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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根据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金融监管主要分为市场准入监管、金融风险监管、金融业务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四个方面。
(一)市场准入监管是指对金融机构筹建、设立、经营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关系到金融业是否能够健康发展,金融业结构和规模是否适度、金融机构是否具备设立资格,是否会给社会经济带来消极影响的重要环节。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切实把握好市场准入的软硬条件,得出准确的审查审批结论,从源头上消除危害金融消费者、社会其他成员和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因素。
(二)金融风险监管。金融机构的变化、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表外业务的逐步扩展以及企业改制的发展,孕育了新的金融风险,各种风险之间的联系和影响也更加紧密和复杂。于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监管金融风险,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最低实收资本金监管、资产负债比例监管,等等。
(三)金融业务监管。金融业务监管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合规性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四)市场退出监管。市场退出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或合(兼)并、变更等实施监督管理。金融业的负外部性决定了金融机构不能擅自变更、停业、关闭或合(兼)并,而必须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均规定了金融监管问题。但这些立法中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立法的结合问题也都没有彻底解决。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法律、法规重复立法和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这些都影响到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二)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弊端。随着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和银监会的成立,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但这种监管体制也存在需要我们引起注意的问题。首先,分业监管难以对金融业做到统一监管。目前,我国三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指标体系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可能不同;其次,分业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真空。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金融机构及其相应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区分它们是什么类型的机构;第三,分业监管通常成本很高,效率却不高。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章、条例和监管报告要求的内容不同,被监管者必然会不可避免地受到重复或交叉监管,这就增加了监管成本,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
(三)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而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虽然我国政府和央行颁布了关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引,但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我国的专业银行没有真正实现商业化,缺乏“自求平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要求。从而使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使得监管成本攀升,监管效率低下,官方监控与自律监控不能并重。
(四)缺乏必要的市场约束机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仍主要是一种救监管,缺乏必要的产权约束机制。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水平能够胜任监管工作要求的凤毛麟角;普通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普遍不强;信用评级机构无权威性可言;信息披露制度刚刚起步;存款人只关心利率高低,不问金融机构信誉好坏;金融机构热衷于短期利益投机,甚至恶意经营,大大加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以及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
(五)网络金融业务监管水平滞后。进入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高科技和网络的日新月异,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网上金融服务以其方便快捷、全天候、低成本的优势,迅速得以发展。现代高技术和网络与金融业的结合,更加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创新向纵深化发展,使我国金融监管面临新的挑战。首先,随着金融业务电子化和网络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使金融监管的手段过于落后;其次,有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目前,主要集中在电子银行的监管上,而对网上保险的监管,则至今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金融监管问题解决对策
(一)加强金融监管法制建设。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稳定,当务之急应当是参照国际法律准则,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鉴于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应尽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期货交易法》、《存款保护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资金融法》等法律法规。与此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和WTO的规则,对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修订完善或废止,切实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此外,根据已建立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应实施细则。
(二)加强各监管主体间的有效配合。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是持续性监管的基础,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监管系统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重要的监管信息实行集中管理,监管职能部门和监管人员对所辖业务资料进行分散管理。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凡是经过正当途径、手续齐备的,需要查阅有关监管资料,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立能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形成。
