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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资产基础估值法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资产评估增值的确认,是进行税务、会计处理的前提。理论上讲,确定资产评估增值,包括确认增值额和增值额的入账时间。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建,资产评估的增值或减值,应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被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的金额为增值额或减值额,以报告的批准时间为入账时间。实务中,资产评估是评估单位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估价的过程,评估基准日与被评估企业的调账日并不一致。从基准日到评估报告批准日期间,被评估企业的资产还会发生变动,因此,入账时间实际上应为企业的调账日,增值额须以批准增值额为依据,视评估期间资产变动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是:
1、评估期间资产数量增加,增加部分按取得资产的实际成本确认其价值,与评估增减值无关;
2、评估期间资产数量减少,资产减少的价值,已不包括在调账日资产的账面价值中,对减少原价值应确认的增减值,不再调整;
3、只有评估基准日后评估发生增减值而且调账日仍存在的资产,必须在评估报批准增减值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现举例说明调账日评估增值额的最后确认。
例1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建,2001年9月1日为资产评估基准日,11月30日为资产评估调账日。评估基准日固定资产中房产类原值5000万元,已提折旧2500万元,评估确认原值5200万元,折旧2500万元;流动资产中原材料1000吨,账面余额420万元,评估确认值483万元。评估期间房产折旧80万元;购入材料500吨计210万元;领用材料600吨。该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发出材料成本。调账日有关资产增值额为:
1、房产类评估增值率=(5200-2500)÷(5000-25000)-100%=8%
调账日入账的增值额=(5000-2500-80)×8%=193.6(万元)
2、原材料评估增值率=(483-420)÷420=15%
调账日原材料账面余额=420+210-420÷1000×600=378(万元)
调账日入账的增值额=(378-210)×15%=25.2(万元)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如果改制企业已报批实施新会计制度,有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在资产评估和确认评估增值额时,应特别注意,增值额应是评估值大于原资产账面余额的差额,而不是大于原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二、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77号)中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地调整有关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该文件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后,为了解决企业在执行中提出的问题,1998年4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以财税字[1998]50号文了《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文件的适用范围,指出通知仅适用于内资企业,其中第四条只适用于股份制改建的内资企业。第四条规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账户的价值并据此提取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应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扣除。并要求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有关纳税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调整的方法有两种。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整每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两种调整方法各有优缺点。使用第一种方法,要求评估增值必须按增值资产的种类、项目逐一调账,并在折旧或摊销时,分别计算折旧额或摊销额中属于增值额折旧或摊销的份额,并应设补充登记簿进行分类、分项登记,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根据补充记录汇总,调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方法,计算准确,贴近实际,但记账的工作量较大,评估增值的资产项目不多的企业或采用分立、合并改建方式的企业适用这种方法。使用第二种方法,是根据纳税调整的规定年限,将资产评估增值额平均在每一个纳税年度分摊,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额。这种方法简单实用,但合理性、准确性差。资产评估增减项目、种类繁多难于一一对应的大型企业或采取整体改建的企业适用第二种方法。
三、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一)评估资产调账日的会计处理
内资企业改建为股份制企业,在调账日对评估资产的增值或减值确认后,应将资产评估价值与其相对应的资产原账面余额进行调账。如果是流动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或其它资产,应将其净增值或净减值直接调增或调减各对应账户的余额;如果是固定资产净增值或净减值,则应分别按原值和累计折旧的净增减额,相应调增或调减“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账户的余额。如为净增值,还应按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记入“递延税款”账户,按其与应纳所得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账户。依前例(1),调账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1936000元
贷:递延税款638880元
资本公积1297120元
借;原材料252000元
贷:递延税款83160元
资本公积168840元
若改建股份制的企业已经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还应注意,已提取了“减值准备”的资产,评估后有的产生了净增值,说明该项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按对应的账户分别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账户,贷记“投资收益”、“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账户。
(二)评估增值递延税款的确认与会计处理
极据财税字[1997]第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股份制改建,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以1997年7月1日为界限,7月1日以前改建的,评估增值已折成股份,按税法规定,不再缴纳所得税,将其全部增值额计入资本公积,固定资产按评估后的原值计提折旧。7月1日以后改建的,评估增值不折成股份,按税法规定须缴纳所得税。改建后的企业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时,应区别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1、按评估资产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评估增值部分不计提折旧,其价值不能实现,因此,不计算评估增值的递延税款,调账时将增值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账户,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按照折旧率分期计算,将增值额从“资本分积”账户向“累计折旧”账户逐步转销。
