化的经营环境中,来自人员、自动化技术、电子商务以及支付清算软件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也会给其稳健经营带来潜在风险,业界将这些风险归结为“操作风险”。

二、中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建立

(一)中国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原则

1.适度性原则。适度监管原则要求监管机构应当遵循离岸金融业发展特有的经济规律,其监管行为尽量不要干涉离岸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权和自,而要通过制度和规则使跨境金融业务得以稳健经营,以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中获得良性发展。只有当离岸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等严重问题时,才能对其采取某些强制措施,金融监管不能取代市场作用。适度监管原则含依法监管和合理监管之意:依法监管是指离岸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行使监督管理权,合理监管就是指要合理运用金融监管中的这种自由裁量权。

2.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审慎性原则。以离岸银行业的监管为例,从宏观审慎监管的角度来看,正确的离岸银行业监管应该着眼于度量整个中国银行体系中的离岸金融业务风险头寸,并进而决定银行体系离岸账户的总最优风险头寸。而从微观审慎监管的角度来看,每家银行都处于安全状态才是整个银行体系保持稳定的充分必要条件。离岸金融监管应以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审慎性原则出发,进行监管,离岸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3.效率性原则。从广义的角度看,离岸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一方面包括离岸金融监管的经济效率,即离岸金融监管应通过鼓励、引导、规范和监督管理来提高离岸金融业务的整体效率,而不应导致离岸金融业务效率的丧失,不应压制自由离岸金融业务间的正当竞争。另一方面也包括离岸金融监管的行政效率,即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应以尽可能少的成本支出达到离岸金融业务监管的目标。相反,若监管成本超过从安全保障模式中所获取的收益,限制了离岸金融业务收益的实现,那么监管行为就成为行业竞争的障碍,可能会使离岸金融业趋于萎缩。因此,离岸金融监管者实施监管时,必须进行成本、效率分析,只有降低离岸金融监管的成本,提高效率,才能更理想地达到离岸金融市场监管。

(二)中国离岸金融市场具体监管模式

1.监管主体方面。离岸金融市场要同时接受货币发行母国与市场所在东道国的双重监管,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下面我们仅就中国自身应承担的监管责任谈起。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需要我国政府、中央银行及外管局等监管机构、商业银行三方共同进行,以有效控制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第一方,我国政府在离岸金融市场中是不可或缺的宏观调控角色,既规范又宽松的政策环境是发展良好离岸市场的根本动力之一。中国政府应充分运用法律这个“有形的手段”,对离岸金融市场业务严格规范,使之在健全的司法环境下健康有序发展,在稳定和繁荣的宏观政治经济环境下,提高离岸投资者的信心,进而促进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不断前进;第二方,我国的中央银行及外汇管理局等机构在恢复离岸金融业务后,要严格规范银行从事离岸业务的批准事项,注意风险分散,分别在多个城市中建立离岸银行,摒弃十多年前把五家离岸银行全部安排在深圳的做法。人民币离岸交易中心势必会建立发展起来,着手加强境外人民币的管理迫在眉睫,央行要规定离岸银行的最低资本金和资本充足比率及其资产负债比率的限定,协调不同城市间的离岸金融银行的发展,共同促进全国离岸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第三方,我国商业银行在离岸金融业务中应该遵循“稳健经营,逐步放开”的方针,在资金账户、金融品种、服务对象、核定手续等方面严格管理,在岸与离岸业务实行分离类别管理,早日完善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对离岸业务谨慎而行,制定“共同业务守则”,加强离岸金融市场行业自律管理。

2.监管内容方面。作为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对它的监管应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准入的监管,二是对经营的监管。

我国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建立离岸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审批制度,加强市场主体的规范,有关管理当局应对申请开办离岸业务和设立离岸银行的中外资银行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一是要将所有开展非居民业务的金融机构一并纳入监管范围,严格把握对象的“非居民”性,具体是指境外(含台、港、澳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在为客户开户时,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合同契约等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并要求其证明资金来源,在贷款时同样要求出示抵押和担保,防止信用不道德行为的发生。二是把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机构进行严格分类,发给不同性质的营业执照,明确规定各自的营业范围。三是在政策执行方面,不能让内控不健全、规模扩张冲动明显的经营机构进入,规定办理离岸金融业务的机构偿债能力必须以其总行偿债能力为后盾,包括外资在内的总行机构不能逃避其设在离岸市场的分行离岸账户一切可能破产的风险。

我国要使离岸金融市场能长期健康发展必须重视对离岸经营活动的监管:一是加强对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管理,现阶段离岸金融的监管和法制尚未健全的前提下,我国主张“内外分离型”账户管理是正确的,应严格区分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一套记载国内金融交易,另一套记载离岸金融交易,要尽可能避免或降低离岸业务向在岸业务的渗透和冲击国内经济的金融风险;考虑到国内利用离岸资金的需要与可能,可以建立离岸资金转化为在岸资金的机制,可在离岸与非离岸账户之间设立一个单向的过渡科目,作为离岸资金流入的必经账目,人民银行和外管局要逐一审批该科目的设立,并切实加强管理。二是要主动使利率和汇率逐步向弹性化方向发展,缩小离岸与在岸市场上该两种变量的差距,从而避免离岸市场上这二者的变化对在岸同类变量产生影响,危机国内金融稳定与宏观调控能力。三是减少从离岸账户流向在岸账户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市场,以免金融资产价格过分膨胀,产生泡沫经济。四是实施离岸金融业务及其日常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监管原则,对离岸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尤其要重视流动性要求和资本充足率要求。五是在完善离岸金融市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离岸金融机构定期报送的各种报表及其它资料加以分析,或通过监管人员的实地调查,采用系列量化指标考核离岸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与风险资产管理,提高全面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六是制定打击国际金融犯罪的法律规章。离岸金融的国际性、资金的频繁流动和对客户信息的高度保护为国际金融犯罪提供了温床。因此,目前国际组织在打击金融犯罪领域正积极合作,尤其是在反洗钱领域和避免偷税漏税领域制订了较为完善的指导建议。我国也应该参照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指导意见和行动守则制定相应的法律,积极参与打击国际金融犯罪的国际合作。

