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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信贷风险范文

时间:2023-09-07 17:29:56

序论:在您撰写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

第1篇

一、关于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进行研究的价值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俨然已经成为了现代化经济交易的主流形式,但是就实际发展效果来说,与快速发展的信贷业务相比,与之相匹配的信贷管理手段方法没有得到大幅度的提升,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显露了大量的应用缺陷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对个人消费风险问题展开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具体内容介绍如下:

(一)从个人消费信贷活动基本特点的角度进行分析通过以上的叙述不难发现,传统的信贷业务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有效的解决现代化信贷交易活动中的问题,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存在极大的局限性,针对这样的问题,要想从相对全面的角度对信贷活动进行管理,就应该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基本特点出发。与传统的经济交易形式相比,个人消费信贷活动环境比较自由,信贷资金的流动性较大,在进行个人消费信贷活动业务时,银行不能从全面的角度了解借贷人的信誉情况,也无法以直观性的观察判断借贷人的收入水平,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以及经济市场秩序管理的难度,从根本上充分显示了现代化经济交易的特点,突出了现代化经济交易激烈的竞争形式。

(二)从个人消费信贷活动基本内容的角度进行分析顾名思义个人消费信贷活动没有绝对性的评价凭证,单纯的以个人信誉水平为信贷交易业务的支撑,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借贷人过高估算自己的还款能力,容易出现借贷人还款能力不足,或者恶意性质诈骗活动的发生。针对这样的现实问题,要想保证借贷人信誉能力证明的可靠性,就应该肯定关于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进行研究的价值,提升对借贷资金的监管力度,保证借贷资金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除此之外保证个人信誉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从相对客观的角度对借贷人的整体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借贷人的基本收入水平,防止夸大性证明内容的出现,为借贷业务活动的顺利实施提供绝对性的保障。

二、应对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问题的基本策略

(一)明确信贷业务活动重点内容在信贷业务活动迅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维持信贷活动的有序进行,减少信贷业务活动带来的风险,已经变成了人们首要解决的问题,要想保证信贷业务活动开展的可靠性,预防信贷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就应该提升风险应对意识,了解消费市场个人消费价格的变动,对整个消费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全局的操控,明确信贷业务活动的重点内容。据不完全数据显示,在2013年到2015年之间,我国信贷业务活动主要以房屋贷款的形式展开,2013年住房贷款不良还款记录占总还款数的1.31%,2014年住房贷款不良还款记录占总还款数的1.17%,2015年住房贷款不良还款记录占总还款数的1.2%,总体上呈现下降的趋势,但是不良还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所以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应该提高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重视度,加强相应措施的管理力度,强调住房贷款还款的既定要求,对于合法机构按揭的还款形式,进行整体性的调查研究,确定机构具有按揭还款的能力,与此同时加强对借款人实际生活水平的审查程度,保证借贷金额在借贷人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

(二)完善惩治机构从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研究现状看,普遍存在着乱开信誉证明的现象,与基本的调查形式不同,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可偿还贷款证明,大多与实际情况不符,证明内容存在大量的夸大成分,进而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后续活动的开展带来了不必要的影响。要想有效的解决以上问题,维持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活动的基本秩序,就应该完善惩治机构,提高人们的责任意识。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活动开展之后,加强贷后风险管理和监测的力度,一旦发现违规操作事件,银行就要在最短的时间之内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信贷业务活动带来的损失,比如发现不按照既定规定履行按揭责任的情况后,及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展开实地调查活动,整合相关按揭记录,与此同时银行应该终止与个人或者企业的合作关系,在情形极度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动用法律武器保护银行的信贷权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追究借贷方的责任,寻求资金上的最大补偿,自此禁止与此类借贷方进行二次信贷业务交流活动。

(三)规范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活动作为当下应用最频繁的经济交易方式,在活动实际进行的过程中,涉及到的研究领域与组织机构较多,与此同时机构之间的联系关系也比较复杂,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想保证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就应该明确信贷业务活动执行的流程标准,按照既定的标准规定处理相关事务,从而减少因操作失误产生的信贷业务风险。以住房信贷业务为例,首先由银行方面做主导,规定信贷抵押物品价值数量,并在信贷业务活动正式开始之前签订好抵押手续,保证抵押物品实际应用有效,其次明确住房信贷业务的基本制度内容,了解信贷业务双方的责任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扩展责任应用的适应范围,提高住房的实际居住质量,最后加强对流动资金的管理,对信贷业务双方资料采取保密处理,在履行规定的信贷业务责任时,根据实际情况调节还款的方式,为借贷人提供相应支持和方便的同时,提高信贷业务流动资金的灵活性,保证还款活动的有序进行,继而达到现代化信贷业务活动的标准。

三、结论

第2篇

[关键词]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金融资产有了较大的增长,个人信用需求旺盛,“信用消费”逐渐进入了人们的生活。但是,随着消费信贷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消费信贷中存在的问题和消费信贷的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而且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现状

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至今,业务范围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扩大,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有的金融机构还开展了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业务。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为24127亿元,是1997年的140.3倍。但在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普遍存在着消费信贷总体规模仍然偏低、消费信贷增长速度明显下降、消费信贷中个人住房贷款占绝对比例的现象。

