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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业;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3.2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3-44-03
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这一法案取代了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使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交叉经营得以实现。这标志着美国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局面,重新走上了混业经营之路。到20世纪末。发达国家基本上完成了金融混业体制的改革。金融混业体制成为西方发达国家主流经营模式。这种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变化,引发中国金融界一场关于“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大讨论。
一、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1、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应对加入WTO后来自外资金融机构竞争压力的需要。人世后。中国金融业面临着与外资金融业不对等的竞争。外资银行的主营业务多集中在低风险、低成本、高利润的中间及外汇业务上。同时,外资银行金融业务的综合化为消费者提供了多元化、一站式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而国内银行业务相对较单一:国内券商买卖证券多以自有资金或货币拆借形式经营。成本较高:中资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由于受国家监管政策的制约。投资渠道也非常狭窄。实施混业经营,达到金融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必将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经营效益。
2、混业经营是优化中国金融业资产结构、降低资产风险、提高经营效益的需要。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业务形式普遍还是“存、贷、汇”的形式,银行的主营业务收入还是存贷息差。但是。银行利息收入所依赖的信贷业务中有78.0%流向了国有企业。单一的业务种类和单一的客户结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与国企经营风险存在过高的相关性。而多元化的业务经营就能使银行规避这一与企业共存亡的风险,从而促进银行更稳健地发展。以中国寿险业为例,1996年的7次降息给中国寿险业务带来沉重负担,旧保单的返还利率与当时存款利率相差4-5个百分点。由此产生的中国寿险行业亏损过千亿元,加之国家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的严格限制,若不开放资本运作的渠道。根本无法弥补“利差倒挂”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证券公司单靠自有资金同样不能满足壮大业务发展的需求,通过外部融资渠道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证券业若允许其综合经营银行、保险业务,既可壮大其资本实力,又可在相当程度上分散其投资风险。
3、中国经济和金融业发展具有金融混业经营的可行性。伴随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速度令世界瞩目。金融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金融行业的体制创新、金融商品的推陈出新,使金融机构逐步迈向国际化的发展轨迹。3大金融分支基本具备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同时,无论是银行、证券。还是保险都已无法独自承担日新月异的新金融商品的承销。更无法满足企业一揽子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和居民多样化的金融理财服务。
4、金融混业经营是我国打破5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垄断的需求。5大国有商业银行服务网点遍布全国各地,与政府有着天然的联系。因而具有强大的零售银行业务潜力。长期以来国有银行对市场的高端客户具有明显的垄断优势,但是对市场上低端的个性需求服务还很欠缺。而一些新兴的股份制的商业银行由于受银监会监管政策所限,其业务领域只能集中在国有银行占垄断优势的存、贷、汇上,很难迅速发展起来。因此,只有适度放开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业务限制,新兴商业银行才能迅速成长起来。
二、金融控股公司――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最佳选择
首先。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以下优势:
1、规模经济效应优势。规模经济优势主要体现在金融服务供给方的规模经济以及金融服务消费方的规模经济。从金融服务的供给方来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依靠其控股或全资拥有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抵押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咨询公司等多种服务功能,向客户提供存贷款、投资、发债、保险、资产管理等内容多元化的全方位服务。当金融控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组合产品的成本低于通过多家专业机构提供同质类产品服务的成本之和时,即实现了规模经济。金融控股公司之所以能从服务供给的规模经济中获益。其原因在于:(1)他们可以将管理与某一客户关系的固定成本(物资和人力)分摊到更广泛的产品上。以保险产品为例,我们都知道,在保险服务行业,根据大数定律。同类风险的数量越多,一类保险产品组合的索赔情况也越均匀,且越容易预测。因此,单位保费所需的准备金越少。公司所承担的资本成本也就越低。(2)他们可以利用自身的分支机构齐全的优势和已有的其他全部销售渠道优势,以较低的边际成本销售其附加产品。(3)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整合系统内部财务资源的配置。对市场做出快速反应。因而可以更容易适应市场(客户)对产品需求状况的变化。金融产品的同质化导致了单一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只能是近似的替代品,不具有竞争优势。从金融服务的消费方看,首先,市场的主流客户需要金融机构通过一个主要窗口就可以获得集团内部的“一条龙”服务,金融控股公司具有这样的优势。其次。金融控股公司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公司客户或个人客户),可以依靠其内部的交叉业务网络体系优势。设计出满足不同客户、不同需求的金融产品组合。由于客户不需要向不同的专业金融机构分别购买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而只需要向综合金融服务供应商购买一定数量的服务组合,因而节省大量的研究和监督成本。
2、范围经济效应优势。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横向并购实现了范围经济效应。
3、协同效应优势。金融控股公司在多元化的收购兼并与经营活动中会获得管理上的协同效应与财务上的协同效应,使成本收入比降低,资产回报率提高。
4、风险分散优势。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把各种资产、负债及担保抵押业务进行广泛的风险组合,再通过保险产品将一些金融产品的风险做风险转移安排,使经营风险进一步递减与分散,合理规避了经营破产的可能性。金融控股公司在内控风险管理机制上实行“法人分离原则”,其旗下的各个子公司分别是独立的法人。如果某个子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的话。原则上只是损失了金融控股公司对其的投资,而不会涉及到其他子公司,保证了系统内的安全。
5、金融创新优势。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在人力资源上具有人才资源优势。有利于金融创新,同时控股公司的灵
活机制使得金融部门内部各要素得以重新组合。并衍生出新的金融业务:二是金融控股公司能够合法地规避已有的金融管制,并且可以通过合并报表实现合法避税。
其次,从目前中国金融业经营状况和监管水平来看。金融控股公司也是必然选择。其原因有3个方面:
一是巾国金融改革虽已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但在适应混业经营制度生存方面仍未获得突破性的进展。如果较快地全面推行混业经营制度,以往的合业经营问题必然会变相爆发,金融秩序混乱等必然会再次出现,造成新一轮的金融风险累积和国民财富非公平分配。所以,如果我们实行“一步到位”的激进式混业经营改革,将极易诱发金融风险,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最大优势就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子公司仍然是“分业”的,或者说是专业化的。而集团是“全能”的。控股公司作为各个子公司的母公司。统揽全局,并可以根据各个业务领域的竞争态势和各个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调节:而对于子公司而言,由于各有专业分工。也便于各自发挥自身优势。从而保证了整个金融集团的高效运行。同时,该模式下的“混业”,并不是一个机构法人,什么都可以做,而是与以前一样。一个机构法人只能做一类业务。南于各子公司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是单一的,各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因此在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依然存在“防火墙”,从而可以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另外,由于每个子公司都有自己的财务报表。和全能银行相比,监管当局可以更清楚、更明确地对各个子公司进行监管。
三是就目前中国金融监管水平以及资本市场现状而言。金融机构经营体制适合采用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模式。一个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下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分业经营。监管当局根据其业务种类分别施以监管:同时也实现了在金融控股公司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的效率。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开了政府一直不敢实行混业经营的心结――监管当局不能有效地进行一元监管而引起的金融秩序混乱。
三、金融业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体系重构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的显着特征是按金融机构的类别进行监管。但是。伴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中国金融体系将面临着根本性的变革。金融业务结构和金融市场结构将发生深刻的变化。在此背景下。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沟壑越来越浅。综合性的金融集团将给金融监管带来巨大的挑战。由于金融业务混合先于业务监管的发展,金融监管的滞后。甚至出现监管空白都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如何关注、控制跨业合作和综合经营带来的一些风险问题,如在金融控股公司形式下,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问题;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问题: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同业务之间的“防火墙”设置的问题;风险传递问题、利益输送问题、关联交易问题;以及金融机构间相互投资的问题等,是构建金融监管体系的关键。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势必难以适应我国金融机构集团化、综合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适时改革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强化风险管理;淡化分门别类的金融监管。强化综合型的金融监管:淡化监管机构的微观监管职能。强化其宏观监管职能,与国际先进的金融监管制度接轨是我们的重点工作。
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重建我国的金融业监管体系的建议。即成立一个新的金融业监管委员会。隶属于国务院,全面执行对金融全行业的监管职能。人民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及运用金融手段实施宏观调控措施,委员会下分设4个专业监管机构,分别实施对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业务的金融监管。另设一个独立的监管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对金融监管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合规性监督检查。并受理外界对监管机构的投诉。防止和惩治监管腐败,保证监管质量。
参考文献:
[1]夏斌,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叶辅靖,全能银行比较――兼论银行的分业与混业[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3]杨再平,效能观点――透视中国金融前沿问题[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金融混合经营;金融监管体系;提高
在现阶段,中国的金融行业是操作在一个单独的混合过渡期。面对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冲击,中国政府已逐步放宽政策,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服务分管经营模式已经出现了相互交叉的趋势。因此,从分业经营改革成混业经营整合现有资源,这是中国金融改革的必经之路,是完善混合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中稳步推进实施的前提。
1、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及发展
伴随着在不断变化的国际金融形势和我国的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原配套单独运营的制度已经不适合如今金融法律法规不断改进,更多的市场经济系统及技术监管标准大大提高并完善的状况。实践证明,单独的管理运营系统已明显阻碍的了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创新缓慢,实施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风险高于金融机构混合的机构。在此背景下,原来使用的单独操作的线基本是转成混合模式,这将是国家的需要也是国际的趋势。独立管理的金融背景的行业,在世界金融业是经常出现的,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独立的管理系统,主观意识上就分开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相互联系,制约金融机构可持续的能力,难以创新的金融企业很难发展。因此,中国的金融行业在国际金融体系不断整合所带来的趋势下,混合经营渐渐的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操作系统的基本目标。近几年以来,伴随着金融体系改革的政策逐步放宽,对金融机构混合,要考虑的是怎样提高效率和稳定性,最终提高国际竞争力。在目标值追求量化的同时,中国的金融机构要在金融行业要提前预防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风险。所以,为了适应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必须建立混合式的中国金融体系,并随之配套金融监管体系,是我们面前的重要且是刻不容缓的问题。
2、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构建
2.1维持现状,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目前,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仍处于早期阶段,金融业各行的区分特点也较为突出明显的,提高我们现有的金融监管,出台相应的协调机制是首要任务。我们目前的监管体系已经维持了很多年,它的发展与管理是十分困难的,如在很少的时间内全面的改革更是鸡蛋碰石头。因此,现在维持“一行三会”现有的监管模式十分必要,同时完善“一行三会”中的金融监管协调能力,及时向有经验的国际金融监管界机构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在改善国内金融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参与制定国际金融混业经营的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
2.2构建统一监管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看,我国处于将会长期处于发展中国家的状态,从长远看,为了应对长时期的发展状态,我们针对金融部门的发展趋势,需要专门建立一个能够对金融部门形成监管机制的有效监管部门。从整个世界对于金融混业经营改革的背景下看,我国处于混业经营的初期阶段,现在还不算成熟,需要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机构来将一些可靠、及时的信息反馈给金融部门,从而帮助和监管金融市场更健康和更好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金融部门实现混合经营的目标。很显然,这对于我们还是一个长远的目标,要循序渐进,逐步改变思维。我国需要在长期的实践模式改革中摸索,最终形成一个适合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混业经营下的监管模式,方能使金融监管确保金融业的健康向前发展。
