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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债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通过清理自查,摸清我镇村级债权债务形成的原因、构成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核查审定、锁定债权债务,为下一步按照中央有关政策化解村级债务,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促进我镇农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成立机构、明确职责
根据区政府规定,我镇成立了清理锁定村级债权债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镇政府镇长;副组长:,镇工会主席;成员单位由镇财政所、社会事务综合管理站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清债办),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工作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帮助各村开展村级债权债务的清理自查和统计上报等具体工作;各村委会成立有村民代表参加的清债工作小组,在区乡两级政府的政策指导下,具体实施村级债权债务的清理自查工作。
三、清债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自查、摸清底数
通过村自查清理、摸清底数,为镇级核查提供翔实的基础数据和有效依据。
1、时间安排
自查工作从2012年5月15日—5月底。由各村清债领导小组牵本村委会(包括村民小组)2011年底以前形成的各种债权债务和村级资产按要求进行全面自查。
自查工作务必于15天内内完成,自查结果按要求登记汇总后,报镇党委、政府审核。
2、工作要求
(1)自查统计工作应根据区统一设计表格(表样见附件),结合本村实际,按照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利率、经手人、证明人、债务人、债权人等项目进行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对村级集体所有的资产要按照资产名称、数量、价值(估值)等内容登记台帐,并在自查后实施动态管理,及时登记。
(2)村级自查结果要经过村民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逐笔核对、审查、确认,经自查登记入册的债权债务和村级资产必须具备充分有效的原始依据,确保帐册相符、帐据翔实。
(二)彻底核查、锁定债务
1、时间安排
核查工作由镇清债办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核查工作组,工作组根据各村自查结果,有针对性地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村组先行试点核查,同时区清债办也要对部份村进行核查。根据试点结果总结经验,研究制定明确的锁定债务原则和方案,再在全区全面铺开。核查试点工作从2012年6月开始,具体全面铺开到核查锁定工作结束时间,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再另行确定。
2、工作要求
核查锁定债务试点工作原则上按照以下工作原则确定,遇重大特殊事项或以下未列举的事项,难以确定的,由镇核查工作组报区清债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后再确定。
(1)核查工作以村级自查为基础,以会计帐目为依据,帐内帐外相结合,同时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重点进行核实。
(2)对在账面往来没有的债权、债务,各村应出具有效原始依据,经核查组审核确认属实的,凭有关依据按程序可及时补登有关账表。
(3)对由于时间较长或其他历史原因造成原始资料不完备的,审核时除通过对债权债务相关记录进行分析核对外,还应注重听取群众意见,审核其他能相互印证的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并由相关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和资料缺失原因说明材料等。
(4)经清查不实的村级债权债务,以及违反规定增加农民负担形成的债权债务,原则上村级债权债务中剔除,特殊情况报区清债办研究确定。
(5)对债权单位或债权人已撤消或者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有关协议后,按有关程序核销双方债权债务。
(6)对村内过去兴办电力、通讯、交通、水利、教育等公益事业所欠债务,若其事权、财权、产权已上划的,先对其债务单列,通过协商后,按有关程序划转给有关单位;对确属用于集体生产、兴办公益事业形成的债务(对形成有形资产的必须到实地核查验证),借贷手续齐全,使用开支合理的,可确认为集体债务,由集体逐步偿还。
(7)对村组集体在发展农业生产、兴办公益事业过程中形成的工程,其工程造价以决算审计报告为准,无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的以项目中标价、合同价或验收决算单为核实依据,同时要通过实地勘察和查账相结合核实工程造价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造价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定额规定和公允市价,超过部分一律从债务本金中剔除。
(8)对以村组集体名义为个人和其他单位贷款或担保形成的债务,先对其债务单列,并通过认真协调,帮助其解除担保关系,尽量从村级债务中剥离出来。
(9)对村级管理费开支形成的开支,由村民代表逐步审核确认,与村集体事业无关、村民不同意的,按“谁举债、谁负担”的原则落实责任人,从村级集体债务中剥离。
(10)对由村集体代垫代缴应由农民承担的合理税费而形成的债务,应将其债务分解落实到相应农户,并明确税改前、税改后欠税费项目、金额。对此类债务先分类统计汇总,再根据统计数据,报区政府研究后决定处理办法。
(11)对村级集体所有的资产,根据村级自查结果,通过实地调查验证后可对其数量和价值进行初步确认,有必要的可请专业机构确认。经确认的集体资产由区核查组指导乡镇经管站会计人员按照有关确认文书和有关程序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对资产的增减变化按有关管理要求,实施动态管理,实时登记。
原告:林文骞,男,38岁,个体经商。
原告:刘达森,男,37岁,个体经商。
原告:林其田,男,41岁,个体经商。
原告:潘儒山,男,55岁,国家公务员。
原告:林文进,男,37岁,个体经商。
原告:王生堂,男,41岁,个体经商。
被告:林子中,男,47岁,个体经商。
被告:刘秀凤,女,41岁,系林子中之妻。