在我国,随着消费信贷的逐年发展,制约该项业务发展的风险也逐步暴露和突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消费信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风险。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收入来源多样化,透明度低,使得实际收入与名义收入差距很大。而且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只能表明当期情况,社会化保障程度不高的现实又使得未来预期支出变得不可测,很难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来确认未来的状况,因而贷款期越长,发生变故的几率越大。再加上现在社会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渠道不畅,没有个人信用劣迹的记录,则无从判断借款人的资信程度,也没有个人破产的制度,这给许多信用意识薄弱的借款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而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借款人的多头贷款、故意不还款或是恶意透支在目前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的状况下使得银行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消费者和银行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在监管客户的风险防范方面产生难度,信用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据世界银行的研究结果,利用征信系统即个人信用制度,大银行客户的违约率可减少41%,小银行可减少78%,因此我国有必要先在制度上弥补这一空缺。

3.法律风险。国家鼓励消费信贷开展的政策是明确的,但配套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尚未到位,可适用法规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而这些法规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与企业的信贷关系,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商业银行将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的政策法规移植到消费信贷的发放与管理上,不可避免产生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和抵押物处置上的矛盾。

4.抵押物风险。一般情况下,银行为确保自身的安全,在对个人发放消费贷款时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就应该取得对抵押物的处置权,但抵押物可能会因各种自然、人为灾害或周围经济、交通环境的变化而造成价格下降或价值灭失。此外,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保障银行顺利实现对抵押物的处置权,法院往往会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考虑,在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法院即使做出了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这些因素都导致了信贷风险大大增加。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尤其是个人住房贷款债权的流动性较差而产生的风险。目前在配套市场条件不健全的情况下,尚缺乏盘活这块资产的措施。由于目前消费信贷在各银行所占比例还较低,且经济较为疲软,整个社会资金需求不旺盛,因而银行资金充裕,流动性风险尚未暴露。但随着消费信贷的迅猛发展,其比重在银行资产中的增大,资金“短进长出”的矛盾会日益突出。当经济高涨,整个社会资金需求旺盛时,若这块资产还不能盘活,银行很有可能会出现流动性危机,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二、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

由于消费信贷的对象涉及不同的个体消费者,且在我国出现不久,各种规章及配套措施尚不健全。从内外因角度来看,导致信贷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银行自身管理薄弱。从银行内部来看,其经营管理的制度是存在缺陷的。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的隐患。并且,还存在着信贷人员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力的松懈行为,放松了消费信贷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这是导致借款人多头贷款和道德风险形成的原因之一。

2.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很不透明,居民收入中包含着许多非货币的收入和“灰色收入”,相当一部分借款人出具的收入证明的真实性无从查证,导致银行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贷款申请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个人信用风险评估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公安、税务、工商、法院、银行、保险、公共事业收费等部门,但目前除银行以外,分布于这些部门的大部分个人信息仍处于封锁状态,银行无法通过正规的渠道取得相关信息,这就使得商业银行难以对个人的信用做出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估,从而难以对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做出准确判断。

3.风险防范法规体系不完善。一方面,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消费信贷法》,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一些人民银行出台的办法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其针对性当然不强,并且对现有法规也有不统一的理解,也未出台什么解释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在国内,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与消费信贷配套的制度政策尚未建立或有待完善。由于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缺乏配套措施,使消费信贷缺乏完备的操作依据,无疑给贷款的安全性带来影响。

4.利率尚未市场化。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5.信用评分技术落后。主要体现在:第一,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基础数据,普遍采用专家法评分模型以应对个人信贷业务的快速增长。第二,评分模型的种类较少。随着消费信贷品种日益增多,其显现的风险特征各不相同,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而目前除了信用卡业务的评分模型针对性较强外,对于其他消费信贷产品未根据信贷品种、担保方式、区域经济特点的不同开发相应的评分模型,而是一个评分模型“一统天下”。第三,对评分模型的使用还限于贷款申请、审批环节,在贷后风险管理、风险预警、风险计量方面的运用基本是空白。

三、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首先,加快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建设的步伐,使其以商业化运作方式收集和使用有关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同时兼顾公益性,逐步形成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综合性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形成一个既能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发挥规模效益,又能适应不同征信需求,多层次、多方位的征信机构体系。其次,应加快全国统一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战略布局中,可以实行让一部分条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区先上的政策,先在一些信用消费发展较快的大城市推行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类似上海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然后逐步向其他中小城市推广,最后形成覆盖全国的个人征信网络。第三,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整合协调和掌握各部门的个人信用数据、运用人民银行的网络形成全国个人征信的数据库,由一个专门性的全国个人信用管理局对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定价,产生一个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查阅、购买信息的服务,从而实现市场化的运作。

2.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体系。一是要将消费信贷列入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特别是经济、金融法律体系中,从总体上加以规范和完善,要尽快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经济、金融法规中的有关消费信贷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和补充,尽量简化手续、降低费用、放宽条件,使之有利于促进和规范消费信贷的发展。二是要根据消费行为和消费信贷行为的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让居民有参加消费信贷的积极性和还贷的约束性,让银行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动力和责任感,形成“居民对银行有信心,银行对居民能放心”的良好格局及“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信用秩序。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抵押贷款担保制度、医疗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