2.3 建立专门金融监管协调机构,提升金融监管协调的效能
为了促进混合金融监管协调效率的提高,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门,发挥协调的角色,打破信息封闭现象。如果我国建立监管协调机构,可以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各金融监管协调金融监管机构组成的协调委员会,委员会是常设机构,由国务院委员会负责人主持,监管协调机构负责人轮流负责财务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委员会,特殊情况也可能会在紧急情况下召开。委员会负责组织与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的重大问题上的讨论研究及制定措施,统一监管金融机构的政策和业务开展情况,以根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及时组织先有部门处理金融机构难以解决得问题。最重要的是,金融监管委员会有充分的法律权力进行合理干涉,以确保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协调的结果,确实执行和落实到位,反之,执行监管不当的不给予一定的处分。
总之,对于金融部门的混业经营而言,它是在整个全球化市场的自由化环境下所产生的,混业经营对于促进我国金融部门整体结构变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全球化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金融部门的混业经营一家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是未来金融部门发展的必要阶段,只有通过这一条路才能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中走的更远。但是,对于我国的实际国情而言,我们不能在发展过程中强行的进行金融结构的改革,而且这种办法也无法适应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所以,在短期时间里想要做到金融部门的混业经营改革,我们一定要坚持在保证目前金融结构稳定基础之上,才可以进一步的开始下一步的改革。在保持当前金融系统稳定和连续发展的同时,预防金融系统性危机,循序渐进的监管模式,逐步促进混合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及相关建设是最佳的发展道路。(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曾莜清.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研究[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所进行的所有监管举措都是为了能够让企业在这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里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企业也可借此来获取更多经济收益。但是,这种看似非常有益的监管体系,实质中却存在很多矛盾。
第一,监管部门过于频繁进行重复监管,可能造成监督矛盾日益激烈的同时还降低了监管工作的实质效用。与此同时,过度的监管调控还可能致使监管加大冲突频率。全国的金融机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证券部门以及各保险公司都已实行了监管,所承担的相应职责分别是通过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承担。此类监管的模式都因金融控股企业的产生受到了巨大冲击。在各监督机构目的、标准体系,以及操作方法截然不同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各个监督管理部门活动存在很大偏差,倘若金融控股企业只受单一机构监管,单一监管机构的监管者自愿接受其它监管者所负责工作的可能性非常小。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各不相同,也可能致使监管冲突发生。
第二,各监管部门之间因监督目的各不相同,则难以在彼此之间进行协调,调节性能与效率不高。关于金融监督的问题,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都是同一个水平。假使一家金融组织同时经营各项金融业务,比方说既从事银行业务,同时又开展保险业务或者证券业务,如果某项金融业务产生了风险,如何确定由哪家监管机构带头,选择哪家监管机构最终进行决策等实际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
第三,中国金融控股企业已经产生同时不断持续的发展,其运营方式可划分以下两种:第一种为经营性的控股公司,比如银行控股公司(即控股企业为商业银行)全资或控制部份股权,包括附属部门或子公司在银行、证券、保险、金融类型的服务性质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这样的金融控股企业特点表现在母公司本身,设立了银行经济业务。所管理与控制的为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部门或者子公司,各附属部门或独立的子公司自主对外进行与业务相关的活动,同时承担与之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风险。集团高管有决策权对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免及其它附属权利,并对重大事项决策产生影响。现阶段,与之形式相似的银行控股企业有: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第二种是金融控股公司为纯粹性质,集团的控股企业不是银行的金融组织。全资拥有或控制大部份股份,其中包括集中在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和非金融服务公司的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此类金融控股企业的特色是总部(母公司)本身并没有从事金融相关活动,但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控制进行独立的涉外金融服务,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集团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甚至是孙公司通过管控股权进行监管,集团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对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拥有决定权,同时对子公司重大决策产生深远影响。当前,国内这类型的金融控股集团主要有中信企业、光大企业、平安企业等。我国目前实行以金融业内不同的机构主体及其业务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管,很难开展对金融控股企业以及相关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其次,金融控股企业下层设置的组织机构互相参股现象,导致法人结构难于分析,企业规模庞大以及跨国经营致使内部管理机构层次多样化,企业金融业务牵涉不同金融业务,又导致运营复杂化。从一个角度来说,致使信息的不对称性加大,给金融控股企业的外部监管也带来了许多阻碍,可能致使监管真空;从另一个角度而言,由于牵涉不同行业的监管机构,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方案和核心截然不同,金融控股企业通过在不同专业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发觉出差异,有可能采取手段,回避监管行动,以最低的成本,最小的阻碍建立组织形式,进而增大各专业金融监管机构在对相关金融部门进行监管过程中的困难。其次,监管主体对监管对象的管控虽然能够有效的避开风险,但由于各个监管主体之中信息沟通与交流不顺畅,可能致使信息传递受阻。使得金融控股企业整体的风险不易于掌控,极易造成监管真空现象。
第四,很难对金融行业的创新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开始于二十世纪中叶的金融革新,促使金融行业发生了质的飞跃。但是,金融创新却开始与金融监管放松同时发生;风险管控与风险监督无法跟上飞速发展的金融创新,导致风险管控与监督滞后。例如发达国家的一些次贷危机,就是金融创新速度与风险监管速度发展不一致而造成。分析金融工具创新之所以难于被监管,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金融工具创新是从零开始的过程,现创段开发出对创新金融工具的监管规定和体制难以从一开始就做出科学合理的预测,警惕并加以防范;
(2)新的金融工具投入使用,通常需要丰富的经验,通过很行时间运作方能显现其优势与劣势,致使金融监管只能针对事后,对事前无法判断与执行。
(3)因金融机构自身责任所致,监管当局未将金融工具创新的风险管控纳入直接监管范围,综合以上各种原因,金融工具创新作为金融机构进一步调整金融杠杆率的有效手法同时,也是金融监管过程中需攻克的困难。
二、我国金融行业监管体系面临问题的解决对策