3.监管方式方面。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从传统的基本规则的监管逐步朝面向过程的监管转变,从事后的静态风险管理转向事前的动态风险管理。监管机构应定期对离岸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估,不定期地检查离岸银行等的账户及各项统计数据,切实起到对于离岸业务的全面及时的审查稽核作用,加强对离岸金融市场各项风险的提前识别与预防能力。

4.监管依据方面。进一步完善有关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框架。截止到目前我国专门针对离岸金融业务的法规还只有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1998年制定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法规是针对国内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制定的规范性条文。有关外资金融机构在经营离岸金融业务时应受哪些限制,仅在199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有一些粗略规定。离岸金融业务法律框架的完善和细化,是未来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还应加强对国际惯例的研究和学习,适当将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立法。国内监管人员和离岸从业人员都应掌握境外相关法律知识,或适当引入境外专业律师、会计等中介机构,将法律审查手续外包。

离岸金融市场相对在岸市场有它特殊的风险因素,我国应充分利用政府的政策法规支持、在中央银行的有效监管下,三方积极努力发展我国的离岸金融并使之走向成熟。遵循“稳健经营,逐步放开”的方针,在资金账户、金融品种、服务对象、核定手续等方面严格管理,谨慎风险。

参考文献:

[1]连平,《离岸金融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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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Salim M.Darbar,R.Barry Johnston,& Mary G.Zephirin,IMF:《加强对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金融与发展,2003年9月。

[7]朱明,《中国离岸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探讨》,《浙江金融》,2006年第08期。

[8]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海南金融》,2006年第09期。

第3篇

关键词:综合经营;金融风险;监管合作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1-0043-04

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发展,突破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金融风险。加强监管合作,对有效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意义重大。

一、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一)金融业自身的特征,决定了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出现

金融业经营的是货币资产,与实物资产相比,金融资产流动性非常强,货币资产相互转换十分便利,比如贷款可以证券化,开放式基金和银行存款在某种程度上相互替代,保险业务兼备投资和储蓄功能等。同时,由于金融资产具有弱相关性和弱专用性的特点,能在银行、证券、保险各行业发挥相近的作用,强化各市场之间的关联和互补。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业综合经营更能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延伸了金融的内涵,金融已不仅仅是资金融通和创造信用机制,更是一种分散风险、转移风险的机制。现代金融的核心功能是为整个经济体系创造一种动态化的风险转移机能,从而使得风险处于流动的状态,保障了金融体系健康、稳健、高效运行。也就是说,现代金融体系是能够使经济体系的风险流量化而不是存量化。因此,现代金融市场之间是相互贯通的,也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内在需求。

(二)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推动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产生

金融业是服务行业,满足客户需求是金融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当前金融服务已从产品营销向客户营销转变,从客户需求出发设计金融产品是金融竞争的需要。

客户需求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客户的需求。随着企业客户融资需求多元化发展,单一的银企借贷模式已不能满足客户需求,更需要金融机构助其解决融资安排、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的渠道,并通过债券、股权等融资成本更低的方式来解决生产资金问题。二是居民客户的需求。伴随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富迅速扩张,一些拥有百万级资产客户不断增加,个人金融服务需求越来越高。除面向普通客户的银行卡、基金信托、炒汇工具、消费信贷新产品外,以富人为主要对象的理财业务创新成了近期金融机构争夺的重点。这些新型金融服务基本都是跨行业、跨市场的产品。而金融控股公司因拥有多种金融业务,通过资源整合、共同行销、资讯共享、产品组合,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一次购足的金融服务(夏斌,2004)。

(三)加入世贸组织后竞争的加剧,推动了金融机构合作步伐加快

我国加入WTO后,尽管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并未对中资金融机构产生大的冲击,但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逐步显现,促使中资金融机构反思。为此,中资银行把发展中间业务作为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商业银行通过保险、证券业务不断提高中间业务收入的比例。探索金融资产证券化也成为中资银行解决资本约束的手段之一。而随着竞争加剧,保险机构的承保利润不断下降甚至为负,资产管理成为现代保险业重要利润来源,为此,中资保险公司积极探索资产管理的新途径。这些都需要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为依托。

(四)监管部门逐步放松管制,为跨市场金融业务发展提供了现实可能

从政策法规层面上看,为推动证券市场发展,1999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同年10月27日,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同年,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又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又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获准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年6月,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批准以后,可开办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除股票发行和经纪业务外,投资银行的其他业务都已纳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2004年2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允许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入市。2月20日,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 为金融业分业框架下业务交叉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我国金融业跨行业、跨市场业务及其主要风险

(一)我国跨行业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发展情况

当前,我国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的发展,主要表现为银行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联合开发出的融合多行业特点的金融产品(见表一)。

表一 银行、证券、保险合作交叉性金融工具

跨市场金融机构主要存在形式就是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1999年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中的定义,我国实际上已经存在着几种类型的准金融控股公司:第一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类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平安集团等;第二类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外设立或在国内与外资合资设立投资银行,如中银国际、中金公司和工银亚洲等;第三类实业公司控股金融,如山东电力集团等(详见表二)。

表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及其跨市场经营情况

(二)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种类及表现

1.制度性风险。由于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基础制定的,现行的金融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都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具有过渡的性质,在法律关系上表现为有些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清,金融交易的法律关系混乱,致使金融机构面临巨大的制度性生存风险,为金融稳定留下了隐患。

从金融交易法律关系方面看,比较突出的是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和委托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问题。《证券法》要求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银行,单独立账管理,严禁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实际上的做法是,证券公司收到客户的资金后,以公司的名义存入它在商业银行的一个集合账户中,给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留下了制度漏洞。

