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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家庭农场 法律主体 家庭合伙 职业农民 资本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家庭农场,作为一个从欧美借鉴过来的概念,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主体之一,家庭农场与原有 “细碎化”家庭经营模式相比,在经营规模、生产方式、市场适应性、抗风险能力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鼓励和扶持家庭农场的发展就成为我国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政策选项之一。文章结合一些地方关于家庭农场的规章制度,来探讨家庭农场主体的相关法律问题。
家庭农场法律主体的性质之辩
我国现有地方法规对家庭农场主体性质的定位。从现有的一些地方法规的规定看,可以把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归为两类:一是法人类主体。这类主体主要包括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形式。二是非法人类主体。这类主体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家庭农场法律主体性质辨析。同样是家庭农场,却允许农户家庭在不同性质的民事主体之间自由选择组织形式,严重背离了法律对不同性质的民事主体的内在要求。应当说,我国现有的地方法规对家庭农场主体性质的定位是混乱不清、定性不准的。家庭农场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主体,在理论上必须予以明确。正确定性,是保障家庭农场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事关家庭农场在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承担这一根本问题,影响着家庭农场债权人债权的切身利益。
我国一些地方之所以对家庭农场主体性质的定位混乱、不准确,究其根源,在于没有认真区分农场与家庭农场两个概念之间的本质区别。在欧美,根据法律属性的不同,农场分为公司类农场、合伙类和家庭经营类农场三种组织形式。农场是一个上位概念,家庭农场是一个下位概念。农场仅仅是经营范围的体现,公司、合伙与家庭经营才真正代表着主体的法律属性。我们如果忽视公司、合伙与家庭经营在治理机构、经营决策、出资、债务承担等方面的差异,想当然地、人为地允许家庭农场可以选择性地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同性质的主体,不仅有失科学,也会在实践中产生诸多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将危及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可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家庭农场定性为家庭合伙类主体。
作为最古老的合伙形式,家庭合伙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生产力不甚发达的年代,家庭往往是重要的生产单位,承载着物质资料的再生产重任。家庭成员基于共同的目的,相互协作,通过对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共同生产,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具备典型的合伙特征。即使在社会生产高度发达的今天,家庭合伙依然发挥着拾遗补缺的重要功能。与其他形态的合伙不同,对家庭合伙进行调整,往往需要把合伙法、婚姻家庭法、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尤其需要把关于家庭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和物权制度中关于共有财产的规定结合起来。而家庭农场,就具备了家庭合伙的基本特征。
第一,家庭农场内部成员之间有着共同的生活目的,他们之间虽然没有签署合伙协议,但他们之间却基于紧密的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和共同生活的目的,彼此之间具有强烈的信赖感,能够以相互默契的方式参加共同经营,又得以以同样的方式分派盈利和亏损,起到“不是协议,胜似协议”的作用。
第二,家庭农场用于经营的财产,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财产。在共有财产的支配、利用和归属上,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如果发生纠纷,就需要以家庭财产制度中的共同财产制度和物权制度中关于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家庭成员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家庭农场营业执照上的家庭农场事务执行人,往往是这个家庭中被登记为户主的家庭成员或这个家庭中被公认为能力最强的家庭成员。因此,家庭农场具有明显的“家族式”管理特征。
第四,在家庭农场的债务承担上,由于家庭农场是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收益也由家庭成员共同分享。同理,在家庭农场的债务承担上,就需要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这实质上是要求家庭农场成员对家庭农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市场准入: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格问题
家庭农场是新型的农业生产主体。什么样的“人”可以创办家庭农场,实质上是一个市场准入问题。许多地方如重庆、山东、襄阳等地实行了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把家庭农场经营者限定为农村居民。这种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格要求,不管其出发点如何,已经极大地限制了非农村居民的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却是不争的事实,其合理性有待商榷。
农村居民的资格要求具有极强的“身份”色彩,不利于我国职业农民群体的培育与形成。“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后, 市场竞争加剧, 小农式的农业生产带来的经营风险进一步放大, 农业生产难以给农民带来稳定的收入保障”①。现代农业需要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许多地方对家庭农场主身份上的资格要求,与现代农业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带有传统二元制户籍制度的消极烙印。
应当看到,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未来农业生产经营者向职业农民演进是大势所趋。从职业农民的身份属性和流动性看,职业农民的职业与身份之间没有的必然的联系。劳动力是否愿意进入农业领域,不是取决身份,而是取决于市场,是劳动力在社会化大生产内在动力的驱动下,依据社会分工自然流动的结果。因此,我国未来职业农民群体,一部分是由现有传统农民转化而成,另一部分就是从现有的拥有“城里人”身份的城镇居民转化而来。进出自由应当是未来职业农民的根本性特征。现有的地方法规在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上的限定,不利于其他产业部门的劳动者向农业部门的流转,不利于农业生产经营者向“职业农民”转化,妨碍着我国职业农民群体的培育与形成。
