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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京津冀一体化 奥运背景 SWOT分析 对策研究
张家口在新的发展机遇下,尤其是在京津冀一体化和奥运背景下,对人才尤其是医疗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多。本文通过对张家口医疗人才引进现状进行SWOT 分析, 并提出相应对策,为张家口的可持续发展借鉴。
一、张家口基本情况
张家口市是河北省下辖地级市,又称“张垣”“武城”,位于中国河北省西北部。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守备张珍在北城墙开一小门,曰“小北门”,因门小如口,又由张珍开筑,所以称“张家口”。距今200万年前古人类就在此繁衍生息。5000年前,黄帝、炎帝、蚩尤“邑于涿鹿之阿”,合符釜山,开启了中华文明之先河。这里是现行长城最多的地区,素有“长城博物馆”的美称。崇礼、赤城是华北地区最大的天然滑雪场,被誉为东方达沃斯。2015年7月31日,与北京一起成功获得2022年冬奥会主办权。
二、张家口医疗人才引进的分析
1.优势(strength)分析
(1)政策环境不断优化。近年来,张家口对人才引机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百名硕博人才引进”,采取“星期天工程师”、“假日学者”、“政府顾问”、“企业兼职精英”等方式吸引京津高层次人才向张家口聚集。在医疗领域,也不短加强同京津合作,制定了更加优惠的政策,提供更加优厚的待遇,北京天坛医院、积水潭医院等知名医院,先后与张家口医院建立了合作关系。
(2)环境宜居。2013年,张家口市在长江以北74个监测城市中,空气质量排名第一,2014、2015年持续排名第一,而且森林覆盖率达到31.60%,为张家口发展提供了优越的环境条件,也为人才提供了良好的生活条件。
(3)区位优势。张家口位于冀、晋、蒙交界地区,独特的区位,使张家口医疗半径覆盖晋、冀、蒙地区,增加了张家口的病源。同时,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的深入,优质医疗资源将以京津为中心向周边分散,这为张家口医疗人才提供了条件。
2.劣势(weakness)分析
(1)所在地区偏远,经济发展落后。张家口位于河北北部,属于山区,交通不便。地区GDP总量和人均GDP均排名全省后几位,属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而且临近京津,对人才的吸引力较弱,对张家口医疗人才有很大的制约作用。
(2)地区内无重点高校,人才培养困难。目前张家口医学类院校有河北北方学院,张家口学院,既不属于“985”、“211”,也不是省属重点骨干高校,而临近的京津地区有众多的“985”、“211”院校,造成了张家口在人才培养上的落后,无论是政策支持还是资金支持上,都十分有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张家口医疗人才的引进。
3.机遇(opportunity)分析
(1)京津冀一体化的持续推进。京津冀要推进人才合作,共同举办高水平招才引智活动,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促进人才合理配置。共享“两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资源,搭建博士后信息交流平台,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促进高端人才培养。加强人才市场合作,支持双方人力资源资格互认和自由流动。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的深入,优质医疗资源将以京津为中心向周边分散,张家口处于京津辐射地区,这为张家口医疗人才引进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2022年冬奥会推动。2015年7月31日,马来西亚吉隆坡,国际奥委会主席巴赫刚刚宣布,北京张家口获得2022年冬奥会举办权。为做好奥运医疗保障,张家口将大力完善医疗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建设。为了为冬奥会提供良好的医疗保障,政府将加大支持力度,这为张家口院吸引高层次医疗人才提供了外部动力。
4.威胁(threats)分析
(1)京、津对人才的“倒吸”效应。京、津地区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大量吸附周边人才,抑制张家口对优秀医疗人才的吸引力。近年来,不断有医疗人才在晋升高级职称以后前往北京、天津发展,这给张家口的可持续发展和医疗人才引进带来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2)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张家口是北京的北大门,也是北京的水源地和后花园,军事位置非常重要,直到1995年才开始对外开放。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处于省内落后低位,与京津地区差距更大。这对张家口引进医疗人才有极大的阻碍作用。
三、对策分析
1.优化环境,拴心留人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人文环境、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人才在事业上的发展,关心他们的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才的基本需求和交流、学习、娱乐等社会需要,努力做到事业留人、体制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要加大对人才的精神激励,引导各级各类人才为张家口的发展建功立业。
2.实行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
加强与京津和省属重点高校、科研单位的联系与合作,聘请高层次专家为我市“星期日工程师”或客座专家,为我市提供技术服务。凡为企业提供有经济价值的专利、成果、项目的人才,政府实行奖励政策。每年召开一次全市优秀人才表彰会,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实行重奖。
3.吸引外地人才和智力
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对急需引进的人才,在澄清引进人才身份的基础上,允许不转人事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户口关系等有关手续,可以单列编制或直接聘用,待遇从优。政府开辟引进人才“绿色通道”。支持外地人才来张兼职、短期工作,实行兼职兼薪。
4.加大人才工作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张家口的优势,宣传张家口人才和智力引进工作方面的优惠政策,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各行各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了突出贡献人才的典型事迹。
5.鼓励企事业单位异地“筑巢引凤”,引进智力
京津及沿海发达城市的高层人才,因条件、设备、环境等因素,无法来我市提供服务的,政府支持企事业单位在其所在城市建立办事处、分公司或科技研发机构,为高层次人才为我市提供服务搭建平台。合作模式及薪酬待遇,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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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视角;医疗纠纷;法治意识;安全管理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改革,医疗体系逐渐完善和健全,人们对医疗卫生观念也在相应转变,对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的需求也日益提高。但由于医疗资源的总量与患者需求、区域配置之间的不平衡,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医患纠纷数量逐渐增大,医患关系也日趋紧张。剖析医患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作为突破口,完善法治化背景下医院安全管理方面的优化路径,从而建设好法治医院、平安医院。
