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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法范文

时间:2023-09-06 16:54:09

序论:在您撰写土地使用税法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土地使用税法

第1篇

第二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县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磐安县深泽乡部分区块列为工矿区的函》的批复,深泽乡划入新城区的区块,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一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一级土地,每平方米每年4元。

(二)二级土地,每平方米每年2元。

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本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在原税额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执行,执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土地等级划分:

(一)一级土地:安文镇行政区域内东至环城北路(外靠山脚)--海德公园--龙山小区(外靠山脚)--石坑里--五指村(外靠山脚)--上章村(外靠山脚)--朱坑村外;南至岭外村自来水厂大坝--石下村公路和高速公路连接线交叉口;西至深溪电站--新过境公路(外靠山脚);北至台口村东磐交界线。(详见附件:磐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级土地红线图)

(二)二级土地:安文镇行政区域内除一级土地以外的区域,其它建制镇行政区域,深泽乡划入新城区的区块。

第六条县政府可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

第七条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前款所列土地,不包括这些单位的经营、出租用房或场地所占用的土地。

除依法免税的土地外,其他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征、免征一律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征、一次缴纳,每年月日为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对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于当年的月份和月份分两次申报缴纳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2篇

随着经济和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很多土地资源未纳入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限制了土地使用税的调节作用,不利于耕地保护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暴露了一些问题,本文从本地区风力发电企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情况提出几点思考

【关键词】

城镇土地使用税;风力发电;计税面积

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为了节约用地,合理开发资源,我国在1988年开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条例颁布以来,土地使用税在严格土地管理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很多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未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限制了土地使用税的调节作用,不利于耕地保护制度。另外,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过程中还暴露了一些问题,本文根据本地区风力发电企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情况提出几点思考。

1 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适用于风电企业等新能源产业发展

在“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按照《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预计到2015年,累计并网运行风电达到1亿千瓦。风电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决定了它的用地面积非常大,而且主要在农牧业地区,占用大面积的耕地、草地、林地等农用地,我国的土地政策,要保护18亿耕地红线,而且对于草地、林地的保护也是越来越重视,这两方面要调和,必须是土地有偿使用,节约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税收政策本来是有调节作用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税,而风电厂主要在乡、村、嘎查,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现有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风电企业等新能源产业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

2 风电企业在征管实际中纳入了征税范围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风电企业所在地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可是另一方面,国税总局对于水电、火电、核电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进行了规定,根据国税地字[1989]1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根据财税[2007]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针对这些规定,各地的理解和执行上不一致,有的地方参照火电、水电企业的情况,征收风电企业土地税,有的地方不征收,这就导致企业间税负不一致,征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矛盾。内蒙地区在2006年,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内政字[2006]190号)中明确规定,对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土地使用税,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征收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把是否征收、如何征收的权利下放到各盟市,这就造成各地执行上有差异。后来,内蒙古地税局在2013年11月发文,关于明确风电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13]284号),对风电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政策进一步明确,第一条规定,对风力发电企业的生产、办公、生活、检修道路、机座用地、变电站用地等永久性占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第二条规定,对其输电线路及不改变农牧民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用途的农牧业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就征税范围不一致的说法造成在税收征管实际中,风电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有争议的。

3 风电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过程中对于计税土地面积的确认模糊不清

风电场占地面积大,必须连片开发,而且分布广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但风电场存在特殊性,每一期如按实际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就存在纳税人税负过高的问题。那按风电场的风机单台占地面积计税还是按条带状计税,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各有不同处理,有的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征收,这对于来说企业税负过重,就会造成企业尽量减少申报面积,造成少申报少缴纳。按风机面积或其他标准征税,又无明确法律依据。内蒙古地税局在2013年11月发文,关于明确风电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13]284号),对风力发电企业的生产、办公、生活、检修道路、机座用地、变电站用地等永久性占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输电线路及不改变农牧民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用途的农牧业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看起来有了具体的规定,但是还不是很清楚,执行起来仍旧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对于机座用地如何确定面积,塔基外延多少米还是没有明确,检修道路如何计算确定面积,按照多宽计算,如果道路是村民和企业共用,应如何认定,都不明确,输电线路如何确定面积,也没有说明。不明确的规定执行起来必然产生差异,造成企业间税负不公平,也会造成征收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当地经济发展。

4 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的建议

(1)以风电企业为代表的工矿业企业发展迅速,占用了大量土地。但按照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又不在城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了保护国家土地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加强对土地的管理,法律法规制定者应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扩大划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将风电企业等大型企业、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尽快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这样,不仅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率,也增强了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合理规划使用土地的意识,又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