1989年至1993年间,被告林子中、刘秀凤夫妇因经商资金不足,先后向原告林文骞、刘达森、林其田、潘儒山、林文进、王生堂等6人借款48万元,其中林文骞17万元,刘达森10万元,林其田75000元,潘儒山45000元,林文进25000元,王生堂65000元。1992年7月10日,林子中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旧城改造办公室签订预购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崇荣路109幢4号店面房合同,该合同规定:房屋建成后,由林子中验收,并负责办理房产证。1993年2月25日,林子中交清房价款229469元,并于同年9月28日从卖房单位接管使用所购店面房,但未依约向房管部门申办产权登记和领取房产证书。此后,因欠6名原告借款未还,被告林子中、刘秀凤于1994年2月5日与原告林文骞、刘达森达成以店面房抵债协议,该协议约定:座落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崇荣路109幢4号店面房以48万元抵偿给林文骞、刘达森,产权归其所有;林子中、刘秀凤欠林其田、林文进、王生堂、潘儒山21万元债务转由林文骞、刘达森承担;林子中、刘秀凤将购房发票交由林文骞、刘达森办理房产证,有关费用由林子中、刘秀凤负担。协议签订后,林其田、林文进、王生堂、潘儒山均同意林子中、刘秀凤所欠债务转由林文骞、刘达森承担。林子中、刘秀凤在收回6原告全部欠条并销毁后,将店面房及购房合同书、发票交给林文骞、刘达森。同年2月15日,林文骞、刘达森又与林子中、刘秀凤签订店面房租赁协议,约定:林子中、刘秀凤每月付租金2000元,继续使用4号店面房做生意至同年12月份。林文骞、刘达森一次性收取了租金2万元。1994年12月中旬,林文骞、刘达森委托他人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旧城改造办公室(卖房单位)办理店房户主更名手续,因林子中、刘秀凤与他人发生其它债务纠纷,该店面房于1994年12月被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查封,致使林文骞、刘达森未办成店房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林文骞、刘达森也未偿还林子中、刘秀凤尚欠林其田、林文进、王生堂、潘儒山之借款,引起纠纷。林文骞,刘达森于1995年元月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林子中、刘秀凤归还欠款48万元或将讼争店面房判归其所有。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追加林其田、林文进、王生堂、潘儒山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他们要求被告归还其欠款,或要求原告林文骞、刘达森归还替被告承担的欠款,并支付欠款利息。
被告辩称:所欠6原告的借款,已经用其店面房与原告林文骞、刘达森签订以店抵债协议偿还。原告林文骞、刘达森未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证,是造成该房被法院冻结而无法办证的原因,其责任应由原告林文骞、刘达森承担。
「审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文骞、刘达森与被告签订以店面房抵债协议时,被告的店面房未按有关规定申办所有权登记,也未办理过户手续,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协议属无效协议。基于该协议而派生的债务转移及店面房租赁协议,亦无法律效力。原告林文骞、刘达森向被告收取的店面房租金应退还给被告。被告未归还所欠6原告的借款,是导致本案纠纷的原因,被告应归还所欠原告的借款,并偿付银行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十条,《福建省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于1995年3月17日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间所签订的以店面房抵债协议无效。
二、原告林文骞、刘达森退还收取的2万元租金给被告。
三、前项金额冲抵借款,被告应偿还林文骞、刘达森借款25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29737.5元(自1994年2月6日起至1995年3月5日止,按月息9.15‰计算)。
四、被告应偿还林其田借款7.5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1040.63元(自1994年12月22日起至1995年3月5日止,按月息5.55‰计算)。
五、被告应偿还潘儒山借款4.5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624.38元(自1994年12月22日起至1995年3月5日止,按月息5.55‰计算)。
六、被告应偿还林文进借款2.5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2973.75元(自1994年2月6日起至1995年3月5日止,按月息9.15‰计算)。
七、被告应偿还王生堂借款6.5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7731.75元(自1994年2月6日起至1995年3月5日止,按月息9.15‰计算)。
宣判后,被告林子中、刘秀凤不服,以用店面房抵债属双方自愿,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审将不存在的诉进行处理显然不当等为理由,上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6原告均以同意林子中、刘秀凤上诉的理由,进行了答辩。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林子中、刘秀凤应偿还所欠被上诉人的48万元借款。上诉人林子中、刘秀凤因无钱还款,将其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旧城改造办公室购买并已实际占有、使用、收益的店面房,用以抵偿债务,系自愿所为,与被上诉人林文骞、刘达森签订的以店抵债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该协议非买卖店房,林子中个人未办理产权证,不影响该协议效力,基于该协议而产生的债务转移及店面租赁协议也合法有效。上诉人提出以店抵债有效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1995年7月18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三元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林子中、刘秀凤与被上诉人林文骞、刘达森签订的以店面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三明市三元区崇荣路109幢4号店面房产权归林文骞、刘达森所有;林子中、刘秀凤欠林其田、潘儒山、林文进、王生堂借款21万元由林文骞、刘达森负责偿还。
「评析
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相同,但处理结果截然相反,分歧在于对被告以其所有但还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与原告林文骞、刘达森签订的抵债协议应如何认定?