一、当前医院医疗纠纷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从我国裁判文书网统计出,2013年至2018年间涉及医疗事故的裁判文书数量呈现出波动中上升的趋势:2013年1991件呈现低谷,高峰期在2017年6342件,2018年略有下降为5464件。[1]裁判文书网上显示的数据仅是包含了已经到法院并且经过审理的案件,还有大部分的医疗案件和纠纷在医院、政府以及其他第三方调解机构得到了调解和处理。医患纠纷从最初的矛盾演化为医疗案件,会经历一段过程。深究近年来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一)医学专业性导致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等
医学是一门复杂、高深的学科,医学生要经过长期系统化的理论培训、临床实践培训,且需通过专业化的执业考试后才能成为医务工作者。此外,医学界对人体生命科学复杂性的研究具有局限性,加上患者个体的差异性,多种因素决定了医疗本身存在着极高风险性。对于患者而言,对当前医学科学发展的局限性和疾病风险的未知性等方面认识不足,自然处于弱势地位。[2]与医生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相比较,双方形成了严重信息不对等。
(二)优质医疗资源与患者需求的不平衡
目前,我国医疗机构虽然数量较多,但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综合水平等与满足人民群众医疗需求还存有一定差距。我国虽然实行分级诊疗制度,但是分级诊疗的实际运行情况并不乐观。患者更倾向于到具有权威性的三甲医院看病治疗。三甲医院原本主要是针对疑难重症进行治疗,但不得不分配许多优质医疗资源到一般症状的解决和处理上。这种情况导致了大医院的挂号难、看病难问题,“黄牛”和“号贩子”也就相继出现,上述矛盾长期无法得到合理处理解决,便使得民众抱怨的声音越来越大。[3]
(三)医患双方沟通不足、解决机制不畅
患者数量的增多、医护人员数量有限、医生每日接待问诊数量也有限等原因导致医患双方沟通不足。门诊患者看病等待所需的时间远远大于就诊所花费的时间,医生也不能花过多精力去回答每一位患者、家属提出的每一个问题。此外,由于信息的不对等,医护人员都会按照要求认真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对医疗风险往往不能理性对待,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又高于正常值,此种矛盾随时可能激化患者的负面情绪,使之做出一些极端行为导致伤医案件发生。关于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还有学者将其归因于媒体对“医闹”的片面宣传、医患间信任的缺失、医疗保障和救济机制的不完善等。[4]
二、法律视角下医疗纠纷处理和医院安全管理的难点
(一)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护人员法治观念薄弱
1.院方法治建设体系不完善目前,大部分公立医院内部未建立统领全局的法治建设体系,由于组织架构不健全,法治认知薄弱,管理理念缺乏法治思维,没有纲举目张的工作抓手,未能形成一套有效的法律事务和经验路径处理医疗纠纷。[5]对待部分医闹患者,迫于多方面的压力,往往采取不合理的做法“平息”事端。这有悖于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初衷。对于医患纠纷的处理不能仅停留于“治标”层面,更重要的是“治本”。2.医护人员法治观念薄弱医疗纠纷发端于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部分医务人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法治观念薄弱,未能将医院法律风险的防范关口前移。一般公立医院是由医务部门先行调解处理医疗纠纷,并由外部聘请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医务部门的人员大多数并非同时具有医疗纠纷业务工作能力和法律专业知识背景,仅依靠于外部法律顾问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往往降低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3.法治培训形式大于内容在院方组织法律培训、法律实务知识讲解时,部分医护职工由于自身工作繁忙、法治意识不强,认为处理医疗纠纷和参加此类教育培训属于行政、后勤人员的本职工作,自主参与意识和积极性不强烈;同时有些培训往往是形式大于内容、走过场、达不到预期效果。随着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更加有意识地在接受医疗服务中运用法治思维和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若医护人员不重视提高自身法治思维和观念,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和医疗处理规程展开医疗服务,在医疗纠纷中将会陷于不利之地。
(二)医患纠纷处理过程中,部分患者法治意识缺位
近年来,在一些“医闹”事件中,部分患者对医院任意打、砸、闹,采取极端行为围堵医院、要挟医院和政府,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扰乱了社会和谐稳定。部分患者采取极端方式不仅不能解决医疗纠纷,反而还会触犯法律的底线;不仅没有维护到需要维护的合法权益,还会使自身受到法律的制裁。应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径保护自身权益;我国《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三)医院安全管理方面,安全保卫力量还需优化
1.人员风险防控能力不足部分医院存在医护人员风险意识及风险防控能力不足,在医患纠纷发生的早期未产生足够的重视,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化解、控制和处理。安保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突能力不足、缺乏快速反应的协作机制。医院虽然有对应的应急预案,但并未定期开展有效的培训和演练,导致人员风险防控意识欠缺、能力不足。2.客观硬件配置不够优化医院属于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空间大,人流量大。仅靠医院现有的普通安防系统以及安保人员日常巡逻,是难以第一时间赶到纠纷现场处理化解。根据国家卫健委等多部门联合的《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加强医院技防、物防、人防建设,推进医院智慧安防建设。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安检设备,完善一键报警及防控设施设备等硬件,强化安防系统建设。3.多部门协同力有待提高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临床科室之间、科室与医务、安保部门之间协同力不足,各为其政,在法律事务方面容易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而在发生医患纠纷事件时,医院安保人员只能采取协调和劝解的方式进行处理。虽然医院和公安合作在院内建立了警务室,派驻人员在医院内执勤巡逻。但由于警力有限、经费短缺等问题导致实际情况下公安对医院空间安全治理参与不足,驻院警务室并未发挥出其应有作用。[6]
三、法治视角下医疗纠纷处理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医疗法律体系,推进医疗服务法治化
进程医生和患者是医患命运共同体,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利益平衡只能建立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因此应完善我国现有的医疗法律体系,重构医患之间的制度信任,保障医患命运共同体的合法权益。[7]在最高检2021年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坚决严惩任何一起伤医扰医犯罪。高度重视对医护人员的权益保障,不仅是要严惩任何一起恶性医闹事件,对存在风险和隐患的医疗纠纷也应做好预警和应对。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虽然弥补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部分不足,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完善,[8]但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赔偿制度以及相关的保险制度还需细化。因此完善医疗法律体系,要推进医疗服务法治化进程,从而真正实现途径多元化解决医疗纠纷。
(二)加强医患沟通交流,及时化解医患纠纷