3.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实行浮动贷款利率。首先,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第三,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第四,加强量化考核、质量监测,实行竞争上岗、奖罚分明,完善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促进消费信贷规范发展。第五,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

4.采用科学的信用评分技术。首先,由于专家法评分模型的局限性,就要求商业银行高度重视个人信贷业务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与建库工作,改进现行的业务系统,加强新受理业务数据录入完整性、准确性的监控管理,特别是对未获批准的申请人信息的收集。其次,商业银行应根据数据资源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开发评分模型。建议对不同的产品设置不同的评分模型,由于目前各项基础条件较薄弱,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分产品分步推进。最后,必须将信用评分技术用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尽快发掘银行内部贷款账户信息,开发欠款催收评分模型、风险预警评分模型等行为评分模型,进一步开发相应的自动化账户管理系统、催收管理系统,提高个人贷款贷后风险监测、不良贷款管理的效率。

5.转变消费观念,提高信用意识。我国居民长期以来有着“勤俭持家”、“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观念,对于“负债消费”还比较陌生。商业银行应通过多种营销方式,向消费者大力宣传消费信贷,并创新服务品种、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培育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观念、创造信用消费需求,实现业务发展和观念转变的互动,使人们增加安全感,消除后顾之忧,提高即期消费欲望,从而积极使用消费信贷。同时,政府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介,形成强大、广泛的宣传和监督系统,提高社会群体的信用意识,以此来推动和保障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对于我们来说,仅仅是再造信用的一种手段,而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程度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我们要用信用的约束来促进社会公众整体素质的提高,从而促进国内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赖小民.银行个人消费信贷案例与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杨大楷,俞艳.中国个人消费信贷状况及风险防范研究[J].金融论坛,2005,(7).

[3]匡国建.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取得重大进展[J].南方金融,2006,(3).

第3篇

论文关键词:消费信贷风险防范

论文摘要:在我国,消费信贷是一种新兴的信贷方式,随着其运作机制的不断成熟,必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有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消费信贷本身的特点,以及我国特殊的信贷市场环境、消费者消费习惯等,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着一系列风险与不确定性。本文对消费信贷存在的风险进行总结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一系列关于信贷风险防范的意见与建议。

一、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一)基本概念界定。消费信贷是商业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贷,主要用于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如家具、家电、汽车等)、房屋和各种劳务。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封闭式信贷和开放式信贷。封闭式信贷指消费者在一段时间内以相同金额分数次偿还债务的方式。常见的有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和分期付款贷款(分期付款销售合同、分期现金支付信贷和一次性信贷)等等。开放式信贷指信贷机构循环发放的贷款,消费者的部分付款根据定期邮寄的账单缴付。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指在消费信贷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风险与不确定性,具有客观性、偶然性、损害性、不确定性、相对性等特征。我国消费信贷风险主要特点有:

1、不确定因素较多;

2、较其他信贷风险高;

3、个人消费信贷抵押物变现难度大、费用高。

(二)文献综述。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消费信贷中的风险与防范展开了一系列有意义的探讨。袁亮(2008)从理论上对消费信贷的风险进行了分析,认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杨廷芳(2009)从商业银行实际运营的角度解释了我国目前消费信贷风险较大的原因,即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银行管理存在缺陷等。段照清(2009)则认为,法律保障的缺失是消费信贷风险日益加大的主要原因。关于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周磊(2009)提出建立个人信用防范系统以规范消费者行为,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喻翔(2007)则认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应从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以及设法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入手。来源于/

二、我国消费信贷风险原因分析

近年来,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发展很快,相关运作机制也日趋成熟,然而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消费信贷业务风险仍处于较高水平,主要原因有:

(一)个人消费信贷立法滞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个人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个人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各商业银行依据的准则针对性不强,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

(二)国家的消费政策相对滞后。我国所提供的住房、汽车消费的政策环境严重滞后。个人申请此类贷款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评估登记手续,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并且还需交纳各种颁证费、评估费等等,势必损伤消费者的积极性。

(三)商业银行自身管理体制薄弱。一方面商业银行内部缺乏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等的了解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另一方面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缺乏对贷款前进行调查,没有有效监督检查的手段。

(五)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目前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仍趋于保守,只对若干有限大额商品消费采取消费信贷形式,居民金融资产结构以储蓄为主,消费信贷并未真正普及。

三、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一)建立消费信贷法制环境。加强消费信贷的立法工作,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制定《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以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消费信贷各方当事人的市场行为。(二)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步伐。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是银行发展消费信贷的关键,只有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档案,才能让银行充分了解一个人的还债意愿及还债能力,这也是银行放款的坚实前提和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关键。

(三)加强消费信贷的担保和保险工作。担保与保险是银行防范信用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一种重要手段。防范信用风险对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努力。首先,要尽力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调整收入分配,做好收入再分配工作。其次,要积极开发新的消费信贷品种,拓宽消费信贷市场,银行也应加强宣传,向群众展示其好处,增强人们对消费信贷和消费信贷产品的了解和接受程度。

(五)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消费信贷发展。我国目前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极其有限,消费信贷基本上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垄断,应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给消费者一个更广阔的选择空间。

(六)商业银行加快建立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逐步创造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环境;(2)认真探索个人客户差异化服务方法,调整客户结构;(3)健全、完善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袁亮.个人消费信贷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及对策[J].理论探索,2008.7.