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主要法律障碍是,国内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都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的名词,也从未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下过严格的定义。只是我国的《公司法》第12条在讲到一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时提到,“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时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并未明确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成为盲点。

2.流动性风险。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使用,使金融机构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更为复杂。以基金产品为例,从理论上看,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取决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往往受制于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蓝筹股和绩优股比较稀缺,同时股权割裂又造成三分之二的股票不能上市流通,使得基金投资可选择性较差,基金持股高度雷同,因而出现许多基金重仓股。当整个市场出现系统性市场风险时,开放式基金就存在流动性支付的压力,甚至遭遇非常严重的挤赎问题。当基金出现流动性问题时,首先需要商业银行的融资支持,因而将流动性支付的压力迅速传递给商业银行。如果出现严重的挤赎风险,从资本纽带角度看,救助基金的责任肯定会落在控股该家基金公司的商业银行身上。而从同业拆借市场上看,最主要的资金融出方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而最大的资金融入方则是证券及基金公司,一旦后者经营出现困难,势必会将流动性风险向银行转移。

3.利率变动风险。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特别是存款利率上限的放开,基金收益率的波动将会引致资产组合的比价轮动效应,导致存款负债产品出现利率攀比风险。当基金收益率持续、显著地高出存款利率一定空间时,社会公众将会调整资产组合,促使存款持续地向基金转化,而流动性压力将会迫使商业银行不断地提高存款利率,以控制存款持续滑坡而产生的流动性缺口,从而可能导致市场利率的扭曲。

4.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十分复杂,有些母公司、子公司、孙子公司之间互相持股,因此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风险。由于整个集团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存在着被重复计算的可能,控股公司的资本具有放大效应,从而加剧了整个公司的资本脆弱性。

三、加强监管合作,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

从我国金融监管现实看,为提高监管效率,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制定了监管协调的指导原则、职责分工、信息收集与交流和工作机制。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对跨行业、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等监管中的复杂问题及时进行磋商制度,但从实施效果看,并未达到理想状况。如对跨市场金融产品监管方面,容易出现监管盲点和真空。某些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中正是利用了监管漏洞,打政策的球,最终导致风险的发生。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现行监管制度下,监管部门难以全面把握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一)完善有关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

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认为风险最小化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

从我国金融业现实情况看,出台专门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法规需要较长时间。但金融监管的现实要求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等进行相应的完善,对其中限制金融控股发展的条款,对不同行业监管规定有冲突,应加以修订。重点对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交易活动,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的有关条款进行严格规范。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逐步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

(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与重复监管

应借鉴国外金融监管委员会的做法,建立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监管委员会。成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从法律上是有依据的,经过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央行为核心,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其一,《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从我国金融业运行现实情况看,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是金融业的整体风险和交叉风险。人民银行从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这就需要加强与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加大对金融控股公司等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和交叉性金融工具风险的监管。其二,中央银行作为保持流动性的最后贷款者,有必要随时掌握金融体系的动态,及时对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和金融机构的个别风险作出正确的评估,否则中央银行无法履行职责,同时也会产生监管部门和监管对象的道德风险。其三,人民银行在信息掌握上也具有天然优势。人民银行已经开发、建立了具有不同特点、覆盖不同业务功能的多个版本的金融信息系统。其四,以人民银行为核心,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监管,能够避免监管部门监管套利问题的产生。

(三)构建统一监管信息平台,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目前金融监管主要以事后监督为主,缺乏必要的前瞻性和预警性。由于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产品和机构连通各个市场,容易导致风险在不同的市场中传递,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信息传递平台,各子市场的信息无法互通,就无法建立真正的联动监测,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将难以有效地进行,监管协调任务难以完成。因此,需要将现代信息技术充分运用到监管体系中来,构建统一监管信息平台,对整个金融市场进行实时监控。既可以提高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增强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又可以避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统计可能产生的信息不充分的问题,有助于各监管机构充分掌握所监管对象的情况。

(四)全面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

一是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通过合并报表基础上剔除不可自由转移的资本,计算资本充足率;对于参股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可通过资本剔除的方式计算资本充足率。

二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只允许采取控股公司形式,不允许采取事业部制;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建立信息防火墙,人员、经营场所等不得交叉;要求金融集团及金融机构内部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要求金融集团对组织结构、重大内部交易进行报告与披露;增强金融集团组织架构、内部交易的透明性;更重要的是将金融集团与产业集团分离,对实业集团控股的金融公司,要么改革为完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与实业分离,要么退出控股或参股金融业务。

三是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强化内控制度建设。积极鼓励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控制,在控制并改变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在内部控制达到一定程度后,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就是不仅要重视传统的信用风险管理,而且要加强对日益重要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管理。要加快市场风险管理技术的研究,尽快建立风险管理模式,实现风险的数量化管理,提高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张春子.金融控股集团组建与运营.机械工业出版社[M].04

[2]谢平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M].中信出版社,2004

第4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产品 风险控制 市场监管

随着国际金融迅猛发展,金融衍生新产品的种类越来越丰富。为满足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产生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金融市场的实际交易中,金融衍生产品的效应具有显著的双重特征,即在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时,也产生了新的风险。因此,深入研究和认识金融衍生产品及其风险,为市场监管提供决策依据,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界定

一般来说.金融衍生产品在形式上可 区分为金融远期(Financial Forwards)、金融期货(Financial Futures)、金融期权(Financial Options)和金融互换(Financial Swaps)四种,其他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不过是这几种基本衍生品的变化、叠加、组合而产生的再衍生产品或组合衍生产品。按性质划分,金融衍生产品又可区分为利率衍生产品、外汇衍生产品和股票衍生产品等。通常,人们更关注从形式上区分的那些衍生产品类型。