例2某企业2000年8月1日进行股份制改建,10月1日为调账日。其中,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360万元,已提折旧180万元,评估确认原值384万元,累计折旧180万元,折旧年限10年,采用直线折旧法(假若不考虑净残值率)。改建后的企业按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其会计分录如下:
评估调账日
借;固定资产240000元
贷:资本公积240000元
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等30000元
贷:累计折旧30000元
每月转销增值额时
借:资本公积2000元
贷:累计折旧2000元
2、按评估增值确认后的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评估增值部分在计提折旧时增加了折旧费用并能从实现的收入中得到补偿,因此,在调账时,应计算未来应缴纳的所得税,并在每年计提折旧时进行纳税调整,结转递延税款,依例2,其会计分录为:
评估调账日
借:固定资产240000元
贷:递延税款79200元
资本公积160800元
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等32000元
贷:累计折旧32000元
每年结转递延税款时
借:递延税款792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7920元
每月转销资本公积时
借:资本公积1340元
一、资产评估增值的确认
资产评估增值的确认,是进行税务、会计处理的前提。上讲,确定资产评估增值,包括确认增值额和增值额的入账时间。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建,资产评估的增值或减值,应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被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的金额为增值额或减值额,以报告的批准时间为入账时间。实务中,资产评估是评估单位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估价的过程,评估基准日与被评估企业的调账日并不一致。从基准日到评估报告批准日期间,被评估企业的资产还会发生变动,因此,入账时间实际上应为企业的调账日,增值额须以批准增值额为依据,视评估期间资产变动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是:
1、评估期间资产数量增加,增加部分按取得资产的实际成本确认其价值,与评估增减值无关;
2、评估期间资产数量减少,资产减少的价值,已不包括在调账日资产的账面价值中,对减少原价值应确认的增减值,不再调整;
3、只有评估基准日后评估发生增减值而且调账日仍存在的资产,必须在评估报批准增减值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现举例说明调账日评估增值额的最后确认。
例1 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建,2001年9月1日为资产评估基准日,11月30日为资产评估调账日。评估基准日固定资产中房产类原值5000万元,已提折旧2500万元,评估确认原值5200万元,折旧2500万元;流动资产中原材料1000吨,账面余额420万元,评估确认值483万元。评估期间房产折旧80万元;购入材料500吨计210万元;领用材料600吨。该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发出材料成本。调账日有关资产增值额为:
1、房产类评估增值率=(5200-2500)÷(5000-25000)-100%=8%
调账日入账的增值额=(5000-2500-80)×8%=193.6(万元)
2、原材料评估增值率=(483-420)÷420=15%
调账日原材料账面余额=420+210-420÷1000×600=378(万元)
调账日入账的增值额=(378-210)×15%=25.2(万元)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如果改制企业已报批实施新会计制度,有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在资产评估和确认评估增值额时,应特别注意,增值额应是评估值大于原资产账面余额的差额,而不是大于原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二、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77号)中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地调整有关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该文件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后,为了解决企业在执行中提出的问题,1998年4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以财税字[1998]50号文了《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文件的适用范围,指出通知仅适用于内资企业,其中第四条只适用于股份制改建的内资企业。第四条规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账户的价值并据此提取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应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扣除。并要求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有关纳税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调整的有两种。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整每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两种调整方法各有优缺点。使用第一种方法,要求评估增值必须按增值资产的种类、项目逐一调账,并在折旧或摊销时,分别计算折旧额或摊销额中属于增值额折旧或摊销的份额,并应设补充登记簿进行分类、分项登记,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根据补充记录汇总,调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方法,计算准确,贴近实际,但记账的工作量较大,评估增值的资产项目不多的企业或采用分立、合并改建方式的企业适用这种方法。使用第二种方法,是根据纳税调整的规定年限,将资产评估增值额平均在每一个纳税年度分摊,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额。这种方法简单实用,但合理性、准确性差。资产评估增减项目、种类繁多难于一一对应的大型企业或采取整体改建的企业适用第二种方法。
三、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一)评估资产调账日的会计处理
内资企业改建为股份制企业,在调账日对评估资产的增值或减值确认后,应将资产评估价值与其相对应的资产原账面余额进行调账。如果是流动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或其它资产,应将其净增值或净减值直接调增或调减各对应账户的余额;如果是固定资产净增值或净减值,则应分别按原值和累计折旧的净增减额,相应调增或调减“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账户的余额。如为净增值,还应按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记入“递延税款”账户,按其与应纳所得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账户。依前例(1),调账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1936000元
贷:递延税款 638880元
资本公积 1297120元
借;原材料
252000元
贷:递延税款 83160元
资本公积 168840元
若改建股份制的已经执行了《企业制度》,还应注意,已提取了“减值准备”的资产,评估后有的产生了净增值,说明该项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按对应的账户分别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账户,贷记“投资收益”、“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账户。
(二)评估增值递延税款的确认与会计处理