[2]李洁.关于个人消费信贷的几点思考[J].工作研究,2009.2.

[3]杨廷芳.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及解决对策[J].民营科技,2009.3.

[4]段照清.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分析[J].财经视点,2009.2.

[5]杨秀萍.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对策研究[J].消费导刊,2008.9.

第4篇

【关键词】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对策

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

由于消费信贷的对象涉及不同的个体消费者,且在我国出现不久,各种规章及配套措施尚不健全。从内外因角度来看,导致信贷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银行自身管理薄弱

从银行内部来看,其经营管理的制度是存在缺陷的。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的隐患;并且还存在着信贷人员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审查不严及贷后管理不力的松懈行为,放松了消费信贷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这也是导致借款人多头贷款和道德风险形成的原因之一。

2.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

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很不透明,居民收入中包含着许多非货币的收入和“灰色收入”,相当一部分借款人出具的收入证明的真实性无从查证,导致银行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贷款申请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个人信用风险评估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公安、税务、工商、法院、银行、保险和公共事业收费等部门,但目前除银行以外,分布于这些部门的大部分个人信息仍处于封锁状态,银行无法通过正规的渠道取得相关信息,这就使得商业银行难以对个人的信用做出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估,从而难以对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做出准确判断。

3.风险防范法规体系不完善

一方面,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消费信贷法》,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一些人民银行出台的办法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其针对性当然不强,并且对现有法规也有不统一的理解,也未出台什么解释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在国内,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与消费信贷配套的制度政策尚未建立或有待完善。由于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缺乏配套措施,使消费信贷缺乏完备的操作依据,无疑给贷款的安全性带来影响。

4.利率尚未市场化

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5.信用评分技术落后

主要体现在:第一,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基础数据,普遍采用专家法评分模型以应对个人信贷业务的快速增长。第二,评分模型的种类较少。随着消费信贷品种日益增多,其显现的风险特征各不相同,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而目前除了信用卡业务的评分模型针对性较强外,对于其他消费信贷产品未根据信贷品种、担保方式、区域经济特点的不同开发相应的评分模型,而是一个评分模型“一统天下”。第三,对评分模型的使用还限于贷款申请、审批环节,在贷后风险管理、风险预警、风险计量方面的运用基本是空白。

二、防范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建议

1、逐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信用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我国的个人信用系统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仍需要不断完善。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要实现信息联网共享,对于个人信息不断地更新、满足银行发放贷款前审核的需要。各银行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通过给个人信用打分,严格划分客户的信用等级。针对每一个消费者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发放额度。

2、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政策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保障。为了确保消费信贷市场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应该尽快出台针对个人消费信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信贷行为,降低信贷风险。建立健全的消费信贷法律规范,一方面是要尽快制定与之相关的法律,对个人信贷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的规范,来规范银行的行为,以减少风险;另一方面是要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消费者失信行为的惩罚办法,用法律手段规范消费者的借贷行为,降低风险。

3、完善商业银行内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

完善商业银行内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贷前严格审查,贷前要严把信贷入口,有规划地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严格规范各个操作环节,防范风险发生;二是加强贷后管理,根据消费贷款的特性,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进行相关风险分析,按规定进行贷后审查,密切关注客户的动态,当有拖欠时,及时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三是严肃信贷纪律,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存在问题,积极整改,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出现。

4、发展信用卡业务

发达国家大量的消费信贷是通过信用卡的透支方式实现的。信用卡业务的发展是建立在对持卡人严格审查的基础上的。通过信用卡业务可以使消费信贷分享信用卡客户的资源,减少成本,降低风险。商业银行在发展信用卡业务时,应根据不同持卡人的经济状况、信用状况,提供不同的信用额度,以降低风险。

5、开发优质客户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的优质客户群是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防范的主要工作。一般选择客户主要是在校大学生、从事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国家公务员等,这类人群一般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有稳定的工作、预期收入高,银行应加强对这些客户的开发力度,以降低贷款风险的发生。

三、结语

通过对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对消费信贷中的风险有了详细的了解,进而可以得出相关的对策进行解决。这样可以尽可能的避免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提高资金的安全性。

第5篇

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现状分析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金融市场也逐渐完善起来。个人信贷业务在金融市场的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已经成为其盈利的主要途径之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当数量的消费人群都会选择各种形式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就目前国内的个人消费信贷而言,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住房装修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大件耐用消费品贷款、旅游贷款以及其他贷款。然而,就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现状而言还存在许多的问题亟待完善和解决。

(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增长迅速

近些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增长迅速。这种增长不仅体现在总体贷款金额数量上的增加,还体现在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领域的拓展上。就数量而言,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权威统计数据,在总体数量方面,2010年全年,在个人消费信贷方面国内的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个人消费信贷新增1.89亿元,较之2009年增加899亿元;在所占比重方面,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贷款的新增额的比重由2009年的18.7%提高到23.7%;在贷款余额方面,2010年年末个人消费信贷余额较之2009年增长35.7%,与同期人民币各项贷款业务相比增速明显。就业务领域而言,个人消费信贷已经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衣食住行无所不包,我们上面已经提到个人消费信贷已经涵盖了个人住房贷款、住房装修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大件耐用消费品贷款、旅游贷款以及其他贷款。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商业银行业务的进一步拓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领域也必定会更宽。

