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环境监测法规范文

时间:2023-09-03 14:48:00

序论:在您撰写环境监测法规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环境监测法规

第1篇

企业自行监测是企业自行组织,自行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在这个活动中,企业的目的是要充分了解企业自己的排污状况,治理污染的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周围的环境的了解情况。一般情况下有两种方式最为普遍,一是企业自己安排相关的技术人员,自己选定需要监测的场所,动手安装监测环境污染情况的设施;还有一种方法是委托别的有这方面的能力的机构来帮助自己进行监测。企业在自行环境监测的时候要随时关注安装的自行监测设备,保证其能正常运行,要按照相关的规范对监控设备定期的巡检,定期的维修,定期的保养,定期的校准,定期的校验。

二、我国企业自行监测制度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自行监测制度主要在企业的监测能力偏低,监测指标不完善,法律对一些违法的行为没有做到严肃细化追究,在信息公开透明和后果恢复不尽人意等几方面存在问题。

1、法律对违规行为过于仁慈

就罚款一项来说,罚款最高达到10万元的在我国企业中占到72.6%,最高达50万元的在我国企业中占到16.6%,80%的企业罚款数额没有超过一次两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自行监测污染的花费要比被罚款的数目大得多得多,很多企业宁愿坐等罚款。而在追究违法责任人的时候,仅仅只是追究企业,勒令企业停止进行违法行为而没有直接追究企业责任人的直接责任,这就对企业责任人来说没有起到严厉震慑的作用。

2、对自行监测的认识不足

在大众意识里,监控监测仍然还是政府的工作范围,在整个监管的范围中企业自身所扮演的角色往往仅仅是被监控的对象,其自行监测的能力职责并不为人所意识到。而对于企业自身来说,企业自行监测需要监测人员具有强大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力量,需要企业的设备正常运作,需要监测的标准统一,需要监测的频率一定,还需要公布信息及时且完整。

3、信息公开不够透明

就企业本身来说,企业不愿主动公布相关的监测信息,因为公布信息意味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何不合格的,超标的,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都不能存在,也许还会花费巨额来纠正和改错,并且赔偿后果。

4、后果恢复重视不够

关于后果恢复的法律,就我国目前来说只有《水污染防治法》里有规定说让企业在一定的期限里治理好污染的后果,如果没有完成,企业将面临关闭的危险。而在企业自行监测有关的法律法规则并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

三、完善我国企业自行监测制度

1、美国管理环境及企业自行监测的经验

对于企业来说,他们有时并不仅仅是为了追求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而是对于繁复的法律法规本来就不太了解或是没有及时地掌握。随意环保部门在面对违规的行为时需要做到区别对待。对于一味追求利益的要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去遏制和震慑,对于不太清楚法律规范的要及时引导帮助其改正。美国的环境政策法中给予了群众直接诉讼违法行为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群众看到违规企业可以向环保部门提出对违规企业的诉讼,如果环保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大,效果不够明显,那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起到了监管企业和环保部门的双重作用。

2、加强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意识

我国目前要想做到信息公开主要还是依靠政府部门,要想改变我国目前的现状可以通过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工作的程序,让政府人员能够按着规定的细则及时地将掌握得企业排污的数据,环境质量目前的情况,重大的环境损害事件,环保计划完成的任务以及完成的数据公开。如果遇到企业信息不及时的,不完全的,不真实的公开,政府以及环保部门要对其进行行政制裁。还有就是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要重视起来。公众监测能摆脱对企业公布信息和政府公布信息的依赖,扩大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有利于政府更好的行使职能,公司更好的履行义务。

3、加大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我国目前对于违规的惩罚措施没能起到实际的作用,仅仅只是对于环保的补助予以暂停,对信贷支持和保险费率予以建议减免等等。要真正落实企业自行监测除了高额罚款,还应该将监测结果是否公开和各项有关证件的发放和各项税务情况联系在一起,区别有心还是无意,突出追究的特征。

4、注意环境损害后的恢复

企业对于在运营时损害换进的做法必然是要承担恢复环境的责任。但这法律的承担不一定要在环境遭到破坏后的补救,而是在自行监测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监测与治理相结合,对企业来说既是威慑也是抚恤。如果遇到环保部门命令企业承担恢复环境的责任而企业不理睬的情况,则要追究具体企业的责任人,强制执行。

四、结语

第2篇

【关键字】电力市场环境下,发电机组,检测规划

中图分类号:F40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随着我国电力的发展,发电机组的检测规划就变得十分重要,这对于保证电力供应稳定具有很大的作用。国际上目前实际运营的电力市场,采用了不同的机组检修计划协调机制.因此,需要加强对这方面的研究。