想要解决上述问题,就要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此转变过程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要依照金融行业实际发展状态进行持续改进。最理想的选择是设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委员会,但是这项选择的落实需要通过长时间的过渡才能生效。中国目前执行“一行三会”(即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业管理制度,大致上与当下金融市场发展需求相吻合。但还没有明确分工责任,存在监管重复、监管漏洞、监管套利、监管成本过高而监管效用过低等问题,金融控股企业的监管责任不明确以及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尤其显著。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少信息交流与沟通、资源共享、团队配合。在维持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不变的态势下,创新与改进十分必要。
第一,对各监管组织的权利与责任要准确落实,加强沟通与合作以及组织之间信息交流,强化监管协调作用,各个监管机构彼此配合,协同合作。不断改革与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合会议体制”。遇到重点难点监管问题集体协商,以实现各监管部门最终统一建议,进行科学、有效的决策。
第二,将现阶段对金融机构监管的重点调整为功能监管,实现联合监管计划成为一个统一整体。
第三,合规性监管及风险性监管方法两者结合,视风险性监督为全局引导并带动合规性检查的发展。对银行与金融机进行合规性与风险性等级评价,设立信用等级制度,使银行与金融机构对其运营与风险程度判断以及管控迈向更高层次发展。
第四,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是监管工作主体,制定与发展相关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规,组织金融监管对金融控股企业的母公司(总公司)根据企业的功能直接监管,对母公司下设的金融企业一并开展业务监管。还可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总公司,实现对集团下属公司的内部管理活动。
三、结语
关键词:金融监管一体化;监管效率;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9-0046-03
金融监管一体化模式的运用,世界各国一直存在争论,就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经济、金融发展时期也有不同的做法。1997年,英国政府把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将原来的9个金融监管机构合并,成立了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行一体化监管。[1]随后,韩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纷纷效仿,掀起了“金融监管一体化改革”的浪潮。但由于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受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不存在一个适应于所有国家或各种金融产品的一个完美的模式;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机构所要求的监管技术水平和监管侧重点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同一监管政策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监管效应。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金融机构众多且组织形式复杂,金融风险及其表现形式也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我国是否适于实行金融监管一体化模式,能否实现一体化改革所倡导的监管标准和手段的统一,实施后的效果如何,是值得金融理论界认真思考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金融监管一体化的优势分析
从国际金融发展情况来看,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家适合建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经济发展水平高;资本市场发达;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水平高;混业经营在金融体系中居主导地位;监管人员综合素质高;金融监管水平高。统一金融监管有以下好处。
1.成本优势。一体化监管不仅能节约人力和技术投入,降低监管成本,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质量。
2.提高监管效率。一体化监管能够全面真实反映被监管机构所有经营业务,监管组织结构更具有优势。在一定程度上,金融机构已日益多样化,不同类型机构之间传统的职能分工已经消失。尽管有多种办法可解决多样化经营机构的全面审慎监管,但是一个一体化的综合监管机构可能更有效地监督这些机构的所有经营,而且可以更好地察觉不同业务潜在的风险危机。在日常监管中,一体化的监管机构可以用更加一致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来加强监管,同时又能更有效地考虑各业务品种的区别,提高监管效率。
3.改善监管环境。一体化监管不仅可以避免重复机构体制容易引发的不公平竞争性、政策性的不一致性及监管的重复交叉与遗漏,而且能够避免由于监管者的监管水平和监管强度的不同,使不同的金融机构或业务面临不同的监管制度约束,可以使消费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能便利地进行投诉,降低相关的信息搜寻费用。
4.适应性强。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金融工具多样化要求的不断提高,金融业务日新月异,―体化监管能迅速适应新的业务。可以避免监管真空,有效降低金融创新形成的新的系统性风险,也可以避免多重监管,降低不适宜的制度安排对创新形成的阻碍。
5.应变协调效率高。由于所有的监管对象被置于同一个监管者的监管之下,监管者的责任认定非常明确。在处置金融风险的过程中,一体化监管机构更具有政策的一致性、协调的权威性和反映的及时性,能更加有效地利用监管资源处置、平息金融风险或金融危机。例如在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中,银行管理委员会和证券管理委员会不仅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对危机处理不当,而且当危机升级的时候,两家机构还配合不力,互相推委。危机过后,墨西哥立即统一了金融监管机构。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的韩国也是如此。[2]
二、金融监管一体化的缺陷分析
虽然理论上一体化监管有诸多优势,但是没有证据表明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高于分业监管机构,而且实行金融监管一体化改革的国家至今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
首先,尽管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但并没有真正实现监管标准和手段的同一,分业监管下的以机构为基础的监管仍在发挥作用。其次,已实行一体化监管的国家,其监管机构内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相关的监管法律制度也不健全。绝大多数国家的一体化监管机构表示,他们目前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目标不明确、权责不清楚。由于各监管目标之间往往存在冲突,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仅难以达到强化监管责任的目的,而且使监管道德风险的情况更加严重。尤其是在转轨经济国家,由于操之过急,相关的配套改革措施没能及时到位,使改革跌入了片面化、简单化的陷阱。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古德・哈特先生所说:改革没有充分体现出统一监管的好处,却集中了两者的坏处。最后,统一监管机构缺乏监管者之间的竞争,容易导致低效率,而且由于监管权力过分集中还容易产生,甚至滋生腐败现象。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先生认为,多家监管机构并存可以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从而促使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创新。因而,美国在1999年实行混业经营后,金融监管体系并没有太大变革,美联储、货币监理署与证券交易委员会均在不同场合表示没有合并的打算,但是,美国却是世界上金融监管最为有效的国家之一。这也从某种意义上说明,混业经营不是建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的必要条件,多家监管机构并存同样能够提供高效率的金融监管服务。
三、我国金融监管正处于一个两难境地
1.从我国金融发展总体状况看,我国尚不具备金融监管一体化的条件。一是我国GDP总量虽然较大,但人均GDP较低,经济发展结构不平衡,经济发展质量较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二是我国资本市场虽然近几年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远未达到国际惯例所公认的发达程度,资本市场还不十分成熟和完善,投资者非理性表现较强,市场投机成分仍然较浓。三是国有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革尚在进行中,股份制银行还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相应的约束机制不健全,整体内控水平不高,各种各样的案件发案率较高。四是金融法规还不十分健全,金融监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对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和分析能力不高,对国际上先进的风险监管计量模型掌握不精,运用也不娴熟,金融监管水平较低,金融创新处于较低层次。[3]
