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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金融监管的手段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论文摘要:课堂教学设计是教师对教学过程形成的总体构想,反映了教师的教育观念、教学方法和综合教学能力。结合金融学课程特点,尝试运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对课堂教学进行科学设计,并辅以网络实时演示、实验室模拟训练等先进的教学手段来实现,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课堂教学设计是教师在课堂教学工作开始之前对教学工作的预想和筹划,是为完成教学目标筛选教学内容,确定教学方法,创造学习环境,规范教学行为的一系列过程。课堂教学设计能够反映教师的教育观念、教学方法和综合教学能力。著名学习理论建构主义学说提倡围绕情境创设、协作学习、问题探索、意义建构等方面进行科学的教学设计。优化的课堂教学设计,并辅以多样化的教学方法与先进的教学手段,才能使课堂教学达到最佳效果。本文拟以金融市场学为例,解析金融课程教学设计的基本思想以及如何利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实现教学设计。
一、金融市场学的特点与教学中面临的问题
作为金融学科的专业基础课,金融市场学课程具有鲜明的特点,在教学中面临许多问题,因此教学设计尤为重要。
1、内容庞大,结构复杂。金融市场学的内容与体系比较混乱,不同的编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对课程的定位,将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资产估值定价理论、证券投资分析理论、金融机构、金融监管等不同的内容以不同的体系组织起来,且许多内容与其他专业课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叉和重复。如果课程体系和内容设计不当,一方面在有限的课时内难以完成教学任务,另一方面又影响与其他课程的衔接。
2、金融市场知识更新非常快。在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创新化、工程化等趋势的推动下,国际金融市场发展迅速,其市场体系、金融工具和金融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同样,随着中国加入WTO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大破大立,中国的金融市场日新月异,出现了许多新的交易制度和交易工具。虽然教师在选取教材方面非常注重权威性和时效性,但大多数前沿的知识在各类教材中难以反映,教材更新的速度远远跟不上金融市场知识的更新速度,存在滞后性和陈旧性。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必须紧跟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准确把握重点和热点,对课程具体内容进行再造和选择。
3、实践性强。本课程直接面向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而不同市场和工具的运行机制和操作原理极为复杂,描述性学习很难使学生真正掌握相关知识。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地设计实践教学环节,对金融市场业务进行模拟训练,提高学生对金融市场的感性认识和领悟能力,以及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运用建构主义原理进行课堂教学设计
(一)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对课堂教学设计的指导意义
“建构主义”是西方流行的学习理论,近年来在中国广泛传播,并随着以计算机为核心的多媒体、Intemet、通信技术等技术条件的完善,逐渐成为探索新型教学模式的理论指导。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习者是信息加工的主体,是意义的主动建构者,学习是学生通过自己对教材等必要的学习资料的主动学习以及同教师、同学的交流,来发现新知识并融人自己原有的知识体系中,从而建构自己的知识系统的过程。建构主义提倡在教师指导下的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追求教与学的合作化,使教学过程由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逻辑讲解传授式转变为围绕情境创设、协作学习、问题探索、意义建构等方面进行科学教学设计的新型教学模式。
(二)金融市场学课堂教学设计的思路
1、对课程体系和内容进行再造与重新设计。教师在准确把握知识发展的最新趋势和热点、难点问题的基础上,不拘泥于教材安排,打乱内容和顺序,根据学生思维接受习惯重新安排体系和内容,并将具体内容高度概括,抽出筋脉,确定主题,以最简洁醒目的题目呈现出来,使学生获得一个清晰的框架。在一个简洁明晰的知识结构中,围绕主题,将基本理论讲授给学生,避免了繁缛和滞后的知识,课堂效率比较高。
2、以学生为主体,确定小组协作的自主学习方式。这里包含两层意义,首先是自主学习。学习理论强调学习者是信息加工的主体,在给学生搭建一个基础平台、学生掌握了基本理论的前提下,教师要敢于给予学生一定的压力和动力,要求学生主动去搜集并分析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对所学习的问题要提出各种假设并努力加以验证,将知识深化、泛化,这样既解决了教材知识陈旧的问题,又培养了学生自我学习的能力。其次是协作学习。金融市场体系庞大,知识丰富,热点、难点多,单个学生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局限很难有效完成信息搜集和解决问题的学习任务,组织和引导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协作学习,包括共同学习、讨论以及同教师的对话交流,学习者的思维与智慧就可以被整个群体所共享,从而加速知识的内化。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课堂设计并不意味着放任自流和无为而治,要取得较好的效果,必须以教师的科学指导为前提。教师要充分尊重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学习热情,创造活跃平等的课堂气氛,随时捕捉学生的思想火花,开展即席讨论和辩论,并加以追踪和指导,使知识点大大延伸并深化。
3、把图形、图像、声音、动画以及文字等各种多媒体信息及网络控制实时动态地引入教学过程,创设最佳的教学情境,使学生增加对金融市场学的感性认识,激发求知欲,并通过实践操作巩固知识,使课程达到“知行合一”的目的。情境创设这一课堂设计思想并不是创新,学习理论很早就提出了,只是以往教师不具备高科技手段,只能借助简单的图片或道具。而今天发达的多媒体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为情境创设提供了最佳的实现工具,从而更加凸显了这一课堂设计思想的重要性。
三、实现课堂教学设计的教学手段
通过课堂教学设计,教师对课程的教学有一个总体规划和把握后,下一步的重点就是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实现上述课堂教学设计,从而提高教学效果,完成教学任务。金融市场学中可以采取的教学方法有多种,如课堂讨论、案例教学、专题讲座等,均可以取得较好的效果,这里仅对两种先进的教学手段——网络实时动态演示与金融实验室模拟训练进行重点探讨。因为针对本课程来说,它们更具有典型性。前面提到,课程具有实践性强的特点,要解决理论联系实际的问题,在“知”与“行”之间构建一个桥梁,必须创设真实的环境,设计实践环节,而网络实时动态演示与金融实验室模拟训练恰好能够满足这些要求。
1、网络实时动态演示。随着因特网的迅速发展,出现许多专业化财经网站,所开辟的栏目几乎覆盖了主要的金融市场。这些网络资源具有多种教学功能,可以被广泛地运用于教学过程中。
第一,能够提供最新、最全面的金融市场信息与资料,包括金融市场知识、金融市场制度、法规及学者的理论观点。教师可以利用它不断更新、补充教学内容,学生则可以利用它进行自主学习。毫不夸张地说,它就相当于是一个永不落伍的电子教科书,学生在课堂上掌握基本知识后,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在课余利用网络继续进行深度研究和更广泛的学习;第二,许多网站能够提供主要金融市场的实时动态行情和各种金融分析软件,且界面设计合理,操作简便,利于演示。例如新浪财经将股票行情、公司基本面、技术分析指标、股票动态连续竞价状况等重要信息和工具集合为一体,功能强大。在学习相关知识时充分利用这些资源进行动态演示,不仅能使学生身临其境,提高学习积极性,而且可以将教学内容直观地展现在学生面前。简单的演示胜过多篇文字描述,利于学生掌握复杂的知识。股票市场中金融工具的连续竞价交易原理是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但学生对于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条件下股票市场撮合成交方法似懂非懂,而利用网络传送的真实交易信息引导学生观察某只股票在某一时期竞买和竞卖的价量对比过程,则能够帮助教师将问题讲解透彻,学生理解起来相对容易;第三,提供股票、外汇、期货的模拟操作平台,用户可以在线申请虚拟初始资金,参考实时市场行情模拟主要金融资产的买卖。利用此功能,学生可以结合课堂上学到的基本面分析方法和技术分析方法进行投资决策,从而熟悉金融市场交易规则和流程,检验知识的掌握程度,并通过具体收益、风险的体会,对金融市场有更加深刻和清醒的认识。