二、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及其控制

金融衍生产品在市场交易中会出现两种风险:一种是与各种原生产品在交易中产生的风险一致的那些风险(称为一般风险);另一种是衍生产品交易所特有的风险(称为特定风险)。由于衍生产品交易的对象是原生产品,所以它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运作风险等一般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对一般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各国都已经有相对比较成熟的办法,因而对衍生产品一般风险的控制不是需要关注的重点。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特定风险,世界各国都着重进行研究,并不断完善相应的风险处置办法。概括地说.在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交易中,存在着三种较为典型的风险:期货中的基差风险、期权中的德尔塔()风险和金融互换中的信用风险。相应地,它们都需要有不同的风险控制办法。

1.金融期货中的基差风险

从本质上讲,基差风险根植于金融期货产品到期日的差异,进而导致不同到期日的金融期货间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不论是基于投机、套利还是保值的目的,只要在不同期间套作,就始终存在着基差风险。投资者在期货市场上购买金融期货合约所需支付的融资成本和持有合约期间所获得的收益之间的差额(即持有成本),是基差的基本来源。

为了避免基差变化绐套期保值操作带来损失,通常可以以一定基差买卖现货而进行保值。具体做法是:经现货买卖双方同意.以一方当事人选定的某月份期货价格作为计价基础,以高于或低于该期货价格来买卖现货,而可以不考虑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的变化情况。因此,只要正确确定基差,就可以排除合约固定作价的价格变动风险,确保盈利,而不必去管市场价格上涨还是下跌、价格趋势发生有利变化还是不利变化。可见,在正确确定基差(首先是确定包括如运费、利息、销售费用等在内的成本)的条件下,也就基本确定了获利水平;由于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价格一般受同类因素的影响.两者大致呈现相同方向的变化,从而使基差的波动相对于现货价格或期货价格的波动要小得多,即基差的变化相对较小而且稳定,这为套期保值创造了重要条件,基差交易则为规避风险提供了“再保险”

2.金融期权中的德尔塔风险

影响期权价格的因素很多,主要有原生金融资产的价格、原生金融资产价格波动的剧烈程度、期权到期时问的长短等,与之相对应的参数是A(德尔塔)、 (伽玛)和 (卡帕)。其中最主要的是A风睑。一般来说,期权价格随着即期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对这种变化A参数能够有效地反映出来 如果相关的即期价格波动频繁且波动幅度较大,则A参数变化幅度也很大,这意味着期权金水平相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空头期权的一方来说,由于其风险与即期价格的波动幅度成正比,所以风险也就较大。为了确保对空头的期权保值,通常需要随时凋整用以保值的期货或远期合约的保证金。在国外,通常由经纪人要求交易者追加保证金(当然这也可能存在经纪人道德风险引致的保证金风险)。由于这种保证金十分重要,因而保证金帐户必须维持在规定的最低水平之上,并且每个帐户每天都要评估,当帐户金额低于最低水平时,必须追加资金。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交易者用证券抵押其保证金帐户,以减少反复提供新资金的必要性。

3 金融互换中的信用风险

由于互换协议与传统金融工具相比,信用风险表现得更为复杂,因此在控制这类信用风险上需要采取一些更严格的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在场外衍生交易中的交易方的信用等级应该比传统交易中的要求高,在交易之初从尽可能多的角度把握对手的信用状况,并力求所获信息的真实和及时,以避开那些信用相对较差的、违约可能性更大的对手:据宾西法尼亚太学沃顿教授的一项调查,在互换交易中,要求一年期以内交易对手最低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比例为87%,其中35%的被调查者要求在AA级以上,而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互换交易,有6O%的被调查者要求对手的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可见,有效规避交易中的信用风险,必然要求对参与交易的各方的信用等级进行严格的限定,否则将难以事前化解风险。当然,对于那些利用互换交易投机和套利的银行来讲,通常不宜长期持有互换头寸,而最好轧平头寸,通过金融产品的组合来将长期交易短期化,以化解存续期长带来的风险。

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监管

尽管金融衍生产品在规避传统交易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在交易中却具有前述双重的风险特征,因此加强对衍生产品的市场监管是防范及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环节。

第一,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带来了新的风险(特有风险),所以在对其进行市场监管时,必须进行相应的监管制度创新,提供新的、充分的“制度供培”。虽然各国情况不同,可以分别制定自己新的监管制度,但我们认为,在金融全球化日益加深的背景下,各国应该有一个原则一致的对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框架。

第二,在大的监管框架下,各市场交易主体必须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这是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最重要的环节。如果这个问题没有得到较好解决,要化解衍生产品市场交易风险只能是一句空话:实际上,从国外的实践可以看出,整个金融衍生市场的有效、稳健和有序运行,无不是建立在市场交易主体的普遍安全的基础上。因此,监管当局除了采取传统的外部监管方式外,还应当刨设新的制度安排(从新制度意义上分为强制性措施和诱致性措施),来改善金融市场环境,引导各市场交易主体主动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这样就可以创造一种外部的制度性监管与内部自律性的制度监管相结合的模式.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非系统性风险,最终实现防范系统性风险、确保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目标。

最后,应该加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网络效应,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加深,使衍生产品交易具有全球一体化特征,逐步建立起有效的国际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监管合作体系,从而促进国际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胡怀郭:《金融发展中的衍生市场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第5篇

本文采用多变量的DCC-MVGARCH(1,1)模型来考察不同市态下我国股市、债市以及汇市三者间的动态相关及其波动的溢出效应。DCC-GARCH模型是Engle等(2002)提出的,该模型不但能克服以往多元GARCH模型不足,有着良好计算优势,且能研究在不同时期的市场信息等因素影响下,多种金融资产之间的动态相关特征。其基本设定形式如下:

二、实证分析

(一)数据说明及描述性统计本文分别选取上证综指、中国国债总指数以及人民币有效汇率指数的对数收益率(分别表示为:R1、R2、R3,且Ri=ln(当天指数收盘价/前一日指数收盘价),i=1、2、3)来表征我国股市、债市和汇市的价格变动情况。其中上证综指数据取自wind数据库,中债总指数据取自中国债券信息网。为了与股市和汇市所代表序列相一致并能更好地体现人民币的对外价值与相对购买力,因而本文选取人民币有效汇率指数作比,数据来源于锐思数据库。作为经济晴雨表的象征,我国股市自2005年7月人民币汇改后迎来一轮牛市上涨行情,上证综指于2007年10月16日报收6124的历史高位后狂跌至2008年10月28日的1664点,之后,上证指数大多位于2000-3000点间振荡。为了研究在不同市态下我国股市、债市、汇市的价格互动的异化现象,本文将样本区间划分为:阶段一(牛市),2005年7月22日-2007年10月16日;阶段二(熊市),2007年10月17日-2008年10月28日;阶段三(振荡市),2008年10月29日-2013年1月10日。各阶段模型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由表1的均值与标准差的检验结果可知,债市与汇市波动要远小于股市波动,且由股市收益率均值可见,阶段一股市普遍处上涨态势,而阶段二则大部分处下跌趋势。偏度与峰度的检验结果均表明三个变量不符合正态分布的特征,这也可从JB统计量看出。另外由Q统计量可知各变量都存在一定的自相关性,且ADF检验的结果表明各变量均为平稳序列。

(二)模型参数估计结果基于DCC-MVGARCH(1,1)模型分别对三个阶段我国股市、债市及汇市的相关性及波动溢出效应进行检验。波动溢出效应的参数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三个不同市态下的股市、债市及汇市间的动态相关性如图1、2、3所示。从表2可知,各阶段βi(i=1、2、3)均在1%水平上显著,且各αii,t(i=1、2、3)也较为显著,这些都表明股市、债市及汇市均存在ARCH效应,即方差时变与波动持续性。就第一阶段(牛市)中αij(i,j=1,2,3;i≠j)的估计结果而言,该期间股市与债市的双向波动溢出效应较为明显(α12、α21均显著);股市的波动增加会促进债市的波动(见α12),可能的原因是股市的波动意味着市场风险增大,导致资金在市场间的转移。而牛市下并不存在汇市对股市的波动溢出效应,仅对其自身与债市有一定的影响,这与第二、三阶段的检验结果一致,即不同市态下均存在汇市对债市的溢出,且振荡市情形下还存在汇市与债市的双向溢出效应。综合第三阶段振荡市态下的情形以及α13、α31的大小可见,相对而言汇市对股市的波动溢出效应要更显著,也更强于股市对汇市的溢出,这与高海霞等(2007)的研究结论一致。这或是由于相对于股市所传递出的信息,汇市的波动更为关注债市传递的市场利率信息(这也有赖于汇率决定的利率平价理论)、货币供应以及对外贸易等。综合三个阶段的结果可知,除阶段一外,其余时期α12、α21均不显著,即股市与债市间波动溢出效应并不很显著(这与王璐等(2009)、王斌会等(2010)的结论一致),二者间的价格传递效应较弱,这是由于我国债市仍存在较严重的市场分割现象(分别存在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两市的交易主体及品种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以及流动性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债市的信息反映不如市场流通及有效性较高的股市。综合图1、2、3可知,三市场间动态相关性存在较大波动,且大小形成鲜明对比。牛市期间三对相关性由大到小排序为:股市与债市、债市与汇市、股市与汇市;熊市期间相关性排序为:股市与汇市、股市与债市、债市与汇市;振荡市态下相关性排序为:债市与汇市、股市与债市、股市与汇市。这是因为对处于第一阶段及之后的第二阶段,人民币刚经历汇改,形成了较明显的升值态势,因而该阶段人民币汇率收益率普遍为负,而股市收益率在牛市期间普遍为正,熊市期间普遍为负,债市指数的收益率则较为稳定。所以,牛市期间,股市与汇市收益为负相关,而熊市期间,股市与汇市收益相关性从三者间最小一跃成为最大。相对而言,牛市期间,股市与债市的相关性稍好(大部分介于0-0.2之间),而在熊市与振荡市情形下,二者动态相关性较弱,这是由于经历2007年的通胀年后,债市行情在第二阶段处于大起大落态势,因而与股市相关性较差,且方向不一致。同时,在振荡市态下债市与汇市间的相关性最高,且呈现一定的正相关。这或是由于振荡市态下股市波动较大,且收益方向不一致,而汇市在经历2008年金融危机以及2010重启汇改后依然表现出升值的趋势,且该阶段债市的波动相对小于前两期,因而该阶段债市与汇市的相关性更强。

(三)风险传染的异化分析———考虑市场间溢出效应与否的比较基于DCC-GARCH模型分别对不同市态下的我国股市、债市、汇市三个金融市场间的风险传染进行比较分析,其结果如表3、4、5所示。其中,表3给出的是基于DCC-GARCH模型得出的条件方差求得的单市场VaR值,失效天数为当天实际收益率超出所预测的收益率VaR区间的天数总和,失效率为失效天数与样本观察期的比;LR统计量及其p值是检验模型拟合优度及有效性的回测检验(Kupiec,1995)。表4给出的则是不考虑其他市场波动影响下的独立方程所测得的单市场VaR值。由表3可知,在95%和99%的置信度下,股票、国债及汇市的指数收益率的VaR失效率几乎都小于给定的失效率,同时LR统计量也显示所测得的结果除了振动市95%置信水平下的汇市收益率风险值存在一定的高估外,其余都拒绝了显著异于给定置信度的原假设,说明DCC-GARCH模型给出的拟合结果较为合理,而不考虑其他市场波动影响的单方程模型给出的结果大部分显著异于所设定的置信水平,说明模型可靠性较差。可见,由于考虑了其他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基于DCC-GARCH模型所测得的VaR值均要大于单方程所测得的VaR值,即不考虑其他市场波动影响会存在一定程度风险低估。同时也侧面反映出,不考虑其他市场波动影响,三个市场能接受较低的损失收益率;其余相关金融市场波动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单市场的风险,即存在市场间的风险传染现象,应引起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重视。