放宽对家庭农场主身份资格要求对于我国职业农民群体的培育、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家。城镇化的发展,必然需要把大量的原有农村人口从第一产业转移到第二、三产业。但怎么转移,但依然需要一定数量的劳动力留在第一产业。但从市场规律的角度看,进入第一产业的劳动力不一定非要是原有的农村人口,原有的城镇居民也可自愿进入第一产业从事农业生产成为职业农民。因此,未来我国职业农民群体的形成路径应当是多样的。具体路径见我国职业农民群体培育与形成路径图(图一所示)。
图1:我国职业农民群体培育与形成路径
就现阶段而言,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如果放宽对家庭农场主身份资格要求,允许有能力、有意愿、懂经营、会管理的城镇人口进入第一产业创办家庭农场,从事农业生产,成为职业农民,对于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例如,由以色列工贸部及Maagad企业和福建省农科院共同合作的“中以示范农场”国际合作项目中,“农场总投资8000万元,是中国首个成套引进以色列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的国际合作项目。”②
鼓励和允许城镇人口进入第一产业创办家庭农场,实质是引入社会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对于缓解农业生产资金紧缺、提升农业结构和集约话水平有着重要作用。唯一需要管控的,是防止商业资本的逐利性对农业的潜在威胁,保证社会资本真正用于农业生产而不是变相圈地。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打着“招商引资”旗号鼓励资本下乡,迫使农民流转土地的跟风趋势。
家庭农场的资产
家庭农场的资产,是家庭农场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家庭农场的资产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农场主的出资,即家庭农场的注册资本;二是家庭农场成立后所借债务,即借入资本。二者之和构成家庭农场的投资总额。
家庭农场的注册资本。从商法的角度,家庭农场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技术等。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家庭农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只能是出资人自己通过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能以通过租赁等其他方式流转过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因为注册资本属于出资人的自有资本。而通过租赁等方式流转过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人仅仅有使用权和经营权而没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承包权,不符合自有资本的含义。
依照一般法理,商事主体的出资一般需要量化为具体的金额,这就涉及到对家庭农场出资人出资的资产评估问题。目前,从各地的相关规定看,对资产是否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规定不一,大都采取模糊方式处理的方法。如《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规定:“家庭农场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举办的,其出资采用自行申报制;其他组织形式举办的,应符合其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衢州市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家庭农场申请工商登记的,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申请材料”。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注册登记职能做好家庭农场登记工作的意见》则规定:“家庭农场申请工商登记,除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其选择的市场主体类型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这其中虽未明示说明要求农场主进行资产评估,但结合其他商事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不难理解,实质上还是有此要求的。
各地之所以这样含糊处理,原因有二:第一,对家庭农场主体性质定位错误所致;第二,目前,还缺乏一套有效的对涉农资产进行评估的机制和体制。而这一点,恰恰是我们的政府部门今后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家庭农场成立后的融资担保问题。
家庭农场的借入资本。家庭农场借入的资本,主要是通过租赁等方式流转过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农场主对这类资本,只能享有使用、经营和收益的权能而无处分的能力,包括把这类通过抵押的方式用来融资。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和风险性,需要在实践中充分保护农场主的利益,让其能够安心经营。
其一,应当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收回投资的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本。这些资本,通常以新建附属设施或为改良地力而投入的有益费用的形态存在。保证投资人收回投资,实质上是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在土地上放心投资。因此,我们应当借鉴日本民法典关于地上权制度的相关内容,完善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笔者建议,对于为改良地力而投入的有益费用,立法应当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以有益费用偿还请求权。对于新建附属设施,能够取回的,应当在赋予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以取回权的同时,适当照顾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让方的利益,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让方以时价购买权,以避免重复建设。对于不能够取回的,应当在赋予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以买取请求权,强制性地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让方以时价购买,以避免因为拆除带来的财富浪费。
其二,应当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以优先权来稳定土地流转产生的土体利用关系。在各地出台的关于家庭农场的注册管理办法中,大都要求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如《襄阳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等要求家庭农场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有些地方规定要求的时间更长。但不管法定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是多长,总有期限届满之时。家庭农场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届满后,如何保证家庭农场经营的稳定性,就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