发生医患纠纷,并不意味着一定就会发展为恶性暴力伤医事件。医护人员应积极主动,在合适的时间节点化解处理纠纷,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倡导医患之间积极沟通交流,建立运行有效、畅通的沟通机制。患者对自己病情不隐瞒,真正信任医生;医务人员对待患者要更有同理心,将医疗过程中的风险和应对方案告知患者,解决患者心中的担忧和不信任。在诊疗过程中,更加注重细节,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完善制度化管理。对待诊疗行为中出现的意外和摩擦提前应对处理,把握住医疗纠纷发展恶化的共通性,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理规程。
(三)提升安保能力,保障医院安全稳定运行
医院安保法治化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应健全完善医院医疗纠纷处置规程、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保力量建设,主动排查调处化解各类医患矛盾纠纷。积极构建金字塔式的组织管理体系,织密安全管理网。其次,完善医院安防配置,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切实完善医院内部的智慧安防系统建设,将消防、安防和监控等配置为有机联动的整体,提高隐患识别的精确度。同时,贯彻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建立重点人群预警机制。最后,加强安全防范能力,巩固多部门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医院内部科室之间加强沟通协作;警医联动方面,完善医院与属地派出所的联动机制。为实现平安医院建设的预期目标,也需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政府、人大以及各社会团体监督与配合,以便从容应对各类医疗纠纷。
四、结语
处理好医患关系,需要构建医患命运共同体,同时需要医事法律制度规范的指引,医患双方构建法治思维,遇事找法,从而有效解决纠纷;院方还应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更好地推进平安医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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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地区;医疗纠纷;解决方式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3—0076—06
近年来,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医疗暴力、“医闹”事件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问题。对于医疗纠纷,学术界的研究成果相当丰富。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以“医疗纠纷”为主题的论文,可以搜到4933篇,但是这些成果基本上集中在医学和法学领域,而且多数以城市地区的医疗纠纷为研究对象,专门讨论农村地区医疗纠纷的成果相当缺乏。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以“农村医疗纠纷”为主题的相关论文仅可以搜到6篇。与城市地区相比,农村地区无论是在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完善性方面,还是在居民的医疗知识和法律意识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而这些因素都对医疗纠纷的解决产生直接作用。在此意义上,极有必要对农村地区的医疗纠纷及其解决状况进行实证研究。
一、研究现状及问题
纠纷以及纠纷解决是法社会学关注的核心论题。就本研究所关注的纠纷解决来说,学者们大体上沿着两个维度展开讨论,一个维度是纠纷解决的过程、程序,另一个维度是纠纷解决的方法、模式。其中菲尔斯蒂娜(William Felstiner)和萨拉特(Austin Sarat)提出的“纠纷金字塔”是讨论纠纷解决方式的主流范式。在纠纷金字塔中,各层级的纠纷解决途径同时存在,人们的冤屈、不满大部分通过较低层级的非正式的纠纷解决途径来消除,只有少数日常生活中的纠纷演变成法律层面上的纠纷,并通过金字塔塔顶的司法途径来解决①。
具体到中国社会情境,麦宜生指出,在选择纠纷
收稿日期:2012—11—0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转型期社会不满情绪的法社会学研究》(12CSH01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转型期农村民间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研究》(10CSH00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纠纷过程与暴力生产:对中国农村社会暴力纠纷的研究》(FRF—TP—12—126A)。
作者简介:邢朝国,男,北京科技大学社会学系讲师,社会学博士(北京100083)。
李飞,男,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的解决途径时,农民与行政系统关系的密切程度对其诉诸法律的行为有明显影响②。陆益龙更进一步强调,无论是行政正义系统,还是司法正义系统,农村居民基本上是根据自身的社会资源来选择利用的,并且在现实的纠纷解决中,他们多数倾向于自己找对方商量解决或者求助非正式的调解,而不是诉诸于行政正义系统或者法律途径③。郭星华等用“理性选择”来概括农村居民对待司法正义系统的态度④。上述有关纠纷以及纠纷解决的知识有助于我们对医疗纠纷的理解。
就医疗纠纷这一特定的纠纷类型而言,其发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是研究者关注的重要议题。其中高晓飞等将医疗纠纷产生的前三位原因归纳为专业诊疗护理技术水平差(22.95%)、服务态度差(21.24%)和医患沟通障碍(12.61%),并指出外科是医疗纠纷发生比例最高的地方(34.8%)⑤。吴卫青等通过问卷调查发现服务态度(医方原因)、难以预料和避免的医疗意外或并发症(第三方原因)、患方对医学知识的不了解及对治疗的不配合(患方原因)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⑥。
至于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2002年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争议的三种解决途径为协商、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但在实际的医疗纠纷解决中,民间调解、仲裁等也常被使用,呈现出多种纠纷解决途径并存的状态⑦。梁雨合等对60起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分析显示,绝大多数的医疗纠纷是通过医患协商方式解决的(61.7%)⑧。更为系统的研究结果表明,大部分患方愿意通过沟通、调解这些非正式的纠纷解决途径来化解医疗纠纷;多数患方不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以及法律途径来解决医疗纠纷。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以及法律诉讼不利于纠纷解决的患方比例远高于认为有利的患方比例⑨。对此,徐昕等认为,患方之所以倾向于选择直接与医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不愿诉诸正式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根源在于医患之间的不信任以及患者对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不信任⑩。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研究者们提出了诸多防范和应对医疗纠纷的措施,其中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是研究者们的普遍共识,尤其是建立中立有效的第三方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被认为是化解医疗纠纷的关键。
至此,笔者提出的研究问题是,上述研究结论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中国农村地区?换言之,中国农村居民究竟是怎样解决医疗纠纷的?他们是否也遵循上述研究所提及的纠纷解决方式和逻辑?