二.机组检修规划模式

1.传统环境下的规划模式

传统环境下,机组检修计划由调度机构考虑相关约束条件后统一确定,根据规划目标可分为两类:以系统可靠性最优为目标:以系统备用、备用率、风险度等为评判指标,或者将其转化为其他指标进行求解,使整个规划化期内可靠性水平最优。

以系统运行成本最小为目标:考虑检修成本、生产成本、可靠性成本等,确保系统运行的经济性,系统可靠性往往作为约束嵌入模型中。

传统环境下调度机构统一负责机组和电网运行,因此为保证检修安排更加合理,网架结构通常以直流潮流约束形式在规划模型中加以考虑 ,也有部分文献统一安排机组和线路检修。

2.市场环境下的规划模式

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市场化进程也有所不同,应根据市场机制、市场发展阶段及系统充裕度水平确定相应规划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对于实行发、输、配、售垄断管理的电力公司,虽然采取了有限制的自由化措施,允许其他电力企业加入,但其运营模式仍类似于垄断环境,比如日本负责对各区供电的各大电力公司,其机组检修安排仍采取传统规划模式。

(2)对于厂网已经分开,但是处于市场化改革初级阶段、容量充裕度较低系统,比如当前我国电力系统,为确保系统安全运行,机组检修安排应由ISO 以系统可靠性最优、运行成本最小或为两者加权之和最小为目标统一规划。

(3)对于市场机制成熟的系统,比如英、美电力市场,将竞争引入了电力行业的每个环节,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商彻底分离,分别以系统运行和自身效益为目标。该环境下机组检修安排应既能体现各发电厂商的意志,确保其经济效益最优.

三.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的算法

本文所采用的直接修改模型法利用Cram-Charlicr展开式计算风险度快的特点,直接计算安排机组检修前各段时间的风险位,找出发电机组检修周期时问内累积风险发最小的时段作为该机组的检修时间。在检修时段中退出该机组,即在等值负荷累积量中将该 机组 的累积减去,再重新计算该期间的风险值,并进行下一台机组的检修安排。计算步骤如右图所示。

在安排检修计划时,需要考虑的约束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检修力量的约束

我国实际电力生产中,检修力量以电厂为单位,由于各厂的检修力量不同,对检修的约束也就不同,概况起来有几种。

(一)同一电厂同一时段最多只能检修一台机组。

(二)同一电厂的小修可以同时进行,大修和小修也可以同时进行,一般不允许大修和大修同时进行,但也有特殊情况大修可以重迭。

2.检修时间约束

在实际电厂生产中,由于某些原因要求-某些机组的检修不能在某些时段安排,或只能在某些时段内安排。如水电机组在汛期不安排大修,火电机组在枯水季节不安排大修。

3.两次检修时间的间隔

要求同一台机组的两次检修时间间隔不小于14周。

4.考虑各电厂具体情况时的其它约束

四.市场环境下机组检修规划模型

1.发电厂商检修规划策略

各发电厂商以其经济效益为出发点安排检修计划,其中机组最优检修间隔通常由制造厂商提供,也可由其根据数学方法优化确定,在此基础上,发电厂商根据其所处市场模式、机组运行情况确定规划期内待检修机组的检修时段。根据分析可以看出发电厂商考虑相关因素、运行成本及所处市场模式后,通过最大化其经济收益或者最小化其经济收益损失规划机组检修,应考虑以下检修约束和机组运行约束

(一)检修约束:与机组检修特性有关的约束

(1)持续时问约束:应在一定时间段内完成检修。

(2)连续性约束:机组一旦开始检修不得停止,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起始时间约束:由于机组类型或系统要求,部分机组要求在限定区间内检修,如水电机组,应尽可能在枯水期内检修,核电机组检修时段则应尽可能与其填料时间保持一致。

(4)资源约束:在同一时段内,由于检修人员或检修设备限制,一般不允许多台机组同时检修。

(二)机组运行约束

(1)机组出力约束:各机组在未检修时段的出力水平应在其最大、最小技术出力之间,不能越限。

(2)可用原料约束:对于火电机组,其在各时段所用燃料应在指定范围内,对于水电机组,其发电所耗水能应低于水库储水量。各时段所用的燃料或水量发电厂商可采用优化策略进行分配。

