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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校园;交通管理;交通事故;法律规
中图分类号:G64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6—0191—02
一、高校校园交通管理现状
1.管理形式。目前,高校校园交通管理的形式主要有3种:封闭式校园交通的管理、半封闭式校园交通的管理、全开放式校园交通的管理。中国各高校大多都有自己独立的地理环境,由校门控制车辆、人员的出入,仅有少量的高校内有居民居住或其他单位设立,因而中国高校大都属于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管理,全开放式的数量很少。
2.管理主体。高校校园的交通管理由于其地点的特殊性,与普通的道路交通管理不同,一般情况下的管理都被排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范围外,从而使得它的管理不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直接依其职权进行,只能由高校保卫部门进行。当然,交管部门受高校邀请与高校保卫部门协作管理或者交管部门接到报案作为例外,可依其职权进行管理。
3.管理方式。最好的管理方式就是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效果最为显著。虽然一般情况下的高校交通管理被排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范围外,不受一般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约束,但是许多省市都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调整,如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另外,各高校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及维护校园公共安全的实际需要,制定了校园交通管理规定,如《西南科技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4.管理效果。在地方性法规及各高校内部交通管理规定的约束下,高校校园交通秩序得到了一定的保证,避免了一定数量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了校园师生人身、财产的安全。但是我们也发现,由于具体的法律规制存在问题,高校校园交通的管理难度比较大,管理程序比较复杂,这些都不利于建立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因而相关的法律规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高校校园交通管理的现有法律规制
针对众多高校校园交通管理的问题,人们最关注的莫过于校内交通事故的处理问题。近年来,校园交通事故频频出现,以致社会关注度越来越大,校园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制问题一时成为热点。为此,笔者着重针对校园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制问题,做出简要论述。
1.负责处理的部门。负责处理高校校园交通事故的部门主要是高校保卫部门和交管部门。高校校园内的交通事故一般由高校保卫部门自行处理,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这说明,校园内的交通事故可以由学校的保卫部门处理,也可由交管部门负责处理。学校的保卫部门一般处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情节轻微的行为,而对于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则由交管部门进行处理。但是,如果有人向交管部门报案,则不分轻重,由交管部门负责处理。当然,交管部门也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交通警察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2.处理的法律依据。高校校园交通事故的不同情形有着不同的处理主体、处理方式,因而处理的法律依据也有所不同。学校的保卫部门一般处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情节轻微的行为,因此,在此情况下处理的依据通常是各高校的内部规定。交管部门负责处理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或者接到报案的行为,此时依据的就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3.校内交通肇事的处理。校内交通肇事问题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它的处理方式也不同于一般道路上的交通肇事情形,值得我们的关注。谈到交通肇事,人们往往会想到《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但是,由于校园地点的特殊性,发生在其内部的交通肇事行为尽管构成要件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却不能按照该罪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原则上只能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如在某一些厂矿、学校、单位内部开车肇事一般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因为这些厂矿内部、学校内部或者机关大院里面,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在这些地方的交通肇事一般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三、关于完善高校校园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低碳经济;城市轨道;绿色
本文为2012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课题编号:201203081)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7月21日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推进了城市化进程,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快速增加,使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是缓解大城市交通拥堵的有效措施,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我国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战略举措。截至2012年底,全国17个城市开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2,008km,比上年又增加了3个城市,线路长度增加了329km,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正出现一个。我国用十几年走完了发达国家百年走过的历程,为缓解各城市交通出行难,提高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轨道交通工程以高效低碳理念建设至关重要。轨道交通工程高效低碳理念建设包括噪声与振动控制、电磁防护、污水处理、生态保护等工程治理措施,以减振降噪、污水处理措施为主。轨道交通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应按近期设计年限实施,为远期预留。环境保护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要求。