极据财税字[1997]第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股份制改建,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以1997年7月1日为界限,7月1日以前改建的,评估增值已折成股份,按税法规定,不再缴纳所得税,将其全部增值额计入资本公积,固定资产按评估后的原值计提折旧。7月1日以后改建的,评估增值不折成股份,按税法规定须缴纳所得税。改建后的企业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时,应区别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1、按评估资产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评估增值部分不计提折旧,其价值不能实现,因此,不评估增值的递延税款,调账时将增值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账户,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按照折旧率分期计算,将增值额从“资本分积”账户向“累计折旧”账户逐步转销。
例2 某企业2000年8月1日进行股份制改建,10月1日为调账日。其中,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360万元,已提折旧180万元,评估确认原值384万元,累计折旧180万元,折旧年限10年,采用直线折旧法(假若不考虑净残值率)。改建后的企业按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其会计分录如下:
评估调账日
借;固定资产 240000元
贷:资本公积 240000元
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等 30000元
贷:累计折旧 30000元
每月转销增值额时
借:资本公积 2000元
贷:累计折旧 2000元
2、按评估增值确认后的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评估增值部分在计提折旧时增加了折旧费用并能从实现的收入中得到补偿,因此,在调账时,应计算未来应缴纳的所得税,并在每年计提折旧时进行纳税调整,结转递延税款,依例2,其会计分录为:
评估调账日
借:固定资产
240000元
贷:递延税款 79200元
资本公积 160800元
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等 32000元
贷:累计折旧 32000元
每年结转递延税款时
借:递延税款
792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920元
每月转销资本公积时
借:资本公积 1340元
一、关于企业自营建造中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税法依据
企业自营建设中的固定资产不仅包括生产机械、运输工具等生产所必须的设备,还包括土地附着物,主要是指建筑。前者称为用于生产的可动固定资产,后者则是用于生产的不动产固定资产。我国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后,又于2008年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些有关增值税的法律都对企业自营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计算做出了规定。首先,增值税一定要有专用的发票或者其他专用凭证才能收取,不然不能收取。其次,企业自营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只代表用于生产的动产固定资产,并不包括其他。再次,用于生产的不动产固定资产不能以及其他自建工程不收取增值税。最后,对消费型增值税的收取只对一般纳税人起作用,一般来说,即使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取得了固定资产支付,那么增值税的额度依然需要计入到固定资产的价值当中去。所有这些关于增值税的规定都为企业自营建设中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依据与准则,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免产生错误。
二、企业购买所需物资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在进行自建时需要购买建设所需的物资,一般的形式都是企业购买之后,各单位来领取。这些购买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应该进行核算,核算的项目主要包括物资的买价、运送物资的费用、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等,这些项目会成为核算税收的依据,一般详细登记在“工程物资”中借方这一栏,而对这一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主要分为三种情况,那么具体的处理方式也就有三种。第一种情况就是企业采购的物资全部都用于工程建设中,这些物资都是用于生产需用的动产,而且明细非常清晰。根据税法的规定,用于生产的动产固定资产允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销售生产用动产固定资产也是增值税增收的项目之一。因此,所购的生产用动产固定资产不应该计在工程所需的物质成本之内。第二种情况就是企业采购的物资全部用于工程建设,这些物资都是都用于生产需用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明细非常清晰。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自建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销售生产用不动产固定资产并不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因此,所购的生产用不动产固定资产应该计在工程所需的物质成本之内。第三种情况就是企业采购的物资没有明确是动产固定资产还是不动产固定资产,分类比较模糊。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做的就是对物资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认证。在建设过程中,若领用的物资是生产用动产固定资产,则按照第一种情况来处理;若领用的物资是生产用不动产固定资产,则按照第二种情况来处理。
三、领取企业内部物资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内部物资就是指企业自行生产的产品,正好这些产品又可以用于企业自营建设。这种物资并不是独立的,所有权没有脱离企业,因此在进行会计学的核算时,这些物资不应该做销售处理,自然也就不能确认其收入。关于这种物资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作为凭证,一般分两种情况来看,也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第一种情况就是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资全部用于生产需要用到的动产固定资产,明细清晰。这种业务并不在增值税税法规定的销售范围之内,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作为凭证。但是有时候也需要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作为税收凭证,但是这一项目的所有抵扣联与记账联都需要在企业当中。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按照将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在“在建项目”科目中,而对“库存物资”进行贷记。第二种情况就是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资全部用于生产需要用到的不动产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一定要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作为凭证,在进行税务申报之时,需要按该产品的销售价格来计算。根据增值税税法规定,将企业内部的物资全部用于生产需用的不动产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该产品在增值税的销售范围之内。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将企业内部被领用的自产产品的实际成本与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借记在“在建项目”科目中,而对“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进行贷记。