因此,从稳定土地利用关系的现实需要出发,笔者建议赋予家庭农场主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租或承包的权利。优先权,是指农场主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当合同规定的流转期限届满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方优先签订流转合同的权利。把优先权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中来,而不是简单地交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双方通过流转协议加以约定,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把优先权纳入其中,使其具有物权的特性。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法理,将会对农场主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更有利于在土地上形成稳定的利用关系,解决农场主们普遍担心的土地流转期限过短的担忧。
结语
家庭农场是适应现代农业生产要求的重要经营主体,大力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迫切需要。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将会极大地限制约束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作者均为廊坊师范学院社会科学教学部副教授;本文系2014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发展家庭农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HB14FX013)
【注释】
①周艳华,彭玉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异质性:问题与对策”,《人民论坛》,2013年第11期,第94页。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内涵解读;农产品流通;合理化建议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9-0040-02
一、引言
十报告明确提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现代农业建设的快速推进,农业生产经营、流通等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的问题日益凸显,“谁来种”的问题越来越紧迫;小生产与大市场不能有效对接,“种什么”的问题亟需回答;经验种地效率低、分散经营规模不经济、小农户与大流通不能有效衔接,“怎么种”等问题非常迫切,这些共性问题也严重影响了我省的农业发展。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培育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与之适应的农产品流通模式是解决我省农业发展现实问题的客观需要和根本选择。
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内涵解读
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实践中并没有完全确立起来,是“分”有余而“统”不足,传统家庭经营规模小而分散不适应现代生产技术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农业经营体系进行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在坚持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为适应发展现代农业需要,着力在“统”和“分”两个层次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具有四个鲜明特点即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核心在于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方式、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三个方面的创新。第一,要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工商龙头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规模经营主体。第二,要继续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开展如“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市场”等经营形式。第三,要加强多元化多类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农资农机农技服务、农产品市场流通组织等服务型组织。
三、我省农业经营方式与农产品流通模式调研分析
(一)我省新型农业经营方式基本情况
截止2013年年底,农业人口7466万人,占总人口70%。其中从事农业人口2541万人,从业人员6387万人,占40%。可见,农业生产在我省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1)规模种粮已成为改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载体。据统计,2013年年底,全省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的粮食规模种植已超过1.1万户。调查结果显示,约一半种粮大户是兼业经营,占49.3%的种粮大户除种粮之外还从事其他行业,只有50.7%的种粮大户才是专业种粮。这类群体是未来新型职业农民的主要来源。
(2)截至2013年10月,全省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4000余家;大多数经营者具有比较明显的学历优势,参加过相关培训和具有非农工作的经历。96.6%的被调查者具有非农工作经历,其中,务工的有29.5%、个体经商的有40.4%、开办企业的有16.8%、担任干部的有13.3%。注册类型多样化,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占到一大半以上,注册为公司制的比例稍低。经营内容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种养结合、种养植兼休闲比例较低,占到18%左右。