2、实验室模拟操作法。作为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仅靠课堂教学和学生自主学习是远远不够的,为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以行带动知,要开设专门的实验课程,模拟金融市场环境,对学生实践能力进行集中训练和提升。金融实验室的模拟操作是主要的实践环节,即使在网络提供模拟操作平台的今天,它仍然是实践环节的主体,不能完全被替代。这是因为:其一,实验课程是根据教学内容系统开发的,有详细的实验教材或讲义,并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其二,学生依靠网络平台进行的模拟操作是分散和单向的,难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而实验室仿真交易则是交互式的集中训练,是在教师的有效控制下进行的,教师能够发现教学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问题,并及时改进和解决。其三,近年来,金融实验室建设不断完善,除了具有实时行情和简单的操作平台等功能以外,还可以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有关的业务整合进来,如股票的发行业务、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等,使学生对金融活动有全面的了解。其四,利用金融实验室还可以举办各种投资大赛,创造竞争的氛围,为学生提供交流和切磋的平台,提高学生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四、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金融监管;政府;金融机构;创新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必要性
1.金融监管法规有待完善
我国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却不完善,导致现行法律法规的操作性较差,金融监管难以落实到位。此外,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方面的监管仍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的问题。
2.金融监管主体有待统一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相对比较分散,这种监管方式给政府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不仅如此,各个部门采用的监管方式、手段均存在一定的差异,致使政府的金融监管存在十分严重的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现象。由于监管主体不统一,从而使得监管的有效性不足。为此,当务之急是必须加快建立统一的监管部门。
3.金融监管手段有待创新
现阶段,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途径多以行政处罚或是干预为主,而法律、经济、网络等手段的运用相对较为缺乏。虽然采用行政手段实施监管见效快,但却容易掩盖和激化金融市场的潜在矛盾,这不利于市场的稳定运行。在我国金融机构盲目发展的背景下,单纯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监管,很难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监管。故此,对金融监管手段进行创新尤为必要。
4.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有待协调
我国金融监管力量较为分散,没有形成监管合力,尤其是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配合。同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中呈现出“三足鼎立”的格局,欠缺监管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易发生监管真空问题。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策略
1.加快金融监管法制建设
为确保金融监管稳定、有序进行,可参照国际法律准则,建立并逐步完善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而构建起可以与国际金融法规相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针对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法律空白,应当加快制定如下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法》、《外资金融法》、《期货交易法》等等,并依据国际惯例,对与经济和金融发展不相符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此来解决金融监管有法难依的问题。同时,还应尽快出台与法律法规相应的实施细则。此外,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当考虑与国际相接轨的问题,故此,监管部门除了要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之外,还应进一步加大对美国、新加坡等代表性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
2.建立地方统一的监管主体
地方政府应明确监管主体,设立金融监管局,借此来对“一行三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如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等,并构建统一的监管指标,以此为依据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坏账率进行监督管理。监管局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来配合“一行三会”开展工作,这样不但能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而且还能进一步提高监管成效。
3.综合运用有效的监管手段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政府可以将行政、法律、经济以及网络等监管手段有机地结合到一起,增强金融监管效率。首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托,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借此来规范其行为。其次,充分运用经济手段,以价格、税收等途径,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调控。再次,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具有在线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监控,以此来确保可以及时获取准确、可靠的监管信息。通过上述几种手段的联合运用,不但有助于监管成本的进一步降低,而且还能从根本上提监管效率。
4.构建政府与监管机构的协调监管机制
在金融监管体制中,应进一步明确政府与监管机构的权利和责任,构建协调监管机制,增强金融监管的协同效应。首先,应设立金融风险调查小组,发挥出监管的合力,并对牵涉较广、金额较大的金融风险案件实行联合调查。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出自身的带头作用,尽最大的可能配合用好独立于政府的监管资源。其次,应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借此来实现监管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可由监管局和专业的监管机构联合构建,该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和信息共享,有助于增加监管的协同效应。
三、结论
总而言之,我国政府必须承担起金融监管的职责,完善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加快金融监管手段创新,大力打击金融市场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同时,政府要与金融监管机构建起协调的监管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增强监管合力,以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促进我国金融业快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光有.浅议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才智,2013(4).
[2]左嵬.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与发展初探[J].时代金融,2011(3).