四、施工完毕后剩余物资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在施工完毕之后,可能存在一些没有使用或者使用后还有剩余的物资,针对这些物资的处理方法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售出剩余物资,剩余物资售出后,产品的净损益如果是利得,那么需要记载在营业外收入之内;如果产品的净损益属于损失,那么需要记载在营业外支出之内,一边计算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销售剩余物资手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凭证,需要分两种情形来看。第一种就是物资在建设时用于自营建设等生产用动产固定资产之上,那么需要开具发票作为凭证。第二种就是物资在建设时用于自营建设等生产用不动产固定资产之上,需要考虑两个问题,即购买物资之时并没有做增值税相关进项税额的认证抵扣与增值税的税负是否公平。一般来说,这种剩余物资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凭证,也可不进行申报。第二种情况就是将剩余物资重新利用,转化为生产所需要用到的原材料来使用。如果物资在建设时用于自营建设等生产用动产固定资产之上,由于在购买之时已经进行了增值税的认证抵扣,那么就不需要在将它转出来,直接将其记录在剩余物资中的“原材料”账目中即可。如果物资在建设时用于自营建设等生产用不动产固定资产之上,根据增值税税法的相关规定,在税法上不允许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此时可以进行税务抵扣。但是在实际的会计处理中,这一项工作非常复杂,容易产生错误,因此,不建议抵扣原进项税额,直接按照剩余工程物资的账面余额记录在“原材料”账目中即可。
五、结语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风险防范;控制方法
[ Abstract ]: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combination of theory with practice, summarizes the audit of fixed assets investment in the presence of several risk, and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were discussed.
[ Key words ]: fixed assets; investment; audit; risk prevention; control method
中图分类号:F530.6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型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的投资也不断加大。作为审计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过程中,要承担一定的投资审计风险,为了更好的减轻甚至避免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过程中的风险,以减少甚至避免产生经济损失,审计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风险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对审计风险进行防范和采取必要的控制方法。
固定资产投资一方面是优化企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工程,同时又是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施工过程和施工工艺复杂、工程材料和设备工器具繁多,工程变更比较多,造价的不确定性因素贯穿整个建设过程的风险项目,因此,由其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固定资产投资竣工决算审计,具有审计周期长、审计内容多、涉及到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和财务审计,且技术经济性较强、审计方法复杂、审计范围广泛以及审计要求较高等一系列特征,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风险也较大;对审计风险的关注、预测、分析、评价,进行识别及科学分类,有利于审计人员增强风险意识,正确认识和评估审计风险,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水平,保障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1.审计风险的定义和特征
1.1审计风险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采用了没有意识到的不恰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或者错误地估计和判断了审计事项,作出了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审计结论,进而受到有关利害关系人或潜在的利害关系人的指控,乃至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性。审计风险防范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审计部门的声誉和形象。
1.2投资审计风险的特征
1.2.1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审计风险涵盖了工程从立项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建设工程工期长、技术复杂、一次性不可逆转、外部条件的不确定性等客观事实决定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因人的意志而转移。
1.2.2风险具有潜在性。有时审计人员所做出的审计结论偏离了被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审计风险暂停留在某阶段,这并不能说风险就不存在,一旦造成影响,引发追究行为,潜在风险就能转化为现实风险。
1.2.2风险损失具有多重性。投资审计风险的后果,损失的层面不仅是审计部门责任,而且也造成企业或国家资金的损失,降低审计部门的权威。
1.2.3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审计风险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然而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审计方法,经过工程竣工图与现场核对等恰当的审计程序,去降低或控制风险。
2.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根据作者多年的审计实践经验,认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过程中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2.1审计技术与方法运用的局限性,这是现代审计方法本身的缺陷。如审计分析性复核方法和抽样方法的采用,审计抽样带来了推断总体和抽样结果的误差,必然带来审计风险;而大量的分析性复核又会产生分析性复核的风险,使审计风险的构成内容更为复杂。
2.2被审计单位潜在的审计风险。被审计单位不积极配合,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是审计人员不能全面了解和发现被审计单位的问题,而作出错误的判断。
2.3依据混乱、审计操作困难。审计依据既包括与项目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也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建设管理行为直接有关的施工签证、设计变更、图纸等;由于建设管理依据来源于建设、金融、交通、通信等各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考虑本行业的特点较多,审计人员在进行工程审计时,常发现各行业的文件相互之间存在着矛盾,审计操作比较困难,如在我省对建筑装饰工程造价的审计,可同时使用省建工系统、轻工系统颁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同一项目使用这两套定额,得出的审计结果差异较大,另由于施工签证不实、不全,特别是隐蔽工程部分,也会潜在的影响审计质量,增加审计风险。
2.4审计人员专业结构、知识、经验和能力的有限性。由于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体现了较强的技术经济综合性特征,工程审计人员既要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还要具备深厚的工程技术知识,同时还必须具有十分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职业判断能力,才能完成与施工技术内容有关的审计工作;目前我省电信审计人员多为财务等部门的转岗人员,专业素质较高的工程审计人员仍比较缺乏,如不注重改善审计人员的专业结构、拓展知识面,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风险必定会日益加大。
2.5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关注意识。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职业关注意识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工程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注意识别风险,保持必要的职业和技术关注;同时审计工作要求审计人员须是高层次的德才兼备的人才,具有高尚的品德、正直的人格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如审计人员责任心差,省略必要的审计程序,就发现不了应发现的问题,从而给审计工作带来风险。