(3)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有了很大进展。截至2013年10月,全省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6.49万个,出资总额1588.33亿元,涉及成员总数43.73万个;农村土地流转面积2824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9%。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涵盖了农、工、商、种、养、加、流等业务内容,有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站,提供信息交流平台。我省已初步形成了一批以双汇、思念、雏鹰农牧集团等为代表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一体化经营龙头企业。据统计,2014年我省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主的龙头企业8418家,其中省级以上龙头企业600余家,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60多家。
(二)我省农产品流通基本情况
农产品流通主要是指农产品或服务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的转移,本文基于流通体系主体、客体和载体这三个方面对我省农产品流通情况考查。
(1)农产品流通主体方面。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我省农产品流通主体呈多元化格局,流通形式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农贸市场为主要渠道,所以流通中介组织仍然是流通主体的重要构成。但随着流通形式的创新如“农超对接”、电子商务发展,出现了专业化合作社、大型零售超市、龙头企业等新型流通主体。但流通主体与流通需求不相适应,规模化不够、组织化程度不高。我省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户数量占农户总数的比重偏低,据统计,成员数超过500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仅846家,占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9.44% ,参加合作社成员数占总成员数的3.75%。
(2)农产品流通客体方面。2013年,我省粮食总产量5713.69万吨,其中小麦产量3226.44万吨;油料作物总产量589.08万吨,其中花生产量471.37万吨、油菜籽产量89.80万吨、芝麻产量26.86万吨;棉花总产量18.97万吨;水果总产量888.30万吨;蔬菜总产量7112.51万吨。我省也是全国重要的畜产品生产基地,2013年我省肉类总产量699.05万吨,禽蛋产量410.23万吨,奶产品产量328.77万吨,水产品产量116.65万吨。我省农民种植的农作物主要是小麦、玉米、蔬菜和花生,2013年的比重分别为37.5%、22.4%、12.2%和7.2%。所以我省农产品流通主要是以粮油、畜产品等大宗农作物为主的流通需求。
(3)农产品流通载体方面。农产品包装难、要求保鲜、易腐等特殊性,对流通载体要求较高。我省初步形成了如郑州水产、众荣物流、双汇物流等一批现代流通企业,其冷链物流设施设备齐全,基本适应我省农产品物流需求。专业合作社也投资建设了气调保鲜库、恒温库、冷冻冷藏库。但我省80%以上生鲜产品还是在没有冷链保证的情况下流通的,腐烂变质比例高达30%左右,远高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因此,在农产品流通载体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三)我省农产品流通存在主要问题分析
(1)我省农业经营方式影响制约着农产品流通。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解决“谁来种、种什么、怎么种”的问题,优化农产品流通体系是解决“农产品价值如何快速实现”的问题,二者是一脉相承的,对实现农民增收有重要作用。因此农产品的生产环节势必会影响到农产品的流通环节。主要表现在:农业经营的规模直接影响到农产品流通效率,我省农业生产仍以农户传统分散承包经营,由于农户产量小,需要流通中介组织参与带来流通环节多、流通成本高、效率低;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带来流通分散、没有合理安排好流通加工等致使流通过程不合理;农户规模小、实力弱,对流通设施设备等投入不足,导致我省农产品“先天不足”,直接制约着农产品流通,是解决农产品问题的根源所在。
(2)新型农产品流通主体有所发展,但组织化程度低。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超对接”大型零售超市、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产品流通主体的出现,极大地优化了流通主体。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尚未在流通中发挥应有作用,仍然存在组织化程度低、管理不规范、规模不经济等问题,农民普遍缺少具有独立产权的能够代表农民利益的经济组织,以分散化的状态进入市场,无法充分掌握物流信息和市场信息,受制于中间商,农民利益无法保证。缺乏现代化的有组织的流通企业。
(3)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健全,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薄弱。我省农业经营仍然以家庭承包分散经营为主,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比较突出,较完善的市场体系更为必要。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跟集贸市场趋同,批发市场总量不足、分布不合理。交易方式和流通方式缺乏创新,中间环节多。农产品期货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流通量占农产品总量比重较低。我省郑州商品交易所作为全国首家期货试点单位。截至2014年6月底,郑商所共有会员202家,目前上市交易期货品种16种,其中农产品10种,占62.5%。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快,但还处于初级阶段。我省农产品基础设施薄弱主要表现在:需要冷链运作的交通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设备仍然落后,不能满足冷链运作的需求;农产品流通信息网络平台数量不够,流通主体和农民参与程度低。导致农产品流通成本高。
四、河南省农产品流通合理化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根据我省农产品流通存在主要问题,从新型农业经营视角对农产品流通提出以下合理化建议:
(1)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流通主体。 农业经营体系从根本上影响和制约着农产品流通。加快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职业农民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提高其自身素质和组织化程度;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加大特色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业发展等模式;发展农业相关社会化服务体系,尤其配套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充当着新型流通主体的角色,加强其管理规范化与规模化,发挥新型流通主体的优势和功能。
(2)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是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前提条件,是“商流”与“物流”之间的关系,通过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来解决农产品流通问题。除持续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外,加大农产品市场模式创新,如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减少中间流通环节;深入开展“农超对接”,发挥其优势。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调解农产品生产和流通问题。