二、理论视角与研究假设
既然城市地区的医疗纠纷大部分是通过协商、调解等非正式途径解决的,那么可以预估的是:农村地区正式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远没有城市地区健全,农村地区的医疗纠纷也极有可能通过非正式途径加以解决,只是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村居民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忍着或消极回避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至于患方为何倾向于非正式途径来解决医疗纠纷,现有的研究大体上从两个层面加以分析:一是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层面,即正式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完善、效率低下;二是患方层面,具体包括患方的法律知识、权利意识、收入水平(是否能够支付得起法律服务的费用)、社会关系网络以及对正式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信任状况等。这些研究都忽视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变量,即引起医疗纠纷的疾病的严重程度。该变量会影响患方对诉讼成本和收益的衡量。根据诉讼成本假设,“人们在选择是否诉诸法律时会考虑诉讼成本、风险和收益……在诉讼成本过高、风险过大,而收益过小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会选择规避法律。”因此,对于那些由普通疾病或者轻伤引起的医疗纠纷,被访者提讼的可能性理论上要小于那些由严重疾病或者重伤引起的医疗纠纷,因为前者预期的收益通常要小于后者。
在此意义上,引起纠纷的疾病的情况本身会影响患者对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而现有研究鲜有关注这一方面。同样,在当前纠纷解决的研究范式中,研究者们倾向于假定同种类型的纠纷对纠纷当事人而言具有同样的意义和影响,这一倾向在量化的数据研究中最为明显,其结果是研究者忽视同类纠纷的内部差异对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的影响。鉴于此,笔者在分析农村居民选择医疗纠纷解决方式时,特别关注医疗纠纷本身,将引起医疗纠纷的疾病的严重程度作为一个变量,考察其对农村居民选择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影响。这一尝试有助于澄清纠纷解决研究领域中的预设和笼统的认知。
至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假设一:农村地区的医疗纠纷多数是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的。
假设二:引起纠纷的疾病的严重程度会影响农村居民对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假设三:对于由普通的疾病或者轻伤引起的医疗纠纷,农村居民更倾向于忍着。
三、数据及变量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拟在对中国农村居民遇到的医疗纠纷进行描述性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农村居民是如何解决医疗纠纷的,并且运用社会统计方法分析影响农村居民选择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因素。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自于2010年“法律与农村居民生活”调查。该项调查由麦宜生主持、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组织实施,共包含河南、湖南、江苏、陕西、重庆5个省份30个行政村。调查采用入户访谈的方式进行,调查对象是通过入户随机抽样表选取的。此次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2990份。
问卷共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个人和家庭的背景信息;二是调查对象与村委会、政府的互动情况及其对村委会、政府的认知和评价;三是关于纠纷的问题,其中纠纷涉及财产所有权、农地、医疗、计划生育、债权、消费、婚姻、劳动报酬、人身伤害、子女教育等内容。医疗纠纷类型是笔者关心的重点。
四、中国农村地区医疗纠纷的描述性分析
(一)医疗纠纷状况的一般性分析
前文已经提到,在2990名被访的农村居民中,134名遇到过医疗纠纷(4.5%)。在这134名被访者中,80.6%的被访者遇到过1次医疗纠纷,19.4%的被访者遇到过2次及以上的医疗纠纷。另外,根据表1的数据,70.1%的医疗纠纷涉及的疾病属于普通疾病或轻伤,28.4%的医疗纠纷涉及严重疾病或重伤。在处理医疗纠纷时,超过1/3的被访者选择忍着(32.3%),大约1/5的被访者是通过找人帮忙或者找有关部门来解决医疗纠纷的,接近一半的被访者选择自己与对方商量解决(47.4%)。该结果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本文的假设一。
对于那些通过找他人或者有关部门来帮忙解决的医疗纠纷(27起),有29.6%的纠纷找的是各级干部(其中4起纠纷找的是村干部,2起纠纷找的是乡干部,1起纠纷找的是在县级机关工作的亲戚,1起纠纷找的是在市级机关工作的亲戚),33.3%的纠纷诉诸公安派出所、法院、律师等法律途径(9起),22.2%的纠纷寻求医院领导的帮助(6起),14.8%的纠纷找的是身边的熟人(4起)。另外,在找这些人或部门帮助解决纠纷时,57.1%的被访者是通过熟人关系找到的。就纠纷解决的效果来看,有85.2%的被访者认为纠纷解决的结果和其所期望的差不多(22起),7.4%认为比期望的要好(2起),11.1%认为没有达到期望的结果(3起)。
在134起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只有5起医疗纠纷出现了殴打、人身伤害以及财产破坏的行为,占到所有医疗纠纷的4%,而且在这5起涉及暴力的医疗纠纷中,3起是被访者一方先动手的,1起是对方先动手的,1起是分不清是哪一方先动手的。另外,对于那些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没有发生暴力的医疗纠纷,被访者一方准备或声称要使用暴力手段的有7起(6%),对方准备或者声称要使用暴力手段的有2起(1.7%),双方同时准备或声称要使用暴力手段的有2起(1.7%),这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没有发生暴力的医疗纠纷,有发生潜在暴力可能的占9.4%。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纠纷解决过程中已经实际发生的暴力,还是潜在的暴力,被访者一方实施暴力的概率均大于对方。
六、结论
基于实证调查数据的分析,中国农村地区的医疗纠纷及其解决状况大体如下:第一,农村医疗纠纷发生的概率大约在4.5%。第二,大约1/3的医疗纠纷是由严重疾病或重伤引发的。第三,自己直接与对方协商解决是农村地区医疗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其次是忍着。第四,农村地区医疗纠纷引发暴力事件的比例并不高,但潜在的医疗暴力需要被防范。