2.IS0检修调整及费用分摊策略

(一)基于检修报价的调整策略

该类调整策略是指发电厂商通过对其机组在不同时段内进行报价,表达其机组在各时段内检修的意愿程度,并将其提交至ISO;基于该报价费用,ISO采取一定的协调策略确定最终检修计划,保证系统可靠运行及调整的公平性。

发电厂商通过对其机组在不同检修窗口内的成本/效益分析确定各机组的检修竞价费用,以表征其运行/检修意愿程度,基于此,ISO确定其在各时段的满意度,考虑系统充裕度后,通过求解包括报价费用、满意度、切负荷水平在内的多目标协调模型,确定最终检修计划,并给出了基于最终满意度的费用分摊模型。

该方法依据系统可靠性和各发电厂商报价进行调整,前者确保了系统可靠运行,后者确保了检修计划的经济性、体现了发电厂商的意志。应说明的是,为防止各发电厂商相互串谋勾结、通过不合理报价获取高额利润,ISO 应设置相关报价原则,以确保检修调整的顺利实施 。该调整模式下发电厂商通过报价获得检修窗口,类似于日前市场中的机组竞价上网模式,各市场主体可自由表达其计划安排并得到了有效集成和实施,体现了市场竞争、公平的基本原则及市场建设的最终目的引,相比于迭代调整策略,经过一次求解即可获得最终检修时段,简单、公平、透明,不过要求系统有较高的充裕度、完善的市场机制和合理的调整及费用分摊机制。

(二)其他调整策略

ISO协调各机组检修时段,主要是为了保证系统运行的可靠性、降低其运行成本, 因此除了考虑机组检修约束外,也应考虑如下约束条件:

(1)系统供求平衡约束:各时段供求应保持平衡,即发电功率减去切负荷量应等于系统负荷与网损之和,对于发电系统,由于不考虑网损,则只需满足发电功率等于负荷与切负荷水平之和。

(2)系统备用约束:系统各时段备用率((总装机容量一检修容量一负荷)/负荷)应满足最低备用率要求。

(3)系统可靠性约束:各时段系统可靠性水平应满足预先指定要求、不能越限,常用指标包括失负荷概率LOLP(Loss ofload probability)或者EENS。对于包括联络线或线路的发输电系统,还应保证各时段相关线路传送功率不应越限。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加强对电力市场环境下的发电机组的检测规划的研究,可以有效的保证我国的电力供应,确保电力的均衡发展。

参考文献:

第3篇

2.2加快环境监测体制的改革,准确定位环境监测机构的性质和工作准确定位环境监测的性质和T作,区别对待监督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在现行的环境监测体制中,对污染源的监测定位为监督性监测,南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属于服务性质的环境质量监测也由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新的环境监测体制可以考虑将一些服务性监测转由社会的环境监测力量承担,由环保部门监督其提供的环境监测的服务质量。

这样有利于环境保护部门集中精力做好环境保护监督执法T作,树立和提高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执法的权威和地位;有利于明确相关方环境保护的责任,形成环境保护的统一战线,有效地发挥各行业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作用,保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标准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减少环境保护部门和各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具体管理事务上的分歧和矛盾,加强同各部门与地方的合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快更好地促进环境保护的发展;也有利于基层环境保护部门摆脱目前不得不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被动局面,降低因职能定位不准确带来的风险。I5l同时,为了切实完成好全面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开展例行监测,做好土壤调查、污染源普查、总量减排、区域补偿等专项监测T作,完成应急监测任务等的政府监测职能,环境监测站理应处于一个有利的政治地位。因此,应该进行提高机构的地位和级别的尝试。比如常熟和张家港两市监测站就已率先进行了尝试,先后提升为副科级单位完成监测站升级。同时,政府应加大预算,加大监测事业方面的投入,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的待遇,实行全额拨款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对事业单位的收入进行比较全面的管理和监督,使事业单位的经费得到充分的保证。

显然,通过进一步对环境监测体制的改革,使环境监测工作的性质和地位得到了重新的定位,也使监测站的政治地位从制度上和法律上得到保障。显然,通过进一步对环境监测体制的改革,使环境监测工作的性质和地位得到了重新的定位,从而也为监测站政治地位的提高,工作人员待遇的优化提供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头管理,严重影响了环境监测活动的进行。环境监测部门被多头管理的局面、不够独立的性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环境监测结果的客观性。如受地方利益的驱动,反映环境质量和环保业绩考核时,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预。这种缺乏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法规和独立的最高管理机构对整个监测活动加以监管,直接导致监测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的监测技术、方法和标准难以真正、有效地实施。