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使得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更为迅速,而互联网更是融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形成了互联网金融,是目前金融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为金融业的发展,甚至是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多的空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带来了一定的利益,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其中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就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展开,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问题也提出了一定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策略
今天的社会环境中,互联网的应用使得社会生活变得更加便利,越来越多的社会活动通过互联网实现,为人们节约了更多的时间,网络金融更是迅速获得人们的亲睐,网络支付、网络融资、网络投资理财等一时间风靡社会,这是互联网金融繁荣发展的体现。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为传统金融带来竞争压力的同时,也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更好的满足了社会生活的需要。与换联网金融伴随而来的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缺失和不足造成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风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混乱等。因此,更好的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作用,更好的利用互联网金融,就需要正确的认识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并找到科学的解决方式,这样才能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
一、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际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监管在完善的同时,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目前我国发展的总体方向,而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法治国家,市场经济活动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同时又属于金融业,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直接的影响,更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但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方面,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专门法律还不足,目前我国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多是普通金融监管的法律,这很难调整互联网金融中一些特殊的问题,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差异在逐渐增大,这就使得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表现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地方性法规中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引导也不多,地方经济条件、发展水平的不同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也比较大,所以,各地区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也不尽相同,而地方性法规的缺失自然也就造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总之,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在我国,政府承担着市场宏观调控的职责,自然也承担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职责。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监管部门的分工还不够明确,这就直接造成了监管的缺失和遗漏,本身金融领域就需要严格紧密的监管,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甚至缺少基本的监管部门,这自然容易引起因监管疏漏而产生的负面结果。此外,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都是非常迅速的,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几乎每天都有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崛起,都有新的互联网金融形式的出现,而政府部门的监管则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也容易产生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总之,监管部门作为互联网监管的主体,应当与互联网金融相对应,有明确的部门分工来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在问题出现时,有明确的部门承担责任,这样才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所以说,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也是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监督手段落后单一除了以上提到的两点以外,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上面我们已经提到,互联网金融是变化非常快的一个行业,新的科技、新的市场需求都有可能带来互联网金融大的变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监管对象是互联网金融,自然需要以互联网金融的改变做出适当的调整,特别是监督手段,如果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一般很难应对互联网金融中的问题,实现监管的目标。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手段还很单一落后,与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而监管手段与监管内容之间的差异就容易促使互联网金融活动中非法活动的产生。所以说,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
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应从以下几点出发:首先,完善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根本性途径,从国家角度而言,国家应该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定出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作为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宏观性指导,就地方政府而言,应该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更为详细的地方性法规。
这样才能保证互联网监管过程中严密的法律体系,解决互联网监管问题。其次,监管部门完善职责分工体系。监管部门应该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际需要为基础,对互联网金融做好充分调研工作,设置出明确的监管部门,不同部门各司其职,进而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标。西外,监管部门还应该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变化及时调整相应职责部门。最后,创新监管手段。借鉴国外互联网监管的先进经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还应该创新监管手段,特别需要注意互联网金融市场一些新的金融形式,要及时确定相应的监管手段。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还应该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参考文献:
[1]吴迪.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及对策[J].市场研究,2015(06).