一、以低碳节能环保为重要因素的设计管理实施方案
(一)数字化的低碳城市轨道设计方案。随着现代化科技的发展,各个领域都开始向数字化和网络化转型,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也不例外,数字化技术主张采用国际先进的数字化技术对建筑整体或重点部分进行科学的分析、预测、监控、反馈、控制,已达到减少建筑物碳排放量的目的,符合低碳建筑的基本要求。
第一种,借助数字化技术的相关软件对地铁碳排放量进行模拟与测算,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得出地铁的碳排放量,低碳建筑设计常用此方法对建筑的碳排放量进行计算。
第二种,低碳城市轨道设计可以借助数字技术在使用和管理上的优势,使数字管理系统、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等子系统与中央计算机形成综合系统,以用于对所有的机电设备和能源自动控制、电讯网络自动控制,高效保证了有关设备的合理运行。
(二)物联网技术在低碳城市轨道设计方案中的应用。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物联网技术,可以对建筑物进行前端数据采集和监控管理。依托智能建筑信息集成系统为平台,结合集成分项能耗计量系统,运用适合于各个类型建筑的节能管理系统,并通过对建筑准确的分项能耗计量、公示、建筑环境监测、建筑设备运行监控,实现用能监督管理。
(三)新能源及其新材料在低碳城市轨道设计方案中的应用。低碳城市轨道要求在节约能源,将能源优势最大化。这一要求就需要在设计时需采用新能源与新型材料,尽量减少化学燃料的使用,降低污染。在能源方面要尽可能采用无污染、可再生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
二、招标投标阶段体现可持续理念的招标实施方案
(一)做好招标人委托工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作为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标的范围涉及了现行招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所有领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工作的范围广泛、内容重要、工作量巨大、系统性强,因此建议业主慎重挑选符合资格、高素质、有经验的招标人,这对工程可持续理念贯彻实施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招投标管理制度。业主或招标为了更好地管理招投标工作,应将重点放在有关实施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制定执行上。如:应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管理办法;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测、设计、咨询、监理、服务、施工、设备采购等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制定有关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纪检监察、国内外考察活动等的管理规定。
(三)选择合理的招标模式
1、工程设计招标。目前,国内多数城市的轨道交通工程设计都是采用设计总体总包与设计分包的模式。“设计是龙头”选择有实力、有经验、高素质的设计总体总包单位及设计分包单位,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在设计合同中明确奖惩制度,明确完成限额设计的责任,调动设计单位的积极性,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节约工程投资。
2、工程施工招标。施工招标工作的好坏,会对今后的建设管理,各阶段、工序的衔接及整个工期产生较大的影响。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常采用的施工招标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以初步设计文件为基础的施工单价招标、设计-施工总承包总价招标;以施工招标图为基础的施工“总价+单价”招标;以施工图为基础的施工总价招标等方式。虽然从趋势上来讲,设计-施工总承包是发展方向,但在目前国内的建设资源与环境条件下,其他的招标方式也各有其优缺点和适用范围。
现结合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特点,对这几种施工招标方式进行分析比较。(1)以初步设计为基础的施工单价合同招标,这是国内曾最为广泛采用的招标形式之一。其主要特点是: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施工招标,施工阶段启动最早,设计与施工衔接时间长,总体工期最快;(2)以初步设计为基础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总价合同招标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模式是工程建设的发展方向。实行总价包干合同,设计、施工由总承包统一管理,有利于减少业主的管理工作量,利于投资控制,施工决算快;(3)以施工招标图为基础的施工“总价+单价”合同招标这种招标模式是目前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主要趋势。施工招标图是经政府和专家评审初步设计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优化和深化的成果。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规模稳定,具备稳定的主要内、外部接口条件,并以此提供准确的工程内容组成和工程量清单,可满足以施工招标图招标主体工程总价合同的建设模式;(4)以施工图为基础的施工总价合同招标。这种招标模式适用于设计图纸齐全、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对应施工采用合同总价的形式。由于完成施工图设计所需的时间较长,施工投标也需要完成周密的计划安排和准确报价,招投标周期长,同时设计与施工阶段相对独立衔接最小,因此造成总工期相对最长。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周期长、可变因素多、专业复杂、相互牵制,难于在较短的时间做出稳定、完整的施工设计图,而施工总价合同也不利于今后的调整和变更,因此该模式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适应性较差。
根据上述分析建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招标主要采用施工招标图(主体总价+附属单价)合同招标模式。
三、施工阶段改进施工方式、优化生产生活设施的实施方案
新技术与传统技术相比,有着它的先进之处。如有的能节省资源、有的能节能减排、有的能更加环保、有的能节约资金,等等。总之,它能适应“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低碳经济的需求,符合当今经济的发展。因此,推广应用建设新技术就是低碳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建国.可持续建设.建筑结构,2009.8.