(三)重视金融机构自律监控机制的构建。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业的交易结构日趋复杂,金融机构的倒闭事件频频发生,使国际银行和各国监管机构日益重视银行自律监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1998年9月,该委员会又通过《银行机构内控体系的框架》的国际性文件,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关于监督、指导和评估银行建立有效内控制度的原则。就我国而言,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对监管有效性的影响类似外因与内因对事物的发展的影响,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监管当局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只有被金融机构理解并得到执行,才可能达到监管目标,至于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到底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关键还是看商业银行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认识,是否不折不扣地执行了内控制度。
(四)充分利用市场约束机制加强银行监管。有效的市场约束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之一,充分利用市场约束机制加强银行监管,促使银行稳健经营,体现了银行监管新的发展方向和要求。我国在发挥市场约束作用方面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一是建立规范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银行的透明度,促使银行管理层稳健经营,又有利于银行及早发现问题,促使银行尽快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二是加强对社会公众金融法律法规和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增强其金融法规、风险隐患的识别意识和监管意识;三是建立和实施银行评级制度,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监管当局可借助信用评级全面了解银行的各种情况,以便采取有的放矢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五)完善网络金融业务监管。第一,建立一流的监管技术装备和高素质人才库,只有在拥有高技术软硬件配备的条件下,才能谈得上对金融机构有效的监管。这一方面要求监管当局加快自身电子化建设步伐,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以不断适应金融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软件”建设应与“硬件”建设同时并举,应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技术培训;第二,加强网络银行相关立法建设。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就网上银行的通讯安全、控制权的法制责任、存款保险、保护措施和争端的适应条文等问题加以立法;二是制定有关数字化,电子货币的发行、支付与管理的制度以及网上银行业务结算、电子设备使用等标准。为给网络银行发展一个规范、明确的法律环境,立法机关要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最新发展和科技创新,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与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完善金融监管的现实意义
首先,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成分复杂,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健康的市场秩序,使金融市场在规范的轨道上运作,为了金融市场的安全,就需要一定的监督管理。
其次,金融市场作为市场机制,带有不定期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这样,就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需要进行必要的引导、干预和调控。
再次,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也是政府调节和管理国民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金融监管问题是一个国家经济金融良好运转的很重要的方面,我们应该有所思考,及时发现并解决金融监管问题。
(作者单位:1.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2.河北大学经济学院;3.河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校)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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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1-0069-02
近年来,金融法规的建设、金融监管机构的调整、监管队伍的部署、监管手段的开发,使得中国的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监管力度也逐渐加强,金融监管能力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消极金融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一、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中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监管方式和手段存在缺陷
目前中国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是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自我管理及控制虽然有,但由于银行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内部控制与监管流于形式,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及社会监督更是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业的检查只是偶尔才会有,并没有形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制度,没有真正的权限。政府审计受人员限制不能随时随地监督,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独立性又太差。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金融监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中国主要采用的是落后的行政手段,行政命令和干预是最直接有效的监管手段。近几年,中国虽然陆续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法》等金融监管法律,但是并不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且因规定比较原则在金融监管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监管应是依法进行,而现实中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只注重定性,缺乏量化指标,操作随意性大,操作工具滞后,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三)尚未形成效率高的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当然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但监管本身并不是要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实际上,市场经济的规则就是优胜劣汰,倒闭是资源(如资本和管理人员)配置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通过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可以起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的作用。而在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中仍只强调防范风险,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十分僵化,这事实上保护了垄断,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效率。