(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不平衡

这种发展的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领域间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不平衡。就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分布来看,大部分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以及中国建设银行四家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较之四家银行,其他银行在此类业务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小。就地区分布来看,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目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

(三)个人消费信贷方式单一

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受理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相当大比例的消费贷款方式是终极消费品作抵押的。这类贷款的用途主要集中在大件物品或贵重商品上,具体如住房、汽车等。除此之外,个人相对较少地使用银行信用卡消费。

(四)个人消费信贷发展潜力大

虽然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业务领域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增加和拓展。但是,较之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现在的个人信贷业务水平还很低,在整体贷款中所占的比重也不高,对总体经济的影响也十分有限。越是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个人消费贷款在全部贷款中所占的比例越高。美国的个人消费贷款能够占到全部贷款的百分之七十,德国则能占到百分之六十。就整体而言,在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机构中消费贷款在全部贷款中所占的比例平均为30%~50%。较之经济发达国家,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所占比重还过低。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要赶上甚至超过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消费信贷水平,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的潜力巨大。

(五)个人消费信贷进度缓慢

总体来讲,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水平上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与我国飞速发展的经济和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相比,个人信贷业务的进度还是有些缓慢。

此外,由于中国人传统的消费观念的制约,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也受到很大的影响。总体而言,中国人更为崇尚“量入为出”式的消费,很多人都持有“有几分钱,办几分钱的事”的观念,在个人金钱方面总是以积累和储蓄为主,秉承“勤俭节约”、“积少成多”的理财理念,很少有人能接受超前消费、贷款消费。因此,要实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破除种种束缚人们消费的传统观念。

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应对之策

在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得到不断发展的同时,自然也会面临一些风险问题。总体来讲,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包括信息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法制风险四种。信息风险,主要是由于信息缺失导致的。这种信息缺失主要表现为信息的不对称,银行对借款人的一些关键信息不掌握,从而带来一定的风险。政策风险,主要是由于国家的消费政策滞后导致的。消费政策不能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便利,反而成为其绊脚石。管理风险,主要是由于对贷款的监事和检查不力,从而造成许多不利于贷款回收的问题。法制风险,主要是由于相关立法滞后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从而为其正常开展带来一定的风险和障碍。

针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存在的风险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寻求破解之策:

(一)严格消费者贷款收进水平

严格消费者的贷款收进水平,就是要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明确的法律来保证其切实履行。实现这一点可以通过改善贷款收进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条文、保证银行具有切实的追偿权利等方式和手段。

(二)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是有效规避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主要手段。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首先,进行个人信用的登记,登记的信息必须真实并且尽可能的全面;其次,要对个人信用进行科学的评估。通过科学的评估,来确定不同贷款个人的信用等级,以此来为银行是否为其提供贷款提供依据;再次,要建立严格的个人信用监管制度。通过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监管,一方面有效约束个人贷款行为,另一方面就是一旦发生逃款,能够进行有效的追偿。

(三)建立完善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

完善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是有效规避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保障。在这方面,就要做到加大对个人消费信贷失信行为的法律惩罚力度,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银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

除了以上三点,有效规避个人消费信贷风险,还可以通过增加市场风险分散和转移的途径来实现。总之,通过多种措施的共同作用,要力图建成有效规避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大网”,最终实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顺利的开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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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商业银行消费信贷是指商业银行将资金借贷给个人或家庭使用和消费,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一方面能够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改善和优化其资产结构,降低不良资产比例,减少金融风险,实现稳健经营的目标。我国居民的储蓄率较高,居民更愿意把钱存放在银行以获得一个保障,这样无形之间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负债压力。而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就可以平衡银行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平衡关系,建立一个和谐的市场环境。拓宽金融业务空间,是银行重要的收入来源,同时又便于商业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改善其经营效益,促进其经营机制与观念的转变,对商业银行信贷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处理消费信贷业务的水平。本文基于此,对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业务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二、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现状

(一)个人消费信贷的概念消费信贷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刺激消费,以消费者个人信用及偿还能力为依据,以特定的商品为对象,消费信贷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刺激消费,以消费者的个人信用和还款能力为基础,以特定的商品为对象,通过信用,抵押,质押担保或保证,以商品作为提供货币的条件,以支持消费开支,让消费者能够实现消费的行为。通过消费信贷的不断发展,它可以作为连接生产和消费的手段,让消费者减少银行储蓄,进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的流动进而带动整个经济产业。消费信贷是金融创新的产物,是商业银行近年陆续开办的用于个人消费目的的贷款。

(二)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现状对于我们国家现在的发展现状,从1995年开始,经济开始发生变化,以前我国经济资源一直处于一个不能满足的状态,但是由于经济的变化,转变为一个剩余的状态,使得买方市场受到约束,这种转变同时也为以后的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了条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收入越来越高,他们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越来越不能得到满足,超高的消费需求推动了消费信贷的发展。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并没有直接影响中国经济,但间接上影响了商品的出口。为了解决这个危机,央行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更加严格、规范、合理的要求办理住房贷款的对象和条件,进一步促进消费者在房产上面的消费,从而带动经济发展。1999年央行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让商业银行办理消费信贷的工作,从政策上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支持。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中国的消费信贷业务呈不断发展的趋势,消费信贷从1997年的172亿上升到2012年的102723亿元,在十年的发展过程中提高了597.2倍。在发展的过程中,企业不断创新和发展消费信贷的业务范围和工具,使得消费信贷不再是一个单一的金融机构。