这种多头管理的存在是有历史原因的。在环境监测的发展过程中,曾经有过统一的管理机构,但是在环保部门的机构改革中却把专门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撤消了,把环境监测的科研、标准、规范、法规、能力建设、业务管理等事项都分散到各个部门中去。所以才会致使没有一个部门从总体上对环境监测从网络建设、法规标准、质量控制、能力建设、人员培训、数据的收集处理、传输分析和等工作进行系统的规划设计和监督管理,也没有一个部门能够对环境监测工作从总体上负责。

1.4无统一、完整的且具有操作性的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我国目前有监测权力的机关、部门和单位繁多,各个部门都有根据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监测结果的权力。除国家监测局总站外,环保部、农业部、水利部、科技部、交通部、气象局、一些大专院校、沿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监测工程部门都或多或少地开展着与监测相关的监测、调查或研究活动,但其根据的标准和规范却不尽相同,使得的信息从方式、内容、参照的标准都不相一致。l4l随着环境保护工作领域的全面扩展,全国加大了环境监测的硬件投资,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常规监测、自动监测为基础包括技术装备、技术标准、技术人才在内的环境监测体系,但是现行环境监测方法却跟不上技术设备的更新及新的技术方法的需要,导致无论从监测方法的类别、数量,还是从监测方法的体系结构、技术水平等方面,都与实际工作的需求有很大的差距。

1.5没有建成有效的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面,对于不同功能的环境监测网络缺乏系统的规划和网络功能设计;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软硬件条件准备不充分,支持和约束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运行的法规、标准、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完善和不配套;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的职责不清,上下各层级间的职责和任务混淆,严重影响环境监测网络的建立和完善。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四级环境监测站,也形成了一定的监测能力。但是,有监测权力的机关、部门和单位繁多,各个部门都有根据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监测结果的权力。这些监测站并没有真正形成有效的环境监测网络和具备网络运行功能,也满足不了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

2对策及建议

2.1加强立法,提高环境监测的立法层次和法现行的环境监测法律规定分散在各专门法规中,而且各部门的法规对环境监测活动的规定各有不同,有的甚至是相互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圉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均明确赋予环保部门对我国水环境进行监督监测的职能。但200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也规定水利部门应对水环境进行监测。这是明显的立法冲突,导致两个部门相互“打架”。由于各部门关于环境监测的法律规定相互矛盾,而且其他的环保法律法规的法律层次和地位也高于监测的管理办法,使得各部门可以依据不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开展监测活动。如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而水利、气象、海洋等部广J按照水法、气象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开展本部门的环境监测与管理活动。这直接导致我国的部分环境监测工作出现盲区或多部门交叉、重复管理,以致职责不明确。也是造成当前各部门、各行业的环境监测工作各自为战,企业和社会监测放任自由,各层次的环境监测无序发展的主要原因。

1.2法律法规关于环境监测的性质和定位不准确在环境监测的定位方面,法律上关于环境监测的相关规定中,监测被定位为提供技术支持、提供监测结果的服务性单位。在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关于环境监测执法的规定,但是实际操作中,环境监测却是执法的“尖兵”,毋庸置疑地参加了执法活动。这种在机制体制方面,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混淆,致使环境监测部门忙于服务性的监测收费和提供污染源监测的工作而忽视其最重要的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研究的职能。这种环境监测的性质和定位不准确,没能区别对待监督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导致环保部门的有限监测能力不能及时和很好地为环境执法服务,难以发挥其“尖兵”的作用。[211.3环境监测监管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在监管方面是对环境监测工作多头管理,缺乏独立的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的、系统的管理和指导。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同时当地政府、技术监督局和上一级的环境监测站都有权力对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立独立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国家应建立独立的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的、系统的管理和指导,使环境监测得到最大程度的独立,明确环境监测监督管理的职责、相关的权力和责任,对现行的环境监测制度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改革,组建并不断完善全国环境监测网络。

环境监测部门应逐步完善全国环境空气、地表水、近岸海域、噪声、生态遥感、酸沉降、沙尘暴、三峡工程等生态与环境监测网络。对不同功能的环境监测网络进行系统的规划和网络功能设计;加大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软硬件条件的准备和投入,完善和出台配套的支持和约束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运行的法规、标准、制度和技术规范,统一和规范实施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监测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规定任何部门或单位都应采用依法制定、现行有效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权威性,明确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的职责任务。

2.4加快制定统一的、具有操作性的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抓紧制订采用各种先进监测技术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解决监测方法数量不足、技术陈旧等问题,提高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水平。同时将对时间较长的现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修订,并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形式。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已经废止的标准和非标准监测方法,统一和完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环境监测信息机制,以及定期公布重点流域和环保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状况,使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发挥越来越大作用。