(2)风电企业占用土地面积的确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但风电场存在特殊性,应制定出可执行的实施细则,例如:参考新疆地区政府对于当地的风电企业土地面积的认定方法,关于风电场塔基及相关构筑物用地面积的确定明确“对风电塔机、回流箱、电缆等设备划定保护区并计入征地面积,具体如下:1.风电塔基,以塔机基础外沿起划定10米保护区;2.风机机箱变用地面积按照设备基础外墙所围实际占地面积计算;3.升压站用地面积按照设备基础外墙所围实际占地面积计算;4.办公场所用地面积按院墙外墙所围实际占地面积计算;5.风电场内检道路宽度按照10米计算;6.地埋电缆划定宽度为3米的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廊道宽度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用地面积的计算由县(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明确的标准对于税收征管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都是有利的,也不容易造成国家的税款流失。

(3)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化的手段,与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信息互联,完善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登记,完善土地使用信息档案,过去税务部门征管基础信息掌握不清,纳税人存在漏报面积、少缴税款。

总之,中国的土地税收法律法规还处于很不完善的阶段,还需制定者们依实际情况完善,使之具有可执行性,即可以避免征纳双方的矛盾,保证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

【参考文献】

[1]赵新贵.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梳理与解读[J].财务与会计,2007(21)

[2]刘元涛.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问题探讨[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04)

[3]丁艳琼.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09)

[4]哈密市地税管理员.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征管情况调研[EB/OL]. http:///07308,2013-11-19

第3篇

第二条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六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

(一)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三元至十五元;

(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三元至十二元;

(三)县级市市区,二元至九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元五角至六元。

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照行政区划确定。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其中,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最低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0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

未缴纳*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已经按原适用税额标准缴纳*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于*年9月1日至10日,补缴*年1月至6月的土地使用税或者差额税款。

第九条纳税人占用的土地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的,应当按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4篇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金山卫石化地区和高桥、安亭、桃浦工业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仍按《**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根据地理环境条件,本市城镇土地分为九级。各地段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表略)

以上地段等级的划分范围,由各区、县税务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加强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见》(沪府发〔1986〕36号)中有关规定核定。其中,沿道路的土地按该道路的地段等级计征;不沿道路的土地按门牌所属路名的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不沿道路的土地其门牌无路名的,按四周道路平均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十字路口或沿几条道路的土地按所处道路中平均地段等级计征。

土地等级的变动,由市税务局会同市土地局等部门确定。

第四条本市纳税人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按《**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市土地临时使用证》所核定的户名、面积计算。

尚未取得《**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市土地临时使用证》的纳税人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先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的面积或自行申报的土地面积计算。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金山卫石化地区由市税务局第四分局征收。

第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和平面图。

第七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用地;

(二)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三)福利企业用地;

(四)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地;

(五)按《**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税务局审批。

第九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为:

(一)企业、事业、机关、军队等纳税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五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一月份缴纳。

(二)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月份缴纳。

(三)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纳税人,临时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税,应在批准用地时一次缴纳入库。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本市财政预算管理。

第5篇

在对2013年某区本级税收执行情况审计中,审计局对区地税征收数据进行审计。开展计算机审计与一般的审计相似,主要是两个阶段,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本文以土地使用税为例,介绍计算机审计的方法。

一、准备阶段

计算机审计在准备阶段主要是了解相关政策、数据采集以及了解各种数据之间的关系。从审计过程来说,准备阶段至关重要,只有先充分了解税种的特点,比如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等政策,才能形成思路;只有对电子数据的了解,比如数据的格式、表与表之间的关系等,才能知道数据与法规的对应关系,才能知道提取到的数据那些是审计人员应关注的重点,才能知道数据能否通过加工分析出问题。

(一)了解相关政策

查找相关法规,了解到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向土地使用人征收,年税额标准是:一级地段18元、二级地段12元、三级地段8元、四级地段3元。

(二)数据采集

打开联网审计系统,可以发现地税数据库中有基础表与代码表合计69张,将其全部导入到AO2011或者SQL Server数据库中进行分析。

(三)初步了解各种数据之间的联系

在采集过程中发现,“基础表_税款征收数据”里面包含了纳税人逐条登记的缴税记录,包含税款的各种信息,比如纳税人名称、税种、税率、品目、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实纳税额、税务机构等情况。这里,税种、品目、税务机构等关键信息,都是用数字代码表示。可以发现数据库中还有税种代码表、品目代码表、税务机构代码表等,打开后就可以查看相关的信息。比如打开税种代码表,可以发现,“14”代表城镇土地使用税。了解了数据库的整体结构,就可以进入实施阶段了。

二、实施阶段

这个阶段是审计人员结合数据形成审计思路,利用计算机发现审计疑点,实现审计目的过程。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要结合数据的特点,审计组成员会提出各种各样的审计思路,但是有些可以通过计算机实现,有些无法实现,还有些通过各种数据加工能够实现。这就需要审计人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通过取长补短,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发挥审计人员的能动性,产生审计思路。