2.从我国金融业最近几年发展的情况看,似乎已经逐渐出现了对统一金融监管的客观要求。一方面,随着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无论是金融产品交易,还是金融组织、金融市场之间的合作与结合都将从广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强。从业务合作到股权重组都将使我国金融与全球金融的联系更加紧密,即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日益深远。与此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与国外金融的联系日益紧密,对金融业的监管和控制也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困难,尤其是国内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全球混业的趋势、国外大型金融集团的合作使得监管的难度更加凸现。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体系更加灵活、更加综合、更加统一,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尽管金融混业还没有成为金融发展的主流,特别是还存在着一些金融混业经营法律上的障碍,但是,不同金融部门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叉、金融集团的发展等已经初露端倪,例如,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以及中国建设银行控股中金公司、中国银行组建中银国际等。而银证合作、银行与基金的合作等这些不同金融机构在业务方面的相互结合更是势不可挡。
目前,商业银行越来越多地参与证券资金的清算服务,而证券商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允许银行开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允许保险资金通过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政策创新,则开辟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渠道。不同种类金融机构提供具有替代性的金融产品,扩大了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混业经营的基础。与此同时,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银行储蓄存款的功能。
在保险业务方面,新的业务创新不断涌现,这些新的保险业务,既有投资功能,又有储蓄功能。[4]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融合,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所有这些都在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作为前瞻性的金融监管建设,应积极做好混业经营监管的各项准备工作。这既是金融机构本身发展的需要,也是金融满足经济发展需求的必然。而各种形式的混业必然呼唤金融监管的统一。
尽管我国存在金融全球化与金融混业对统一监管的客观要求,但由于全球化和混业的广度与深度不够,从而决定了目前我国实行统一监管还存在许多困难。一方面,我国金融融入全球金融的程度还不深。多年以来,我国的金融业可以说一直处于未开放的状态,最近几年,我国金融业尽管从业务合作到股权合资逐渐开放,但开放的规模和比例还非常小,尤其是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银行业更是如此。并且目前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也多限于一些小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还较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大多数,还是一种主流。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只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客观现状和现实条件都决定了金融监管一体化在短期内实施还缺乏稳固的基础。现实告诉我们,做好分业监管工作是实现金融统一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立即抛弃当前的金融分业管制结构,推行全面的、激进化的改革,可能会使我国陷入金融混乱之中。
四、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需要做的重点工作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金融发展阶段,当前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关键在于群策群力、专心致志地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团结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运行效率,重点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立法,加强金融监管执法。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是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也是金融监管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证。在完善我国金融立法的过程中,应根据形势和客观条件的变化,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加强研究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同时,应强化金融执法,赋予监管机构更大权利,并使其在运作上保持独立性,增强金融监管的严肃性,维护监管人员的正当权益,树立监管部门权威,更好地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当前,在金融监管立法方面,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一方面,全面审视现行的金融法规,修改已不符合实际或不适应金融监管发展趋势的条款;另一方面,根据新形势、新业务的发展要求完善有关条文。
2.加强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完善金融监管方法,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一是量化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实现动态监管和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二是建立金融监测、预警机制及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机制;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四是制定和完善对金融监管人员的再监管措施,实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3.建立严于自律的监管客体系统,完善金融监管客体的自律机制。一是建立系统完整的自律机制;二是以完善各类责任制为契机,强化自率机制的真正落实,增强自律制度的执行力度;三是健全内审机制,增强自律机构的权威性;四是鼓励金融机构实施ISO9000标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五是加强银行同业公会的同业自律监督作用,对金融机构自律机制实行有效监管。
4.加强金融机构内控体系建设,尽最大努力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一是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内控文化氛围;二是建立相对独立和权威的内控机构,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三是明确各管理部门职责,建立权责制衡机制;四是建立对内部控制科学有效的综合评价体系。
5.加强各监管主体间的高效配合。在现阶段,三大监管机构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如何协调各个监管机构,提高监管质量与效率至关重要。应切实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功能,定期或不定期就监管中的问题展开讨论,研究对策,建立公告制度、通报制度、督办制度、咨询制度、金融机构整体测评制度等,建立三者之间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6.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一是加强对证券业的合作监管;二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工具和对冲基金的风险监管合作;三是完善国际金融统计,加强会计与信息批露的国际合作与标准化;四是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与交流。