(3)加大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投资力度。要明确产权,激发农业经营主体、流通主体、相关政府部门等投资建设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的积极性。我省交通基础设施较好,需要重点改造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强仓储、冷链配送车辆和农产品信息网络化设施建设。加强物流信息技术如条码扫描、电子数据监控系统、现代化立体仓库、卫星定位系统等在农产品流通中的运用。
五、结束语
本文在解读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内涵、调研我省农业经营方式和流通模式的基础上,分析我省农产品流通存在主要问题,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流通主体、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加大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参考文献:
[1] 鞠红.河南省农产品流通现状分析报告[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2(01):35-37.
县、乡政府及产业化业务主管部门,要扎实地做好宣传工作。不能让中心村“承包”宣传工作,要根据大盘棋、造大船乃至建舰母的理念来合理布局与安排,绝非随心所欲地定位主导产业,既缺乏理论依据,又缺乏市场基础。引导本区域内农业走上产业化的道路,不同的中心村适应农业产业化链条中哪些环节,应认真加以剖析,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每一个中心村就是一个“器官”,在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强调协调一致。发展的根基要放在农业上,“非粮化”及“非农化”的农村产业现象,会逐步让农民损失最基本的利益保障。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根本要领是让农民走上强身健体之路,走上现代农业的发展之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农民宣传“什么是产业”、“什么是农业产业化”、“什么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是什么”等内容,如农村俗话中“千棵棕,万棵桐,子子孙孙永不穷”、“大田去小坝,农业实行机械化”等,能有效地让农民理解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
2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规划好、部署好
规划是先导,投入是基础,操作是关健,体制机制是保障。因地制宜地做好中心村规划是美好乡村建设的重点工作,是理清思路、设计发展路径的基础工作。因此,要从有利于农业新技术推广与应用,有利于农业规模化、效益化、产业化的形成,有利于农产品深加工的发展,有利于土地的综合利用,最终有利于在一定区域内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有效提升产品品质,完善品牌建设,带领农民走向市场,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出发,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及水利建设条件,科学制定中心村产业发展方案。
3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示范好、管理好
加强中心村产业化经营,必须建立标准化的示范基地,从基础设施建设到田间作物管理,积累数据,科学种植,推广有序。绝不能贪大求洋,过分地标新立异,一定要立足根本,挖掘传统产业的发展基础,在农民乐于接收,易于操作的生产方式上加以转变。特别是已经定位“一村一品”的中心村,在经营项目上要更上一层楼,努力建立完整产业链,并适度延伸,生产规模化、市场化、营养化和品牌化的安全农产品,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在起步的示范基地,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测与控制,确保在源头上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1-3]。
4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对接好、服务好
国家鼓励培育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但就中心村而言,不可能所有类型的经营主体都要培育,无论是培育种养大户、家庭农场还是发展合作社、建立龙头企业生产基地等,都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产业发展阶段、土地集中规模、产业形成基础等方面来明确中心村对接的方向与培育的经营主体。同时为经营主体开展实质,为他们提供更加良好的发展空间和生存环境。对难以培育经营主体的中心村,要加强农业招商工作,与各大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发展基地农业。还可适度引导投资农业的工商企业进入中心村的产业经营中,带动农户以多种形式的合作方式,加强连接,从而带动中心村的农业产业化经营[4-6]。
5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流转好、流通好
农户承包地的细碎化是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加强明晰产权、规范合同的土地流转,是中心村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工作,是采取合同租赁、土地托管、土地入股、利润返还等经营方式,还是以自然村为基础或以中心村为基础开展土地流转,认真分析土地结构,劳动力结构,居民居住现状与土地可整合的结构,要与中心村产业发展方向相结合,特别是利用现行的三农政策,有效地破解农村一户多宅的现象,使农户的老宅基地、现有空白地,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这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前置性工作。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农产品流通是一个系统工程,县、乡政府必须统筹安排,加强县域农产品专业市场的规划与建设,从根本上完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建设。中心村要与县域规划保持高度一致,无缝对接,通过各经营主体的联结机制,加入或组建农产品物流协会,确保农产品安全有序流通。
关键词:微生物;农产品品质;农业生态环境
近几年来,面对我国农业生物资源的利用情况和我国农业发展情况,我国相关部门开始意识到微生物农业的重要性。从宏观上看,微生物农业属于一种工业型的农业,其主要通过微生物资源产业化实现的。微生物农业的广泛推广,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农产品品质,而且还有利于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1.微生物农业的含义