(一)美国美国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实施统一监管。美国汲取危机的教训,开始强化美联储的监管职责,赋予其更多的实权,将审慎监管的职责明确授予美联储,统一、集中监管成为未来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二是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控股集团的出现使原有分业监管模式难以满足发展需要,而缺少有效的协调机制是导致次贷危机蔓延成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因此,政府在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三是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美国等西方主要经济体达成了共识,即有必要将金融创新活动纳入到严格的金融监管的范围之内,以规避类似的风险。此外,提高金融监管标准也是各个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四是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作。全球金融化导致一国的金融危机随时可能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为避免类似情况出现,美国等西方主要经济体一致认为有必要切实加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协作,尤其是信息沟通方面需要加强,这将成为应对金融危机发生的一项重要手段。
(二)欧盟欧盟的改革幅度也很大,一是设立了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二是建立起欧洲金融监管体系:其一,将金融监管的内容从证券市场扩展到包括银行和保险在内的整个金融服务领域;其二,扩大和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权限,实现监管权力的适度集中;其三,统一金融监管模式,由原来的分业监管转为混业监管。进入2011年,由金融危机催生的新的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已基本建立并开始履行职责。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有3个突出特点。一是监管层次和监管对象更加全面。除专门设置履行宏观监管职能的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外,更将直接监管权限由原来仅限于证券市场,扩展至包括银行、保险、职业养老金在内的几乎整个金融服务领域。二是欧洲中央银行在监管体系中的职能和地位明显加强。它为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提供多方面支持,对欧盟金融系统履行宏观监管。三是欧盟层面金融监管机构地位大大提升,并拥有了一定的超国家权力。
(三)英国英国是推进金融监管改革最为积极的国家之一。此前,英国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备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于英国此次所受到的冲击主要是外源性的,所以其改革在对现有体系进行修补与微调的同时,更多地将重点放在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以体现英国的利益诉求,巩固伦敦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四)20国(G20)集团不久前举行的20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金融监管也多次被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最终文本,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由此可见,经过了金融危机的冲击,金融监管已跃升为全球集中关注的话题,加强监管也成为全球金融改革的大趋势。
二、此次金融危机我国金融未受直接冲击的原因
(一)发展阶段的差距长期以来,一直以市场经济及金融业高度发达而引以为自豪的西方发达国家,常常自诩处于高端发展阶段,但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却尴尬地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损失极大。而侥幸的是,与欧美相比,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仍然处于较低阶段,并未遭受较大的直接冲击。应当讲,这一方面表明我国金融监管及其有效性有了很大改善,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金融业及其市场发展的相对不足。我国虽然没有遭受到危机的直接冲击,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经济的金融化程度必然进一步提高,加强金融监管、构建金融稳定机制必然是题中应有之义。
(二)金融交易手段及工具落后与欧美相比,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金融市场的活跃度相对不足;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边界清晰,不存在“影子银行体系”;衍生品市场基本不存在,金融工具结构简单,交易链条较短,我们的产品和工具还没有成熟到西方国家那样的高度和复杂度,在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上,端复杂的金融工程、过度延伸的交易链条和过分衍生的金融产品中潜藏着大量的风险。但在中国,金融风险则主要来源于贷款客户违约风险,即还是以信贷资产风险为主。
(三)监管理念差异及创新步履缓慢长期以来,许多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者热衷推崇“市场至上”的理念,认为“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由于过分相信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和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导致许多监管漏洞的产生。随着金融创新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风险源游离于监管半径之外,危机一旦到来,必然遭受重创。应当说,我国的金融监管理念也是不全面的,我们的金融创新落后,对于创新的监管理念也就落后,此次未受重创只是侥幸。从长远看,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金融创新,只有以监管理念和监管机制的创新才能保障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健康发展。必须清醒认识到,尽管由于上述原因,此次危机对我们的冲击没有发达国家大。但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我国监管体制所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严重,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理念落后,缺乏全面监管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主体作为国务院下属的行政部门,自成立之日起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目前的监管工作虽然有很大改观,但仍基本上停留在行政监管阶段。所实施的基本上是限制性监管、合规性监管,风险性监管没有实质性进展。全面监管理念的缺乏势必导致在具体工作中,监管部门往往注重某一方面管理,而对风险性监管力度不足,这种状况迟早将酿成大祸。
(二)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效率不高完善的金融监管应包括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及三大手段的综合应用。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起步较晚,现阶段主要采取的仍是行政手段监管,随意性很大,监管效率不高。另外,信息披露机制非常不健全,金融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称。虽然我国正努力完善行业的相关立法,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法律,但未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且因规定比较原则化,在监管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三)监管范围较窄,创新监管不足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给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主要放在传统业务上,对金融创新业务还缺乏有效监督。金融创新的监管是一个很重要但又很难解决的问题,创新会促进经济的发展,监管过于严苛会扼杀创新的动力和活力,但因为金融是一个特殊领域,创新产品也确实可能带来风险,我们的监管工作总是发现了问题再去完善和修补,永远跟在后面,这就势必会影响到监管的有效性。
(四)协调机制低效,缺乏无缝监管我国已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并规定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三方共享信息资源,但近年来产生的金融控股集团给监管机构提出了难题,因为金融控股集团的业务范围几乎涉及到各个行业。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就会出现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纵使监管机构有三方联系会议制度,但这只涉及到三方信息的分享和沟通,无法真正做到对金融控股集团的有效监控和无缝监管。