三、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消费信贷存在的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中仍处于研究阶段,应该说,这是广泛的。这不仅有银行内部管理的问题,客观环境也存在不符合的问题。

(一)贷前调查无法全面翔实且效率低下为了控制贷款所产生的风险,个人要想办理消费信贷业务,首先要进行一个信用调查,信用调查是风险识别的第一部分。金融机构需要核查贷款申请者各项资本资料和信用资料,然后填写出了客户评估报告,确定信用评级和贷款额度。中国的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较迟,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一般采取判断式信用评分,客户评价报告包括的基本情况和客户信用等级规模。由于个人信用制度等外部金融环境还不够合理规范,对客户信息的收集是不完整的,能收集到的只有客户在银行的信用情况,而对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收集是不能做出判断的。

(二)贷款审批环节较繁琐中国的商业银行在个人消费信用支付,风险审计过程中可能有自己的运作程序和要求,但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分为贷款前期调查、贷款审批和贷款后期管理三个方面。

(三)贷后管理手段落后消费信贷贷后管理是指从发出到收回全部本金和贷款利息,期间包括贷款的跟踪调查和处理,贷款检查,统计分析,日常管理,偿还贷款的管理,不良贷款管理和收集,贷款管理后的文件管理等等一些过程,直至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商业银行在我国的信用风险管理比较滞后,许多核心环节都是手工完成,计算机利用率不高。风险预警系统并非基于本地数据,导致系统不集中,许多银行仍处于手动发现问题的阶段,更严重的是当出现延期支付的情况才发现问题。在风险类别中,中国的商业银行比较重视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管理,忽略了信用风险管理。而中国的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无法准确获得的个人信息,让客户用“虚假”个人信息时不能得到充分证实。此外,商业银行在中国的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中比较散了。一般是有总行根据本行目前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实力以及当前社会的市场状况来分配分行信贷任务。这种风险控制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是信贷授权在这样的水平下会扩大到突破发展规划的情况,更重要的是带来资金和信用风险的扩大。第二个问题是,风险控制权力分散,各分公司,支行拥有消费信贷部门和配套的监测部门,看起来风险控制比较严密,每一层都有人在监控,但是实际上由于涉及的层级太多,导致权力过于分散,个人的风险控制是有限的,很难建立起一个强大的风险管理团队,难以发挥风险控制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四)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和风险转移机制1.我国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而且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消费信贷管理制度。再加上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信贷人员素质偏低,操作手段相对落后,在贷前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等了解不够,贷款过程中对贷款人提交的信息审核不够严谨,发放贷款之后跟踪不到位,当出现风险问题的时候很难马上采取措施进行解决,使其存在越拉越大的风险。另外,消费信贷业务的办理手续繁琐,环节众多,费用较高,效率较低。2.抵押品难以变现,消费信贷担保制度不完善。在发放消费贷款时,商业银行除了要求借款人以自身的信用或保证人为贷款提供担保之外,一般还要求其提供抵押物,防止发生风险时可以将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但由于我国拍卖市场、房地产等二级市场尚未完善,抵押品变现手续繁杂,交易费用高,银行虽有最终处置权,却很难将其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此外,我国担保机构缺乏,有关消费信贷担保的法律法规较少。3.我国消费信贷风险转移机制欠缺,相配套的保险体系尚未形成。且商业银行也未开发出金融衍生品以对冲消费信贷风险。一旦消费者无力还贷,所有风险将由银行自身承担,这对于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是十分不利的。

四、加强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健全个人征信系统目前,我国主要是通过政府的力量向社会征集信贷的方式,即有政府建立了信用评级机构,并直接管理。但信息来源主要限于金融机构,而且收集到的数据也要为金融机构所用。因此,中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居民可以通过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申请一个唯一的个人资信账户,该账户可以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人信息,主要是姓名,年龄,教育程度,婚姻状态等。二是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来自金融机构的信用记录,如果存在债务且还没有偿还清楚的情况。三是个人的社会信息,如来自税务机关的信息,存在检察院,法院的司法案件等等,让个人信息更完整,为公共数据库提高一个准确、无误的信息参考。在同一时间,调节个人信息的评价体系。个人信用账户信息在客观上表现了个人信用状况,不具有评价的功能,只有对客户的信用进行严谨、规范审核,才能保证公平和公正的评价结果。此外,要完善失信惩罚制度。对于那些曾经存在不守信用,存在信用污点的人,为加强社会监督,对其进行失信惩罚,以示警告。比如除了经济处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失信者的失信行为,让其接受社会舆论的谴责。对于严重的情况,需要利用法律法规将他们绳之以法。最后,可以通过学习国外一些优秀的征信用机构,健全我国的个人信用中介机构,通过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通过与国际合作,打造有竞争力和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良好的法律环境是消费信贷在我国的健康发展的保障,个人消费信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是缺乏的,迫切需要制定和完善《消费信贷法》,《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个人信用管理法》,《个人破产法》等。