(四)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金融监管工作中,无论是对金融机构的审批,还是对金融风险的分析、识别、判断、化解,都需要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员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网络银行迅猛发展的前景下,要想实现监管目标,必然要对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金融监管当局的许多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相比,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由于金融监管所需求的较为全面的经济、金融、法律、高等教学等方面知识的综合型人员较少;许多金融监管人员还不能对金融机构的各项指标进行前瞻性和深层次的分析,从而使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效果与预期目标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精通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人员不多等;这些都影响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深度。
二、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绩效的建议
(一)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作用
1.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事实上,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的倒闭、日本多起银行案以及其他金融案例中,如果银行制定并执行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或许可以避免,某些银行或种不致倒闭,即使是由其他原因引发的金融动荡,也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化解。对于中国来说同样如此,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有一个历史过程,既有政策性、行政干预、市场变化等原因,也有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的原因。据有关方面的抽样调查显示,银行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资产约占40%以上,说明自身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是形成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因此,金融机构应对自身内部各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以及经营决策者加强约束,使金融机构内部导致的风险得到控制并降低到最低限度。
2.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他社会监督的作用
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很难完全由监管当局自身承担,所以应该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纪律、方针、政策,监督其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另外,通过加强金融法规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建立健全监管公开举报电话,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建立畅通的渠道等,形成广泛的群众监督。
(二)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使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有机结合
从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方式来看,虽然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都被运用着,但都没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而且非现场监管的作用更加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统一、科学、规范化的非现场监管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必须充分利用计算机等先进作业工具,发挥其网络监测作用;尽快实现由事后发现和化解风险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转化,健全非现场监管评级与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协调一致,真正使非现场监管成为现场监管的目标导向,现场监管成为非现场监管的基本依据,最后形成统一的监管结论,采取统一的监管行动。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
建立金融监管法规、监管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颁布实施金融监管操作规程或办法和监管人员守则,主要需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加强工作,努力改变目前存在的金融法制建设滞后和执法不严的现状。一是在立法方面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及执法不严的一系列问题。二是在执法方面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要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和高效执法和严格执法。从当前状况来看,金融执法方面是法制建设中最薄弱环节,迫切需要加大执法力度。
(四)不断提高监人员素质
要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并且适应监管需要的监管队伍,首先应该要建立和健全人员资格考核和任职制度、培训制度以及交流制度和奖惩制度。其次可以从商业银行和社会其他部门引进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充实监管队伍,监管水平的提高。第三应加强监管人员的国际交流,学习国际上的先进监管经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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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世纪末到本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占统治地位的是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它将完全竞争和充分就业作为假定的既定条件,坚信市场的自由竞争会解决一切矛盾。在金融领域主张:“归根到底,金融体系的构建并不是国家对金融的控制,而是为了使金融的效率最大化。”[1]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政府对金融业几乎不加管制。然而,20世纪30年代的资本主义世界爆发的大规模经济危机造成了金本位制的普遍崩溃和布雷顿森林体制的确立,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为了限制金融机构的过分竞争和垄断以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加强了金融业的严格监管。但是,凯恩斯主义在面临资本主义世界出现的滞胀现象却变的束手无策,因为滞胀是失业和通货膨胀并存 。而照凯恩斯认为,失业和通货膨胀是不可能并存的。在这种情况下,从60年代末开始,受高通货膨胀 和金融市场创新活动的影响,不少国家采取了放松金融管制的作法,出现了金融自由化的趋势。但是:“80年代放松管制的浪潮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今后将在无管制的环境中生存。”[2]毕竟在垄断时代推行自由竞争注定不会有前途。结果是,利率自由化加剧了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国际资本运动的自由化则加剧了各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从80年代中期开始,各国金融市场开始出现动荡的迹象。加强监督重新占据主流。