(五)缺乏国际协作,联动机制薄弱当今国际金融监管以国家为主体,不同监管模式之间缺乏合作和协调。国际金融监管协作只是在银行业监管方面制定了《巴塞尔协议》,并设立了巴塞尔银行业条例监督委员会。新近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最终文本,还有待于各成员体完成相应的工作。我国与国际金融监管协作不多,而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一国(尤其是主要经济体)金融出现问题极有可能波及它国,酿成全球性危机,我国也不能独善其身。
四、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理念做好金融监管工作,首先必须具备先进的监管理念。我们应该不断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汲取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及有关规定,关注各种不同类型的风险,在具体监管实践中,进一步突出风险性监管这一重心。理念的更新将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能够站在一个整体、历史的高度,体现出监管的前瞻性和宏观性,进而实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目标。另外,针对这次危机,相关国际机构聚集了各方面专家和官员,力求制定一整套金融监管的新标准和有效执行模式。可以预见,将来这些标准将会对世界金融产生影响。因此,我们要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规则的制定,要在国际金融监管新标准的制定中发挥应有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危机预警机制1、建立预警机制的主体架构应结合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建立起高层、中层和基层三个层次的预警架构。建议设立一个权威机构作为高层系统,主要负责监测国际金融风险走势及全国范围内金融风险的监控,并对中层和基层系统实行管理;中层预警系统作为区域性系统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监测预警,对辖内各类金融机构实行监督控制和咨询服务;基层系统则是根据上级的指令,加强对辖区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将各种信息及时反馈上去。这三个预警层次各司其职,构成一个上下呼应的网络体系,协调动作,实行垂直的风险监测预警。2、建立反应灵敏、渠道畅通的预警信息系统我国的金融监管信息体系还远未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所提出的标准,这就严重影响了监管的灵敏度。建议在现有的统计体系中增加和完善描述市场总体风险和金融机构风险的指标,这会使整个市场统计指标体系更加完整,同时也为风险监测和预警提供更有力的信息支持。3、建立完善的金融预警评估模型应重视对金融风险评测模型的研究和开发,利用金融工程方法和统计分析方法、人工智能技术、神经网络技术等,开发各种风险评测模型,对金融机构的各类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有效发现潜在的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合作协调机制这里所说的合作协调机制,不仅要解决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而且还包括金融监管部门与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此次金融危机对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财政部等宏观调控部门都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监管与宏观调控作为协调整体经济平稳运行和维持金融稳定安全的两个重要手段,其合作协调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我们国家由于自身所具有的独特制度优势,在此次危机的发生和处理过程中已经被证明是有一定效果的,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总结经验,更好地发挥我们的制度优势。
(四)完善金融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西方主要经济体的金融监管越来越注重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基本实现了多种监管手段的互补和统一。我国的金融监管也应朝这个方向努力。在监管手段上,由单一走向多元,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另外,应尽快加快金融行业立法进程,弥补金融监管法律手段的缺失。在监管范围上,应将金融监管的涵盖范围有效扩展到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在内的整个金融服务领域。尤其要将金融创新活动纳入到严格的监管范围之内。在监管效率方面,应建立以网络化、电子化为特征的信息共享机制。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陆续进入和金融创新的纵深推进,我们面临着对象复杂化和范围扩大化两大现实问题,因此在监管手段上要尽快向现代化目标迈进。要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理念;预警机制
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监管发展缓慢
(一)金融交易手段落后
与欧美相比,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1)金融市场的活跃度相对不足,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边界清晰,不存在“影子银行体系”。(2)衍生品市场基本不存在,金融工具结构简单,交易链条较短,我们的产品和工具还没有成熟到西方国家那样的高度和复杂度,在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上,高端复杂的金融工程、过度延伸的交易链条和过分衍生的金融产品中潜藏着大量的风险。(3)金融风险则主要来源于贷款客户违约风险,还是以信贷资产风险为主。
(二)监管理念差异及创新步履缓慢
长期以来,许多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者都存在“市场至上”的理念,认为“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而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并不完全,政府的干预因素占相当的比重。我国的金融监管理念不全面,我们的金融创新落后,对于创新的监管理念也就落后。从长远看,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金融创新,只有以监管理念和监管机制的创新才能保障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健康发展。尽管我们国家在金融危机中遭受的冲击没有发达国家大,但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我国监管体制所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严重,须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全面监管
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主体,这些监管部门自成立之日起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监管工作仍基本上停留在行政监管阶段。所实施的基本上是限制性监管、合规性监管,风险性监管没有实质性进展。全面监管理念的缺乏势必导致在具体工作中,监管部门往往注重某一方面管理,而对风险性监管力度不足。
(二)监管手段单一
完善的金融监管应包括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及三大手段的综合应用。但是目前我国现阶段主要采取的仍是行政手段监管,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起步较晚,随意性很大,监管效率不高。另外,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金融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称。虽然我国正努力完善行业的相关立法,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法律,但未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在监管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三)创新监管不足
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放在传统业务上,对金融创新业务还缺乏有效监督。金融创新的监管是一个很重要但又很难解决的问题,创新会促进经济的发展,监管过严会扼杀创新的动力和活力,但金融是一个特殊领域,创新产品也确实可能带来风险,会影响到监管的有效性。
(四)协调机制低效
我国已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并规定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三方共享信息资源,但是金融控股集团的业务范围几乎涉及到各个行业,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难免会出现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即使监管机构有三方联系会议制度,也可能只涉及到三方信息的分享和沟通,无法真正做到对金融控股集团的有效监控和无缝监管。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理念