微生物农业也被称为白色农业。这种农业是一种工业化的农业,微生物农业的形成主要以蛋白质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之上通过使用各种高科技开发手段,对微生物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这一过程就是微生物农业过程。微生物农业可以将微生物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就微生物本身而言,其具有超强的繁殖生产能力,并通过工厂化处理,能够生产出人类及动植物所需要的营养品和保健品。微生物农业属于一种新型农业。微生物农业的发展系数较大,其属于高增值农业。
2.发展微生物农业有利于提高农产品品质
通过对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和研究,我国大部分农业生产中需要投入大量的农药、化肥,这虽然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但是无法保证农产品的安全。
在农作物生长的过程中,一定会遇到病虫害问题,如果通过农药进行防治病虫害,将不利于农作物的安全生产。生物防治病虫害是一项较新的技术,其具有很多优势,如:没有污染、没有公害、等。目前我国应用微生物进行病虫害防治的效果较好,其值得广泛的推广,其不仅能够有效的防治病虫害,而且还有利于提高作物产品的品质。
微生物还可以混配在化肥、微量元素、有机饲料中,从而形成了微生物复混生物肥料。微生物复混生物肥料不仅能够增加土壤的肥力,而且还能够为作物的生长提供充足的营养元素,从而使植物根际的微生物环境得到很好的改善。微生物肥料在植物生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植物对养分的吸收,进而促进植物生长,提高了植物抗病虫的能力。
3.发展微生物农业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二十一世纪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就是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微生物农业的发展前景比较客观。在实际的微生物农业生产过程中,能够将有机废物变废为宝,可以间接的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微生物农业中,微生物生态环境保护剂具有重要的作用,其可以将空气中的毒气及水、土壤中的有害物质清除干净,微生物农业是一项全新的产业,其具有较大的开发和利用价值。
在农业粮食生产过程中,农药和化肥对粮食的产量产生了很大的作用,同时也严重的破坏了农业生态环境。在不同程度上对水体、土壤、大气造成了污染和破坏。针对这样的严峻形势,为了能够促进我国农业长期稳定持续发展,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发现了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的重要性。微生物农业的大力推广和发展,不仅能够增加农作物的产量,而且还能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微生物农业可以保证农作物的安全,有效的提高动、植物资源的利用率,进一步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
4.微生物农业提高农产品品质及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实例
4.1简要介绍紫云英根瘤菌菌剂
紫云英是豆科黄芪属一年生草本植物,又称红花草,是重要的绿肥,饲料兼用作物。紫云英不仅能给土壤增加大量的新鲜有机质,还可以改善土壤理化性状,协调水、肥、气、热状况,提高土壤生产性能。因此,种植绿肥是一项必需的用地养地措施。紫云英固氮能力强,氮素利用效率也高,株体腐解时对土壤氮素的激发量很大,在我国南方农田生态系统中维持农田氮循环有着重要的意义。
高效的紫云英根瘤菌菌剂在提高紫云英产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高效优质的紫云英根瘤菌菌剂,一方面在紫云英播种后能提高紫云英的产量,另外还能在土壤中形成多种有利菌株共生的良好根际生态环境,对水稻化肥利用率起到重要的效果。
4.2高效紫云英根瘤菌在选育时应注意的问题
紫云英根瘤菌的初筛:将粗筛出来的紫云英根瘤菌进行回接紫云英试验(水培法或沙培法)进行初筛,从播后结瘤时间、根瘤数、根瘤大小、根瘤颜色、植株含氮量和植株长势等指标筛选效果好的紫云英根瘤菌;紫云英根瘤菌的诱变育种:利用紫外诱变等生物诱变技术来选育出固氮效果更好、抗逆性更强的紫云英根瘤菌菌种。
4.3发酵生产工艺的研究
优培养基的筛选:利用摇瓶发酵、20L、200L自控发酵罐发酵,利用旋转组学设计和计算机技术筛选各功能菌种生长所需的氮源、碳源、矿质营养、添加剂和诱导剂营养配方,确定促进菌体生长的营养成分和最佳复合培养基配方。
高效吸附载体及其灭菌技术研究:通过考察菌种在不同灭菌条件(巴氏灭菌法,高压湿热灭菌法和γ-射线灭菌法)下的不同载体(褐煤,草炭,蛭石和珍珠岩)的存活时限以及载体中所含有的成分,将对菌体保存和对土壤的增肥及微生态作用等综合因素,确定载体最佳灭菌方法和最佳载体。
4.4应用技术研究
通过盆栽、小区和大田试验,检测紫云英根瘤菌产品的应用效果和稳定性,研究制剂不同剂型、浓度、用量、施用时间、施用方法以及环境因子对使用效果的影响,再反馈信息进一步研究和调整发酵生产工艺技术,生产出高效、持效的生物有机肥料产品。
5.如何运用微生物提高农产品品质及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5.1合理帅选菌株和应用联合菌群。
在深入了解有关微生物特性的基础上,采用新的技术手段,根据用途把几种所用菌种进行恰当、巧妙组合,使其某种或几种性能从原有水平再提高一步,使复合或联合菌群发挥互惠、协同、共生等作用,排除相互拮抗的发生。
5.2改善生产条件和生产工艺。
发酵条件、工艺流程、合适的载体、剂型、粘着剂的发展,尤其是在产品保质期方面需要开展深入的研究。
5.3应用价值较高的微生物产品
有机物料腐熟剂(或称发酵剂)、根瘤菌剂、生物修复剂(微生物区系、解毒、重茬等)、促生菌剂,生物有机肥等。其中根瘤菌剂作为微生物肥料中的一类重要品种,目前存在的根瘤菌剂产品质量不稳定、使用菌种的有效性低、接种后在种子上存活时间短、结瘤效果差、产品保质期短等问题未很好的解决。因此,这方面需要国家加大投入,开展相关的研究,加快新产品的开发与应用。由于接种根瘤菌剂还能有效降低和减轻豆科作物重茬的病害,根瘤菌剂在我国具有十分良好的应用前景。
6.结束语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带动了其他行业的发展。但在农业实际发展中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例如:在农作物的生长中大量的使用化学农药是必不可少的,农药可以杀灭农作物在生产中的害虫和病菌,但不能保证农产品的安全,也使农业的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严重影响了农产品品质和生态环境。通过对这样问题的研究,表明微生物农业将有利于提高农产品品质及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值得进一步的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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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产品产业园、物联网、信息系统、数字一体化精准管控系统
近年来,我国数字化农业技术取得了一些进展,主要表现在:农业传感器微型化、农业灌溉智能化、实时监控农作物生长、农业信息可移动化、农产品质量追溯化等已成为主流。这得益于农业生产信息化技术的成熟和发展,尤其是农产品种植、加工智能化技术的应用。