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向三元区旧城改造办公室预购了4号店面房,预购合同约定:房屋建成后,由林子中验收并负责办理房产证。此后,被告交清了购房款,取得了发票,出售方交付了房屋,被告已予以使用。从这种预购房屋关系来看,出售方交付了预购的房屋,购买方接受了预购的房屋的,房屋产权即转移到购买方,剩下的仅是购买方凭购房手续办理产权登记。因此,不能认为购买方未办理产权登记就不享有房屋产权。本案被告既然已经享有4号店面房的产权,就有权用其所有的财产向债权人抵债。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的抵债行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抵债协议,依法即成立生效。从债务人将抵债物交付于债权人时起,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抵债物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所以,二审法院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并非买卖房屋,林子中个人未办理产权证,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为理由,认定本案抵债协议有效,是正确的。随后所签订的租赁协议也随之有效。
1、股东加速出资的法律适用
依照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公司法》[1]未对此问题进行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构造的补充赔偿责任,能否进行扩张性的解释,即债务清偿责任扩展到出资未到期的股东,目前争议较大,在公司非破产、解散的情况下,牺牲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履行到期债权,落实到具体执行工作中存在较大难度。
2019年出台的《九民纪要》[3],以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为由,明确提出原则上不支持加速到期,同时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九民纪要》看似对于股东加速出资给出了权威的解答,但却无法作为审判执行的依据。例外规定1的实质要件与破产[4]规定并无二致,即要求加速股东出资,偿还到期债权,但在执行效果上是完全不同的。若根据例外规定1做出执行裁定,要求股东加速出资到期的财产,其结果是个别债权人受偿。若依照破产程序,将未到期的股东出资归入破产财产,其结果是由公司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在执行效果上,《九民纪要》的这一规定会导致偏颇性清偿。
当前关于股东加速出资的法律规定,审判、执行工作的标准无法统一,通过查找相关司法判例可知,对于是否引入股东加速出资,赋予了审判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司法实务中对于加速出资的争论焦点
(1)认缴出资的约定义务与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定义务
部分观点认为,认缴出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基于公司章程,约定股东认缴、实缴金额及时间,本质上是公司内部的约定,其不具备对抗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效力。而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是法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应承担的交易风险,应对其进行扩张性解释。股东认缴制度不能成为股东逃避补充赔偿责任的原因,补充赔偿责任应股东认缴这一行为发生时就产生效力。约定义务不能对抗法定义务,在企业无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加速股东出资。
反对观点认为,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在设立时会对外进行信用信息公示,股东出资情况会完整的体现,股东出资情况因公示行为而获得公信力,股东基于公示行为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第三人在与公司交易时,可以实时查询到企业出资情况,如第三人自愿与企业进行商业贸易,客观上即认可股东认缴期限,不能以债权到期为由,加速股东出资。
(2)股东加速出资清偿单独债务人与破产清算均偿的矛盾
根据《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两种例外情况,情况1规定,当穷尽所有执行手段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根据《九民纪要》,债权人申请执行公司到期债权时,如符合第6条规定,法院可执行未到期的认缴出资,实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然而这一规定实施受到了批判,反对观点认为,首先,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应依照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未到期认缴出资应由公司全部债权人共同均分,因执行某一案件而加速股东出资,是对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其次,即使在公司破产前,加速股东出资,清偿了某一债权人的债权,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其他债权人仍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已执行债权,无疑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法官点评:
从执行工作角度出发,如何确保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促进股东出资自由、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是相关法律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讨论股东加速出资这一问题时,应当着眼于保持公司、股东、债权人这三方利益的相对平衡,对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则进行修补。
1、明确法律适用的选择
之前已讨论过当前法律构建,根据现行法律规范体系,首先,应明确是否对公司法第3条进行文义解释,即“股东”是否包含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对公司法司法解释第13条是否进行扩张解释,认为在公司到期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形下,“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包括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而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2、完善《公司法》司法解释
有观点提出,应跳出现有法律体系对于股东加速出资规定模糊不清的情况,完善相关立法,才能根本解决当前法律漏洞。但修法的时间成本过高,牵涉的范围太广,修法并不是最佳选择。建议在充分考量当前审判执行工作的痛点,以相关判例为研究基础,推动《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完善,统一司法审判标准。
3、短期过渡方案:实施执行转破产程序
从执行工作出发,通过参考部分执行工作处理方法,执行转破产程序可作为短期过渡方案,当收到执行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穷尽全部执行手段,确认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可终结执行程序转交破产清算。这一制度设计仍有相关细节需要把控,如:执行与破产清算工作如何衔接;穷尽全部执行手段、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否由相应标准,防止转破产程序的随意性等。
[1]《公司法》第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住宅商品房过去一直沿用以建筑面积计价的方法。随着墙体材料和建筑技术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住宅使用功能有了新的要求,住宅设计也已做了相应的改进。为适应住宅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根据国发〔1992〕66号文、京政发〔1993〕4号文和(91)首规办规字第124号文的有关规定以及经市政府批准颁布的《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决定对北京地区新建住宅商品房(包括危改和安居住宅售房)实行按使用面积计算首次售价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新建住宅的设计图纸必须明确标出每套住宅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
二、住宅套内使用面积的概念是每套住宅户门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净面积的总和。其中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不包括吊柜)、户内楼梯(按投影面积)。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房间时,其一半的面积净高不低于2.1米,其余部分最小净高不低于1.5米,符合以上要求的可计入使用面积;否则不算使用面积。
每户阳台(无论凹、凸阳台)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不计算使用面积;超过6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阳台净面积的1/2折算计入使用面积。
三、住宅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要认真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洽商变更记录,对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变动要准确地反映在竣工图上。
四、从1997年1月1日起,北京地区经销的住宅商品房均以使用面积作为首次计价单位。为保持过去长时期以来住宅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延续性,亦同时注明按建筑面积换算的单方价格。根据市政府1992年3号令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计委、市建委审批商品房价格的规定,并按照(92)京价收字第124号文规定的作价办法计算出每一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售价,报市物价局批准。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摘 要:近年来,伴随自由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各国经济普遍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相应的,也将利益与风险捆绑在一起。最近发轫于希腊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之一。首先,介绍了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的基本情况及深刻原因,然后,结合中国发展的实际分析了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可能给我国经济带来的影响,重点研究危机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启示。