参考文献:
[1] 陈元.美国银行监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 高鸿业.全球金融风险监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关键词: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一、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现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性为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一般经营企业管理,而第三方支付本身具有支付结算和信用中介的双重职能,尽管不能定性为金融机构,但其职能与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支付服务无本质上的差别,一般性的监管无法全面监控其运行风险,目前,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只是针对第三方支付的信息安全进行管理,暂时停留在纯技术层面。2010年6月央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将第三方支付纳入其监管范围,因此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工作理论上形成以央行为中心,信息产业管理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
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运行流程监管方面。将整个监管过程分为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三个阶段,目前在市场准入层面已经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可以说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提高了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准入门槛,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整体质量,降低了支付风险;市场运作层面,现阶段主要工作集中在对沉淀资金的管理和反洗钱风险这两个方面的监管,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加以约束;市场退出层面也是整个监管流程中最后的阶段,目前在制度层面还欠缺相应的办法来进行具体的市场推出操作,是监管工作的一大盲点。
二、目前第三方支付业务监管的问题
针对目前我国在监管机构、法律制度、监管流程三个层次的监管现状,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兴起时间较短
第三方支付相对来说还属于一项新兴产业,央行从2010年起开始关注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问题,可以说对其监管起步较晚,存在问题多。现有监管制度和相应法律依据的不论在出台速度和完整性方面还不能做到与第三方支付的新变化和新发展完全同步,监管过程中缺少法律、法规依据,造成了一些制度方面的空白,为监管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诸多不便。
(二)是技术层面监督措施匮乏
在我国第三方支付主要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等非金融机构的电子化信息平成,而实施的监管主要偏重于对人员、市场等具体操作行为方面,缺乏对电子化信息、电子化流程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掌握的大量使用者资料的监管,另外第三方支付本身介于网络运营和金融业务交叉监管特殊地带的这一特点也使得对其在监管职责及监管内容上存在诸多不明确之处。
(三)对沉淀资金的管理
目前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平台都采用的是延迟净额结算,即支付与结算并不在同一时间进行,两者有一定时滞,从而造成了大量沉淀资金的产生。这一时间段内,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使用者的资金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停留一段时间,形成了大量的沉淀资金,央行规定该资金为客户备付金,其所有权属于客户,第三方使用机构是否挪用、如何管理该笔资金都没有明确的监管,所以沉淀资金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说存在巨大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这笔暂时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在存在期间所产生的货币时间价值即利息的归属权尽管在2011年央行制定并公布的《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此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但在这部分资金的归属权问题现阶段依旧产生存在诸多争执。
(四)反洗钱工作方面
由于第三方大都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易,支付机构和他们的客户很少见面,交易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无权限监督网上交易者款项的真正用途,这都给资金的非法流动提供了可能性,公安部侦破的江苏苏州“乐天堂”网络赌博案,就涉及到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另外第三方支付与结算不同步进行的特殊性及涉及的金额大、笔数多、客户身份复杂等固有特点,也造成了反洗钱工作开展难度大的问题,现阶段央行在第三方支付的反洗钱监管工作中所投入的人力及物力资源还远远不能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可能发生的反洗钱风险水平相匹配,以上原因都使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潜在的洗钱案件高发区。
(五)信用卡套现的风险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套现行为指的是通过虚假交易,使用信用卡支付后,款项进入支付平台的账户,再通过账户转移到商业银行,然后从银行提现,整个过程并没有涉及到真实的货币交易行为。持有信用卡的用户甚至可以在除了第三方交易平台参与的情况下通过自买自卖的方式实现信用卡的套现。尽管央行已经三令五申强调禁止信用卡套现的行为,但由于监管措施和方法的缺失,这种情况还依旧存在,也使得对信用卡套现的监管变的越来越难。
(六)市场退出机制规定不明确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推出机制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取消该支付机构的法人资格,使其推出市场的事实或行为。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与传统的银行业推出机制不同,它不仅涉及资金清算等金融资产的转移或损失,还会涉及到平台在多年网上支付业务中累积的大量资料信息。在推出市场过程中,这些信息也将被重新整理和转移,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推出机制加以约束.如果出现被不法分子盗用的情况,后果不堪设想。
三、针对以上问题提出的相关建议。
(一)随着第三方支付的日益发展,央行应该加大在第三方支付领域的关注力度,针对在立法工作中的欠缺问题,加大立法力度。第三方支付较之传统的支付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借助网络等平成的支付,但其本身仍然是支付活动,因此还受到原有结算法律的规范,但原有支付结算法律在电子化支付方面的不足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尽快通过对现有法律的调整和修订,使第三方支付尽快融入现有法律体系当中。
(二)在监管的技术层面,信息系统安全方面,应当尽快出台明确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系统安全的规定,逐步完善第三方支付的信息系统安全评估机制,对不符合信息系统安全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停止其第三方支付运营资格,达到有力保护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的身份信息和资金安全的目的。监管责任方面,针对第三方支付介于网络运营和金融业务监管交叉地带的这一特点,加强网络运营监管部门和金融业务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明确双方职责和责任,尽快摆脱第三方支付监管责任和范围不明确这一局面。