金融监管这一发展历程论证了金融监督的必要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业是货币流中心、资金融通中心、社会支付结算中心,是“国民经济的血液循环系统。”所以金融业的稳定与效率关系着国民经济的运作与发展。但金融业是个高风险的行业。因为金融行业本身就有从事风险性的活动,风险导致其具有内在不稳定性。加之金融业的有效运作是依赖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一旦公众对银行发生动摇,银行的经营和生存便存在问题。此外,其有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对个别银行的不信任可能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甚至导致全球性的风险。因此需要政府从外部对其进行监管,确保金融结构的安全和稳健。其次,金融业具有相对垄断性,不是任何人都可自由地进入,因而在金融业管理过程中,有可能作出不利于存款者或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安排,或向客户提供不公平的歧视,且金融业财务信息的公开程度不高,公众因无法获得充足准确的信息而很难对金融结构风险和业务作出正确判断,并影响其对金融机构进行选择,同时也无法对金融结构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因此,政府应丛外部对金融机构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减轻相对垄断性可能带来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管困难,以保护公众利益,增强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3]再次,由于金融行业本身的特点,各种欺诈以及非法交易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秩序不够健全,金融领域的立法不够完善,我国应付金融危机的经验尚不丰富,金融监管就显得尤为必要。[4]
二、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分业监管带来的问题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债券法》的规定,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即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银行业、信托业;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业;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业。虽说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对各自负责的对象进行监管,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的安稳,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但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单纯的分业经营模式已不能适应复杂的局面。
1.在国内金融市场上,银行、证券、保险业已开始相互渗透。商业银行可以经营部分证券业务,但限于买卖政府证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兑付及承销政府证券;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保险业务以及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外从事信托业务和股票业务;法律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5]如果实行单纯的分业监管,势必回出现重复监管或空白监管的情形。
2.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外国金融机构大量涌入国门的局面势不可挡,对外国的金融银行如何监管,如果仍固守分业监管的老一套,不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而且,这种阻碍资本自由流通的做法也会吓退一大批外国金融机构。因此我国采取混业监管的模式已势在必行。应当尽快建立起一个既不隶属于中央银行又相互独立于政府的综合性机构统一监管金融市场,以适应金融业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这种综合性监管机构应相对独立于政府。因为:一是金融监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一支专家队伍,资源、技术条件需求也较高。如果隶属于政府的公务员序列,难以满足监管的需要;二是监管应摆脱政治压力,如果不独立于政府,易受政治因素的干扰和牵制,不利于实施有效监管。[6]
(二)事后保护性监管制度的缺乏
1.存款保险制度
如前所述,金融业具有很高的风险性,而且还极具传染性,一家银行的破产往往波及整个金融市场。这使得存款者和投资者因担心风险而不得不小心行事。为了消除这种担心,存款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将其吸收的存款按一定保险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存款机构经营破产不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在存款者看来,存款保险使所有存款独立于银行破产风险之外,因而很具有吸引力。[7]这种做法也避免了对存款者补偿的耽搁。现在,大部分国家都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但我国未建立该制度 。所以金融机构一旦出现经营危机,存款人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将严重遭到破坏。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首先,我认为,这种保险应是强制的。如果允许银行机构自由选择是否保险,则意味着有的银行可以不参加保险,这对自觉参加保险的银行是不公平的;同时意味着未参加保险的银行的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这违背了设立这种制度的初衷。2)存款保险公司应由谁来设立的问题。从国外来看,各国存款保险机构有:政府主办并管理型、政府和银行共同建立并管理型和银行同业建立型。多数学者主张我国存款保险公司由政府举办更为适宜。认为如果存款保险公司隶属于中央银行,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督和管理,那么存款保险公司可能会形同虚设,独立性难以实现。[8]
2.中央银行最后援助制度
如果说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避免金融机构因破产而带来的风险,那么最后援助制度是防范因银行或整个银行体系面临暂时的流动性问题带来的不稳定性。事实上,一个基本上健全的银行也常常会面临暂时流动资金的短缺,如果它不能及时的从信贷市场上得到足够资金,公众对银行资金的流动性是极其敏感的,它们会因为自我保护中加剧问题的严重性。为了避免挤提现象的发生,我国应当仿效西方国家建立中央银行最后贷款制度,即中央银行对仍有债权能力但已无法从贴给窗口和货币市场的正常渠道取得资金的“问题银行 ”提供紧急财务援助,以协调其解决暂时的财务困难。[8]
(三)自律监管的加强。
最理想的监管模式是法定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我国目前偏重于法定监管,自律监管严重不足。从金融业行业协会存面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过分强调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对金融业的行业自律作用的重视不足,行业协会更多地成为一个仅仅具有象征性的组织;从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层面上看,有关金融机构制度的法律规定相当薄弱,如证券业并没有建立起防止其某个职能部门所拥有的特种消息传到另一个职能部门被滥用而建立的一套内部规则和实施程序以及对这些内部规则和程序的监管程序的“防火墙”制度,银行业的内部控制则流于形式,不仅银行内部缺乏统一的内部控制法规制度及操作规则,而且银行内部各业务部门在具体行使监控职能时,职责不明确,不能有效执行、落实银行内部控制有关制度;保险业对内控制度的规定几近乎为零。[10]由此可见,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有待完善。通过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加强金融机构自身的责任感和自我监督管理的能力,可以说,是最为直接、最为有效的的监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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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同[1],P385.