国内关于农业园区应用物联网技术的相关研究主要涉及温度监控、光温智能控制、精准灌溉等方面。如,浙江大学等单位对农业物联网信息感知、传输和应用等方面进行研究,主要涉及智能化程度、肥水利用率及农产品安全等问题。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总体来看,数字化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集成应用研究还比较少。本文提出构建完全数字化的生鲜农产品产业基地,该基地基于总线技术集成,由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充分运用物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数据处理及控制,合理布局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养分传感器、土壤成分传感器等),实现完全数字化。
一、生鲜农产品产业园区数字一体化精准管控系统的实施意义
1.加速信息化。农业发展越来越受到信息技术的影响,信息化成为我国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随着物联网技术和农业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现代农业高速发展,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即将到来。
2.提高数字化。数字化有利于发展我国自主产权的农业高技术体系,对于我国在世界范围内新的农业科技革命中占有一席之地,以及提升我国农业科技在国际上的整体竞争力,具有战略意义。
3.提高生产效率。传统的手工劳作、粗放型、分散型农业产业模式已不适应时展,我国经济进入规模经济时代,设施的效率决定了生产的效率,也体现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4.节能减排。精准农业在高新技术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成为现代农业的一种先进生产形式和管理模式。为能自动感知、获取并分析作物生产的环境因素实际存在的时间和空间差异信息以及实现自动诊断和监测,确立起按需投入,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可实施的应对方案,对物联网技术提出了系统化的理念和技术要求。
二、生鲜农产品产业园区数字一体化精准管控系统的构成
如图1所示,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生鲜农产品产业园区的数字一体化精准管控系统,主要包括设备执行层、通讯层、调度监控层和信息管理层等四个层级。整个管控系统由计算机管理调度系统(中央控制系统)、水肥一体自动控制系统、自动通风控制系统、无线传感器系统、卷帘控制系统、诊断与监测预警系统等六个子系统组成。
1.计算机管理调度系统(中央控制系统)
生鲜农产品产业园区数字一体化精准管控系统,是在系统总体规划的原则下,为实现农产品种植基地的智能化、数字化、精准化管控而进行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设计,在信息自动化统一软件平台的基础上,结合农作物生产经验,开发农产品种植系统,采用面向对象的分析、设计和开发手段。充分考虑系统的柔性,并为系统的全面集成留有接口。
系统由管理层信息系统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在监测与预警系统的监控下获取数据采集层下各类型传感器所提供的作物成长环境的物理参数,如:空气温湿度、土壤水分含量、PH值、CO2浓度等,再经通讯层传输到管理层中央控制器,农产品种植系统对感知的信息进行融合处理,智能对比适宜农作物生长的最佳环境变量,并形成完整的按需配给策略,由通讯层到达发出控制指令的具体分管控制器,完成对农作物的按需供给,保障农作物的健康成长环境。
整个管控系统形成了一整套完全智能化、数字化和精准化的管理理论和实践方法,对智能并联调度系统、诊断与监测预警系统、水肥一体化精准管控系统等新技术模块进行了研究应用。
系统结构分为四个层次,即:信息管理层、通讯层、调度监控层和设备执行层。其中,计算机系统始终贯彻整个系统的运行中,从整体调度到具体信息的收集与传输、指令信息的下达,涵盖信息管理层、通讯层、调度监控层的所有业务以及设备执行层的大部分业务,上联中央控制系统,下联设备执行层。
系统硬件模型,如图2。
2.水肥一体自动控制系统
水肥一体自动控制系统是一项现代农业新技术,该技术可以精确控制灌溉和施肥的数量与时间,以微灌系统为基础,根据农作物的需水需肥规律及土壤状况,运用计算机技术自动对水和肥料进行调配和供给。
在滴灌、渗灌、微喷灌等工程节水的基础上,通过布置在田间的水分传感器、养分传感器、土壤成分传感器等多种类别传感器,测得土壤各指标的基本状况,经传感器将信号传到电脑,再由程序智能指导灌水施肥。
由于系统没有非常复杂的运算,需要低功耗和具有较强抗干扰性,因此采用单片机作为自动控制中心模块,用来处理灌溉区的信号输入等工作。由于水灌溉自动控制系统对水位的控制精度要求不高,将自制水位传感器安装到要求的液位,直接感知液位信息。由液位信息控制电磁阀,从而实现精准施灌。系统中的很多资料需要长期保存,同时需要在系统断电时仍能保存信息,根据自动控制系统以及用户信息存储大小需求,选用双备份磁盘阵列为该系统的存储设备。
水肥一体自动控制系统包括两大类。即叶面施灌和根系施灌,前者采用喷雾头施灌,后者采用滴灌。
系统将各种农作物的特征需求数据、种植历史经验数据、专家知识等集成、组构、融合,编制成生鲜农产品种植专家系统,将测定的实时信息与生鲜农产品种植专家系统的参数对比后,可计算出灌溉时长、施加肥液时长和肥液配比等值。控制程序得到开始工作指令后立即运行,系统运行过程的数据均可查阅。系统主程序流程,如图3。
3.自动通风控制系统
自动通风控制系统综合性能优于传统通风系统,可以自动调控风机转速与风量,感应空气品质,从而改善空气质量,提高通风安全,实现运行管理智能化。该系统主要由智能中央控制子系统及空气品质感应子系统等组成,还包括通风管道、可调节的风口末端及数字化节能风机等。
4.无线传感器子系统
WSN(WirelessSensorNetwork,无线传感器网络)由多个部分组成,其主要构成:无线传感网络基础设施、网络应用支撑层和基于该网络应用业务层的一部5y.等,参见图4。将WSN应用于培养种植农作物,可提高农业数字化水平。其工作原理为:在监察区域设置大量廉价的微型传感器,通过传感器感知并收集所需监察对象的信息,这些信息经过处理后发送给观察者。
5.卷帘控制系统
当前使用的温室大棚卷帘机大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其主要原因是动力源为现场人工送电,不论温室中是否有劳动任务,管理人员都必须到现场操控设备,造成了时间和人力资源的浪费。
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通过自动远程控制,实现卷帘机的升降,不仅可以减少安全隐患,而且降低劳动强度,提高效率。其主要做法为.在设备中嵌入一个模块,利用处理器的指令控制来实现GSM系统的短信息服务。该方法实施方便、操控简单、成本低,有较高的应用率。
6.诊断与监测预警系统
在农作物种植基地采用诊断与监测预警系统,主要针对系统中关键设备的开关和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处理,从而尽量避免损失的发生。
为了加强监测和预警,该系统设计并充分应用无线结构健康监测试验仪器。基于成本和便捷性,该仪器主要应用ISM(IndustrialScientificMedical)频段,这是因为:ISM频段耗能低、成本少,组网方便且无需授权申请,非常适合无线结构的健康监测使用。其覆盖范围,如图5。
诊断与监测预警系统涵盖整个系统,实时监测各系统的运行状况,并根据系统的实际情况经传输系统反馈给中央控制系统,对整个系统的健康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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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0》和《中国统计年鉴2011》。
