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4 16:24:46
序论:在您撰写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本意见中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
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搣史料完整准确、科学保护、方便利用攠的原则,充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推进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本意见用于指导*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开发、利用等活动。
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按照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61号令),委托*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市规划、房管、市政公用、电力、电信、邮政、热力、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意见,协同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特别是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
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城建档案管理方案、年度计划、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市区城建档案的收集、接收、保管、利用服务。受市城乡建委的委托,以城乡建委的名义实施城建档案行政处罚;监督、指导全市城建档案业务工作,组织城建档案专业培训。
(三)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审核和接收长期、永久保存的城市建设竣工档案。
(四)统一接收、管理全市地下管线档案。开发城建档案信息,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工作提供服务。
(五)逐步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城建档案,广泛收集、积累城市建设声像档案。
(六)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在杭的中央单位、部队和省属、市属各主管机关的基建部门,负责本系统和本单位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开发区负责本区域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包括乡、镇)城乡建设档案。
六、城建档案实行统一管理,有条件地分期归档。按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下列范围的档案应当按时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
(1)城市基础档案:城市历史沿革、经济、人口、地名、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气象、城市资源、地震、统计资料;
(2)城市规划档案:城市现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长远规划、近期规划及规划管理等;
(3)城市建筑管理档案:房产(全民、集体、私人所有)档案,地产(全民、集体所有)档案,土地征用、建筑管理、市政公用工程、建筑与用地档案;
(4)市政工程档案: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洞、排水、河道、水库、堤坝、驳岸、驳坎、泵站等;
(5)公用设施档案(地上、地下工程档案):给水、消防、防讯、供气、供热、供电、邮政、电信、路灯、公共交通、环卫设施、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6)园林名胜档案:园林绿化、公园、古树名木、名人故居、名胜古迹、纪念性建筑物等;
(7)民用建筑档案: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商业、宾馆(大型旅馆)、饭店等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党政军机关团体办公楼和有特色的建筑物等;
(8)工业建筑档案:大中型工厂、电站、库栈等;
(9)交通运输档案:公路、铁路、港口码头、车站、机场、货栈等;
(10)人防军事工程档案:地下干道、地下工程和平战结合工程;
(11)勘测档案:各类地形图、航测相片、大地测量成果、地形测量成果、管线测量、地质水文钻探资料;
(12)环境保护档案:污染普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评价、环境整治工程、白蚁防治;
(13)郊区村镇规划、建设的有关档案;
(14)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科研档案。
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土地、房产、规划、环保、园林、勘察、设计、科研等)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存5—10年,到期后必须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移交。
七、凡在本市进行的基本建设所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应无偿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报送一套原始件档案。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工程前期档案、工程施工技术档案、工程竣工档案及建设过程中各环节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档案。
建设工程项目前期管理中,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审批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属文件、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工程的依据性文件时,应采取正本和副本的方式。其中正本留建设单位,副本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
八、建设单位对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扩建、改建或较大规模的维修时,应当及时修改、补充原有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以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因未及时修改、补充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九、因体制、机构变迁而将建筑物、构筑物移交新单位管理时,必须同时移交工程档案;停、缓建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单位撤销时,应将档案移交上级机关或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保管。
十、重大城市改造建设项目、名人故居、古建筑等大修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通知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前往摄录历史原貌。
重大的城市建设工程项目,从方案论证、专家评估、招投标开始,各有关部门应通知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提前介入项目声像档案、信息资料的积累;有特殊情况由建设单位自行积累的,应事先与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联系,并接受业务指导。声像档案应纳入工程档案,并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
十一、历年来应该归档而尚未归档的城建档案,管理或使用单位应当收集或补测补绘,形成档案后报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
十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各个环节形成的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要求建设单位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设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到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责任书》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印制)。