相较而言,在不同市态下股市的市场波动都要明显高于债市与汇市,这也可从标准差看出;同时熊市下的三个市场波动要高于牛市情形。就拟合效果和失效率的情形而言,牛市与熊市下模型测度的效果好于振荡市的情形,这说明当市场趋势性明显的情况下,模型跟踪效果较优;而趋势不明朗的情形,模型拟合效果较差。为分析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问题及多市场间的风险传染,进一步计算三个市场的组合VaR,结果如表5和图4所示,其中,DCC:95%指的是基于DCC-GARCH模型所测得的条件方差-协方差阵根据相应权重计算而来的95%置信水平下的组合VaR值(图4中S、X分别指上下区间);SWA:95%指的是将表4中未考虑其他市场波动影响下的单方程所测得的三个金融市场的VaR值进行简单的加权平均,即PVaR=w'VaR,w指的是三个市场的权重,本文以(1/3,1/3,1/3)为例。由表5可知,DCC给出的结果无论何种市态还是何种置信度下均大于简单加权平均的结果,标准差的结果也一样,这可从图4中直观看出,也与上文的分析一致,即考虑了其他市场波动影响的投资组合波动性更大,对风险管理的难度也更大。并且,牛市与熊市两个趋势明显市态下的模型拟合结果依然要优于振荡市态下的情形。由LR回测检验的结果和失效率来看,DCC模型给出的组合风险值存在一定的高估,而单方程给出的简单加权平均失效率依然是都要高于预设的置信度。综上可知,不考虑金融市场间的风险传染性,将会倾向于低估风险;金融市场间的波动会增加并引致其他市场的风险,对于投资组合风险管理这点不应忽视。

三、结论与启示

本文采用多元DCC-MVGARCH(1,1)模型分析了不同市态下我国股市、债市以及汇市三者间的动态相关及其波动的溢出效应的异化现象,并对相应的溢出风险进行了量化测度,结论表明:在不同市态下,我国股市与债市间的信息传递效应较弱,这源于我国债市仍存在较严重的市场分割与流动性较弱等现象,使得债市的信息反映不如市场流通及有效性较高的股市;相对于股市信息,汇市的波动更为关注债市传递的市场利率信息、货币供应以及对外贸易等,因而使得汇市对债市的溢出效应要更显著于对股市的。不同市态下,三个金融市场间的动态相关性存在明显异化现象:牛市期间,股市与债市的相关性稍好,而在熊市与振荡市情形下,二者动态相关性较弱;牛市期间,股市与汇市关联性为负;而熊市期间则为正,这也与人民币汇改及升值态势有关。进一步的风险传染的异化分析表明,DCC-GARCH模型的风险测度效果较好,不同市态下股市的市场波动都要明显高于债市与汇市,当市场趋势性明显的情况下,模型跟踪效果较优;相关金融市场间的波动溢出效应不但增加了单市场的风险,同时也增加了组合的风险;不考虑市场间的波动溢出效应会倾向于低估市场风险,即市场间存在风险传染现象,应引起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重视。本文的研究可见,自人民币汇改以来,随着热钱不断涌入使得我国汇市的波动日益增强,汇市与股市、债市间的波动溢出性也日益显著,在投资风险的管控中除了关注股市与债市间的相关性与投资转移、资产配置外,还应密切注意汇市波动对股市、债市的影响。

而针对债市与汇市间在不同市态下相关性与溢出效应,央行在采取利率工具调度汇市时应考虑其风险的传染,同时也应进一步完善债市的发展与监管,提高债市的整体销量。同时,在不同的市态下,我国股市、债市及汇市间的波动溢出及风险传染效应不尽相同,且三者间的相关性呈现正负的时变波动性,因而对于同时投资于不同金融市场的投资者而言,需对市场间的动态关联性及风险传染予以重视,若将牛市、熊市与振荡市态下的样本合成一起研究则有可能得不出稳健的结论甚至得到错误的判断。本文的结论也佐证了在不同的经济周期,组合投资的风格应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当根据不同市态下各金融市场间动态相关性与风险传染效应的不同,进行资产配置的优化与风险管理。

第6篇

本文从分析金融市场风险特征入手,依据金融市场风险来源对金融市场风险进分类,归纳出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风险、金融市场风险管理的不足之处以及金融市场风险管理的措施。为了使本研究对我国投资银行风险管理有具体的借鉴和指导意义,本文重点研究了国际金融市场风险,针对国际金融市场风险的现状,提出完善金融市场、建设金融工程、实施金融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

风险;市场风险;风险管理

一、研究背景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银行主导型和以资本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是现阶段的最重要的两个主体,一方面可以发挥其优势——横向分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系统的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投资行为的盲目性等。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揭示了无视基础的风险管理所带来的灾难,也显示了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能带来的好处。对金融市场风险的规避和监管是国际金融市场上主要研究的课题之一。