(三)增强消费者信贷意识,构建良好信用意识一是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让消费者了解信用消费的重要意义,让消费者明白节俭是一种美德,但是又不能过度节俭,不然会对经济发展产生副作用,并树立一个正确的消费观念。现在的中国经济是需要消费者进行消费才能拉动起来的,我国居民应建立“量力而为”理性的消费理念。第二,要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增肌居民的消费需求,还有提高支付贷款的能力。在保证国民增长的同时政府应采取措施,提高居民的工资和其他收入。对于城镇居民来说,政府可以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他们的税收可以适当减免,以解决融资问题,从而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注农村、低保、低收入的人群,优先考虑这些边远山村的财富分配,投入更多的财政收入进去,确保民生福利开支的增长速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第二、对于腐败现象要加大打击力度。第三、加大实施对垄断性行业的改革,使收入达到均衡。第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特别是新闻媒体,以达到宣传信贷的作用。与此同时,举办各类诚信教育活动,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努力营造守信的良好氛围,让全民认识到失信可耻,以培养人们的信用第一的观念,使诚信行为成为自觉行动。此外,为加强社会信用监督,建立公示制度,使居民有意识地珍爱自己的信用记录,形成良好的信用意识。

(四)培养银行运作消费信贷业务水平1.加强消费信贷产品的创新。在越来越多不同的消费需求面前,商业银行应该根据消费者需求设计出不同的配套的消费信贷产品。因此,商业银行可结合信用证,银行卡,科技,结算等部门的优秀人才,组成了产品研发部门,致力于产品需求的研究,发展和创新。同时,中国的商业银行还可以学习国外商业银行一些优秀的经验,例如将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吃、穿、住、行、教育等于消费信贷业务结合起来,以满足市场的需求和发展,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此外,还可以通过对自己消费信贷产品进行二次开发、重组,在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上,让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目前,偿还中国的消费信贷产品的方法主要是本金和利息等额偿还,虽然操作很简单,但是受到一定的制约。此外,对其他类型的消费贷款,如助学贷款的偿还方式也存在一定的约束,无法适应不同的借款人及其变化的还款能力。因此,中国的商业银行,应尽快制定能够适应不同借款人的还款方式消费信贷产品开发,创新,再发展,再创新,不断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不断推动消费信贷的发展,使其更加方便,更加高效。2.加强信贷风险管理。首先,要建立人人负责的信用风险文化。商业银行应该根据本行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现状,制定自己的风险管理目标,将今后的消费信贷业务按照这个目标执行。其次,要强化消费信贷风险研究和监控。第一,我们要加快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形成一个共享性的数据中心,利用计算机的计算和分析水平,通过计算机系统来实现早期风险的预测。第二,加快建立内部风险评级模型,风险评级模型被分为两个分析指标,定性和定量。最后,要加强研究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我国应制定相关政策,允许建立不良科目,核销那些真的无法收回的不良消费贷款,这部分的损失可以通过商业银行的盈利抵消,按照这个周期循环下去。此外,分散个人消费信贷证券风险,减少融资的消费信用保证基金公司承担额风险,利用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保险的组合来降低风险,这些措施都是可以考虑实施的。

五、结语

第7篇

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至今,业务范围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扩大,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有的金融机构还开展了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业务。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为24127亿元,是1997年的140.3倍。但在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普遍存在着消费信贷总体规模仍然偏低、消费信贷增长速度明显下降、消费信贷中个人住房贷款占绝对比例的现象。

在我国,随着消费信贷的逐年发展,制约该项业务发展的风险也逐步暴露和突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消费信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风险。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收入来源多样化,透明度低,使得实际收入与名义收入差距很大。而且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只能表明当期情况,社会化保障程度不高的现实又使得未来预期支出变得不可测,很难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来确认未来的状况,因而贷款期越长,发生变故的几率越大。再加上现在社会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渠道不畅,没有个人信用劣迹的记录,则无从判断借款人的资信程度,也没有个人破产的制度,这给许多信用意识薄弱的借款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而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借款人的多头贷款、故意不还款或是恶意透支在目前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的状况下使得银行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消费者和银行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在监管客户的风险防范方面产生难度,信用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据世界银行的研究结果,利用征信系统即个人信用制度,大银行客户的违约率可减少41%,小银行可减少78%,因此我国有必要先在制度上弥补这一空缺。

3.法律风险。国家鼓励消费信贷开展的政策是明确的,但配套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尚未到位,可适用法规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而这些法规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与企业的信贷关系,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商业银行将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的政策法规移植到消费信贷的发放与管理上,不可避免产生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和抵押物处置上的矛盾。