从事建设工程、装修工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凭《责任书》办理建设(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参加;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由市城建档案馆,按有关规定对工程前期、施工、竣工等档案先行组织专项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在移交有关工程决算等档案后,发给《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未取得《合格证》的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后,建设项目档案未办理移交的项目法人和直接责任人或违反前款规定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行政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不按规定要求移交工程竣工档案的建设单位,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有权根据《责任书》的要求,限期整改补测补绘,并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报请市城乡建委,对直接责任是建设单位的,暂停其任何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对直接责任是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的,不予准入*市招投标市场。
(四)建设单位应当按《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和《*市城建档案进馆技术标准》,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组卷,并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
1、工程竣工档案可以分阶段移交。工程前期档案可以在工程施工期间移交,工程施工技术档案可以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移交。
2、竣工档案可以一式多份,原件一套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
3、竣工档案必须系统完整、准确可靠,反映工程真实情况,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各种鉴证手续完备。重大、重点工程必须同时移交工程声像档案。
4、竣工图一般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并经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搣竣工图攠章。
5、凡在本市市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均须按本规定编制工程竣工档案。
十三、建设单位应配备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并持城建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上岗。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若有变动时,应当同时办理好工程档案交接工作,防止档案遗失。
十四、对于收集、整理、保管和管理城建档案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十五、经开发后的城建档案信息(包括地下管线信息),实行有偿利用。价格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准,收取的费用列入专项资金,用于城建档案信息开发工作。
十六、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保管、统计、保密、信息开发和提供利用等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十七、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维护史实、保守机密,具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十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1档案数量的增加对档案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档案人才流动性较大,很难培养和留住档案人才。这一点与档案管理工作自身的特点息息相关:一是工作强度大;二是工作比较枯燥、繁琐;三是工资待遇不高。对于人员的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政府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期限的大背景下,我市工程档案部门受理档案验收的承诺期限由7天缩短为3天,而且增加了档案预验收环节,工作量和工作压力的骤然加大,对档案人员的耐性提出了更大的考验。
1.2档案数量的增加对档案管理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服务技术和服务方法比较落后。资料搜集和整理依然仅靠人工处理的方法,信息化发展缓慢导致工作效率和服务效率普遍较低;(2)即使有些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已经对档案实施了信息化管理,但档案实体的整理和档案信息化扫描的工作进度无法保证即时完成,从而影响了档案提供利用工作水平;(3)相比于一些发达国家,我们的管理理念、管理技术、管理设备严重落后。而且各个城市之间城建档案管理水平发展不平衡。这是由两个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对城建档案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重视程度不够;二是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导致资金投入力度不足。
1.3档案数量的增加对档案利用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档案数量的增加直接导致档案利用量的增加,加之人员不足、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导致档案利用需求很难在第一时间得到满足,由此导致档案部门在政府、企事业单位及民众心目中的公信力下降,从而也影响到部门自身的发展。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档案信息,是对我们城市建设档案部门提出的最基本要求,但是当前形势下,我们有些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这一点上难以做到。
2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的对策
2.1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人才队伍建设
(1)通过“感情留人、事业留人以及适当的待遇留人”,广泛吸纳人才,打造一支专业的档案管理人才队伍。适当提高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待遇。(2)要定期不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对于优秀的管理或技术人才,要给予重点培养。(3)通过绩效考核机制的建立,对工作优异者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以此鼓励先进、激励后进。
2.2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1)对档案进行全面的核查,在对竣工档案资料进行移交时,包括前期准备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都要保证其完整、准确、规范和系统。(2)档案信息化工作的基础是档案的著录。由于每个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的条件不同,应该研究制定统一的《城建档案著录细则》,以实现档案著录的标准化和规范化。(3)合理组卷,在整理过程中如若发现案卷内容混乱,无页码等现象出现时需要重新进行加工,并将有联系的文件组合在一起。组卷合理化和规范化不仅有助于科学管理、优化馆藏,还能提高计算机管理的利用效率。(4)档案分类号以及档案题名的准确无误有助于提高检索查准率。对一些含义不清或模糊的题名要进行及时的处理,避免出现计算机无法识别的情况。
2.3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促进了先进信息技术与档案管理工作的融合,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现网络一体化:借助相应的软、硬件平台,通过扫描、录入等方式,实现档案的“三态”同步,从而实现网络检索和在线阅览,大大提高了城建档案的利用效率。我们的社会已经处于一个信息爆炸的时期,信息技术的在各行各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城建的档案管理也必须跟上时展的步伐,将一些已经不符合或者陈旧的管理模式加以改进和创新,以此更好的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将先进的信息技术引入到城建档案管理上来,从根本上提高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2.4通过服务外包的形式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由于档案管理单位的人员和编制有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采取服务外包的形式,来完成城建档案的实体整理、图片扫描和数据录入工作,也不失为解决当前矛盾行之有效的方法,并且该方法已经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城建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和提供利用工作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2.5提高社会的“档案意识”和档案的“社会意识”