[2]施赛,徐莉燕.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分析.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3]李兆坚,江亿.我国广义建筑能耗状况的分析与思考.建筑学报,2006.
关键词:儿童心理发展;教育和发展;外因和内因;量变与质变
中图分类号:G63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5)21-144-01
一、在儿童心理发展上,外因和内因的相互关系
朱智贤教授认为儿童心理发展如果仅有儿童心理的内因或内部状态,而没有适当的教育条件,儿童心理是不会得到发展;如果不通过儿童心理发展的内因或内部条件,教育这个外部条件也无法发挥其作用。关于儿童心理发展上内因和外因的关系,我们以为:如果不通过儿童心理的内因、内部状况,即需要和心理发展水平的矛盾的状况,教育这个外部条件是无法发挥作用的。可是,如果只有儿童心理的内因、内部状况,而没有适当的教育条件,儿童心理也就无法得到发展。儿童心理为何发展,向哪里发展,不是由外因机械决定的,也不由内因孤立决定的,而是由适合于儿童心理内因的那些教育条件来决定的。
进一步说,一方面,教育决定儿童的心理发展,因为教育总是不断向儿童提出新的要求,总是指导儿童的发展。而另一方面,教育本身却又必须从儿童的实际出发,从儿童心理水平或状态出发,才能实现它的决定作用。
强调教育这个外因必须通过儿童心理的内因、内部矛盾起作用,决不是限制或贬低教育的作用。恰恰相反,而是为了更好的按照客观规律来发挥教育应有的巨大的作用。
把外因和内因、把教育和儿童心理内部矛盾绝对对立起来,是不对的。而应该把它们看成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二、从教育到发展过程中量变与质变的关系
上面说过,教育条件和手段必须适合于儿童心理的内因,才能使儿童不断得到发展,但是从教育措施到儿童心理得到明显的发展,又绝不是立刻可实现的,而以儿童对教育内容的领会或掌握中间环节的,是要经过一系列量变质变的过程。
1、领会是教育和发展之间的中间环节
教育并不能直接地、立刻引起儿童心理的发展,总是以儿童的领导作为中间环节。这就是说,教育必须是引起儿童对于认识、技能、道德的领会、掌握、学习,然后才有可能促进儿童心理的发展。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教给儿童的东西,儿童都能立刻领会。教育和领会之间总有一定的距离,从教育到领会,是新质要素不断积累,旧质要素不断消亡的细微的量变质变过程,从不知到知,从不能到能过程中的一些渐进性的细微的质的变化。
教育条件对儿童的起什么作用,可以有各种情况,例如:教材太容易了或太难了,都同样引不起儿童的学习兴趣,甚至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后果。使矛盾向不正常的方面转化。只有当教材的难易适当的时候,只有当教学具有一定的难度而又为儿童经过一定努力能够加以克服的时候,才能产生真正领会、掌握或学习活动的可能。这即是说教育并不等于领会。教育能否引起儿童的领会首先是学习内容的难度、结构的复杂性,是否适合于儿童已有的心理水平并能引起学习的需要为转移的。
2、从领会到发展是比较明显,比较稳定的质变过程
儿童在掌握某些知识、教材以后,并不能引起他们的心理发展,掌握知识、教材的过程是新质要素不断积累、旧质要素不断消亡的过程。是一些不明显的细微的量变质变过程。只有在这些不明显的细微的量变质变的过程的基础上产生比较明显、比较稳定的新质变化的时候。我们才能说儿童真正得到了发展。
例如,儿童掌握新词的时候,这些词起初只是消极的,还没有包括到儿童积极词汇中去,或者只是初步成为他的积极词汇,而这些词汇还没有熟练到经常地参与他的语言活动中去。因此,他虽然掌握了一些新词,但是并没有明显达到质的变化,并不能引起儿童的发展。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其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适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刑事诉讼中刑事责任的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存在一定差别,不宜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唯一定罪证据。
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时候,应正确区分交通管理上的责任与刑法上的责任。即刑法上规定的义务与行政法上规定的义务可能并不完全重合。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场合,通常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认定行为人的责任,这种认定是出于交通管理的需要。例如:货车司机白天因故将车停在公路边,后面的一辆小轿车飞速驶来,撞到路边的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小轿车司机当场死亡。货车司机拨打“110”后迅速逃离。此种情形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逃逸的货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但这里的全部责任只是行政责任。该条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它完全不考虑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存在过错。
而根据刑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行为人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存在过错,行为人根本就不存在有罪的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而本身并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交通肇事罪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对行为人的不公平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保护现场、不立即报警,不应当成为构成犯罪或法定刑升格的根据,只能受到行政处罚。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认定其构成犯罪违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
一、加强交通管理道德工程建设,实现诚信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为基础,加强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为内容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也包括道路交通的文明建设和交通参与者的道德养成教育。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多年来不断地通过各种途径来提高社会成员的交通道德水准和文明交通意识,并收到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同步的积极成果,但是加强交通管理道德工程建设,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乃至全社会都应当关注和认真做好的一项根本性、全局性、民众性的工作。