(三)对沉淀资金的管理方面,首先央行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制度,对暂时存放在第三方支付结构的用户资金安全进行检查,杜绝挪用用户资金的违法行为。同时建立科学可行的纰漏制度,及时将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沉淀资金管理方面的信息纰漏给广大第三方支付使用者,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其次应该注意沉淀资金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存放期间所产生的货币时间价值,出台规定,明确所产生的货币时间价值的归属权问题。
(四)在反洗钱方面,尽管央行已有相关规定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接受反洗钱监管部门的监管,并及时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汇报可疑交易。但是网上支付其交易量大,监管困难等固有特点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尽快出台对第三方支付交易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监督检查办法,借鉴原有征信体制,建立相对应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交易信用和交易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征信机制,都是今后在反洗钱方面乃至社会安全等方面的重点工作。,其次,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反洗钱人力、物力投入,使之尽快与第三方支付业务所可能产生的反洗钱风险水平相匹配也是当前这一领域的重点工作。
(五)信用卡套现问题,如同在反洗钱方面给出的建议,建立第三方支付交易内容的监控机制后,信用卡套现问题也能一并得到有力解决,降低信用卡套现风险。
(六)针对市场退出机制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尽早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具有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的竞争性的第三方支付市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退出过程中,产生的例如大量个人用户信息资料、沉淀资金的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也应引起重视,并一并通过第三方退出机制管理办法的出台一并得到有效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曹红梅.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的问题与建议[J].大庆社会科学,2011(02):107-109.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体系;农业金融服务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农业产业化打破了原有农业发展的产业边界,涵盖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联结了农民、企业与市场,实际上贯穿了传统的一、二、三产业。在资金配置方式上,由于产业化过程中在产前、产中、产后的生产方式会出现变化,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相应地会出现变化。一是龙头企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二是农户的生产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三是农业科技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此外,农业产业化所需的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然而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各级政府的财力有限,龙头企业的整体实力不强,农户的资金实力较弱以及社会资金流入产业化的渠道不畅,导致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所需资金严重缺乏,农村金融的发展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一、现有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化需要
农业产业化需要多层次、多渠道的资金投入,而金融投入是投入主体。目前农业投入主要来自财政、银行、农户(家庭开发经营支出)。据《中国统计年鉴》资料计算,近十年在财政、银行、农户的农业总投入中,财政平均占17%,银行平均占61%,农户占22%,三者总投入平均增长20,6%,其中财政占7%,农户占17%,银行占76%。但是,相对于农业产业化巨大的金融需求,现有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仍难以有效满足客户需要。
(一)从金融层面分析
1、政策性银行支持范围狭窄。农发行调整职能,将业务范围由原来重点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向农产品转化企业拓展,在拓展新业务上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但是从其支持的范围来看,支持对象仍局限于粮油购销企业和粮油深加工企业,对畜禽养殖业、竹制品加工业、丝绸加工业等产业较少介入,支持“大农业”目标未得到充分体现。而农业产业化是以“大农业”为前提的。
2、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外流。从县域商业银行近年情况来看,存差逐年扩大。由于上存资金元风险,收益性高,县辖国有商业银行均将吸收的存款通过二级准备金形式上存到市级分行,然后再以同样形式上存。县域资金向上级金融机构集中,减少了支持县域经济的资金来源。
3、农村信用社重负难当。随着农业银行在乡镇网点的减少,农发行业务缩小为粮棉油收购贷款及农村合作基金会全部撤并,客观上赋予农村信用社独立支撑农村金融主渠道的职能。但由于当前农村信用社正值改革攻坚阶段,资本充足率较低,抗风险能力弱,面对新农村建设中农业产业化蓬勃发展而产生的资金需求,显得力不从心。
4、担保基金品种单一,规模较小。虽然地方县市设立了农业产业化担保基金,但专门针对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担保基金数量有限,且担保基金的规模不大。这对于农业产业化经营资金需求而言只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化企业扩大生产的资金需求。
5、信贷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不足。我国产业化发展时间不长,大量的企业还未达到规模。由于原有贷款制度的制约,信贷资金往往向大公司大企业集中。由此产生的“马太效应”,压挤了一些成长型农业产业化企业的信贷资金来源空间,制约了这些企业的快速发展。
6、农村金融市场不完善。一是供需不能由市场信息反映调整,利率机制不完善。小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优势在于其小范围内的信息资源,能降低监督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性。但目前的集中贷款决策权无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无法对农村金融的需求变化作出灵敏的反应。信贷等金融服务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二是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保险市场、担保市场等还未完善。
(二)从农业产业化层面分析
1、市场竞争力不强。目前大多数农业产业化企业规模不大,产业链条短,科技含量较低,以生产初级产品为主,品牌意识不浓,抵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受支配的地位。竞争力不强制约了其融资需求。
2、财务管理不规范。大多数农业产业化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自身运作不规范,生产经营多为家族式管理模式,且缺乏规范的财务管理,甚至提供虚假报表,因而难以取得金融支持。
3、有效抵押不足。大多数农业产业化企业起步较晚,规模小,家底薄,有效资产存量少,而要取得扩大再生产贷款必须有可行的担保单位和抵押物,但由于其自身抵质押不足,信用评级低,寻求担保单位较难,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往往因此得不到满足。
4、保障体系不健全。农业是弱势产业,整体效益比较低,受自然环境(如台风、禽流感等)的影响大,而目前农业保险体系、农业风险补偿体系、农业担保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使农业及其产业化经营的弱质性显得尤为突出。同时,农业发展对信贷资金的依赖程度又较高,特别是一些成长型农业产业化企业更是需要大量信贷资金投入,在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能为防范风险而谨慎投入信贷资金,从而使企业丧失发展良机。
二、构建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支持体系
(一)积极发展农村各类金融组织,建立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机构
应当建立以非国有银行为主体的、基于市场机制的、受法律制约的、规范的金融组织。