关键词 :债务危机;欧洲;中国经济;影响,外汇储备
中图分类号:F81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11.014
收稿日期:2015-04-08
1 绪论
近年来,伴随自由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全球化,各国经济普遍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相应的,自由化和全球化将利益与风险捆绑在一起。最近发轫于希腊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之一。所谓主权债务,就是指某一主权国家以自己的国家信誉作担保,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向国际社会所借的债务。由于所借债务大多是以外币计值,因此,一旦债务国家的信用评级被调低,就会引发主权债务危机。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国债负担率(国债余额与GDP之比)和赤字率(赤字总额与GDP之比)来分析和评价政府债务风险。比如,欧盟在《稳定与增长公约》中就规定,各成员国公共债务水平和财政赤字比例分别不得超同期GDP的60%和3%。
2009年10月,希腊政府宣布,2009年财政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预计达到GDP的12.7%,公共债务占GDP的比例也预计达到113.4%。此消息一出,随即全球三大评级公司相继下调希腊主权信用评级,希腊主权债务危机率先爆发。这之后,葡萄牙、西班牙、爱尔兰、意大利等欧洲国家相继爆发债务危机,希腊债务危机最终发展演变扩大为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如今,欧洲债务危机不断加剧蔓延,全球经济都面临全面陷入的危险。中国经济虽然发展迅速,面对不断扩散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必须高度重视,应及时做好应对措施,避免我国出现债务危机。
2 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的原因
2.1 对周期性较强产业过度依赖
希腊、西班牙、爱尔兰等国家过于依赖周期性产业,而这些产业受危机影响最为严重。以希腊为例,旅游业、造船业、文化业和农业是该国的主要产业,尤其是旅游业比重已超过20%。当金融危机爆发,希腊经济备受打击,2009年旅游业收入较之2008年,减额达到12亿欧元。西班牙的产业支柱是房地产和旅游业,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海啸”来袭,房地产市场遇冷,价格持续下跌,空置率也居高不下;它的旅游业发展情况也不容乐观,游客稀少,酒店入住率严重不足,普遍都在不足50%以下。在爱尔兰,其支柱产业——农业,也因为金融危机的原因,出口受阻、价格下跌。相应的,因危机财政收入锐减的背景下,各国为了应对危机,提振国内经济,纷纷采取大规模财政刺激手段,如此政策叠加,各国的财政赤字和政府负债水平普遍大幅上扬。
2.2 畸形的收入分配制度不断积累隐患
二战之后,欧洲国家相继建立起以高福利为标志的社会收入分配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在工资水平上,欧洲国家一直以“高工资”著称。以希腊为例,它属于欧洲较贫困国家之列,虽然它的GDP增长速度始终徘徊在1%-2%,实际工资却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增速超过5%,在2008年甚至达到8%,比欧盟平均水平高出4个百分点。其次,在社会福利上,欧洲各国建立了包括儿童津贴、病假补助、失业救济、养老保险、殡葬补助、医疗、教育等各类完善的福利制度,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对失业人口提供的巨额补助,是拖累政府财政的重要原因。希腊的失业率常年在10%左右,这个比率在欧洲地区并不算最高,但是由于希腊综合国力薄弱,因此失业救济给政府增添了巨大的压力。
2.3 救济政策不力,市场投机盛行不断推波助澜
希腊等欧洲国家的主权债务危机的爆发,既有其自身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问题,也是欧元区体制上缺陷的集中体现。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各国政府为拯救本国经济,纷纷推出规模巨大的财政刺激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债治债,借债投资,造成许多经济体财政赤字攀升。虽然最终全球的大救市使得经济回暖,但是并未解决政府过分干预使得资源错配、低效的核心问题,最终以主权债务危机的形式表现出来。其次,诸如美国高盛集团等投资机构为了谋取高额利益,打着“创新”的旗号,为希腊政府设计出系列投机大、风险高的金融衍生品对于危机的发生与蔓延不断起到推波助澜作用。
3 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对中国的影响