二、金融市场风险概述

(一)金融市场风险定义金融市场风险是一种风险的可能性,通常指利率、汇率、股价等一系列的基础金融变量的变动从而引起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二)金融市场风险的特征金融市场具有普遍性、突然性、不确定性和扩散性等风险特征。1.普遍性。金融风险的普遍性是指由于在经济市场中的价格变动是一直存在的,所以资源的拥有者的风险也是普遍存在的。也由于信息的变化性大,量较多,所以完全掌控的人是不存在的。因为普遍存在风险,所以参与者只能够积极的进行分析管理和预测。2.突然性。由于现在的风险管理和分析已经有一定的避险能力,所以当金融市场出现损失时并不会马上表现出来,可以采用一定的信用抵押手段以等待市场好转,若风险一旦持续,亏损叠加,长期积累,最终会突然表现出来。这些都是金融风险突然性的表现。3.不确定性。收益不稳定是市场风险变化引起的,投资者也不能够确定自己的预期收益,也就是不能明确的得到各种经济变动带来的后果,所以在投资时,只能通过概率大小来分析收益的可靠性。从而进行投资活动,预算结果。因此金融风险具有不确定性。4.扩散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属-终济体系变得相当复杂,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发生问题,都可能带动金融市场的剧烈变动。5.其它特征。金融市场在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各领域的相互关系,其它市场的变动,领域的发展都会给金融市场带来一定的影响。

三、金融市场的主要风险

(一)美国金融不确定性风险美国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有着较强的影响力,其发展前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格外关注,变动中的美国经济金融不利于金融的稳定。

(二)由金价上涨引起的恐慌性风险从目前形势看,国际金价将会进一步上涨,各种国际性的因素影响到了国际金价的价格。国际社会上的难以预料的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军事战争等一系列不确定性因素都将是金价上涨的依托。

(三)国际油价不确定性风险分析近些年的石油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很多因素影响着石油价格,接连不断的国际政治军事争端以及消费国与消费国之间的摩擦,都是影响油价的不确定因素。

(四)金融汇率调险各国的汇率都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数字,譬如欧元,欧元利率上升的直接影响着美元的国际主导地位,使美元的国际主导地位面临空前的挑战。

四、金融市场风险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风险管理体制不完善缺少完善的运作机制,在规避风险的时候,各部门不能顺利的衔接,使得风险管理制度最终很难实施。

(二)金融风险管理理念陈旧在我国,人们却把风险的规避和利润的创造对立起来,不能正确的认识风险,做一个风险厌恶者,为了逃避风险而放弃了大量的自身的业务,这些做法都是不成熟的。

(三)金融风险管理方法滞后性在人类社会里,只有掌握了正确的处事方法才能让许多困难的问题迎刃而解。在当今社会,针对金融市场风险管理的方法,一些国家已经研发出了计量模型,而我国在计量模型这方面相对比较薄弱,风险的识别和度量不够精确,因此导致其在风险管理活动中无法做出相对科学的决策。

五、金融市场风险的防范策略

(一)金融建设不断加强近些年来,金融市场的建设也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不断的结合信息领域的公开公平公正,不断的减小市场中存在的滞后压制。激励创新,实现市场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经济现代化进程建设。为了提高金融市场的竞争力,不断把经济的重点投资于金融业。同时金融工程的发展也是我国国力提升,国际地位的提升难的的时机。

(二)金融市场不断完善加入WTO后走向了国际,中国的经济体系不够完善,金融市场的风险在国际市场中又进一步的扩大,所以只有不断的完善这个市场,让市场变得更规范,朝着国际化,向着标准化的方向来发展就成了当前所要面临的问题。

(三)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刻不容缓,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流动,已经造成大量的经济危机,虽然我国走得是社会主义的路线,但国际市场还是以资本主义为主导,我们处于弱势状态。为了我国的金融市场平稳发展,我们不能改变国际市场,只能对我国的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和防范。同时对我国金融市场出现的违规事件进行处理改革,减小风险的概率。

六、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未来经济是向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虽然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的市场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全球金融市场瞬息万变,风险也是巨大的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等都会引领中国未来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不论在资产价格还是分析估算和风险管理方面都会成为一个测量风险以评判金融市场的关键因素。正确合理的分析规避在金融市场中存在的风险,不仅仅利于我国经济发展,也会促进世界经济市场的发展和稳定。

参考文献:

[1](美)戈德史密斯,著.周朔,等译.贝多广,校.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N].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2]穆怀朋.金融市场发展的成就、经验与未来[J].中国贷币市场,2007(6):16.

第7篇

关键词:金融市场;传染风险;评判测度

近几年金融市场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创新化的背景驱动下,其自由化的发展之势日趋明显,形成了一个较为宽松、自由、更符合市场规律的新金融体制。然而,高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着金融风险在自由一体化的市场间快速传递,这样的金融风险会通过信息传递效应或者波动联运效应去扩大市场风险,有的甚至会演化为规模较大的经济金融危机。一旦爆发,便触及全球的多个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的实施,世贸组织的加入,都使得我国与世界不断接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世界金融风险的破坏和冲击。我国政府针对于金融市场的风险测量和评估尝试了构建有利的风险预估体系,但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发展并不完善,还需要后期的大量开发。因此,从金融市场风险传染的路径根源进行深度剖析,研究风险传递过程,度量风险的大小,对于我国金融部门的风险系统监管体制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金融市场传染风险相关概念研究

(一)金融传染风险的定义和特征

金融机构给工商企业提出关于金融风险的识别评估、度量评价和管理控制建议,并对企业提供较好的风险规避服务体系,因此金融机构必须提高风险预估能力和评判能力,给工商企业以更好的投融资建议。本文将金融风险定义为市场参与者由于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可能在参与过程中存在决策偏差而造成的损失的可能。在金融市场的活动中,金融市场的任何行为都可能给市场参与者带来导向性,从而与其所期望的收益产生偏差,并且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在某些风险到来之际可能给参与主体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金融市场的投融资参与者产生的市场行为,在某些市场驱动下会带来金融市场的风险,具体表现为以下特征:1.风险传染性。国际化的金融市场体系处于一个紧密联系的金融产业链中,各种市场行为都会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况,并且一些市场业务作为战略投资者相互持有股权,如果相关金融机构由于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中存在问题,一旦遇到市场风险则会因为整个资金链的断裂发生大规模的亏损或者倒闭,给投资者带来严重的影响,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使得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和国际化不断发展,各种金融行为的关联性也致使风险传染的途径变得复杂多样化。2.风险隐蔽性。首先,金融市场行为涉及金融机构及国家金融体系等诸多高机密性的行为,如果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这些金融行为不能得到很好的信息披露。其次,当金融信用体系的完善性不够,信息不对称性的存在,也会使得基于信用交易活动的金融业务增加了一定的相关风险。最后,金融衍生工具和期权期货的出现,使得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很难把握金融市场体制的发展趋势,对整个市场的认知程度难以把握。3.周期性。金融危机往往伴随着经济周期的繁荣阶段而爆发。