3结论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哨兵”和“耳目”,是环境执法的“尖兵”,它在环境保护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必须加快其法律体系的建立,提高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规范环境监测的日常监测,建设和完善环境监测网络,使其更好地为环保工作和社会服务。

第4篇

 

0 引言

 

事实表明,良好的交通环境能够减少交通事故的数量和降低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交通安全水平与交通环境存在密切的联系。而安全的交通环境离不开及时、准确、全面地交通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是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支撑,是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实施环境质量监督、考核环境保护工作成效的科学依据。因此,有必要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工作,推动和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事业的开展和发展。

 

1环境监测对交通运输行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性

 

交通事业作为国家基础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一样地面临着严重的环境保护问题。公路建设施工期和运营期带来的环境污染,不可避免地影响沿线地区的环境质量,加剧其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的恶化,并且公路对沿线环境的改变是长期存在的,甚至对某些特殊环境造成的破坏是难以恢复的。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对水体影响、大气影响、噪声影响和生态影响。因此,根据国家和地方以及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路建设中必须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 ”制度,特别是要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将公路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降至最低,实现公路建设和地区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1]。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是交通运输行业环保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交通环保长效管理的主要基础。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工作,可以有效地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状况及变化趋势,识别交通活动对基础设施周边自然生态和公众健康造成的环境影响,增强环保监管效果,促进污染治理设施有效运转,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保护交通设施沿线生态环境。

 

2国内交通环境监测现状

 

2.1交通运输行业部级环境监测现状

 

随着交通运输事业快速发展,我国的交通环保管理和法律法规体系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在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环保监理和环保科教宣传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建立监测制度、组建监测网络、制定监测规范等均作出了规定和要求[1]。

 

国家和交通运输部为了缓解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更科学有效地对交通环境进行监测和监控,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和制度。已颁布的《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交通部环境监测工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了交通环境监测的实施办法;2008年交通运输部实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对各类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运营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监测;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继续探索环保新道路,继续加强环境监测、应急、信息等基础能力建设,扩大环境监测网络覆盖范围,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探索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和生态遥感监测工作,提高环境应急监测水平,增强环境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和利用能力;2011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上指出交通运输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加强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增强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部省两级交通运输节能环保监测考核体系,逐步形成对国家高速公路沿线、三峡库区、环渤海、长江口和珠江口等区域的交通环境监测网络;2011年颁布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中也明确提出,建设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网络是健全交通环保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到“十二五”末,初步形成布局科学、层次合理的行业节能环保监测网络,初步形成运行规范的全国交通运输环保统计和公报制度;2013年交通部印发的《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在统一行业认识,实现顶层设计和全局指导的基础上,近一步明确了要“完善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积极开展区域性和主体性试点、生态建设和修复试点、环境监测网络试点等工作”。

 

但是,从整体上看,环境监测管理的体制机制还不健全,环境监测工作还不能为交通环保工作的开展提供足够的支撑。

 

2.2交通运输行业省级环境监测发展现状

 

从 2000 年开始,部分省市开始建设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站,但由于行业监测还没有赋予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也就没有财政资金来源,只能通过第三方有偿服务来保证业务开展,所以,各省行业环境监测站发展不尽如人意,只有山西、湖北、河南等少数几个省份的环境监测站发展较为顺利[2]。

 

山西省为加强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先后下发了《山西省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暂行)》(晋交科教〔2006〕401 号)、《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晋交科教〔2009〕3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晋交科技〔2012〕28 号)等文件,多次开展公路建设项目环保专项检查,重点加强了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保措施及设施的按时落实,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有关行业污染防治及节能减排的问题,有效推动了行业环保事业发展[3]。

 

湖北省的交通环境监测工作起步较早,1997 年就成立了行业环境监测站,并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文件精神和行业环境保护需要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工作。在交通运输部下发的《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交环发[2008]112 号) 基础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于2008 年制定了《湖北省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了“湖北省交通环境监测中心站”的职能,主要负责省内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并以环监站为实施平台,对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的环境监测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和科学化的指导。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下发政策的指引下,湖北省交通运输行业的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3完善交通环境运输行业环境监测政策的必要性

 

3.1是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十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同时明确要求“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

 

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下,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政策,更好的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这正是交通运输行业实践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全行业绿色发展评价体系的重大战略举措。

 

3.2是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落实国务院工作的要求

 