3.1 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虽然欧洲发生主权债务危机的国家在我国贸易出口中仅占很小的份额,但是这些国家的债务危机波及到了整个欧盟地区,使得欧盟国家财政收入、社会投资、居民消费等方面发生紧缩。由此可见,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发生和蔓延会对世界其他地区造成不可小视的影响,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严重依赖欧洲市场的发展中国家。
3.2 对我国外汇储备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一直保持快速增长,截至2013年底,我国外汇储备规模高达4亿美元,其中近70%都是美国资产。本着外汇储备多元化的方向,我国增持了更多的欧元资产。但是随后欧洲爆发主权债务危机,欧元对美元显著贬值,汇率从2009年22月26日的1.514下降至2013年12月31日的1.198,贬值幅度将近18%,而且存在进一步贬值的风险。这无疑加大了我国外汇储备的风险,为我国外汇储备多元化发展增添了新的难题。
4 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对中国的启示
4.1 谨慎对待和处理中国的主权债务问题
面对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给全球经济特别是给主权国家经济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也提醒各主权国家包括中国,应该对政府债务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谨慎对待处理。据我国财政部数据显示,到2013年底,我国中央政府债务占GDP的17%。债务水平远低于警戒水平,短期内发生主权债务危机的可能性很小,但是,这是排除地方政府债务之外的统计数据,2013年底,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总额已达107 174.91亿元,其中67 109.51亿元债务附有偿还责任,占比62.62%;其中23 369.74亿元附有担保责任,占比21.80%;另外16 695.66亿元附有救助责任,占比15.58%。如果将地方政府债务、大型国企债务等情况统计在内,2013年我国政府债务的总比重就达到惊人的82%。庞大的隐形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不容忽视,面对如此高垒的债务水平,政府必须谨慎对待,加大财政监管力度,严控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切实降低地方债务违约率,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4.2 强化金融监管,加强金融机构改革
首先,建立完善的银行业监管体系,尤其是对其合规性监管。加强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强化风险控制,严格控制政府负债规模。其次,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金融风险预警以及处理机制。再次,对金融机构应推行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另外,建立和完善市场的法律法规,强化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对金融危机所带来的财政影响起到防范和缓解作用。
重新定位国有银行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不能继续充当国有银行的庇护神,切实增强银行的经营意识、市场意识和风险意识。要对国有银行进行产权改革。实现产权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必须重视吸收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推动筹集资金的方式多种多样,例如引入境外投资者、发行基金证券和注资等。充分发挥非国有股东的盈利动机和风险规避意识,强化国有银行的防线内约机制,降低金融风险对国家财政的负面影响。
4.3 慎重用好财政刺激政策,把握好财政赤字的“尺度”和“亮度”
财政刺激政策是政府干预市场看得见的“手”。在我国,无论是基于根深蒂固的“GDP考核观”,还是经济下行时的有效提振经济措施,财政刺激政策都有可能多次伸出手,并且效果不错。但应该看到,财政刺激政策过大,也可能造成通货膨胀的压力,以及对私人部门的挤出效应,容易造成经济的大起大落,因此,应把握好财政刺激政策的“尺度”。
同时,随着中国经济日益全球化,一个主权国家财政刺激政策必然会影响其他社会经济体的发展与决策。因此,主权国家的财政刺激政策的透明度问题将越来越多地被关注,欧洲主权债务危机说明,我国应该加强与国际机构的沟通、协调,与国际接轨,增加中国财政的“亮度”。
4.4 尽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投资出口导向型向消费导向型转变
出口、消费、投资是拉动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出口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在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中,显示过分依赖出口拉动的发展方式极易受到外部冲击,也是不可长期维持的。从长远和健康发展的角度看,中国的经济发展不能长期依赖出口导向型模式。必须尽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依靠外需转到以内需为主。消费是比出口、投资更好、更长效的拉动经济增长的持续动力,扩大内需是中国经济结构性转换的核心因素,倘若不主动转向内需为主,在面临危机时将处于被动的位置。