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城市建设服务是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也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自身的价值所在。我们必须紧紧围绕这个中心,为社会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档案信息,充分发挥自身的价值。我们要注重服务理念、方式方法的不断创新,实现由传统服务向现代服务的转变:一是要改变“重藏轻用”的旧观念,树立“以用为主”的新观念,如指引群众通过“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申请利用。二是开展城建档案编研工作,将信息整理加工成册,提供给社会利用。三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将信息主动给社会。城建档案部门一定要充分提高“社会意识”,由此提高自身价值。另外,城建档案部门还要加强自身的宣传,通过提供良好的服务来提升整个社会的“城建档案意识”。
3结语
关键词:城建档案管理;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
Abstract:the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is the treasure house of city information storage, is the city planning, construction real record.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archives informatization is put forward in the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management the important role of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and archives of local characteristics, in the service of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key words: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management;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Informatization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G271
城市建设档案是我国档案事业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档案宝库中的主体和基础,城市档案对正确研究城市的发展历史和现在发展态势、预测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带动一个地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城市档案涵盖宽泛,它不仅涵盖了城市发展的各个方面、反映了城市发展的整体水平,也能洞察到细节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在,各个城市都有独立的城市建设档案馆,城市中星罗棋布的管网、林立的楼宇及重点工程等档案都保存在其中,它是存储城市信息的宝库,也是城市文明的积淀。
城市建设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着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它是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怎样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是档案工作者不断探索的课题。
城建档案管理的特点
(一)城建档案综合性特点
城市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科技进步的结果,是承载多项功能的
综合体。城建档案包括市政、交通运输、设施建设、工业、民用建筑等方面以及风景名胜、园林绿化、人防设施和抗震等方面的具有较强综合性的档案材料,它是城市建设各专业档案的总称,它涉及多学科、多专业的特点。
城建档案服务性特点
城建档案是面向社会,为公众服务具有公共档案馆的特点,它与城市各行各业都有直接关系和生产建设、人民生活都息息相关。城建档案能反映出本城市建设历史发展的全貌,能满足城市建设发展及历史研究的需要,能满足城市建设及其管理和主要工程项目维护、改建、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的需要,因此,城建档案馆不只为本机关、本单位服务的内部机构,而是面向社会、服务民众的具有公共档案馆的性质。
城建档案的地方性特点
从城建档案馆归口管理来看,它具有地方性的特点,城建档案馆是以城市为单位建立起来,由各主管城市建设的部门直接领导,因此城市档案馆是以城市为依托的具有地方性的特点。
二、城市建设档案的开发利用
城市是社会经济发展最活跃的地区,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城
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经济在国民经济中重要作用日益显著。城市建设档案为城市经济发展及社会对档案的需求不断增加,档案利用存在极大的市场需求。城建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提供城建资料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
(一)丰富馆藏是城建档案开发利用的基础
丰富的馆藏是开发利用的基础,馆藏城建档案材料数量越多、质量越高,所储存的信息资源就越丰富。因此要加强依法治档意识,严格依法扩大进馆档案的渠道,收集完整、准确的城建档案。要提高馆藏质量并永久保持其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就要从文件的生成时就开始对其监管,对一些重点建设的城建工程采取全程跟踪录像的方式进行重点建设工程现场资料的收集,以确保档案的原始性、真实性。
(二)城建档案开发利用突出综合性和地方特征
城建档案具有综合性、多样性,城建档案可根据这一特征,开发出形式多样、题材丰富的信息资源,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利用需求。城建档案在开发资源时,要立足本馆馆藏,以突出地方特色来创立城建档案信息的品牌效应,努力挖掘和利用城市历史文化底蕴。
不断加强城建档案工作队伍建设
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现代化离不开高素质、多元化的复合档案管理人才。城建档案涵盖宽泛、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等特征,因此,城建档案管理人员不但要有一定的城建档案专业知识,同时又要熟悉掌握计算机系统管理等现代化管理技术手段,以适应信息化时展要求,最大程度地发挥城建档案作用。
三、城市建设档案的信息化建设
(一)加强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
实现城建档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是城建档案信息化的首要任务,档案保管的最终目的是提供利用,为了给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和参考,建立信息网络平台,以加快城建档案利用工作的步伐。建立完善的网络系统,使档案网站成为宣传城建档案工作,开展城建档案信息服务的窗口,实现档案信息共享。
(二)充分发挥城建电子档案的作用。
城建电子档案作为档案的一部分,它与传统形式的档案相互配合、密切联系。传统形式的城建档案是城建档案的基础,城建电子档案代表着城建档案规范化、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因此要充分发挥城建电子档案的强大功能。
关键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经济一体化;社会发展
一、城市建设档案及其特点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其特点主要有:
1、复杂性。城市作为功能多元的综合体特征,决定了城市档案管理的复杂性。城建档案涉及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抗震防灾、城市规划管理政策法规等数十个方面或专业,包含城市空中、地面、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等各种类型,以及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其复杂性可想而知。
2、动态性。城市无论是兴旺还是衰落,都在时刻经历着不断变化的过程,而作为真实记录城市发展变化过程的城市建设档案,其保管的城建信息具有动态性的特征。动态性就是要求档案管理能够及时提供真实反映城市建设管理现状的最新信息,发挥档案信息的时效性作用。
3、准确性。大到与城市相关的系统性基础设施的改扩建、尤其是地下系统的建设,中到某一个建设工程的改扩建,小到一套房子的法律纠纷,城建档案作为历史性记录,都将成为重要的建设和法律依据,如果不能保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将会给国家、企业、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引起灾害性事故。
二、城建档案管理面临的新形势
1、世界经济一体化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势在不断的变化,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来说,至少提出了两点新要求:①要求我们的档案管理工作要更加规范,要尽可能缩短与世界发达国家档案管理水平之间的距离,满足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②要求档案管理要发挥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支撑和依据作用,随时为城市规划与建设、招商引资等提供“全、新、准”的信息。
2、我国加快现代化与城市化进程的形势。对于城镇特别是大城市来说,加快现代化与城市化进程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城市快速、不断地向横向拓展和纵深发展。老城由于空间有限,进步更新改造往往采用立体化方式向空中和地下纵深发展,为更好地解决老城问题,很多城市特别是大城市还将向新区拓展。城建档案管理面临的将是信息量加大和更新速度加快带来的工作量的加大,这对管理手段和管理效益提出了新要求。