做好金融监管工作,首先必须具备先进的监管理念。我们应该不断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汲取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及有关规定,关注各种不同类型的风险,在具体监管实践中,进一步突出风险性监管这一重心。理念的更新将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能够站在一个整体、历史的高度,体现出监管的前瞻性和宏观性,进而实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目标。另外,针对金融危机,相关国际机构聚集了各方面专家和官员,力求制定一整套金融监管的新标准和有效执行模式。这些标准将来必然会对世界金融产生影响。因此,我们要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规则的制定,要在国际金融监管新标准的制定中发挥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危机预警机制
1.主体架构
结合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建立起高层、中层和基层三个层次的预警架构。权威机构作为高层系统,主要负责监测国际金融风险走势及全国范围内金融风险的监控,并对中层和基层系统实行管理;中层预警系统作为区域性系统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监测预警,对辖内各类金融机构实行监督控制和咨询服务;基层系统则是根据上级的指令,加强对辖区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将各种信息及时反馈上去。这三个预警层次各司其职,构成一个上下呼应的网络体系,协调动作,实行垂直的风险监测预警。
2.建立反应灵敏、渠道畅通的预警信息系统
我国的金融监管信息体系还远未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所提出的标准,这就必然会严重影响监管的灵敏度。在现有的统计体系中增加和完善描述市场总体风险和金融机构风险的指标,这样会使整个市场统计指标体系更加完整,同时也为风险监测和预警提供更有力的信息支持。
3.建立完善的金融预警评估模型
重视对金融风险评测模型的研究和开发,利用金融工程方法和统计分析方法、人工智能技术、神经网络技术等,开发各种风险评测模型,对金融机构的各类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有效发现潜在的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合作协调机制
合作协调机制,不仅要解决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还包括金融监管部门与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此次金融危机对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财政部等宏观调控部门都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监管与宏观调控作为协调整体经济平稳运行和维持金融稳定安全的两个重要手段,其合作协调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我们国家由于自身所具有的独特制度优势,在此次危机的发生和处理过程中已经被证明是有一定效果的,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总结经验,更好地发挥我们的制度优势。
(四)创新金融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越来越注重行政、法律、经济等多方面手段的综合运用,基本实现了多种监管手段的互补和统一。我国的金融监管也应在金融监管的手段上改革。在监管手段上,由单一走向多元,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完善和创新监管手段。另外,应尽快加快金融行业立法进程,弥补金融监管法律手段的缺失。
在监管范围上,将金融监管的涵盖范围扩展到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在内的整个金融服务领域。将金融创新活动纳入到严格的监管范围之内。在监管效率方面,建立以网络化、电子化为特征的信息共享机制。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陆续进入和金融创新的纵深推进,我们面临着对象复杂化和范围扩大化两大现实问题,因此在监管手段上要尽快向现代化、信息化和科技化目标迈进,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
(五)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
金融监管者对违规现象的查处取决于政府部门制定的风险激励、自身努力和市场风险,现代金融监管工作已不再是简单的合规性监管,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道德水平、激励程度等主观因素对监管绩效的影响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管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来指导、约束监管人员的履职行为,以提高监管效率,达到最优监管状态。
(六)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经济全球性统一监管已是大势所趋,这必然会带来金融的全球一体化。要在全球范围内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必须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监管信息沟通与传递,密切国际交流与合作。我们应认真学习、研究借鉴和吸收国际上的先进理念、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实现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达到防范国际间金融风险的目的。我国应加强与相关国家(尤其是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金融合作,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
参考文献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步发展起来,金融业也开始逐步发展。我国真正形成了“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方面的监管,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则负责相对行业的微观层面的规制,它们明确分工、相互协调,共同履行对金融业的监管职责。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结构变得日益复杂,一些新的金融产品不断涌现,金融业出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加上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业的冲击和影响,给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同时也暴露出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入探讨和研究,逐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
我国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健全,各部门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状况,不同的业务需向不同的监管机构或部门申请业务许可,实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即使是同一业务,也需要获得不同监管部门的许可。在我国当前的监管体制下,中央银行与各监管机构相互独立,自成体系,导致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时缺乏足够的信息,尤其是对各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缺乏详细的了解,严重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影响金融业的发展。
(二)监管效率不高
1.监管手段单一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仍然停留在行政监管阶段,大多采用行政手段对金融业进行监管,并没有体现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平等市场主体地位,领导性和国家意志性色彩比较浓重,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比较突出,较少采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随意性比较大。
2.监管法律缺失
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比较晚,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并没有涵盖金融业的所有方面,加上金融创新行业的快速发展,金融立法步调明显落后,使得金融监管无法可依。