同时,在出口地区与国家来看,应将主要向欧美国家出口逐步转向亚洲新兴国家、东盟、非洲国家等;出口产品也应全面转型升级,从单纯初级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结构向高附加值、高技术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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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历了之前一段时间市场对欧元区通货膨胀问题的关注后,近期人们的视线又重新转移到欧元区债务危机上。这次被关注的对象仍是希腊。希腊接受欧盟与IMF的1100亿欧元救助已一年,仍面临收入不足和深度衰退困境。在希腊将于6月面临134亿欧元融资缺口之际,各界关注其是否需要重组债务。不过,希腊总理帕潘德里欧和欧洲央行的多位高层官员表示希腊必须避免债务重组,并且要大力推进减赤和私有化进程从而克服该国的债务危机。根据民意调查,大多数的希腊民众反对采取进一步的紧缩财政政策并举行全国性的罢工,这无疑是对希腊执政党的又一次考验。另外,希腊近期被标普调降3个信用等级,希腊3年期国债收益率已经攀升至27%。市场对于希腊债务重组的不可避免的忧虑又加深了一层。
这些有关希腊可能重组债务的迹象令投资人感到恐惧,但正如往次一样,债务重组对欧元的信誉将是一个致命的打击。如果希腊进行债务重组,那么重组可能扩散,损害整个欧元区的声誉和经济一体化进程。无论将希腊债务重组说成重新“调整”、“安排”还是“自愿的债务交换”,都会被普遍理解为违约。希腊一旦违约,包括西班牙在内有债务危机的其他欧元区国家将立即被推到危机最前线。欧元区各国一定会尽力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否则他们此前所作的种种努力将功亏一篑。事实也是如此,5月末的欧盟财长会议坚决否认了希腊债务重组的可能性,德国态度软化,欧元区开始讨论第二轮援助方案。
在希腊问题闹得沸沸扬扬之前,葡萄牙作为第三个获得援助的国家,IMF和欧盟在2011年5月总计敲定了780亿欧元的援助金额,使得葡萄牙在两年多一点的时间内可以不必进入市场发售中长债。5月20日,IMF表示将立刻向葡萄牙先发放61亿欧元的贷款,以缓解投资者的忧虑。但一切仅是个开始,施援条件据预测会导致葡萄牙今明两年经济均萎缩2%,该国必然要经历一段艰难的调整期――要么直接面临死亡,要么现在开始动一系列手术。
欧洲债务危机的成因:表面的与深屡次的
欧洲债务危机的产生,表面上看是由于欧盟成员国自身巨额债务引起的,但其更深层次的根源在于欧元区统一的货币政策和欧盟的结构性失衡以及难以为继的高福利制度。
首先,欧元区实行统一的货币政策,这就极大地限制了欧元区各国运用经济政策发展本国经济的空间与能力。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是―个国家调节经济运行的两个最主要政策工具,由于欧元区实施统一货币政策,整个区域内没有统一与严格的财政政策框架,因而各个国家都尽可能地把财政政策运用到极致。2008年,美国爆发大规模金融危机,欧洲各国为走出衰退泥潭,大都采取了大规模的扩张财政政策来刺激本国经济,这就导致了债务风险的快速积累,并不断演化成了可能危及全球经济发展的债务危机。
其次,欧元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结构不平衡。在欧元区成立之初,欧元区的各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距甚远。根据《稳定与增长公约》的要求,欧元区成员国必须达到下列标准:首先是控制政府开支不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3%,其次是国债必须保持在国内生产总值的60%以下或正在快速接近这一水平,最后是通货膨胀率不能超过三个最佳成员国上年通货膨胀率的1.5%。当时真正满足这一系列标准的成员国并不多。包括希腊在内的许多国家在做出遵守有关财政赤字与债务等限制性规定的承诺后,才得以加入欧元区。另外,近几年欧盟的过快扩大不仅末能缓解欧盟发展结构性失衡问题,反而更加剧了这种失衡。以欧盟委员会前主席德洛尔为代表的相当一部分人就认为,现在出现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欧盟未彻底消化上次扩大的成果,便又急于吸纳新成员国,这不仅破坏了其稳定基础,还削弱了其向外投射影响力的能力。如果成员国间竞争力差距不缩小,债务问题无法根本解决,势必成为影响货币联盟稳定的“定时炸弹”。
最后,尽管欧元区成员国经济实力差异较大,但随着欧洲―体化进程的推进,各成员国均形成了以高福利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希腊,远远脱离其自身经济实力水平的高福利制度使得希腊财政不堪重负,但为了维持民意支持率,政府又不得不延续这种高福利制度,并通过发行债券来获取施政资金,致使债务风险不断积累,最终酿成欧洲债务危机。
欧债危机将何去何从
欧洲债务危机的持续扩大,不仅威胁着欧元区甚至整个欧洲的稳定,而且也威胁着整个世界经济的复苏进程,已成为世界经济二次探底的最大诱因。
从本质上来说,欧洲根本走出债务危机有赖于经济的全面复苏,如果欧洲经济增速放缓,将令欧盟各国削减财赤的压力陡增。另外,欧元区成员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差距也比较明显,一方面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核心成员国正在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另一方面,是西班牙、爱尔兰等国家因紧缩措施而逐渐落后。经济复苏势头的不均衡不仅难以缩小欧洲内部发展的不平衡,反而会加剧欧洲内部失衡问题。此外,欧元区高福利社会制度下财政支出方式的不合理性仍将是摆在欧盟面前的棘手问题。为削减财赤,欧盟触碰了社会福利这块“奶酪”。目前,紧缩政策已导致多国官民对立加剧,激进势力抬头和政局不稳,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
但欧盟也在积极寻求解决欧洲债务危机蔓延的方法,并陆续出台了多项措施。欧盟委员会5月12日正式出台改革建议,拟完善欧盟层面上的经济治理,通过强化财政纪律和加强成员国间经济政策协调等措施防范希腊债务危机重演。另外自希腊债务危机爆发以来,根据与欧盟及IMF的救助协议,希腊政府将削减300亿欧元赤字,保证2014年赤字占GDP的比重下降至3%以内。葡萄牙、西班牙等国也相继推出了一系列财政紧缩计划。近期德国在提出一项建立中期的、全面的稳定计划中,强调希望将欧盟成员国的财政巩固措施纳入其中,欧元区“财政联盟”的议题也成为市场议论的热点。