另外,本文的研究也表明,被访者的受教育水平、劳动状态以及引发医疗纠纷的疾病的严重程度与其对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进一步的回归分析则显示,受教育程度越高,被访者选择自己直接找对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可能性越大,消极忍耐的可能性越低;长期在外务工者遇到医疗纠纷时忍着的可能性更大;引发纠纷的疾病的严重程度越低,被访者选择忍了算了的可能性越大。总体上,本文的三项研究假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验证。因此,研究者在纠纷解决方式的定量研究中忽视同类纠纷的内部差异的做法需要被检讨。
至于农村居民偏向于非正式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这一状况不难理解。一方面,专门的医疗事故鉴定、正式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以及独立的第三方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对于农村居民而言遥远而陌生。在这种情况下,回避忍耐或者自己找对方协商便是农村居民处理医疗纠纷的常见方式。另一方面,作为个体的纠纷当事人与作为组织的医疗机构打官司,通常组织化程度高的医疗机构更具优势。正如格兰特(Marc Galanter)所指出的,“组织与个体打官司的胜诉率远高于组织与组织打官司。个体与组织打官司所遇到的困难远多于个体与个体打官司”。关于这一点,布莱克在“案件的社会结构”理论中有详细的阐述。因此,农村居民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医疗机构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
本文的分析结果对于引导农村居民选择合理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尤其是有助于改善农村居民用忍着的方式消极处理医疗纠纷。首先,纠纷当事人的受教育程度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有重要影响,提高纠纷当事人的受教育水平(如普及相关的医疗知识和法律知识)有助于增强其解决纠纷的能力。其次,鉴于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的纠纷当事人更可能用忍着、息事宁人的方式来处理医疗纠纷这一状况,相关部门对这一类人应给予特殊关注,如有针对性地提供一些便捷的服务等。最后,针对在外务工的纠纷当事人在遇到医疗纠纷时更可能忍着的情况,正式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应该考虑这一群体的现实状况,尽可能简化相关程序,缩短纠纷处理的周期,降低纠纷当事人的时间成本等。
注释
[关键词] 医疗纠纷;传播因素;危机管理
[中图分类号] R197.3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2)12(a)-0154-02
美国学者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危机管理的概念,在国际政治和外交中得到了诸多应用,后被引入了其他领域包括医疗卫生领域。医院危机管理是指医院组织或个人通过对危机进行监测、预控、决策和处理,达到避免、减少危机产生的危害。2003年发生的“非典”事件,对医院危机管理知识的普及和实际运用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医院形象是社会公众对医院的综合评价和总体印象,也是医院在公众信誉、整体实力和社会价值上的综合体现。医院形象主要包括环境、设备、技术、质量、人才、管理和医德、医风等多方面内容[1-2]。良好的医院形象可以树立良好的医院品牌,作为一种文化力量长久地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影响医院形象的因素也多种多样,医疗纠纷就是其中最大的因素之一[3]。如何建设良好的医院形象,如何在医疗纠纷中实施危机管理,使医院形象不至于受到重大影响是很多医院在实际运行中都面临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在医疗纠纷中出现的传播因素这个角度来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1 医疗纠纷中的患方传播因素及分析
医疗纠纷对医院形象的损害主要是通过患者和现场围观群众的对外传播造成的,为了解这两个群体对外传播的情况,制订相应措施来实施危机管理,我院对前来就医的250名门诊患者进行了随机访问并成功填写了233份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见表1和表2。在医疗纠纷中,经常出现患方人少而围观的人群居多的情况,这些围观的群众对医疗纠纷的态度以及其以后对外传播的可能性是影响医院形象的重要因素。
1.1 发生医疗纠纷后围观者的传播行为
从表1中可以看到,医疗纠纷后非当事患者中有23%的肯定会向家人传播,而50%可能会向家人传播,二者相加比率高达73%,远远高于可能对邻居的传播(46%)和可能对朋友的传播(47%),这说明医疗纠纷发生后非当事患者主要还是对家人进行传播,毕竟直系亲属朝夕相处,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情感上都易于传播。在时间跨度上面,一年内肯定向他人传播的占23%,远远大于5年内会向他人传播的比例,而5年后没有人选择向他人传播,这说明医疗纠纷事件的时间性还是比较强的,短时间对医院形象有影响,时间稍长这种负面影响也会减轻很多。选择5年内不大会向他人传播的占81%,而5年后更高达89%,说明医疗纠纷随时间的过去负面影响也会快速下降,如果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和发生后进行适当的危机管理,是完全可以消除医疗纠纷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的。
1.2 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者的传播行为
表2中是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方的传播态度,有80%的患方肯定会向家人传播,可能会传播的也有18%,二者相加高达98%,选择肯定不会传播的是0,说明绝大多数患方在医疗纠纷后都会选择向家人传播。肯定会和可能会向邻居传播的比例为14%和55%,合计比例为69%;肯定会和可能会向朋友传播的为21%和44%,合计比例为65%,也明显高于围观患者。在向他人传播方面,有81%的患方肯定会在1年内向他人传播,17%的可能会传播,合计高达98%,说明1年内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过了这个时间段,只有15%的患方会在5年内向他人传播,而5年后仅有5%的患方当事人会向他人传播。5年内可能不会和肯定不会向他人传播的合计有43%,5年后这个数字为60%。值得注意的是,患方当事者中仍然有高达43%的和35%的选择5年内和5年后向他人传播,如果患方人多势众,持续对外传播对医院不利的消息,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小觑。这也要求在医院危机管理中要想得更远、做得更多,尽量与患方一次性地解决问题,否则时间拖得越长,患方及围观群众向他人传播的机会就越多,传播动机也会越强,给医院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会越大。
2 医疗纠纷与医院形象