3、我国加快法制建设和公民法律意识加强的形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体制和制度改革力度的加大,我国加快了立法的速度,公民的法制意识也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与城建档案管理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出台,城建档案所具有的与规划、房产等相关的法律性依据特征,往往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重要依据,这就对档案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全面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城建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也越来越显得重要,城建档案工作相对滞后于大中城市城建档案工作的发展,同时,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档案工作缺乏应有的服务意识和竞争能力。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城建档案管理服务意识不强。城建档案工作的作用及其重要意义,虽然上级业务部门一再强调,新闻媒体、舆论单反复宣传,且国家也早有《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在理论上引起足够重视,但是,就其城建档案工作本质来说,是通过管理来提供利用,为城市建设经济、文化、科学等活动服务,是一项管理及服务的工作,它本身不能直接创造经济效益,容易被人们所忽视。就自身来看,受传统计划经济影响,长期以来作为服务机构的城建档案馆一直属于行政部门,习惯于靠大树好乘凉的思想意识和服务态度,只求看好门、守好摊,档案不丢失、不损坏,缺乏应有的服务意识、竞争意识和求知意识,使城建档案管理人员普遍存在知识面窄,知识老化等现象,不能较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2、城建档案管理不够规范。城建档案的工作环节主要表现在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开发、利用等方面,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受人为业务素质和能力差异的制约,人们主观思想认识左右着档案的标准、规范在认识和理解上的不同,从而纵观面上各单位在标准的执行上往往各式各异,不成规范。普遍反映在管理制度不健全、库房建设不标准、业务建设不规范、档案保护措施不利、服务对象狭隘等诸多问题上。这些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城建档案工作向主动服务转变的进程,放慢了城建档案工作向现代化发展的速度,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3、城建档案馆藏结构欠合理。对照建设部办公厅1993年颁布的《城市建设分类大纲》(修订稿)要求,目前市级馆普遍存在馆藏档案门类不全,结构单一,数量偏少的问题。馆藏档案的不均衡,较多地体现在各类工程档案,尤其是民用建筑档案占的比重偏大,而地下隐蔽工程档案偏少或空白。没有丰富的馆藏给档案的利用、编研、信息开发工作的开展带来困难,导致编研工作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开发信息资源特别是档案利用方面,基本上是“看门守摊”“等人上门”往往把业务活动范围限制在半封闭的环境中。
4、城建档案接收工作缺乏主动性
以往城建档案部门在接收档案这一环节上较多认为有了档案保证金这一手段可以“守株待兔”坐在“家”里等建设、施工单位送档案上门,工作常处在被动状态。但是,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保证金制度”也于1998年底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亮起了红灯,传统的接收模式已不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当前,如何得心应手地应用法律手段去取代经济制约,让城建档案接收工作再次焕发生机,这是摆在档案工作者面前额度又一重要课题。
四、城建档案管理的工作重点
纵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待于我们档案工作者去研究探讨,以新的观念和工作方法去促进城建档案工作的发展,使城建档案工作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有效地发挥出来。必须面对现实把近期的工作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
1、转变观念,提高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不仅是当前改革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也是基层城建档案工作者应该重视的课题。现在党的中心工作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那么城建档案工作理应以此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所作为,才有地位,城建档案工作者要在机遇与挑战面前塑造自身形象,进一步搞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提供利用,而提供利用是实现城建档案价值的最佳途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则是城建档案价值的具体体现。
2、健全制度,以法治档,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基础和保障。没有健全的法制,就没有完善的市场经济。
(1)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多渠道做好法规制度、文件精神的宣传落实工作。是城建档案法深入人心。通过宣传从而为依法治档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根据国家档案流向规定,规范城建档案馆的接收范围,而对1998年国家下发取消城建档案保证金的通知精神,转变观念,调整自我,正确认识取消保证金是依法行政,以法治档的催化剂,只有尽快地从经济制约手段中摆脱出来,向法制管理转变,才是城建档案健康发展之路。通过采取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制度举措,明确档案机构和建设单位双方在城建档案管理中应肩负的法律责任,使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步入一个全新依法治国阶段。
(3)在履行好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基础上,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进一步加大城建系统各专业管理档案、重点工程档案、城市基础设施档案、地下管网档案的收集力度,不断丰富馆藏,形成种类齐全、分类合理、载体多样的馆藏体系。
3、从战略角度切实提高城建档案管理人员整体素质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要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必须加速人才培养,能否在新时代的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关键在于是否掌握人才优势。因为知识发展的热潮必然伴随着人才开发的热潮,在知识经济时代谁拥有人才与技术,谁将拥有未来。城建档案事业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同样必须拥有一批政治素质高,掌握现代先进技术和精湛业务技能的档案人才。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为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论述城市自然面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建设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片、图纸、图表、声像、模型等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外省市在本市的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建档案管理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建档案应当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保管的原则,做到完整地保护,科学地整理,有效地利用。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城建档案馆(室),配备相应的人员和档案保护装备,保障城建档案事业和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进行收集、鉴定、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业务上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屯溪区所属建制镇的城建档案,由形成档案资料的建制镇负责收集,由市城建档案馆统一保管;其它县(区)所属的建制镇的城建档案,由形成档案资料的建制镇负责收集,由各县(区)城建档案馆(室)统一保管。
第七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建档案的组成部分,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多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与范围