4.抵押物风险。一般情况下,银行为确保自身的安全,在对个人发放消费贷款时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就应该取得对抵押物的处置权,但抵押物可能会因各种自然、人为灾害或周围经济、交通环境的变化而造成价格下降或价值灭失。此外,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保障银行顺利实现对抵押物的处置权,法院往往会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考虑,在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法院即使做出了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这些因素都导致了信贷风险大大增加。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尤其是个人住房贷款债权的流动性较差而产生的风险。目前在配套市场条件不健全的情况下,尚缺乏盘活这块资产的措施。由于目前消费信贷在各银行所占比例还较低,且经济较为疲软,整个社会资金需求不旺盛,因而银行资金充裕,流动性风险尚未暴露。但随着消费信贷的迅猛发展,其比重在银行资产中的增大,资金“短进长出”的矛盾会日益突出。当经济高涨,整个社会资金需求旺盛时,若这块资产还不能盘活,银行很有可能会出现流动性危机,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二、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

由于消费信贷的对象涉及不同的个体消费者,且在我国出现不久,各种规章及配套措施尚不健全。从内外因角度来看,导致信贷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银行自身管理薄弱。从银行内部来看,其经营管理的制度是存在缺陷的。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的隐患。并且,还存在着信贷人员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力的松懈行为,放松了消费信贷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这是导致借款人多头贷款和道德风险形成的原因之一。

2.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很不透明,居民收入中包含着许多非货币的收入和“灰色收入”,相当一部分借款人出具的收入证明的真实性无从查证,导致银行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贷款申请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个人信用风险评估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公安、税务、工商、法院、银行、保险、公共事业收费等部门,但目前除银行以外,分布于这些部门的大部分个人信息仍处于封锁状态,银行无法通过正规的渠道取得相关信息,这就使得商业银行难以对个人的信用做出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估,从而难以对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做出准确判断。

3.风险防范法规体系不完善。一方面,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消费信贷法》,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一些人民银行出台的办法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其针对性当然不强,并且对现有法规也有不统一的理解,也未出台什么解释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在国内,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与消费信贷配套的制度政策尚未建立或有待完善。由于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缺乏配套措施,使消费信贷缺乏完备的操作依据,无疑给贷款的安全性带来影响。

4.利率尚未市场化。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5.信用评分技术落后。主要体现在:第一,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基础数据,普遍采用专家法评分模型以应对个人信贷业务的快速增长。第二,评分模型的种类较少。随着消费信贷品种日益增多,其显现的风险特征各不相同,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而目前除了信用卡业务的评分模型针对性较强外,对于其他消费信贷产品未根据信贷品种、担保方式、区域经济特点的不同开发相应的评分模型,而是一个评分模型“一统天下”。第三,对评分模型的使用还限于贷款申请、审批环节,在贷后风险管理、风险预警、风险计量方面的运用基本是空白。

三、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首先,加快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建设的步伐,使其以商业化运作方式收集和使用有关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同时兼顾公益性,逐步形成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综合性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形成一个既能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发挥规模效益,又能适应不同征信需求,多层次、多方位的征信机构体系。其次,应加快全国统一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战略布局中,可以实行让一部分条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区先上的政策,先在一些信用消费发展较快的大城市推行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类似上海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然后逐步向其他中小城市推广,最后形成覆盖全国的个人征信网络。第三,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整合协调和掌握各部门的个人信用数据、运用人民银行的网络形成全国个人征信的数据库,由一个专门性的全国个人信用管理局对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定价,产生一个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查阅、购买信息的服务,从而实现市场化的运作。

2.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体系。一是要将消费信贷列入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特别是经济、金融法律体系中,从总体上加以规范和完善,要尽快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经济、金融法规中的有关消费信贷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和补充,尽量简化手续、降低费用、放宽条件,使之有利于促进和规范消费信贷的发展。二是要根据消费行为和消费信贷行为的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让居民有参加消费信贷的积极性和还贷的约束性,让银行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动力和责任感,形成“居民对银行有信心,银行对居民能放心”的良好格局及“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信用秩序。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抵押贷款担保制度、医疗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

3.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实行浮动贷款利率。首先,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第三,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第四,加强量化考核、质量监测,实行竞争上岗、奖罚分明,完善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促进消费信贷规范发展。第五,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

4.采用科学的信用评分技术。首先,由于专家法评分模型的局限性,就要求商业银行高度重视个人信贷业务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与建库工作,改进现行的业务系统,加强新受理业务数据录入完整性、准确性的监控管理,特别是对未获批准的申请人信息的收集。其次,商业银行应根据数据资源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开发评分模型。建议对不同的产品设置不同的评分模型,由于目前各项基础条件较薄弱,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分产品分步推进。最后,必须将信用评分技术用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尽快发掘银行内部贷款账户信息,开发欠款催收评分模型、风险预警评分模型等行为评分模型,进一步开发相应的自动化账户管理系统、催收管理系统,提高个人贷款贷后风险监测、不良贷款管理的效率。

5.转变消费观念,提高信用意识。我国居民长期以来有着“勤俭持家”、“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观念,对于“负债消费”还比较陌生。商业银行应通过多种营销方式,向消费者大力宣传消费信贷,并创新服务品种、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培育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观念、创造信用消费需求,实现业务发展和观念转变的互动,使人们增加安全感,消除后顾之忧,提高即期消费欲望,从而积极使用消费信贷。同时,政府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介,形成强大、广泛的宣传和监督系统,提高社会群体的信用意识,以此来推动和保障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对于我们来说,仅仅是再造信用的一种手段,而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程度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我们要用信用的约束来促进社会公众整体素质的提高,从而促进国内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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