⑧数据来源:《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0》和《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1》。
⑨本文此处提出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是一个理想的数字,实际上各地的人地关系紧张程度不同,农场经营规模也可以有较大的不同。陈锡文认为,家庭农场的规模适度非常重要。他认为中国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是几十亩到上百亩的规模,东北地区土地条件好可以发展上千亩的家庭农场。见陈锡文:《发展家庭农场不能硬赶农民走》,。
⑩与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相比,合作社的粮食增产能力则饱受质疑。据农业部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共有粮食生产合作社5.59万个,入社社员513万,经营耕地7218万亩,占全国可耕地总量的4.0%;这些粮食生产合作社产量971亿公斤,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8.2%,而粮食生产合作社的平均亩产为545公斤,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92公斤(参见《全国种粮大户和生产合作社首次摸底:种了1/10地 产出1/5粮》,《人民日报》2013年3月24日)。然而,贺雪峰认为应辨证看待粮食生产合作社的增产能力,并提出了两点质疑:一是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合作社所经营耕地在全国粮食作物种植总面积中的比重不是1/10,应是17%。全国18.26亿亩耕地中应有大约7%的耕地种油菜作物,有6%的耕地种棉、麻、糖、茶及药材,13%的耕地种蔬菜瓜类,另有4.5%的耕地种其他作物,实际上只有大约68%的耕地种的是粮食作物;二是全国土地是分级的,其中一类土地的单产可以达到800公斤/亩,甚至更高(含双季);三类地则只有300公斤/亩,甚至更低。种粮大户与合作社经营的土地绝大多数都是一类地和二类地,几乎没有任何人或组织会用三类地种植粮食作物。受此两大因素的影响,种粮大户与粮食生产合作社的增产能力并不如想象的那样突出(贺雪峰:《种1/10的地,产1/5的粮?》, ,2013.5.6)。
11《中国农民经济状况报告》,http:///20120822/n3512121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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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可种地、可营销、可追溯”小手机上有大农业
了解发现,第十二届农交会信息化味道浓厚:会场不仅专设智慧农业展区,还同期举行农业信息化高峰论坛、农业电子商务、农业云计算与大数据、农业物联网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农业信息化相关论坛。
记者走访了40个参展团的几十家参展企业发现,摊主在给观众介绍产品之后,一般会同时塞给一份企业宣传单:“请扫码关注我们的微信号。”
用手机上网就可登录这些企业网站,他们的业务可谓应有尽有、五花八门:托普智慧农业提供农业整体解决方案,上海左岸芯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左岸芯慧)发展农业物联网,北京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搭建从田间到餐桌的“放心菜”追溯系统……“江浙一带的铁皮石斛种植大户给我们的反馈说,应用农业物联网能实时调控作物生长环境,亩均能增效20%左右。”左岸芯慧销售经理吴昊说。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说,今年6月份,我国共筛选出310项农业物联网成果。在农业生产过程的精细管理方面,应用于大田种植、设施农业、果园生产、畜禽水产养殖作业,有效实现了生产过程的智能化控制和科学化管理,提高了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登录我们网站就能了解我们的有机茶在各阶段的监测、抽查情况,茶的质量有保障、可追溯。”广西昭平县故乡茶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梁铭殷说,公司还开设了淘宝店和微信营销,其产品已经从南国一隅远销上海等华东地区大超市。
农业部的统计显示,2013年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超过500亿元。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农产品电商平台已逾3000家,农产品网上交易量增长快速,销售成本降低、便利便捷。
信息化“借脑开眼”提升农业统筹管理水平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在农交会上提出,对农业而言,信息化技术手段和数据收集、分析、共享,正日益有效指导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切实减少决策失误,避免市场失灵,提升农业核心竞争力。
陈晓华说,目前,覆盖部、省、地、县的四级农业门户网站群已经基本建成,涉农网站已达4万多个。以12316三农服务热线为纽带,集语音、视频、短彩信、网站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于一体的12316三农信息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已经成为农民和专家的直通线、农民和市场的中继线、农民和政府的连心线。”
同时,依托金农工程一期项目,国家农业电子政务支撑平台、国家农业数据中心已经初步建成,40余条部省协同信息采集渠道先后开通,一大批农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陆续上线运行,初步形成了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业务协同的农业信息资源采集体系和监测预警体系,农业行政管理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此外,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巡视员广福德等专家介绍,通过农业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应用,我国利用卫星搭载高精度感知设备,获取土壤、墒情、水文等精细农业资源信息,配合农业资源调度专家系统,提升了科学决策水平。利用传感器感知技术、信息融合传输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正逐步扩大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自动监测,以及对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过程的全程信息感知、传输、融合和处理,对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范围和力度不断提升。
北京市农业局信息中心主任王大山说,近年来,北京市建立了基于北斗卫星的农机智能调度平台,农机精准作业水平大幅提高,有效增加了机手收入,加快了农作物抢收进度,促进了粮食“颗粒归仓”。
信息化已成现代农业制高点
“信息化已成为现代农业的制高点。”陈晓华说,到2020年,农业信息化工作将实现信息化基础设施基本完备、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取得突破、信息技术广泛应用,更好地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