201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要求“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提出“不断增强环境保护能力,全面推进环境监测、信息等环境保护工作能力标准化建设”。

 

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相关法规政策,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法规政策,更好地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工作,更好地落实行业发展规划,加快绿色交通运输体系的构建。

 

3.3是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的需要

 

为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工作,交通运输部于 2008 年 4 月下发了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各类交通建设项目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施工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运营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进行环境监测”,2013年初委托开展了《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管理体系与建设标准研究》,涉及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试点工作也正在实施过程中[5]。

 

但是,现有环境监测多参考环保行业的标准和执行规范,对于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站建设内容和规模、监测方法和手段等缺乏可遵循的行业监测标准和规范。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管理的政策法规还不健全,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体系还不完善。

 

4建议

 

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在监测技术方法,监测数据质量、监测站点建设等方面缺乏行业标准和规范,缺乏相应的交通环境监测方面的法规政策。这必然影响了行业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导致行业环境监测结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不足。

 

因此,接下来一方面需要修订现行的《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8年),制定交通运输监测工作规划编制办法、工可编制办法、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数据标准、监测站点建设标准、监测数据管理及办法等一系列配套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使《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范围更加完善;另一方面建立更多和更专业的、有针对性的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类法规政策,丰富行业监测工作的领域,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体系,促进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

第5篇

“节能减排”的概念出自我国“十一五”规划,“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明确提出了节能减排的目标。“节能减排”不能只是空口号也不能只是纸上谈兵,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的主体不仅仅要制定节能减排的方针,更应是各项节能减排措施的制定者、实施者和监督者。环境监测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在现在社会,企业决策者总是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很少能主动考虑环境问题。

2.环境监测在节能减排中发挥的时效作用

2.1我国环境监测系统的发展

现在我国从80年代就开始注意环境问题,我国环境监测的发展也已经有50多年历史[3],因而建立的环境监测体系也较为成熟,但是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我国不仅仅在国家级层面上设立了环境监测总站,还设立了省、市、县三级监测网站,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人员也不断增加,而且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也不断提高。除此之外,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环境监测的设备也越来越精良,也在逐步实现环境监测的智能化,同时也向着信息化的方向不断迈进。除了“硬件”配备的不断发展,我国环境监测取得的成效也是有目共睹的。环境监测技术是指针对环境污染问题而设立的,融监测和预防于一体的技术。首先我国环境监测系统实现了对大气、水、城市噪音等污染的全面监测,也成为我国污染物减排的三大支持体系之一,为我国减排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

2.2我国环境监测系统发挥的作用

首先,我国环境监测系统能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上报,从而可以通过相关媒体使公众及时了解我国目前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例如,当环境监测系统收集大气中PM2.5的监测数据后,形成一定的报告,公众在获得了该报告后会针对目前的大气状况进行不同的生产、生活安排。其次,环境监测系统收集到的数据可以成为我国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的依据。我国环境法规的制定要根据具体的国情,这样才能有的放矢,以求通过最小的公共成本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此外环境监测也是我国环境法规的实施状况的一种反馈,并能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执法依据。再者,环境监测行为有利于社会公众的环保行为。尤其当监测数据曝光后,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可能反省自身行为并且在以后的生活中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对于商品生产者或者决策者而言也可能做出一些环保反应,例如:在以后的生产经营决策中可能会考虑消费者环保意识、加大环保建设投资,抑或更注重树立自身的环保形象,尤其是对于污染型企业可能产生更显著的影响。从这个角度出发,环境监测能起到促使企业从污染型向环境友好型的转变。[2]最后,环境监测有利于我国社会进步。良好的生存环境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环境监测可以帮助民众及时发现我们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并对将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一定的预测,同时寻找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措施,以促进社会稳定有序的发展。

3.有效的环境监测措施探究

综上所述,环境监测工作是我国实现节能减排的一项基本工作,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有力保障。为了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有效实施,本文在此对如何有效地实施环境监测进行了以下初步探究。

3.1完善环境监测法规,明确政府责任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监测网络,但是在环境法规方面,多是以监测对象为客体的,很少有针对监测主体自身的法规,要更好的实施环境监测工作,首先要完善相关法规,更要明确在环境监测过程中的政府责任。在环境监管过程中要严格、规范地执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保障环境监测结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进而才能更好地发挥环境监测在节能减排中的作用。除了立法的角度,政府更应该转变环境监测理念,明确监测过程中的责任。而且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环境状况,各环境监测站点的工作也应该有所偏重,各级政府各司其职,才能保证环境监测工作顺利有效的进行。