医疗纠纷是现在所有医院都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它的发生既有社会转型期大的背景,也有医疗体制中的深层次问题,还与医疗业务管理和医患沟通密切相关,后者也是可以着力解决的方面。每当医疗纠纷发生的时候,总会对医院形象产生各种负面影响,这种影响更多地体现在患方对他人的传播上,让其他人对医院有不好的印象,降低对医院的感觉、认识和评价。每一次医疗纠纷对医院来说也是一次程度不等的医院危机,对一些大的医疗纠纷,处理的好可以顺利度过危机,而处理不好不仅会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行,也会使医院的形象下降。面对危机,需要针对性地制订一些措施来预防、控制和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危机事件对医院产生的负面影响,从而不断提高医疗工作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从本次调查来看,直系亲属是最主要的传播媒介,不仅传播的确定性大,而且传播的持续时间长,这也启示,当医疗纠纷发生的时候应当尽早地去安抚家属,减少他们对外传播的可能性。有时候尽管医院觉得自己有道理,从危机管理的角度上来考虑,也需要去做解释工作,不能认为反正他们告不赢就不去理会,这样会有充分的时间和理由让患方去向外传播对医院不利的消息而损害医院的形象。
3 医疗纠纷中的危机管理
要将医疗纠纷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首先,要尽量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在这方面,不少研究已经提出了一些有效、实用的方法和经验。其次,应妥善处理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尽可能地消除医疗纠纷对医院形象的损害。通过研究有学者建议:要建立医院的医疗纠纷预警系统,尽早介入医疗纠纷的处理;要有相对远离患者密集区域的医疗纠纷处理地点,以局限医疗纠纷的对外传播;要在院内、院外加强医院正面形象展示和宣传,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网络[4],抵消或降低医疗纠纷的负面影响。美国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的联合委员会(JCI)曾开发了一个自愿的医疗事故报告系统,通过对10年所搜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发现70%的案例与沟通不畅有关系[5],这说明充分有效的沟通是危机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在危机爆发阶段,需要我们甄别事实、深度分析、控制损失、加强沟通,在有限的时间约束下做出关键性决策和具体的危机应对措施。此外,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信息传递越来越便捷,媒体在危机的传播和扩散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良好的危机管理也包括和媒体的沟通,其对控制危机、化解危机、转危为机都有重要的作用,是现代医院管理中应给予足够重视的问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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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纠纷 危机管理 6C原则
1.目前国内外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其亲属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之间因对医疗行为认识不同而发生的争议。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的医疗技术发展程度不同、社会保障体系也不相同,因此,各国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也不相同[1]。
1.1德国医疗纠纷的主要处理机制为:第一,当事人之间对话协商。第二,调节仲裁机构处理。第三,法律诉讼。
1.2美国医疗纠纷的主要处理机制为ADR模式解决。其主要形式包括调解、仲裁、谈判(协商)。
1.3英国医疗纠纷的主要处理机制为民事诉讼。
1.4瑞士医疗纠纷的主要处理机制也是通过法律途径。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主要有,1.和解:就是医患双方在一种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事情的性质和处理方式达成共识,签署和解协议。2.调解:是由行政机关指定一个有代表性的中间组织作为调解人在医患之间进行协调,以便双方对事情的性质、赔偿的具体方式达成共识。3.诉讼:诉讼是用司法程序去解决纠纷。其权威性很高,但诉讼成本也高。4.医闹:患者方面通过围闹医疗机构,强行表达单方面的要求,不顾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以达到其经济赔偿和情绪宣泄的目的。
2.我国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其不良后果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人们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2)部分社会舆论及媒体误导。(3)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进程缓慢。(4)医院管理不力。(5)医务人员敬业精神不够。(6)社会对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及医疗工作的风险理解不够。
医疗纠纷带来的后果主要有:
(1)对患者而言,医疗风险的不良后果主要表现在不仅造成身体和精神伤害,而且给患者的家人也带来了金钱和精力上的损失。
(2)对医务工作者而言,医院的管理者在处理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同时,往往从医院大局出发,采取奖惩制度对待每位发生医疗事故的工作人员,造成他们精神压力过大,消极心态对待工作,导致他们对可以处理的医疗过程,采取治疗和技术的使用过于谨慎,大胆不足不再敢于承担重症病人的抢救措施。
(3)对医院而言,医疗风险的不良后果主要表现在给医院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效益损失。
(4)对社会而言,医疗风险的不良后果主要表现在给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带来一份不良的因素。
3.基于6C原则的视野探讨医疗纠纷各个环节的应对措施
危机管理[2]是企业为应对各种危机情境所进行的规划决策、动态调整、化解处理及员工培训等活动过程,其目的在于消除或降低危机所带来的威胁和损失。目前已经有人研究了其在医疗纠纷[3-4]处理中的应用,但传统的危机管理5S管理模式存在不少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问题,这里把危机管理6C原则引入医疗纠纷处理研究中。危机管理6C原则(全面、价值观的一致性、关联化、集权化、互通化、创新化)比5S管理模式能够较为完善提出创新化理念,弥补企业管理机械化模式,能够灵活应用针对不同发生的事件做出相应处理措施,给医疗纠纷危机管理提供一个系统科学的有效管理模式。
以下分析基于6C原则的医疗纠纷各个环节的应对措施:
3.1事件发生初期: 6C原则中的关联化和互通化原则能化解初期潜在的矛盾。接诊医生应耐心跟病人家属解释,了解家属的职业背景。同时,更应该在自己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最后,上级主管部门在医疗救助的过程中,应该建全处理患者纠纷的投诉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5]。