首先,重视社会公德教育,营造文明交通环境。《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要求全社会常抓不懈,共同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强调社会公德教育,是因为社会公德在道德范畴里,是靠先进文化、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公共活动的行为规范,它是社会诚信与亲和、公正与正义、规范与协调的具体体现,它所调整的范围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社会活动的一切方面。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总则当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社会成员单位以及新闻出版单位具有对所属人员和社会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这正是把交通出行的道德规范作为社会公德的一部分,摆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目标价值的突出地位,倡导运用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养成教育的方法,发挥社会主义道德的调整作用,把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和交通出行矛盾调节到合理的限度内。通过树立交通文明典范,大力宣传和培养交通道德理念,提升全体交通参与者的道德素养,并转化为参与者自觉的交通文明行为,克服人们不良习惯和习气,减少和降低建设安全、畅通、有序、文明道路交通的负效应,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一个文明的交通环境和亲和的人文环境。
其次,重视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守德”体系建设。党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要求,“在我们社会的各行各业,都要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及与机动车相关的各类人员是交通参与者中最大的专业性群体,也是维系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力量和直接受益者。加强对这一群体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之自我完善并能自律、自省,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的特殊贡献。
我们倡导的职业道德教育要具有市场经济的时代特征。当前,应把“守德”教育作为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守德”就是要求我们从业人员讲德、施德、用德。强化“守德”体系建设,重点要强化“守德”教育和“守德”监管,对于驾驶人及机动车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围绕“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强调职业态度、社会责任、劳动贡献,包括对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贡献是须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无旁贷有监管和教育的责任,相关行业和有车单位(含私车)同样有对驾驶人教育和监管的责任,共同目标一致,相辅相成,进而优化行业环境,优化交通环境,优化社会环境,保证自身利益和社会整体效益相互融合,各得其所、进步繁荣。
二、加强交通管理法治工程建设,实现安全和谐
第一,交通管理法治工程需要宣传交通管理法规作先导。交通法规的普及是人们对交通法规态度和守法素养的认识所决定的。从现阶段开始,要在创新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形式和内容上下大工夫,坚持求“量”,求“质”,求“新”,求“精”。
一是增强宣传的生动性。交通出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这就要求法规宣传要赋予生活的趣味性、情理性,让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帮助人民群众在自觉不自觉中潜移默化地理解交通法规知识,并有效地支配其交通行为。
二是增强宣传的指向性。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知法的兴趣和守法的自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把交通法规的宣传重点放在人们的权利观念上,即从维护公民权利和权益的角度进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如果我们从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自身权利的观念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不停顿的宣传教育。久而久之,它会使人们把交通法规看作是自身的需要、生活的必备和护身的法宝,交通安全就不再是人们的一种期待,而成为一种现实。
三是增强宣传的目的性。宣传交通法规的主要目的是增强人们的交通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宣传交通法规也要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而与时俱进,研究和分析全体交通参与者现代的、现实的心理意识结构,选准切入点,不盲目、不盲从,进行有针对性、典型性、代表性的宣传,也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问:
一日,李某驾驶货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时,车轮压到一石块,并将石块抛了起来。此时,吕某在路旁行走,石块正巧击在吕某的额头上,顿时鲜血直流,其他行人赶紧将货车拦下,并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迅速赶到现场,但他们对现场进行勘查后,告诉吕某这不是交通事故,不归交警部门处理。然而,吕某却认为交警部门在徇私舞弊,让司机逃避责任,他不相信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抛起石块会不属交通事故。
答: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吕某被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抛起的石块击伤,确实不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指出: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在本案中,司机李某驾车在公路上是正常行驶,而没有违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即违章行为)的行为,为此,虽然造成了吕某的人身伤害,也不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条件。既然不是交通事故,那么,也不是由交警处理。
如果吕某要得到补偿,可以通过两条途径解决。一是由双方协商或他人调解达成协议;二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实现路径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0.154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0-0-01
1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制化的核心