2.6项目复杂、内控制度不健全,工程管理不规范,或者管理处于无控制状态,使审计风险增大。如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不规范或签订的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或合同的某些条款与实际情况或与定额文件相违背,但在工程合同中却以合法的形式确定下来,遇到这类问题时,审计人员要保持职业审慎性,注意回避审计风险。
2.7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引发的审计风险。由于审计工作业务量大,时间紧、要求急、审计人员工作不细,取证不到位;审计方法使用不当、审计程序不合规、忽略或省略了必要的审计工作程序;以及审计人员的自身缺陷所形成的内在审计风险。
3.应采取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方法
根据作者多年的审计实践经验,认为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风险防范和控制上面应采用如下几种方法:
3.1科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鉴于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多,任务重,周期长的特点,更需要以科学的年度计划为指导,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运行。通过科学制定年度计划,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做到既突出重点,又全面监督;既确保审计效果,又促进审计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兼顾审计效率。
3.2针对评估风险易发点,准确把握重点环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一项涉及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等诸多环节的一项系统工程,因此,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也必定是多环节、多步骤、多内容的全方位监督,但在审计实践中,应避免事无巨细,胡子眉毛一把抓,而是要根据新准则的精神,针对不同阶段设置审计的关键控制点,对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重大事项,进行重点监控,以点带面,如此既能控制审计风险,达到审计目的,又能取得事半功倍之效。如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根据工程建设在勘察设计、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各自的不同特点及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环节加以监督,确保建设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3.3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强化人员综合素质。人员素质高低是做好审计工作的一项永恒话题。新准则特别强调了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具备必须的专业知识、职业胜任能力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3.4视审计整改检查,明确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质量是项目审计的灵魂,加强对审计质量的控制,既是其根本目的所在,又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内在举措。为了加强全员、全过程审计质量控制,明确审计责任,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针对审计质量责任、审计职业道德、审计人力资源、审计业务执行、审计质量监控5个要素建立有效地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并通过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等方式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此外,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应按照新准则规定,充分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通过分级质量控制,多道程序把关,有效防范审计风险,促进审计质量的提高。
3.5重充分发挥团队作用。由于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滞后及技术问题的无定式,很多问题的定性依赖于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此外,审计人员与施工单位分别出自为建设资金的使用把好关口和单纯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不同目的,对同一问题,尤其是缺乏明确的判断和定性依据的问题,双方的观点会不相一致甚至截然迥异,即便不同的审计人员之间,因各自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及对技术的掌握程度的差异,对相同的问题的看法也会存在不尽一致的情况。因此,要十分重视审计组的团队作用,不应将成立审计组仅简单地视为一种形式,而应实实在在地发挥审计组的集体力量,遇到争议问题,可以根据有争议事项涉及的金额大小设置重大事项的权限节点,按照不同的权限节点分别向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逐级汇报,通过集体会商,多方听取意见,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寻求解决问题的最合理、最有效的途径,最大程度的避免个人的局限而造成对问题判断、定性时的偏颇、遗漏、不准确。
3.6审计人员要做好施工现场的跟踪审计,重在获取原始数据,并监督和促进工程施工及项目管理规范。审计人员要强化主动跟踪审计意识,从项目运作之初就制定计划,选择关键事项和关口环节,定期或不定期的到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工地现场,进行过程跟踪,主要获取详实的第一手资料,掌握和记录一些施工数据,特别是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确认,为结算审计打下良好的基础。对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和发现的一些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
结尾: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对于我国城市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既是技术人员又是管理人员,应该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并注重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做到又红又专,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风险防范和控制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案例》石爱中等,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杨殿福等,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
内容摘要:正确进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不仅对于企业固定资产计价有重大影响,对于企业的税前利润、现金流量等也产生影响。文章主要依据《增值税实施细则》有关指导,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取得、处置、改变用途等方面,按新税法要求做出统一的会计处理,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 固定资产 抵扣范围