【关键词】金融监管问题对策
引言:
近年来频繁爆发不停规模的经济危机,使得原本较平静稳固的金融体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打击,带来的巨大损失引起的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随着不断的探究和经验的总结,金融监督和管理重任已经成为了中央银行的核心职责,金融监管也发展成为商业银行完善的必要条件。在近年来的监管方面,我国取得了比较显著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的顽疾,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全面开放以后,如何在健全金融法律体系,改善管理观念等多方面促进金融监管的进步,成为了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监管范畴狭窄
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概念体系,但目前对于监管范畴的理解,我国还相对比较狭隘,主要侧重点还放在机构审批和经营资质的合法合规性领域,对于越来越高的金融风险的监控尚达不到满意的水平。造成主要的危害,一方面是有限的资源被过多的分配到衡量商业银行的风险上,对于风险管理往往视而不见。在经济市场环境瞬息万变的今天,风险和机遇同样巨大且不断发生着变化,如果不具备相匹配的风险管理能力,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即便解决了眼下的问题,还会有新问题不断的衍生除开,不能再根本上达到治标治本,带来的后患无法估量。另一方面,风险监管的内容缺乏全面性,首先表现在还顽固的看重借贷业务,对于其他外业和创新业务缺乏激情和重视,在表外业务扩张的大趋势下,将其纳入金融监管的内容中已是当务之急。其次要加强对于资产的充足性和流动性方面的监管,对于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果进行梳理,总结出潜力指标与发展前景,做好考核工作。
还有,金融机构退出程序的监管还处于停滞阶段,几乎处于空白。一个已经达到平衡的金融体系,其中具有相当实力的技能机构由于合并、倒闭或者清盘等原因造成必须退出时,其机制应该和加入时一样完备。而我国对于这方面的掌控,无论在法律还是管理层面都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很多地方弹性很大,接管和中职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对于涉及到接管业务界定、授权冲突、股东债权人关系等问题,都存在严重的缺位。
在监管范围上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纰漏,以商业银行为中心的国有银行占据较大的比重,缺乏对于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掌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有银行外的金融机构同样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需要给予监管。还有对于近年来兴起的网络银行、电子商务等发展迅速,前景广阔的平台,监管要尽快落实到位,否则在几年甚至更短的时间内,就会出现严重的问题。
(二)监管方式存在缺陷
目前顺应市场模式的金融监管方式,总结下来主要是外部监管、金融机构自我管理以及社会舆论监督三个主要方面。相对的,手段也无外乎法律、经济和行政三个大方面。这就造成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方式不够多元化,比较单一的局面。另外太过依赖外部监管,自身管理能力缺乏也是核心缺陷。自我约束和管理机制的不成熟,在行业内部,能够起到自律职能的组织也缺乏,寥寥几个能够发挥的作用也具有局限性。会计、审计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检查也是偶尔为之,不能形成稳定的制度体系。从监管的手段角度来讲,必须要依法执行,但法律发展的不健全,造成了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约束力不强、操作随意性大等客观现象,直接导致监管的执行力大大降低。
(三)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升
鉴于金融监管行业的特殊性,不管是在体系的审批阶段还是对风险的识别、分析、判定与处理方面,都需要专业的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与实际经验。在当前金融信息化、全球化步伐飞速向前迈进的大环境下,全新的理念和形式层出不穷,对于监管人员的应变能力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也给监管人员的基本素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无论是知识结构还是知识水平,都要实时更新换代,与此同时要兼容经济、金融、法律、计算机网络、高等教育等多方面的知识。就目前而言,现场监管人员的平均水平距离预期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也是影响金融监管力度和深度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改善金融监管的相关对策
(一)全程多方位进行监管
要多方面,多视角的看待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改革,最终实现对各金融机构从准入到退出的全方位监管。首先要做到突出监管重点。金融涉及的扩散面越来越广泛,直接导致带来的风险也越来越多样化,这已经形成了当前金融发展的特征。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在合法合规观念的前提下,提高风险性监管的力度,使得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齐头并进。合规监管要做到突出重点,加大审核力度以求更好的治理效果。风险监管方面,首先要正视和先进国家的差距,从差距中学习,不断完善和更新监管的措施和体系。其次在机构市场退出方面应该有突破性的进展。监管当局面对退出情况,应该借鉴国际水平的法律体系,制定出详细的市场退出阶段的基础框架。使得包括金融机构判断、损失估量与控制、机构重新组建等相关问题能够有据可依,做到在严重问题产生时,能够及时有效的采取相关措施,化解金融风风险,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最后还要加强对独资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监控,将这些机构的潜在危险有意识的进行防范,避免问题产生时出现措手不及的状况。