3.2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完善监测体系

环境监测体系是节能减排的主要支撑体系之一,是节能减排决策的重要信息源,只要保证环境监测有效性的前提下,才能确保基节能减排工作实施的科学性。要提高环境监测质量首先要加大对环境监测工作的投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要想实现更好的监测效果就需要引进先进的配套设施,所以资金的投入是必不可少的。在设施的引进上,除了要考虑引进大型的、自动化、智能化的装备之外,还要考虑针对不同环境和不同污染问题的小型的、便携式的配套设施,将生物、光电等高科技技术不断的应用到其中,实现先进技术和先进设施的结合,从而实现对环境的全面监测。对于整个监测体系而言,环境监测网络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三级监测网络,但是近几年环境污染事件依然频频被曝光,这同时也暴露了我国环境监测体系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监测体系首先要保证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进而要增加网络监测站点的数量,做到对环境的无死角监测。除此之外还要对不同的环境污染类型设立相应的监测网络,以及时应对各种环境污染事件。

3.3以人为本,提高技术人员专业素养

第6篇

目前使用的《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仍然是20世纪80年代由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所颁布的条例,在经过多年的变迁后,陈旧的条例已不适用于现代化的环境建设中,更不符合现代化环境监测的要求。因此,应结合现代化环境监测的要求和特点,尽快修订和完善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和保障系统,细化至每一个环节的环境监测细节,从而建立完整、健全的环境监测制度,在法律法规强有力的约束下和威慑下,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如,在相关法律的约束下,对监测机构中的资质、监测工作人员的资格、监测规章制度的制定、监测网络的建立等予以明确、严格的规范,从而逐渐推行标注化建设,真正确保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2规范环境监测技术管理体系

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主要依据于环境监测设备的技术规范,因此建立有效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对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要想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技术管理体系,首先要加强对监测设备和科学技术的研究力度。目前我国虽已引进先进的监测设备,并投入到环境监测工作中。但新技术和新设备在投入使用的过程中,常出现新旧设备和技术使用方法不一的情况,旧设备和旧技术严重落后,跟不上先进技术的步伐。因此,要不断加强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及时更新以往监测技术,掌握和跟进现代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同时要尽快制定出新的技术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合规性。另外,由于许多进口的新监测设备和技术在投入使用过程中,存在许多诸如监测方法不恰当、监测流程不完整、使用方法与设备不一等问题。因此,应制定和出台进口监测设备的准入规章制度和技术审核制度,通过借鉴国外对监测设备和技术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环境监测的实际情况,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环境监测要求的准入制度和技术审核制度,规范我国的环境监测技术管理。

3提高环境监测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环境监测工作过程中,质量监督员职业素养的高低决定着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高低,因此在选拔新人时,应选用工作能力较强、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等整体职业素养较高的人员担任质量监督员的职务。而对于原有员工,应展开全方面的职业素养培训,主要包括增强职员的监测技术、加强职员的相关知识涵养、提高职员的工作能力、培养职员的责任意识等,从而切实提高质量监督员的整体职业素养。同时还应强化考核,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对职员的技术、能力和知识程度等项目进行严格考核,对能力较差、不合格的职员应给予相应惩罚并加强培训力度,从而全方面提高质量监督员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工作水平。

4创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工作机制

目前我国许多环境监测机构,都将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与国家实验室制定的标准作为依据来进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根据规定和标准来进行环境监测是远远不够并且行不通的,无法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因此,要想实现质量数据的真实和准确,则必须要确保监测设备的准确性、监测方案的科学性、监测地点的代表性、实地取样的规范性、样品保持的完整性与分析结果的合理性等,才能提出具有指导意义的环境决策。由此可见,创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而要实现创新,则必须要完善环境监测的监督体系,全方面监控监测工作的准备、采集、保存、检测、报告等工作;还需建立灵活且有效的反馈机制,质控制度和标准应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要求进行适时调整,从而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有效、有序进行。

5结语

第7篇

【关键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前言

人类的生存及发展是与环境分不开的,如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也逐渐的增强了环保的意识。重视环保的同时,也更加提高了对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关注。如果想要完善环境监测工作,那么,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是十分必要的,一个健全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使得监测结果准确、客观,为制定改善环境的方法、措施带来可靠的依据,从而也能够达到环保的目的。所以,完善环境监测工作,需要不断的强化环境质量监测管理体系。