比如,以未连续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问题为例,由于税款征收数据对于缴税地块未设置时间连续的限制条件,而只是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材料记录地块缴税期间,是否连续只能由人工判断,这就容易产生未连续缴纳的问题。可以有以下两种思路:

(一)审计思路:每条业务数据都有土地使用税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根据数据的这个特点,可以利用in命令,来筛选出某个地块在2012年缴税、在2014年缴税,但在2013年没有缴税的情况,可以作为疑点形成底稿。

第一步,可以将2012年土地使用税的数据做成一个表,起名为“2012年土地使用税情况表”。注意,中间表的名称要能够直观的体现表的内容,否则当表很多时,查找起来会很麻烦。2013年、2014年的数据也都单独保存,分别形成表“2013年土地使用税情况表”、“2014年土地使用税情况表”。

第二步,用in命令从2012年土地使用税情况表中,筛选出在2014年缴过税而在2013年未缴税的单位名称,将结果保存在另一张表上,“2012年2014年缴而2013年未缴土地使用税的单位情况表”。所需的命令是:

select *

from 2012年土地使用税情况表

where 纳税人名称 in (select 纳税人名称 from 2014年土地使用税情况表) and 纳税人名称 not in (select 纳税人名称 from 2013年土地使用税情况表)

第三步,回到原始表中,将这些单位所有的纳税记录放于一个表中,然后人工检查税款所属的起止时间,确认问题。所需的命令是:

select *

from 基础表_税款征收数据

where 纳税人名称 in (select 纳税人名称 from 2012年2014年缴而2013年未缴土地使用税的单位情况表)

order by 纳税人名称,计税依据

(二)审计思路:根据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计算缴款所属期并换算成月数,对于缴税总月数不够12个月的,列为疑点。

第一步,主要分析2013年土地使用税数据。先对数据的初步处理,根据税款所属期起、止时间,计算出缴款天数,保存为“2013年土地使用税缴款所属天数表”。具体命令是:

select 纳税人名称,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

DATEDIFF(DAY,CAST(税款所属期起 AS DATETIME) , CAST(税款所属期止 AS DATETIME)) +1 AS 缴款所属天数,实纳税额,计税依据

from 2013年土地使用税情况表

where 品目代码 like '140%'

order by 纳税人名称

这里,用cast命令是将文本格式变为日期格式,以便进行天数的计算;“+1”有利于以后的计算。

第二步,将土地使用税所属期的天数换算成按月计算的月数,保存为“2013年土地使用税缴款所属月数表”。具体命令是:

select 纳税人名称,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缴款所属天数/30, as 缴款所属月数,实纳税额,计税依据

from 2013年土地使用税缴款所属天数表

这样筛选出的结果就是月数表,但这时显示的月数中有0,这是不符常理的。经分析,在“缴款所属天数”+2,可解决这样的问题,命令修改为:

select 纳税人名称,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缴款所属天数+2)/30 as 缴款所属月数,实纳税额,计税依据

from 2013年土地使用税缴款所属天数表

第三步,将各单位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的缴款所属期进行分组汇总,计算缴款总月数,是12整数倍的都是正常缴税的单位,将总月数小于12的单位作为疑点,保存在“2013年土地使用税缴税期间小于12的单位汇总表”。具体命令是:

select 纳税人名称,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sum(缴款所属月数),实纳税额,计税依据

from 2013年土地使用税缴款所属月数表

group by 纳税人名称

第四步,将筛选出的单位返回原始数据库进行校对,以确认问题。具体命令是:

select *

from 基础表_税款征收数据

where 纳税人名称 in (select 纳税人名称 from 2013年土地使用税缴税期间小于12的单位汇总表)

order by 纳税人名称,计税依据,税款所属期起

第6篇

第二条  自治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四)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矿区。

第三条  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条例》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尚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一)大城市为人民币1元至5元;

(二)中等城市为人民币0.80元至4元;

(三)小城市为人民币0.60元至3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人民币0.40元至2元;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规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  对《条例》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名单,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名单予以免税。

第六条  改造利用废弃土地的,持土地管理部门证明,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份和7月份。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原则上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投产、经营的,其土地使用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直属征管机构负责征收。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予以调整。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7篇

第二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别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土地房屋权证》的,以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尚未持有前款所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暂以纳税人申报,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根据共有各方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或者建筑面积的比例,按规定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确定如下:

(一)福州市、泉州市市区3元至25元;

(二)漳州市、莆田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市区3元至20元;

(三)县级市市区2元至12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1元至8元。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等情况,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改善民生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公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项目用地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尤其是高新技术、环保等项目用地可以区别对待,从低确定适用的税额标准。

厦门市具体税额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九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及时将土地使用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