虽然欧盟改革的道路并不平坦,欧洲债务危机也将会是欧盟长期必须面对的问题。但总体而言,目前闹出债务问题的欧洲国家的GDP仅占整个欧元区的5%,整个欧元区的预算赤字占GDP的比重大约在6%,远低于美国以及日本。未来我们需要更多关注欧元区经济增长问题,这是解决欧洲债务问题的根本后盾。如果经济增长出现大的问题,则是真正担陇的开始。
信心比处理危机更重要
从历史上看,债务水平高于希腊的国家比比皆是,但并非每一次都导致了经济危机。远的不需去寻找,只看看我们的近邻日本,其政府债务水平从上世纪末开始就居高不下,目前甚至已经超过了GDP的2倍。尽管如此,日本政府却依然能够以极低的成本在资本市场上融资,也似乎很少有人担心日本政府会出现违约。实际上,在过去的200多年中,世界上从不缺乏陷入债务危机的国家,相对而言,经济危机则不是那么频繁。从统计关系来说,债务危机与经济危机似乎并没有天然的因果关系。
债台高筑确实潜藏风险,但仅仅是债务并不足以导致经济危机。打个比方,如今大学生依靠助学贷款上学的很多,大部分学生即使日常参与打工,其年收入也仅维持日常开销而已。按照同样的方式计算负债比率的话,每个贷款大学生“债务水平占GDP水平”的比例恐怕都在数十倍、数百倍之上。但多数银行似乎并不认为学生贷款的风险过高。原因何在?除了学校提供的担保之外,学生未来的发展前景为其还债能力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历史上债务危机比比皆是,但经济危机却不是必然。之所以同样的债务却有着不同的结果,关键也在于此 不同的国家发展前景大不相同。希腊处境之所以难堪,不仅仅是由于其债务过高,更重要的是市场对其增长前景失去了信心。
三种解决方案都有利有弊
对于到期难以偿还的债务,政府的选择一般来说有三种最朴实的做法当然是勒紧裤腰带还债;最狡猾的做法是把债务赖掉;最经济的做法则是借更多的债务来以新偿旧。希腊的问题在于,这三条路径都面临着现实的制约,似乎都难以成为一个好的选择,都难以有效地改善其未来经济增长的前景。正因如此,债务危机的后果才如此严重。
勒紧裤腰带还债是希腊目前正在做的事。对任何个人来说,借债太多就必须节衣缩食还债是常识,对于国家来说,这似乎也应是常识。但是,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这里有两个难题不好解决。最直接的问题在于,节衣缩食是个痛苦的过程,对于个人来说自己借的债自己还天经地义,但是对于国家来说,被增税和被节支的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则需要宣泄的渠道,这正是目前希腊正在发生的事情。更麻烦的问题在于,经济陷入衰退时,公共部门常规的做法是扩大开支以刺激经济。此时公共部门为解决债务问题反其道而行――缩减开支。缩减开支的政策措施就很可能导致恶性循环,学究一点的说法叫做乘数效应,即缩减开支加深经济衰退,经济衰退进一步缩小了政府征税基础,并导致债务危机更进一步恶化。这是希腊目前的做法很可能引致的长期隐患。固然,缩减开支是治本,但很多时候,处理经济问题犹如治病,很少有标本兼治的良方。一味追求治重症当下猛药的策略,并不见得是最佳的处理方式。
当然,政府也可以选择赖掉债务。虽然说都是赖账,但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结果。最直接的,就像不久前冰岛政府所做的,直接宣布不还债。这可能是所有解决方案中最糟糕的一种。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很多南美国家由于债台高筑,选择了赖掉债务,其结果是国外资本的大量外逃,经济长期难以走出衰退。一般拥有独立货币政策的政府都会选择更隐蔽的方式来赖掉债务――货币贬值。实际上,历史上很多时候贬值都是政府自我免除债务的常规手段。当然,这一方式有副作用,货币贬值的同时也就意味着通货膨胀。但是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贬值,是有可能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的,过去也不乏成功的案例。譬如上世纪90年代的阿根廷政府,通过贬值的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就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不过,很可惜,对于希腊来说,除非退出欧元区,否则不可能实行货币贬值的方案。而且就目前情况来看,对于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加入欧元区的希腊来说,抛弃欧元似乎不是个政治上可行的方案,而且如此一来,将更难以从德国等国获得援助。
借新偿旧可能是目前所能想到的最佳的解决方案。最成功的应用这一应急措施的案例是独立战争之后的美国。其时美国的境况比如今的希腊更糟。由于刚刚经历了长期的战争,美国政府可谓债台高筑,对外国政府的借款、对国内民众的借款数不胜数。同时,与西欧的专制国家相比,刚刚成立的合众国政府还缺乏征税权,未来还债能力饱受质疑。但是。通过发行新债券替代旧债券,这个国家将债务重新整合,在解决债务危机的同时,更为其后200余年持续的增长奠定了基础。目前,IMF和欧盟正在致力推动的援助计划,其期望达到的效果,在缓解希腊到期债务压力之外,最主要的就是要给予希腊借新偿旧的能力。但是,可惜的是,在这类国际援助中,大多附有严格的条款,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缩减政府开支。对于将钱借给希腊的国家而言,这很好理解,毕竟一个曾经挥霍无度的政府已经很难再取得旁人的信任;但对于希腊而言,正如上文所言,缩减开支将在很大程度上延缓经济复苏的速度,甚至可能导致经济发展长期陷入难以增长的恶性循环,国际援助措施的效果也将因此而大打折扣。
所以说,希腊目前最主要的问题,不是债务问题难以解决,而是每种解决方案似乎都难以避免对其经济复苏的前景产生不良影响。
希腊给我们提了个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