1 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现状

随着技术的逐渐提高及环保管理要求的增加,环境监测工作的难度及任务也在不断的增加。一般来说,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是环境监测工作的关键部分,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关系到环境监测工作的效果。所以,强化管理体系的建设对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我国便开始了重视环境监测质量的管理建设,发展到今天可以说是获得了一定的成绩,很多环境监测站都已经达到实验室质量的标准要求。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环境监测机构应该正视这些问题,积极寻找对策,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构建并强化更高水平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2 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人员的素质比较低,需要进一步的提高

对环境进行监测的工作,一般来说是比较的有难度,同时也是十分复杂的。所以要求监测的质量管理人员需要有较高的素质水平,要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同时也了解管理方面的需要注意的问题。这便需要一些高素质人才加入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队伍。不过目前我国的环境质量管理的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水平还是比较的缺乏,换句话说这些人员的业务水平不是很高,管理人员素质水平不高,管理方面也不是很专业,因此导致没有较高的管理效率,这样的工作人员不利于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建设的强化。因此,如果想要不断的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便需要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2.2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依据我国的目前情况来看,虽说针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已经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是还不够健全及完善。如果没有足够依据的法律法规,那么便会阻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的开展,影响到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水平。所以,要充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使质量管理工作依据法律开展。

2.3 缺乏健全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如果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不够健全,那么便会造成质量管理人员的任务不明确,这样的制度会造成一些员工没有较高的积极性,所以在工作出现问题的时候,这些工作人员不能够主动的承担责任。还有一个问题是,环境监测机构没有反馈的制度,这样会影响质量监督与管理的作用,没有及时的监督,是不能够依据环境的变化及问题,及时的调整工作状况的,换句话说便是不能够及时的依据监测的结果反映情况,针对环境的问题及时的应用有效的方法进行解决。

2.4 环境监测机构没有足够的质量管理意识

依据目前情况来看,在我国,一部分环境监测机构,还是没有足够的重视质量管理方面的问题,总的来说质量管理的意识还是不够强化,比较弱。一些监测机构的监测只是为了能够获得实验室及监测站的肯定,一旦通过了评审,那么对待环境监测的态度,便没有监测前那般的认真,这样的态度会影响监测的结果及水平。

3 强化构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措施

3.1 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人员的水平及素质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人员水平的高低,关系到质量管理水平的高低。如果管理人员的水平较高,那么便会提高管理的效率,如果管理人员的水平不高,那么便可能对整体的管理水平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要不断的提高质量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提高质量管理的效率,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比如说可以制定一些有关人才培养的计划,对质量管理人员按时进行有关的培训及教育,依据计划逐步的充实管理人才的队伍。要在提高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的同时,也要提高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要求,同时重视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及思想道德。还有,可以在质量管理机构的内部也要建立奖罚机制,对工作认真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进行一定的奖励,对工作不认真的人员进行一定的惩罚,奖罚分明能够调动质量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构建良好的竞争氛围,提高管理人员素质的同时也能够提高工作的效率。

3.2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如果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没有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依据,那么便会对环境监测的整体水平形成一定的影响。健全的法律法规能对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也能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所以要不断的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方面的法律法规。环境监测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展开工作,不断的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3.3 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强化构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还要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符合环境监测特点的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要规定环境监测机构能够把质量管理工作分到机构的每一个人,这样能够更加分清每个员工的职责,只有明确并了解了自己的职责,那么便不会在工作失误问题出现的时候,互相的推卸责任,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即使出现工作失误也能很快找到直接的负责人,及时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建立机动灵活的反馈机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根据反馈的情况及时调整工作,使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能够应对不同的环境变化的要求,保证环境监测的质量, 为环境管理提供一定的指导。

3.4 提高环境监测部门的质量管理意识

提高环境监测部门的质量管理意识,可以通过宣传、培训以及实际工作等多种途径来进行。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管理层质量管理意识,带动员工提高质量管理意识。因为只要质量管理的领导对工作重视了,那么便能有效的组织领导管理工作。所以每一个质量管理的领导都要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放在重要的地位,当作重点的工作对待。另外,也可以加强全体环境监测人员的参与意识,使所有员工都树立质量管理的意识,在整个机构内部形成重视质量控制的氛围。最后加强质量管理机构建设,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创新管理理念。只有环境监测部门每一位成员都加强了质量管理意识,才能够不断的提高管理的水平及效率。

4 结语

综上所述, 强化环境监测的质管理体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条件, 是环境管理的关键组成部分,是全面落实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方法及措施,面对我国环境监测技术比较落后的现状,需要不断的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逐渐的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加快环境监测技术发展的速度。

参考文献:

[1]夏新,刘伟.中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之我见[J].中国环境监测,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