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是实施“三农”资金支持,逆市场配置资金,增加农业农村资金投入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有效结合的支农方式。农业发展银行通过对符合国家发展意图的农业政策扶持项目的直接或间接投入,可以诱导更多的商业性、社会性资金投入,形成乘数效应,以达到带动农村经济增长的目的。
农业银行要调整发展的思路。鉴于农业发展银行功能仍然缺位、农村信用社实力有待增强、民间金融尚需规范等历史和现实因素,农业银行应是有限度而不是完全的商业化。要积极支持乡镇优质企业二次创业,作好与农村信用社的市场交叉定位。由于农业银行继续部分政策性支农业务,国家应在税收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和补贴,人民银行也应给予其更多的优惠再贷款,解决支农资金不足和成本过高的问题。
要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要明确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完善其治理结构。农村信用社应按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革,恢复其作为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的本来面目。建立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科学民主的产权制度。在政策上给予农村信用社更大的支持, 在利率的确定方面应有相对于商业银行更大的浮动空间。
1.金融行业内部控制即企业制定出多方面的政策及实施准则来保障其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防范危害企业资产利益的行为,并确保其资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以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2.金融行业内控管理目标。金融行业即经济市场收支的结算中心,在经济市场的繁荣及发展上做出了应有的作用。不过,金融行业履行本身的功能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可能性风险,甚至风险越发突出,故为了规避风险,抑制其给金融行业的冲击,金融行业就一定是要保证自我发展战略的全方位落实,实现其经营的目标。
二、我国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体系的缺陷
1.国内金融行业对于会计内控管理的认知度不够,因国内金融行业的会计内控管理缺乏足够的认识,致使其内控管理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如:金融行业觉得其内控管理本身是各项制度及规章的整合,却忽略了内控管理对于经济业务运行时所做的动态监督和控制。并且,金融行业对于内控管理的相关方式认知度也不够,仅以为内控管理等于互相牵制。
2.国内金融行业目前的会计内控管理体系不够完善,主要在于金融行业各环节链的控制力不足,衔接不够完整。使得控制系统的缺乏紧密联系。究其原因共四点:
(1)国内金融行业的决策程序及制度不够完善,金融行业的内部民主性及科学性不够,监管部门往往只能自下监督,而遇到管理层、决策人时束手无策,无法对决策者做到应有的制约。
(2)因金融行业的各大职能部门不够重视内控管理,使得会计内控管理在整体上有效性不够。
(3)因金融行业本身在岗位责任制度的设置上太过抽象画,缺乏可行的量化考核措施,使内控管理偏离了相应的原则与要求,导致不少必须的工作岗位缺少了牵制力。
(4)因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的不完善致使基层行政管理者不能时常发挥监督检查的功效,不能及时纠正问题,以至问题一直残留甚至存在。
3.会计内控管理体系的构建缺少更有效的评价指标。金融行业本身是高风险的行业,会计核算和监督机构肯定是较其他行业更为健全的,可社会经济活动是多样化的,目前的监督方式及管控方式都不足以应对社会经济活动变化,表现有三点:
(1)进行经济业务活动的前后,金融行业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及防范力不强。
(2)金融行业缺少相关的会计内控管理考核评价指标,这会导致金融行业考核不够细致,没有统一标准,不能够深入地考核内控管理的执行状况。
(3)金融行业目前的会计监控方式较为落后,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监管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或是能力上无法做到专业的监察审核,亦或是对于监管工作粗心马虎,敷衍了事,这样就会给企业及单位自身造成“眼皮底下看不见的漏洞”,危害其自身经济安全。
4.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遭弱化,金融企业不能构建良好的企业文化。金融企业的进步与发展的核心在于企业文化,企业文化表明着金融行业的内控管理方面的态度,是从事金融行业的人员心中的精神结果。积极与诚信的企业文化和内控管理不谋而合,则降低风险,相对降低企业会计内控管理成本,提高内控管理执行率。
三、构建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体系构建的相关对策
1.改善金融行业内控管理环境
拥有一定的经营理念,并在此基础上改进甚至改变,这是金融行业运营、经营的行为基础。具备良好的会计内控管理环境与企业、单位的内控管理意识的提高是离不开的。随着近年来金融案件的频发,以及世界金融危机的不时出现,金融行业的会计内控管理所隐性的问题也逐渐为人所知,为人所诟病。但是,其显现出的问题所反映的也仅是制度的缺陷,诱发这些问题的关键因素在于金融企业的管理人员缺少了对于风险管理与控制的理念,故这需要金融行业内部必须具备一套内控管理体系理念,发展并调整好良好的内控管理环境,奠定好构建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体系的基础。另一方面,建立良好的内控管理环境的过程当中,要优先加强会计人员的内控管理理念,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职业道德,选拔优秀的会计人才。金融行业在这点上,要定期组织并开展会计人员培训,考核与考试,使各项业内规章制度及金融法律法规、职业操守的各项条文理念深入人心,确保员工的岗位认知。对会计员工的选拔,要提高选拔要求,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以此促进内控管理体系的发展。
2.构建多层次的企业会计内控管理体系
伴随着现代金融行业的壮大与发展,不少企业、单位明白到内控管理体现的构建的重要性。组织化的建立内控管理体系,并保持特定的状态,才能保障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体系在内部控制上的实施,这是一种调节与联系。要做到这一点,要确定内控管理的目标,保证目标在确定可以事实并实现的可能性下。金融行业的企业与单位要从管理层上提高认识,统一决策,把内控管理的目标的职责层层分解、细化, 制定出会计内控管理的具体目标,以此构建多层次的企业会计内控管理体系,再在此条件下工作,层层把关,发挥出财务链在各环节的受监督作用,提高企业的监督效率,从而顺利实现企业、单位的总体管控目标。
3.构建完整的风险识别、鉴定及评估体系
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金融行业索要面对的风险往往具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金融行业的管理人应当充分考虑到所处企业及单位将要或正在面对的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因此,就需要管理人必须构建起一套完整的风险识别以及鉴定、评估体系。金融行业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或已经面临的风险,讲风险的要素以及风险点一一罗列,同时考虑到自身的内部风险以及从整体水平的层面上考虑业务活动时风险的发生,应当全面分析风险点、风险产生的因素、风险发生的形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与所造成的危害,以此奠定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建设的基础。
4.提高金融行业会计信息化水平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经济也在这一列车中飞速前进。网络作为当今最快速、最具有效率的平台,为金融企业与单位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可能,企业应当利用网络、计算机技术以及各种金融软件进行会计内控管理,这样不仅能够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也能避免数据错误,甚至是金融风险,提高会计内控管理水平。因此金融行业应当遵循这一发展趋势,尤其是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对接,将各项财务流程以及信息数据记录在案,起到防止会计作假、走后门的可能。但是在利用信息化操作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网络安全,因此,金融企业及单位应当选拔具备信息化软件办公的会计人才,加强员工的信息化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化办公效率。
5.建立有效的内控管理评价体系
金融行业应当充分考虑到行业内部构建并不断强化的内部审计职能,应当出台相关的内部审计评估的指标,建立更具效益的内部监察机制,从而避免各种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