第九条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以下三种:
(一)凡记述本市重要的建设项目或者具有科学、历史研究价值,需永久利用的城建档案为永久保存档案。
(二)凡作为建设项目鉴定、维护、改建、扩建、管理等依据,需与实物共存的城建档案为长期保存档案。
(三)凡需在一定时间内查考的一般城建档案为定期保存档案。
第十条城建档案范围分为城市勘测规划档案、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
(一)城市勘测规划档案包括:
1、编制城市规划所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副本;
2、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
3、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综合管线图,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4、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
5、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
(二)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1、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2、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城市燃气工程、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等工程建设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3、电力、通讯、邮政设施工程档案,含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通讯管线、邮政设施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4、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铁路运输站台建设、长途客运场站设施、国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索道、缆车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5、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工厂、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6、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含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和城市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档案;
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含垃圾填埋场、大型公厕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8、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含建制镇、集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三)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包括:
历代重要遗址、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名人故居的历史照片、图纸、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向城建档案馆(室)捐赠个人所有的古建筑、名人故居保护档案的,应当给予奖励。
(四)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包括:
1、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和设施发展史等文件材料;
2、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土地、环境保护、园林、环境卫生等专业管理部门以及各类开发区形成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文件材料;
3、有关城市建设的规范文件、计划、统计、和设计、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图等城市建设资料。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报送和接收
第十一条实行城建档案无偿移交制度。城建档案形成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建档管理的范围和期限,向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馆(室)无偿移交城建档案:
(一)建设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定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及时收集、汇总本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所形成的工程档案。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认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三)工程测量单位应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馆(室)不得出售、转让。
(四)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办法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室)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五)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三个月后及时移交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材料。
(六)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按《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和材料。
(七)凡是若干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工程,其图纸和文字材料由主办单位负责整理移交。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城建档案管理纳入建筑市场管理程序之中,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当地城建档案馆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预验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未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档案的编制参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工程竣工档案,要求做到一式三套,原件交城建档案馆(室),其它两套交建设(或主管单位)和使用单位。遇特殊情况需增加竣工档案的套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的维修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置有变更的及竣工图变更超过有关规定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在竣工后三个月内报送。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临时保管,撤消的建设单位,撤消前,其城建档案应当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档案经审查、验收后,城建档案馆(室)对报送工程竣工档案合格的单位或个人,颁发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第十六条所报档案应当线条字迹清楚、纸质优良、一律使用碳素绘图墨水或优质墨水,禁止使用不符合档案书写要求的圆珠笔、铅笔或劣质墨水。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范围及内容,接收城建档案。制定相应标准、规则,确保城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章竣工图的编报
第十八条一切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竣工图,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把编制竣工图列入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并明确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的责任、要求和编制套数等,待工程结束时提交验收。没有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不系统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验收。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规范的竣工图。