(二)改良金融监管方式
行业自律,关系到金融业的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三大方面,它可以有效的提升内部管理水平,避免行业内部出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推动彼此的合作关系,使得金融结构形成一套完整而稳定的体系,给监管部门的后续工作创造了便利的条件。另外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它社会监督的作用也十分有意义。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完全有监管部门自行承担难度较大,所以应该增加纪检、审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增强金融机构很多方面的透明度,最后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三)不断提升监管人员的自身素质
一个国家监管人员的水平直接决定了监管能力,因此有必要采取加强培训力度,引进专业人才,出国学习等措施,对监管人员进行知识和能力结构的补充。不仅如此,还要在品行方面加强教育,防止好逸恶劳,徇私受贿等现象,将监管行业进行净化,树立清正廉明和秉公执法的行业作风。
结论:
我国自加入世贸以来,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进一步加快,面对更加丰富和多元化的经济局面,兼容监管名门的任务也将更多更重。目前我国金融将官方面水平还相对比较滞后,和经济增长的速度不能完全的匹配,专业人员的知识和能力也有待提升,只有全方位的进行管理和改革,才能从根本上完善金融监管,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邢本秀、喻剑萍,当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金融参考》, 2003年第10期,P1-5
[2]郭玉伟、王树,以全新监管理念推进监管,《金融时报》,2004年06月29 日
摘要: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金融创新不仅可以促进金融自由化,而且也能促进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在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各国出现了一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表现为金融监管法律理念的创新、主体创新、监管模式创新以及金融监管运行方式的创新。而金融监管法律价值目标的重新定位、机构的创建、审慎监管立法的完善以及监管执行的国内国际的协调与合作,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新型审慎金融监管模式,同时也使我们能更加有效地应对和促进了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挑战;机遇;金融监管完善
一、国际金融监管的含义
金融监管就是金融当局或者管理机构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督与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在金融市场上的所有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以及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的总和。
二、监管国际金融创新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各国的金融自由化都表现为金融立法改革,但是从本质上说,金融改革是不全面的,充其量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已经变化了的事实而己,缺乏总体筹划。结果,源于金融创新的各国金融立法改革引起了更为严重而广泛的金融危机。
(一)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的空缺――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监管合作的法律机制
金融创新创造了大量流动性强的金融工具,很多巨额资金的流动并不经过银行,而是通过资本市场的渠道。这些流动额既缺乏信息,也缺乏法律监督。金融创新加快了国际资本流动,容易触发金融危机。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资本流动己经成为国际金融形势动荡不宁的主要因素,因为它对国际收支和汇率经常产生严重影响。金融资本的全球一体化,推动了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但同时也使得每一次的金融创新失败波及到其他国家,甚至引发全球的金融危机。加强国内各市场之间、各国之间的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前,各国对跨国合作共同监管金融创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因此没有形成全球对金融创新的合作监管法律机制,更谈不上建立全球统一的监管体制。[1]
(二)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跟不上金融创新的发展
国际金融创新划分若干类别,但几乎每一份交易合约都是不相同的,由于其随即性强、组合能力强、新的创新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现有的法规很难对它们进行严格而清晰的界定,监管措施和法律条文难以跟上这么快的变化,因而很难做到统一监管。法律具有稳定性,从另一种角度阐释即具有滞后性,法律从酝酿制定到颁布再到一经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修改,本身就有一个周期,这决定了法律一般落后于金融创新过程。因此尽管为了顺应或推动金融全球化的需要,绝大多数国家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金融改革,制定了放松金融管制、增强金融机构竞争力的大量的新规范性文件,但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金融投机行为和金融犯罪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反金融监管的手段也日益增多,使得现有的不断更新的金融监管立法仍然在调整范围、监管手段等方面远远不能满足既鼓励金融创新又有效监管、既开放金融市场又保障金融安全等对立统一的多种需要。