自2009年1月1日起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后,我国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同时降低了增值税征收率,延长了纳税申报期限。这次增值税改革最大的变化是将原来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即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等应税项目所含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而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应税项目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这里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依据该条规定,至少需要从两个方面理解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范围:一是取得或使用固定资产的企业类型。二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种类。
在会计处理上,按照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来源不同,账务处理不同。其主要内容是: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税款,属于可抵扣范围的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是确认为进项税额,允许从当期产品销售过程中收取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固定资产
外购的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类。新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按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经税务部门认证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和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不属于抵扣范围。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如下:
1.外购生产经营管理用固定资产(属于扣税范围的动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外购不动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生产经营管理用固定资产,以及新增固定资产属于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额。不抵扣增值税,全部计入到固定资产成本中。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成本=购买价+相关税费(包括增值税)+其他可直接归属的费)
贷:银行存款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购入工程物资。工程物资的增值税要区分两种情形:
建造建筑物的工程物资(用于不动产,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不能抵扣,计入工程物资成本;建造生产经营管理用机器设备的工程物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计入物资成本。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如果需要外购工程所需物资,则外购工程物资用于建造可抵扣增值税的动产时,按规定外购的工程物资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价+相关税(除增值税)+相关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等
如果工程物资用于不动产等的建造,则增值税应计入工程物资成本。
建造工程领用企业自产产品的会计处理:用于可以抵扣增值税的生产经营用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等动产安装工程等时,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因为用于建设工程的产品的权属关系没有改变,所以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是企业自己使用原材料,权属关系没发生改变,不视为销售,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转销原材料的账面价值,原材料包含的增值税是否转出,区别情况处理。
如果购进材料用于可以抵扣增值税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安装工程(动产),材料的进项税额不用转出。因为机器设备和存货的增值税处理原则相同,就相当于把原材料用于生产产品,无需把增值税转出。会计处理:领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购进材料用于不允许抵扣增值税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则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要转出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入库转做原材料。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购入时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工程物资入库,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贷:工程物资
二是如果购入工程物资时,将增值税进项税计入了工程物资成本,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工程物资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属于可以抵扣范围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按照取得的扣税凭证,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换出固定资产区别不动产和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动产。可以
抵扣增值税的动产换出时类似于存货处理,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确认销项税额。会计处理:
首先,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
然后,换入的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
借:库存商品等(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换入资产的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的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不动产的营业税)
(五)债务重组
不动产的会计处理与生产型增值税法下一致,我们在这里省略,主要针对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动产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首先,把抵偿债务的固定资产转销,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其次,把抵偿出去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同时把债务账面余额转销,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账面余额)
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损失(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的差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倒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固定资产的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利得(账面价值小于公允价值)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增值税)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处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出售