(三)缺乏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内部控制机制滞后,重视国家的计划,而放松对自身的严格管理,强调发展规模和速度,却放松对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并且在资金管理方面,突出表现在对资金使用的监控不严,资金审批程序不完善,尤其是贷款审查不严格使得信贷风险加剧;职能监督岗权威性缺失,甚至一些商业银行没有单独设立内审机构,内审监督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内相应的社会监督的规章制度并不完善,社会公众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缺乏力度,没有权威性和执行力,导致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透明度不高,监管主体的工作效率低下,影响金融监管的成效。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
1.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首先,应完善三方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实现各监管机构的有效协调与合作。其次,可由中央银行作为牵头人,成立监管协调委员会,监管机构各派代表共同组建,负责各监管机构政策与业务的协调,避免出现重复监管的情况,进一步消除监管空白,及时发现和化解金融风险,共同维护金融的稳定。最后,建立国务院层面的监管协调机构,该机构作为最高的监管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对金融监管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另外,该机构也可作为对三方监管联席会议的监管机构,对联席会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机构的协调,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节省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利用各方现有的信息体系,构建中央银行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金融信息的共享。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构建信息共享的网络系统,实现跨系统的信息收集、整理、交换,确保信息资料的及时、准确和安全。
(二)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1.创新金融监管手段
为了适应现代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应改革现行的监管手段,从单一的行政手段逐步过渡到多种手段的综合应用,加大经济处罚和依法监管的的力度,实现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的协调和优势互补。随着金融业业务的日益复杂和多样化,应创新金融监管手段,加大对金融监管的科技投入,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监管手段的科技化、信息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水平,尽快达到国际金融监管的标准,实现与国际的接轨。
2.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立法应立足于世界经济形势和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全面审视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修改那些不符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或与世界金融发展不相符合的法律条文,避免阻碍金融业的发展;补充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文,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条文的实施细则,确保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
(三)建立科学的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1.完善激励和约束制度
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需要强大的外部约束力量,内部的约束也是比不可少的,没有内部的自我约束,再强大的监管力量也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完善的金融机构自律机制与政府的强制性监管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发挥监管的真正作用,二者相互提高和促进,共同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要实现有效的监管不仅需要有约束机制,更要有激励机制来激发金融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有效的激励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可以减少他们的不规范行为。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必经之路,不仅要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这种制度,金融监管机构也需要这样的制度来激励和约束“执法者”的行为。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用法律形式对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内容、质量、标准和披露程序等给予明确的规定,强制性的要求各金融机构及时公开各种金融信息,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
【关键词】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 措施 手段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概述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概念。金融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监管泛指一切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行为,从监管主体上来看,包括立法机关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以及金融市场参加者的自律监督管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市场交易主体、交易活动、交易产品以及交易秩序实施的监督管理。本文所讨论的金融监管仅指狭义的金融监管。
目前,我国采用“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我国的金融监管又可以分为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银监会银行业监管、证监会证券业监管、保监会保险业监管。其中,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是指人民银行在履行《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的过程中,为使被监管对象活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及国家宏观金融政策导向,而对其活动进行监测,并对违规行为加以约束的行为。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必要性。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其能否有效履行职责的关键在于是否享有足够的与职责配套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
首先,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应赋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众所周知,金融机构以追逐商业利润为主要目的,其经营活动常常会与货币政策产生矛盾,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人民银行必须拥有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确保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顺畅。人民银行在实施金融监管中获取的准确信息反馈又可以促进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如果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不足,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风险和不稳定性就会加大,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就会滞后和扭曲,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甚至可能失真,从而导致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控制被弱化。