(三)国际金融创新国际化速度加快
金融创新涉及面广、影响力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国际化的,真正要对其实施监管,须有一个强有力高度统一的国际金融组织,须有各国货币当局的精诚合作。而 90 年代以来发生的种种情况却表明,各国金融当局对跨国投资和资本流动的法律管辖及国际协调,在对金融创新的宣传教育及对参与高风险投资的金融机构的指引和监管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疏漏。金融创新大大便利了国际间资金和资本的流动,但是,也由此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危机。所有这些风险都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各国(地区)和国际社会对于国际金融创新法律监管面临的困难都已有认识,并着手采取相关措施来完善法律监管。
三、完善监管金融创新法律机制的思考
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教训就是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如何完善监管。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在整个金融产品、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不能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可以预见,在以金融自由化为核心的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的推动下,世界各国将逐步推进金融创新的国际监管法律机制完善。
(一)建立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
国际社会应该认真总结金融危机的教训,应该加强对金融创新的法律监管力度。在所有利益攸关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改革,应该坚持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方向,努力营造有利于全球金融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现行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制面对急剧变化的金融创新市场,己不适应其大规模和复杂的业务类型。银行、证券公司等众多金融机构投身于该市场,对他们的监管要求又各不相同。政府法律监管当局并没有掌握其全貌,也就不可能有效控制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应该建立一个由不同国家参与的国际金融监管联合体组成的统一的监管每一个大型的全球金融机构的法律机构,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集中统一监管。
(二)加强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机制合作
加强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机制合作,完善国际监管法律体系,建立评级机构行为准则,加大全球资本流动监测力度,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和中介组织的法律监管,增强金融创新市场及其产品透明度。鼓励区域金融合作,增强流动性互助能力,加强区域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地区资金救助法律机制作用。 [2]
金融创新不仅对发达国家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冲击,也使广大发展中国家不同程度受到影响。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认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结构单一,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弱。国际社会在加强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机制合作时,尤其要关注和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合作。
(三)国际金融组织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国际金融组织决策层产生机制,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组织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尽快建立覆盖全球特别是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早期预警系统,改善国际金融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及时高效的危机应对救助机制,提高国际金融组织切实履行职责能力。美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享有“一票否决权”,这使得美国在过去 25 年能够不断扩大经常账户赤字。目前金融危机的爆发说明,美国主导的世界经济格局已经结束,世界进入转型期。国际金融组织应该通过放宽贷款条件等措施,建立更加便利化的机制,对遭受金融危机冲击严重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及时救助。[3]应该支持新兴市场国家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增长的努力改变以推动货币自由兑换为首要目标的现状,建立以抑制风险、防范危机、稳定国际货币和信用为目标的国际金融创新体系。改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以使其担当起国际金融创新的领导者、监督者之职。
参考文献:
[1] 万国华主编,《国际金融法学》,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276页。
[2] 王自力.道德风险与监管缺失:美国金融危机的深层原因[J].中国金融,2008,(20):32-33.