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机制是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的核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个分支,必须加强行政决策制度建设,进而推动政府职能的有效转变。在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过程中,对于科学决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一定要依照法律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项做出决策。依法执政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时最基本的一种方式,坚持以宪法为基础,维护法律权威,在法律的规范下,更好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各方面的利益进行统筹兼顾,并且要获得群众支持,使群众对其认可。第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决策机制,对程序进行规范,达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目的。目前,交通工具越来越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一定要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各项决策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使公民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决策中来。
2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良好的立法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的前提。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健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主要是以公安部的规章制度为主体,以地方、政府等的技术标准为补充,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现了有法可依的目标。但是理想和现实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要想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更好的为群众服务,一定要进一步完善。
要想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现良好立法,首先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要对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之间的权利进行合理的配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涉及的比较广,主要包括人、路、车、环境等要素,还包括安全、教育、交通、农业、卫生等各个部门。如果按照原有的法律规定,由公安部门来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很难使各个部门集合在一起。因此,必须要有良好的立法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二,保障用路人在用路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以及使用道路的权利,满足人们用路的基本需求。为了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治化,必须用合理的路权配置来规范用路人以及路权所有人之间关系。第三,增加立法的社会参与度,实现民主立法。合理的立法需要民主作基础,需要群众积极的参与到立法当中,以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3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的关键
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的关键。实施法律是法律的作用所在。实现法治化不仅要对立法工作提起重视,还要注重落实法律的机制和环境,使法律能够规范的实施。道路交通执法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灵魂,也是行使国家权利的方式,主要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将法律法规应用到确定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上面,如果一旦有违规行为出现,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给予处罚。为了道路交通畅通无阻,并且使交通参与者与交通警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了交通警察执法的要求以及规范。
要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的严格、规范、公正以及文明,要做到以下几方面。第一,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职权法定不仅是严格执法的基础,更是法治的重要原则。根据职权法定的要求,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权利必须是法律的授予,并且管理部门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第二,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执法程序的设立是对执法机关权限的控制,目的是要使执法行为的效率得到提升,预防暗中操作及腐败行为的发生。第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建立完整的执法体系,明确交通警察的执法范围,提高其执法的水平。对一些违法行为一定要做到违法必究,确保交通警察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4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的根基
推进全民守法、提升道路交通文明,发挥社会自治功能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的根基。要想实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的目标,必须要提高我国人民的交通安全以及法治意识,使人民的交通素质逐渐提高,进而规范其交通行为。全民守法是为了人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更是一个提升道路文明的有效途径。通过对人民进行交通安全的教育,使人民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文明出行。要想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社会自治,必须将公安机关和管理部门结合在一起,运用综合的法律法规、管理手段等协调交通参与者与交通环境之间的关系。除此之外,为了推进全民守法、提升道路交通文明,还可利用社会的力量达到宣传的目的,发挥社会的团体作用,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
5 结 语
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社会管理活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依照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体现出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机制是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的核心,良好的立法是其前提,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关键,推进全民守法,提升道路交通文明,发挥社会自治功能是根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努力实现其法治化,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果达到最佳化。
主要参考文献
[1]罗芳芳,王建懿,张得杰,等.小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之路径[J].汽车与安全,2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