3.2事件发展中期:危机管理6C原则中的价值观一致性和集权化原则能解决已经发生的事实纠纷。医院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形成了带有行业自身特有的处理关系所形成和遵循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及追求目标。同时,医生在给病人做检查、治疗、诊断等同时要向病人或家属进行交待,在征得同意方可实行,正像某些医疗活动必须履行监护人签字手续一样,这是医疗管理的规程。
3.3 事件末期:应用危机管理6C原则中的全面化和创新化原则能解决已经发生的事实纠纷。全面化在危机管理中起到核心纲领作用,往往也伴随着多许危机的存在。它能有效指导这样一对矛盾体相互协调并互相适。同时,医疗事业的发展不仅仅是技术的创新,更应该是医疗管理的创新。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对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对我们医疗服务机构提出更高的要求。通过探讨医疗纠纷危机给医务工作者带来的冲击和反思,让大家更加清晰认识到只有合理应用危机管理中的6C原则,才能有效的进行危机管理和预警系统的监控,较为完善的建立医疗纠纷危机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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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分析某三级医院120例医疗纠纷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防范策略。方法对从2009年到2013年处理的120例医疗纠纷按纠纷原因分类汇总,采用2007版EXCEL进行分析,对医疗纠纷科室分布、年间分布、患者情况、纠纷原因等内容进行描述分析。结果医院外科、内科、骨科、妇产科为医疗纠纷高发科室,共占医疗纠纷发生总数的87.5%,纠纷的发生情况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患者以老年本市人口居多,纠纷原因主要是医疗质量问题、医患沟通告知不足,以及患者医学知识缺乏。结论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有患方因素、医方因素和社会因素等。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重点在于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医患沟通,重视医疗告知,拓宽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建立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
[关键词]
医院;医疗纠纷;原因;防范策略
2012年1月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陈竺部长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新形势下医患关系的特点,普遍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妥善处理患者投诉,要求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促进医患关系在“十二五”期间有较大改善。然而,我国当前的医患关系现状不容乐观,医疗纠纷呈现快速增长势头和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尤其近两年来,医疗纠纷发生率明显上升,增长幅度超过100%。全国每年医疗纠纷逾百万,仅3成得到解决,70%的医疗纠纷滞留在医院。据中国医师协会第四次医师执业状况调研报告,近一半(48.51%)医疗工作人员对目前的执业环境不满意,而满意比仅为19.02%。中华医学管理学会2005年6-7月对全国270家医院的调查结果显示:73.33%的医院出现过病人殴打、威胁、辱骂院长的情况。由此可知,医疗纠纷是当前社会矛盾在医药卫生领域的集中反映,对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和社会的和谐造成了负面影响。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因各种医疗方面的原因导致的患者或其家属(患方)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方)之间发生的矛盾和争议。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众法制维权意识的提高,对生命和健康重视度大大提高,因而对医疗效果呈现出越来越高的期望和要求,但医疗行为本身所存在的局限性使得医疗救治与结果的巨大落差使得医患双方的矛盾越来越深,医疗纠纷愈演愈烈。本文结合近五年来某医院120例医疗纠纷实例情况,通过分析医疗纠纷的现状,正确认识其成因,探讨防范措施,维护医院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化。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2009-2013年天津市某三级甲等医院登记在册的,已经处理完毕的120例医疗纠纷档案材料。
1.2研究方法按调查的对象、内容,采用2007版EXCEL分类、汇总、整理,对医疗纠纷的发生科室、发生时间和发生原因等内容进行描述性分析。
2结果
2.1医疗纠纷发生科室的分布情况从调查材料的分布范围上看,医疗纠纷发生科室几乎遍布医院所有的临床、辅诊和医技科室。从发生数量上看,主要集中在内科、外科、骨科和妇产科。其中,在120例医疗纠纷中,内科发生医疗纠纷41例(34.2%),外科38例(32%),骨科12例(10%),妇产科14例(11.3%)。具体到每个科室,内科主要发生在心血管内科(9.2%),外科主要发生在普通外科(10%)和心胸外科(10%)。结合不同临床科室医疗纠纷的发生情况来看,医疗纠纷多发的科室均具有医师责任重、技术要求高、紧迫性强、风险性高的特点。
2.2医疗纠纷发生的时间分布、年龄分布、就诊费用来源和居住地分布从医疗纠纷的发生时间来看,2009年的医疗纠纷指的是2009年新发生的纠纷与在此之前发生的未处理完毕的所有医疗纠纷,因而在120例医疗纠纷中占有最大比重。自2010年开始,每年医疗纠纷平均发生率在15%左右,呈现出基本持平、略微上升的趋势。从患者年龄分布来看,医疗纠纷涉及人群中,老年人口居多(51.7%),究其原因,主要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机能随之下降,疾病发生率高,诊疗效果有时难以达到患者预期,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从患者的居住地分布情况来看,通过医保分担就诊费用和本市常住的患者居多,该部分患者多文化程度较高、维权意识较强。见表2。
2.3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每例医疗纠纷可能由多个原因造成,本文按主要原因归类统计,众多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中,以医方的医疗过错为主(57.5%),主要包括医疗技术水平欠缺、临床经验不足、发生漏诊、误诊,甚至错诊等。而患者及其家属因对医学专业知识的不了解、对医疗行为的不理解,加之医患沟通不足、告知不到位、医生服务态度恶劣,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
3讨论与建议
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有很多,本文将主要从社会因素、患方因素、医方因素3方面进行分析。