就目前情况而言,中国虽有上亿人投资互联网金融,投资金额超万亿,但是投资人大多数是经熟人介绍投资,普遍存在盲从心理,一旦金融行业出现低迷预兆,就会集中、迅速地将资金转出。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或者信用体系中有举足轻重作用,如果这个体系发生了信用危机,将给整个国家的信用体系和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监管制度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大大超过了人们的想象,政府一直在努力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但是很多时候都是事后的弥补,监管机制滞后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之势,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与现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野火燎原之势极不对称。2016年,银监会正式四部委联合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络借贷业务活动各方面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漏洞,比如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具体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这些方面还需要补充完善。
(二)监管方式手段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较之传统金融,在经营环境、经营方式和范围上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但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没有改变传统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其实是融资平台,有的甚至从事洗钱活动,因此不能单纯从互联网金融角度设计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也不能直接将传统金融的监管法规应用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互联网+金融”更多地表现为互联网电商和金融服务业务之间的跨界经营,这种方式可言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是也亟待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出台新的监管方式和政策。
(三)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我国从1999年开始试点建设个人信用体系以来,到2015年1月央行下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个人征信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我们应看到目前为止,信用体系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我国依旧没有完整的商业性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个人征信报告系统中,没有非银行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这显然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的风险规避会有一定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建议
(一)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2015年,我国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分类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P2P监管细则、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也都相继出台。但是部分有争议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和机构监管还有待完善,需要明确监管主体,避免出现问题了发生监管机构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制定行业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
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和资金安全,还需要制定行业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严格准入机制,不仅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大有裨益。不仅要制定准入门槛,还要给企业提供退出机制。任何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不可能只进不出,明确退出机制同制定准入门槛一样,是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合理规范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通过适度的竞争,实现互联网金融企业优胜劣汰、转型升级。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金融市场上买卖的金融产品实质上是在交易产品包含的信息,而互联网金融无法做到像传统金融机构的准入、信息披露监管,传统金融市场的监管方法及监管工具也不适用,但信息不对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发挥其资源配置功能,这就要求给金融消费者足够的信息让消费者根据信息进行价值的判断。因此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控制非常有必要。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专业知识缺乏等原因一直处于劣势,消费者权利时常遭受金融机构的侵害。这也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要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完善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加强行业自律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补充
我们在前文分析了很多需要通过顶层设计完成的监管措施,比如监管主体的明确,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的制度提供,但是,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众多,这些细小众多的分类模式之前的差异决定了它们在监管机制上面不可能做到一刀切,不同模式的监管模式必然呈现多样的差异性。很明显,政府的顶层设计无法完全覆盖到每一种细分模式,这就要求各行业需要加强行业自律,以完善和落实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作者:刘婧 单位: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分业监管模式;自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3-0074-02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金融监督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它是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十分重视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相互间协调性差。在实际操作中,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从而导致无效监管。
(二)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中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和创新性,滞后于金融业发展。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从而影响到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并且难以保障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使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展缓慢。
(三)监管的有效性不强
金融机构在进行自律监管和内部控制时,看似比较完善,但实际上金融监管受各种因素影响过多,并且监管机构的机制也很不健全,难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一定程度上浪费了有限的监管资源,影响了监管的效果和质量。
(四)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弊端
首先,分业监管难以对金融业做到统一监管。目前,我国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指标体系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造成信息不对称,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不同。其次,我国目前虽然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但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的综合经营是将来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相结合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纳入法律轨道是当务之急,同时,应当研究综合经营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为金融综合经营立法工作做好准备。第三,分业监管通常成本很高,效率却不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浪费,这种监管部门不从全局考虑的监管方式限制了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力,大大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效率。
(五)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
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而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因而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会有很大障碍。仅仅依靠来自外部的金融监管从一定意义上说不会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
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向法制化发展使各部门工作做到统一、协调,对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建立定期磋商制度,及时交流监管信息,做到协调统一,解决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建立监管机构的联动协调机制,促使其正常监管、有效监管。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国家应尽快出台能够涵盖各类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的监管法律体系,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问题,明确监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以及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管,如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法律后果及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可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完善金融立法,使法律有效地运用于监管体系中;第二,严格金融执法,加强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加大执法力度,消除一切不利因素,推动经济和金融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