第十九条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各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安排人力、物力、财力,做好竣工图补测、补绘工作,确保本单位、本系统城建档案的图物相符、完整准确。
第二十条为了确保我市地下管线工程技术档案的准确性,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建筑物在工程竣工复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报送城建档案馆(室)。
第二十一条凡依据图纸施工的工程,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即可做竣工图;变更较小的工程,可用施工图代替竣工图,但必须用碳素墨水笔将变更的情况完整、准确、清淅地画在图纸上,并注明修改依据,加盖“竣工图章”;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难以在施工图上修改的,重新绘制竣工图。凡竣工图必须有施工单位加盖“竣工图章”,并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五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馆(室)的管理应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按照各项建设工程的专业特点,按照科技档案的形成规律,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登记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室)应采取措施,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报送、管理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有关档案保护管理规定,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二十五条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工作需要可持有效证件或证明查阅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以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载有城建档案馆(室)及其法人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可以实行有偿利用,其费用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利用本单位或者本人形成、报送、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钻研业务,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县以上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工程测量单位、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妥善保管城建档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9.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三)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风貌史料。
(五)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的档案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集、整理,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期间,应当将有关申报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备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在接受备案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按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义务。
第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参加,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但建设工程决算资料可以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补充齐全。
第十三条各建设单位对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送外,还应当做好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
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下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缩微品等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或者单独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询该建设工程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说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有关单位查询利用档案信息资料,城市建设档案机构除收取复印费等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未经产权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查阅使用。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等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移交业务技术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予以接收的;
(二)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或者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行为。
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部令90号)和《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部令101号)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的管理,适应我省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需要,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是保证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安全、正常运作的重要保障,城建档案的接收、管理和利用是基建程序不可缺少的环节,各级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城建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抓住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采取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市城市应设立城市建设档案馆;中心镇及经济发展较快、建设量较大的镇也应设立专门的城建档案馆(室)。未设立专门城建档案馆(室)的城镇,城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管理本地区的城建档案,并接受上级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加强对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要多渠道争取城建档案馆的经费来源,探索城建档案有偿使用的途径,争取将城建档案的管理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各市城建档案馆要加强对县、镇城建档案馆(室)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各级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城建档案工作列入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发挥其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保证城建档案完整、准确、及时接收的重要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建设厅印发的《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35号)和《转发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管字[*]105号)精神,支持城建档案馆(室)对竣工工程进行档案预验收。无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认可证明的,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同时,要积极做好有关文件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档案工作的认识,督促做好工程档案收集和整理,并按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建设部第90号、101号令的要求进行。城建档案的著录和归档整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