(二)金融传染风险的分类

市场的同一化和因素的不确定性是风险存在的根源。金融市场风险主要是指金融机构由于未来市场发展的导向性和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波动性。具体来说,由于金融市场因素发生波动而对金融机构或者企业的现金流量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成为金融市场的风险。一般而言,我们将金融市场风险具体分为以下五种类型:1.市场风险:是指由市场利率汇率、股票债券以及基金价格、商品价值的市场因素波动而带来的金融损失的可能。2.违约风险:也称为信用风险,主要是指金融市场中交易对象之间因为一方信用存在问题而致使双方交易违约或失败造成的金融损失的可能。它的具体度量方式是一方失信造成的现金损失。3.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市场的资产(现金资产或者非现金资产)存在一定的流动风险。4.操作风险:表现为金融机构的人员因为管理控制存在问题,或者交易体系构建的不完善性,或者其他一些人为性的操作而导致金融市场受到一定的损失。5.法律风险:在金融市场的交易中,交易对象的任何一方存在非法交易或者法律不承认的交易权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金融市场传染风险相关理论分析

金融市场在某些风险状况下,投资者存在溢出效益、季风效应、羊群效应行为。“溢出效应”的概念在金融市场中是指某个市场会因为自己或者其他市场的前期波动状况而波动,也即存在收益率条件二阶矩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市场的波动性变现为内部的风险性,因此波动溢出效应客观上是市场风险在不同金融市场的传递效应。“季风效应”在金融界具体是指某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发生金融危机导致整个国际金融体系的风险性提高,从而导致无风险利率不断上升致使金融市场出现紧缩现象。无风险利率的提高最初是建立在国家货币调整政策致使基础利率的变化而产生的过程,慢慢延伸到整个国际化的金融体系。这种机制过程我们称它为季风效应。很容易可以看出,季风效应是某一国家的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的高度接轨化、关联化,市场心理因素往往起主导作用。季风效应在与国际同一化的过程中提高了与国际接轨的金融活动的风险,因此金融学者应不断完善本国的金融体系,增强其抗市场风险能力。资本市场中的“羊群效应”这个概念内涵十分丰富。例如,一些学者认为羊群效应是指投资者在同时间内模仿其他投资者股票投资行为的过程。然而,广义的羊群行为不仅仅局限于股票的购买时机,交易时机的相近性,这种行为可能在金融市场的多个投资决策行为中产生。

三、方差视角下的危机环境下金融市场风险传染的模型度量研究

Markowitz(1952)在其研究中将风险定义为收益的不确定,并且指出这种不确定性可以用方差或者标准差来度量,这就产生了以“均值-方差分析”为基础的投资组合理论,也逐渐成为现代金融理论的重点。一般而言,我们认为风险资产的收益是呈现离散分布的,因此,单个风险资产期望收益的均值和方差可以表示为:Markowitz指出用风险资产收益的方差来表示资产收益偏离其均值的程度,从而产生了风险资产收益率这个概念。但方差分析的虽然指出了收益率的变化程度,并没有描述其变化的方向,因此,也就不能区分其变化方向是正向还是负向的。一般来说,在金融风险的度量过程中,人们倾向于关注负向变化,即损失的情况。由于方差分析都是基于风险资产收益率的分布是对称分布的这一假设,因此这就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从经验数据来看,市场收益率的分布是存在偏差的。此外,方差分析方法虽然表明了波动的程度,却没有指出风险资产组合的绝对损失规模,而且还不能反映波动率随时间的变化关系,这也给实际的运用增加了不少麻烦。半方差以收益率的下偏差为风险度量指标,这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然而半方差分析倾向于比方差分析更好的投资组合,但也不能绝对地认为方差分析的有效投资组合是不合适的。如果收益率的分布是对称的,则方差分析和半方差分析所得到的投资组合都是有效的。从实际操作来看,半方差能很好地度量下行风险,但是其统计较为麻烦,一旦投资组合的权重发生变化,偏差可能会发生正负较大变化,因此,在计算投资组合的半方差时,要综合考虑权重函数,这也造成半方差的计算要比方差计算困难。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Engle(1982)提出了自回归条件异方差(ARCH)模型,为刻画波动率的时变特征提供了较为简便的方法,随后,Bollerslev(1986)又将这一模型进一步发展,产生了广义自回归条件异方差(GARCH)模型、Nelson(1991)提出了指数GARCH模型(EGARCH),这些都很好地丰富了金融时间序列波动性和相关性的模型工具。

四、结束语

在金融危机事件频繁爆发的今天,金融系统的风险传染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通过本文研究,危机环境下金融市场风险传染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1.金融市场联动性是金融风险传染的基础;2.资产配置行为是金融风险传染的重要手段;3.投资者心理与预期的变化是金融风险传染的推动力;4.信息技术发展为金融风险的传染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当危机发生时,相关监管部门必须采取相应手段限制风险的传染机制。例如,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集中监管权限,统一监管系统风险,对现行金融行业结构进行改革,合理的危机处置机制,更多健全的市场基础设施等监管措施,才能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宝,肖庆宪.我国金融市场间风险传染特征的实证检验[J].统计与决策,2008,(11):78-79.

[2]周伟.金融市场价格波动的跳跃效应与传染效应研究———以SHFE市场金属期货为例[D].东南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