对于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可抵扣增值税的动产在出售时,应区别以下三种情况缴纳增值税:一是企业已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取得出售价款入账: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属于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动产)报废、毁损的处理
固定资产因为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应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当固定资产盘亏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查明原因前,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会计处理
企业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若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固定资产净值(即折余价值)的17%计算出不得抵扣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清理
需要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综上,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必须以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抵扣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如非生产经营用,则应将价税合并全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对于企业在按新增值税法对新增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时,提出几点建议:
对于新办企业及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来说,现在应及时向国税机关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企业应进行纳税筹划,扩大销售,适当减少存货购进,使当期销项税额增加,尽量使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尽早抵扣,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
企业应积极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改革传统的制造业产业,转向高新技术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应抓住这个时机,扩大经营规模,加快商品的生产与销售,完善财务制度,加快产业升级步伐,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S].2008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法;固定资产;财务会计;会计处理
在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上,会计制度与税法基本无异,区别仅仅在于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差异,如会计制度与增值税法中对于固定资产内涵的规定不同。而会计制度与税法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其具有各自不同的最终目的以及遵守原则,正是因为这些差异的存在导致其会计处理的不同。鉴于此,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金融工作的顺利开展,就需要对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固定资产财务会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进行详细地了解及掌握,现进行如下分析。
一、会计处理差异原因分析
1.重视实质的会计制度及税法的法定性
随着新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其中一项新的会计核算总则为实质重于形式,此项规则表明当交易的实质与法律形式之间存在差别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实质情况进行核算与反映,而不是依靠法律形式。但是在税法中,对于此类状况的会计核算则遵循的是法定性原则,因此在企业纳税额与利润总额的核算中,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会计处理存在差异。如,在企业会计处理中,除了在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外,对于各项计提减值资产不能再进行税前扣除处理,但是在对待处理的财产损失进行处理时,必须在经过企业的申报以及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将其作为税前列支。我国会计工作人员在对两者之间差异进行会计处理时,主要采用的是会计制度与税收分离的方式,也就是说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当遇到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则存在差异的情况时,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主要以会计制度作为参考,在纳税处理时再根据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谨慎性的会计制度及税法据实扣除
企业会计人员在对不确定因素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应该具备一定的职业判断力以及谨慎性,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要全面地考虑到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损失,也就是说既不能不高估资产收益,也不能过于低估负债或费用情况。会计处理中的谨慎性原则主要指的是,当会计人员对各种不属于资产所作的计提减值准备,并且按照会计制度中计提的资产来对准备金进行控制,从而便会减少企业收益,但是若按照谨慎性原则所提取的减值准备金,在税法制度中不得再进行税前扣除处理。主要原因在于税法中所遵循的原则是据实扣除,简单地说就是所产生任何损失与费用只能是真实发生的,若对于损失与费用在无法确认的情况进行申报扣除则可能被认为是偷税行为。一般情况下,企业在会计处理中所进行的各种计提减值准备,主要是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而定,由于此判断不属于真实发生的事件因而在税法中不得扣除。
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
简单的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主要指的是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期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中可知,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能够根据自身固定资产使用情况与性质及生产经营特点,自主地预计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但在税法中,除了国务院财政及税务主管部门的其他规定外,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的最低年限进行了如下规定:其中对于房屋等建筑物而言,计提最低年限为20年;电子设备折旧计提最低年限为3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等生产设备而言计提最低年限为10年,而除飞机、火车、轮船外的运输工具计提最低年限为4年;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家具、工具等,计提最低年限为5年。这些规定则表明会计制度与税法对于折旧计提年限不同。除此之外,我国行业财务制度为了能够对利润进行调整,会限制企业利用折旧年限的长短,且不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强制性对折旧年限进行统一规范。从而便导致企业在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进行确定时不得根据自身的主观判断与客观需求作出利于企业的会计处理。近年来,企业为了能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更好地适应改变人类生态环境以及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并且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我国大部分企业加快对相关设备的更新速度,尤其是淘汰落后过时设备速度加快,因而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远远提前于行业标准。因此,这就要求在对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中应该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管理方式,以此来激活企业的主动性与责任心,使其尽快地摆脱行业对于折旧年限的限制。在对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会计处理中应该根据自身经济实力与发展条件,同时在环境、技术以及地域的条件下,对企业折旧年限进行公平公正的制定,旨在更加真实地反映出企业成本及折旧。