其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应赋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随着金融混业经营不断发展,金融风险的传播和蔓延已不再局限于单一机构、单一市场、单一行业,而是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这必将对我国“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格局下的金融稳定形成挑战。基于此必然要赋予人民银行相关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用以弥补各专业监管部门的监管盲区以及对混合业务监管的协调。
最后,作为最后贷款人应赋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所谓最后贷款人,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缺乏临时性流动资金而通过其他市场途径又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向金融机构提供临时性融资或救贷款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职责应是在最后发挥作用的,但在最后发挥作用并不是指必须到金融风险由潜在发展到彻底暴露时,人民银行才能开展行动,而是指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人民银行要尽可能地消灭潜在的风险,为此有必要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关系金融稳定、风险集中的各类业务进行全面有效监管的措施和手段。
国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的改革及启示
金融危机使全球金融体系受到严重影响,危机发生后,美国、英国、欧盟、韩国纷纷提出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在不同程度上主张加强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美国经验。2010年,美国出台《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明确了美联储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职责及其核心地位,赋予美联储作为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的职责,同时也赋予其维护金融稳定的权力。扩权后的美联储将全面负责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监测,监管对象从商业银行延伸至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大型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投资机构,除接受证监会监管外,还要同时接受美联储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英国经验。2011年,英国出台《新的金融监管措施:改革蓝图》白皮书,撤消金融服务局,在英格兰银行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维护金融稳定;设立由英格兰银行管辖的审慎监管局,负责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设立独立的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消费者保护和金融市场规则监管。改革之后,英格兰银行集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于一身,全面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欧盟经验。2009年欧盟出台《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赋予欧洲中央银行附设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金融稳定和宏观审慎监管,提供系统性风险的早期预警并提出应对建议;授予欧洲中央银行特殊职责,以保障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顺利运作;指出欧洲中央银行应该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发挥领导作用,其主要职责不仅是维护货币稳定,同时包括维护金融稳定。
韩国经验。2011年,韩国出台《韩国银行法》修订案,新增了韩国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扩大了韩国银行信息获取权,可以要求提供资料的金融机构的范畴扩展至开发机构、投资机构、储蓄机构和保险机构等;完善了紧急流动性支持手段,放宽了韩国银行贷款的条件,授权货币政策委员会可以自行扩大为韩国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有价证券的范畴,增加了关于临时资金短缺的救助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金融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金融领域改革不断深化,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创新大大加快,人民银行现有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难以完全适应高效履职的需要。应借鉴美国、英国、欧盟、韩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的相关内容,强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构建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核心地位。
强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的立法建议
2003年修订的《人民银行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但随着2008年《三定方案》对人民银行职责作出的调整,以及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创新的日新月异,现行措施和手段存在空白、明显不足、不易操作等问题凸现,使人民银行履职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大大降低,已不能完全适应人民银行现行的履职需要,从立法层面根本地强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势在必行。
第一,赋予直接检查权。2003年《三定方案》规定了人民银行有权实施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机构的复查,并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以及对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企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但这种有限的复查权、参与权、重组方案论证和审查权,不能保证人民银行获得相关金融机构全面、动态的风险信息,使人民银行在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时独立性、主动性不足,容易形成道德风险,也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执行力。为防范道德风险,对使用人民银行资金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应当能够行使检查监督权,确保金融机构风险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置和化解。因此,应在《人民银行法》中赋予人民银行直接检查权。
第二,删除建议检查权。建议检查权条款立法的初衷为避免重复检查,减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负担。但实践中人民银行很少使用建议检查权,因为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之间没有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人民银行提起的建议检查权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落实,还为人民银行履职带来负面效应,因此建议在《人民银行法》中删除建议检查权条款。
第三,增加信息获取权。要实现对影响金融稳定事项的及时发现和预防,人民银行应当拥有对金融机构的信息获取权,以便及时发现风险;发现问题后,还要有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来保证金融机构按要求进行整改,防止风险演变到威胁整体金融安全。
第四,丰富限制性监管措施。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监管和系统性风险防范的,经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限制性监管措施: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暂停业务或部分业务;责令增加资本金;暂停或取消有关人员任职资格;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处置有关资产、转让有关业务;责令金融控股公司拆分。
第五,细化现场检查措施和手段。借鉴《反洗钱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现场检查的详细规定,在《人民银行法》中细化现场检查的措施和手段,赋予人民银行现场检查的调查取证、询问、要求说明、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封存证据、查阅业务系统等措施和手段;并细化现场检查的程序,确保现场检查程序合法、措施得当、手段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