3.1医疗资源供需不均衡、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等社会因素为医疗纠纷的发生埋下伏笔在120例医疗纠纷中,以社会环境因素为主引发医疗纠纷的有8例,占6.7%。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医疗资源供需严重不均衡,且对现有资源的利用亦不均衡。根据《2011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简报》显示,2011年,医院医疗服务量增速呈下滑趋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量所占比重略有下降;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差别悬殊;医疗卫生资源利用和病人就医流向不合理状况无明显改善,仍主要流向城市大医院。其次,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合理。目前很多医院关心更多的是如何扩大规模、提高创收,而对患者的医疗过程和情绪调解不够。对院内感染、病历保存、医疗器材维护等方面的管理缺失,对医务人员的配置、医务人员职业培训方面缺乏合理性和全面性,使得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混乱,运行不成机制,因此容易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3.2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对诊疗结果的高度期望、与医方的配合不足等患方原因亦成为缓解医疗纠纷的“拦路虎”在120例医疗纠纷中,以患方医学知识缺乏为主要原因的有25例,占20.8%。对此原因的分析如下。首先,患者法律维权意识增强,对诊疗结果期望值过高。随着物质财富的不断积累,人们对健康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而对诊疗效果怀揣有高度期望。就医中患者会主动采取法律等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要求了解患者病情发展、治疗方案、医疗费用等方面的真实信息。但由于本身对医疗知识的缺乏以及医学信息获取的滞后性,往往难以达成其对医疗行为的充分、完全理解。另一方面,患者自身与医疗行为存在密切联系,良好的诊疗效果的取得需要患者及家属密切配合医务人员的治疗和护理。但往往因患者或家属缺乏基本的医学常识,谎报病情、不遵医嘱或未如实陈述病情,导致医生的判断与真实情况偏离,进而导致误诊或出现意外,引发纠纷。同时,亦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个别患者受利益的驱使,借对医疗的不知情而对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进行指责和索赔。
3.3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医患沟通告知不足等医方因素,成为导致医疗纠纷的最主要原因首先,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发生,是导致医疗纠纷的首要原因。本文研究的120例医疗纠纷中,以此为主要原因的有69例,占57.5%。有些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低、经验不足等客观因素导致误诊或者治疗失误;有些因为压力过大、工作量过大而导致的主观方面对某些疾病的诊疗不到位,亦或因为病历书写不规范、遗嘱不明确等引发医疗事故。其次,医患者之间缺乏沟通,告知不到位,服务态度差,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在120例医疗纠纷中以此为主要原因的有14例,占11.7%。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时,缺乏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没有向其详细充分说明该疾病本身存在的并发症、自然转规等风险,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使得患者对该疾病没有基本认识,一旦发生意外,很容易造成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务人员的误解,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3.4对策和建议
3.4.1加强医院管理,全面提高医疗质量在120例医疗纠纷中,有69例是与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因素有密切关系的。提高服务质量的关键是要转变服务观念,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因此,要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养成良好的服务态度;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技术培训,熟练掌握诊疗操作常规;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机制,应用绩效管理来加强医疗安全质量管理,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
3.4.2重视医疗告知,加强医患沟通在120例医疗纠纷中,有14例是与医患沟通不足、医方告知不到相关的。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履行医疗告知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患者应得到保障的合法权益。告知过程中,医务人员应注意告知时间、告知地点、告知内容及范围、告知方式、告知语言、告知主体等细节,同时注重替代方案的解释说明,并采用书面语言予以固定。医患沟通是防范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的重要桥梁,即使是在医疗纠纷过程当中,仍然要重视医患沟通在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中的重要性。
3.4.3拓宽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建立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当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主要包括医患自行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法院诉讼解决和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等四种,其中以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调解取得了最为显著的成效。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及时告知患者各种处理方式,使其对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充分的了解,做出最恰当的选择。同时,因第三方调解机制本身具有效率高、成本低、方式灵活、调解率高等优势,使之受到医患双方的青睐。因此,医院应完善由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的工作流程,使医疗纠纷的处理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并认真配合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调解工作,使医疗纠纷得到妥善、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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