三、确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
对净残值进行预计主要指的是假定企业的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主要指的是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与基础值费用后的金额、预计净残值占固定资产原值之间的比例。该企业的实际残值率在1-2%之间,远远低于预计残值率。同时对于不同固定资产的类别其残值率之间也存在极大的差别,例如电子设备与电缆。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提出,对于环境要求的增加,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设备进行处理时会显著地增大其处置成本。其中低于带放射源的设备在会计处理上可能出现绝对值成负数。因此,企业在固定资产残值进行处理时应该根据实际处置不同类别进行会计估计,在处置的过程中即便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也会存在很大差别,因而就需要谨慎地把握资产所占比例、收入差别以及影响程度。除此之外,当固定资产全寿命使用周期结束时,应该根据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
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使得在会计处理中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必然存在的,但可以通过一定方法进行调节,使会计处理方法不仅能够满足我国税收法规与国际化接轨,也能有效地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同时,通过对财务会计处理的进一步完善能够有利于奠定企业发展的基础,从而采取科学合理的手段对经营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最终真正地做到内外统一。
[关键词]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年金;实际利率;现值
特殊行业固定资产处置时存在着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相关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环境恢复义务。我国很多地方经济的高速发展是建立在牺牲环境的基础上的,这显然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相背离。为使企业应负担的恢复环境的社会责任在企业成本核算过程中表现出来,在借鉴国外政府做法和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情况下,我国会计核算引入了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必须考虑弃置费用的规定。
鉴于弃置费用的金额与现值都比较大,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在使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湖北经济学院刘群同志在《会计之友》2008年第2期(见2008年第2期上,5页)发表了论文《对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修正》(以下简称《弃置》),提出了与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中相异的会计处理方法。文章指出:“弃置费用支付时点在固定资产寿命的终结点,企业只有及时足额支付弃置费用,才能顺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必须正确反映弃置费用形成过程。从财务角度看,这一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融资的过程。教材将终结点将要支付的弃置费用折算为现值计入初始点固定资产价值,目的在于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将这一部分价值分期计入成本费用。在补偿的基础上形成未来的支付储备。从资金的时间价值看弃置费用的现值与终结点上的弃置费用虽然数量上不相等,但价值上是等价的。在固定资产寿命期内通过成本费用补偿形成的现金流入量,其现值应当等于弃置费用的现值。其终值应当等于弃置费用,因而可以称之为等价现金流量。”
笔者认同刘群同志提出的弃置费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观点,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上也强调了这一点。也十分赞同《弃置》一文作者关于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必须正确反映弃置费用的形成过程的观点。但本人不敢苟同《弃置》一文作者关于等量现金流量的观点,同时对《弃置》一文中表2的计算结果也稍有异议。
关于等价现金流量的概念。等价现金流量即我们在财务管理概念上所提到的年金,其含义是强调每年末必须收到(或支付)一笔现金,形成偿债基金或投资回收基金。年金的会计假设或前提是:这些收到(或支付)的年金特别是在投资的早期每年末收到(或支付)的现金将再次存入银行产生利息,年金和产生的利息在以后的年度中再度产生利息,依次复利下去。才会产生设定的年金终值。联系《弃置》文中例题。需要每年末支付62949.47元的年金,然后在第15年末产生2 000 000的累计储备金。但我们所讨论的特定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只是企业预提的费用,而非真正支付的现金。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内。企业不会为预计的费用真正付出现金,只是计提而已。因此不可能会像年金一样可以产生复利,预计的弃置费用因而也绝不是等额的现金流出。不能用等价现金流量去计算分摊弃置费用。
关于《弃置》一文中表2的计算结果,在不考虑尾数调整的情况下,第15年末等价现金流量的累计余额应为944 242.05元。文中表2的最后一年即第15年作了尾数调整,调增了176 039.53元(207 069―31 029.47)。至此,等价现金流量的累计余额为1 120 281.58元,仍与预计负债的结果2 000000元相差甚远。预计负债的数字逐年计算见表2最后一列,表格中预计负债在第15年末达到了2 000 000元,但如何由每年计提的62 949.47元的累加余额达到年金终值的最后累计数2 000 000元,表格和会计分录处理过程中均没有作交代。且作为尾数调整的概念。只是适用于由于利率计算造成的小误差。《弃置》一文作者一次调整176039.53元,相对于每年31 029.47元的预计费用,已经超出了正常情况的范围,远不是误差或尾数调整的概念可以解释的。
笔者赞同教材书上的计算方法。该方法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分摊费用。这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原则。但认为其会计处理结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现提出来,共作讨论。
首先,正如《弃置》一文作者所讲。弃置费用的现值在初始点一次性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没有实物资源与之对应。因而,与其说它作为资产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倒不如作为一种未确认的费用更合适。在以后的年度中,弃置费用的现值同利息一起作为财务费用逐年分摊,这样更符合经济现象的实质。联系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实例,则第一年会计分录应为:
借: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55 250 000
贷:预计负债 55 250000
在以后年度中,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分摊方法同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致,费用逐年分摊计入财务费用。